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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概述
博奕论又称“对策论”,被认定开始于1944年,由数学家John von Neumann和经济学家Oskar Morgenstern所合写的经典著作《博弈理论和经济行为》一书。书中提出博弈的基础模型,并且将两人的博弈延伸到n人的博弈结构。此后,博弈论便被引入经济学的领域中,因此这本书被视为是博弈论的重要开始。另一位数学家John Nash提出了纳什均衡的概念,并且证明这种均衡确实存在;纳什均衡是指当双方选定了某种策略组合,而使其在另一方不动的情形下,任一方的单独改变策略并无法获得更高利益时,此时的策略组合与后续结果就构成纳什均衡(齐格弗里德,2011)。此外,数学家Albert Tucker在1950 年定义了一种后来被广泛应用于各领域的博弈——囚徒困境,进而奠定非合作博弈论的当论基础。接着,Reinhard Selten 将纳什均衡引入动态分析,创立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的概念;John Harsanyi 则发现纳什均衡是以完全信息来分析,他将不完全信息引入博弈理论,并且在纳什均衡中纳入贝氏学习法则,进而定义出贝氏纳什均衡(Bayesian Nash equilibrium)。至此,博弈论的架构基础已臻完整。
(一)博弈的基本要素
任何博弈都会包含三项基本要素(范如国,2011):
一是玩家(player):在一场弈局中,有决定权的参与者就为一个决策主体,即玩家。玩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行动来使自己的结果达到最大化。两个决策主体的博弈就称“两方博弈”,而多于两个人以上的博弈就称为“多方博弈”。二是策略(strategy):玩家在给予的信息下所采用的行动,即指玩家应该在何种条件下选择何种行动,以保证自身最大利益。玩家的策略又会交叉影响,能不能提早推估出对手的下一步,进而去选择有利的策略行动。三是效用(utility):指在一个特定的策略组合下,决策主体可以得到的确定效用。简单说,就是参与者可以从博弈中得到的收益。
(二)博弈的区分
从决策行为顺序的时间点来看,博弈可分为两类,一是静态博弈,另一是动态博弈。静态博弈是指在博弈中,玩家同时进行选择,或者即使他们的选择顺序有先后之分,但是后行动者并不知道先行动者所采取的行为。动态博弈是指在博弈中,玩家在行动上有着先后顺序,而且后行动者可以观察到先行动者所采取的行为而再作行动。
从玩家对其他玩家信息的掌握程度来说,可分为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博弈。完全讯息博弈是指在博弈过程中,每个玩家对其他玩家的策略、策略组合及收益掌握完整的信息;相对地,在不完全讯息博弈中,玩家对其它玩家的策略、策略组合和收益情形没有完整的信息来源可供掌握。
若按照玩家能否形成约束性的协议以便集体行动这个角度来看,则可以分为合作与非合作博弈(宋杰鲲,2011)。合作博弈是指所有玩家都先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以便与其它玩家进行谈判、协商并且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这种弈局设计主要在研究当人们达成合作时,如何分配彼此合作所得到的利益。典型的合作弈局是指行业里企业间的同谋。一般而言,合作博弈比非合作博弈更为复杂,因此在理论上的成熟度并不如非合作博弈理论。非合作弈局依照玩家对其他玩家的信息掌握程度和决策行为顺序,又可分为下列四种不同类型及其相对应的均衡概念: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与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最后通牒博弈分析
(China Communication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Chongqing 401147,China)
摘要: 文章引用博弈理论来分析投标行为,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上主要采用的最低标价中标评标办法,进行理论分析,建立了基于博弈理论为基础的投标报价模型,并对其结论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Abstract: This article explains the activity of bidding by quoting the game theory, and discusses the lowest Price Bidding evaluation method in construction market. Then it establishes the model of tender bid evaluation methods based on the game theory. Finally the article analyses and discusses the conclusion further.
关键词: 投标 博弈 模型
Key words: tender;game theory;model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5-0075-02
0引言
招投标是建筑市场中广泛采用的工程承包方式,随着投标市场的不断规范,逐步完善,评标方法也开始多元化。由于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用了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原则(以下简称最低价法)。文章以此评标标准为基础,用博弈论分析投标者之间报价行为,针对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进行理论分析,建立了基于博弈理论的最低价法的投标报价模型,为投标企业报价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1投标报价的博弈类型、分析
博弈论,也称对策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的理论方法。
招投标整个过程实际上是个博弈行为,这是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博弈。
投标报价决策所面临的问题纷繁复杂,因为投标人在决定投标前和决定投标后都有很多不确定性的因素,每一个竞争者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必须考虑其他对手的各种可能行动方案对自己决策行为的直接影响,并力图选取对自己最为有利与合理的对策,也就是通常所言的投标对策论。
1.1 博弈类型的划分博弈类型的划分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一是参与人行动的先后次序,从这个角度博弈可以划分为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静态博弈是指参与人同时选择行动或虽非同时,但后行动者并不知道先行者采取什么行动;动态博弈是指参与人的行动有先后顺序,且后行动者能够观察到先行动者所选择的行动[1]。
另外一个角度是参与人对有关其他参与人的特征、战略空间及支付函数的知识。从这个角度来看,博弈可以划分为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前者指的是每一个参与人对所有其他参与人的特征、战略空间及支付函数有准确的知识;后者指的是参与人对其他参与人的知识是不完全的。
1.2招标投标博弈分析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也称静态贝叶斯博弈,其中“不完全”信息是指博弈中至少有一个博弈方不完全清楚其他博弈方的得益或者得益函数。不完全信息并不是完全没有信息,实际上不完全信息的博弈方,至少必须有关于其他博弈方得益分布的可能范围和分布概率的知识,否则,博弈方的决策就会完全失去依据,博弈分析也就没有意义。
任何博弈分析的核心问题都是博弈方之间策略的均衡,静态贝叶斯博弈的研究成果也就是投标报价各博弈方的策略对其他博弈方策略的最佳反应。投标报价问题是静态贝叶斯博弈,招投标期间,投标人在各自的投标报价中,独立地做出决定,等价与同时选择行动,在招投标结束时,局中人彼此不知道其他投标人采取什么具体的行动,因此,投标报价问题是典型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投标报价是投标过程的中心环节,各个博弈方的策略就是他们各自提出的报价。由于各投标人信息互相保密,标书是密封递交的且同时开标,各博弈方在选择自己的策略之前都无法知道其他博弈方的策略,只能根据以往的经验作大致的判断,各博弈方的估算成本和报价属于自己私人信息,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投标人的目标就是为了中标获取最大利益,这显然是一个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问题,是静态贝叶斯博弈[2]。
2投标报价的博弈模型
根据博弈分析,我们首先要确定参与投标者、投标价、项目成本估价、投标人收益函数等博弈模型的基本要素:
设定有n个投标人,设为i=1,2,…,n。参加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第i个投标人测定该工程成本估价为ci。ci只有i自己知道,并且相互独立,假设投标人均为理性的,并有着一定的投标报价经验,即ci在[0,1]均匀分布。
第i个投标人的报价设为bi,若他中标则其净效益为bi-ci,否则效益为0。假定局中人都是风险中性的,即效用期望值等价于确定值。
在招标博弈中,假定所有有效投标人的项目方案均符合招标要求,最终结果是报价最低者获得工程承建权。因此对i个投标人的收益函数ui为:
u■b■,b■,c■=b■-c■ b■b■(1)
上述收益函数:
第一种情况是博弈方i标价低于另一博弈方,中标得益;
第二种情况是同时有几个博弈方报价相同,中标概率相等;
第三种情况是博弈i的报价高于另一方,不中标,此时得益为0[3]。
3最低标价法的决策模型的理论推导
3.1 投标报价博弈的基本要素最低价中标投标报价博弈的基本要素包括:参与人、企业竞争信息情报、战略、效用和均衡。投标报价博弈分析的目的就是使用博弈规则决定投标报价的均衡。
①虚拟参与人用N来代表“自然”,参与工程竞标的所有建筑企业,设为i=1,2,…,n;
②企业能够收集到的参与工程竞标的竞争对手的历史投标报价资料数据;
③对于静态博弈而一言,战略也即行动,各竞标参与人的投标报价为a1,a2,…,an,其中ai∈Ai={ai},对于不同的建筑企业的报价有各自的浮动范围,ai min?燮ai?燮ai max,i=1,2,…,n;
④由于工程竞标具有排他性,通常只能有一家中标,因而对于各投标企业而言,设各个企业对于招标工程成本的认定为Ai,则效用为:
u■a■,…a■,…a■=0a■-A■(中标或未中标时的收益) (2)
⑤均衡:各参与竞标的建筑企业最优战略(即报价)的组合。即一组报价为:s■=a■■,…,a■■,…,a■■,其中i=1,2,…,n。
3.2 投标报价的博弈特征工程投标报价的博弈特征主要有:
①参与工程竞标的博弈参与人不具备(也不可能完全具备)关于博弈的全部信息。
②在公开招标投标活动中,只有到开标后各参与人才能得知对手报价情报的详细信息,虽然递交的标书有先后,但是可以认为是同时采取行动的。
在报价博弈中,每个投标人只知道自己对招标工程的个别成本,并不通晓其他人对该工程的个别成本,只是对别人可能的个别成本有一个主观概率,所以是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给定投标人i的个别成本c和投标报价b,则得益函数期望值为:
Eu■=(b-c)■Pb■
这里Pb■
投标人1面临的问题是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即:
maxEu■=(b-c)■Pb■
当投标人选择b时,他的个人价值为(b),均衡条件下Φ(b)=c,理性的投标人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是投标报价趋近于项目成本价,投标人越多,投标价格越接近项目成本。这种决定了投标报价的原则实际上反映了博弈方所面临的矛盾,那就是标价越小中标机会就越大,但中标的得益较小;而标价越大中标机会就越小,但中标的得益就较大。因此,采取兼顾中标机会和得益大小的折中原则,也就是确定为成本价加上自己估计其他博弈方利润加价的一个比例来进行报价,这是报价的最佳选择[4]。
3.3 投标报价博弈模型的最优解
3.3.1 模型均衡解的存在性参加公开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包商竞标活动的典型博弈特征使得我们可以运用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理论,对工程项目的竞争进行诊释。博弈理论均衡解存在性定理―纳什定理,认为建设项目投标报价博弈作为一个有限博弈至少存在一个纳什均衡解。这条定理以及工程项目的投标竞标的特征,奠定了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博弈均衡解的存在性的理论基础。
3.3.2 两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模型求解如果考虑到只有两个人投标人(即n=2)的情况,投标人的得益函数即为:
u■b■,b■,c■=b■-c■ b■b■(5)
投标人得益函数的期望值Eu■为:
Eu■=b■-c■Pb■
其中Pb■
Eu■=b■-c■Pb■
■=gb■+b■-c■g′b■(8)
由此可解得局中人i对对手采用f的最优反应函数,由于对称的贝叶斯均衡中每个人的策略都相同,因此b■取函数f应该处处满足以上一阶条件,也就是等于:
gfc■+fc■-c■g′fc■=0(9)
由于f和g互为反函数,所以我们有gfc■=c■,以及gfc■=1/fc■,因此就得:
-c■+■=0(10)
解此微分方程得到:
fc■=■(11)
即对称的贝叶斯均衡策略为b=■时,为最优解。
3.3.3 n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模型求解根据n个投标人投标报价得益函数公式和投标人的期望值为公式,则一阶条件得:
■ =-g■(b)+(b-c)(n-1)g■(b)g'(b)=0(12)
求解微分方程得:
b=■c(13)
当n=2时,上式即为公式fc■=■;
当n=∞时,b趋近于c。也就是说投标人的报价等于工程发包最合理的价值和价格[5]。
4投标报价模型的诊释
4.1 从模型中可以看出,如果成本降低,最优策略报价也要相应的降低;根据以上公式可知,随着报价的降低,中标的概率将增大。
4.2 通过对模型的求解,我们也可以得出随着参与竞标的承包商的数量增多,贝叶斯纳什均衡的最优战略报价将会越来越接近各自完成该项工程的成本,即:
4.2.1 当一个投标者把自己的标价压低在成本的边缘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中标时,从瞬时效果来看,首先降低了自己的获利空间,其他投标者则因此无法中标;
4.2.2 从长期效果来看,投标者1的行为向其他投标者传递了一条信息,即在类似竞标环境中,如果要战胜投标者1这类投标者而中标,需要把报价降低到低于投标者1的报价水平上,才有较大的把握中标,于是投标者们纷纷降低报价,可以想象本次的中标价格水平将再次降低。
4.3 如果长期如此,每个投标者都会为自身的生存发展而担忧,为了给自己留下生存的空间,各个投标者将达成一种默契,共同将报价维持在一个能够获得合理利润的水平上。在这一点上,竞标报价行为虽然属于非合作的博弈行为,但也体现了一定的合作博弈的思想[6,7]。
5结论
依据博弈论的思想以及以上模型的分析,我们还可以看出,中标的必然是对该工程项目价格预期最小的投标人,投标企业要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并选择低报价的投标策略,争取更大的中标机会。从理论上讲,让更多的承包商参与投标会降低中标价格,这样既方便业主更好的选择优秀的承包商,也为业主更好的节省了资金,因此国际、国内工程招标一般都采用合理的最低中标评标办法。
实施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如:工程保险和工程保证担保)、资质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制度的配套,才能更好地实施合理最低评标价法。
参考文献:
[1]Avinash Dixit, Susan Skeath,(蒲勇健译).策略博弈(Games of Strategy)[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3]郝丽萍.基于博弈模型和模糊预测的投标报价策略研究[J].管理工程学报,2002(16):94~96.
[4]何增勤.工程项目投标策略[M].天津大学出版社,2004.5.
十年间,无论是修法主导权之争还是国库管理权之争,众声喧哗的背后,既有权力博弈和利益角逐,也有沉甸甸的民意关切。从“经济宪法”、“国家账本”,到政府“钱袋子”,公众对《预算法》修正案的理解与观察,或事关宏旨,或如话家常。
修正案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立法宗旨的变化。“新法”明确了制定预算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加强对预算管理和监督”,学界将此解读为立法宗旨从此前的“管理法”,转向“控权法”;公众的通俗理解则是,预算法从一部“帮助政府管钱袋子”的法律,变为一部“规范政府钱袋子”的法律,政府从管理主体,变为被监督的对象。
对《预算法》修订的观察,无论视角是宏大的还是微观的,只需跳出修法本身来看,都不会小觑其溢出效应。
这种溢出效应,首先体现在新《预算法》对于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的呼应与推动上。
对于现代财税体制来说,理解了预算所扮演的角色,就能体悟到《预算法》对于财税体制改革的引领性作用。业界的普遍共识是,财税就是政府的收支,收入是第一个基本要素,而支出是第二个基本要素,收入与支出要纳入一个制度体系加以管理,预算就是第三个要素。
即将开启大幕的财税改革有三方面重点任务:预算制度改革、税制改革、中央地方关系改革。三方面的改革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预算改革是要解决财政收支的合理、合法问题,在这个基础上进行税制改革,就能顺理成章解决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了。因此,整个财税改革中,预算改革将发挥基础性作用。
从这个视角来看,就不难理解《预算法》是财税领域的“龙头法”,修改《预算法》是整个财税体制改革的第一个突破口。
溢出效应,还体现在新《预算法》对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动作用上。
财政是政治、经济改革的一个交叉点,预算法制化的启动,本身就是对固化的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可谓关系万千重。那么,此番对《预算法》的修订规范,是如何配置政府与人大、政府与社会的利益关系的?
《预算法》修订的一大要点就是调节人大与政府间的权力配置,表现为人大预算监督职能的强化以及对政府预算行为的有效约束。
此言不虚。十年修法走走停停,在诸多肯綮之处的角力纠缠,屡屡体现在对修法主导权的争夺上。参与过相关修法座谈会的专家如此形容这种博弈,人大想给财政部戴“紧箍咒”,财政部却要为自己量“宽松衣”。
控权之难,同样体现在对国库管理权的争执上。财政部认为“央行经理制”应改为“制”,否则有职能重叠、越位现象;央行则强调,央行经理国库才能体现出职责分离和权力制衡。
1.博弈论内涵概述
博弈论(GAME THEORY),又名对策论,它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在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人们如何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它作为一门理论的出现,以1944年冯·诺依曼和摩根思坦合著的《博弈论和经济行为》的问世为标志;此后,经许多博弈论专家学者的发展,使得它已经融入到主流经济学当中,并对经济学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因此,1994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了J.纳什、J.海撒尼、R.泽尔腾三位博弈论专家和经济学家;1995年、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再次颁发给在博弈论应用领域有所创造的理性预期学派的卢卡斯(ROBERT LUCAS)和研究信息经济学的莫里斯(JAMESMIRRLEES)及维克里(WILLIAMS VIKREY)。
博弈论有两个基本假设:一是经济人假设,强调它最大化自己的目标函数;二是个体理性,强调的是有限理性,大凡对博弈论中涉及的非完全且完美类型的博弈论有所了解的人不难发现这个假设前提。博弈论涉及四个基本要素:博弈方、博弈规则、行动策略和支付函数,通过两个基本假设和四个基本要素,博弈论为人们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或基本范式,在这种分析框架中构建经济行为模型,并考虑各种情况下的信息特征和动态特征,从而成为对行为主题间复杂过程进行建构的最适合的工具。它的信息类型有完全完美信息、完全但不完美信息和不完美信息等;它的行动类型有静态和动态两种。不同的信息类型与不同的行动类型结合,使得博弈论的应用范围更广阔。目前,博弈论作为一种方法论,已经广泛应用于产业组织理论(作为微观经济学的主要部分内容,研究市场结构、厂商行为及市场绩效的评价)、信息经济学、讨价还价、拍卖、公共经济学、产权与制度分析、国际贸易政策、宏观经济决策分析、保险市场、金融市场、企业管理、跨国公司经营等领域。
2.博弈论与会计准则
博弈论与会计准则研究的理论基础是经济后果观。斯蒂芬·泽夫(Stephen Zeff,1978)在其早期论文《‘经济后果’的产生》中给出了一个至今仍然适用的概念。他将经济后果定义为:会计报告对企业、政府和债权人决策行为的影响,该定义的实质是会计报告会影响管理者和其他人的实际决策,而非仅仅反映决策结果。泽夫引用了几个事例。在这些事例中,企业、行业协会和政府试图影响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其前身会计程序委员会制定会计准则。经济后果观认为,“不论有效市场理论的含义如何,会计政策的选择会影响公司的价值”。如果会计政策无关紧要,会计政策的选择只严格存在于准则制定机构和使准则得到落实的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之间。如果只有这两方参与,建立在成本和收入配比、实现原则和稳健主义等众所周知的概念基础上的传统会计模式将会得到应用。但是实务中,往往并不是这样,总是会遇到其他方的一些干涉,比如企业管理层或者政府机关等,而与此同时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还会针对这些干涉做出一些反应,比如征求意见稿,使不同的参与者能对提议的会计政策变动发表意见。很显然,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陷入了两难境地。为保持会计人员的可信性,他们需要制定与财务会计模式和该模式下传统的配比概念等相符的会计政策。但是在非理想的环境下,没有理论明确的指明应采用什么会计政策进而获取相应的净收益。这就为各个利益集团参与进来,争取自己偏爱的会计政策打开了大门。经济后果是会计准则的制定复杂化,管理当局所偏好的政策可能与向投资者提供最佳信息的政策存在差异,使得会计准则制定程序和会计理论的研究从总体上更具挑战性和趣味性。
在会计领域,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的情况是能够观察得到的,而且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也并不完全清楚企业的效用函数和各类战略空间,这就将资本市场双方的经济博弈演化成一种动态的不完全信息博弈。投资者更需要获得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以帮助他们估计预期的价值和投资风险。然而,企业很可能不希望披露投资者想知道的全部信息。这样,企业与投资者之间需要就具体披露什么信息,怎样披露信息签订一项约束性的文件,而这项文件又必须由双方都信任的权威会计机构来制定,所以当今大多数国家的会计准则都是由本国独立的会计专业团体或国家权力机构来制订的。会计准则是各方利益关系的调节器,会计准则的实施会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无论哪个机构制定都必然引起各方的关注和参与,并试图对准则的制定或修订施加影响,从而使会计准则的制定类似于其他法规、政策的制定,成为各利益集团斗争与妥协的结果。
3.准则制定过程中的博弈
会计信息使用者非常广泛,包括政府、债权者、投资者、企业经营者、供应商等,他们均会从各自利益出发,关注会计信息的披露。但是他们所拥有的资源各异,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各不相同,在会计准则产生过程中的决策也不相同。一般认为,现代企业是一种多元契约关系的联结体。如果将企业看作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那么各个缔约方拥有排他性的财产所有权是进行交易的前提。广义地理解企业的契约性质,其合约边界遍及股东、债权人、管理者、政府、供应商、顾客等在内的所有利害关系人。而狭义的理解,其边界只涉及企业所有生产要素提供者,企业的生产要素提供者可以分为人力资本提供者和非人力资本提供者。
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审视准则与准则制定,我们可以将准则视为一项主要用来规范和约束企业会计信息加工、提供制度安排,准则制定(制订新准则或修订已有准则)则可以看成是博弈的暂时均衡。虽然博弈参与者的行为存在差异,但是通过重复博弈,他们的行动逐步演化成一个稳定结果(行动组合少)。博弈参与者可以知道其他参与者的行动的一些浓缩信息,参与者依靠这些浓缩信息得出自己在各状态下的行动规则。当他们在反复博弈中获得充分的信息,形成某种共同的信念,使博弈参与者的行动规则趋于一致并成为公认的博弈规则时,那么,也就形成了会计准则,达到了所谓的纳什均衡状态。但这种均衡状态不会持久,因为随着会计环境的累积变化和不完全信息获取的相对完全性,使得已经制定的《会计准则》未能涵盖所有业务或者不适应变化了的环境或者说是有漏洞,便引发新一轮的博弈,其结果又会达到新的纳什均衡状态。可以看到“纳什均衡”点会不断地由低层次向高境界逼近,最终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但目前,我国的会计制度仍处于博弈的初级阶段,离“纳什均衡”还有一段距离,其主要原因:一是各项制度的制定未能很好体现所有局中人的利益,而基本上是从政府利益出发,从而造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二是社会的监督制约不力,注册会计师作为博弈中的“裁判”,其作用未能得以真正发挥,从而难以体现博弈中公正的原则。三是激励与惩罚机制不健全,对制假造假的会计与经营人员未进行有力地惩处,从而阻碍了博弈的有效进行。
4.准则实施后完善时的博弈
美国曾一度认为其制定的会计准则是国际公认的会计标准,有着权威性的决定权。但是安然事件的发生使一切既定的理念都发生了变化。美国安然公司(Enron Corp)曾在美国500强公司中排名第七,1995年起被《财富》杂志评为“最富创新能力”的公司,连续六年排名居于微软、英特尔这些大公司之前。这是一个备受经济界和企业界尊重的超级公司,但是为什么它的破产会来的那么突然而使投资者完全不知情呢?如果准则制定的很完善,考虑到了投资者等相关各方的利益,怎么会出现这种状况?所以美国会计准则制定者开始思考自身的问题。其实,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新经济的出现,使知识、技术等无形资产在各生产要素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而大部分自创无形资产,由于会计准则滞后而得不到在表内确认,对已确认的无形资产,其计量的准确性也没有客观标准,美国现行会计准则对此无明确规定,为企业提供了财务造假的机会。所以会计准则实施后的完善也是个重要的方面。
我国的会计准则从制定与颁布的模式来看仍属于政府行为,没有经历一个多重博弈的过程。所以政府要转变观念,通过会计准则在各利益集团博弈的过程中,进一步修订会计准则,以使各种利益得到更好的兼容,最终达到较为理想的纳什均衡状态。为此应注意几个问题:(1)准则制定过程应更具公开性和充分参与性,这样才能保证各博弈方广泛参与其中,加强博弈各方的信息交流,使新准则能较好地满足各方的利益。(2)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公正立场,便于为博弈各方提出不偏不倚的意见稿。(3)广开言路,建立良好的反馈机制,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努力,使会计准则欠佳的地方得到及时的修正。(4)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惩恶亦能扬善,确保有一个良好的会计环境,使会计准则得以很好地执行。
5.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完善
评价《会计准则》完善的标准,一方面,要使博弈双方的信息公开。对会计博弈双方而言,公开其信息,让广大社会公众参与其间,不仅可以减少“欺诈”、“偷窃”等市场交易费用,而且是会计秩序正常化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使《会计准则》公平(或公认)。用博弈活动来阐述准则的制定过程,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准则制定中会遇到的问题:即准则的制定过程不再是纯技术性的,而是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相互竞争的博弈过程。这样,准则制定机构在制定与实施新准则时,一定要关注其对投资人和企业管理者,包括政府等各方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只有几方都接受新准则,才能确保准则顺利实施。
(1)对准则制定机制、人员构成的改革。无论IASB、FASB还是我国的会计准则委员会,尽管准则制定人员的构成形式多种多样,但其人员构成都具有专业性、代表性。制定人员的专业性,是由会计准则的科学性与技术性决定的。会计准则的科学性是会计理论科学性的自然延伸。制定人员的代表性,是由会计准则的桥梁地位决定的,同时也是由会计准则客观上涉及各方利害关系决定的。
据笔者的了解,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似乎缺少各类颇富实际经验的各方面技术咨询专家。为此,建议会计司可以设立一个兼职的会计准则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小组人员的构成应该是有代表性的,学术界、企业界、证券交易所、政府、财务分析师等与准则的研究和运用相关的重要部门都应该有所考虑,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阶段应该首先在这些专家中展开,使他们能够从自己专业的角度及时发表有价值和负责任的意见,从而保证会计准则的普适性。此外,将制定具体准则的各项目小组纳入统一的团队中,以促进他们的交流与合作,从而增强具体准则之间的协调性以及适当增强准则制定机构的独立性等。这些都是完善准则制定机制、人员构成的重要措施。
(2)加强会计准则制定部门的独立性。在美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历史上,曾先后有会计程序委员会、会计原则委员会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负责。前两个机构因独立性不够而遭受很多批评,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则在形势和实质上独立性都得到很大提高。首先,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由财务基金会任命,是专职的、有报酬的。其次,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资金来自于财务会计基金会,不依赖于外界资金的资助。在我国,由于缺乏强大的外部投资人,会计准则的制定不得不依赖于政府2001年国际会计部门,其独立性有待加强。计准则委员会进行了战略性改组,改组后新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设有管理委员会、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和解释委员会四个机构。其中,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是制定会计准则的核心部门,全权负责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制定。
(3)会计准则制定与利益相关者。会计利益性决定会计准则制定与实施将影响众多相关者利益。利益相关者,有财政、税务、银行、投资者等,也有管理层、职工、客户等,又可以细分为专业技术者和非专业技术者,前者有能力使用遵循会计准则提供的会计信息,后者则无。从目前来看,制定会计准则实际倾向于决策有用观,即极力为企业外部投资者服务,满足其利益。然而,外部投资者可以细分为专业技术者和非专业技术者,后者没有能力、甚至不需要使用会计信息,而且不占少数。过度考虑这部分相关者利益而制定会计准则,势必导致不经济。同时,应该承认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也需要符合他们要求的会计准则,这符合经管责任观。在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难分伯仲情况下,制定会计准则的最终用户是多元的,需求呈多样性,应该艺术地兼顾各方利益,在科学性的前提下以公平为第一要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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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博弈论与会计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的学问。在博弈论里,个人效用函数不仅依赖于他自己的选择,而且依赖他人的选择,个人的最优选择是其它人选择的函数。博弈论有两个基本假设:一是经济人假设,它强调最大化自己的目标函数;二是个体理性,强调的是有限理性,大凡对博弈论中涉及的非完全且完美类型的博弈论有所了解的人不难发现这个假设前提。博弈论涉及四个基本要素:博弈方、博弈规则、行动策略和支付函数。通过两个基本假设和四个基本要素,博弈论为人们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或基本范式,在这种分析框架中构建经济行为模型,并考虑各种情况下的信息特征和动态特征,从而成为对行为主体间复杂过程进行建构的最适合的工具。会计作为一个经济行为主体的重要职能部门,它具有对经济活动进行反映、核算、监督、控制和参与经济决策的职能,这就要求会计站在经济行为主体的立场上,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经济行为主体精打细算,出谋划策,以图实现其利益最大化。所谓经济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所采取的经济行为都是力图以自己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获得自己最大经济利益的主体,因而会计具有经济人的性质。同时,会计也具有个体理性的特性,会计总是从个体理性出发,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努力地搜索信息,充分考虑其它博弈方的行为策略,客观地分析形势,权衡利弊,然后做出行动决策。
从上面对会计的分析来看,由于它符合经济人和个体理性假设,从本身理性出发以帕累托最优为目标不断追求自身利益,从而最大化所在经济主体的目标函数,所以将博弈分析方法引入会计范畴是可能的。
二、军队会计信息失真的现状及成因
1、军队会计信息失真的现状及其危害
军队会计信息失真就是会计信息和原来客观的军事经济活动有出入,会计核算与制度的符合程度低,不能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我军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由来已久,突出表现在原始凭证失真、不按规定建账、白条充抵现金、虚开或不开发票、伪造会计账簿、虚设会计科目、捏造或更改会计报表数据等等。由于各单位从本单位利益出发,以虚假的会计信息来获得更多的经费,造成经费使用的失凋与不合理,导致军事经济效益的流失。军队会计信息失真给军队单位和个人带来的收益更加助长了这种行为,给军队人员的激励机制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造成了军队财务干部片面追求会计信息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效益,而对实际的本单位军费利用情况疏于管理,致使军费浪费。
2、军队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军队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包括外部因素和内在因素的影响,其中内部因素有军队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军队会计人员素质不过硬、会计管理体制存在弊端等等,而外部因素则包括会计环境的变化、军队会计法规不健全、外部审计监督薄弱等原因,尤其是审计监督制约机制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由于编制体制方面的客观原因,军队审计部门在相关权力部门的制掣下,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缺乏有效的监督等现象,使单位和部门造假所承担的风险相对其造假所获得的收益很小,从而纵容了会计信息造假行为,使得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日趋严重。从博弈论的角度看,监督机制的安排实施要发生效力,必须是一种纳什均衡,否则这种制度安排不能成立。军队审计监督制度的制定与完善要经历一个反复的过程,使会计信息供需双方在反复的谈判、磋商和征求意见中达到纳什均衡,最终使所制定的监督制度满足信息供需双方的利益,成为其自愿执行的有约束力的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人有破坏这种制度的动机,否则他将受到更大的惩罚,使他的这种行为得不偿失,没有利益可图。
三、军队会计信息失真诊断模型
从上面对会计信息失真原因的分析来看,外部合理的审计监督将是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方法之一,因此,如何设计一种有效的外部审计监督形式成为研究的重点。下面将采用博弈论的方法来分析军队会计信息的各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进而推导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1、军队会计信息失真博弈模型的建立
在本模型中为三方博弈,其中包括军队管理部门、军队财务人员利军队审计部门,军队财务人员隶属军队管理部门;假设军队管理部门和财务人员对会计信息有“造假”和“不造假”两种选择,而军队审计部门也有“监督”和“不监督”两种选择:同时假设双方信息是完全的,即对对方的策略选择是清楚的。设计得益矩阵如下(见图1)。
其中假设军队审计部门检查成本为A;部队单位造假收益为E;如果查出造假将罚款F;部队单位其他损失为O;财务人员假收益为R;财务人员被发现造假后损失S;审计部门进行检查的概率为Ps;造假概率为Pz;查出造假的概率为Pc;举报概率为Pj。根据博弈理论,对这个得益矩阵可以做如下分析:
第一,在检查概率Ps一定的情况下,军队管理部门造假预期收益V造假=(-F-O)PsPc+Eps(1-Pc)+E(1-Ps)(1-Pj)+(-F-O)Pj(1-Pc),不造假收益为零,当造假=V不造假时,即Ps'=E/[(E+O+F)(Pc-Pj)]-Pj(Rc-Pj)为此条件下博弈均衡的最优检查概率。
第二,在检查概率Ps一定的情况下,军队财务人员造假与不造假的预期收益分别为V造假=(-S)PsPc+RPs(1-Pc)+R(1-Ps)+(-R)Pj(1-Ps),不造假收益为零,则V造假=V不造假时,即Ps'=R/[(R+S)(Pc-Pj)]-Pj(Rc-Pj)为此条件下博弈均衡的最优检查概率。
第三,在造假概率Pz一定的情况下,审计检查的预期收益V检查=(E+F-A)PzPc+(-A)Pz(1-Pc)+(-A)(1-Pc),V不检查=(E+F)PcPj,当V检查=V不检查时,即Pz'=A/[(E+F)(Pc-Pj)]为此条件下博弈均衡的最优造假概率。
2、军队会计信息失真博弈分析
存在外部审计监督时,军队管理部门、财务人员与军队审计部门在三种不同的情况下分别有各自不同的纳什均衡解。首先,在军队管理部门倾向于本单位的利益时,军队审计部门以大于最优检查概率的概率进行检查,军队管理部门不造假的预期收益大于造假时的预期收益,所以它的最优选择为不造假,反之,它则会选择造假来最大化本部门利益:而审计部门选择最优检查概率时军队管理部门造假和不造假的预期收益相等,它会随机选择是否造假。在这种情况下,从最优检查概率公式中可得,降低最优检查概率将主要取决于造假罚款F、查出造假的概率Pc等因素,其中最优检查概率与造假罚款F、查出造假的概率Pc、其他处罚O均成反比。其次,当财务人员从个人利益出发时,军队审计部门以大于、等于、小于最优检查概率进行检查时,军队财务人员造假预期收益相对应分别小于、等于、大于不造假预期收益。由最优检查概率公式可知,降低最优检查概率防止财务人员造假主要取决于财务人员个人的损失程度s,且与其成反比。最后,在军队管理部门与财务人员造假均衡的情况下,由最优造假概率公式可得,军队管理部门和财务人员最优造假概率主要取决于检查成本A、造假预期收益E、造假罚款P、齐证概率Pc和举报概率巧,并分别与检查成本A、造假预期收益E成正比,与造假罚款F、查证概率Pc和举报概率Pj成反比。从以上二种情况的分析来看,降低检查成本、加入处罚力度和罚款额度、促进检查效率、扩大造假其他方面处罚成为降低最优检查概率与最优造假概率的主要措施,而采取人于最优检查效率的实际检查概率也将使理性部门和人员的最优选择为不造假。
四、军队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对策
1、加大审计监督力度,降低违法行为预期风险收益
首先,要全面系统的对会计信息进行监督。通过强化审计监督、发展群众监督、健全单位内部监督,形成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其次,要加大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检查力度。提高军队审计部门的检查率很大程度上可以达到督促和警示的作用,适当增多的检查也可以使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增强风险意识,正确记录和反映会计信息。只有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内部检查和外部检查相结合、跨部门检查和跨军区检查相结合才能更好的治理军队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最后,要增大军队会计信息造假成本。军队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需要加大惩处力度,一经发现虚假会计信息,必须在精神和物质方面重罚造假者,使得他们没有再次造假的能力,并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只有当造假变得无利可图时,理性的单位和人员才会不再选择造假。
2、加快军队会计法规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
随着军事经济环境的变化,应及时制定与军队会计实务相匹配的新准则、新制度、新规定以规范新业务:尽量降低军队会计准则和制度的不确定性,减少会计程序方法与估计判断的可选择性,促使军队单位落实以授权批准控制、会计记录控制、资产保护控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全方位内部控制制度。在单位内部、单位与上级之间建立起真正的相互约束的防范保障机制,对于单位内部、单位与上级之间应按照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建立起能够落到实处的责任奖惩机制,有效监督诸如虚报、瞒报、授意虚报、授意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从源头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3、引入先进的审计技术与方法,降低军队审计部门检查成本
由于计算机技术和会计管理电算化的日益发展,计算机必将成为审计人员重要的审计工具,计算机审计技术将成为审计人员必不可少的审查技术。在军队审计人员有限而业务繁多的情况下,必须通过电算化审计手段提高检查效率,进而降低检查成本。而审计软件的运用,可以促进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利现代化,扩大审计工作的范围,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有效地解决审计工作中人少事多的矛盾。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很好的降低审计成本,适应不断变化的审计工作环境,推动军队审计工作的不断发展。
4、强化会计法律意识和伦理道德教育,促进社会舆论监督
通过军队会计法律规范的普及和深入学习,增强会计人员法制观念和依法理财的意识;同时以会计法制建设为核心,加强军队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时代责任感、社会责任感。使得单位领导和广大会计人员学法、知法、懂法,在深切体会到守法的安全感的同时也了解到违法的危害与严重后果。这不仅有利于军队全员参与会计信息失真的监督,进而增大造假风险和造假成本,而且有利于军队会计人员形成客观公正、裙带求是的工作态度,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5)03-0009-07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5.03.02
一、引言
再保险是指在投保人和保险人所建立的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双方签订再保险合同的方式,原保险公司将其所承担的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的过程。原保险公司为再保险合同的分出人,再保险公司为再保险合同的分入人。所以再保险也被称作“保险的保险”,美国保险信息协会的主席罗伯特・哈特维格甚至在金融危机后提出“保险公司是比银行更好的风险管理者”的观点,而再保险便是这个风险管理者最后的风险保障。如此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如何进行合理的定价成为了一个首要问题,分入的保费既要覆盖再保险人的成本,还需要留出合理的利润空间。
在传统的保险定价中,我们都是基于合同双方是理性人的设定,但是我们在基础的定价原理中看不到决策者双方的决策顺序,这其实是不符合保险在实务操作中的流程的。博弈论的出现有效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博弈论是研究多人决策的理论工具,它考虑了理性的行为人在给定的策略环境中如何采取行动以保证自己的效益最大化,并且是建立在考虑决策对手最优决策的前提下的。因此,本文在原有的再保险定价原理的基础上,通过结合期权和博弈论的理论优势对再保险进行定价,制定出符合双方效用最大化的定价方案。
二、研究现状
(一)关于再保险定价模型的研究现状
传统的原保险定价有以下几种方式,包括净保费原理即平衡原理、期望值原理和方差原理等,当然保险定价还有多种原理,但基本是在以上理论的基础上衍生出的。而再保险的定价没有非常统一的公式可以去遵循,典型的再保险定价公式为再保险保费=(1+附加保费率)×再保险公司分担的理赔额期望值,等同于原保险的期望值原理[1]。然而此种定价方式在粗略定价的同时,忽略了资金运作中的很多问题,比如再保险人在收取保费后并不是立即提供保险赔偿,而是在未来存在赔付的可能性,这段期间再保险人可以通过资本市场的运作,达到资金增值保值的目的,此种情况下上式的再保险保费明显被高估。同时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的外延也在不断扩大,尤其是衍生品市场的崛起,保险有了新的内涵。1995年,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正式推出财产索赔服务期权(Property Claim Service Option,简称PCS期权)[2],开创了保险衍生产品的先河,自此人们也越来越多的关注保险的期权性质。
(二)关于期权博弈理论的研究现状
关于期权博弈的研究开创性的工作要归功于1993年Smets,他最先将博弈模型和实物期权结合起来,建立了不确定条件下的对称双寡头期权博弈模型[3]。1994年Dixit和Pindyck将Smets 模型进行了总结,分析了不完全竞争情况下的案例[4]。近些年国外研究中也出现了将期权博弈理论运用在保险领域的实例,但基本是以定性研究为主。国内许多学者在国外研究的基础上,对期权博弈理论模型进行了深化的研究。在2001年,安瑛晖、张维针对传统企业项目投资估价和决策理论方法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归纳出期权博弈方法的一般化分析框架[5]。2004年石善冲、张维提出了期权博弈投资战略分析的思路、基本框架和具体分析步骤,并指出了期权博弈领域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和研究方向[6]。
该理论应用主要集中在战略和风险投资领域和房地产领域,在保险领域,2006年孙建胜将金融框架下的期权博弈理论运用到保险领域,但也停留在定性研究的阶段[7]。整体来看期权博弈模型的运用主要是在实物期权方面,在保险领域中的运用还比较少,近些年出现了运用期权博弈模型来研究原保险定价问题的一些模型研究,而在再保险定价方面的研究还非常少[8]。
三、期权动态博弈定价模型原理介绍
(一)期权特性在再保险中的运用
再保险同原保险的运作原理是一致的,都是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投保人通过保费的支付从而获得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在这种定义下,其实保险赋予了投保人一项或有索求权,这种权利可以看作是我们熟悉的期权,其中投保人支付的保费就可以等同为期权费,如果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投保人就可以在合同到期前行使索赔权,并且在有免赔额的情况下,相当于期权中的美式期权提前行权的模式。因此,本文运用期权的定价技术来考虑再保险的定价问题。
本文重点分析一层超额损失再保险的定价模型,是指在定价决策中只涉及一次分保过程,过程中也只包含一位原保险人和一位再保险人。设S为原保险合同的赔付额,D为再保险分出人的自留额,且我们的分析是在原保险人拥有足够大的同类保单的基础上。如果原保险赔付额S不大于再保险合同的免赔额D,则再保险人没有支付义务;如果S大于D,则再保险人需要承担S超过D的部分赔付额。故原保险人的保单到期价值可描述为
(二)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理论在再保险中的运用
传统的保险定价只是一种非策略性的理性人选择结果,合同中的参与方是在不知晓对方的情况下,完全根据自身的最优化理论孤立地做出决策。其实这种决策方式并不能够完全适用于保险的环境中,尤其是再保险合同中,因为再保险中的合同双方均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保险机构,且常见的再保险合同并不是格式化的,而是经过合同双方的反复博弈得出的一个双方认同的费率、自留额和保额等。因此,本文分析中运用博弈论的理论框架,极大地还原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决策考虑。
1.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理论框架在再保险中的运用
博弈论根据博弈双方在决策时是否能够相互影响从而决定出一个有约束力的协议分为“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更注重博弈双方的合作理性,非合作博弈则更强调决策个体的理性。其中,非合作博弈根据博弈方的决策顺序分为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静态博弈指博弈双方是同时进行决策的,每个个体在进行决策时不知道对方的决策,而动态博弈则区分先后顺序,且后序决策者能够充分的了解前序决策者的行为。同时,可针对信息的分布情况进行分类,如果博弈双方对彼此的决策信息完全知悉,则为完全信息博弈,那么不完全知悉就为不完全信息博弈。结合以上两个维度的区别,可以将博弈论定义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四种形式,对应的均衡状态分别是“纳什均衡”、“贝叶斯纳什均衡”、“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精练贝叶斯均衡”[11]。本文结合再保险合同中期权的特性,将采用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理论来进行后续分析。
博弈论中的基本要素包括“局中人”对应在再保险中相当于分出人和分入人,“行动”则是原保险人的分出行为,“信息”是分出人和分入人对对方的信息掌握情况,“策略”是包括分出人的自留保费、分入人的费率厘定等再保险计划,“支付”则是分出人与分入人个体的支付函数,由上面介绍的期权定价公式来代替。博弈当然遵循完全信息公开并且博弈双方有先后顺序的进行决策,最终结果是博弈结束即再保险合同合意时,博弈双方形成的能够使所有的局中人达到最优的均衡策略。
2.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理论的求解方法在再保险中的运用
下面通过举例来详细说明,gamble A拥有两个局中人分别为Player(1)和Player(2),他们对收益的结果有相同的判断,且各自面对两种决策方式,前者是决策A和决策B,后者是决策C和决策D,收益组合(X,Y)表示Player(1)和Player(2)各自博弈收益。
(2)的最优决策的基础上确定的,这便是上述的决策树描述的倒退归纳法[12]。我们将这种方法运用到再保险定价过程中,则是再保险分入人进行最优决策时能够了解到再保险分出人的最优策略,即知道分出人的保险期权定价公式和最优解,使得分入人可以在观察到的结果基础上制定最优的免赔额。
四、期权动态博弈定价模型基本框架构建
(一)期权动态博弈定价模型基本框架内要素定义
期权动态博弈定价模型,是把BS期权定价模型和动态博弈理论结合起来,由于BS模型的搭建是建立在无套利的前提下的,所以可以通过求解纳什均衡,得到一层超额损失再保险的理论价格。这个方式的实质是把局中人的支付函数用分出人和分入人的或有索求权用期权定价的技术加以确定,在双方先后决策的情形下,运用动态博弈的方法进行求解。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在决策过程中涉及再保险双方的动态决策分析时,合同双方的支付不固定,它是一个由诸多因素决定的内生变量,此时博弈论中设定的期望效用模型无法正确测量分保的风险,然而前面介绍的BS期权定价模型则能够有效的为风险定价,所以两者的结合便能够有效的分析再保险决策中双方的博弈过程。
在框架搭建之前,需要先对博弈中的基本概念进行了解,其中包括局中人、行动、信息、策略、收益、均衡和结果等。其中局中人、策略和收益是最基本要素,局中人、行动和结果被统称为博弈规则。
那么根据上述博弈中的要素定义,再保险期权动态博弈过程中的要素可以描述为,第一阶段是再保险人决策过程,第二阶段是原保险人决策过程,再保险人在第一阶段制定出一个再保险合同的“免赔额”,其实是原保险人的自留额(D),原保险人在观察到再保险人的D后,向再保险人购买一份自留额为D*的再保险合约,相当于购买了一份美式看涨期权,直到期权的价值最大化时选择执行期权[13]。则再保险人通过签订再保合同的最终收益可以描述为下式:
原保险公司的效用函数设定方面,由于保险公司具有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U(X)=a+bX,由于再保险公司被认为是金融体系内风险的最后一道保障,且保险公司就是为风险定价的机构,它拥有数量巨大的风险单位,故一般的分析设定保险公司对风险的态度为风险中性[14]。
对于原保险的损失分布函数的设定,本文中选取韦伯分布函数[15](关于为何选择韦伯分布请见附录)F(X)=1-e它由Waloddi Weibull在1937创造性提出,是用于失效数据分析分布中应用最广泛的分布之一。韦伯分析的优点在于它能提供比较准确的失效分析和小数据样本的失效预测,对出现的问题尽早地制订解决方案,并且为单个失效模式提供简单而有用的图表,使数据在不充足时,仍易于理解。韦伯分析一般用于失效数据的分析,包括研制、生产和服务、质量控制和设计缺陷等,其中还包括对自然灾害(闪电袭击,暴风雪,强风,暴雪等)的损失分布分析。由于再保险的承保标的所暴露的风险主要是以上所描述的自然灾害,故本文中运用韦伯分布来估计原保险标的的损失分布。
(二)期权动态博弈定价模型基本框架的构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在再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合同双方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如何制定最优决策是相互影响的,因此用一个两阶段的动态博弈来描述这一决策过程。在第一阶段,再保险人制定自留额D;在第二阶段,原保险人进行是否行权决策。决策问题中支付函数用B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因此可得到符合实际的一层超赔损失再保险的正确定价。可用以下三个步骤来描述[16]:首先,定义博弈双方即局中人的博弈要素,包括行动顺序和支付函数;其次,运用B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局中人的未来不确定支付;最后,运用倒推归纳法从第二阶段开始求解均衡结果。
通过这样的分析框架搭建,把原本复杂的动态分析过程进行了简化求解,既拥有了期权定价包含货币的时间价值和风险的价格优势,又结合了动态博弈理论的策略化的分析过程,更好的更准确的还原了再保险合同签订时合同双方的决策考虑[17]。并且将这种复杂动态金融条件下的决策简化到只需要寻找再保险人的期望效用对原保险人自留额一阶导数等于零的简单计算。
五、期权动态博弈框架下一层超赔损失再保险无套利求解
求解完全信息下的动态博弈的方法即倒推归纳法,首先确定第二阶段中原保险人在观察到自留额D后的最大化策略。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的再保险合同只有在签订和到期时才有现金流动,这相当于是合同双方签订了不分红的美式看涨期权,那么在原保险人的立场上,提前行权没有意义,因为美式看涨期权和欧式看涨期权在无分红时的期权最小价值相等,均可以表示为:
通过对上面的计算可以得D=D*,这个D*就是Player(1)即再保险人在分析Player(2)原保险人能够达到最优的基础上的最优自留额,博弈过程即再保险人在博弈的第一阶段确定D*,然后在第二阶段,原保险人在此基础上选择能够自己效用最大化的时机行权,双方都在合同中得到了相对最大化的效用。那么最终得到的博弈均衡解为(D*,P0(D*)),其中,P0(D*)则是我们基于无套利定价原理分析得到的一层超额损失再保险的公平定价。由于在求解过程中既运用了欧式看涨期权的优势,将时间价值和风险价格纳入分析,又结合了动态博弈论的策略定价方法,在无套利的设定下得到了再保险的公平价格。
六、关于期权动态博弈定价模型的一些结论
(一)期权动态博弈定价模型求解过程中的函数设定问题
在求解D*的过程中需要定义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效用函数U(・)和原保险赔付额X的分布函数F(X),在本文的分析中设定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是风险中性者,其效用函数被设定为线性的并且采用期望效用的方法来求解。但其实长久以来在学界一直就存在很多期望效用理论的悖论,比如Allias Paradox等,并且随着RDEU(等级依赖期望效用理论)等理论出现都在不断揭示者期望效用在分析问题时的弊端,但在一般性的分析中,运用是可以满足分析需要的,但我们可以在分析中试图变换效用模型的使用,有可能会得到更可靠的分析结果。
原保险赔付额X的分布函数F(X)的设定在本文中是采用韦伯分布来定义的,虽然韦伯分布广泛的用于自然灾害的损失定价中,但是关于损失分布函数的确定还没有一个非常普适的结论,包括最常见的损失均匀分布的设定也只能在诸多约束条件下才能够成立。并且由于损失分布在不同的合同责任项下有着很大的区别,仅仅是财产险部分其分类就有不止几十种的风险属性所对应的风险分布,还由于有地区、环境等诸多影响因素的存在,损失分布函数并不是十分容易确定,在后续的研究中可以尝试其他损失分布的情况。
(二)期权动态博弈模型的推广运用
在本文中运用构造的期权动态博弈模型来分析一层超额损失再保险的定价问题,当然我们可以基于模型中的基本理论将模型推广到多层的超赔再保险定价问题中,其实质就是将两阶段的博弈过程扩展到三阶段、四阶段等,相应的局中人也从两位而不断扩展。并且我们还可以将模型求解过程中得到的加以运用,用来分析最优分出额的问题,因为原保险人的自留额决策关系到双方的经营效益,是个非常重要的效益中间指标。同时该模型不仅可以分析再保险的情形,也适用于原保险合同中,可用来分析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最优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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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博弈过程分析
(一)博弈的基本要素
一个完整的博弈,一般包含参与人、博弈顺序、信息、策略、行动、支付和博弈结果等几个要素。最主要的是参与人、行动、策略和支付。此次博弈介绍如下:
参与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行动:中央政府主要通过指导性的政策建议以及宏观调控手段。名义上中央政府可以出台土地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等来调节房地产供应量、房地产供应结构和房地产需求。实际上,中央政府除了货币政策和税收政策可以直接作用于房地产市场之外,其他的政策措施都要通过地方政府来实施。
地方政府第一个手段是土地招标拍卖。地方政府是土地的唯一卖家,在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第二个手段是拆迁规模和补偿标准则直接影响价格。第三个手段是控制或取消经济适用房和单位集资建房。第四个手段是操纵舆论,导致房地产二级市场信息失真。
策略:中央政府是调控与不调控;地方政府是刺激高房价与抑制高房价
支付:中央政府获得的支付是房价稳定,健康的房地产市场;地方政府获得的支付是提高GDP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二)博弈的原因
在房地产二级市场中,中央政府制定政策,地方政府执行实施,但经常会出现不一致的现象,这是因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具有不完全一致性。中央政府在房地产二级市场上的目标是建立完善规范的房地产市场体系,实现房地产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实现房地产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均衡,保证房地产价格的基本平稳,建立科学的房地产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对房地产的开发资源重新组合,优化配置。
可见,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目标的分歧是建立在地方政府利益的双重性的基础上。一方面,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根本利益具有一致性,都是为了发展生产,提高人民生活,促进社会进步;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利益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作为地方利益的代表,它所追求的是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本地区的实物平衡、本地区的财政力量和其他的支配权,其选择必然是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由此产生了与中央政府行为目标的分歧。
(三)建立博弈模型
首先假设:
(1)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是理性的组织,都是追求本组织利益最大化的。(2)博弈的参与人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中央政府的策略是“监督”和“不监督”,地方政府的策略是“执行”和“不执行”。这里的“监督”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3)中央政府先制定调控政策,地方政府根据中央的要求,在考虑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去执行中央的政策。(4)中央政府的最大化利益G,地方政府不执行中央政府的调控政策时中央政府的最大收益为G’,当然G>G,;地方政府的最大化收益为L;中央政府实施监督的成本为C1,地方政府执行中央政策的成本为C2,地方政府不执行中央政策的成本为C2’,显然C2’A,且A>C。
为了求解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我们假定中央政府的混合战略为UG=(p,1-p),即中央政府以p的概率选择对地方政府进行监督,以1-p的概率选择不监督;地方政府的混合策略为UL=(q,1-q),即地方政府以q的概率选择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以1-q的概率选择不执行。
中央政府的期望效用函数为:UG=pq(G-E-C1)+p(1-q)(G,-C1+A)+q(1-p)G+(1-p)(1-q)G,,对此函数求微分,得到中央政府最优化的一阶条件:A-C1-(A+E)q=0。因此,q*=(A-C1)/(A+E),也就是说,在混合战略均衡下,地方政府以q*=(A-C1)/(A+E)的概率选择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以1-(A-C1)/(A+E)的概率选择不执行。
地方政府的期望效用函数为:UL=pq(L-C2+E)+p(1-q)(L-C2,-A)+ q(1-p)(L-C2)+(1-p)(1-q)(L-C2,),对此效用函数求微分,得到地方政府最优化的一阶条件为:(A+E)p-A=0。因此,p*=A/(A+E),也就是说,中央政府以p*=A/(A+E)的概率对地方政府进行监督时,地方政府应执行中央政府的监督措施,当地方政府猜测到自己不执行中央的政策受到惩罚的概率低于p*=A/(A+E)时,将选择逃避执行,以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四)模型的解释
由上我们分析可得到,在这个混合战略博弈中,中央和地方都是先猜测对方采取某种战略的可能性是多大,然后根据自己利益最大化来选择自己的战略。我们知道中央政府不可能对地方政府的行为放任不管,要使中央政府得到切实的落实,必须加强监督的力度;但由于中央政府不可能时时刻刻都对地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根据p*=A/(A+E),也就是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的“偷懒行为”的惩罚,使得p*=A/(A+E)趋近于1,才能使其政策得到切实的执行。当然我们应该加强对地方政府的“偷懒行为”的惩罚,但也不能对其主动执行中央政策的行为置之不理,要给予一定的奖励,以调动其积极性,只是奖励的力度应比惩罚的力度小,这样才能显示出中央政府的权威,使其政策更好的执行。从q*=(A-C1)/(A+E)来看,地方政府执行中央政府管制政策的概率取决于A、C1、E。当A和E不变,C1很大时,即中央政府实施监督的成本很高时,地方政府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可能性较小。A和E,即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执行监督的奖励和地方政府不执行政策的惩罚,可见惩罚的力度越大,q*越大,即地方政府执行政策的可能性越大。
二、建议
房地产二级市场上的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很难予以有效整合,地方政府的主要目标是在不损害中央利益的前提下,努力谋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地方政府以不积极执行中央政府政策为代价,充分运用自利获取较大收益,成为发展地方利益的主宰,这种区域调控利益目标的分离,势必威胁到中央利益和全社会的公共利益。
(作者单位为仰恩大学)
[作者简介:叶青(1987―),女,湖北随州人,研究生,仰恩大学会计学院助教,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参考文献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在给定信息结构下如何决策以求最大化效用,以及不同决策主体之间决策的均衡。博弈论由三个基本要素组成:决策主体(player),又可以译为参与人或局中人;给定的信息结构,可以理解为参与人可选择的策略和行动空间,又叫策略集;效用(utility),是可以定义或量化的参与人的利益,也是所有参与人真正关心的东西,又称偏好或支付函数。参与人,策略集和效用构成了一个基本的博弈。激励可以解释为:为了特定目的而去影响人们的内在需求或动机,从而强化、引导或改变人们的行为向有利于组织目标发展的行为过程。激励涉及的对象分别是委托人和人,而在现实管理实践中,委托人可以指所有者,相应的人可以指经营者;另外,委托人也可以指管理者,相应的人可以指一般员工;双方只要形成了委托关系即可。从博弈论角度看,他们就是决策的主体,即博弈的参与人;委托人和人双方在激励与被激励过程中有多种选择的策略和行动空间,这就形成了激励博弈的策略集;委托人和人双方在激励与被激励中各自获得各自的好处,这就构成了博弈双方的效用。通过上面分析可看出,激励已典型的具备了博弈所必需的三个基本要素。
从管理学视角来看,现有的激励理论共有三大分支:内容型激励理论、过程型激励理论和综合型激励理论。内容型激励理论是激励理论的基础和根本。本文应用博弈论的思想,重新解读和分析内容型激励理论,以期对该理论进行补充和完善。
博弈论视角下的内容型激励理论不足分析
内容型激励理论认为,需求是激励的基础和前提,所以激励的关键在于辨别人的需求并予以满足。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ERG理论、X和Y理论、三种需求理论和双因素理论都属于内容型激励理论范畴。归总来看,上述的这些内容型激励理论都遵循着这样一条逻辑线:人(被激励者)确认自身的需求委托人(激励者)识别委托人(激励者)满足人(被激励者)的需求。内容型激励理论假设了如下两个条件:委托人一定能够识别人的真正需求;委托人能够和愿意满足人的需求。
从博弈论视角来审视这两个假设条件,可发现这两个条件都存在着一定的瑕疵。首先,委托人不一定能够识别人的真正需求。不能识别的原因有二:人本身不一定都能明确知道自己的真正需求是什么,因为人有些时候自己不知道自己真正需求什么;即使人能够明确自己的真正需求,但由于人并未向委托人传递需求信息或传递需求信息有误,导致委托人不一定就能够真正确认出人的需求。激励属于典型的博弈,博弈信息不完全也是一种博弈的常态。其次,委托人不一定能够和愿意满足人的需求。委托人有可能没有能够满足人需求的条件;委托人即使有满足人需求的条件,但也不一定就愿意满足人的需求。因为博弈双方在采取行动时都会考虑采取相应的策略会不会给自己带来较大的效用。当委托人认为满足人的需求后而不能给自己带来较大的效用时,委托人当然也就不愿意满足人的需求了。
对于上述两个假设条件不能完全成立时,如何去实施激励,内容型激励并未给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另外,既有的内容型激励理论将委托人和人框定在合作博弈下,这与现实情况也不完全相符,因为很多时候激励博弈双方也进行激励的非合作博弈。总体而言,既有的内容型激励理论未进行严格的激励博弈分析,这是内容型激励理论的一大缺憾。
内容型激励的博弈特点及博弈扩展模型
(一)内容型激励的博弈特点
1.博弈信息非对称性。内容型激励从本质上来说是激励博弈双方在非对称信息下的博弈。例如,在博弈开局时,委托人是不知道人真正需求的。人也不知道委托人是否能够和愿意满足自己的需求。
2.博弈的动态序列性。博弈的类型可以从参与人行动的次序分为静态博弈和动态序列博弈。内容型激励属于一种动态序列博弈,即激励博弈双方依次行动。如人首先表明其需求,则委托人决定是否(愿不愿意)和能否(有没有相应资源)满足其需求。或者委托人首先表明激励物,人决定是否为之努力。
3.博弈合作与否可选择性。根据博弈双方是否合作,可将博弈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两者的区别在于参与人在博弈过程中是否能够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博弈双方能够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的,该种博弈就是合作博弈;倘若不能,则称非合作博弈(non-cooperative game);在大多数时候,内容型激励博弈双方的这种博弈属于合作式的博弈,双方都追求一种双赢的结局,但也往往存在着非合作式博弈的情况。例如,委托人在得知人的真正需求后,在权衡效用后有可能不愿意拿出相应激励物完全满足人的需求,从而采取降低激励物标准的策略。
(二)内容型激励博弈扩展模型
内容型激励是以人确认自身需求为博弈开局。人确认自身需求有两种情况:一是人能够确认自身需求;二是人不能够确认自身需求。以此两种不同的博弈开局,激励博弈双方可采取不同的博弈策略,并且不同的策略选择对应着不同的效用组合,由此便构建了两种不同的激励博弈局。
1.人能够确认自身需求。人作为理性人时,是能够明确认知自己需求的。图1的模型模拟了人能够确认自身需求时委托人和人之间的博弈过程。如图1所示,人首先选择是否向委托人传递自己的需求信息。委托人根据人是否选择传递自己的需求信息而采取不同的策略。当人主动传递需求信息时,委托人可采取三种行动策略,分别为:完全满足人需求、部分满足人需求和不满足人需求。当然双方在三种情况下的收益也是不一样的,完全满足人的需求时双方收益最高,部分满足人需求的双方收益次之,而不满足人需求的双方收益最小,更有可能产生负效应即人心理产生不满而采取消极行为致使委托人利益受损。当人不向委托人传递需求信息时,委托人可采取两种行动策略,分别为试探性满足人的需求和不采取任何行动。当委托人不采取任何行动时,双方都无任何额外收益。当委托人试探性满足人的需求时,人可选择接受激励和不接受激励,当人选择接受激励时双方的收益较高(仅次于完全满足人需求的情况)。当人选择不接受激励时双方的收益也都为正数,因为委托人激励人,人虽然拒绝了激励,但在精神上还是得到了一定的满足,因而会努力工作,而使双方的收益略有提高。
转贴于
从对图1所分析的情况来看,双方选择完全合作博弈(委托人得知人的需求后完全满足其需求)最好。但很多时候,委托人不可能完全满足人的需求,因为委托人所拥有的激励资源(稀缺资源)是有限的,满足不了人的需求。另外,委托人可以认为人的需求已超出了其实际价值,不值得去完全满足。
2.人不能够确认自身需求。人作为非理性人时,是不能够明确认知自己需求的。图2的模型模拟了人不能够确认自身需求时委托人和人之间的博弈过程。如图2所示,人首先选择是否向委托人传递自己不能确认需求的信息。委托人根据人是否选择传递自己不能确认需求的信息而采取不同的策略。当人主动传递不能确认需求信息时,委托人可采取两种行动策略,分别为主动激发和无行动。当委托人采取无行动策略时,双方都无任何额外收益。当委托人采取主动激发策略时,人有三种行动策略:接受、不完全接受和不接受。在这三种行动策略中,人采取接受和不完全接受策略的概率较高。因为人作为非理性人,不知自身的真正需求,当有激励时,只要有一定的吸引力,人便会主动接受之。
人虽接受,但对其的激励性并不是最高的,不如人得到自身真正需求的激励物时激励程度高,故而双方的收益相对较高,为(8,8)和(5,5),而不如图1中完全满足情况下双方的收益(10,10)高。当人不传递不能确认需求信息时,委托人也可采取两种行动策略,分别为试探性满足和无行动。当委托人采取无行动策略时,双方都无任何额外收益。当委托人采取试探性满足策略时,人有三种行动策略:接受、不完全接受和不接受。在这三种行动策略中,人采取接受和不完全接受策略的概率较高。其原因与上述采取主动激发策略时一致。
博弈论视角下内容型激励的难点及解决对策
通过上述的内容型激励博弈扩展分析,可以发现内容型激励的三大难点,分别是:激励博弈中信息的不对称、人需求的有效补偿和人需求的有效主动激发。如要使现实管理实践中的激励达到较好效果,则要重点解决好上述三大难点。
(一)激励博弈中信息不对称的消减
内容型激励博弈双方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现象在激励过程中有多处体现。例如,人不向委托人传递自身需求信息时,委托人便不知人是不能确认自身需求还是能够确认而不愿传递自身需求信息,导致委托人不能准确采用相应策略。再以第一种博弈开局为例,当人主动传递需求信息时,委托人可采取三种行动策略。这时,人便不知委托人会采取哪一种行动策略,导致人传递需求信息的心理负担也很重。
激励的本质目的追求的是激励博弈双方“双赢”。这种双赢应是一种合作式“双赢”。但由于激励博弈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这种本应合作式的博弈变成了非合作式的博弈,从而致使双方的博弈成本和机会成本上升。由此可看出,激励博弈中的信息不对称致使激励的成本上升,甚至使激励效果下降,因而要消减激励博弈中的信息不对称。
消减激励博弈中的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方法有激励制度化和建立激励沟通机制。激励制度化和建立激励沟通机制的实施主体均为委托人。激励制度化就是委托人这一方将对人的奖励和惩罚形成制度,并向人公布,主动表明自身的激励行动策略。制度设计要重点注意两点:积极鼓励人主动传递自身需求信息以及传递自身不能确认需求的信息;委托人要向人表明自己会尽力完全满足人的需求的。另外,委托人也要建立起激励沟通机制。激励沟通机制建立的目的主要有三个:委托人紧紧把握住人的真正需求或者快速确认人不能确认自身需求的情况;激励博弈双方可就激励物和激励方式等激励事项进行充分交流和沟通;委托人快速确认出人的需求满足程度,以期进一步采取激励行动策略。
(二)人需求的有效补偿
当人表明自身需求时,委托人大多数时候会努力完全满足人需求的,否则委托人有一定的损失风险。但有些时候委托人却不具备人所需求的激励物,这有可能不具备财力,或者有可能暂时还未开发出(也有可能不便开发)此种激励物。这就出现了委托人不可能完全满足人需求的困境。此时,委托人如选择不满足人的行动策略,其损失风险较大(见图1)。如委托人选择不完全满足人需求的策略,双方都有所收益,但还是不如完全满足人需求时的收益大(见图1)。故而,当委托人认为人的需求值得完全满足,但又无相应激励物时,委托人可采取人需求有效补偿的策略。有效补偿激励策略目标是争取最大程度上满足人需求,可采取的具体策略有替代策略和组合替代策略。
所谓替代策略,就是将人所需求的而此时委托人又不具备的激励物,替代转换为人认可的而委托人又具备的激励物。所谓替代组和策略,就是将人所需求的而此时委托人又不具备的激励物,替代转换为人认可的而委托人又具备的激励组合物(激励组合物为一组激励物)。通过替代和替代组合策略,有效补偿了人的真正需求。在现实管理实践中,补偿需求策略也是一种常见的激励模式。
(三)人需求的有效主动激发
人有时也会是“非理性人”,自己也不知自身的真正需求是什么。所以,委托人不必一味的去被动的确认和满足人的需求,也可以主动激发人的需求。由图2可知,当人不能确认自身需求时,委托人最好主动采取激发人需求的策略。委托人主动率先表明激励目标或激励物,以求引导和激发人的需求,从而促使人采取相应的激励行动。人会完全接收或不完全接收委托人的激励导向,因为这样会使自己受益。而不太会选择根本不接收委托人的激励导向,因为那样自己将会无任何受益。从收益最大化角度来看,委托人期望人完全接受自己的主动激发,因为这样双方收益要较人不完全接受激发时的高(见图2)。
为了促使人能够完全接受自己的主动激发,委托人可设计出若干套激励物套餐,供人自主选择。由于激励物套餐种类繁多,人的可选择空间加大,这也直接加大了人完全接受的可能性。当然,人的激励物套餐的选择也要得到委托人的认同。当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后,激励便由激励初始博弈阶段进入了激励行动博弈阶段。本文暂不对激励行动博弈进行探讨。
结论
内容型激励理论是激励理论的基础和根本。内容型激励理论假设了如下两个条件:
委托人一定能够识别人的真正需求;委托人能够和愿意满足人的需求。从博弈论视角来审视这两个假设条件,可发现这两个条件都存在着一定的瑕疵。
在现实中进行内容型激励时,委托人要尽可能主动消减激励博弈中信息的不对称;当不能完全满足人需求时,要尽可能做好人需求的有效补偿;当人不能确认自身需求时,委托人要尽可能有效主动激发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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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数学家塔克任斯坦福大学客座教授,在给一些心理学家作演讲时,用两个囚犯的故事对博弈论作了形象化的解释。这个博弈说明了维持合作的困难:即使合作能使所有人状况变好,人们在生活中也往往不会想到合作。
囚徒困境是一个关于两名被警察捉住的犯罪份子的故事。两个同案犯罪嫌疑人(囚徒)A和B被警方拘捕后,为防其相互间串供而分别拘捕、隔离审问,两疑犯面临着认罪策略选择的问题。摆在两疑犯面前的选择无非两种:坦白或不坦白。按照我们通常的政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所以若两人均坦白,则可从轻处理,分别判刑8年;若两人中有一人坦白而另一人拒不坦白,则坦白者可免于处罚,而拒不坦白者,将从重处罚被判10年;当然,若两人拒不交代,而警方手中又无足够的证据可以指控犯罪嫌疑人,那他们只能按妨碍公务被判1年。由于两个囚徒没有条件串供,每一方都担心由于对方坦白而自己不坦白使自己遭受重判。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囚犯从自己的利益考虑,最后的选择都是坦白。这种结局被称为“纳什均衡”,也叫非合作均衡。这对他们个人来说都是最佳的,即最符合他们个体理性的选择。在这一点上,任何一人单方面改变选择,只会得到较差的结果。但从个人理性角度出发所选择的占优策略的结局,从整体来看,却是最差的结局,即反映了个人理性和团体理性的冲突。
“纳什均衡”对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原理提出挑战。按照斯密的理论,在市场经济中,每一个人都从利己的目的出发,而最终使全社会达到利他的效果。从“纳什均衡”我们引出了“看不见的手”的原理的一个悖论:从利己目的出发,结果损人不利己,既不利己也不利他。两个囚徒的命运就是如此。
二、企业管理就是博弈
任何一个博弈都有三个基本要素:参与者、策略和支付。在每一个博弈中,都至少有两个参与者,每一个参与者都有一组可选择的策略。作为博弈的结局,每个参与者都得到各自的报酬,即各自得到一笔支付,且每一个参与者得到的支付都是所有参与者各自所选择的策略的共同作用的结果。
管理可以理解为人与人关系的调整,因此,管理是科学,更是艺术。企业管理可以理解为按照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调整企业行为的过程。一方面,在法律、政策、规则等市场环境中,企业需要调整自身同政府的关系、同客户的关系、同供货商的关系、同竞争对手的关系;另一方面,在企业内部,需要调整组织、机构和员工的行为和相互关系。
企业管理具备博弈的三个基本要素:参与者——决策主体,组织或个人;策略——组织或个人的行为方式或行为规范;支付——追求价值或利益的最大化。企业管理就是博弈。因此,以上问题都可归结为博弈问题。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如何理解博弈理论,通过建立博弈模型寻求纳什均衡,并对企业管理进行有效的指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博弈论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博弈论在决策中的应用
博弈论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运用于现代企业的经营决策中。一个行为主体的决策会对其他主体产生重要的影响,其他行为主体的决策也会直接影响着这个行为主体的决策结果。这如同一个拳击手打算攻击对方要害时,不仅他的每一步计划都会招致抵抗,而且他还面临对方主动的攻击。企业要生存,要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就必须善于博弈,必须同内部、外部的各种利益主体进行无休止的博弈。
行业内外多种力量的挑战使公司经营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些力量来自竞争对手、潜在竞争者、替代产品、原料供应商、消费者等,公司间的竞争是同行业中的争先行为,不争先就会落后,落后就会被动。企业在这种情况下的经营发展总体战略和职能战略决策必须在充分掌握竞争对手信息和策略的情况下进行。作为管理者你必须意识到,你的商业对手都是聪明而有主见的人,是关心自己利益的人,而不是被动的中立的角色。一方面,他们的目标常常与你的目标发生冲突;另一方面,他们当中包含着潜在的合作因素。在你进行决策时,必须将这些冲突考虑在内,同时注意发挥合作因素的作用。因此,企业运用博弈论中的决策模型进行决策,将使决策过程更加合理化。
(二)博弈论在价格战中的应用
囚徒困境博弈表明了为什么在某些行业我们经常会看到价格大战,如我国家电市场上,生产厂家出于自身利益大幅降价,但由此引发的价格战使所有企业都遭受重创。厂家价格大战的结局也是一个“纳什均衡”,而且价格战的结果是谁都没钱赚。因为博弈双方的利润正好是零,竞争的结果是稳定的,即是一个“纳什均衡”。这个结果可能对消费者是有利的,但对厂商而言是灾难性的。所以,价格战对厂商而言意味着自杀。博弈双方在决策时都以自己的最大利益为目标,结果是无法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导致双方都最不利的结局,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但是,价格战能否避免呢?答案是肯定的,如果博弈次数是无限的,即重复博弈,那么,博弈方会选择相互合作的策略。1994年,RupertMurdoch公司《纽约邮报》就成功运用了此种价格策略,当它将《邮报》的价格从40美分提高到50美分时,其竞争对手《每曰新闻》却并没有提价,随后,邮报的价格又在回到40美分后挑衅性地在部分地区降价至25美分,此时,其竞争对手终于明白其合作意向,主动将价格提高至50美分,最后,RupertMurdoch公司又重新将价格恢复到50美分,最终实现了双赢。
可见,如果公司是理性的且掌握博弈论的重要原则:你要了解竞争对手,也要让竞争对手了解你,并让竞争对手明了公司的策略,向竞争对手清楚地表明公司打算合作,但对背叛行为将采取以牙还牙的报复,那公司最终将会赢得竞争,而竞争通过合作也将会大有收获。
(三)博弈论在激励中的运用
博弈论中还有一个经典案例是“智猪博弈”。假设猪圈里有一头大猪、一头小猪。猪圈的一头有猪食槽,另一头安装着控制猪食供应的按钮,按一下按钮会有10个单位的猪食进槽,但是谁按按钮就会首先付出2个单位的成本,若大猪先到槽边,大小猪吃到食物的收益比是9:1;同时到槽边,收益比是7:3;小猪先到槽边,收益比是6:4。那么,在两头猪都有智慧的前提下,最终结果是小猪选择等待。
用博弈论中的报酬矩阵可以更清晰的刻画出小猪的选择:
从矩阵中可以看出,当大猪选择行动的时候,小猪如果行动,其收益是1,而小猪等待的话,收益是4,所以小猪选择等待;当大猪选择等待的时候,小猪如果行动的话,其收益是-1,而小猪等待的话,收益是0,所以小猪也选择等待。综合来看,无论大猪是选择行动还是等待,小猪的选择都将是等待,即等待是小猪的占优策略。
一、研究背景
对于金融服务外包企业来说,组织特别是关键环节组织的协调与职能发挥是企业生命力所在。而在金融服务外包企业中,其特殊的特征决定了组织内的知识与技术层次都较高,同时,对于不同组织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也极为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学习型组织不失为一种符合金融服务外包企业的运作模式。
金融服务外包企业组织模式通常需要采取虚拟团队化的运作模式,而每一个虚拟团队的效率就构成了金融服务外包企业的整体效率与运行。在金融服务外包企业中,虚拟团队化组织能够通过“无上级约束”和“少领导”来实现其自组织效率。当然,由于金融服务外包企业相对于流程化组织而言具有较高的效率,因此,普通的团队化的运作模式可能与金融服务外包企业不匹配。在这种情况下,与金融服务外包企业的团队化运作模式相匹配的团队化运作模式就是学习型组织,基于此,本文需要对于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内的学习型组织运作模式进行研究。
在这种背景下,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内学习型组织运作模式的研究就可以为金融服务外包企业的组织流程与运作提供很好的支撑和解决方案,本研究正是基于此对学习型组织运作模式进行研究。
二、理论基础与研究框架
(一)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学习型组织界定
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学习型组织是一种扁平型的纵向自组织现象。根据学习型组织的界定,学习型组织主要是指在企业组织中,根据企业员工的不同特征与偏好等,对于该组织跨职能与跨组织进行知识、资源与技能的集成,并赋予充分的自主决策权与执行权,从而自主地在学习与创新中完成企业的目标。在学习型组织的管理与运作中,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企业赋予该组织极大的自由发挥空间,因此需要他们具备较强的自我管理能力,并同时使学习型组织的目标与企业目标保持高度一致,才能够保证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学习型组织的顺利运行。
在金融服务外包企业中,由于通常采用不同的团队化运作模式,因此不同团队通常是实际的现场决策者,需要给予这些团队极大的自主决策权。因此,学习型组织作为金融服务外包企业中的通常的运作模式,可以满足这种要求。通过采取学习型组织的运作模式,能够很大地发挥各个团队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解决不同部门和不同专业之间的协调问题。
(二)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学习型组织运作模式
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学习型组织运作过程遵循一般的组织运作过程理论,因此,根据组织运作过程的一般理论,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学习型组织运作过程模型主要应该包括基本形式、要素、运行条件等,具体的学习型组织运作过程模型见图1。
三、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学习型组织运作过程分析
(一) 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学习型组织的基本形式分析
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学习型组织的基本形式为:流程化组织与学习型组织相结合。两者之间结合的方式为:流程化组织旨在实现组织中基础性工作的运作效率改善与提升;学习型组织则旨在实现非程序性工作的运作效率的改善与提升。其中,基础性工作主要是指组织中的程序性工作。这种流程化组织与学习型组织相结合就构成了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学习型组织的基本形式,这种形式的组织既能发挥流程化组织对于基础性工作的解决,也能发挥学习型组织对于创新性和适应性的工作的解决,从而使金融服务外包企业的运作效率更高。
基于以上的分析,本文认为,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学习型组织的基本形式可以设计为:流程化运作为基础,学习型运作为辅助。运作过程为:企业层级化组织中第一层级为顶层团队,第二层级则为以学习型组织为主的职能团队,见图1。
(二)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学习型组织的基本要素分析
根据对于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学习型组织基本形式的分析,结合其界定,可以对其基本要素进行分析,其基本要素主要由顶层团队、主体流程、学习型团队和信息技术平台四部分组成。
1.顶层团队
顶层团队在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学习型组织中占据主要的地位,他们是学习型组织运作目标、发展方向、基本模式、运作保障等各个层面的重要控制者和决策者,是金融服务外包企业的最核心高层。通常情况下,顶层团队由战略、组织、运作和技术等各个领域的专家组成,他们的能力对于企业运作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主体流程
金融服务外包企业的主体流程主要是指运作流程与服务流程。其中,运作流程主要是指金融服务外包企业运作的过程;服务流程则主要是指金融服务外包企业服务业务的流程。金融服务外包企业的主体流程的建立与重组需要企业对于主体流程进行分析,确定主体流程的目标,并使得主体流程的目标与企业目标保持一致,同时,进行系统分析,对于企业主体流程的基本工作完成度、工作瓶颈消除度、流程环节增值性和与目标之间一致性。通过这些步骤,对于企业主体流程进行优化,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与目标完成。
3.学习型团队
在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学习型团队运作过程中,主要需要通过学习型团队来完成企业具体的工作。由于金融服务外包企业通常同时进行多种服务和项目的运作,而每个项目需要的团队成员、流程、目标等均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需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进行学习型团队的组建。通过对于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学习型团队依据项目特点进行分别组建,可以大大提升金融服务外包企业的运作效率,同时有助于金融服务外包企业根据不同的业务发展需要组建不同的团队,促进企业的健康与持续发展。因此,学习型团队是金融服务外包企业提升知识与技术层次以及改善运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4.信息技术平台
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学习型组织运作的第四个基本要素就是信息技术平台。在目前的信息化网络化条件下,企业的运作与信息技术平台的运行息息相关,是企业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在金融服务外包企业中,信息技术平台通过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的支持,将企业各个层级(包括顶层团队与职能层、团队层等)有机联系起来,使企业集成成为一个有效运作的整体,为企业的健康运作与发展提供技术方面的保障。
通过对于金融服务外包企业信息技术平台的建立,一方面,将信息技术与金融服务外包业务有机整合在一起,使得信息技术融入到企业中;另一方面,通过信息技术平台的建立,对于企业顶层团队的决策提供支撑,使得组织各个层级的沟通与协调更加顺畅,因此对于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发展至关重要。
(三)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学习型组织的运行条件分析
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学习型组织是企业运行的较为高效的运作模式,因此,需要企业中不同条件的支持。根据文献与基本形式、基本要素等的分析,认为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学习型组织的运行条件主要包括:技术条件和管理条件。
1.技术条件
主要包括信息共享平台、基础设施等两类。
(1)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共享平台可以为金融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信息共享、学习、沟通、改进、协调等的机会,使得金融服务外包企业的所有成员均在信息共享平台中得到发展与进步的动力。信息共享平台的主要功能是对于企业内部信息与外部信息进行分析和预测,为企业顶层团队的决策提供支撑。内部的信息包括企业运作信息、技术信息等;外部信息则主要包括对于市场、竞争对手、外部技术等信息的搜集与分析。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与有效运行是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学习型组织高效运行的基础,也是其不断发展与升级的基本支持,因此,是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学习型组织运营的重要技术条件。
(2)基础设施。金融服务外包企业运行的另一个技术条件是基础设施。在这类企业中,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信息工具、技术平台、工作设备与设施、工作环境等。这些基础设施的完备与好坏直接影响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学习型组织的良好运作与发展,是其重要的必备技术条件。
2.管理条件
主要包括制度建设、顶层团队及其战略决策支持、组织文化环境等三种管理条件。
(1)制度建设。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学习型组织的良好运作需要企业建立相应的制度,主要包括奖惩制度、培训与招聘制度、团队建设与运作制度、评价制度等。良好的制度建设是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学习型组织的良好运作的辅助与补充,是其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2)顶层团队及其战略决策支持。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学习型组织的良好运作同样需要顶层团队及其战略支持,它们是学习型团队发展目标、运作方式以及支撑条件等的决策者和指导者,对于学习型团队需要有效的指导与管理。因此,顶层团队应能对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学习型组织的运作提供战略性的、具有远见的并能够充分发挥其运作效率的战略性决策支持,以使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学习型组织良好运作。
(3)组织文化环境。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学习型组织的良好运作需要建立创新性的、自由发挥的组织文化环境,它不仅能够提高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学习型组织的运作效率,也是其积极发展的动力,为其提供软环境,使其不断发展。
结论
在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内部,运作模式的选择与决策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问题。通过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内学习型组织运作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金融服务外包企业通过进行学习型组织运作模式运作,有效地适应了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对组织发展的要求,是企业提高运行效率的可行方式。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可以通过学习型组织运作模式来提高企业的组织运行效率,最终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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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0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260(2009)03-0047-06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背景
农业生产资料是指用于农产品(农作物)生产和保证农产品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物质材料及其他物品,主要包括:化肥、农药、种子、种畜禽、兽药、饲料、草种、热作种子和种苗、农机、农膜、渔业生产资料、农村能源(农用柴油、农电)等(方炎,2002)。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其质量问题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产品的品质和农业的安全,也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
然而,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一双又一双的黑手伸向农民的口袋。据中国最早倡导绿色环保农业的海南省的一项农药抽验调查,2008年在全省范围内共抽查标签品种496个,其中:合格标签品种204个,占41.13%;严重不合格标签品种77个,占15.53%;假冒、伪造、无农药登记证标签品种51个,占10.28%,比2007年上升约9个百分点;其他不合格标签品种164个,占33.06%。同时,对省内5家化肥生产企业和21家化肥经销企业抽检化肥样本53个,合格率仅为75.5%,13个不合格样本的不合格项共19个,其中总养分、氧化钾、有效磷、有机质等项目不合格各2个,总氮、氯离子不合格各3个,包装标识不合格4个,酸碱度不合格1个,化肥存在有机质含量严重偏低的现象,有的甚至低于要求标准的30%。假劣农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增加了农民负担,影响了正常的农业生产,给中国粮食生产的可持续性发展带来了威胁。近年来,尽管各级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假冒伪劣农资行为进行了打击和治理,但假劣农资产品坑农伤农的事件却屡屡发生。
假冒伪劣农资行为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的顽固性存在有其经济学逻辑。新古典经济学的假设将现实条件理想化,要求市场出清、完全理性以及信息充分,所以斯密在《国富论》中鼓励每个社会成员放手去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然而现实生活中市场参与者的有限理性以及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假冒伪劣行为成为自由市场经济的孪生兄弟,更是对社会诚信和伦理道德的拷问。英、美、法等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也都经历过假冒伪劣行为带来的阵痛。由于信息不对称,价格信号难以有效地传递商品信息,仅由市场机制无法降低并消除假冒伪劣商品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危害,必须发挥政府的公共职能来弥补市场机制本身的不足。在中国,假冒伪劣农资行为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非常严重,因此,如何有效地防范、打击假冒伪劣农资行为,遏制假冒伪劣农资品对社会经济和农业安全造成破坏,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成为中国政府部门和理论研究者共同面临且亟待解决的问题(黄国雄,2007)。
二、假冒伪劣农资行为机理的经济学分析
分析假冒伪劣农资行为机理的有效理论工具是博弈论与微观信息经济学。博弈论由冯・诺伊曼和奥斯卡・摩根斯坦首次对其系统化和形式化,主要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微观信息经济学是非对称信息博弈论在经济学上的应用,它研究非对称信息情况下的最优交易契约(Myerson, 1991)。该理论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假设作出回应,认为价格不可能凝结和囊括所有的市场信息,并且市场信息的获得是需要成本的,市场参与者并不具有市场运行的完全信息,这就决定了竞争是不完全的,那么决策个体之间就存在着直接的相互作用和影响,此时非对称性的“私人信息”就发挥着重要作用。可见,不完全的市场信息是假冒伪劣农资行为存在的本质原因。
假冒伪劣农资行为(假劣农资品的制造和售卖)的存在是一种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结果。假劣农资品的制售者与真品(被假冒的高质量农资品)制售者之间在农资市场上通过策略性竞争,各自取得一定的市场份额并以一定的均衡形态共存。假劣农资品的制售者通常以比真品制售者较低的成本生产假冒伪劣农资品,但为了假冒真品,在价格信号上他们与真品制售者保持基本一致,不会主动展开价格战以至于给消费者传递假冒伪劣产品的信息。另外,制假者也不会通过产量竞争将真品彻底赶出市场。真品绝迹,市场必亡。因此,对制假者来说,最好的策略可能就是在价格上与真品价格“混同”,在产量上为真品留出一定的市场份额,真假混存,迷惑消费者,这样还可赢得市场上的一部分顾客,从而谋取高额的不法利润。对于真品制售者,也不会为了追求更大利润而模仿制假者从真品制售转向伪劣品制售。所以,对真品制售者来说,最佳的策略也可能就是继续坚持一定产量水平上的真品生产,从而保住一定的市场份额,出现真品制售与假冒伪劣品制售间的一种“混同均衡”(蒲勇健,1996)。
1.基本假定
三、政府的角色及农资品打假的博弈模型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杜绝假冒伪劣农资行为不能单纯地依靠市场的力量,也就是说,需要设计市场运行机制以外的其它系统来达到控制的目的。同时,制售伪劣农资品给不法厂商带来了超额利润,但却严重地破坏了整个社会的资源与福利,损害了正品厂商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市场机制不能对这种外部不经济性作出评价,因此也必须引入市场运行机制以外的其它系统来进行监管。政府就天然地成为打假行为的真正主体(消费者和真品制售者都处于市场机制以内,它们不可能成为打假行为的真正主体),我们通过建立政府对农资品打假的博弈模型来分析政府的角色和作用。
1.基本假定
(1)假设该博弈中有两个博弈方,即打假者(政府部门)和农资品造假者,这两个博弈方之间的关系是非合作的,打假者和造假者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
(2)假设该博弈是一个静态博弈,即博弈中造假者和打假者的利益是对立的,为了各自的利益,他们都不会让对方预先知道自己的选择。
(3)假设政府打假者的行为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因而其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是一致的。
根据上述假设,该博弈可这样描述:对于政府来说,有打与不打两种策略;对造假者而言,也有造假与不造假两种策略选择。通过博弈,双方的得益矩阵见图2。
如图2所示,如果造假者造假时,打假者没有进行处罚,则造假者就会获利W,如果卖方造假被执法者查处到,就会没收全部违法收入P;相应地,造假者造假而未被处罚时,打假者会被处罚,设为M,造假者造假而被查处时,打假者会受到奖励(包括经济激励和政绩激励),设为K。如果造假者没有造假,而打假者也未处罚时,因享受了闲暇而获益为N,如果卖方没有造假,执法者认真执法,以劳动换取收人,不亏也不赚。在这里,双方都试图猜中对方的战略,然后自己采取相应的战略,因此双方的战略选择变成不确定的,即以一定概率分布随机选择决策行动即混合战略。图2表明此博弈是一个非对称的非零和博弈,且该博弈是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
假定造假者的混合战略为γ (即以γ的概率选择造假,1-γ的概率选择不造假),打假者的混合战略为θ (即以θ的概率选择不处罚,1-θ的概率选择处罚)。则造假者的期望效用函数为:
当打假者认为造假者进行假货生产的概率严格小于γ*时,那么打假者惟一的最优选择就是不处罚,但当打假者以概率1选择不处罚时,造假者的最优选择却是造假,这反而导致打假者选择执法,但这样,造假者就会不选择造假,如此循环下去。所以,γ<γ*不构成纳什均衡。类似的可证明:γ>γ*和θ<θ*、θ>θ*也不构成纳什均衡。只要存在市场经济制度不完善状况,这种打假者与造假者之间的博弈就会无限期地进行下去,双方永远找不到使其均满意的策略。同时从γ*值的推导过程中可看出,对政府打假人员的激励值K越大,造假者的造假概率越小。
由此可见,该博弈是一个混合策略博弈问题,即造假者和政府是随机地选择其策略,他们的策略有一个概率分布(谢桂生 等,2005)。在该博弈中,造假者选择造假与不造假两种策略的概率分布与打假者选择打假与不打假的概率分布又是怎样的呢?我们用图3(a)和(b)的方法加以推导。
在图3(a)中,横轴反映农资品造假者选择造假的概率,它分布在0和1之间,用1减去造假的概率就是造假者选择不造假策略的概率,纵轴反映了对应于造假者造假的各个不同的概率时政府选择不打假策略的期望得益(王晓东, 2004)。图中N到-M的连线与横轴的交点对应的P*1就是造假者混合策略中选择造假的概率,他不造假的概率相应为1-P*1。这是因为,N到-M的连线上每一点的纵坐标就是政府在造假者选择该点横坐标表示的造假概率时选择不打假策略的期望得益,即:
假设造假者选择造假的概率大于P*1,此时政府不打假的期望得益小于0,因此,政府肯定会选择打假,这样,造假者被抓有赔无赚。因此,大于P*1的造假概率是不可取的。如果造假者选择造假的概率小于P*1,则政府选择不打假的期望得益大于0,因此政府选择不打假是合算的,此时造假者即使提高一些造假的概率,只要仍然不大于P*1,政府总会选择不打,造假者就不会有被抓住的危险,由于造假者在保证不被抓住的前提下造假的概率越大,收益就越大,因此他会使造假的概率趋于P*1,即他的混合策略是造假的概率分布为P*1,不造假的概率分布为1-P*1。同理,我们可以证明政府的混合策略是不打假的概率分布为P*2,打假的概率分布为1-P*2,如图3(b)所示。
2.模型分析
我们来看政府在选择打击假冒伪劣农资品时的两种不同策略的效果。
如图3(a)所示,如果政府打假的思路是加重对失职政府打假人员的惩罚会发生什么现象呢?加重对失职打假人员的惩罚力度意味着M增大到M′,此时,在造假者的混合策略不变的情况下,政府打假人员不打假的期望得益为负值。因此,打假人员肯定会选择打假而不敢懈怠。这样,造假者首先会选择不造假而长期中仍然会选择混合策略,但其造假的概率却下降到P*2,这样,在造假者的期望得益值(V)和被没收的全部违法收入值(-P)不变的情况下,使政府打假人员在长期中更加勤勉地工作。
如图3(b)所示,如果政府打假的策略是加重对造假者的惩罚力度,这就会使造假者在打假者同样的混合策略下造假的期望得益由原来的-P变为-P′,使造假者在短期中停止造假,而这又会使政府打假人员不打假的概率提高到P2;在政府打假人员的N和-M不变的情况下,加重对造假者的惩罚力度的策略在短期内能扼制造假,但在长期中却使政府打假人员放松警惕,造假的情况却不会有所改善,甚至更加严重。
四、研究结论和建议
在社会诚信处于较低水平下,假冒伪劣农资行为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是假冒伪劣农资品存在的一个主要原因。市场机制无法自动降低并消除假冒伪劣农资行为,价格信号不应该是农资市场中激励约束的全部内容和手段,必须发挥政府的公共职能以弥补市场机制本身的不足。对假冒伪劣农资品的打假是一项系统工程。在中国,政府是农资市场打假行为的真正主体,要使假冒伪劣农资品彻底退出市场, 政府铁腕打假是关键。加大对造假行为的惩罚会使造假的概率在短期中下降,但长期中不一定下降,加大对打假人员的激励和奖励,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造假概率,所以要实现农资市场的短期净化,政府应该加大对假冒伪劣农资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增强对政府监管打假部门的激励。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对假冒伪劣农资行为的惩处办法,惩处力度的下限应为因假劣农资行为而引起的社会成本与消费损失之和,如果制售假者的预期成本大于预期收益,假冒伪劣农资行为也就可以得到有效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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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Analysis of the Conduct of Fake and Inferior Commod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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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lege of Management,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Business Studies, Guangzhou 51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