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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生态环保方面的建议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一)深化认识,促进实际工作。我局始终把办理建议提案作为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环保工作水平和自身素质的切入点,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与反馈,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创新工作方式,力争办理工作能让代表委员满意,使百姓得益。在办理的全过程中,大力弘扬和打造充满激情的活力环保、以人为本的民生环保、务实创新的能动环保、敢于担当的责任环保和风清气正的洁净环保,深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加快推动生态环境超前实现现代化指标的实施进程,努力推动环保工作实现历史性转变。
(二)领导挂帅,完善办理机制。针对这几年来,我局承办的建议提案数量逐年增多的情况,我局办公室未雨绸缪,提早介入,对接手的建议提案均在第一时间,根据各议题的关注重点和各处室、单位的相关工作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对办理难度较大的都进行深入研究,共同探讨,并督促早做准备。待正式交办后,即召开局专题会议,对建议提案承办工作进行专题部署,明确每件承办件的责任处室、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局长办公会议定期对办理进度督查,及时分析解决办理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所有主办件均有局领导带队走访汇报,沟通协调,全过程参加。对于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点议题,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全部答复意见,都由主要领导审签。
1、市民对目前环境质量状况满意度评价。调查显示,3/4的被调查者对我区目前的环境质量状况感到满意或基本满意,满意率达到76.72,但也有18.3的市民对环境质量现状表示不满意,还有4.99的人表示很不满意。
2、市民对生态区建设的了解情况。通过不断加大环境综合治理力度,组织开展生态区建设宣传周、创建生态街道、创建“绿色社区”、环保知识家庭竞赛等主题活动,使生态区建设逐渐深入民心。从调查结果看,有64.32的市民对我区正在开展的生态区建设活动表示了解或基本了解,20.54的市民表示听说过,但具体情况不太了解,有15.15的市民表示不了解。
3、市民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评价。在“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和“当前环保宣传力度”两个问题上,市民的满意率分别为76.76和65.47,市民普遍对政府在环境保护领域取得的成绩表示肯定,但也有7.16的市民提出当前政府在环保宣传工作方面脱离实际,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
二、市民对我区环境污染状况的评价
1、大气污染——老百姓最头疼的问题。在被问及“目前我区污染较重的问题有哪些?(按污染程度依次选择)”时,53.74的市民认为大气污染是各类污染源中的“第一杀手”,次选比例也达到15.63。其中机动车尾气和工业废气污染最为严重,分别占大气污染的48.71和30.3,道路扬尘、饭店油烟等也是市民反映较多的问题,仙林社区一些居民对无证摊贩的煤烟污染表示强烈不满,要求环保、城管等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
2、工业废水和白色污染——影响城市环境两大公害。市民反映的其他污染较重的问题依次是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首选比例分别为18.5、17.84、9.91,少数市民还特别提到了琉璃幕墙的光污染问题。调查显示,市民认为最严重的水污染是工业废水,比重高达54.3,其次是河道源头污染,占32.17,家庭排放污水及其他占13.52。在固体废弃物污染中,有47.58的市民认为最严重的是塑料包装、容器的泛滥,28.02的市民认为是生活垃圾不能得到及时处理,还有22.38的市民认为是废旧电池、电瓶未能有效回收。
3、噪声污染——市民关注的焦点。由于环保、行政执法等部门采取夜间噪声监测,控制施工建筑噪音,加大降噪材料投入等有效措
施,市民在此次调查中普遍反映“这两年耳根清静了许多”,所以有53.47的市民将噪音放在各类污染中的最后一位,但其受关注程度却
大大超出预期想象。(见下图)
三、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保护环境需要政府的决策行动,更多的是需要全民的参与。此次调查发现,我区开展的打造“绿色城区”活动,扩大了环保声势,宣传了环保知识,市民环保意识得到明显增强。
有49.8的市民在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两者间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37.89的市民认为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关键是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还有8.79的市民则认为要以经济建设为先。
有59.67的市民表示愿意参加义务环境监督管理和相关的联席会、听证会,希望通过这些形式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显示了很强的社会参与意识,其中高学历人群参与热情尤为强烈。有27.03的市民表示无所谓,还有13.31的市民不愿意参加。
有67.16的市民明确表示若提供机会则愿意植树,绿化意识普遍较好。但由于现实中真正的机会不多,市民希望有关部门包括相关社会团体能够多提供机会,以调动公众的绿化积极性。
有45.36的市民在餐馆就餐时会使用餐馆的消毒餐具,同时让我们惊喜的是有32.7的市民愿意就餐时自己携带餐具,有21.94的市民选择使用一次性木筷。一些小餐馆由于顾客量小,从成本考虑而放弃使用多次消毒餐具,加上坚决拒绝一次性木筷的顾客并不多,造成了“店家购买,顾客使用”的恶性循环。
有67.86的市民完全支持对出租车、公交车进行“油改气手术”,希望大力发展绿色交通。有8.88的市民持不支持态度,认为只要维持现状即可,一则因为“油改气手术”费用太高,二则如果配套改革跟不上,比如加气站不足,很容易造成交通瘫痪。
四、市民的期望及意见建议
本次调查 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同时也收集到许多有关生态区建设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建议、意见,这些意见建议饱含了广大市民对我区的深切热爱之情,也表达出对“绿色城市、居住天堂”的追求与向往。
1、最希望居住的社区是花园式社区。调查显示,40.54的市民最希望其所居住的社区创建成花园式社区。35.76的市民最希望其所居住的社区创建成安静社区,其中以朝晖街道塘南、华联社区,长庆街道吴牙社区以及天水街道环北新村社区呼声最为强烈。16.84的市民最希望其所居住的社区创建成油烟达标社区,其中武林街道的中北、仙林社区支持率最高。6.86的市民最希望其所居住的社区创建成无违章建筑社区,潮鸣街道东河社区和朝晖街道虹园社区的居民对此反映相对较多。
2、最感兴趣的活动是社区绿地保护行动。在被问及“您认为我区的环保工作还需要在哪些方面继续努力?”时,市民对“城市绿化”、“污染防治”、“环保投入”、“严格执法”等选项的点击率都比较高,分别占53.31、50.62、49.38、46.07。在众多环保宣传教育活动中,有46.28的市民选择了与人居环境密切相关社区绿地保护行动,45.87的市民钟爱于生态考察,42.56的市民希望参观污水、垃圾的处理过程,41.74的市民则对垃圾分类回收活动很感兴趣。
3、调查中一些有代表性的意见、建议。
(1)长庆街道吴牙社区居民提出,①住宅小区的污水及路面破损后造成的积水对环境造成影响,低洼处要填平。②居民住宅区生活垃圾处理还有盲点、死角,社区要作为卫生的重要问题来抓。③对城市污水管理出口进行清查,严防污水流入住宅区造成污染。④实行环保责任制,做好垃圾分装和废旧电池回收(特别是电瓶车的电瓶应定期实行回收)。⑤要求解决小区汽车废气污染问题。⑥加强环保执法力度,开展环保志愿活动,加强生态区建设的科普知识宣传,持之以恒,在中小学开展生态建设知识教育,从娃娃抓起。
(2)朝晖街道虹园社区居民提出,运河两岸的环境整治需要长效管理。
(3)朝晖街道华联社区居民提出,要在充分分析生态系统的支撑能力及瓶颈的基础上,编制一份能充分体现城区特色,探索创新,规划理念领先,操作性强的生态区建设规划。以景观生态建设为突破口,提升城市品位。建设生态型的中央商务区,坚持以人为本,营造人文生态环境。
(4)朝晖街道塘南社区居民提出,可以学一学东南亚的做法,以法律为后盾,用强制措施保证自然人、法人的行为符合环保要求,这是行之有效的方法,脱离这个前提说环保等于空话一句。
(5)天水街道灯芯巷社区居民提出,①应控制玻璃幕墙,减少光污染。②加强执法力度,马路上经常能看到冒黑烟的助动车、公交车,尾气污染厉害。
(6)天水街道环北新村社区居民提出,①目前电瓶车已大量投入使用,而一年后的废电瓶回收再利用却没有跟上,希望早日有地方可回收利用。②加大宣传力度,使每一个市民都能提高环保意识,政府要多创造必要条件(如植树、绿化),以提高生态环境质量。③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投入较少,如果环保基础设施长期跟不上,要从根本上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是不可能的。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 扶贫 对策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overty alleviation 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R139+.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 、生态安全保护区发展与建设
承德市的水源涵养保护区、动植物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大多分布于边远贫困地区,既要对生态环境保护,又要消除当地贫困,本身就是互相矛盾的。例如,围场坝上地区近80%的国土面积为森林与草原生态保护区,生活在当地的居民多以草原放牧、树木砍伐、农田耕作或采摘打猎为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坝上生态环境,这些经济活动从国家的政策法规上是禁止的。即使这样,坝上地区居民依然摆脱不了贫困面貌,一直是向自然索取,维持生计。
通过对上述现象的长期研究,本文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地方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或办法,将保护区内的放牧草原、田地及林地等资源进行“休养”,与居民签订长期的休牧、休耕及禁伐工程合同,时限为10至15年,按照当地租用土地的平均标准给予补贴,并提供成本补偿,用于植树、种草的管理与护理,补偿额度达总成本的50%。休养合同到期后,当地居民可续约或转为农田使用;
二是,对保护区内的贫困居民进行生态移民工程。充分结合国家新民居建设等优惠政策,做好移民扶贫。从居民的贫困程度上,可以划分优先级、中级、一般级三种评定级别,分级、分重点、分批次实施移民工程,其工程款项全部由国家财政支出;
三是,饮用水水源、重点流域或湖泊的沿岸贫困居民,首要解决穿衣吃饭问题,同时还要保障优良生活环境。国家从农田种植、畜禽养殖等方面给予高于其他一般地区的补贴,并在生活污水、垃圾及人畜粪便治理工程上给予全额补贴,日后维护及运营还要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建立长效机制,杜绝“形象工程”的发生。
“十二五”期间,承德市在生态环境保护区工程建设方面应着眼于完善基础设施、加强环境监管能力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做好各个保护区的环境奠基,逐步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十三五”期间,应实现从局部到整体的过渡,利用完善长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实施“休养”工程、生态移民工程等规划重点项目,完全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区状态,使居民摆脱贫困,步入小康。
二、生态文明、城乡环保发展与建设
“十二五”期间,承德市应完成生态文明示范区中期建设,并通过生态市建设的验收;城乡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全市空气环境质量好于Ⅰ级天数比例达80%以上;工业污染治理取得实质性进展,倡导循环型工业企业发展;各县区60%以上的农村地区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创建一批国家级生态乡镇、生态村。重点提出城市重点区域空气PM2.5常规监测能力建设工程、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环保基金工程、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一村一优”工程(释义:每个村庄推选出环保之家,从生活方面做到环保突出的,给予环保家庭资金奖励)等重点项目。
“十三五”期间,承德市开展环保模范县区、乡镇评选活动,并制定环保专项资金定向投入、环保型建设项目优先建设扶持等激励政策。一旦被授予模范称号,该县区或乡镇将获得特殊政府津贴、税收免缴等优惠政策支持,并鼓励其拿出30%以上的年财政收入作为环保扶贫基金,主要用于城镇、乡村的环保事业发展。
三、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建议
“十二五”期间,国家把农村各项环境保护事业作为发展重点之一,并将大量资金投放到农村地区,这必然是一个契机。承德市尚为经济不发达地区,广大农村地区较为贫困,还要担负着“保水源、防风沙、治污染”的重任,更加难以摘去贫穷困难的“帽子”。考虑到承德市特殊的地理位置,建议向国家提出“区域生态补偿政策”、“贫困农村地区生态补偿政策”、“大气环境生态补偿政策”等一系列补偿机制的建立。
所谓“区域生态补偿政策”,与之前提出的“流域生态补偿政策”有些类似,却不尽相同,其特点在于把承德市较为重要的、需特殊保护的区域作为国家生态补偿对象,如丰宁、围场坝上地区,滦平、兴隆、平泉京津水源上游地区,以整体连片区域进行补偿。同时,应把补偿方式从单一经济型转向多元型,可体现在地方财政税收全部返回、建设项目支撑体系建立、农村劳动力优先输出、先进技术无偿引入等方面,使该区域优先发展各项经济,最终带动地方人民脱贫致富。
“大气环境生态补偿政策”,即是以承德市环首都经济圈内的县区为补偿对象,从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角度出发,在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尾气治理等方面进行技术引导、资金投入,保障北京地区空气环境质量利好。
四、区域环境保护政策建议
承德市的众多河流属于海河流域,从流域环境保护方面,我们应谋划更加丰富的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例如滦河流域沿河农村连片整治项目、重点工业企业废水再生利用项目、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延伸扩容项目、生活垃圾分类综合利用项目等。总的原则是,水污染物减少排放,改善流域水环境功能,恢复水体环境容量,最终争取国家经济支持,实现“双赢”。
参考文献:
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对地方改革的鼓励力度不大。
十多年来,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不断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重大生态环保工程的生态补偿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以“现状导向”定补贴额度和地区的弊端,即污染和破坏问题越严重的地区往往所获补贴额度越大。一些中央支持的生态环保项目耗费大量资金,长期不见明显效果,也没有相应的成本效益分析。一些“试点示范”项目实际上是向生态环境差的地区转移支付“专项资金”。
三、必要的顶层制度设计过于考虑对经济发展的暂时影响。
环境税政策至今没有出台。电价、土地和矿山资源价格、污水垃圾处理费价格政策过多考虑生产生活成本,较少考虑资源环境代价。环境损害赔偿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现行法律和国务院法规追究违法行为基本上是以违法行为的性质,而非以违法造成的环境后果来确定追责力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至今没有出台。因此,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必须突破现有的体制机制框架,采取鼓励地方改革创新的必要措施,并给予地方必要的制度创制权。鉴于改革的力度、社会可承受的程度必须协调,有必要选取经济比较发达、改革承受能力相对强的地区设立试点区进行先行先试。下面就生态环保的体制机制改革提几点看法:
(一)试行“中央财政补贴与地方环保改革成本和污染物减排数量挂钩”的转移支付与生态补偿政策由地方政府、研究机构、中央和省专家联合核算成本收益后,由中央或省财政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贴。补贴可先发放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制定补贴办法,中央和省认可后向有关企业支付。对主动治理污染物、提前实现油品升级、超过规定目标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的地区予以补贴。
2环保措施落实过程存在的资金保障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水利和水电工程立项审批程序不完全一致,一般来说水利项目立项实行审批制,水电项目实行核准制,水利项目审查环节相对更多一些。本节以国家审查的大型水利项目为例重点讨论环境保护措施落实过程的资金保障机制。尽管水利部门从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方面,为环境保护措施设计与实施建立了较完善的基本保障体系。但是,较突出的问题是环境保护投资难以得到完全保障,其主要原因如下。
2.1技术因素对环境保护投资估算的影响
2.1.1工程设计深度不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各阶段环境保护设计深度均要求与主体工程设计深度一致,但一般设计深度与要求有一定差距,表现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深浅不一。
(1)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阶段设计深度不够主要表现为,这一阶段仅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没有独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开展环境现状的实际调查。因此,环境影响篇章中环境保护目标不明确、环境保护措施针对性差,甚至漏项。在这一阶段,设计人员往往类比其它工程或按工程总投资比例计列环保投资。现状情况是项目建议书阶段的投资一般偏少,“包不住”可行研究阶段的环保投资。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提高本阶段的设计水平;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开展环境现状调查,基本明确环境保护目标;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初拟环境保护措施。
(2)可行性研究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满足可行性研究阶段深度要求,但环境影响评价人员不掌握投资估算的编制方法,也不能正确估算环保投资。因此环境影响评价人员采用较多的方法也是照搬其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保投资,这样即便环保措施合适,投资不一定合理,同样会在审查或评估时被取消或大幅核减。
(3)初步设计阶段。本阶段环保工程选址大部分落实不了,无法进行工程布置,设计方案空泛。初步设计阶段环保设计仍停留在可研阶段深度,致使工程量和投资与实际情况相差较大。概算投资以照搬可行性研究阶段估算投资的情况较多,这就不能将可研阶段漏计的投资找补回来,也就失去了在初步设计阶段进一步落实环保投资的作用。工程设计深度不够,导致环境保护措施空泛,投资误差大。设计深度不够的问题直接影响环境保护投资概估算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到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2.1.2环境保护投资概估算编制体系不完善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投资概估算编制的依据是《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投资概估算编制规程》(SL359-2006),规程划分的环境保护费用包括工程措施费、非工程措施费、独立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融资利息,但是没有相应的概算定额,使得投资编制人员仍然不能很好地应用这一规程。此外,无论是水利水电设计院的环境保护设计人员,还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专业人员,大部分人缺乏概预算方面的专门知识,不熟悉投资概估算的编制方法。也正由于这两方面的原因环境保护投资估算过程中常常采用类比方法,类比其他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而得到相应的环保投资概估算。但是水利水电工程的环境影响具有因工程建设位置不同,环境影响也不同的特点,类比的环保措施和投资往往与实际存在较大差异。另外,还有一种常用的方法是,按主体工程总投资的比例估算环境保护投资,这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拍脑袋”性质,更加不切合实际。由于环保投资编制中存在的这些技术问题,在工程管理部门评估及批复时,很容易误导评估及批复人员,认为措施必要性不大,或投资不合理而被大幅度削减或砍掉,进而导致环境保护措施无法完全落实。另外,过鱼设施和分层取水的投资通常列入主体工程投资中容易被忽视而不利于落实。
2.2管理部门审批对环境保护投资的影响
根据我国的管理体制,水利部门承担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管理与审查工作;环保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和环境保护设施的监督管理;而发改委负责环境保护措施设计评估与投资的批复。这种管理体制意味着经水利管理部门审查认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环境保护措施,都要经过发改委的批复。在三部门的审查中,不同的审查部门聘请不同的专家,不同专家对环境保护措施的认识不完全相同,以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审查为例,有的工程在水利部门预审后,环保部审查时认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还不够,而发改委审查时又认为不必要。表2列出了近年来不同部门审查的部分工程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变化情况,由表2可以看出不同部门审查对环境保护投资有一定的影响,投资的变化反映了不同部门管理职责的差异。这种不同部门审查影响环保投资的现象是由我国管理体制所决定,也是必然和客观存在的。
3环保措施落实的保障机制
3.1制定完善的标准体系,加强环保投资编制人员的培训
水利部于2007年2月了《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投资概估算编制规程》(SL359),2011年1月了《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L492),《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和《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经修订后也即将。但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概算定额,尽快完善概估算编制体系,将SL359规程纳入概预算范畴,首先让各部门都认同该规定。三阶段编制规程是规范各阶段设计深度的标准,建议尽快实施。同时要加强环保投资编制人员的培训,使得专业人员了解和掌握这些标准和规范。针对目前环境保护设计深度普遍达不到相应阶段的技术要求,重点培训环保设计人员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三阶段的环境保护部分内容和深度。通过培训让工程设计人员提高环保意识,了解项目建议书阶段环境影响篇章重要性,明确环境保护目标和开展环境现状调查的必要性。对于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人员和环保设计人员,还应宣贯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规程规范主要内容和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投资概估算编制,重点培训环保投资项目划分、费用组成、基础单价和工程单价及独立费用编制方法等。鉴于部分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人员不属于水利水电行业,环境保护投资编制的培训可委托水利工程环境专业委员会组织实施。要提高设计质量,水利工程设计单位还需加强环境保护设计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各设计阶段的深度进行设计,准确计算工程量和投资,为环境保护措施与投资批复提供依据。
3.2过鱼与分层取水设施投资
从主体工程中分离投资较大的鱼道及分层取水设施从主体工程投资中分离出来,列为环保投资,有利于其投资的批复。首先,鱼道及分层取水设施作为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其投资应该纳入环保投资,这样做也可提升环境保护的重视度;其次,对于主体工程而言,鱼道及分层取水设施为小规模措施,隐藏在庞大的主体工程中,在进行投资审查时,容易被忽视而被砍去。
3.3各部门之间加强沟通,保障措施的落实
鉴于目前水利工程的环境保护多部门分管制度,水利部、环保部、发改委在加强本部门的职责外,需要建立沟通机制,相互信任,共同促进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发改委在评估与批复过程中充分吸纳水利与环保部门的意见,保障环境保护措施与投资的批复和落实,使水利水电工程以最小的环境和生态代价而健康发展。
4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到以下几点认识:
(1)在提倡环境保护、生态文明,人与自然和谐的新形势下,建设鱼道、鱼类增殖放流站,分层取水等环保措施,已成为闸、坝等拦河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的必备措施。
记者:王局长,为什么说2007年是河南省自然生态保护工作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
王争亚: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生态文明观念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的要求。从2007年开始,生态保护成了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更加重要的工作之一,列入了河南省环保工作的主干线。国家机关多个调研组来河南调研农村污染防治、水源保护、生态修复、生态补偿方面的问题。总局和省政府机关领导多次批转关于生态保护方面的案件,要求限期查处,省政府关于矿区整顿的力度不断加大。2007年10月份召开的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了生态文明的理念,把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到了空前的高度,这一次又一次的生态环境保护波浪不断推动着生态保护战略的实施,同时也不断地增强我们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信心,使我们在生态保护工作中的思路不断拓展、深化。
1年多来,河南省环保局积极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着眼为中原崛起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支撑这一目标,围绕全省年度环保工作重点,在突出抓好农村环保工作的同时,积极做好资源开发中的环境监管和特殊生态功能的环境保护工作,较好地完成了2007年度各项工作任务。
记者: 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方面,河南省环保局采取了哪些措施?
王争亚: 我们以全面启动《河南省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为重点,努力推进“三创一治”(即: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小城镇、生态文明村创建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工作。
2007年5月份,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河南省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河南省环保局积极督促各省辖市编制本辖区的《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对农村环保工作的各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2007年底前18个省辖市和大部分县(市)均已完成编制与报批、印发工作,为河南省今后几年农村环保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下发后,我局及时组织召开会议,统一思想,建议今后几年农村环保工作重点就是落实《河南省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
狠抓 “三创一治”,有重点地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将 “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 中2007年应完成的生态示范区、生态县(市)建设和创建环境优美小城镇、生态文明村及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任务,分解到各省辖市,实施重点督促指导,及时调度,通报情况。还经常利用节假日和到市县参加其他活动等机会,对列入责任目标的工作及时进行重点调查研究,当面指导,督促其按期保质完成。
记者:通过这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
王争亚: 在2007年,有义马、偃师、舞钢、桐柏等11个县(市)完成了生态县(市、区)规划的编制工作。西峡县、孟州市、修武县、鄢陵县、范县、南乐县、濮阳市华龙区和郑州市惠济区等8个县(市)完成了生态示范区的建设任务和考核验收工作,2007年11月底前已上报环保总局确认命名。河南全省完成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县(市、区)达28个,有近20个县(市)开展生态县建设。
我局还对列入2007年度的20个乡(镇)完成省级以上环境优美小城镇创建任务的单位组织了考核验收,督促239个市级生态文明村、20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水治理综合示范工程,通过市级环保部门的验收。全省省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已达40余个,市级以上生态文明村已达400余个,各省辖市,特别是一些重点养殖县(市)都建成了一批规模化养殖粪污水治理示范工程。
“三创一治”工作的开展,继续推动了全省有关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实现“双赢”,在区域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的同时,环境质量得到了改善。2007年完成生态示范区创建任务的8个县(市、区),不仅综合经济实力在全省排序名次均有大幅度提升,群众对环境质量满意度也显著提高。完成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创建任务的地方,面源污染得到较好的控制,农村呈现生产发展、环境整洁的新气象。各参创单位在本地区环境优势得到了发挥,不仅扩大了知名度,而且使环保工作在地方党委、政府的决策过程中,也提高了地位;养殖企业的污染治理,也促使农村秸秆、粪便资源化利用率提高,对面源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作出了直接贡献。
记者: 在依法行政、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方面,河南省环保局做了哪些工作?
王争亚:河南省环保局依法加强生态类项目环保审批监管,严格环保准入和生态修复。对不符合资源开发准入政策的以及生态破坏严重或违法建设超过2起以上的地区停止受理审批资源开发类项目;着力加强对资源开发类建设项目审批后的督查和“三同时”验收工作;利用多种机会对洛阳、三门峡等重点资源开发区的生态类项目监管强化现场督查,及时提出加强监管的具体措施建议;配合技术评估单位在环评文件审查时,对环评文本编写工作提出管理要求,不能达到要求项目的环评文件,对编制单位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
记者:在组织查处违法建设和投产方面有典型的案件吗?
王争亚: 自2007年以来,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我们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组织查处违法建设和投产的案件多起。例如:河南省环保局致函南阳市政府,制止其违规审批小水电项目的行为;督促洛阳市政府严肃查处嵩县白云山、栾川老君山、龙峪湾等三个风景区无序开发、未批先建的行为;对位于焦作、郑州之间的惠武黄河浮桥和荥武黄河浮桥两个项目下发了查办通知,要求焦作、郑州两市环保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对屡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嵩县龙羽山川钼业公司和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停产治理和罚款建议;对固始县违法采石矿点进行了调查处理,并致函固始县政府,提出了制止无序采石行为的具体要求;配合环保总局调查处理了新郑市始祖山违规建设祖龙事件等等。
记者: 2007年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困难在哪里?你们是怎么克服的?
路明强调,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是新世纪农业科学的农业生产的重要目标。他介绍了健康安全农产品的概念,认为生产健康安全农产品有三个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二是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三是应对绿色壁垒,增强我国农产晶的国际竞争力。在生产健康安全农产晶的过程当中,应当注重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保证安全农产品生产的四个环节,建立农产品安全管理的五个体系。在安全农产品的生产中,要保证最佳生态环境,农业投入品达到安全标准,实行清洁生产,产品的加工、储存、包装达到安全标准四个环节。要建立健全农产品的安全标准、监督检测、质量安全执法、质量安全认证、质量安全市场五个体系。
第二,提高资源特别是水分和肥料的利用率,降低农产品的生产成本。
第三,可持续地利用自然资源,要发展现代生态农业,做到物质循环使用,能量平衡开发,采取与环境友好的作物生产方式。
第四,拓宽农业发展领域,开发能源农业和化工农业。
吴晓青委员以“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几点建议”为题,从分析云南省生态环境的现状,总结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经验教训,就我国新世纪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阐述了意见和看法。
他总结我国多年来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经验教训,得出几点启示:第一,生态保护与建设多部门分割的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需要。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必须从实际出发,放弃部门利益,顺应发展的需要,切实解决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第二,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要平衡发展。第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协调。第四, 自然保护区由政府单一管理的模式,已不适应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需要。保护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全民的参与,才能达到保护的目的。第五,环境保护部门要发挥生态保护与建设的主导作用。不仅要履行“统一规划、统一法规、统一监管”的职能,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同时还要参与生态建设的综合协调和服务。
他认为,为有效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的生态环境面貌,必须推进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改进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管理机制。
第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全面发展。
第三,生态建设要与人民群众的经济发展特别是贫困地区老百姓的脱贫致富相结合。
第四,必须高度重视和依靠非政府组织和环保志愿者队伍的力量。
第五,引进和推动自然资源管理模式的转变。
吴晓青委员还介绍了我国当前环境保护的现状和形势,以及相关的对策。
蔡建成委员以“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问题”为题发言。
随着长江三峡水利工程的进展,三峡库区的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他针对目前三峡库区的生态环境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和具体措施。
他认为,目前三峡库区仍然面临严峻的污染问题,表现为:一,库区废水达标率低,污水处理设施严重不足,水体污染趋势加重;二,库区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岸边随意堆放,处理率低;三,三峡库区由于各个支流沿江城镇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基本未处理,沿岸堆放垃圾现象普遍,水污染问题日趋严重。目前三峡库区及其上游生态环境恶化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水土流失严重,河流含沙量高;二、生态环境退化现象普遍。
为此,他提出对三峡库区生态环境建设的建议,并提出实施建议的具体措施。
第一,必须统筹库区、影响区和上游区的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三峡库区应在大规模削减现有污染的基础上,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严格控制不合理的开发活动,禁止新建污染严重的企业。影响区应以水质改善为重点,加大污染防治和工业结构调整力度。上游区在控制水体污染的同时,重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减少泥沙人河量。
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是控制三峡库区上游的水土流失,减少入库的泥沙量。优先实施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及水土保持等工程,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重点资源开发监管区,采用适当措施,使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土流失重点区域得到强制性保护,尽快恢复原有的生态环境。
钱弘道委员引用“外部不经济性”理论,从经济和法律的角度分析了生态环境保护。
空气、河流、海洋和森林都是生态环境财富,生态环境是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福利的公共财产。这些公共的财富被少数人的生产行为所侵害,使得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日益严重。外部不经济性是由厂商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造成的对环境的损害和资源的破坏。厂商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益没有直接的关系,这种不经济性未计人企业的生产成本,而被转移给了社会,即全体受害的社会成员承担了少数企业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结果。
他认为,生态环境污染问题源于两个基本因素:一是没有人拥有产权或没有人强迫他们处于被污染的生态环境中;二是正在被污染的生态环境具有集体消费特征。
随着经济的发展,负外部性正逐渐发展为巨大的威胁,这就要求政府必须进行积极的干预,控制外部性。现实生活中,解决外部性问题主要采取政府管制、惩罚性税收或补助、颁发经营许可证等办法。
他认为,没有法律的保护,生态环境的发展无从谈起。从经济分析角度讲,法律在生态环境的保护中应当起一个降低成本、提高收益、促进资源使用效率的作用。
他介绍了利用税收控制污染的优点,一是可以给污染者提供激励,促使其寻求改进的方法和手段来避免或清除其排放物。二是防止污染者把其生产成本(污染成本)转嫁给其他人。他认为利用税收控制污染与其他管制相比,有很大的优越性。它不要求管理机构衡量包含在税金中的遵守污染控制标准的成本,而只是估计减除污染的收益,这使税收不像排污标准那样容易出现错误。
苟少华委员分析了当前在食品、住房装修等生活中使用的化学产品的污染问题,阐述了化学工业与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
20世纪是化学工业蓬勃发展的世纪,上个世纪中叶,由于化学品产量的剧增,化工产品种类的增多,其对人类健康的危害性和对环境、生态的破坏也逐渐暴露出来。
我国人均资源和能源占有量位于世界平均水平以下,改革开放以后,虽然国民经济每年以高增长率速度持续发展,但经济格局仍以粗放型经营为主,不仅造成能源和资源消耗强度巨大,还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伴随着我国化学工业的经济规模扩大,其带来的危害如环境污染和危害健康实例不断出现。他结合国外环保治理经验和教训以及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特征,对协调好化学工业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提出建议:
一是要合理立法和严格执法,使环境治理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二是加强行业管理,规范企业生产过程。随着我国加入WTO,如何以国际通用标准进行行业管理,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监督市场产品,已是我国环保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三是大力宣传环保理念,提高全民环保素质。建议将有关环保方面的知识纳入全民义务教育体系中;四是增加科研投入,鼓励科研人员开发新技术对于治理生态环境是十分重要的。
另外,张季纶委员介绍了国外的“环保警示教育”,提出环保不仅是政府和企业的意识问题,强制性的环保措施是针对当前环境恶化的形势的,而环保教育才是永恒的、持续的。应着眼于提高全民的环保素质和意识,从基础教育、专业教育和全民教育人手,将环保渗透到教育的各个方面和学科当中,环保教育的立法需要加以重视。
倪晋仁委员提交了题为《面向生态的水资源合理配置与调控》的书面报告。介绍了用生态系统原理来合理调配水资源的水资源系统概念。他认为,传统的水资源利用模式多以取得最大的经济收益为目标,面向生态的水资源利用目标则是水资源系统的整个生命周期内,为自然一社会一经济这一复合生态系统提供最优的生态服务;传统水资源利用以“供给管理”作为核心,面向生态的水资源利用则强调“需求管理”,面向生态的水资源利用、配置与调控模式关注水资源从输入自然一社会一经济复合生态系统到输出该系统的全过程。
面对我国恶劣的自然环境,必须寻找用较少的水资源满足发展需求的新途径。面向生态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是尊重自然规律的客观体现。
面向生态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模式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治愈水资源浪费的良方。面向生态可以使水消耗和水污染更少,并使人们生活得更好。越是生态脆弱的地区,越需要面向生态;越是需要调水的地方,越需要面向生态。面向生态,应该变水资源供需导向为水资源生产率提高导向,变单纯的分配定额制度为水资源的有偿转让制度,按照面向生态的市场机制利用水资源、出租水资源、回收水资源,转让水资源、管理水资源,使节水者获益。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以不同地区的生态需求定开发利用的水资源量,以水定粮、以水定产、以水定草、以水定林、以水定发展。
他认为,面向生态是解决中国水问题的根本出路。面向生态是一个观念的转变,也是一个方向,它的目的是让社会受益,而且是更多地受益和更持久地受益。面向生态追求物耗最小,即在现有技术经济水平和满足同样服务的条件下尽可能地降低物耗、限制污染物排放和减少生态系统的影响。面向生态与一般的“考虑生态”有本质不同,面向生态不是暂时的,而是需要持续的。
他说,面向生态的水资源合理配置和调控是一个新的探索,它将使得水资源配置研究的视角更加广阔。
对于那些想在高速公路附近建立商业网点、郊外市场和娱乐场所的发展商来讲,高速公路的建设意味着巨大的商业机会。但对生态学家来讲,却意味着新的灾难的产生,从生态观点来看,高速公路至少造成以下三方面的负面影响:
1.1自然特征的丧失
高速公路的建设会直接造成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栖息地、地质暴露带或一个地貌特征的丧失。由于高速公路是全封闭的,这样会导致一个栖息整体分割为难于交流的两半,因光照、湿度、温度和土壤营养成分等生态因子的变化而叠加作用产生的影响,导致生物物种的繁衍和组成成分发生变化,生物数量成倍减少。
1.2水文条件的变化
高速公路的建设会导致所在地区水文条件发生变化,地上、地下水流与数量也会发生变化,进而影响路边甚至较远地区的动植物,并会产生水污染和地下水位的变化。
1.3对野生生物的其他影响
根据研究表明:鸟类在高速公路1.6~1.8km范围内繁殖不兴旺;高速公路对哺乳动物(蝙蝠除外)、爬行动物、两栖动物和不会飞的无脊椎动物来讲,是个难于逾越的障碍带;活动能力大的动植物沿公路走廊带状栖息而侵人其它生物群落等等。
2高速公路的环保对策
目前,我国高速公路的环保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环保管理体制已基本建立,而且,高速公路在设计时也都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提出了一系列的环保措施,然而在执行中真正将这些措施落到实处的却少之又少,加上监管的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路的环保质量。为此,我们认为必须:
2.1将环保设计纳人工程总体设计
高速公路工程环境保护应贯彻以防为主、以治为辅、综合治理的原则,将环保设计纳人工程的总体设计,并做好各阶段的环保设计。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拟定环境保护总体设计方案并进行论证;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根据审定意见作出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通过系统设计开发利用环境,尽可能地改善和提高公路环境质量。
2.2制定与环境相协调的行动计划
环境不但包括空气、气候、动物、植物、土壤、水和景观等自然环境,而且还包括人口、住房、生活、生产、社会活动、宗教、犯罪等社会环境。高速公路的建设与运营,对当地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与推动作用,但同时也给当地的环境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些影响包括占地、拆迁房屋、噪声、废气、污水、植物破坏、水土流失、铅污染、振动、公路两侧人员交流阻碍、动物栖息地破坏与活动阻碍、景观与文化遗产破坏等等。在公路建设的前期、施工和运营3个阶段,都必须制定与环境相协调的行动计划。
2.2.1建设前期与环境的协调
每一个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的同时,必须完成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EnviromnmentalIm?pactStatement,简写为EIS),从项目实施可能对周围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包括生态、水、大气、噪声等多方面)的影响出发,筛选出多项具体的重要因素进行全面分析,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在公路的设计中,则继续贯彻EIS所提出的各项环保建议措施,从线路走向选择到路面路基结构形式设计和施工材料的要求,从道路景观设计到交通安全保障和道路使用者舒适程度的满足以及保护生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等等,要在体现出环保的前提下突出设计者的设计理念。
2.2.2建设阶段与环境的协调
在深挖高路堤路段路基施工时,要建立独立的污水排放系统,使防止污染和净化水源一举两得;穿越林区的公路,要在施工地界内勘察每一棵树上有无野生动物栖息,有则移植,无则才可砍,施工须穿越野生植物繁殖区,必须避免其繁殖季节,在施工区域周围布设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动物误闯工地受伤或死亡,此外,在工程设计中应考虑动物穿越公路的动物通道;工程取土,不用熟土,必须利用弃土;采用隧道形式保护景观,不破坏生态环境;同一断面车道依据地形错位设置;设置隔声墙等等。
2.2.3运营阶段与环境的协调
公路通过噪声敏感区域时,应建设高标准的防噪隔声墙;监督机动车的废气排气量;以经济手段鼓励使用无铅汽油;制定严密的危险品运输规程;完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线清晰、醒目、齐全,既利于交通畅通,也可有效地降低事故发生率;在水资源、动植物保护区设立醒目的警示标牌等等。
3建立相关的配套政策
3.1严格执行汽车废气排放标准
强制使用无铅汽油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在德国,无铅汽油的销售比例已达95%,并通过采用净化废气的三通调节催化器使]\02、HC和C0对空气的污染日益减少,今天在欧盟范围内,所有带汽油发动机的新汽车都必须使用这种废气净化装置,方能达到标准废气值。
3.2制定持续利用自然的制度
遏制野生动物和植物种类及其生存空间的减退和动植物基因资源的损失。在自然保护方面,主要应保住尚存的自然或接近自然的地区,如有困难则必须通过自然化措施恢复此类地区,将它们联成一片并减少有害物质损害的影响;在动植物保护方面,要实施全方位保护品种法,要对全部土地进行承受能力评估,有限开垦,同时在规划和实施阶段时刻不忘保护自然、保留自然。
3.3建立废料责任制度
借鉴德国制定循环经济法。所谓循环经济法就是从清除废料的路子回归循环经济,其目的是有效保护原料资源,其核心是着眼于对产品承担的肇事者原则,扶持开发废料少的产品。
4建议
4.1建立公众的参与制度
要求业主必须在前期工作的规划、工可、设计等各个环节,广泛吸收项目所在地区居民、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部门、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在德国,公众参与是其特色之一,其法律规定,公众有权得到其关心项目的EIS,《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必须至少公开公布4周以上,以便了解项目对其生产、生活环境的影响,以参与讨论并提出其合理的要求和建议,没有公众的参与,项目不可能得到实施。
4.2建立公路环境保护后评估制度
建议对所有工程项目,在运营后的规定时间内,必须就EIS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后评价,检查环保工程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以便后续项目继承发扬有效措施,改进抵消措施,最大限度地提高公路的环保质量。
4.3引人生态设计的概念
要从项目的前期工作开始,引人生态设计的概念,重点分析生态环境对该公路项目的忍受程度,作出响应的环境评价,提出有效的治理措施和补偿方案’并在招标文件中将环境缓解、补偿、替代措施列人其中,以便施工中付诸实施。
1引言
针对我国水利资源分布严重不均、各地区水利发展不平衡的状况,进行水利工程建设,以促进各地区均衡发展,改善人民生活俨然已成为我国水利工程部门的共识,是国家建设所必须进行的。随着水利工程建设开展的如火如荼,各地区因水利工程建设中的不良因素而遭到环境破坏,造成生态危机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因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追求与生态环境的和谐统一已成为社会发展中的必然需求,是国家平稳均衡、持续发展的不二选择。
2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
水利工程建设以调整资源分配,蓄水发电为建设目的。它能有效的调解水力资源,对于国家资源的分配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然而,水利工程往往涉及面广,工期长,工作条件复杂,对环境影响大,失事后果严重。正因此,在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难免会对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如对于水源地可能造成的水源污染,过度抽取而造成资源短缺,改变蓄水地和引入地的生态环境等。为了践行水利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并行发展,我们应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对水利工程建设进行分析,以寻求降低生态环境破坏的方法。
3影响水利工程建的主要因素
3.1人力因素
在水利工程建设中,人力是影响施工质量和施工效果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影响环境,造成环境破坏的重要来源之一。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之前,设计人员的整体规划是否合理的考虑当地的生态环境,积极将环境保护措施体现在设计中对于整个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至关重要。施工中,管理人员的管理素质以及对生态环境的认识和了解对于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工作起着推动作用。国内工程建设中的环境保护,也只有在人力的配合下才能够顺利进行。
3.2建材因素
建筑材料是影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好坏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降低环境破坏影响的因素之一。由于水利工程建设使用期限较长,对施工质量的要求较高,如何在选材方面既能保证施工质量又能节能环保是我们应慎重考虑的一个问题,在不影响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选用环保材料,以达到降低环境污染和破坏是我们最终要的效果。
3.3方案因素
在水利建设施工的整个过程中我们离不开施工方案的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方案是整个水利工程的灵魂所在,在制定时,要充分考虑技术水平、管理经验、经济能力等方面的配合,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同时,工程建设面临的环保问题,也应在方案设计之前加以考虑和规划,以方案指导建设才能最大程度减少环境破坏的可能。
3.4其他因素
在水利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我们需要面临诸多的问题和挑战。这其中不仅包含建设过程中的施工技术,施工人员,施工设备以及材料等,对于建设地的生态构成,风俗民情我们也应进行充分考虑。对于突发性的环境问题和生态考验,我们要积极准备,做好应对措施,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同时最大程度的维护生态环境。
4将工程建设和环保并行的策略建议
水利工程建设本身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由于建设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影响周边地区的居民生活,影响经济发展的状况屡见不鲜,对此,针对如何更好地进行水利工程建设,推动其与环境保护融合我提出以下建议。
4.1施工设计充分考虑环境因素
在对水利工程进行规划设计之前,要充分考虑建设地周边的环境生态。在进行设计前,充分收集和整理建设地周边的水文资料和地址勘探数据,以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符合当地水文水利需求。除此之外,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前,要进行一定的工程构造设计,以满足该水域的水生生物习性需,维护该地区生态环境的平衡。
4.2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管
全面落实目标责任制,明确各级监管部门的责任与义务,加强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环境监督,明确各参建的环保责任制,并将责任制细化,落实各参与人员的环保岗位职责,采取奖惩制度,对提出并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进行奖励,对因失职造成环境破坏的行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进行处罚。从组织管理方面以及工作任务分工和职能分工出发,尽可能降低水利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4.3革新建设技术和施工方法
在水利建设施工过程中,要善于使用先进的技术和施工方法,提高建设质量和建设效率。同时,加强先进环保技术的应用。例如,在混凝土的选择上,可以选择变态混凝土,不仅能够满足水利施工所需要的排水、隔离、防渗等需求,又能避免环境污染。除此之外,通过革新施工技术和环保技术的运用,推动水利工程建设与环保并行融合,如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设备,先进的节能设备,采用近年流行的喷播植生技术都能有效的解决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问题。在施工过程中,新兴技术是解决施工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一点,在提高建筑质量的同时,加强对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
4.4在细节方面加强环保意识
水利工程建设与环保并行需要一个长期的磨合过程,在这之中我们要加强环保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使环保理念深入人心。积极组织对参建单位人员的环保水保教育,加深他们的环保意识,将环保理念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传播交流渗透进整个建设进程。在建设场区树立环保标语,维护生态平衡的宣传牌等加深环保氛围,从而促进建设进程与环保活动的融合与发展。
5结论
综上所述,将环保理念和生态意识融入水利工程建设中,既是符合水利工程建设发展的明智选择,又是推动环保事业,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社会持续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因此,我们要做好水利工程的环保工作,确保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的共生发展,就必须积极革新建设技术和施工方法,提高建设人员水平,增强他们的环保意识,以此来推动工程建设与环保并行发展,促进生态文明与经济建设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一、科学谋划,增强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
一段时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迅速的发展,然后由于缺乏环保意识,很多地方对环境保护的关注程度不够,以至于出现“先污染、后治理”的现象,不仅对经济的发展造成严重阻碍,也成为重大的政治问题、社会话题。在十中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将环境保护问题放在重要位置,“为子孙后代着想”。顺应发展和人民期待,我院主动思考、科学谋划服务和保障的具体举措,出台了关于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意见,促进了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党的十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格局的新部署,我院及时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美丽厦门·活力海沧建设纳入工作总体部署。
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对破坏生态文明犯罪惩治和预防力度
我院充分发挥打击与预防犯罪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类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刑事犯罪,着力查办和预防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职务犯罪。
一是严厉打击破坏生态文明的刑事犯罪,并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建章立制。2008年以来,我院共对盗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提起公诉35件38人。结合对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案件的查办,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对工作中发现的环保监管领域制度不健全问题,积极向有关单位提出对策建议,努力促进监管制度完善; 对查办案件中发现的污染生态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等问题,积极采取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督促执法等方式,督促有关行政执法依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能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是严肃查办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福建省检察院的工作部署,我院集中开展“查办与预防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对社会舆论强烈、政府重视程度高以及广大群众反映的职务犯罪问题进行了突查,对机关领导干部工作的、等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查办,从而确保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别是在环保项目审批、工程和设备招投标、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以及执法监督等环节中、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监管、执法等职权的贪污贿赂犯罪。2008年以来,我院共查办环境保护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12件12人。
三是不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结合办案不断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我院成立生态保护专业化预防调查小组,结合厦门市海沧新城开发、海沧区新安村古厝历史风貌维护等项目,与相关责任主体共建预防工作室、共签预防协议,建立了联席会议、情况通报、预防调研、宣传教育、建议落实等5项制度,共防风险。我院还联合厦门海投国际航运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等廉洁共建共防单位到福建省重点工程——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总部大厦工地开展“植树造绿·美化海沧”检企环保公益活动,并与区环保局、厦门外轮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开展了“绿色海沧·美丽海湾” 环保主题法制宣传,通过宣传《环境保护法》、发放环保购物袋、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深入宣传、推广和普及环保知识和环保理念,提高公众参与保护生态文明的意识。
三、不断健全环保联动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司法机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合力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涉及多个单位、多个部门,为了解决各单位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避免各自为战的情况出现,我院与法院、环保局、公安系统等相关单位开展全面的合作,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执法力度。
一方面,完善机制制度,夯实工作基础。与区环保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就加强环境保护联动执法工作进行专题研究,不断完善环境保护联动执法机制,实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保障的有效对接。建立了联席会议、联络员、派驻检察员等制度,创新检察引导、联动执法的一站式环境维权新模式;并与环保、法院、
等部门建立环境保护信息专送通道,设立专线电话和邮箱,对涉及生态文明方面的信息实行共通、共享、共用,建立环境污染“黑名单”,将有严重污染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其中,进行重点监管。 另一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提升联动执法成效。针对行政处罚、治理效果不理想的侵害环境事件,积极与环保局、公安、法院等联合执法,共同调查取证,消除各种阻力。、近年来,我院联席公安、法院、环保等召开会议16次,研究专门性问题9个,完善法律咨询和重大案件情况移送通报等制度,提前介入公安侦查7次,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突出联动执法实效。 四、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体会与设想
近年来,我院在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回顾近年来工作,我们有以下五点体会和设想:
(一)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重大责任
生态文明建设事关人民福祉和民族未来,是实现“中国梦”的重大举措,保护生态环境是造福于中华民族、造福于子孙后代的刻不容缓的重大任务。最近几年,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很多地区出现饮水安全事故、雾霾天气、土壤重金属超标等问题,在广大人民群众以及社会舆论中引起很大反响。环境问题也是民生问题,关系着人民的生命健康与生活质量,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繁荣具有重要影响。检察机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扞卫者,落实执法为民宗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同样肩负着重大责任。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责、落实为民宗旨、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政治责任,必须高度重视、全面履职,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检察机关在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中大有可为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决定了其不仅要担当起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责任,而且也能够在服务和保障中有所作为。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刑事检察职能,批捕了一批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蓄意污染环境等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认真履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立案查处了一批发生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严惩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背后的贪贿、渎职犯罪;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综合治理,结合办案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监管缺失、制度漏洞等,积极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帮助完善制度、强化监管。通过积极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得到了彰显,服务大局工作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在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检察机关具有更加宽广的工作空间,应当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提供更加有效的服务。
(三)检察机关将进一步选准切入点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检察机关将以执法办案为中心,综合应用打击、预防、监督、宣传、教育等手段,全面发挥检察职能,切实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严厉打击破坏环境的刑事犯罪行为,对污染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大气资源等行为严厉打击,加大偷伐、偷狩等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及时查办人民群众反应的环境问题,严厉打击相关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将加大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力度,切实推进督促、支持、公益诉讼工作。通过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案件的办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保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检察机关将进一步与有关职能部门形成联动、凝聚合力
建设生态文明,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走法治化的综合治理道路。因此,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与环保、公安、法院等的协作配合,共同创新环境保护联动执法工作模式,积极探索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多元化保护格局。在加强与职能部门联动中,努力打造环境保护联动执法工作信息平台,建立相关行政调查案件的通报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情况,有效整合行政和司法资源;完善环境保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增强环保联动执法力度;加强联动预防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
就法律层面而言,环保立法滞后、环保执法受制于地方、环保司法救济难,已经成为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法律困境。
环保违法成本低。虽然我国已有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我国现行环保法律法规对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没有作出应有的反应,缺乏专门性或针对性的禁止性规定,这是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不能得以防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所有的环保法律所规定的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太轻。“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国环保法律的致命缺陷。即使是200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设定的最高罚款也才100万元。对污染环境者的处罚力度过低,是这些年来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不但没有得到制止反而有加速趋势的重要原因。
环保执法受制于地方。近些年来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问题突出,但许多环境污染事件并不是由政府的环保执法部门查出来的。在现实生活中,还有更多的污染农村环境的违法行为尚未受到环保执法部门的查处。为什么我国的农村环保执法不力,各地环保局在制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呢?究其原因,其中既有农村环保监管能力严重不足的因素,更有当地环保部门隶属于并受制于当地政府而不敢执法的深层背景。那些高污染企业往往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当地政府正是为了经济利益而才将那些高污染企业从城市招商引进到农村地区去的,怎么会允许自己下属的环保部门去严格执法呢?更有甚者,不少地方的环保部门,除了平时收取一点排污费外,其主要功能就是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成为当地政府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说些“对环境影响不大”等假话的“化解部门”,一些环境保护局成了“污染保护局”。
显然,如果现行环保执法体制不改革,不解决环保执法受地方保护干扰的问题,那么我们寄希望于各地环保执法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制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这一美好愿望就要落空。
环保司法救济难。目前在我国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环保维权难呢,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难以应对环境污染侵权这一新问题,诸如归责原则、因果关系等规定,往往对受害人不利。例如,2011年7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受害人就因为无法证明化工厂排放废水废气与受害人种植的桃树不能正常挂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被判决败诉。二是由于传统诉讼理论将原告资格限定为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农村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污染侵害,农民个人通常被认为与案件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原告资格不被承认,导致在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过程中生态环境等社会公益遭受侵害时,没有人或者人们无法出面向法院提讼。
二、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法律思路
基于上述对我国目前法律困境的分析,我们应分别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采取应对和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对策。
明确立法禁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加大对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对颁布于1989年、至今已20多年未作任何修订的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明确规定禁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并建立更加严格的农村地区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特别是应明令禁止在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任何工业项目,以切实保障包括农村农民在内的全国人民的生命、健康、财产、环境等基本人权。同时,建议借鉴国外环保立法的有益经验,尽快在法律上改变长期以来我国环保法律对违法排污行为处罚太轻的状况,在《环境保护法》等所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包括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处罚力度,污染必重罚,要达到“不治污染者关闭、违法排污者亏本、污染严重者判刑”的法律效果,强化环保法律的权威,扭转“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尴尬局面,落实我国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精神,切实保护包括农村地区在内的生态环境。
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加强环保执法。目前国家所制定的环保法律主要依靠地方政府来执行,这种环保行政执法体制导致的结果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而阳奉阴违地“变通”执行、“打折扣”执行,甚至根本就不执行国家的环保法律,从而也就产生了当今中国的诸多环境污染问题,包括城市污染向农村加速转移并且危害后果越来越严重的现象。显然,要加强环保执法,让环保部门在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除了要强化环保部门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之外,更重要的是应当改革现行环保执法体制。
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在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等规定的基础上,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强调:“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2011年12月15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建立跨行政区环境执法合作机制和部门联动执法机制。”笔者认为,我们应当依照宪法第3条第4款关于“中央与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的规定,科学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执法权限,正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青锋同志所指出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执法权的重新配置”。建议借鉴国外环保执法部门直属中央的有益经验,明确中央政府在环境保护上的专属执法权,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直属中央政府,以给予环保部门相对独立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从组织上确保环保执法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保障环保部门严格执法,敢查敢罚,真正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势头。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环保司法救济机制。针对传统民事诉讼制度应对环境污染侵权的不足以及保护污染受害人权益的乏力,建议借鉴国外有关无过错责任、忍受限度论、疫病学的因果关系等新型诉讼理论和制度,改造和完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法院完全可以借用这套理论来论证污染企业与农民受害之间的关系,从而简化许多不必要的鉴定和法庭论证程序,最大限度地减轻农民的举证负担,及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从而也达到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效果。
为了保护环境鼓励公众对环保问题的参与和监督,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值得我们借鉴。一般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可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和政府组织,为了保护公共环境权益,对违反环境法律、污染侵害公共环境权益的企业和个人,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的、要求追究污染环境者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和政府组织,为了保护公共环境权益,针对行政机关环保执法的不作为,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的、要求判令行政机关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职责的诉讼活动。鉴于目前我国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分散性和隐蔽性以及农村环保执法力量的不足,特别是针对一些环境污染侵权无人管、无人诉、无法诉的状况,建议尽快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允许10人以上的公民个人、5名以上的律师、民间环保公益组织、检察机关等对污染环境的企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政府环保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院所判的赔偿费用和相关罚款,用于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和恢复被破坏的生态。为保障公众的环保参与权和监督权,考虑到其公益性,建议环境公益诉讼免收原告的诉讼费和鉴定费,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负责举证,真正让环境污染者承担起应负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在法律层面切实有效地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
三、从法律层面多管齐下
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
2012年福建省政府决定到2017年建成生态省。为此,省环保厅编制并下发《福建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考核验收与管理工作意见》,要求各设区市和各县(市、区),要顺应时代潮流,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积极开展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那么,三明市生态建设的开展情况如何呢?又有哪些制约因素和困难,以及如何解决?这里有必要进行探讨。
1 基本情况
党的十明确提出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全面推进“五位一体”建设,要求各级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永续发展。党的十召开,无疑再次加快催动全国生态建设脚步。当年11月,三明市委、市政府召开创建国家级生态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动员大会,决定2016年建成生态市。三明市必须80%以上的县(市、区)创建工作通过国家级生态县(市、区)考核验收,三明市才算达到生态市创建目标。结合年度县(市、区)长环保工作考核,三明市政府下达了《××县(市、区)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11~2015年)》,其中在自然生态保护方面,要求各县(市、区)在2013年建成省级生态县(市、区),2015年建成国家级生态县(市、区)。
为完成创建目标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积极行动起来,对照国家级、省级生态县创建指标内容和要求,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并着手展开落实。
2 存在问题
对照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县5项基本条件和22个建设指标,我市各县(市、区)普遍存在如下制约因素和问题。
(1)思想认识方面,存在领会十精神滞后和主体意识不明确。对党的十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国家级生态县(市、区)创建的意义、内涵、作用,不仅部分领导干部认识不足,不少群众也是认识不到位,既充满了期待,但主动参与意识又比较低。
(2)各级各部门宣传教育工作明显不足。现有的生态建设宣传工作仅仅停留在表面,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全民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不足,人民群众普遍对生态理念和创建意识淡薄,对生态创建工作的知晓度和满意度普遍不高。
(3)创建机构规格不高,组织协调效果不畅。设区市和各县(市、区)为生态市创建工作均成立领导小组,下设创建办设在环保局。由于创建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所有乡镇、街道和十几个市直部门,以及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单纯由环保局牵头组织实施,站位不高,力度不强,真是勉为其难。
(4)乡镇综合环境整治水平亟待提升。乡镇集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是国家级生态市创建检查中乡镇部分的硬性指标。农村生活污水方面,全市仅有少数乡镇建成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其他大部分乡镇只是人工湿地、氧化塘、等简易处理工程项目,达不到国家级生态县(市、区)的创建验收标准。农村生活垃圾方面,一是集镇和村庄环卫队伍参差不齐,二是垃圾收集池、收集箱设置和建设数量明显不足,三是除少数县实施收集转运和就地焚烧处理外,大部分还是采取就近集中堆存,乱排乱弃现象严重。
(5)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矛盾依然存在,节能减排任重道远。一是伴随着全市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市新开工项目数量多、规模大,污染物产生量增长的速度明显快于污染治理速度。二是经过近5年的污染减排工作,国控、省控等大企业基本完成废水深度治理及废气烟气脱硫工程,减排空间非常小。三是监管力度和治理污染技术有待提高,一些企业虽已建设废水深度治理及回用工程,但目前仍有超标排放。
3 对策建议
(1)必须加大生态建设宣传力度。客观地说,三明市生态创建宣传工作较为薄弱,宣传氛围不够浓厚。建议: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常态化宣传机制。充分运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引导媒体做好社会舆论宣传,促进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生态建设工作。一是设区市和各县(市、区)的党、政部门充分运作好党政宣传阵地,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市民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生态建设环保意识;二是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创建生态市宣传,并加大横幅标语、手机短信、广告等宣传;三是各级广播、电视台要开辟创建专栏,播放环保公益广告,曝光违法行为,报道创建工作;四是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要主动做好户外宣传,LED显示屏宣传等工作。
(2)必须加快乡镇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虽然福建省尚未对乡镇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监督等职能作出规定,但从各乡镇环境综合整治角度看,各乡镇集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势在必行。根据各级政府是辖区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各乡镇政府是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责任主体。建议:由住建部门牵头,各乡镇政府配合,抓紧规划、设计、建设各乡镇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划设计必须要有前瞻性,要根据各乡镇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计出适合各乡镇的现状,且技术可行,能满足达标要求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为国家级生态乡镇的考核验收,以及今后的国家级生态县(市、区)考核验收提前做好准备。
(3)积极筹措资金,保障建设进度。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其收集管网建设资金方面,建议:各乡镇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县级财政给予部分补助,发改、住建、环保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积极探索多元思维,利用政策导向指引,帮助乡镇向省上申请补助,解决部分建设资金。其中,可依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66号)”,建议住建部门积极申报补助,解决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部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