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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领域的发展较快,人们在对这个行业的要求就会比较严格,关注度也增加了,所以市场透明度也增加了。建筑工程的招投标的透明化,能够使市场机制,具体的就是投标机制的功能得到发挥,使市场竞争更加公平,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提高了经济效益。所以,研究建筑工程的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和其解决的措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机关在招投标工作监管方面力度不够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漫长的过程里,法治的建设是慢慢建立起来的。目前,行政机关的有关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的行政裁量权过大,容易越权或者缺位,这使得招标人进行不正当行为有了可乘之机。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的时候依靠的主要是《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和其他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比较笼统,在实施的细则方面是比较缺乏的,在实践的过程中,这则给不法投标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对于有关建筑工程的相关机构,其机构比较精简,管理力度相对薄弱。所以在对建筑工程招标规范的过程中,行政管理手段相对缺乏,大量消极的行政处罚会打击建筑工程行业的积极性,而缺漏的行政管理法规又会导致市场竞争的不公平。
2.招投标运作机制还不够完善
一些建筑工程企业缺乏专业的法律人才,不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所以在进行投标的过程中,导致投标工作有一些困难,也没有了解建筑工程投标管理方面的业务,因此在评标的过程中考虑地不会周全,使标底不准确。而从制度层面上来说,由于制度设计有缺陷,招标工作运行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泄露标底或者串标。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着招标工作的进行,招标工作的公正性收到了严峻地挑战。而从企业的自身的角度出发,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会有意压低报价,使投标书编制不具有科学规范性。
3.当前我国建筑工程市场机制尚未成熟,信息透明度不高
从建筑工程市场主体来看,建筑工程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较为淡化,从业者的行为没有足够的规范性。从业主这个方面来看,业主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约束,这就导致回扣、垫资、压价、拖期、拖欠款等现象。从承包商的角度来看,资质挂靠、非法转包、逃避保修责任、偷工减料等等问题导致招标投标缺乏公平性和正当性,严重损害了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利益。这些都使建筑工程的质量严重下降,使建筑工程市场更为混乱。
4.当前的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存在一定弹性空间
在当前的形势下,有关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包括:《招投标法》、《建筑法》等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的部分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机构一定的弹性空间,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这些条款对部分业主或机构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所以进行投标的企业可能越过道德底线,进行投标,这给招标投标工作带来了阻碍,但是法律留下的弹性空间又不能使相关投标企业合法的竞争,法律留下的弹性空间对企业的不良行为没有约束力。只靠投标人的道德水准,是无法做好招标投标工作的。
二、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之解决措施
1.增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执法力度
我国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执法力度,使管理科学化,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更好地为招投标工作服务。在对招投标的监督过程中,要明确各个职能部分的分工,不要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出现管理混乱的局面。对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人员要定期培训,使他们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刻地理解,这样有利于进行严格执法。
2.建立健全招投标运作机制
建立规范招标的运作制度,把招标工作与工商、银行、税务和担保机构相互联系起来,使招标行为受到切实的制约,建立信用制度,对一些有着不良行为的企业进行记录,使公众都能认识到,进行信誉处罚,使相关建筑工程企业合法投标。企业信誉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企业进行竞争的软实力,企业在市场上有着良好的信誉,可以增加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在与别的客户进行合作的时候,就会使企业有着比其他企业更优越的条件。
3.弥补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和问题
随着建筑工程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行业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多,所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也要跟上,以确保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在现阶段,我国除《招投标法》这部法律规范招投标活动之外,更需要制定更为详细的规章制度,使对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更具操作性,从而使招投标工作能够顺利地公正地进行。因此要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弥补现实中的不足。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候,应该与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讨论,明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专业性的意见,以避免一些问题,以此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4.建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提高信息透明度(以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为例)
网络传播是非常具有公开性的,其传播速度很快,因此选择用网络来实现对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是个好的解决措施。这不仅可以使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加强,而且可以节约成本。通过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招标方就可以在招标网上定期招标信息,而投标方就可以在网上公布自身的生产能力、履约情况、技术水平等等信息,这样就使得查找信息成本得到了大幅度的降低。例如,我国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其网站内容详细丰富,网站对招标公告、招标、监管机构、招标中心、重大项目、工作交流等等信息写的都很详细,而且非常的新,这对招投标工作的进行提供了便利,也提高了招投标工作的效率。
三、总结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飞速发展,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也越来越复杂,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阐述了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关的策略,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弥补现实中法律法规的缺漏,加强监督管理执法力度,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招投标工作的运行机制,从各个方面来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效率,利用网络提高招投标工作的信息透明度,同时也可以节约成本,并且使招投标工作更加便利。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4-0-01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活动开始步入规范化、法治化时代。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公告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继出台,使我国招投标制度日趋完备,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招标采购质量效益,预防惩治腐败,起到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市场经济作用下,投标竞争日益激烈,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造成国家、集体和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其中,围标串标是最为常见的现象,也是涉及面最广,影响向最大的违法违规行为之一。防范招标采购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已成为迫在眉睫的头等问题。
一、串标行为的定义及主要表现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串标可定义为:投标人相互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两者或投标人与招标机构两者或投标人、招标人、招标机构三者相互串通,规避合法公平竞争,骗取中标,从中获取不法利益,造成国家、集体、利害关系第三人利益受损的行为。
2012年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对串标行为作了以下明确的归类界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围标行为的定义及表现
对于“围标”一词,笔者查阅多个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仍未能找到一个明确的定义。研究其主要表征,笔者将围标理解为:围标是不成熟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和物。围标的参与之均为同一个项目的投标人,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谋,通常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要求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全过程保密。围标成功后,围标人按照事先约定支付陪标人好处或利益互换。
招投标过程中,围标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机率,邀请其他施工企业以“陪标人”身份一同参加投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
2.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围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
3.个别项目经理或俗称的“包工头”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从而造成几家施工单位在参加投标的假象,以掩人耳目。其在幕后操纵几家单位的所有投标活动,以达到最终中标的目的。
三、围标、串标的防范
根据以上围标串标的主要形式及特点,笔者结合多年招标工作从业经验,就防范围标串标行为提出以下几点拙见:
(一)健全招标投标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投标制度在我国施行已有十几年,期间各部委、各地市还陆续出台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等招标信息、评标委员会组建、专家库建立及管理、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的制订等招投标采购过程不断细化规定,努力为招标投标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良性竞争环境。
但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下,违法违规行为形式亦越来越快的呈现出其多样性和复杂性。在如此的形势下,我国现有招投标法律管理体制已明显处于滞后状态,某些规定甚至可为投标人提供围标串标的条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以及关于在现场踏勘后招标人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等规定似乎充分体现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原则。但投标人却可以此为契机,通过这些“集体活动”、“集体聚会”了解到同为投标人的数量及名称,毕竟各投标人均有专职投标员,他们在各种投标场合常会遇上,久而久之即使不亮工作证也能知道是哪家投标人的代表。就这个问题笔者个人认为,现场踏勘可由投标人自行,对现场环境的不了解的方面或疑问均可通过投标提疑的方式,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招标人收集汇总整理后以招标答疑方式统一答复所有投标人。如此,既能让投标人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相关情况,又可减少投标人相互间接触的机会,预防招标投标保密信息的泄露。
笔者建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做好充分调查研究,立足现在,并对未来一定的前瞻性。
(二)加快从业资格准入制度的贯彻实施步伐
2009年我国注册招标师首度开考,招标师管理制度相应建立,招标师协会开始对招标从业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根据这几年的统计,报考招标师的人数每年均超过10万人,至今全国已过万人通过考试取得招标师资格证书。但从实际情况看,招标师似乎仅为招标机构承接招标业务和申资质的加分资本,挂证现象普遍,真正的从业者无证,而持证者却不从业。
笔者建议:
首先,招标师应实行注册制度。目前招标师实行的是登记制,虽然公众可通过招标师协会官方网站查询到招标师相关登记基本信息,以核实招标师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但招标机构与招标师之间的脱节管理,造成了招标从业人员的管理松散无章,从业人员职业道理、职业素养良莠不齐,最终导致招标不能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
其次,应按资质等级情况规定招标机构配备招标师数量,并以此做为资质年审、升级的必备条件。以确保招标机构有足够的具备较高专业水平的从业人员可投入到招标服务中,保证招标服务质量。
第三,规范招标过程管理,提升招标师在招标过程中的必要性和必须性。应该制定相关法规,明确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补遗、澄清、答疑文件等相关文件均必须由具备招标师资格的人员编写,并在其编制的文件上加盖资格印章及签名,对其编制的文件负责。资格评审、开标、评标会议亦应由招标机构授权本单位具备招标师资格的人员组织或主持,以保证会议质量。
第四,提高招标行政监督管理人员专业素质。招标监督人员尤其具体负责招标文件审核备案、评审会监督、开标会议监督人员应该具备招标师资格,以提升依法依规监管的效果。
(三)建立完善电子化招标、评标平台
招标过程中,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发放领取、现场踏勘、提交投标文件均是容易出现泄露招标保密信息的环节,这几道环节能把好关能从很大程度上预防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就此,笔者建议:
首先,各地招标投标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施工、设计、产品供应商档案库,并制定相应的档案库准入制度。对经招标投标行政管理部门严格审核其资格的单位建立档案。档案信息包括:经营范围、资质等级条件、以往履约情况、奖惩情况等。未入库者均不得参加该地区投标活动。
其次,投标报名、招标文件领取等流程均通过网络系统平成。已当地档案库的潜在投标人如有意向参加投标,可通过网络平台报名和下载招标文件资料。
第三,设立专户,对已入库单位按最高限额(80万元)一次性收取投标保证金,由建设或财务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管理。招标人或招标机构不再按单个项目收取保证金。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the scope of the bidding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are expanding. Benign competitive bidding for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and promot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 can fundamentally eliminate crudely made late in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process, improve construction quality, so a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whole building market in the whole. But China's bidding started relatively late is still in development stage,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not perfect enough,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bidding management is not in place, so in the process will appear due to irregular unfair competition caused by the phenomenon of individual factors or functions. This article on how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bidd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for its existence and solution methods for the analysis of.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problem; method
中图分类号:TU723.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质上就是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各方面评价选择的过程。这个过程应该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必须禁止个人行为的影响以及不正当竞争事件的产生。加强土建项目招投标的管理,对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以及建设企业的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从根本上杜绝了建设项目的粗制滥造,消除潜藏的隐患。
土建项目招投标的管理对工程建设体系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因为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却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招投标体制不够全面,现存的的规章制度并不能足够全面的起到作用,二是由招投标双方产生的技术性问题,因此如何强化土建项目招投标管理主要就要解决这两个问题。
一、土建项目招投标过程存在的问题
1、招投标体质不够完善规范
1.1地方保护主义。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招投标对地理位置不进行设限,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妨碍阻止外地企业参与投标。现在我国建设市场发展前景比较广泛,建设企业也相对较多,有的地区无视国家规定,故意对本地企业放宽政策,妨碍甚至是阻止外地企业正常参与招投标的过程。
1.2行政混乱。
有些地区相关部门领导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实施者,自己制定,自己执行,自己管理,甚至存在直接运用行政方式干扰招投标的正常市场的行为,使招投标的工作过程不能顺利进行。
1.3投标方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场上存在某些企业,为了中标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贿赂,或者不是以企业本身真实的身份资料进行投标,甚至存在自我压价,以求得中标。其中标后在后期建设过程中,极有可能运用劣质材料,偷工减料来完成整个项目的建设。
1.4招投标过程不透明。
过程不能透明化,就不会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没有相关法律的制约与监督,就会出现像,以情代法的情况。有的招标方在实际招标过程中明招暗定,选择长期合作的的施工企业,使整个过程成了形式主义,严重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竞争合作体系。
2、招投标双方产生的技术性问题
2.1缺乏有效的审查体制。
在土建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缺少对投标人的信用、财力等各种信息真实度的审查方法和操作程序,这样就会出现不合格者骗标的现象,为后期项目建设过程埋下隐患。
2.2评标的方式方法。
招标项目的内容不同,评标的方式方法也就不同,评标的程序与步骤也就相对应的不同。这就需要制定严谨、科学、方便的评标方法。
2.3招标文件的严谨化标准化。
招标文件是整个招投标过程的基础,也会和招投标双方鉴定的合同相挂钩,更是招标人制定招标文件的重要依据。招标文件的科学严谨与否会直接影响到招标的整体质量和整个过程的成败。
2.4招标方肢解工程招标。
国家规定招标方不能对整个工程项目实施分部、分项招标,但是仍存在一些为谋取私利知法犯法的企业,肢解分包整个项目工程给不同施工企业,这样中标方就不能对整个过程进行整体的掌控管理,造成整个工程繁琐、滞后、脱节。
二、针对土建项目招投标过程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
1、政府职能部门的标准化
1.1加强管理机制的整体完善。
现在我国存在一种现象,在整个招投标过程起到监督管制作用的相关行政部门,既是法制法规的制定者也是实施者,出现了自我管制,没有体现出制衡的具体作用。国家应该统一部署建设市场的监督系统,保证其独立完善,这样才能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1.2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现在我国已具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但与市场状况相比仍不够完善。现在建设市场不断扩大,法律的完善已刻不容缓,保持现有基础中有利于市场发展,保证招投标双方利益的一些相对成熟的条文规定,也要建立新的管理制度,包括制约双方产生不正当交易、合同的管理、建设过程的监督,加大惩罚力度等。
2、招投标过程的规范化。
2.1适当扩大招标的范围并加强对招标方的审查力度。
一方面是政府扩大招标的范围,广泛邀请招标人进行招标,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全程监督整个实施过程。另一方面是具体规定招标的范围、资格和方式,对招标方进行全方位的审核,确定其具有招标的资金实力、企业实力等,对不符合条件的招标人要严厉禁止其进行招标行动。
2.2加强对投标的管理。
投标方应具有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资格,并具有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的实力。一方面是借鉴发达国家比较完善的市场体制建立整个行业的数据库,使整个企业的实力透明化公开化,实现投标的公平化。另一方是加强法律的惩罚力度,严厉惩罚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和个人。
2.3招标机构的规范化。
国家规定对不能实施自我招标的企业需招标机构来实施完成。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其必须做到完全的独立化、中立化,能够独立完成相关业务,不能依附于任何机构或组织。提升招标内部人员的整体素质,预防在整个招投标过程存在因个人因素产生的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发生。
结束语:
土建招投标的管理是比较广泛的,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招投标体质的不完善和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解决方案主要从招投标双方、政府相关的职能部门以及招标机构三方面入手,现今我国整个建设市场正在快速发展,因此必须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做好相应的管理措施,在根本上杜绝后期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量等问题。
参考文献:
[1] 张海燕,任非.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及应对策略[J].山西建筑,2010(12).
【前言】: 目前,招投标交易方式在全球范围内已趋于成熟,许多国家开始在公共性的财政资金采购活动中引用这种招投标的交易方式。招投标主要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使先进生产力得到充分发展,落后的生产力得以淘汰,从而最大程度的实现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工程招标是每一个建设项目的必经阶段,这一过程并不是花最少钱的投标商就能够获得工程的投标,其中有很多繁琐的问题需要注意。因此,企业须采取恰当的措施使得招投标的过程规范化、科学化,从而促进我国建设工程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1、影响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因素
1.1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够健全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在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平台上进行的竞争活动,是平衡市场的一种先进手段,是一个相互制约、相互配套的系统工程,由于我国招标投标制度起步晚,经验不足,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招标投标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制约机制力度不够,往往在问题发生之前没有相关的整改措施。
1.2行政干预
招投标程序是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在实际操作中行政部门具有监督权和管理权,不像发达国家的行政部门只是宏观管理,而不直接参与的方式,使得我国招投标难以实现公平竞争,许多工程项目招投标表面上看好像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招投标的程序合理合法,但实际上在每个环节上都可能出现“指导性意见”,很多工程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自主地进行,都要受来各自方面的行政力量的干预和制约。有的主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利限定所属单位的工程“内定”给某个施工单位,出现陪标、围标等不良行为,使招投标徒具形式,出现规避招标和假招标现象。
1.3标底随意和泄密
虽然我国实行了招标投标制度,受长期的习惯影响,建设单位的主观倾向性还是普遍存在的,加上行贿受贿、关系、情面等影响,标底极易泄漏,保密性差,有时为了让自己心中的单位中标,标底编制很不严谨,为的是让其他投标单位偏离标底而溜标。
1.4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
评标定标是招标工作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也是最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其直接关系到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工程的实施,是实现工程“三控制”目标的关键之一。要保证评标定标的公平合理,必须要有一个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方法。
其实最主要的还是人的因素:①评标委员会是由单数5人以上的人员组成,而且专家要占2/3,评标尺度、标准、主观权都有很大的自由度,在评标过程中自由性、随意性较大,规范性不强。②评标中定性因素多,定量因素少,缺乏客观公正。③人为的溜标现象时有发生,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单位少于3个的必须重新招标,连续两次溜说目梢砸楸辍S行┙ㄉ璧ノ痪褪亲プ≌獾悖人为的限制投标单位数量,达到议标的目的。
1.5行贿受贿
主要是指投标方的违规行为,由于市场经济的实施,加之施工单位的改制,数量众多,市场竞争比较激烈,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获取项目,常常采取不当行为,如:低价中标,再采取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串标;转包、分包之后的再分包;工程结算和验收时行贿送礼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2、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对策分析
2.1加强工程招标监督执法队伍建设
法律是保障一切利益的基础。首先,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对我国的宪法进行详细的解读是建设执法队伍的前提,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主;其次,还要加强对相关法律的建设和完善,进行相关法律的建设有助于规范工程招标的大环境,也能为执法队伍的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然后,加强招投标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执法队伍只有拥有了严格的管理制度,才能保障执法队伍工作的顺利进行。
2.2严厉遏制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为了遏制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实施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部门必须提高对企业业绩以及合同履约所需支付的保证金的额度,从而有效防止那些不合格的企业中标;完善招投标方法的运行方式,取消投标报名的方式,有效的限制招投标的数量和人数;改善投资管理体制,需要避免同体投资、监督以及管理现象的出现;改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严厉处罚那些具有明显腐败行为的个人或者单位,坚决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
2.3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监管
对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监管并不是简单的对活动现场进行监管,而是贯穿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始终,才能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首先,相关部门要在工程招标前期对工程招标项目进行深入的调查和了解,尽量规避招标、垄断、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其次,对招标人递交的相关资料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招标人不再文件上弄虚作假。然后,要对工程招投标现场进行必要的监督,确保工程招标的秩序和环境的公平性。此外,对工程招标的后期工作也要进行必要的监督,避免一些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暗中运作,避免违规现象的发生。
2.4实施电子招标
电子投标主要是指通过网上的招投标平台来进行招投标活动,电子化进行,文件全部实现标准化,评标也实行远程对话,监管实现网络化,通过网络上的招投标平台来进行交易,并共享诚信信息数据库。实行电子化招投标。为促进建设市场公开透明运行,通过建设网上招标交易平台,可以节约社会资源。还可以采用全程依托网上招投标的全体电子化招投标交易平台。通过实施电子招标,不仅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防止腐败,也是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良性发展方向。
结束语
要强化招投标的制度和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对于目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弊端,一定要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以及强化过程监督等,这样才能更好地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设市场,促进建设市场秩序逐渐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才会逐步提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