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0 15: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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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是历史悠久的大都会,有自己独特的文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明先进程度的具体表现,也是民族文化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一个民族或国家最重要的标志之一就是其文化,其专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个民族和国家的文化甚至文明的发展情况,都可以由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利用、保护的程度从侧面反映出来。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不可估量的,不论是对于维护文化多样性、发展经济,还是人权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都十分重要。
一、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文化遗产,也就是“民间文化”、“民俗”、 “民族文化”、 “民俗文化”的统称。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提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各种实践、知识、技能、和形式的表达及其相关实物和文化遗址、工艺品、工具由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作为它的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法律上很难给出一个标准的定义,但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立足于我国实际国情的同时,规定了七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概念立法模式。规定了如下含有文学、科学、艺术、历史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国家的保护:(1)传统的口头文学;(2) 传统的美术和传统的表演艺术;(3) 竞技、游艺、传统武术等体育活动;(4) 节庆、民俗活动、传统礼仪;(5) 历法、传统医疗方式等传统知识;(6) 以及传统的手工技艺;(7)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 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发展现状
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有效手段可以分为私法和公法保护两种方式。随着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逐渐丧失,需要尽快进行保护工作。针对保护的主要形式——公法保护的体现和成因作了以下简要分析。
1.公法保护的体现
行政法保护也是公法保护,国家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了法律法规、行政手段,对文化遗产的技术、资金等方面采取扶持政策,并开展宣传、存档、审查工作。公法保护已经在许多的法律政策上存在了,比如《文物保护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都能对此类立法保护行为的理论基础进行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统筹管理,利用法律的方式确保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用法律进行规范以外,还需要对各地方的保护进行部署,同时还要提倡民众亲身参加保护工作。贵州还需加强民众保护意识教育、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统计、建立一个存档资料库等等,公法保护性质都体现在了这些方方面面。
2.公法保护的成因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所有中国人民的,它代表了一个国家的基础,公民有义务和责任维护祖先留下的文化本质和生活,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族精神,团结了贵州省乃至祖国的同胞。但现在是市场经济,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如果使用私法保护他们所有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终会卷入到市场竞争中,原始风格的特性也将受到很大的影响,甚至消亡。此外,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快,所以对于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可以尽量能在最快的时间内达到期望的效果。私法保护需要的时间较长,有时涉及利益矛盾, 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保护工作顺利。而公法保护刚好可以满足这些需求。
(二) 贵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存的问题分析
虽然目前贵州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获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还是存在不少问题,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没有建立完整有效的法律体系;(2)对外的宣传教育不够;(3)缺乏高级专业人员;(4)管理体制不顺;(5)整体思考及长远计划的缺失;(6)经费的不完善保障。
三、贵州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采取的法律保护机制
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机制包括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提升公民共同参与保护意识的行政法律保护机制;民事法律保护机制;以及法律救济制度。并前提加强群众监督机制,以防止当出现只 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需要涉及到公众诉讼,实现公益诉讼时,公众有诉讼权。具体实施如下:
(一)防止流失,健全制度
贵州的所有、集体和个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物体对象,都受到法律保护; 文化部门应当要求每个级别妥善保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数据收集、实物,严格审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据资料,实物出入,防止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及实物在海外流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境内开展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和国内相关的学术研究机构进行合作。
(二)建立数据库,组织普查活动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组织的力量对其进行调查,进行全面的调查,收集、记录和整理工作,资金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前提。满足“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的申请条件,应当整理好材料,然后申请,形成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濒危遗产,例如,检索应该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三)成立保护基金
由于我国政府出资保护的能力非常有限,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在面临着损坏、消失和破坏的威胁,所以非常有必要成立基金来保护非物质文化。其中基金的资金来源涵盖如下五点:(1)基金资金的存放所得到的利息;(2)从人们中的遗赠或捐款、赠款;(3)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拨下来的保护基金;(4)为本基金开展活动所得的和募集的资金;(5)其他资金。
(四)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
对一些典型的少数民族村落视为文化生态村庄并进行生态学意义上的保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特点,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自然环境、生产生活、社会结构等文化生态保存较为完整,存在特殊保护价值的村庄或指定区域,可以规划成为一种文化生态保护区。
(五)建立代表作名录
贵州工艺技术在民间传统中资源丰富,舞台艺术表演品种繁多,各种行当中存在着不少“身怀绝技者”。日本最开始于1950年代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定了重要的无形文化财产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人间国宝”制度。
四、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机制的优化措施
(一)妥善调整利益分配方式
面对利益分配不均匀的问题,需要对贵州采取利益完善分配的制度,让其他使用者和实际权利的主体分享利益的权利,当然,知识产权利益共享的原则,并不使用在这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和知识产权并不是平等的。在实际的开发工作中,开发人员通常利用原始所有者的市场经济概念薄弱的缺陷,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对其蓄意欺骗,甚至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业主的根本利益。面对这种情况,需要国家立法,区分所有者和开发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自的义务和权利,在不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 使所有人的根本利益得到保障。
(二)加强宣传,培养良好的法律保护意识
首先,需要针对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置系统,完善各部门的法律体系,确定科学的思想指南,根据贵州省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政策和监管部门,视察保护工作的实施是否到位。此外,保护工作单位进行宣传教育,如对高校、科技产业等, 为了培养学生们的保护意识,开设一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课程,。最后还需要让群众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个维护历代祖先思想结晶和劳动成果的使命,也是中国人民必须承担责任,自我约束,一起为我们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做出奉献。
1.引言
广西桂平西山是中国著名的佛教圣地之一,同时也是广西佛教文化的中心和广西佛教协会的所在地。多年来,西山以其丰富的佛教文化遗产资源吸引了大量的国内外游客,旅游发展势头十分迅猛。然而在西山佛教文化旅游快速发展的背后,各种问题矛盾亦日益凸显出来,如游客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与当地居民的矛盾冲突以及旅游开发对遗产造成破坏等等。游客是旅游景区利益相关者中的关键主体,其主观感知与行为动向影响着旅游景区的正常运营与可持续发展。对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过程中的游客满意度进行研究,并分析其影响因素,有助于该景区了解和掌握游客的期望与需求,为其今后发展明确改进的方向,从而实现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的可持续开发。
2.研究方法
2.1测评模型及指标体系
图1 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游客满意度评价模型
本文借鉴当今较具代表性的满意度模型――美国顾客满意度指数模型(ACSI)和欧洲顾客满意度指数模型(ECSI)的核心理念及其架构,并结合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的实际情况,构建出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游客满意度测评模型,包括景区形象、游客期望、感知质量和感知价值等游客满意度输入变量,及输出变量――游客忠诚度,如图1所示。
模型中的6个结构变量均为潜在变量,无法用于游客满意度的直接测量,需将其中不易感知的部分具体化,形成一个可供直接测量的测评体系。因此,本文根据佛教文化遗产旅游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构建了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游客满意度测评体系。该测评体系共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包括景区形象、游客期望、感知质量、感知价值、游客满意度与游客忠诚在内的6个结构变量;第二层是第一层的具体展开,主要由旅游目的、旅游资源、景区管理、旅游服务、景区设施、旅游消费、总体评价、再来意识以及推荐意识等9个观测变量构成;第三层观测变量则是对第二层变量的细化,共31项。
2.2调查问卷设计及调查
调查问卷的主体由游客个人基本信息、游客的出游特征、游客满意度调查三部分组成。其中,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游客满意度的调查为本问卷的核心部分。笔者将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游客满意度测评体系中的第三层观测变量设置为问卷问题,采用李克特量表法对其进行测评,对“非常不满意”、“不满意”、“一般”、“满意”、“非常满意”五个态度分别赋予1、2、3、4、5五个分值;在“对景区的了解程度”、“游览后与来之前的期望相比”、“推荐意愿”、“再来意愿”四项中“1、2、3、4、5”分别表示不了解(差距很大/一定不会)、不太了解(有差距但不大/可能不会)、一般(相符/不知道)、熟悉(稍高于期望/可能会)、非常熟悉(高于期望/一定会),分值越高表示游客对此项目的评价越高,要求被调查游客根据其实际感受进行打分。本调查采取随机抽样调查的方法,于2013年4月22日至5月1日在桂平西山风景区内对游客进行问卷调查及实地访谈。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份,排除诸如填答不完整等无效问卷,得到有效问卷94份,有效率为94%。
3.调查结果及分析
3.1问卷的信度分析
根据心理测量学要求,所使用的测试工具(调查问卷或测验量表)要经过科学性检验,以确保测试结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而信度分析就是检验测试工具一致性和稳定性的主要方法。Cronbach’s α信度系数是目前最常用于态度、意见式问卷的信度分析的统计量,一般认为如果α系数值介于0.60-0.70之间时说明问卷信度一般;α系数值介于0.70-0.80之间说明问卷信度相当好;α系数值介于0.80-0.90之间说明问卷信度非常好。本文运用SPSSl7.0的信度检验功能对问卷中涉及到游客满意度的要素进行了内部一致性检测,通过检测得到α系数为0.890,说明此次问卷具有较高的信度,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数据分析。
3.2游客基本特征分析
本部分主要对被调查者的个人信息做一个总体的描述性分析,据此可大致了解桂平西山游客的基本情况。通过分析可知,游客在性别组成方面,男性占55.3%,女性占44.7%,男性比例略高于女性,两者不存在显著的差异。在年龄构成方面,集中在19-35岁年龄段的游客较多,所占比例高达69.2%,表明目前桂平西山游客以有消费能力和求知欲强的青壮年为主体。在教育程度上,除高中文化这一层次占到31.9%外,其他各个学历层次的游客所占比重差距不大。在有关游客职业的调查中,教师/公务员这类工作较为稳定,收入较高的游客较少,只占到7.4%,综合被调查者的教育程度及职业情况分析可知桂平西山旅游符合大众旅游需求;而从客源地分析,游客绝大部分来自于广西区内,只有13.8%的游客来自于外省,说明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的影响辐射区域主要集中于广西区内,在其它省区的知名度并不高。
3.3游客满意度测评结果
通过对调查问卷第三部分数据的量化处理,可得出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游客满意度31项观测变量的均值、标准差及排名,具体数值如表1所示。
注明:观测项以其均值为排名标准,相同均值的观测项排名相同
从表1可以看出,除“对景区的了解”、“僧人之间互动”、“景区门票价格”、“旅游纪念品”外,游客对各指标的满意度评价均大于3,说明游客对桂平西山旅游开发中各要素的评价在基本满意以上。但从整体上说,满意度评价的平均值不算太高,分值达到4分以上的仅有“生态环境保护”、“再来意愿”、“推荐意愿”,评价值依次为4.34、4.29、4.16。其得分排名为:排在第一位的是推荐意愿, 排在第二和第三的是再来意愿、生态环境保护,说明了桂平西山得了游客的认可,愿意将其推荐给他人,也乐于再次游玩。
4.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桂平西山游客总体满意度为3.80,作为我国七大著名西山之一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其游客满意度不算太高;而游客的忠诚度却相对较高,如忠诚度所囊括的再来意愿和推荐意愿所得分值都达到了4分以上,说明桂平西山的旅游吸引力较大,大部分游客都愿意选择重游,这也是西山旅游开发的竞争优势。并且,相对不高的游客满意度没有导致多数游客的抱怨,游客大多的不满仅是局限于对西山商贩摊点管理、基础设施(如卫生设施、休憩设施)及旅游纪念品之上。不少游客认为,西山商贩乱摆摊点现象较多,影响了景区整体质量的提高,17%与6.4%的游客对此项选择了不满意与非常不满意;西山基础设施上,不少游客反映,西山的卫生设施数量过少,休憩设施设置不够健全等,在旅游过程中给游客带来了较大不便;而在“旅游纪念品”评价中,超过70%的游客是没有达到“满意”程度的,原因在于同样的旅游纪念品在不同的销售点其价格差异较大,没有统一的旅游纪念品定价引发了游客的不满。
从桂平西山旅游开发游客满意度的影响因素分析来看,游客的感知质量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总体上来看,感知质量所囊括的旅游资源、景区管理、旅 游 服 务、景区设施观测变量所得分值都并非很高,大多仅处于3-3.5分之间,直接导致了较低的游客满意度,其中导游讲解和与僧人互动对感知质量有着显著的影响。此外,感知价值也与游客满意度有着较大的关系,影响着游客的满意度,特别是“景区门票价格”、“旅游纪念品”,说明游客期望景区门票价格高低与景区游览性能成正比关系,而过高的景区门票定价和较低的景区游览性价,将直接影响着游客的满意度。因此,今后在桂平西山的旅游管理和规划中,应加强景区特色的构建,规划更为合理的游览安排及完善景区基础配备;强调以游客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景区管理,从而整体提升西山旅游的整体形象;深度挖掘西山佛教文化遗产内涵,注重开发游客体验产品,为游客提供丰富多样的旅游产品,实现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西南地区汉传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适宜性评价及管理研究(12XZJ02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中华历经了五千年的发展,中华儿女创造了深厚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为了让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我国人民应该团结起来,共同展开保护行动。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于保护中华民族文化,传承中华民族命脉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是由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列》中首次提出的,而真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定义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提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二、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传统文化的宝贵记忆,是人类的精神家园,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独特的意义,因此它值得我们珍惜、呵护。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几千年来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具体体现;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证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促进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情感联系,是民族交流和相互了解的重要渠道。
三、 如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并发扬下去呢?
(一)建立健全法制法规,加强执法力度。政府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这一渠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法律的保护范围内,不断完善当前法律法规,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立法者可以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属性的基本结构特征,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规范。明确划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主体、客体及内容,并将它们法律化和规范化,这样才方便对它们的管理和开发。对即将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要严格要求申请程序,并将之规范化、法定化,明确拥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可以通过强制性手段进行保护。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权,包括法定许可制度、一般许可制度、特殊许可制度三类,并且对使用者应当承担的相应的义务做出明确规定,例如:免费使用,不经许可但可通过付费使用,经许可且需付费使用。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来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期限。对于故意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惩罚,更严重者要动用刑法制裁。只制定法律法规而不实行是远远不够的,执法者要行动起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增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各级行政部门应当各尽其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展开保护行动,让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行政部门的保护圈内得到很好的传承和发扬。重要的是,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不断增强权利人知识产权意识。权利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力量,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首先,权利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现有基础上,设计出更加长远的保护和发展方案,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生产化、经营化和商业化,最大限度的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和合法权益。其次,权利人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为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同时要学会先进的管理知识和管理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的、科学的管理。最后,权利人要及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进行登记,属于商业机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加强技术防范。
(三)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行动。尽管现在国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进行归属人管理,但是广大人民群众也同样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保护者。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产生极大的影响力,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政府要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让全民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行动中,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各种人民世代相承的,是群众生活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植于民族土壤中,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因此,它不能脱离生产生活而独立存在,它存在于特定的民族群体生活中,所以,应当以群众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文化基因和文化命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在保护和维护人类的文明,守候人类的精神家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任务迫在眉睫,它可以激发民族文化创造力,提升国家的软实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祖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它们是不可再生资源,是人类文明的魁宝。因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对于发扬中华民族文化,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大力发展民族文化,发展旅游事业,增进中外文化交流都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作者单位:河南省柘城县文化馆)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郭婧雯,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近些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受到破坏,甚至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这不仅仅是文化遗产的消失,更是国家文化的一大损失。另外,还有很多不法分子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恶意造假、仿造等来给自身带来利益,严重威胁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已无法满足当今文化遗产的保护趋势,应打破传统法律法规的约束,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保护,对此,本文主要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及突破进行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颁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为:被团体、群体、个人等视为文化遗产的表演、实践、知识、表现形式、技能等以及相关的工艺品、实物、工具等。主要范围包括:表演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口头传说与表述;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实践及相关知识;社会礼仪、风俗、节庆等;一些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多,是先辈们劳动的成果、精神的传承,能够充分体现出民族文化风俗、历史传统文化等,是国家以及民族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资源库。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不同的表现形式,能够将民族情感、民族精神、民族气质、民族历史等充分的体现出来,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就是对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而且,通过弘扬我国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
(一)利益分配不均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经过加工包装之后,可以给人们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从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分配情况来看,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者的开发观念较弱,为了给自身带来一定的利益,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而在合作过程中拥有者往往会处在被动的状态,到最后拥有者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也不高,大多数的利益都被企业所占有,利益分配不均的现象较为严重,不仅对非物质文化异常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制约性,甚至对拥有者的个人利益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害。
(二)权利主体模糊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传承的重要形式之一,属于思想体系的文化传播。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流传时间较长,很难确定其主体,没有主体很难对其实施法律保护,就造成相关的义务却没人履行,更没有人去承担其责任,从而消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有效性。另外,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都是以政府为主体的,但是,由于政府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受到很多的局限性,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存在模糊的现状,不利于法律保护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
(三)使用不合理的现状
通过以上的分析以及实践中能够了解到,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给人们带来一定的利益。但是,当今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再加上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薄弱等原因,使得一些为了给自身营造一定利益的人员,恶意仿造、改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买卖,直接损害的权利主体的根本利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不合理的现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以及法律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都产生一定的制约。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突破的优化措施
通过以上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了解到,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并不完善,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造假、仿造的现象较为严重,再加上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薄弱的现状,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遇到极大的困难。
(一)对利益分配的方式进行合理调整
从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来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充分认识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充分认识到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繁荣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明确保护的目的,保护是为了更好地传承,要理清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不片面追求经济价值, 不在没有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开发,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保护的目的,才不会造成开发一个破坏一个的恶果。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传统文化的宝贵记忆,是人类的精神家园,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独特的意义,因此它值得我们珍惜、呵护。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几千年来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具体体现;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证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促进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情感联系,是民族交流和相互了解的重要渠道。
二、如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并发扬下去
(一)建立健全法制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政府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这一渠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法律的保护范围内,不断完善当前法律法规,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立法者可以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遣产和知识产权属性的基本结构特征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规范。明确划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主体、客体及内容,并将它们法律化和规范化,这样才方便对它们的管理和开发。对即将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要严格要求申请程序,并将之规范化、法定化,明确拥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菲物凄文化遗产,政府可以通过强制性手段进行保护。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权,包括法定许可制度、一般许可制度、特殊许可制度二类,并且对使用者应当承担的相应的义务微出明确规定,只制定法律法规而不实行是远远不够的,执法者要行动起来,运用法律武器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增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各级行政部门应当各尽其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展开保护行动,让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行政部门的保护圈内得到很好静传承和发扬。重要的是,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行动
尽管现在国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进行归属人管理,但是广大人民群众也同样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保护者。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产生极大的影响力,没有入民群众的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政府要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让全民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行动中,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各种人民世代相承的,是群众生活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植于民族土壤中,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
(三)认真做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
加强宣传,营造保护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开设专栏,不定期刊登、在人口密集处发放宣传单、举办展演、展览、培训班等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知晓面,广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种类及保护重要性,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相关“搜遗”活动,有效的提高了人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保护意识。
三、深入研究,加大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
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特征,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是传承和发展,而传承和发展的前提,是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在研究中保护,在保护中传承。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在研究方面却相对薄弱和滞后,使保护缺少科学和理性的观照,给保护工作带来了不足和失误。各级政府要加大研究方面的投入,成立研究机构,整合大专院校、科研机构、非遗保护单位、社会民间团体的专家学者资源,为他们搭建一个平台,以便他们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序传承和科学保护提供有力的决策参考和专业指导。同时要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工作,挖掘其深厚的文化底蕴,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分类,以利于对一些重要的保护项目进行深入研究,延伸和深化保护工作。
四、结束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保护,需要我们列入常规并长期坚持保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继续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从保护、传承、培训、宣传几个方面开展工作,将继续精心组织,广泛开展群众文艺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普查搜集工作,抓理论调研,做好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工作、抓辅导培训,更好的做实做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一步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人们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尽管我国从中央到各级地方政府都已经认识到了社会参与的重要性,但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工作中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度非常之低。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的权力无限延伸,管的理内容包罗万象。受这种“万能政府”的体制惯性影响,我国建立起的文化遗产管理制度是一套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制度,政府包办了几乎所有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通民众的知情权、发言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很难得到保障。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社会公众脱节,造成了公众保护意识的淡漠,文化遗产保护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历史文物的保护与利用过程中更多见到的只是官员、专家、商家等,而根本见不到当地草民介入的身影。尤其许多地方政府部门在处理文物保护事务中往往都是一言堂,没有予社会公众应有的权利,这导致了社会民众在文物保护事务中缺位现象的发生。……历史文物保护丧失了最根本的依靠力量,因而国家投人虽然增长迅速,破坏事件却频频发生,文物保护依然危机重重”。非遗保护工作由于缺乏社会参与也出现了种种问题,如民众缺乏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同,“非遗的代表性传承人容易产生依赖心理,养成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习惯,甚至出现政府不给钱、不给政策就无法生存的现象”,一方面政府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投入了大量资金,另一方面文化遗产在民间的传承却越来越困难。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需要社会公众的普遍参与,仅靠政府管理部门和专业工作者很难将这一工作真正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如果没有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也就失去了其本身的意义。
二、社会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路径
要做好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必须改变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参与度过低的局面,真正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主体保护新格局。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由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组成,其中政府是最基本的保护主体。政府应当从宏观的角度对文化遗产工作进行全面的协调与规划,主要通过提供科学合理的保护政策、健全的保护组织机构、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充足的资金保障与科学的运作机制等来实现对文化遗产的保护,避免介入具体的技术性操作层面。政府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组织、整合社会力量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来。
第一,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技能。在“政府主导”的体制下,我国社会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较低,很少主动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活动,多数情况是被动地参加各级政府部门和团体组织的活动。面对这种情况,政府要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加文化遗产保护,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政府可以通过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加大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力度,如举办学术活动、开办专题讲座、开设免费专栏等,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增强全民的文化遗产保护参与意识。政府应充分发挥媒体的社会舆论导向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媒体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过程中,发挥其普及教育和宣传动员的作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业性较强,社会公众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素养才能真正地参与其中。我国民众整体文化素养较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知识严重匮乏,这一方面降低了民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关注度,另一方面也阻碍了民众直接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活动中去。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应在社会上大力普及文化遗产知识,用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免费的文化遗产教育,提高公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二,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美国的遗产官方管理机构国家公园管理局明确规定:所有的重大事物在决策过程中必须让公众参与,开通网站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规划,决策在正式出台之前举行多次公开会议向公众征询意见,在一定范围进行全民公决,这让社会公众在文化遗产保护中拥有较强的话语权。借鉴美国的经验,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首先政府要公开文化遗产和相关工作的信息,加强与民众的沟通。把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政策和信息传递给公众,让公众及时了解文化遗产方面的最新动态。其次,在政府决策过程中,提供各种媒体渠道让社会公众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或批评,并对社会公众的意见进行反馈,根据社会公众的意愿修正政府决策。再次,政府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重视并及时将处理公众的举报,将处理结果向公众公布。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政府应根据国家法律和实际省情来制定地方法规。虽然我国政府从法理上赋予了社会公众民间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权力,但缺乏具体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地方政府应尽快出台详细的地方法规,划分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在参与保护管理工作时各自的权责,明确相规定关工作程序,用法律法规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权力。
第三,建立科学的专家决策制度。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性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应与大学等相关科研单位密切合作,避免因政府缺少专业知识而给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带来负面效果。我国政府通常采用科研项目的形式组织专家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这种形式只能解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某些重大问题,还有更多的具体工作无法得到专业的技术支持。为更好地推进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地方政府可设立专业的文化遗产咨询委员会,成员由来自相关科研机构、高校的专家学者组成,为各级政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减少政府的决策失误。
中图文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在人类五千年的文化中,中国文化以独特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文化之中,对世界文化的影响力也是极大的,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各个地区都有其独特的文化,共同构成了中国的文化,而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这些文化资源却受到了破坏,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成为城市建设中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在城市建设中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一)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构建文化内涵城市的基础
城市建设以特色城市为目标,增强其城市魅力的主要途径是独特的文化,对文化的保护与利用是构建文化内涵城市的基础,新疆是文化遗产众多的区域,是丝绸之路的主要地区,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文化,尤其是民间文化,独特的艺术、文学、民俗、传统工艺等,[1]因此要对这些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与利用,在新疆建设过程中极力发挥其作用,构建出独特魅力的具有特殊文化内涵城市。
(二)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增强城市文化影响力
在城市建设中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利用,可以增强城市文化影响力,在城市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进一步促进城市的发展,新疆位于我国西北地区,其特殊的自然条件,形成了数量众多的物质文化遗产,比如:古建筑、村落、古墓葬等,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和城市建设的影响要对这些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增强其文化的影响力,促进城市的发展。
(三)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旅游业是城市经济发展中重要的行业之一,对于旅游业来说,文化遗产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树立其城市形象的关键,也是构建城市吸引力的主要方式,无论是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以增强城市吸引力,促使广大游客来城市中旅游,旅游业的发展可以带动各个行业的发展,比如,餐饮业、商业等行业的发展,从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对于新疆来说,具有大量的民间文化遗产,而且特色鲜明,因此,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文化遗产来吸引广大的游客。
二、当前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虽然国家已经颁发了文物保护法,地方也了相应的文化遗产的保护条例,但是对于新疆来说,因为其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因此,这些仅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完全满足其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因为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增加了困难,尤其是针对新疆的文化遗产的保护没有特别的地方法规,其文化遗产的法规的建立迫在眉睫,只有建立健全地方法律法规,才能为文化保护提供法律基础,使其有法可循。
(二)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偏差
虽然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一直都有存在,但是,对于整体意识来说,还是不强,而且呈现参差不齐的态势,在意识上存在偏差现象,造成其保护工作得不到确切的落实,在干部、企业和群众中都存在文化遗产保护的偏差,某些干部追求形象工程,使得真正的文化遗产得不到保护,甚至会对文化遗产造成伤害,对于新疆而言,要吸取这样的教训,树立正确的观念,纠正偏离的保护意识。[2]这里的企业主要是指房地产企业和旅游业。这两类企业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不强,不但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不利于文化遗产的保护。而对于群众来说,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因为其文化保护宣传力度等原因,造成了群众对文化保护意识偏差,部分群众因为眼前利益做出伤害文化遗产保护的事情。
(三)自然破坏问题
文化遗产的损坏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自然破坏,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对自然破坏的影响所采取的措施不够,导致了文化遗产被破坏。对于新疆来说,新疆大部分地方都会出现大风天气,而且经常会出现沙尘天气,造成了文化遗产被风侵蚀,严重被破坏。新疆处于露天状态下的文化遗产比较多,虽然气候干燥少雨,但是,一旦有雨水冲刷,就会使其被破坏,千疮百孔,而且新疆地区还是地震多发地带,会造成古遗址等文化遗产坍塌,因为气候干旱,因此导致其排水系统排水能力弱,文化遗产会受到洪灾的侵害。
(四)人为破坏问题
因为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宣传度还不够,导致人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不强,而且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不够严格,都是造成文化遗产被破坏的因素,有些完全是经济利益的驱使,比如在某些建筑土台上安装铁栏杆以供游客参观,导致了土台被破坏。甚至更严重的是有些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对文化遗产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如果不严厉制止这种行为,会增长其嚣张气焰,对文化遗产是一种威胁,尤其是盗墓现象,必须制止,不但造成文化遗产的遗失,而且还破坏了文化遗产依存的环境。
三、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措施
(一)充分利用法律进行文化遗产保护
文化遗产保护的保障就是法律,对于其保护的法律可以根据《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保护,虽然针对于新疆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还不健全,但是也在不断地努力下,按照国家的成文规定,制定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确定了对新疆文化遗产进行如何保护,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依据。因此,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对文化遗产进行分级保护
文化遗产体现了我国五千年的文化内涵,文化遗产可以反映我国在各个时期发展的情况,具有独特的魅力。文化遗产具有自身的价值,根据不同的年代、完整度、数量、文化内涵,反映了其价值的大小,因此对于划分级别的依据就是去价值的大小,就新疆而言,可以将文化遗产分为世界级、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县级,根据不同的级别采取不同的措施。
(三)对文化遗产进行博物馆保护
博物馆作为文化遗产的收集、陈列和保管的场所,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将文化遗产非类别的进行保护,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方式,就新疆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藏品类、遗址类、移筑类、生态类、专题类等等[3],根据这些不同种类建立不同的博物馆,不但可以保护好文化遗产,而且还可以供广大游客参观学习,了解新疆的文化。
(四)对文化遗产进行全民保护
增强全民保护意识,是进行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只有全面参与进来,才能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好文化遗产。首先,要加大遗产保护的宣传力度,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进行遗产保护知识的普及,加强执法力度,将遗产保护落到实处。其次,注重文化遗产保护的教育活动。通过各方面教育,来增强人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程度。最后,对文化遗产进行工程抢救保护,对于新疆来说,策划文化保护工程项目,比如楼兰抢救工程,可以与旅游公司等联合进行文化遗产保护。
结语:
随着城市化进行的不断推进,对文化遗产的破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文化遗产是一个城市树立形象,促进发展的重要元素之一,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利用,不但能构建具有特色的城市,而且可以增强城市的文化内涵,带动城市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市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依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市发改、教育、财政、建设、规划、广播电视、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对经过科学认定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公布前,文化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
对列入濒危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抢救保护方案,并组织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
第六条市文化行政部门确定和命名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并保持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表现形态或者技艺;
(二)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为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单位:
(一)有掌握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表现形态或者技艺的传承人,并对该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开研究;
(二)以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宗旨,并坚持开展相关活动;
(三)保存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或者代表性实物。
第九条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并取得报酬;
(二)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市人民政府予以资助。
第十条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传承人;
(二)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
(三)依法开展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活动。
第十一条市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并创造条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并向社会开放。
第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需出境的,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其中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相关实物资料的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流失。
第十四条市文化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运用节日活动、展览、培训、教育、大众传媒等多种手段,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促进其传承和社会共享。
第十五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由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识说明,并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
第十六条市文化行政部门可以选择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作为申报无锡市、省级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实物、场所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确定为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艺术制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护原有文化生态资源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与滥用。
第十九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含有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含有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市文化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或者捐赠资金和实物,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二十一条市文化行政部门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列入濒危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由于未采取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措施而导致灭失的;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世界遗产因其具有多方面的“突出的普遍的价值”而逐渐成为海内外人士的旅游热点。旅游开发给世界遗产地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然而,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开发存在许多问题,不利于世界遗产的保护。
一、目前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开发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上存在的问题
对世界遗产的价值认识不清。世界遗产具有世界级的科研、历史、文化、社会和审美等价值,而往往各级领导和企业只认识到世界遗产申报成功后旅游开发给当地带来的巨大经济收益即经济价值,而没有认识到世界级的科研、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或把这些价值置于次于经济价值的地位;对世界遗产的所属认识不清(世界遗产不仅是我国人民的财富,而且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它不仅属于我们这一代人,而且属于我们的子孙后代,我们有利用世界遗产的权力,更有保护世界遗产的义务)。因而,往往把世界遗产资源等同于一般的旅游资源,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开发后给世界遗产带来了一系列负面的影响。
2.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设计存在的问题
(1)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设计只注重市场需求,而忽视对世界遗产的保护
固然,旅游产品开发后要投向市场,但作为世界遗产,旅游产品的设计更要注重对世界遗产的保护。目前世界遗产地的旅游产品开发设计过于注重迎合消费者的需求,而忽视了对世界遗产的保护。如:为了吸引更多的游客,2001年,东方佛都旅游公司在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的四川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区,按1∶1的比例设计建造了巴米扬大佛。巴米扬大佛是阿富汗境内的文化遗产,将之复制到乐山大佛附近,极不和谐,破坏了乐山大佛原有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旅游产品开发设计的空间错位
空间开发错位是指在世界遗产不适当的位置和区域进行旅游设施的建设、开展旅游活动等。我国的很多世界遗产都存在错位开发现象。如:在世界自然遗产景区内举行攀岩表演活动。攀岩活动虽能迎合旅游者的需求,但对岩体和植物有一定的破坏。在世界遗产景区内建造大量的宾馆、饭店等旅游接待设施,导致景区城市化严重和环境质量下降,也不利于世界遗产的保护。
(3)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单一、产品层次低
我国的世界遗产资源品位高。但是,目前世界遗产地开发的旅游产品主要是较低层次的观光旅游产品,而缺乏提高层次和专门层次的旅游产品。低层次的观光旅游产品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旅游者对旅游产品的多样化需求。旅游产品单一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世界遗产地旅游者在时空上的分布不平衡,从而引发了一系列对世界遗产保护不利的问题。
3.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开发过程中仍然存在“三化”等现象,只是各个遗产景区出现的“三化”现象程度不同而已。武陵源在天子山顶、锣鼓塔、水绕四门等地建设了大量的旅游接待设施和商业设施,在黄石寨和天子山顶建了索道、在十里画廊修建了观光电车,武陵源的“三化”现象破坏了自然遗产原有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而,在1998年,世界遗产监测专家对其检查后给了一张黄牌警告。武陵源为此付出很大代价将景区内的旅游设施拆除,但在锣鼓塔等地仍有部分接待设施没有拆迁,甚至还有个别地方大有卷土重来之势。另外,在进行大拆迁之时,水绕四门的山体中又修建了亚洲最高的室外观光电梯,虽然几经停运和专家讨论等周折,最后还是“合法”运营。
自然遗产景区“三化”现象得到缓解,然而文化遗产景区的商业化现象仍然很严重。特别是在与社区融合在一起的文化遗产内,商业化现象非常严重。如:在丽江古城,仍集聚了1500户商铺。这些店铺分布在古城不到0.6平方公里的核心区,古城浓郁的商业化气息,破坏了文化遗产原有文化氛围的真实性。
二、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开发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管理体制不顺
我国的世界遗产根据资源状况分属于多个不同的管理部门。因而,世界遗产名义上属于国家,实际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能出面操作。不同的部门为维护各自的利益,往往会产生分歧甚至是冲突。在世界遗产地景区内,各部门曾经建设过的培训和疗养机构等,就是管理体制不顺带来的恶果。
2.在世界遗产管理与保护理念上,我国与国际存在差距
《世界遗产公约》不仅要求设立管理机构,而且还要求有相应的人员及配套设施。而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只要求设立管理机构,对管理人员没有做相应的规定,《文物保护法》也没有对其做相应的规定。而我国世界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是以二者做依据的,从而导致我国的世界遗产管理出现由一些不懂世界遗产的人员来管理。
3.目前我国缺乏遗产方面的专门人才
世界遗产的管理人员和旅游产品的设计人员都是非遗产专业人员,这些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世界遗产的专门知识,往往导致世界遗产的管理者和开发设计者“好心办坏事”的情况。例如:2002年曲阜“三孔”遭水洗事件,给“三孔”用水进行一次全面的“大扫除”冲洗。结果,由于管理者不懂得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也没有意识到“水洗三孔”的后果,因而给“三孔”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和破坏。
4.有关世界遗产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法律法规不健全。首先,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关于自然文化遗产保护的总法。我国的世界遗产管理,只能借助《文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章,以及省一级关于保护世界遗产的法规。而对于如何保护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没有做出任何的规定。因而,对世界遗产建索道、观光电梯、居民大量外迁等问题,管理者因无法律依据而束手无策。其次,有关世界遗产的法律法规约束力不强,没有对世界遗产造成损坏或破坏的责任人进行严格的法律追究。从而,导致产品的开发设计者和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等一系列关联问题。
5.对遗产地旅游资源缺乏科学的评价,内涵挖掘不够
由于对遗产地旅游资源缺乏科学评价,对旅游资源内涵挖掘不够,虽然各遗产地也都开发了文化类的旅游产品,但往往浅尝辄止。仅开发一些表演性的节目,而缺乏参与性、体验性的旅游项目。对于自然类旅游产品的开发往往是走马观花式的低层次观光,而缺乏深层次、高品位的专项旅游产品。或者旅游产品的开发设计者忽视旅游产品的文化品味,从而出现“一流的世界遗产旅游资源,开发出来的是二流、三流的旅游产品”这样的现象。
三、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开发对策
针对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开发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应对措施:
1.开展遗产教育
首先要让世界遗产管理者、旅游产品开发者等认识到世界遗产不是某个人、某一类人的财产,而是先辈们遗留给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它不仅属于我们这一代,而且属于我们的后辈们。其次,让他们认识到世界遗产多方面的重要价值。再次,让他们认识了解相关的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明白世界遗产受到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保护。
2.培养专门的遗产人才
借鉴西方国家遗产保护教育与培训的先进经验。如:意大利拥有完善的遗产(尤其是文物)教育与培训体系。在文物修复、文物保护等方面有国家级教育培训基地。学员入学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学员毕业时按成绩发给不同级别的证书,如想进国家文物机构,还得经过更严格的资格考试。此外,全国还有十几所国立大学和部分私立大学开设历史、考古、建筑、修复等科系与专业。借鉴西方国家世界遗产管理的先进经验,建立专门的遗产教育体制与体系,加强培养世界遗产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旅游产品开发的设计人员,加大对其教育培养的经费投入。
3.加强遗产法律法规的建设,普及遗产法律知识,加大执法力度
法律法规是行动的依据,没有遗产法律法规,就没有遗产管理的依据。目前,我国虽然有33处世界遗产,然而,除了湖南、四川、福建等省制定了保护世界遗产的地方性法规,没有一部国家统一的世界遗产法。立法的滞后,既影响了世界遗产资源的保护,也影响了遗产旅游的发展。所以,建议加强立法,要尽快制定颁布一部国家统一的操作性很强的遗产保护法。另外,在颁布遗产法后,还要加强宣传,普及遗产法的知识,并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4.选择合理的旅游产品开发模式,科学设计遗产旅游产品
关于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开发模式的选择,各世界遗产地因其地理位置、资源状况等方面的差异,有不同的旅游产品开发模式。遗产地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旅游产品开发模式。
科学地设计世界遗产旅游产品。世界遗产地在进行旅游产品设计时,一定要忠实于世界遗产对旅游产品开发的特殊性要求即保护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保护为先,根据世界遗产地旅游资源特色、旅游市场需求,设计出既符合市场需求,又能对世界遗产进行保护的旅游产品。
5.理顺遗产管理体制,协调各方利益
由于我国普遍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行政级别制约遗产管理水平,从而使遗产管理水平与遗产品位脱节。世界级的遗产往往面临的是二流、三流的管理,世界遗产地的规划、保护、展示等均与世界级的遗产资源不匹配。结合我国的国情和世界遗产地出现的问题,建议实行集权式管理。将世界遗产管理权集中在一部门,建立专门的统一的遗产管理机构,对世界遗产实行专门化的管理,从而改善我国世界遗产管理现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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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彦丽丽:我国世界遗产旅游开发研究―以武当山为例[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05:20
由于各国的发展和政治体制不尽相同,其中民间组织发展更是不同,现在关于民间组织的定义在国际上尚未达到明确的界定,对此各国学者提出不同的观点和定义,但普遍达成共识,即民间组织具有“组织性”、“非政府性(指不是政府或其附属机构)”、“非营利性”和“志愿性”。
(一)民间组织的定义
笔者将其归纳为:民间组织即由公民志愿参与,不以营利为目开展一系列活动的非政府组织或机构。
(二)我国民间组织的现有发展状况
中国民间组织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可以说,中国民间组织的蓬勃发展,是全球社团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反映了全球范围内民间组织兴起的深层欲求,也反映了中国民主法治进程中的变革要求。民政部于2012年四季度全国社会服务业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民间组织(包括社会组织和自治组织)约为117.2万个。还有一些未注册的已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笔者将其归为潜在民间组织。在中国,民间组织主要涵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类型,其中,前者是指由公民或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组织;后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创办的,从事非营利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总体来说,我国民间组织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势头良好,但仍受到管理体制不健全和政府强硬管理,受一些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限制,后续资金不足等的问题,都仍待解决。
二、国外民间组织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和发展
通过研究发现,国外民间组织在国家管理和发展中一些重大决策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特别是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发挥了特别大作用,像欧洲一些以旅游收入为国家经济支柱之一的国家,相关的民间组织发展更具规模,体制和运营模式更为成熟,有很多借鉴之处。
(一)公众参与程度高,保护意识强,范围广
众所周知,美国的历史保护信托组织是针对美国工业遗产保护再开发规模最大影响力最强的民间组织。而它脱胎于英国信托组织,在英国,民间组织众多,发展完善,日益成熟。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如英国五大民间组织,还有很多全国性、地方性和针对某种类型的民间组织形成了一个保护网,它们吸引了大批民众参与其中,出版各种形式丰富,充满趣味的手册和书籍;设立专门的纪念日,和活动日,如英国的“历史遗产开放日”;建立各种专业咨询培训和奖学金,如英国古建筑保护协会的“威廉・ 莫里斯手工艺基金”等。这些措施吸引了民众的同时,又加强了知识传播,激发了民众的热情。
(二)协助政府管理,民意沟通,提供专业咨询
在众多的民间组织的协助下,更多来自民众,社会的建议被有效,快速地反映到政府,更在政府有所决策起到一些建设性意见甚至起到决定性作用。英国由环境部所规定的五大民间组织;古迹协会、不列颠考古委员会、古建筑保护协会、乔治小组和维多利亚协会,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介入法律保护程序,而且凡涉及登录建筑的拆除、重修或改建,地方规划当局都必须征得他们的意见作为处理这些问题的依据。这5个团体按期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各地登录建筑“许可证”的申请问题,写出评审意见送交中请者所在地规划局,并同时呈送给环境部。由于介人法定程序,每年英国政府给5个团体相当的资助。[]在一定程度上,英国的民间组织以其专业性和群众性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达到了决策者的位置。
(三)推动相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其根源是需要明确细化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持。明确,细化的法律法规可以让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法可依,有例可循。决策和执行更为快速和畅达。在这一方面,国外民间组织的组织活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其国家立法的速度,如老牌的英国“古建筑保护协会”其明确的宗旨使国家将古建筑纳入立法范围,并在1882年颁布了《古迹保护法》,还有意大利的民间组织“我们的意大利”,美国1935年《历史遗址与古迹法》,之后的《美国古迹保护之准则与纲要》、《国家古迹保护法》等,都是在相关民间组织的协助推动下颁布了。
(四)组织运作具有市场性,资金充足
任何组织运行都需要资金,民间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为:政府拨款、民间捐赠和经营收入这三个部分。而国外的民间组织除了有强大的国家支持外和外界踊跃的社会捐赠外,使得国外民间组织更为成熟和有序,发展的特色也不是不单纯性依赖前两种资金来源,将市场机制引入经营中,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在保护的过程中可以创收人,仍不失为一个双赢的方法。国外民间组织通过专业人员的设计的宣传手册和书籍,纪念品,各地景点门票的收入和会员的年费等多种途径组合营销,将市场化与保护相辅相成,这样的成功在英美,希腊,法国等国家已达到显著成效。
三、对我国现有及潜在民间组织和政府的启示
(一)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从根本上保证了民间组织的合法地位;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规定了四类性质的法人,其中之一就是社会团体法人,该法为民间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登记等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之后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针对民间组织存在的多头管理的现状,国务院委托民政部起草了《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并于1989年10月正式颁布实施;为了管理其他特定的组织,国务院又颁布了其他一些社团管理法规,计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1998年)、《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1999年)、《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1年)等。[]法律应该在保持基本的准石下有时宜的改变,目前对我国有关的民间组织的不足之处,我国急需出台《中国民间组织法》,在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法律的完善是不可缺少的,而相关本文针对的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民间组织更需要有其明确的划分和保障,使其更好的运营和发展。
(二)政府打破“自上向下”的管理方式,积极推动与现有和潜在民间组织发展合作
由于发展历史和制度的原因,我国现在的民间组织团体的组织形态单一,政府对其管理也是自上而下,单一粗暴的直达命令式,双方缺乏合作,也没有相应的沟通平台。应对这样的局面,首先,政府应该放下姿态到群众中去,发展与民间组织的合作和支持,使沟通顺畅,及时接受其反馈意见。扶持其发展成更多更强更具专业性的民间组织,最终实现强强联合的状态,充分发挥其作用,给民间组织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开辟更为广阔的舞台。
(三)加强相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知识普及,提高公众参与热情和投入
作为民间组织自身而言,如何吸引更多民众投身其中,发展更多民众参与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去,面对国人对保护“事不关己”的态度,如何转变成“国事即家事”,这是一个值得大家一起努力的。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民间组织中大量的科技技术和其他专业领域的人才,在活动中,如何发扬其创新精神,打造人人积极参与保护和知识传播的良好环境和事业发展。
2完善具体的法律保护体系爱丁堡十分重视在规划系统和调控方面对老城新城的建筑、历史环境进行严格保护管理。其规划政策法令、古迹保护法令、历史环境政策条例主要来自国家、区域、地方三个不同的层级。在国家宏观层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作为区域和地方的规划政策框架的基本法《1997年城市与乡村规划法(》苏格兰()TheTownandCountryPlanning(Scotland)Act1997)、《2006年规划法》(苏格兰)(ThePlanningetc(Scotland)Act2006);专门针对单体建筑、纪念物以及具有独特考古和历史价值地区的保护法律《1997年规划(登录建筑物及保护区)法令》(苏格兰)(ThePlanning(ListedBuildingandConservationAreas)(Scotland)Act1997)、《1979年古迹及考古地区法令》(1979AncientMonumentsandArchaeologicalAreasAct);苏格兰历史环境保护管理基本政策的指导文件《苏格兰历史环境政策》(ScottishHistoricEnvironmentPolicy)(SHEP)14(2008);苏格兰政府在土地利用规划方面的政策法规《苏格兰规划政策》(ScottishPlanningPolic)(SPP)15。在区域层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发展规划》(TheDevelopmentPlan)、《爱丁堡与洛锡安区结构规划》(EdinburghandtheLothiansStructurePlan)。与苏格兰政府国家、区域政策法令相比,由爱丁堡市政府颁布实行的一系列地方性政策法规则更为详细,如《爱丁堡城市地方规划》(EdinburghCityLocalPlan)(ECLP)16、《爱丁堡保护区特色评估》(ConservationAreaCharacterAppraisals)等,它们十分有效地对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地的建筑以及整体景观环境进行保护,同时也更具有实际操作性。由以上分析可见,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从国家、区域、城市的不同层面,构成相当完善具体的法律保护体系,从根本上保证对世界遗产地建筑环境原真性和完整性的保护,法律内容较为细致、规范,并且具有量化标准,例如,在《规划法》中,不但明确规定了列入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四个要素“必须具有建筑学价值、历史学价值、普遍价值和与国家重要人物或重要时间相关”,而且还细分了相关的时间标准,因此具有很强的操作性。17其次,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均将文化遗产纳入城市规划的范畴,通过对规划开发进行评估控制,来防止对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遗产造成破坏,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值得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地加以学习。此外,在其法律法规中“保护区”的特色评估政策也十分具有借鉴性,目前爱丁堡共有39个保护区,其中的中世纪旧城保护区、乔治亚新城保护区、迪恩村庄保护区(DeanVillage)以及西端保护区(WestEnd)构成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区域的大部分,对爱丁堡世界遗产地提供了较为完整的保护。一旦世界遗产地内有新开发项目进行申请,保护区的特色评估就可以与现有法定规划政策,具体导则以及特定场地的发展要求等一起,共同建立起框架,来严格评估和控制新项目对保护区特色和形象所产生的影响,同时也对遗产地规划政策以及开发控制决定的建议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3多元化的保护方法策略在完善的体制安排与法律体系基础上,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地还通过多元化的方法策略,积极保护老城新城的历史建筑及景观环境,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和遗产地投资、旅游环境,为世界文化遗产地的可持续发展寻求更大的空间。为了复兴世界文化遗产地的的历史价值和提高公共空间景观环境品质,爱丁堡进行了“首都街道”计划(CapitalStreetsProgramme),CastleStreet、St.AndrewSquare、Grassmarket以及RoyalMile、SouthBridge等世界文化遗产地老城新城中的街道广场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整治和改善(图2)。爱丁堡还进行了店面标志和广告视觉景观控制的项目尝试,即在爱丁堡老城新城最主要的街道RoyalMile沿街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店铺采用的标志都需要得到苏格兰政府的规划审批许可,而原有店铺如果会对保护区的特色和形象产生明显的破坏,政府也能够要求其进行去除。同时,爱丁堡也十分注重处理好城市建设发展和文物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取得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共赢。目前,爱丁堡老城新城中约有75%的建筑为A,B,C级登录建筑,相关政策法规的实施以及职业保护专家提供的建议保证了众多法定登录建筑在单体结构、建筑环境、庭院、建筑室内等方面进行整体性保护。18为确保保护工作与新建筑建设之间的协调共生,相关政策从原先登陆建筑以“最佳的使用方式是延续原建筑的设计功能”为主导过渡到以持续合理发展为标准的改建方式,改建中应尽量减少变化,并适应新的抗震、防火、卫生、结构规范等建筑标准,符合无障碍设计标准,使建筑利用在较长的时间跨度内具有适应性。在老城区,一些新建建筑在尊重历史文脉的原则下,采用新技术、材料、建筑语汇反映时代特征,在设计中都很好地参考了老城传统建筑的形式与特色、保存了文化价值的理念,并有机融入其周围环境,保持与历史、景观的紧密联系。它们与老城区历史建筑相互辉映,共同构成爱丁堡独特的城市特色。比较成功的案例如苏格兰国家博物馆、Canongate112、苏格兰诗歌图书馆等(图3)。
4多方位互动式公众教育爱丁堡通过多方面资源的整合,确立了世界遗产层级化教育的原则,在大学、中小学、普通民众等不同年龄段、教育背景层面,构建起一个互动性强、立体多方位的世界文化遗产公众教育网络体系,以此推广世界文化遗产,提高城市历史遗产保护意识和价值观,增强城市公众的文化认同感,对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产生了十分广泛而积极的影响。在高校教育和学术研究方面,爱丁堡大学的苏格兰遗产保护中心(ScottishCenterforConservationStudies),设有专门的遗产保护硕士学位。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理论与研究是其中开设的必修课程之一。同时,有关爱丁堡遗产保护管理的研究不断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世界遗产历史、考古、环境监控报告、气候变化影响、项目保护报告、城市经济发展、游客分析等。自20世纪70年代至今,爱丁堡还针对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每十年召开一次国际性的系列学术会议。以上研究为《爱丁堡世界遗产管理规划》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并正确有效地指导了爱丁堡世界遗产教育的实践。针对青少年为核心开展遗产教育也是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特点。爱丁堡在中小学进行了一系列相关的课程、讲习会、设计竞赛等推广工作,例如CurriculumforExcellence、AuldReekiesession、LOOKINGuP!19等,以此来提升青少年对世界遗产及其价值的认知。这些项目目标鲜明、可操作性强、形式多样生动,通常以爱丁堡世界遗产地研究的某个特定主题为目标,在过程中不仅局限于建筑或历史单一细节内容的讲述,而是将世界遗产地的研究内容与学校实际课程内容相结合,丰富有趣的项目整体策划在读写、艺术、信息技术等多方面均提供了培养学生多种能力技巧的可能性。在普通大众层面上的教育则更为社会化和日常化。爱丁堡主要通过主题展览、大众传媒(电视节目、网站)、导游线路、城市活动、宣传出版物等多种方式途径,来提供多样化信息,增强民众对世界遗产的认知度和热爱感,培养人们自觉保护世界遗产的意识。其中的“爱丁堡开门日”(EdinburghDoorsOpenDays)活动20已成为爱丁堡每年一度最盛大的建筑、遗产、文化节日,DOD其实是欧洲遗产日(EuropeanHeritageDays)21的一部分,在爱丁堡已举办20年,由科本协会组织,与爱丁堡市政府合作,每年向公众免费开放一些最好的,现代的或历史悠久的建筑,其中的许多建筑在平日是不向公众开放或是需要收费的。这些建筑遗产大部分位于爱丁堡的老城和新城,活动历时两天,包括导游、文化活动、展览、讲座等,大大增强了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二、工作任务
1、突出宪法和法律的学习宣传。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的主要内容,进一步发挥法律在文化事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积极利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日”等全国法制宣传日,利用标语、板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组织开展好集中法制宣传活动,进一步形成我局人人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2、深入学习宣传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入开展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配合文化市场的预防和调处工作,围绕纠纷及其他涉利涉法等问题和矛盾,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依法履行义务的良好风尚。
3、继续加强对专业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力度。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专业法的学习和宣传力度。继续坚持和完善本局各项学法制度,组织广大职工学习专业法,多形式多渠道面向全体职工广泛进行宣传,真正做到人人懂法,人人守法。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管理能力。建立集体学习法律制度,组织学习各种法律法规,每一季度学习一次,学习覆盖面达100%,法律考试参考率100%。
2、强化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学习,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文化执法人员参加法律培训班每年不少于2期,文化执法行政人员培训在20天以上。重点学习《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以及本部门的法律法规。
3、加强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学法用法。重点要对网吧、歌舞娱乐场所、印刷市场等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学法培训教育制度,每年对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培训1次,帮助企业管理单位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4、重视法制文艺宣传工作,创新形式,完善宣传阵地。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发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送戏下乡和全县群众性文体活动中分发法制宣传资料和增加法制宣传节目演出,扩大普法宣传范围。
5、利用宣传日,开展法制宣传。积极利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日”等全国法制宣传日,利用标语、板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
四、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