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范文

时间:2023-09-10 15:02:37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

篇1

    腐败现象是古而有之,国际上有之,关于腐败的成因,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下面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腐败产生的原因。

    1.从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出发:我们知道经济学有两个基本的假设条件:一是理性人假设条件;二是完全信息的假设条件。合乎理性的人被称为“经济人”,“经济人”在一切经济活动中的行为都是合乎所谓的理性的,即都是以利己为动机,力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追逐和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是有需求的动物,其需求取决于他所要得到的东西,只有尚未满足的需求才能影响行动;人的需求是无穷的,需求是有层次的,一旦某种需求得到满足,又会出现另一种需要满足的需求。相对于无穷的需求而言,每个人用以满足的手段或资源是有限的,这种需求的无限性与手段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就是腐败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即腐败的最基本动力来源于无限需求与有限手段的矛盾。

    2.从商品的等价交换出发:如果把政府官员手中的权力也看成是一种商品的话,那么“权钱交易”是一种不公平交易,不公平表现在:首先权力价值被低价交换给行贿者,行贿者得到权力价值的效用大于行贿者付出的代价,而政府官员满足这种交易的原因在于他手中的权力来自于政府机关所任命官员的权力影响力。组织正式授予政府官员一定的职位,从而使政府官员占据权势地位和支配地位,使其有权对下属发号施令。这种权力价值有时是无法估量的,而获得这种权力可能是由于机遇而没有付出任何努力或者仅仅牺牲了一部分个人利益,但这种付出价值远远低于手中权力的价值。正是由于“权钱交易”的不平等性才使腐败行为更容易发生。

    3.从经济社会的现行体制出发:现代经济学家认为,在现实经济社会里,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看不见的手”定理并不能完全成立,帕累托最优状态并不能完全实现。换句话说,现实的市场机制在很多场合并不能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这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客观上要求政府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掌握必要的经济资源和参与必要的经济活动(如提供公共物品,投资基础设施,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秩序等等)。这就使得权力与资源的结合在这一体制背景下具有某种天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我们知道,当个人不掌握公共权力时,其欲望的满足只能凭借个人所能独立支配的私有资源(如劳动能力,当然也能通过偷盗等其他非法形式来满足)。相反,政府权力的客观存在就为掌权者利用公共资源满足个人私欲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也就是说,权力配置资源是腐败行为产生的体制基础。如果没有这一前提条件,腐败行为无论如何也不会产生。以上三条分析了腐败产生的必要条件。

    4.从腐败总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出发:腐败行为能否发生不仅取决于腐败产生的必要条件,还依赖于它产生的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只是证明了腐败产生的潜在可能性,充分条件依赖于当权者对腐败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当权者是否腐败取决于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如当权者的需求偏好、伦理道德、社会舆论、法律法规、权力制衡机制等等。以下借助一个经济模型来分析腐败的产生原因及时机,文字表达如下:如果说当权者搞腐败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那么,突破上述种种约束的努力就构成其腐败活动的成本。具体而言,腐败成本由如下几方面构成,其一,当权者在做出腐败决策时,首先就需要突破来自其自身的种种心理障碍,他必须改变其道德观念,放弃循规守法的操行,面对社会舆论的谴责等等,这些都构成腐败的心理成本。其二,由于种种体制、法规的存在,腐败行为一旦暴光,将会受到相应的政纪法规处罚,这是任何一个理性当权者在决定腐败时所必须考虑的,这种由于腐败行为败露而招致的惩罚,可称其为惩罚成本(C[,pe])。其三,当权者在位时拥有较高的收入和种种“制度特权”(如小车、住房、移动电话等等),另外还存在一些灰色收入如公费旅游、公款吃喝等,如一旦腐败行为东窗事发,则以上利益就会丧失殆尽,这种风险构成其腐败决策的机会成本(C[,o])。总结以上论述,可见,腐败行为既会带来腐败收益,也会产生腐败成本,其中,我们把腐败的心理成本、惩罚成本和机会成本相加称之为腐败总成本。

    当权者也是人,他在进行腐败决策时必然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假设当权者对腐败行为不能被暴光的概率估计p[,1],所获得的收益为R;而对腐败行为被查处的概率估计为p[,2],所得到的处罚损失为L,那么他应该得到的期望损益值为: 

    E=p[,1]×R+p[,2]×L

    当期望损益值大于或远远大于腐败总成本时,当权者才会实施腐败。

    二、腐败危害的经济学分析

    1.从不平等的交换分析。从前面的分析可知,“权钱交易”是一种不平等的特殊商品的交易。我们知道有效运作的市场机制自动地配置社会资源,而这种不平等的交易不仅损害国家及公众的利益,而且会造成社会资源配置得不合理,使大量的人力资源、土地资源、资金资源、技术资源向效率低下的企业和个人流动,使稀缺资源的分布更不合理。公平和效率是困扰经济学家的一个重要问题。短短20年,中国已从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变成一个分配严重不公的国家。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我们选择了“效率优先”、“先发展后分配”的发展战略,经济领域的改革成绩显着,而非经济领域的改革步履缓慢,从而导致权力的市场化。权力之手介入资源分配,社会成员各自依据其在社会组织中占据的不同地位进行着一场极不平等的财富积累大赛。这种不平等的市场运作机制既丧失了公平,也不可能得到效率的提高。腐败行为的这种不平等性最终破坏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原则。

    2.从社会总效用来分析。“权钱交易”的双方都从国家及公众的利益中攫取了大量的好处,使社会分配更加趋向于不合理,造成社会贫富差距加大。目前中国的基尼系数(衡量贫富差距的指标)已高于国际上公认的警戒标准,而这种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权力介入市场造成的,私营非法收入、政府官员的非法收入对于全社会总的收入分配差别具有很大的影响作用。我们知道经济学理论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在现有资源条件下如何实现帕累托最优。在社会财富一定的情况下,一个单位的社会财富对于富人来说,它的边际效用是不大的,而且随着富人财富的增加,它的边际效用越来越小;一个单位的财富对于穷人来说,它的边际效用是很大的。因此,如何降低富人财富的增长速度,提高穷人财富的增长速度,就是实现帕累托改进的经济学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实现社会所有成员的财富均衡,才能使整个社会的总效用达到最大。

    3.从社会总效率来分析。腐败行为严重地挫伤了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事实表明,权力垄断社会资源对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收入分配的危害,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性垄断所造成的分配缺陷危害更大。每一社会成员都有自己的智力优势及技术专长,健全的社会经济秩序会促使每个人尽力发挥自己的特长,使社会人力资源得到最优配置。而当今社会腐败行为的盛行,严重挫伤了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因为一个人靠勤劳、智慧致富,而另一个人靠投机、贪污受贿发财,除去金钱来源的道德判断外,这两者却是等值的,金钱并不因为它的不同来源而留下不同的痕迹。这在经济学里有个专门的说法,就是“劣币驱逐良币”。而“劣币驱逐良币”的逻辑结果是:只要劣币和良币等值,只要现行体制不能惩罚手持劣币者,人们便不会奉公守法,而是会仿效那些投机取巧以及贪污受贿者,整天想着歪门邪道、不务正业。这种现象长此以往的存在势必造成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是社会资源的最大浪费,是社会总效率降低的关键因素。

    三、腐败治理的经济学分析

    既然腐败的产生与现行社会的市场机制存在着必然的联系,那么我们只能把它理解为人类在追求经济效率、社会公正方面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既然腐败是政治权力的衍生物,只要权力存在,腐败就不会自动消亡,那么,我们的反腐败目标就不应是幻想如何彻底消除腐败,而应该是实事求是的定为如何最大范围和最为有效地遏制腐败。

    1.利用最小治理成本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及扩大。分析近期发生的大量腐败案例,我们发现大量腐败分子在为党工作的很长一段时期都是好的,而在腐败的初期也仅仅是接受小恩小惠或谋求很小的私利,而在后期,他们的私欲急剧膨胀,大量贪污受贿,甚至是走私贩私、出卖国家的利益。如果把腐败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失用L表示,那么L对于时间T是一个单调递增函数,如图1所示。

    附图

篇2

腐败是权力的孪生兄弟,从权力产生时起,腐败就如影随形。腐败与反腐败也成为一个纠缠不清的永恒话题,引起人们无休止的探索和论争。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腐败问题持续升温,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关于腐败的研究也广泛的涉及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诸多领域。本文拟从产权角度,应用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科斯定理对腐败特别是寻租性腐败作出新的解读

一、腐败与寻租性腐败

很难给腐败下一个通用的定义。“腐败”的内涵和外延都具有不确定性。几乎任何对腐败的研究都会给出自己的定义。在此我们列举一些被广泛援引的“腐败”定义。

苏珊·阿克曼:第三方(相对于委托人和人而言)试图以额外支付来影响人决策,而且这笔支付人及第三方均未上报委托人。【1】

亨廷顿: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2】

纳伊:由于私人相关(个人、近亲、派系关系)的金钱或地位获益而偏离某个公共角色的正当职责的行为。【3】

不论任何定义都要解决一个问题,即判定一项交易是否为腐败的标准是什么?我们所能引以为标准的无外乎三个方面:公共利益、公共意见及法律规范。但此三点当中的任何一方要想予以清晰界定都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也正是腐败难于定义的根源所在。但是从腐败防控的角度出发,我们就没有必要过于细致的探究腐败的边界所在,因为腐败难于界定的部分必然是腐败这一矛盾统一体中的次要矛盾或矛盾的次要方面。

一般而言,在经济学领域,腐败被定义为一种寻租活动。经济学意义上的寻租是指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因此它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但是当寻租活动与政府权力相联系时,就成了通常意义上的具有否定意味的“寻租”了。从图洛克对寻租的经典定义我们就能看出来。他认为寻租是“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4】图洛克定义的寻租已经很明显的与腐败相联系了。因此寻租不能等同于腐败,寻租不必然与政治权力相关,而腐败也不只产生于寻租。但是二者确实有交集在,即是寻租性腐败。寻租性腐败的概念于我国目前的腐败问题研究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处于经济政治的转型时期,腐败的起因、表现形式、防控机制等都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腐败。而转型时期腐败的主要表现,即是寻租性腐败。

二、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科斯定理”这一概念并非由科斯本人提出,而是由施蒂格勒发明。科斯定理有三种不同的版本。根据张五常的总结,第一种是标准意义上的科斯定理,是科斯于1959年在“关于联邦通讯委员会”的论文中提出的,表述为: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第二种版本也称为无相关性定理。是从科斯的《社会成本》中引申出来的。它表述为:如果产权被明晰地界定,且所有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资源的利用效率与谁拥有产权无关。这是最流行的有关科斯定理的一种说法。第三种版本表述为:如果权利能被清晰地界定且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帕累托条件将能够实现。【5】

大多数的研究者都以第二种版本为科斯定理的原型。它包括两个核心概念。一为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指除了价格之外影响交易的成本的总称。它是分散的所有权、私人财产和交易的产物。【6】交易成本不只存在于经济领域,而是存在于现实世界的方方面面。所有人与人之间的活动都可以界定为交易活动,而任何交往活动都是要耗费成本的。科斯定理的另一个核心概念是产权。产权可以界定为“在一系列可选择的排他中作出选择的权利”。对于产权究竟包含哪些内容,说法不一。我们以新制度主义学派代表性著作的解释为准,将产权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是使用一项财产的权利,即规定某个人对资产的潜在使用是合法的。第二是从资产中获得收入以及与其他人订立契约的权利。第三是转让有关资产所有权的权利。【7】

从科斯的无相关性定理中可以看到,在零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无论产权属于博弈的哪一方,结果都将是有效率的。但是正如张五常所言:“明晰界定产权和零交易成本的双重规定是多余的。如果交易成本确实为零,权利的界定可被忽略。”【8】在现实社会中,交易成本是不可能为零的,因此科斯对零交易成本的限定也成了许多学者批评的口实。但是,科斯本人不可能认识不到交易成本是不可能为零的。他所想要强调的,恰恰是我们需要对交易成本给予足够的重视:“我倾向于把科斯定理当做对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经济进行分析的道路上的垫脚石”【9】。科斯正是试图通过引入交易成本这一分析工具,对古典经济学进行矫正,使其能够解释交易成本不为零的世界。

在交易成本为正的现实世界,如何才能使得资源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改进呢,科斯已经给出了答案,“如果我们从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转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那么,立刻变得清楚的是,在这个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关重要。”【10】由此可见,科斯定理的真正目的或者引申的科斯定理应该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对资源配置效率将产生重要影响,只要交易成本大于零。【11】这样,我们就可以对科斯定理作出更宏观的解读:“如果在政治与经济领域的交易成本都为零,那么一国的经济发展并不受政府类型的影响,但是如果存在正的交易成本,那么一国的政治权力的分配和制定规则的制度结构就成为决定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12】这种对科斯定理的宏观解读,也正是本文将科斯定理与腐败分析相结合的纽带。

三、寻租性腐败的解读

从以上对科斯定理的解读我们可以理出一个清晰的逻辑过程。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以交易成本的有效控制为前提,交易成本的水平又决定于产权归属的清晰程度,而产权的清晰度在最终意义上受制于权力结构和制度规则。下面即以此逻辑来分析寻租性腐败。

1.寻租性腐败的成本层面

寻租中的“租”亦称“经济租”,它是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获得的收入中,超过这种要素的机会成本的剩余。市场经济中某些领域存在着高于其它领域的经济租是一种常态,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会使得各个部门的经济租水平逐渐振荡至平均状态,在此间的经济主体对经济租的追寻是一种生产。而对由于政府对经济的管制而产生的经济租则不可能由自发的市场调节来完成,于是各种经济主体就会以非生产性的方式,通过合法的或非法的途径来“寻租”。

在寻租过程中,政府官员一方并不是一种被动的接受状态,而是往往会主动的设租,谋求各种利益。因此寻租性腐败实际上是政府官员和政府外的经济主体利用制度的漏洞双向寻租的过程。这一过程首先造成了经济资源配置的扭曲,阻止了更有效的生产方式的实施;其次,它们本身白白耗费了社会的经济资源,使本来可以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源浪费在这些于社会无益的活动上;第三,这些活动还会导致其他层次的寻租活动或“避租”活动。【13】布坎南将寻租活动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社会经济主体对相关官员的行贿寻租。由于主管官员从第一层次的寻租中获益,接下来便会吸引人力物力为争夺主管官员的肥缺而发生第二层次的寻租竞争,最后由于第一层次寻租收入往往不是由一个人独占,因此又会引起相关利益群体对这些收入的进一步寻租。【14】另一方面,对于没能及时寻租或者是在寻租中失败的其他经济主体而言,他们也不会停止寻租,而且会继续加大对寻租的投入。这是一个无休止的过程,交易成本也在这一过程中趋于最大化。正是由此,寻租行为被称为人类的“负和游戏”。

2.寻租性腐败的产权层面

本森把寻租看作是个人或团体对既有产权的一种重新分配方式。人们可以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换来处理产权,也可通过政府来重新定义或分配产权。【15】当政府以公正超然的社会管理者的角色通过制度或法律途径来重新分配产权时,就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不存在寻租,但是当政府官员通过人为操作来重新分配产权时,就产生了寻租的空间,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

科斯定理对产权的强调,最初是为了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外部性问题。任何经济活动都会存在正的或负的外部性。从产权的角度来理解,即是产权本身是不可能完全清晰界定的。例如一块由农民私有的土地,他拥有对这块土地的处置权,收益权以及让渡权。但是这并不是土地产权含义的全部。一方面这块土地上不能用来种植大麻等违禁作物,另一方面,旁人有欣赏这里风景的权力,航空公司有从土地上空飞过的权利有拍照的权利。因此拥有一件物品的产权,远远不意味着拥有所有与这件物品有关的行为的选择权。【16】因此科斯定理中的产权不应狭隘的理解为财产权,而是包含了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这种产权的有限性正是造成经济外部性的重要原因。

对于寻租活动,正如本森所言,是对产权的一种重新分配方式。这种产权的重新分配并没有在公开竞争的环境下进行,某个经济主体通过行贿寻租获得了此项产权,但是同时其它人参与公平竞争此项产权的权利便被剥夺了。而且行贿者得到此项产权后势必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这种非法得来的优势地位必然会进一步危及市场上的公平竞争。

3.寻租性腐败的制度层面

萨德霍尔茨和科特泽尔通过对五十多个国家腐败程度的实证研究得出了制度与腐败程度的两点相关性。其一,个体经济的自由度和腐败程度成反比,国家对经济的控制程度和腐败程度成正比;其二,民主制度和价值的强度和腐败程度成反比。【17】除了印度、新加坡等少数例外,大多数国家的腐败现状都支持此结论。其中原因何在呢?从产权理论的角度看,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产权是一种限制性的权利,可以说产权在价值层面上是和自由相关的。二者都是在一系列的可能行为中作出选择的权利。【18】因此产权的清晰势必要求个体经济的自由。个体经济的自由又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为前提。寻租性腐败的实质是权力对资源的强行配置,权力挤占了本应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空间。正如我们所熟知的“诺斯悖论”指出的“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但是,国家也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19】民主制度和价值存在的意义就是对政府权力这种“必要的恶”进行制衡,限制其对经济管制的空间,保护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先地位。

四、启示

在将科斯定理与寻租性腐败进行结合分析之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于腐败特别是寻租性腐败,固然应从机制层面对其防控进行设置,但更根本的应是设定以产权的明晰和保护为核心的制度安排。但是就现实操作而言,既有制度是我们不能重新选择的。因此我们不妨将科斯定理作进一步的引申: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制度设计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不仅体现在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上,而且体现在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法定权利的二次分配上。

应该看到,作为权力的伴生物,只要公共权力存在,腐败就不可能断绝。产权由于其复杂性也不是单纯的制度设计所能完全限定的。因此我们的制度改进不仅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而且也很难一直是帕累托改进,而更应以卡尔多改进作为一种常态。

【1】苏珊·阿克曼:《腐败与政府》,第3页,新华出版社,2000

【2】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58页,华夏出版社,1988

【3】张军:《特权与优惠的经济学分析》,第92页,立信会计出版社,1992

【4】戈登·图洛克:《寻租——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第27页,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5】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等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一卷》,第499页,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

【6】杨春荣主编:《当代西方经济学新词典》,第162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7】思拉恩·埃格特森:《经济行为与制度》,第36页,商务印书馆,2004

【8】同【5】

【9】科斯:《生产的制度结构》,转引自赵守国:《科斯定理的实质及其学术纷争》,《经济学家》,2004.4

【10】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第217页,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0

【11】赵守国:《科斯定理的实质及其学术纷争》,《经济学家》,2004.4

【12】同【7】,217-218页

【13】陆丁:《寻租理论》,汤敏、茅于轼主编:《现代经济学前沿问题》(第二集),143-144页,商务印书馆,1993

【14】布坎南:《关于寻租社会的理论》,《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88年第6期

【15】同【13】

【16】薛兆丰:《浅说产权》

篇3

        (1)准确把握警务形势推动公安工作科学发展 贺电

        法学论坛

        (7)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研究 白莉 江钦辉

        (12)以国家审计为视野重构监所检察监督模式 陈波 张文峰 刘利平

        (18)证据合法性的证明问题探究 杜利民 雷建昌 赖善明

        (24)应然与实然的博弈——环境犯罪危险犯设立之必要性问题探讨 乔青

        (32)试论夫妻离婚时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处理原则 李红宇

        社会学研究

        (36)美国仇恨犯罪介评与我国刑法理论的应对——兼及群体性事件的刑事治理观 孙道萃

        (41)法律移植问题的再思考——质疑方孔先生移植论 王琴

        警务实践

        (48)中国公民湄公河被害案对海外公民安全的执法保护之启示 张杰

        刑事侦查

        (54)我国侦查主体设置的变迁与重构——以改革开放为研究起点 肖军

        (62)职务犯罪嫌疑人供述动机实证调查与分析 王秋杰

        (70)不锈钢刀面上重叠指印分离技法的探讨 王伟

        警察教育与训练

        (75)大学生学业观教育体系探析——以公安院校学生为样本 田勤

        (82)公安院校交通技术实验室建设刍议——以四川警察学院为例 石臣鹏

        (87)对当前擒拿格斗培训的几点思考 李军 邬明洪

        (90)主位推进模式对警务英语口语语篇教学的启示 郑洁

        探索与争鸣

        (97)预防腐败的经济学分析 郜尔彬

        (102)论人民警察的尊严及其捍卫 邹卫农

        (109)高校教师学习观的现实审视与建构思考 刘文芳

篇4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以及国家市场经济结构战略转型的深度实施,保障经济的稳定发展、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正在成为国家各相关部门以及各行各业正在重点关注的问题。因此我们从经济学视域下对公路路政超载超限治理进行分析与探讨,了解超载超限的根本原因并制定一些针对性的治理措施,从而使交通运输更好的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一、利益驱使下的超限超载分析与论述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任何事物或者是行为的产生都是从经济利益角度上诱发的。在国内,目前有不少地区为了加快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大力输出本地资源优势的同时,全力开展招商引资为地方的工业化快速发展提供助力。在这种社会大环境下,地区的交通运输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的机遇,毕竟作为经济发展的纽带,商品流通离不开交通运输。但是某些运输企业或者是个体车主为了实现运输的利润最大化,往往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实施超限超载式的运输,这对于作为运输基础设施的公路所造成的危害是比较大的,同时运输秩序的破坏也会对投资环境以及地方经济的稳定、长远发展造成恶劣的影响。而一些相关部门和群众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只顾个人利益不顾集体利益的推波助澜更是加剧了这种危害的增长。究其根本性的原因还在于利益的趋势以及利益控制不均衡,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地方利益角度上考虑,超载超限运输可以加快地方优势资源的输出,从而带动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由于我国的矿产资源比较丰富,在一些铁路运输和水路运输不发达的地区,采用公路运输正在成为资源输出的重要形式。当公路运输不能满足输出需求的时候或者是运输行业竞争激烈而压低运输成本的时候,就会出现超限超载的运输情况。

其次,从行业利益上来看,可以实现经营的利润最大化。在市场经济下,经营的目的在于资本的收益以及经营利益的最大化,超限超载正是实现经营收益以及利润最大化的一种有效手段。

最后,从个人利益角度上考虑,不超微利、小超小利、多超暴利。在这种利益的驱动下,超载超限成了个人实现经营收益、创收的重要举措,这也是超载超限防不胜防、屡禁不止的一大重要原因。

二、超载超限对于经济发展的制约性影响

超限超载形成的原因是来自于多方面的,其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也因为其牵涉到的环节众多而呈现出多元性。具体的内容主要右下几个方面:

(一)超限超载对于地方投资环境的破坏

目前我国各地区都在致力于经济的全面发展,良好的投资环境正在成为制约招商引资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不仅仅包括政治环境同时还包括经济环境。而经济环境通常又分为硬环境和软环境两大方面。硬环境主要包括公路交通为主的基础服务设施,软环境则是地方制度、风俗、文化等精神文化内容的综合。超载超限运输在破坏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同时,更是对地方规章制度、交通环境的严重破坏,因此可以说是对地方硬环境和软环境都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二)超载超限运输对于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

超载超限的车辆往往因为载重符合超标,从而造成车辆的超标排放,再加上行车带起的微尘以及噪音污染等等,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成为了社会生活以及经济协调发展的重大难题。这样的生态环境对于招商引资以及地方服务业、旅游业等经济多元化发展道路的建设是极为不利的,严重的甚至还会造成一些行业或者是产业的转移、搬迁。

(三)超载超限运输严重扰乱了运输市场秩序

目前的国内各地方运输行业发展过快,缺乏有效的制衡和长远发展规划。运输的主体过多,并且个体、小运输企业占据的比重比较大,运力比较分散,并且供大于求,行业内的竞争比较激烈,互相压价造成运价偏低的现象比较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不法企业或者是个人不顾法律法规而选择超限超载运输方式来实现经营收益,可以说是环境使然或者说是迫不得已。但是,局部的超载超限又对合法经营的运输企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从而更加容易引起超限超载在行业内的大范围扩展。此外,超限超载还极易造成相关部门的腐败,从而影响社会风气。

三、经济学视域下的路政超限超载治理措施

通过我们对超限超载发生的根源以及超限超载对经济发展造成影响的分析和论述,我们可以制定一些针对性的治理措施,以提高交通运输的规范性、稳定性,从而保障市场经济的科学发展。其详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提高运输行业人员法律意识

加强交通运输的规范化管理,加强法制管理依然是关键所在。交通运输相关从业人员是超载超限治理工作的主体所在,因此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以及法制观念,对于有效的杜绝超限超载行为的发生有着很好的作用。具体的措施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大力宣传《公路安全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扩大宣传对象,让驾驶员以及运输专业户学法、守法、懂法,为路政部门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另一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超载超限的危害性,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比如说通过广播介绍典型的案例,通过电视媒体进行生动、形象的直观宣传,以此提高人们的交通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

(二)组建高水平的执法队伍

执法队伍是治理超限超载的根本所在,更是各项措施的实施者,因此执法团队的综合素质水平是路政超限超载治理好坏的关键所在。组建高水平的执法队伍,首先要加强对执法队伍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围绕着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宗旨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教育、职业素养教育以及勤政廉政教育。通过定期的培训、考核,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以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为高水平执法团队的组建打下良好的人力资源基础。此外,推行服务性的管理也是当前路政管理中比较重要的一项措施,让执法管理人员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增强路权、维护路产”为执法的核心内容,努力做到文明执法、全面热情服务,以适应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

(三)各部门协同作业,走综合性治理的道路

想要高水平治理超限超载行为,就需要我们从当前的交通运输管制需求出发,制定比较详细、全面、科学的计划。在道路管理的过程中,构筑多道防线增加超载治理的范围,做好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的衔接工作,是超限超载车辆无路可逃,无所遁形,杜绝超载超限人员的侥幸心理以及某些驾驶人员混水摸鱼的心态,从思想意识上扼制超载超限行为的发生。此外,召集公安、交通、工商以及资源管理部门、新闻媒体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大队,统一政令、协同作业,让管制与宣传教育相结合,走预防性管理的道路。此外,加大超限超载的惩罚力度、范围以及内部腐败的惩罚管理力度。比如说,一经查出超限超载的行为,不仅对驾驶人员进行处罚,同时还对相关企业以及运输企业进行处罚,杜绝之前的罚款收费后立即放行的做法。而对内部产生的腐败则要坚决制止,杜绝徇情包庇行为的发生,一经查出,不仅要给予行政上的处罚,还要追求其法律责任,以此来提高执法人员的公平、公正性。

四、总结

关于经济学视域下的公路路政超载超限治理措施,本文主要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较要的论述,具体的内容还应该根据各地方的实际情况以及路政管理的实际需求来综合性的论述。总之,治理超限超载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这需要我们不断的探索与创新,只有各部门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以及交通运输行业的稳定发展环境,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超载超限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刘莉,李巧莎,耿军会. 公路超载的经济学分析及治理对策[J].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08(04)

篇5

寻租在利率完全管制时期已经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利率风险之一。目前虽然我国已经放弃了利率的完全管制,正处于向市场化利率体制过渡的渐进式改革阶段,利率可随市场浮动,但浮动的范围受政府控制。货币市场、外汇信贷市场的利率已经完全放开,贷款利率已经取消了上限限制,但是存款利率仍然受到非常严格的限制。因此,寻祖在现阶段利率转轨时期仍然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利率风险之一。

一、我国银行业寻租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贷款利率上限已经放开,利率的自由上浮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黑箱寻租转变为光明正大的风险升水,对于借款人而言,既然已经支付了较高的利率,不大可能再支付额外的寻租开支。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渐进式的利率改革,市场化的非完全性必定给寻租创造存在的条件。

(一)我国信贷市场上仍然存在着寻租

我国银行业的寻租行为主要发生在信贷市场中。因为我国目前对银行利率的控制以及银行业进入壁垒的设置使得银行掌握着可贷资金,这一相对于借款人而言稀缺的资源,从而使银行存在着寻租的可能性。而且经过实证研究也证明,寻租不仅存在于利率管制时期,在现阶段利率渐进式改革阶段也是普遍存在的。在谢平和陆磊所撰写的《中国金融腐败的经济学分析》一书中曾对目前银行业存在的寻租行为做过抽样调查,在调查中有81.8%的人认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存在寻租行为,45.5%的人认为获得贷款需要给银行人员以好处。

(二)我国现阶段寻租的特点

1租金的支付者通常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谢平和陆磊的调查显示在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群体中有73.7%的人认为向银行贷款需要给好处。这是因为,一般的大客户,如大型国有企业和经营业绩一直很好的优质企业客户一直都是各家银行竞相追逐的目标,银行非但不能从中寻租,还必须给与反向补贴,实际上是银行业的竞争贴水。而对于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银行的可贷资金有限的情况下,银行必然通过信贷配给来分配资金,从而寻租行为发生。

2商业银行的寻租收入分为两类。第一类寻租收入是银行通过对企业配置信贷资金获得,体现为直接从信贷额度中扣除部分金额作为好处费,实际上是企业申请贷款的一次性花费。第二类寻租收入体现为银行向借款人征收额外利息,即实际利率与法定贷款利率的差额,这是企业为维持长期信贷交易关系而支付的持续性成本。

二现阶段银行寻租产生的原因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寻租源于资源的稀缺性与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在现代公共选择理论中,寻租用来表示获取由于政策干预和行政干预而产生的非生产性利益。可见政府的过分管制和行业壁垒的设置是寻租存在的主要原因。除此之外我国银行业的一些不合理的制度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寻租。具体来看寻租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利率管制创造了租金,创造了寻租的前提。租金是寻租的目标,是寻租的前提。经济学上的租金是指为了使用总供给量固定的资源而支付的价格。在银行寻租过程中,租金主要指贷款的利差收入,即实际贷款利率与官定贷款利率的差额。银行要获得租金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必须能够垄断总供给量固定的这部分资金,最好资金的使用成本很低;其次是资金的需求量要超过供给量,为银行信贷配给和寻租创造可能性。而利率管制使上述两个条件得到满足。

(二)银行业垄断的市场结构可能会造成寻租。在当前我国银行业体系中,四大国有银行处于垄断地位。表现在货币市场上国有银行对利率走势起至关重要的影响,而货币市场利率又是市场利率的基准利率。国有银行是货币市场中垄断性的资金供给者,从各参与主体的交易头寸分析,其他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净拆入和净融入资金量都同国有银行的净拆出和净融出资金量呈现非常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因此国有银行在货币市场中放出资金量的多少对利率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在信贷市场上国有银行的存款和贷款总额所占比重都很高,从而对信贷市场利率的形成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即使完全放松存贷款利率管制,四大国有银行存在着凭借其在货币市场和信贷市场的地位,通过订立垄断利率协议继续寻租的可能性。

三、寻租的风险性分析

按照寻租理论创始人塔洛克的定义,寻租是一种不能提高产出,甚至降低产出,但是能给行为主体带来特殊地位或垄断权的投资行为。寻租对于商业银行自身和整个社会经济而言的风险是不能忽略的。寻租虽然使商业银行获得了大量的租金收入,但是也造成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严重,创新能力滞后等状况。同时通过垄断定价方式寻租会给中小银行带来很大的利率风险。

(一)寻租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使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受到威胁。商业银行寻租使企业支付的实际利率水平高于市场利率水平,信贷市场存在逆向选择行为。由于实际利率水平很高,一些稳健经营的企业会被挤出信贷市场,充斥整个市场的将是一些高风险性企业。这些企业的信用程度很低,违约率很高,从而造成商业银行大量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的增加势必会影响到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的经营行为,使银行的经营状况更加不利。而对于已经或准备上市的商业银行来说,资本充足率直接影响到其股票价格或上市的进程。

(二)寻租使银行缺乏创新的动力。我国银行的创新能力一直滞后,一方面是由于银行受到严格限制,另一方面也是主要原因是银行自身缺乏创新的动力。而寻租则是银行缺乏动力的原因之一。寻租将给银行带来一笔数量可观的租金收入,而且银行发现将一部分财力、人力、物力用于获取这笔租金,比通过改善经营、降低成本更容易实现盈利或增加收入。因此银行没有动力通过创新来寻求低成本资金来源,控制风险。(三)通过设定垄断利率来寻租易引发中小银行的利率风险。如果四大国有银行设定垄断利率,那么无力控制市场的中小银行可能会有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中小银行为了吸收存款而抬高存款利率,或者为了拉拢客户而压低贷款利率。这都会导致存贷款市场的恶性竞争,最终损害银行的收益,引发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另一种选择是中小银行被动接受这一垄断的利率水平。那么中小银行将会面临高风险客户,但由于中小银行自身规模有限,一旦发生违约风险,其遭到挤兑、倒闭的可能性会凸增。

四、消除寻租的对策分析

要想彻底根除寻租必须彻底的取消利率管制。取消利率管制,借款客户可以参与利率定价,并有很大的选择权,租金赖以形成的基础也将不复存在。但由于利率的市场化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其必须要经历一定的时间,因此现阶段寻租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实际上寻租风险是商业银行在利率渐进式改革中必须付出的改革成本。虽然寻租在现阶段不可能彻底根除,但是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使寻租造成的成本最小。

(一)完善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限制银行经营人员的寻租行为。商业银行应按照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反馈系统相互制衡的原则进行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设置,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各系统要进行权力分解,各司其职,决策者不能违反和超越决策,执行者应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同时建立明确的绩效考核和问责制度以有效的约束和激励银行经营者的行为。应该把风险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来考察经营者的绩效,防止经营人员通过寻租进行高风险贷款。明确经营人员的职责,经营人员要负担其职责范围内的风险。

(二)打破银行业的垄断格局。要有效地做到这一点,必须要依靠政府的力量。打破银行业的垄断格局,一方面要进行国有银行的改革,摆脱国家过分的行政干预,改善法人治理结构将国有银行改造成多元产权结构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关于这一方面的改革,我国已经有序展开。另一方面要培植反垄断的各种微观金融主体。主要方式位壮大股份制商业银行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实力,引进外资银行。

(三)培育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闲置资金提供广阔的投资机会。投资机会的增加必定导致居民存款从银行分流,银行吸收可贷资金的成本必然上升。这将使银行重视资金的使用 效率,合理定制贷款的价格,而不是通过寻租来定价。

参考文献:

[1]谢平,陆磊《中国金融腐败的经济学分析》,中信出版社,2005年

[2]杨大光,《中国银行业反垄断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

篇6

布坎南早期,一度迷恋社会主义思想。按他自己在芝加哥大学期间的话说,他原以为自己是一位“自由至上的社会主义者”,但在大学里,布坎南深受其导师富兰克・奈特(Frank Hyneman Knight)教授的影响,很快转为市场经济的坚定拥护者,并作为自由至上主义者和主义者终其一生。

公共选择的弗吉尼亚学派之形成,与布坎南上述个人主义理念与反国家中心主义思想密不可分。20世纪30年代那场大萧条以来,经济学家大多忙于指责“市场失灵”,布坎南与其同仁则反其道而行之,直击“政府失灵”问题,而且是以其人之道,反治其人。按照布坎南1972年的话就是,“我们想要做的事情,就是把40年来人们用以检查市场经济的缺陷和不足的方法,原封不动地用来研究国家和公共经济的一切部门。”

布坎南将经济学分析方法沿用到分析政治领域的这种努力不是起自1972年。1948年,当他在芝大做学生时,从哈珀图书馆布满尘埃的书库中找到瑞典经济学家维克塞尔(1851-1926)的德文版著作《财政理论研究》。正是这一本书,对布坎南在研究上独辟幽径和厚积薄发发挥了决定性影响。

1957年,布坎南和沃伦・纳特创建了托马斯-杰弗逊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后来公共选择理论之所以如此名声大震,并作为政治经济学的一个独立或准独立分支学科,应当归功于布坎南及其同仁那时候的学术努力。

1962年,布坎南与图洛克发表了《同意的计算》,为现代公共选择理论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他们两人于1965年在美国创立了公共选择学会,1969年在弗吉尼亚理工学院创建了公共选择研究中心,并出版了《公共选择》杂志,推动了公共选择理论的迅猛发展。随着1982年公共选择中心整体并入乔治-梅森大学,尤其是1986年布坎南荣获诺贝尔经济学奖,该校在公共选择研究中的中心地位,遂得以确立。

公共选择主要涉及非市场决策。顾名思义,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对象为公共选择过程,也就是非市场决策过程。该理论的研究工具和方法为经济学的工具和方法。公共选择理论把政治舞台理解为市场,即政治市场,把选民、利益集团、官僚和政治家等行为主体视为政治市场中的经济人,即自利的效用最大化者,并把政治市场上选民的选票视为经济市场上消费者的货币。

公共选择理论的创建与发展并不是由布坎南一人完成的。布坎南在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典礼演说辞中提到,维克塞尔应该得到现代公共选择理论最重要先驱者的称号,他的著作涵括了公共选择理论的三大构成要素:一是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二是经济人假设,三是行为政治作为交换行为来看。他认为自己只是重申、阐述和拓展了维克塞尔的论题。 将“政治人”拉下神坛

布坎南将经济人假设沿用到政治分析,改变了世界对“政治人”的看法,将其拉下了神坛。在公共选择理论创建之前,经济和政治属于“两张皮”,适用不同的假设,实际上也假定了社会中的人患有“人格分裂症”:他在经济领域被视为自利取向,在政治领域则是利他取向的。打个比方,比尔・盖茨经营微软公司,经济学家就视其为经济人,一位自利的效用最大化者。一旦他当上了美国总统,经济学家马上视其为利他者。这里,盖茨先生似乎成了人格分裂症患者。但是,与其说他是位人格分裂症患者,还不如说经济学家患上了这种病。这是因为经济学家一会儿是性恶论者,一会儿是性善论者。倒是盖茨先生本人,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政治领域,依然故我,名利双收。

公共选择理论诞生之后,除了公共选择经济学家之外,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经济与政治不是“两张皮”的处理方法。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政治领域,行为人均被视为经济人,所谓自利的效用最大化者。

不过,到目前为止,很多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仍然是“人格分裂症患者”。王绍光和胡鞍钢两位教授曾经在1993年出版了《中国国家能力报告》一书。他们假设地方政府是自利取向的,中央政府是利他取向的,最后得出结论,如果中国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占比继续下降,中国将会像前南斯拉夫那样解体。试想一下,同样是比尔・盖茨,他在当州长时被视为自利取向,到了当总统时被视为利他取向。这种论证方式肯定是荒诞不经的。不过,据说这封于1992年出台的报告,为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产生了影响,被用作走向更为集权的财政体制的判据。

布坎南所坚持的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也撤除了各种“组织”大公无私的神圣光环。他看到的社会现象,均归结到个体的行为以及个体之间的互动。任何集合概念,比如“国家”“政府”“集体”“组织”“党派”“团体”“公司”等等,都只是一种拟人概念。真正的行为主体是其中的个体。而这些集合概念,即便使用,也只是一种指代,便于指称罢了。这就是布坎南方法论的个体主义的涵义。正因如此,布坎南曾经说过,只存在“个人的公共选择”。这是因为只有个人才是作出公共选择的决策单位。

布坎南还多次重复维克塞尔的一个观点:如果不存在个人利益,就无从说起任何利益。这种观点是有道理的。如果根据布坎南的主义-契约主义理路,所谓“公共利益”完全可以从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当中推导出来。这样一来,国家、组织、或者集体高居个人之上的特权地位不复存在。高居个人之上的,必然是具体的一些个人,也就是特权者。他们可以被视为经济人。一些国家腐败严重,更是为这种分析理路的合理性提供了佐证。

布坎南的“作为交换的政治”观也足以让以政治为业者处境尴尬。他把政治行为看作为交换行为,政治处在“政治市场”中。他把选民、官僚和政治家视为政治市场中的博弈者,把选票看成是货币。布坎南完全认同维克塞尔的话,认为民主政治中的个人活动也具有交换的性质,人们在政治活动中达成协议、协调冲突、确立规则,无不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另外,布坎南也强调把政治作为一种过程来理解,即把它理解为一个在解决利益冲突时进行交换达成协议的过程。

由此,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成功完成了把经济学方法,原封不动地从对经济领域的分析照搬到政治领域分析的工程。人们发现,除了经济市场之外,人世间还有政治市场。

公共选择理论的兴起掀起了一场世界观的革命。经济人假设仅仅是假设,并不意味着人性只有自利的一面,没有利他的一面。但是经济人假设是强有力的。基于这种假设,公共选择学家推导出在政治市场上的行为主体作为经济人,会有哪些行为方式,尤其是其可能的恶行,从而提出许多约束这些行为主体的基本规则。比如对决策的一致同意或者超多数通过原则的强调。这种基本规则被布坎南称作“宪”(constitution),与之相关的译法既因人而异,也因文而异,比如包括“宪”“宪法”“”“立宪”“宪制”或“宪则”。

布坎南提出的许多基本规则实际上难以落实。比如随着群体人数的增加,达成全体一致的决策成本将会大大增加,就越是难以推行他所推崇的一致同意原则。所谓一致同意,实际上也是“一票否决”。但是,布坎南基于经济人假设所推导出来的政治家和官员可能会犯下恶行,以及程序民主对实质民主可能造成的损害,在现实生活中都得到了验证。 关注自由人的立宪选择

公共选择对“宪”的研究,为布坎南后来所特别重视的经济学奠定了基础。经济学涉及对基本规则的经济学分析。它相当于一种更高层面的公共选择理论。布坎南认为,强调对规则约束的选择使得经济学有别于传统经济学;对个人之间的合作性互动的强调,而不是对冲突性互动的强调,使得它有别于很多其他传统的政治经济学。不过,经济学由于脱胎于公共选择,虽然侧重于平等的个体之间的合作规则的研究,但是仍然涉及很多对冲突性互动及其约束规则的分析。

根据布坎南的观点,虽然经济学都涉及有关选择的研究,但是经济学与普通经济学不同。前者研究在约束之间的选择,后者则注重外加约束下的选择。这些限制可行选择集的约束可以由历史、过去的一系列选择、其他人、法律和制度安排,甚或习俗与惯例外加。

从立宪角度看,经济学讨论集体决策中的两个阶段,即立宪阶段和立宪后阶段(即后立宪阶段)。前者属于制定规则的阶段,涉及对规则的选择;后者属于规则制定之后的阶段,涉及规则下的选择。为了纠正“政府失灵”,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和经济学主要着眼于强化对政府的规则约束,以及对规则本身做出选择。

立宪选择无疑对应于对约束的选择,后立宪选择则对应着约束下的选择。鉴于规则与约束相比,前者的口径更窄。立宪选择是在约束之间的选择的一类,后立宪选择是约束下的选择的一类。

在立宪问题上,布坎南继承了维克塞尔有关“一致同意”或者“更大多数裁定”原则。维克塞尔认为,应在重大立宪选择层面奉行全体一致同意规则。鉴于实际操作难度较大,宪法改革之路应该涉及将多数裁定原则向更大多数裁定原则改进。他倾向于提出推行一种超过简单多数的法定多数裁定规则。

上述“一致同意”原则也是一种规范的个体主义的效率标准。在实现效率方面,他十分推崇这项原则。按此,一项集体决策是否有效率,其评价标准是当事人的主观判断,而不是外在标准。评价集体行动时,不需客观标准,只需参与者对其中的活动表示一致同意。只有个人才知道自己的利益为何,其他任何人都无法越俎代庖。对个人而言,只要是按个人意愿做出选择,就是增进了个人的效用。对整体而言,只要其中所有的个人都没有受到强制,都可按自己的意愿做出选择,这个整体就有效率。

很显然,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若能对一套基本规则达成一致同意,实乃善莫大焉。但是,一个社会的人数越多,一致同意越是难以实现。因此,布坎南有时也接受超过简单多数的法定多数裁定规则。随着时间的进展,布坎南于1998年很不情愿地承认:多数裁决规则在民众的心目中已经成为民主的标准,民众把多数裁决规则与“民主”等同,以至于朝着更多数裁定原则的目标改革的努力可能遭到失败的命运。他被迫放弃通过维克塞尔式的途径进行的宪法改革,被迫接受议会可能继续按照多数裁定规则运行的事情。

但布坎南认为,有可能在制度上对这一规则进行削弱。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运用对准许的结果的范围施加可行的限制(即范围约束)这个手段,去约束政治活动中厚此薄彼的歧视行为。这是布坎南对现实政治所采取立场的重大变化。布坎南在同一场合承认,他恢复了哈耶克《自由》中的思想传统,把哈耶克作为普适原则的“法律下的自由”原则,与自己长期强调的普通民主政治需要约束的思想融合在一起。哈耶克“法律下的自由”观的核心内容是:只有一项原则能够维系自由社会,这项原则就是严格阻止一切强制性权力的运用,除非实施平等适用于每个人的一般性的、抽象的原则。按此,布坎南提出,应把大多数政治决策,包括与税收和财政支出有关的政治决策普遍――也就是无歧视地――适用于政治社会中所有的阶层和团体。两位诺贝尔奖得主的思想由此珠联璧合,可谓一大喜事。 期待经济学家

布坎南的公共选择和经济学,对我国国人的观念、态度和行为以及改革大局,均有深远的意蕴。

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给予我们的启示是,要看透政府。要更多依据经济人假设来看待政府官员,以相应的规则限制政府的权力。要依据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分析理路,从政府官员个体及其互动来把握所谓“国家”“政府”“集体”“组织”或“集体”的选择行为,不为各种宣传所蒙蔽――其背后都是一些个人的选择行为。要把政治视为交换,但同时要辨识哪种类型的交换是大家所要求的。要寻求利用立宪即订立规则约束自由人之间的政治交换,即“宪约交换”。要避免利益集团操控政府,构成一种侍从主义国家或者庇护型国家。

布坎南坚信如果不存在个人利益,就不存在任何利益。因此,要把公共利益视为每个人本着个人的利益在抽象层面做出立宪选择的结果。这种契约主义的进路,有利于国人正确理解国家概念。国家相较于个人,没有高高在上的地位,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个体实现其利益的工具。

中国的改革过程,本质上体现为经济、社会与政治领域的立宪过程。这三方面的立宪结果,就是形成一种秩序。布坎南强调要推行一种原则政治,而不是一种利益政治。近年来,我国的分利集团日益强盛,控制了各个重要的基础部门。我们需要转向遵循原则政治。但是目前的利益政治当道,对中国的立宪构成严重的威胁。

从经济学角度看,我们需要区分对不同规则的选择和既定规则下的选择。改革更是对不同的规则做出选择,而不仅仅停留在既定规则下的选择。一个良好运作的社会,需要遵循一些基本规则。《旧唐书》言“永垂宪则”,《国语》曰“顺其宪则”。 道理就在于此。

篇7

    国外较早利用信息经济学对金融监管进行研究的是Stiglitz和Weiss(1981),他们将信息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引入信贷市场的分析,对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1]。Kane(1981)提出一种“辩证”分析监管的框架,利用“规避管制”理论和动态博弈模型,论证了金融监管是金融创新的重要动因。他的研究表明,金融监管当局提供监管的激励不足是引起监管低效的主要原因[2]。Boot和Thakor(1993)以及Walsh(1995)等也通过实证得出了类似的结论[3,4]。Laffont 和Tirole(1993)在其《政府采购与规制中的激励理论》(A Theory of Incentives in Procurement and Regulation)一书中,系统地将激励问题引入监管问题的分析,成为利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分析监管问题的典范[5]。Dewatripont和Tirole(1994)的《银行审慎监管》(The Prudential Regulation of Banks)着作中运用的也是信息经济学和契约理论的分析工具 [6]。

    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存在着社会公众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之间的多层委托关系(如图1)。不难看出,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委托问题仍然是这些多层关系中的核心问题。

    国内利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研究金融监管问题相对较晚,但相关研究成果却不少。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类:

    1.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博弈。郭根龙、冯宗宪(1999)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论述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如何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 [7];谢平、陆磊(2003) 就金融监管部门的腐败行为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通过建立监管当局与被监管对象的跨时博弈模型,分析金融监管腐败的一般特征胁迫与共谋[8];刘晓星、何建敏(2004) 对我国金融监管运行机制进行了博弈分析[9];李明扬(2006)的研究表明, 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强化了银行的道德风险,解决的办法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行为进行监管约束[10];张仰谦、叶民强(2007) 在引入声誉机制的基础上用博弈论方法分析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间的寻租行为[11];王春梅(2009)指出金融市场各方主体间存在着目标上的不一致以及信息不对称,实施准入监管的过程成为一个监管当局与金融机构之间博弈的过程[12];吴桐、徐荣贞(2010)利用演化博弈理论,对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与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进行分析[13]。

    2.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①之间相互博弈。王定元(2001)认为,伴随中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资本市场投资主体的违规投资行为普遍存在,这是监管者与投资者博弈的结果[14];蒋海、刘少波(2004)认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金融监管者的目标会偏离,导致监管者提供有效监管的激励不足和监管的低效率[15];饶育蕾、王颖(2011)通过建立监管条件下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的多方博弈模型,分析信息结构对冲突、监管行为以及社会福利的影响[16]。

    3.监管机构内部博弈。王振富、冯涛(1999)针对我国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方面存在的金融目标多重性和矛盾性、金融监管机构的内部博弈分散有限的监管力量、金融监管双方存在着同谋行为等问题进行了分析[17];陆磊(2000) 分析了信息非对称和利益集团对金融市场和消费者利益的负面影响[18];李成、马国校和李佳(2009) 应用进化博弈理论透视中国人民银行与三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协调行为,发现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处于低效率状态,监管各方在博弈过程中存在“搭便车”现象[19]。

    4.政府与监管机构之间相互博弈(金融监管治理)。江曙霞、郑亚伍(2012)针对监管者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分别就政府部门与金融监管人员在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下的委托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激励机制设计有借鉴意义的建议[20]。

    纵观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在金融监管领域的研究很大一部分集中于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问题(委托-问题)。本文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委托关系的角度出发,结合博弈双方不同风险偏好,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有效性进行研究。不同于以往从整个金融系统角度出发的研究对微观个体的关注不够,本文从金融机构个体的角度出发,尝试研究微观个体风险偏好和经营效率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影响。力求避免从整个系统角度出发研究监管有效性而可能存在的不足,即顾及了整体的系统性风险,但提出的对策却过于宏观,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3年第5期2013年第5期(总第185期)江曙霞,夏徐斌:风险偏好、监管强度与金融监管有效性基于委托理论的博弈分析

    二、金融监管机制模型

    (一)基本模型设定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指出:监管的目标是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同时银行监管还应努力建设一个有效的、充满竞争的银行体系[21]。即监管机构不仅要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同时要保持金融系统必要的活力和竞争力。

    借鉴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原则,引入变量q,表示金融机构竞争力与稳健性的比值,即q=竞争力指标值/稳定性指标值②,q值同金融监管效率的关系如图2所示。

    在金融机构发展的初级阶段,机构的活力和竞争力都远远不够,在保证金融机构必要稳健性的前提下,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会给监管当局带来更多的收益。当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并且慢慢走向成熟之后,稳健性对于机构的重要性越来越高,此时提高稳健性会给监管机构带来更多的收益。金融监管当局所做的工作,无非是在金融机构发展的不同阶段,平衡好机构的竞争力和稳健性。

    设定1:委托人(监管机构)希望人(金融机构)按照委托人的利益选择一个q值。监管机构收益为S(q),且监管收益最初随着q值的增加而增加,在金融机构竞争力与稳定性最佳平衡点q*达到最大,之后随着q值的增加而减少。在q*左边S′>0,S″<0,此时金融机构的问题是竞争力不够;在q*右边,S′<0,S″<0,此时金融机构的问题是稳健性不足。本文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是指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维持金融机构最优状态的有效性,表现为实际q值同q*的偏离程度。偏离程度小,金融监管有效性高,监管收益大;反之,金融监管有效性低,监管收益小。

    设定2:

    金融机构没有固定成本,成本存在不同类型θ∈Θ={θ-,},>θ-,θ为金融机构的单位成本,体现金融机构效率的高低,低效率对应,高效率对应θ-。虽然单位成本只有高低两种类型,但是它的具体值是变化的,并且随着q值从大到小呈现出从无穷大逐渐降低最后收敛于一个固定值的趋势。不同类型出现的概率为v和1-v,成本函数为C(q,θ)={(v,1-v)θ-q,q}。该函数表明,金融机构要注重平衡自身的竞争力和稳健性。如果竞争力很高,θ逐渐收敛于一个固定值,但稳健性过低,则q值会很高,总成本C(q,θ)会很高;如果稳健性好,但竞争力太低,金融机构效率太差,θ值很高,总成本同样会很高。

    风险中性金融机构决策前知道自己的类型θ,但是监管机构不知道;非风险中性金融机构决策前不确定自己的类型,但是知道自己的类型概率分布为{(v,1-v)高效率,低效率},监管机构同样也不知道,因此信息是不对称的③。

    设定3:

    契约变量Ν={(q,t)q∈R+,t∈R+},t为监管机构从监管收益(部分源于激励机制实施而节约的监管成本)中拿出的用于激励金融机构的支付,这同传统的监管机制有所区别。这里监管部门的角色定位不仅仅是监管,同时还有激励。从监管实践中也可以看出,传统的监管理念已经很难做到有效监管。

    (二)完全信息下的最优契约

    在完全信息下,最优契约等同委托人自己执行

    (三)可行契约设计

    在不对称信息下,高效率的金融机构可能模仿低效率的金融机构从而获利,这会导致金融市场的失灵,金融资源不能得到最优配置。因此,设计一种契约,使得高效率的金融机构选择契约{q-*,t-*},低效率的金融机构选择契约{*,t-*}。这个契约必须满足以下激励相容约束:t--θ-q-≥t--θ-,t--≥t--q-。

    即高效率金融机构不会模仿低效率金融机构的行为,同样低效率金融机构也不会模仿高效率金融机构的行为。从以上激励相容约束可以推导出:θ-(-q-)≥(-q-),因为≥θ-,则q->。

    (四)信息租金

    在完全信息下,所有的金融机构只能获得零收益,即金融机构相应的收益水平U-*和*分别满足:U-*=t-*-θ-q-*=0和 *=t-*-*=0。但是,在不完全信息下,情况有所变化。考虑一组契约,{(q-,t-);(,t-)}是激励可行的,则高效率金融机构模仿低效率金融机构获得的收益水平为:t--θ-=t--+Δθ=+Δθ。

    Δθ称为信息租金,这种收益源于人对于委托人的信息优势。下面,将用U-=t--θ-q-和=t--分别表示每种类型的信息租金。

    三、低监管强度下最优契约分析

篇8

一、公共权力的异化:委托—机制运行的失灵

委托——理论的核心就是委托——关系。这是由一方(委托人)委托另一方(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授予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而委托——理论就是研究这种关系及其制度构建的理论。

现代国家的民主制度大多为代议民主制,在这种制度下,委托——机制经由两道程序完成,即由公民将权力委托给国家,再由国家委托给各级政府。社会中的的每个人总会将各自享有的私有权力一部分置于公共领域中,所有这部分置于公共领域中的私人权利,需要委托给一个机构或个人来实施并保证获利,这个机构或个人就因而获得了所有广大民众委托的公共权力,一般而言,这个机构就是政府。[2]在现代的政府理论中,政府公职人员是作为被委托的人角色存在的。“委托人”的说法表明了政府相对于社会公众的从属性,它旨在说明:政府仅仅是公众为达成自身利益的选择性设计,而不是凌驾于人民之上的施恩者,其行事与作为能力不是天然的,政府不能与民争权、与民争事、与民争利,更不能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人”这一概念的提出,反映着政府理念的深刻变革,同时,也体现着政府公职人员的行为路向。

虽然政府和公众之间存在人和委托人关系,但委托——关系的理想设计与实际结果之间总是存在着某种差距,事实上也不排除两者之间存在着不断搏弈的过程。根据委托——理论,由于委托人与人之间存在如下情况:委托人和人之间的目标与利益一致或不一致,双方信息不对称、契约的不完全性、双方责任不对等,那么,人的活动将可能影响到委托人的利益,并且人的活动最后引起的责任(或损失)将有可能由委托人来承担。在现实中,公众的确承担了过多的由政府造成的不良后果甚至是灾难性后果。这是由于:首先,委托人与人目标和利益不一致。行使公共权力的有关部门及其具体官员并不像传统政治学中认为的那样是公共利益的天然维护者,而是受自身利益驱动的人,有自己的欲望和需要。当官员的目标和公众的目标发生冲突时,人往往很可能选择损害公共利益、国家或政府利益而维护个人利益。在国家治理中,又没有任何“看不见的手来自动地促使个人行为服从公共的利益”。[3]因此,要求人一心一意致力于公益,反而显得有点“强人所难”;其次,契约的不完全性。人践约是一个动态过程,其中存在着突出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因素,从而导致委托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带有先天或后天的缺陷。契约的不完全性为人拥有大量自由裁量权提供了合理性,为其采取机会主义做法提供了便利的空间;再次,是信息的不对称。政治人是信息的优势者,他们拥有一些为政治委托人所不知的信息,委托人对人的行动细节并不了解或保持着“理性的无知”,人极易产生侥幸心理,一旦有可能就试图破坏规则、钻空子和投机取巧,政府很可能变成为私人利益的场所。正是由于种种不良因素的存在,以及作为分散个体的委托人的监督上的弱势处境,使得委托——机制运转失灵,政府提供的行政产品即公共服务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偏离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尤其是人的报酬不与其行为后果挂钩时,人就会以追求最少的劳动和要素投入来获取相对高的报酬。人一方面可以无限地扩大自己的权力范围,另一方面人可以用职权干自己愿意的一切事情,包括偷懒、办事拖拉、推诿责任、追求享受和等等的普遍渎职行为,公共权力因此而逐渐异化了。

二、对公共权力异化行为改进的路径选择

(一)制度建设:架设刚性的行为规范

制度是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人既是制度运作的主体,又是制度运作的客体,因此,对政治人的科学分析是架设有效制度的前提。在这一方面,中西方存在着对人性假设泾渭分明的区别。中国古代虽有“性恶论”,但最终还是“性善论”占据了主流地位。所谓“人之初,性本善”,政府都是“操心父母”,而父母对子民是毫无私心的。直到现在,政府官员还是被认为是“人民公仆”。而从基督教教义演化而来的西方人的制度逻辑思路则是“原罪说”,人间没有天使,政府是一种“必要的邪恶”。休谟指出,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并以积极的防御观作为基本依归。[4]洛克认为,所有的人必定是追求个人幸福或快乐的,欲望的驱使使得人们专一而恒常地追求自己的幸福,此乃人的本性。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人性中的“仁爱”是永远不能胜过或克服自私本性的。[5]委托——理论也内在的包含着“经济人”的假设,认为委托人和人的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这也是民众与官员之间的公共权力委托运作失灵的前提条件;再者,委托——理论是用经济合约的形式来规范委托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天然所具有的自主性、竞争性、重利性和等价交换性,容易诱发人的本位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容易冲击人的理想信念和职业操守。因此,新制度经济学主张依赖制度来约束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6]

制度规范作为一种外部约束,贵在保持和彰显一种客观合理性——便于委托人对人实施有效约束是其要义。制度可以对各个层次的行政官员分别规范,使规范既有确定性,又有针对性。要防止公共权力的异化行为,可作如下制度安排和设计:

第一,加强法律监督,以防止人的违法行为。委托——理论认为,监督是重要的。它认为监督必须持之以恒,因为长期的关系可以发展出有用的价值存量,这种价值存量对于合同的实施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也使得有限的监督更为有效。而法律监督就是将持续不断的监督体系制度化的作用机制。由于行政委托人只是作为分散的个体存在,基数很大但未经组织起来的力量是很薄弱的,难与以国家为后盾的强大的公共权力相抗衡,加上委托人并不能享受对人追求超额费用或渎职监督行为的成果,即使勇敢地选择了监督,个体委托人付出的代价是很大的,这对一个同样具有经济人本性的民众来说结果会是得不偿失。所以委托人普遍缺乏对人频繁监督的积极性,更多的人会选择“搭便车”坐享其成。那么加强法制监督就更是刻不容缓。要在最高的宪法层次上以法权制约行政权力,法权高于一切政治强权,拥有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通过法制规定政府有关行政过程中的权力边界和责任,使得政府的行政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以便对政府权力实施有效的法则和限制措施,防止政府权力无限膨胀和缩减官员的随意性权力。

第二,激励约束机制设计。委托——理论要解决的就是如何建立一种激励机制,使人的行为有利于委托人的利益。然而,政府具有强制性,没有退出机制供选择,因此,政府和民众之间的合约是被“锁定”了的,这就降低了政府规避错误、提高效率的激励,但也正是因为这样,建立强有力的激励机制就显得格外重要。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能够确保委托人和人的利益相一致,其运行程序能够引导博弈各方的行为相互促进和制衡,以达到双方共赢的目的。例如可以实施裁员加薪与高薪养廉的政策。裁减极度膨胀的官僚队伍,并相应增加官员的正常报酬的高薪养廉政策,其目的有三:其一是激励公共权力者更好地为委托人服务,按委托人意愿行使公共权力;其二是因为官员的报酬是来自于委托人,所以这又可以增加委托人监督的积极性;其三,扩大官员报酬就是相对减少非官僚职业的报酬,这对不认真行使公共权力者具有相对惩罚作用,一旦失去人资格,也就会损失一大笔收益。[2]然而高薪不应是固定的,要随人的业绩而变动。在企业管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是给人以部分剩余索取权,使其主观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客观上促进了股东总体利益,也可以相对地减少人为了自利而不惜损害公利的扭曲行为,这应该为政治委托过程所借鉴。

第三,建立一个发达的竞争性的人市场。实践表明,竞争和他律分别是效率和自律的基本保证。我国传统的官员选拔机制的主要缺陷是缺乏竞争优选机制,长期以来,中国采取以身份标签为特征的人才进入壁垒,既影响了优秀人才参与国家行政管理,又阻隔了外部竞争对行政人员的压力,造成了行政职务终身制。以市场化的装置为杠杆的人市场的存在,可以实现对不称职的人的替代。尤其是提供了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和人声誉评价机制,是人存在有可能被淘汰出局的危机感,从而注重提升自身能力和自觉培养起防腐拒变的能力。遗憾的是,政治生活不可能像经济活动那样随时随地根据市场机制来决定人员的更迭,因此人民应该加强对政府官员的控制权,如选举权、检举控诉权和罢免权等,让政府人随时都面临着被降职、弹劾、罢免的危险,才能加强这种竞争和淘汰机制。

篇9

旅游回扣受到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并已逐渐成为旅游业发展的巨大阻力。旅游业的回扣是指在旅游活动中,旅游产品供给方(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景点等)为了销售产品,给旅行社和导游等各种名目的好处费,这部分收入既未如实入账又未在合同或其他协定中公开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罪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论处。”显然旅游业的回扣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一段时间以来,旅行社导游收取回扣已经成为一种“行规”。

一、旅游业回扣现象的分析

(一)导游拿回扣的“推拉分析”

早在19世纪末,E.G.雷文斯坦(E.G.Ravenstein)在对人口的转移进行了具有开创意义的研究中,提出了推拉理论(Push and Pull Theory)。他在《人口转移规律》一书中提出,受歧视、受压迫、沉重的负担、气候不佳、生活条件不合适都是促使人口转移的原因,而其中的经济因素是主要的。系统的人口转移“推拉理论”则是唐纳德・博格(D.J.Bogue)于20世纪50年代末明确提出的,其主要观点认为:从运动学的观点看,人口是两种不同方向的力相互作用的结果。一种是促使人口转移的力量,即有利于人口转移的正面积极因素;另一种是阻碍人口转移的力量,即不利于人口转移的负面消极因素。

推拉理论主要是用于分析人口迁移现象,笔者在这里将导游从旅行社向旅游购物商店转移的行为看作一种新的迁移表现。推拉理论本身的内容十分丰富,本文只取其中一部分来分析导游带游客去商店购物,拿回扣的现象。

1、导游拿回扣的推力分析。导游拿回扣的推力主要是导游的薪酬制度不合理、导游自身素质低、工作职责所需。我国导游员报酬的构成是:少量基本工资或零底薪+回扣+小费,且导游不享受保险、住房等福利待遇。导游服务是一种高智商、高技能的服务工作,它贯穿于旅游活动的全过程,是一项脑体高度结合的工作。从经济人的角度来看,导游作为经济人,也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种高付出低回报的薪酬制度完全不能满足导游人员的需求。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导游人员只能靠拿回扣和小费。导游人员的报考条件低,且在上岗前和上岗后没有正规的培训增加其业务知识、强化业务技能。导游与旅行社之间是委托-关系,导游只能凭自己有限的知识和经验来完成工作。而工作的方式和质量完全取决于导游自身的素质。导游人员的门槛低,导致很多低素质的人员进入导游队伍,他们缺乏伦理道德,经常昧着良心把游客带进商店,赚取黑心钱。旅行社削价竞争,旅行社以零团费甚至负团费接团,其采取把损失转嫁出去的办法来弥补经营利润。旅行社向导游收取按旅游团人数计算的人头费,导游在带团过程中还要完成旅行社的购物签单任务,旅行社的损失主要靠游客的各种消费回扣尤其是购物回扣来弥补。

2、导游拿回扣的拉力分析。导游拿回扣的拉力主要来自旅游商品经营商。旅游商品经营商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源,促销自己的产品,采取非法回扣的方式,主动向旅行社和导游提供高额回扣,并且有些购物商店会按旅游车的座位数、在商店停留时间给予导游和司机一定的回扣,称为“茶水费”,或者赠送导游和司机一些礼品,以诱惑导游带领游客前来购物。导游拿回扣的推拉模型如图1所示:

(二)旅行社以零团费,甚至负团费接团

1、削价竞争。由于旅行社提供的是同质产品,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打的是价格战,竞相以削价为主要手段来销售产品。削价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降低了旅行社的利润,有些旅行社甚至以零团费、负团费接团,为了保证旅行社经营必要的利润,旅行社只能发给导游很少的工资或者不发工资,更有甚者,要求导游人员垫付团款,承担过路、过桥费用。近年来,导游带客购物,私拿回扣的现象被媒体频频曝光,旅游购物单位又推出“人头费”和“购物签单”,诱使导游人员带客购物。导游人员迫于压力,不得不带游客进店购物。

2、旅行社数量众多。旅行社只要交纳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即可以成立,门槛很低,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行社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市场上,而我国旅游业的“蛋糕”有限,必然引起恶性竞争。从表1中可以看出我国国际旅行社收入利润率连续六年在3%以下,利润总额也从2001年的12.28亿元下降到2006年的5.79亿元。我国旅行社数量从1996年的4252家增加到了2006年的18475家,规模扩张了4倍多。有关数据显示在20世纪末旅行社的利润率还在8%左右,但到了21世纪的最近几年旅行社的利润率已经跌到了2%左右,我国旅行社业正逐步成为一个低利润行业。

(三)旅游者消费心理不成熟

1、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旅游者在旅游前对旅游产品并不了解,旅游者与旅行社和导游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这种信息不对称,促使了导游带领游客购物的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旅游者到了人生地不熟的旅游地,不得不听取导游的建议与安排。旅游者由于受“从众”心理的影响或者是图便宜,往往会在购物商店购买许多根本就用不着的东西,才给了导游和旅行社赚取回扣的机会。

2、游客的有限理性。西蒙最早提出“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概念,他指出“有限理性是指那种把决策者在认识方面的局限性考虑在内的合理选择――包括知识和计算能力两方面的局限性,它非常关心的是实际的决策过程怎样最终影响做出的决策。”“信息成本是从一无所知变为无所不知的成本,极少有交易者能负担得起这一全过程的成本”(Stigler,1967)。旅游者往往由于获得更多更全面的信息所需的时间成本太高昂,而宁愿让旅行社为自己设计旅游线路,做充分的旅行安排。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没有太多的时间去思考导游带他们去的定点商店的商品是否是自己所需,是否质价相符,就做出购买决定。

(四)旅游产品供应商竞争激烈

1、旅游产品缺乏特色。游客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而目前市场上提供的旅游商品大同小异,缺乏特色,不能适应游客的真正需求。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精力设计出来的新产品很容易被他人模仿,企业和设计者本人均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因此,目前我国旅游商品雷同现象非常普遍,缺少能代表当地特色、旅游景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旅游产品的同质化又加剧了竞争,为了使自己的商品有一个好的销售量,旅游产品供应商只能采取给旅行社和导游回扣的方法,让导游带领游客前来购物。

2、购物点布局不合理,市场竞争机制不成熟。在同一条旅游线中销售同类型商品的商店设置过多,在同一个旅游景区(点)商场设置过多,造成过度竞争,旅游商品供给过剩,为了招徕顾客,旅游商品经营者只能给导游和旅行社高额回扣来维持自身的生存。旅游商品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不是价格的竞争,也不是产品质量的竞争,他们竞争的结果取决于供应商与旅行社签订的书面合同或与导游之间的心理契约。在当前旅行社低价竞争,靠回扣补偿低价竞争的损失,导游无底薪或微薄底薪,靠回扣维持生计,旅游商品供应商的主要客户来源于旅行社和导游的背景下,旅游商品供应商必须迎合导游和旅行社的需求,才能追求到自己的利益。

(五)政府监管不力

1、地方保护主义存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从职责上来说承担着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重任,各方面也期望他们在制止愈演愈烈的回扣风上发挥主导作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向上级和公众说明本辖区内旅游管理和市场秩序良好,会对本辖区内出现的旅游回扣问题低调处理,而不公开公正处理。对于游客的投诉也是内部处理,受到投诉的导游也只是被扣分和罚款,惩罚力度达不到震慑违法者和警示旅游者的目的。

2、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政府官员的权力寻租属于寻租行为的范畴。根据塔洛克的定义,寻租是指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并没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也并没有增加社会财富,甚至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但确实给寻租的官员带来了一定的收入或获得了一定的享受。政府官员的权力寻租行为严重影响了党的形象,阻碍了经济发展,破坏了旅游市场的有序竞争,使市场更加混乱。寻租是社会腐败的突出表现,正是由于政府官员寻租现象的存在,使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官员执法不力,监管失效,从而使旅游回扣屡禁不止。

综上所述,旅游业回扣现象是旅行社、导游、旅游者、旅游商品供给商、政府部门等利益相关者利益博弈达到的一种相对均衡的状态。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并没有达到“帕累拖最优”状态。旅游业回扣产生的原因如图2所示:

二、结论

综上所述,旅游业的回扣现象是由旅游者与旅行社和导游间的信息不对称、旅游者的有限理性、旅游者消费心理不成熟、导游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及其机会主义行为、旅行社弥补其经营利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力及寻租、旅游商品经营商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等共同引起的。旅游业回扣问题的解决已有很多文章给出了对策。其中,佣金是将回扣合法化的一个有效途径,其实行也有一定的可行性。使佣金公开化、信息透明化,旅游咨询公司的存在是必要的。借助媒体宣传教育使人们认识到佣金存在的合理性,从意识上接受“购物旅游”,使导游将带领游客购物看成是自己的职责的一部分,按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也是很必要的。政府应严格监督,使整个旅游行业运作合理化。

参考文献:

1、苗学玲.对导游业回扣现象的反思[J].旅游学刊,2001(2).

2、梁鑫鑫,张秀娟.旅行社经营现状分析[J].科技咨询导报,2007(179).

3、卢现祥,朱巧玲.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梁盛.导游回扣的经济学分析[J].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5).

篇10

关键词:旅游业;回扣;导游;“推-拉”理论

旅游回扣受到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并已逐渐成为旅游业发展的巨大阻力。旅游业的回扣是指在旅游活动中,旅游产品供给方(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景点等)为了销售产品,给旅行社和导游等各种名目的好处费,这部分收入既未如实入账又未在合同或其他协定中公开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罪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论处。”显然旅游业的回扣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一段时间以来,旅行社导游收取回扣已经成为一种“行规”。

一、旅游业回扣现象的分析

(一)导游拿回扣的“推拉分析”

早在19世纪末,E.G.雷文斯坦(E.G.Ravenstein)在对人口的转移进行了具有开创意义的研究中,提出了推拉理论(PushandPullTheory)。他在《人口转移规律》一书中提出,受歧视、受压迫、沉重的负担、气候不佳、生活条件不合适都是促使人口转移的原因,而其中的经济因素是主要的。系统的人口转移“推拉理论”则是唐纳德·博格(D.J.Bogue)于20世纪50年代末明确提出的,其主要观点认为:从运动学的观点看,人口是两种不同方向的力相互作用的结果。一种是促使人口转移的力量,即有利于人口转移的正面积极因素;另一种是阻碍人口转移的力量,即不利于人口转移的负面消极因素。

推拉理论主要是用于分析人口迁移现象,笔者在这里将导游从旅行社向旅游购物商店转移的行为看作一种新的迁移表现。推拉理论本身的内容十分丰富,本文只取其中一部分来分析导游带游客去商店购物,拿回扣的现象。

1、导游拿回扣的推力分析。导游拿回扣的推力主要是导游的薪酬制度不合理、导游自身素质低、工作职责所需。我国导游员报酬的构成是:少量基本工资或零底薪+回扣+小费,且导游不享受保险、住房等福利待遇。导游服务是一种高智商、高技能的服务工作,它贯穿于旅游活动的全过程,是一项脑体高度结合的工作。从经济人的角度来看,导游作为经济人,也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种高付出低回报的薪酬制度完全不能满足导游人员的需求。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导游人员只能靠拿回扣和小费。导游人员的报考条件低,且在上岗前和上岗后没有正规的培训增加其业务知识、强化业务技能。导游与旅行社之间是委托-关系,导游只能凭自己有限的知识和经验来完成工作。而工作的方式和质量完全取决于导游自身的素质。导游人员的门槛低,导致很多低素质的人员进入导游队伍,他们缺乏伦理道德,经常昧着良心把游客带进商店,赚取黑心钱。旅行社削价竞争,旅行社以零团费甚至负团费接团,其采取把损失转嫁出去的办法来弥补经营利润。旅行社向导游收取按旅游团人数计算的人头费,导游在带团过程中还要完成旅行社的购物签单任务,旅行社的损失主要靠游客的各种消费回扣尤其是购物回扣来弥补。

2、导游拿回扣的拉力分析。导游拿回扣的拉力主要来自旅游商品经营商。旅游商品经营商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源,促销自己的产品,采取非法回扣的方式,主动向旅行社和导游提供高额回扣,并且有些购物商店会按旅游车的座位数、在商店停留时间给予导游和司机一定的回扣,称为“茶水费”,或者赠送导游和司机一些礼品,以诱惑导游带领游客前来购物。导游拿回扣的推拉模型如图1所示:

(二)旅行社以零团费,甚至负团费接团

1、削价竞争。由于旅行社提供的是同质产品,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打的是价格战,竞相以削价为主要手段来销售产品。削价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降低了旅行社的利润,有些旅行社甚至以零团费、负团费接团,为了保证旅行社经营必要的利润,旅行社只能发给导游很少的工资或者不发工资,更有甚者,要求导游人员垫付团款,承担过路、过桥费用。近年来,导游带客购物,私拿回扣的现象被媒体频频曝光,旅游购物单位又推出“人头费”和“购物签单”,诱使导游人员带客购物。导游人员迫于压力,不得不带游客进店购物。

2、旅行社数量众多。旅行社只要交纳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即可以成立,门槛很低,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行社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市场上,而我国旅游业的“蛋糕”有限,必然引起恶性竞争。从表1中可以看出我国国际旅行社收入利润率连续六年在3%以下,利润总额也从2001年的12.28亿元下降到2006年的5.79亿元。我国旅行社数量从1996年的4252家增加到了2006年的18475家,规模扩张了4倍多。有关数据显示在20世纪末旅行社的利润率还在8%左右,但到了21世纪的最近几年旅行社的利润率已经跌到了2%左右,我国旅行社业正逐步成为一个低利润行业。

(三)旅游者消费心理不成熟

1、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旅游者在旅游前对旅游产品并不了解,旅游者与旅行社和导游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这种信息不对称,促使了导游带领游客购物的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旅游者到了人生地不熟的旅游地,不得不听取导游的建议与安排。旅游者由于受“从众”心理的影响或者是图便宜,往往会在购物商店购买许多根本就用不着的东西,才给了导游和旅行社赚取回扣的机会。

2、游客的有限理性。西蒙最早提出“有限理性”(boundedrationality)概念,他指出“有限理性是指那种把决策者在认识方面的局限性考虑在内的合理选择——包括知识和计算能力两方面的局限性,它非常关心的是实际的决策过程怎样最终影响做出的决策。”“信息成本是从一无所知变为无所不知的成本,极少有交易者能负担得起这一全过程的成本”(Stigler,1967)。旅游者往往由于获得更多更全面的信息所需的时间成本太高昂,而宁愿让旅行社为自己设计旅游线路,做充分的旅行安排。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没有太多的时间去思考导游带他们去的定点商店的商品是否是自己所需,是否质价相符,就做出购买决定。

(四)旅游产品供应商竞争激烈

1、旅游产品缺乏特色。游客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而目前市场上提供的旅游商品大同小异,缺乏特色,不能适应游客的真正需求。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精力设计出来的新产品很容易被他人模仿,企业和设计者本人均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因此,目前我国旅游商品雷同现象非常普遍,缺少能代表当地特色、旅游景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旅游产品的同质化又加剧了竞争,为了使自己的商品有一个好的销售量,旅游产品供应商只能采取给旅行社和导游回扣的方法,让导游带领游客前来购物。

2、购物点布局不合理,市场竞争机制不成熟。在同一条旅游线中销售同类型商品的商店设置过多,在同一个旅游景区(点)商场设置过多,造成过度竞争,旅游商品供给过剩,为了招徕顾客,旅游商品经营者只能给导游和旅行社高额回扣来维持自身的生存。旅游商品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不是价格的竞争,也不是产品质量的竞争,他们竞争的结果取决于供应商与旅行社签订的书面合同或与导游之间的心理契约。在当前旅行社低价竞争,靠回扣补偿低价竞争的损失,导游无底薪或微薄底薪,靠回扣维持生计,旅游商品供应商的主要客户来源于旅行社和导游的背景下,旅游商品供应商必须迎合导游和旅行社的需求,才能追求到自己的利益。

(五)政府监管不力

1、地方保护主义存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从职责上来说承担着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重任,各方面也期望他们在制止愈演愈烈的回扣风上发挥主导作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向上级和公众说明本辖区内旅游管理和市场秩序良好,会对本辖区内出现的旅游回扣问题低调处理,而不公开公正处理。对于游客的投诉也是内部处理,受到投诉的导游也只是被扣分和罚款,惩罚力度达不到震慑违法者和警示旅游者的目的。

2、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政府官员的权力寻租属于寻租行为的范畴。根据塔洛克的定义,寻租是指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并没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也并没有增加社会财富,甚至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但确实给寻租的官员带来了一定的收入或获得了一定的享受。政府官员的权力寻租行为严重影响了党的形象,阻碍了经济发展,破坏了旅游市场的有序竞争,使市场更加混乱。寻租是社会腐败的突出表现,正是由于政府官员寻租现象的存在,使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官员执法不力,监管失效,从而使旅游回扣屡禁不止。

综上所述,旅游业回扣现象是旅行社、导游、旅游者、旅游商品供给商、政府部门等利益相关者利益博弈达到的一种相对均衡的状态。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并没有达到“帕累拖最优”状态。旅游业回扣产生的原因如图2所示:

二、结论

综上所述,旅游业的回扣现象是由旅游者与旅行社和导游间的信息不对称、旅游者的有限理性、旅游者消费心理不成熟、导游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及其机会主义行为、旅行社弥补其经营利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力及寻租、旅游商品经营商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等共同引起的。旅游业回扣问题的解决已有很多文章给出了对策。其中,佣金是将回扣合法化的一个有效途径,其实行也有一定的可行性。使佣金公开化、信息透明化,旅游咨询公司的存在是必要的。借助媒体宣传教育使人们认识到佣金存在的合理性,从意识上接受“购物旅游”,使导游将带领游客购物看成是自己的职责的一部分,按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也是很必要的。政府应严格监督,使整个旅游行业运作合理化。

参考文献:

1、塔克洛著;朱大可译.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2、梁鑫鑫,张秀娟.旅行社经营现状分析[J].科技咨询导报,2007(179).

篇11

[中图分类号] F224.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11-0084-03

[基金项目] 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进化对策理论、模型及其在经济学中的应用”(批准号:黔教科2006325)

[作者简介] 余孝军,贵州财经学院数学与统计分院讲师,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数理经济学、交通经济学;

唐华容,贵州财经学院马列部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

(贵州 贵阳 550004)

一、引言

进化对策思想的早期研究在生物学中可以追溯到费希尔(Fisher)在《自然选择的基因理论》(The genetic of natural selection,1930)中关于性别比例的研究。1961年李文廷(Lewontin)在《进化和对策理论》(Evolution and the theory of games)中明确使用对策论用于解释生物进化。1972年梅纳德•斯密斯(Maynard Smith)在他的文章《对策论与进化冲突》中提出了进化对策理论的基本均衡概念――“进化稳定策略”(Evolutionary stable strategy――ESS)。1973年梅纳德•斯密斯和普林斯(Price)在他们的文章《动物冲突逻辑》(The logic of animal conflict)中把ESS应用在更广泛的范围,从此进化对策论得到了真正的重视。包括199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泽尔滕(Selten)在内的许多经济学家都投身到对进化对策的研究中。同时,进化对策在其他方面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形成了很多重要的结论。

环境污染问题是一个关系人们生活水平的重要因素,保护和治理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已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国策。虽然我国政府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了大力的治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污染的境况,收到了重大的效果。但是,目前企业排污行为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有资料显示,环境污染问题依然极其严重,不少的学者对这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和提出解决的对策。

二、进化对策理论介绍

1.进化稳定策略(ESS)的数学描述。根据梅纳德•斯密斯(Maynard Smith)的定义,进化稳定策略ESS是这样的一种策略:如果群体中所有成员都采用这种策略,而这种策略的好处为其他策略所不及,那么在自然的影响下,将没有突变策略能侵犯这个群体。梅纳德•斯密斯(Maynard Smith)在1982年给出了2×2对策的ESS数学描述:

设某一群体中的某一个体(局中人)从其策略空间s中选用一种策略s1,当它的对手采用另外一种策略 s2时,它的收益就为E(s1,s2)。称策略s1是一个ESS,假如对所有的可选策略s2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s2的一个最好策略,则s1一定是一个比s2关于它自己的最好策略。

若一个进化对策存在ESS,则称该对策存在进化稳定策略。

2.进化对策复制动态方程。下面我们以2×2对称对策来说明进化对策的复制动态方程。对策的收益矩阵如表1所示。这种对策的特征是对策双方在策略和收益方面都是对称的,因而,一个对策方究竟是在对策方1的位置,还是在对策方2的位置,对策并没有区别。

现在,我们来考虑在一个理性层次较低、学习速度较慢的大型群体中随机配对反复进行该对策的进化对策问题。假设在该群体中有比例为x的对策方采用策略1,比例为1-x的对策方采用策略2。那么,采用两种策略对策方的期望收益和群体平均期望收益分别为:

u1=ax+(1-x)b=b+(a-b)x

u2=cx+(1-x)d=d+(c-d)x

u=xu1+(1-x)u2

在上述问题中采用策略1的对策方比例为x的变化速度可以用微分方程 dx/dt=x(u1-u)=x[u1-xu1-(1-x)u2]=x(1-x)[x(a-c)+(1-x)(b-d)]来表示。该微分方程称为“复制动态方程”。一般地将上述复制动态方程简记为 dx/dt=F(x)。

进化复制动态方程表达的意义是:所采用策略收益较低的对策方会改变自己的策略,通过重复、模仿、学习等转向能获得较高收益的策略。因此,群体采用不同策略成员的比例,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特定策略比例的变化速度,与其自身所占比重和其收益超过平均收益的幅度成正比。

令F(x)=0,就可以解出该复制动态方程的稳定点,即在复制动态过程中采用某一种策略的对策方比例逐渐增加(减少),最终所达到的稳定不变的水平。稳定点只意味着对策方采用特定策略的比例不会再发生变化,并没有说明会趋向哪个稳定点,这些取决于对策方所采用策略比例的初始状态和微分方程在相应区间的正负情况,需要根据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同时,具有真正稳定性的稳定状态必须具有抗干扰性,即如果由于对策方的错误等某种原因使得上述比例偏离了这些稳定点x*时,复制动态仍然会使其回复到这些水平。这要求x向低于 x*水平偏离时,dx/dt=F(x)大于0,当x向高于x*的水平偏离时,dx/dt小于0。也就是说,在不动点x*处F(x)的导数(切线的斜率) F(x*)< 0,满足这些要求的x*正是进化对策论中的进化稳定策略,即在有限理性对策方的动态策略调整过程中具有稳定的策略比例关系。

三、排污监察对策的模型

我们先对模型做出如下的假设:

1.局中人。我们假设对策的一方是产生对环境有一定污染的排放物的企业,我们简称它为排污企业;对策的另一方为监察企业排放物是否符合环境要求的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我们简称它为监察部门。

2.策略。当排放物产生后,排污企业有两种策略选择:一种是执行有关对排放物要求治理后再排放;另一种是不执行对排放物治理要求,直接排放。我们称排污企业的策略集为{执行,不执行}。监察部门的策略也是两种:一种是认真检查,看排污企业的排放物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另一种是对排污企业不进行检查,我们称监察部门的策略集为{监察,不监察}。

3.收益矩阵。我们假设企业生产时的收益为 r,治理排放物的成本是p。如果企业选择不执行策略,那么其对监察部门实施贿赂,金额为a,监察部门接受后对此类企业的监察均为走过场,即使查出排放物不合要求,也不对其进行处罚。企业选择不执行策略时,发生污染事故的概率为f,企业相应的损失为b。监察部门认真监察是其职责,因此,其此时的收益为0。如果监察部门对企业不认真监察时发生了污染事故,那么将受到处罚c。而如果是进行了监察,则不受处罚。监察部门不监察时节省的监察成本为m,这里a,b,c,f,m,r,p均为正值。这样我们可以得到对策双方的收益矩阵如表2所示:

本对策是一个非对称对策,因此,不能套用对称对策的分析框架。现在有两个不同的对策群体,一个是排污企业群体,另一个是监察部门群体,每一次对策实际都是这两个群体中的成员随机配对进行对策,对策方的学习和策略模仿局限在各自所在的群体内部,策略调整的机制仍然是与两人对称对策中相似的复制动态。设排污企业采用执行策略的比例是 x,那么采用不执行策略的比例为1-x;监察部门采用监察策略的比例为y,那么采用不监察策略的比例就为1-y。这样,排污企业采用执行、不执行策略的期望收益和群体平均收益分别为:

u1d=y(r-p)+(1-y)(r-p)=r-p

u1n=y(r-a-bf)+(1-y)(r-a-bf)=r-a-bf

u1=xu1d+(1-x)d1n=(r-a-bf)+x(a+bf-p)

此时,排污企业选择执行策略时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F(x)= =x(u1d-u1)=x(1-x)(a+bf-p)(1)

监察部门采用监察、不监察策略的期望收益和群体平均收益分别为:

u2s=x0+(1-x)a=a(1-x)

u2n=xm+(1-x)(m+a-cf)=m+(1-x)(a-cf)

u2=yu2s+(1-y)u2n=[m+(1-x)(a-cf)]+y[cf(1-x)-m]

此时,监察部门采用监察策略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F(y)= =y(u2s-u2)=y(1-y)[(cf-m)-cfx](2)

方程(1)和(2)描述了这个进化系统的全体动态,该系统的两个复制动态方程如下:

=x(1-x)(a+bf-p)

=y(1-y)[(cf-m)-cfx]

根据Friedman 提出的方法, 其均衡点的稳定性可由该系统的雅可比行列式的局部稳定性分析得到。其雅可比矩阵为:

矩阵J的行列式为:

detJ=[(1-2x)(a+bf-p)][(1-2y)(cf-m-cfx)](5)

矩阵J的迹为:

trJ=(1-2x)(a+bf-p)+(1-2y)(cf-m-cfx) (6)

四、模型分析

由方程(3)可知, 方程有四个均衡点, 分别是:

O(0 , 0) , A (1 , 0) , B (1 , 1) , C(0 , 1) 。

不同情况下各均衡点的稳定性如下:

情形1 : 当p >a+bf,且cf< m时,即排污企业执行治理污染的成本大于不执行治理污染时贿赂监察部门的成本和期望事故损失之和的同时监察部门的监察成本大于其出事时的期望处罚。此时各均衡点雅可比矩阵行列式与迹符号分析如表3所示:

由表可知,排污企业将向不执行治理污染物而选择贿赂监察部门进化,监察部门将选择接受贿赂,不监察排污企业, 最终稳定点O( 0 ,0) 。此时, 排污企业贿赂监察部门, 监察部门接受贿赂,不监察排污企业的治理。

情形2: 当p>a+bf,且cf≥m时,即排污企业执行治理污染的成本大于不执行治理污染时贿赂监察部门的成本和期望事故损失之和同时监察部门的监察成本不大于其出事时的期望处罚。此时各均衡点雅可比矩阵行列式与迹符号分析如表4所示:

由表可知,排污企业将向不执行治理污染物而选择贿赂监察部门进化,监察部门的策略会因执行治理污染物策略的排污企业的比例而发生变化,当执行治理污染物企业的比例 x>1-m/cf 时, 监察部门向选择不监察策略进化; 当执行治理污染物的企业的比例 x

情形3: 当p

由表可知,排污企业将选择执行治理污染物,而不选择贿赂监察部门进化。同时,监察部门将逐渐选择不监察排污企业。最终的稳定点是A (1 , 0) , 即此时的策略组合为(执行,不监察)。

情形4: 当pm时,即排污企业执行治理污染的成本,小于不执行治理污染时贿赂监察部门的成本和期望事故损失之和同时监察部门的监察成本小于其出事时的期望处罚。此时各均衡点雅可比矩阵行列式与迹符号分析如表6所示:

由表可知,排污企业将选择执行治理污染物,而不选择贿赂监察部门进化。监察部门的策略会因执行治理污染物策略的排污企业的比例而发生变化,当执行治理污染物的企业的比例x>1-m/cf 时, 监察部门向选择不监察策略进化; 当执行治理污染物的企业的比例x

参考文献:

[1]罗发友.刘友金.集群内企业创新行为的进化博弈分析[J].中国软科学,2004,(9).

[2]谢识予.有限理性条件下的进化博弈分析[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1,(5).

篇12

公共权力的异化是指公共权力的运行及结果与其本应有的性质相背离。公共权力的产生反映着公众希望借助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和服务性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良好愿望,但当公共权力运行脱离法定轨道,出现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时,公共权力就损害了公共利益,这种公共权力就变成了异质的公共权力。主要表现为:公共权力的者获得公共权力的使用权却没有有效地使用公共权力,造成公共权力资源的流失以及权力腐败行为。[1]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共权力的异化就是腐败。当今学界为了克服腐败对社会政治经济运行产生的消极影响,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研究,但似乎尚未对腐败和成因形成一个可推广的和无可辩驳的结论。笔者认为,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委托——理论是一个较为理想的理论依据和分析视角,于是试图用以委托人——人模式为基础的分析框架和研究方法对腐败的成因作探索性的剖析。

委托——理论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基本的模型已经发展得很成熟,委托——分析框架已经应用到经济学的很多方面,如税收、就业、货币政策等,国内更是把这一理论用在现今的国企改革上。但将委托——理论付诸政治学和行政学的现实解读,可供借鉴的资料还是很有限的。笔者认为,对公共权力异化现象的分析,只有从民众、国家与政府这三位一体的关系中去把握,才能真正揭示出民众将自己天然拥有的公共权力委托给国家、政府实施,而国家、政府有没有按照公共权力委托人的意愿办事,采取了不当甚至不法的行为,从而导致了公共权力委托运行失灵下的腐败问题产生。

一、公共权力的异化:委托—机制运行的失灵

委托——理论的核心就是委托——关系。这是由一方(委托人)委托另一方(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授予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而委托——理论就是研究这种关系及其制度构建的理论。

现代国家的民主制度大多为代议民主制,在这种制度下,委托——机制经由两道程序完成,即由公民将权力委托给国家,再由国家委托给各级政府。社会中的的每个人总会将各自享有的私有权力一部分置于公共领域中,所有这部分置于公共领域中的私人权利,需要委托给一个机构或个人来实施并保证获利,这个机构或个人就因而获得了所有广大民众委托的公共权力,一般而言,这个机构就是政府。[2]在现代的政府理论中,政府公职人员是作为被委托的人角色存在的。“委托人”的说法表明了政府相对于社会公众的从属性,它旨在说明:政府仅仅是公众为达成自身利益的选择性设计,而不是凌驾于人民之上的施恩者,其行事与作为能力不是天然的,政府不能与民争权、与民争事、与民争利,更不能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人”这一概念的提出,反映着政府理念的深刻变革,同时,也体现着政府公职人员的行为路向。

虽然政府和公众之间存在人和委托人关系,但委托——关系的理想设计与实际结果之间总是存在着某种差距,事实上也不排除两者之间存在着不断搏弈的过程。根据委托——理论,由于委托人与人之间存在如下情况:委托人和人之间的目标与利益一致或不一致,双方信息不对称、契约的不完全性、双方责任不对等,那么,人的活动将可能影响到委托人的利益,并且人的活动最后引起的责任(或损失)将有可能由委托人来承担。在现实中,公众的确承担了过多的由政府造成的不良后果甚至是灾难性后果。这是由于:首先,委托人与人目标和利益不一致。行使公共权力的有关部门及其具体官员并不像传统政治学中认为的那样是公共利益的天然维护者,而是受自身利益驱动的人,有自己的欲望和需要。当官员的目标和公众的目标发生冲突时,人往往很可能选择损害公共利益、国家或政府利益而维护个人利益。在国家治理中,又没有任何“看不见的手来自动地促使个人行为服从公共的利益”。[3]因此,要求人一心一意致力于公益,反而显得有点“强人所难”;其次,契约的不完全性。人践约是一个动态过程,其中存在着突出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因素,从而导致委托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带有先天或后天的缺陷。契约的不完全性为人拥有大量自由裁量权提供了合理性,为其采取机会主义做法提供了便利的空间;再次,是信息的不对称。政治人是信息的优势者,他们拥有一些为政治委托人所不知的信息,委托人对人的行动细节并不了解或保持着“理性的无知”,人极易产生侥幸心理,一旦有可能就试图破坏规则、钻空子和投机取巧,政府很可能变成为私人利益的场所。正是由于种种不良因素的存在,以及作为分散个体的委托人的监督上的弱势处境,使得委托——机制运转失灵,政府提供的行政产品即公共服务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偏离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尤其是人的报酬不与其行为后果挂钩时,人就会以追求最少的劳动和要素投入来获取相对高的报酬。人一方面可以无限地扩大自己的权力范围,另一方面人可以用职权干自己愿意的一切事情,包括偷懒、办事拖拉、推诿责任、追求享受和等等的普遍渎职行为,公共权力因此而逐渐异化了。

二、对公共权力异化行为改进的路径选择

(一)制度建设:架设刚性的行为规范

制度是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人既是制度运作的主体,又是制度运作的客体,因此,对政治人的科学分析是架设有效制度的前提。在这一方面,中西方存在着对人性假设泾渭分明的区别。中国古代虽有“性恶论”,但最终还是“性善论”占据了主流地位。所谓“人之初,性本善”,政府都是“操心父母”,而父母对子民是毫无私心的。直到现在,政府官员还是被认为是“人民公仆”。而从基督教教义演化而来的西方人的制度逻辑思路则是“原罪说”,人间没有天使,政府是一种“必要的邪恶”。休谟指出,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并以积极的防御观作为基本依归。[4]洛克认为,所有的人必定是追求个人幸福或快乐的,欲望的驱使使得人们专一而恒常地追求自己的幸福,此乃人的本性。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人性中的“仁爱”是永远不能胜过或克服自私本性的。[5]委托——理论也内在的包含着“经济人”的假设,认为委托人和人的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这也是民众与官员之间的公共权力委托运作失灵的前提条件;再者,委托——理论是用经济合约的形式来规范委托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天然所具有的自主性、竞争性、重利性和等价交换性,容易诱发人的本位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容易冲击人的理想信念和职业操守。因此,新制度经济学主张依赖制度来约束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6]

制度规范作为一种外部约束,贵在保持和彰显一种客观合理性——便于委托人对人实施有效约束是其要义。制度可以对各个层次的行政官员分别规范,使规范既有确定性,又有针对性。要防止公共权力的异化行为,可作如下制度安排和设计:

第一,加强法律监督,以防止人的违法行为。委托——理论认为,监督是重要的。它认为监督必须持之以恒,因为长期的关系可以发展出有用的价值存量,这种价值存量对于合同的实施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也使得有限的监督更为有效。而法律监督就是将持续不断的监督体系制度化的作用机制。由于行政委托人只是作为分散的个体存在,基数很大但未经组织起来的力量是很薄弱的,难与以国家为后盾的强大的公共权力相抗衡,加上委托人并不能享受对人追求超额费用或渎职监督行为的成果,即使勇敢地选择了监督,个体委托人付出的代价是很大的,这对一个同样具有经济人本性的民众来说结果会是得不偿失。所以委托人普遍缺乏对人频繁监督的积极性,更多的人会选择“搭便车”坐享其成。那么加强法制监督就更是刻不容缓。要在最高的宪法层次上以法权制约行政权力,法权高于一切政治强权,拥有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通过法制规定政府有关行政过程中的权力边界和责任,使得政府的行政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以便对政府权力实施有效的法则和限制措施,防止政府权力无限膨胀和缩减官员的随意性权力。

第二,激励约束机制设计。委托——理论要解决的就是如何建立一种激励机制,使人的行为有利于委托人的利益。然而,政府具有强制性,没有退出机制供选择,因此,政府和民众之间的合约是被“锁定”了的,这就降低了政府规避错误、提高效率的激励,但也正是因为这样,建立强有力的激励机制就显得格外重要。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能够确保委托人和人的利益相一致,其运行程序能够引导博弈各方的行为相互促进和制衡,以达到双方共赢的目的。例如可以实施裁员加薪与高薪养廉的政策。裁减极度膨胀的官僚队伍,并相应增加官员的正常报酬的高薪养廉政策,其目的有三:其一是激励公共权力者更好地为委托人服务,按委托人意愿行使公共权力;其二是因为官员的报酬是来自于委托人,所以这又可以增加委托人监督的积极性;其三,扩大官员报酬就是相对减少非官僚职业的报酬,这对不认真行使公共权力者具有相对惩罚作用,一旦失去人资格,也就会损失一大笔收益。[2]然而高薪不应是固定的,要随人的业绩而变动。在企业管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是给人以部分剩余索取权,使其主观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客观上促进了股东总体利益,也可以相对地减少人为了自利而不惜损害公利的扭曲行为,这应该为政治委托过程所借鉴。

第三,建立一个发达的竞争性的人市场。实践表明,竞争和他律分别是效率和自律的基本保证。我国传统的官员选拔机制的主要缺陷是缺乏竞争优选机制,长期以来,中国采取以身份标签为特征的人才进入壁垒,既影响了优秀人才参与国家行政管理,又阻隔了外部竞争对行政人员的压力,造成了行政职务终身制。以市场化的装置为杠杆的人市场的存在,可以实现对不称职的人的替代。尤其是提供了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和人声誉评价机制,是人存在有可能被淘汰出局的危机感,从而注重提升自身能力和自觉培养起防腐拒变的能力。遗憾的是,政治生活不可能像经济活动那样随时随地根据市场机制来决定人员的更迭,因此人民应该加强对政府官员的控制权,如选举权、检举控诉权和罢免权等,让政府人随时都面临着被降职、弹劾、罢免的危险,才能加强这种竞争和淘汰机制。

第四,加大政务透明度。人们往往会有这样一种印象或体验:如果不是有与政府打交道的经历,普通老百姓穷尽一生都不知道那深墙大院里是如何操作的。由于委托——关系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弊端,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交流就显得尤为重要。政府既然是公共产品,就应当尽可能地向公众开放,尽量避免暗箱运作。应完善信息控管系统,改善公共信息体系,削减政府专门部门对信息的隐匿权限,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高度透明的信息是人民参政议政的条件,这就需要疏通政府与外界的制度化联系渠道,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并构建有效有序的信息反馈机制。同时,还要增强公民意识,提高人们参与和关心公共事务的热情。作为委托人应该了解,其参与积极性是与切身利益相关的。

(二)诚信政府:打造软性的行为规范

美国产权经济学家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指出:团队中的个人对自我利益的追求与群体效率存在着某种张力,而团队生产的外部性和环境不确定性恰好可以“遮掩”雇员的卸责行为,并且似乎任何激励机制都给企业中的人留有“卸责”余地。即没有任何制度能够完全克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避免制度失灵,[7]政府中的又何尝不是如此。建设远未完善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督导权力的民意表达程序也极为有限,而且难免因层层过滤而失真失效,法制手段总是滞后的,往往只是作为应急机制或事后收拾的无奈选择。所以要解决“人问题”,诚信建设不容忽视。政府的本质是一种信托关系,那么,信用就是其内在的伦理品格和存续的基础。如果人不讲信用,政治委托——契约只是一纸空文;如果人讲求信用,以委托人的利益期待为使命,忠实且成功履行委托—契约,获得委托人的持续信任,那么委托——关系就能良性地运营。因此,如果政府无法回应公众的期待和信任甚至贪赃枉法,就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信任危机。基于“经济人”的基本假设,西方政治从来不奢谈对人的信任,而是依靠制度的锁链来约束官员的作为。但他们对官员的道德操守似乎从来就没有含糊过。早期的法国政治家罗伯斯庇尔指出“美德是政府的最高管束者”,后来华盛顿倡导“品行或道德是民主政府之源”,[4]到了现代,还是西方的学术派别首先高扬起了公共行政伦理的鲜明旗帜。事实上,与法律制度相比,信誉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的维持交易秩序的机制,特别是在许多情况下,法律制度是无能为力的,只有诚信才能起作用。在委托——关系中,无论激励约束机制多么健全(事实上也难能做到),如果人不守诚信,那么就难以预防和制止其机会主义行为。而委托问题之所以存在,其基本原因就是人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因此,打造一个有公信力的政府,是制度建设的应有之义。它既是制度有效运转的基础或平台,也是制度建设孜孜追求的一个顶级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有效约束人的行为,控制委托成本,需要加强制度建设,而加强制度建设,又需要保证政府诚信。通过制度激励和诚实守信,约束、惩罚背信弃义的行为,努力提高政府公职人员的道德水准,造就诚信的制度环境,无疑是解决“人问题”的一条长效措施。

参考文献

[1]柯雄,肖红.公共权力异化的利益诱因与道德制约[J].前沿,2004,(11).

[2]仲伟周.公共权力委托运行的扭曲与管制[J].当代经济科学,1999,(2).

[3]程漱兰.转变政府职能,重构激励机制,以推进政治改革深化经济体制改革[J].管理世界,1998,(1).

[4]罗自刚.公共行政伦理及其补救—来自政治委托理论的启示[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