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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理机构各专业人员配置不合理。专门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的监理队伍专业结构合理配置不足、监理水平需继续提高。如:地质行业的监理队伍以地质人员为主,建筑工程类的专业人员不足;非地质行业的监理队伍以建筑工程类的专业人员为主,地质类尤其工程地质专业人员不足。按照DZ/T0222-2006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要求,获得国家或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上岗证书后,可以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中从事监理工作。目前情况是很多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只取得了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没有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3)地质识别工作需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是一个涉及多学科、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工程质量不仅取决于工程本身,而且还取决于对(潜在)不稳定地质体发育特征认识的准确程度以及治理对象周围的地质环境背景。另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对象是随时可能失稳的地质体,对地质体没有足够的认识,没有根据其特有的危险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施工扰动易诱发安全事故,因而地质识别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在地质灾害治理过程中,涉及到许多的地质识别工作,比如岩性的识别、滑移面的确定、地质灾害体要素的确定等,如果监理人员没有地质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是无法判定的。例如在滑坡治理过程中,抗滑桩施工桩孔开挖大多采用人工挖孔,人工挖孔可以视为对滑坡体的再勘察。在这个过程中,随开挖的进度需对岩性进行识别,编绘人工挖孔柱状图,与设计柱状图进行比对验证。比如按照DZ/T0219-2006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抗滑桩嵌固段应嵌入滑床中,约为桩长的1/3~2/5,这就要求对照桩孔岩性,观察划痕,确定滑移面位置,看终孔后开挖深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再比如土质滑坡、土岩结合滑坡、岩质滑坡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各不相同。在许多监理单位中,地质专业人才匮乏,而有的虽具有专业知识却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因而加强地质识别工作十分重要。
4)地质灾害变形监测措施简单,有时流于形式。对地质灾害体进行施工安全监测,可以了解工程扰动等因素对地质灾害体的影响,并及时指导工程实施、调整工程部署、安排施工进度等。对地质灾害体进行防治效果监测,可以了解工程实施后地质灾害体的变化特征,为工程的竣工验收提供科学依据。因而对地质灾害体进行变形监测是判断地质灾害体稳定性,验证地质灾害体治理效果的重要手段。但是现在许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报告中采用的监测措施简单,没有针对性,达不到监测目的;而有的设计中虽规定了监测措施,但是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和执行,流于形式;有的甚至在项目概算中就没有列监测费用。
2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和体会
1)制定或完善地质灾害监理规程、规范。现在国家层面也充分认识到地质灾害相关规范、规程缺失对行业健康发展的制约作用,由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牵头正在编制一批地质灾害相关的规范、规程。抓紧制定或完善地质灾害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规程、规范。这样,将来一批地质灾害相关规范、规程的颁布实施,将会极大促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使监理工作开展起来更加有据可依。
2)完善监理机构各专业人才配置,加强地质识别工作。监理机构要按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配齐各专业技术人才,并根据每个地质灾害体和对应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特点及专业要求,选择相关专业技术人才组建项目监理部。对于复杂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配置经验丰富的工程地质专家、土木工程设计与施工专家,对疑难问题、关键问题提供决策帮助。鼓励监理人员考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建筑行业技术人员学习地质知识,地质技术人员学习建筑知识,大力培养既懂专业又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监理人员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中,要提高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加强职业道德约束、规范行使监理职权。对于有些专业性很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可以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联合检验认证,以加强地质识别工作。
3)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地质灾害变形监测。监理单位在收到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后,要查看设计文件中对地质灾害体变形监测的相关技术要求,分析其是否有效可行;查看招投标文件中监测费用是否单列,费用是否合理,落实监测主体责任。如果设计中监测方法不可行,工程概算中没有考虑监测费用,或者没有明确监测主体及监测主体责任,要向业主及时反映,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地质灾害监测责任。
(Baoding Geology Engineering Exploration Institute Hebei Province,Baoding 071051,China)
摘要: 京昆高速公路(保定段)沿线矿山环境治理工程内容一般涉及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矿山地质、农田水利、园林绿化和环境保护等众多领域,由于施工技术与管理的复杂、多样性,多采用工程监理制。本文根据工程实践,对京昆高速公路(保定段)沿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监理工作进行分析和阐述,与业内同行进行探讨。
Abstract: The mine environmental treatment project content of Beijing-Kunming Highway (Baoding section) usually related to the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mitiga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mining geology, irrigation and water conservancy, landscaping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project supervision system is usually used due to the complexity and diversity of the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According to the engineering practice, this paper analyzes and expounds the supervision of the mining geology environmental treatment project along Beijing-Kunming Highway (Baoding section), and which is discussed with the industry peers.
关键词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监理
Key words: mining geology;environmental treatment;project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TD1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34-0122-02
作者简介:赵灏(1963-),男,河北清苑人,现从事水工环、岩土、物探工作。
0 引言
为改善京昆高速公路(保定段)沿线周边矿山环境,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后组织实施了系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其工作内容一般涉及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矿山地质、农田水利、园林绿化和环境保护等众多领域。鉴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施工技术与管理的复杂、多样性,为保证工程质量,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多采用工程监理制,以对工程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控和管理。本文根据工程实践,对京昆高速公路(保定段)沿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监理工作进行分析和阐述,与业内同行进行探讨。
1 监理工作的依据
顾名思义,监理就是监控和管理的意思,监理的任务就是以工程建设合同为依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规程》、质量标准及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对工程项目进行“三”控制“一”管理。“三”控制就是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一”管理就是依据合同对工程进行有效管理。京昆高速公路(保定段)沿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监理工作采用的主要依据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0222-2006)。
2 监理工作的性质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和服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要保质、按时完成好建设工程。因此,实施监理工作时,不仅要挑毛病、找问题,同时也要出主意、提建议。一是要及时提醒甲方在工程各阶段需要解决、协调的问题,另一方面督促施工单位弥补工作中的不足、帮助施工单位排忧解难。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尽量在事前凭借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及早预测、发现、反馈问题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此外,在工作中要发挥监理表率作用,凡要求施工单位做到的事自己要首先做到。监理单位应与施工单位一起对建设单位负责,相互沟通、遇事商量、坦诚相待、共同提高。
3 对监理人员的素质要求
监理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中扮演着监督、管理、服务、协调、参谋等多重角色。为了保证完成好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应对监理人员进行各种形式、多方面的培训,使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深厚的专业知识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管理水平、较好的协调、沟通能力及良好的体魄。监理工作必须做到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严格标准、严厉执法、公平、公正、公开。
4 施工质量监理
质量控制是工程监理最首要的任务,为了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中切实完成好质量控制,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4.1 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制定细则的目的是明确监理依据、职责、工作内容等,阐述监理步骤、工作方法、技术手段和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使监理人员有一个操作性强的工作准则。
4.2 组建强有力的监理组。监理的各项任务是要靠监理组全体人员艰苦努力、团结协作才能够完成的。因此,监理组必须选择那些具备监理素质要求的人员来组成,其中监理组长的选择更为重要,应具备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建筑工程技术、园林绿化等各方面的知识,并应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管理协调能力。
4.3 加强监理组的内部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是涉及多专业、多工序的复杂工程,为了保证监理工作的权威性,监理组的人员应由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建筑工程技术、档案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要想使监理的控制、管理、服务任务完成得好,监理组内部首先就要进行很好地管理。除了依靠监理组长有效的安排、管理、协调外,还应该形成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如例会制度、汇报制度、日记制度、信息管理制度、资料管理制度、简报制度、签字制度、计划要求、监理纪律要求、监理日常工作要求等。
4.4 建立规范有效的沟通协调制度。通过例会、周报或月报制度,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施工单位并向业主汇报,做到有效沟通,及时控制工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4.5 督促施工队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工程质量首先是施工队伍通过自身的努力干出来的,监理是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监督者,不能扮演施工单位技术负责的角色。因此,在监理工作中督促施工队伍建立起“自检、互检、交接检”三级质量管理制度就显得非常重要。工程中,如果施工单位没有建立起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组则更有必要对施工单位参与施工的各种资源的数量、质量、组织管理、质量保证措施等进行严格核查,对各工序、各环节的质检工作进行监督,要求施工单位切实实行三级质量检查制度,并认真审查其各阶段的质检报告。
4.6 督促施工单位以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为标准,制订各专业工程质量分解目标。以工序质量确保分项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确保分部工程质量。并严格按照质量标准与设计要求进行控制,确保单位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4.7 由于工程的特殊性,京昆高速公路(保定段)沿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大部分项目承包单位与当地村民进行了劳务合作,给承包单位带来了施工管理和质量管理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在施工工期短、专业性强、需要熟练工种的大型项目中更为显现,监理工作要紧紧抓住有资质的承包单位,进行质量控制与管理,加强旁站监理的力度,不怕辛苦。
4.8 京昆高速公路(保定段)沿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一般含土石方工程、砌体工程和植树绿化工程等,在实施监理工作时应准确把握各专业工程监理要点。土石方工程一般包含掌子面危岩清理、种植台阶开凿、种植沟槽开挖、削坡填坡、回填碎石、回填土方等工程,监理工作的要点是:掌子面危岩清理应完全、彻底消除掌子面崩塌地质灾害隐患;种植台阶开凿、种植沟槽开挖轴线位置、尺寸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削坡填坡后的边坡角度必须控制在设计允许值及以下;回填碎石用料颗粒级配、单次回填最大厚度、碾压遍数、回填整体坡度等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回填土厚度应满足或优于设计要求。砌体工程一般含浆砌石档墙和蓄水池工程,监理工作的要点是:严把原材料进料关和检验、试验关,块石(砖)强度、沙浆配合比、沙浆强度等级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基槽开挖尺寸、高程、坡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且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墙体砌筑应做到灰逢饱满、上下错逢、内外搭砌、外表匀称美观。植树绿化工程监理工作的要点是:树种、树高、胸径、株行距应完全满足设计要求,并适时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未成活树木的补种、补栽情况。
5 施工进度监理
进度控制的要点是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工期目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对关键线路的施工控制点、分包工程控制点、供货控制点、设计保证控制点的管理,使各个环节有机结合并保证施工进度计划有序进行,确保总工期的实现。
京昆高速公路(保定段)沿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一般分工程治理措施和生物治理措施两大类,且生物治理措施一般必须在完成工程治理措施后方能实施,如安排不当,很可能造成工程治理措施完成后已错过生物治理措施最佳时间(北方地区最佳植树季节为3-5月,部分树种也可在10-11月种植)的情况,进而造成整体工期的延误。因此,在施工之初,监理组即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科学、缜密、可行的施工进度计划,使工程生物治理措施得以在当年年度内实施。
6 工程费用监理
京昆高速公路(保定段)沿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多为财政预算资金,项目实行额度控制,结余资金上缴财政,超支部分自行解决。项目的工程计量、工程结算、财务决算直接影响项目完成质量和预算执行水平。治理工程预算控制标准为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以工程施工中标的单价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为依据,项目决算以获得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设计概算为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不同于一般的建设工程项目,具有很多不可预见因素,设计变更在所难免。因此,京昆高速公路(保定段)沿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费用控制的重点是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一般要求设计变更前后治理费用不增减。
7 安全施工监理
安全施工监理工作首先应根据工程特点与施工单位共同分析确定项目危险源(项目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京昆高速公路(保定段)沿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一般涉及爆破作业、高陡边坡危岩清理、种植沟槽开挖、高空建筑物拆除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机械设备损害等根源,为项目的重大危险源。因此,施工之初监理组应督促施工单位制定“爆破工程安全技术措施”、“高陡边坡危岩清理、种植沟槽开挖、高空建筑物拆除安全技术措施”、“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运输与临时防护安全技术措施”、“季节性安全施工措施”,并严格遵照执行。
监理组还应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中的重大安全问题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对施工生产及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施工及时责令整改。
8 结语
总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监理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工作中除应对工程项目进行全方位监控和管理外,还应强化服务意识,为业主和施工单位排忧解难,敢于承担责任,在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最终圆满实现工程治理目标。
参考文献:
贵州省处于我国西南云贵高原山区,地形陡峻,地质环境复杂,地壳运动强烈,地质灾害十分严重。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几乎年年发生,年年成灾,对工程建设和运营以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产生极大的威胁。特别是在地质灾害多发山区修建公路、桥梁或隧道,公路地质灾害的发生将对公路基础工程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产生严重的危害,不仅制约了公路交通持续稳定的发展,也成为区内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为避免由于地质灾害问题给交通工程在施工及运营过程中带来的巨大损失,很有必要深入研究公路地质灾害基本特征及防治对策。
一、贵州省内发育的主要地质灾害类型分析
贵州省内发育的主要地质灾害类型主要表现为以滑坡、危险斜坡、崩塌、泥石流为代表的斜坡类地质灾害和以岩溶塌陷、岩溶洪涝洼地为代表的岩溶类地质灾害。根据调查,研究区公路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以滑坡、崩塌、危险斜坡、泥石流为主,其中滑坡、崩塌、危险斜坡为威胁公路安全运营和建设的最主要的地质灾害。
二、设计阶段
设计阶段应认识地质规律、尊重地质规律。在设计中充分考虑地质因素,遵循地质原则,从源头上尽量减少山区公路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并且为施工和运营提供良好的条件。前期的地质工作一定要认真细致,勘察设计阶段多花些钱和时间,尽量详细地查明地质条件,避免地质隐患,对于施工来说会节约大量的投资和工期。设计阶段的地质勘察工作必须加强,要达到必要的深度。
山区公路地质选线主要受到地形和不良地质现象的制约,配合路线方案设计,进行必要的现场踏勘和重点路段的调查,反复对比,优选出工程地质条件最好、地质灾害最少、工程建设对地质环境的不利影响最小的路线走廊带,真正贯彻地质选线的原则。对于滑坡、崩塌、岩堆、泥石流、岩溶、软土、泥沼等严重不良地质地段和沙漠、多年冻土等特殊地区,一般情况下路线应设法绕避。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贯彻综合设计原则,在路线设计阶段对工程地质条件要有充分的了解,保证路线方案的科学性。对地质资料要充分利用,桥位、隧道、路线各有一套地质资料,但彼此经常脱节。比如当桥隧相连时,隧道勘察发现有不良地质现象,桥梁设计人员却不知道,还把桥台置于其上。因此加强各专业之间的交流沟通,互相学习。从事路线、隧道、桥梁设计的人员要尽量多地掌握一些基本的地质知识,以有利于对地质资料的合理使用。
三、施工阶段
施工阶段应遵循信息化施工、补充勘察、动态设计原则。由于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和勘察周期的制约,有些复杂场地(岩溶、破碎带、岩性纵横向差异大的地区)或地形困难场地(陡坡、鱼塘等)在设计阶段难以布置充分的勘察工作量,无法查清场地详细工程地质条件。在施工期间,可以进行补充勘察,如对岩溶发育区或岩性差异大的场地逐桩钻探,对原进场困难场地通过施工便道进场钻探。施工中发现新的地质问题也要补充勘察。应该把施工期间的勘察工作视作设计期间勘察工作的重要补充。
另外本阶段应遵循信息化施工(施工中监测)、动态设计的原则。隧道的超前预报、边坡的动态监测都是施工阶段必须要进行的工作。施工单位一定要配备过硬的地质技术人员,及时发现问题,不要等到地质病害已经发生才去治理,要有前瞻性、预见性,发现边坡、隧道等有失稳的趋势之后要立即反馈业主和设计单位,并及时采取合适的加固措施,避免边坡、隧洞大面积失稳。应该认识到,设计阶段的勘察工作对地质现象和地质规律的认识往往是不全面的,甚至是错误的,据此进行的设计只能称为预设计。在边坡或隧道断面开挖以后,很多问题才会发现,此时应有岩土工程技术人员在现场,对照原有的勘察设计方案,发现新的问题之后通过合理工序及时调整设计方案。等到问题已经发生才去采取措施,既多花了钱,又耽误了工期。
施工单位应聘请技术经验丰富的岩土工程人员,加强地质技术力量,掌握正确的施工工序和方法,预防地质病害的加剧,减少由于施工而诱发的地质病害。及时预测和反馈地质病害。施工期间的岩土工程监理工作也尤为重要,应聘请有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岩土监理工程师,加强施工期间的地质病害预防工作。
四、运营阶段
运营阶段应加强敏感点监测。山区公路运营期间也要高度重视地质工作。因为有些地质灾害的发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应力释放或边坡的蠕变有些需要长达几年乃至十几年的时间,一次性治理有时并不能保证长治久安。因此对于一些在施工中出现病害的路段或重要工点要建立数据库,进行变形、位移和地下水的动态监测,定期巡查,建立防灾和预警系统,在雨季或洪水季节要加强对敏感点的监测。通过长期观测记录,还可以更深入的认识地质规律,分析地质病害的发生发展机理,预测发展趋势,发现有不利的趋势要及时采取措施。
五、正确认识地质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由于岩土体的组成物质差异,更重要的是在岩土体内部分布有大量的不连续界面,把完整的岩土体分割成许多块体,总体为非均质体,在应力的传递上非常复杂,因此岩土工程属于非线性科学。现有的岩石力学、土力学、岩体力学等均难以准确的描述岩土体实际的力学本构关系。地质灾害的发生除了其本身的因素外,还受到许多外界的因素影响,十分复杂。因此,对于岩土工程的分析计算只能是半定量的,在很大程度上受分析者经验的制约。对于已经存在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病害,其周界相对清楚,各种勘察设计技术规范较完备,认识起来相对容易。最难的是对于现状稳定的高边坡,预测其人工开挖后的稳定性。对于其地质构造的分析,地质-力学模型的建立,稳定计算分析都十分困难。勘察深度难以保证,稳定性计算方法不够科学,边坡设计时也有其不合理之处,如一般都只给出最终的边坡坡率和边界,各种边坡加固设计也是针对最终边坡的,各种分析计算也是以最终边坡为约束条件的。这样即使地质条件清楚,分析计算合理,设计稳妥,施工严格遵循规范和设计要求,也往往会出现难以预料的地质病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未对开挖过程中的各种边坡条件进行分析计算,虽然按最终边坡条件计算是稳定的,但不能够保证任意开挖条件下边坡都是稳定的。因此对于从事边坡设计的岩土工程师而言,应该对于边坡开挖过程中的多种控制性断面稳定性进行计算,提供合理的开挖步骤和各种稳定的开挖断面,并对不稳定的中间边坡提出临时性的工程加固措施,以保证边坡的稳定开挖。
参考文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地质资源,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人类活动所涉及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以及地质遗迹等地质要素的总和。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自然产生或者人为诱发的对环境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本条例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并将地质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交通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等应当符合地质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有关规定,安排地质灾害调查、预防和治理经费,并纳入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二章 地质环境监测
第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并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鼓励、扶持地质环境监测的科学研究,逐步提高地质环境监测水平。
第八条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对地质灾害、地质遗迹以及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施工现场实施监测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观测资料和监测结果报告所在地地质环境监测机构。
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水位、水量、水温、水质进行长期观测,将观测资料和监测结果报告所在地地质环境监测机构。
第十条
实行地质灾害防治预报制度。地质灾害预报由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用于地质灾害监测的场地、设施和标志。确需占用或者移动监测场地、设施和标志的,必须征得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同意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布,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在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在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区域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第十五条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工程建设、采矿、伐木、开垦、削坡、采石、取土,堆放渣石、弃土,抽吸或者疏排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擅自批准前款规定活动的,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撤消其批准文件。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用地时,提供相应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建设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
(三)综合评估结论及建议采取的措施。
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应当真实、客观,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格和资质证书。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和资质证书。
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承接项目任务,应当到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竣工后,应当有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实行监理制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必须由具有地质灾害防治监理资质的机构承担。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合同规定,独立、公正履行监理职责。
第十九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临时性的地下或者地表岩土挖掘作业,抽吸或者疏排地下水的,应当设立地面变形观测点,并制定防治地面变形和塌陷的措施。
第二十条
在危险斜坡或者大于五米松散土层构筑二级(含二级)以上永久性建筑物的,必须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纳入设计书同时设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没有竣工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将地质环境治理作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必要内容,并作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的必备条款。采矿权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治理责任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防止过量开采造成污染或者地面沉降。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地质灾害发生后,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险救灾及灾害监测和调查。
第二十四条
地质灾害的成因由地质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查认定。
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治理。
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由诱发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治理。诱发的单位或者个人无法组织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诱发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四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二十五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非法挖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一)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人类史前古生物化石分布区;
(二)有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奇特地质地貌景观;
(三)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四)具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泥泉;
(五)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六)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前款所列的地质遗迹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设立标志。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压覆、破坏地质遗迹。
第二十六条
地质遗迹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尚未建立保护区的,由地质遗迹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进行参观、旅游活动应当按照“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防止地质遗迹被破坏和污染,并缴纳地质遗迹使用费。
地质遗迹使用费应当专项用于地质遗迹保护和管理,其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拒绝向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提供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交监测资料;逾期不补交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占用或者破坏用于地质灾害监测的场地、设施和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进行工程建设、采矿、伐木、开垦、削坡、采石、取土,堆放渣石、弃土,抽吸或者疏排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评估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评估结论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评估资格核准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资格和资质而擅自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在监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防治工程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监理资格核准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过量开采造成严重污染、地面沉降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者不履行治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除责令其承担全部治理费用外,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挖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质遗迹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地质遗迹被破坏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地质遗迹被破坏或者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地质灾害预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公布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的;未按规定巡查或者设立警示标志和采取避险措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批准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进行可能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发包给没有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格的单位的;
(五)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地质遗迹被破坏或者污染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