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8 09:29:57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公司税收筹划分析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摘要]本文首先对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成因进行分析,并从相关角度,结合笔者在跨国公司中的工作实践,分析了跨国公司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法,最后提出加强国内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相关建议,抛砖引玉,希望为国内跨国公司在国际化的舞台上进行税收筹划提供帮助。
[
关键词 ]跨国公司;税收筹划;浅析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2.065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公司逐渐走出国门,在世界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经营的国际化必然会引起税收的国际化,由此尽早研究各国税收间的差异,以合法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以减轻税负,节约企业成本,更有利的参与到国际竞争中,成为中国跨国公司应研究的重要课题。
1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动因
1.1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外因分析
跨国公司又称国际公司或多国公司,它的生产经营活动遍布多个国家,众多国家都有其分支机构,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差异,跨国公司较单一的国内公司来说,具有先天的税收筹划的外在动因,这主要是由以下五个方面决定的:
其一税率政策不同,如欧洲一些发达国家税率达50%以上,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来投资,往往采取较低的税率,另外一些避税港则为零税率,由此税率差异往往成为跨国公司投资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其二各个国家纳税方式存在差异,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各国对纳税项目的规定往往有很大差异。其三税收管理效率上的差异。其四各国互相之间税收政策上的差异,避免双重税收协定是指国家间为了避免和消除向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所得的基础上重复征税,根据平等互惠原则而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国际间避免双重征税方法上的差别。其五纳税主体的差异,政府征收方式上的差异,如有的实行居民管辖权征收,有的实行地域管辖权征收。
1.2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内因分析
跨国公司为最求利润最大化,会尽可能减轻税负,降低企业成本,所以通过自身所追求的目标来看,进行合理避税,做好整体的纳税筹划工作也是各跨国公司在财务管理中必须要求考虑的。
2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1)选择有利的经营投资地点。一方面来说,不同的国家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千差万别,税收负担水平也不尽相同,同时各国也都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等。比较著名的跨国企业都选择有较多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从而长期受益,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例如我国改革开放前三十年,从中央到地方陆续出台了各类鼓励政策,包括各类税收返款等,截至2011年,全球500强企业中已有超过470家在中国落户,国家从税收政策角度为吸引外商投资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目前,世界上还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性特区,这些地区总体税负较低,是跨国投资者投资优先选择之地,例如开曼群岛、百慕大,即没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也没有净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再如中国香港,对来源于国外的所得或一般财产等一律免税的国家和地区;还有像英国、爱尔兰在税制中规定了便利外国投资者的特别优惠政策。跨国公司一是通过设在避税地的总部公司中转,整个公司将利润体现在免税或低税的避税地,从而达到总体税负减轻的目的;二是通过设立国际控股公司、国际信托公司、国际金融公司、受控保险公司、国际投资公司等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获得少缴预提税方面的利益等。
(2)选择有利的纳税主体。跨国公司直接对外投资的组织形式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分公司是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一切经营行为应在母公司的授权下进行,行为后果及责任由母公司承担,通常不独立建账。不能独立对外签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单独对外担保无效。说白了,分公司就像个办公室,所有权利义务要由母公司承担。子公司是母公司对外控股或参股的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民事权利主体,子公司可以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与母公司一样。只不过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由母公司行使经营管理权并享有股东权利义务。这两种组织形式在纳税时有很大差别,跨国公司应根据投资国的具体情况,对这两种组织形式加以比较进行选择。
另外许多国家都对常设机构,即公司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的利润进行征税。目前,它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对于跨国经营而言,避免了常设机构,也就随之有可能避免在该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因而,跨国企业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货物购买、广告宣传、信息提供或其他辅营业活动而并非设立一常设机构,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予纳税的优惠。
(3)选择有利的经营行为。转让定价是指在国际税收事务中,有关联各方之间在交易往来中人为确定价格,而非独立各方在公平市场中按正常交易原则确定价格。世界各国对转让定价避税都采取了相应的反避税措施。因而合理的利用转移定价选择有利的经营行为进行税收筹划需要在遵守各国法律政策的前提下进行,转让定价的制定过程是一项十分严谨和复杂的工作。目前,各国都将出于避税目的的转让定价作为反避税的头等目标,并制定转让定价税制,这为跨国经营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带来了难度。例如最近据新华社报道,中国联合多国税务部门调查出“中国反避税第一大案”,全球知名公司M公司的中国子公司补税及利息共计8.4亿元(约合1.4亿美元),其未来每年将为中国增加税收1亿多元。但各国为了吸引外资,增加就业,发展本国经济,转让定价税制的规定和具体实施往往松紧不一,从而又为跨国经营企业利用转让定价来进行税收筹划创造了较大的弹性空间。
3对我国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建议
一是广视角。要有立足于全球的视野,对各国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及相关信息深入了解。世界各国税收制度各不相同,其中税种、税率、计税方法各种各样,纳税关系也很复杂。另外,在各国的经营、收益的方式种类、经营内容、纳税地点以及国情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民俗等都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而影响企业的税收筹划。
二是多角度。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站在多个角度,准备多个备选方案。跨国经营公司应全面分析情况,逐个分析,从不同角度,结合时间和空间要素,从中选择最有利的方案。
三是全方位。进行跨国税收筹划,还要有全局观念。跨国公司应全方位看问题。追求整体税负最小化,避免过于追求某一国的税负最小化或某一项目的税负最小化而忽视整体税负。
四是重长远。跨国公司在税收筹划时要具有长远观念。税收筹划应考虑长远利益,不能单纯为追求眼前利益而忽略长远利益。我国跨国公司应制定较长期的、整体的税收筹划方案。
五是夯基础。对跨国公司而言,要注重内部人才培养,夯实基础、抓好内功。首先要培养一批懂财务、税收、外语、电脑的财务管理人才,为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必备条件。
综上所述,在我国跨国公司要特别重视税收筹划工作,提前研究税收筹划并糅合到经营战略和公司经营计划之中,借鉴学习国外跨国公司成熟经验,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税收筹划方案,实现企业经营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一、公司一般财务目标内涵规定性
(一)财务目标体现着本金的本质特征
财务目标是经济组织在整个社会环境的制约与自身的价值判断中不断推动本金运动所希望达到的目的,它影响和制约着各经济组织生存和发展的总体目标。
资金分为本金和基金。本金是各类经济组织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垫支的货币。增值性是本金的本质特性它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本金投入的目的是为了增值。二是本金的增值具有可能性。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劳动者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不仅创造了新的使用价值,而且形成了价值。劳动者为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本金增值的来源。财务管理是本金外在表现形式——财务活动与内其在利益约束——财务关系的有机构成,其行为充分体现出本金运动的本质特征即对增值或利益水平的追求。这就是公司财务目标的本质取向及核心。
(二)公司财务目标内涵
公司经营理财,其目的直接指向获利水平和偿债能力的提高。尽管不同组织形式的公司以及在不同的时期财务目标的具体内涵不尽相同,但是,无论公司在形式上拟定怎样的具体财务目标,最终都必须符合投资所有者财富最大化的终极目标。在实际公司运作中,经营管理阶层与投资所有者对目标实现的期望上常常产生一定的分歧:投资者在理财策略上和经营策略中往往会从公司长久良性发展的角度出发,而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的短期的利益往往会满足于“安全处理业务”,其结果也就是不可避免地导致投资所有者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财富最大化期望。但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从发展的眼光来看,二者又是相统一的:其一,投资所有者的理财目标,其长久的利益必须首先通过公司经营者对财务目标的追求才能得以体现;其二,经营者的保守、消极态度和行为一旦被投资所有者认为“不当”,也会危及到经营管理者的利益。因而,从长远来看,经营管理阶层拟订的财务目标必须统一于投资所有者财富最大化的客观要求。
二、纳税制约下的公司财务目标
(一)纳税债务与公司一般性债务偿还对现金支付需要的差异
公司的负债主要来源于:(1)营业性债务,如各种长短期借款、应付债券、结算信用债务、其他长期应付款;(2)应付投资所有者股息、红利;(3)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等。前两者定义为公司的一般性债务,后者称之为纳税债务。
纳税债务与公司的一般性债务的偿还对现金流量的要求呈现差异。一般性债务偿还相对于纳税债务偿还对现金流量的约束具有较大的弹性,即体现出一定的“软”约束状态。纳税债务的清偿则体现着现金流量的“刚性”约束,基本上不存在所谓的弹性可能。税法的严肃性与规范性决定了公司只有及时足额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才能使其市场法人资格在法律上得以认可,进而才可能享有法定的市场自与正当经营收益的法律保护权。法定税款的缴纳,不同于公司的一般性债务,其运作的规则是必须动用现实的现金才能予以完成。
(二)现金匮乏对公司切身利益目标的负效应分析
税款的计量依托于法定税率与公司账面记载的应税收益(为便于分析,假定会计计税收益与税法计税收益具有同一的内涵)金额,而不考虑这种账面意义的收益所实际取得的现金流入量的状况。因而公司纳税的行为规范就是:只要体现出账面(或会计)观念的应税收益,公司就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地动用现实的现金予以解缴。
既然存在着会计收益预期的应计现金流入量与实际现金流入量的非对等性同依据会计收益而非实际变现收益计算的应交税款现金支付的刚性约束间的矛盾的客观性,因此,单纯地依据公司最大获利能力所确立的所谓“最佳”财务目标在纳税现金支出刚性约束下对公司切身利益产生以下负效应。
其一,绝对的现金支付能力匮乏。即手持现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即时税款,而公司在税法规定期满前又无法予以融通。
其二,现金的相对不足。即公司手持现金相对于纳税现金支付需要量短缺,但通过融通能够弥补,只是必须付出高昂的代价。
相对于公司投资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目标,无论上述哪一种情形的纳税现金流量的短缺,都直接反映为对公司根本利益的侵蚀,即纳税的机会损失完全定义为公司的成本。一旦这种成本损失的增长额度超过账面边际税后利润时,便意味着此时的账面利润相对过度,或者说抑减一定数额的账面获利能力对公司可能更为有利。
(三)纳税约束下的公司适度财务目标的内涵规定性1.适度财务目标以公司获利能力与现金偿付能力的制衡协调为基础
账面收益最大化并非直接等同于公司投资所有者利益的最大化,后者必须充分依托于现金的偿付能力,特别是纳税现金流量的有效限度,遵循边际损益分析原理,通过获利能力与现金支付能力间的利弊权衡与制约协调,最终达成在投资所有者利益最大维护下二者的和谐统一。2.适度的财务目标应当有利于公司与国家长期利益的良性稳健增长
较高的公司账面收益的确有利于政府即时税收收入的增加,但由于政府这种即时收益的增加是基于公司需要承受较大的机会风险损失前提,一旦公司因税负相对现金支付压力过重而无以缓解时,便将对公司资金运行的内在秩序发生严重的扰乱,以致效益再殖活力基础推进滞缓。这样最终损害的就不仅仅只是公司利益更主要的将是国家利益。相反,若政府能真正通过法制规范将市场价值判断取向权力赋予作为市场法人主体的公司,使之能够充分依托有效的现金支付能力预期,而非单纯地以账面收益最大化组织经营理财决策,这样尽管可能对政府即时税收收入的增加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但这一微小的代价将换取公司长期稳定的资金基础的有效奠立,因而从长远意义看,政府的税收收入必将随着公司效益增殖活力与功能的提高和强化而得到更大的增长。
参考文献:
1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尽量节约成本、扩大收益,税金也是企业的一项成本,通过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少缴点税,实际上也就是增加了企业的收益。每个企业都可以通过对税收法规的研究,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选择使用对企业更有利的税法条款。
2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经营或投资活动的适当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赋最小化的目标。财务工作者要切实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必须深刻理解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在掌握相关税法知识和财经制度的基础上,以守法、合规为前提,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科学合理地进行纳税统筹。唯有如此纳税筹划活动才安全可行、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否则就有可能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
2.1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前提
(1)真实性是纳税人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真实性是指能够提供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必要。
适当凭据的适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根据《票据法》和《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表、折旧费计提表等也是适当凭据。
(2)合法性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即使费用实际发生,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如一些按照财会制度规定可以作为费用的支出项目。
2.2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原则
税前扣除的确认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扣除项目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即凡在当期取得的收入或者当期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应当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收到或已经当期支付,都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
(2)配比原则。①因果配比,即将收入与对应成本相配比;②时间配比,即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期的费用相配比。
(3)相关性原则。指纳税人可扣除项目的内容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税前扣除的项目,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对于会计人员进行的职业判断和估计税收上是不认可的。
3如何做好寿险公司日常经营中纳税筹划工作
目前,由于寿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局限于人寿保险业务经营和保险资金运用,而保险资金运用权限又集中在总部,各分支公司均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资金运用操作,故人寿保险公司纳税筹划的重点应在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1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职工薪酬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企业成本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按照规定,保险公司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却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义务。保险公司对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主要包括员工工资收入和人手续费、佣金收入。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1)尽可能平均地发放员工的每月工资,避免一次性的大额奖金发放,相对降低员工应纳所得税的税率。(2)由公司提供相关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纳入个人所得税,可作为企业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抚恤金、救济金,误餐补贴,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统筹金,企业为某些无住房员工提供住宿,实报实销交通费,电话费用据实凭票报销,差旅费津贴等。3.2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点一般包括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免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和减免税优惠项目等三个主要方面。人寿保险公司同其它企业一样,同样可以采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减轻税赋进行纳税筹划。
合理开支日常经营费用,有效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达到合理避税之目的。
(1)经费计提规范准确,列支凭据真实有效。现行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和1.5%计算扣除,企业按规定提取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必须附有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否则不可在税前扣除。财务人员应充分理解其含义:工会经费计提除应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外,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均要作为纳税调增项目缴税。
(2)实行新的用人管理办法,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将公司保安、司机等人员采用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保险公司支付用工费用、人员全部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所需费用按政策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实现了用工方式的首次转变。这个用工方式的转变在全国其他地方商业银行运用比较广泛,如果寿险公司在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大胆探索、稳步推进,加快人寿保险公司用工方式的转变,尤其是对短期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则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将出现实质性转变。
(3)准确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降低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现象。业务招待费是企业用于业务招待方面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500万元以下的为千分之五,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为千分之三,超过规定比例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必须作为应税所得额的增加项加以调整。而会议费是核算企业召开会议所发生的文具、会议横幅、标语、纸张、会议资料、名册印刷、会议室租金、参会人员食宿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对此没有规定扣除比例,即只要是实际发生的会议费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因此,日常工作中应加强业务招待费预算管理,积极开展会议费筹划,根据业务实质合理开支会议费和招待费,减少调增应税所得额。
(4)重视广告费开支,确保入账凭据合规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调增。在实际执行中,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日常业务宣传时,必须取得税务部门认可的广告支出费用凭据,使正常经营性支出规避纳税调增处理,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发展目标的实现。
(5)加强赞助费和捐赠支出管理,用活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各种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符合国家规定、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支营业外支出,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需在年终进行纳税调整。必要从日常基础工作做起,重视捐赠活动筹划管理:①要取得捐赠的正式发票;②尽可能地通过税法认可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活动,确保各项捐赠支出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目前,我国很多上市公司在设计员工薪酬激励体系时,往往忽视纳税问题,致使公司虽投入了大笔资金,却往往达不到设想的激励效果。对纳税人而言,纳税是义务、少纳税是错误,不纳税是违法、多纳税是失误。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体系庞杂,内容繁多,税收筹划的空间逐渐增加,有必要在现行税收政策体系框架内,对各种各种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对薪酬激励进行纳税筹划。实施整体薪酬策划有助于帮助公司规避纳税风险,策划的前提是公司薪酬方案必须使公司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抛弃个别公司惯用的偷税手法;有助于使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更加规范、完善;有助于使公司、职工的税负降低,税后收益增加。
下面对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主用的薪酬激励体系的税收问题和筹划思路,逐一进行分析。
一、业绩股票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业绩股票是股权激励的一种典型模式,指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业绩股票的流通变现通常有时间和数量限制。激励对象在以后的若干年内经业绩考核通过后可以获准兑现规定比例的业绩股票,如果未能通过业绩考核或出现有损公司的行为、非正常离任等情况,则其未兑现部分的业绩股票将被取消。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在业绩股票激励模式下,第一,如果公司核心员工得到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如为干股,即仅根据所授予的股份参与分红的权利,在干股的授予当期,核心员工不用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待到公司分红时,确认红利所得的实现,按20%的税率由公司代扣代缴。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如果公司核心员工得到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如为拥有表决权的,暂时封存的股票,在股票授予的当期,被授予人应按照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股票当前市价,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由于业绩股票具有年薪或年终奖金的双重性质,实务中可以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安排;待到公司分红时,确认红利所得的实现,按20%的税率由公司代扣代缴。第三,如果授予人将所持有的股票流通变现,则在变现的当天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我国目前对个人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二、股票增值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一种权利:经营者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股价上升所带来的收益,但不拥有这些股票的所有权,自然也不拥有表决权、配股权。按照合同的具体规定,股票增值权的实现可以是全额兑现,也可以是部分兑现。另外,股票增值权的实施可以是用现金实施,也可以折合成股票来加以实施,还可以是现金和股票形式的组合。
第一,公司员工获取股票增值权时,因其没有收益的实现,不用确认所得的实现。第二,当公司员工获取的股票增值权实现时,根据实现方式,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由于股票增值权的实现具有年薪或年终奖金的双重性质,实务中可以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安排。由于可以设计兑现的比例,进而可以根据不同员工的收入特性,进行税收筹划的安排;另外,股票增值权的实施可以是用现金实施,也可以折合成股票来加以实施,还可以是现金和股票形式的组合。
1.如以现金实施,则应在实施的当天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即便如此此方案的税负仍然比较高,员工的税后所得较低。
2.如折合成股票来加以实施。则应在实施的当天按股票的市场价格,按 “工资薪金”所得确认收入的实现,计缴个人所得税,税负较高,员工的税后所得较低;但该员工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弥补一部分税金支出,提高员工的税后所得。
3.如以现金和股票的组合形式实施,则可以大大提高税收筹划的适应性。
三、股票期权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股票期权作为公司给予经理人员购买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是公司长期激励制度的一种。持有这种权利的人员可以按约定的价格和数量在受权以后的约定时间内购买股票,并有权在一定时间后将所购的股票在股市上出售,但股票期权本身不可转让。
在股票期权激励模式下,按财税[2005]35号文的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由于在股票期权激励模式下,收入的实现时间,实现水平取决于“行权日”、“行权日股票市价”和“授予价”的设计,税收筹划的空间较大。公司可以选择有利的“行权日”、“行权日股票市价”和“授予价”进行筹划。
四、虚拟股票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虚拟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此时的收入即未来股价与当前股价的差价,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由于虚拟股票实质上是一种奖金的延期支付,虚拟股票兑现人应于兑现当天按其实际取得的收益全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业绩单位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业绩单位模式与业绩股票模式完全相同,只是价值支付方式有差异,受让人得到的是现金,而不是股票。在现有施行业绩股票激励模式的上市公司中,有部分企业由于对国内二级市场走势并不看好,将激励模式从业绩股票改为业绩单位的也有一些。相比而言,业绩单位减少了股价的影响。
在业绩单位激励模式下,由于高层管理人员的收入是现金,应在收入现金的当期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计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业绩单位激励模式的税收筹划的空间比较小。
六、经营者持股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经营者持股,即管理层持有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并进行一定期限的锁定。这些股票的来源由公司无偿赠送给受益人;由公司补贴、受益人购买;公司强行要求受益人自行出资购买。激励对象在拥有公司股票后,成为自身经营企业的股东,与企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国内公司实行经营者持股,通常是公司以低价方式补贴受益人购买本公司的股票,或者直接规定经营层自行出资购买。
在经营者持股激励模式下,第一,如果采用公司无偿赠送给受益人方式,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凡个人取得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一律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因此,受赠人应于股票登记日,按股票面值或股票市价孰高原则,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按国税发[2005]9号规定,计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如果采用先由公司补贴,受益人再行购买的方式,按照国税发[1998]9号文的规定,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受益人从其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认购股票再行转让所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过在折扣或补贴较多时,可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该方式的税收负担较轻。第三,如果采用受益人自行出资购买方式,只有公司分红时,按“利息,红利、股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经营者持股激励模式的税收筹划的空间比较大。
七、延期支付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延期支付,是指公司将管理层的部分薪酬,特别是年度奖金、股权激励收入等按当日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折算成股票数量,存入公司为管理层人员单独设立的延期支付账户。在既定的期限后或在该高级管理人员退休以后,再以公司的股票形式或根据期满时的股票市场价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
在延期支付模式下,只有在激励对象收到延期支付的薪酬时,确认所得的实现,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计税办法在一年中只能采用一次,所以在延期支付的当期,最好创造条件适用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计税办法,否则激励对象的税负会比较高,将大大降低激励对象的税后所得。可见延期支付激励模式的税负一般较高,税收筹划的空间较小。
八、员工持股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