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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8月13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颁布施行。全国各级法院严格依照新婚姻法审理了大量的离婚案件,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婚姻法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
一、存在的问题
此次出台的新婚姻法明显是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是典型的谁投资谁受益的理念,而不是从家庭感情角度去考虑的。因为女方在很大程度上对于家庭的付出无法用资本去衡量,如果男方出轨离婚,女方就很难有保障,这样对婚姻中的弱势群体会产生不公。容易扮演“离婚催化剂”的角色,容易造成夫妻关系的紧张.促使本以感情为纽带的婚姻关系变成了裸的财产博弈关系。只能达到形式上的平等,可能产生更多实质上的不平等。
二、针对新婚姻法的问题的建议
(一)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依我国的社会现状而言,民众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不够,不清楚不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很多人并没有在婚前关于房产方面与对方做出协议或者财产公证等,到离婚分割房产时才想起法律规定,不利于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风俗结婚一般由男方买房,婚前房产一般以男方登记为主。女方在不知道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很少会与男方商议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导致离婚时可能只得到少许赔偿。以我国农村妇女为例,大多数离婚是净身出户,她们根本不知道婚姻法对妇女权益的保障,更不用说,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国情,民众在结婚和离婚时,大多按照本地的风俗传统来处理纠纷,在两千多年的文化积淀以及社会道德下,认为在婚姻之中谈论钱财房产等是“伤感情”的。很少人在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协商房产的归宿,更不用说去进行财产公证。文化程度高的人相对来说法律意识较强一点,而对于占大比例的文化程度较低的民众而言,在离婚之前对于夫妻财产协商归宿问题的情况是很少发生的,现实社会中,财产又大多数都在男方名下,对女方显然不公平,但是很少的女性在离婚之前会意识到这个问题。因此新婚姻法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大大加强,特别应加强农村以及城镇中文化程度较低的区域的宣传工作。只有在民众真正理解新婚姻法解释的规定,才能更好的实现此次司法解释的促进作用,依据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注重保护弱者。新婚姻法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处理中,更多地关注了财产拥有者的利益,尽管目前有各种社会保障措施,但家庭的保障功能不应该被忽视,法官在处理在财产分割上应该照顾困难一方。法官在离婚案件中应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很难在经济和感情付出中区分出多少,而新婚姻法在房产归属的规定中大多数表现为保护强者,因此本着维护家庭与社会的和谐以及男女平等等,法官应该多方面考虑弱者的权益,注重保护弱者,以达到真正的公正公平。比如,在本解释的第六条规定中,对于有些附有道德义务的赠与,比如年轻的妻子精心照顾年老病残的丈夫;多年作为家庭主妇抚养年幼的子女,赠与撤销母子就无家可归等等,这些就要求法官了解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注重保护弱势方。本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中,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对于家庭主妇而言她们可能没有直接用资本钱财参与还贷,但是她们对于家庭的付出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该充分考虑到,不能死搬硬套法律规定,保护财产所有者,而忽略弱者。而本条款中的“补偿”并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标准,此时就需要法官充分了解实情,在补偿时注重保护弱者。
(三)加强婚姻法立法工作。法律以社会为依据,现实生活中出现新问题就需要新的法律法规来解决。新婚姻法的不足及瑕疵最终的解决方式依然是立法的完善。在新婚姻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依然需要新的立法来破解。离婚诉讼中的住房纠纷肯定还会有新的复杂情况出现,立法机关和司法部门还得继续见招拆招。在人民法院处理婚姻房产纠纷时,法官可以注重保护弱者,但是这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而且在司法过程中,法官也不宜出现过多保护,再者,对于有些案件来说并不是法官注重保护弱者就可以在解决纠纷前提下,实现公正公平,法律规定中的不明确的条文很可能使有些人钻法律漏洞,而使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真正实现在解决纠纷的同时又做到公正公平,仍需要新的法律的出台。在强调财产权等个人权利、追求法律意义上的平等的同时注重实质上的男女平等,达到形式上的和实质上的不平等。新司法解释的规定缺乏性别视角,忽视了老百姓的婚嫁习惯,新的法律的出台就要在性别视角下注重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在调整财产关系的同时注重感情关系,在保护个人财产的同时实现男女平等,多加考虑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婚姻家庭道德性强等问,听取民意的需求和其他界别的呼声。加强婚姻法的立法工作,更好的实现婚姻法对家庭伦理关系的促进作用,从本质上推动忠贞、责任、和谐、挚爱的家庭情感和婚姻观。房产制度是我国婚姻法法的重要制度,也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重要制度。然而我国婚姻法房产制度中仍然存在诸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足方面。完善我国婚姻法中的房产法律制度,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建议应该针对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瑕疵进行立法工作,使我国婚姻法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一、引言
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马上一石激起千层浪,不仅得到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而且引起了热烈讨论,其中又以涉及夫妻房产的第八条、第十一条最受瞩目。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出台。
新婚姻法并不是完善的,在拥有一些较为更满足当代婚姻需求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弊端。本文将对司法解释三有关房屋的规定之内容及其利弊进行个人分析。
二、有关房屋的法律规定及其纠纷的处理
(一)房产归属的一般原则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产作为不动产,其物权的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遵循物权登记原则,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那个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司法实践中离婚房产问题的表现形式及处理方式
1.婚姻法解释三对离婚房产问题的规定
“对婚前一方签订房产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且有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首先,遵循协议自由原则。其次,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此时对于房贷,尚未归还的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的的款项及增值部分,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七条规定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
2.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离婚纠纷中房产归属、分割问题及处理方式
(1)婚前一方支付全部房款。此情形下,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房产证,该房产都归属于付款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的对该房产及其增值进行分割。
(2)婚前个人支付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的。个人认为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该房产既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增的财产,也不是双方生产、经营所得,性质上仍属于个人财产。
(3)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屋产权证,产权证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还贷。笔者认为,对于增值部分房屋产权人应该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可以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补偿原则。
(4)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取得产权证,并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归属。实践中各地法院有的认定为个人财产,有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前按揭,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的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的分割解释(三)也给予了明确规定,是由取得房产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5)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或者按揭买房,婚前或者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6)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除非有特别说明赠予子女夫妻双方,否则视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予,为其个人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之前的相关规定,除非特别说明是赠予自己子女的,否则视为是赠予子女夫妻双方的,婚姻法解释三完全颠覆了这种理念,规定为是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新婚姻法房屋有关规定的利与弊
(一)新婚姻法房屋有关规定存在的优势
新婚姻法解释三种有着以下几点优势:
1.更详细的明文规定房屋相关问题,对司法提供一个参考
在经济快速发展,房价日渐上升的条件下以前的婚姻法对房屋的相关规定也存在着对现实事件处理的漏洞。由离婚而导致的房屋所有权纠纷也挑战着当前的婚姻法,新婚姻法的颁发对解决问题纠纷提供了一个可参考的依据。
2.一定程度上阻止了不良婚姻的发生
新婚姻法对于房产的的规定更多的还持了物权登记原则,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个人的财产问题,防止了由金钱而换来的爱情,对一些存在婚姻只是金钱游戏的人来说,新婚姻法中有关房屋相关规定打破了他们对对象房屋的要求。
3.更好地保护了人们的财产
新婚姻法中明文规定房屋现金购买或者是贷款购买的人在离婚后对方不可以以任何方式对房屋所有权提出要求。购买的方式很多,比如共同出资、单方出资等等无论是那一种形式购买,都存在财产转移的问题。由新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房屋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保护了当事人的财产。
4.更符合我国现实国情
新婚姻法三大量地引进了更多网友的意见,更具有实用性,更符合我国国情。如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新婚姻法房屋有关规定存在的弊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以来便在公众中掀起了轩然大波。网友戏称这部“新婚姻法”是男性特权阶级的保护法,大肆抨击其于女性保护的不利。确实,新婚姻法有关房屋的相关规定虽然有着赶时代的优势,但也存在着不少的弊端,尤其是针对女性,房屋相关规定看起来对她们较为不利。
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该规定违背了《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因此是不可科学的,当然也曾有学者见解将这一规定改为“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给夫妻一方的或赠与给夫妻安分共有的除外”。
在提倡男女平等的今天,68%的网友发表言论称新婚姻法视乎更重视男性权力,而没有保护女性本就应该拥有的权力。在对民众征求意见中显示,超过一半的人认为新婚姻法有关房屋的规定会变化离婚的催化剂,会让更多的女性受到伤害。
1、新婚姻法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没有改变,仍维持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即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配偶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来源:文章屋网 )
对于该司法解释,赞同者有赞同的理由,反对者有反对的原因,而更多的中间派网友,则是关注此项规定实施后,将对婚姻、家庭各方带来怎样的影响。
从公众普遍关注的内容看,此次司法解释中受关注最多的就是关于房屋权属的新规定,即:婚后若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若离婚,则房子归出资方。
不容否认,在许多地方,传统的观念仍然是结婚时男方承担买房责任,女方一般出装修的钱或其他生活用品。近年来,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住房已成为生活中最为重要的财产,因此一旦离婚,涉及房产分割的问题和纷争日渐凸显。
在微博上,这个消息引起广泛转载和议论。“新婚姻法简直给所有想嫁富二代的女孩们当头一棒!”“房产商乐了,丈母娘愁了。”“新婚姻法鼓励彻底AA制。有这样的婚姻法,您要嫁人您就傻了。”“全国丈母娘联合会表示对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相当不满!以后买房坚决要求男方把自个女儿名字写上。”与此同时,微博上开始纷纷转发新版《失落的丈母娘》,出现了不少为丈母娘支招的内容。仅在新浪微博上,涉及丈母娘买房的内容,就高达近40万条。
有网友从人性情感的角度,表达了对这一司法解释的不赞同。“此次出台的法规性质明显是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是典型的谁投资谁受益的理念,而不是从家庭感情角度去考虑的。女性不但要赚钱,还要生育、养育,很大程度上对于家的付出无法用资本去衡量,除非出台‘女性养育,家产分一半’的法律规定,否则如果男方出轨离婚,女方就很难有保障。”一位网友说。
同时网上有观点认为,新的司法解释对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如家庭主妇,可能会产生不公。但给被房子挤压得变形的婚恋观,留下了一个喘息的机会。“从今天起,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让丈母娘推高房价不再成为中国特色。”
支招:
嫁富二代不如找潜力股
对女孩们来说,要求男方有房不如自己努力买房。现在城市中的女孩都把有房当成结婚前提,可现在万一离婚,房子可能还是人家的,自己照样啥也没有,这太亏了吧?毕竟在传统习惯下,结婚大多数情况是男人出房、出钱。不少女性认为男人的离婚成本太低了,而新婚姻法告诉我们,男人不可靠,男人的父母更不要指望,女人婚前自己买套房才是最保险的!
对丈母娘来说,如何加上女方名字很必要。“别以为嫁个有房男,你就真有房子了,自己名下的才是你的。”针对新的司法解释,有人出了这样的主意:“结婚的时候要求男方把房产过户或房产证上双方共同署名。”
对公婆们来说,养儿子也不亏了。在现实生活中流行这样一种说法,生女孩是“招商银行”,生男孩是“建设银行”:因为按照传统习惯,结婚时男方要做好很多准备,比如买房买车等等。这种传统让许多城市父母不堪重负,“不重生男重生女”,因为一旦生个儿子,就意味着要节衣缩食,为儿子的婚房犯愁。不过,这种观点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可能有所变化。许多准婆婆看到新的司法解释,觉得自己不会吃亏了,这下可以放心地给儿子买房了。
解惑:
婚姻法从来就不管你离不离婚
婚姻法从来就管不了你离不离婚,它只在你输光一切感情的时候还能给你维持生存的尊严和权利。婚姻法新解释不过是把丑话说在了前头,若觉得无情,觉得刺耳,觉得房子票子的归属未能如愿,那只能说是欲望要求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