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监管措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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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监管措施

篇1

当前,全球互联网经济迎来加速发展的新时期,突破性技术创新层出不穷,革命性商业变革此起彼伏,成为最具活力的经济形态和创新先导。为大力发展互联网经济,主动适应新常态,培育增长新动力,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坚持规划引领

抓住中央支持福建加快发展、建设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设立自贸区的重大机遇,依托数字福建总体战略,科学编制互联网经济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区位、产业、平台、政策等综合优势,把发展互联网经济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和打造经济升级版的重要支撑。坚持“造网”和“用网”齐头并举、改造传统和培育新型同步发展、消费互联网和产业互联网双轮驱动、政府引导和企业主体共同发力、优化创业环境和强化安全保障协调推进,推动互联网经济成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新引擎、新支点。到2016年,全面夯实发展基础,健全互联网经济生态圈,各领域建成一批互联网平台。到2018年,培育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互联网企业,建成一批产业集中区,产业集群效应凸显。到2020年,培育一批知名互联网龙头企业,互联网经济年均增长率25%以上,总规模超过4000亿元。

二、突出发展重点

(一)电子商务。加快推进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实验区和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体系建设。重点发展跨境电商,健全跨境电商公共平台和服务体系,推动传统外贸企业向跨境电商转型,支持有条件的设区市创建国家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加快建设一批特色闽货网上专业市场,重点培育、整合一批面向全国、覆盖全产业链的行业垂直电商平台。推动传统商贸业深化电商应用,实现线上线下深度融合。

(二)物联网产业。加强射频识别、传感元器件、北斗终端、基带芯片、无线传感器网络等技术攻关,加快物联网产业园建设,提升智能终端产业水平和规模。优先发展车联网、船联网、智能家居、人体感知、智慧城市等集成应用,深度推进环境监测、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应用。

(三)智慧云服务。建设交通、旅游、教育、健康、医疗、环境、城市、社区,以及广电高清电视等智慧应用云平台,构建“平台+应用+终端+内容”、网络化运营的现代服务业。抢先发展网络教育、网络医疗、智慧旅游、养老服务。开发建设经贸、科技、舆情、金融、视频、健康等大数据平台,推动政务、生产、流通、公用事业等领域大数据应用,发展商业智能、机器学习和大数据产业。

(四)文创媒体。壮大厦门、福州、泉州游戏动漫产业,做强三大运营商动漫产业基地,增强创新集聚能力。加快文化遗产和文化旅游资源数字化,发展数字阅读、网络视听、数字影视、数字出版等新兴媒体,支持主流媒体向全媒体转型,加速发展移动媒体和分发服务,支持互联网龙头企业在我省建设阅读、游戏、视听和应用分发基地,发展福建特色数字文化产品。

(五)互联网金融。加快申请全国性网络支付牌照,发展在线支付、电子支付、跨境支付和移动支付等,建设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重点发展网络支付、网贷和股权众筹融资,支持发展网络保险、网络基金、网络彩票等,创新“B2B+P2P+征信服务”三位一体金融服务模式。支持省内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六)工业互联网。推进两化深度融合,推动基于互联网的全流程生产协同和综合集成,建设一批工业互联网行业协同平台,基本覆盖各工业领域的企业。推进“机联网”“厂联网”,发展智能制造,加快数控一代、工业自动化通用技术、信息物理融合系统等平台建设,打造工业4.0。

(七)农业互联网。建设农村电商公共平台,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商。建设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促进生物芯片等先进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动节水、节药、节肥、节劳力、测土施肥、可视化远程诊断、远程控制、灾变预警等农业互联网应用。

(八)互联网基础服务。发展面向不同应用和人群、各具特色的垂直社交网络。加快健全和推广数字证书、电子取证、电子缴费、电子票据、电子阅读、版式文件、数据集中管控等互联网基础平台,积极拓展移动互联网、智能仿真、虚拟化场景等新的基础服务产品,抢占互联网服务新领域。

三、加大专项扶持

(九)强化资金扶持。2015—2017年每年统筹不少于5亿元的省级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其中,整合省级现有相关专项资金不少于2亿元,省级预算新增安排3亿元。其他未纳入整合的相关专项资金也要向互联网经济倾斜。引导资金集中用于支持互联网基础设施提升、公共平台建设、公共服务补助、政府购买服务、重点孵化项目、人才引进培养、龙头企业引进培育、初创企业补助、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市场开拓等。整合的专项资金由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现有管理办法执行,省级新增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数字办制定。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数字办、经信委、商务厅、科技厅、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教育厅等

(十)强化创业扶持。加快构建“众创空间”互联网创业服务平台,促进创业者与市场充分对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省级新增引导资金采取资金资助、融资担保等方式,每年扶持一批重点孵化项目;所在地政府为每个企业(项目)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100平方米人才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每年举办互联网创业大赛,省级新增引导资金每年安排500万元奖励竞赛优胜者。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数字办,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一)强化研发扶持。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经税务部门核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10%且年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省科技厅按研发投入超过10%以上的部分予以50%后补助,年补助最高100万元,每个企业累计补助最高150万元。互联网企业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参照《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享受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创新融资服务

(十二)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在省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下设立不少于10亿元互联网经济子基金,有条件的设区市应在2016年底前设立相应基金。对投入互联网企业的省、市创投引导基金,在确保财政性股权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允许财政性资金收益劣后并将收益作为滚存投入,给予基金管理公司特别奖励,以吸引社会资本及国外创投机构参与。创投机构投资互联网企业从产生收益年度起,按照互联网企业发展贡献程度,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两年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创投机构投资额,以鼓励创投机构加大对互联网企业的投入。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金融办,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投资集团

(十三)加大增信增贷扶持。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要加大对互联网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各地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开展的互联网企业担保业务,省再担保公司可适当提高再担保代偿比例。“万家小微成长贷”“小微企业保证保险贷款”等应优先向互联网企业倾斜。省内地方法人银行应主动适应互联网企业需求,创新互联网企业金融产品,全面推行“无间贷”“连连贷”等无还本续贷产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重大互联网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等模式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财政厅、经信委,驻闽各金融机构

(十四)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培育有条件的互联网企业作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鼓励各类私募基金和风投资金提前介入互联网企业,积极指导和创造上市融资条件。鼓励中小互联网企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积极推动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接;对实现股权融资的企业,省经信委在挂牌当年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省、市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首先支持互联网企业发债,降低互联网企业发债成本。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厅、经信委

五、加强人才建设

(十五)引进培育聚集领军人才(团队)。将互联网经济人才(团队)纳入省人才工作重点和全省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针对台湾人才特点,在职称评审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鼓励互联网经济人才(团队)参加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评选。研究制定互联网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对按程序和公布标准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参照自贸区高层次人才支持办法给予支持。凡在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或机构(近三年营业收入行业排名国际前30名或国内前20名)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中高级以上职务、带项目来我省创业的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团队),由省委人才办按企业发展规模和创新水平,从省级新增引导资金中给予30万~10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并可根据情况连续支持。按照加强自贸区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推进和引导互联网经济企业设立首席信息官岗位,重奖有突出贡献的互联网经济创新人才。

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六)加强互联网教育培训。鼓励高等和职业(技工)院校加强互联网经济相关专业教育和实用型人才培养,推行教产研结合培养模式。鼓励互联网龙头企业设立培训机构,或与科研院所(校)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基地,由省教育厅认定验收后,一次性给予50万~100万元奖励。到2017年,全省培训互联网经济创业、从业人员40万人,省人社厅按照规定给予培训经费补助。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完善基础设施

(十七)网络设施。“十三五”期间,开通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和区域国际互联网转接点,实现运营商网络本地高速交换,大幅度降低网络时延,满足业务竞争和海外布局需要;加强农村、欠发达地区和公益行业光纤网络覆盖和宽带接入,所需省级补助资金由省级新增引导资金安排。深入实施宽带中国战略,提升宽带网络速度,尽快实现上下行同速,支撑数字家庭、智慧城市等物联网深度应用;以政府补贴或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共场所提供免费无线宽带服务。加快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建设。

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电信运营商、省广电网络集团

(十八)数据中心。支持央企、省属大型企业等在大数据产业重点园区建设基于云计算的数据中心,并由数据中心提供低成本、高可靠的云计算服务。鼓励重点扶持的互联网企业购买大数据产业重点园区的数据中心服务,按企业每年租用数据中心服务费用的3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由省数字办审核并与数据中心运营商清算,所需资金由省级新增引导资金安排。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财政厅,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省电子信息集团、各电信运营商

(十九)公共平台。加强位置服务、物联网、识别能力、视频能力、数据应用、电子取证、电子缴费、电子票据、网络安全预警、协同应用、创新研发、数据集中管控、测试等基础平台建设。对企业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公共平台,经省发改委、数字办认定后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财政厅、经信委,省电子信息集团

(二十)物流网络。开展电商与物流协同试点,加快推进智能快递箱(柜)进社区、办公区,完善物流末端配送网络,重点扶持2~3家企业尽快覆盖全省市场。发展航空港口货运航线,由所在地政府给予始发的国际国内定期货运航线一定补助,扩大通往世界各地邮路通道,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参与跨境电商。支持大型物流企业建立物流枢纽仓储、快件分拨中心,实现仓配一体化,增强物流支撑能力。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商务厅、交通运输厅、住建厅、邮政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政府

七、强化市场带动

(二十一)开放数据资源。加快建设统一的数据资源网,推动公共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鼓励增值开发利用。2015年,先行开放交通出行、医疗健康、教育文化、食品安全、空间位置、资格资质、经济统计、产品质量等与改善公共服务和支撑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数据资源,并逐步扩大开放范围数量,加速数据流动,同时优先向重点推广的各类平台开放。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

(二十二)加大服务采购。加快制定政府和企业信息化服务采购政策,普遍推行基于云计算和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服务外包,大幅减少政府和企业自建数据中心,减少自建应用系统。2015年起,由省发改委、数字办每年安排一批政务数据采集、平台建设、资源开发项目,委托本省互联网企业建设,所需资金由省级新增引导资金安排;省经信委每年安排一批两化融合公共平台委托本省互联网企业建设并购买服务。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财政厅、经信委、商务厅

(二十三)扩大信息消费。按照“企业出一点、政府补一点、平台让一点”,普遍推广企业信息化基础应用,整体提高企业信息化利用水平,所需省级补助资金由省经信委负责。加强居民信息消费引导,推广移动互联网和数字家庭,丰富信息产品供给;加快提高农村信息消费水平,推进省级信息进村入户,开展公益服务、便民服务、电子商务、培训体验服务,实现信息精准到户、服务方便到村。加强欠发达地区电子政务建设,大力推广政务大数据应用,提高政务应用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农业厅、通信管理局、发改委、数字办

八、引进培育龙头

(二十四)引进行业龙头企业。创新招商模式,推进以数据开发换项目、以平台建设招项目、以投资模式创新引项目,大力引进阿里、百度、腾讯、新浪、小米、京东、360等互联网龙头企业。推动龙头企业优先向我省开放平台接口、数据资源和市场渠道,优先在我省建立培训或创业基地,可参照有关支持政策奖励。对新引进实际到位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位居行业相关细分领域前5名、具有核心技术或创新模式的龙头企业给予总部政策扶持,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等情况,由所在地政府一次性给予300万元以内的落户奖励。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在闽设立全国性总部的,由省商务厅给予300万元落户奖励。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财政厅、商务厅、经信委、金融办,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电子信息集团

(二十五)培育省内骨干企业。支持有较强市场和技术实力的本省互联网平台(产品)纳入数字福建建设重点,加大购买服务力度,加快向全省推广和提供服务。加强资源整合,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将公共服务平台、公共信息资源优先委托省内企业运营开发,实现“一行业一平台,一平台一公司”,力争催生一批行业龙头。支持省内企业参加境外互联网专业展会,省商务厅优先予以支持;企业所在地政府按照不超过展位费50%的标准给予补助。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6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中标及省级新增配套采购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0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经信委负责。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4000万元和10000万元的互联网企业,由省级新增引导资金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其中工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由省商务厅安排。对龙头企业在总部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商务厅、经信委、财政厅、国土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推进产业集聚

(二十六)整合建立产业集中区。各县(市、区)要规划建设与当地经济发展相匹配的互联网产业园、互联网孵化器(含创业园、电商楼宇,下同)等,力争到2017年每个设区市建成1~2个功能完善的互联网经济集中区。经省发改委、商务厅、数字办认定的互联网经济集中区,参照执行开发区政策,享受相关优惠。互联网孵化器由省科技厅认定,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达到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的,由省科技厅推荐上报国家科技部;新建孵化器每平方米补助100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扩建孵化器每平方米补助不超过50元。现有软件园要推动园区载体资源和公共平台向互联网企业倾斜,积极引导软件企业适应互联网经济需求,加快产品、业态、服务转型,对支撑转型的公共平台或有发展潜力的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由省经信委予以适当经费支持。支持发展民营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或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纳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或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范畴;吸纳创业主体超过20户以上的,省人社厅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支持建设农村互联网创业园,为农村网商提供网站建设、仓储配送、网络技术等服务,从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省人社厅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鼓励工业企业改造现有厂房,兴办互联网经济孵化器、集中区或电商园区,可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新建互联网经济集中区优先列入建设规划、优先予以用地保障,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优先纳入省重点项目管理。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数字办、科技厅、国土厅、财政厅、人社厅、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七)加快建设大数据重点产业园区。加快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政策落实、招商选资和建设应用,支持全面拓展互联网经济,突出基于云计算数据中心功能,作为全省互联网经济主要承载基地;突出发展政务、金融、电商、物流、健康、新媒体及物联网、北斗卫星等互联网和大数据应用产业,积极发展云服务外包和国际业务。

责任单位:福州、泉州市政府,长乐市、安溪县政府

(二十八)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经认定的互联网产业孵化器、集中区或大数据重点园区的重点互联网企业用房,由所在地政府给予2~5年的房租减免;对租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给予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九)简化行政审批。允许企业名称登记、经营范围使用体现互联网经济特征的用语,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简化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网络文化经营、软件企业认定等许可证的申办及年检,以及互联网企业上市改制重组等相关手续的审批流程。财政资助建设的科技孵化器运营单位优先安排互联网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苗圃,并提供代办事务性业务。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文化厅、科技厅、经信委、金融办、通信管理局

(三十)落实优惠政策。鼓励从事云计算研发、应用和服务以及大数据开发利用的互联网企业申请认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认定的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优先将互联网创业纳入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支持范围。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委、科技厅、发改委

(三十一)构建诚信体系。2016年底前,建成包含全省法人、自然人信用信息平台。支持互联网企业利用信用信息平台管控风险。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产品,提供信用评估等服务。深化个人、企业征信,促进各类信用信息互动共用,强化信用监测警示。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信用办

(三十二)完善市场监管。建立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符合互联网经济发展规律的监管方式,倡导“温和式”“预警式”监管。制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等制度,建成全省互联网经济主体数据库和以大数据为支撑的协同监管平台,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网站自律、社会监督、信息披露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完善行业组织,强化分业分类监管,健全网络市场第三方评估和协作监管机制,共同维护秩序和诚信。推广互联网金融负面清单监管模式,鼓励开展第三方资金托管、建立准备金账户制度,建立网络融资监测平台,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发改委、数字办、商务厅、质监局、知识产权局、公安厅、金融办、通信管理局

(三十三)加强高端交流。依托“6·18”平台,每年举办一次互联网经济不同专题的全国性会议,力争成为跨境电商、数字文创、物联网、大数据等重点领域高峰会议永久举办地,大力宣传我省推进互联网经济规划、政策等,推动我省成为互联网经济热点地区,提升品牌和层级,推进要素汇聚和市场拓展,营造支持创业创新的氛围。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商务厅、经信委、通信管理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十四)强化合力推进。建立省发改委、数字办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推进机制,以及省互联网经济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涉及互联网经济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和实施方案、重大项目、资金安排等重大事项要经过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省直相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以上扶持政策中,省直各部门整合资金安排如有不足,可从省新增引导资金适当追加;涉及省级对高级人才(团队)创业支持、网络支付平台总部引进、重点孵化项目、研发投入、营业收入首超等的补助或奖励,所在地政府应按相同比例安排支持;扶持政策与其他政策交叉重叠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省直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一个月内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在两个月内出台相应实施方案。省效能办要会同省发改委、数字办对各地市和省直部门推进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名词解释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5日

附件

篇2

计算机的出现给通信带来的是翻天覆地的改革,使得信息传递从实质的转换成虚拟的编码。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展,人们的沟通交流变得越来越方便、快捷、迅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多的方便,也给其他领域的发展带来契机,然而我国互联网现状依然存在不少问题,那么有哪些问题呢。

一、我国计算机通信中的互联网现状出现的问题

1.互联网发展的比较杂乱

互联网发展的比较杂乱是我国计算机通信中的互联网现状出现的问题的表现之一。具体来说就是对于互联网站的建立是比较杂乱的,发展方向不明确使得网站做的不够专一,总是在网站上链接一些与网站主题无关的东西。方向不明确的网站意味着人们在匆匆一瞥的有限时间内无法形成足够的记忆,也许下一次就不会再登入类似网站,使得网站的浏览量不具备再投资的有利条件,很多网站明明想做得很好,结果却不了了之,到最后无奈放弃。有些网站做的是不错的,例如耳熟能详的“hao123”网站,“hao123”网站在起步时是不收费的,免费为那些网站做链接,后来做得精细,被Baidu收购。因此,互联网发展的比较杂乱是我国计算机通信中的互联网现状出现的问题的表现之一。

2.互联网的管理比较混乱

互联网的管理比较混乱也是我国计算机通信中的互联网现状出现的问题的表现之一。互联网的快捷性、方便性的确给广大网民在生活娱乐中带来好处,然而由于互联网的虚拟,使得互联网的管理比较混乱,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光靠专门的网络监管部门是不行的,例如,在某论坛发帖子,这本是一个交流的平台,然而总有一些稀奇古怪的帖子来吸引网友的眼球,进而衍生出一个名词“人肉搜索”,如果有些事件是真的,“人肉搜索”可能对于这些事情有所帮助,然而如果这些帖子本身就是假的,那么“人肉搜索”的结果更像是一个炸弹。对于事件的真假,以及发帖的真实是很难判断的,给互联网管理带来很大的麻烦。因此,互联网的管理比较混乱也是我国计算机通信中的互联网现状出现的问题的表现之一。

互联网在如今的确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方便与快捷,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国计算机通信中的互联网现状出现的问题:互联网发展的比较杂乱、互联网的管理比较混乱等,那么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呢。

二、我国计算机通信中的互联网现状出现的问题的原因

1.网站之间缺乏合作意识

网站之间缺乏合作意识是我国计算机通信中的互联网现状出现的问题的原因之一。21世纪倡导的是双赢和和谐,通过彼此间的优势资源的共享达到两者的共同盈利。互联网自身就是通过虚拟资源的合理运用来吸引网民的浏览下载,独善自身的发展模式类似于“闭门造车”,对于还在发展的中小型网站来说是不利的,中小型网站要想赢得网民的认可,就必须有自身的特色来吸引网民的眼球,例如,58同城网,以前也是个默默无闻的网站,通过把同城的兼职信息、二手交易、团购和招聘信息集合在一起,给无数网民提供了便利,那么网民就不会忘记这样的网站,实惠、方便,给与了58同城网很大的发展。单打独斗需要太多的风险,因此,网站之间缺乏合作意识是我国计算机通信中的互联网现状出现的问题的原因之一。

2.互联网的监管条例不完善以及部分网民的素质低

互联网的监管条例不完善以及部分网民的素质低也是我国计算机通信中的互联网现状出现的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互联网管理出现混乱的重要原因就是互联网的监管条例不完善和部分网民的素质低。互联网的法律发规在我国还是个初级阶段,很多地方还是空白,基本上是靠道德的力量来约束着网民的行为,然而这种自发的道德约束对某些素质低的网民是没有丝毫的约束力,总有些网民哗众取宠,制造噱头,唯恐天下不乱,发无聊的帖子,虚构某些言论等等做法,虽然都能最终被制止,但是其影响是恶劣的,面对这些行为,网络管理者除了删帖,封IP,基本也没有其他的有力措施进行维护。因此,互联网的监管条例不完善以及部分网民的素质低也是我国计算机通信中的互联网现状出现的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网站之间缺乏合作意识、互联网的监管条例不完善以及部分网民的素质低是我国计算机通信中的互联网现状出现的问题的重要原因,那么通过什么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呢。

三、我国计算机通信中的互联网现状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措施

1.鼓励网站之间的优势合作,使得网站拥有各自的专一领域

鼓励网站之间的优势合作,使得网站拥有各自的专一领域是解决我国计算机通信中的互联网现状出现的问题的重要措施。互联网最终是要服务于大众的,它是电信时代的服务产品,鼓励网站之间的互帮互助,不搞恶性竞争、不随意模仿、不恶意攻击,在一个比较和谐的氛围中互补各自的劣势从而达到一目了然拥有自己特色的网站。例如,提起购物,人们就会想起淘宝,京东商城;提起小说,人们就会想到天涯;提到搜索,人们就会想到百度。这就是单一的好处,单一是这些网站的优势,也是这些网站做大做好的基础,如果不是像新浪、搜狐、腾讯这样的大型的门户网站这么有实力,那么就选择合作,使得自己的网站更专一。因此,鼓励网站之间的优势合作,使得网站拥有各自的专一领域是解决我国计算机通信中的互联网现状出现的问题的重要措施。

2.加快互联网的法制建设

加快互联网的法制建设是解决我国计算机通信中的互联网现状出现的问题的重要措施。加快互联网的法制建设是构建和谐上网环境的一种保障,只有保障网民的上网环境,互联网才可能有更好更快的发展。加快互联网的法制建设不仅仅是保障和谐的上网环境,而且是保证了一定的网络安全,例如保护网络间的隐私、财产信息的保护。强制、威慑才能使得部分素质低下的网民能自我约束自己的行为。因此,加快互联网的法制建设是解决我国计算机通信中的互联网现状出现的问题的重要措施。

总之,我国计算机通信中的互联网现状由于网站之间缺乏合作意识、互联网的监管条例不完善以及部分网民的素质低等原因使得互联网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通过鼓励网站之间的优势合作、加快互联网的法制建设等措施来解决。参考文献

[1] 邢昭;网络化语境中的帝国霸权[J];图书馆论坛;2004年06期

篇3

网络交易。是指经营者利用网站、网店、网页等网络平台进行广告宣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就是通常所说的“电子商务”。关于“电子商务”,世界贸易组织的定义是,“通过电子通讯网络进行产品的生产、广告、销售及分配”。我国电子商务专家杨坚争教授则认为,“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所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包括商品交易、广告、服务、资讯、金融汇兑、市场行情、电信、教育、医疗以及娱乐等领域的营销等活动。

电子商务在百姓日常生活中更多体现的是网络交易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就是通常所说的B2B结构模式,这种模式是电子商务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交易金额巨大,带来的经济效益丰厚。二是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这种运营模式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有礼品、书籍、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和服务。三是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双方通过网站提供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如淘宝网等。网络商品交易给商家和消费者带来“五大好处”:一是投资成本低。任何企业和个人无需花费大笔资金添置相关设备,只需在相关交易网站上产品信息。二是加入门槛低。现阶段相关法律法规未完善交易主体登记制度,除经营性网站外,网络商品提供者无严格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即可交易信息、开始交易行为。三是交易方式便捷。消费者可在线浏览商品,在达成购买意向后,通过网上支付以及网上银行便可以完成购买过程,并且通过便捷的物流服务可以快速收到心仪商品,整个交易足不出户即可完成。四是交易可互动进行。消费者不单单只是浏览选择商品。同时还可以针对自己所需商品要约邀请,卖家可以根据此信息与消费者达成交易。五是商品丰富多样。以“淘宝网”为例,有800多万种商品在线出售,几乎涵盖了所有行业。

二、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的难点

目前,网络诈骗、网络虚假广告、网络假冒伪劣商品;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未经许可经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商品或服务:通过电子合同进行欺诈: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抢注中文域名、恶意使用易于混淆的网站名称等违法经营行为时有发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市场交易行为公平、有序发展任重而道远。

(一)法律依据匮乏,监管缺位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实现市场主体准人登记的法律法规,面对网络商品交易带来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这是造成工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无法实施有效监管的根本原因。有很多在有形市场中需要审批、许可的商品或网络服务的经营行为。在网上处于准人“零门槛”的状态,致使有些交易行为避开网下的审批程序,开展特殊商品的经营行为,对于网下有形商家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竞争,尤其是一些食品、白酒、香烟等未经审批而进行网上交易的潜在风险十分明显。

(二)假冒伪劣、走私贩私、交易欺诈

假冒伪劣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网上交易中的一种痼疾,它不仅表现为网上卖家从事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而且在国家网络经营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在网上交易平台形成了一种半地下状态的市场。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是对网上交易经营规则的歪曲。直接危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干扰了网上交易市场经营秩序。网上交易突破了地域限制,促进了国际间小额贸易的发展。虽然国内几大网络交易平台都设有专门的“全球购”、“海外代购”等板块,但其中混杂着一些商家打着“包税”、“免税”的名义推销实际上并没有缴纳关税的商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的传播引发了一系列围绕信息网络的管理问题,产生了网络安全瓶颈,利用网上交易的某些特征进行诈骗,有些卖家以各种各样的理由诱骗消费者确认收货实现电子资金划拨,还有些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对网上交易服务提供平台的信任,模仿购物网站页面“中奖”信息施行诈骗。

(三)夸大、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有些网络经营者利用消费者购买前无法了解、判断产品的质量、性能、保修、商家信誉等情况的信息弱势。对所售商品虚假宣传、夸大功效。还有些不法经营者甚至与快递公司串通。委托快递公司送货并收取货款,而消费者只有交清货款后才能验货。快递公司收钱后,或者说产品没有质量问题,或者把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推脱给经营者,经营者与快递公司往往互相扯皮不愿承担责任。

三、加强网络交易监管的对策

随着网络经济的繁荣,市场主体更加多元化,市场经营行为更加复杂化,市场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笔者建议应采取以下四项措施:

措施一,实施网络监管登记注册制度。首先,通过网店开办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将其在经营所在地或经营者居住地的工商机关登记备案,并对经营者的经营地址,身份证明等进行现场核实,使其不管是在接受工商机关日常监管还是接到投诉举报后都能找到当事人。其次,把12315投诉平台与网络经营信用等级相结合。投诉率相当于信用评价中的差评,差评累积到一定程度就将该业户的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第三、将投诉率与网络下的日常监管相结合,通过网络监管系统将投诉直接传送到该经营户所在地的工商部门,通过工商所找到该业户的经营地址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出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欺诈以及从事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举报时,可以将举报信息传送到所在地工商机关,由该工商机关直接对经营场所以及经营者进行立案查处。

措施二。实施网上工商审核标志认证制度。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在其店铺中标示出一个“工商注册登记”的标志,这种认证制度有“两大好处”:一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以对拥有工商部门认证标志的店铺放心购物。如果出现问题可以直接向网络店铺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从而避免出现售后服务、产品质量、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使工商部门的认证标志成为网络经营秩序维护者的标志;二是该标志的应用能促使网络经营者主动到工商部门进行备案,没有工商备案标志的店铺就会受到消费者冷落,这样就可以减少工商部门对网络经营监管的工作量,使网络经营者主动接受工商监管。

措施三,建立网络信用监管体系。如何建立网络信用监管体系,笔者认为首先应在信用分类监管系统中建立一个网络信用分类,将一个经营主体的信用划分为实体信用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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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借贷发展基本情况

网络借贷平台近年来逐步兴起,且呈初期上升阶段。其核心是利用互联网技术便利和成本优势,实现金融脱媒,使有闲置资金出借的个人与有贷款需求的个人或企业,能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自行完成配对。其模式可视为传统民间借贷的互联网版本。据不完全调查统计,目前国内从事网络借贷的公司约1000余家,上规模且有影响力的约20余家(详见表1)。

其经营模式主要有线上和线下两种模式。线上模式以“拍拍贷、红岭创投”为代表,所有借贷活动均通过网络完成,网站本身不参与具体借贷业务,属于“纯网络”的借贷平台。线下模式以“宜信”为代表,借贷活动并不通过网络完成,网站只提供相关的借贷信息,具体的借贷由分布在全国的30多家分公司来完成,公司本身会参与借贷业务,为借贷业务提供担保,属于线下业务。

网络贷款平台交易流程普遍如下:借钱人和放款人经过网站注册和审核后,需要资金的人信息,有闲置资金和投资需求的人参与竞标,一旦双方在额度、利率方面达成一致,交易即告达成;出借人与借款人直接签署个人间的借贷合同,资金出借人获取贷款利息,网络借贷平台收取服务管理费用。

二、存在的问题

(一)门槛低,借贷资金来源及用途不明,极易引发洗钱风险。网络借贷平台属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进入门槛低,极易复制。而目前我国规范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尚属空白,对业务经营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不够明确,在监管依据缺失的情况下,网络借贷公司极易成为新的洗钱通道。网络借贷平台仅在网站首页声明:放贷资金来源合法,且借款者资金使用需保证与借款申报所登记的用途相一致,但实际上网站根本无法对每笔贷款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回访核实或实地查看,只要客户能够按时还款即可,这导致对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形同虚设,极易引发洗钱风险。

(二)身份认证措施宽松,客户身份识别存在缺陷。一是目前网络借贷平台身份认证措施不严格。如“拍拍贷”网站要求贷款人和借款人在信息前必须先注册,登记身份证号、手机号、职业、住址、单位等个人信息,并上传身份证扫描电子版。对于客户提供的职业、工作单位等信息,借贷网站无法具体核实,而上传的电子版身份证件也极易伪造,其真实性更是难以保证。二是交易过程非面对面。双方均通过网络账户进行交易,交易双方相互间的了解也仅限于网络的信息,信息的真实性无法确定,虽然一些网络借贷公司引入了客户信用等级制度,但在信用等级的认定管理上十分混乱,信用等级也极易造假。因此,犯罪分子极可能使用洗钱上游犯罪资金,如贩卖、走私、贪污贿赂等所得资金进行放贷,或捏造虚假借贷信息,进行诈骗犯罪。

(三)存在较大的债权清偿风险,容易引发非法集资、诈骗等洗钱上游犯罪。虽然网络借贷平台引进了支付宝、环讯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对资金进行监管,消除资金被挪用、侵占、隐匿等风险,但由于贷款没有抵押,一旦借款人违约,或者网络平台运营出现问题,导致借贷人的投资难以收回。其债权清偿风险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借款人逾期无法还款;二是借款人涉嫌诈骗,即通过网站借到资金后消失,贷款人利益受损;三是借贷网站涉嫌诈骗,网站在借贷人将保证金打入网站账户后携款逃走;四是利息高于银行同期4倍不受法律保护。例如,2011年6月,“淘金贷”网站负责人陈锦磊在一周内诈骗近百名投资者共计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潜逃,目前已被警方抓获,该网站已被关闭。

(四)客户信息容易被泄露或滥用。网络借贷网站通过客户上传资料,掌握了大量客户身份信息、家庭成员及财产信息,甚至包括银行借贷信息等,但网站在客户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瑕疵,且缺乏监督,存在被泄露或滥用的风险。以“拍拍贷”为例,客户只要在“拍拍贷”网站免费注册一个用户,登陆后便可以随意查看“借款人列表”中的借款人信息。有的对“借款人信息”关键内容进行了处理,有的则没有进行任何处理。此外,网站还会对不能及时归还贷款的客户进行隐私信息曝光或网络通缉,登陆者可以随意查看黑名单客户的详细信息。

三、相关建议

(一)建议尽快出台专门的《网络借贷反洗钱管理办法》,对网络贷款平台的运作规定法律界限,明晰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及监管手段,引导其健康发展。

(二)建议参考非金融支付机构反洗钱监管模式,采用颁发牌照的形式,对网络贷款平台设立前置性审批条件,即在企业登记注册和网络备案前对其客户识别制度、反洗钱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客户风险提示制度等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查,要求其达到与业务规模相一致的资本金,并落实第三方存管,以防范洗钱上游犯罪风险。

(三)引导网络借贷公司完善风险管理机制。一是网络借贷公司在无法核实客户上传的电子版身份证信息是否真实的情况下,可采用联网核查等措施进行身份认证,在必要情况下可根据客户所填信息进行实地回访查看,以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真实可靠。二是建立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按年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评定审核,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客户交易进行重点监控。三是网络借贷公司应尽快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资金监测系统,对借贷交易进行监测分析,及时、有效地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网络借贷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加强对网络借贷公司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和技能培训,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参考文献

[1]冯怡.网上银行洗钱风险控制研究[J].金融会计,2011,(8):53-57。

[2]李小波,钱文彬.商业银行创新发展第三方支付的研究[J].金融会计,2012,(9):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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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萌芽阶段。1993—1995年是美国互联网保险的萌芽阶段,并成为全球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开拓者。这主要得益于美国先进的网络技术、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这一时期,很多保险公司开始建立自己的网站,但仅提供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1995年2月,一家完全独立于传统保险机构的网站In-sWeb创立,同时提供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信息。

2.起步阶段。1996—1999年是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起步阶段,各项业务都得到了迅猛发展。1997年初,美国81%的保险公司至少拥有一个网址,其网络保险之保费收入为0.39亿美元。1998年,美国86%的保险公司已在互联网上其保险产品相关信息,61%的网站提供商地址查询服务,43%的保险公司把网络保险业务作为公司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美国互联网保险费收入迅速增长到1.55亿元,较1997年增长了197%,翻了近两番。

3.发展阶段。2000—2008年是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阶段。随着2000年《电子签名法案》的出台,美国保险公司开始积极发展网上直接销售的营销模式,互联网保险之保费收入也因此迅速达到总保费收入的0.2%。2001年,美国网络保险之保费收入首次突破10亿美元,其中来自汽车保险的网络保险费就有8.5亿美元。2003年,美国网络保险的保费收入达47亿美元,增长速度超过270%。2005年,通过互联网销售车险的保单数量比2004年增加了29%。

4.成熟阶段。2009年至今是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成熟阶段。近年来,美国网络保险的市场份额呈现直线上升态势。2009年就已有50%以上的客户使用互联网渠道了解和选择保险服务,不少保险险种的网销交易额已超过市场总额的30%。2010年,美国汽车保险、房屋保险的网上销售额已达到84亿美元,大约占市场份额的4%。目前,所有的美国保险公司都开展了网上保险业务,其中InsWeb、Insure.com、Quickquote等网站的影响力最大。福雷斯特研究公司的报告预测,数字化渠道在2015年的市场份额将达到140亿美元,增长率超过10%,并将大大增加美国网络保险市场的盈利空间。

(二)网络保险经营模式的多样化

随着美国互联网保险的迅猛发展,其经营模式也逐渐多样化,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险公司自建网站。截止目前,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拥有一个、甚至多个自己的保险网站。主要进行保险产品相关信息的宣传、为客户提供联系方式,拓展了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少数网站仅提供保险公司及其产品的相关信息,而大多数网站还提品销售,可以分为表1中的两种具体类型。产品销售型公司的网站既帮助公司降低了营销成本,又方便了客户投保。尤其是近年来出现的复杂型产品采用线上咨询、线下投保相结合的营销模式,使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前景更加诱人。

2.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保险公司自建网站一般仅提供自己的保险产品,随着消费者对不同保险公司产品对比需求的增加,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应运而生。第三方网络保险超市提供众多保险公司的产品,并且提品筛选、对比功能,客户在短短几分钟内就可以了解几个保险公司的类似产品,并进行详细比较,在最短时间内选择最适合于自己的产品。这种营销模式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了便捷的选择权。下表2就是目前美国第三方保险网站的三种类型及其运营机理。

3.互联网综合金融超市。随着保险理财产品的大量涌现,越来越多的人把保险作为一种投资手段。互联网金融超市就是迎合消费者的需求,为顾客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客户可以享受到集投资、信贷、结算、储蓄、保险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例如,互联网综合金融超市通常汇集储蓄国债、理财产品、电子银行、信托、黄金、房产房贷、外汇、保险、基金等多领域的各种产品和信息。此外,消费者还可以在证券经纪公司、银行的网站上直接购买相关的保险产品。

二、美国网络保险市场的监管体制

(一)美国保险(含网络保险)的监管体制

美国采用全国统一的保险监管模式,实行州和联邦政府相结合的双重监管机制。联邦政府只是扮演全国保险监督协调者的角色,保险业的立法管辖权由州政府具体掌握。每个州的政府机构都设有保险监管局,局长作为保险监督官负责本州保险市场的监管事项。美国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相当健全,严格依照相关法规进行保险市场监管。美国的早期警戒系统通过检测保险公司的各项财务指标,提早发现需要重点监管的保险公司,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财务危机。同时,赋予民间保险组织和服务机构部分监管职能,以确保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网络保险监管的特殊性及其要求

网络保险是传统保险和信息网络融合发展的产物。与传统保险相比,网络保险蕴含的风险更广泛、复杂,不仅包括传统保险行业的各种风险,而且涉及到互联网技术方面的风险。其技术风险主要体现在:一是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本身的缺陷、故障风险。比如,TCP/IP协议的安全性不足;病毒、黑客、木马对计算机的攻击;互联网通讯系统的开放形式;缺乏机密技术和安全密匙管理等,这些很可能导致客户信息泄露,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二是客户认证风险。这主要由于非实名制的客户认证方式,不能保证客户的信息安全。三是网络保险的软、硬件系统如果来自国外,也可能威胁网络保险的整体安全。因此,网络保险市场监管比传统保险市场监管涉及面更广,包括保险实务监管和网络技术系统安全监管。网络保险市场监管也更为困难,既要借鉴传统保险监管的相关经验,又要注重适当创新,以便给网络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三、网络保险市场监管的主要特点

(一)网络保险监管宽松而谨慎,依法实施市场监管

美国保险监管局一直采用宽松谨慎的网络保险监管政策。一方面重视网络保险交易的安全性,努力维护网络保险平台的稳健经营以及保险客户的隐私和利益;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保险利于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保险经营效益,监管局不仅不干预网络保险的发展,而且还大力支持。例如,在不断完善电子商务整体经营环境的同时,努力使原有的保险监管规则尽量适用于网络保险市场。监管部门还大力修订、不断补充网络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消除网络保险市场监管的法规短板,确保依法实施市场监管。

(二)充分利用行业自律监督功能,提高了监管效率

美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监管职能,维护了网络保险的健康发展。保险市场标准协会(IM-SA)是由美国寿险协会创建且独立运营的行业自律类机构,这个完全自愿的组织有助于更加高效地满足监管要求和潜在消费者的需求。事实上,政府考虑出台很多强制性政策规定时,都结合了该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美国保险学会2000年“PublicPolicyPrinciplesforElectronicCommerceandInsurance”,公布了12条网络监管规则,主要目标是开放市场、促进竞争、维护系统的完整性、保证监管效率。

(三)完备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保证了市场的稳定

美国最初的偿付能力监管,主要是规定最低资本金和盈余金方面。美国保险业1970年代曾出现偿付危机,此后各州更加重视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最终形成了一个由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财务分析追踪系统(FAST)、风险资本(RBS)监管要求和现金流测试(CFT)组成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该监管体系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包括网络保险在内的所有保险业务进行科学监管,目的是保证市场的稳定。下表为监管部门基于RBC的具体值划分的四个监管层次,以及对应的监管措施。

(四)健全的电子商务环境,促进了网络保险的有效监管

为不断完善电子商务环境,美国做了积极探索。1993年公布了《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1996年修订了《统一商法典》;1997年出台了《全球电子商务法案》;2000年,国会正式批准《电子签名法案》。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有助于合理解决网络保险的法制问题和安全技术问题,也为网络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四、美国经验对我国网络保险市场监管的启示

美国政府坚持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目的,以适度审慎的监管为原则,及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监管机制,更新监管技术,确保了对网络保险实施有效监管。面对网络保险快速发展的机遇,我国应积极学习美国的监管经验,积极为网络保险发展“保驾护航”。

(一)不断完善网络保险法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健全的法规、标准统一的技术、完善的网络基础设施、健全的电子交易以及安全认证立法,为网络保险的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技术环境,加速了网络保险的普及。在相关法律实施上,美国规定了保险监管部门必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的权限和范围,同时,保险监管部门还要对非法网络保险交易进行跟踪和调查。相反,中国有关网络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很少,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应积极推动网络保险的立法,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以确保其健康发展。

(二)尽快完善国内信用体系,支持网络保险监管

美国金融市场的信用体系以市场为基础,以信用制度为强大支撑,金融市场立法充分保障了违规惩罚、信息公平、信用等级评价等。此外,个人、企业以及政府的信用都需要信用评级机构统一评价,这极大地促进了网络保险风险监管的实施。而我国信用管理体制落后、监管部门能力不足,网络保险业务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又大,导致网络保险的监管力度不足。因此,政府组织推动、加大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尤为重要。

(三)坚持宽松审慎原则,确保网络保险监管的灵活性

“不阻碍限制网络保险的发展”是美国网络保险监管的前提,坚持以“适度监管”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不会给网络保险市场发展造成不必要的束缚。此外,美国设立网络保险市场准入标准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提高监管效率,而非为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我国建立网络保险监管体系也应坚持“宽松审慎”的原则,监管规定不宜过细,重点监管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其余以市场调节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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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实体社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较而言,目前在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普遍性。当前在互联网上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极为普遍。有关各网站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每年呈上升势头。网络上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实体社会不正当竞争行为普遍存在的缩影。国内是如此,国际上也如此。在互联网上的不正当竞争是没有国界的。(二)跨国性。互联网并非是局域网,它将全世界24小时联系在一起。由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常常是跨越国界的,使得有些被侵权网站难以及时有效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为这涉及到各国的管辖权、国内联单法、申请执行等种种问题。(三)不确定性。所谓不确定性是指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上往往存在着争议。这是由于国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针对实体社会,在制定时不可能将未来出现的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在内,因而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上,往往只能类推适用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扩大解释将其适用于网络空间。这样必然导致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约,在具体的某些竞争行为上,传统的法律无法对其进行定性。(四)隐蔽性。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在虚拟的环境中进行的,与传统现实世界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五)影响更为深远,危害更为严重。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它的普及为信息的迅速传播提供了技术条件。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厂商之间的竞争也在世界范围内展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也日趋深远,而网络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比现实社会更为便利、涉及面更广的平台。

二、工商部门在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工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监管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最主要执法者,理所当然也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监管者。近几年,各地工商部门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了查处力度,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问题依然较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的无序性。一方面,与现实世界对企业的监管不同,企业的网站信息并不在工商部门备案,企业在网络世界中的“地址”——网站域名也不在工商部门备案。另一方面,工商部门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层次不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可能是具体的经营者,可能是网络运营商,也可能是网络推广的承办商、分包商等,而现在工商部门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分类尚在探索阶段,尚未形成具体的分类监管方法,监管的层次性不强,造成了较大的监管空隙,让不法分子有机可趁。目前,查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力量是基层工商所和基层工商局,而基层工商所和基层工商局所掌握的资源有限,对诸如网络产品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跨区域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查处难度较大。

(二)查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单一性。就现阶段来说,工商查处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绝大部分是网络虚假宣传,镇海工商分局20**年查处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全是利用网络虚假宣传类的,其它类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未查获过。究其个中原因,主要是因为各基层工商所和基层工商局所掌握的资源极其有限、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不够造成的。

(三)网络专业知识较为匮乏。目前,各地工商部门开展网络不正当行为的监管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没有专门的培训,一线巡查的执法人员网络方面的专业知识较为匮乏。特别是网络技术发展较快,执法人员的知识更新速度无法跟上。20**年在查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在当事人否认自己曾在某网站上做过虚假宣传后,我局办案人员联系该网站,调出该网站数据库中的资料,结果登记的IP显示的是广东中山的IP,非宁波的IP。数据库中的资料还显示登记注册的人确系当事人的营销人员,虽怀疑该员工是使用在该网站上登记注册的,但由于自身知识的匮乏,无法进一步查证,最终也造成该案件就此中断。

(四)监管时效性不强,巡查手段落后,取证困难。网站内容及网络广告都具有较强的时效性。而目前工商部门巡查网络的手段较为落后,“普遍撒网”式的搜索一方面耗费的时间漫长,造成了监管上的时效性不强,往往造成巡查到时未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执法人员未巡查到。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较为单一,现阶段最直接的证据是网页内容,但网页内容瞬息万变,证据很容易灭失,再加上证据保留的难度大,给办案造成不便,甚至会造成案件无法办理。

三、建议与对策

(一)加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研,及时掌握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动态。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在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作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监管部门如不能及时掌握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动态,就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另一方面,任何的立法行为都是建立在大量调研成果的基础上的,否则,制定出的法律反而会给执法者带来更大更多的执法困难,因此只有进行了大量的调研之后,才能制定出一部行之有效的执行性较强的法律。

(二)建立健全统一有效的投诉网络。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其特殊性,特别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隐蔽性,更需要受害者和热心群众的积极投诉。工商部门应在借鉴现实世界中的经验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综合网络的特殊性,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网络。借鉴公安部对非法网站的监管经验,由工商总局建设统一的专业的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网站,实现“以网治网”。近几年公安部对非法网站的监管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绩,关闭了大量非法网站,而其与其他部门合作,建立专门的诉网站的做法值得工商部门借鉴。可考虑建设统一的、专业的监管网站,加强与其他如通信管理局、信息产业部等部门的合作,通过在网站上公示违法主体、强制关闭违法网站、屏蔽境外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网站等等,增加处罚的层次性,增强监管的有效性。利用现有网络系统和工商部门12315系统,及时向下传递投诉举报信息。对各类信息进行分类,对于可在经济户口中即时查证的投诉举报及时采取各种措施,对于需进行进一步查证的投诉举报可利用现有的12315系统及时传递给各个相关工商部门。加大宣传力度。投诉举报网站的建立后,需要更多的热心群众的参与,这就要求我们工商部门对此进行大量的宣传。同时,通过宣传,还可以提升工商部门的形象,宣告工商部门通过“以网治网”的方式向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全面“开战”。

(三)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类监管,消除监管空隙。将经营规范、证照齐全的网站归为一类网站,将经营较为规范的归为二类网站,将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归为三类网站,将问题较多、需要重点监控的归为四类网站。一类和二类网站实行“远距离”监管,不做或少做巡查;对三类网站实行“近距离”监管,做常规巡查;对四类网站进行“零距离”监管,实行重点巡查。对不同的经营主体实施不同的监管:大型的开发网络产品的公司,如网络实名、搜索引擎等网络产品的实际拥有者,由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负责监管,定期备份这些产品中的数据;大型的网络交易网站、贸易类网站,涵盖的用户量较大,注册用户的地域较广,由各自网站拥有者所在地的省、直辖市工商局负责监管;对于网络广告经营者、网络推广公司(包括网站制作公司)、以市内交易为主的交易网站,由所在地的市一级工商局负责监管;对于公司、企业的宣传性网站由各基层工商局和基层工商所负责监管,实时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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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是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调整网络商品交易关系的全新规范,学习宣传好《办法》是做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重要前提。山东省工商局对此高度重视,2010年《办法》正式公布后,省工商局组织全系统开展了大规模的《办法》学习宣传工作,召开了全省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培训动员会,邀请总局市场司领导和山东大学教授分别就《办法》和电子商务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讲解。结合此次培训,省局对全省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各地也通过以会代训、以案说法、学习讨论等多种形式,集中开展了贯彻落实《办法》的学习培训。通过全员培训,有效破除了对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神秘感,克服了畏难情绪,增强了责任感和主动性,为切实承担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职责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各地采取举办网站负责人培训班、发放材料、走访网站、开办专栏等多种形式,积极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引导网络商品经营者诚信守法、规范经营,指导消费者安全网购、依法维权。据统计,《办法》实施以来,全系统共举办各类培训班215期,培训工商系统执法人员和网络商品经营者5.7万人,为网络市场监管工作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强化保障措施,促进工作扎实开展

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具有链条长、环节多、涉及面广的特点,强化领导、健全机制、落实人员对于做好监管工作至关重要。为组织指导全省工商系统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省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对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员配备、学习培训、宣传引导、扶持发展、消费维权、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工商机关按照省局要求,切实做好监管人员配备、设备配备、经费保障、内外协调机制建立等环节的落实工作。全系统通过新考录、调整等途径,将170多名熟悉市场监管业务和计算机网络知识的人员充实到市、县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岗位,各工商所都配齐了专兼职网络监管员,’为监管工作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各地工商机关还注重整合系统内外资源,加强系统内部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业务条线的上下联动、区域之间的相互协作以及与公安、通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构建信息共享、上下畅通、内外互动、协同联动的协作机制,增强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合力。

三、强化技术支撑,实现以网管网目标

网络商品交易是建立在网络信息技术基础上的新型交易方式。要监管好网络商品交易,必须适应其与网络信息技术紧密结合以及网络交易无地域限制的特征,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信息化建设,切实提高网络市场监管效能。山东省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以网管网”的指导思想和统一部署,在介入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之初,就及早启动了监管系统开发建设工作。山东省局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投入专项资金,从相关处室和有关市局抽调人员成立开发小组,经过充分细致的调研论证,于2010年底完成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系统一期工程“一网一平台”的建设。“一网”即“山东工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网”,提供了工作动态、行政公告、市场警示、典型案例等信息的窗口,以及执照信息公示、平台数据报送、申诉举报受理、法律法规查询的渠道。“一平台”即“山东工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信息系统”,提供了网络经营主体搜索建档、网上巡查、违法行为处理、信用分类监管、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实现了对商业网站的全面搜索和对网上交易行为的有效监控,提高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现代化水平。

山东省开发的这套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系统,严格以国家工商总局《办法》规定为依据,在借鉴有关省市做法的同时,坚持自主创新,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优势:从业务角度讲,建立了“一网一平台”的基本架构,提供了多渠道的网络经营主体建档方式,覆盖了网络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建立了简便快捷的信息传输渠道。同时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并与网络交易平台实现信息互动;从技术角度讲,系统投资小,可扩展性强,并能高效、准确地利用搜索引擎查找企业网站、搜索违法行为。系统开发完成后,首先选择在网络交易量较大的济南、青岛等六市(含全省一半的县、市、区)进行了应用试点及推广,并根据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对软件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2011年3月底试点工作圆满完成后,在全省所有地市全面开展推广应用。下一步山东省工商局将启动系统二期工程建设,开发电子取证分析系统,通过配备相关设备,实现对涉网案件电子证据的发现、采集、固定、保存等功能。依靠高科技手段解决网络市场监管执法取证难的问题。

四、强化调查研究,增强工作针对性

建立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档案是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基础。为全面了解全省网络商品交易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监管工作,山东省局近两年先后两次专题部署开展网络经营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在2011年的企业年检通知中,省局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在年检验照工作中收集企业网站信息,并设计了《经营主体网站信息采集表》,上传至红盾信息网或加载在网上年检系统中,供建有网站的经营者下载填报。各地工商机关按照省局部署,通过系统引擎搜索、查阅经济户口、受理申诉举报、日常巡查、上网浏览、年检验照、从有关部门查询等途径,对本地网络商品交易情况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摸清了辖区企业开展网上经营情况,掌握了全省经营性网站底数和网络商品交易现状。截至2011年4月中旬,全省工商机关通过系统搜索等建立网络经营主体档案4万余条,其中交易平台1915个,初步建立了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数据库。此外,省局市场处主持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研究》被列为全省工商系统重点调研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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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本次专项治理行动将针对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网站、提供存储空间或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站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网站,围绕网络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以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重点产品,加强监管力度,以查破办结一批大案要案为目标。行动将持续到今年10月底,为期4个月。

2012年“剑网行动”将要开展5项重点工作。

第一,查办一批大案要案。各地版权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将确定一批网络侵权盗版重点案件,集中突破、快速查办。处罚一批违法企业和个人、关闭一批违法网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行政及刑事惩处力度。

第二,继续开展视频网站主动监管工作。各地版权管理部门将继续开展视频网站主动监管工作,加大对本地有影响的各类提供视频内容、搜索链接、存储空间服务的视频网站的监管力度,规范视频网站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严肃查处。

第三,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版权监管。各地版权管理部门将加强对本地有影响力的各类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版权监管工作,要求此类交易平台经营企业建立完善的版权保护制度和交易规则,通过提供相关经营者身份地址和交易记录等信息、断开或删除侵权盗版商品信息链接、取消相关经营者会员资格等措施积极配合版权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积极推动权利人及组织与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建立版权保护协作机制,方便权利人维权。对发现的各种利用网络交易平台销售侵权盗版制品等违法行为,将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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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42亿,网络购物使用率提升至42.9%,网络购物用户增长率为24.8%,网络购物呈现快速增长趋势。但随着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也衍生很多新的问题,如网络购物陷阱。本文针对现阶段网络购物陷阱的典型表现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对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层剖析,以期为网络购物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指导。

一、网络购物陷阱的典型表现

1、钓鱼类网站成为第一大安全威胁,新招不断

冒充正规网站的钓鱼类网站是网络购物用户最容易忽视的陷阱。钓鱼类网站通过假冒商品和一些虚假广告宣传来获得消费者的信任,欺骗消费者。根据最新数据显示,2013年相关机构认定并处理的钓鱼网站数量达1487个,其中,在线支付交易类网站数量占处理总量的50.03%。近年来,“网络购物返利”深受网络购物爱好者的喜爱。不少传统的网上商城、团购网开始推出返利业务,网络购物者通过返利网站的页面链接到各个网上商城购物,返利网站作为那些商城的合作伙伴,在购物订单完成后,就可以从商城得到相应比例的销售提成,之后返利网站再把提成的一部分返还给消费者。但返利网的真伪难辨,给网络购物者带来了很多潜在的风险问题。一些返利网站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抬高商品价格进行虚假返利。这些返利网促销的商品价格报价往往高于市场实际价格,他们通过大幅度提高商品标价进行虚假返利,赚取标价与实际价格中的差额。消费者因不清楚商品信息,极易受骗上当。

2、商家“高信用度”不尽可信

商家获取高信用度主要有以小商品交易保持优质及注册新用户买回自己的商品两种方式。网络购物者在完成一笔交易后,都会有评价这一界面,买方和卖方能够互相评价对方。这原本是购物网站提供用户发表真实购物感受,评价商家服务质量、商品质量的渠道,如今却成为一些不良商家欺骗消费者的手段。这些商家制造虚假的信用评价来积累很高的信用度后,再以次充好,按正品价格销售不良品。许多商家提高信用度是依靠被称为“刷客”的群体,“刷客”是网店雇佣的一部分人,他们通过虚假交易提升卖家的信誉度。而卖家获得这些“信用度积分”之后,再转去做其他高端商品的交易,因此一些高端产品的仿冒品就被商家用以正品价格销售,欺骗消费者。所以,网络购物中商家的高信用度不一定能代表商品的高质量,消费者选择商家还需要认真考虑。

3、多数商家不开具发票,消费者维权难

消费者在享受网络购物带来好处的同时,也遇到了索要发票难或无法索要的困扰。许多商家不开发票成了网络购物市场的共同默契。目前只有一些国内知名的电子商务企业会主动向客户提供发票,而许多中小网店则认为在网络购物过程中索要发票“不太现实”。即使消费者向商家索要发票,商家要么直接不开具发票,要么要求消费者承担出发票的钱。甚至还有些中小商家认为网络商品之所以便宜就是因为缺少开具发票这一环节。如果消费者都要求开具发票,网店运营的成本也将大幅提高。而如果网店不提供发票,有些商家就会利用这一漏洞,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消费者一旦遇到问题就会难以维权,并利用评价平台给商家较差的评价,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扩大。

4、网络购物进行线下交易,货到付款陷阱多

大多数网络购物都是先付款再发货,而担心被骗的人往往更愿意选择货到付款方式,因为消费者往往觉得货到付款更踏实。但如果货到付款的流程完全脱离既定网络交易流程,很可能也会存在陷阱,使消费者受骗后由于缺乏证据而无法解决。商家在采用货到付款时常将一些验货时不能看出真假、好坏的商品欺骗消费者,如电子产品、健康饮品等。如果消费者在交易平台进行网络购物,整个交易流程是完整的,还包括了确认收货和售后投诉。消费者通常是在收到货物之后再到交易平台确认收货,即使确认付款后也可以向平台管理者投诉,平台管理者可以根据网上交易信息来解决纠纷,为消费者维权。但如果消费者选择线下交易方式,网上就几乎没有相关证据,再加上货到付款属于自行交易,完全是商家与消费者双方之间的问题,第三方将不会出面解决。基于此,一些投机的商家就会想办法诱导消费者进行线下交易,以达到他们以假乱真获取利益的目的。

二、出现网络购物陷阱的原因

1、网络购物低价消费对消费者诱惑大

一般来说,网上商品比实体店的商品价格要相对便宜,多数人出于降低消费成本的考虑,会更青睐网上购物这一消费方式。现阶段大部分购物网站用支付宝等资金交易平台,对交易者来说具有一定的交易保障。但是,网络购物价格相对较低也会表现出负面问题。为了弥补商品价格过低带来的低盈利,卖家也会从其他方面想方设法盈利。如他们会降低售后服务质量,取消售后服务或对产品的配件弄虚作假等,而消费者也会因为无法查看产品的实际信息,落入卖方所设的购物陷阱中。

2、消费者辨别能力和维权意识不强

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即使小心谨慎防止落入网络购物陷阱,但仍有不少人无法规避。这一方面是因为不法分子制作的钓鱼网站通常与正规网站相似度非常高,消费者难以防备;另一方面是因为网民缺乏甄别网站真实身份的能力及手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2012年中国网络支付安全状况报告》显示,有3.2%的网上支付用户表示最近半年曾经遇到支付不安全事件;在不安全事件的构成中,遭遇虚假网站欺骗后贸然支付的占64.4%;支付账号或密码被盗的占9.2%。而对于这些不安全事件的解决,少数人会选择司法途径解决,一小部分人选择自己向不法分子追偿,绝大部分的消费者则放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选择合理途径解决,维权意识还很薄弱。

3、网络经济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明显

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网上交易获取信息的程度要相对高于传统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传统交易中常见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如从买方角度来说,减少了获取商品信息的成本,信息获取更加全面快捷,同时还可以对卖家进行比较和分析,从中判断最终在哪里消费。网络经济在大大降低了传统意义上信息不对称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主要表现在网络商品交易信息不对称、物流配送信息不对称和资金支付信息不对称三个方面。网络购物交易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进行的,在以上三种信息严重不对称现象的影响下,商家也会出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网页上虚假信息,夸大商品性能,诱导消费者做出购买决定,从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我国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首先,对于如何确定网络购物交易平台以及网络商家之间的责任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一旦出现网络购物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交易平台、商家之间互相推卸责任,而监管部门也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做出相应的惩罚,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其次,我国的网络监管措施也尚不成熟,不能有效的管理网络交易行为。网络购物具有明显的跨地域特征,但相关部门多数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监管,这给网络购物过程中的监管带来很大障碍。最后,国家对于网络交易的征税问题还不明确,也让许多商家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正当化”,使消费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没有明确证据,难以维权。

5、网络交易中的诚信度缺乏问题还较突出

大多数情况下,一笔交易能否成功,买卖双方的信用保障十分关键。诚信问题在网络交易中至关重要,它对于网络购物的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网络购物市场中的诚信问题主要表现为网络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严格的社会监管。一方面,商家为谋求利益最大化,往往用虚假信用度骗取消费者的信任,或者在货到付款的交易模式中,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对于高信用度的商家和原本以为安全的货到付款方式感到不信任;另一方面,有些消费者也会在交易中无故退货,或者货到付款时拒收商品,让商家蒙受一定损失。

三、针对网络购物陷阱的对策措施

1、消费者要多了解相关知识,有效避免网络购物陷阱

许多消费者遭遇网络购物陷阱是因为不了解网络购物的相关知识,较少关注网络购物陷阱的相关报道,盲目凭借自己的喜好上网进行购物等。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前一定要先掌握基本的网络购物安全常识,可以通过向熟悉网络购物的朋友咨询,或阅读学习网友或第三方保障机构(中国反钓鱼网站同盟、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等)提供的防骗常识资料等。还可以通过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用相关知识来武装自己,避免上当受骗。与传统购物方式相比,网络购物价格较低,但消费者应认真评判低价格背后的风险,在下单前应该仔细比较,认真甄选。此外,采用安全合理的支付方式也是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

2、关注相关权益保障网站,有效避免信用陷阱

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首先要选择信用度高的商家进行购物。目前,网上交易保障中心(.cn)先后推出了企业交易保障认证、消费者投诉举报、在线纠纷解决、交易保障先行赔付等在线保障服务,消费者可以从中获取一些关于不良商家信息,避免受骗上当。此外,根据2010年7月1日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这一政策的出台较好地抑制了网络购物中“虚假信用度”,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商家行为。在网络购物信用评价体系得到更严格监管的情况下,网络购物环境会越来越好。

3、健全网络购物法律制度,保障消费者网络购物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于规范网络购物市场秩序,防范网络购物陷阱起到一定作用。关于网络交易中的格式化合同问题、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及权益保护问题等也需要有相应政策措施来加以监管。基于此,国内一些网站推出了网络监管专区,对网络交易监管起到积极作用。总的来看,我国网络交易有关措施的出台与实际发展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在网络交易中至关重要。

4、买卖双方应在诚信的基础上进行交易

商品的优质服务是网络购物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企业只有诚信经营,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才能进一步拓宽网络零售市场的渠道和发展空间。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企业要树立诚信经营的形象,确保所出售商品的质量;要训练一批有着优良服务态度的客服人员,以优良的服务对待消费者;对商品配送服务、售后服务和相关责任应有明确的规定,让消费者能够放心购买;保证顾客信用评价的真实性,不弄虚作假,让消费者透明消费;在交易过程中,商家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当然,诚信应建立在交易双方基础之上。消费者自身如果缺乏诚信,对于企业来说也有一定影响。只有网络购物市场中的买卖双方都诚信交易,才能不断优化网络购物市场的环境。

四、结论

在网络购物零售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许多购物陷阱给消费者和网络零售业带来了消极作用。其中表现为:钓鱼类网站通过各种方法欺骗消费者,给网络购物者带来很多潜在的风险问题;在很多商家“高信用度”的背后,有很多虚假信息,频频让消费者陷入购物陷阱;有很多商家不开具发票,其利用这一漏洞,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一些投机商家用各种办法诱导消费者进行线下交易,货到付款陷阱多。这些表现也反映出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和商家存在的各种问题。如网络购物低价消费对消费者形成的较大诱惑;消费者辨别能力和维权意识不强;网络经济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明显存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网络交易中的诚信度缺乏问题还较突出等。因此,消费者应多了解相关知识,关注相关权益保障网站,有效避免信用陷阱和网络购物陷阱;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商家或企业应树立诚信经营的形象,买卖双方在诚信的基础上进行交易。此外,国家也应逐步健全网络购物法律制度,保障消费者网络购物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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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丙飞:浅析网上购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6).

[3] 徐金玲、邓瑜:浅析网络购物的陷阱及防范措施[J].中国商贸,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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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陈湘:论网络购物的法律规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2).

[7] 2012年中国网络支付安全状况报告[R].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3.

篇10

国外网络广告监管的发展状况

国际上,大体上对于网络广告的监管方式体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趋势:一类是实行较为宽松自由的监管方式,从欧美国家的监管思路和一系列监管措施中可见;另一类实行较为严格谨慎的监控方式,主要以韩国、日本、新加坡等一些亚洲国家为代表。

1.欧美国家

虽然不断加深对于网络广告监管的力度,但作为“网络自由”论调的倡导者,美国一直实行相对宽松自由的监管方式。首先在准入机制上,实行比较宽松的登记制度,而不是实行备案制。比如网络经营者只需要在英特网上登记公司的名称、地址等相关的真实信息,并对内容负责,便可从事网络上的经营活动。其次在监管机构上,尽可能少设置新的独立行政机构,而是将原有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能相对地作延伸来适应新情况,再积极利用各种自发的非政府组织、自律组织和企业等。最后,在监管的法律依据上,主要是修改原有法律,单独网络立法的并不多。

由于自媒体时代以及网络广告本身所依赖的平台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更多依靠1对1这样的方式来强调互动性,于是,个人隐私的维护问题成为网络广告监管过程中最大的阻力。欧美国家通过一系列的举措,在尽可能维护个人隐私的大前提下,达到网络广告监管的目的。美国认为监管以博客为主的自媒体是项非常大的工程,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主要实行重点监管的策略,监控一些关键的博客主和有社会影响力的人。而监管的目的是,通过改进与公众的交流方式,对于民众关心的问题有一个更好的感知,从而了解民众的声音,更好地为他们服务。此外,美国的行政机构不直接接触与大众隐私相关的网络广告信息,而是通过监管网络运营商来达到管理互联网内容的目的。

通过技术手段来达到网络广告的监管也不失为一种高效的方式。比如英国施行了Interception Modernisation Programme(现代拦截计划),是一个通过存储交流信息的细节到一个中央数据库的方式,来达到监控目的的系统工程。这个工程从创始之初到现在经历了几次调整。开始政府自建了一个巨大的中央数据库,收集网民的聊天记录,网页浏览的习惯,但这不是对具体内容的监控,是邮件发往的地址、网民上网的地址等方面的监控。之后通过法律手段,放弃了自建的中央数据库,让运营商来存储这些数据,但政府有权利管理以及获取这些信息,这样可以有效减少网民对于政府施行的网络信息监控的反感。

在政府将网络广告监管中监督的部分进行权利下放的同时,行业自律对更好地进行网络广告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英国成立了互联网监看基金会,这是一个独立的行业性组织,由来自互联网行业各方面的人士组成的董事会进行管理。互联网监看基金会主要的工作是处理各种不良信息报告,网络用户如果发现了不良内容,可以登录该基金会的网站进行报告和投诉,基金会随之进行调查和评估,如果认定是非法内容,则会通知相应网络服务提供商将非法内容从服务器上删除,并根据情况将问题移交执法机构处理。

2.韩国、日本、新加坡为代表的亚洲国家

以韩国、日本、新加坡为代表的亚洲国家,一直实施比较严格谨慎的网络广告监管,这主要体现在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民详尽的权利义务规定及实名制上。

韩国对于网络广告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加强信息源头的控制——严格地推行网络实名制。2006年年底,韩国国会通过了《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修正案,规定主要门户网站和公共机关网站在网民进行留言、照片、视频等操作前,必须首先对留言者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记录和验证,否则将对网站处以最高3000万韩元的罚款。但在实名制大范围推广后,不仅效果堪忧,而且伴随着出现了一些负面产物。据韩国网络振兴院、信息通信部及首尔大学相继做出的调查发现,实施实名制之后,恶意网帖仅仅减少了2.2%,诽谤跟帖数量也只从13.9%减少到了12.2%,效果不尽如人意。不仅如此,实施实名制之后,一种被称为“身份证伪造器”的作弊软件随之诞生。这类软件能伪造出可以通过身份验证机制的韩国身份证号,然后用这种伪造的身份注册,此软件让网络实名制的效果大打折扣。更为严重的是,实名制给善于盗取信息的黑客给予了便利。2011年7月,韩国发生了空前的信息外泄案件。韩国著名门户网站Nate和社交网站“赛我网”被黑客攻击,约3500万名用户的信息外泄,占据了韩国总人口的70%。泄漏的信息极为详细,包括用户的姓名、生日、电话、住址、邮箱、密码和身份证号码,堪称韩国互联网史无前例的安全危机。这些由实名制网络管理法规带来的种种危机使得韩国广播通信委员在2011年12月底,向韩国总统李明博提交了取消网络实名制的计划书。

相反,新加坡的网络广告监管方面显得更为卓有成效。新加坡在网络广告监管上推行“三合一”政策(Athree-pronged approach):法规制约(Regulatory framework)、行业自律(Industry self—regulation)、媒体素养教育(Media literacy educmion)。新加坡互联网广告管理主要由媒体发展局承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主要内容提供商必须在媒体发展局注册,并根据要求主动删除违法的广告内容。在加强立法执法和对从业者进行管理的同时,媒体发展局联合其他政府机构,积极构建包括网络广告在内的全体互联网行业的自律体系,鼓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制定自己的内容管理准则。新加坡认为,要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网络广告环境,长远之计在于网络素养教育,而不在于严厉的网络监管手段。

日本对于网络广告的监管充分表现在立法的完善上。比如对于网络广告这个媒介——互联网的管理除了依据刑法和民法之外,还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禁止非法读取信息法》和《电子契约法》等专门法规来处置网络违法行为。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和网络内容提供商ICP、网站、个人网页、网站电子公告服务,都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如果广告信息发送者通过互联网站发送违法和不良的广告信息,登载该广告信息的网站也要承担连带民事法律责任,网站有义务对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把关。

我国网络广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网络广告监管目前处于较为落后的阶段,网络广告监管还是沿袭传统的广告监管体系结构,针对局部的内容和范围等进行一定的修改,对于网络广告市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不强。具体表现在:

1.网络广告的监管不适用属地监管的方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也就是属地管辖。但由于网络本身具有的开放性和地域上的无限制性,网络违法广告信息的者、网站的注册地和网站的经营地通常是身处三地,且在网络上的广告信息理论上可以被任何网民在任何地方进行浏览、转发,违法行为一般具有一定的跨地域性,这就给属地监管带来了难度,也给如何划分监管区域造成了困扰。

2.对于网络广告违法行为的证据获取不易。网络上的信息往往瞬息万变,给取证网络广告违法行为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证据的发现、证据的获取到证据的保存都有可能只通过电子的方式来进行操作,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进行规范、约束和限制。纵使可以运用一些屏拷的方式获取证据,但对于视频广告等方式可能不太适用,且由于缺乏权威的第三方的介入,这些证据缺乏公信力,通常会被当事人予以否认。

3.缺乏网络广告的全面监管措施。由于网络广告形式的复杂性和不断的变化发展,目前我们对于网络广告仅仅只是监管一些门户网站是远远不够的。网络广告的形式还包括电子邮件广告、网络社区广告、视频广告等,因此,监管范围过于狭小,没法对网络广告进行全面的监管。

对我国网络广告监管的启示

我国目前的网络广告监管相对较为薄弱且问题重重,国外的网络广告监管经验,对完善我国网络广告的监管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建立网络广告主体信息库

对于网络广告的监管,很大程度上要聚焦其源头——网络广告主体,即建立网络广告主体的信息库。这当中,首先是针对企业网站,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录,主要依据企业的网址、域名等项目,将数据保存入信息库,以备在需要的时候通过搜索调出数据以及扩大日常的网络监管幅度。同时,由于企业网站数据可能存在更新的问题,还需要定期对信息库进行维护,保证信息库中的数据是真实可用的。

除此以外,针对提供一些网络广告的网站,包括一些电子商务网站,也要进行网站信息数据的入库。入库过程中,可以根据一些自定义的名目进行分类,方便日后的检索。又由于网站数量的庞大和网络信息本身的变化性,为了提高效率,对于一些违法网络广告的重地则可执行入库后的重点监测,或可建立黑名单。如同美国在博客监管中力求以关键的博客主和一些有影响力的博客主为主一样,进行有选择性的监控。

建立网络广告的相关数据库

为了将违法网络广告的证据得以保存下来,解决屏拷无法保存如视频广告等其他一些富媒体广告的问题,参考英国建立中央数据库以掌握违法信息的方式,建议通过技术上的革新,实现网页自动检索、自动分析、自动提取的相关技术,最终将违法的网络广告存入数据库作为追究网络广告主体责任的有力证据。为了提高网页自动检索的效率,可以设置一些敏感词或者违法网络广告中出现较多的关键词作为初步检索的依据,而在再次检索中可以设置更多的高级检索选项,有助于更加有的放失,提高准确性。为了防止违法网络广告主体回避关键词和敏感词,传播软性的违法广告信息,可设置一定的网络举报渠道。一旦网民发现网络广告有违法的倾向,就可通过专门的软件向网络广告数据库发送报告,以便违法网络广告信息及时地被提取和保存。

当然信息提取之后,还可按照网络广告的形式和网络广告内容综合分类的方式存储信息,方便日后的调取。

建立专门的网络广告的监测机构

目前,我国进行网络广告监测的主体机构是以工商部门为主,其他部门为辅,往往在监测中体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且由于工商部门对违法行为一以贯之的属地原则对于网络环境的不适用性,所以必须建立一个专门的网络广告监测机构。该机构负责网络广告主体信息库和网络广告数据的建立及维护,此外还需利用两库对网络广告实行全面的检索、分析、提取,进行违法网络广告的判定和取证工作。专门的网络广告监测机构的建立,还可以解决目前我国在证据获取中的缺乏权威性和公信力的问题。

参考文献:

李娅、刘宁,国外网络监管的经验及启示[J].中外企业文化.2010(10).52-54.

徐世甫,全球化时代网络监管国际经验之诠释及启示[J].文化研究.2008(6).91-97.

冉维,西方国家的网络监管[J].参考消息.2010-7-22.

篇11

互联网信息安全脆弱不堪

CSDN数据泄露事件好像是一个导火索,让一直远离大众视野的信息安全成为热点。

来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的消息显示,网上热传的一系列泄密事件中,经查只有CSDN、天涯网站曾在2009年以前被入侵,数据遭泄露也发生在两年前,近期这两家网站并未遭受攻击。京东商城网站也遭入侵,但数据未泄露。而广东“YY”语音聊天网站泄露的数据,则为该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从公司内部备份数据库窃取的,网站并未被入侵。至于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数据泄露事件则被证实是谣言,工行等银行系统并未被入侵,网上公布的所谓“数据”与银行相关数据不符。

备受网民关注的新浪微博、开心网、7K7K网站、当当网、凡客诚品等网站均未被入侵。网上公布的上述网站部分账号密码系有人利用网络远程大规模猜测密码所破解,实施密码破解的人员身份目前已被锁定,公安机关正在实施抓捕。截至目前,公安机关此次已查处入侵、窃取、倒卖数据案件9起,编造并炒作信息泄露案件3起,刑事拘留4人,予以治安处罚8人。

瑞星昨日最新的《2011年度安全报告》也显露出信息安全形势的严峻。报告指,当前威胁国内互联网安全的因素主要是病毒和木马等恶意程序、钓鱼诈骗、黑客“拖库”攻击,这其中,黑客以取得的用户数据库为基础,利用“社会工程学”原理对用户进行全面的诈骗、密码猜解、身份伪造、病毒和挂马等攻击,这种新型攻击已经全面渗透到黑色产业的各个环节,显示出巨大的现实危害。有调查数据显示,单个受害用户的受损金额较往年增长较多,黑客通过MSN和QQ进行“老同学,帮我买几张充值卡”诈骗,利用团购进行“假iPhone诈骗”,利用搜索引擎广告来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多种新型钓鱼诈骗方式,使得网民一旦中招,就会损失数千、甚至上万的金钱。

事实上,“泄密门”不仅发生在中国互联网上,针对大型网络服务商的“拖库”攻击已经席卷全球,即使强大如美、日、韩等国的互联网,进入2011年以来都面临着同类问题,单单在上半年,就有日本索尼公司、美国wordpress等网站遭攻击,损失惨重。

高速扩张下的隐忧

面对层出不穷的黑客攻击,互联网为何如此脆弱?许多业界专家都在对此进行反思。

量子在线CEO宁志翔长期在美国硅谷工作,其设在硅谷的实验室尤其重视信息安全,聘请的安全类工程师年薪超过20多万美元。在他看来,近十年以来,国内互联网企业只重视规模扩张,追求高速增长,对信息安全的投入很少甚至是没有。“在某种程度上,我可以说中国互联网存在一批豆腐渣工程,很多网站都是互相抄袭,只想着赚快钱,连基本的安全防护也没有。而且,有些网站使用盗版软件,无法及时更新,这些网站相当于是纸糊的房子,安全性根本无法保障。”

的确,在互联网业内,安全维护未受到重视。有调研数据显示,目前中国互联网公司的信息安全支出在整体IT支出中的比例不到1%,而对安全性要求比较高的金融行业为10%,欧美互联网公司的安全支出占比普遍为8%-10%。

瑞星安全专家称,“泄露门”最根本的原因是一些互联网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机制,不但对来自外网的威胁无法拦截,而且对内网安全防护也没有做到位。大部分电子商务网站仅部署传统的安全措施,如用系统和网络防火墙来防护传统的攻击,但对于新型针对应用层的入侵攻击,并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实际上,网站安全投入的数额并不太高。宁志翔透露,以一家中型网站为例,部署应有的安全防护措施每年只需投入十几万元到几十万元,这对于电子商务等已经融资正在“烧钱”发展的互联网企业而言,其实是很容易实现的。但令人失望的是,更多的企业关注的是扩张的速度而无视信息安全。

监管与立法双管齐下

篇12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3)13-3016-02

在网络技术发展的同时,网络病毒也越来越多,严重威胁着网站安全。政府网站由于其特殊性,维护其安全更加重要。在实际的操作中,要改变传统的安全防御模式,将被动防御改变为主动防御。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安全防御建设,提高网站的安全性。首先要对传统防御中的不足之处有一个科学合理的了解,然后采取相应措施改善这些问题。

1 政府网站传统安全防御的不足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政府网站的安全建设中,仍然有对网站安全不重视的现象存在,他们只注重网站的应用,而忽略了网站的安全,网站的整体安全性比较差,没有进行经常维护。比如说,在有些政府机构中,他们所制定的有关进行网站绩效评估的指标中,大多数都是从网站应用的角度来进行考虑而制定处理的,关于网站安全的考虑基本上不存在,没有关于网站安全的规划以及主线,这样所造成的结果就是,只是从局部来解决问题,对出现的问题没有整体的解决方案,从而导致了整体安全效率降低,所造成的问题就是政府网站在被篡改之后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都没有人过问,有些政府机构在接到报告之后虽然能够解决问题,但是并没有将安全隐患根除,政府网站仍会被多次篡改。

在传统的网站安全管理方面,一般都是利用Web应用安全扫描工具来进行周期性的安全扫描以及评估,然后根据评估所得到的结果来进行相关的安全加固以及风险管理。这种检查工作是一种静态的方式,能检查出所出现的问题,但是没有办法进行持续性的监控,并且是被动进行的,有很大的滞后性。比如,一般的情况下,对一个网站进行安全检查的周期都是一个星期一次,有的甚至是一个月一次,但是像网站挂马以及网站的篡改等情况都是突发性的,持续的时间比较短,通过用一个星期左右的时间对网站进行安全检查,往往都没有办法将出现的问题解决。另外,政府网站安全检查的工作量比较大,有几十个甚至是上百个站点要进行检查,但是传统的Web应用安全扫描工具在实际的检查中暴露出很大的局限性,没有办法进行高频率的检测,并且及时的发展风险。

在政府网站安全管理方面,由于其类型比较复杂,数量比较多,因此一定要采取合理的方法来进行管理,要改变传统的安全管理模式,使用新的安全管理方法来进行科学管理,要将被动管理转变成主动防御,从而提高政府网站的安全性。

2 对政府网站进行安全主动防御的策略

要改变传统的政府网站安全防御模式,将被动防御改变为主动防御,在笔者看来,除了要对传统的安全防御技术进行运用之外,还要注意另外五个方面的内容,即对网站进行安全监测、对网站进行安全防护、网站安全的恢复以及应急响应。下面对这五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2.1 在风险出现之前要有安全预警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网站的实际运行中所出现的新漏洞以及网站被挂马等情况,在大多数的情况下,网站的运维者及建设者都不能做到第一时间发现,在政府机构中,对于Web应用安全保障体系,除了能够进行基本的防护之外,若能够以网站管理人员所需的监管要求为依据,将管理机制以及检测也加入到安全防御体系中,那么就能够实现由静态检测向动态检测的转变,建立起一种全新的监管模式。利用这种模式能够对要进行监测的站点不间断地进行相关的页面爬取、分析以及匹配,对于网站中安全隐患能够主动实时地发现并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修补,还能够对各级政府的网站实行远程的安全监测和检查,并且进行实时的告警。

对于实时监控来说,可以根据不同的Web业务类型,有针对性的采取Web安全的自动化监控机制,通过对页面进行高频率的嗅探,来进行自动的安全检测,作为管理者,只需要对安全警告关注和处理即可。一旦站点中有问题出现,就能够在警告页面中显示出来。这样一来,不但使发现网络安全问题的深层次以及准确率有所提高,还能够使维护成本降低。

设计政府网站安全检测机制的时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考虑,即预警检测与事后检测。预警检测是以对现有的技术进行利用,提出一种预警手段,并保证其准确、实用、可行为目的的,它所注重的是预防,全面实时的对网站风险进行检测。 事后检测所指的就是对有问题出现的网页进行问题定位及影响评估。

2.2 对政府网站中风险进行防护

在政府网站的安全防御上,并不是说有了有效的监测手段就能够保证其安全性,这两者并不是对等的。加强对政府网站的安全检测只是一个基础,此外还要对政府网站中所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防护。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政府网站中所出现的主要安全问题就是对Web应用进行攻击,主要利用的方式就是SQL注入、应用层的DdoS以及跨站脚本等,从安全方面来进行考虑,可以采取的措施是对Web应用程序中各种客户端的请求进行检测以及验证,对SQL和跨站,还有其变形攻击进行有效的应对,对网页篡改进行实时检测,为网站挂马提供主动的诊断,对于DdoS的攻击提供细粒度的防护功能,使其安全性与合法性得到保证。要将非法请求及时阻断,以此来保护各类网站的站点,使攻击对网站所产生的影响降低,使业务系统中的可用性以及连续性得到保证,使网站的安全风险降低。

2.3 网站被破坏之后进行恢复

根据有关的要求,完成政府网站建设的目标,必须使政府网站建设具有两种安全保护能力,不但要求其有对抗能力,也就是说能够对网站所产生的威胁进行应对,还要能够有应急恢复能力,也就是说在网站被攻击出现问题之后,能够尽快的将其恢复到原状态。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现在政府网站中出现的比较多的安全问题就是篡改政府门户网站,这也是威胁最严重的一种。政府网站是国家形象的代表,政府网站一旦被篡改将会造成很多的不良影响,如政府的形象受到损害,一些恶意的信息等。当然,绝对的安全是不存在的,如果某一个政府的网站被篡改,一定要在最短的时间之内将其恢复过来。

从目前情况来看,在国内的网站中所实施的实时监控以及自动恢复技术已能够将在Web服务器的网页文件遭到破坏之后进行自动恢复的问题解决,它所要进行保护的对象是网站中的文件或者是目录,以此来保证它们的基本属性不会被修改,要进行保护的对象不会被非法的删除,在保护目录中没有非法文件或者是目录添加进来。要采用这项技术所要使用的方法是对网页文件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实时的一致性检查,一旦发现有问题存在,就要及时的进行自动恢复。

2.4 对网站运维进行检查

通过实施上面三项措施,政府网站的安全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得到保证,但要想进一步保证其安全,还要采取其他的相关措施。要对政府网站的日常运行进行检查。

在政府网站的日常运行维护中,可以定期的利用Web安全的自动化检测工具来对其进行安全评估以及评价,要全面的扫描检查Web服务器中的项目。要扫描的项目以及所要用到的插件要根据实际出现的病毒情况进行实时更新,这样做有助于对系统中的未知漏洞进行确认,同时还要对相关的配置进行检查,保证各种配置都是正确的,要深层次的检查Web程序中所存在的漏洞。

另外一个方面,从业务指导上来看,可以设置与政府的业务安全需求相符合的安全规范,提出有关的机制要求来进行监测防护和处置。同时以Web应用程序为辅助,定期的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是远程调查,对于与要求不符的要进行及时的整改,也可以对Web进行不定期的扫描,通过检查的方式震慑与网站安全不相符的使用行为。

2.5 要有应急响应的措施

建立政府网站安全防护的应急响应措施,能够使政府网站抵抗更多的威胁和风险,对突发事件能够积极应对,将政府网站中的紧急处理能力提高,保证政府网站所发生的问题可以及时的恢复,将对政府网站所产生的不良影响最大限度的降低。

政府网站应急响应措施的建立,可以先让有这一方面技术的人员或者是机构对政府网站的运维人员进行现场的演练,使他们对岗位所需要的安全职责有所掌握,并且要做好应对可能要发生的安全事件的准备。与此同时,对于所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服务技术的支撑要及时的进行,当有突发事件出现时,要能够做到早发现、早确认,并进行迅速的定位,进行全局的预警,采取相应的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

2.6 建立异地容灾备份机制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有的数据备份方式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需要,要建立起一种新的备份方法,异地容灾备份就是其中一种,它是利用网络协议,将本地信息在异地进行备份,防止由于本地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数据信息丢失,利用异地容灾备份可以对异地信息随时调用,使数据信息更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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