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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公房以租赁契约标明的使用性质为准;私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核定的营业场所为准。
二、拆除共有住宅房屋(以房屋共有执照为准),其共有人在拆迁范围内的住房可以独立使用,并在此长期居住,单独立户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房屋作用权人给予补偿;其共有人不在拆迁范围内长期居住,或者其住房不能独立使用,或者没有单独立户的,只给予所有权补偿。
三、《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市房地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1条关于对长期居住自建房居民补偿的规定的适用条件为:
(一)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
(三)单独立户;
(四)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拆迁范围内无正式住房;
(五)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市政府确定的市政府建设重点工程的房屋拆迁,本市别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在此没有常住户口,其原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计算使用权补偿款(不增加25平方米附属面积),对超过60平方米之外的部分按照拆迁价格的20%给予补偿。
五、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虽然在此有常住户口,而且独立分户,但是没有长期居住,在其他地方另有住房的,计算使用权补偿款时不予增加25平方米附属面积。
六、拆除公有成套住宅房屋,其厨房、卫生间等由两户以上合用的,仍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其原建筑面积按照被拆迁人居住的卧室的建筑面积加上该套房屋的厨房、卫生间等附属建筑面积计算;但是其厨房,卫生间等附属建筑面积超过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附属建筑面积。
一、关于设定抵押房地产的范围
1.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只要其所有权合法,均可设定抵押。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在抵押范围内,其土地不予评估。
2.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的房屋,不能设定抵押。
3.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的非住宅房屋,不能设定抵押。但租赁双方修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后,该房屋可以抵押。
4.《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是指房屋的用途为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包括出租用于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屋。
5.危险房屋符合《办法》规定的,可设定抵押。
二、关于办理抵押登记时提交的文件
1.《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抵押登记,应提交五种文件。市房地产管理局京房产籍字(1994)239号文件规定当事人还应提交相关的六种文件。当事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须按其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全部文件。
2.抵押贷款合同是抵押合同的一种。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时,可提交抵押贷款合同作为登记文件,登记部门只对合同中涉及有关房地产抵押的部分进行审核。
3.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无论其保险单是否连带其他房地产,均应向登记部门提供其保险的全部单据。
4.新建商品房、外销商品房明确规定价格,并签定购销合同的,不必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5.《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两种“告之”,当事人须以书面通知形式告之。在抵押登记时,当事人应提交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文件。
6.《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抵押人进行二次或二次以上抵押时,须提交前面所有的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文件。
7.《办法》第八条规定到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备案。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时,应提交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的书面证明。
8.有自主权的企业以其房地产作抵押时,不必提交上一级机关批准的文件。
9.对当事人提交的抵押登记有关文件的复印件,登记部门应与正本核对无误后,方可收件。
三、关于登记日期
1.登记日期为登记部门收到全部登记文件之日,也是抵押行为的生效日期。
2.《办法》生效前抵押合同到期,抵押人能够按期偿还债务的,不再补办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未到期的,均须补办登记。
四、关于抵押当事人及其行为
1.抵押权人,一般是指银行及金融机构。
作为一般债务的担保,也可以以房地产抵押担保,但必须是债务在先,抵押行为在后。
个人以其所有的房产进行抵押,其抵押合同必须写明“发生纠纷申请人民法院解决”条款,方可办理抵押登记。
2.抵押率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3.《办法》关于第十九条与第二十二条的关系。第十九条的合同变更是指抵押当事人双方对抵押合同内容的变更,这种行为,应自变更之日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是指抵押合同当事人的变更,即合同主体变更,当事人应重新签定合同、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4.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共有人和承租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同时存在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先于承租人。
5.抵押终止后,对该房地产再设定抵押的,应重新签定抵押合同,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内,分期支付贷款的,支付方式双方自行设定,不再重新登记。
6.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地产他项权利执照》后,不得扣押抵押人的房地产权证。
7.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设定抵押的房屋,处分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为保证我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理上市出售手续的程序
(一)凡申请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要持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询意见表》。
(二)自当事人将上述证件及填好的表格递交到交易管理部门之日起,交易管理部门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经批准上市出售的房屋达成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须持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卖方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交易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出售的书面决定。买方须提交本市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外省市个人还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购房证明。
(四)交易管理部门自收齐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人员须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含对申报的买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届时正常市场价格水平的,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的评估)、按《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99)京房改办字130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1999)1201号〕的规定,计收有关税、费、收益等工作,完成立契过户手续。
(五)交易管理部门对于缴纳的分成或超标收益,要按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开具单据并记帐,城近郊八区的交易管理部门收缴的收益应按月度统一上缴市局计财处;其余区县按本区县的规定办理。税费收缴手续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六)各区县交易管理部门完成立契过户手续后要及时将相关材料(评估材料除外)输入联网的电脑,并报送到市局信息中枢。
(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买方须持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复印件到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属于该栋楼房内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出售的,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属于上述同一楼房内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时,只须开具《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
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只须开具注明土地转让字样和原出让合同编号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
买方办理上述手续时应按房屋买卖的成交价的3%交付土地出让金。
(八)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要按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开具单据并记帐。城近郊八区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月度统一上交市局计财处,其余区县按本区县的规定办理。
(九)买方办完上述手续后,持立契过户、土地出让金已缴纳的证明等文件及规定的其他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权属登记部门申办房屋所有权证。
权属登记部门收齐上述证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应于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登记、发证手续。权属登记部门可不再进行房屋测绘和现场勘察,但须在房屋所有权证的附记栏中注明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和土地使用年期并加盖印章。
二、关于土地出让年期的确定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从该栋楼房的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让年期,即以根据房屋建筑结构确定的土地最高使用年限减去该栋楼房自竣工之日起至首次上市交易之日止已实际使用的年期;同一楼房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时,其土地出让年期分别依其上市交易日期按上述规则逐一核定,最终保证同一宗地上的土地出让年期终止日相同。
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期最高不超过70年;砖木结构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期最高不超过50年。
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期仍按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定的出让年期减去已使用的年期计算。
各区县房地局(土地局)、开发区房地局:
为简化办事手续,促进已购公房上市,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现就以房改成本价所购公房申请上市出售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以房改成本价所购公房申请上市出售的,除与原产权单位在买卖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以外,可不再征询原产权单位的意见。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涉及房屋供暖、物业管理及公共维修基金等问题,卖方应如实向买方告知,并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本通知自即日起实行。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直管房屋等所有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房管部门直管房屋的登记:
1.现由房管一公司、修建一公司受托管理的中央各单位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属于中央各委托单位的、由中央各单位进行登记。
2.现由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房管二公司管理的中央各单位统建和购置的房屋,凡是整幢或整门楼房属于一个单位,单位主张产权并按规定向房管部门补交管理、维修费用的,可由统建和购买房屋的单位进行登记,单位不主张产权或不同意补交管理维修费用以及不够整门的零散楼房,均由房管部门进行登记。
3.现由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房管一公司、房管二公司、修建一公司管理的市级公产房屋,分别由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公司进行登记。
4.现由房管部门管理的原会馆房屋,除经市政府批准已发还者外,均按市级公产进行登记。
二、房管系统各单位自筹资金购置或建造的房屋,凡是由各单位自行管理的,依房屋所有权性质分别按全民产、集体产进行登记。
三、关于宗教团体房屋的登记:
1.对原纳入国家经租的宗教团体房屋,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88号》文件规定,应发还给宗教团体所有,由宗教团体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对房屋原状已发生变化的,由宗教团体与房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产权归属后,再进行登记。
2.对国家经租以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由房管部门接管的原宗教团体房屋,由目前的管理单位按市级公产进行登记。
四、关于拨用房屋的登记。拨用房屋系指房管部门接管房屋产权后无偿拨给单位使用并由使用单位自管自修的房屋。北京解放以后,由房管部门拨给中央或市属各单位使用的房屋,均由现管理单位进行登记。
五、关于已移交给有关单位管理房屋的登记。经市政府批准,已由房管部门移交给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及中小学校等单位管理的房屋,均由现管理单位进行登记。
六、关于开发公司所管房屋的登记:
1.现由各开发公司受托管理的单位所有的房屋,由产权单位进行登记。
2.现由各开发公司管理的市政拆迁用房、落实私房政策用房,以及小区锅炉房等,均由各开发公司进行登记。
3.各开发公司已出售给各单位的房屋,凡是买房单位主张所有权并按规定补交管理维修费用的,均由买房单位登记;买房单位自愿放弃房屋所有权,仅保留分配使用权并出具证明的,可由开发公司进行登记。
4.各开发公司已无偿移交给商业、服务业等各单位管理的配套房屋,由现管理单位进行登记。
七、关于征而未拆房屋的登记。根据《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京政发(1982)144号文〕关于“已经收购但暂时不需拆除的房屋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规定,对单位征而未拆的房屋,应移交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接管并进行登记。
八、关于承租单位在直管公房院内自建房屋的登记:
1.承租单位用市财政拨款在直管公房院内增建、扩建、翻建的房屋,由房管部门统一进行登记。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作为以承担就业安置任务为主的特殊企业群体,曾为稳定我市城镇就业形势做出过重要贡献,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劳服企业也必须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发展机制。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在劳服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会议有关精神和新形势下劳服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市劳动局、市体改委、市地税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我市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工作的领导,帮助和指导劳服企业健康有序的开展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工作。通过实行股份合作制把劳服企业提高到一个新的发展水平,使其在实施再就业工程中,更好的承担就业安置任务。
二、劳服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应遵照《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市政府(1994)14号令〕和劳动部等四部委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一并执行。劳服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股权设置一般为职工个人股、集体共有股、法人股。股权设置比例由企业自定。但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应占企业总股本的51%以上。在职工个人股比例设置中提倡企业的负责人、生产经营骨干的股权多于一般职工。
三、劳服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须对企业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进行产权界定时,按照市劳动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劳服发(1997)208号〕有关产权界定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执行。资产评估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服企业产权界定结果,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涉及集体、个人及其他投资者所有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资产核实,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全民所有制性质劳服企业改制工作,按《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50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净资产,在征得出资主体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可比照京政办发〔1997〕50号文,鼓励劳服企业职工出资购买转为职工个人股。对因净资产数额较大,一次性买断有困难的本企业职工,允许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全部购买款的30%。对未付款部分不享有所有权。还可根据企业要求留给企业有偿使用并以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收取资产占用费。
五、界定为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的资产,可折股形成集体共有股,对集体共有股分得的股利一般可按下述方法进行分配:一部分(约30%-40%)分配给现职职工;一部分(约30%-40%)分配给原企业离退休人员;一部分(约20%-30%)作为企业劳动分红。集体共有股股利的分配由职工(股东)大会决定。调离本企业的职工不再享有分红权。
六、按照《规定》的有关精神,原有劳服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在做好上述前期准备工作的前提下,按下列程序办理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审批手续:
(一)根据《规定》的有关具体审批手续,凡原劳服企业改建为股份合作制的,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或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审核;
(二)经市或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审核签署意见后,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第14号令《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京政办发〔1997〕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再到同级委、办、局履行改制的审批手续;
(三)经同级委、办、局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改制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制注册登记后,按隶属关系将改制情况报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备案。
七、新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凡经劳动部门认定并发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并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规定安置比例的,经当地地税部门批准,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八、原劳服企业改建为股份合作制时,凡在享受减免税期内并继续承担就业安置任务、符合安置规定比例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至减免税期满时止。
凡被劳动部确定的本市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试点的劳服企业,自转制之日起视同新办企业,凡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安置比例的,可从转制的当年算起享受劳服企业的减免税政策。
附件: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19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体改委(办)、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改革,进一步发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促进就业、平抑失业率和保障社会稳定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是借鉴股份制的做法,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员入股,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三)实行民主管理;
(四)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第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凡继续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的,仍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中规定的对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各级地方劳动部门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就业经费、生产扶持资金和失业保险金扶持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对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劳服企业,可用适量失业保险金作为向银行贷款的贴息。
第六条 各级地方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和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应依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加强对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第七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与主办或扶持单位签定协议,建立新型的合作关系。经双方协议商定,劳服企业可有条件地为主办单位承担一定比例的职工子女和富余职工的安置任务。
第八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成本工资与税后利润按股分红和劳动分红的分配办法。并根据地方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和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因素自主决定企业的工资水平。
第九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依照规定标准为企业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费。
第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依法自主决定用人形式,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职工及其他投资者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其财产和正常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开展党的活动。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采取原有企业改制和组建新企业两种方式设立。
新组建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由三名以上作为发起人,并有20名以上个人股东;原有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经原企业职工大会通过,有外来投资的,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上述两种方式均需报地方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由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第十五条 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向当地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实施方案;
(三)企业章程;
(四)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或新组建企业发起人协议书;
(五)企业财产验资确认书;
(六)企业资产所有者及投资者意见;
(七)劳服企业认定证书;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及场所;
(二)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企业设立方式、股金来源和股权设置;
(四)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五)股份管理办法;
(六)股东(职工)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
(八)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九)企业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十)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十一)企业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的措施和办法;
(十二)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三章 产权界定
第十七条 劳服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应在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并吸收投资者参加,成立清产核资小组,清理原有企业债权、债务,核实企业全部资产,界定企业的净资产产权,明确债权、债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 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的结果,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报政府授权部门确认,并发给资产确认书。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按下列原则进行产权界定:
(一)企业开办初期和企业发展过程中,全民单位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拨给的闲置设备等实物,界定为劳服企业集体资产。扶持的资金及非闲置设备等资产(折合资金),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无协议的按照国家为解决主办单位职工子女就业的有关政策有偿使用。经双方签订协议,这部分资产可作为劳服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时主办单位国有法人投资,或作为继续安置主办单位职工子女和富余职工的扶持条件。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所享受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归企业集体所有,并依照国家规定,列为企业集体资本金。
(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积累,归企业集体所有;全民单位提供担保并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
(四)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可继续有偿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缴纳土地使用占用费。
(五)企业享受国家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等特殊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属于扶持性国有资产,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企业公积金,单独列帐反映,国家保留对这部分资产处置权,不参与管理和收益。资产可用于企业发展和安置就业。
(六)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
(七)企业自筹资金,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
(八)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九)其他社会法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的法人所有。
第二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职工奖金、工资储备基金等,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章 股权设置
第二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的股东,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折价入股。以无形资产作价折成股份,其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产的20%。
第二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根据资产来源和归属设置股权。其股份按投资主体分为:职工个人股、职工集体股、法人股。
(一)职工个人股,是指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及当年新安置的城镇失业人员带资入厂或以技术、实物、财产等投资入股的股金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权为职工个人所有。
(二)职工集体股,是指在原有企业界定产权时,划归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的资产构成的股份,其股权为本企业全体职工集体所有。
(三)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到劳服企业的股份,或扶持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权为法人所有。法人股为优先股。企业章程应对优先股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的职工应按照企业章程认购所规定的限量数额股份。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职工个人股在本企业股本总额中应占主体。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业,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的股本总额应在企业股本总额中占主体。
第二十四条 职工个人股不得退股,但遇职工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等,企业可根据情况购买职工持有的股份。当出现企业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经股东大会同意,可由企业负责收购部分个人股份。企业收购的股份,可出售给企业其他职工或新参加企业的职工。
第二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不发行股票,只出具出资证明书,作为资产证明和分红依据。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按照国家对劳服企业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前年企业亏损,不足弥补的亏损额,以企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的由股本金抵补。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支付劳动分红。
(五)支付优先股股利。
(六)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的股份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职工集体股分得的股利,可拿出一定比例分配给在册离退休职工和现职职工。具体分配比例及标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现职职工分配,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直接分配给职工;二是将分配的股利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由企业有偿使用,企业扩股时可转增职工个人股股本。职工集体股分得的股利给职工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可单独列帐,企业扩股时,转增职工集体股股本。
第三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
第三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公积金应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转增股本。
第三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公益金应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第三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三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可实行股东大会和职工大会合一制度。股东(职工)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议可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职工)大会应定期召开,听取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企业议案。股东(职工)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或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二)决定企业的设立、合并、终止和清算;
(三)批准企业安置城镇失业人员的方案;
(四)修改企业章程;
(五)批准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决定企业发行债券;
(八)对其它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可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企业的决策机构,向股东(职工)大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企业发展规划;
(二)审定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三)决定召开股东(职工)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四)执行股东(职工)大会决议;
(五)制定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六)制定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
(七)审定企业安置失业人员的方案;
(八)制定企业设立、合并、终止方案;
(九)制定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十)选聘企业经理(厂长)及有关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标准和支付办法;
(十一)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可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企业活动的监督机构,由三名以上单数监事组成。其活动方式依照企业章程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不得超过四年,但可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监事会议决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可实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会的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对董事和经理(厂长)履行职权进行监督;
(三)查阅企业财务帐簿和其它会计资料,要求董事会和经理就相关的问题作出书面报告;
(四)审核企业年度决算和清算的表册,并就审核的结果制作意见书,向股东(职工)大会报告;
(五)必要时召集股东(职工)临时会议;
(六)对董事会和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行为进行制止,必要时向股东(职工)大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三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因其规模限制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其有关职责由股东(职工)大会确定专门人员负责。
第四十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由企业章程作出规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由股东(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和实施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实施股东(职工)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
(三)提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企业规章制度草案;
(四)提出职工收益分配方案;
(五)提出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决定企业管理机构的设置,任免副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副经理以下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七)提出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的方案;
(八)定期向股东(职工)会议和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九)行使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四十一条 各级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和税务部门,对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情况及享受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七章 变更与清算
第四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企业合并应由各方签定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妥善安置好企业人员。合并各方未清偿的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分立时应由分立各方签定协议。分立协议中应明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债权、债务。对企业债权的承担,应事先作出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并签定清偿债务的协议。经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不得分立。
第四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合并与分立,应报当地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依照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因宣告破产、撤销或其他原因而终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限定日期做好企业财产清算工作和各种债务偿还工作。
第四十六条 破产的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其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
(二)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应缴未缴国家的税款;
(四)尚未偿付的债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涉及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问题的通知》
(98)局房地司字第23号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行政司、计财司、服务局或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1998〕4号),保证中央国家机关在机构改革中使用土地调查登记工作的连续性,经与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协商,就土地调查登记工作中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机构改革前,原部门已领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机构改革后新组建部门接管,并向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具函备暂不办理名称变更手续。
二、机构改革前,原部门已办完国有土地使用证申报材料的,机构改革后由新组建部门继续办理,便需向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具函予以说明,并将该说明函复印件附在每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申报材料中,由新组建部门直接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邮局发放基本养老金采取三种方式:
(一)对于居住在本市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采取储蓄形式发放,离退休人员持邮政储蓄存折或邮政储蓄绿卡在就近的邮政储蓄网点和ATM上取款,还可持邮政储蓄绿卡在本市其他银行贴有“卡”标志的ATM上取款;
(二)对于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采取邮寄的方式发放;
(三)对于居住在本市的,患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且到邮局领取基本养老金确实有困难的离退休人员,经本人和企业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采取委托邮局送款上门的方式发放。
二、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积极主动与邮政储汇局、各区(县)邮局取得联系,双方应严格遵守《委托基本养老金协议书》中明确的职责,统一和规范业务流程。同时要建立健全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制度和联系网络,及时沟通交流有关工作信息和情况,为广大离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三、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基本养老金发放日前将离退休人员名单和发放金额等有关资料提供给邮局,并将款项足额划入邮局提供的帐号。邮局应免费为离退休人员办理储蓄存折、绿卡,发放使用手册,并针对离退休人员的特点,简化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基本养老金异地发放按邮政汇兑汇费标准减半收费;实行送款上门服务的不收取手续费。
四、邮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营业网点多,遍布城乡,邮政设施贴近百姓生活的特点,利用邮政投递队伍连接千家万户的优势,做好基本养老金业务,减少离退休人员排队等候时间。同时邮局应尽可能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了解离退休人员的生活状况,及时反馈信息,减少“吃空缺”现象。
企业档案管理模式是企业档案管理的组织、制度和机构、机制或组织结构的形式,是企业档案管理的式样。企业档案管理模式随时展而不断优化,将先进的管理思想、管理手段不断吸收,用来改善企业档案管理环境,提高档案管理效率是时代的要求。
2 知识管理背景下企业档案管理的新特征
知识管理要求档案管理具有新的特点:一是知识管理要求拓展和完善企业档案管理职能。由于企业知识管理的加强及信息技术的不断运用,档案管理的职能也发生了相应转变,其转变主要体现在:从过去对档案实体的管理转向注重对档案内容即知识的管理,并强化对档案知识的开发利用,实施档案管理的智能化服务,实现企业档案知识资源的共享。二是知识管理要求企业完善和优化馆藏。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电子文件大量产生,档案工作者须投身对其的产生和控制过程中,进行价值鉴定,确定接收内容,积极接收磁盘、照片、录像带、光盘等非纸质档案。三是知识管理要求企业提高档案管理技术。档案信息化离不开企业信息化,须纳入企业整体信息化建设中。
3 知识管理背景下企业档案管理模式的建立
3.1 将知识积累电子化、信息化,建立企业档案电
子信息库。应将档案管理看成是企业知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变过去重藏轻用的现象,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知识资源管理整体规划,全面收集各种信息、知识,采用统一的数据格式和元数据标准,对文本、音像、音频、视频等档案信息资源,采用标准规范对其进行加工、组织、整合,使多元的档案信息资源得以顺利存储、管理、使用,完善档案管理职能。
完善和优化馆藏资源是档案工作的基础和重点,而其重要手段则是数字化档案馆的建设,同时,也是深化知识管理的重要环节。在数字化档案馆的建设中,档案工作者不仅要介入电子文件的产生和控制过程,对电子文件进行价值鉴定,确定接收内容,并积极接收磁盘、磁卡(照片) 、录像带、光盘等非纸质档案,而且,要借助信息网络传送、储存、查询等数字化手段去挖掘档案中的知识成分,引导知识资源的拥有者,积极提供专业领域的知识和诀窍,用知识的语言进行有效的整合,形成系统的企业知识体系和企业知识库,以完善和优化馆藏。
图书馆管理是指借助现代管理理念来合理配置图书馆的有效资源,并且要想顺利完成图书馆的相关任务,就要组织好、计划好该工作。而图书馆知识管理是指在合理配置图书馆的相关资源以及信息的时候,采用知识管理理念,将图书馆相关职能充分发挥出来,根据不同的需求者为其提供不同的服务。
(二)图书馆管理与图书馆知识管理之间存在的区别
图书馆管理与图书馆知识管理的区别如下:其一,理论基础不同。图书馆管理是将现代管理学理论作为其最主要的理论基础,而图书馆知识管理是将知识管理理论作为其最主要的理论基础;其二,管理对象不相同。图书馆管理所面向的对象仅仅是图书馆系统,其中包括图书、图书馆管理人员以及一些设备等;而图书馆知识管理面向的对象是知识管理系统,该系统中包括信息、人力、知识等方面资源;其三,管理中心不同。图书馆管理的时候由于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其将侧重点放在了各种图书馆事务上,没有真正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而图书管知识管理过程中,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落实到了实处,促使服务知识以及创新知识等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二、图书馆知识管理实行的意义
图书馆是一个管理庞大信息系统的组织机构,为不同的图书馆用户提供不同的需求成为图书馆管理的目的。与图书馆管理相比较,图书馆知识管理工作更加复杂,更具有难度,它的任务就是搜集、整理、存储等方面相关信息。当前,图书馆用户对知识的需求在不断发生变化,我国图书馆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挑战。除此之外,科技的快速发展也给图书馆的管理带来了较大的冲击力,所以要不断创新图书馆管理模式,推行知识化管理。
三、图书馆知识管理创新的具体方法
(一)知识管理对图书馆管理理论的创新
在图书馆管理过程中,知识管理合理配置、使用图书馆资源,利用其理论和方法使图书馆的职能充分发挥出来,保证人们在快速发展的社会生活中,能够获取所需要的知识信息。人力资本管理作为图书馆知识管理的中心,使用知识管理可以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和服务精神真正表现出来。
(二)知识管理对图书馆内容的创新
图书馆知识管理的内容有:人事、业务以及行政管理的创新等。知识管理工作主要有知识创新管理、知识应用管理、知识传播管理以及知识服务管理。知识创新管理就是指在管理研究图书馆知识时,创新图书馆管理理论,包括它的理论基础和概念体系等,使“知识流”始终贯穿在图书馆管理的业务流程中,把中心放在创新和重组上,将文献采访、服务和组织这些方法向探索知识、服务和组织的方法去转化;图书馆管理中采用知识应用管理,就是供应系统性的知识,满足政府单位、企业机构、以及其它团体等在各方面的需求。所以在建立图书馆的信息系统时,要为这些不同群体的用户提供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服务;知识传播管理就是指寻求者能准确、及时的找到知识源,它是图书馆管理的主要任务;知识服务管理就是指帮助用户在运用和创新知识时可以直接使用,这也是对现代化图书馆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三)知识管理对图书馆模式的创新
图书馆的知识管理模式包括:协助、集成、专家以及事物模式。由于协助模式在工作中具有依赖性和复杂性,所以该模式要以全局为出发点,对不同方面的知识加以管理、对储备工作加以解决以及对个人或集体的创新能力加以关注。在集成模式下,应该特别关注“整体最优”的理论。借助集成这种方法,经不同部门的协调,可以充分发挥信息反馈和共享目标体系的作用,使不同部门在功能型决策中,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专家模式就是指,在专家工作的基础上发展核心业务。在开展图书馆管理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借助该模式,并利用有效的激励方式,吸引专业性的知识人才,促使图书馆管理队伍在知识资本上的骨干力量更加庞大。知识管理模式是在规范知识的基础上实施的管理活动,以便顺利地开展图书馆日常管理工作中的各种活动。
(四)知识管理对图书馆方法的创新
在图书馆管理工作时,图书馆知识管理采用了抛弃目标管理的传统摸式,重用集成管理方式。图书馆在利用知识管理时,应该抛弃目标管理这一传统模式,使用目标管理模式开展图书馆管理工作时,由于在制定目标、实行工作和评价效果上,不同部门的员工没有全部参与进来,这就很难发挥员工在管理图书馆的积极性,使得目标管理的最终效果并不理想。在这种情况下,图书馆知识管理就非常注重集成管理。而集成管理是指,在管理图书馆的工作时利用集成的观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工作,优化配置图书馆各部门机构的人力资源以及图书资源等,促使图书馆管理工作水平能够不断提升。
一、建立认知
在医院图书馆实施知识管理的过程中,建立认知不仅是知识管理工作全面开展的思想基础,也是未来发展的重要一环。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虽然已经对知识管理的作用进行了大范围的宣传与推广,但从目前国内医院图书馆的馆藏建设以及信息管理情况来看,取得的效果并不显著。随着信息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图书馆的职能也逐渐向着服务化的方向转变,传统的运作方式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基于此,医院图书馆的管理改革势在必行。而转变管理人员的思想意识与观念,使其对图书馆的管理工作拥有正确的认识与深入的了解,才是医院图书馆未来的发展道路。图书馆的知识管理不仅是图书馆的内部事务,还是关系到整个医院发展的系统化工程。因此,在使用知识管理进行医院图书馆的建设过程中,不仅要运用知识管理来提高医院图书馆工作人员自身对知识管理的认知,还要明确知识管理对医院未来可持续发展所作出的重要贡献。
二、管理规划
知识管理在医院图书馆中的实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机械化运作,而是要结合医院图书馆的实际情况,根据医院图书馆当前知识管理的情况,来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划与分析。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首先,在医院图书馆中设立专门的知识管理部门,并指派相关负责人对该部门进行管理。知识管理部门的设立,可以将原本零散、非系统化的知识管理工作变得具体、完整,从而实现对整个医院全部知识的系统化整合,从而建立有效的资源信息共享平台,以便于读者进行使用。其次,图书馆在知识管理工作中应明确自身的定位,尽可能营造一个良好的信息共享氛围与环境,及时监督图书馆内信息的更新情况,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与科学性。
三、形成有效的知识网络
(一)构建内部知识网络。从我国医院的实际情况来看,其内部知识构成主要与医院中各部门之间的人才配比、分布有关。然而,在医院发展的过程中,不同的人才,不同的医疗行为以及不同程度的积累,都会使不同的个体产生一定的差异。内部知识网络的建立,不仅能够有效的保持这些个体之间的差异,又能使这些特色知识实现知识共享。从内部知识网络的构成方面来看,个体学习是知识网络构建的基础,而内部员工的学习则是构成知识网络的基本单元。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图书馆的存在,为医院知识网络的建设提供了有效的信息来源与技术支持。为了更好地构建医院知识网络,图书馆在建设的过程中,应该根据员工的专业特长以及知识吸收能力,开展一些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服务,满足医院内部不同专业、水平的工作人员对知识信息的需求。
(二)构建外部知识网络。在构建外部知识网络的过程中,开展馆际之间的合作与交流,通过相互之间在知识方面的相互分享,从而获取更多的新知识,丰富自身的知识信息储量。从我国医院图书馆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虽然已经进入了向服务化转型的阶段,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从整体的情况上来看,依旧受到传统管理体制的限制,无法形成一个整体,缺少系统性的规划与统一协调的运作,时常出现知识信息间的重复收录,不仅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也不利于馆际之间的相互合作。在信息网络化为主体的大环境下,可以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方面的优势,促进馆际之间的合作与资源信息方面的共享。坚持以人为本的医疗服务模式,扩大服务的范围,开展开放式的群体服务,从而加强对外部知识信息的积累。
四、加强对知识创新的重视程度
创新是当今社会发展的主题,知识创新也是知识管理的目的之所在。因此,医院图书馆在构建内部与外部知识网络的过程中,不仅要尽可能多的获取知识资源,从而搭建知识共享平台。通过平台的建设,将知识创新的成果与先进的管理理念进行整合,通过不同知识资源的交流与碰撞,从而达到融汇贯通的效果。从知识的形态方面来看,可将其分为显性知识与隐性知识两种。而知识在创新的过程中,一方面是由显性知识向隐性知识的转化,也是隐性知识的外化与共享,是实现知识管理的重要环节。而另一方面则是显性知识的内在化,也就是将显性知识进行整合,并实现在整个知识网络中的共享,最终依靠职工吸收转化为个人的隐性知识。由此看来,显性知识的内在化的目的在于实现知识的应用与创新,而这也恰好是知识管理工作的最终目标。
五、总结
综上所述,在医院图书馆中实施知识管理,促进了医院图书馆内信息资源的创新与更新,加强了馆际之间的联系,促进了医院图书馆内外部知识网络的监理,提升了知识流通的速度。对于医院图书馆未来的发展以及医疗事业的进一步提高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企业信息化与知识管理
企业信息化是指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以合理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为对象,以改造企业的生产、管理和营销等业务流程为主要内容,以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为目标的动态发展过程。主要包括了企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企业生产过程的信息化、企业业务管理的信息化、企业社会服务的信息化以及企业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当前,企业信息化已成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它是我国信息化的重点,已成为企业适应时代挑战的必然选择。实现企业信息化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企业管理的需要,提高企业管理的水平,获得企业的最佳经济效益,促使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水平的提升。
“知识管理”一词由美国现代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l988年提出,apqc(american productivity& qualitycenter,美国生产力和质量中心)对知识管理的定义是:知识管理应该是组织一种有意识采取的战略,它保证能够在最需要的时间将最需要的知识传送给最需要的人。这样可以帮助人们共享信息,并进而将之通过不同的方式付诸实践,最终达到提高组织业绩的目的。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资源,知识管理成为了企业创新的动力来源。知识管理是知识经济形态下的一种新的管理模式,它通过对企业知识资源的开发和有效利用,运用集体智慧提高企业员工的生产力、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是为企业经营效益不断提高和企业文化全面提升而创造的一种现代管理机制。
企业信息化与知识管理两者之间是一种辨证发展的关系。企业信息化是企业实施知识管理的基本工具,它为企业知识管理提供了技术和资源两个方面强有力的支持。与此同时,知识管理也为解决企业信息化建设出现的问题提供理论指导。利用企业信息化实现知识管理,通过知识管理充分发挥企业信息化技术优势,使两者充分协调,相辅相成,才能不断提高企业整体效益。
2企业信息化背景下的知识管理
企业信息化是为了促使企业增加收益、降低成本、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企业对知识的依赖程度,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因此,以信息化为基础的企业知识管理,就是企业或组织将存放在文件以及员工头脑中的知识和技能收集起来,加以组织、整理和分类后,存储在基于计算机的信息系统的数据库中。然后,通过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和通信技术,提高信息和知识的存储、查询、更新和交互能力,将这些知识、技能和信息传递到能帮助企业实现最大产出的地方。
企业知识管理的核心内容不仅是企业知识的收集、分类、存储和查询,更重要的是知识的共享、再利用以及知识的创新。同时,随着计算机通信技术的发展、数据库技术的成熟、因特网的普及和企业局域网的应用,使企业内的信息沟通有了物理保证。因此,企业知识管理的基础之一就是对基于企业信息化的信息技术的应用。
3在企业信息化建设中如何应用知识管理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在为企业带来了发展契机的同时也使企业所面i晦的竞争形势更加严峻,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已是全社会的共识。在现代经济发展中,企业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知识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所以,基于企业信息化来实现知识管理将是企业管理的最终目标,同时也是企业在市场中拥有立足之地的根本保障。
企业信息化和知识管理是相辅相成的,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决定了在企业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实施知识管理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建设目标。对于知识管理项目来说,要得到企业各个层面的持续支持就必须将知识管理项目的目标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找出知识管理内在的根本驱动力。因此,在知识管理的建设中,要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制定知识管理战略。知识管理战略规划的主要目标就是明确我们在知识管理方面需要做哪些事情,预期达到什么样的目标,从而保证知识管理的各种措施符合企业的整体发展目标。
2)建立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是以计算机为核心,以现代网络技术为基础的集成化系统。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为知识传播和共享开创了一条简单而快捷的通道,它不仅扩大了知识共享的范围,而且很大程度上也降低了知识传播的成本。企业可以建立自己的内部和外部网络,使知识能够得到快速传播便于学习和交流,从而充分运用内外资源以提高企业面对环境变化的反应能力。我国企业在构建管理信息系统时,要结合实际情况并充分考虑企业条件与现实的信息需求,避免盲目引进。该系统包括三个部分:①数据信息系统;②信息分析系统,主要通过网络使企业内部成员协同分析,依靠群体决策来完成;③信息提供系统,针对企业不同层次进行分类的信息检索、鉴别、筛选的服务,或者根据企业重大项目、技术创新课题提供专项服务等。
3)推行企业知识编码化。信息管理工作中的基础性工作是知识编码化。所谓知识编码化就是对知识进行输入、分类、标准化等一系列的加工和处理,使其便于共享和交流,并能够通过信息手段进行传递。因此,推行企业知识编码化是企业实现知识管理的重要基础。
4)构建企业自身的知识库并将网络信息有序地纳入其中。企业把部分研发项目文档资料、企业员工资料文档、市场宣传的积累资料、日常办公业务网络文档、竞争对手产品库等内部的资源进行数字化处理,构建企业自身的知识库,为内部人员提供可即时在专业知识仓库和主页上信息的平台。企业员工可在权限管理范围内便捷地将数字化资料、情报信息和经验知识添加到相应的知识库中加以共享。知识库作为知识的集合,要尽可能囊括企业有关的信息和知识,使知识库真正成为信息的源泉。企业知识库有利于信息和知识的有序化传递,有利于对知识进行系统化的集中管理,有利于实现组织的协作与沟通和对客户知识的有效管理。在已构建企业知识库的基础上,可以利用成熟的网络多媒体互动和数据库技术,使企业成员在网络上相互交流、协同工作、汇集信息,从而将人们头脑中的灵感和知识组织起来,以供恰当的共享和利用。同时,从因特网上收集用户感兴趣的信息,经过智能的处理整合后,以个性化的形式提供给用户。
5)重视人才的培养及管理。人是知识创新及知识应用的主体,知识管理离不开人,因此人力资源管理是知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缺乏人才则是企业进行知识管理的关键所在,引进、储备、培养人才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同时企业还应建立知识管理的反馈系统,以便使企业的知识管理成本降到最低,使知识管理能够顺利进行,从而提高企业的知识管理效用。只有拥有了充足的人才资源,企业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
6)建立知识库的安全和使用权限管理机制。单位内部的知识往往有密级,必须有严格的保密措施方可在网络上共享。机构知识仓库和个人数字图书馆的安全必须拥有专业安全保障,共享使用权限管理必须在技术上、制度上予以保证。向知识仓库中投放信息必须经过特许,以保证系统安全和内容安全。知识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新境界,是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同时也是企业信息集成的一个必然趋势。通过知识管理使企业信息门户成为知识共享、传播和应用的平台,为学习者的学习和创新提供知识服务。
4构建基于信息化的企业知识管理系统
知识管理系统是对有价值的信息即知识进行强化管理的系统,它采用信息技术与人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并管理联接于客户、企业及供应商之间的知识链,以整合组织知识学习过程,实现组织竞争力的提高。知识管理系统的核心是网络技术与知识仓库,能够对不同系统中的知识进行无缝检索,并通过web浏览器向用户提供知识。从本质上讲,企业知识管理系统实际上是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管理信息系统的目标是使企业在管理上更清晰、透明,以及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收获更大的经营效益。而知识管理系统在信息技术角度上更注重知识的发现、挖掘与沟通,需要对经济数据进行正确、及时的分析,将各种深奥的计算方法、信息查询方法、分析功能等整合到管理信息系统中来,以便于企业决策者方便快捷地使用。
企业利用信息技术,结合业务流程构建知识管理系统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本系统针对企业对信息资源和知识资源进行系统化管理和应用的实际需求,为加强企业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迫切需要而设计开发。一般而言,完善的知识管理系统需要由一些基本的系统组件来支持知识的收集、提取和。基于信息化的企业知识管理系统组成结构主要包括硬件平台、软件平台和知识平台三个组件。
1)硬件平台。企业知识管理系统要以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网络为基础,与企业的管理系统进行整合。信息系统的最底层是计算机网络,它使企业员工的用户终端计算机和服务器连接起来形成企业内部网。另外,企业内部网还要与internet相连实现外部网。
2)软件平台。网络操作系统、tcp/ip协议、电子邮件、群件以及电子公告牌的应用,是企业员工信息沟通和知识交流传播的软件工具。
3)知识平台。企业知识库、数据库、数据仓库系统是知识存储与管理的平台。信息被分解成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数据存储起来。关系数据库中的信息是一种结构化的数据;而文件和基于文本的信息则是非结构化的数据。用户需要以某种方式来存取这些信息,一旦信息被定位,就要以某种方式将其从各种信息库中提取出来。企业信息系统中数据库的设计、知识的表达、索引、抽取以及查询等都是很重要的技术。对于建立数据仓库的企业,数据仓库的设计、联机分析工具和数据挖掘工具同样也是知识表达、组织和查询的关键技术。
具备了以上系统组件后,企业应根据其所要汲取的知识的类型来构建知识管理系统。企业在确定自己的知识资源时,必须从自己独特的业务需求、战略和目标出发,确定企业所需的知识。
企业知识管理系统的构成是与知识管理过程密切相关的。知识管理过程是知识生成、知识挖掘、知识重组和知识应用多个步骤相互连接、反复进行的交互过程,因此,知识管理系统可按下面的四个模块进行设计和开发:
1)知识生成模块。本模块的目标是从海量的信息中抽取出针对某个应用领域的知识,它包括:确定某个应用领域,建立一个目标数据集,进行信息整理和预处理,对知识进行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