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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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规定

篇1

本规定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入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程的其他采购活动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的具体日常管理事务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区政府成立区政府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区采购工作,研究处理采购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特殊情况和问题。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审批需特别处理的各类采购招标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采购管理办公室,职责合并在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采购办),机构设在区财政局。

区采购办履行以下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协调和受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以及其他政府采购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采购形式

第六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第七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同期市集中采购目录及其限额标准。

第八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采购人应当委托具备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采购人应通过集体研究决定等形式自行采购,或自行委托政府采购机构采购。

大宗货物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市财政局、监察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采购方式

第九条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条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数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在一个预算年度内,本部门系统(含下属单位)零星采购未达到限额标准(纳入大宗货物采购范围的除外),但采购总量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同类型货物、服务项目,由主管单位汇总,报区采购办审批后实施捆绑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个别因特殊情况或遗漏未能捆绑公开招标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应经区采购办审批后进行采购。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未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重复采购同一品种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但依法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除外。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应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鼓励本市诚信企业、地方优质产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章采购流程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一般流程为:

(一)采购人年初提出年度采购项目预算。

(二)区财政局汇编、上报、下达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对未列入当年预算的临时性政府采购项目,应先送区财政局按财政资金审批权限落实资金来源后,方能按本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计划。

(三)采购人领取、填报采购计划表。

应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表报批的品目:符合大宗货物政府采购政策的项目;采购预算达到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四)区财政局业务科室审核资金来源。

(五)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机构按批复的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

(六)采购文件编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采购文件需送区财政局备案。招标文件备案结束后,方可在财政部门要求的媒体上采购信息公告;区财政局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文件,应责成报备人修改,重新上报;政府采购机构对已发出的政府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须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报区财政局备案。

(七)采购人确定采购结果。

(八)政府采购结果报备区采购办。

(九)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组织验收。

(十)采购人自行支付或向区国库支付中心申请支付款项。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凭政府采购计划表、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发票、以及有关文件(如检测机构证明、验收报告、供应商的开户银行和账号等)办理。

(十一)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采购机构应当依照规定整理、保管政府采购项目文件。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应按规定纳入财政资金审核程序。

(一)采购预算在1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采购人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由采购人集体研究后实施采购;

(二)采购预算达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结算报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依审核结论办理决算;

(三)采购预算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前应由区财政审核中心出具控制价,结算报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依审核结论办理决算。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增项、增支。

项目招标采购后,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增项、增支的应在实施前按程序报批,增项金额超过原中标金额的政府采购及工程项目审批程序: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10万元以下的,报区采购办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以下的,报区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经区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对政府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内不得参加本区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时,政府采购当事人和其他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提出具体监督意见。

第十八条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区监察局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九条增项、增支未获批准,增支金额超过原采购预算10%以上的采购人,由区政府办、监察局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增项金额超过原采购预算金额20%以上的,除给予通报外,还将追究采购人第一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根据有关规定,采购人、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采购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采购机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政府采购业务,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一)未按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对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

(三)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政府采购方式的;

(五)未按规定选择确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

(六)强迫中标、成交供应商分包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恶意串通分包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七)未按规定妥善保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的;

(八)对供应商的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根据有关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本区政府采购活动,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根据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和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采购机构未依法进行考核,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二)对投诉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或者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事项进行查处而未予以查处的;

(三)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管中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规定。

篇2

(2007年1月21日)

深府办〔2007〕9号

《深圳市政府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为加强政府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能力,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201号)要求,结合深圳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应急项目包括的情形

(一)已列入年度计划,完工、交付使用时间与计划批复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且按正常程序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项目;

(二)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三)未列入年度计划,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不宜采用招标方式,且临时追加并需要紧急采购的政府重点项目。

二、应急项目不包括的情形

(一)与某一应急事项不直接相关的其他配套采购项目;

(二)有明确的项目进度要求或已列入年度计划,因采购单位不及时申报、提供采购文件编制材料等自身原因造成延误的项目;

(三)经认定按规定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可按时完工交付使用的采购项目;

(四)部门和单位因内部原因自定的应急项目;

(五)依法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不执行本规定;

(六)应急建设工程项目的采购不适用本规定。

三、应急项目的处理程序

(一)采购单位应自计划下达并确定资金来源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采购计划,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采购方式申请,并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

1.依法采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书面申请;

2.确定为应急项目的文件等书面资料;

3.有关年度投资计划或临时追加计划批复文件、工期及交付使用时间要求等有效文件材料。

(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据齐备的申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方式申请的审批,具体时限要求如下:

1.已列入年度计划,完工、交付使用时间与计划批复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经认定按正常程序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项目,市财政局在收到单位齐备的申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方式的审批;

2.属于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方式的审批;

3.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临时追加且需要紧急采购的政府重点项目,市财政局收到单位齐备的申报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方式的审批。

(三)采购单位在采购方式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并同时提供采购方式审批意见及编制采购文件所需的相关资料;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文件;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中标(成交)结果。

(四)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优先安排应急采购项目,合理设置资质门槛和技术参数,确保一次性完成采购。

篇3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机构等。

第十五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九条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机构。

第二十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依法确定委托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三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四十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十一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六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六十三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十七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三条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五条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八条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采购的资格。

第八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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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有关要求

1.政府采购各定点供应商必须认真履行协认条款,按协议规定的优惠率或优惠价格给予优惠,提高质优价廉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弄虚作假或以次充好,更不允许采取其他手段减少或变通减少优惠率及优惠价格。区政府采购中心、区财政局、区公务用车管埋中心要在区监察局牵头下,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定点供应商进行检查,凡发现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或协议行为的,一经查实,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严格按照协议中载明的违约应承担的责任,没收违规所得,给予经济处罚。

2.在定点执行期间,对区内新发展的相关企业,其综合实力和服务水平明显高于定点采购单位平均水平,且企业主动提出定点采购申请的,由区财政局受理企业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会同区政府采购中心、区财政局、区公务用车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考核确定。

3.定点试用单位,试用期半年。试用期满经试用单位申请,有关部门验收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可转为正式定点单位,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用定点资格。

二、采购发票报销的相关规定

区政府办公室宿豫政发[*]9号文中关于《政府采购操作程序》、《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继续执行。各单位到政府采购定点单位采购物品的发票,其报销手续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集中采购的发票,即《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中未设限额的和设限额的采购发票,须附《宿豫区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第三联、(集中采购中标通知书)第二联和《宿豫区政府采购验收结算单》第二联,方可报销。

2.分散采购的发票,即《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中限额以内的物品采购,由采购单位自行到定点单位采购,其发票须加盖“宿豫区财政局采购办发票已登记”印章,方可报销。

3.公务用车的保险、维修、装磺、加油和更换轮胎的发票,由区公务用车管理中心审核并加盖“宿豫公务用车管理中心发票审核专用章”,同时加盖“宿豫区财政局采购办发票已登记”印章,方可报销。

三、资金支付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采购资金由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未纳入国库直接支付的单位,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支付绘供应商。采购单位不论是否纳入国库直接支付管理,凡申请集中采购采购的都必足额落实采购资金后才能申请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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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人员能力不足,绩效考评体系缺失。

军队物资采购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技术性要求很高的工作,无论是要评价物资采购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经济性,还是要审核采购项目的效率性、效果性,都要求审计人员不但要非常熟悉采购程序、方式方法,还要掌握计算机、网络、法律、商贸等相关的知识。目前,部队采购人员虽然接受过总部和大型单位组织的学习或培训,但一些负责采购经济监督的审计、财务、纪检部门的人员基本没有参加,对物资采购管理层面的理论和技术掌握还不多。采购审计人员如果没有广博的知识和过硬的素质,审计工作就难以真正落到实处。此外,对采购人员的奖惩、晋升、培训缺乏一个系统的绩效考评体系;对军队物资采购经济监督的主体,包括各级审计部门、财务部门、采购管理部门和纪检部门等,也尚未建立一套完善的采购绩效考评体系,很难运用恰当的考评方法,对他们履行监督职能的情况进行定性和定量考评。

(二)采购法规不健全,缺少审计依据。

军队采购法律法规能够规范军队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为采购审计提供相应的监督和评价标准。目前,军队采购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在将采购权交给采购机构的同时,对其责任和义务的规定却显得粗略,权、责的分离和不对称使少数人能在法律约束之外谋求个人利益,侵害国家和军队利益;对采购中的损失没有明确规定决策者和执行者的责任,责任主体不清而无法进行惩罚。从制度上看,物资采购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都对审计提出了要求,但审计内容不明确,措施不具体,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特别是由谁牵头审计、审计什么、怎样审计以及审计时机等都缺乏具体规定。

(三)监督主体分散,缺乏监督合力。

按照《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和《军队招标管理规定》的要求,军队物资采购监督的主体主要有各级事业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纪检部门以及采购管理部门,他们都有权监督军队物资采购活动。然而,所有这些监督主体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各监督主体之间的运行规则也尚未完全统一。现行的规定虽然赋予监督主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权力,但没有详细规定进行监督的实施细则,使军队物资采购审计容易处于一种无序状态。从实践中看,各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往往各自为政,缺乏沟通,信息不畅,配合不力。相关部门实施监督各执一端、各行其是,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机协调运行的监督系统,这大大降低了物资采购审计的效力,造成了资源浪费,同时也影响了军队物资采购工作顺利健康开展。

(四)审计手段落后,信息化程度不高。

军队物资采购内容的复杂性加大了审计难度。军队物资采购对象既包括后勤装备、自动化设备、军训器材等设备器材,又包括被装、药品、油料、办公用品等物资。采购内容不同,必然使得审计要求、审计特点、审计目标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对于审计部门而言,要正确把握这些差别,合理运用方式方法,组织实施审计,难度较大。随着商品信息网络化趋势的发展,军队采购部门通过网络了解商品信息,而且借助网络进行采购。但审计部门还运用传统的手工方法对其进行审查,便显得无从下手。目前,传统的手工作业存在效率低、信息难共享、过程难公开等弊病。因此,审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任务日益紧迫。

二、加强军队物资采购审计的对策

(一)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建立绩效考评体系。

扩大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范围,特别要加大对采购审计部门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对采购专业知识的学习。通过参加函授、短期培训等各种形式开展采购理论、电子商务、计算机及网络的学习,开拓监督人员的视野,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适应物资采购审计工作的需要。从地方院校选拔懂得法律、经济、管理和公关等知识的综合型人才,充实部队物资采购和监督队伍。建立一套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以提高军队采购主体的整体绩效,进而提高军队采购的军事经济效益。美军国防采办职业规划的成功对建立我军采购人员的考核制度具有借鉴意义。它将采办职位分为16类,对每一采办职位都有不同学历文凭要求,并规定采办人员在上任前必须到国防采办大学接受相关专业培训,在通过各种考核后方可取得上岗证书,并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再从事采办工作。

(二)健全监督法规,依法实施审计。

以《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国防法》、《合同法》为依据,以《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为基础,尽快出台如《军事采购条例》、《军队采购道德规范》等,并形成一系列配套的法规,将军队物资采购的原则、目标、程序、管理、监督制约以及市场准入、社会中介组织、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投诉仲裁和信息与电子贸易等各方面的规定形成法规体系。补充完善现行规章制度,明确质疑、申诉程序和救济机制,通过司法手段保证采购实体、供应商权利的实现,为军队物资采购审计奠定法律法规基础,使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执行有力。物资采购审计部门要针对驻地特点和部队实际,依据现有法律规章,制定实用、规范、可操作性强的管理规定,使审计工作经常化。

(三)形成监督合力,发挥整体效应。

针对监督力量分散的情况,应运用系统观思想整合审计、财务、纪检、行政部门在军队物资采购中的审计职能,使之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以发挥军队采购审计的整体效应。这个监督体系是以审计监督为主体、财务和行政监督为基础、纪检监督为关键、社会监督为补充的“五位一体”监督模式。要使物资采购审计发挥整体效应,各监督主体就必须紧紧抓住系统目标,以整合监督系统为基准,提高监管合力为导向,对不同监管要素进行明确分工,不断优化采购流程,利用多种监督手段,促使系统要素达到最优化组合。这些监督主体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除了对采购机构和采购过程实施监督外,彼此之间还存在相互监督关系,如财务部门对采购业务管理的监督,审计对财务和采购业务管理的监督以及纪检部门对上述三个部门的监督。通过军队内部各监督主体与被监督者的关系,形成分布合理、有效监督的军队内部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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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力企业物资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当前,一些国有企业仍未注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管理不严,纪律松弛,浪费严重现象时有存在,缺乏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表现在物资采购方面就是没有集中物资采购权和明确职责分工,没有对物资采购进行科学管理,导致采购程序不规范,招投标执行力度不够,造成物资库存积压,周转缓慢或假冒伪劣产品流进企业,造成许多损失和浪费。分析原因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物资招标制度的执行度较低。根据国家《物资招标管理规定》,企业10万元(指合同估价)以上设备和装置性材料应采用公开性招标或邀请招标,凡在国内采购设备,以及允许进口的单项设备的采购均按本规定执行。

2、供应商管理尚不规范。目前,电力企业的物资采购部门对供应商的管理相对薄弱,尚没有实行供应商的分类分级管理,同时也没有与价格供应商建立正式的长期合作关系。而经营策划部作为采购实施的主要监督部门,却不承担价格供方的管理职能,难以实现对采购有效的监督。

3、采购寻价机制运作不完善。 供应商的选择是采购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之一。一般按规定,主要物资的采购应当至少选择三个以上的供应商进行比质、比价、择优采购(惟一生产厂除外)。事实上,在调查众多电力企业了解到,由于种种原因,在询价过程中有时并不能按规定做到向三家供应商进行询价,而是直接向某家供应商询价后就发出订单。

4、询价及供应商选择缺乏有效监督。目前,电力企业物资采购从询价到初步确定物资采购供应商和价格都在采购部内部进行。一方面,在询价单发出过程中,向哪些供应商发出询价由采购部自行决定,缺乏有效外部监督,另一方面,询价信息反馈后,由采购部人员进行分析并初步选择供应商和确定价格,没有其他部门的参与,难以形成外部制约。

5、物资采购合同范围不明确。目前,大多企业的物资采购合同谈判中,多是由技术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技术性谈判,进行商务性谈判。在具体操作上,由于询价过程由采购部独立完成,且供应商和价格也已初步确定,所以在谈判中仍是采购部主导着谈判,尤其是商务谈判。

6、合同监督作用没有有效发挥。目前许多电力企业没有对物资采购制定一套价格标准体系,采购计划中提供历史采购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不具有足够的约束力。而且,目前物资采购价格的确定主要是询价、比价,并在内部独立完成,并无别的部门参与,因此采购价格的确定缺乏有效的制约。

三、降低物资采购成本的对策与思考

物资采购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对企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种物资的订购、运输、储备、供应等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和控制,只有抓住以下环节重点,才能有效控制成本。

1、采取集中规模进行批量采购,获取批量价差。通过物资归口管理,实行计划管理,进行规模采购,形成批量后,供应商不会忽视这样的大客户,一定会在价格上有所优惠。

2、做好市场的跟踪和调研,分析和掌握物资价格变动规律,在价格回落时购买。电力企业使用的许多物资,经过分析,都能找出一些价格变化规律,如企业生产需用的一些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劳保用品,在销售淡季购买,能节约不少采购资金。

3、加强物资采的管理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物资采购要贯彻国家物资管理工作的法规、政策,遵守市场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遵循比质、比价、比信誉、比远近和以厂家供货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先急后缓,适用及时的原则,千方百计采取多渠道,减少环节降低物资采购成本,总结经验,开拓货源,保证企业生产和建设的物资需要,使电力企业物资采购工作步人良性循环轨道。

4、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物资管理制度和设备、材料招标管理办法,搞好物资定额、计划及物资分类、采购分工工作,对大宗材料和设备,用招标采购或竞争性谈判采购。这两种采购方式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在供应商之间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供应商之间相互竞价,使企业在采购中处于有利地位。

5、建立代储代销关系。由供应商委托就近的营业仓库或经销商存储和保管货物。营业仓库或经销商是一种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的实体,供应商委托这样的实体储存货物,就是把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货物存放在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的仓库中,由后者保管和发送货物,企业则按照具体的使用数量和事先达成的价格向受托方支付相应的物料款项。采用这种方式,企业不必再过多地储备物资,甚至不必再单独设立仓库从事货物的维护、保管等活动,在一定范围内便可以实现零库存和进行无库存式生产。

6、实行供应商配送方式。一般来说,在没有一定储备的情况下,无论是生产物料还是成品的配送,都会影响企业的库存量。因此,通过配送的方式,供应商及时地将按照订单生产或采购的物品配送到,企业可以在物品运输的途中实现储存,从而实现零库存。

7、出租仓库或厂房内的部分场地给供应商作为仓库。这种方式就是和供应商事前协商,把企业的场地出租给供应商,由供应商对企业所需的物资进行储备,企业用多少就领多少,事后供应商凭领料凭证与企业结算。这样,物资在未领用前,所有权属于供应商,企业没有实际的库存。

8、代保管。这种方式很简单,就是供应商将物资以书面形式委托企业仓库代为保管,企业用多少料就付多少钱,季度结算,料完款清。物资在用之前,所有权属于供应商,虽然仓库有物资的存在,但不体现在企业的存货账上,这也是一种零库存。

9、实施物资采购管理现代化。电力企业要广泛推广先进技术与先进管理手段在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运用,建立精干高效的物资采购管理机构,建立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履盖物资管理各环节,对物资定额、计划、合同管理、库存管理、帐目管理、统计报表以及设备材料的产、供、配送、采购、加工渠道、价格体系等物资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资料贮存与检索,不断提高物资采购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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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流程

依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医院采购管理规定,相关科室进行政府采购时要求先申请计划报请各主管院长批准,经采购委员会、财务部门审批,请示院长、书记同意后根据年采购计划分期分批报省政府采购办批准后,按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

(二)大力抓好规范化建设

相关科室都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能够建立积极有效的预防商业贿赂机制。树立防范自律意识,建立健全自律机制,严格执行集中采购制度,“廉洁、阳光、绿色”采购。增强廉洁自律是对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将廉洁自律与采购工作有机结合。

(三)专人管理采购项目档案资料

在采购项目合同档案管理上,相关科室设立专人管理。保证项目各项文档清晰、规范、完整保存。

(四)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采购行为,由医院采购委员会、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共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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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概述

2013年,国家局出台了《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对烟草行业的采购行为从采购范畴到采购计划,从采购实施到采购全过程监管,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2014年,是烟草行业全面推行精益管理的开局之年,精益管理已成为行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之行,成为企业能否实现转型升级的关键之举,其中,也对作为精益管理的重要一环——精益采购,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方向:烟草企业应以质量、价格、技术和服务为依据,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为切入点,建立健全物资采购保障体系,实施科学决策和有效控制,着力推进精准预测、精准采购与精准供应。因此,精准预测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编制采购计划,是企业开展采购工作流程的第一步,也是确保企业实现精益采购的关键一步。

二、福建中烟采购计划及实施的整体情况分析

1.采购计划管理组织运作模式。经过近年的实践与摸索,公司已基本建立省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省公司本级及所属企业宏观战略及计划、省公司管委会审定省公司本级及所属企业具体制度和实施方案、各级企业管办和其他业务部门负责落实细化的三级管理体制;建立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为流程核心,以《采购管理程序》为流程依据,以信息系统为流程载体的三大管控体系,确保了全省采购工作的有效运行。2.采购计划管理与过程管控。在计划管理方面,采购办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及其实施方案确定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实施采购计划。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对确实因为生产经营需要调整的项目,采购办及时组织调研,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分析评审,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在过程管控方面,采购办以全国烟草行业贯彻落实《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指导,严格执行行业、企业采购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环节关键节点的控制,重点做好招标文件评审、拦标价格设置、评标办法、评标标准、定标原则、评标过程管理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充分利用采购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按照采购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环节关键节点的控制,严格把关,严格落实“上一个环节没有通过不得进入下一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不断强化程序的硬约束作用,确保董事会和管委会会议各项决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无偏差、不走样。

三、采购计划管理中的差距

1.采购计划与投资计划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对于卷烟工业企业的发展而言,技术改造起着相当关键的推动作用。以福建卷烟工业系统为例,十年来,公司投资项目量多面广,投资量大,先后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和信息化投资近百亿元,技术装备、基础设施、科技研发和信息化水平得到了全面提升,因此,投资计划中的采购项目是公司年度采购计划中十分重要的部分。

1.1采购计划与投资计划编制范围不同。根据《烟草行业采购管理规定》要求,采购计划编制的范围为以合同方式取得的物资、工程(含信息化项目)和服务的所有采购项目,由各级公司的采购办进行编制汇总;投资计划编制的范围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整体改造、局部技改、生产设施、工艺设备、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动力设施、科学教育设施、后勤保障设施、烟叶仓储设施等)、信息化投资项目、多元化投资项目,不含建筑物的维护加固、设备的大修理等维护性工程及工器具、车辆、办公家具、计算机软硬件购置项目,由各级公司的投资管理部门进行编制汇总。

1.2采购计划与投资计划管理流程不同。投资项目管理流程为:投资项目按照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实行计划管理,各级公司在每年9月份启动投资计划编制工作,省公司的生产制造中心、信息中心于10月份对新增项目中与生产相关的项目、信息化项目进行职能评审,投资管理处11月初汇总、初审各单位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经总经理办公会、管委会、董事会审议后于12月上报国家局。国家局于次年2-3月份下达投资计划,投资管理处根据国家局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进行投资计划分解,经总经理办公会、管委会审议、董事会审批后下发投资计划。采购计划管理流程为:省公司于每年12月下发采购计划编制通知,各单位根据下一年度生产经营目标于次年1月份报送采购计划,采购办汇总、初审全省采购计划,并由财务、审计、法规、监察等职能部门进行集中评审后,经管委会审议、董事会审批后下发采购计划通知,全省采购计划方可生效实施。

1.3采购计划与投资计划信息传递相对滞后。由于全省的投资与采购计划,在计划的编制起点、审批的权限、编制的范围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基层企业投资管理部门与采购管理部门间对投资计划调整的沟通相对滞后,信息化平台尚未实现两个系统的关联,使得投资计划与采购计划目前无法实现实时的对接,无法在第一时间将审批后投资计划的调整情况及时传递到采购计划编制部门进行更新分解。

2.尚未建立采购计划进度跟踪与采购计划执行情况考评体系。采购绩效评估是指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全面反映和评估采购政策功能目标和经济有效性目标实现程序的过程。我司采购计划实行按年度编制,分月实施的原则;在年度中期可对采购计划进行半年调整,对下半年度拟新增、采购金额拟变更、采购方式拟变更及拟取消的项目在总计划盘子中进行相应调整。虽然在采购实施方案的审定中对采购进度安排一并进行了评审,但对是否完成及是否按进度完成并未考核,尚未建立一套符合公司特性的采购计划进度跟踪与执行情况的考评体系,缺乏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时间上的约束及奖惩激励措施。某些项目,尤其是货物及服务类项目,部分子公司或承办部门在项目实施中存在时间上的松散性和随意性,导致某一月份采购项目扎堆实施,某一月份采购项目零实施,或者到了年末才决定不予实施或结转至下年度实施,进度计划形同虚设,给采购办工作人员组织采购带来了不便,也为全省精益采购目标的实现和绩效的提升带来的阻碍。

3.采购计划管理信息化仍存在可提升空间。

3.1尚未建立采购绩效评估模块。对于采购计划执行环节的评估,最直接的标准便是采购计划执行的进度。目前省公司的采购管理信息化平台尚未建立绩效评估模块,未能直观、客观的来衡量各采购部门的采购目标是否达成,缺乏对子公司采购计划执行情况的实时比较与观测。

3.2尚未建立采购计划趋势预测模块。采购预测是指企业在商品采购市场上调查取得的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分析研究,并运用科学的方法来测算未来一定时期内商品或服务市场的供求及其变化趋势,从而为采购决策和制定采购计划提供科学的依据。通过信息化手段预测采购需求在公司的采购管理中尚属空白,若能借助信息化平台,对以往的采购信息进行整合,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发现市场供求变化和规律,对各子公司、各类采购的项目的需求趋势预测做到心中有数,将有助于提高采购计划编制的准确性,确保全省采购策略制定的合理性,从而提高采购计划编制精度,降低采购风险。

四、烟草工业企业采购计划管理的优化策略与方案

1.通过专案调整,实现采购计划与投资计划的有效对接。目前我司采购计划实行按年度编制,分月实施的原则,除个别零星应急调整的项目外,均在年度中期对全省的采购计划进行一次全盘的批量计划调整。在采购计划半年调整的现有模式上,针对投资计划下达后所带来的采购计划的增减情况,可在每年的11月份将由各级公司的投资、采购部门将投资与采购计划先行对接,于次年2-3月份投资计划下达后及时进行一次采购计划的专案调整。由各级公司的投资管理部门与采购部门共同牵头,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对采购年度计划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信息化投资项目的项目数,项目金额,调整理由等进行对接与核实,由下至上汇总,由省公司采购办向公司董事会统一申报专案调整计划;由各级公司采购部门及时在系统中进行分解、录入与维护,加快企业内部信息流的高效流动,以此实现投资计划与采购计划的无缝对接。

2.通过绩效评估,建立采购计划考评体系。

2.1对采购计划考核标准进行界定。将采购计划执行率纳入各部门绩效考核指标,合理设置审批环节。明确各节点业务办理和审批所需耗用的时间,测算出五种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从启动实施采购计划直至完成采购所有流程所需耗用的时间,以此作为采购计划进度考评的依据,促进各承办、职能部门提高工作效率。经公司董事会审定的采购项目执行计划,应于当年全部完成。对于招标采购项目执行情况以招标公告送为项目完成节点;对于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以商务文件发送至谈判对象为项目完成节点;对于已经完成招标所有程序但招标失败或流标的项目,视同完成。

2.2对采购计划进行进度分解。省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要严格按照制定的采购进度计划完成采购的各环节工作,如无法按进度计划完成的需向采购办提交书面说明进行进度调整。在编制采购计划时应注意:根据采购物资、工程或服务的规模和数量,具体的技术规范与规格,使用性能要求,对每批货物、服务或工程从准备到交货或结算需要多长时间做出安排。

2.3将采购计划执行率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于没有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完成计划实施也未进行进度调整的子公司或省公司相关部门(政策性因素或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可由省公司采购办通知企业管理处,企业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对责任部门绩效进行考评。

3.通过优化信息化平台,提高工作效率和改善作业流程。

3.1实现与投资系统的及时对接。每年在国家局下达投资计划后,由省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局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拟建项目自主审批权限额度进行明细分解后,各级公司投资部门便可同时在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录入维护,形成本年度准确的投资计划。通过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与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与关联,由项目实施部门在采购信息系统的计划管理模块上直接对数据进行更新,实现针对投资计划变更带来的采购计划变更的线上专案调整。

3.2实现绩效考评。采购绩效指标体系包括采购计划完成及时率、采购周期、采购从启动实施采购计划直至完成采购所有流程所需耗用的时间等。通过上述数据在系统中的体现,建立子公司或部门的绩效评估体系,与采购实施过程关联,在系统中动态、持续的进行评价,正确及时反馈考评结果。

3.3实现采购需求趋势预测。采购计划是对未来计划期内采购管理活动所做的预见性的安排和部署,以确定从组织外部采购哪些产品和服务,以最好的满足企业内部的需求,而采购量与采购计划金额提供的是代表采购支出情况的数字预报。为了使这些预测的数据体现出最大价值,采购管理系统中应当建立一个趋势预测模块,建立采购需求趋势模型。以系统中存储的现有历史数据资料为基础,通过指数平滑法等定量的分析方法进行横向与纵向的对比,结合卷烟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宣传促销计划,反映采购需求,市场行情的变化,形成采购计划编制的初步依据,为企业的采购决策提供支持。

五、结语

采购计划是在企业的战略目标框架之内提出的,应服务服从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只有趋于精准、科学、合理的采购预测与采购计划编制,才能从源头上推进采购实施的规范与高效,为实施精准采购、精准供应提供最基本的依据,杜绝采购中的各种资源的浪费,从而真正实现精益采购。

参考文献:

[1]孙丽.采购管理实操手册.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2.

[2]梁雪贤等.现代采购管理实务.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

[3]孙佩红,唐磊等.企业采购控制精细化管理全案.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2.

[4]李育蔚.采购人员标准化工作手册.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2.

[5]成毅.工厂采购精细化管理手册.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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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负责与客户签订采购购合同,督促合同正常如期的履行,并催讨所欠、退货或索赔款项。

4. 严把采购质量关,选择样品供领导审核定样,对购进物料均须附有质保书或当场(委托)检验。协助有关部门妥善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 负责办理物料验收、运输入库、清点交接等手续。

6. 收集一线商品供货信息,对公司采购策略、产品原料结构调整改进,对新产品开发提出参考意见。

7. 填写有关采购表格,提交采购分析和总结报告。

8. 做到以公司利益为重,不索取回扣,馈赠钱物上缴公司,遵守国家法律,不构成经济犯罪。

9. 完成采购部部长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1. 采购归酒店办公室管理。

2. 负责根据经营部门物品需求计划,编制与之相配套的采购计划,组织具体的实施,保证经营过程中的物资供应。

3. 认真贯彻执行酒店采购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努力提高自身采购业务水平。

4. 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采购供应计划指标,积极开拓货源市场。

5. 货(价)比三家,选择物美价平的物资材料,完成下达的降低采购成本的责任指标。

6. 将采购样品和供货商电话一起上交到酒店办公室,以备查验。

7. 负责与客户签订采购合同,督促合同正常如期的履行,并催讨所欠、退货或索赔款项。

8. 严把采购质量关,选择样品供领导审核定样,对购进物料均须附有质保书或当场(委托)检验。协助有关部门妥善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9. 负责办理物料验收、运输入库、清点交接等手续。

10. 收集一线商品供货信息,对酒店采购策略、产品原料结构调整改进,对新产品开发提出参考意见。

11. 根据采购数量的多少,由财务配备一定的备用金。

12. 做到以酒店利益为重,不索取回扣,馈赠钱物上缴酒店,遵守国家法律,不构成经济犯罪。

13. 完成酒店办公室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1、经常了解市场最新价格并呈报给采购主管。

2、根据采购申请单询价,做到货比三家,并上报采购主管。

3、依据批准后的有效申购单实施购买,同时完成各项临时性采购工作。

4、配合收货部对仪器、设备等物品的进货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物品负责调换退货。

5、主要了解有关物品、工程配件方面的供货来源情况,同时必须具备酒店所需物品种类品质、种类、用途及其它质量要求等方面知识。

6、与收货部门联系确认订购后到货情况,跟进售后服务。

7、应及时向采购主管报告有关采购工作中货品采购及采购中所发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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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镇)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全部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包括世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农业开发资金以及其他部门专项资金、支持和补助给企业用于采购的资金,以及各单位先由供应商垫资供货或建造后用财政性资金回购或支付的采购项目,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三)工程项目概算金额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工程项目概算金额达到招标限额标准,实行招标投标的,财政部门要明确除招标投标环节外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具体规定。

(四)货物和服务类采购。由县财政局根据每年省财政厅制定并公布的全省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并公布,要进一步优化集中采购品目结构,逐步将体现国家政策功能的项目和关系民生的项目纳入集中采购范围,进一步扩大集中采购的规模,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

(五)采购要根据《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以及县财政部门制定的《县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者规避政府采购。严禁以任何理由规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程序。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申报、审批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结合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实际,在加大政府采购监督力度的基础上,更加公平、高效的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我县政府采购申报、审批严格执行如下程序:

(一)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采购人按有关规定完成对采购项目方案和预算的的评审工作后,到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领取《县政府采购招标事项核准表》(附件1),根据要求进行填报,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核准采购预算。县财政局业务股室在核准采购预算后,在《县政府采购招标事项核准表》中财政业务归口股室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股室章。

3、核准采购招标事项。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核准采购方式、采购组织形式,采购信息媒体等相关事项,报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和局长签字审批。

4、县政府审批。在完成上述核准和审批流程后,采购单位将《县政府采购招标事项核准表》报县政府分管财政领导批示。

5、县纪委监察局备案。采购项目在获得县政府分管财政领导批准后,将《县府采购招标事项核准表》报县监察局,按要求完成项目备案工作。一百万元以上项目,同时完成重大项目报告工作。

6、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在核准的事项范围内,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完成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等工作,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等工作后报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不含五十万元)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采购在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领取《县政府采购招标事项核准表》(附件2),根据要求进行填报,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核准采购预算。县财政局业务股室在核准采购预算后,在《县政府采购招标事项核准表》中财政业务归口股室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股室章。

3、核准采购招标事项。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核准采购方式、采购组织形式,采购信息媒体等相关事项,报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审批。

4、县纪委监察局备案。采购项目在获得县政府分管财政领导批准后,将《县府采购招标事项核准表》报县纪委纠风室,按要求完成项目备案工作。

5、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在核准的事项范围内,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完成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等工作,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等工作后报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二十万元以下采购项目。

按现行的审批程序不变,即:使用《县政府采购申报表》(附件3),由采购人申报,财政业务归口股室核准采购预算,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准采购方式和审核采购价格。

三、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开标、评标地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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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企业由于长期以来形成旧采购模式突然被刷新,在采购工作管理中,存在问题有:1.采购管理制度不具体,缺乏各种采购方式实施细则;2.采购过程管理不够强,采购过程离规范化、标准化有一定差距;3.各专业采购职责分配不一致,使专业间采购水平参差不齐;4.采购管理缺乏持续改进的常态机制。以上不利因素影响了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益,使企业采购节资率较低。如何尽快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益,把国家有限资金用得尽善尽美,与精益化管理思想理念不谋而合。

二、实施采购精益化管理的内涵和做法

精益化管理是使用于现代企业的组织管理方式,“精益”就是要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产出,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满意的效果。这种方式是以整体优化方式,科学、合理地组织过程管理中各要素,消除无效劳动,以人为中心,以简化为手段,以尽善尽美为最终目标。因此在采购创新管理中推行精益化管理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具体做法如下:

(一)建立一整套严密的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是实施采购精益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实施任何一种管理模式,没有一整套严密的规章制度是不可设想的,任何一个程序没有严格按规定去做,都不可能达到最终的目的。因此,企业采购管理部门要依据上级招标采购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竞争性谈判实施细则》、《询价采购实施细则》等采购管理制度,使所有采购方式都有制度可依,且在制度上形成闭环管理。

(二)加强过程管理,建立一套模版化的采购程序是实施采购精益化管理的关键。根据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一套合法高质量的采购程序首先要制订科学、合理的采购方案;然后要编制严密的技术规范书和商务文件;在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后,召开采购会议;在提供符合要求的采购评审报告后,领导小组再召开确定供应商会议,最终依据中标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与供应商完成合同签订,将整个采购过程记录整理归档后整个采购过程才算结束。而这整个过程的每一步又有很具体的要求。因此要真正达到廉洁高效的采购目的,采购过程的每一道程序都非常重要。为了达到精益化管理,企业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科学、合理地规划采购过程,对每道程序制订模版式的要求和记录,对采购会议要制订会议议程;对采购归档资料的封面和目录要统一模版。企业的采购程序标准化要达到任何人按照采购模版,都可以实施一次合法高效的采购的程度。

(三)统一分配职责,明确分工,使采购资源最优化,为采购精益化管理提供保障机制。由于受长期固有采购模式影响,企业各专业采购水平参差不齐,给采购管理带来很大难度。要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各专业各自为政的固有采购模式,重新分配职责,充分利用各项目单位技术优势、物资企业采购人力和场地资源优势,形成各项目单位负责、物资企业组织的统一采购模式,实现采购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简化管理,消除无效劳动,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

(四)把PDCA循环改进的ISO9000质量管理理念融入到精益化管理中是采购精益化管理高效运转的催化剂。在企业采购精益化管理中,要认真融入PDCA循环改进方法,首先以强化采购计划管理为切入点,每月及早了解采购需求,按时编制采购计划,统筹安排采购,抓好采购计划落实。在采购计划的执行过程中注重过程管理,建立一套法制化、程序化、标准化的采购模板。为检验采购工作的开展情况,将“加强采购管理”纳入企业绩效考核关键指标,每季度接受企业绩效考核。实施每月采购例会制度,对当月采购工作总结,找出问题,制订改进措施,使企业采购管理水平在循环改进中不断迈向新台阶。

(五)做好采购配套管理,为采购精益化管理夯实基础

1.建立完善的供应商评价机制,开展供应商评价活动。切实做好供应商资质业绩的审核和评估,有针对性地供应商进行考察,建立企业供应商库。分产品、分类别开展供应商评价活动,将企业信誉好、履约好、产品质量好、售后服务好、运行成本低的优秀供应商评选出来,为企业采购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2.优化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评标(评审)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采购质量和效果。企业在评标专家管理方面:一要注重提高评标专家业务水平,分批组织评标专家按时参加培训;二要加强评标专家管理,每次评标结束,由监督组对评标专家的表现进行评价,年终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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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197.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0-000-01

最近几年,随着医院的不断发展,其涉及的业务种类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而与之对应的仓储物质采购的数量和种类也在不断增加。在这种形势下,怎样才能在保证临床物资正常使用的基础上降低库存,实现医院资金的最大化利用已经成为医院采购部门研究的重大问题,因此如何研究如何科学、有效地开展医院采购管理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一、医院采购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由于医院在医药市场中占有买方市场的绝对优势,再加上其处于医疗物资销售的主动地位,导致其采购伴有较大的风险,进而导致采购管理上存在缺陷,当前医院采购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采购部门多,缺乏统一管理部门

由于医院的各项运营活动会涉及医院的各个部门和岗位,者就决定了其所需的物资种类较多、数目较大,例如: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办公用品等主要是由各个分管部门自行采购的,由于缺乏建立一个统一的管理部门导致在采购中经常出现权限不清的现象,进而增加了管理协调的难度[1]。

(二)缺乏规范的采购程序

虽然当前政府已经将医院绝大部分药品、医疗设备等采购项目纳入了集中采购的范围,但是依然还有很大一部分物质是由医院自行采购的,由于缺乏的采购程序和医院涉及的种类多、价格不一、采购部门多等经常导出现多头采购、采购价格不一等现象,采购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三)缺乏具体的采购计划

从医院采购工作来看,由于使用物资的科室较多,使用物质种类繁杂,通常是根据科室的需要来进行采购,由于没有制定详细的此案够计划导致采购时盲目性和随意性,进而导致采购回来的东西可能被闲置,造成资源的浪费。

(四)缺乏对采购环节的监管

正是鉴于医院缺乏统一的管理部门,各个部门实施自主采购,再加上医院缺乏对各个部门采购行为的监管无法实现对采购行为控制和约束,导致物资采购混乱、价格跟市场行情不符、实物和票据不符等现象,容易被一些不法分析留有利用职务钻空子的机会,甚至还出现了商业犯罪等严重行为。

(五)采购前缺乏论证

从医院采购来看,在个别物资采购之前缺乏充分论证,采购之前没有根据实际库存进行采购,导致采购的物资积压,例如:有些医疗设备的价格较高,在采购之前缺乏论证,在购进后却因为各方面的因素不能得到有效使用,造成资源的浪费。

二、加强医院采购管理的对策

(一)成立集中采购部门

针对当前医院采购采购部门多,管理难度大的现象,笔者认为医院可以成立集中采购的部门,实现对物资采购的统筹管理,例如:可以成立由医院院长为首的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并在该领导组下设立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项目筛选小组、采购调研小组以及采购审计组四个部门,并明确规定每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另外,医院集中采购部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医院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方案》、《医院应急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医院我自采购管理办法》等等实现对物资采购的规范,进而提高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

(二)规范采购流程

医院在物资采购时,必须要根据相应程序进行,严禁个人私自进货的现象。另外仓库的保管人员应该根据具体物资的使用量、需求制定出采购计划,并将其上交给采购部主任,最后交于院长审批。在采购物资入库之前,采购人员应该到现场配合库房管理员核定物资的数量、种类以及质量,把好物资入库检验关。另外,医院还应该随机抽查库房物资的规格、包装以及价格是否跟账目一致,针对月结的采购要落实好单据的签收工作,对于一次性医用耗材在入库前要检查其是否具有批准文号、生产批号以及质检报告[2]。

(三)开展市场调研

医院可以成立专门针对采购的调研小组,调研小组在采购前开展调研工作,通过对供应商进行评估最后选定几家作为长期的供应商进行合作。采购人员对于每一批供应商的报价应参照价格审核员的市场调查信息进行审核,对该修改的地方加以修改,审核完毕的价格才是最终的结算价格。

(四)强化物资采购人员教育

医院应该加强物资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从而帮助其养成遵纪守法的工作作风和诚实守信、敬业奉献的职业道德,例如:医院可以组织采购人员参与物资采购的相关培训或者讨论活动,实现对其在职培训。除此之外,还应该进一步强化采购人员的法制观念,进而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五)建立采购规章制度,加强对采购监督管理

医院要向加强自身对采购工作的管理,必然少不了一套与之相关的规章制度作保障,从而切实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其中主要包括建立纪检监察管理制度、物品供应管理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等等。除此之外,还应该强化医院的内部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通过制定出对应的科学、规范的采购程序来防止的行为。例如:医院可以针对采购管理工作成立综合采购委员会,成员主要由相关职工代表、职能科室以及领导组成,主要是负责医院采购的相关工作。

(六)严格把好物资质量关口

一是针对医院一些成本比较高的微机耗材,应该采用维护或者更换配件的方式,从而实现对其的最大化利用,减少不必要的支出,降低成本;二是在充分保证采购物资质量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尽可能选择市场上价格更优惠或者性价比更高的品牌物资;三是采购人员在每完成一批采购任务时,应该对原始的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每个月进行一次小结,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呈给主管部门或者院长。四是争取扩大物资供应商筛选的范围以及供货的渠道,通过建立针对供应商的评价标准和激励制度,从而选取最佳的企业进行采购。

三、总结

综上所述,医院的物资采购工作为一项综合性较强的管理活动,在医院的各项管理中发挥着监督和控制的重要作用,虽然当前医院在采购管理上还存在各种问题,但是笔者相信只要医院后勤部门积极探索出有效的应对措施,就能够帮助医院积极应对医疗市场的竞争,促进自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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