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属地化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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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属地化管理

篇1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属地化,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必然要求,它改变了原来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单位管理”的现状,在较高的层次上实行了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调剂,扩大了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增强了医疗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减轻了财政和企业的社会性负担,为劳动力合理流动创造了条件。同时,打破了过去公费、劳保医疗的界限,使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都能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

一、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保险政策体系不够完善

医疗保险政策体系中单病种结算已不适应医疗行为,待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实行的单病种结算标准,是一项较为科学的医疗结算模式,它便于客观准确的掌握每个病种治疗所需的平均医疗费用,但由于同一病种内病情程度的差异,尤其是个别综合病种的复杂性及同一病种治疗方法和服务项目的不同,再有少数医疗机构不能及时客观的反应真实的治疗情况,都给单病种结算制度带来诸多问题。

(二)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五险合一

行业单位养老保险为省级统筹,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医疗保险属地化管理,参加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五险合一。由于退休人员每年固定上涨工资,由于省直单位的退休涨工资并不于市级医疗直接挂钩,需每年等省级统筹的退休金数据下发后,才能统一申报退休人员的划拨基数,造成退休人员划拨基数变更滞后于非省直单位,加重信息中心及单位申报人员工作量,降低工作效率。

(三)基本医疗体系影响了行业单位职工原有的医疗保障水平

由于我国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经济效益存在较大差距。即使是同一类型的不同企业之间也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其职工收入也存在很大差距。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这种差距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向。这就使得不同类型、不同企业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不同的医疗保险需求和不同的医疗消费支付能力。又因为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实行“低水平、广覆盖”原则,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和给付待遇,在主要体现普遍公平保障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已经很难满足不同支付能力和医疗保障需求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需要。行业统筹时,行业单位患病职工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平均达到80%左右。基本医疗保险属地化管理后,除办理了大连市门诊特殊病种人员外,余下人员门诊费用不予报销。而属地化后住院医疗的报销比例主要依托于药品目录,导致同病种不同用药的报销比例参差不齐,降低了行业单位职工原有的医疗保障水平。

二、意见及对策

(一)加大统筹范围

医疗保险应加大统筹范围,参保人员就医取消本市定点医院首诊就诊制,前往外市就医可加大个人起付标准及负担比例。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医患关系,构建和谐、诚信的医疗保障体系

病人是一切医疗活动的主体,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讲诚信,以质量为核心,多方位,多层面,多角度的为病人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首先以病情需要为前提,不顾实际情况,一味要求医疗高消费的做法不符合医保规定,有悖国情;而片面考虑经济利益、节省统筹费用,以致影响病人医疗质量的做法也不符合行医的诚信原则。

篇2

[作者简介]扈 平(1981―),男,南昌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经济师,研究方向为经济学。(江西南昌 330002)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企业、单位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66号)精神,铁路企业社会保险移交属地管理势在必行。如何在新形势下,将铁路企业社保系统开展的“走基层、访家庭、促和谐”活动做好做扎实,切实为职工解难事,做好事,办实事,帮助基层解决困难,是摆在全路社保系统工作者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以南昌铁路局为例,就铁路社保系统如何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走基层、访家庭、促和谐”活动浅谈一些认识和看法。

一、当前铁路社保系统开展“走访促”活动现状

开展“走基层、访家庭、促和谐”活动,是联系群众、知晓民意的重要途径,有利于促进全路社保系统转变工作作风,有利于倾听各方面意见,宣传国家、地方和铁路社会保障政策规定,更好的服务职工群众,有利于加强铁路社会保障工作的基础建设,全面规范社会保障管理。随着中国铁路总公司铁劳卫函[2012]694号文件的出台,南昌铁路局开展“走基层、访家庭、促和谐”活动自2012年7月份以来,将近2年的时间活动成果显著。

(一)开展“走访促”活动取得的成果

1.走访职工群众,了解基层的诉求。南昌铁路局社保处、基层单位社保干部定期下车间、进班组、访家庭、入病房,走访因病因伤等职工及其家属,当面了解他们在享受医疗、工伤、养老等社保待遇方面遇到的困难,讲解政策、征求意见、提供帮助。截至2014年上半年,南昌铁路局全局社保干部124人,人均每人每季度走访3.9人,在每次走访中填写《走访促活动情况登记表》,请受访职工群众提出意见,签字确认,营造了铁路社保干部办实事、促和谐、转作风的浓厚氛围。

2.畅通了沟通渠道,减少了上访数量。一是南昌铁路局将每月的28日设为职工来访接待日,社保处分管处领导和科室负责人集中接访,确保职工遇到问题有地方反映,反映问题有专人负责;二是通过开通社保热线、专用邮箱及路局工会的诉求通道及时受理职工群众的诉求,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诉求,依据政策定时定人予以解决;三是广泛的开展调查问卷,2013年南昌铁路局共计发放调查问卷3000份,全面客观地了解了职工群众对社保服务的需求和意见,进一步提高了工作的针对性;四是利用互联网,建立铁路医疗保险医审、参保交流QQ群,养老保险政策指导微信群的方式,由社保处指导铁路基层站段社保经办人经办业务,整体提高了社保经办人员业务水平,同时也加大了南昌铁路局开展“走基层、访家庭、促和谐”活动的宣传。

3.解决了职工诉求,维护了和谐稳定。在“走基层、访家庭、促和谐”活动中发现大部分职工群众最为关切的是就医问题,南昌铁路局社保处急职工所急,想职工所想,积极与地方医疗机构联系,沟通、协商,进一步开放定点医疗机构,方便沿线职工及家属就医。通过增加厦门、顺昌、泰宁等定点药店,以福建省全省联网途径解决武夷山及新增线路县级以上地区无定点医疗机构的就医问题。2013年4月宜春江铁医院、宜春市人民医院,2013年5月萍矿湘雅合作医院,2014年4月抚州市第六医院,2014年6月鹰潭市人民医院陆续成为南昌铁路局定点医疗机构,解决了上述铁路地区沿线职工及家属就医问题。通过深入走访,群策群力,职工反映较多的就医难、看病贵等问题得到了解决。

4.提高了干部素质,转变了工作作风。站在职工的角度考虑,南昌铁路局社保处按照过程管理的方法,规范具体办事流程,编写铁路社会保障办事指南,将其发放到职工群众手中,做到服务项目公开、政策依据充分、岗位相互控制、方便职工群众办事,2013年共编印办事指南3万份,通过强化宣传,营造了“走基层、访家庭、促和谐”活动良好氛围。在开展“走基层、访家庭、促和谐”活动中,广大铁路社保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明显增强,主动走出了办公室,主动接触职工群众,发现和解决了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一些多年来无计可施、无法解决的老问题寻找到了解决的办法,得到了职工群众的赞许。

5.学习社会保障知识,增强社会保障意识。南昌铁路局社保处将“走基层、访家庭、促和谐”活动与路局党委宣传部组织的“局领导下基层宣讲”活动相结合,将铁路社保各项政策法规编入宣讲教材中,通过路局领导的宣讲,使铁路基层站段职工对与其密切相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企业年金等社保的优惠政策有了全面的了解,增强了关注社会保障意识。

(二)开展“走访促”活动遇到的问题

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同样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一是动力不足。一些铁路基层单位社保经办人员事务性工作太多,单位工会、党群、办公室、退管、财务等部门支持不够,在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首先人员方面,大部分铁路基层单位经办人员为兼职人员,还担负着本部门其他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安全生产等量化指标的完成,同时其他部门参与度普遍不高;其次设备方面,各铁路基层单位由于没有配备影像摄录设备,在优先满足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又无交通工具可用;再次资金方面,铁路总公司、路局在开展活动中,也无此项工作的专项资金,在政策宣传、走访慰问捉襟见肘。二是难度加大。随着“走基层、访家庭、促和谐”活动范围的拓展和职工群众期望的提高,活动解决问题的难度不断加大。有的历史遗留问题,时过境迁;有的涉及政策层面,需政府部门出面协调。随着铁路社保工作移交属地管理,新老矛盾集中凸显。铁路社保工作移交前后待遇有所差距,许多参保人员意见较大,开展“走基层、访家庭、促和谐”活动以来,许多历史遗留问题由于政策原因仍得不到解决,一方面是同属南昌铁路局却分别执行闽赣两省的属地政策,例如同是退休的人员生活补贴由同属铁路局企业负担,但两省标准差距较大,参保人员要求南昌铁路局统一政策执行,政策解释不通后越级上访;另一方面,行业统筹期间的政策无法延续,闽赣两省社保要求执行现行规定,以致参保队伍不稳定。三是出现了一些新的不稳定因素。一方面是无法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暴露了一些铁路内部规定与地方政策不符的地方,比如职工参与并从事单位下达的委外工程任务取得的合法报酬,因没有在劳动统计报表中反映而不能作为收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而直接影响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以及退休以后的生活待遇;另一方面是已转移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原铁路中小学、铁路医院等人员,闻之铁路公检法改革后退休的可以一次性支付,要求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企业参保并支付一次性待遇,但无政策依据。

二、深入开展“走访促”活动的工作建议

针对南昌铁路局开展“走基层、访家庭、促和谐”活动遇到的问题,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不断加强和完善。

(一)利用网络平台,做好政策宣传

目前,南昌铁路局社保处管理着闽赣两省铁路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企业年金。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已完全属地化管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均分别由原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及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委托路局实行封闭运行管理(除福建省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按属地政策执行外,江西省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以及生育保险政策均为铁路局自行制订。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分别按两省管理,工伤保险两省均参加江西省工伤保险统筹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利用好中国铁路总公司“走访促”专题网站,主动当前南昌铁路局社保属地移交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服务信息,引导职工群众正确理解铁路社保属地移交政策;及时回答在线提问,认真听取职工群众建议,努力回应职工群众的诉求;增加社保培训办班的次数,加大对铁路基层站段经办人员的培训力度,培养一批懂政策、懂业务的经办人员,确保铁路社保属地化移交工作顺畅、平稳。

(二)树立先进典型,营造学习氛围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一个成功的先进典型给职工群众的感觉直观而真实,释放的正面效应强烈而持久,其积极意义体现在:一是凝聚效应。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其中最重要的力量就是“凝聚人心”。二是示范效应。树立先进典型的终极目的是要发挥示范作用,引发公众共鸣,产生社会效应。通过面向铁路基层站段选树一批可亲可敬、可学可信的“走基层、访家庭、促和谐”活动的先进典型,在全局社保系统营造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浓厚氛围。要总结先进典型的事迹和经验,引导铁路社保干部以先进为榜样,寻找差距、确定目标、改进服务,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联合铁路局工会、党委宣传部、办等部门,充分利用好各自的资源优势,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走访促”活动中尤其是铁路社保属地移交期间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使先进典型走进职工心中,获得广泛认可。

(三)规范开展活动,创新活动形式

加强政策宣传,要把群众满意作为活动的重要评价标准,铁路社保系统干部在开展“走基层、访家庭、促和谐”活动过程中深入车间、走进班组,走访托管单位和定点医院就如何稳步推进铁路社保属地化工作进行专门调研,针对南昌铁路局点多、线长、人员较为分散的实际情况,与属地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提出一些方便职工正常就医,解决职工后顾之忧措施建议,确保职工队伍的稳定。铁路各基层站段要加大对开展“走访促”活动的支持,不使活动流于形式,定期组织本单位社保、工会、干部,深入班组、访问家庭、走进病房,倾听大病、长病、工伤以及其他有困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同时做好对南昌铁路局社保属地移交工作的宣传解释。在规范开展活动的基础上,鼓励各铁路基层站段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提高活动实效。

总结,铁路企业社保属地化,是深化社保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大势所趋。结合铁路特点,在与国家、地方政策接轨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政策,维护好企业职工权益,是铁路社保系统工作者们在开展“走基层、访家庭、促和谐”活动过程中摆在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铁路企业社保系统要以社保属地移交为契机,全面提升各险种的保障水平,切实保障职工利益、维护职工队伍稳定,为铁路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使之成为“走基层、访家庭、促和谐”活动中的新亮点。

篇3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1-0227-01

伴随着中国51.3%的城镇化率…,大批农村人口汹向城镇。出现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简称农民工,指在城市第二三产业从业且具有农业户口的外来人员。目前,我国现有农民工2.5278亿,占6.57亿农村总人口的38.47%,占13.47亿全国人口的18.7%。如此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已不容忽视,关心农民工医疗问题,实现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是保证城市发展的根本。

我国有两大覆盖农民工的医保计划农村医疗保险(新农合)和城镇医疗保险。农村医疗主要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新农合”,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城镇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专门为农民工设计的医疗保险。专门为农民工设计的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保险(以北京、南京、珠海、重庆、为例以保大病为主,费率较低不设个人账户)和综合保险(以上海、成都为列,提供住院医疗、工伤意外保障和老年保障计划)。以上几种准公共产品医疗保险模式,究竟哪种最适合农民工?

一、细分农民工群体寻找难就医途径

(一)季节性农民工。双重身份的“农民+农民工”农忙时回去种地,农闲时外出打短工赚钱,一般在户籍地附近做工。他们大多认为,“与其拿钱缴社会保险,不如增加点工资实惠。”没必要强制企业为这群人提供城镇医疗,企业伤除外。这群人可在原籍参加“新农合”,医疗费用由新农合买单。

(二)常驻型农民工。预常驻城市的农民工大多已参加城镇医疗。常驻型农民工有三类:第―类是即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又参加“新农合”重复参保的。这类群体应被强制实行“二选一”;第二类在就职单位无法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可通过立法强制政府、企业、个人三方事自由职业的,可根据各地情况将其纳入城镇医疗保险体系。

(三)候鸟型农民工。一般以身体健康的中青年为主,像候鸟一样迁徙,放弃农活外出打工赚钱,流动性最强,稳定性最差,不断转换工作和城市,医保转移接续问题是他们最大的问题。可借鉴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暂行办法》经验,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领域也可以制定出类似的办法,以解决农民工等群体的医疗保险问题。

二、农民工就医路径优化

篇4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090-02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管理事关保险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事关参保人员的保险权益。国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及《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出台,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撑。在企业实际管理工作中,面对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存在着诸多困扰,应结合实际情况,勇于探索。

一、企业体制改革及参加社会保险基本情况

(一)体制沿革情况

华北石油局体制沿革是个复杂、漫长的过程。1997年以前归属地质矿产部石油海洋局管理,属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为了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新型石油企业,1997年,归中国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整体转制为企业,并开始按照专业化公司运作。随着新星石油公司整体并入中国石化,2003年归属中国石化直接管理,为中石化直属的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上游企业。

在整体改制、改组、重组过程中,存续企业按照石化集团关于“保持优势、有序竞争”和“工程队伍专业化”的总体要求,首选油气工程施工主营业务的钻井队伍和录井队伍为突破口,进行重组整合,分别于2001年、2002年成立了西部工程公司、录井公司,有力地推进了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的进一步优化,促进了油气工程施工队伍的施工能力和品牌效益的快速提升。上市企业按照石化股份“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体制定位和“管理扁平化”的要求,逐步健全了两个油气勘探开发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单位、组建了第一采气厂等7个专业化公司。

(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历史上,由于地勘队伍的流动性、分散性的固有特殊原因,局属各单位分别属于河南省、山西省、陕西省。随着单位体制的变更,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和原中国新星石油公司的要求,局属各单位于1997年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参加了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也随之相继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二、现阶段社会保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2012年,根据国家能源战略的新布局,华北石油局作为中石化五大石油天然气会战主力区,史无前例地实施了鄂尔多斯致密油气增储上产大会战。为满足会战对人力资源的规模高效配置,在全局范围内实施了人力资源的优化,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操作人员等各类人才实行了重新配置,单位之间流动频繁。人员的优化配置过程中,由于原参加保险的属地与新用工单位的属地存在着不一致性,加上新用工单位所在地在社会保险转移方面各有当地的政策限制,社会保险管理尤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属地化社保管理一定程度上带来员工流动积极性不高

我们国家社会保险起步较晚,尤其在社会保险保障程度、基金筹集、统筹层次等方面,正处于机制不断建立和完善阶段。现阶段,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即由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统筹范围内的社会保险登记工作。这种属地管理,是在加快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实行省级统筹的背景下确定的。1997年,为了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又为了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调剂力度,于1998年颁发了《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将铁道部等11个行业的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即属地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就是要改变员工的社会保险由单位自管为社会管理,具体要求有两个方面:一是制度和政策在一定社会群体范围内实行统一;二是基金的筹资和支付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经办。

属地管理的实质是社会化管理,这是社会保险的一般原则,对应于我们国家目前的省级统筹这种管理方式或模式。实行省级统筹直至全国统筹是改变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低、基金调剂力度小、抗风险能力弱的局面,是社会保险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步骤和环节。省级统筹的基本要求,是指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计发办法、待遇发放标准、基金管理、基金调剂等内容在内的整个保险制度和体系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实行统一管理的方式,是保险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一种较高层次的管理方式,它标志一般是“四统一”,即: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

这种以省级为单位的属地化社保管理,固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存在着参加社会保险的地区不同、缴纳保险的比例不同(封顶工资不同)、划转保险账户的比例不同、计算办法不同,使参保人员的账户积累、享受待遇等方面存在着客观差异。职工在顺应企业的发展、面临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流动时,即从一个参保属地流动到另一个参保属地时,更注重本人的保险保障程度的高低,主观上流动积极性不高,甚至出现了攀比的心理,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企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二)现行转移政策的限制带来员工流动不畅

长期以来影响保险制度完善的最大障碍就是劳动力资源跨省、区流动,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的问题,理论界对于完善我国保险制度的普遍建议是提高统筹层次,实现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2010年1月1日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全国范围内无缝隙地转移接续,最大限度保护参保人员的利益,这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的助推器。《办法》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充分照顾到了职工的利益。《办法》第五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流动就业的职工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在缴费满10年的地方享受待遇。《办法》第六条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办法》上述规定一方面保障了参保人员绝对有地方享受保险待遇,另一方面规定了享受保险待遇地以缴费满10年地确定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利益最大化,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然而,由于各参保地受转移资金的限制,往往在应转移社会统筹资金时,以转出人员较多、转出资金量大为由,仅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资金、统筹资金无法落实乃至转移。华北石油局2010年跨地区批量转移的参保人员,时至今日个人账户转移资金的落实仍遥遥无期,更谈不上个人账户资金的合并与计算,甚至存在有部分人员即将面临退休时,退休待遇届时根本无法计算的情况。造成这种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的政策上,对资金的转移没有法定明确转移的强制期限及惩罚约束。

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同样存在着转入地政策的种种限制。多年来,随着享受医保人员范围、支付医保费用的急剧增加,各参保地不同程度都存在着统筹资金紧张的客观现实。为了缓解这一紧张局面,各地都采取了各种措施确保资金的筹集力度,另一方面也纷纷出台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限制条件。如2012年《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通知》规定“外统筹地区转入人员,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男职工不低于25年,女职工不低于20年,并在省直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低于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和在省直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或在省直缴费年限不足规定时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或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类似这种在转入地“实际缴费年限”的政策出台,山西省、陕西省等其他省市比比皆是。“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制,直接造成两个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合理流动的瓶颈,对企业的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带来了障碍,员工流动不畅。

三、解决社会保险转移管理问题的举措

当今,企业的整合重组、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必然趋势,参保职工在一个参保地终身就业的格局已被打破,对企业而言,一方面,如何紧跟自身的战略布局实施人力资源的重新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如何在这种人力资源合理流动的客观情况下确保参保职工的保险权益?在遵循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前提下,面对华北石油局的实际情况,应创新管理,积极地在社会保险转移管理上予以不断探索。

(一)转移管理须坚持的几个原则

1.参保职工自愿转移的原则。《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可见社会保险关系是否转移在国家政策层面已提出了明确的原则,即遵循参保人员自愿的原则。随着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参保职工工作调动后,社会保险关系是否转移必须要遵循本人的意愿,需在原参保地和新参保地之间作出明确的选择,人力资源部门可提供政策咨询,参保职工本人选择,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干预。

2.业务经办部门严格程序的原则。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关系到参保职工今后的保险待遇,转移过程环节较多,业务经办管理上必须履行必要的程序,留下各个环节的操作痕迹,对于相关材料要做到及时分类归档。

3.结果自担的原则。目前,由于原参保地和新参保地在保险待遇上存在着不一致性和不确定性,今后政策的演变情况更是不可预知,社会保险关系是否转移带来的结果,应完全由参保人本人承担,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不承担责任。

(二)转移管理要履行必要的程序

按照参保人申请、单位办理、结果告知等三个环节管理。

1.参保人申请。当参保职工工作调动时,本人应在次月的5日前书面写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一式三份),对社会保险关系是否转移作出选择。该申请分别转交调入单位和参保职工,另一份由调出单位存档。

2.单位办理。调出单位在收到参保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后,于当月20日前与调入单位联系,协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是否转移的相关手续。对于申请不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应书面告知调入单位,且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社会保险关系仍由调出单位代为管理。对于申请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应按照调入单位所属参保地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转移手续。

3.结果告知。调入单位业务经办部门,应在办理完毕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的次月,书面写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情况(一式三份),分别转交调出单位和参保职工本人,另一份由调入单位存档。结果告知是现用工单位必须应尽的义务,使调出单位和参保职工本人明了参保的现状,避免因中断参保而造成流动人员社会保险权益的损害,确保转移的实际效果。

(三)转移管理要注意的有关事项

1.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后,要严格执行新参保地的政策规定。对于需要补缴一定年限的保险费才能享受相关保险待遇的,应由参保职工本人全额承担补缴费用。根据目前各地社保部门出台的政策看,对于需补交一定年限的保险费,仅限于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上存在,以后其他险种是否存在,需根据当地社保部门出台的政策执行。

2.社会保险关系仍由调出单位代为管理的,调入单位须按月随工资代扣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连同单位缴纳部分,以季度为一个周期及时转入调出单位指定账户,确保参保职工和用工单位及时缴纳保险费。

参考文献:

[1]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2]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0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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