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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环境污染特征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1.1化学污染
畜牧养殖过程中会使用到很多化学饲料,但是一般畜禽对于蛋白质的利用率都比较低,饲料中含有的氨、磷都会随着粪便排出体外,氨和磷挥发到大气中会增加大气的氨含量,为酸雨的形成提供了有利条件,对农作物生长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养殖户将畜禽粪便用于农作物生长,会增加土壤中的氨、磷含量,造成土壤污染,再通过土壤冲刷和渗透作用对地下水形成污染,人们生活中使用地下水,就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威胁[1]。所以,在畜牧业养殖过程中,饲料中的氨、磷含量会对大气环境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对农作物生长和人体健康都会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1.2自污染
畜牧业养殖过程中,自身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主要是因为畜禽养殖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粪便,粪便中含有很多会对生态环境形成污染的物质,如果没有对这些粪便进行有效的处理,就会散发出难闻的气味,会对周围居民生活质量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2]。畜禽长期处于低度氨环境中,随意焚烧畜禽粪便会污染空气质量,甚至可能引发火灾,造成生命、财产损失。
2畜牧业养殖中环境污染的因素
2.1缺乏环保意识
目前,大部分畜牧业养殖户还未意识到畜禽养殖对生态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认为工业和生活才是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关键性因素。在畜牧养殖过程中,缺乏环保意识,没有对养殖场进行合理布局,也没有配置相应的畜禽粪便池,粪便直接输送到种植业中,通过土壤和挥发对地下水和空气造成了污染,导致生态环境污染的情况出现。
2.2资金投入力度比较低
在我国大部分小规模养殖户都是贫穷农民,没有充足的资金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上,一般采用的露天养殖,缺乏科学的管理规范,随意性比较强,容易造成生态环境污染。
2.3养殖模式转变
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畜牧养殖业的发展,现阶段我国养殖业逐渐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造成大量粪便累计,粪便不能及时用于农作物生长中,就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除此之外,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类抗生素和激素类药品频繁出现在生活中,在畜牧养殖过程中,养殖户为提高畜禽的成活率,会使用这些药品防治疾病的出现,促使畜禽快速成长,药物残渣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污染,也对人畜健康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作用。
3畜牧业养殖中环境污染的治理
3.1提高环保意识
当前,在畜牧养殖业发展过程中,要实现可持续、稳定发展目标,就必须使养殖户认识到科学养殖的重要性,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不断增强养殖户的环保意识,合理布置养殖场的布局,加强养殖业和种植业的联系,及时将畜禽粪便投放到农作物生长中,避免粪便大量积累,在挥发作用和渗透作用下造成生态环境污染。通过增强养殖户的环保意识,使其在养殖过程中尽可能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为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3.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当前,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过程中,要使更多贫穷的农民富起来,可以鼓励农民小规模养殖畜禽,但是,也要树立环保意识,在畜牧养殖过程中,注重基础设施建设,配置相应的粪便处理池,相关部门加强监督,帮助养殖户解决畜禽养殖中出现的问题,对于基础社会建设不齐全的养殖户,应该督促其快速完善基础设施建设[3],始终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为畜牧业实现长远发展目标提供充分的保障。
3.3养殖方式转变中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在畜牧养殖业转变发展方向的时候,要保护生态环境,避免畜牧业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就必须加强环境治理工作,将种植业和养殖业联系起来,使畜禽养殖中产生的粪便可以技术投放到农作物生长中,一方面,为农作物生长提供养分;另一方面,避免畜禽粪便堆积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最后,在畜禽养殖过程中,要尽量避免使用抗生素和激素类药品,主要是因为这些药品会对人畜健康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药品残渣也会造成生态环境污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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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X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5-0225-01
前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尤其是大气污染中的二氧化硫,素有大气污染元凶的称谓,其对于人体健康以及生态系统的影响非常巨大,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相关环境监测部门应该强化认识,做好区域内二氧化硫污染状况的全面分析,确定二氧化硫的环境容量,尽可能将排放量控制在环境容量之内,减少其对于大气的污染。
1 实证事例
某省会城市位于中原地区,属于国家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地处华北平原的南部,黄河中下游地区,总面积达到7446平方公里,下辖多个市辖区,固定人口加上流动人口超千万。总体地势西南高、东北低,从西南部以此为构造侵蚀中低山地、构造剥蚀丘陵、倾斜平原以及冲积平原。在市区内划分有多个区域,包括高新区、金水区等,中部地区以商业为主,西部工业发达,东部地区属于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置有大量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经济发达。不过与此同时,该市存在着非常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常年雾霾笼罩,主要大气污染物为PM2.5、PM10以及SO2等,这里主要对SO2的污染特征以及环境容量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为污染的防治和环境治理提供一些参考[1]。
2 二氧化硫污染特征
2.1 污染状况
在该市市区范围内设置10个环境检测点,利用专业的设备,对二氧化硫污染状况进行检测分析。这10个环境检测点分别布设在中心商业区(4个)、西部工业区(3个)以及东部高新区(3个)。对2009年到2013年的检测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可以得到二氧化硫月均浓度的变化曲线,如图1所示。
结合曲线图进行分析,可以明显看出,在冬春季节,二氧化硫的污染最为严重,尤其是11月到来年1月,二氧化硫的月均浓度达到峰值,夏秋季节相对较好。而结合二氧化硫的年均浓度曲线(图2)可知,除2012年外,其余几年均超出国家二级标准,最高的2009年超出国家标准0.6倍,属于重度污染[2]。
2.2 原因分析
分析市区内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原因,主要是受气象、交通、工业等因素的影响。结合环境监测站收集到的气象资料,该市全年以偏西风为主,运用Pasquill稳定度分类方法,分析市区稳定性,得到的最终结论为B-C,即处于弱稳定和不稳定之间,有利于空气的扩散,但是由于工业区位于西部,在主导风向的影响下,会给整个市区的大气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另外,该市位于北方地区,冬季取暖需求大,而且以燃煤取暖为主,在这种情况下,冬春季节的二氧化硫浓度也就居高不下。
3 二氧化硫环境容量
3.1 标准限值确定
市区包含多个分区,控制区域总面积在1288.32平方公里,属于环境空气质量的二类分区,因此需要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标准限值见表1。
3.2 环境容量计算
结合有关专家学者的研究,在对控制区域内大气二氧化硫环境容量进行计算时,修正A-P值法应该算是最为简单、最为便捷的方法,同时由于研究应用较多,方法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较好。
在该控制区内,二氧化硫环境容量可以利用相关公式计算
其中,Q表示二氧化硫环境容量,104t/a,A表示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系数,104km2/a,c表示区域内的控制浓度,mg/m3,S表示控制区域的面积,km2。
控制区域内二氧化硫的控制浓度同样可以通过公式求得
公式中,表示控制区域标准年均浓度限值,mg/m3,表示二氧化硫的背景浓度值,mg/m3[4]。
3.3 控制系数明确
在二氧化硫环境容量计算中,总控制系统A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参数,相关研究表明,A值的计算同样能够通过公式获得,有
在公式中,VE表示通风系数,与混合层的高度H和混合区域的平均风速u密切相关,有VE=H×u,结合从气象部门获得的相关数据,u的取值为2.2m/s,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中的相关标准,混合层高度H的计算公式为
公式中,表示10m高低位置的平均风速,单位为m/s,参照环境监测站采集的数据信息,取值为3.72,为混合层系数,可以通过查表的方式获取,其值为0.051,f表示地转系数,为地转角速度,取值7.29×10-5rad/s,表示地理纬度,取35°。
代入相关数值进行计算,可以得到控制区混合层高度为2268m,A指为13.941×104km2/a,而结合相关标准,该市的A值在4.2-5.78×104km2/a,取最大值,最终得到控制区域二氧化硫的环境容量为12.55×104t/a[5]。
4 结论与建议
结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该市市区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远低于环境容量,不过其年均浓度超出了国家二级标准,主要污染源是西部工业区的重污染企业。对此,立足该市的发展特点,提出几个防控建议:一是调整工业布局,尽量将位于上风向的重污染企业迁移到下风向,减少其对于市区大气环境的污染;二是对于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业,应该加强监管,督促其做好烟气脱硫处理,减少工业废气中二氧化硫的含量;三是应该对市区的能源结构进行优化,以更加清洁环保的能源,如天然气、地热等代替燃煤,促进市区空气质量的改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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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X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4)17-0155-02
临沂市位于山东省东南部,总面积17184平方公里,是山东省面积最大的地级市,现辖兰山、罗庄、河东3个区和郯城、苍山、莒南、沂水、蒙阴、平邑、费县、沂南、临沭9个县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开发区。临沂地处鲁中南低山丘陵区东南部和鲁东丘陵南部,地势西北高东南低,自北而南,以沂沭河流域为中心,北、西、东三面群山环抱,向南构成扇状冲积平原。临沂主要支柱产业为轻工、纺织、机械、化工、建材、冶金、煤炭、食品、黄金、医药等,目前是中国最大的胶合板生产基地。
1 临沂市区大气二氧化硫环境容量的计算
1)控制区域及其执行的标准限值。临沂市区主要包括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位于罗庄区)及临沂经济开发区(位于河东区),总面积为1626.43平方公
里[1],属于环境空气质量Ⅱ类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执行的标准限值及背景值[2][3]见表1。
表1 控制区域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限值及本底值 mg/m3
污染物 二氧化硫
二级标准限值(年均值) 0.06
背景值 0.004
2)环境容量的计算方法。根据朱宗强等人的研究[4],修正A-P值[5]法是估算区域大气中二氧化硫容量的最简单的方法,也是目前研究领域使用最多的方法。根据该方法,该控制区的二氧化硫环境容量为:
式中:Q为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的环境容量,104t/a;A为总量控制系数,104km2/a;c为控制区的控制浓度,mg/m3;S为控制区面积,km2,取值为1626.43 km2。
控制区的控制浓度通过下式求得:
式中:c0为控制区标准年均浓度限值,mg/m3;cb为二氧化硫背景浓度值,mg/m3。
3)总量控制系数A值的确定。控制系数A值是计算环境容量的一个非常关键的参数,根据朱宗强等人的研究[4],A值可以通过以下公式科学的计算出来,提高其准确度。
式中:A为总量控制系数,104km2/a;VE为通风系数,它与混合层高度及混合区的平均风速有关,具体关系如下:
式中:u为混合层的年平均风速,m/s,根据临沂市气象局提供的临沂市近三年(2005年至2007年)的平均风速,取值为2.2m/s;H为混合层高度[6][7],m,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13201--91),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H为混合层厚度,m;u10为10m高度上平均风速,m/s,根据环境空气自动站所采集的气象数据,取值3.72m/s;as为混合层系数,通过查表,取值0.051;f为地转参数;Ω为地转角速度,取为7.29×10-5rad/s;φ为地理纬度,取值35°。
通过计算可得该控制区混合层高度H为2268m,环境容量控制系数A为13.941×104km2/a,从《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13201-91)表1查的山东省A值为4.2-5.6×104km2/a,因此本研究确定A值为5.6×104km2/a。从而可得该控制区的环境容量为12.647×104t/a。
2 临沂市市区二氧化硫污染状况分析
1)二氧化硫污染状况。临沂市市区共设置了8个省控环境空气自动站,主要分布在兰山区(4个)、罗庄区(2个)和河东区(2个),具体分布图见图1。
图1 临沂市城区8个环境空气自动站分布图
从图2、图3该控制区2009年至2013年二氧化硫月均值及年均值的变化情况可以看出,冬季与春季是二氧化硫污染最严重的季节,夏季与秋季较好。但是二氧化硫的年均浓度除2012年均超过国家二级标准,最高超过国家标准0.6倍,已超过市城区的二氧化硫环境容量。
图2 该控制区2009年至2013年二氧化硫月均浓度变化曲线
图3 临沂市城区2009-2013年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年均浓度变化图
2)二氧化硫污染成因分析。临沂市市区二氧化硫污染有多方面的因素,主要因素为气象[8]、工业、交通、建筑及生活污染。根据空气自动站所采集到的气象资料显示,临沂市全年主导风向为偏南风,应用帕斯奎尔(Pasquill)稳定度分类法,对该控制区的稳定度进行分析,得知该控制区稳定度为B-C,属于不稳定与弱稳定之间,比较有利于空气的扩散,可是临沂市工业区主要在市区南部,因此对整个临沂市的大气环境影响很大。再者,临沂市位于我国北方,冬天主要靠燃煤取暖,所以冬季与春季的二氧化硫浓度偏高。
3)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析。据环境统计,2013年临沂市三区工业及生活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70718.07t/a,根据以上分析,该控制区二氧化硫的环境容量为12.647×104t/a,但是二氧化硫的年均浓度超过了国家二级标准,可以看出市区的二氧化硫污染受到市区周边工业的影响很大,特别是上风向的重污染企业,因此重点推进燃煤企业事业的脱硫工程及加快城市规划、能源结构和工业布局等的调整迫在眉睫。
3 结论及建议
本研究通过比较科学的方法计算出了临沂市市区的二氧化硫环境容量,通过对控制区内二氧化硫污染状况及排放总量分析,得知市区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远远小于环境容量,但是二氧化硫的年均浓度却超过了国家二级标准,其污染来源市区周边特别是上风向的重污染企业的影响,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1)加快工业结构及布局调整。市南罗庄区是临沂市的工业区,位于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其中的陶瓷、焦化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对市区的影响很大,因此建议把污染严重的企业搬迁到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2)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安装污染处理设施,并保障其处理效率,并将减排任务下达到各个企业,并作为年终考核的指标。
3)优化能源结构。目前临沂市主要以燃煤为主,特别是冬天取暖,对环境空气的污染影响很大,因此采用更加清洁、更加环保的能源将有利于改善空气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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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X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6)19-0073-03
在平流层大气中,臭氧吸收了90%以上的太阳短波辐射,从而对人类及生态环境起到了保护作用。但是在近地面大气中,臭氧作为首要光化学污染物,可以诱发光化学烟雾的生成,使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环境面临光化学烟雾污染的威胁[1]。臭氧本身是一种毒性气体,近地面高浓度的臭氧会对人体健康、农业生产以及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了解臭氧污染的来源及影响因素,开展环境大气中臭氧污染规律的研究,对于防治大气污染、提高环境空气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对环境空气中臭氧的来源、影响因素及城阳区臭氧污染规律进行分析,并结合城阳区实际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
1 环境空气中臭氧的来源及影响因素
近地面环境空气中臭氧主要来自平流层臭氧的向下输送和对流层的光化学反应生成。CTM(Global Chemical Transport Model)模型研究表明,对流层臭氧可达 344Tg/a,其中约48%自本区域的光化学反应,约29%来自外远距离传输,约23%来自平流层向下输送[2]。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加,以及各种燃料、油、有机溶剂、涂料被大量使用,大气中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浓度不断增加,导致近地面臭氧浓度不断升高[3]。研究表明,人类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光照下,经过复杂的化学过程生成的二次污染物是近地面臭氧的主要来源。城市大气污染地区臭氧浓度变化主要受当地光化学反应控制,这主要是因为污染地区形成臭氧的前体物的浓度较高,臭氧的产生和损耗决定于光化学反应[4]。
气象条件是影响环境空气中臭氧浓度的最主要因素之一,是造成臭氧浓度昼夜变化、季节变化、年际变化的主要原因,其中,太阳辐射、气温、风向和风速是比较重要影响的因素。如果天气晴,少云高温,紫外线较强,则会促进光化学反应的进行,导致该日臭氧浓度较高。反之,如果天气多云,气温较低,风速大,再加上颗粒物浓度较高,则造成到达近地面的紫外线较弱,导致臭氧浓度较低[5]。
相关研究发现,臭氧与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等污染物均呈较好的负相关,其中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与臭氧的负相关性最好,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可以吸收和散射太阳辐射,使光化学反应减弱,从而影响臭氧生成[6-8]。
2 城阳区环境空气中臭氧的污染特征
青岛市城阳区位于E120°07′~120°34′,N36°11′~36°24′,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具有明显的海洋性气候特点,四季分明,春季气温回升缓慢,较内陆迟1个月。城阳区共有2个大气自动监测点位,分别为城阳区北部子站(城阳环保分局站)和城阳区南部子站(崂山水库站),监测项目为臭氧(O3)、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细颗粒物(PM2.5)。2个自动监测点位均使用API400E臭氧分析仪,分析方法为紫外荧光法,24h连续自动监测。本文数据周期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判断标准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简称二级标准,日均值160μg/m3)。
2014年青岛市城阳区大气中臭氧日均值范围为22~218μg/m3,平均浓度为99μg/m3,全年中有23d臭氧浓度超过二级标准,超标率为6.30%。臭氧超标多出现在春末夏初,气象条件多为天气晴好,少云,偏南风,高温,紫外线强,有利于光化学反应的进行,有助于臭氧的生成。最小值出现在2月5日,当日气象条件:天气阴,西北风5~6级,平均气温-1℃,细颗粒物浓度为114μg/m3,颗粒物对太阳短波吸收和散射效用,使到达近地面的紫外线较弱,光化学反应生成臭氧的的浓度低。
从全年数据来看臭氧浓度变化具有明显的日变化规律,主要表现为夜间浓度较低且变化平缓,最低值出现在夜间,日出后臭氧小时浓度迅速上升,最大值主要集中在14:00―15:00,而后浓度逐渐降低。昼夜变化振幅夏季最大,最低值与最高值最大可以相差7倍。
2014年城阳区环境空气中臭氧浓度呈明显的季节变化:春季升高,夏季最高,秋季逐渐降低,冬季最低。臭氧浓度月变化基本呈现倒“V”形,臭氧浓度在7月份达到最高值后逐渐降低。从臭氧全年监测结果可以看出,臭氧日均值最大值超过二级标准的天数集中在太阳光照充足的5―8月,臭氧浓度日均值低值一般出现在太阳光照较弱的12月、1月。
3 臭氧污染的防治措施
目前,臭氧已经成为城阳区重要的大气环境污染物之一,防治臭氧污染,一方面需要建立长效机制,建立、落实法规和技术标准,另一方面要减少臭氧光化学反应前体物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因此,根据青岛市年度空气质量提升行动计划的要求,建议从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治理污染点源、使用清洁能源、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等各个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改善全区空气质量。
3.1 综合治理、联防联控 由于挥发性有机化物既可能造成细颗粒物超标,又是臭氧的前体物之一,因此,臭氧应与细颗粒物治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实行综合治理。同时,城阳区特殊的地理位置,易受外部区域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影响,城阳区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等气态污染物和细颗粒物污染在南风条件时受来自李沧区、市北区、黄岛区等外部大环境污染物由南向北扩散影响,较北风条件时污染严重。可见,只针对城阳区臭氧污染治理的效果有限,青岛市各级政府应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共同治理,共同受益。臭氧前体物在不同地方比例不同,即便在同一个城市,市区与郊区也有差别,因而城阳区环保部门应加强与科研机构的合作,搞清楚城阳区臭氧形成受控因素,通过监测摸清楚臭氧前体物的具体比例、排放源的位置,做到有的放矢。
3.2 减少氮氧化物排放 城阳区工业园区较多,2014年城阳区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量达到3 338.9t,居青岛六区之首。环境空气中氮氧化物浓度变化对光化学反应有很大的影响,控制、减少氮氧化物的排放,可以有效地控制臭氧污染。
3.2.1 优化产业及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的利用率,减少燃煤的用量 对城阳建成区内20t/h以下燃煤锅炉强制淘汰,鼓励节能新型燃烧设备的研发与使用;在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实行集中供热,减少生活面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3.2.2 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 截至2014年末,城阳区各类在用机动车已达19万辆之多,比2013年增加了3万辆。而且城阳区地处青岛市北部,是陆地交通进入青岛的必经之地,机动车尾气污染严重,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将成为提升城阳区空气质量的手段之一。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完善联合执法长效机制,严查无环保合格标志、黑烟车和驶入限行区域内的黄标车;大力发展以轨道为主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有轨电车尽快投入使用,鼓励民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加大对电车、天然气车等排污量小的机动车的推广力度,对于购买环保型汽车的家庭进行奖励。
3.2.3 大力推进锅炉废气脱硝设施的安装和使用 城阳区金田热电、金海热电等废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已于2014年7月1日前完成了锅炉脱硝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了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要求。环保部门对已建成的锅炉废气脱硝设施,要严格管理、坚持稳定连续运行,同时要加大经济政策的支持,对企业安装、运行脱硝装置给予经济补贴。
3.3 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来源很多,交通运输是最大的挥发性有机物人为排放源,溶剂使用是第二大排放源[9]。因此,做好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工作,需要从减少交通运输排放和减少溶剂的使用和排放2个方面入手。
3.3.1 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监管力度 对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以及广告喷涂、车辆维修、喷漆、服装干洗、餐饮业等小型加工业和服务业,均纳入监管范围。同时,结合《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开展城阳区大气挥发性有机物调查工作,掌握辖区内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分布、数量,从中选择代表性行业进行分析,了解行业排放情况,结合排放标准,配合国家环保部相关政策,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排放控制目标。
3.3.2 坚持源头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在工业生产中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使用。严格控制原料与产品在生产、储运等过程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鼓励企业使用先进仪器设备对有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回收再利用或采用燃烧等方式使其达标排放。
3.3.3 减少机动车、飞机和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排放量 减少机动车、飞机和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排放,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2014年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城阳分局制订、印发《关于对全区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污染防治设施规范化监管的通知》,明确辖区储油库、加油站规范化监管标准规范化监管标准,告知环保部门现场监察的三项重点内容,便于各加油站、储油库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油气治理运行机制提供了保障。
4 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汽车及其他污染源的增加,臭氧污染现象将会更加突出,治理臭氧污染已成为大气环境治理的必然阶段要求,因此,应采取加强部门合作、综合治理、联防联控、动员全社会参与等措施,让空气清新、青山绿水的美好环境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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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实行的是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因此,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显现。并且,随着工业化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已不再是传统的区域性污染,而是转向以“区域性+复合型”为特征的新型环境污染。近年来频发的灰霾污染即是其典型代表。这种复杂的环境污染比之由单一污染因子造成的传统环境污染,无论在损害程度上还是在损害范围上,都有更强的破坏力。然而,从我国目前已公开的研究文献来看,学界的关注点大多都放在了对“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的研究以及对 “复合性环境污染防治”的研究上,尚未聚焦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这一新型且突出的环境污染上。①从当前的环境污染防治形势来看,加强对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研究是我国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概念、成因及特征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一个较新的环境法学及环境科学概念,也是我国由传统环境污染向新型环境污染过渡过程中的典型代表。欲研究其防治的法律对策则必须首先对这一概念的内涵进行明确界定,并剖析其有别于传统环境污染的主要特征及成因。这样,才能对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进行更加有针对性的研究。
(一)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概念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这一概念可以解析为三个语素:通过“区域性”和“复合”两个词汇对“环境污染”进行限定。从字面意义讲,区域性是指地区范围,[1]复合是指结合起来。[2]具体到环境污染领域,有关“区域性环境污染”的理解大致有两种:其一,涵盖了一定地域面积的环境污染,污染物通常覆盖了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域;[3]其二,一个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污染物扩散到其他行政区域,从而造成了多个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4]比较上述两种理解可知,第一种理解侧重于对区域性环境污染的现象描述,比较浅显;第二种理解虽然指明了区域性环境污染的形成原因,但并未对行政区域做出一个明确的限定。而目前“复合环境污染”的概念多由环境科学研究者予以界定,从已有研究文献中对其内涵的阐释来看,大多围绕两个问题:多样的污染因子及污染因子间发生相互作用。[5]
综合上述分析并以环境污染的一般概念为基准,“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则可以定义为:由于两个以上平级行政区划内的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入了多种污染因子,这些污染因子之间在各行政区划间流动而发生相互作用,使得该区域范围内的环境质量降低,以至影响人类及其它生物正常生长和发展的现象。其典型样本已广泛存在于气、土、水三大类型污染中,如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及细颗粒物等污染因子形成的霾污染,重金属、多环芳烃等污染因子形成的土壤污染,病原体、耗氧污染物等污染因子形成的流域污染。
(二)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特征
剖析上述定义可知,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大致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具有区域性。这种区域性是指污染涉及两个以上的平级行政区域,按照我国当前行政区划的三级划分体制,其既可以是小范围的乡镇级行政区划之间,也可以是较大范围的县市行政区划之间或者是更大范围的省级行政区划之间。与这一特征相对应,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涉及的污染面积广、利益主体多,因而对各行政区划内的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具有复合性。这种污染是由来自不同行政区划的多种污染因子叠加而成,即在不同行政区划内(通常是相邻行政区划内)的污染源所产生的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均有“贡献”,因而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对污染监测、责任认定等事项提出了更大挑战。需要指出的是,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多种污染因子间相互作用而生发的污染也是复合环境污染,然而其不具有区域性的特征,因而并非本文所要探讨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再次,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作用方式具有复杂性。各种污染因子之间多样的作用机制对同一环境要素造成的后果难以估量。根据学界从不同角度对复合环境污染效应的归纳,其基本可分为三种模式:简单相似作用、独立联合作用和交互作用。(如图)[6]其中,简单相似作用、独立联合作用与传统的环境污染区别不大,各污染因子间并不产生相互作用,联合毒性等于浓度加和,而交互作用更为复杂、也更具普遍性,其联合毒性等于效应加和。[7]最后,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具有更强的危害性。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往往会造成跨行政区划的大范围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主体也难以计数。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如此大规模的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却难以确定特定的环境侵害责任人,因而受害者一般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所以难免会产生不满情绪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此外,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由多种污染因子叠加而成并且作用方式十分复杂,它不仅对公众健康、交通安全等构成了威胁,同时也加大了环境污染防治的难度,浪费了社会资源。例如:我们对灰霾污染中细颗粒物的粒径、组成和浓度的时空分布特性的长期系统监测等技术还未完全掌握,[8]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予以研究。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形成机制
需要说明的是,区域性和复合性虽然是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两大主要特征,然而二者是不能明确割裂开来的。复合环境污染的形成过程往往就是污染物在不同行政区域间相互流动输送的过程,是各种污染物质在时空上的相互叠加。也正因如此,区域性环境污染和复合环境污染是一个相伴相生的过程,并且复合性是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核心特征,是区别于传统区域性环境污染的关键所在。基于二者间的上述关系,在对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予以构建的同时还必须紧紧围绕复合环境污染予以制度设计,并且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应当是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进一步细化。
(三)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成因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逐渐形成并显现出来的,其成因来源于很多方面。首先,我国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实行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为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发生埋下了隐患。虽然我国在1995年制订“九五规划”时就提出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然而这种转变并不到位,甚至在2005年制订“十一五规划”时发现“十五规划”期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不但没有进步,反而倒退了。[9]这种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使得以燃煤为代表的能源消耗量剧增,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量也随之增加。其次,部分环境要素自身具有流动性的特征。传统的点源污染已经不再局限于给较小地域范围带来污染,而是多种污染因子排放到生态环境后随着流动的环境要素进入相邻或更大区域并发生复杂作用,从而造成更大面积的污染。这种不遵循行政区划界限的污染突破了我国当前环境监管体制所能应对的监管范围。再次,我国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立法及实践依旧存在诸多不足,不能适应新型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各种挑战,从某种程度上为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形成敞开了大门。
总之,笔者认为,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为了对传统环境污染进行再研究而在区域性环境污染概念的基础上提出的更为精细化的概念,其具有区域性、复合性以及作用方式的复杂性和更大的危害性四大特征,这种新型环境污染主要是由落后的经济发展模式、环境要素的流动性、相关立法不健全等多种原因造成的。与之相适应,无论从污染面积、社会影响还是对污染防治的要求来看,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危害都远胜于一般的环境污染,因而研究其防治的法律对策也颇具紧迫性。
二、我国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
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在保护环境的呼声日益高涨的现代社会,我国已建立了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体系:在国家立法层面,我国既有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又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五部相关法律,还有《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在地方立法层面,各地也制定并出台了一些污染防治条例,如《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然而,在对我国当前污染防治立法及其实践予以重新审视后不难发现: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已经对我国传统污染防治法律对策提出了新的挑战。这种挑战主要源自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兼具区域性和复合性两大特征,我国已有的污染防治法律对策尚不能很好地应对区域性环境污染,更不能以此来应对更为复杂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
(一)区域联防联控机制不健全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均进行过有关灰霾污染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有益探索,《环境保护法》也对区域联防联控机制作出了规定,然而其制度构建依然不够完善。首先,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通常是跨行政区划的。以京津冀霾污染为例,其关涉到三个省级行政单位,而三者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构建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关键是在各行政区划间建立起一种长期、有效的协调机制。然而,我国《环境保护法》只有在规划、监测等几个方面笼统地强调统一采取措施。具体到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复合性,各行政区划间对于可能产生交互作用的污染因子并没有列出一个明确的污染源清单,并不知道哪种污染因子之间会产生反应、需要防治,在尚未摸清防治对象的情况下谈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实际上等同于构建“空中楼阁”。而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恰恰缺乏有关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法律责任的规定。[10]该法第六章并未对有悖于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有关部门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各行政区划之间本身就是平权型关系,其难免会出现协调不周的情况,这种情形下如果再没有法律责任的约束,无疑会使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实际运作效果大打折扣。其次,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相关配套机制缺失。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涉及到不同行政区划间多种污染因子的排放,为了防止这些污染因子跨区域发生作用,需要遏制某一区域内某种污染因子的排放,有关污染因子排放种类及排放数量的限制必然需要各行政区划间的相互协调,各方有所退让。①然而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地球表层存在着明显的地域差异,不同的地域,其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的内涵也不同。”[11]即区域发展存在异质性,因而各行政区划间的协调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然有一些地区要为解决区域性环境问题做出让步。若不能建立起一种合理的补偿机制,则一方面有违公平之法理,另一方面也难免使得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实施面临重重阻力。
(二)区域性开发政策环评程序缺失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本身就是跨行政区划的大面积复杂环境污染。以灰霾污染为例,由于大气本身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各行政区划内排放的污染物会跨区域运动并发生相互作用,因而也形成了“一霾俱霾、一损俱损”的连带关系,且难以寻觅污染源头。此外,区域内的工业布局、污染物排放种类以及排污总量等因素对多种环境污染因子能否发挥复合作用以及发挥怎样的复合作用都有影响。众所周知,战略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政策、规划和计划。其中,政策无疑是层次最高、最具宏观性的战略。[12]区域性开发政策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事项非常繁杂,如果仅对项目和规划在较小范围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则会疏漏其与邻近区域内的排放物通过作用产生环境污染的情况。因此,与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相比,政策环评更符合新型环境污染区域性、复合性特征对法律制度的要求。然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限于规划和建设项目,而未将政策列入其中。2014年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从字面上看,该法条似乎弥补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政策环评排除在外的遗漏,然而,其仅要求政府“考虑”政策对环境的影响,这样的表述不仅约束力不足,也很难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准确衔接。从长远来看,区域性开发政策的环评程序缺失很有可能为某一地区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埋下隐患。
三、我国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
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
区域性、复合性是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区别于传统污染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律防治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因此,防治新型环境污染的法律应格外注重其区域性、复合性的特点,唯有如此才能切实增强其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对国外有关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经验予以借鉴的同时,我们亦应该对我国已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和适度创新,从而真正构建起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防治法网。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所谈及的复合环境污染本身就是一种区域性环境污染,有关复合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研究须建立在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基础之上,是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对策的具体化。因而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构建应坚持兼顾环境整体性与污染因子多样性的原则和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原则。具体说来,一方面,通过健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等宏观制度来适应环境的整体性;另一方面,通过建立污染物清单等微观制度来应对污染因子的多样性。既通过静态的环境质量标准等制度来衡量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状况,又通过动态的环境监测等制度来预防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发生。
(一)完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监测制度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由多种污染因子混合而成的跨区域环境污染,污染源分布广泛、污染因子多样,并且各种污染因子之间的作用方式十分复杂。因而有必要建立更加完备、科学的环境监测制度和更加透明、及时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对于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来说,全面掌握前体污染物的排放状况是预防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重要条件。这里的“全面性”,一是指对区域内的所有污染源进行无死角的全面监测;二是指对所有的污染因子进行无遗漏的全面监测。在强制区域内,不仅重点排污单位要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而且应要求全部排污单位都要逐步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准确掌握企业的排污信息,这样,既可以为预测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发生提供详实、可靠的信息,也可以为分析其成因提供参考资料。此外,为监测复合环境污染中多种污染因子相互作用而转化成二次污染物,应该建立一种动态监测机制,突破传统的对单一污染源的静态监测,实时追踪、监测各种污染因子的时空变化。因而需要在运用传统监测方式的同时注重采用生物监测、遥感监测等多种监测手段,科学追踪各类污染因子发生相互作用的情况,为实时监测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提供工具上的支持。
(二)建立精细化的流量管控制度
处理具有复合性特征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解决这类新型环境污染问题的关键,因而在环境监测的基础上需要构建更加精细化的管理制度。根据生态基本规律中的负载有额定律,环境所能承纳的污染物总量是限于一定数额范围之内的,超越了这个数额生态环境系统就可能会被污染。[30]因而一定时期内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不得大于该时期内的环境容量,不能超过其自净能力,这也是总量控制制度最基本的内核。然而,总量控制制度往往以年度为单位,时效性不强。各地区、各企业在符合年度排污总量的前提下,对每日、每月的排污量可以自由安排。若某一时段内各地区、各企业都不约而同地大量排污,则难免造成环境污染。因而在总量控制制度的基础上必须引入更加精细化、时效性更强的流量管控制度,即对每一地理单元、每一时间点的排污速率进行管控,以此来保证环境质量。“如果用数学来阐述,流量是总量对时间变量的一阶导数,总量是流量的积分,流量又是总量的微分,就是具体地点一段时间内的容量”。[31]流量管控制度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主要污染物,还应扩展至所有污染物,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使某一具体时间、地域内各种污染因子在达标排放的同时保持合理的数量及比例,防止其通过复合作用生成二次污染物。最终以精细化的管理制度协调好区域间的污染物排放,降低不同污染因子之间发生作用的几率。与之相适应的是以环境质量目标作为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所直接关注的对象,由传统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转向环境质量标准来评价企业排污行为及政府管控行为。
(三)在立法中突出科技的作用
在预防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方面,无论是构建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抑或是建立更加精细化的流量管控制度,都需要先进的科学技术作支撑,特别是需要“大数据”的支持。在国家大力倡导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宏观背景下,应将以“互联网+”思维为主要标志的产业变革引入到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防治过程中。“互联网+”的本质是传统产业的在线化、数据化,以此为标本将环境监测、环境预警、流量管控等信息及时迁移到互联网上,从而实现其“在线化”,形成“活的”数据,保证能够随时被调用和挖掘。[32]这样,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准确掌握区域内多种污染因子的实时信息,也能使复杂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模型化、简单化。国家应对新兴环保产业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以此来推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走向市场化、科技化。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同时,政府自身也应该加大对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基础科学研究的力度,建设更多的重点实验室,为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技术支撑。这也与国际上在探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国家保障责任时所持有的态度相一致。例如:美国政府通过的《清洁空气法》时就明确要求联邦政府积极开展各项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33]
(四)健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政府负责制
政府是环境保护领域多元共治中的重要力量,在环境执法方面拥有责令改正、罚款等多项职权,根据行政法学中的权责统一原则,政府也必将承担更多的责任。在构建起常设区域协调机构的前提下,在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时,地方政府不仅要对当地的环境质量负责,同时也要对其所辖区域内的污染源造成的其它地区的环境污染负责。特别是大气、流水等具有流动性特征的环境要素,其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生态环境整体,某一行政区划内排放的污染因子往往会与其他行政区域内排放的污染因子相互作用而产生复合环境污染,影响到周围其他地区的生态环境,因而应该在各个政府之间建立一种连带责任机制,以此来督促政府协同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在认定政府是否要对非所辖区域的环境污染负责时,应将是否超越了总量控制制度所应控制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及是否达到了政府所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作为评价标准。此外,细化政府负责制的重要机制亦在于完善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明确并提高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在政府负责人的政绩考核中所占的比重,以此来促使政府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避免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的无价值化。为了防止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懈怠和短视,避免发生“政治公地悲剧”,[34]应该建立一种长期的追责机制,即离任后也要对其在任期间内所做的有关环境保护决策、规划等负责。此外,政府应主导构建网络治理模式,以此来适应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对公众参与的需求。逐渐确立各种信息强制披露机制、公众参与机制、政策评估机制,打造政府纵向政策反馈和横向合作交流的平台、政府与企业的治理技术交流平台、政府与公众或NGO的平等对话平台,使全社会产生良性互动。[35]
总之,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应以其区域性、复合性及作用方式的复杂性为突破点,综合采取各种法律对策。一方面,对我国已有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细化和完善;另一方面,应引入新的防治对策,特别是科学化、精细化防治是当前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必经之路。因而我国相关立法应对此及时做出回应,在以科技手段完善环境监测制度的基础上构建起流量管控制度,并通过落实政府负责制及公众参与机制来推动各种制度的实施。
四、结语
一、环境污染概述
(一)环境污染概念和特征。
环境污染(environment pollution)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环境污染主要是从油船与油井漏出来的原油,农田用的杀虫剂和化肥,工厂排出的污水,矿场流出的酸性溶液;工厂、汽车、发电厂等放出的一氧化碳和硫化氢等空气污染,而主要的污染源来自工厂。
(二)环境污染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环境污染空间分布复杂。污染物和污染因素进入环境后,随着水和空气的流动而被稀释扩散。不同污染物的稳定性和扩散速度与污染性质有关,因此,不同空间位置上污染物的浓度和强度分布是不同的。
第二,环境污染危害大。直接危及成百上千人的生活甚至生命,例如,2003年12月23日,重庆开县发生特大井喷事故,导致243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2142人中毒住院治疗、65000人被紧急疏散安置,直接经济损失达6432.31万元的严重后果。此次事故使得离气井较近的开县高桥镇、麻柳乡、正坝镇、天和乡4个乡镇9.3万人受灾。此外,还造成严重的房屋倒塌、牲畜死亡和环境污染。实际上,环境污染有时还会造成持续性的间接危害,这种间接的环境效应的危害往往比当时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难消除。
第三,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和测算专业性强,间接地污染隐蔽性强,要求专业技术较高的人才能准确的给与评估和检测,其所要费用也较高,大多情形并不是普通民众可以接受的。这就需要有关机关、社会团体给以帮助。
第四,与造成污染的主体相比,普通公民处于弱势,在受到环境污染损害后难以取证,其提起环境侵权诉讼很难获得胜诉。
二、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一)环境公益诉讼概念
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是针对保护个体环境权利及相关权利的“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二)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原告起诉时可缓缴诉讼费,若判决原告败诉,则应免交诉讼费,若判决被告败诉,则应判决由被告承担。
第二,环境公益提起诉讼的主体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请求并不是其主要目的,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才是根本所在,其功能主要在于预防环境污染的发生。
三、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必要性
第一,环境以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只能属于人类的公共资源,而不是私人财产。全体社会成员都享有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财产安全权、生活和工作环境舒适权,以及与之相关的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因此,建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是与宪法精神一致的。
第二,环境污染侵权致使受害人数多,作为原告方的公民人数将会很庞大,很难达成一致的诉讼意见,而各自起诉将对司法资源的浪费。虽然我国已确立代表人诉讼制度,但由于环境污染侵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我国普通公民环境保护知识匮乏且差距较大,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意识淡薄,代表人诉讼很难操作。
第三,环境污染公益诉讼需要专业的评估、鉴定,所需诉讼费用较高,普通民众往往难以承受,特别是只有部分权利人提起诉讼时更是如此,此时,提起诉讼者会权衡得到的赔偿是否小于诉讼成本。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环境保护的标准逐渐发展,公民获取这些信息非常困难,甚至,一些生产企业并不愿意完全公开其环境处理的情况,从而加大了原告的举证难度,导致普通公民提起诉讼困难加大。
第四,一些机关、社会团体(如专门的环境保护组织、律师事务所、人民检察院)有比普通民众更多的资源,由这些机关团体作为原告,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四、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之完善
公益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已被提出,修正案“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明显不够完善。
第一,有关机关、社会团体难以界定。建议“有关”二字做扩大解释,范围放宽,如人民检察院、环保部门、相关行政部门、企业等都可作为原告。
第二,公益诉讼诉讼费用的收取应和其他诉讼有所区别。由于环境诉讼费用高昂,收取比例可适度降低,并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规定,在一些意义重大的环境污染诉讼中可以免交,并由国家财政承担。
第三,应当规定专门的环境污染鉴定机构和评估。目前,针对环境污染的鉴定机构层次不一,鉴定程序不规范,申请鉴定的主体也不明确,其鉴定结论证据能力不足。因而,为有效实施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在规定诉讼主体资格时,对其配套资格作出相应的规定,以期对环境保护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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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人类活动在改善人类生活方式和生活条件的同时,也在不断地作用于周围的环境并因此引起自然、人文等各类环境质量的改变。对应的这种环境尤其是大自然环境的变化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和健康造成了不同的影响。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大国,也是一个积极发展现代化,不断推进工业化、城市化的国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现阶段已进入到高速城市化的起飞阶段。与此同时,重庆市是中国直辖市之一,是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金融中心和创新中心,重庆市的城市化进程发展的如火如荼,其城市化进程一直在全国领先。作为领跑全国的城市集团之一,重庆市被称为中国的“芝加哥”。因此,本文选择重庆市来探究城市化与环境及其非农产业占比的关系。
城市化是一个涉足领域颇广,对社会、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来进行发展的过程,表现为人口向城市的集中,城市地域范围的扩展,经济结构的升级,都市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向农村地区的渗透、扩散等。因此,推进城市化是目前大多数国家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道路的必然过程。
闫新华(2009)利用VAR模型研究了山西省的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直接的关系,并且借助环境库兹涅茨曲线验证了其两者直接存在倒“U”型的关系[1]。文中最后得出结论,认为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之间确实存在双向作用机制,并且在这种双向作用机制中环境污染对经济增长的反作用机制要弱很多。Canas等(2003)研究了16个工业化国家原材料与人均GDP之间关系,印证了倒U型EKC曲线,即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发展趋势[2]。
然而,在研究城市化发展过程中,不少学者也强调,经济发展只是作为城市化的一部分,仅仅用经济发展指标来说明与环境之间的发展关系,未免太牵强,不能说明本质问题。林伯强和刘希颖(2010)针对中国当前阶段性经济增长和能源消费特征,对Kaya恒等式做出适当修正,引入城市化因素,研究了现阶段碳排放的影响因素。得出结论认为中国在城市化进程中控制碳排放增量,实现低碳转型应当以节能为主[3]。
结合以上两种分析方法和研究思路,不难看出,国内外学者在研究城市化和环境的关系问题上,或者是将城市化缩影到一个经济发展指标,然后探讨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相互关系;或者将环境这个内涵丰富的领域浓缩到一个问题,比如温室气体、碳排放等。但是,这样的研究不足以从大局上把握在城市化进程的深化中,其与环境到底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因此有的学者对城市化与环境进行了直接的研究。杜江和刘渝(2008)利用中国的1998—2005年中国30个省(市、自治区)的面板数据,构建了6类环境污染指标同城市化水平及控制变量间的计量模型,对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假说进行了扩展[4]。研究结果表明:4类污染物同城市化水平之间存在倒形曲线关系,另外两类污染物同城市化水平之间存在正U形曲线关系,目前中国大体上已经进入U形曲线的右半段。曾浩和邓宏兵(2012)以武汉市为研究区域,构建了武汉市城市化、生态环境系统协调发展的评价指标体系,运用层次分析法计算出了武汉市城市化与生态环境协调度[5]。结果显示:2000—2012年,武汉市城市化水平总体上呈现出增长趋势,但武汉市生态环境水平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呈现出波动型的变化特征,总体呈现出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从近两年来看,武汉市城市化发展水平与生态环境发展水平差距在缩小。
基于对城市化和环境污染的思考和研究的侧重点不同,依据指标选取的特点和以点突出全局的思路。本文选择重庆市,以其数据为基础,研究城市化与环境污染的关系。为了侧重研究环境污染这个综合指标与城市化的关系,利用主成分分析方法将环境污染的细化指标提取出一个综合性的指标进行建模。将控制变量非农产业结构占比引入模型,加深环境污染和城市化的关系研究。同时,在体现变量动态性和长短期的交互效应上,将使用协整分析和模型对环境污染与城市化进行实证研究。文章其余部分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模型和数据说明;第三部分给出估计结果,并进行了成因分析;最后是结论和启示。
一、变量选择与数据说明
(一)变量选择及来源
本文选取的变量为城市化率(URB)、环境污染综合指数(EVN)、非农产业结构占比(IND)。其中,城市化率用市人口和镇驻地聚集区人口占全部人口的百分比来表示,用于反映人口向城市聚集的过程和聚集程度;环境污染综合指数是通过对5个环境污染细化指标作主成分分析提取而来的,它们分别是废水、废气、二氧化硫、工业粉尘及工业固体废物。非农产业结构占比用的是第二、第三产业的产值占GDP的比重得来(所有数据据来自重庆市统计年鉴2012)。
(二)数据处理
为了建模需要,首先对城市化率和非农产业结构占比取对数,便于变量通过平稳性检验,将取对数后的变量记为lnURB、lnIND。同时,对环境污染的6个具体细化指标进行主成分分析,提取出作为环境污染综合指数的变量。运用软件,进行主成分分析,通过方差贡献表,得到6个原始特征根分别为4.630、0.716、0.339、0.212、0.091、0.013,在满足特征根λ>1时,第一个特征根对应的方差贡献率为77.166%,也就是其累计方差贡献率,累计值较大。
因此,提取1个主成分,对应的特征根分别为l1=4.630,方差贡献率达到77.166%。通过SPSS运行后,直接输出提取的一个主成分,将这个主成分命名为环境污染综合指数(ENV)。
综上,建立模型所需要的变量数据处理完毕,最后进入模型的变量为:城市化(lnURB)、环境污染指数(ENV)、非农产业占比(lnIND)。
二、检验过程与成因分析
(一)单位根检验
经济计量学中为避免经济变量的不平稳所产生的缪回归问题,首先进行单位根检验数据的平稳性,本文选取ADF检验,该方法通过检验回归方程的右边,假设因变量yt的滞后差分项控制高阶序列相关。
从上表可以看出,代表城镇化率的变量lnURB在10%显著水平下ADF检验存在单位根,环境指标ENV和城镇化率指标lnIND的一阶差分都在5%显著水平下拒绝原假设,从而三个变量都是I(1)的,基于此,本文接着进行协整检验。
(二)协整检验
本文采用Johansen最大似然估计各变量的协整关系,Johansen协整检验是按照协整关系的个数r=0到r=k-1的顺序执行,直到拒绝原假设为止。多变量协整检验共有5种形式的协整检验方程,本文采取第三种形式,即有线性趋势但协整方程只有截距项,它的形式为:H1(r)∶PYt-1+BXt=a(bTYt-1+r0)+
a g0,选择滞后1期。
由迹检验结果和最大特征值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在零假设时H0∶r=0,最大特征值统计量为26.1602大于5%的临界值21.1316,且P值为0.0090,故拒绝原假设,在零假设H0∶r=1时,P值等于0.2162,在临界值为5%时接受原假设认为存在一个协整关系。同样道理,在迹检验结果中,零假设H0∶r=0时也拒绝原假设,H0∶r=1和H0∶r=2时接受原假设,因此,本文认为在临界值5%下重庆市的城市化率与环境之间存在一个协整关系。
协整关系如下:
ENV=35.21lnURB-121.29lnIND
实际上,我们得出的协整方程表示的是环境污染综合指数与城市化率和非农产业结构占比的长期均衡方程,在长期中城市化率与环境污染综合指数呈现正相关关系,增加一单位lnURB会提高35.21单位的ENV。也就是说在长期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污染综合指数逐渐增加,该结果符合现实状况,从发达国家的城市化历程来看,从工业大革命至城市化完成阶段,随着城市化的不断进行,环境污染逐渐加剧,这与本文的结论是一致的,因此,可以说明,重庆市的环境随着城市化的进行污染逐渐加重。
从环境污染综合指数和非农产业结构占比来看,二者呈现负的相关关系,当lnIND增加一单位时会降低121.29单位的ENV,即当二三产业占比增加时会降低环境污染,该结论与现实也是符合的,二三产业之和代表了工业化的进程,协整检验表示的是长期中工业化程度:工业化程度的增加尤其是第三产业增幅加大,会增加环境污染小的企业。综合上述结论我们可以看出,重庆市的城市化进程在长期中将会使环境污染得到改善,工业化程度越高会使环境越好。
(三)VEC模型分析
通过对文中变量进行协整分析发现三者存在长期协整关系,但我们仍无法得到每个变量间的短期动态关系,向量误差修正模型解决了这一问题。由Granger定理:具有协整关系的变量具有向量误差修正模型形式。基于此,本文在协整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向量误差修正模型,研究重庆市环境污染综合指数与城市化率的关系,该模型中同样引进非农产业结构占比作为参考,得到模型为:
其中,R2=0.579,F的值为3.096。
误差修正项的系数为-0.004,符合反向修正原则,表明短期的非均衡状态向长期的均衡状态移动,在短期中城市化率与环境污染综合指数的系数为19.998,由于VEC描述的是短期的关系,说明在短期内城市化会带来环境污染,但是这个结果短期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与长期中不同。在短期中非农产业结构占比也与长期中不同,长期中二者系数为121.29,短期二者系数为-3.378,说明短期非农产业结构的升级对环境污染程度小于长期的影响。
结论及启示
以上根据1996—2011年的时序数据,通过协整分析、VEC、重庆市城市化率与环境污染综合指数之间进行动态计量分析,结果发现:
1.城市化的提高会带来环境污染,从长期来看,lnURB对ENV的降低作用为31.52,从短期来看,lnURB对ENV的降低作用为19.998,说明不管是长期还是短期,重庆的城市化都会带来环境污染,但是长短期作用的程度有差异。
2.从VEC结果来看,符合反向修正原则,表明短期的非均衡状态向长期的均衡状态移动,说明城市化对环境污染的影响机制并不仅仅是因为城市人口的增多、城市规模的扩大会给环境带来压力,城市化的发展也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强社会环保意识、提高科技水平、优化非农产业结构和完善法律体系等,以上各种影响会使环境污染综合指数降低。
3.从长期来看,非农产业结构占比的提高会弱化环境污染,一单位lnING会降低121.29单位的ENV,而短期中一单位lnIND则只会降低3.378单位的ENV,长短期差距非常大。
基于前文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重庆市在深化城市化的进程中,虽有值得肯定和借鉴的地方,但是在环境保护和产业结构优化上需要作出更多的努力和提升。鉴于对实证结果和环境污染与城市化问题的认识,本文谨提出以下三条建议,希望对全国城市化的发展,而不仅仅是重庆市的城市化提高提供思路:
第一,城市化过程不能急,质量提高是关键。在重庆市的城市化道路上,工业实力、经济增长、环境保护意识都成为不可或缺的主导力量和中流砥柱,而这些因素的提高才是城市化的关键。在这个过程中不能一味地追求发展而忽视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严重后果。因而城市化进程不能急,质量提高才是关键。第二,非农产业作用强,产业结构需完善。非农产业的发展在重庆的城市化进程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在重庆市的城市化进程中,完善非农产业的结构占比,实现更合理的产业结构模式是对城市化进程的推动和促进,同时它也是增强环境承载力的有效途径。第三,滞后效应很凸显,环境污染需提防。需要指出的是,目前重庆市的城市化发展、产业结构不合理对环境污染的影响表现出很强的单方面作用。即短期内虽然其两者会加剧对环境造成污染,但是这种环境污染后果并没有很快地反作用于城市化的发展上,环(下转285页)(上接235页)境污染对城市化的制约效应表现的非常滞后,下一步需要做的是调整产业结构,使其适应经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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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X838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1006-2009(2016)01-0001-04
随着工业化的加速与化学品使用量和品种的不断增加,新型环境污染层出不穷,化学性环境污染导致人体健康受影响的问题更为突出,积极应对化学性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的威胁已成为迫切需求。2015年实施的《环境保护法》中第39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明确了环境与健康保护制度,开启了我国环境与健康保护工作法制化的新征程,对环境污染导致的健康风险控制成为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1-2]。今以江苏省典型区域为试点,开展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研究,在总结、分析试点应用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基础上,对环境与健康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作探讨。
1环境与健康监测现状
近年来,环境保护部将加强环境与健康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设立了专门的环境与健康管理机构,了《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等,开展环境与健康调查研究工作,如重点地区环境与健康调查、淮河流域环境污染与癌症风险评价、中国人群环境暴露行为模式研究等。然而,在“十二五”期间,我国的环境污染形势仍然难以得到根本性的控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仍将处于较高水平。环境与健康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一是环境与健康的现状不明,底数不清,致使一些急需开展的工作难以实施;二是缺少透明、公开的公益性环境与健康基础数据库,部分特征环境污染物的监测资料,以及部分疾病和死亡的人群资料;三是现有环境与健康管理缺乏整体性,基层环境健康工作基础薄弱等[3-5]。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的主要内容,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体系和机制,开展环境健康风险监测和预警及风险管理是环境保护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环境与健康监测是环境风险预警和管理的基础,监测信息是环境风险评估所需要的资料[6]。然而,我国目前还缺乏针对环境与健康监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导致此方面的工作无章可循。从江苏省环境监测的现状来看,尽管已开展了大量的常规监测,以及污染源、土壤、饮用水等多项专项调查,但这些调查和人群健康结合较少,加之环境与健康监测尚未纳入常规工作,对人体健康影响更为直接的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基础数据缺乏,不利于政府部门实时把握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损害的状况。鉴于此,环境与健康监测技术规范研究有望弥补此项监测技术内容,为获取环境与人群健康等方面的信息、常态化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奠定基础,也为支撑环境健康风险管理及预警提供科学保障。
2环境与健康监测基本原则和技术思路
环境与健康监测技术规范研究主要基于以下原则:一是环境与健康监测应具有全面性,需综合考虑影响人群健康的多种环境要素。当前,影响人群健康的环境因素呈现出多介质污染(室内外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多途径(呼吸、饮食、皮肤暴露)、多种污染物(重金属污染物、新型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等)、复杂健康风险的特征[7],要摸清环境与健康问题,应全面调查分析环境空气、水、土壤、尘、食物等多种环境介质对健康的影响。二是充分基于现有环境监测工作和资料,保证资源节约。多年来,我国的环境监测体系逐步完善,环境与健康监测作为监测体系的一个新分支,应充分利用现有体系中的相关内容,做必要的拓展,避免重复监测。三是环境与健康监测在满足自身特定要求的同时,应与我国现行的空气、水、土壤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衔接,监测方法和规范等技术要求不应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四是与目前实际监测工作水平和能力相适应,使技术规范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风险评价所需的监测数据科学、合理、严谨。环境与健康监测技术总体思路是以保护环境质量和人体健康为目标,以历史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物排放状况、人群健康情况等为科学基础,充分考虑不同区域环境与健康问题的特点,结合常规性环境监测工作,因地制宜,重点加强与健康相关的特征污染物调查和研究,充分反映空气、水、土壤、尘、食物等多种环境介质对人体健康状况的影响,为提高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和基础工作能力提供科技支撑。环境与健康监测内容框架见图1。
3环境与健康监测领域分析
环境与健康是一门交叉学科,相关工作属于环保和卫生部门交叉管理。环保部门主要从保护环境的角度来保障人体健康,卫生部门主要从保护人体健康的角度来指导人们尽量避免环境暴露,由此决定了环境与健康监测是一个综合性的监测。按照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方式和途径来归纳,环境与健康监测内容一般包括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人体内外暴露、健康效应监测等方面(见图1)[8],从而获得环境污染状况、暴露途径和强度、健康损害等信息,掌握环境污染对健康的影响程度,为风险评价和风险管理提供支撑。从目前环保和卫生部门的职责划分来看,污染物排放监测、环境质量监测、人体外暴露监测属于环保部门的职责范畴(即图1中虚线包含部分),而内暴露监测和健康效应监测则属于卫生部门的职责。今研究的环境与健康监测技术规范的内容主要基于环保部门的职责,探讨在选定污染区域开展污染源、水、空气、土壤(尘土)、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相关的环境要素监测工作。
4技术内容及相关要求
4.1现场考察与资料收集
现场考察与资料收集作为环境与健康监测的基础工作必不可少。现场考察是为了直观地了解当地的污染物排放、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等情况;资料收集是为了更全面地了解历史环境污染与人群健康情况,收集内容包括该地区相关的环境监测报告、排污企业情况、人口、农药使用、人群健康状况等资料。通过现场考察和基础资料分析,了解选定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质量现状与演变历史,以及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人群生活方式等,筛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主要特征污染因子,确定污染区调查范围,同时选择无明显污染来源地区作为对照区开展监测。
4.2污染源调查监测
开展工业污染源调查监测的目的是通过了解该区域污染物尤其是特征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为寻找环境污染与人群健康之间的关联提供一定的支撑。污染源调查包括历史污染源调查和现状污染源调查。历史污染源调查需收集调查区内相关污染源企业的基本情况、运行时间、生产工艺、产品种类、原辅材料、污染物排放历史、污染物排放总量;现状污染源调查主要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源现场实测,收集污染源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种类、工艺流程、原辅材料、废水和废气排放方式、废渣处理处置方式等。污染源监测指标可以从2个方面考虑:一是根据企业的原材料使用、生产工艺及历史环境监测资料等,选择企业可能排放的特征污染物;二是与环境质量调查相对应,选择其筛选的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为研究污染物在各种环境介质中的存在和转换规律提供依据。污染源监测在每年生产旺季和淡季各1次。
4.3环境质量监测
环境质量监测主要包括水环境、空气、土壤监测等,以全面了解可能与人体健康相关的环境因素。我国的环境质量监测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具备较完善的点位和较全面的监测项目,此项工作的开展应以现有监测工作为基础。4.3.1水环境监测水环境监测包括地表水和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应结合例行监测工作,同时考虑当地与健康相关的特征污染因子。地表水水质监测应选择对饮用水源影响最大的河流作断面布设,包括已有国控、省控和县控断面,以及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的重点断面。饮用水源地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分散式供水(多见于农村地区)。对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应在典型区域范围内,至少选取代表该地区水质状况和水源类型的一两个点位采样监测。目前,很多农村地区依然采用分散式供水方式,多为深井水,而根据历史资料,更早时很多地方仍然饮用浅层地下水,由此可见,分散式供水与人群健康密切相关。由于分散式供水往往量大面广,综合考虑工作量,可以选择与人群健康最密切相关的地区布设监测点位。水环境监测频次可以每半年1次。4.3.2空气监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主要包括2种类型:一是了解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和特征污染物水平;二是了解选定污染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或特征污染物排放水平。根据典型地区的污染源资料、气象资料和地理条件等因素,确定该地区的点位分布和数量,监测项目包括常规指标和特征指标。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尽可能选择国家、省、地方原先设置的点位。污染区域布点依据主要风向和扩散途径,污染源下风向可参照无组织排放监测规范布点,影响人群健康的敏感区域可采用网格布点方法,选择有代表性的点位,同时在污染区上风向设置参照点[9-10]。空气监测频次可以每半年1次。4.3.3土壤监测土壤监测宜优先选择污染地区土壤、农田土壤、与人群密切相关土壤、社会关注热点土壤等,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现和研究土壤污染与当地人群健康的关联。土壤监测采用网格布点,在污染扩散途径及与人群密切相关的区域可以加密布点,在污染影响较小的地区可减少点位数量[11]。土壤监测每年1次。
4.4外暴露监测
根据污染区和对照区人群分布情况,开展外暴露监测。外暴露调查包括经口摄入、呼吸吸入、皮肤接触3个方面,确定重点关注的特征污染物影响健康的主要环境介质及影响途径。根据人与环境污染物的接触途径和方式,外暴露调查主要包括:一是经口摄入的饮水和饮食监测;二是呼吸吸入的室内空气监测;三是皮肤接触的水和尘土监测。调查采用抽样方式。饮水在调查人群家中抽样采集管网水、水缸水或井水等;饮食抽样采集家庭粮食、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及奶制品等;室内空气在居民家中采集空气样品;尘土采集居民家中或院落地面的灰尘。外暴露调查点位布设在受污染物影响明显的区域,频次为每年1次,监测项目主要为特征污染物。
4.5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和准确性,参加监测的实验室必须通过计量认证,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方法开展监测工作。在现场调查、采样和实验室分析全过程实行质量保证,现场采样、样品保存和运输、实验室分析、监测报告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严格执行质量审核制度。采样、样品交接、前处理、分析、数据处理、报告等记录应归档齐全[12-13]。
5结语
环境污染因素在影响我国居民健康风险中所占比例日益增大,环境与健康问题越来越受关注。今从环保部门的角度,对环境与健康监测作初步探索,相关技术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应用。环境与健康工作在我国逐步兴起和发展,其内容复杂且涉及面广泛,各方面工作互相关联、互相支撑。环境与健康监测作为环境与健康工作的基础,需及时开展相关技术研究及环境污染与健康损害的系统性调查,建立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制度,有效完成环境与健康监测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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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增长带来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福利水平的改善。但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环境问题。经济增长与环境恶化之间的两难冲突备受关注,二者关系的研究已成为各领域探讨的热点问题。经济学家库兹涅茨在1955年提出了著名的倒U型曲线假说。20世纪90年代,Grossman和Krueger在库兹涅茨曲线基础上提出了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文中首先将建立环境污染评价指标用来反应整个环境污染水平。再次考虑到时间序列的平稳性问题,进行平稳性检验。最后运用协整的方法,建立环境污染评价指标与经济增长之间的误差修正模型,考察中国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的关系,以此给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一、环境污染评价指标的建立
1.环境污染评价指标的选择。文中建立的环境污染评价体系包括:水污染(废水排放量)、大气污染(工业废气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工业粉尘排放量、烟尘排放量)、固体污染(工业固体排放量)以及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排放量)。该7个环境污染排放量指标的时序长度均为1985~2008年,数据来源于《中国环境年鉴》、《全国环境统计公报》以及《中国统计年鉴》。通过对以上7个指标数据之间相关性分析,反映出环境污染评价指标体系中各变量之间不同的相关程度。废水与二氧化硫的相关度达到0.858,工业废水与二氧化碳的相关度达到0.986,它们之间具有不同程度的相关性,由此增加了分析的问题的复杂性。
2.环境污染评价指标建立。通过以上环境污染指标体系的建立,运用主成分分析方法对中国环境污染状况进行动态描述。按照SPSS方法中总方差解释的主成分方差累计贡献率大于85%或特征值大于1的原则,确定主成分个数为两个,若仅仅是根据初始因子载荷阵还不能得出主成分的表达式,还需要把系数除以其相应的特征根的开根号后才能得到主成分系数向量。在得出主成分的表达式后,再建立综合环境指标函数:F=P1F1+P2F2(P1、P2为累计方差贡献率得出的权重,第一主成分F1反映的是废水排放量、工业固体排放量、工业废气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烟尘排放量、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信息,其贡献率为65.419%;第二主成分F2反映的是工业粉尘排放量的信息,其贡献率为22.5%),由此得出环境污染评价指标。由于得分有正有负,不便于计算分析,因此,在不影响结果性质的情况下,采用在原得分的基础上统一向上平移一个幅度的方法,保证了所有得分数据都是正数。
由最后结果可知,1985~2008年,中国环境质量呈现不断恶化的趋势,环境状况不容乐观。1985~1997年局部出现波动,甚至在1992年时出现好转时期,特别是1996年,环境质量得到显著改善,在这段时期内整体状况比较稳定,环境质量没有发生特别大的恶化。但从1998年开始,曲线变得比较陡峭,环境污染逐步加重。虽然经历好转时期,但中国的整个环境质量状况处于不断下降的趋势,整体不容乐观。
二、建立在环境污染评价指标基础上的EKC分析
在研究环境污染与收入变化的实证文献中,其收入变化多采用人均收入指标来度量。考虑到对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对数化后容易得到平衡序列,并不改变时序数据的特征,因此在分析时对环境污染评价指标与人均GDP都采用取对数值的方法来度量,记作LNINV、LNGDP。实际人均GDP数据由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计算而得,是以1985年为基期,消除了通货膨胀后的实际人均GDP,单位为元/人。
1.单位根检验。非平稳时间序列做回归分析时,容易产生伪回归现象。因此在对变量进行协整分析之前,需要对变量的平稳性进行检验,只有变量在一阶平稳,即I(1)条件下,才能进行协整分析。对LNINV和LNGDP分别进行ADF单位根检验,由于在没进行差分前的LNINV、LNGDP的ADF检验值大于临界值,从而不能拒绝零假设,故均为非平稳的,而LNINV和LNGDP序列分别在经过一阶差分后,均达到平稳,所以均为一阶单整序列。
2.协整检验。单位根检验结果表明,环境污染评价指标与人均GDP的对数值都是一阶单整的,表明他们之间存在一种平稳的关系,即LNINV和LNGDP之间具有长期的稳定关系。根据最小二乘法估计长期均衡方程:
LNINV=1.514016LNGDP-8.987391(1)
t=(18.612) (-14.364)
R2=0.940286 F=346.4203DW=0.638416
由DW=0.638416,发现残差项有较强的自相关性,考虑加入适当的滞后项,得到LNINV与LNGDP的分布滞后模型:
LNINV=-1.843734LNGDP+3.203307LNGDPt-4-8.887143(2)
t=(-3.183428) (5.833946) (-16.51044)
R2=0.965659 F=239.0195DW=1.370863
通过修正后的DW=1.370863,表明自相关已消除,因此可以初步认为方程(2)为LNINV和LNGDP长期稳定关系式。
为了对残差项的稳定性进行检验,可采用对残差序列e进行单位根检验的方法,从输出结果ADF可以看出统计量值为-4.510,小于显著性水平0.01时的临界值-2.741,因此可以认为方程(2)的残差序列为一阶单整序列,即平稳序列,进而可知序列环境污染评价指标与人均GDP之间具有协整关系,也就是说环境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通过方程(2)可知,在长期中,中国的人均GDP每增加1个百分点,将使环境污染指数下降1.843734个百分点,从而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从表面上看,此结果似乎验证了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假说中关于人均GDP上升到一定水平后,污染水平会随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进一步上升而下降的断言。但由于此方程还涉及到LNGDP的滞后项,该滞后项的系数为3.203307,其符号与LNGDP的符号相反,且数值远远大于LNGDP的系数,由此抵消了LNGDP的影响能力,即随着人均GDP的不断上升,污染水平将进一步提高。从二者长期关系可以看出,我国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不同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并不符合倒U型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特征。也就是说,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环境污染并不一定会表现出“先恶化后改善”的趋势。
从结果分析可看出,与提出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所揭示的一般规律不同,实证结果表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之间没有存在典型的倒型曲线关系,二者之间存在着正向的关系。其原因在于我国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还没有达到环境库兹涅茨曲线临界点要求的经济水平。受人均收入、经济发展水平限制,人们无力支付用于环境保护的技术研发等相关经费的投入和设备的购买。根据发达国家的实证研究表明,如二氧化硫这种污染物,人均收入达到8700美元左右时,人们才会对其开始注意,而加强环境管制,加大对环保的投入。目前我国人均收入3566美元(在没有剔除价格影响情况下),距离临界点还有距离,所以环境污染排放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仍表现为正相关的关系,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经济增长依然会加剧环境问题。
3.误差修正模型。若变量间存在协整关系,即表明这些变量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关系,这种长期稳定的关系是在短期动态过程的不断调整下得以维持。之所以有这种关系,是因为误差修正机制这样一种调节过程在起作用,防止了长期关系的偏差在规模或数量上的扩大。因此,任何一组相互协整的时间序列变量都存在误差修正机制,反映短期调节行为。由于在现实经济中,变量大多数情况下都处于非均衡点上,因此实际观测到的只是和之间的短期的或非均衡的关系。为了反映这种短期关系,构建如下误差修正模型:
LNINV=-1.922044LNGDP+3.284713LNGDPt-4+0.317026EC Mt-1-8.937752(3)
t=(-3.256222) (5.835576) (1.273292)(-15.25950)
R2=0.963581 F=132.2895DW=1.567573
上述检验结果表明误差修正模型的拟合优度为0.963581,拟合效果显著。LNGDP和LNGDPt-4的短期变化对LNINV有显著影响,系数分别为-1.922044和3.284713。环境污染水平与误差修正项ECM正相关,其系数为0.317026,说明LNINV的实际值与均衡值的差距约31.7026%得到修正或清除。上述结果的经济学解释是:在短期,环境污染水平与当期的人均GDP负相关,与滞后期的人均GDP正相关,且后者的系数大于前者。之所以与当年的人均GDP负相关,表明短期内生产技术的改进及人均资本的提高对环境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由于LNGDP滞后项的存在,该项的存在代表着人均资本存量的增加,在未达到稳态水平的前提下,存量越多意味着产出越多,产出越多意味着污染越多。从检验结果可以发现,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是导致污染排放量变化的重要原因,除了个别年份以外,经济增长将导致污染排放量的上升,这一结果与我国工业化发展阶段的一般事实也是较为符合的。(1)我国还处于经济的发展初始阶段,在初期,产出增加往往意味着对能源品、自然资源的过度使用,增加了环境保护压力;(2)这一阶段居民的环境质量-收入弹性较低,即在居民消费需求中环境质量并没有占有较高的比重。从短期来看,产出的增加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影响将日益增大。
三、解释
采用经济计量分析技术,实证考察了1985~2008年间环境污染与我国经济变化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以及误差修正模型效应,得到我国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的时间序列关系结果。可以得出,对于环境污染评价指标而言,环境污染曲线没有出现明显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特征。结论表明要重新审视经济增长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实证结果显示,我国的环境污染曲线目前还没有出现明显的转折点,经济增长依然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又不能因为经济的增长会导致环境污染问题加重而否认经济增长。对于如何缩短与转折点之间的距离,使转折点提前到来,其中产业结构的优化,政府政策对污染的管制、监督与引导是改善环境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自然资源与环境稳定持久的供给能力构成了经济增长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经济增长的约束条件。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环境和资源的承载能力,这就要求人们在利用和开发环境资源的同时,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保护,建立清晰的环境资源产权界定体系,使自然生态保持良好的循环过程。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75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2-0046-03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70
年代以来,贸易与环境的关系研究已成为学术界的一个热点问题,一方面不少人认为发展中国家更多地从事高污染系数行业的生产并出口,而发达国家则更多地通过进口发展中国家的这些产品达到污染跨国转移的目的。另一方面,不少人认为对外贸易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采用新技术的动机和机遇,促使其实现清洁或绿色生产,进而提高全球环境质量和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所以用计量经济模型来定量地分析对外贸易与环境污染关系的研究备受关注。
新疆地处我国西北边陲,是古丝绸之路的重要通道和通向中亚、西亚及欧洲的捷径。新疆地缘优势突出,周边与俄罗斯等8个国家接壤。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新疆对外贸易有了迅猛发展,2009年对外贸易总额达138.3万亿美元,平均增长速度为20.8%。与此同时对外贸易结构也发生了明显的改变,从1995年开始出口产品以工业制成品为主,到2005年工业制成品的出口比重突破了90%,进口产品初级产品比重不断上升,2005年以后保持在40%左右。而新疆的环境污染一直有加重的趋势,尤其是工业“三废”的排放量呈现很快的增长势头,工业废气排放量、工业废水排放量及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的年均增长速度分别为10.1%、2.7%、4.7%。基于这种现状,对新疆对外贸易与环境污染关系的研究就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利用1985—2009年期间新疆进出口贸易额及3类环境污染指标综合而得到的环境污染指数,采用基于VAR模型的脉冲响应函数和方差分解方法,分析对外贸易对环境污染的长期动态作用,以及进出口贸易在解释环境污染变动时的相对重要性,为实现新疆对外贸易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新疆对外贸易对环境污染影响的实证分析
(一)数据来源及处理说明
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反映对外贸易的出口总额(EX)和进口总额(IM),以及反映综合环境污染状况的原始数据均源于《新疆50年统计年鉴》和《新疆统计年鉴(2010年)》,时序长度均为1985—2009年。出口贸易(EX)和进口贸易(IM)的原始数据使用美元计算,为了使数据具有可比性,首先用人民币各年对美元的年平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然后用居民消费者价格指数(1985=100)对其进行平减消除价格的影响。在以往的研究中环境污染常常以单一或几个独立指标来表示,很难反映环境污染的整体水平,本文借鉴杨万平(2008)的方法用最常用的“工业三废”:工业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排放量建立了一个综合环境指标-环境污染指数P,使该指数能最大限度代表环境污染整体,综合指数越大,表示环境污染愈严重。考虑为消除数据中可能存在的异方差和更容易得到平稳序列,对各变量进行对数变换,而且并不改变时序数据的特征,因此,本文实际分析时均采用各变量的对数值,分别用LEX、LIM和LP表示。所有数据的整理和计量分析使用Excel2003和Eviews5.0软件(计算结果如表1)。
(二)VAR模型的建立和检验
传统的经济计量方法是以经济理论为基础来描述变量关系的模型。但是,经济理论通常并不足以对变量之间的动态联系提供严密的说明,只能描述变量之间的长期平均计量关系。本文采用向量自回归模型的脉冲响应函数研究出口贸易、进口贸易的变动对环境污染的动态影响,并用方差分解分析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在环境质量变动过程中的相对贡献度。
向量自回归模型(VAR)采用的是多方程联立的形式,它并不以经济理论为基础,在模型的每一个方程中,内生变量对模型的全部内生变量的滞后项进行回归,从而估计全部内生变量的动态关系。一个VAR(p)模型的数学形式是:
yt=A1yt-1+…+Apyt-p+Bxt+εt
其中:yt是k维内生变量向量,xt是d维外生变量向量,p是滞后阶数,A1,…,Ap和B是要被估计的系数矩阵。εt是k维扰动向量,它们相互之间可以同期相关,但不与自己的滞后值相关及不与等式右边的变量相关。
1.数据的平稳性检验
考虑到多数经济时间序列数据都是非平稳的,如果直接进行计量经济模型分析就可能出现伪回归现象,即变量间本来没有实际经济意义上的联系,却因为存在单纯的趋势相关性导致统计上的高度相关。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出现,利用ADF先对原始变量进行检验,之后再进行一阶差分检验检验(如表2)。
由表2可知,所有变量的原始序列在5%的显著水平上都是非平稳的;而所有变量的一阶差分序列在5%的显著水平上都平稳,因此这三个序列都是一阶单整的,可以进行接下来的计量分析。
2.VAR模型的建立和检验
建立VAR模型首先要确定合适的滞后阶数P,一方面要比较完整地反映所构造模型的动态特征;另一方面要保证模型足够的自由度,在本文的研究问题中根据常用的AIC、SC取最小值准则,建立VAR(3)模型(AIC=-5.515,SC=-3.129)。如下:
得到模型后用AR特征根法检验出模型的所有特征根均落于单位圆内,表明上面所估计出的模型是稳定的。而且进行残差的正态性检验、自相关LM检验和异方差检验显示模型的残差服从正态分布,不存在自相关和异方差,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建立的VAR模型不存在偏差,可以进行下面的分析。由于VAR模型是一种非理论性的模型,每个模型中的单个系数只反映了一个局部的关系,所以一般不分析VAR模型中的系数,而是用与之相关的脉冲响应函数与方差分解来分析具体问题。
3.对外贸易与环境污染的冲击响应分析
为了分析新疆出口贸易、进口贸易变动对环境污染指数当前和未来的动态影响轨迹,采用脉冲响应函数来直观刻画它们之间的动态交互作用及效应。横轴表示冲击作用的滞后期间数(单位:年);纵轴表示环境污染指数变动(DLP),实线表示响应函数曲线,代表了环境污染指数对贸易进出口的冲击的反应,两条虚线表示两倍标准差的置信带。
图1反映了环境污染对出口贸易额的一个标准差信息的冲击产生的脉冲响应函数图。当在本期给出口贸易一个正冲击后(即出口贸易额增加),环境污染指数在第一期存在一个较大幅度的正响应(环境污染指数约增加了2),然后迅速下降到第2期是一个最大负响应点,随后在前6期内存在较小幅度的正负交替响应,直至趋于0。表明新疆出口贸易额的增加在前期会增加环境污染的强度,随后会稍微改善环境质量,呈现出正负交替的波动效果,但波动幅度较小,持续时间较短。
图2反映了环境污染对进口贸易的一个标准差信息的冲击产生的脉冲响应函数图。在本期给IM一个标准差的冲击后(即进口贸易额增加),环境污染在极短时间内存在微弱的负响应(环境指数约降低了0.2),很快变成正响应,可以看到在前5期是呈现一个循环式的波动,而且都是正响应的波动,从第6期冲击效果逐渐趋于0。表明新疆进口贸易额的增加在很短的时间内对环境污染有轻微的缓解作用,但是很快便会加重环境污染,随着时间推移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呈现出波动效果,但波动幅度减小,持续时间较短。
4.对外贸易与环境污染的方差分解分析
在环境指数波动的过程中,分析是出口贸易的变化还是进口贸易的变化对其影响更大。方差分解通过分析每一个结构冲击对内生变量变化(通常用方差来度量)的贡献度,进一步评价不同结构冲击的重要性。本文利用方差分解技术分析了新疆对外贸易对环境污染的贡献率。
图3反映把新疆环境污染指数的一个标准方差的变化分解为自身及出口贸易、进口贸易的作用,这些作用大约在滞后5期后趋于稳定。可以看出新疆环境污染指数变动的80%~90%归因于其自身的变动;新疆进出口贸易对环境污染指数的贡献率较小而且稳定,保持在15%~20%之间;进口贸易对环境污染的贡献率有微弱的递增趋势,最高达到5%左右,一直都处于较低的水平。
三、结论
通过对新疆对外贸易与环境污染之间动态关系的实证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新疆的出口贸易增加会对环境质量产生波动性的影响,在当期会严重加剧环境污染,此后每期产生正负相间的影响效果,并逐渐减小,直至第六期趋近于零。这与新疆的出口贸易商品多为工业制成品有关,使得资源消耗量及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同时,随着出口贸易的增加,也就有更多的资金引进和开发新技术,为实现绿色生产打下基础,减轻环境污染。
2.新疆的进口贸易增加同样会对环境质量产生波动且逐渐减弱的影响,但基本上都是加重环境污染,主要是因为新疆进口产品中工业制成品比重不断下降,初级产品比重不断上升,这些产品的消费和加工过程中给新疆造成了环境污染。
3.新疆的出口贸易解释环境污染指数变动起着更大的作用,说明要改善环境质量主要应该从出口贸易下手,根据实际情况,寻找防止新疆成为“污染避难所”的有效途径,比如优化出口贸易结构,引进先进技术,促进产业升级,完善环境法律法规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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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是以排污单位发生的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这种保险机制中,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根据约定收取保险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排污单位的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直接向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随着现代工业的蓬勃发展和科学技术存在的局限性,即使是正常的生产作业也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而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就形成了污染企业对受害人的侵权之债。但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往往会造成近天文数字的赔偿金,侵权企业常常无力负担,为了适当转移和分散这种污染赔偿责任,从而既使污染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也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能够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应运而生。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理论支持
1.环境污染侵害由私法救济到社会化救济
由于当代社会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不论是侵权行为法遇到的理论困境还是现实问题,都导致在解决纠纷、填补利益的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要摆脱上述困境,就必须超出“损害要么由加害者承担,要么由受害人自担”的狭隘眼界,构筑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即环境侵权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再由加害人独自承担,而是还要由国家、社会、法人组织或者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来分担赔偿责任,使“传统的自己责任、个人责任原则下的损失转移转化为现代的社会责任原则下的损失分配、损失分散”[1],将环境侵权行为所生损害与责任保险、社会安全体制等密切衔接,从而使环境侵权损害的填补不再是单纯的私法救济,既及时、充分地救助环境受害人,又避免环境加害人因赔偿负担过重而破产。
2.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贯彻
可持续发展实际上需要有效地解决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冲突。国家通过环境法来为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设定可以容忍的限度,其目的即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对经济效益的追求。然而在追求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环境污染的发生不仅频繁而且后果严重。单个污染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致使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环境损害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为分散企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尽量减少社会和国家的损失,有必要探索建立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实现更加抽象的社会正义。
3.和谐社会实现的保障
发展保险业是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社会的构建着眼于方方面面,对于民生的基本保障和实现是其追求基本价值之一。如前所述,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就是对复杂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合理机制。这一制度的构建不仅可以分摊污染者的赔偿责任,避免他们因无力赔偿而即将面临的悲惨命运,而且可以使被害人在损害一发生时就及时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迅速获得理赔,以填补其遭受的损失。这样既节省时间和金钱,又避免了求偿无门的情形,还能减轻司法诉讼量,及时解决法律纠纷,从而实现高效诉讼的价值目标,最终达到双赢的局面。
二、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需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能否纳入承保范围
目前在各国理论和实务中,对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属于承保范围已成定论。难点在于对于渐进性或累积性污染事故是否应该承保的问题。
1.从理论上探讨对于持续性污染是否属于可保风险的问题。
依照我国保险法律和保险实务,“可保风险”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为其根本特征。持续性污染,从无限制的长期来讲,污染积累到一定程度,污染事故必然爆发,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与一般的保险合同一样,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会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期间。在该期间保险事故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危险的发生并非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完全可以确认的必然事情,因此,符合“危险的发生存在可能”的特征。同时,累积性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也是不确定的、事故造成的后果严重性程度也是不确定的,这符合可保风险的偶然性特征。
2.实务中将累积性污染事故纳入中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范畴是否可行
当然,将所有的环境侵权行为都纳入责任保险的范畴无疑是最理想的。但一项法律制度的实际效果,既与其法律规范的完善程度有关,更与其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程度,以及在程序上的可执行程度有关。考虑到中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所依托的相关法律规范并不完善,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完善也需要一定的进程,再加之中国保险业特别是责任保险还很不发达的情况下,将累积性污染事故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范畴条件尚不具备。
(二)关于生态损失是否应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涉及的损失赔付范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涉及的损失赔付范围有以下几种:第一,因环境污染而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灭失而产生的损失;第二,因环境污染事故而产生的救助费用和诉讼支出,以及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第三,由于环境污染而导致被保险人的财物损失;第四,因环境污染而导致的生态破坏而引起的损失。一般来说,对于第一种损失列入损失赔付的范围是毫无疑义的。从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对于第二种损失列入损失赔付范围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49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51条还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但是,对于第三、第四中损失是非应当乃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呢,目前尚未有定论。
三、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的思考
(一)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的思考
环境污染的发生形态有突发性和持续型两种。突发性的环境污染在发生前没有明显的征兆,一旦发生损害立刻显现,受害人的受损程度的认定也较为容易。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侵权持续时间长,侵权原因复杂,往往是多种因素复合累积的结果。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存在往往缺乏深刻的认识,以至对侵权行为何时发生、侵权人为何人都不知晓。因此,对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是较为困难的。
环境责任保险作为对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方式,将所有环境污染损害都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无疑是最为理想的。但鉴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环境污染的现状及相关民事法律的完善程度,目前仅将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是较为适宜可行的。待条件成熟后,再将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纳入承保范围[5]。这类似于法国“分步走”的做法。当然,扩大承保范围是大势所趋。但这势必会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使它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有可能不愿承保。所以为了避免和鼓励保险公司承保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就需要政府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对此中国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做法:(1)注入保险基金;(2)由政府主持成立由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环境责任保险集团以分担承保的风险;(3)效仿法国的做法,成立一个专门负责环境责任保险的机构;(4)建立一个法定的环保监测部门,专门从事对有关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内的环境侵权行为的监测,分担保险公司在辨别、确定理赔范围时所花费的时间、费用及人力等资源,减轻保险公司的业务负担,使其成为保险公司的一个隶属部门专为环境责任保险这项保险业务服务,发挥其良好的补充减负之功效。
(二)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思考
对于前面所提到的“第三种损失”,笔者认为,根据责任保险的特征原则上应该属于除外责任,比如因污染而引起的被保险人自己所有或照管的财物损失,以及由于环境事故而导致工厂全部或部分停产而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自己的损失不是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问题,可以从企业财产保险的险种设计上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但对于自有场地污染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及其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纳入到损失赔付范围之内。美国的判例一般认为公众的健康与安全较保险单的任何明示约定更为重要,当被保险人污染了场地而又无力治理时,损害的又会是公众环境权益了,所以从环境法的公益性出发应该将自有场地污染纳入到环境责任的赔付范围当中。
至于生态损失,笔者认为目前尚不宜纳入损失赔付范畴。当然,随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在法律体系的渗透,以及人类对于生物多样性、环境权的日益关注,生态损失的赔付将会成为法律所无法回避的一个难题。当然考虑到我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才刚刚起步,不顾及实际情况将所有损失不加区分都纳入赔付范围很容易引发保险人因资金缺乏而无力支付巨额赔款的支付机制恶化,这不仅使环境责任保险无以为序,而且也极容易引起保险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混乱。所以对于生态损失的保险赔付要依托于相关理论的进展,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高度发达的保险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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