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监理收费标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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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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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社会得到了不断进步,经济得到了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升,我国的公路行业有了本质发展,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监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公路监理企业从签订相应项目监理服务合同的同时,公路工程项目建立的服务费就被确定下来。监理企业究竟应该怎么样凭借最小投入来获得最大的效益和产值,这不仅仅与企业管理水平密切相关,更加决定公路监理企业长远竞争力,所以,要求公路工程监理人员必须要明确监理的成本并不是越低越好,公路工程监理成本控制工作必须要结合合同文件,在分析合同文件这一基础之上,进行成本计划清单的编制工作,进而汇总出一个符合实际的、合理的成本下线,在实施公路工程项目监理的整个过程中,对于每一个人员、每一个环节以及每一个部门都必须要实施全方位细化的管理工作,旨在能够保证项目监理圆满完成。

1 公路工程监理成本的控制措施

1.1 公路工程监理要对直接成本进行控制

公路工程监理直接成本支出运用到我国公路现场的监理机构,主要包括监理组、驻地办以及总监办的运用费用,其中,公路工程监理单位直接成本支出同样用于对公路工程监理管理人员酬金的支出,这一种成本从本质上决定着其他所有费用支出。所以,要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必须要合理、科学进行监理人员设置,对企业监理工作的环境进行综合考虑,有效减少公路工程监理人员工作的期限,从本质上缩减公路工程监理的工作人员,聘用那些工作范围比较广、监理专业很强的监理工程师。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自身人力资源部门必须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在最大限度上激发公路工程监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有效提升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的质量。

1.2 公路工程监理要对间接成本进行控制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间接成本合理控制必须要坚持适度的原则,更加要提升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符合公路工程企业监理水平所提出的要求,要和行业内公路工程监理企业的平均发展水平相互适应。对于一般监理企业来说,要求必须要设定一个定量的监理酬金,这样能够将监理成本控制成为一个定量,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在控制间接成本的过程中,必须要对这个问题进行考虑。所以,要求公路工程的监理企业必须要按照自己所制定的利润目标,将自身发展需要费用支出进行规划,考虑监理企业人员设置以及组织机构设置,人力资源还必须要加强对于公路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实施业务培训、技术培训以及经营支出。

1.3 公路工程监理要执行国家取费标准

监理服务的收费标准偏低已经成为了行业内客观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建设工程项目中业主方有些不规范的行为,这些从本质上为公路工程监理切牙自身运用成本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和损失,因此,要求建设单位必须要严格按照新监理的取费标准进行执行,及时支付给监理企业监理费用,金融机构还要建立和健全相应干预的制度,与此同时,要将那些不按照规定收取监理费用的企业列入到不良行为中,建立起企业的档案,严格要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要实现自律。

1.4 公路工程监理成本控制要加强合同评审和管理

公路工程监理合同是在公路工程项目中标以后和建设方所签订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自身的法人磋商以及经营人员磋商编制出来的监理合同草稿通常都会缺少技术方面、经济方面以及法律方面技术专家的参与。在合同具体实施的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在基准价这一个基础之上再浮动百分之二十,并且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标准,与此同时,不能够突破其底限。重视监理合同内容增加以及延期服务等等问题,在监理合同中,因为非监理原因所导致增加服务内容以及工程延期的时候,要求业主方必须要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来进行相应监理费用的增加。

2 公路工程监理成本控制的内涵

在公路工程监理服务的过程中,要求监理单位必须要承担一定的费用支出,与此同时,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自身的经营活动必须要实现收支平衡和略有盈余,所以,要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必须要加强对于公路工程监理成本以及监理酬金进行分析和探讨,促进我国公路工程建立企业能够更好地发展以及生存。运用成本分析以及科学经营等方法来取得最高的监理费用,我国公路工程监理的费用主要分为税金、利润、间接成本以及直接成本这几种类型。其中,间接成本主要包括办公费、仪器设备使用费、固定资产、公积金、社会劳动保险、社会活动经费、岗位培训费用、职工教育费用、管理支出、行政支出以及后勤人员工资和奖金等等。直接成本主要包括津贴和奖金、交通费、差旅费、交通工具使用和维修费、办公设施费、设备购置费、通讯费、伙食补贴、住宿费、采暖费等等。

3 结语

本文中,笔者首先对公路工程监理成本控制的内涵进行了阐述,接着又对公路工程监理成本的控制措施进行了探讨。

参考文献:

[1]肖忠梅.浅谈工程监理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途径[J].铁道工程企业管理,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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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监理费由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税金和利润四个部分构成,对于在当前公路工程监理市场取费低的情况下,使其生存与长远发展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控制好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所以,运用科学经营与成本分析的方法来争取较高的监理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1 公路工程监理的直接成本费用包括:奖金和津贴;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费和办公设施费;交通工具的使用与维修的费用;差旅费、交通费、办公费、伙食补贴、通讯费以及劳动保护费组成的专项支出监理费;住宿费用、通讯费用和采暖费等。

1.2 公路工程监理的间接成本费用包括: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及用具、会议费、交通费和差旅费;仪器设备的使用费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社会劳动保险、公积金、社会活动经费、职工的教育和岗位培训等费用;行政、管理以及后勤人员的津贴和工资与奖金;住其他营业外支出。

2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成本控制的主要措施

成本控制是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控制好企业成本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第一是要有良好的国家政策。第二是要加强监理企业管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2.1 严格执行国家新的取费标准。

监理服务收费标准偏低是行业内实实在在存在的现象,建设工程项目的业主方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更是给监理企业的运营成本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有的监理企业给监理工程师的报酬比较低也是留不住人才的原因之一。政府从2007年7月1日起颁布了新的取费标准,监理企业的利润率明显提高的同时也对监理从业人员起到了鼓舞士气的作用。同时,监理工程师的待遇也明显地得到了改善与提高。各地政府还相应地出台了相关的文件。主要也是为了保证新标准的顺利实施,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新监理取费标准,并及时支付监理费用。金融机构也要对建立健全相应的干预制度,同时把不按规定收取监理费列入监理企业的不良行为并严格要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自律。

2.2 加强合同管理与评审工作。

公路工程监理合同是在工程项目中标后和建设方签订的。监理企业的经营人员和法人磋商编制出的监理合同草稿往往缺乏经济、技术与法律等方面的技术专家参与。但甲级和乙级的监理单位都有这方面人才要善于利用贯标这一杠杆,利用碰头会评审的方法按企业管理程序进行合同评审全面提高合同签约水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在基准价的基础上浮动20%并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同时要求不得突破底限。应参照施工合同中的付款进度的具体约定可有效为防止监理费用付款滞后现象所造成的增加企业运行成本的弊病,例如,实际工程中的合理付款方式为:在监理合同签订后监理工程师进场后支付 15%―30%预付款,在完成合同工程量的 1/2后付监理费用的 50%;竣工验收后合格后付至85%―90%,余下监理费用款一年保修期满或者审计结束后结清。重视监理合同的延期服务与内容增加的问题,在监理合同中非监理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或增加服务内容时业主方应当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增加相应的监理费用。延期服务的费用的可以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费率计算,也可以采取以工日费的标准协商支付。

2.3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报销审批制度。

根据公路工程监理企业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情况的不同各相应的管理部门都要密切配合,如通过申请领用手续将监理部的日常支出分别记录入帐,最大限度地充分利用企业资源列入监理部考核标准。通过奖励制度激发员工的主人翁精神并要求总监起带头作用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参与成本核算的积极性反对浪费鼓励节约采取节约提成奖励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支出费用承包的方式,降低成本使企业在降低成本的同时利润有所提高,同时在相应提高员工待遇的基础上使企业效益最大化能够形成良胜循环模式,这对稳定人才队伍提高企业竞争力也大有益处。

3 研究市场改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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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加入WTO以来,国外监理公司已开始进入我国工程监理市场,这预示着我国的公路工程监理行业将面临严峻的挑战。但同时这也是促使我国公路工程监理行业向健康的轨道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有竞争才有发展,关键是我们要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在体制创新、人才培养、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深入改革,建设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完善配套的公路工程项目监理新体系。

一、改革现有监理体制

要解决我国公路工程监理制现有问题的首要办法就是把工程监理制全面推向市场,与国际接轨,用经济、法律手段来规范市场、监督市场。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与目标是针对现行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认真总结多年来其它行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成功经验,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精简机构,理顺关系,转变机制,事企分开,消除弊端,加强管理,限编减员,提高效率”为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路监理行业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路监理行业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构建公路项目监理的新模式

目前我国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服务的范围大多局限在施工阶段,其主要任务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施工质量监理上,这与发达国家常见的咨询(监理)工程师既是项目设计者又是施工监理的角色存在差距,这对我国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或将来可能面对的国际工程监理在国内市场的竞争都十分不利。因此,面对市场机制的变化,我国的监理企业要求生存,求发展,就要在管理体制上与国际接轨,在经营机制上进行变革。

三、建立监理市场信用评估制度

作为公路领域市场经济革命的产物,公路监理行业需要建立监理信用评估制度,这不仅是加快监理职业社会化进程的需要,也是监理管理科学化的需要,还关系到树立监理的社会公众形象和提高监理的社会地位。原国务院总理朱铭基同志曾在《关于某重点公路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报告》上批示:工程监理不能只满足于一些专家型的“无私无畏”的监理工程师,一定要建设行业性、有公信力的名牌监理公司。这无疑是我国工程监理企业稳步发展,参与国际竞争,与国际接轨的必由之路。新生事物的发展轨迹一定不能等同于其它事物,监理制度要高速发展就一定要有崭新的发展模式。建立监理信用评估系统,将监理人员及企业的各种市场行为高度透明化、社会化,接受市场的监督,主观上是加强了行业的科学管理,促使监理职业社会化,客观上则强化了监理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宣传和巩固监理制度的力度,增强了人们对监理的信认度,提高了监理的社会地位。

无信市不立,无法信不灵。信用意识和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两枚祛码。不提倡信用观念意识,势必会导致公路建设监理市场失信行为盛行;不完善的法制建设,势必会导致公路建设监理市场中地方和行政势力干扰、应得利益保护不够、履约能力差等现象猖撅,守信者得不到保护,失信者得不到应得的制裁。当前,建立监理信用评估制度已迫在眉睫,交通主管部门应做好监理发展的长远

规划,着力研究和实施治本之策,最大限度地发动广大监理人员的创造力和参与热情,真正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监理市场的“社会保障系统”,最大程度地提升监理行业的社会价值。

四、加紧建设监理人员的培训制度

现阶段我国公路工程监理行业的从业人员基本上都是半路“出家”,绝大部分都是从施工、设计的富余或离退人员中过来的,有些甚至是一些没有任何实际社会经验的学生。对监理行业的专业知识的匾乏势必造成监理服务质量的低下,由此而产生的便是社会对监理行业的整体认同不高。而各监理企业又没有将人才的培养作为企业的发展战略予以考虑,加之原本行业内的优秀监理人才的大量外流,对监理行业的发展真可谓雪上加霜。公路监理企业要想高速发展,加快监理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便显得至关重要和迫在眉睫。首先我们的教育要加大力度将监理人员的培养列入社会再教育的大系统中,为监理行业培养、输送更多优秀的专业监理人才; 更为关键的是监理企业在人才培养方面需要投入更多的支持和关注,真正将企业人才的培养列入企业发展的长远的战略规划,这才是目前提高监理行业从业人员能力、素质的重中之重。

五、提倡监理服务优质优价

我国现行公路工程监理取费办法还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制定的,由于当时公路工程监理工作还处在试点阶段,为了有利于监理工作的起步和开展,收费标准只是低水平的。现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己经有了长足的发展,现行的监理取费办法和标准已不适应工程监理的需要。监理企业的发展需要合理利润的支持,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也需要企业合理利润的支持,而现今的监理取费标准,却无法做到这一点。低收费,不利于留住和吸引素质较高的人才,不利于监理单位的自我发展,也不利于提高监理工作水平,因此,适当提高监理服务费是完全必要的。工程监理是一种高质量的服务,当监理服务取费过低时,监理单位很难派出高素质的监理人员,很难把业主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或者无法保证监理人员的数量,也就无法提供优质服务,“优质优价、低价质差”是我国公路工程监理市场同样应遵循的一个法则。

六、建立现代监理企业制度

监理企业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进行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是非常重要的。要在改制中建立一个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一是要建立符合监理企业特点的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二是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同时根据科学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才资本的作用,建立适应监理企业特点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人事、劳动用工制度和工资制度的改革也同步进行,以完善监理企业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增强监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事业心,真正提高监理企业的市场生存能力、市场适应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具体来说,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观念创新监理企业不断探索创新的关键是企业高层管理者的重视,提高经费的投入,加大人才的培养、引进和凝聚,切实加强创新意识,以创新的思维方式对企业进行管理,即以市场的需求为出发点。其次,组织机构创新监理企业一般同时进行着数个工程项目的监理,企业与项目、项目与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很难协调,这些都是需要不断创新来加以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把公路工程项目监理的内容进行空间、主体延伸,通过对项目全过程的有效监管来建立健全项目监理的组织机构,即将项目监理部作为企业的分公司进行定位和设立。

最后是,体制创新进行机构创新时,必须对这一机构的体制进行创新。项目监理部不再仅仅是监理企业的派出机构,而是成为企业的分公司,必须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1)确立有限责任制度企业是项目分公司的投资主体,制定资产经营责任制,做到产权清晰,依法建立新型的产权关系。

(2)建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使项目分公司拥有一块边界清楚的财产,用边界清楚的法人财产来承担法人责任。

(3)搭建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来自所有者(对项目分公司来说,企业就是所有者)的激励和约束,因为项目分公司是企业出资来兴建的,必须充分体现企业控股公司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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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监理工作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路工程行业技术规范与标准要求,对工程建设施工各参与方进行工程质量、建设工期,以及建设资金的科学使用,从而为建设单位提高综合性监督管理行为。在地方性公路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由于公路工程建设的多样性与特殊性,监理方作为公路工程施工的重要监督者,如何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来加强对施工参建方的全面监控、督导与评价,并从工程建设进度、工程施工质量、建设费用控制等方面来确保建设行为的科学性、合法性、经济性与合理性,需要从深入而细致的监理工作实践中,来分析问题,并提出可行的建议与措施来促进监理工作的良性发展。

一、地方性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的问题

公路工程监理制度是以监理单位为核心,通过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工程造价、以及工程工期等方面为主要内容,其发展问题主要有:

(一)地方性公路工程监理起步较晚,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够

与高速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相比,地方性公路监理工作起步较晚,同时有些业主由于对监理工作认识不够,过分强调业主的监督作用,而忽视了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施工中的重要性,监理的职权得不到认可,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的控制又难以承担相应的责任,管理纠纷不断。

(二)业主对公路建设不规范行为的介入,影响了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对于业主介入施工管理控制来说是地方性公路建设十分普遍的现象,而其不规范的行为多给监理工作带来诸多麻烦。一是业主对施工材料的采购上介入,尽管监理单位拥有进场材料的监督与审核权,但往往因业主的强硬态度,难以确保对材料的质量控制,从而为工程质量带来隐患;二是业主介入对工程计量款的拨付,尽管监理单位掌握着工程计量审批权,但业主方作为款项的拨付方,时常拖延工程款的拨付,而给施工单位造成无视监理的负面影响,从而难以贯彻监理对质量与进度的有效控制;三是业主介入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对于监理自身职责来说,有些业主为获得对工程监控权的有效控制,不仅对监理工作不重视,反而直接干预工程现场管理,使得监理人员的现场管理权被剥夺,其有责无权的监理形象,给整个施工现场的有效管理带来混乱。

(三)地方性公路工程监理收费低,项目监理条件不到位

由于地方性公路建设投资规模较小,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必须实行监理制,而对于监理人员的配备则是以工程项目费用来核定的,同时,由于监理工作实施条件的现状,无法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工程费用、以及工期进行有效控制,从而为监理工作的开展带来难度。

(四)从施工技术及管理水平上来看,监理工作疲于应付

对于大多数地方性公路工程施工来说,由于工程施工人员群体复杂,技术操作不规范,对于违章施工的现象难以实现科学管理,同时,施工单位的合同意识不高,对于施工中频繁更换技术人员的情况较大,也影响了施工监理服务的有序开展,难以实现对公路建设规程的全面监督与管理。

(五)监理企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监理工作挂靠、外包现象严重

对于公路监理单位的资质划分,旨在提升对公路工程施工技术与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而在地方性公路监理工作中,对于监理人员资质水平的控制不严格,临时性聘用、流动性大、责任意识不强等都给监理工作带来隐患。同时,对于监理工作出现的监理企业挂靠、外包现象,不仅对工程监理成本难以有效控制,还对监理工程质量带来了不规范。

二、规范监理市场,促进监理行业良性发展的对策

从促进公路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从规范公路监理市场出发,积极推动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一)加快制度建设,完善地方性公路监理工作规范

制度是确保监督工作有序实施的依据,对于公路工程建设来说,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与制度,来逐步完善公路行业质量管理法制体系,特别是对地方性公路建设施工规范的明确,对相关法律制度的修订,完善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检查,推动监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发展。落实监理收费标准制度,提高监理企业服务水平,出台相应的监理行业新标准;严格管理建设市场资质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强化项目法人制度,加强对地方性公路监理行业中各类违规行为的规范与整顿。

(二)制定监理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内部管理

从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来看,必须从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来对地方性公路监理行业进行结构调整,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力度,转变企业发展理念,培育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企业发展观,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现代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来提升监理服务质量,特别是对新技术、新工艺、先进检测手段和方法的应用,来提升监理行业的工作质量与效率。从监理行业的经营模式创新上,倡导项目承包制,实施总监领导下的项目责任目标的分解,科学调度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的部署三级管理职责,即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与现场监理三级协同工作。

(三)强化监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创新

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企业人力成本控制的重要内容,对于公路工程监理行业来说同等重要,从监理行业人员技术层级的规划与分析,建立科学的管理方法,不仅能够促进企业人力资源的经济效益,还能够从企业文化的建设中,提升监理队伍的监理水平。主要表现在:一是构建监理企业人力成长机制,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发现与承认每个人的工作差异性,从而甄选和发挥各自的优势与强项,使得每个人都能够在其自身的岗位上稳定发展;二是建立企业激励机制,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就是激发人的工作潜能,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激励政策,充分尊重人才,加强人际沟通,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提升员工的发展空间,构筑薪酬福利与企业文化并重的企业成长环境。

(四)构建学习型监理组织,树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从监理工作的技术特点来看,需要通过技术与知识的不断学习和训练,才能够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而建立学习型的监理组织,正好迎合了监理人员适应未来行业发展的形势。为此,因势利导的借助于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引导员工投入到经验技术交流活动中去,并在熟悉工作规范、提升监理水平的过程中,增强自身的综合素质。职业道德规范建设,作为强化企业员工责任心的重要途径,必须从思想上加以高度重视,严格监理职责,提升优质服务,树立职业道德典范,促进员工自律发展。

三、改善地方性监理工作方法的有效途径

坚持监理工作科学化是提升监理控制实效与控制水平的重要途径,而对公路工程监理工作来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控制。

(一)贯彻公路工程质量控制方法

对于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来说,关键在于从监理程序与技术规范要求上,来实施对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施工工艺等环节的全面监控,从而确保公路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实现。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的监督,督促其能够依照工程施工规范来施工,并通过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来对公路工程施工中的各项控制点进行监督,如对材料测试检查、对计量标准的确定等。

(二)严格执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理程序

质量控制程序是确保公路工程监理工作规范实施的前提,必须从明确施工环节的划分,从各质量单元的检查与工序控制中来检验审核,对照施工图纸要求,对图纸细节,以及隐蔽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对施工材料质量进行有效控制,及时提出工程施工改进建议,加大抽检与复检力度,确保关键部位质量达标;落实旁站制度,明确监理职责,对于施工工序及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并责令整改;严格验收程序,按照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与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分项、分部、整体施工验收,一旦发现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必须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质量事故作出合理可行的改进意见,密切关注施工进度,确保工程验收有序完成。

(三)强化工程进度控制,合理控制工程进度

做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总体部署及进度安排进行科学设置,对现场施工人员、机具、材料进行统筹规划,明确各项作业进度的跟踪检查工作。如采用横道图比较法来对工程进度与计划进行全面分析;对施工现场各项闲置工器具进行合理调度与安排;采用网络法来安排工序,抓好关键点与非关键点的合理调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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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的主要工作任务就是保证施工工程的工程质量,但是有一些施工单位的监理人员职业素质低,文化程度也不高,缺乏质量安全的意识,这就导致了即使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那这个事情也没有较好的解决效果,另外还有一些施工单位是由一定的质量意识,也在逐步的注重质量问题,但是他们还是没有一个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所以说监理工作也没有切实的效果,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加强他们的质量意识和监理工作的实施。

1.2受监理单位的影响

监理单位对于整个公路监理工程的监理是被动的,监理单位能够展开监理工作的前提是通过技术经费招投标取得项目工程的建立权限,很多企业由于缺少在实际工作中的监理经费,所以企业方面为了节省监理的成本,往往会不遵守监理合同上的规定,因为很多监理费用还不足整个工程开发总额的1%,所以这就由于监理经费的缺乏,造成了很多监理人员、监理企业等普遍都存在问题,这也就影响了整个工程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所以有些监理单位会录用一些职业资质不够的人员来降低监理成本,这也形象了监理工作开展。

1.3受到监理人员业务水平的因素影响

监理人员的业务能力主要包括监理的专业水准、职业技能还有技能证书这类的,但是在实际中很多的工程监理人员缺少实际的工作经验,不能承担监理人员所要付的责任,认为监理工作就是在挑毛病,这些连监理工作都缺乏足够认识的人,根本就不清楚监理的实际工作目标。其实监理工作的只要目标就是对公路工程的检验,检验工程质量,目前很多的监理人员对业主的意见都是全盘接受,根本就不能保证质量实现监理的意义。所以监理企业一定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要加强工程监理人员自主意识的培养,有效的为监理工程提供质量上的保证。

1.4受到监理费用和其他内部因素的影响

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少不了监理费用的支持,但是公路建工程的建立周期往往时间都比较长,尽管很多监理单位的利润非常丰厚,但是一些监理企业的收支不平衡,不能保持人才的储备和培养,这就限制了监理人员的发展,也容易让建设方对监理方产生不信任的心理,去限制监理方。这些不利因素都限制了公路工程监理的发展和进步,还有很多工程的管理机构混乱,监理多处收到管制,这影响到了监理的独立性,直接影响到了公路工程的质量。

2影响公路工程监理工作质量的外部因素

2.1受到监理制度的影响

监理制度是始终贯穿着工程建设此项目的,监理制度主要包括投资决策、可行性研究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四个部分,这四个部分就是所谓的全过程监理。现在我国的各个监理企业都只是认识到施工监理这个部分,其他的进度是基本没有监理这个环节的。这种规定也制约了我国监理市场没有办法健康的发展,具体表现在:前期投资和可行性研究阶段,会因为准备不充分、前期资料不完善等等的原因不按照基本的建设程序走,这样资金就不能充分的利用,影响了监理工作质量。在设计阶段,并不是所有监理人员都参加了图纸设计的监理,这就会使有些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很多监理资料与现实不符情况,给工程的经济到来了巨大的损失。招投标阶段和施工阶段方面,由于很多监理企业的不合理操作。会使有些投资方直接介入大施工工程中,这就干扰了监理对于工程进度和工程费用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督。

2.2受到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影响

业主能付按照规定去工作这直接影响到了施工工程质量和顺利开展,有一些擅自更改合同中的技术内容,甚至是监理权限,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监理的工作甚至监理已经失去了应有的权利,还有一些施工单位认为监理是业主雇佣的只是去走一个表面流程,还有的是嫌监理工作太麻烦,怕复杂的监理技术影响到施工工程的进度,这使得监理工作在某些施工企业很难得到开展。

3对解决我国公路工程监理工作质量影响的对策研究

3.1规范的管理公路监理市场,促进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要加快完善公路监理工程的行业法规,便对我国现有法规进行全面的清理和修改,贯彻落实我国各项的法规制度,严格日常管理,使我国的监理工作能够规范化的发展。还要提高公路工程监理的收费标准,让我国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能够吸引更多的高素质高技术人才,提高监理企业的工作能力,促进我国监理企业的良性循环。目前我国的公路建设市场还比较混乱,我们要提高工作质量就要建设严格的管理资质,这个管理资质包括对监理企业的管理,还有对施工企业和业主的管理,严格的管理简历人员,实行监理工程师等级制度,大力的去培养监理市场,满足现的行业发展需求,国家也应该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资格考试进行严格的监管,制定一个长期的行业发展规划,深入的探讨监理行业的发展思路,对各个阶段的公路工程建设还有监理人员强化管理。这才能保证监理行业有序的发展。

3.2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推进监理体制改革

企业应该加快体制的改革,形成一个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现代化企业制度,促进监理行业的发展,在经营模式上推荐项目承包制,对所承包的项目工程进行内部职权分配,这样的监理形式既保证了工程的质量,又能满足工程需求。要想使企业的人才在企业稳定的发展,那就要建立合理的分配格局。让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能够充分发挥出来,可以让监理企业对项目监理部门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的结果进行分配调节,使项目监理部门能够更加规范的工作。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是加强监理企业的素质结构,提高企业整体水平,从而获取到业主的信任的一个基础,例如我们可以积极开展工作例会、加强对监理资料和技术文件的绩效考核制度、生活管理制度等等。我们要建立一个学习型的监理企业,让监理人员不断地去学习,这样才能提高建立人员对于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的熟悉性,还要对项目检查中发现的特殊点进行专题讨论,针对讨论结果做出完善的计划调整。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公路工程监理行业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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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现状分析

(1)监理地位不明、职责不清,影响了监理作用的发挥。在施工监理合同及各项制度书面规定上对于监理的地位和职责予以明确,但是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业主在思想上、组织上不能适应这个制度,越俎代庖、不信任监理人员现象较为普遍,有时仅将监理制度作为形式。在一些项目业主对监理授权有限,还习惯于直接进行具体管理,没能有效发挥监理机制作用。一些项目业主工作人员干扰监理授权范围内的工作,不但降低了监理工程师的威信,而且使监理人员无所适从、工作责任不清,权力小而责任大,另一方面,业主处于强势主导地位,对其一些不规范做法,缺乏有效制约,追求政绩,其一些不符合科学规律的决定和作法,实际上被默许,监理工作难以有序进行。另外,公路中施工单位挂靠、分包转包现象严重,施工单位对监理制度缺乏认识,认为多了个“婆婆”而已,不买监理的帐,不认真履行合同,拒不执行监理指令、违规操作等屡见不鲜。甚至为降低成本,增大收益,轻视质量,采取不合理不规范不科学的施工方法,有问题时跑关系、搞应付,对监理控制置若罔闻,使监理工作处于被动状态。

(2)监理市场竞争尚不规范,监理费用较低,直接影响了监理工作的正常投入,监理单位发展缺少后劲。由于公路中没能执行“新标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2007年5月1日),目前监理服务费不足新标准的二分之一,至使公路监理屡招失败。而监理单位为满足业绩要求和企业生存,不得不低价接受监理委托,由于监理收费过低,为维持生存,一些监理单位不惜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人员数量、降低技术人员资格要求和技术投入等手段来弥补收费不足,既影响了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又造成监理队伍人才流失严重。监理单位难以形成积累,监理单位经营困难,难以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质量和安全责任,直接影响了监理行业的发展。从而也导致了监理行业陷入了“低价低质、低质低价”的恶性循环。

(3)监理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大规模的公路建设市场形成了巨大的人才需求,目前虽然监理队伍规模较大,但综合素质强的监理人才相对匮乏,影响了监理水平的提高。高素质监理人才的培养、锻炼需要一个过程,客观上监理人才队伍的培养,滞后于高速发展的公路建设需要。因公路点多、较分散,投资规模有大有小,实施周期长短不一,项目管理与监理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成熟和日趋完善,这就对监理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要学会迅速适应项目环境,抓住监控要点。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监理行业对高端人才尚显缺乏吸引力,实际上近年来投入到公路中的监理人员,具有较高水平的监理工程师所占比重相当小,从而造成监理队伍整体素质难以提高。

(4)监理机构不完善、监理手段不足,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具体表现在监理机构不能满足项目的有效监控,监理的信息化水平较低,监理的控制流程有待于规范、严密,监理的检测手段、测量手段较弱,而且缺少相关的专业人员。其主要原因是监理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和有效投入不足制定的《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流于形式和应付检查,工序监控不连续,事前监理不足。

(5)监理的诚信度有待提高。目前监理的诚信水平与客观、公正、权威的监理定位还有差距。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的履约率较低,工作中审查把关不严,“变通”时有发生,挂靠监理、虚假资料不时出现,这些现象影响了社会对监理的评价,降低了监理的可信度。

2.有效的解决策略

(1)提高对监理制度的认识,明确监理职责。工程监理活动涉及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家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十分明确的,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与监理是委托合同关系,而监理与施工单位之间是没有合同关系,只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这种关系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合同所确定。因此,三方都需对公路实施监理制度要有高度的认识,要充分意识到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相互关系。目前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中,建设管理单位主要是各地区或县级交通局,由于受人员编制有限和管理费较低等原因,建设单位难以组织有效的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的控制和管理,实行监理制度、委托监理单位就是为了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面的监督管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第1.0.4条明确规定: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必须明确双方职责与权限。这里面包含了监理工作的内容、赋予监理的职责和权限范围,以保证监理机构依法、依合同,公正、有效地开展监理。同时在规范中要求三方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中阐述并明确相互关系和职责权限等。而监理机构必须对监理职权落实到位,避免责任不清,改变无序、被动监理的局面。只有三方加强监理知识方面的学习,提高对“监理”的认识,懂得监理程序与要求等,各尽其责、相互配合,才能使工程项目得以顺利的实施。

(2)监理服务费用的水平是由监理人员的数量、工资水平、服务时间以及监理单位投入的设施、设备费用决定的,与施工单位完成的产品价值并无直接关系,因此,合理的监理服务费用是满足监理服务质量的有力保障。可参照新标准,适当提高公路监理服务费用,满足项目监理部的基本配置和人员要求,按期支付监理费用,对于延期或增加服务内容的,应在监理合同中给予约定,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利于监理单位的后续发展。

(3)加强监理单位自身建设。公路往往多在人口密集区域,受限因素较多,周边环境复杂,设计缺陷较多,协调工作量大,其工程监理难度不亚于高等级公路,因此,对监理机构的整体素质要求是很高的。而监理单位靠什么赢得建设单位授权、靠什么扩大市场占有率,说到底要靠监理队伍的素质和水平,要靠丰富的工程监理经验,要靠严格、公正的监理精神和作风。要让社会认可、业主放心、施工单位服气,必须自己先要有过硬的素质。主要从三方面进行强化,第一是人员素质,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的认知深度,结合实践不断积累和提高监理业务水平,并强化团队意识,形成一支具备高素质监理人才的监理队伍;第二是要不断完善监理单位内部的管理体制,形成高效、有序的监理机制,具备监理单位后续发展的强劲势头;第三是相应完成监理设备、设施等硬件和信息化管理软件的配套应用,以科学、先进、创新的现代化管理、检测手段来控制监理全过程。

公路监理体制当前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随着公路质量年等活动的开展,各个层面对公路加强管理的意识在不断提高,而适应公路建设发展的监理体制也会日趋完善和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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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预算编制原则、依据

1.1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

1.2 交通部(2007)33号文通知公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

1.3 交通部(2007)33号文通知公布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1-2007)。

1.4 交通部(2007)33号文通知公布的《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

1.5 2008年6月宁夏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宁夏公路汽车普通货物运输价格及装卸费的通知》。

1.6 宁夏交通厅宁交通知(2008)134号《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通知》。

1.7 宁政发(2010)3号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1.8 近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的《宁夏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

1.9 初步设计文件及工程量,现场调查收集的有关资料。

1.10 概算有关的委托书,协议书等。

2 预算编制范围

主要项目的工程概况,涉及项目的主线路线长度、支线及包含的附属工程,立交等。

3 造价计算说明

3.1 人工费

按宁交通知(2011)46号文规定人工工资为63.9元/工日。

3.2 材料费

3.2.1 材料预算价格

材料价格参照宁夏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的《宁夏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最新公布的价格及现行调查价格综合取定,加计过路(桥)费、材料运杂费、装卸费、采购及保管费。

3.2.2 材料运杂费

5公里以下的运输按定额计算运费及装卸费,5公里及以上运输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货物运价计算办法》分长、短途(26公里以下为短途)计算。

长、短途运输运价根据2008年6月宁夏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宁夏公路汽车普通货物运输价格及装卸费的通知》计算。

3.3 机械使用费

机械工工资为63.9元/工日,机械使用费按《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及定额站颁布的《车辆养护费和车船使用税费》进行计算,不变费用调整系数1.0。

3.4 其他工程费

3.4.1 冬季、夜间施工增加费:全线属冬二II区,路线的冬季、夜间施工增加费按《2007编办》中的夜间施工增加费费率计算。

3.4.2 雨季施工增加费、高原施工增加费均按《2007编办》中的雨季、高原施工增加费费费率计算。

3.4.3 行车干扰施工增加费计列、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按《2007编办》中的行车干扰施工增加费、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费费率计算。

3.4.4 沿海地区工程施工增加费:宁夏不临海,不计此项费用。

3.4.5 工地转移费:指施工企业根据建设任务的需要,由已竣工的工地或后方基地迁至新工地搬迁费用。

3.4.6 其他工程费均按《2007编办》中的费率计列。

3.5 间接费

3.5.1 规费:根据宁夏交通厅宁交通知(2008)134号《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通知》中的规定按38.2%计列,其分别养老保险20%,失业保险2%,医疗保险6.7%,工伤保险1%,住房公积金8.5%。

3.5.2 其他间接费均按《2007编办》中费率计列。

3.6 其他有关费用计算

3.6.1 利润:利润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应取得的盈利。利润按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扣除规费的7%计算。

3.6.2 税金:系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综合税率为3.41%,纳税地点在县城、乡镇的企业,综合税率为3.35%,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乡镇的企业,综合税率为3.22%。

3.7 其他基本建设费用

3.7.1 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行公路建设需征用土地所支付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安置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复耕费、耕地开垦费及森林植被恢复费。

征地价格依据宁政发(2010)3号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确定。临时占地按相应土地价格的50%计取。其他各项安置补助费均参照高速公路补偿标准执行。

3.7.2 建设项目管理费

(1)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为基数累进办法计算。

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业主为建设项目的立项、筹建、建设、竣工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应计入的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建设单位采购及保管设备、材料所需的费用。

(2)工程监理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为基数按2.5%的费率计算。

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业主委托具有监理资格的单位,按施工监理规范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3)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为基数按0.1%的费率计算。

在项目审批前,为保证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设计单位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调整概算进行审查所需的相关费用。

(4)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按编制办法验收试验检测费标准计算。

竣(交) 工验收试验检测费系指在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有资质的公路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所需的相关费用。

4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系指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设计,以及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文件及招标标底或造价控制文件编制时,按规定应支付的费用。

工预可编制费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算取定。

勘察设计费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算取定。

招标服务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计列。

5 供电贴费:供电补贴不计,采用社会用电。电价:0.75元/度。

6 物价上涨费: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投资【1999】1340号精神,不计算该项费用。

7 预备费:包括价差预备费和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指设计文件编制年至工程竣工年期间,第一部分费用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工程费、间接费等以及第二、第三部分费用由于政策、价格变化可能上浮的预留费用及外资汇款汇率变动部分的费用。基本预备费是指在设计阶段难以预料的工程和费用。按《编制办法》规定以第一、二、三部分费用之和为基数的3%计列。

8 建设期贷款利息计算

8.1 贷款额度:建设单位(业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或政府对项目的投资额度来确定该项目贷款比列和贷款金额。

8.2 贷款期限:根据项目的规模、工程进度及工期确定贷款期限。

8.3 贷款利率:我国银行业的贷款利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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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Inthisarticle,thecurrentdomestichighwayconstructionsupervisionworkofananalysisofexistingproblemsandtochangethecurrentsituationputsforwardthecountermeasures

【Keywords】Highway;Supervision;Existingproblems;Change;Countermeasures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是以国际通用FIDIC土木工程合同为基础。建立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相互制约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适合市场经济的需要。适应了企业为主体的市场经济运行模式,与国内传统作法相比较,一是参建各方的责权利更为合理、明确,有利于建设各方增强合同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二是突破了建设单位“自编、自导、自演”的小生产管理方式的局限,有利于积累经验,促进建设项目管理向专业化、社会化方式转变。经过不断的努力。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由于工程监理制度的引入,开始在制度上建立起一种比较科学的制约机制,工程管理逐步从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向信合同守程序、讲科学的依法管理的方向过渡。由各方面技术人员组成相对稳定的监理工程师队伍,也逐步成长壮大,发挥着日益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近几年我国公路工程尤其是高等级公路工程质量的不断提高,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经过近二十年的探索与发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为我国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监理单位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然而,随着公路建设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却出现了“道路越走越窄”的局面。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素质呈现逐步下滑的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监理仅限于施工阶段

业主为了招投标保密及其他原因,一般不让监理单位参与施工招投标工作,从而限制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及对本项目的了解。由于监理单位未能参与施工招标,施工监理对承包人的能力及素质缺乏了解,也不能向业主提出相应的建议,当遇到素质差的承包或分包队伍时便难以处理。

2.工程监理的取费和人员素质都严重偏低

工程监理制度自实施以来。取费一直呈下降趋势。低价竞标更加压低了工程监理取费。有的工程监理费还未达到标准取费的三分之一。过低的监理费对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和监理人员素质的提高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很少有高学历高职称、高水平、复合型人才愿意加入工程监理行业。即使愿意从事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员,监理单位也无力常年聘用。只能按照“钟点工”式。有项目时才招聘来工作。没项目时只有解聘。监理人员的职责宽泛模糊且报酬偏低。具有较高的责任心、业务水平、协调能力以及管理经验的人员十分匮乏。导致专业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由于合格的监理人员严重不足。各监理单位只有大量聘用非工程专业人员充当监理人员,业主单位则不断地降低工程监理费。整个监理行业也进入了监理单位取费低、监理人员素质差“的恶性循环。

3.监理工程师权利小,地位不高

FIDIC条款规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是”三控制“,即进度、质量、费用的控制。目前我们实施的监理制度主要侧重于质量监理,业主在合同管理中往往会设置专用条件对监理工程师的权利进行限制,特别是进度和费用控制,监理工程师在这两方面的权利十分小,甚至没有,这大大削弱了监理工程师的职能和积极性,同时也增加了业主本身管理难度,造成业主管理人员庞大,管理费用严重超概算。当然,在当前公路大发展,而一些施工队伍素质较低的情况之下强化管理是必要的。但是,进度、质量和费用三项控制是相辅相成的整体措施,只强调或完全偏重质量控制,必然削弱质量控制的本身,达不到预期效果。

4.施工监理机构层次多,基层监理人员权利小

目前,在实际施工中,监理机构一般分为二级管理,即设置总监办和高级驻地监理办公室(驻地办),总监办和驻地办均设置有比较完善的机构(工程部、计划合同部、测量组等)。由于公路工程的特殊性,总监办一般设置在交通、通讯较发达的地区,驻地办则靠近工地现场,交通、通讯较为不便,日常的信息交流速度较缓慢,而且基层监理人员的权限比较小,事事需要上报、请示,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

针对上述问题,作者认为主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监理工作的建设和引导,从而提高监理行业的整体水平:

4.1保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按国家标准规定合理取费。

首先,这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体系。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要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的质量水平。充分考虑监理与咨询服务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发挥市场调节作用,赋予双方在价格形成方面相应的决策权。从法规要求为规范建设监理企业的运作,建设单位选择监理单位的重点应放在监理单位的监理能力、服务质量和信誉上,而不应放在工程监理费的高低上。工程监理费仅是工程投资微小的一部分,它对整个建设项目造价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而监理的能力、服务质量和信誉却是至关重要的方面,它会直接影响工程项目建设的好坏。所以,建设单位应满足合理工程监理费,此前提下工程监理企业自身强化监理能力、服务质量和信誉,以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达到业主满意,这是根本。

其次,建设项目投资增加,工程监理内容增加,建设工程监理费用应做相应调整。工程监理合同一经签订,监理费再往上调时很困难,然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往往是暂估,最终工程结算,都突破暂估数,最少在20%以上。而且工程监理的内容也比委托时增加,但监理费却调不上去,工程监理单位付出了有偿技术服务,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有偿回报。建议工程监理企业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加强自我法律保护意识,对涉及工程监理范围、监理取费计算方法、监理费用调整办法等条款要予以明确约定,从而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工程监理范围增加,投资突破合同签订的暂估数,监理费应当依据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按实际情况做适时调整。

4.2正确处理监理与业主的关系。

由于涉及的单位较多,监理法规不健全,行政干预,施工等单位对监理认识的肤浅,监理队伍参差不齐等原因,在监理工作中总会出现监理与业主,监理与设计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尤以监理与业主的矛盾最为突出,影响更大。如解决不好,必然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监理工程师与业主的关系本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是合同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监理委托合同一旦签订,其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就确定了。监理合同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的解除和撤销。在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时,应具有其独立性,业主或施工单位均无权干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合同关系很难实现,监理必须在以下几方面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

(1)正确处理业主的行政干预。监理的权利被业主委托,且通过施工承包合同予以确定。监理在履行自身职责的过程中,应独立公正地工作。其行为受合同保护,就不再受业主的干扰和影响。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业主习惯于把监理工程师只看成是自己聘用的专家或顾问,而自己往往以上级领导的身份出现,对监理工作或施工单位的工作习惯于发号施令,进行行政干预。一旦发现此类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冷静地分析对待。如业主行为得当,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可以执行,监理可按业主的意见执行;如业主干预是错误的,甚至干预工作或影响计划的顺利实现,作为监理工程师有权指出其错误,同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按原计划执行的指令。

(2)正确维护监理工程师的付款控制权。在我国监理工作职责是”三控“(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二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在监理工作中业主有时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因而与监理工程师发生矛盾。无论何种原因,施工方从业主处拨付工程合同款不经过监理工程师都是违反原则的。削弱了监理工程师的付款控制权,因为工程款的拨付是监理工程师控制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此类情况我们应分别对待。若施工单位谎报监理已同意,则用文字向业主澄清,要求业主收回拨付资金,并通报批评施工单位。第二种情况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报报表给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审核补办手续。第三种情况只要业主不要求监理工程师补办手续,不进入工程款,监理工程师视为施工单位向业主借款不予理会,如要监理办手续,监理应拒绝。

(3)现场记录避免事后纠纷,重大问题必须作书面报告。业主对监理或施工单位作过口头指示,但事后否认,而与监理发生矛盾。这类事情发生在业主与监理或施工单位一起视察工地时,根据工地情况发出指令指挥监理或施工单位执行,而事后又害怕其他领导不同意或执行后又认为投资太大,害怕承担责任。对于此类事,一般采取作好当天的监理日记,如有施工单位的同志参加,应共同做好记录,双方签字备案。监理认为较重大的问题依据合同必须请示业主。请示一定要用书面报告,并且要业主签字留存。其目的是使业主重视,更重要的是作为此后备查。处理监理与业主的关系,解决监理与业主间的矛盾是监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不容忽视。

4.3建设工程监理不应当仅仅定位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我国是在1988年开始实行建设监理制的。建设监理制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改革举措,旨在改变陈旧的工程管理模式,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以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按照当初的定位,工程监理可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然而监理制实施十多年来一直徘徊在实施阶段的施工阶段,定位有失偏颇。笔者认为,在这两个阶段中,监理的重点应放在投资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中的设计阶段。因为只有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决策正确即对项目建设做出科学的决断,才会优选出最佳投资建设方案,才能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

若项目决策失误,对不该建设的项目进行投资建设、或建设地点选择错误、或投资方案确定不合理等,不仅会直接带来不必要的资金投入和人力、物力及财力的浪费,甚至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在项目决策阶段监理的重点应该放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严格审核上。工程设计是具体实现技术与经济对立统一的过程。拟建项目一经决策确定后,设计就成了工程建设和控制造价的关键。因此,在设计阶段监理的重点应该放在如何控制设计概算不超项目估算,如何使设计方案更具先进性和合理性,确定最佳设计方案以及对整个设计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达到控制设计图纸质量的目的。然而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种种原因,业主却把监理的重点放在了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实物形成阶段)。

由于业主认识上存在错误,致使监理的阶段范围单一,监理水平得不到有效的发挥,监理效果不明显。特别是对重、大型工程项目,在监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造成监理人员来不及熟悉设计文件、地质勘探报告以及业主的意图,给监理工作带来不利。造成业主对监理认识上的不足和实施中的困惑,与政府的相关政策出台不及时不无干系。如建设部2001年才出台施行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仅就施工阶段如何做好监理工作做了相应的规定,对决策阶段和设阶段却只字未提。给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实际操作带来极大的不便,造成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监理无”规“可依,工作开展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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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TU99 文献标识码: A

一、计价依据的不同

公路工程和市政工程分属两个不同的行业主管部门,其各自针对自身行业特点,制定了各自的计价规则、办法和定额体系。目前公路行业执行的为交通运输部颁发《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B06-03-2007)。市政行业执行的是《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2011版),以及各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如《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9)》。

二、建设投资构成的区别

从表1可以看出,两者的费用结构划分虽不尽相同,但是费用构成基本是一致的,只不过划分方法略有差别,公路工程费用基本构成划为三部分,而在市政工程中划为两部分,把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购置费归为第一部分工程费用。

(表1 概预算费用构成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部分的差别

均由直接费(直接工程费、其他工程费/措施项目费)、间接费(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四项组成。从上述组成来看,费用项目名称基本上进行了统一,实现了细目规范化、统一化,但仔细研究两者的具体组成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1、直接费

(1)直接工程费

市政工程预算采用的是预算单价法,在计算工程量后套用定额基价,进行工料分析,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或参照各地市的信息价格对人、材、机的价差进行调整。公路工程采用的是实物法,计算工程量后套用定额消耗量,采用当时当地人、材、机的实际市场单价,不需调价。

(2)其他工程费/措施费

其两者都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直接用于工程但不形成工程实体的费用,名称不同,前者叫其他工程费,后者叫措施费。

(表2 其他工程费/措施费构成表)

公路其他工程费共分为九大类,而市政工程措施费一般分为十四类,从以表2分析可以看出,两者虽然名称不一致,但大部分工程费用基本一致,但也存在计算方法、名称和组成内容的不同。

①计算方法不同

公路工程其他工程费中除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和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中的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是以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为基数取费外,其他均以各类工程的直接工程费作为取费基数。

市政工程措施费分通用项目和专业项目,通用项目中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已未完工程设备保护费、施工排水降水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以人工费作为取费基数,通用项目中的二次搬运及完工清理、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按拆、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则是据实计算的;专业项目中的水平运输筑岛围堰、现场施工围栏、便道便桥、洞内施工通风供水电照明通讯设施、驳岸块石清理是根据施工组织进行计算的。

②费用名称的不同

在市政工程中措施中的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在公路工程中是包含入施工辅助费中。

③费用组成的不同

公路工程中的工地转移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在市政工程中则没涉及和细述。

公路工程中的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等其他工程费已包括在定额中,不再另计,而在市政工程中是据实计算的。

市政工程措施费中的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在公路工程中不单独出现,混凝土模板在公路工程中均按其周转摊销量计入混凝土定额中。

市政工程定额中均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发生时按施工措施项目相应定额执行,而公路公路工程一般已综合计入相应定额内。

施工排水降水费、水平运输筑岛围堰、现场施工围栏、便道便桥、洞内施工通风供水电照明通讯设施、驳岸块石清理无论公路还是市政均有单独的定额,同样都是根据施工组织计算,不同的是这些费用在公路工程中没有归入其他工程费(措施费),而是以临时工程或其他子目列项出现。

2、间接费

均由规费和企业管理费构成。不同的是市政工程中规费主要由工程排污费和社会保障费(四险一金)组成,而公路工程中则把工程排污费归入了企业管理费中。

3、利润

利润计算在公路工程中是以{直接费+间接费-规费}为计算基数的,费率为7%;而在安徽省市政工程中利润是清单综合单价(定额)的组成内容,是定额基价的一部分。

4、税金

税金系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其在公路工程和市政工程中计算规定是一致的。

四、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区别

公路工程其他费用相对较为单一,而市政工程涉及的专业较多,所发生的费用项目依项目性质不同,地域不同差异较大,费用项目相对较多,但并不是每项费用都要发生,当然也不仅限于上述费用,要结合工程项目情况予以确定,不发生不计取。但是经过分析,类似费用项目还是存在一些不同,如表3所示。

(表3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构成表)

1、在公路工程中,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建安费总额为基数,以累进办法计算,工程监理费则按公路等级以固定费率计算。而在市政工程中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有关规定,按工程投资分档累进计算;建设工程监理费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办价格[2007]607号文有关规定计算。

2、市政工程中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和勘察设计费,在公路工程中属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另外市政工程中勘察费按一部分工程费用的0.8%~1.1%计算,而在公路工程中则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修订版)计算。

3、市政工程中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及有可能发生的水土保持评价、地震安全评价等费用,则在公路工程中归入了专项评估费,名称和计算方法都是一致的。

4、市政工程中生产准备费及开办费(生产准备费、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则和公路工程其他费用中的生产人员培训费以及第二部分费用中的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相对应,但是计算方法却不相同,各有自己的规定。

5、市政工程招标费可根据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有关规定单独计算,而公路工程中则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支出,不单独出现此项费用。

6、工程保险费,市政工程按工程费用的0.3%~0.6%计算,而在公路工程中不单独出现,包含入预备费中。

7、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贷款利息,两者划分位置不同,公路工程中直接计入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而在市政工程中没计入建设投资,计入了建设项目总投资中。

五、预备费的差别

两者都以工程费用和建设其他费用之和为基数,但两者费率并不一致,市政工程预备费率为5~8%,公路工程则明确为概算5%、预算3%。而且两者包含的内容不同,公路工程预备费包含有工程保险费和由于设备订货、货源变更、规格不同等引起的价差,而市政工程中则没此规定。

六、结束语

总的来说,公路工程和市政工程由于所处行业不同,具备各自专业的显著特征,因此存在一定的计价差别。不过从两者的费用组成、计价体系和计价程序角度来看,其本质还是没有实质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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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风险

1 高速公路建设风险

(1)在公路建设过程中,征地费用及土地使用成本的提高,主要原材料的价格上涨及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必将导致工程总成本的上升。

(2)在公路建设过程中,可能受到公路沿线未能预知的恶劣地质状况的影响,设计的变更及气候的变化均可能导致工期延误,加大工程成本;工程因质量原因未能通过验收而需要返工,亦将直接影响公司的效益。

(3)在公路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工伤事故或有沿线农民或其他当事人阻挠建设征地工作,影响工程建设。造成工期延误,加大工程成本。

2 高速公路营运风险

高速公路营运中的路面维护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如自然灾害等均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公路的交通流量并可能导致营运收入减少;另外,公路所属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亦会对交通流量的递增速度产生较大影响。

3 通行费水平的限制

项目公司收入绝大部分来自于车辆通行费收入,由于收费标准的调整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项目公司在决定收费标准方面的自很小。因此,收费水平不一定随成本、物价或市场供求的变化而得到及时调整。

4 经营时间的限制

收费经营权受经营期限限制。

5 设计通车能力的限制

当路段交通量逐渐达到设计通行能力时。路段交通服务水平降低,车辆行程时间增长,道路对交通流的吸引力降低,造成交通量趋向饱和。在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不变的情况下,通行费收入将维持在一定水平,而无法保持持续的增长。

6 融资能力

国家为了抑制通货膨胀所实行的适度从紧的金融政策,可能导致项目融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行业风险

1 行业内部竞争

本行业的内部竞争主要体现为交通量的竞争。交通流量除了受本身的设计通车能力限制外,还受到平行公路及其他交通设施通行能力的影响,并取决于收费标准和道路通行条件的比较。

2 环保因素限制

高速公路的建设和运营均会不同程度地产生废气、粉尘及噪音等环境问题。环境治理和国家环保政策的调整将加大营运成本或制约高速公路交通流量的增加。

三、市场风险

公路行业对经济周期的敏感性一般较其它行业为低。就高速公路收费而言,经济周期的变化会直接导致经济活动对运力要求的变化,即导致公路交通流量及收费总量的变化。

四、政策性风险

1 税收政策变化

目前主要从事高速公路的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属基础设施的行业可得到国家政策的重点扶持,国家对高速公路的税收也相应给予优惠政策。但优惠政策一旦发生变化或予以取消,将会对项目的经营环境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 不利的调价措施

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很大程度上由政府制定,而由于平行路段的存在,当高速公路的提价超过一定幅度时,反而将影响自身的交通流量,因此,不利的调价措施的出台以及由此而对项目经营环境和业绩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五、主要风险对策

针对以上风险和影响,应积极采取以下措施,将风险和影响因素降低到最小程度:

1 经营风险

(1)高速公路建设风险对策

在公路建设上,应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重视对工程建设前期的规范工作,认真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投招标管理办法,避免施工过程中的费用超支、工程延期、施工缺陷等风险;实施国际上通行的工程监理制度,保证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2)高速公路营运风险对策

针对高速公路的营运风险,应将加强高速公路的维修及养护工作,定期对高速公路进行检查及清洁,保证路面情况的良好及畅通无阻;同时,还应加强高速公路养护队伍的建设及培训,以保证公路日常维修及中修、大修的顺利进行。

(3)通行费水平限制风险对策

针对公路项目收费标准的调整受政府限制而对公司收益可能造成的影响,应根据项目的经营成本、投资回收期及物价水平的变动情况等及时向价格管理部门提出收费调整的申请。

(4)通车能力限制的风险对策

针对高速公路交通量发展到一定阶段,车流量趋向饱和后,公司收益将无法保持稳定增长的风险,应利用募股资金兴建新的公路项目,或投向已运营或即将投入运营、效益良好的其他高速公路,通过滚动开发,不断增加股份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获取经济和社会效益。

2 行业风险

(1)行业内部竞争风险对策

应通过加强高速公路的管理,继续完善公路设施和其他配套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创造“畅、洁、绿、美”的行车环境,以降低在高速公路上行车的广义费用,使一部分在老路上行驶的车辆被吸引到高速公路上来,逐步提高高速公路的收益水平。

(2)环保因素风险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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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十条国家鼓励公路工作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本法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

第二章公路规划

第十二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四条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第十六条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第三章公路建设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依照本法规定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并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条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公路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第三十七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一条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

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五十七条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六章收费公路

第五十八条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九条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并报转让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第六十一条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第六十二条受让公路收费权和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以下简称公路经营企业)。

第六十三条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十四条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

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前款规定的公路的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第一款规定的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六十七条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十八条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七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七十三条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十三条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

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篇12

Abstract: highway and bridge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is a systematic science, from setting up, planning, design, audit to construction until completion acceptance, material file management, the whole process is linked together, any link all there can be no mistake.

Keywords: highway bridge; Project supervision; Problem;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按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有关法规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即对所监理工程项目进行三控制(质量、 进度 、投资)、两管理(合同、 信息)、一协调(对工程项目参与各方进行组织协调)。 工程建设监理是利用监理人员自己的工程建设知识技能和经验为业主提供的监督管理服务,目的是力求使工程项目能在计划的投资、 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建成使用,它不直接进行生产活动,只能力求项目目标的实现,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承担服务责任。

一、公路与桥梁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

1、 监理范围仅限制在施工阶段

项目的前期工作一般由业主操作,进入实施阶段,对监理和施工同时招标,监理单位无法参与到施工招投标工作中来,从而影响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及对本项目的了解。 由于招标工作是业主单位操作,监理未参与对施工单位的招标,监理对承包人的能力及素质缺乏了解,也不能向业主提出相应的建议就可能存在承包人与业主有亲密的关系,当遇到的承包人不服从监理时,监理若采取监理手段,承包人很可能绕过监理,监理这时就非常尴尬,而且造成很麻烦的后果。

2、工程监理的取费和人员素质都严重偏低

工程监理制度自实施以来, 取费一直呈下降趋势,低价竞标更加压低了工程监理取费,有的工程监理费还未达到标准取费的1/3 。过低的监理费对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和监理人员素质的提高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 。很少有高学历高职称、 高水平 、复合型人才愿意加人工程监理行业, 即使愿意从事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监理单位也无力常年聘用。 只能按照“ 钟点工式”, 有项目时才招聘来工作, 没项目时只有解聘。 监理人员的职责模糊且报酬偏低, 具有较高的责任心、 业务水平、 协调能力以及管理经验的人员十分匮乏 ,导致专业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由于合格的监理人员严重不足, 各监理单位只有大量聘用非工程专业人员充当监理人员,业主单位则不断地降低工程监理费。 整个监理行业也进入了监理单位取费低、 监理人员素质差的恶性循环。

3、 监理工程师权利受限,无法发挥职能

FIDIC 条款规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是“ 三控制” ,即进度、 质量、 费用的控制。 目前我们实施的监理制度主要侧重于质量监理。 业主在合同管理中往往会设置专用条件对监理工程师的权利进行限制。 进度和费用控制,监理工程师在这两方面的作用十分小,甚至没有,特别是计量支付是监理权利得以落实的主要支撑,被业主给予承包人的大量借款而架空,这大大削弱了监理工程师的职能和积极性,同时也增加了业主本身管理难度,造成业主管理人员庞大,管理费用严重超概算。 当然,在当前公路大发展,而一些施工队伍素质较低的情况之下强化管理是必要的。 但是,进度 质量和费用三项控制是相辅相成的整体措施,缺乏促进措施和有效约束进行质量控制,必然削弱质量控制的本身,达不到预期效果。

4 、关于监理工作定位问题

目前,在实际施工中,监理机构一般分为二级管理,即设置总监办和高级驻地监理办公室(驻地办),总监办和驻地办均设置有比较完善的机构(工程部 、计划合同部、 测量组等)。 由于公路工程的特殊性,总监办一般设置在交通 通讯较发达的地区,驻地办则靠近工地现场。 交通、 通讯较为不便,日常的信息交流速度较缓慢。 而且基层监理人员的素质偏低,对问题不能及时处理,只好事事上报 、请示,影响了工程进度。 严重的对质量问题视而不见,留下隐患。

二、解决措施

1、保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按国家标准规定合理取费

(1)这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体系。 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要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的质量水平。 充分考虑监理与咨询服务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发挥市场调节作用,赋予双方在价格形成方面相应的决策权 。从法规要求为规范建设监理企业的运作,建设单位选择监理单位的重点应放在监理单位的监理能力、 服务质量和信誉上,而不应放在工程监理费的高低上。 工程监理费仅是工程投资微小的一部分,它对整个建设项目造价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而监理的能力 服务质量和信誉却是至关重要的方面,它会直接影响工程项目建设的好坏。 所以,建设单位应满足合理工程监理费,此前提下工程监理企业自身强化监理能力、 服务质量和信誉,以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达到业主满意,这是根本。

(2)建设项目投资增加,工程监理内容增加,建设工程监理费用应做相应调整。 工程监理合同一经签订,监理费再往上调时很困难,然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往往是暂估,最终工程结算,都突破暂估数,最少在 20% 以上。 而且工程监理的内容也比委托时增加,但监理费却调不上去,工程监理单位付出了有偿技术服务,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有偿回报。 建议工程监理企业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加强自我法律保护意识,对涉及工程监理范围、 监理取费计算方法、 监理费用调整办法等条款要予以明确约定,从而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工程监理范围增加,投资突破合同签订的暂估数,监理费应当依据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按实际情况做适时调整。

2、正确处理监理与业主的关系 。由于监理工程设计的单位多,而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政府机构对监理工作也重视不够,因此,经常出现监理与施工设计单位以及和业主之间的矛盾。 需要处理好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关系。

3、建设工程监理不应当仅仅定位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 监理制实施十多年来一直徘徊在实施阶段的施工阶段,定位有失偏颇从发展趋势看,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全方位、 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将是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趋向。

4、加强信息化管理。 将企业资质管理(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纳入信息化管理的轨道,通过网络等现代化手段,受理并审查各类企业资质、 人员资质,记录并公示企业的信誉及个人的不良行为等,方便社会监督,提高对资质管理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将政府对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5、提高监理企业自身建设。 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适应国际监理企业的竞争,还应加强企业自身的建设。

(1)科技创新。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监理作为智能性的管理行业,继续过去陈旧的检查方式是行不通的,须运用现代化设备和手段,在科技上创新,提高工程监理的服务水平及工程质量 。如运用新一代无损检测技术 、超声波技术,可测定钢筋位置、 钢筋直径、 钢筋间距及钢筋砼强度等,有效、 简便 、快捷地提供科学、 真实、 有效的数据。

(2)以人为本 。监理企业的竞争,其本质就是人才的竞争。 建立一支具有高素质的、 稳定的职业监理队伍,留住人才、 培养人才 、集聚人才。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二是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三是提高监理人员待遇。 要求监理既要有专业知识,又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对专业素质过硬又懂管理或经济,擅长英语的中青年加以重点培养,提高待遇,以使其全身心投入监理工作,为今后的市场竞争贮备优秀人才,增加企业竞争能力。

(3)强化廉洁自律。 守法、 诚信、 公正、 科学,这一理论提出了监理行业的行为准则。 监理企业不仅要提高人员业务素质,还要提高其政治素质,强化廉洁自律管理,使监理人员真正做到公正、 独立地开展监理工作。

6、大力推进监理行业组织结构调整。 监理行业组织结构调整的目的是实现产业组织结构合理化。 监理行业组织结构调整的关键是解决综合类大型和专业化小型企业的两极发展。 即是向代表行业水平和实力的企业集团或大企业方句发展,使其成为能够与国际咨询顾问公司相抗衡的中国大型骨干监理企业。 另一极是按照专业化 、小型化的发展方向,通过采取多样化资产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形成充满生机及活力的新型监理企业 多数监理企业可以加大改制改组力度努力搞好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 进度和投资控制逐步发展成为专业类监理企业。 通过资质引导、 市场准入和政策扶持,鼓励这类企业按照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分工要求,加快内部组织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逐步向专业类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艳玲. 关于公路与桥梁工程监理若干问题的探究[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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