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分析范文

时间:2023-09-08 09: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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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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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税收筹划的原因

(1)内在原因。跨国企业作为独立经济主体,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是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内在原因。税负轻重是影响它们竞争成败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跨国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税务筹划,最大可能减轻整体税负。(2)外在原因。一是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由于各国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与经济发展战略等不尽相同,其税收制度也存在较大差异,跨国企业可利用这些差异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选择最优纳税方案。首先,就税率来讲,它往往是各国税收制度差别大的一个关键因素。其次,就纳税基数来看,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各国对费用的确认和分配,资产的计价等项目的规定往往有很大的差别。最后,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不尽相同在客观上也为跨国公司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纳税方式,以最小地承担国际纳税义务创造了条件。二是避税港的存在。避税港是指为跨国经营取得财产提供免税和低税待遇的国家和地区,多以自然资源稀缺、经济基础落后的国家或地区为主。各国实行大量的税收优惠措施以吸引外国资本到本国或本地区投资,这就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各国法律许可范围内选择较低税收负担的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三是国际税收协定。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目前世界上存在着大量的国际税收协定,它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纳税人提供了许多税收优惠。

二、国际税收筹划的方法

(1)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方式。跨国投资者在国外新办企业、组建子公司或设立分支机构都会涉及企业组织方式的选择问题,不同的企业组织方式在税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别。跨国公司对外投资时,可根据所在国企业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实现税收计划最优化,减轻税负。通常,跨国公司适宜在初级阶段组建分公司,使亏损能在汇总纳税时冲抵总公司利润。(2)充分利用转移定价。转移定价是指在国际事务中,关联企业在所属成员之间转让商品、劳务与无形资产等的内部定价机制,其目的是转移利润、躲避税收,以减轻公司的总体税负。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避税已十分常见。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3)避免构成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目前,它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跨国企业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货物购买、广告宣传、信息提供或其它辅营业活动而非设立常设机构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予纳税的优惠。同时,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盛行,越来越多跨国经营企业也开始利用它的诸多优点来合法避税。

三、国际税收筹划发展建议

(1)以法律为准绳,掌握税收筹划技巧。跨国企业应注意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以合法的税收筹划方式安排经营活动。同时,跨国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充分学习涉税国或地区的税收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全面了解投资国税务操作实务,熟悉投资国的税收环境,在总结和研究的基础上找到实施税收筹划的合理空间。(2)着眼全局,综合考量。在错综复杂的国际税收环境下,跨国企业必须从全球的观点妥善筹划,综合考量,进行税收筹划。不但要深入了解各国千差万别的税收制度,还要考虑企业所处外部环境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税法政策的变动等。同时,跨国企业应有较长期的总体经营计划和税务计划,不能杀鸡取卵,为追求眼前利益而忽略长远利益。(3)提高国际税务筹划风险意识。税收筹划可以使跨国企业获得筹划收益,但同时其风险又是客观存在的。例如一些具有优惠税收环境的国家或地区,可能存在政局不稳、法制不健全、基础设施不完善、市场狭小、汇率不稳等不利因素,这些因素可能使投资经营产生巨大风险。同时,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债务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也不容忽视,因此企业要在国际税务筹划中尽可能审慎考量并建立有效的税务筹划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对税务筹划进行全过程的监控,若出现新的税收政策、经济环境等变化,应及时调整税务筹划方案。

参 考 文 献

[1]刘耘.当代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分析[J].商业研究.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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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当前,税收筹划已成为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其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税收,从而确保企业获得最大化利润。近年来,随着我国税收政策的逐渐完善,国家也对纳税行为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要求其必须与企业财务管理紧密结合,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

2 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

2.1 合法性原则

在进行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与政策,具体如下:(1)在进行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时,必须确保其不超过税收法律允许范围。同时,还要做到依法纳税,并合理选用纳税方案。一旦违法税收相关法律原则,就是偷税漏税行为,必须严令禁止,并且还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处理。(2)在税收规划过程中,必须确保其吻合国家有关经济法规与会计法规,如果会计信息存在虚假情况,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3)在规划企业税收时,必须对国家法律与法规环境的变化进行全面的考虑,并且还要严格遵循一定的时间、环境与经营活动等背景原则,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合理的制定。基于国家法律与法规的不确定性,企业税收筹划方案需具备动态性,并且还要依据企业发展需求,及时修订与完善。

2.2 目标性原则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税收筹划不仅需要降低企业税收负担,还需要通过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来保证企业财务总体目标的实现。基于此,在进行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时,需要有效结合税收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确定税收筹划根本目标,以税收筹划的方式来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

2.3 财务决策性原则

企业税收筹划的实现通常需要依靠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其直接影响着企业融资、投资等方面。同时,企业的税收筹划还密切关联着其财务管理,因此,通过有效结合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决策,能够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但如果无法确保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结合,则将会影响到财务决策可行性,严重的甚至还会给企业带来一些不良影响。

2.4 成本效益

企业落实税收筹划的本质目的在于整体效益的获得,但纳税人在享受筹划方案形成的税收收益的同时,也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付出额外的费用,所以,在选用筹划方案时,需确保其满足企业自身经营需求,并且还要对费用与利益之间的大小关系进行综合的考虑,如果新产生的费用或是损失不超过企业获得的利益,则表示该项税收筹划方案具有较高的可行性。此外,在制定税收筹划时,应当充分考虑个别税种产生的负担,还需要重视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这就要求必须对企业资金时间价值进行全面的考虑,并且还应当在积极引入资金时间观念的基础上,选用最优的一种方案。

3 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分析

3.1 筹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筹资活动是财务管理的基础行为,不同的筹资方式,企业税负与成本列支方式也不同。但合理的税收筹划活动,可有效降低筹资成本,从而减轻企业税负。在现代化社会发展过程中,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要想获得更好的发展,通常需要大量资金来源,而筹资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也很大,所以需要对由筹资产生的税收负担进行全面的考虑。

对于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发行债券与公开募捐两种,但这两种融资方式所产生的税收存在一定的差异。其中,通过债务等方式直接融资,可在税前冲减利润,而股票在税后还要支付股息。基于此,企业应当对上述两种纳税方式的优缺点进行有效的结合,以全面降低企业税负,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3.2 投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在企业投资过程中,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作用。一般情况下,企业投资可采用兼并收购、设立子公司等方式进行,但均需要对其所形成的经济效益进行全面的考虑。其中,若采用兼并收购的方式投资,则企业可通过被收购企业的账目亏损冲抵公司盈利,以有效降低税负,但其无法从本质上解决企业亏损问题,此时就需要进行税收筹划,以获得最大化经济利益。

同时,企业还可以选择投资区域进行税收筹划,并将具备收税优惠政策、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作为首选对象,以获得投资税收收益的最大化。此外,企业在进行投资活动时,还需要对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密切的关注,以可了解各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在节省开支的基础上,使得企业获得最大化利润。

3.3 资金运营的税收筹划

在企业日常运营过程中,通过实施税收筹划措施,可实现节税降负的目的。而在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子公司也可以直接进行资产重组,并通过有效结合盈利大的子公司与盈利小的公司,使得盈利公司的账面利润冲抵亏损的子公司账面,进而实现合理避税的目的。

同时,企业还能够采用存货计划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工作,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等是我国当前存货计价主要方式。而在物价上涨过程中,企业还能够计价的方式来降低期末存货成本,以提高企业整体利润水平。

3.4 利润分配的税收筹划

企业利润分配情况不仅直接影响着企业长期发展情况,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与投资方的税负情况。在进行企业利润分配税务筹划时,需要对亏损弥补筹划与鼓励分配政策对投资企业税负的影响进行全面的考虑。

篇3

供电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之一是增值税,其税收筹划的效果影响整个企业的税收筹划的成败,筹划内容主要是销项税和进项税额两方面,包括税金是否计提准确和及时抵扣等内容。

(一)进项税的税务筹划

供电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项目很多,其中修理费、材料费、购电费在成本中所占比重很大,其抵扣的进项税金额同样很大,因此加强修理费和进项税的管理是进项税税收筹划的重点。

1.改变传统的维修费管理方式供电企业部分维修工程,存在以包工包料结算方式委托给外部的一些企业施工。施工企业“营改增”前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只能开具地税安装类发票,使得供电企业这部分维修费无法抵扣进项税,增加了税负。因此,改变维修工程的管理方式作为筹划的关键点,对维修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管理方式,工程使用的材料由供电企业自行采购,维修费则发包给外部施工,这样,材料费这部分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可以增加进项税抵扣,降低税负。

2.支付货款应尽量采取商业汇票方式供电企业在购买货物时,对一些资金较为困难的企业,为了及时获得对方单位的货物发票入账,支付货款时可以开具商业汇票,这样企业可以利用商业汇票的短期融资功能,企业资金的支出实际就延迟了,这样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差,缓解资金的紧张局面;同时,企业也能够获得对方发票入账,既抵扣进项税额,又获得成本入账,减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降低了这两税的税负。

3.加强企业日常的税务管理供电企业的日常财务管理中,应制定相应的税务管理办法,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时和日常管理时的规定,执行过程中并加强监督和考核,主要内容有:一是加强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考核力度,对超过一定金额的成本入账必须要求开具增票。供应商在各方面条件相仿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发专票的商家。二是增值税专票在取得后,要及时认证抵扣。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抵扣,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不得抵扣进项税。因此,供电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票后,应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认证抵扣进项税,从而为企业在第一时间内降低税负。

(二)特殊固定资产业务的税务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且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置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供电企业特殊固定资产业务,主要有固定资产报废时的出售处理和客户以固定资产抵债时的入账处理。这两项业务税务筹划时,要点主要有:一是在处置时要明确该项固定资产取得时是否抵扣了进项税,从而准确计算销项税。二是企业在取得抵债的固定资产时,若资产是2008年12月31日之后购置的,则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抵扣进项税的效果。通过以上分析,供电企业的增值税税务筹划也有很大的研究空间,对降低企业的税负也有相当大的影响。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是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相乘计算而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年度的收入、成本、费用等项目计算而来,因此,纳税筹划的主要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关键是如何合法合规地少确认收入和多确认成本费用。

(一)在企业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企业和分企业两种选择。其中,子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财务上单独核算,自负盈亏,不允许与母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分企业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与母公司合并汇总,一方发生的亏损均可以用对方的盈利弥补,盈亏相抵则降低了母子公司的整体税负。因此,供电企业应充分考虑盈利状况来设置企业的组织形式,达到最优的税负水平,实现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

(二)用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供电企业每年在配电网建设投入很大,使用的配电变压器很多,因此,选择使用符合上述税法优惠目录的变压器(高效干式、高效油浸式),充分利用优惠政策,抵免所得税税额,从而直接降低企业税负。

(三)固定资产在修理时的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可在当期直接扣除,大修理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是修理后资固定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供电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费能否在当期全额计入成本,而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主要依据是支出总额不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50%。因此在所得税筹划时,只要在满足资产正常使用的的前提下,发生的修理费要尽量控制减少,总额不要超过上述规定的标准,从而当期直接扣除,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四)管理软件摊销的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购进的软件,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供电企业在日常管理和经营中经常需要一些软件,税务筹划时应充分利用此优惠政策,与主管税务机关加强沟通,满足条件并经备案后方可缩短软件的税务摊销年限,从而降低企业前期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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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对新企业所得税下的税收筹划的关注度变得越来越高。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内容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变化而变化的,税收筹划作为企业有效应对所得税法律的手段,其筹划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利润。因此,在新时期加强对新企业所得税下的税收筹划的研究,是当前人们热衷研究的一大课题。

一、关于税收筹划的概述

所谓税收筹划,就是指纳税人在国家法律与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个人或者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计划与方案处理自身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多项内容的企业筹划行为。

税收筹划具有以下思想特征:一是事前的筹划性,即税收筹划行为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之前发生,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管理以及投资理财的过程中所进行的选择,通过一些有计划性的规划与设计来尽量减轻企业的税负;二是目的性,即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进行纳税筹划,其最终目的是获得最大化的利润;三是合法性,即税收筹划是在国家法律与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发生的一种行为; 四是风险性,即由于外界因素的不确定性,使得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会存在预期目标与税收筹划结果存在差距的问题。

二、针对新企业所得税变化的研究

针对新企业所得税产生变化的研究,其内容包括以下五点:

一是在基本税率方面,《新企业所得税》将当前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规定为25%。其中国家扶持的一些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降低15%的税率进行税收的征收,小型微利的企业基本税率为20%。在新企业所得税中,企业的整体税负有下降的趋势。

二是在纳税主体的制度方面,《新企业所得税》中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组织规定为企业所得税征收过程中的纳税主体。同时将纳税人划分成非居民的纳税义务人与居民的纳税义务人,分别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与无限的纳税义务。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以独立核算为纳税主体界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是在税收方式与优惠范围方面,《新企业所得税》将原有的区域优惠为核心转化为区域优化为辅,产业优惠为核心,对区域中重点扶持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优惠方式方面,不再限制产业的性质与范围,不管是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还是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费用,都可以纳入税收筹划的范围,都可以享受到抵扣应纳的税额、加计扣除、税额抵免以及减计收入等政策优惠。

四是在税前扣除标准方面,《新企业所得税》中在业务招待费、薪酬待遇等一系列费用的扣除方面与以往具有很大的差异性。费用、成本、损失、税金以及其他方面的支出,都可以在应纳的税额中扣除。

五是在折旧优惠方面,《新企业所得税》中将折旧优惠的政策从原来的适用于外资企业扩大到适用于所有的企业,并对折旧方法与加速折旧处理的使用状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三、针对新企业所得税下的税收筹划的分析与研究

(一)措施之一——调整企业的组织结构以改变企业的纳税方式

要科学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以改变企业的纳税方式,需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新企业所得税》中将法人作为统一的纳税义务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组织需要执行法人汇总纳税的制度,同时小型的微利企业需要减按20%的基本税率来征收企业的所得税;二是企业要充分了解并掌握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细则,充分把握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认定条件,有效应用其中的临界点,在不违反国家相关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的税负。

(二)措施之二——税收筹划的立足点发生变化

税收筹划的立足点发生变化的主要表现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传统的以区域优惠为核心的纳税优惠政策转变为以区域优惠为辅,以产业优惠为主的政策,这使得一些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以及经济特区逐步失去了以往的税收优惠所带来的优势。同时国家对于一些重点扶持发展的项目与产业,给予了多种所得税优惠,比如说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基本税率是减按15%来征收的,对购置设备用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以及安全生产的投资额,可以按照一定税收优惠比例来抵免应纳的税额。

(三)措施之三——科学选择纳税人身份

要科学选择纳税人的身份,需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充分了解并掌握《新企业所得税》中对纳税人身份的表述,新企业所得税法有效规范了非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的概念以及两者需要承担义务的范围;二是要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这一规定对外资企业的影响最大,外资企业要想避免成为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需要进行科学性的筹划,比如说企业的董事会会议不在中国境内举行,这对中国资本控制、外国注册的企业的税收筹划相当重要。

(四)措施之四——逐步扩大企业的税收筹划空间

要想逐步扩大企业的税收筹划空间,需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要明确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会受到企业业务量大小、市场供求关系、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原材料价格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在科学合理的范围内扩大企业的税收筹划空间;二是《新企业所得税》的颁布实施既给企业的发展创造力良好的外部条件与机遇,同时也强化了对企业税收筹划的监督与管理,凡是符合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红利、股息等一些权益性质的收益都可以纳入免税收入的范畴内,这使得集团的母公司可以将集团的利润转移到可以享受低税率的子公司中,从而有效降低集团公司的税负。

(五)措施之五——科学选择折旧的方法

要想科学选择折旧的方法,需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要明确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处理,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利润,进而使得企业应纳的税额大为减少;二是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需要选择一种折旧抵税的金额现值最大的方法,尽可能的充分利用国家给予企业的税收筹划优惠政策,采用加速折旧的科学方法,以尽量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

结语: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制定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计划与方案的重要手段,其筹划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企业最大化经济利益的获得。伴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在其中的税收筹划的方法与内容也需要随之改变,从中找出最适合企业发展的筹划方案。因此,在新时期加强对新企业所得税下的税收筹划研究,是当前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而又紧迫的任务。

参考文献:

[1]汪斌.浅谈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金融经济,2009(02)

[2]左涛.基于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筹划研究[J].经济师,2009(01)

[3]曾靖.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筹划的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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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税收筹划的特征

1.企业内部税收筹划

传统的税收筹划基于传统的管理模式,从而导致税收筹划思想和方式是零散的,基本上是单一税种筹划,筹划的整体性不强。另外,由于传统的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降低企业税负,这样出于税负目的的经营活动有可能与出于企业其他目的的活动产生冲突。例如,企业广告费可以无限期向后转而且没有限制,而业务费和招待费却有数额的限制。如果企业纯粹为了节省税负而大打广告却对企业的其他宣传活动较少(有些费用要被记入业务费和招待费),税负可能暂时降低了,但是企业花费了大量的资金而产品的销量可能没有多大提高,这就违背了企业的宗旨。

2.企业外部的税收筹划

有些大公司在考虑其他的成本时,对收入这一项重视的方向不正确,仅仅注重于降低短期成本,有意把自身的某些成本转移到价值链的上下节点企业上。虽然从短期来说,大公司处于优势地位,其他节点企业处于弱势地位,大公司本身可能有一些更高的盈利,但是从长期来说,由于价值链上成本的不合理分配,会使弱势企业产生一些问题。例如使弱势企业没有充足的资金来改进设备提高效率,长此以往,原材料的价格成本可能会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另外,大公司的做法会引起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对抗,使价值链的总成本上升,使公司在收入上遭到打击,结果反而使公司的长期利润下降。

同样,这些企业对于税收筹划也是如此。他们一般想到的不是如何进行合作让整体获利,而是考虑如何将税负转移出去,使自己的税负最低,结果也是导致了双方的对抗。

(二)传统税收筹划的误区

通过以上的描述,作者认为传统的税收筹划存在一些误区,具体如下:

1.仅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说,税收筹划的目的不仅仅是减少税收负担。税收筹划是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它不能脱离财务成本管理的研究范畴。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或者股东财富最大化,因此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企业价值或者股东财富的最大化,减少企业税负并不是最终目的。相反,在某些情况下,税收筹划还得选择税负较大甚至最大的纳税方案。

2.财务成本管理的目的是企业价值最大化,那么它必须服从企业的战略管理。而战略管理在很多方面是不能用纯财务数据来表达的,如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生产流程等,因此,税收筹划的评价也不能只用纯财务的方法去评估和取舍。

3.任何企业都不可能在所有方面都具有优势,因此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思想是:企业的任何作业或者流程都必须能为企业创造价值,不能创造价值的部分都应该分包出去或者消除。实际的操作应该是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和能为自己创造价值的企业合作,使整个价值链上的价值最大化。所以,税收筹划的操作应该从整个价值链的角度来考虑和操作。

4.在一些书籍或者报刊上的实务操作上,税收筹划是基于传统的组织结构和手工操作的。但如今网络和通信技术的高度发展改变了这一基础,企业税收筹划也应该随之改变。

二、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的理论基础

(一)企业价值最大化和价值链

现代企业管理思想是:企业的所有活动都应该为企业创造价值,不能创造价值的活动都应该被摒弃或改善,努力使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提高企业利润或者降低成本。

一般而言,价值链可以分为两种:企业内部价值链和行业价值链。在公司战略管理中,价值链的核心思想是:公司的价值体现在价值链的末端,公司需要为最终顾客创造价值,甚至要创造高额价值,这样才能保留老顾客,并吸引新顾客。因此,公司的所有活动都要创造价值,不能创造价值的活动都要清除或者加以改善。

因此,1.公司需要在公司内部进行价值链的分析和组织活动的重组优化,使公司内部的活动都为了公司的目标运作,让公司本身首先成为一个具有活力的企业;2.企业要清楚地认识整个行业价值链的活动。价值链上的活动包含了许多方面,如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运输、存储等。显然,任何一个企业不可能也不必要把所有的活动都包含进去,这就必然产生了上下游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了达到行业价值链的价值最大化,企业与企业之间就需要合作与分工。如果大家合作密切,就能降低一些额外成本,这实质上也是在创造价值。企业税收筹划是减少企业成本的活动,它能为企业带来价值,因而是增值活动,企业应该从事这种活动。企业的其它所有活动实际上都和企业税负有关,因此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很大。但是,企业的其它所有活动都应该且必须产生价值,然后在此基础之上再来进行税收筹划,这样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才有实际意义,否则是舍本逐末。税收筹划和企业的其它一些活动一样,如技术开发、资本运作等,都属于有创新意义的活动,企业管理层也需要象对其它管理活动一样对税收筹划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供应链管理

供应链管理是价值链思想的具体应用,它寻求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合作。供应链管理涉及到四个主要领域:供应、生产计划、物流、需求。

如图1所示,供应链管理是以同步化、集成化生产计划为指导,以各种技术为支持,尤其以Internet/Intranet为依托,围绕供应、物流,满足需求来实施的。供应链管理主要包括计划、合作、控制从供应商到用户的物料(零部件和成品等)和信息。供应链管理的目标在于提高用户服务水平和降低总的交易成本,并且寻找两个目标之间的平衡。

供应链管理关心的主要问题有:1.企业内部与企业之间的运输和实物分销。2.战略性供应商和用户合作伙伴关系管理。3.供应链的设计(全球节点企业、资源、设备等的评价、选择和定位)。4.企业内部与企业之间物料供应与需求管理。5.基于供应链管理的产品设计与制造管理、生产集成化计划、跟踪和控制。6.基于供应链的用户服务和物流管理。7.企业间资金流管理。8.基于Internet/Intranet的供应链交互信息管理等。

总之,供应链管理注重总的物流成本(从原材料到最终产品的费用)与用户水平之间的关系,为此要把供应链的各个职能部门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供应链整体的力量,达到供应链上的企业群体获利的目的。

基于价值链的企业税收筹划的本质同供应链管理一样,因此它也要关心供应链管理的主要问题,需要从整体上对企业管理进行运作。但是,两者又有所不同。前者既考虑成本又考虑收益,而后者有时仅仅注重于企业成本的降低。

(三)作业成本分析法的应用

供应链一般是针对价值链上的核心企业,对于其他的节点企业而言,最重要的是企业内部价值链的管理,即企业内部成本的分配和计量。作业成本法是一个比较好的成本计量和分配办法。

三、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分析

(一)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的含义及操作流程图

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是企业通过自身作业流程改造、组织结构调整以及同具有自己独特优势的企业合作,凭借现代化的网络和通信技术,保持整个价值链的同步化运作,运用法律的各种政策、各种财务、金融知识,对企业和行业价值链的税负预先进行整体筹划,使企业和行业价值链的总体价值达到最大化的过程。

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的操作流程分别如图2和图3所示:

图2显示了企业内部的税收筹划过程,它是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的基础。图3显示了整个行业价值链的税收筹划过程,它应用现代化企业管理理论对税收进行整体规划,是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的核心。

(二)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的特征

从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的定义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特征:

1.整体性。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不仅不是从纯税收的角度出发,也不是从纯财务的短期利益角度出发,而是从价值链的角度来考虑整个价值链。它将一些不能用财务数据来描述的指标,如质量、服务水平等和包括税负在内的财务数据结合起来,追求统一性。

2.目的性。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整个价值链的价值最大化,不是短期财务利益的最大化,更不是单个企业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3.吸收性。这种方法在直接成本的筹划方面能吸收公司财务、金融工程等各项技术;在间接成本的筹划方面,它和供应链管理、作业成本分析法等管理思想结合起来,发挥它的最大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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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依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而定。

2、营业税:一般企业股权转让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3、土地增值税:当股权转让其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时,虽然没有法规明确但实务中很多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土地增值税。

4、契税:在股权转让中,仅涉及股权变更,没有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因此股权转让双方不涉及契税。

5、印花税:股权转让合同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五,股权转让协议双方都需要缴纳。由于除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税种基本没有筹划空间,因此,本文主要探讨的是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方案。

二、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定义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在税法上与会计上的差异由于税法与会计对投资计量基础的不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金额在税务上和会计上是不同的。差异主要在于投资成本的认定上,会计上的投资成本是指转让时点投资的账面价值,不仅包括初始投资成本,还包括权益法核算的损益调整等金额。而税法上的长期投资成本,仅指取得时的成本。

(2)正确计算税法上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公司发生了股权投资转让,在作税收筹划之前,首先要计算税法上的所得或损失,在此基础上进行可能的筹划,不能直接用转让收入减除账面的投资余额作为筹划的基础,否则将导致筹划结果可能与实际差异较大。

(3)正确确定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只要股权变更手续没有办理,即使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当年也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这样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行掌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企业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政策

1、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3、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重组

四、股权转让税收筹划常用方法

1、利用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不同的计税方法进行筹划,因为企业收到的股息所得,系税后分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为免税所得,而股权转让所得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不同的计税方法使股权转让行为有了一定的筹划空间。转让企业可以通过分红减少被转让企业的净资产,转让作价相应减少,从而降低股权转让所得。因此股东在股权转让前,能影响被投资企业分配政策的,应出具股利分配文件,让被转让企业先进行分红后再转让。需要说明,不是所有的股权转让行为都可如此筹划。如企业持股比例太低,低于20%,已经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也无法影响其分配政策,因此无法筹划。

2、对被转让企业的盈余公积,则采用转增资本的方法,增加投资成本的计税基础进行筹划。由于存续企业盈余公积不能分红,因此只能转增注册资本,增加投资成本计税基础,达到降低股权转让的目的。需要注意的事,该项筹划有一定的法律限制,根据《公司法》规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资本前注册资本的25%。

3、对符合特殊税务处理的股权转让事项,要从多方面分析利弊,再作出选择。

五、具体案例(以下例子中的所得税测算不考虑股权转让外的其他所得)

例1股权转让的案例: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其中,甲公司(国有企业)持股比例为80%,初始投资成本4000万元;乙公司持股比例为20%。A公司期末财务状况如下:净资产项目金额(万元)实收资本5,000.00盈余公积1,000.00未分配利润4,000.00甲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0,000.00甲公司拟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的股份全部转给丙公司。甲公司转让A公司股权前经过审计评估和国资委审批程序,A公司评估后净资产为12000万元。现将不同处理方案下甲公司实际所得的差异比较如下:

方案一:直接转让假设转让双方一致同意甲公司股权转让作价按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为12000*80%=9600万元。则:

1、转让收益=9600-4000=5600(万元);

2、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5600×25%=1400(万元);

3、股权转让甲公司的实际收益=5600-1400=4200(万元);

方案二:先分红和转增资本,再转让

1、先分红:甲公司在准备转让股权前,应先提出进行股利分配,将A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全额进行分配。甲公司可得到股息4000×80%=3200(万元),这部分红利不会纳税。

2、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此例中,由于A公司盈余公积不到其注册资本的25%,,无法实施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筹划。分红和转增实收资本后,A公司净资产变为:净资产项目金额(万元)实收资本5,000.00盈余公积1,000.00未分配利润0甲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6,000.00甲公司转让效益分析:因A公司分红后净资产减少,净资产评估金额也相应减少4000万元,A公司净资产评估值相应变为8000万元,则分红后甲公司股权转让定价为6400万元。

1、转让收益6400-4000=2400(万元)

2、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2400×25%=600(万元)3、股权转让甲公司的实际收益3200+2400-600=5000(万元)方案一与方案二比较项目方案一方案二差异企业所得税1,400.00600.00-800.00甲公司实际收益4,200.005,000.00800.00

方案二实施时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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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先对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成因进行分析,并从相关角度,结合笔者在跨国公司中的工作实践,分析了跨国公司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法,最后提出加强国内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相关建议,抛砖引玉,希望为国内跨国公司在国际化的舞台上进行税收筹划提供帮助。

关键词 ]跨国公司;税收筹划;浅析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2.065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公司逐渐走出国门,在世界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经营的国际化必然会引起税收的国际化,由此尽早研究各国税收间的差异,以合法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以减轻税负,节约企业成本,更有利的参与到国际竞争中,成为中国跨国公司应研究的重要课题。

1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动因

1.1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外因分析

跨国公司又称国际公司或多国公司,它的生产经营活动遍布多个国家,众多国家都有其分支机构,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差异,跨国公司较单一的国内公司来说,具有先天的税收筹划的外在动因,这主要是由以下五个方面决定的:

其一税率政策不同,如欧洲一些发达国家税率达50%以上,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来投资,往往采取较低的税率,另外一些避税港则为零税率,由此税率差异往往成为跨国公司投资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其二各个国家纳税方式存在差异,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各国对纳税项目的规定往往有很大差异。其三税收管理效率上的差异。其四各国互相之间税收政策上的差异,避免双重税收协定是指国家间为了避免和消除向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所得的基础上重复征税,根据平等互惠原则而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国际间避免双重征税方法上的差别。其五纳税主体的差异,政府征收方式上的差异,如有的实行居民管辖权征收,有的实行地域管辖权征收。

1.2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内因分析

跨国公司为最求利润最大化,会尽可能减轻税负,降低企业成本,所以通过自身所追求的目标来看,进行合理避税,做好整体的纳税筹划工作也是各跨国公司在财务管理中必须要求考虑的。

2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1)选择有利的经营投资地点。一方面来说,不同的国家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千差万别,税收负担水平也不尽相同,同时各国也都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等。比较著名的跨国企业都选择有较多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从而长期受益,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例如我国改革开放前三十年,从中央到地方陆续出台了各类鼓励政策,包括各类税收返款等,截至2011年,全球500强企业中已有超过470家在中国落户,国家从税收政策角度为吸引外商投资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目前,世界上还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性特区,这些地区总体税负较低,是跨国投资者投资优先选择之地,例如开曼群岛、百慕大,即没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也没有净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再如中国香港,对来源于国外的所得或一般财产等一律免税的国家和地区;还有像英国、爱尔兰在税制中规定了便利外国投资者的特别优惠政策。跨国公司一是通过设在避税地的总部公司中转,整个公司将利润体现在免税或低税的避税地,从而达到总体税负减轻的目的;二是通过设立国际控股公司、国际信托公司、国际金融公司、受控保险公司、国际投资公司等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获得少缴预提税方面的利益等。

(2)选择有利的纳税主体。跨国公司直接对外投资的组织形式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分公司是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一切经营行为应在母公司的授权下进行,行为后果及责任由母公司承担,通常不独立建账。不能独立对外签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单独对外担保无效。说白了,分公司就像个办公室,所有权利义务要由母公司承担。子公司是母公司对外控股或参股的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民事权利主体,子公司可以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与母公司一样。只不过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由母公司行使经营管理权并享有股东权利义务。这两种组织形式在纳税时有很大差别,跨国公司应根据投资国的具体情况,对这两种组织形式加以比较进行选择。

另外许多国家都对常设机构,即公司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的利润进行征税。目前,它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对于跨国经营而言,避免了常设机构,也就随之有可能避免在该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因而,跨国企业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货物购买、广告宣传、信息提供或其他辅营业活动而并非设立一常设机构,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予纳税的优惠。

(3)选择有利的经营行为。转让定价是指在国际税收事务中,有关联各方之间在交易往来中人为确定价格,而非独立各方在公平市场中按正常交易原则确定价格。世界各国对转让定价避税都采取了相应的反避税措施。因而合理的利用转移定价选择有利的经营行为进行税收筹划需要在遵守各国法律政策的前提下进行,转让定价的制定过程是一项十分严谨和复杂的工作。目前,各国都将出于避税目的的转让定价作为反避税的头等目标,并制定转让定价税制,这为跨国经营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带来了难度。例如最近据新华社报道,中国联合多国税务部门调查出“中国反避税第一大案”,全球知名公司M公司的中国子公司补税及利息共计8.4亿元(约合1.4亿美元),其未来每年将为中国增加税收1亿多元。但各国为了吸引外资,增加就业,发展本国经济,转让定价税制的规定和具体实施往往松紧不一,从而又为跨国经营企业利用转让定价来进行税收筹划创造了较大的弹性空间。

3对我国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建议

一是广视角。要有立足于全球的视野,对各国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及相关信息深入了解。世界各国税收制度各不相同,其中税种、税率、计税方法各种各样,纳税关系也很复杂。另外,在各国的经营、收益的方式种类、经营内容、纳税地点以及国情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民俗等都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而影响企业的税收筹划。

二是多角度。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站在多个角度,准备多个备选方案。跨国经营公司应全面分析情况,逐个分析,从不同角度,结合时间和空间要素,从中选择最有利的方案。

三是全方位。进行跨国税收筹划,还要有全局观念。跨国公司应全方位看问题。追求整体税负最小化,避免过于追求某一国的税负最小化或某一项目的税负最小化而忽视整体税负。

四是重长远。跨国公司在税收筹划时要具有长远观念。税收筹划应考虑长远利益,不能单纯为追求眼前利益而忽略长远利益。我国跨国公司应制定较长期的、整体的税收筹划方案。

五是夯基础。对跨国公司而言,要注重内部人才培养,夯实基础、抓好内功。首先要培养一批懂财务、税收、外语、电脑的财务管理人才,为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必备条件。

综上所述,在我国跨国公司要特别重视税收筹划工作,提前研究税收筹划并糅合到经营战略和公司经营计划之中,借鉴学习国外跨国公司成熟经验,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税收筹划方案,实现企业经营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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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策略与方法多种多样,通常采用的方法有三种:一是针对具体税种进行,二是按照经济活动的类型或业务流程的具体环节进行,三是围绕减轻税收负担和免除纳税人义务所采用手段、方式的不同进行。三种方式并非截然分开,实践中,常常是围绕税种和业务环节而采用一种或几种方法。具体采用何种方法,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具体的税收政策来进行筹划。结合钢铁企业现状,我们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通过设立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利用国家免税政策,实现节税

钢铁企业投资扩大规模时,会遇到是在原基础上发展还是设立分支机构的问题。如若设立分支机构,则涉及到采用什么组织形式的问题,它关系到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经营成果,也影响到企业的税收结构。

在企业的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组织形式中,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一个纳税主体,将其收入、成本、损失和所得并入总公司纳税;而子公司因其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独立纳税。

由于分公司与总公司合并纳税,分支机构的费用已从总公司应纳税得额中扣除,若母公司和分公司有一方发生亏损,则亏损方的亏损额可从公司整体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减少所得税支出。但分支机构为子公司时,须分别纳税,亏损方虽不交所得税,但亏损额不能从总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企业在设置组织形式时,要综合考虑、权衡利弊。如果子公司具备享受“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60%)的,可在3年内免征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则显然分支机构应该设置为子公司。

利用有关会计政策?协调好税务和会计处理方法,实现节税

会计政策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方法和程序。由于有些经济事项可以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即存在不只一种认可的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譬如我国的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对于存货的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而对于折旧的计提,也允许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所有这些方法都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的会计政策,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可以产生不同的纳税结果,这就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由于历史原因,许多钢铁企业的应收账款数额很大,形成的时间很长,不但长期占压着企业资金,且其中很大部分已经形成呆账、坏账,事实上已无法收回。多年来,企业特别是非股份制企业,一般都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每年按照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5%提取坏账准备金,并计入当期损益,由于提取的比例偏低,不足以弥补可能形成的呆坏账损失,形成了事实上的潜亏。如何进行会计和税收处理,做到既能在当期实现的利润中处理掉这部分潜亏,又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很有必要进行税收的筹划。

由于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所调整的经济法律关系不同,其出发点和目的也不同,会计法规是为了保证正常的经济秩序和会计秩序,维护投资人和其他利益人的合法权益;税收法规是为了保证国家和企业合理的分配关系,维护国家的利益,两者处理经济事项时遵循不同的原则。会计政策规定对坏账准备的提取既可采取百分比法(5‰),也可以来用账龄法。但税法规定对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依据,一是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提取的50‰坏账准备金,二是按实际发生的呆坏账损失。如果企业3年以上应收账款占了应收账款总额的绝大部分,企业可以通过重大会计政策调整,将百分比法改为按账龄法提取坏账准备金。企业在进行这项税收筹划时,需对应收账款进行分类、归纳、整理,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认证,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征得按账龄法提取额度超过百分比法部分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税前予以列支。

再譬如,会计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此部分资产损失须做纳税调整,但如果属于处置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的资产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是允许在税前列支的。类似的需要协调统一处理的事项,企业在税收筹划时都可以充分考虑运用。

运用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为企业节税

企业应缴纳税额是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政策为依据计算缴纳。实践中,对有些经济业务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这些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均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但由此造成的税收负担却截然不同。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手段,将成本费用向有利于节税的方面转化,以降低税收负担。

税法规定,企业有兼营和混和销售行为的,如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若企业在销售产品的同时,负责为客户办理公路运输服务,涉及这两种业务一种是增值税税率17%,一种是营业税率3%。如果将销售产品和运费分账核算,那么运费应纳税额等于运费收入乘以税负率(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0.5%)3.315%。假定x表示向购买钢材客户收取的运费,应纳税额为x*3.315%。如果不分账核算,取得的运费只能按7%进行抵扣,进销项差额按增值税率计征增值税,假定y表示支付给车主的运费,应纳税额为(x/1.17*17%一y*7%)十(x/1.17*17%一y*7%)*10.5%=(X/1.17*17%一y*7%)*(1十10.5%)

后者-前者=(X/1.17*17%一y*7%)*(1十10.5%)一3.315%X=0.12735x一0.0773y.通过测算可以看出,分账核算税负要低。涉及此类业务的企业可以将产品销售业务和运输业务交由两个部门或单位分别办理,并单独设账,使销售货物与为客户提供运输服务业务分账核算,达到节税的目的。

类似的还有诸如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全部或部分出售职工住宅产权并全部或按出售产权比例核销固定资产原值的,不再征收房产税”。企业若能对于已出售的职工住房的房产原值及时核销,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则可按规定避免计征“房产税”。

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为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经常会利用税率的差别和减免税政策来引导企业的经济行为,来促进国家的产业发展,地区发展,科技发展,保护国内工业。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变化而变化,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密切关注、跟踪、研究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变化,及时利用好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带来节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如为鼓励、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12月8日颁布并实施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又于2001年1月14日颁布实施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抵免期限不超过五年”。

近几年,钢铁企业为调整产品结构、加决发展,大都增加投资进行基建技改,其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部分,可享受用国产设备投资款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企业应及时研究并在时效期内用好这一政策。

篇9

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竞争,纳税人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对其生产经营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筹划。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是每个纳税人生产经营的直接动机和最终目的,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纳税人的利润,税收作为一项刚性支出是构成成本的一个重要因素,而税收筹划可以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因而税收筹划成为企业财务决策中的重要内容。

一、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决策中的重要地位

税收筹划这一概念在西方国家和国内的有关书籍所给的解释都不尽一致,但就其实质而言是指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安排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活动来获得税收利益的行为。

税收筹划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三点。第一,合法性,是指税收筹划要符合税收法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第二,筹划性,表现为预期性。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所以税收筹划是纳税前事先做出的行为。第三,效益性,是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选择最佳方案的最重要指标。只有实现三者的“三位一体”,税收筹划才能成功。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因素影响财务决策,税收筹划是企业进行财务决策不可缺少的一环。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实现财务决策的最终目标;另一方面税收筹划也离不开财务决策的方法和手段。

二、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决策中的现状分析

由于税收筹划在我国还是个新鲜事物,加上各个企业在投资规模、经营理念上参差不齐,相应地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决策中的地位也不尽一致。大致呈现以下两种现状。

1.企业财务决策中不重视税收筹划

目前在许多中小型企业中此种情况比较常见。究其原因,第一,税收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一些经营者根本不了解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决策中的重要作用;第二,观念上的误区,税收筹划往往被视为偷税的近义词,认为税收筹划是不光彩的事;第三,企业本身缺乏高素质的税收筹划人才,根本不懂得如何在企业财务决策中进行税收筹划;第四,从成本效益考虑,从事税收筹划后取得的税收利益与其聘请专门的税收筹划者的成本相比得不偿失。以上的主客观因素往往导致中小型企业在企业财务决策中忽视税收筹划。

2.认识到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决策中的重要地位,而在实践中收效甚微

目前许多规模较大的公司制企业已在其财务决策中进行税收筹划,但在具体的操作中存在种种误区,难免使筹划效果大打折扣。

(1)税收筹划仅是纸上谈兵,缺乏可操作性

税收筹划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技术,因而筹划的方法必须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客观要求。也就是说,作为企业的财务决策者应当能够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完成税收筹划过程,不能因为税收筹划而破坏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流程。另外,税收筹划要做到可行,仅考虑纳税额的大小还是不够的,必须照顾到方方面面,如果通过税收筹划,企业的纳税额减少了,但其他费用开支上去了,那么这种税收筹划也就失去了意义。

(2)税收筹划就是减轻税负

这是目前绝大多数企业在税收筹划中犯的一个通病。认为最大限度地减轻税负,必定是成功的筹划。所以企业往往绞尽脑汁千方百计地通过各种筹划手段去降低税负,然而殊不知在筹划的同时与企业整体的财务决策目标即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相去甚远,如此的筹划方案即使取得了一些税收利益也无异于拣了芝麻丢了西瓜。

(3)税收筹划只与税款的多少有关

目前,我们在探讨税收筹划时,几乎都是税款方面的筹划,将税收筹划简单地看成是税款多与少的选择。然而如此理解税收筹划难免太狭隘了,税收筹划的目的并非就是节税,而是追求税后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由此目的出发,那些能够减少纳税人损失增加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与纳税有关的业务安排都应当视为税收筹划。具体讲来,以下业务安排都应当纳入税收筹划的范畴。

第一,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准确地计算应纳税额,正确地进行纳税申报,足额地缴纳税款,并应当履行其他一切税收法律义务。表面上看,这与税收筹划无关,其实不然。全面履行纳税义务,最大的利益是可以使纳税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从而避免因为纳税义务的不全面履行而被税务机关处罚,进而减少纳税人在纳税方面的损失。

第二,纳税人应当依法维护自身的纳税权利,主要表现为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享有减税或免税的权利,从而减少或降低税负。然而目前许多企业由于不时常关注税法的变化,在维护自身纳税权利方面的筹划很少,对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常常是轻易放弃。

三、企业财务决策中提高税收筹划有效性的措施

由于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决策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而目前我国企业或对税收筹划不够重视或在实际的财务决策中运用税收筹划存在种种误区。鉴于以上现状,有必要对如何有效在企业财务决策中进行税收筹划进行探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观念上明确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决策中的重要性

这是针对部分尚未将税收筹划融入企业财务决策中的企业而言。首先必须明确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是完全合法的,忽视税收筹划,会使企业的整套财务决策方案存在漏洞,势必在今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虽然在企业中刚刚引入税收筹划难免会增大人力、物力各方面的耗费,但从一个企业长远发展来看是很值得的。或许企业今后几年从税收筹划中得到的税收利益将远远超过当初为其投入的成本。所以,还没有进行税收筹划的企业必须加快步伐,早日将其融入企业财务决策系统之中。

2.找准税收筹划的目标定位

企业必须明确税收筹划的目标绝不仅仅是为了少纳税或减轻税负,而是通过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来达到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或者换句话说,只要纳税人能从其财务决策方案中获得最大化的利益,即使该决策方案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该方案仍然是纳税人的最佳决策方案。我们可以从以下一个案例中得到启示。

有一家军工企业目前总资产2亿多元,负债8000多万元,企业深思熟虑后决定实行债转股。从减轻企业税负的角度上看,这似乎是不利的。因为企业负有债务,就得支付利息。在税法规定范围内的利息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会减少企业得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债转股后,利息就不存在了,税前扣除额减少了,原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一夜之间很可能就成了盈利企业,就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了。以该厂为例,原来欠银行8000万元的债务,年利息率假定按6%计算,每年利息支出就达480万元,这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债转股后,应纳税所得额无形中增加了480万元,按33%的税率计算,理论上应纳企业所得税158.4万元。但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企业不再背负沉重的债务,使资本结构得到改善,在今后的竞争中就能轻装上阵。在此种情况下,节税的目的就得为企业长远的发展目标让路。

从以上案例我们不难总结出企业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定位是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是为其目标服务的。倘使企业在实践中在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选择时,这无疑是一条有效的判断原则,只有与企业整体的战略目标吻合的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可行的方案。

3.通晓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税收筹划方案

既然已经将税收筹划纳入了企业的财务决策系统,作为税收筹划者,就得时刻关注税收法律法规的动态变化,熟悉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结合企业实际的经营情况安排税收筹划方案。

(1)常见的三大类税收筹划方法

第一类:基于税基的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缩小计税基数的方式来减轻纳税人义务和规避税收负担的行为。

第二类:基于税率的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降低适用的税率的方式来降低税收负担的行为。一般可采用低税率法和转移定价法。

第三类:基于税额的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或者免除纳税义务的行为。

(2)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切忌盲目仿效

以上仅仅提供了企业财务决策中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然而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则。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和税收法律制度的差异,有些税收筹划方法在他国适用而在我国并不适用。所以,只有精通本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并结合企业自身经营状况来进行税收筹划的企业才能真正从税收筹划中得益。企业切忌盲目照搬国外经验或国内其他企业税收筹划成功的案例,或许这些筹划方案用于本企业效果会大相径庭。

至于如何在实践中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笔者认为不妨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虑分析。第一,税收筹划方案必须合法,即不违反现行的税收法律规范,这是筹划的前提;第二,税收筹划方案必须具有可行性,要与企业整体战略目标一致;第三,税收筹划方案必须具有效益性,只有收益大于成本的筹划方案才是有效的筹划方案。

4.引入税收筹划绩效评估机制,有效防范税收筹划风险

所谓税收筹划的风险,是指税收筹划的失败及其后果。 有研究指出,税收筹划的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不依法纳税的风险;二是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运用和执行不到位的风险;三是在系统性税收筹划过程中对税收政策的整体把握不够形成的税收筹划风险。

上述的第一种风险比较容易防范,只要纳税人树立了依法纳税意识,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并按时申报纳税即可。而后两种风险则比较隐蔽,要想有效地防范不妨引入税收筹划绩效评估机制。

有学者将税收筹划的绩效评估定义为以税收筹划的实施过程及其结果为对象,通过对影响、反映税收筹划质量的各要素的总结和分析、判断税收筹划是否实现预期目标的管理活动。因此相应地将税收筹划的绩效评估分为事中和事后两个层次。就税收筹划方案执行中的绩效评估而言,主要方法是建立“纳税内部控制制度”(internal tax control system),通过对生产经营中各涉税环节纳税活动的计划、审核、分析和评价,使企业的纳税活动处于一种规范有序的监管控制之中,以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偏差。就税收筹划方案执行结束后的绩效评估而言,则一般可采取成本收益分析法。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如果成本小于收益,税收筹划是成功的;反之,则失败。

本人认为税收筹划绩效评估也应包括事前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评估。事前评估看似不那么重要,其实不然。倘使某项税收筹划方案与企业总体的税后利益最大化目标不一致,就可以完全将其否定,然后再对可行的筹划方案进行事中和事后的绩效评估,如此一来大大提高了税收筹划的效率。而要使事中和事后两个层次的税收筹划绩效评估真正发挥作用,笔者认为必须从加强和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引进高素质的税收筹划者入手。

四、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决策中的前景预测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税收筹划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首先,由于我国税制将与国际惯例接轨,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将日益完善和丰富,全社会的纳税意识会不断提高,对税收筹划的需求会越来越大。

其次,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税法建设步伐的加快将使得更多的税源和税基被纳入所得税等直接税体系,偷税的机会日益减少,风险日益增加,使得税收筹划变得日益重要。

第三,更多的跨国公司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事务所将涌入中国。它们不仅直接扩大税收筹划的需求,而且会带来全新的税收筹划的观念和技术,促进我国税收筹划的研究和从业水平的提高。

毋庸置疑,税收筹划必将成为21世纪中国的阳光行业,税收筹划在今后企业的财务决策中将扮演愈来愈重要的角色。

参考文献:

[1]宋献中沈肇章:《税收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暨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

[2]冯耕中:《MBA税收理论与实务》.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

[3]周华洋:《怎样合理避税》.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第1版。

[4]张中秀:《公司避税节税转嫁筹划》.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1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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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粮食白酒酿酒厂,近年来生产经营效益不错,2011年销售白酒1.5万吨(10元/公斤),实现不含税销售收入1.5亿元。这些白酒除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外,还主要销售给鹿茸酒厂作为原材料,用以生产鹿茸酒。而鹿茸酒是为国家产业政策所鼓励的,现代的养生观念也非常推崇消费鹿茸酒,因此,鹿茸酒的发展前景比较好。于是A公司准备引进鹿茸酒生产设备,重组或兼并一些鹿茸酒厂。得知:

(一)2011年应收B鹿茸酒厂购买纯粮食白酒款1500万元仍未收回。B鹿茸酒厂的账面总资产为1500万元,造成B鹿茸酒厂库存积压、现金短缺的原因是缺乏保健酒行业的生产技术、营销人才,以及雄厚的资金。然而,B鹿茸酒厂并不缺乏"鹿茸"资源。

(二)E公司出于经营战略的需要,正想转让其所持有D鹿茸酒厂80%的股份。而D鹿茸酒厂经营管理效益不错,D鹿茸酒厂实收资本500万元,盈余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40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000万元。

二、案例分析

(一)A公司与B鹿茸酒厂的债务重组分析

1、筹划方案

以“债权转产权”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将B鹿茸酒厂欠A公司的债务1500万元转换为对B鹿茸酒厂的股份投资,从而吸收并购B鹿茸酒厂,使得A公司与B鹿茸酒厂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效果。

A公司以“债权转产权”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实现其并购战略后,A公司与B鹿茸酒厂并购前的购销市场行为就转变成并购后企业的内部交易行为。同时,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不动产转让若属于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则不缴纳营业税。A公司并购B鹿茸酒厂属于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又由于B鹿茸酒厂的负债=资产=1500万元,其股东权益为0万元。根据税法相关规定,A公司承担B鹿茸酒厂的全部债务1500万元,从而并购B鹿茸酒厂的合并行为,不对资产转让所得缴纳营业税。因此,A公司并购B鹿茸酒厂不会使税负增加。

2、税负分析

以“债权转产权”的方式进行吸收并购后,税收负担的分析如下:

在并购前,2011年A公司销售给B鹿茸酒厂1500万元白酒,销售纯粮食白酒款尚未收回。销售实现时应交增值税税销项税金=1500万元×17%=255万元,应交消费税税金=1500万元×20%+1500,000千克×1元/千克=450万元。

A公司以“债权转产权”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来实现其并购战略,使得A公司与B鹿茸酒厂并购前的购销市场行为转变为并购后企业的内部交易行为。于是,并购后,A公司将其生产的纯粮食白酒内部调拨给B鹿茸酒厂继续生产鹿茸酒的行为,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属于连续生产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内部调拨行为不视同销售,不缴纳消费税。因此,内部调拨纯粮食白酒时先不用缴纳450万元的消费税和255万元的增值税,而是延迟到生产销售鹿茸酒时再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由于纳税环节的后移,也促使了消费税、增值税纳税时间的后移,这就从时间上减少了企业现金的流出量,从某种意义上也节约了一定的财务费用,进而也促使企业的现金流量趋向良性循环。A公司以“债权转产权”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实现其并购战略后,使得A公司优化调整了其目标产品结构,由之前只生产纯粮食白酒,优化调整为主要生产鹿茸酒,使得企业适用的消费税税率由纯粮食白酒的高税率(20%加0.5元/500克)降低为鹿茸酒保健酒的低税率(10%)。并购前,A公司销售给B鹿茸酒厂的纯粮食白酒适用20%加0.5元/500克的较高税率,并购后,由于纯粮食白酒作为原材料生产销售鹿茸酒,只对最终销售的鹿茸酒按照10%的较低税率缴纳消费税。

因此,假设A公司在2012年生产和销售鹿茸酒的销售额仍保持不变,仍为1500万元,那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金=1500万元×10%=150万元。而在并购前A公司销售1000万元的不含税的纯粮食白酒,计提的消费税为:300万元,两相比较可节约消费税200万元。

(二)A公司与D鹿茸酒厂的股权重组分析

1、筹划方案

方案一:E公司按账面价值转让。

方案二:D鹿茸酒厂先将未分配利润全额进行分配,然后E公司再按账面价值转让其所持有D鹿茸酒厂80%的股份。

2、税负分析

方案一:

E公司:转让价格=1000×80%=800(万元);转让收益=800-400=4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元);股权转让E公司的实际收益=400-100=300(万元)。

A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为800万元。

方案二:

E公司:利润分配后,E公司可得到股息=400×80%=320(万元),按税法规定双方所得税率一致,分得的股息免予补税。分配股利后,D鹿茸酒厂所有者权益合计为600万元。

转让80%股份的价格=600×80%=480(万元);转让收益480-400=80(万元);应纳所得税=80×25%=20(万元);股权转让甲公司的实际收益=320+80-20=380(万元)。

A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480万元。综合评价:方案一E公司实际收益300万元,应纳所得税100万元,A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800万元;方案二E公司实际收益380万元,应纳所得税20万元;A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480万元。从E公司和A公司的角度分析,方案二好于方案一,方案二对E公司和A公司都有利。(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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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代煤矿企业中实现税收筹划的意义

(一)以纳税时间的延长来强化资金的利用率

如果可以在法律以及相关规定条件的允许下,现代煤矿企业在纳税资金不变的前提下,可以将纳税时间向后推移,或者采取年度纳税的途径,获得该项资金的使用时间,并在无息情况下充分发挥出最大化的资金利用价值。从某种意义来分析,可以达到节税收益的目的。关在在现代煤矿企业基础建设的初期,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为了有效的确保项目的顺利开展,就需要以充足的资金运转为前提基础。通过对企业税收进行筹划,可以为企业的良性运行提供有效的条件。煤矿企业需要在合法的情况下,对纳税时间进行适当的推迟,可以提高该项资金的利用率。如果煤矿企业将当期的税款延长一年纳税,在这一年中企业就可以获得一笔长期无息使用的资金,可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提高企业的偿债能力,同时,可以为企业的生产规模的壮大提供良好的资金支持,有效的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以便降低风险

筹划税收工作会涉及到众多与之相关的业务,为实现账目管理的合理性、清晰性,煤矿企业财务人员就需要做好税收业务工作,避免因人为操作失误而导致经济损失的发生,有效的遏制企业经营管理风险。同时,还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纳税,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以便提高企业的信誉以及声誉,促进企业无形效益的提高。

(三)通过降低税收额度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

煤矿企业的税收筹划可以根据其成本收益情况进行分析,并且可以通过对税收进行合理的规划与设计,可以达到降低企业纳税额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另外,在煤矿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随之会出现两种成本方式,一种为隐性,另一种为显性。其中隐性成本主要指的是机会成本,纳税人由于税收筹划而选择放弃的潜在的收益。显性成本指的是在筹划工作中所需要的费用,例如人工费用、咨询费用等。煤矿企业在税收筹划的时候,会增加一定的企业成本,但是需要站在长远的发展战略目标来看,其经济收益远远大于成本的消耗。通过科学合理的筹划税收,以便促进煤矿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现代煤矿企业基建期的税收筹划的策略

(一)针对煤矿企业增值税的筹划策略

由于煤矿企业的基建期较长,并且在此阶段中没有销售原煤产品,没有增值额,也就不存在增值税。在基建期,为了扩大矿井工程,需要对相关工程进行施工,从而就会使用到大量的施工设备。在购买这些设备的时候会存在一定的增值税。由于没有生产系统,设备购买的进项税额就无法进行抵销处理,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在设备上投入大量的资金,从而出现一定的经济负担。针对这一问题,煤矿企业可以通过有偿转让或者延长税额抵扣的权利等途径来降低税负。首先,选择投资主体的时候,需要选择一般纳税,对投资成本进行分散处理。如果其一般纳税人属于增值税的范畴,在企业的基础建设时期可以签署协议,由客户投资相关设备,将该项税额进行抵扣,不仅可以有效的降低企业投资金额,还可以减少税收的支出。但是如果煤矿企业的客户是增值税小规模的纳税人,其投资的进项税无法抵扣,因此,在实际运行中还需要根据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选择适合自身的税收筹划政策。其次,固定资产购进的增值税与进项税相抵扣。在基建期,将整个矿井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投标,要求施工单位自备相关的施工设施,如果无法提供的设施可以通过租赁的途径来实现,以便减少设备成本。煤矿企业还可以在基建期暂不购进大量设备,也就不需要对增值税进行分析。如果煤矿企业开始投产,需要配备大量的设施与工具时,可以将其税额归入到应缴税额中。并且可以在应缴税额中扣除增值税。在矿井能够安全生产以及符合验收标准的时候,通过抵扣销售商品煤的增值税,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的税收效益。

(二)针对所得税的筹划策略

其一,未完成项目的影响。当工程在验收之后具备了投产的要求,则需要办理手续进行结算。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工程项目仍然会存在一些未完成工作,相关费用不能够及时处理。因此,验收人员需要及时对该项目进行核算,对未完成的工作量以及价值等进行预估,针对价值低于5%的可以办理结算手续。如果能够合理预计与评估没有完工的工作量与价值,可以将未完成的子项目费用暂时计入固定资产中,减少应纳所得税额。如果企业无法预计未完成的工作量与价值,可以将其暂时计入到在建工程中,将已经完成的部分计入固定资产中。

其二,试运营所得税的筹划。在试运营的时候,煤矿企业需要考虑到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工作。与此同时由于企业收入比成本低,企业需要在试运营阶段,需要对其收入与成本进行预算,其盈利的部分需要缴纳所得税,如果其投入的成本无法进行准确的预算,并且正在建设的工程账面价值比计税基础少,产生的抵扣具有一定的差异,可以在未来经营的时候,获得用来抵扣上述费用的所得税额,将所得税缴纳时间延长,以便减少税额。

其三,需要以利息抵扣税额。在发展的初期,煤矿企业投入的资金较大,因而就需要对财务杠杆所包含的这一抵消税收作用进行充分利用,尤其在开展立项核准工作时,可对自身实际资金储备情况展开全面分析,进而采取最低的比例来申报基建投资成本。此外,还可借助债务融资的形式来获得其他类型的资金。其中,当债务的成本要低于工程项目的实际获得的效益时,利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可以提高债务成本的额外收益,促进项目投资回报的提高。

(三)充分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实现合理、合法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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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退税管理体系不健全

尽管出口退税政策不断调整,但是,我国的出口退税管理体系仍旧不健全,它还是面临着许多没有解决的问题。出口退税各部门都有自己的一套管理体系,彼此之间不能亲密合作,在管理上存在着漏洞,这无疑给出口骗税的行为找到了可乘之机,虽然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不断做着努力,但结果却很难让人满意。

2.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

从1985年起,到现在将近三十年的时间,我国已经建立和完善了自己的出口退税政策,但是由于受国内外经济政治形势的影响,出口退税政策变动频繁。从1985年到1997年间,因为各种原因,有将近十余次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在1997年,为了抵抗亚洲金融危机,我国出口退税率再次作出调整;而在2008年,为了消除国际金融危机而开始大幅调高出口退税率。所有这些频繁变动,都给出口的企业带来诸多不利影响[1]。

3.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不合理

负担我国出口退税的,是中央和地方的相关部门。中央主要负责基数部分的出口退税,而超出的部分则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但是,由于我国出口退税的数额巨大,中央与地方和地方与出口企业之间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矛盾,尽管从2004年起,中央承担的出口退税比率逐渐加大,但这笔数额巨大的开支还是让地方有了沉重的负担,因而地方与出口企业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大,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出口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而且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极为不利[2]。

4.增值税与出口退税分享机制之间的矛盾

当前的现状是,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在A地进行物品的采购,却选择交通更为便利的B地进行出口,这样B地没有获得由于采购而增长的增值税,反而要补贴出口退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当地的财政负担。由于出口企业采购地和出口地的不一致,导致出口地需要额外增加各种税来保证本地的收入,这样,不仅人为的增加了出口企业的成本,还削弱了其出口竞争力,不利于其在国际市场的发挥。

二、如何做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税收筹划

1.调整出口货物的经营品种

对于外贸企业而言,他们往往是通过收购那些征收率相同但是出口退税率不同的货物来增加盈利。这就可以通过多出口一些退税率较高的货物来增加出口退税,进而增加企业所得的盈利。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属消费税征税范围货物的经营比重,因为这样,不仅可以得到出口退税,还能获得消费税退税,一举两得,能够大大降低企业的出口成本[3]。

2.改变经营方式

首先,要改变货物的收购方式,这里主要是指外贸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的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这样能保证征税率为6%,退税率也为6%,不会因为退税率不同而产生增值税差额进而增大出口企业的成本,能够比一般的形式获得更多的盈利。其次,改变贸易方式,采用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方式,免收加工费的增值税,可以减少企业负担。

3.改变退税管理方法

我国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出口免税管理的办法,另一种就是常见的先征后退的管理办法,还有一种是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我国现在最普遍采用的是先征后退的管理办法,但是,应该根据我国外贸出口企业具体的贸易方式来裁决,对于退税率等于或者接近征税率的情况,应该首先选择免抵退税收的管理办法。具体情况,采用具体措施[4]。

4.突破自产货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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