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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管理法对物权法的积极意义
物权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为重要的财产法,指的是依据安全与客观公正的原则支配财产,实现财产的流通,以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交易在本质上都是权利间的交互,物权法则是对财产权利进行了规定,确保权利间的交易可以实现公正公平。
1.1促使物权法进一步完善
实际上,任何交易都是物权的交换,而维持物权交换的公正性对于维持市场经济顺序是极为重要的。物权法的目的就在于保证财产分配与财产流通的公正客观性,土地作为重要的不动产之一,关系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土地物权也成为了目前最为重要的物权种类之一。物权法中对土地财产权的变更交易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土地物权涉及的内容较多,因此,作为民法而制定的物权法虽然在你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征收土地后的补偿政策,但是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我国当前对土地的使用多是通过国家征用,将土地的产权由农村集体转换为国家所有,但是征用方式却没有给予明确,同时对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的产权变更和交易也没用明确的指示[1]。因此,物权法在土地产权的管理方面仍存在很大的不足。土地管理法对物权法有着一定的完善作用,为物权法的使用提供了依据,同时明确了土地产权的变更及交易方式,使土地产权管理更具针对性。
1.2土地管理法为物权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物权的基本原则,这为物权法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不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及使用权,对于土地产权来说,指的是对土地的物权或是设立在土地物权基础上的物权,因此,对土地物权的法律规定在不动产物权中占有重要位置。相较于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更具重要性,就我国现阶段对土地产权的管理情况来看,我国在尚未制定物权法的前提下,便预先设施了土地管理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物权法的制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动产财产权利,这为不动产物权体系的制定提供了依据,有助于物权法的制定与进一步完善。
1.3推动物权法的发展
我国领土面积较大,耕地总体面积也比较大,但是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导致人均耕地面积不断递减,特别是近几年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使耕地面积逐渐缩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与颁布明确了对耕地的保护规范,在基本农田耕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等非耕地时需要上报到相关的政府部门,在相关部门审批后再转化为非耕地,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耕地起到了保护作用,规范了耕地使用,避免耕地建设的不规范[1]。耕地虽然归属于不动产的一种,但是土地管理法对耕地却起到了强制保护作用,使其免受物权法中人可以随意处置的破坏。因此,在土地管理法的约束下,耕地成为了一种特殊的不动产,能够享有一定的保护政策,同时土地管理法也明确了不动产产权的交易流通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物权法的发展。
2物权法对土地管理法的积极意义
2.1对土地管理法的指导作用
物权法中的物不仅指不动产,也包括动产,而不动产中土地是为重要的一部分。物权法中对土地产权的一些规章与原则对土地管理法都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在物权法的指导下,土地管理法可以进一步完善自身的不足。土地管理法中要求在土地产权发生变更时需要进行详细登记,也就是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但是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对不动产的变更手续进行明确规定,这也是使得土地登记成为了一种管理方式,只停留在表面,在土地产权变化中并没有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在土地产权变化中无法达到预期目标[2]。在物权法中针对这一问题有专门的一章“不动产登记”,在这一章节中明确指出了只有经过具有法律效应的登记手续才可以进行物权的变更、转让等,土地管理法中则明确指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土地管理权与经营权归村民委员会所有,物权法中则更加具体化,集体所有的不动产产权归属于其成员,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每一位集体成员的利益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会定了集体内的所有成员具有维护集体产权的义务,因此,物权法既明确了集成成员的利益,也明确了其义务,这对土地管理法的制定与完善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2.2对土地管理法的补充作用
物权法对土地管理法除了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对土地管理法也具有一定的补充完善作用。我国在征收农村土地产权时,土地管理法仅根据建设需要,要求国家在征用农村土地时给予其与土地相等价值的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公众利益,但是也存在一定的漏洞,认为只要给予征收土地的农民一定的经济补偿就可以,但是未能明确解释公众利益,这也导致许多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建设与城市发展不规范征用农民土地,破坏了农民的实际利益[1]。物权法便对土地管理法的不足进行了一定的补充,指出以农民公众利益需要为目的可以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这里的征收土地是以农民公众利益为征收土地的前提,同时明确了土地征用的流程,要求征用流程可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农民的土地产权,同时也规范了相关政府部门在征收土地时的手续,避免发生地方政府滥用土地征收权而引起的公众利益被破坏的问题。物权法在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了对土地征用的补偿条件,为增添了安置费等,以保证农民土地征收后的正常生活。
3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相互制约
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虽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补充,但同时两者间也存在一定的制约,在一些条款上两者存在一定的矛盾,比如,土地管理法中明确指出建设用地的范围既包括国家所有土地,也包括为农民公共利益而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物权法则认为建设用地只包含国家所有土地,其范围远小于土地管理法中的建设用地范围。土地管理法中指出,为建设农村公共设施或保障农民公共利益可以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地,但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却未不受物权法约束,这也造成了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间的矛盾[2]。
4结语
土地产权是个人产权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关系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因此,关系到土地产权的土地管理法与个人产权相关的物权法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两者既彼此作用也彼此制约。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对个人产权将会更加重视,土地产权也将会进一步规范,因此,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必须相互协同,彼此补充完善,尽可能地实现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的统一,进而更好地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
引 言
我国拥有960万km2的国土,地大物博,幅员辽阔,但是我国可利用的土地资源并不充裕,从最为受关注的耕地资源来讲,我国可利用的耕地资源现状并不乐观,虽然总量大,但是人均耕地资源占有量少,高质量耕地资源少,耕地后备资源少,因此完善土地资源管理、更加有效地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是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土地资源管理,近些年相关部门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土地资源管理相关法规不健全,法规执行力度不够,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1 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现存问题
1.1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当前我国已经具有了规定土地资源管理的专项法律法规,但是由于法规制定较晚,发展时间不够,因此具有很多不完善之处,比如某些方面法律约束的缺失,或者法律条文中某些含义模糊的字词,都会给土地资源的依法管理增加难度。例如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对“公共利益”一词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就使得管理时的土地征收过程中容易产生异化问题。再如,第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这里“总量不减少”并没有提出需要保证耕地质量和生态条件的等值,这就很有可能造成占优补劣现象。另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还体现在其滞后性,由于我国当前的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对象偏向城市,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约束和完善相对较少,因此在应对新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农村地区的问题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可以遵从,例如在解决特殊群众集体性土地资源纠纷时无法可循,这使得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容易趋向于被动形式。
1.2 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够
法律法规执行落实效果差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现存的又一重要问题,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已有成文规定,但是却由于多种原因没有被有效的落实执行,比如虽然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非法征用土地,但是许多地区滥征土地现象严重并且无人制止。
1.3 管理体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土地资源管理体制不健全,某些部门存在责任划分不明确,职能重合,这种现象容易导致在出现问题时互相推诿责任,从而降低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执行效率。
2 我国土地管理现存问题解决措施
2.1 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对土地资源管理相关法规特别是《土地管理法》的完善,首先需要明确政府的保护耕地的职能,用法律来要求各级政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护耕地,维护排灌等相关服务设施。其次,对占用耕地的规定,如果是经批准的非农业性建设,应该遵循“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并明确开垦土地质量和生态条件与被占用耕地相当。再次,要规定明确的土地用途改变批准流程,土地使用权的享有者或承包经营者利用的土地为耕地时,应限制其使用权和承包权,如果权力享有者想变更土地用途,将土地变为非耕地,应按照正规审批流程争得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方可进行变更。最后,由于基层管理部门与群众联系紧密,对我国土地管理问题也有更切合实际的了解,因此县级及以下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应该积极配合土地资源管理相关法律的立法单位,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及时向上级反映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新趋势和新动向,做好高层与基层的沟通,促进土地资源管理立法更加实用和有效。
2.2 完善土地管理体制建设
完善土地管理体制建设,主要是对土地管理部门职能进行明确规定和详细划分,在保证明确无异义的前提下,将土地管理的各项责任落实到不同部门当中。
2.3 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
促进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制建设需要加大执法力度,如发现有滥征耕地和土地破坏性开发的现象,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依据“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责令破坏者进行土地资源的修复和功能完善。其次应该建立健全领导问责制,当相关的领导在决策上出现失误,以及由此造成的严重损失,甚至是群众极度不满事件的发生,都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2.4 提升管理人员素质
促进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制建设,更加根本的一环就是提升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法律意识,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涉及的知识技术层面较多,如果要实现对土地资源的依法治理,需要提升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并注重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将经济、法学、管理学、区域学等诸多学科的人才集中起来,组建完备的土地资源管理队伍,以更好地实现土地资源的依法有效管理。
3 总 结
经过近些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土地资源管理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但是仍存在很多问题,今后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工作的改革和进步方向,仍是完善土地资源法制建设,促进依法管理。首先需要完善立法,当前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法律还不够完善,特别是法律条文的细节和含义方面,应该更加细致明确,让法律的约束效力更加充分的发挥。其次需要完善管理部门的体质建设,明确部门之间的责任划分,避免出现职能交叉现象,再次,应该提升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其法律意识,并注重健全管理队伍的人才建设,保证管理过程对多学科知识应用时有专业人才负责,从而有效保证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依法有效进行。
参考文献
福清市城区某片区为城区北面重要的进出门户,该片区内原有工业企业19宗、社区公产5宗、民房65户,占地面积约205亩,总建筑面积约135000平方米。由于历史原因,该片区缺乏整体规划、功能布局混乱、基础设施落后、环境污染严重、道路拥塞不堪,与该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和广大群众对生活环境的更高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彻底改变该片区的面貌,给周边居民创造一个舒适、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2011年初,福清市委、市政府将该片区列为重点改造项目,拟通过片区改造,结合片区内城市河道和规划道路拓宽取直改造工程,全面提升片区的整体环境。
从2011年4月起,福清市启动该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至2014年初,完成18宗总建筑面积82000平方米的工业企业用地征收、5宗总建筑面积9500平方米的社区公产征收、62户总建筑面积37019平方米的民房征收工作。在征收工作中,有3宗总建筑面积976平方米的民房未达成征收协议。由于3座民房位于拟建的规划道路中间,严重影响了城市道路建设和交通通畅。为此,福清市政府决定启动强制征收这三座房屋的工作。
2014年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由福清市国土资源局对该片区旧城改造项目中最后3座民房(被征收人陈某某、夏某某、林某某)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3月,其中2户被征收人陈某某和夏某某申请行政复议。5月,经过行政复议,福清市人民政府维持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后,被征收人陈某某又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0月,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某诉讼请求,被征收人陈某某不服,又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撤诉。2014年6月,福清市国土资源局对其中2户被征收人(夏某某、林某某)房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经过多方努力,至2014年12月30日,最后3宗房屋的被征收人均与所在街道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历时一年,终于完成3宗集体土地上房屋责令交出土地任务。
二、问题
在片区征收改造工作中,由于现行法律不健全、征收补偿标准低、部门职责不明确等原因,也制约了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现行法律尚不健全
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进行了规范,未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未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进行明确,只能按地上附着物相关规定开展征收,未能显化房屋的私有财产属性。
(二)征收补偿标准偏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房屋属于附着物的一部分,将房屋征收补偿等同于一般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该条款未考虑土地的区位价值,若实行宅基地异地安置是可行的;若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安置,征收补偿标准明显偏低。
(三)部门职责尚未明确
房屋征收原属住建部门或房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未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囊括在内,各地政府只能暂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由国土资源部门按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作法均有差异,如福州市人民政府明确由国土资源部门授权房管部门实施;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同属一个机构,直接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三、做法
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福清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在积极探索完善征收办法及措施,寻找最佳解决途径。
(一)规范征收工作程序
为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福清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到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福州市房管局等处进行学习与研讨,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相关房屋征收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之后,结合本地实际,福清市探索出台相关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房屋征收工作方案(包括工作流程、部门职责等),指导和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做到程序公正、合法、有效。
(二)完善征收补偿办法
在城区内开展房屋征收时,福清市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同房同价”“同地同价”的原则,不管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最大程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推动了征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借鉴各地做法,经福清市人民政府协调,由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征收主体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住建部门全程配合指导房屋征收技术性工作(包括房产测绘、房地产评估、补偿方案制定等),所在镇街配合各类文书送达、做好被征收人思想工作等。通过明确各部门职责,增强责任意识,规范征迁工作。
四、启示
(一)领导重视是顺利完成征收的关键
在片区改造过程中,福清市委、市政府、征迁指挥部和所在街道领导经常深入片区改造项目征迁一线,了解征迁工作进展,及时协调解决征迁中存在的问题,落实被征收人所反映的情况。在征收工作遇到阻力时,各级领导亲自入户协调谈判,并加大工作力度,按照相关程序依法推进征收工作,确保及时完成片区征迁。
(二)部门协作是顺利完成征收的保证
征迁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各部门的通力配合与协作。在征收中,所在街道作为具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权属、区位、建筑状况、产权状况等进行调查,必须经常与被征收人进行面对面的协商,掌握被征收人需求并及时上报协调。市住建局在房屋补偿方面技术力量雄厚、经验丰富,负责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房产测绘、房屋评估机构选定、委托房产评估、拟定分户房屋补偿方案等。公证部门负责对房产测绘数据、征收补偿资金等进行公证。项目业主负责及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做好被征收人临时周转房安置,安排征收补偿资金等。市国土局负责汇总相关材料,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同时,在市人民法院、市政府法制办的大力指导和协调下,在所在街道的努力下,各部门集思广益、通力协作,圆满完成该片区征收任务。
(三)依法依规是顺利完成征收的核心
1.严格履行程序,确保征收工作有条不紊
房屋征收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复杂,政策性强,若程序出现瑕疵,就有可能造成工作被动。在片区征收中,由市政府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要求各相关部门做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补偿合理,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公正。在国土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前,对项目业主提交的申请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在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及相关街道及时提供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确保依法依规。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要求,严格履行规定的催告程序。
2.严格送达方式,确保征收工作规范有序
送达是履行征收程序的关键。在实践中,由于送达未到位导致征收程序出现瑕疵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在现实中,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比较常见。一般被征收人或同住家属拒绝签字时,只能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将文书留在被征收人家中,并由在场的街道和社区干部作为见证人,同时尽量采取拍照或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各种送达的文书必须附上相应的送达回证,送达回证上的内容必须详细填写,包括受送达人、送达人、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送达方式、拒签理由、见证人签章等。
3.做好信息公开,确保征收工作阳光透明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属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征收中,对被征收房屋面积测绘、补偿发放、安置情况等信息,应及时、主动在所在社区、被征收区域和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避免由于信息不公开而产生的程序违法。同时,通过信息公开,实现阳光征收。
4.专业律师介入,确保征收工作合法有效
在实施房屋征收前,由熟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律师团队介入指导,以专业操作完成征收的全部行政程序,包括征收程序的指导、证据资料的搜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答辩、告知被征收人法律后果等,既能给被征收人形成强大的震摄力,又能顺利启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避免法院基于技术原因而拒绝受理。
(四)一视同仁是顺利完成征收的基础
在片区征收过程中,由于利益问题,所在街道与被征收人未能及时达成协议的情况多多少少都会存在。个别被征收人认为政府亟待上马项目,企图利用拖延时间来要挟政府,以达到获得更多补偿的目的。而已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也会时刻关注后续征收补偿情况,希望也能从中牟利。为此,作为一线征迁工作人员,应防止“会哭的孩子有奶喝”这种情况的发生,严格执行征迁补偿政策,“一碗水端平”,不能因为“钉子户”工作难做而随意提高补偿,这样往往会给后期的征迁扫尾工作增加麻烦。此外,后期征迁工作更应公开、公平、透明,打消“钉子户”“后征收、多得利”的念头,实现和谐征迁。
(五)统筹安置是顺利完成征收的前提
在安置工作中,应当做到“先安置后征收”,既有利于解决被征收人的后顾之忧,也易于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在实践工作中,由于安置工作不到位,被征收人以此为借口拒绝签订协议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地方政府应加大安置房规划建设,提前谋划布局,或政府自建安置房,或回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同时,明确安置房产权办理和税费缴交情况。
(六)加强培训是顺利完成征收的保障
房屋财产价值高,利益博弈大,因此征收难度高。相对土地征收来说,房屋征收程序更为严格复杂。为此,作为相关业务部门和基层一线征迁工作人员,需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加强业务培训。片区改造项目启动前,由房屋征收业务主管部门对一线征迁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明确工作重点,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二要定期进行总结。在征迁工作中,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研究分析、商讨对策,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对好的经验作法要定期进行总结、相互交流。
三要注意方式方法。征迁工作人员要设身处地地为被征收人着想,急他们之所急,想他们之所想,充分利用被征收人的社会关系网进行沟通协调,注重解决被征收人现实中的困难,取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
参考文献:
[摘要]在改革开放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不断扩张,对土地的需求也随之增加,集体土地用途的转变是不可避免的。大量农民失去土地,变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分”的“三无人员”。通过征收和流转,集体土地的价值不断提升,产生增值收益,也就带来了增值收益分配的问题。现行的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中,分配机制并不健全,失地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各分配主题之间矛盾愈发突出,阻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影响着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
关键词 ]城镇化;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
前言
自改革开放至今,由于政府实施并完善各项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政策,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我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及取得的巨大成就举世瞩目,2013年我国城镇化率为53.7%而1978年仅为17.92%,2002年以来以平均每年1.35%的速度飞速发展着。在我国,城镇化带来了土地产权及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并进一步突出了土地的经济意义。但与西方发达国家城镇化过程中市场主导的自发型制度变迁所区别的是,我国的城镇化是由政府主导的、强制的制度变迁,直接导致了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因此,从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角度研究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也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1.杜家疃村概况及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在各主体间的分配现状
杜家疃村隶属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香店街道办事处,地处城乡结合部,共有197户、645口人,农用地块125055平方米。其中涉事土地面积约134.37亩,耕地一百余亩。杜家疃村共有130多亩土地涉嫌非法出让,涉事的土地中有正当手续的81.59亩,开发商向平度市政府缴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315亿元,每亩126.42万元。按照规定补偿给村民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每亩2.5万、安置补偿费每亩4.5万元,共7万元。出去去成本、税费后净收益的30%由村民集体共享,共1527.9万,合每亩约18.73万元。剩余的约每亩100万的收益则归政府所有。收益具体分配及比例如下表1.1所示:
2.杜家疃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
2.1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意见存在分歧。因涉事地块属经营性用地出让,根据平度市的规定,除土地种植户应获得的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外,村集体还将获得两块补偿,分别是土地安置补助费和土地出让收益。杜家疃村某村干部称:按照规定的标准,青苗费每亩2.5万、安置补偿费每亩4.5万元已于2013年5月底前全部拨付村委账户,且青苗费已在2013年5月30日前足额完成兑付;第二块钱已有分配方案,并发放了一部分。而第三块款项——土地出让收益,则是引发矛盾的焦点,杜家疃村地块当时拍出了1个多亿,刨去成本、税费后,净收益的30%由村民共享。这笔钱的数目为1527.9万。虽然30%的分配比例是否恰当,或村民们是否同意接受这一比例都还存疑,但将部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给村民,符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关“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原则。但是,在如何支配、使用这笔收益的问题上,村民与村委会及当地基层政府之间,却存在不同意见乃至尖锐冲突。多数村民主张“分光1527.9万”,认为留在村集体“不保险”。而村委、街道的多数干部担心“分钱暴富后,会让农民好吃懒做,甚至道德沦丧”,认为这笔钱应该作为集体资产集中起来统一管理。
2.2征地过程中政府与百姓关系紧张,存在暴力逼迁。在平度市近年来强力推进的征地拆迁过程中,有大量被村民们称为“痞子”的人群参与其中。“痞子”多是20岁左右的男性,留短发,使用木棒或砍刀,为了逼迫农民同意征地拆迁,暴力横行,制造了大量的治安、刑事案件,许多村民被打或被砍,家中玻璃被砸,车被砸,被扔爆炸物。很多恶性事件发生之后,警方虽然出警,但鲜有“痞子”被抓捕或者惩罚。像这样的暴力逼迁,在平度涉及征地拆迁的92个村庄里几乎村村都有。有一些维权村民遭遇到的暴力打压,是长年累月的。最终也就导致了本案中的惨剧。
2.3征地流程及手续存在问题
首先,村民对征地事宜是否知情存在疑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征地是无法审批的。只有这些材料齐全,国土部门才能完成报批审批手续。
3.杜家疃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的原因分析
3.1关于征地流程及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我国法律关于土地征收是有矛盾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政府才可以征地。同时现行法律法规还规定,农地转为市地必须通过政府征地来实现。然而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说,首先有政府征收集体土地,然后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在土地一级市场出让国有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最后由建设用地利用者对土地用途进行转变,完成农地非农化过程,征地过程中的公益性和非公益性征地行为并没有严格的区分,而且《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地补偿的规定也并没有严格区分公共利益性质的征地补偿和非公共利益性质的征地补偿。
3.2地方政府经济发展主要依赖土地财政。在强化了中央财政集权能力的同时,给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与支出之间带来了巨大缺口,使地方财政,尤其是县乡财政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压力。而近年来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政绩表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土地财政,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名号,运用其在土地征收方面的权力对土地进行非市场化操作,获取土地增值收益,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3.3征地过程及增值收益分配方面信息不透明。平度市宣传部官方微博“平度”称土地征收“手续合法”,在征地过程中,街道和村委都按照程序,采取多种方式告知村民,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同时部分群众仍表示对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并不知情,认为政府没有履行通知与公告的义务。不当或不实的政府信息披露,是离间官民关系、加剧官民对立的重要原因。
4.结论
本文以平度市杜家疃村为例,探究了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主要归纳为以下五个原因:1.征地流程及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地方政府经济发展过分依赖土地财政;征地过程及增值收益分配方面信息不透明;征地过程及增值收益分配方面缺乏监督;执法者的不作为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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