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7 07:38:24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培训机构管理制度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2、建立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对校区房屋、设备、环境、教玩具等进行安全检查,严禁使用危房,国企安全防范物品。
3、建立学员花名册、家长花名册,做好校区与家长之间的联系及学员进校、离校交接工作,每日上课期间做好学员点名工作,对缺課的学员要马上跟踪、查询、查明缺課原因,并做好记录。
4、严格执行学员在校期间的安全责任制度,做好防范工作,防止学员受伤。特别是强台风、地震、大暴雨等恶劣天气,提前做好安全保护通知、工作。
5、定期向学员及家长进行安全教育(防火、防电、防水),教育学员不单独到河塘边玩,不登高、爬树,不戏耍猫、狗。
6、教育学员之间不打架,友好相处,不说污秽言语,文明交往。
以确保本省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质量和扩大培训规模为目标,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专家评审和集体研究等方式,认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技能培训机构作为本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专责小组(市劳动保障局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技能培训办公室),负责全市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认定原则
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分级认定、统一备案的方式,面向全市各类技工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技能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严格按照规定的申请认定条件和程序开展评审认定工作,认定过程实行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培训机构认定
(一)申报对象:
1、各类技工院校;
2、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3、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二)申请认定条件:
以下条件须同时具备:
1、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的办学资格;
2、具有年直接培训规模1500人次以上的能力;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教学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就业服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
4、有规范的教学管理体系,包括合理的培养目标,完整的教学大纲,适用的教材,科学的教学计划和规范的教案;
5、有良好承训实力,具备单批次(期)能承训200人以上的教室、技能训练工位、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
(三)需提供申报的材料
1、《*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表》(在*劳动保障网站“专题报道”——“‘双转移’技能培训”专栏下载)一式两份;
2、申请认定报告;
3、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教学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就业服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复印件一份;
4、法人资格相关证件和申报单位相应办学资质的批准文件(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申请开展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培训教材各一套;
6、师资和必要的场地证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和说明的材料。
(四)申请认定程序
1、申报:省属培训机构向省劳动保障厅提交申报材料;市属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报材料;区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向所在区劳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专家评审: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组成评审小组,以“评分制”和“档案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评审,查看培训场所、了解师资及职业培训开展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
3、公示:对初审通过的培训机构,在*劳动保障网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4、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提交*市劳动保障局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专责小组认定,并由*市劳动保障局发文公布,同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五)培训机构认定时间
各申报单位于每年1月20日前向相应部门申报。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有效期为2年,期满重新认定,培训机构应在认定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五、管理监督
一、复评审验的标准
复评审验的标准按《**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实施细则》(桂农机办〔20**〕42号文印发)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评审体系详见附表。
二、申请和申报材料
复评申请由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自愿提出,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申请人身份证明、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教学设备清单、教学人员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组织管理制度、生源预测情况等材料。申报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报当地县、市农机化管理中心(局)审核后于20**年10月10日前报送我中心科教质量处。
三、评审时间和工作安排
1、全区统一评审时间为10月下旬,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2、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10月10日前由各市组织初评,10月下旬由我中心组织评审员分组赴各市申请单位复评。
3、评审组的交通车辆请各市农机化管理中心(局)负责安排,评审员的差旅费按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4、评审免收评审费,评审员评审补贴由申请评审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
5、评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评审标准,严守工作纪律,严禁收受申请评审单位的礼品。
四、评审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1、本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评审分为两类进行评定。一类培训机构要求具有5台教练车,其中铰接方向盘式大、中型拖拉机1台以上;二类培训机构要求具有3台教练车。两类培训机构的其它评审标准相同。
2、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认定:属自有的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他人的,须提供租赁合同。
3、教练车的认定:验证实物和教练车牌证;教练车只允许在本县农机系统单位内租赁,并需提供租赁合同。教练车的类型必须与培训范围相适应。
4、教学人员包括教学负责人,5名教学人员中应有理论教员、教练员,获“双证”(理论教员证、教练员证)的人员只能按1人认定。
5、申请单位应出具学校全体职工花名册,包括法定代表人、教学负责人、理论教员、教练员、财务人员、其他后勤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任职岗位等。
6、组织管理制度的认定:必须出具《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岗位职责、教学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字材料。组织管理制度要装订成册,其中岗位职责要求在办公室上墙。
关键词:
培训机构;预算管理;问题;对策
培训机构的预算管理工作已经成为促进其发展的关键要素,加强预算管理控制,是保证培训机构经济效益,积累内部资金的主要途径。因此,各大培训机构应该主动分析当前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采用合理的解决措施,为培训机构的发展奠定基础。笔者将分别从:培训机构开展预算管理的必要性、培训机构预算管理问题、促进培训机构预算管理的有效对策,三个部分进行阐述。
一、培训机构开展预算管理的必要性
全面预算的管理主要把目的利润作为导向,将培训机构全部经营活动均纳入预算的管理中,培训机构所有经济业务与工作人员都需要参与预算的管理。现阶段,房地产的培训机构落实全面的预算管理能够实现以下目标:第一,全面的预算管理可以准确盘点培训机构人力资源与资金,对培训机构发展情况进行预测,而且可以按照预测结果拟制培训机构发展计划,将培训机构风险降低。第二,培训机构在实施全面预算的管理以后,可以明确培训机构具体发展目标,以便在预算中获得准确的信息,全面了解预算过程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找出主要原因,及时进行更正,管控成本、提高利润。第三,通过应用全面的预算管理,能够推动培训机构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交流沟通,以便培训机构内部员工充分了解到公司发展,确保各个项目可以正常开展。第四,应用全面的预算管理能够给公司奖惩机制建立提供参考依据,使得培训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业绩,从而促进培训机构发展。
二、培训机构预算管理问题
经笔者分析,目前我国培训机构在预算管理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通常表现在:缺乏对预算管理的重视、缺乏健全的预算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等三个方面,笔者将就这三个问题进行阐述。
(一)对预算管理不够重视
预算管理工作穿于整个培训机构经济活动的全部过程,但很多培训机构对于预算管理的认识依旧不足,大多数都无法建立适合、完善、有效的预算管理制度。就算已建立制度的单位,却没有从实际出发,生搬硬套,不够合理,往往只是流于形式,导致预算管理处于有名无实的尴尬地位。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在日常监督和控制工作也做的不尽人意,没有明确的责任约束,缺乏基本的资金控制意识,因此,在财务预算管理中,出现了很多资金利用不合理的问题,甚至还出现了资金被挪用的状况,不仅增加了培训机构的运营成本,减少了经济效益,出现挪用公款现象的同时,阻碍了培训机构的发展。
(二)缺乏健全的预算管理制度
其次许多培训机构,还缺乏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导致预算管理有着一定的随意性,部门预算在实际执行中没有足够的约束力,又没有严格的复核和审查制度,让培训机构出现支出资金会比预算资金多出很多。另外,由于培训机构各个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性不足,导致整个预算编制不完善,基础数据不准确,信息资料不完整,即预算编制缺乏可靠性,没有办法为决策提供有效依据,降低了自身市场竞争力。另外部分培训机构在考核中所应用的系统与制度不健全,制定的考核标准片面化,并缺乏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导致监督的执行不具备足够的科学性与客观性,无法发挥出相应的激励作用;在预算管理的应用中缺乏相关的反馈机制,遇到问题时没有做出及时的传导与反馈,使得工作人员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培训机构管理层的评价信息不能及时传达至各部门进行改进,极大程度上打击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很多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对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不够了解,没有掌握日常问题的处理方式,无法做到有效的监督。甚至认为只要有领导签字,就可以随意支出并入账,丧失了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的原则,造成财务预算管理混乱,不重视财务监督,致使预算管理制度失去本身应有的威慑力。三、促进培训机构预算管理的有效对策综上,笔者对培训机构预算管理问题进行了分析,为促进培训机构预算管理工理的可操作性。企业在编制预算管理工作内容的时候,要综合市场发展情况以及企业内部业务开展模式,认真的分析各方面内容,熟悉企业业务开展程度。针对初始期、发展期以及成熟期、衰退期等不同时间段,拟定不同的预算方针,让预算更加满足当前社会发展和企业需求。
(四)构建科学化的预算管理考评工作机制
针对当前企业员工来说,员工在执行预算结果考评的时候,尽量避免单一化物质奖励,因为物质奖励只能满足一部分员工的需求,而且如果长期通过物质奖励的形式来奖励员工,必然会导致奖励失效,所以必须根据员工的情况来满足其各种需求。比如让员工感受到企业对他们的关爱,让员工有存在感。利用赞许、鼓励等方式,让员工获得应有的尊重以及满足感,使其能够更好的体现出自身的价值。随着财务管理信息化的不断发展,企业对财务人员的要求也在不断的提升,所以作为财务管理人员来说,必须要掌握更多的财务管理方面的知识点以及各种日常工作中可能会用到的信息技术知识。在财务集约化管理时,企业需要会收集数据、会分析数据的人才以及懂得现金流动知识的人才,可以提出一些针对性措施来培养这部分人才,这也是当前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五)构建全面预算管理指标及评价体系
对企业来说,可以将所有的子公司或者是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划分成不同的利润中心。企业作为投资以及各项经费产生的核心,可以对不同预算中心进行详细划分。预算管理系统囊括了利润预算、现金流预算等多种预算模式,所以财务部门在对账务情况进行设计的时候,可以从管理的角度来完成财务设置工作,按月提供执行数据,构建规范化的台账。
三、结束语
企业全面预算,是提升企业市场综合竞争力的关键要素,对企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上文从构建科学化的预算管理考评工作机制、面向市场、全员参与预算管理、正确认识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等方面,分析了提升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质量的对策,希望可以为后续工作开展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提供实践经验。
参考文献:
[1]李丹,周有吉.浅谈国内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现状与对策[J].中国总会计师,2011,03:72-73.
[2]严志刚.我国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应用研究——现状、问题及对策[J].财经界(学术版),2011,12:119-120.
要建立健全组织部门主管、职能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体系,形成统分结合、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教育培训管理格局。现行的干部教育培训宏观管理制度,说到底,仅仅是党政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没有制定出明确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尽管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但远远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下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要求。目前,我国党政干部队伍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存在着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双重管理的体制,二者的体制运行在《公务员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没有完全理顺,存在着交叉、并行、重复的管理矛盾。为此,建议完善宏观管理制度,由组织部门切实履行牵头抓总、宏观管理职责,中央、省、市建立相应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头落实、教育培训机构分别实施的大教育培训格局。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加大统筹协调的力度,统筹班子,统筹规模,统筹资源,解决多头教育培训、重复教育培训等问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队伍是一支复合型的人才队伍,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稀缺资源,需要具备多方面的素质和能力。目前,对这支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基本上处于“三无”状态:一是没有形成成熟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二是没有建立起专门的教育培训机构;三是没有建立起一支成熟的师资队伍和课程体系。为此,建议抓紧制定出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办法》,明确规定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由组织部门负责管理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促使形成高效、灵活、多样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队伍教育培训机制。要对各个企业所设内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职责、运行、考核、资金投入等,做出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在数量上最多,分布领域最广,这一群体的文化程度相对较高,职业稳定性强,所从事的工作对专业知识结构和相关技能技术要求比较严格,个体的成熟和成长与知识、技能和经验的积累密切相关。对这支队伍的教育培训,重点应当以更新知识为目标,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能、新方法、新学科方面的教育培训为重点。为此,建议在全面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二、干部教育培训激励约束制度建设
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学分制度、督学制度、考核制度,建立内在与外在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共同作用的干部教育培训动力机制。要通过建立干部任职资质制度、干部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干部学习情况登记制度、干部教育培训项目自我申报制度等,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建议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双学历制度。干部在获得相应的国民教育学历基础上,还要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获得由中央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考试的干部教育培训证书。建立通报制度,通过定期干部教育情况通报,对各班次综合情况、学员考试情况等内容,及时地进行通报,使各级部门和相关领导及时地了解干部教育培训的情况。尝试建立与干部晋升、评优挂钩的干部教育培训制度。
三、干部教育培训投入保障制度建设
设立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制度。干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逐步建立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单位、个人乃至社会共同投入的分级负担的多元投入的统筹机制,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顺利进行。建议制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队伍建设制度,要不断优化师资队伍,有计划地选派专职教师参加社会教育培训。
四、干部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制度建设
建议成立中央干部教育培训考试委员会制度。专门负责干部脱产学习和在职学习的考试考核,由各级干部教育培训院校承担具体的考试任务。将干部的任职资格考试和在职自学的考试,统一管理起来。应将干部任职资格考试成绩作为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依据,实行“双学历”制度,促进训用有机结合。建议中央和省两级成立干部教育培训教学质量评估指导委员会。专门负责制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教学质量评估工作指标体系,开展对省、市、县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质量评估工作,督促教育培训机构不断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二、企业工商管理应如何在未来发展中健康有效地进行
(1)培养合格的工商管理人才,为管理工作的进行提供人力保障。参加工商管理课程培训是企业培养工商管理人才的主要途径。工商管理的兴起,使得工商管理培训也成为了一个热门的行业,选择好的培训机构,是企业培养人才的基本步骤。首先,要注重工商管理培训机构的业务素质,选择高质量的培训机构。第一,培训机构要有坚硬、成熟的理论基础,理论基础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内容,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学员学习的效果;第二,培训机构的培训师要有过硬的专业技能,深入浅出,能够让学员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大的收益;第三,要避免“纸上谈兵”现象的产生,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合理地引导学员学以致用。其次,注重并提高工商管理学员的学习质量。企业派送的工商管理培训学员往往是企业中的翘楚,他们在单位中的领导地位很容易造成他们思想上的懈怠,认为自己已经能够很好地做好管理工作,对于培训的进行也是敷衍了事,更别说将管理知识运用到工作中去了。这种现象的产生不仅浪费企业的财力,更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企业在选择管理培训人员时,要帮其树立正确的学习心态,使培训效果能够得到最大的体现。
(2)制定并执行严谨的管理制度,使企业管理工作的进行有章可循。企业有了高素质的管理人才还不够,还必须有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首先是因为管理制度是包含着责、权、利的综合体,其次它又是激励和惩处的依据。这就要求制度的制定要有严谨的科学依据,要有让人信服的组织机构,这是企业能够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措施,也是企业能够依章办事、恩威并施的基本条件。
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是指在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并在当地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取得教育和培训资质,拥用良好的教育资源和企业资源,以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人才支撑为目标,从事服务外包人才项目培训的社会专业培训机构,以及大型服务外包企业内部可面向社会提供培训的专业机构。
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范围是: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急需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参加的储备人才培训;根据服务外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需求或服务外包发包商提出的承接其发包业务的需求,进行的人才定制培训;新入职大中专毕业生培训;服务外包企业人才定制培训;跨国公司服务外包业务从业资质培训;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知识培训;服务外包相关法律、行业标准及相关知识产权培训等。
第二条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市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制定了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具体实施计划。
二、具有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经验。上一年度开展相关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数量在200人以上(人均培训在200课时以上),且经过培训的人员须有80%以上从事服务外包工作;从事外包培训业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70%(含)以上。
三、具备规模招生与培训的条件和能力,现有500平方米以上适应相关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教学场所及一定数量的性能良好的教学专用软硬件设施,并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管理体系。
四、师资团队稳定,具有适应相关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有和教学相适应的教学计划、大纲、课件,保证教学质量。
五、申报单位应有完整的规章制度,包括教学行政管理制度、教师聘任制度、财务独立核算制度等。
六、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交流、合作能力,与高校、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和企业开展合作,为培训学员提供实习和实训的条件,为受训大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一定比例的就业渠道,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有效的人才定制培训和入职培训。
七、已注册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
第三条认定程序
申请认定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应向所在地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港区管委会业务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经初审后,报市推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经会同市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并报市领导小组确认后,由市推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称号。
申报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认定申报表(由市外经贸局提供);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三、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依法从业资质证明;
四、服务外包相关人才培训教材、培训项目课程体系设置情况;
五、本年度人才培养工作计划及近期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目标;
六、培训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张;
七、培训机构相关管理制度;
八、培训场地证明及其他材料。
第四条管理
一、经认定的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可优先享受国家、省、市服务外包有关扶持政策。
二、经认定的市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接受市推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专项监督和检查,确保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质量、数量,确保国家和省、市给予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扶持资金专款专用,确保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经认定的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须成立或明确相应的工作部门,负责协调并组织实施相关具体工作,并定期向市和所在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港区管委会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机构建设运营情况。有关培训机构建设和发展的各项统计数据,要准确科学,不得瞒报、虚报。一旦发现有瞒报和虚报情况,经核实,将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称号。
四、经认定的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应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未办理变更认定的,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六条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一、注册培训机构建立完善的办学体系,包括制定发展规划和提供优质的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
1.必须有书面材料说明其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得到了正式批准,其首席执行官(或校长)必须保证向教职工宣传国家的职教方针政策,并严格执行。
2.必须委任一个人或一个部门直接对校长负责,并拥有以下权利和责任:
(1)确保注册培训机构将《标准》贯穿于整个办学过程,包括所有的培训和技能鉴定活动,也包括联合办学机构的所有业务活动。(2)确保注册培训机构提供办学情况的所有评估材料,包括注册培训机构的内部审计报告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情况汇报。 (3)负责向首席执行官报告注册培训机构遵守《标准》的情况,促进办学质量的进一步提高。(4)负责向各州或领地的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并办理延续注册的相关手续。(5)根据办理注册手续的州或领地注册机构的要求,提供其注册范围之内的所有办学情况资料,包括在其他州或领地,甚至海外的办学。 (6)负责向办理注册手续的州或领地注册机构汇报下列情况:如与其他州或领地培训机构开展联合办学业务,应在21个工作日内通知办理注册手续的州或领地注册机构。如终止了与其他州或领地培训机构的联合办学业务,应在3个月之内通知办理注册手续的州或领地注册机构。(7)如果注册培训机构发生办学情况变化、人员结构的调整、搬迁、财政困难和学员转学等情况,应向州或领地的注册机构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3.必须具备组织机构图及各岗位职责说明,表明其机构各岗位权利、责任和义务。组织机构图和岗位职责说明必须涉及注册培训机构的每一位员工。
4.必须至少每年在其运行范围内根据《标准》及相关政策和规程开展一次内部审计。注册培训机构首席执行官至少每年根据《标准》进行一次回顾。
5.必须对学员的投诉和申诉建立规范的处理程序,且有章可循。对学员的投诉和申诉事件应拿出及时的、实质性的处理意见。注册培训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要确保:
(1)每次的投诉、申诉以及处理结果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2)每次申诉事件由专人或临时组成的专门小组受理。(3)每一个上诉人都有机会正式陈述自己的情况;处理结果下达后,上述人应当得到书面的处理结果和处理缘由。(4)注册培训机构有责任对任何经证实的投诉事件进行处理。
6.与其他任何机构开展联合办学业务都必须有双方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指明协议双方应当遵从《标准》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注册培训机构必须持有遵照标准制定的协议,协议的内容包括:双方负责人;协议期限;双方联合办学的领域及其他。
7.必须有与其注册的课程领域和办学规模相一致的发展规划。
8.必须严格按《标准》要求办学,并认识和处理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当对执行《标准》、质量体系及相关的政策不力或失误有正确的预防和应急措施。
9.必须收集和分析学员及社会相关群体对其培训和鉴定服务的反馈意见和满意度情况,并以此为依据进一步改进办学指导思想。
10.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抓住一切机遇、不断改进办学模式、提高服务质量。
二、遵从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职业教育法规
1.必须了解并执行联邦政府和各州(领地)的相关法规,包括:职业健康和安全;恶劣工作环境、伤亡和不良待遇;反对歧视,包括机会均等、种族歧视和对残疾人的歧视;隐私;职业教育法规;学徒制和受训生制,等等。
2.必须确保其办学模式和培养目标符合联邦政府和各州(领地)的相关法规要求,包括其开设专业的相关行业领域的法规要求。同时,注册培训[机构有责任向其教职员工和学员宣传这些政策。
3.必须完善相应保险措施,包括员工赔偿、社会福禾tj保障、职业保险、工作环境保险和办公设备保险。
三、建立高效的财务管理制度
1.必须指定首席执行官或某一个直接对首席执行官负责的人,该人员具备以下权利和责任:负责注册培训机构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监督财务管理并负责财政报告;向各州(领地)的注册机构汇报其注册培训机构的财务运作状况。
2,账目至少每年接受一次审计,参与审计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3.要向各州(领地)的注册机构提供审计报告,该报告应由另一名同样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会计师负责。
4.必须确保办学费用及时到位。
5.必须具有公平且合理的退费政策。
四、建立切实有效的行政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
1.必须保持行政管理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具体要求如下:
妥善管理档案,电子文档一律备份;学员学籍档案保留30年,供学员随时查阅、补办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用途,如果该注册培训机构停止办学,学员档案可转移至其他培训机构;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包括退学、档案查阅、档案转移等均遵照培训机构注册时签订的合同要求;凡获得国家经费支持的注册培训机构均坚持办学情况对外报告制度;保护注册培训机构及其管理委员会的机密;未经学员允许,其档案材料不得向第三方透露,除非《标准》里另有要求或者有学员的书面许可;学员可以随时查阅自己的学籍档案材料。
2.必须随时更新档案记录。
3.必须建立规范的教学材料管理制度,包括培训I包、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材料和技能鉴定材料。
五、认可其他注册培训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必须明文规定,承认其他任何培训机构颁发的、符合澳大利亚资格框架的资格证书,同时向学员承诺服务并对教职员工提出要求。
六、树立教育服务意识,热情周到地为一切教育对象服务,包括提供培训参考意见
1.办学宗旨必须体现所有学员一律平等的原则。
2.必须制定关于平等对待一切学员的具体政策并落到实处。
3.在学员入学前的教育或介绍中应当向其提供以下指导:招生、报到注册和入学的相关事宜;专业培养目标;学费和收费情况,包括减免学费或退费的政策;基础学科知识补习;灵活多样的学习和技能鉴定情况;福利和学习及生活指导;投诉和申诉程序;学员的行为规范;对教职工为所有学员提供优质服务的具体要求;对学员学习经历的承认和学分转换。
七、配备合格的培训师和技能鉴定师
1.必须高度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并制定具体措施,包括培训师和技能鉴定师的招聘、上岗培训制度、继续教育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还应制定相关激励措施,鼓励教师提高专业能力。
2.为其新员工提供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培训包、能力本位授课和技能鉴定、职教方针政策、学徒制/受训生制的相关要求、平等对待一切培训学员。
3.鉴定师应当具有培训包要求的相关资格或同等水平,包括计划和组织鉴定的能力、实施鉴定的能力和成绩评定的能力和相关职业经验。如果鉴定师不能既具备以上3种能力又具有相关职业经验,就要求具有上述3种能力的一名鉴定师与具备职业经验的1—2名人员共同实施技能鉴定工作。
4.培训师应当具备职教教师四级资格证书或同等的水平,或至少具备所任课程相应的资格证书。
八、实施的技能鉴定必须完全依据培训包规定的职业能力标准
1.要确保其鉴定工作的质量,具体体现如下:
(1)鉴定符合培训包规定的要求。(2)学员成绩合格即颁发澳大利亚资格框架相应的资格证书。 (3)鉴定内容上要做到与培训内容的相关性,鉴定方式上要做到灵活性,同时保证鉴定结果的一致性和公正性。(4)为申请鉴定的学生提供明确的指导,包括鉴定的场所、鉴定的目的和鉴定的过程。(5)鉴定要注重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6)充分收集技能鉴定和能力评价的原始材料。(7)对考核结果要及时通知到学生本人,并针对其考核成绩提出继续学习的建议。(8)任何学员都有权利要求参加技能鉴定。(9)学员任何时候都有权利申请参加技能鉴定。
2.必须确保学员入学时对其进行相关考核,目
的是承认其已有的学习经历并折算成学分。
九、认真组织多种灵活的学习和技能鉴定方式,满足不同学员的需要
1.在登记注册时就必须有书面材料说明其举办的培训和技能鉴定方法应当符合培训包的要求,且必须有行业参与。
2.必须不断提高鉴定效果:
至少每年对其具体鉴定过程、鉴定方法和原始材料收集情况等工作进行自评,一般由该培训机构的鉴定师参加或邀请其他培训机构的鉴定师共同评估。此外,对鉴定工作的改进情况也要有书面记录。
3.必须确保在开发培训和鉴定材料时做到:
作好学员的学习需求分析;达到培训包或相应的认证课程的要求;如果培训包的版本得到了更新,注册培训机构相应的材料在一年内要随之变化或修改;专业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要有明确的界定;订单培训课程必须达到培训包里相应的认证课程要求,还应与澳大利亚培训质量委员会制定的订单课程的指导原则一致;文化基础课的内容要根据学员的具体专业、相关行业需求进行整合;对不同的学员采用不同的授课方式、使用不同的培训和鉴定材料;如果培训和鉴定在实际的工作场所进行,培训机构要负责与学员和企业商议具体的教学方法和鉴定方法,与行业一起共同制订与实际工作岗位相结合的培训和鉴定方案并监督实施;学员一旦与注册培训机构签订学徒制/受训生制的培训合同,注册培训机构就要为其制定个人培训计划;如果学员参加远程学习,注册培训机构必须尽可能为学员提供学习的帮助和指导以及技能鉴定。
4.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训设备投入、培训和鉴定所需的材料等必须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包括学员人数、学员需求、授课方式和鉴定需要等。
十、颁发符合澳大利亚资格框架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学习证明
1.只能颁发其所开设专业并符合澳大利亚资格框架的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表明证书持有人达到了全国通用的培训包规定的能力(模块)要求。
2.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学习证明上必须印制有该证书或证明符合《澳大利亚资格框架实施细则》的具体条款的代码、培训包能力单元(或模块)名称、注册培训机构的代码。
3.如果培训和鉴定不使用英文,注册培训机构必须开设英语语言培训课,并进行澳大利亚资格框架要求的英语语言技能鉴定。
十一、使用全国和各州(领地)的统一培训标识
1.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学习证明必须标注全国和各州(领地)统一且规格一致的培训标识。
2.一切招生、培训宣传都只能使用统一标识。
3.一切招生、培训宣传要求规范用语,如“国家承认的培训”和“经合法注册并开设如下专业”等。
十二、合理开展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宣传活动
1.宣传材料必须准确且由注册培训机构正式委派的专人负责把关。
2.将任何集体或个人资料用作宣传材料,都必须事先经其本人或该单位的书面同意。
3.必须实事求是地对招生对象进行专业宣传和培养目标介绍。
4.只能对其被批准开设的专业进行宣传。
5.使用的宣传材料必须与澳大利亚资格框架对培训和技能鉴定的要求一致,不应当涉及该机构开设的其他培训活动。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非机构”)主要是指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所举办的,主要开展文化、外语、职技、艺术、计算机等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或其他民非机构。
一、民非机构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十年来,各类民非机构呈旺盛发展的态势,在整合社会教育资源和人才资源优势培养各类人才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民非机构在办学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如生源、师资、办学经费等方面的管理存在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又都集中体现在资金财务方面。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对民非机构的财务监管具有客观必要性。一是由于教育培训市场存在不确定性,生源不稳定,而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经费主要来自开办资金的投入和学生的学费,如果开办的课程不适合社会需求,就无法取得办学经费,无力继续办学。二是有的民非机构盲目扩张,在没有报批或备案的情况下增设教学点,投入资金多、财务管理混乱。三是极个别培训机构动机不纯,不开具正规发票,收入不入账,甚至收费后就卷款潜逃。
1.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类似的决策机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但一些民非机构实际上就是少数几个人在办学,其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绝大多数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形同虚设,甚至还有董事长(即举办者)兼任会计,校长兼任出纳的情况。
2.法人财产权不明晰。民非机构的法人财产来源于举办者投入和办学结余积累等。但是一些民非机构的法人财产权制度并没有得到落实,有些出资者在开办时并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而是一直保留在自己的名下,新建校舍和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没有记入固定资产账,这些现象都显示法人财产权不明晰。
3.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财产财务管理是民非机构内部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历年发生的纠纷案例,基本上由于财产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管理制度缺失或缺乏执行力。有的民非机构由于规模小,没有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没有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有的不执行岗位回避制度,由出资者兼任,或者由其亲属出任,甚至会计、出纳由同一个人担任;有的单位会计资料没有归档成册,只有电子流水账,没有分类账,或者没有打印账册;有的单位没有设置固定资产账,甚至收到学费存入个人账户。
4.收费和退费不规范。有些民非机构不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巧立各种名目收取或变相收取抵押金,或者以折扣优惠等形式跨学期或跨学年打包、捆绑预收学杂费,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制度不公开,收费不按规定开具统一发票;收缴的学杂费不及时足额缴入专用账户,甚至还存在挪用办学杂费的现象。退学费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现状及必要性
民办非学历教育准入门槛较低,相当一部分民非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非机构属于社会办学,在运行及内部管理方面享有较大自,办学资金的筹集和使用都有非常大的灵活性,董事会及校长对财务管理完全独立自主,产生滥用资金及至抽逃资金的可能性比较大。而且民非机构分布散、数量多、规模大小不一、内部管理水平高低不一致、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因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难度相当大。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民非培训机构管理的部门,就上海市来说,有的区县由教育行政部门下设事业编制的社区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有的由职成教科下设的民非管理办公室负责。这些机构一般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或者财务人员配备有限,大部分是教师,缺乏财务专业知识,难以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有效的财务监管。
目前,对民非机构的财务监管主要有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和办学评估等三种形式。(1)日常管理对象主要年报和报送的审计报告,如果净资产为负则一票否决,当年年检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取消办学资格。但是这种对民非机构资产与财务状况形式上的审查,往往收不到监管的实质效果,比如,有的民非机构为达到年检合格的目的,年报净资产调整为大于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一般也只就年报数据的关联性出具标准的审计意见。(2)专项检查与办学评估一般在财务方面大多体现在一些框架性的制度方面,评估标准也只有一些发散性的指标,如是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制建账、资产负债率、按规定计提发展基金,但是没有具体的操作标准;又如,对一些民非机构与关联单位之间相互频繁占用资金,或列支一些非教育教学类的其他开支等情况难以监控,存在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纠正,影响监管的效果。
三、加强民非机构财务监管的对策和措施
1.指导、督促民非机构建立和完善财产管理使用制度。一是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专项检查和评估等措施指导、帮助民非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民非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经费开支审批权限和手续,重大开支要经董事会、理事会讨论决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财产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二是要建立和完善财务审计制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非机构财务、资产的审计监督,要对审计报告提出具体要求,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民非机构督导和年检评估的结果,对民非机构财产、财务管理及审计报告中出现或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限期进行整顿,经过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办学、撤销办学资格。对民非机构在财产、财务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键词 体育培训市场 开发现状 开发策略
近些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全民健身运动的倡导下,体育培训市场逐渐成为了我国体育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关键一环。而且由于体育培训业作为向其它产业提供中间或者是最终产品和服务的部门产业之一,其所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很多情况下会被其它相关部门产业再度利用。所以,体育培训市场会对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和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等产生前向关联效应,并会因此影响到其它相关部门产业的发展状况。由此可见,我国体育培训市场在我国体育市场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鉴于此,本文就针对我国体育培训市场的发展现状和开发策略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能够借此为我国体育培训市场的科学化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一、我国体育培训市场的发展现状
近些年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闲暇时间的增多和我国体育场馆硬件设施的增加,使得我国体育消费群体的数量开始逐年壮大,从而为我国体育培训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而我国体育培训市场也抓住这一契机,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之下,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绩。但是,由于我国体育培训市场发展的历史较短,经验也较少,所以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概括而言,现阶段我国体育培训市场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点:
首先是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的问题是现阶段我国体育培训市场发展中较为普遍的一个问题。由于很多体育培训机构没有自己的体育场地和场馆设施,所以为了解决场地设施的问题,选择了与政府或者是学校进行联合办学的方式。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和企业同时参与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就会出现多头管理、管理部门权限较差,而同时又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且极易产生利益冲突,
二是缺乏必要的价格管理制度。由于我国市场主体尚不够成熟,自我保护意识以及主动遵守法律和平等主体合法权益的意识比较差,因此,在缺乏必要的价格管理制度的情况下,我国体育培训市场中,企业之间无序竞争、恶性竞争以及价格欺诈等行为时有出现,并因此影响到了我国体育培训市场的市场秩序和我国体育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是市场准入门槛较低。随着我国体育培训市场的发展,近些年进入体育培训行业的机构也逐年增多。但是,由于缺乏健全的审核制度和认证认可制度,以至于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很多教学水平参差不齐的机构都进入到了体育培训市场之中,使得现阶段我国的体育培训市场鱼龙混杂,不但增加了我国体育培训市场的管理难度,也不利于我国体育培训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体育培训市场的开发策略
首先,针对现阶段我国体育培训市场中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的问题,一方面,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规范体育培训市场的基础工作,制定关于体育市场管理的细则和条例,以此来明确现阶段我国体育市场中培训主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为各方关系的理顺提供参考和依据;另一方面,各体育培训机构还要注意构建企业化的管理模式,通过构建企业化管理模式的方式,将企业与行政单位产权的分开,以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高效进行。
其次,针对我国体育培训市场中无序竞争、恶性竞争以及价格欺诈等破坏体育培训市场环境的问题,由于现阶段我国市场主体尚不够成熟,所以仅仅依靠市场主体的自觉行为是无法得到改善的,必须要根据我国体育培训市场的发展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体育培训市场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形式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等等,以充分发挥价格在市场中的杠杆作用,才能够最大限度的预防和解决上述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环境的行为,保护合法的经营活动。
最后,针对现阶段我国体育培训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市场上各种体育培训机构鱼龙混杂的问题,一方面要尽快建立健全我国体育培训机构的审核制度,通过从办学场地设施、教学环境以及师资力量等方面入手,严格审查体育培训机构是否具备办学条件,对不符合有关办学条件规定的机构坚决不予批准,以提高我国体育培训市场的准入门槛;另一方面还要注意制定和完善我国体育培训服务业的认证认可制度,不但要对体育培训市场中体育专业性较强、技术要求较高,且容易出现运动安全问题的体育培训服务项目实行服务质量强制性认证,同时对其它体育培训服务项目也应实行服务质量推荐性认证,以此来引导我国体育培训市场中体育服务的生产和消费行为,督促机构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的不断提升,改变现阶段体育培训市场中鱼龙混杂的局面。
三、结语
随着我国体育培训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种问题的出现也是难以完全杜绝的。针对我国体育培训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只有进行深入的分析、合理的引导和科学的规范,才能够确保我国体育培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在我国体育培训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重视相关理论研究活动的开展,以尽可能的为我国体育培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理论参考和保障。
2013年5月初,教育部公布了《2013年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名单》(不含军事院校和港澳台高校),公示名单中,2013年具有高校招生资格的高职(专科)院校共有1266所;2013年2月8日,教育部公布《关于2013年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备案结果的通知》,该通知显示2013年经教育部共备案的高职拟招生专业1088个,专业点47591个。总的来说,我国高等职业院校数量多,专业多,学生就业压力大,但是另一方面,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也是很庞大的。于是我们看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一方面是毕业生找不到工作,另一方面是企业招不到满意的人,大多企业不愿意招毕业生。问题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出现在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籍管理制度方面。
目前大多数高职专科类学校依然按照传统学术型本科教学的方式,只是通过减少课程和缩短学制的方式,将三年大专变成浓缩版的“小本科”,没有根据学生的基本情况采取合理的引导机制,也没有着眼于市场和职业院校的特点设置合理的学籍管理制度,缺乏弹性和活力。
第一,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职业教育的定位,我们是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大多数业内人士已有共识,职业教育培养的是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技术型人才。着眼于这一点,我们的选课制度,应该有所改变,不应该在进学校的时候就很明确地细分专业,而是大致划分一个大的方向,比如建筑类、艺术类、机械类等等。在进校的第一学期通过弹性的选课制度,尽可能在有限有时间里扩展学生的专业视野,为他们在本行业具有较高综合素质打下基础,而且课程的设置上也并不一定是一门课非要排满一个学期,应根据该门课的内容确定上课的时间长短,或者采取目前很多培训机构“滚动开班”的这种形式,这样有助于多开本行业综合课程,也有助于学生灵活安排自己的学习时间,让学生多了解本行业基本知识,思维开阔起来。
笔者曾经到国内某知名CG培训机构考察,该培训机构就是采用滚动开班,教师采取全国调配的形式,分别从一个月到半年不等的各层次的CG教学,半年学制的基本上是导师制度,跟着做两个项目,学生出来基本可以到公司里上手做项目,学员很受用人单位欢迎,有不少从本科毕业的学生,专门到这个机构培训强化,表示在这机构三个月,比在学校里四年学的技术多,从这一点,可以看得出来,我们很多的院校,在选课和课程的安排上出了问题,没有利用好学生的积极性来充分调配他们的时间,造成学校资源的浪费和学生时间的荒废。而该CG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则表示,在大学里学过基本的美术和相关理论,在他们这里的培训中表现会更优异,因为大学生领悟力强,他们所做的只不过是把大学的理论和项目结合起来集训罢了。
在学生的选课与修课上面,我们现在有可能是做得操之过急,急于把这一个学科的所有细节都告诉学生,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误区。一个人的综合素质的高低不仅仅在于学了多少,而是在于他的学习能力的培养。我们教育的对象是应试教育出来的学生,到了大学,他们并不知道怎么去主动学习,大多数是被动的,认为考试要考的,我就去学,考试不考的,就不重要。在我们做职业教育的选课制度的时候,应该是要顾及到这种观点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兴趣的培养和职业道德的素养是职业教育的先行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