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0 15: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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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是历史悠久的大都会,有自己独特的文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明先进程度的具体表现,也是民族文化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一个民族或国家最重要的标志之一就是其文化,其专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个民族和国家的文化甚至文明的发展情况,都可以由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利用、保护的程度从侧面反映出来。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不可估量的,不论是对于维护文化多样性、发展经济,还是人权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都十分重要。
一、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文化遗产,也就是“民间文化”、“民俗”、 “民族文化”、 “民俗文化”的统称。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提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各种实践、知识、技能、和形式的表达及其相关实物和文化遗址、工艺品、工具由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作为它的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法律上很难给出一个标准的定义,但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立足于我国实际国情的同时,规定了七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概念立法模式。规定了如下含有文学、科学、艺术、历史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国家的保护:(1)传统的口头文学;(2) 传统的美术和传统的表演艺术;(3) 竞技、游艺、传统武术等体育活动;(4) 节庆、民俗活动、传统礼仪;(5) 历法、传统医疗方式等传统知识;(6) 以及传统的手工技艺;(7)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 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发展现状
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有效手段可以分为私法和公法保护两种方式。随着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逐渐丧失,需要尽快进行保护工作。针对保护的主要形式——公法保护的体现和成因作了以下简要分析。
1.公法保护的体现
行政法保护也是公法保护,国家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了法律法规、行政手段,对文化遗产的技术、资金等方面采取扶持政策,并开展宣传、存档、审查工作。公法保护已经在许多的法律政策上存在了,比如《文物保护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都能对此类立法保护行为的理论基础进行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统筹管理,利用法律的方式确保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用法律进行规范以外,还需要对各地方的保护进行部署,同时还要提倡民众亲身参加保护工作。贵州还需加强民众保护意识教育、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统计、建立一个存档资料库等等,公法保护性质都体现在了这些方方面面。
2.公法保护的成因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所有中国人民的,它代表了一个国家的基础,公民有义务和责任维护祖先留下的文化本质和生活,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族精神,团结了贵州省乃至祖国的同胞。但现在是市场经济,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如果使用私法保护他们所有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终会卷入到市场竞争中,原始风格的特性也将受到很大的影响,甚至消亡。此外,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快,所以对于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可以尽量能在最快的时间内达到期望的效果。私法保护需要的时间较长,有时涉及利益矛盾, 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保护工作顺利。而公法保护刚好可以满足这些需求。
(二) 贵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存的问题分析
虽然目前贵州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获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还是存在不少问题,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没有建立完整有效的法律体系;(2)对外的宣传教育不够;(3)缺乏高级专业人员;(4)管理体制不顺;(5)整体思考及长远计划的缺失;(6)经费的不完善保障。
三、贵州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采取的法律保护机制
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机制包括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提升公民共同参与保护意识的行政法律保护机制;民事法律保护机制;以及法律救济制度。并前提加强群众监督机制,以防止当出现只 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需要涉及到公众诉讼,实现公益诉讼时,公众有诉讼权。具体实施如下:
(一)防止流失,健全制度
贵州的所有、集体和个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物体对象,都受到法律保护; 文化部门应当要求每个级别妥善保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数据收集、实物,严格审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据资料,实物出入,防止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及实物在海外流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境内开展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和国内相关的学术研究机构进行合作。
(二)建立数据库,组织普查活动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组织的力量对其进行调查,进行全面的调查,收集、记录和整理工作,资金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前提。满足“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的申请条件,应当整理好材料,然后申请,形成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濒危遗产,例如,检索应该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三)成立保护基金
由于我国政府出资保护的能力非常有限,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在面临着损坏、消失和破坏的威胁,所以非常有必要成立基金来保护非物质文化。其中基金的资金来源涵盖如下五点:(1)基金资金的存放所得到的利息;(2)从人们中的遗赠或捐款、赠款;(3)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拨下来的保护基金;(4)为本基金开展活动所得的和募集的资金;(5)其他资金。
(四)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
对一些典型的少数民族村落视为文化生态村庄并进行生态学意义上的保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特点,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自然环境、生产生活、社会结构等文化生态保存较为完整,存在特殊保护价值的村庄或指定区域,可以规划成为一种文化生态保护区。
(五)建立代表作名录
贵州工艺技术在民间传统中资源丰富,舞台艺术表演品种繁多,各种行当中存在着不少“身怀绝技者”。日本最开始于1950年代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定了重要的无形文化财产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人间国宝”制度。
四、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机制的优化措施
(一)妥善调整利益分配方式
面对利益分配不均匀的问题,需要对贵州采取利益完善分配的制度,让其他使用者和实际权利的主体分享利益的权利,当然,知识产权利益共享的原则,并不使用在这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和知识产权并不是平等的。在实际的开发工作中,开发人员通常利用原始所有者的市场经济概念薄弱的缺陷,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对其蓄意欺骗,甚至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业主的根本利益。面对这种情况,需要国家立法,区分所有者和开发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自的义务和权利,在不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 使所有人的根本利益得到保障。
(二)加强宣传,培养良好的法律保护意识
首先,需要针对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置系统,完善各部门的法律体系,确定科学的思想指南,根据贵州省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政策和监管部门,视察保护工作的实施是否到位。此外,保护工作单位进行宣传教育,如对高校、科技产业等, 为了培养学生们的保护意识,开设一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课程,。最后还需要让群众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个维护历代祖先思想结晶和劳动成果的使命,也是中国人民必须承担责任,自我约束,一起为我们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做出奉献。
1.引言
广西桂平西山是中国著名的佛教圣地之一,同时也是广西佛教文化的中心和广西佛教协会的所在地。多年来,西山以其丰富的佛教文化遗产资源吸引了大量的国内外游客,旅游发展势头十分迅猛。然而在西山佛教文化旅游快速发展的背后,各种问题矛盾亦日益凸显出来,如游客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与当地居民的矛盾冲突以及旅游开发对遗产造成破坏等等。游客是旅游景区利益相关者中的关键主体,其主观感知与行为动向影响着旅游景区的正常运营与可持续发展。对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过程中的游客满意度进行研究,并分析其影响因素,有助于该景区了解和掌握游客的期望与需求,为其今后发展明确改进的方向,从而实现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的可持续开发。
2.研究方法
2.1测评模型及指标体系
图1 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游客满意度评价模型
本文借鉴当今较具代表性的满意度模型――美国顾客满意度指数模型(ACSI)和欧洲顾客满意度指数模型(ECSI)的核心理念及其架构,并结合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的实际情况,构建出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游客满意度测评模型,包括景区形象、游客期望、感知质量和感知价值等游客满意度输入变量,及输出变量――游客忠诚度,如图1所示。
模型中的6个结构变量均为潜在变量,无法用于游客满意度的直接测量,需将其中不易感知的部分具体化,形成一个可供直接测量的测评体系。因此,本文根据佛教文化遗产旅游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构建了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游客满意度测评体系。该测评体系共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包括景区形象、游客期望、感知质量、感知价值、游客满意度与游客忠诚在内的6个结构变量;第二层是第一层的具体展开,主要由旅游目的、旅游资源、景区管理、旅游服务、景区设施、旅游消费、总体评价、再来意识以及推荐意识等9个观测变量构成;第三层观测变量则是对第二层变量的细化,共31项。
2.2调查问卷设计及调查
调查问卷的主体由游客个人基本信息、游客的出游特征、游客满意度调查三部分组成。其中,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游客满意度的调查为本问卷的核心部分。笔者将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游客满意度测评体系中的第三层观测变量设置为问卷问题,采用李克特量表法对其进行测评,对“非常不满意”、“不满意”、“一般”、“满意”、“非常满意”五个态度分别赋予1、2、3、4、5五个分值;在“对景区的了解程度”、“游览后与来之前的期望相比”、“推荐意愿”、“再来意愿”四项中“1、2、3、4、5”分别表示不了解(差距很大/一定不会)、不太了解(有差距但不大/可能不会)、一般(相符/不知道)、熟悉(稍高于期望/可能会)、非常熟悉(高于期望/一定会),分值越高表示游客对此项目的评价越高,要求被调查游客根据其实际感受进行打分。本调查采取随机抽样调查的方法,于2013年4月22日至5月1日在桂平西山风景区内对游客进行问卷调查及实地访谈。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份,排除诸如填答不完整等无效问卷,得到有效问卷94份,有效率为94%。
3.调查结果及分析
3.1问卷的信度分析
根据心理测量学要求,所使用的测试工具(调查问卷或测验量表)要经过科学性检验,以确保测试结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而信度分析就是检验测试工具一致性和稳定性的主要方法。Cronbach’s α信度系数是目前最常用于态度、意见式问卷的信度分析的统计量,一般认为如果α系数值介于0.60-0.70之间时说明问卷信度一般;α系数值介于0.70-0.80之间说明问卷信度相当好;α系数值介于0.80-0.90之间说明问卷信度非常好。本文运用SPSSl7.0的信度检验功能对问卷中涉及到游客满意度的要素进行了内部一致性检测,通过检测得到α系数为0.890,说明此次问卷具有较高的信度,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数据分析。
3.2游客基本特征分析
本部分主要对被调查者的个人信息做一个总体的描述性分析,据此可大致了解桂平西山游客的基本情况。通过分析可知,游客在性别组成方面,男性占55.3%,女性占44.7%,男性比例略高于女性,两者不存在显著的差异。在年龄构成方面,集中在19-35岁年龄段的游客较多,所占比例高达69.2%,表明目前桂平西山游客以有消费能力和求知欲强的青壮年为主体。在教育程度上,除高中文化这一层次占到31.9%外,其他各个学历层次的游客所占比重差距不大。在有关游客职业的调查中,教师/公务员这类工作较为稳定,收入较高的游客较少,只占到7.4%,综合被调查者的教育程度及职业情况分析可知桂平西山旅游符合大众旅游需求;而从客源地分析,游客绝大部分来自于广西区内,只有13.8%的游客来自于外省,说明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的影响辐射区域主要集中于广西区内,在其它省区的知名度并不高。
3.3游客满意度测评结果
通过对调查问卷第三部分数据的量化处理,可得出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游客满意度31项观测变量的均值、标准差及排名,具体数值如表1所示。
注明:观测项以其均值为排名标准,相同均值的观测项排名相同
从表1可以看出,除“对景区的了解”、“僧人之间互动”、“景区门票价格”、“旅游纪念品”外,游客对各指标的满意度评价均大于3,说明游客对桂平西山旅游开发中各要素的评价在基本满意以上。但从整体上说,满意度评价的平均值不算太高,分值达到4分以上的仅有“生态环境保护”、“再来意愿”、“推荐意愿”,评价值依次为4.34、4.29、4.16。其得分排名为:排在第一位的是推荐意愿, 排在第二和第三的是再来意愿、生态环境保护,说明了桂平西山得了游客的认可,愿意将其推荐给他人,也乐于再次游玩。
4.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桂平西山游客总体满意度为3.80,作为我国七大著名西山之一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其游客满意度不算太高;而游客的忠诚度却相对较高,如忠诚度所囊括的再来意愿和推荐意愿所得分值都达到了4分以上,说明桂平西山的旅游吸引力较大,大部分游客都愿意选择重游,这也是西山旅游开发的竞争优势。并且,相对不高的游客满意度没有导致多数游客的抱怨,游客大多的不满仅是局限于对西山商贩摊点管理、基础设施(如卫生设施、休憩设施)及旅游纪念品之上。不少游客认为,西山商贩乱摆摊点现象较多,影响了景区整体质量的提高,17%与6.4%的游客对此项选择了不满意与非常不满意;西山基础设施上,不少游客反映,西山的卫生设施数量过少,休憩设施设置不够健全等,在旅游过程中给游客带来了较大不便;而在“旅游纪念品”评价中,超过70%的游客是没有达到“满意”程度的,原因在于同样的旅游纪念品在不同的销售点其价格差异较大,没有统一的旅游纪念品定价引发了游客的不满。
从桂平西山旅游开发游客满意度的影响因素分析来看,游客的感知质量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总体上来看,感知质量所囊括的旅游资源、景区管理、旅 游 服 务、景区设施观测变量所得分值都并非很高,大多仅处于3-3.5分之间,直接导致了较低的游客满意度,其中导游讲解和与僧人互动对感知质量有着显著的影响。此外,感知价值也与游客满意度有着较大的关系,影响着游客的满意度,特别是“景区门票价格”、“旅游纪念品”,说明游客期望景区门票价格高低与景区游览性能成正比关系,而过高的景区门票定价和较低的景区游览性价,将直接影响着游客的满意度。因此,今后在桂平西山的旅游管理和规划中,应加强景区特色的构建,规划更为合理的游览安排及完善景区基础配备;强调以游客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景区管理,从而整体提升西山旅游的整体形象;深度挖掘西山佛教文化遗产内涵,注重开发游客体验产品,为游客提供丰富多样的旅游产品,实现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西南地区汉传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适宜性评价及管理研究(12XZJ02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中华历经了五千年的发展,中华儿女创造了深厚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为了让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我国人民应该团结起来,共同展开保护行动。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于保护中华民族文化,传承中华民族命脉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是由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列》中首次提出的,而真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定义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提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二、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传统文化的宝贵记忆,是人类的精神家园,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独特的意义,因此它值得我们珍惜、呵护。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几千年来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具体体现;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证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促进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情感联系,是民族交流和相互了解的重要渠道。
三、 如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并发扬下去呢?
(一)建立健全法制法规,加强执法力度。政府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这一渠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法律的保护范围内,不断完善当前法律法规,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立法者可以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属性的基本结构特征,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规范。明确划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主体、客体及内容,并将它们法律化和规范化,这样才方便对它们的管理和开发。对即将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要严格要求申请程序,并将之规范化、法定化,明确拥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可以通过强制性手段进行保护。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权,包括法定许可制度、一般许可制度、特殊许可制度三类,并且对使用者应当承担的相应的义务做出明确规定,例如:免费使用,不经许可但可通过付费使用,经许可且需付费使用。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来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期限。对于故意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惩罚,更严重者要动用刑法制裁。只制定法律法规而不实行是远远不够的,执法者要行动起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增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各级行政部门应当各尽其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展开保护行动,让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行政部门的保护圈内得到很好的传承和发扬。重要的是,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不断增强权利人知识产权意识。权利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力量,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首先,权利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现有基础上,设计出更加长远的保护和发展方案,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生产化、经营化和商业化,最大限度的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和合法权益。其次,权利人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为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同时要学会先进的管理知识和管理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的、科学的管理。最后,权利人要及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进行登记,属于商业机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加强技术防范。
(三)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行动。尽管现在国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进行归属人管理,但是广大人民群众也同样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保护者。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产生极大的影响力,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政府要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让全民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行动中,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各种人民世代相承的,是群众生活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植于民族土壤中,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因此,它不能脱离生产生活而独立存在,它存在于特定的民族群体生活中,所以,应当以群众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文化基因和文化命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在保护和维护人类的文明,守候人类的精神家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任务迫在眉睫,它可以激发民族文化创造力,提升国家的软实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祖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它们是不可再生资源,是人类文明的魁宝。因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对于发扬中华民族文化,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大力发展民族文化,发展旅游事业,增进中外文化交流都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作者单位:河南省柘城县文化馆)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郭婧雯,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近些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受到破坏,甚至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这不仅仅是文化遗产的消失,更是国家文化的一大损失。另外,还有很多不法分子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恶意造假、仿造等来给自身带来利益,严重威胁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已无法满足当今文化遗产的保护趋势,应打破传统法律法规的约束,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保护,对此,本文主要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及突破进行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颁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为:被团体、群体、个人等视为文化遗产的表演、实践、知识、表现形式、技能等以及相关的工艺品、实物、工具等。主要范围包括:表演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口头传说与表述;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实践及相关知识;社会礼仪、风俗、节庆等;一些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多,是先辈们劳动的成果、精神的传承,能够充分体现出民族文化风俗、历史传统文化等,是国家以及民族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资源库。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不同的表现形式,能够将民族情感、民族精神、民族气质、民族历史等充分的体现出来,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就是对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而且,通过弘扬我国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
(一)利益分配不均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经过加工包装之后,可以给人们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从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分配情况来看,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者的开发观念较弱,为了给自身带来一定的利益,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而在合作过程中拥有者往往会处在被动的状态,到最后拥有者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也不高,大多数的利益都被企业所占有,利益分配不均的现象较为严重,不仅对非物质文化异常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制约性,甚至对拥有者的个人利益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害。
(二)权利主体模糊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传承的重要形式之一,属于思想体系的文化传播。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流传时间较长,很难确定其主体,没有主体很难对其实施法律保护,就造成相关的义务却没人履行,更没有人去承担其责任,从而消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有效性。另外,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都是以政府为主体的,但是,由于政府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受到很多的局限性,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存在模糊的现状,不利于法律保护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
(三)使用不合理的现状
通过以上的分析以及实践中能够了解到,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给人们带来一定的利益。但是,当今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再加上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薄弱等原因,使得一些为了给自身营造一定利益的人员,恶意仿造、改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买卖,直接损害的权利主体的根本利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不合理的现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以及法律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都产生一定的制约。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突破的优化措施
通过以上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了解到,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并不完善,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造假、仿造的现象较为严重,再加上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薄弱的现状,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遇到极大的困难。
(一)对利益分配的方式进行合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