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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R711.7[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4-4721(2014)06(b)-0037-04
Comparative observation of hysteroscopic operation and curettage on hormone expression level and prognosis in patients with infertility and uterine endometrial polyp
WANG Shi-ping1 LV Li-juan1 GAO Fang2 SUN Jin-bao3
1.Department of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Boai Hospital of Huanghua Development Zone in Hebei Province,Huanghua061100,China;2.Department of Pathology,Boai Hospital of Huanghua Development Zone in Hebei Province,Huanghua061100,China;3.Department of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People′s Hospital of Cangzhou City in Hebei Province,Cangzhou 06100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compare the influence of hysteroscopic operation and curettage on hormone expression level and prognosis in patients with infertility and endometrial polyp(EP). Methods 85 cases of patients with infertility and endometrial polyp treated in infertility out-patient department of the hospital from January 2010 to March 2013 were selected as observation group,then randomly divided into hysteroscopy subgroup(45 cases) and curettage subgroup(40 cases),they were treated with hysteroscopic operation and curettage respectively,and 1-year follow-up was carried out.At the same period,43 married women who were infertility due to male factor or fallopian tube factor were selected as control group,they all excluded EP and other endometrial diseases via transvaginal B type ultrasound examination and hysteroscopic examination.Hormone expression level and prognosis was observed and compared respectively among the three groups. Results The expression of estradiol(E2),estrogen receptor(ER),progesterone receptor(PR)in three groups had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P>0.05).1-year pregnancy rate in hysteroscopy subgroup(77.78%)was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at in curettage subgroup(40.00%,P
[Key words] Polyp;Endometrial;Operation;Hysteroscopy;Uterine curettage;Hormone;Pregnancy
近年来,临床上宫腔镜手术广泛开展,使不孕合并子宫内膜息肉(endometrial polyp,EP)患者逐年增多,发生率达14.89%[1]。我国女性不孕症患者EP发生率约占10%,并呈逐年递增趋势,不孕症病因复杂,明确病因是诊治的关键。EP是妇科常见疾病的一种,多由内膜异常增生在宫腔内突出,加之其他因素作用而致炎肉产生,从而导致女性不孕[1]。良好的宫内环境是受孕的基本条件,而宫腔镜的普及推广,凸显其特点及优势,使EP不孕症的检出率明显提高[2]。随着宫腔镜技术在妇科疾病诊断和治疗中的广泛应用,EP导致不孕已引起高度重视,去除EP能提高受孕的概率已被普遍接受,但宫腔镜手术及刮宫术治疗EP的优缺点文献报道尚少,现探讨两者在女性不孕中的诊治价值。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0年1月~2013年3月本院不孕门诊诊治EP型不孕症患者85例为观察组,宫腔镜手术前3个月内无激素类药物治疗史者,月经规律无异常,配偶检查无异常,且实验室检查各项指标均正常,自愿接受宫腔镜检查确诊为EP。患者年龄20~40岁,中位年龄29岁;不孕年限1~10年,中位数4年;其中原发不孕62例,继发不孕23例;随机分为宫腔镜手术亚组45例及刮宫亚组40例。选择同期因男性因素或输卵管因素不孕就诊,并经阴道B型超声及宫腔镜检查除外EP和其他内膜病变的已婚妇女40例作为对照组,近3个月均未用过性激素类药物或接受宫腔手术,年龄23~40岁,中位年龄28岁;不孕年限1~9年,中位数3.5年。两组的年龄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且无其他恶性疾病及严重并发症。
1.2 手术方法
1.2.1 术前准备禁性生活,白带检查提示无阴道炎,术前检验结果无异常。观察组经子宫输卵管碘油造影(HSG)排除输卵管因素,监测排卵及内分泌检验排除排卵障碍,排除男方因素及其他基础病(如子宫肌瘤、子宫腺肌症)等。
1.2.2 手术治疗①宫腔镜亚组患者手术时间均为月经结束后的3~7 d,术前10~12 h给予米索前列醇200 μg阴道填塞以软化宫颈管;静脉麻醉成功后,患者取膀胱截石位,进行常规外阴、阴道、宫颈消毒,使用宫颈扩张器扩至9.5号,采用日本奥林巴斯公司生产的等离子宫腔电切镜及连续灌流系统,以0.9%氯化钠溶液作膨宫液,宫腔压力80~120 mm Hg,流速400 ml/min左右;首先行宫腔镜检查:观察宫腔形态、内膜情况、双侧输卵管开口及子宫前壁、后壁、侧壁,宫角、宫颈管情况,寻找息肉根蒂,用宫腔镜电切环从息肉的根部切除,尽量避免破坏基底层,最大程度减少对内膜的破坏,对日后受孕影响最小,若在切除时发现出血,可电凝止血,术后口服抗生素预防感染。②刮宫亚组患者定于月经结束后3~7 d,静脉麻醉成功后,患者取膀胱截石位,进行常规外阴、阴道、宫颈消毒,在如观察组行宫腔镜检查后,手术医师经宫腔镜在直视状态下,对刮宫亚组患者息肉情况如确切位置、数量多寡、体积大小、周围内膜组织对予以界定,而后利用刮匙进行遍刮,同时用吸管吸取一圈取出,通过宫腔镜来观察刮除彻底与否;同时以患者病情为准,对位于息肉附近的较厚子宫内膜进行重点搔刮,术后均给予炔雌醇环丙孕酮片(达英-35)1片/d,服用3周,预防粘连及息肉的复发。③对照组予刮匙轻轻搔刮宫腔1周,宫腔镜下留取观察组的EP、息肉周围内膜和对照组正常子宫内膜组织,先用蒸馏水冲洗干净,吸水纸吸干,准确称取待测组织的重量,按重量体积比加PBS缓冲液制成1%的组织匀浆,以4000 r/min离心10 min,离心后取上清液,-20℃冰箱冻存待测。
1.3 观测指标
①雌二醇(E2)、雌激素受体(ER)、孕激素受体(PR)表达的检测:采用化学发光法测定,试剂盒为美国Beckman公司;ER和PR表达的检测:搔刮后的EP和子宫内膜组织用10%甲醛溶液固定,常规石蜡包埋组织,切片厚3~4 μm(德国Leica RM-2135型石蜡切片机,先行HE染色证实为EP或增殖期子宫内膜);标本再脱蜡、系列脱水、加EDTA抗原修复液进行抗原修复,3% H2O2中浸泡10 min,流水冲洗,蒸馏水冲洗,再以PBS冲洗依次滴加一抗和二抗,DAB显色,经苏木素复染后封片和镜检;试剂选用Leica Novocastra公司的ER(克隆号6F11)和PR(克隆号16)抗体。②术中息肉情况及术后月经变化、复发率、妊娠率及并发症。
1.4 评判标准[3]
ER和PR表达评判采用半定量分析,无目标细胞染色为阴性,出现棕黄色细颗粒状物为阳性,按染色强度和阳性细胞数的比率进行评分:1%~25%细胞染色为1分,26%~50%细胞染色为2分,51%~75%细胞染色为3分,>75%细胞染色为4分。在40×物镜(普通显微镜)视野才能看到细胞染色为弱染色,在4×或10×物镜(普通显微镜)视野能看到的细胞染色为强染色,介于强与弱之间的染色为中等染色。
1.5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7.0软件进行数据的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x±s表示,多组比较采用方差分析(F检验),多组间两两比较采用q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等级资料采用秩和检验,以P
2 结果
2.1 3组E2表达水平的比较
对照组、宫腔镜亚组、刮宫亚组的E2水平分别为(249.42±81.21)、(220.10±126.32)、(231.30±96.66) pg/ml,3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2.2 3组ER和PR表达水平的比较
3组的ER和PR表达水平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表1)。
2.3 息肉情况
患者EP均为多发性(>6个),息肉直径3~30 mm,EP镜下所见:外观柔软的赘生物可从子宫的任何部位向宫腔突出,有的在输卵管开口处,呈柳叶状或舌状,表面光滑柔嫩呈粉红色或黄白色;有的可见形态规则的小血管,息肉有蒂与子宫壁相连,可随膨宫液体的流动而摆动,可看到规则的微细血管或纵行血管。
2.4 两亚组月经变化情况的比较
治疗后两亚组的月经量均比治疗前明显减少(P
表2 两亚组月经变化情况的比较(ml,x±s)
与治疗前比较,*P
2.5 术后随访
刮宫亚组的1年内妊娠率低于宫腔镜亚组,息肉复发率高于宫腔镜亚组(P
表3 两亚组术后1年内妊娠率及息肉复发率的比较[n(%)]
与刮宫亚组比较,*P
2.6 并发症情况
两亚组均未出现感染、宫腔粘连、穿孔、大出血及周围脏器损伤等严重并发症。
3 讨论
EP是子宫内膜基底层的局限性增生,呈现良性结节性隆起,有蒂突向宫腔,由少量致密的纤维结缔组织组成的间质、伴有纤维化厚壁的血管及子宫内膜腺体组成,病因至今尚不明确。关于EP与不孕的关系文献报道不一,多数认为其与不孕有关:①TP导致子宫不规则出血;②子宫内膜长期处于慢性炎性反应状态,改变了宫腔内环境,不利于和孕卵的成活[2],尚若合并输卵管或卵巢炎,可引起梗阻性或无排卵性不孕,感染可引起机体细胞及体液免疫反应,产生大量致敏的炎性细胞,不仅会杀灭以及吞噬,还可表现为孕卵的胚胎毒作用,免疫抗体经过干扰正常胚胎及内膜间的组织相容性而影响孕卵着床、胎盘植入及胚胎发育;③子宫输卵管结合部位的息肉因靠近输卵管开口,可干扰移行及精卵结合,引起不孕;④EP尤其是多发肉可能引起宫腔形态改变和(或)缩小宫腔容积,并且在宫腔内形成占位,阻止运输及胚胎与内膜接触,使其不能着床而阻碍妊娠或引起流产[4-5];⑤EP还可使芳香化酶表达增加,使局部雌激素合成增加,子宫内膜ER、PR的异常可影响内膜蜕膜化,导致早期妊娠流产和不孕而影响妊娠[6];⑥EP患者子宫内膜上皮细胞分泌免疫抑制性糖蛋白增加,其可通过阻止精卵结合和囊胚植入,从而引起不孕[2]。目前认为,EP伴不孕患者的主要机制是引起胚胎植入所需内环境的改变。
本结果显示,3组E2水平及子宫内膜ER、PR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推测激素水平与EP患者不孕无相关性,但也有不同的研究结果,Check等[7]研究结果显示,EP的存在并不影响妊娠结局,甚至无更低妊娠率或者更高流产率的趋势。
宫腔镜的应用使EP的检出率从16%提高至34%。Perez-Medina等[8]通过前瞻性随机研究显示,息肉切除后妊娠率高于无息肉切除群体(63.14% vs 28.12%)。有文献报道,对于EP患者在其准备受孕采取措施前,宫腔镜下切除息肉较未切除息肉者可使妊娠率提高>1倍,由此可见切除EP对于提高妊娠率有重要意义[9],对此,本结果亦予以证实。
现今,随着人类总体生殖能力的下降,我国大约有10%的育龄妇女有生育障碍,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而EP在不孕女性中检出率很高,是导致不孕的重要原因之一[10]。EP导致不孕已引起高度重视,去除EP能提高受孕的概率[11]。研究发现,子宫输卵管开口处息肉宫腔镜下切除并周围内膜修复可使妊娠率提高50.00%~57.14%[12],此与EP切除并周围内膜修复后输卵管通畅度大大增加、自然受孕率提高有关[13],与本研究宫腔镜亚组EP清除后临床妊娠率相似。众多文献研究显示,对于部分不孕患者,及时发现、积极、合理地处理EP,可明显提高妊娠率。EP作为“异物”影响子宫收缩,加之部分息肉由于蒂部较狭窄易导致息肉本身血循环不足而引起变性、坏死和出血,而且覆盖息肉表面的脆弱子宫内膜易发生溃疡或炎性病变。EP的存在可引起部分不孕患者月经改变,如经量增多、经期延长或不规则出血等,异常出血也可影响受精卵着床。本研究结果显示,EP清除后经期延长或不规则出血等明显改善。
目前EP的治疗方式多种多样,宫腔镜手术(电切术、钳夹术),刮宫术,较为普遍,其他还有一些保守治疗方式,各有优缺点。宫腔镜手术定位比较准确,切除比较彻底,尤其对于一些较为隐匿的息肉(如子宫输卵管结合部位息肉)[13],而且在宫腔镜直视下尽量不破坏正常的子宫内膜,减少内膜薄化造成的受精卵着床困难,但费用较高,要求专业性强。刮宫术简便、易操作、费用较低,但并发症高,息肉复发率较高[14],且易造成生殖道感染、宫腔粘连,增加患者不孕的因素。
综上所述,宫腔镜手术对于EP型不孕患者无论在妊娠率,还是息肉复发等方面,均明显优于刮宫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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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全球性、便捷性特点给传统贸易活动带来了冲击,因此,为了保证国家经济和社会的长远发展,应尽快落实电子商务配套的税收管理工作,并在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工作实施期间,不断完善相关税收法律和征管环节,最终在科学的税收政策指导下,做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避免税务流失问题的发生。以下就是对电子商务税务管控等相关问题的详细阐述,望其能为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序展开提供有利参考。
一、电子商务税收流失概述
从狭义角度来看,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即指在现行税法参照标准的基础上,没有缴纳或者少缴纳的,都属于税收流失。例如,抗税、漏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等。而从广义电子商务税收流失角度来看,其在包含狭义中漏税、逃税、避税、骗税等税收流失内容的基础上,也包括当前存在争议的经济行为。如,节税行为等。即不管是狭义角度还是广义角度,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均将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1)如若电子商务税收存在流失现象,那么国家财政收入将相对减少。即在现代社会发展背景下,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电子商务作为新兴商务模式,若打破了现行税收征管的平衡,将影响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性、及时性、可靠性,同时,带来大量的税收流失,促使国家失去财力保障;2)由于电子商务属于隐性经济,并拥有免税政策和没有店铺租金的优势,因而,电子商务所销售的同类产品将比传统商务模式低,因此,将破坏市场环境的公平性,甚至造成部分传统商务企业破产,这样会进一步加剧税收流失问题[1];3)在电子商务的冲击下,政府收入分配调节效果逐渐被削弱。如,无法对电子商务隐性收入进行税收调节,最终造成了收入的不平衡,且促就政府公信力逐渐降低,并由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引发社会效应问题。
二、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原因
就当前的现状来看,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涉及到了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等新型技术的应用,因而,在税收征管期间,加大了交易地点、交易服务提供者、交易产品的判断难度。同时,在电子商务中,跨国公司可借助智能服务器,进行跨国的数字化产品交易,而服务器无法进行营业行为的统计,最终产生了收入来源税收征管争议问题。除此之外,由于电子商务逐渐打破了传统商务贸易中“住所”、“控制中心”、“管理中心”等纳税人居民身份判断依据,其纳税主体趋于边缘化、模糊化、多元化方向发展,因而,造成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作业无法得到落实[2];2)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注重借助一套通用的标准格式,让贸易伙计在通信网络传输环境中传递经济信息,继而以计算机间数据交换形式,达到交易目的。但此种“无纸交易”模式,使海关、保险、运输、贸易等信息逐渐模糊化,就此为跨国公司提供了一种新型的逃税手段。例如,通过虚拟贸易公司的建立方式,逃避所应缴纳的电子商务税收款项,造成国家税收流失[3];3)不同国家税收管辖存在冲突也是造成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需在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开展期间,控制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
三、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治理措施
1、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在电子商务的冲击下,为了做好税收征管工作,需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首先,在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建立过程中,应结合其虚拟化特点,确定纳税人义务适用范围。即电子商务中纳税义务人应包括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和人,同时,在我国从事电子商务的境外企业和个人,还有,境外企业和个人均应界定为纳税义务人。然后,在纳税义务人明确界定的基础上,应由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负责通过实名制方式,登记纳税义务人经营项目、税种等信息,就此控制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其次,在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制定过程中,为了应对课税对象模糊问题所带来的挑战,应注重采集电子商务交易中数字化信息,如若其商品没有特殊权利,则认定为销售商品。例如,在某一款软件销售过程中,由于其贸易期间所传递的数字信息无法判断商品属性,那么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时,应分析软件接收者的权利。即若软件接受者仅具有使用权,那么则认定该软件为销售商品,应进行商品纳税。再次,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由于其交易地点较为广泛,且随意性较强,因而,应依据网络交易者是否已经在地方税务机关、网站营业执照注册地税务机关或者网站税务机关登记来判断纳税行为,最终从根本上避免偷税、漏税、骗税等行为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2、实行税收电子化
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开展过程中,实现税收电子化模式可高效管控税收流失问题。而在税收电子化实际实行过程中,应首先完善电子纳税申报方式,即允许纳税人通过电话、计算机等网络系统,将申报资料传递给税务机关管理中心,然后,由税务机关依据申报资料,扣除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4]。此种纳税申报方式,要求纳税人必须进行电子税务实名登记,因而,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并更好的适应“无纸化”、隐匿化、虚拟化电子商务的发展,且缩短纳税申报时间。其次,在税收电子化推广过程中,也应启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同时,其专用发票信息应由税务机关预先填写,然后,在纳税人接到电子发票后,传给交易方,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电子发票备份发给银行,就此实现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全面征管,避免税收流失问题。除此之外,在税收电子化实行过程中,为了避免税源流失,也应逐步完善支付监管体系、网上稽查制度等,以期实现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严格把控。
3、加大避税监管力度
在电子商务领域可持续发展背景下,为了实现对国际避税。例如,偷税、漏税、骗税等税收流失问题的控制,我国政府机构逐渐完善了国际税收概念的补充,并编制了科学的转让定价规则,就此满足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需求。但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际作业开展期间,为了扩大避税监管力度,要求国家政府机构应逐步完善处罚规章,同时,加强国际间的合作[5]。例如,当避税案件涉及到两个以上国家时,可依据税收协议,赋予各个国家相应的权利,且在国家逃、避税案件处理时,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跨国纳税人经营活动的调查,同时,以互联网形式通报纳税人,并对纳税人形成远程监控,最终有效防治逃税、偷税、骗税等非法行为,避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
4、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在电子商务贸易发展中,由于其具有全球性的贸易特点,因而,在电子商务税收流失治理工作中,需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首先,在税收征管作业期间,应探索服务器或者供应商管辖权模式。例如,当甲国为消费者、乙国为服务器所在地、丙国为销售系统所在地、丁国为销售管理中心时,甲国应借助互联网平台选择商品、确定购买、付款,而乙国需负责将相关信息传输至丙国服务器,然后,由丁国接收电子货款。同时,在此种模式下,应赋予乙国和丁国税收管辖权,而甲国为二者的纳税义务人,继而通过服务器管辖权模式的明确界定,规范国际电子商务贸易中,税收征管工作内容[6]。其次,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因而,在我国跨国电子商务征税管理期间,应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并重的形式,维护我国税收权益,且更好的参与国际竞争。除此之外,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治理中,也应不断补充国际税收原则、征管、立法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在网上建立国际税务监控,以期实现对税收流失问题的及时制止。
四、结论
综上可知,电子商务税收流失与国家财政收入水平息息相关。因此,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开展期间,为了控制偷税、漏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应在实际税收征管作业中,结合电子商务隐秘性、虚拟性、模糊性等特点,优化税收征管流程,同时,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大避税监管力度、实行税收电子化等层面入手,提高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水平,且有效防止税收流失现象。
作者:田金莹 韩嘉欣 单位:大连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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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子商务及其分类目前,从世界贸易组织、欧盟、美国政府、加拿大电子商务协会等国际组织和政府相关部门给出的电子商务定义来看,定义不统一。但“借助现代化的计算机通讯技术,通过互联网络从事商业交易活动”,通常被认为是属于电子商务概念涵盖的范围。根据交易履行交付义务方式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离线交易(off-line)和在线交易(on-line)。离线交易又称间接交易,此种交易的对象是有形商品,例如衣物。购买者在网上挑选商品、支付价款,卖方采用传统的物流方式(如邮寄)将货物交给买方,完成商品的交付义务。由于离线交易方式没有脱离实物的传送,与传统的交易方式没有根本的区别。在线交易也称直接交易,此种交易的对象是无形的商品和劳务,如数字化后的电子图书、音乐、计算机软件、彩玲等商品以及证券交易等金融。数字化后的商品和劳务无法、也无需经由传统的物流方式购买和交付,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后,价款的支付以及商品的运送均通过网络完成。这种交易不需要交付任何有形商品,只需轻点鼠标就可以将产品传输给买家;买家通过信用卡或电子货币完成支付行为。
1.2电子商务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影响相对于传统的交易方式,电子商务具无界化、无址化、无形化、无纸化等特征,由此产生了一系列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新问题。其中,无纸化特点对税收的征收管理影响很大传统贸易用各种纸质的合同、票据、凭证、帐簿、印章、签名等记载经济活动发生与完成的信息,这种信息在电子商务中被数字化了,由电子表单、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甚至稍纵即逝的电子信息流所取代,就连签名、印章等这些至关重要的东西也被电子签名、数字图章等所替代;而且,电子化了的信息、资料可以轻易被修改、删除却不留痕迹和线索。此外,保留在计算机中的信息资料可能被加密,这使电子商务活动表现出明显的隐匿化与无纸化特征。虽然数据信息加密技术维护了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但也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获得企业的交易资料,无法进行正常的税收征管工作。
2电子商务对帐簿、凭证管理的影响
账簿、凭证是纳税人记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经济核算的主要工具,也是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额、进行财务监督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它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但电子商务环境下,这种以纸质发票、票据、账簿等为征管依据的管理制度难以有效实施。传统贸易下,纳税人用纸质的合同、票据、凭证、帐簿和印章、签名等记载经济活动发生与完成的信息,其记录不易被篡改,即使被篡改,也会留下刮、擦、挖、补等痕迹,因此它们是税收征管的可靠信息来源,也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的主要依据。但这些经济活动发生与完成的信息,在电子商务中被数字化了,由电子表单、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甚至稍纵即逝的电子信息流所取代,就连签名、印章等这些至关重要的东西也被电子签名、数字图章等所替代,而数字化了的信息、资料可以轻易被修改、删除却不留痕迹和线索。由于税务机关对这些信息的来龙去脉追踪查询难度大、成本高,就会使税收管理工作在失去纸质的财务会计资料后变得十分被动;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不提供真实的交易信息,税务机关很难准确确认其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等损益情况,税收征管因此失去可靠的基础。此外,保留在计算机中的信息资料可能被加密,虽然数据信息加密技术维护了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但增加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交易内容及财务信息的难度,影响了正常的税收征管工作。
3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中账簿、凭证管理的完善建议
电子商务中,由于记录经济活动发生与完成的信息呈数字化,由电子文件、甚至稍纵即逝的电子信息流所取代,而数字化了的信息、资料可以轻易被修改、删除却不留痕迹;而且,保留在计算机中的信息资料可能被加密。税务机关如果无法掌握纳税人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其税收征管工作也难以有效完成。但电子发票可以有效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电子发票是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由相关机构提供、经营者利用电脑,通过互联网传输的一种电子凭证。电子发票的正常使用,必须以相应的技术规则为保证。
如为防止电子发票被转移使用,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申领发票的有关项目进行预填;为保证电子发票的真实,税务机关对企业申领的电子发票必须添加数字防伪标识;为防止电子发票的内容被修改,税务机关应使企业开具完毕的发票只能以“只读”方式打开阅读,而不能以“读写”方式进行修改;为保证税务机关的稽查需要,企业填写完的电子发票必须经税务机关备份后才能传递给交易方;等等。税务部门应当设计出成套的电子发票,以配合纳税人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交易信息载体的电子一体化。
(一)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
1.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主体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谁是纳税人都很清楚。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
2.征税对象不明确。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很难确认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3纳税环节将改变。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对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二)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的挑战
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网址与所在地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2.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三)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确认难度。
2.发票的无纸化和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传统商业活动征税是以审查账册凭证为基础,而网络贸易中的账册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隐匿资料而不留任何痕迹。
3.代扣代缴的税收方法受到影响。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由于交易双方的隐蔽性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将会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四)加快科技发展和人才的培养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和人才的竞争。税务部门应依托计算机网络,加大现代技术投入,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在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跟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完成无纸化税收,同时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又懂网络知识的复合型税务人员,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列。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一、电子商务的特殊性
电子商务并无统一的概念,但其定义大都指利用网络等电子平台进行商务活动。在我国从上世纪90年展至今,电子商务已演变为多种模式,我们生活的多方面都受到其影响而改变。截止2013年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0.2万亿,如此巨大的交易数据却缺乏相应的税收征管机制,这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有很大关系。
首先,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使得电子商务活动的参与者打破了地域限制,无论是销售方还是购买方,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都可以进行商务活动。同时交易的分散化使得难以界定所得来源地,明晰税收管辖权。这些情况在网络个体经营者中显得尤为突出,导致对其采用传统方式征税的难度极大。
其次,电子商务的交易均通过计算机以电子形式存在,收付过程虚拟化和交易信息数字化使得传统税收征管难以施行。交易双方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身份认证,卖家可以利用电子设备按预定收款、发货,直至支付结算的货币、票据都为电子信息。因而建立在纸质交易基础上的传统税收征管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内容和性质难以清晰辨别。
最后,通过电子商务生产商可直接与消费者交易,省去了中间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税源的流失。传统交易中间商的发票是重要的计税依据,而个体消费者为了自身利益很可能将实际生活中不索要发票换取价格优惠的方法运用到网络交易中,从而使规范纳税更难以实现。
二、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影响
(一)法定原则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日益发展的贸易形式理应课税,然而目前我国在该领域并无税收法律规定。首先,尽管许多网络交易都在陆续实名化中,但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是难以直接获取的,加上商务活动无地域限制,国际间的交易活动使纳税义务人的确定更加复杂。同时,电子商务交易的物品不再局限于有形商品,诸如网上购买电子书、影音资料这样的行为,很难界定适用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还是转让无形资产的税收条例。另外,电子商务实现了生产商与最终消费者的直销过程,使实际中的商品流转过程大大缩短,加上交易参与者分散且不固定,确定能避免重复或遗漏征税的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十分不易。
(二)公平原则
从受益程度看,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传统经营者同样受益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他们应当负担与受益对等的税收责任。从能力大小看,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活动一样以盈利为目的,其交易给经营者带来了利润,因此经营者具备相应的纳税能力。然而电子商务由于其隐蔽性、流动性等特点难以被现有税收征管约束,也容易导致税源流失,无法与其他贸易行为被同等对待。由于更加有利可图,电商行业已使实体经营面临威胁,例如近几年京东、亚马逊等网上商城与实体品牌苏宁、国美电器在3C行业的竞争可谓愈发激烈,一是由于网上购物的便利性,二是前者在成本控制和供应环节更有优势,最终传统品牌不得不涉足电商领域来争取市场份额。
(三)效率原则
电子商务的出现对税收的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都产生了影响。如今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进入电商市场,不仅是因为电商经营的便捷高效,更在于该途径的合法避税能带来更多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资源的配置,给市场带来了负担。另外电子商务交易有直接化、分散化的特点,传统的通过中间人向商品各流转环节征税的方式适用于此会加大征税工作量;加上交易记录数据均无纸化,管理必须借助计算机等高科技方式,并配备相适应的人力、物力,使税收的征管成本大大上升。
三、对策与建议
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背后实际上隐含着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的较量。我国长期强调经济发展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然而许多情况下二者难以同时得到协调。十报告提出“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由此看出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首先以效率优先,同时更加注重公平。同时税收的首要任务是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发展,其次是调节社会公平。由此可以看出,互联网贸易征税是必然的结果,但在当今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税收征管能力约束下,难以在短期内建立起公平高效的电子商务税收体系。
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传统税法原则带来了一定冲击,但税法基本原则仍然适用于电子商务,只不过电子商务使其拥有了新的内涵。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努力。首先,政府应当尽快明确电子商务的税收要素和税收程序,将电子商务纳入征税范围中,并不断修改和完善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保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有法可依。其次,电子商务税法制定应以不影响其产业发展为前提,结合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经济政策制定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对处于起步阶段的经营者给予适当税收优惠。最后,政府应当利用网络促进征管手段的现代化,实行电子报税制度、数字认证和纳税资料备案制度,加强税务登记、电子发票管理和纳税监控,提高征管水平从而降低征税成本。
参考文献:
[1]宋槿篱.电子商务对税法基本原则的影响[J].湖南社会科学,2003,01.
[2]李斯嘉.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7.
[3]高晋康.经济法[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
1.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主体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谁是纳税人都很清楚。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
2.征税对象不明确。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很难确认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3纳税环节将改变。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对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二)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的挑战
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网址与所在地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2.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三)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确认难度。
2.发票的无纸化和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传统商业活动征税是以审查账册凭证为基础,而网络贸易中的账册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隐匿资料而不留任何痕迹。
3.代扣代缴的税收方法受到影响。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由于交易双方的隐蔽性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将会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
1.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主体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谁是纳税人都很清楚。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
2.征税对象不明确。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很难确认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3纳税环节将改变。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对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二)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的挑战
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网址与所在地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2.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三)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确认难度。
2.发票的无纸化和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传统商业活动征税是以审查账册凭证为基础,而网络贸易中的账册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隐匿资料而不留任何痕迹。
3.代扣代缴的税收方法受到影响。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由于交易双方的隐蔽性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将会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1案例简介
数以万计的网络小店里,“彤彤屋”曾不过是沧海一粟毫不起眼,现在这个廉价婴儿用品网店却让众多卖家如雷贯耳。网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由此成为我国网店偷税第一案的主角。
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计算,截至2007年6月,我国网民人口总数已高达1.62亿,仅次于美国,其中约有25.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淘宝网截至2007年3月,淘宝网的会员数已达到3510万,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万人,其中新增企业用户仅2000多家,即绝大多数新增用户是个人。淘宝网2007年第一季度的网络总成交额则已超过惊人的70亿元,如果按照国家对商业性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的4%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缴而未缴的税额近3亿元。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税务部门核定的税款少缴额就约11万元。
2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征管的影响
2.1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人标准或活动实现地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都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主要表现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人;在一国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等。世界上各国和经济组织对上述问题存在很大争议。除“彤彤屋”等设在我国境内的相关网店,其业务活动范围在国内的部分尚可以划分为国内常设机构,可以直接行使税务管辖权,而设在国外的无定义,且我国相关税法并无这方面的明确规定。
2.2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现行各国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无形资产和商品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如果严格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个人网上开店至少涉及两个方面的税种,除了按照小规模纳税人4%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外,个人取得相应收入后还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不少交易网站的服务条款里也都注明了缴税提醒,比如eBay、易趣网“用户应按照国家的税收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税款”;淘宝网“用户因进行交易、获取有偿服务或接触淘宝网服务器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赋,以及一切硬件、软件、服务及其他方面的费用均由用户负责支付”等。但上述提醒基本上停留在字面含义,并无实质性的操作意义,基本上没有主动自行纳税申报意识。
2.3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
税务处理混乱。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
稽查难度加大。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3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
3.1税收中性原则
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其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彤彤屋”个案可能形成一个新的税法解释,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一旦严格执行税法,预计“彤彤屋”经营者最终收益不多,经营者也无经营积极性。
3.2财政收入原则
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3.3尽量利用既有税收法规原则
从实质上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为了避免对经济活动的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重要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将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延伸至网络经济。“彤彤屋”税案适用了我国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
4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设想
4.1界定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的概念
常设机构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传统商务是在物理空间进行的,电子商务创造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时空环境——电子空间。物理空间是有形的,有距离、有国界的存在;电子空间是虚拟的,距离已不重要,国界已被打破。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因此,如果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该网站(服务器)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而非准备性、辅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就应该被看作是常设机构,应该视为一个纳税主体,对它取得的各项营业收入征流转税,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对于各种网店,也可以参考税收征管法律条款,超过一定规模的网店督促建账监制,实行查账征收,对于没有达到一定规模的小店采取核定征收方法。
4.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
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尽管从短期来看,无须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专门法规,在不增加新的税种基础上,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一个可行的办法是修订我国税法,在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法等条例中补充增加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4.3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
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商务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的水平。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交易自动实时跟踪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4.4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一是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税务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要求所有上网单位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三是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储备。四是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
5结语
事实上,这种网店式的“网络逃税天堂”状况并非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2007年3月6日,商务部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指出,交易双方都应保存网上交易记录,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北京市也通过了类似法规“要求互联网从业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了纳税义务,随之而来的纳税管理也在情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网店纳税的管理难度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核查如此众多的网络卖家。“彤彤屋”案让所有卖家对网络交易纳税有了更直观清醒的认识,“彤彤屋”代表着一个开端,也有人认为其恰是那个吃了枪子的倒霉蛋。就像每一个新兴市场的规范总滞后于其发展但终究不可或缺一样,日益增大的网络交易量、逐渐明晰的法律监管规定,都将推动网店缴税时代的来临,大门的打开只不过是时间问题。
中图分类号:F810.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1-0163-03
一、电子商务概述
随着计算机技术换代升级的加快,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E-commerce)成为现代社会中越来越重要的-交易方式。被誉为现代营销学之父的菲利昔。科特勒大师对来势汹汹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冠以“新经济”的概念来概括,也就是用数字革命以及对顾客、产品、价格、竞争对手和营销环境等方面的信息管理来构建“新经济”的基础,而电子商务则是“新经济”的主要代表。
所谓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采用数字化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活动,主要包括利用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电子资金转账(EFT)及Internet的主要技术在个人间、企业间和国家间,按照一定的标准所进行的各类无纸化的商贸活动。电子商务是虚拟的组织在虚拟的市场进行虚拟的交易,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具有无形性、隐匿性、虚拟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点。按电子商务应用服务的领域范围可将其分为四类,即企业对消费者(B―C)、企业对企业(B-B)、企业对政府机构(B-G)和消费者对消-费者(C-C)的电子商务。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预计2006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额将达到12万亿美元。在全球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公司中,美国企业约占2/3;在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中,美国企业占主要份额,约为75%。而且,美国的电子商务活动几乎涉及到各个行业。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面对日益普及和发展的电子商务,在税收领域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不仅是一个国内问题,又是一个国际性、全球性的问题;不但涉及较高的技术性,又涉及现行税收政策、法律、体制等。据专家预测,到2010年,全世界国际贸易将会有1/3通过网络贸易的形式完成。
当前,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已成为焦点问题。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都有着不同的观点。美国依然推行的电子商务免税政策得到了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支持。而加拿大税法学者阿瑟・科德尔和荷兰学者路・休特等人则建议:以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由网络用户接受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的数量为计税依据,征收一种“比特税”。德国税务工会主席迪特・昂德拉采克在接受德国《商报》采访时透露,因无法控制众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联邦财政部每年损失税款近200亿马克。
不可避免地,这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发展必将使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式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从而给予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原有的所得来源的确认标准的冲击。在多数国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有不同的课税规定。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大量的商品和劳务是通过网络传输的无形的数字化产品,这些数字化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来人们普遍接受的产品概念,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
2.电子商务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隐匿性、交易标的模糊性、交易地点流动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点,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获取纳税人的交易信息颇为困难。而且,隐私权的保护是电子商务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予以保护。网络上也广泛地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如SSL技术、SET协议、防火墙、长密钥(128位)加密通讯、电子签名、数字ID等先进的加密和认证技术措施,预防非法的信息存取和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窃取,确保只有合法用户才能看到数据。
3.电子商务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更多的条件。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4.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全球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化”的国际市场交易;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和无纸化操作等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由于电子商务代替传统的经济贸易方式,以往对纳税主体、客体的认定以及纳税环节、地点等基本概念(如“常设机构”)均陷入困境;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进一步加剧。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稽征管理的冲击
1.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无纸化,使得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传统税收征管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而Internet的发展促使纳税人的财务信息不断走向无纸化。传统财务软件中存贮账表的是纸介质和磁盘,而Internet财务软件中的存账表越来越趋向于网页方式和以网页为主体的多媒体方式,而且,网页数据可以轻易被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2.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使得交易无法追踪。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得跨国交易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如果纳税人在国际避税地开设联机银行,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存在类似问题,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难以追踪。
3.电子商务中,中介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被削弱。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交易企业的数量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数量大大增加。同时,由于厂商和消费者可以通过Internet进行产销直接交易,不再借助商业中介机构,使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被严重削弱甚至取消。税务机关必须从更多分散的纳税人那里收取相对来说金额较小的税款,从而使得征税成本急骤增加,征收效率下降。
4.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务征管难度加大。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信息来掩盖有关信息,也可用授予方式
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加以保护,又要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对策
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和完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工作。
(一)加强立法。应该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改革、补充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特别是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求的税法
1.我国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电子签名法》,这将传统的合同范畴延伸到了虚拟的网络空间,当事人可以依据电子合同文本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交易的认证也为交易者提供了安全上的保障。这是对电子商务立法的一个较好例证。然而,有关其他法律法规仍需完善、修改和补充。如在坚持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的基础上,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应重新界定国际税收领域的相关概念,如“居民”、“所得来源”、“常设机构”、“商品”、“劳务”、“特许权”等概念,明确其内涵和外延。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关税中不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条款做以修订、补充和完善。
2.修改《税收征管法》。完善税务登记制度,在电子商务初期就要及时完善税务登记,已在Internet上登录的商业网站,必须将真实的网址和服务范围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使税务机关能及时有效地查询税务登记和进行税收检查。建立电子货币发送者数字身份证明,在银行建账号的电子商务网站,必须先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申请网上交易税务登记号后才能进行交易。
(二)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1.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税务。所谓电子税务,就是把税务机关的各项职能搬到网上,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专用发票认证等。这首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公众信息网上建立自己的站点,提供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应用项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税务网站与办公自动化联通,与税务机关各部门的职能紧密结合。
2.积极组织技术力量与金融机构、网络技术部门及公证部门紧密配合,开发出统一、实用、高效的自动征税软件和稽核软件。这种软件可存储于税务机关的网络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当技术进一步发展后,还可在企业的智能型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当然,这种征税软件在设计时应加上防篡改、防计算机病毒的安全防护系统。
3.效仿增值税发票,为电子商务活动设置专用发票。效仿增值税发票的专用性,各国可以考虑同时开设网络贸易专用发票,以适应网络交易无纸化的特点。当网络交易达成时,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相关的网络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结算。同时,通过网络,税务机关也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这样既保全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网络贸易税收的完整性。
(三)加强合作
1.加强协作与交流在税务征管过程中,不仅要加强与工商、海关、公安等部门的联系,还要加强国际情报交流,税务机关要积极同国外税务机关互换税收情报,加强协助监控,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资料,以防企业利用国际电子商务进行避税。
2.加强与银行等中介机构的信息交流,获取真实可靠的征管信息,开展税务稽查。税务机关应与金融机构紧密合作,通过互联网取得企业网络贸易的各种信息,并对企业资金流动进行有效监控,开展税务稽查,防止企业逃税行为的发生。
(四)其他对策
总体来看,网络经济下的电子商务对基于传统商务模式下的税收带来的影响和挑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会计假设产生影响。
传统经济环境下,企业的会计核算是纳税的主要依据,而电子商务模式在一些情况下不再满足会计假设的条件。首先,纳税人的概念是税收征管的基础依据,它将特定的纳税义务与特定的经济实体对应,只有明确纳税人才能公平,有效的进行税收征管工作。然而,网络经济下的纳税人概念却变的日益模糊。网络,网络中介,门户网站的出现和参与,使得经济实体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企业间或个人间的相互合作越来越密切,多个企业,多个个人或企业与个人共同合作,创造经济利益的方式普遍存在,相对与传统经济环境下较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网络经济中互相依存,交错复杂的经济关系使得许多经济事项难以明确划清相对应的经济实体,这使明确税负的归属权变的困难。其次,会计假设纳税人的“持续经营”,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中,企业间的合并,解散经常变化,此外,由于网络贸易多以产品定制为主,业务变化起伏大,会出现有时膨胀,有时收缩,甚至停产,这些都不再满足会计核算的假设前提,使税收征管的标准和依据难以把握。
2.货币因素对经济效益的影响不再占主导地位。
在传统经济贸易下,价格是产品销售,企业经济效益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市场的自我运作和调节都是围绕价格与价值的关系。因此,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也是税收的主要计量手段。但是在网络经济下,价格这一货币因素的影响被减弱。注意力,技术开发,品牌信誉,人才和知识等非货币因素日益成为企赖以生存和提高经济收益的关键。然而,这些非货币因素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作用难以用货币计量,就难以对其纳税。若不加以区别,统一以企业经济收益的货币数量纳税,必然冲击税收的公平原则。
3.对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存在分歧。
税收管辖权依据国家可以分为属人和属地两种,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即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居民的全部所得以及非本国居民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税收征管的权力。为了避免对同一跨国所得的双重征税现象,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被普遍认为优先于居民税收管辖权。但是在网络经济下的贸易的虚拟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使得交易场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使用地难以判断,收入来源难以确定,地域管辖权也难以界定。以美国为主的网络大国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而发展中国家作为网络贸易输入国为了防止税收大量流失则侧重与强调地域管辖权。因此,对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的重新确认已成为电子商务全球性发展必须面对的关键性问题之一。
4.电子商务交易下应纳税种难以确定。
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根据企业所得收入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提供劳务所得,特许权使用转让所得和商品销售所得,根据获取所得的不同形式,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提供劳务、特许权使用和商品销售形式有明确的界定,从而比较容易确定相应的税种、税目、税率以及计税依据。但是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产品高度数字化,虚拟化的特点模糊了人们固有的商品概念,使得有行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使用的界限难以确定。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一项收入难以确定究竟是哪一种形式的所得,应该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5.电子商务下税收征管难度大,偷漏税严重。
由于电子商务存在很大的隐匿性和虚拟性,税收部门和企业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这使税务部门难以掌握电子商务中企业的真实情况,因此,征税和监督工作遇到很大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电子商务交易的无纸化特征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困难。传统商务模式下,税收以企业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为依据。而在网络经济中,交易的虚拟化,商品或服务的无形化,导致交易过程的数据以电子化的形式呈现,税务部门不再能获得传统的纸质凭证或报表,缺少确定纳税金额的直接凭据。此外,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数据以电子形式保存,这种电子数据极易被修改或删除,而且可以不留痕迹,这使得税务部门难以获得企业的真实,可靠的数据信息,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第二,网络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加密技术也使税务部门难以获得企业信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加密技术对网络经济下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策略和商业机密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同时,纳税人也利用加密技术对企业财务方面的信息进行保护,隐藏部分信息,税务部门获取准确资料受到制约。第三,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电子化,出现了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电子银行等新型交易支付手段,这些新的交易手段使网络交易无论从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交易模式。同时,电子化的支付手段使企业间,企业与消费者间直接贸易变的方便,从而降低了商业中介机构的作用,而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支付,这使得以往税务部门通过商业中介环节对纳税人的监督力度减弱。如税务部门常通过银行询证来获得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借以监督纳税人申报情况是否属实,而电子化的支付方式减弱了这种监督机制的作用。
6.国际避税变得容易,国际避税问题更加突出。
首先,电子商务的虚拟性,隐匿性,流动性使得国际避税的空间变宽。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使交易活动不象传统交易需要固定的,有形的营业场所或机构,只需要一个网址和网页即可对全世界的需求者进行交易。而在互联网上,由于IP的流动性,可以实现“一址多机”,企业可以通过变换在互联网上的站点,选择在低税率或免税国家设立站点,达到避税的目的。其次,跨国集团的各个分公司间联系更加密切,相互的合作和数据交换更加容易,削弱了以往中介机构的作用,使全球性跨国集团高度一体化,集团为了逃避税收或降低成本,集团内部各关联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在不同税负地区有目的的进行调整收入定价和分摊成本费用,实现转移定价,从而转移利润,以实现尽可能大的税收利益。这大大加强了反避税工作的难度。
面对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冲击和挑战,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适合本国网络经济环境的税收政策。在研究解决上述问题的税收政策时,应该注意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网络经济下的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同时,也要保证网络经济下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加强国际合作,以合作的态度解决国际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问题。
【参考资料】
[1]王悦,《电子商务带来的课税问题及相关对策》,[M]郑州: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01月
1.当前税收征管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数字化程度不高,费时费力。目前,大多数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档案归档方式主要是分类序时归档。虽然便于整理、装订和排列,但它没有遵循税收征管档案形成的规律,破坏了它们之间的有机联系,不利于档案查阅利用,在此种方式下归档,着想了解某个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就得查遍几卷、甚至几十卷档案,然后还要把有关内容综合在一起,工作量可想而知,结果还有可能漏检。
1.2档案管理分散,归档质量无法保证。不同的档案,分散在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人员管理,造成档案散落,查询极其不便,致使档案利用率低,档案管理没有充分体现全过程记录的原则。
1.3档案分类归档标准不统一。现行征管资料归集,一般只对纳税户的申报资料的归档时限,审核要求作了规定,对登记类、认定类、核定类及其他涉税文书的归档时限没有明确,以致造成当前的征管资料盒中大多数只归集到纳税申报资料和登记资料,其它资料收集到了,也较为零散。
1.4手工操作与电子信息不对称。手工归集后,纸质资料与计算机中的电子信息内容很容易出现不一致的现象,因为当前归集资料的人基本上不可能将纸质资料逐户逐份与业务系统中的信息逐项核对。
1.5缺乏税收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理念。虽然各级税务部门普遍意识到税收信息化对于税收征管的重要作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开发建设各种税源监控、纳税服务、税务检查系统及软件,但在制定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时,并未将档案管理纳入其中,使得档案管理电子化无法真正介入信息化方面规划和系统实施中,造成电子档案管理制度、管理方式、服务层次上的滞后,盲目和无序状态。
2.建立税收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必要性
所谓“征管电子档案”,就是指税收征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经过扫描仪、采集卡等进行数字化处理,转化为存储于计算机数据库中的电子信息。通过数据库管理系统、计算机网络以及相应的管理软件,统一对电子数据进行分类、编目、归档,实现征管资料电子数据的高密度存储、快速传输和无地域、无时限资源共享以及查询利用。其内容包括基础管理类、征收报表类、稽查文书类、发票使用类、其他类等文书资料,基本上涵盖了税收征管的全过程,处在地税系统局域网覆盖下的任何一台计算机经合理授权,只需输入密码即可对企业日管、申报、征收以及发票领购、使用、缴销等情况进行查询和统计。
2.1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是税收征管改革的必然要求。按照传统的做法,征管档案属于管理服务范畴,其业务归属于管理局看上去比较合适。然而,根据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是:在税收信息化、网络化条件下,在地级市乃至省级范围内实现集中征收和一级稽查,各县区局成立专业管理分局。在这样的管理模式下,按照传统的档案管理办法,征管档案就面临被分割的可能,纳税人的资料需要分别放置三个部门,无法保证纳税人征管档案的完整性和全面性。因此,有必要对征管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保证纳税人基本信息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2.2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是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税收征管档案管理是税务机关实现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和手段,是开发征管档案资源,提高档案利用率的基础,是监控征纳双方税收行为,考核征管质量好坏的重要手段和依据。根据税收管理发展新趋势的要求,只有对纳税人基本信息和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科学、有效的分析监控,才能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2.3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是是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实行税收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有利于评估人员通过电子档案,对纳税人当期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和扣缴义务人当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查找申报错误和分析具有普遍性、规律性的异常申报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纳税人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同时为稽查环节提供案源信息,并为评定纳税信誉等级提供依据确定纳税评估对象,保证纳税评估工作的成效。
3.实现税收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作用
3.1有利于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将征管资料档案的范围、分类、收集、立卷、归档、使用等要求以软件的形式在税收征管档案电子管理系统中进行规范,不按规定流程整理便无法归档,解决了目前纸质征管档案资料管理中的标准不统一、内容不齐全,整理质量不高,整理的规格不统一等问题。
3.2有利于提高征管档案的归档率和完整率。实行电子档案管理可以在纳税人涉税事宜时立即扫描录入微机,解决了有些单位平时不注意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造成资料散失遗漏的问题。另外,电子档案不需要装订,因此可随时编号归档,解决了纸质资料平时无法归档,必须等到年底才能整理归档的问题,保证了征管档案的归档率和完整率。
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的基础之上并与之相对应的。而有别于传统商务的电子商务的出现,已使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些规定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并涉及国际税收关系和国内财政收入等一系列有关税制和税收征管的问题。
一、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与制定
目前,各国(主要是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和国际性组织对生产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已有少数国家颁布了一些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一些国际性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已就电子商务税务政策形成了框架协议并确立一些原则。具体而言,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
1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这一问题首先是由美国提出的。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
然而,美国在是否对国内电子商务暂不征税(主要是销售税)的问题上,至今未达成共识。目前,在美国围绕对国内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已形成两大阵营,双方各执已见:一些联邦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正在酝酿提出永远(而不是暂时)禁止联邦、各州和地方政府对网络征税的法案。据分析,提出这一法案的理由是,在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中以直接税(所得税)为主(占全部财政收入的90%以上),免征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对联邦政府财政收入影响甚少,(虽然电子商务在美国的发展十分迅速,但1999年网上交易额约200亿元,仅占全部零售业总额1‰)却可以促进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进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和产生新的税源。而一些州、地方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则对此持疑义,提出对电子商务以及其它远距离销售(如邮购、电话和电视销售)征税(美国多数州、地方政府及其立法机构支持这一提议),其理由,一是免征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是销售税)将危及州和地方政府的14财政收入(在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销售税等间接税占50%左右),有可能迫使州和地方政府改征其它税种;二是免征电子商务的税收将使传统商务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有违税收“中性”、“公平”的原则。据报载,2000年,美国的一些州政府,如密西根州和北卡罗莱纳州已规定纳税人在填写1999年所得税表时须列明其网络花费金额,并以此支付地方销售税。佛罗里达州和其他一些州已在酝酿类似的做法。除上述两种对立的意见外,一些国会议员提出了一种妥协、折中的方案,即:将对电子商务3年内不征税的期限延至5年,以给美国政府足够的时间研究制定适合各种商务的税收政策并协调联邦政府与州、地方政府的关系。凡种种争论,在美国尚无最后定论。
美国制定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一是避免不必要的税收和税收管制给电子商务造成不利影响,加速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至于州、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因免征电子商务税收而减少的部分,可通过联邦政府的转移支付予以弥补);二是为美国企业抢占国际市场铺平道路。目前,在世界上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公司中美国企业约占三分之二;在世界电子数字产品交易中美国占主要份额(仅1997年美国出口电子软件达500亿美元)。若免征电子数字产品关税,即可使美国企业越过“关税壁垒”,长驱直入他国而获利;三是美国国内的相关法律(美国联邦政府税法与州及地方政府税法,州与州之间税法不尽一致)、征管手段等尚不统一和完善,难以对电子商务实行公正、有效的监管,故而美国政府制定并坚持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而作为世界经济大国、电子商务最发达国家的美国,其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趋向,对各国及国际间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将产生重要影响。
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稍逊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应多为密切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2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1998年,一些国家政府和一些专业人士,在联合国会议上提出,除对电子商务交易本身征税外,新开征“比特(Bit电子信息流量的单位名称)税”。此提案一经提出,即遭致美国、欧盟的反对:美国政府多次提出报告,强调国际税收制度不应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电子商务不应开征新税(如“比特税”);1998年,欧盟通过决议,原则上同意不向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强调现行税法应公平适用于电子商务;OECD于1998年了“电子商务:课税框架条件”的报告,虽未明确表示反对开征“比特税”,但着重指出,各国应实施公平的、可预见的税收制度,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目前,世界各国在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这一问题上的意见已趋于一致,即不同意开征“比特税”。
实际上,对电子商务征收“比特税”存在诸多问题:根据电子信息流量,能否区分有无经营行为(目前,因特网提供一些免费服务)?能否区分商品和劳务的价格?能否区分经营的收益?答案是:根据电子信息流量是无法区分上述问题的。何况,一个网络公司的电子信息流量大,即表明该公司使用通信线路时间长、支付使用通信线路的费用多,而费用之中已含有税款。在笔者撰写此文的前几天(2000年2月7日),据报载:美国的“雅虎网站”受到“电脑黑客”的攻击。在攻击的高峰时刻,“雅虎网站”每秒种收到的查询请求高达“1吉比特”,比一些网站一年收到的信息量还要多!如按信息流量征收“比特税”,“雅虎”这个世界上最大的网络公司将不堪重负(注:雅虎网站在正常情况,每天访问该网站的次数约3.5亿次)。此一例,可作为不宜开征“比特税”之佐证。
3.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这主要涉及有关常设机构、劳务活动发生地、电子交易数据法律效力、转让定价等有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
(1)常设机构的认定。现行的税法,对常设机构有明确的定义,即: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的固定场所(包括分支机构、工厂、车间、销售部和常设机构等)。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往往是通过在一国(地)的因特网提供商的服务器上租用一个“空间”(即设立一个网址)而进行网上交易,它在服务器所在国(地)既无营业的固定场所,也无人员从事经营。在国际税收中,一国通常以外国企业是否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作为对其营业利润是否征税的界定依据,而现行税法关于常设机构的规定已不适用电子商务交易中常设机构的认定。对此,有的国家提出把网址或服务器视为常设机构,在网址或服务器所在国(地)征税,其依据是:一是企业租用的服务器是相对固定的,企业对其拥有处置权;二是企业租用的服务器可被看作类似位于一国(地)的销售机构;三是企业通过租用的服务器在一国(地)进行了经营活动,因而可把网址定为常设机构。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中常设机构的认定问题,在国际上尚未定论。
(2)劳务活动发生地的认定。如今,因特网的普及使人们可以坐在家中的电脑前,为另一国(地)的消费者提供诸如会计、法律、医疗、设计等劳务,而不需要象传统劳务活动那样,在另一国(地)设立从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也不需在另一国(地)停留多少天。因而,现行税法有关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停留时限”的规定,已不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劳务活动。因此,对独立个人和非独立个人,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劳务活动发生地的认定,则需重新予以确定。由此可见,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特点(不受或较少受空间地域的限制),已使常设机构、劳务发生地的认定发生困难。
(3)转让定价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交易转让商品更为容易,更易于跨国公司将利润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因而,各国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转让定价问题日益关注。欧、美等国和OECD对此进行研究,指出,电子商务并未改变转让定价的性质或带来全新的问题,现行的国际、国内的转让定价准则基本适用于电子商务。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摆脱了物理界限的特性(不受空间地域的限制),使得税务机关对跨国界交易的追踪、识别、确认的难度明显增加。因此,各国在补充、修改、完善现行有关转让定价准则的同时,应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设施(包括硬件、软件、标准等)的建设,提高对电子商务的电子数据核查的数量和质量。
(4)数字化产品性质的认定。对于通过网络下载的数字化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性质如何认定?在1998年10月召开的OECD财政部长会议上,欧盟提出了鉴于大多数国家实行增值税体制,因将数字化产品的提供视同劳务的提供而征收增值税的提议,并且迫使美国接受了此提议。欧盟的提议明确规定:通过网络提供劳务,如果消费者或供应者的任何一方在欧盟国境之外的,以消费者所在地为劳务供应地;如果消费者和供应者都在欧盟境内,则以供应者所在地为劳务供应地。这实际上是欧盟对美国提出的免征数字化产品关税政策的回应和对策。
(5)税收征管体制问题。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建立在对卖方、买方监管(或者说是以监管卖方、买方为主)的基础上的。而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无法追踪、掌握、识别买卖双方“巨量”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为计税依据。对此,欧、美等国提出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金融机构)为主的电子商务税务征管体制的设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双方(卖方、买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其参与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交易的订购单、收据、支付等全部数据均存在银行的计算器中。以支付体系为监管重点,可使税务机关较为便利地从银行储存的数据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并以此确定纳税额。欧、美国家为此还设计了监控支付体系并由银行扣税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型。
此外,国际上在讨论、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时,还涉及到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欧美等国已通过立法,确认了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并可将此作为纳税凭证)、对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增值税)是实行消费地原则还是实行来源地原则(大多数国家倾向实行来源地原则,即由供应方———卖方所在的国家征税,其理由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很难确定消费者所在地)、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避税与反避税等一系列问题。
综上所述,概括而言,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可主要分为二大类:
一是由电子商务涉税概念的重新认定而引发的问题,即由于电子商务“虚拟化”而出现的“交易空间”概念模糊所引发的有关税收规定的重新界定问题。在现行税收法规中不适用电子商务的规定,几乎都涉及“经营场所”、“经营地点”等物理意义上概念。而这必将导致税收管辖权重新确定和选择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确定税收管辖权,有的是以行使属地原则,有的是以行使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主,有的是二者并行行使。如果以居民管辖权原则进行税收管辖,发达国家凭借技术先进的产品和服务优势,将会不公平地从发展中国家获取收益,而发展中国家的涉外税收几乎为零。如果以所得来源地原则进行税收管辖,电子商务的虚拟化会使所得来源地确认困难,属地税收管辖权行使的难度增加。
二是由电子商务交易“隐匿化”而引发的问题。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商务的纸质合同、帐簿、发票、票据、汇款支付等均变成了数字流和信息流,而税收征管电子化相对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税务部门如何追踪、掌握、审计有别于纸质交易凭证的电子数字交易数据,进而对交易隐匿的电子商务进行公平、有效的管理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现在,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在一些问题上已达到一致,或趋于一致,有些问题则尚未定论。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网络和通信新技术的采用,还会出现一些涉及电子商务税收的新问题,因此,国际上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还将继续深入,我们应予以密切关注。版权所有
二、关于研究、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意见与建议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由概念到现实的转变过程中,据我国有关部门统计,1999年全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约2亿多元,其支付手段有网上支付,也有到货付款,交易额大体与2个大型商场的年营业额相当。在此,我们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具体状况,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1.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在即,我们首先应对是否同意WTO一致通过的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的决议作出决策,我们应采取何种对策?是否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是否视无形产品为有形产品继续征收关税?或是比照欧盟的做法将无形产品视为劳务征收增值税?还是把无形产品交易的收益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而征收预提税?这需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在综合分析国家的财政收入状况和民族产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尽快作出回应。
2.我国应制定对国内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应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税上。因此,在一定时期内,我国不应对我国尚十分幼稚的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在国际上普遍对电子商务进行免税的情况下,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外,以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国际上也是如此),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税收成本高,技术上也无实现可能。此外,我国尚未建立一支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熟悉税收政策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税务队伍。更重要的是,我国还未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配套法律。
从电子商务的具体运作形式和发展进度看,全球性电子商务暂时不会对我国税收收入产生强烈冲击。电子商务涉及到的有形实物交易,仍可以通过海关进行税收管理。对于网络上的数字化产品,如软件、数据库产品、音像产品等,亦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税收征管。
国际上对电子商务不征税将持续二三年的时间,我国应利用这段宝贵时间,抓紧制定、建立我国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其中不仅应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优惠政策,还应制定对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高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
(1)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中心,提供电子贸易服务的企业(网络服务商)给予税收优惠,如免征营业税;
(2)对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新型服务行业,给予供政策优惠,如减免营业税;
(3)对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型产品销售或服务加大鼓励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税税率),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
(4)对企业进行内部技术更新、提高自动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资;尤其企业进行BtoB电子商务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如实行投资抵免;
(5)对通过电子商务直接销售自产商品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如减征有关的税收;
(6)利用税收政策,促进以信息产业为主体的高技术产业,包括生命科学、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间技术、海洋开发技术、环境技术等无污染、可持续发展产业的发展。总之,对我国刚刚起步的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不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又可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迅速发展。
3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同时,还应加强税收征管电子化建设和建立高素质的税务队伍的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说,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确定之后,税收征管电子化和高素质税务队伍建设就是决定的因素,这是以电子商务为特征的网络经济对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1)应适应经济信息化和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要求,统一和制定符合现代网络经济和网络社会特点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不仅提供了高技术产品和信息承载处理手段,而且以此为基础,诞生了高效的管理科学。它能改变组织结构、增强管理功能、革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办法。我们应运用这一科学,建立新的税务信息系统运行和管理体制,形成新的税收管理模式。
(2)应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建立与海关、金融机构、企业、工商甚至外国政府间的信息共享网络(目前这一网络已初步形成),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
(3)在城市一级建设现代化的、以广域网络为依托的、充分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的税收监控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已建立了国家、省、地(市)三级联网的广域网,并正向县级税务部门延伸),并以此为基础建设完善的全国各级宏观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信息库,形成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体系和机制。
(4)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5)加强税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既懂得信息网络知识,又熟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业务,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税务队伍。
三、关于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思路和原则
目前,在我国研究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是“严峻论”,认为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应对现行税收制度作较大变动;一种是“简单论”,认为现行税收制度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无需作什么修订、补充。我们认为,二者都有失偏颇。我们认为,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原则和思路应是:第一,立足现行税收法规并加以补充、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其承载的内容仍然是现存社会中人们时常使用的商品、劳务。其内容实质未发生变化。现行的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是社会生产、贸易活动的社会规范,其基本上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我们应继续以现行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去解释、分析、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第二,认识和把握电子商务的特征和本质,研究制定税收征管的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存在于空间和时间之中。电子商务亦不例外。尽管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使人感觉电子商务交易似乎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实际上电子商务只是缩短了交易的时间,取消和减少了物理意义上的场所如办公楼、商店仓库等而已),然而,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人(卖买双方)、钱(贷款)、物(有形的、无形的)仍存在于一定空间和时间之中,绝不会因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而“虚拟”得无影无踪。任何事物在其相互联系的环节中有主要环节。在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物资流三个环节中,资金流是主要的环节。在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我们应抓准“人”、“钱”、“物”特别是“钱”这个环节(如欧美国家建立监管支付体系的征管体制的设想,即是一个有益的启示),研究、制定相应税收征管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是相互依存的。人们既然能够创造出传输巨量数字信息流的网络通信技术,也就能够发明管理、控制数字信息流的方法与措施。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带来了先进高效的现代管理技术。第三,当前在电子商务国际立法(包括税收法规)的进程中,已呈现国际立法先于各国国内立法且欧美等发达国家居主导地位的趋势,对此我们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我们应利用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各国研究电子商务税收的文件和资料(欧、美、日等国已许多有关电子商务税务政策的文件,如欧盟提出了“电子商务征税指南”,日本公布了“电子帐簿保存法”,OECD颁布了“电子商务与税收———阶段性报告”,美国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紧紧跟踪、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和趋势,从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总之,只要我们确立了正确的思路和原则,关注世界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调查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研究电子商务可能带来的税制和征管问题,同时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就能够制定出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参考文献:
1.《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美国政府,1997年7月1日
2.《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综合报告》,邓寿鹏,199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