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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7-0185-02
0 引言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筑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规定为建筑施工工程优先受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回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上述《合同法》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合同法》和司法解释共同构筑了建筑工程优先受偿制度的法律体系,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我国建筑市场上承包单位被大量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但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的内容并不能完全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优先受偿纠纷。[1]实践中的优先受偿权纠纷还有多种表现形式。
1 同一建筑工程中多个建筑工程价款有限受偿权竞合纠纷
一个建筑工程的完整构成涉及到基础工程、主体工程、消防工程、强、弱电工程、给排水工程、装饰工程等,通常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并不具有施工基础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的相应资质,因此,这些分项工程必须分包给其他具有独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由此便产生一个建筑工程存在多家施工单位,多家施工单位对同一建筑工程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竞合的问题,如何实现同一工程中主张多个工程款优先受偿的问题,实践和理论上有不同的处理原则。[2]
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关通常不对主张的优先受偿权做性质上的认定,而是根据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时间确定优先权的先后顺序。这种做法一方面是由于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处理优先权纠纷的过程中,完全处于被动地位,无法对建筑工程中潜在、未主张的建筑工程款进行审查核实;另一方面,审理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纠纷的机关可能是法院或仲裁机关,法院的审理原则是公开审判,而仲裁委的仲裁方式是不公开的,不同的审批机关和不同的审判仲裁方式导致处理同一建筑工程中存在的多个工程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时候,更多的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根据主张优先权的先后顺序处理同一工程中的优先受偿权。
笔者认为,按主张权利的时间确定优先的顺序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解决纠纷。首先,优先受偿工程款的分割是在建筑单位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拍卖、变卖建筑工程的所得价款用于优先支付工程款。拍卖、变卖的所得数额是固定的,并且要低于市场价格,在拍卖的工程总价款固定的情况下,如果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势必造成后主张的某些分包工程款无法得到受偿。激化社会矛盾。其次,各个分包队伍所主张的债权本身是平等的,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权是工程款优先于建筑工程上其他债权、担保物权的优先权,但分包项目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之间是平等的,在这种情况下,笔者更倾向于按照各分包工程款在整个建筑工程项目中所占的份额,按比例对拍卖、变卖工程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 工程竣工对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影响
对于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必须满足工程竣工的条件,《批复》第4条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竣工之日或者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就字面意思而言,该解释规定了行使优先权期间要以工程竣工作为主张优先权的先决条件。这一规定与相关的法律规定冲突,违背制度设立的本意不利于施工单位工程款优先权的实现。首先,“工程竣工”是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单位无法单方面完成。因此,将工程竣工作为行使优先权的条件,客观上在相当大的范围里排除了施工单位对优先权的行使。实践当中对“工程竣工”一般有两种认识,一种为竣工交付使用,另一种则为竣工验收合格。但是无论哪一种“工程竣工”都不能由施工单位单方面达成,都需要建设单位的积极推动,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已经发生纠纷的情况下,以“工程竣工”作为施工单位行使优先权的条件,意味着以建设单位的积极配合作为前提条件,最终结果是限制了优先权的行使。其次,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工程竣工”做出明确的定义,“工程竣工”是指对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还是仅仅是对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施工单位的施工项目的竣工,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拖欠工程款可能发生在合同履行的各个环节之中,应以主张优先权的权利人的施工范围的竣工作为“工程竣工”的标准,而不应以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作为“工程竣工”的标准。再次,在施工单位已经与发包人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往往会导致工程停工或“烂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批复》的规定等到“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再主张拍卖变卖工程,优先受偿工程款则显然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工程款优先受偿制度实质上已经落空。
3 施工单位优先权与商品房买受人冲突纠纷
《批复》对施工单位工程款优先抵押权与其他债权的规定中,优先权排在全部或大部分支付商品房买卖价款的买受人之后,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或许持此观点:“相对于作为个体的消费者而言,承包人作为一种经营组织,有更多的措施和手段判断、分析和控制交易风险,更有能力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比较承包人利益与消费者利益,消费者的利益属于生存利益,应当优先,承包人的利益属于经营利益,应当退居其次”。[1]笔者认同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防止出现更多纠纷甚至出现因买受人利益无法保护而出现的,但《批复》中的该项规定确实使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制度的运行大打折扣,甚至为优先权被做空埋下制度的隐患。
我国实行商品房预售制度,商品房预售的时间都是在工程竣工之前,大量商品房在工程竣工具备优先权的行使条件之前就已经销售完毕,到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实际上已经处于没有商品房或没有足够商品房进行拍卖、变卖实现优先权的处境。但是,在实务中并没有对“消费者”和“买受人”的概念进行区分,买受人的购买目的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而且多数买受人都会采取向银行贷款支付开发商房屋价款,而将房屋抵押给银行的做法,这就使实践中非常容易出现利用买受人的优势地位,将施工单位优先权做空的情形。在广州就曾出现过相关案例,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多次追索工程款无果后称将采取诉讼手段以实现法定优先权。就在承包人前一个月,发包人突将该工程共计46套商品房预售给一家关联公司,并办理了预售登记。随后,承包人至法院要求发包人偿还拖欠工程款8000万元获得胜诉,但此时该商品房已由该关联企业继续转让给众多小买家且已大量入住。承包人根本无从行使其优先受偿权。[3]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纠纷作为普通民商事合同纠纷的一种,只不过因其复杂性和纠纷的普遍性才使得我们如此的关注。杜绝这些纠纷需要诚信的社会风气、完善的法制以及深刻理解和尊重合同权利义务的建筑企业的努力。因此,防范化解建筑施工纠纷不仅需要建筑企业、政府的努力,更需要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刘坚,刘斐然.关于建筑工程价款有限受偿权适用的若干问题探究[J].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2012(6).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前言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促使我国建筑行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建筑工程相继建成,这些建筑工程在改善了我国基础设施条件的同时,也存在很多的安全问题。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时常会出现一些安全事故,这不但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更严重的甚至会造成人员伤亡。基于此种情况,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的办法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尽量降低由于安全管理方面造成了损失和伤亡。
1建筑工程的特点
众所周知,建筑工程都是在户外进行施工的,由于其是在露天进行作业的,所以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外界条件和自然环境的影响;通常一项工程施工都需要较长的时间,这也会增加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建筑工程所涉及的专业比较多,而且有些专业是相互交叉的;在建筑工程的施工中,人员流动性比较强,给安全管理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同时也埋下了安全隐患。
2造成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问题的原因
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出现施工安全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有人为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也有管理上的因素。下面将对主要的原因进行分析:第一,人为原因,所有的施工活动都是离不开人的,所以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安全问题和人之间是有直接关系的,有些施工人员由于不具备相关专业防护知识,在施工中出现失误,而有些施工人员已经具备相关的安全防护知识,但是由于自己在施工中没有按照相关的规范进行操作而出现了失误,造成了安全事故;第二,由于建筑工程量大,会涉及到很多的材料,而且材料是非常复杂的,比如很多大型机械设备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故障时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理,就很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还有一些易燃易爆的材料,在施工现场如果没有进行合理的管理,也很容易导致火灾的发生;第三,管理原因,由于没有对施工人员和材料进行有效的管理,进而给施工的安全带来影响。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管理人员应根据所制定的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安全责任,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这样才能保证安全施工。
3当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落后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施工人员多数都是来自农村的农民工,他们安全意识淡薄,在施工的过程中,由于对某些施工规范没有做到真正了解,造成操作不当,而相关部门并没有对其引起足够的重视,进而导致安全隐患出现。
3.2安全生产制度不够完善且没有真正落实
企业法人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要对安全管理给予充分的重视。但在实际中,有些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只重生产,而忽视了安全,总是存在侥幸的心里,没有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没有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的制定了也没有落实,只是形式上的。
3.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
很多企业在施工中不愿意把精力投入到安全方面,导致在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备不齐全。有的安全防范设备过于陈旧,加上施工人员自我防护意识不高,时常出现违章施工,殊不知他们处在危险的施工环境中。有些企业为了在投标中充分显现出自己的优势,在一些地方创办文明工地,忽略了别的工地的安全投入,甚至连最基本的安全防护设施都没有。有些施工企业为了中标,拼命压低工程造价,在中标以后资金不到位,就更谈不上安全支出了。
3.4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缺位
一些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缺位,监管不到位,也有一些行业垄断部门的建设工程,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管加以排斥,这在很大程度上滋生了安全隐患的发生。
4强化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方法
4.1落实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制
岗位安全责任制就是将具体施工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落实到具体的管理部门以及管理人员身上,进而加强安全管理。首先,工程项目经理作为建筑工程的直接负责人,因此对安全管理有着直接的责任,这就要求他们在施工现场要完全担负起自己的岗位职责,他们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实施安全、施工制度、对安全责任制度的考核以及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费用等;其次,施工现场的负责人主要的任务就是对施工现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监督和审查,同时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处理;再次,每一个工程项目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配置必要的安全监督人员,他们的主要任务就是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保护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还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起草和编制;最后,对于一些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比如塔吊和起重机的司机等,都应持证上岗并实行个人负责制以保证安全施工。
4.2做好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建筑项目通常比较繁多,尤其是最近几年,建筑业发展极为迅速,这就需要大量的施工人员,同时建筑工程所涉及的面比较广,施工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很多施工人员都是来自农村的农民工,他们相关方面的知识薄弱,很容易出现安全事故。基于此种情况,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对此给予充分的重视,加强对他们的安全生产技术的教育培训。同时政府应制定农民工进入行业的准入制度,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严禁进入施工现场。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的要求,对所有的施工人员进行专业技术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培训,使他们具有最基本的安全防范意识,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施工,以免出现违章操作,进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4.3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安监人员应采取多种形式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比如专业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以及有针对性检查等。由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比较复杂,而且涉及到多个专业,有时候安全工作很容易被忽视,虽然对安全规章制度进行了培训,但是由于施工持续时间比较长,施工人员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一些细小的疏忽是在所难免的,这就需要安检人员负起责任,时刻提醒他们安全生产。在进行安全检查的时候最好结合一些紧急事故演练,这样可以使得他们掌握一些自我保护的方法,做好防范和应对的准备,尤其是在一些高危作业中,这对预防事故的发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5结束语
综上所述,基于建筑工程的特点,很多因素都会给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带来影响,所以在施工的过程中,管理人员应采取先进的方法,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将安全事故带来的损失降低,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石德明,潘学强.浅谈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J].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4).
[2]林涛.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措施[J].中华民居:学术刊.2011(9).
[3]韩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与措施探讨[J].魅力中国.2011(11).
中图分类号: TU714 文献标识码: A
1.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及职责
1.1 生产计划部门的职责
生产计划部门在编制年度和季度的生产计划时,必须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组织均衡生产,要做到保障安全工作与生产任务协调一致。把改善劳动条件和预防伤亡事故等项目纳入到生产计划之中去,并要优先安排。在检查生产计划实施的情况时,要检查安全措施项目的执行情况,对施工中重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要纳入计划,列为正式工序并给予时间保证。要坚持按合理施工的顺序组织进行生产和施工。如果生产任务与安全保障之间发生了矛盾,要优先解决安全工作的实施。
1.2 项目技术部门的责任
项目技术部门要对项目工程中的安全生产担负技术方面的责任。要结合项目工程的工程特点,在主持制定技术措施和计划以及季节性的施工方案时,也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加以监督和执行。项目技术部门要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的工艺和要求,预防施工中因工艺实施可能造成的事故。此外也要参加和研究出现过事故问题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提出防范的措施和意见,并应用到具体的职工之中。
1.3 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安全责任
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要组织企业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不安全生产问题。公司经理要掌握企业的安全生产动态,并对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此外也要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制定奖罚的办法,并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领导要支持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好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和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预防事故的发生。
1.4 安全部门责任
安全部门要积极贯彻和各项安全和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活动和检查。安全部门也要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性教育,开展危险预知教育活动,建立定期的安全生产的检查活动,同时要组织职工参加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也要对安全技术、文明施工和施工方案进行会审,掌握工程施工信息,预测施工中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加以防范。此外安全部门要参加各项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验收并提出具体的意见,参加各类特殊手架的安装验收,及时发现问题,加以解决和落实。
2.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缺乏有效的安全运行机制。
2.2 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党和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但已有的法规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贯彻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另外,有的配套法规、规范制定相对滞后、更新不及时;监督检查体系不完善,人员数量和素质与其所承担的任务不相适应。
2.3对经济发展中新出现的安全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程度和应对能力,不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2.4 安全专业人才严重缺乏, 待遇也相对较低。
这种情况严重阻碍了安全工作科学有序的开展,同时没有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安全管理工作只能在低水平徘徊,这将不利于我国安全事业的发展。
2.5安全教育培训不严格, 特别是对农民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是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有些单位不是缺少必须的安全认证、安全培训,就是应付差事走形式,甚至花钱买证的现象也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安全教育培训不严格是导致“人失误”等各种不安全行为的主要原因。另外,一些单位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几乎是空白,加之文化水平低、安全技能差,如不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他们往往是各种伤亡事故的受害者。
2.6 事故处理不够及时,不够得力,落实效果差。
一年四季,组织的各项安全检查不少,发现的事故隐患挺多,会上强调了,通报上提到了,就是谁也没有真正去整改、去落实。出现事故,首先想到的是处理直接责任人,达不到事故反面教材的作用与目的。
2.7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的现象仍普遍存在。
在安全经济学上,预防性的“投入产出比”高于事故整改的“产出比”。研究成果显示,安全保障措施的预防性投入效果与事后整改效果的关系是1∶5。这一安全经济的基本规律是指导安全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近年来不断发生的群死群伤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而引起的。
3.防范措施
3.1 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监管体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坚持安全工作的法制原则。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基础工作,形成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使安全工作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在完善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同时,还要加快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信息、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六大体系,以形成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有力支撑和有效保障。
3.2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提高全员安全素质。采取多种形式,按照多培训、多学习、多实践的“三多”安全学习法,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特别要加强对“两法、两条例和一决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强化对部颁标准等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细则的学习、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活动的安排、部署。同时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并有计划地从院校招录一批安全管理专业毕业生充实到安全生产管理岗位。
3.3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倡导依照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进行现场管理,努力创建省级文明工地,并制定科学、合理、经济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创优措施。企业要逐步实施由过去的告知性安全检查转为随机性检查、抽查、巡查,避免突击整改、增大投入、掩盖问题,必要时应采取旁站式监督。
3.4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加速安全专业人才的培养。要不断加大设备更新、安全设施维护、劳动者个人防护资金的投入,为生产中的关键安全设施配备足够的安全保障系统,争取从根本上改变安全工作的被动局面。在进行新建、改扩建工程中要认真坚持“三同时”、“五同时”原则,确保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要大力培养安全人才,壮大安全技术队伍和丰富人才贮备, 并提高其工作待遇。
3.5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系统》软件的开发,能有效地促进施工安全管理,应在施工中普遍应用。在施工项目推行安全管理程序化,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即每日安全晨会班前活动(进行危害辨识)开工前检查(查作业环境、查设备状况)每日检查(指导监督)安全协调会议收工清理收工后检查。通过程序化管理,强化全员参与,加强互相沟通,发扬团队精神,提高安全意识,促进班组的安全检查与危险控制。
3.6理顺企业安全工程学科的学术地位,积极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和企业评价工作。据权威媒体报道,国家有关机构拟打算将安全学科从原来的二级升为一级,并将“安全工程与技术”更改为“安全科学与技术”。这一变革将提高安全科学的知识含量、适用范围、技术水平并进一步规范化,势必会加快我国与国际先进安全科学技术和管理工作的接轨工作。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人员、建筑材料、建筑物以及作业环境的相关安全管理和控制,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交错,给其管理工作造成了极高的难度和挑战。随着社会时代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社会媒体和大众对建筑施工的安全情况越来越关注,也给新时期的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本文就我国目前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并研究和提出相应的强化措施,以期更好的提高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性,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1、 施工人员缺乏有效的自我防护意识
在有些建筑工程施工中,施工人员大多数是施工企业随时随地招收的,而且多为农民工。由于施工人员多来自农村,其受教育的水平普遍较低,缺乏相应的自我防护意识和安全意识,其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不高,这就使得施工人员在建筑施工作业中,特别是高层建筑施工项目中,不能充分、有效的对自身进行安全防护,造成安全事故的多发。
2、 缺乏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目前,在我国的建筑工程施工行业中,有些施工单位虽然也制定了施工管理制度,但在其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和规范还仍不完善,缺乏完整的专业的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由于安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安全员在进行管理工作时没有相应的制度依据,进而造成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得不到有效的开展和落实,导致安全专职人员的设立形同虚设,给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
3、 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管理基础
由于施工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意识不足,造成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具体体现在:
1)施工中的安全防护用具、防护技术、机械设备等较发达国家落后很多,其施工安全的工业化、定型化、标准化程度低。
2)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普遍偏低。
3)对建筑安全的技术研究工作薄弱,安全科技的成果应用滞后,缺乏能够有效的解决建筑施工安全问题的关键性技术。
4、 缺乏有效的安全监管
造成建筑施工中事故多发原因的其中之一就是监理单位及人员没有严格、认真的进行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理。有些监理单位及人员对工程安全监理的认识不足,在安全监理的工作过程中态度散漫、消极,不能积极、主动、有效的对建筑作业工程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再加上对安全管理相关配套设施的投入不足,造成安全监理的不到位。
二、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和控制的措施
针对上述文章中提到的在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施工单位在实际的现场管理中可以采取下面几个方面的措施来提高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效果,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1、 加强安全施工的意识,树立人本思想的安全施工理念
施工单位要加强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意识,将安全生产意识贯穿到整个建筑项目施工的各个环节中去。同时,还要树立人本思想的安全施工管理理念,在施工过程中牢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加强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同建设单位、相关政府主管单位在施工安全上统一思想,相互协作,始终把安全施工作为建筑施工建设中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牢固树立施工安全无小事的思想,重点关注和管理建筑施工中安全方面的情况,避免和降低施工现场发生大的安全事故率,从而降低施工单位因安全事故造成的在经济上的损失,维护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社会形象。
2、 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体系
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及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施工的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建筑施工的相关安全管理体系。具体措施内容如下:
1) 建立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三位一体的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2)建立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制度。施工单位要根据具体的建筑施工情况,明确施工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各个人员的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实行施工安全责任制,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
3)建立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技术能力和水平,建立本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设施等等。
4)建立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理制度。施工单位要联合监理单位,制定和建立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理制度,对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工作要进行严格的业绩考核和评审。监理单位要规范监理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行为,并将其作为注册或年检的数据依据。
5)建立建筑施工现场的工伤事故报告制度。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报告,建立工伤事故报告制度,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事故档案的管理制度。
3、加大对施工安全设备设施的投入
施工单位要加大在施工安全上的资金投入和设备投入。通过购进先进的安全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提高建筑施工的安全系数。同时,还要及时的更换落后、过时的安全设备,对损坏的安全设备设施进行及时、全面的维修和养护,以保证安全施工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工作状态。
4、加强对高新技术成果的运用
施工单位要紧跟时代变化,加强对当前安全施工高新技术成果的引进和利用。目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建筑工程尤其是高层建筑的施工作业中关于安全生产的高新技术成果也越来越多,其施工设备设施的自动化、机械化、现代化程度也日益提高。这就要求施工单位要积极地了解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施工技术和设备,积极的将安全施工业界中的高新技术产品运用到实际的施工作业中去,以用来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系数,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5、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素质培训
由于我国目前大多数的建筑工程的施工人员是来自于农民工,他们的文化层次和受教育水平普遍偏低。再加上安全意识淡薄,流动性大等特点,给建筑施工作业带来了很多的安全隐患。因此,施工单位要组织专门的人员定期的为这些农民工进行安全施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他们在施工作业中的安全意识,增强他们的自身防护能力和业务素质水平,打造一支安全意识强、业务素质高、综合能力强的现代化的施工人才队伍。
结语:
施工安全是保障建筑施工安全质量和人员生命安全的基础,它直接关系着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工程施工的质量水平以及社会的治安稳定。因此,施工单位要深入的了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并积极的研究实施相应的解决措施,以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可靠,从而更好的促进和推动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安全、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 江云林,孙育红.浅谈如何加强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J]. 现代职业安全,2009(04)
[2] 郭小磊. 简析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J]. 商情(教育经济研究),2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