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14: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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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消费者不只关注商品的基本功能和使用年限,也逐步的注意商品的文化以及与当前的社会发展是否匹配。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在描述商品质量时不能再简单的认为是内在质量,还需要描述它的外在和市场质量。这都是由于买方市场在当前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下而逐步形成,各企业间为了争夺消费者的竞争变得激烈。
商品的内在质量比如基本的使用功能,我们能使用这个商品的年限,使用期间是否可靠以及使用期间是否安全等,是最基本的要求,要给于消费者最基本的功能和最基本的安全性。商品的外在质量比如外在的式样和使用的材质质感等,针对的是消费者的审美诉求。而商品的市场质量比如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度,该商品是否有名以及消费者使用中的售后情况等,针对的是在市场中的影响力。
二、加强商品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一个企业想得到发展,必须有良好的企业形象,而企业形象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诚信。而企业有信誉的服务和经营,真诚和实在的面对消费者,让消费者体会到好的商品和服务质量,就是诚信的表现。而且消费者也愿意去消费那些质量和服务都很好的商品,这是当前市场经济的规律。想做好诚信,质量管理就称为了很重要的一点。
1、商品质量影响着企业的商品形象
一个企业的在社会上的信誉以及在公众中的知名度,与它自身的企业形象是息息相关的,而想获得一个良好的企业形象,很重要也是很基础的一点就是有一个很好的商品质量。想让旗下的品牌成为一个名牌,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质量足够好。在顾客的潜意识里,名牌除了信誉好之外,还要具备很好的质量。因此,很好的质量对商品是很重要的。
2、商品质量影响着企业的经营形象
企业销售到市场上的商品除了要保证最基本的质量之外,安全和环保也是值得考虑的,既不能伤害身体,也不能损坏环境,而这些都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形象的。此外,想提高企业形象,还涉及到形象质量的问题,而想提高形象质量,需要在经营方针和战略上去努力的塑造一个诚信的形象。而消费者对于形象质量的认知有以下几点变化:第一点是,消费者现在不止要求商品是符合质量要求的,他们也希望商品能有更广泛的适用性;第二点是,消费者现在不止注意狭义的功能质量,也会注意到售后质量,甚至外观质量和性价比的质量等;第三点是,在商品基本的有形的硬性质量之外,消费者也会注意到服务这样的无形质量。而企业也需要不断的跟进和研究消费者的需求变化,也更好的维护企业的商品质量和形象。
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要素
1、资源管理
企业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要调用各种资源,而资源管理是让生产高效进行且保证产品质量的有效手段,分为以下三方面:
( 1) 人力资源管理。人是左右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生产过程是不能脱离人的影响的。所以对于人力资源的管理一定要加强,企业要重视人才的培训、引进和开发,要在质量管理活动中利用好人力资源。
( 2) 信息资源管理。在产品生产中,会有多种多样的信息影响产品的质量,不只是企业内的诸如管理层和工人间的信息,工人和工人的信息,也包括外部的诸如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产品交流的信息。
( 3) 物质资源管理。想搭建一套质量管理系统,有一些物质基础比如数据库和网络等也是必须的,没有它们就无法搭建一套完整的体系。
2、管理职责
( 1) 为企业制定质量方针。企业的质量方针指的是,企业在质量体系中的产品等级,代表了企业质量的形象,是产品质量的目标,以及相应管理人员的作业情况。
( 2) 为企业规定质量目标。企业的质量目标指的是质量方针的具体化,是质量方针具体行动步骤的落实。质量目标的主要目的是保证产品质量标准与消费者满意的一致性,保持企业产品质量改进的持续性以及企业在效益与效率增长上的高效性。
( 3) 为企业确定质量职责和权限。企业的质量职责和权限指的是,企业的生产员工和管理人员结合质量控制上的具体任务、责任和权力所做的规定。另外,职责和权限配置以生产员工和管理人员的团结合作作为基本原则。
3、企业产品实现过程
企业产品实现过程可以用企业产品的质量环来进行表示。企业产品的质量环指的是,从识别消费者需要到评定消费者需要是否被满足的各阶段过程中,影响产品质量相互作用、相互活动的概念模式。企业产品实现过程的概念模式,包括了消费者意见汇总的过程、产品设计的过程以及产品生产的过程。其存在于企业管理和企业产品的全部过程中。
四、如何加强企业的质量管理
1、必须确立全新的质量管理观念
在当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企业要想实现质量管理的加强,在具有强烈的质量意识的同时,还要根据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况,不断进行质量观念的更新。市场的发展与变化是一个动态过程。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除此之外,产品的更新换代周期也越来越短。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要树立全新的、动态的质量观念,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的规律,进行质量标准的调整,从而生产出最大限度满足顾客需求的产品。
2、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
企业的生产过程是一个物质转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将多种生产要素进行有机结合,并按一定的程序和规律进行转化。现代企业必须做到扎扎实实落实基础管理与基本制度。企业在制定基本制度时,不仅要符合企业的整体规划目标,同时也要关注到每一个生产环节,要让企业的工作人员真正懂得:制度是维系质量的根本保障,让每一位工作人员将执行规章制度作为自觉行动。质量管理制度是对生产活动经验的总结,是体现企业人员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与规范要求。良好的管理制度既能对工作人员进行行为的制约,同时也能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使其成为为实现企业质量目标而发奋工作的人。
企业质量标准是企业生产运作的基本准则。企业质量标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是否能正常发展。由此可见,为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评估制度。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这决定了质量标准不能一成不变。为保证企业的质量管理始终能在高起点上运作,要求企业要根据市场的发展情况,对企业的质量标准不断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并确立最为合适的质量标准。
为了体现按劳取酬和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应当把质量工效与工资挂钩,从而积极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使其把企业利益同自身利益相结合,把自己置身于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活动中,充分体现责任、效率与利益。通过实行质量工效与工资挂钩制度,可以在企业内部形成目标一致、责任同负、风险同担、效益同享的质量共同体。
3、树立企业质量文化意识
企业的质量文化指的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要,并适应外部的激烈竞争环境,企业全体员工所共同拥有的与质量价值观。建立和发展质量文化需要对如下观念进行转变。质量管理是一种全过程管理,需要全员参加;质量管理需要以人为本,管理层的质量观念的转变才是质量文化的关键。只有提高了企业的质量文化水平,才能更好的实行企业质量管理的措施。
一、按照国务院、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确定的分工归口范围,商业部管理的重点产品和商办工业产品,其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请你们配合本地区计经委、经贸委(厅、局)、商检局进行清理整顿。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检查近二年出口商品质量事故情况,企业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是否坚决,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商品质量保证体系是否严格,标准、计量、测试、信息和文明生产等基础工作是否完善。
三、清理整顿工作要同出口商品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健全质量责任制、制订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相结合。各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要积极开展质量管理的咨询、诊断工作、协助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以计量单位和数值进行结算或者标称的商品经营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商品计量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在市技术监督局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法定计量单位)
商品经营活动中,凡需计算商品量的,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五条(经营者的计量责任)
商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和定量包装、定量灌装商品的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应当本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保持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保证商品计量的准确性。
第六条(计量器具的检定)
对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由技术监督部门实行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的目录,由市技术监督局公布。
第七条(计量器具的配备)
销售者和生产者应当配备与其商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量器具。
销售者销售商品或者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定量灌装商品时,应当使用极限误差小于或者等于该商品计量负偏差的允许值的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的配备规范,由市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八条(商品计量负偏差的允许值)
商品计量负偏差的允许值,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未规定的,按本市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商品量的明示)
销售者、生产者在商品经营活动中,必须向用户、消费者明示商品量的准确数值。
商品量的数值必须由合格的计量器具测得。不得伪造商品量的数值。
第十条(商品量短缺的补偿)
商品经营活动中,商品量短缺超过规定的,销售者应当向用户、消费者补足份量或者补偿损失。
销售者在补足份量或者补偿损失后,对属于商品生产者或者提供者责任的,有权向商品生产者或者提供者追偿。
第十一条(特殊商品的商品量检测)
根据市场商品量检测的需要,市技术监督局可以制定特殊商品的商品量检测方法,在本市商品经营活动中实施。
第十二条(禁止事项)
销售者和生产者不得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不得伪造、盗用强制检定印、证。
第十三条(调解和仲裁检定)
在商品经营活动中,因商品量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仲裁检定。
在争议的调解、仲裁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与争议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以及有争议的商品量。
第十四条(对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而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伪造数值的处罚)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或者伪造商品量数值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对伪造、盗用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伪造、盗用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使用非法计量器具的处罚)
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对配备计量器具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不按照计量器具的配备规范配备计量器具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对商品量短缺的处罚)
商品计量的负偏差超过规定的允许值,又拒绝向用户、消费者补偿的,责令其补偿损失,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主体和罚没收入)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技术监督部门执行,其中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也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
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时,应当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定量包装、定量灌装商品:指在生产过程中按规定数值的商品量进行一次性包装、灌装并有统一净含量标记的商品。
(二)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指在商品销售和定量包装、定量灌装商品生产过程中能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和量具。
(三)极限误差:指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检定规程中对计量器具所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值。
(四)商品计量负偏差:指商品量的实际数值低于商品结算或者标称量的状况。
(五)仲裁检定:指用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第二十三条(出口商品的例外情形)
在对外贸易中,生产者根据外国客商订制、订购出口商品的要求而使用的计量器具和计量单位,不受本办法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部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以计量单位和数值进行结算或者标称的商品经营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商品计量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在市技术监督局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法定计量单位)
商品经营活动中,凡需计算商品量的,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五条(经营者的计量责任)
商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和定量包装、定量灌装商品的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应当本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保持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保证商品计量的准确性。
第六条(计量器具的检定)
对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由技术监督部门实行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的目录,由市技术监督局公布。
第七条(计量器具的配备)
销售者和生产者应当配备与其商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量器具。
销售者销售商品或者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定量灌装商品时,应当使用极限误差小于或者等于该商品计量负偏差的允许值的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的配备规范,由市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八条(商品计量负偏差的允许值)
商品计量负偏差的允许值,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未规定的,按本市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商品量的明示)
销售者、生产者在商品经营活动中,必须向用户、消费者明示商品量的准确数值。
商品量的数值必须由合格的计量器具测得。不得伪造商品量的数值。
第十条(商品量短缺的补偿)
商品经营活动中,商品量短缺超过规定的,销售者应当向用户、消费者补足份量或者补偿损失。
销售者在补足份量或者补偿损失后,对属于商品生产者或者提供者责任的,有权向商品生产者或者提供者追偿。
第十一条(特殊商品的商品量检测)
根据市场商品量检测的需要,市技术监督局可以制定特殊商品的商品量检测方法,在本市商品经营活动中实施。
第十二条(禁止事项)
销售者和生产者不得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不得伪造、盗用强制检定印、证。
第十三条(调解和仲裁检定)
在商品经营活动中,因商品量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仲裁检定。
在争议的调解、仲裁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与争议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以及有争议的商品量。
第十四条(对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而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伪造数值的处罚)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或者伪造商品量数值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对伪造、盗用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伪造、盗用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使用非法计量器具的处罚)
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对配备计量器具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不按照计量器具的配备规范配备计量器具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对商品量短缺的处罚)
商品计量的负偏差超过规定的允许值,又拒绝向用户、消费者补偿的,责令其补偿损失,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主体和罚没收入)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技术监督部门执行,其中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也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
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时,应当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定量包装、定量灌装商品:指在生产过程中按规定数值的商品量进行一次性包装、灌装并有统一净含量标记的商品。
(二)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指在商品销售和定量包装、定量灌装商品生产过程中能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和量具。
(三)极限误差:指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检定规程中对计量器具所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值。
(四)商品计量负偏差:指商品量的实际数值低于商品结算或者标称量的状况。
(五)仲裁检定:指用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第二十三条(出口商品的例外情形)
在对外贸易中,生产者根据外国客商订制、订购出口商品的要求而使用的计量器具和计量单位,不受本办法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