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范文

时间:2023-09-10 15: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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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

篇1

1.引言

土地的流转对于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真正实现了土地流转,才能为我们解决“三农问题”开创一个新局面,所以,近年来学术界和政府都积极推行土地流转,将其作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起点。

农村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资料,本身也是一种资产,土地作为一种商品进入要素市场流通是必然的趋势。既然有商品的流通那就离不开货币来做交换的媒介,这就需要农村金融体系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

我国农地流动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经在农民间自发产生了,随着农业现代化发展,目前我国的农地流转日益活跃,但总的农地流转规模较小、流转范围还局限于村集体内部,且农地交流形式原始。现在,要在既定的农地产权制度下促进农地流转创新,就一定要有新思路,借鉴城市土地市场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推行农地资产证券化必然是将来农地流转市场的发展方向。

2.我国农地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意义

我国的农地资产证券化一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承包土地的权利或者承包土地所能获得的收益,通过结构化重组,转变成为可在金融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工具。

在我国农地流转市场上推行农地资产证券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1 资产证券化为农地流转提供了一个新的载体.使农地在大范围内流通成为可能

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位置固定性,质量差异性且难以分割的特点,因而在流通过程中无法像其他商品一样可以自由流动。这就需要一种能够替代性的资产,代表土地权利束中的某种或某几种权利在市场上的流动,从而间接地实现土地的经营权的流动。而最佳的替代性资产就是农地证券,作为一种权利凭证,农地证券不仅能够在全国甚至全球市场上自由流动,而且还可以无限细分,从而降低农地投资门槛。

2.2资产证券化为农业发展融通资金.降低投资风险

土地是稀缺资源,而土地证券化产品的变现性又强,且国家对三农问题向来持扶持态度,所以,土地证券化产品在资本市场上应当会受到投资者的青睐。虽然农业本身具有弱质性、风险高,但由于资产证券化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和外部信用等制度,大大降低了农业投资的风险性,从而降低了农业融资成本。

2.3资产证券化具有价值发现功能,可解决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定价问题

农地承包经营权资产证券化使农地承包经营权由实物形态转变为价值形态,由资产形态转变为资本形态,从而能够通过资本市场的微观活动为证券定价,而农地证券的价格也为农地其他形式的流转提供了一个价值参考。

3.我国农地资产证券化的流程设计

3.1 农地资产证券化涉及的主体

原始权益人:是指证券化资产或权利的所有人,当他们需要进行融资时,首先要鉴定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典型的该类资产应当具有未来现金流入。然后再将其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公司以融资。一般而言,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或者是将农民手中的土地经营权集中到一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承包农户土地经营权的其他公司或单位,可以作为农地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

特殊目的公司( Special Purpose Vehicles):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具有特殊目的的载体,是接受发起人的投资组合,对该组合进行结构性重组,并将重组后产品发行到金融市场上进行流通的高信用等级机构。其设立的目的在于对资产进行“破产隔离”,本身也因为有严格的业务范围限制所以一般不会发生破产。一般的研究认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地资产证券化SPV角色的首选,其理由如下:一是农信社作为银行性金融机构,有发行土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和愿望;二是投资者相信农信社的破产隔离能力;三是农信社是社员民主管理的,拥有群众基础,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相信并且依赖农信社。

篇2

一、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理

商业银行在竞争过程中,资产证券化可以说是一套较为创新的竞争运作机制。关于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银行以细致的分工、缜密的计划,由发起者、服务者、发行者、投资银行、投资者、资信评级单位、信用增级单位等,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以银行贷款为基础上,进行深化的合作联系,借助统计、预测、保证等运作手段,最终形成统一的运行机体。具体运作机理为以下几点。

1、明确资产证券化的目标

常规的做法是:银行选购资产后,在银行设置资产池,银行以发起者和原始权益者的名义,对资产证券化的融资需求展开全方位分析,进而以分类、估算、考核等手段,选择风险比较小、现金流量比较稳定的银行资产,确定待证券化的资产数量。在所有权方面,归于发起者和原始权益者所有。

2、特殊目的载体的构建

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实现,涉及到贷款组合的概念。用于证券化的资产,往往是银行本身的特定资产,SPV合法承接银行的过户资产,便于将银行发起者破产风险的负面影响,降至可承受状态。银行以“破产隔离”的方式,为原始权益者的其他债券主体,提供发行者破产时合法的追索权利,侧面要求构建特殊目的载体时,要在法律的范围内,提出严格的经营行为限制条件,譬如债务限制、重组兼并限制、独立董事维护等。

3、证券化结构的完善

在确定SPV之后,需要逐步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结构,适时要涉及相关的法律文件,我们需要以此作为约束、规范、强调相关权益者权利、义务等的依据。就目前国内实施资产证券化的银行情况来看,除了出售贷款组合的银行,还有第三者的贷款服务合同,当这些贷款第三者,与银行签订承销协议之后,银行必须在设计证券结构的基础上,根据银行资产池的现金流特征,以及结合投资者的偏好和信用等级等,对信贷资产进行包装,使得证券化的结构趋向于完善。

4、本息偿付和剩余现金的分配

银行基础资产证券化之后,现金流中包含了投资者的偿付本息。在为投资者偿付本息时,银行将部分规划好的现金流,委托指定的机构,以月度、季度、半年度等方式,直接为投资者偿付本息。具体的偿付时间,以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情况而定,至于扣除本息后资产池的其他现金流,还需要支付相关的服务费,如果还有剩余,则由银行、SPV按照协议合理分配,适时方可结束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二、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品种选择

在以上银行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中,品种的选择,是保资产证券化结构合理化的基础条件,为满足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期望要求,同时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我们可将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品种,划分为基本产品和衍生产品。

1、基本产品

基本产品有三种:第一种是过手证券,当证券出售后,其金融资产池的所有权,会直接转移至投资者,被证券化之后,金融资产等,会被移出资产负债表中,并由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还来源,同时需要承担提前偿付而出现的再投资风险,一般以月度支付本息,至于偿付期限,处于不固定状态;第二种是资产支持债券,由发行者承担债务契约,同时发行者享有所有权,被证券化的资产,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现金流量中,也未必存在偿付本息的份额,可能需要通过其他渠道偿还,但不需要承担提前偿付产生的再投资风险,以季度和半年度的时间支付本息,具有超额担保的特点;第三种是转付债券,由发行者承担债务契约,同时发行者享有所有权,被证券化的资产,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由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还来源,同时需要承担提前偿付而出现的再投资风险,以季度、半年度偿付本息,拥有前面两种基本产品的特点。

2、衍生产品

衍生产品同样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担保抵押债券,以偿还时间作为债券组合的划分,并按照组合情况,确定偿还本金的方式,另外担保抵押债券的期限、利率、风险和偿还模式等,都要兼顾投资者的风险承受情况,一般以投资者的风险控制为核心,在归类投资者的基础上,选择不同筹资成本的产品,能够吸引不同类型的投资者;第二类是浮动利率债券,包括利息的偿还额度和还款时间,都会随着利率的改变而有所调整,这种类型的衍生产品,一般以中央银行的利率指数为基准,在每个月度调整一次,同时衍生出“反向浮动债券”,以保证在利率变动后,依然能够保证套期保值的作用;第三类是剥离抵押证券,用两种利率不同的证券进行组合,两类证券的持有者,享有抵押贷款产生的本息,譬如一级抵押贷款组合,可剥离为溢价证券和折价证券,两种的息票利率分别为14%和6%。

三、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条件

除了银行资产证券化品种的选择,运作条件的明确,同样是保证银行资产证券化运作机制顺利进行的关键。银行资产证券化必然会面临不同大小的交易结构风险,譬如违约风险、损失事件等,为此笔者建议按照以下的条件,实施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

1、银行现金流的稳定性,必须可预见

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大小很大部分取决于现金流的稳定性。现金流的循环程度,以及所能产生的本息稳定性程度,都要在证券化流程中,一目了然的清晰反映,以此判断证券化风险的大小,同时能够使得现金偿还更为科学合理。从借款人的视角,银行资产的证券化,相当于用其偿付给银行的贷款现金流,作为投资者本息偿付的来源,后者收益的高低,取决于现金流量的循环能力,因此银行现金流的稳定,必须具有绝对的可预见能力。

2、保证资产所有权的完整性

这一点在银行资产证券化运作机理中,已有初步提及,在此值得重申强调的时,当银行以真实出手的方式,将资产的所有权进行转让,银行应该按照既定的资产证券化目标,对资产池的组成情况进行检查,提前做好破产清算准备工作,将资产池与破产结算内容进行隔离,这样才能够保证资产所有权的完整性,使得投资者的权益得到绝对保护。

3、明确法律规范条件和税收待遇

被证券化的银行资产,为确保交易结构的严谨性,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明确法律的规范条件,为参与者提出更为权威的承诺,这一点与银行证券化的顺利运作息息相关。至于税收待遇的商榷,要考虑SPV的经营行为,同时对发行条件进行改善,在保证有效控制融资成本和创造有利发行条件的基础上,提出优惠的税收待遇。

4、质量和信用等级具备可评估性

银行资产证券化,在明确正式实施之前,风险和收益可以说是参半。我们将银行资产进行捆绑组合,并组成了资产池,其质量和信用水平,与证券化的资产收益息息相关,只有具备可评估性,透过相关的数理统计数据,预测资产的坏账风险和离散程度,方可让证券化的资产更为贴近市场,并具备比较高的成功概率。

5、提高担保业的专业化水平

参考其他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担保业是资产运行风险的重要基础保障,我国银行实施资产证券化,同样需要借助担保业的专业化力量,让信贷资产的流动能力、变现能力更强。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提高担保业的专业化水平,以便在现金流出现问题后,能够行之有效地承担本息支付业务,助力银行资产证券化成功运行。

四、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思路

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所需遵循的原则,有“循序渐进”、“经验借鉴”、“扶持参与”等。银行资产证券化运作,并非一朝一夕就能促成,而需要在试点的基础上,结合市场的需求和承受状态等,再尝试性扩大规模,在此期间,必然需要借助国外先进的经验,并由政府出面扶持参与,提供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良好运行环境。至于运作的方法,首先尝试将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在盘活不良资产之后,针对银行的盈利能力状况,通过资本市场,招募有合作契机的投资者,中建信用关系,促使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水平的提高。其次是将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之后,考虑到住房抵押贷款具有期限长、流动性差等特点,但未来有现金的流入,对此可尝试将住房抵押贷款进行汇总组合,形成贷款群组,再以现金的方式购入,这样就能够从市场上获得足够的资金,以弥补住房抵押贷款流动性差的缺憾。再次是工商企业贷款的证券化,目前银行所占的工商企业贷款中,占了银行全部贷款中的70%,当经济结构出现调整后,贷款的结构性也需要随着调整,此时如果将贷款证券化,就能够解决贷款规模化和期限长的问题,让银行在创造贷款来源的同时,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效益水平。

五、结语

综上所述,银行资产证券化,是商业银行在竞争过程中一套较为创新的竞争运作机制,银行以细致的分工、缜密的计划,由发起者、服务者、发行者、投资银行、投资者、资信评级单位、信用增级单位等,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以银行贷款为基础上,进行深化的合作联系,借助统计、预测、保证等运作手段,最终形成统一的运行机体。文章通过研究,基本明确了银行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思路,其中包括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机理、品种选择、运作条件明确和运作思路提出,但考虑到金融市场运行条件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笔者建议除了在金融实践中,灵活参考以上的银行资产证券化运作方法,还需要不断归纳和总结出其他的运作经验,作为本文研究补充和完善的内容。

【参考文献】

[1] 陈凌白: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微观效应实证研究[J].南方金融,2014(6).

篇3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5-0076-03

信用卡作为消费信贷这种金融业务的媒介,首先产生于发达国家和地区,是一种新型的消费信贷方式和支付手段。它是由信用卡公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资信良好的单位、个人签发的,可以凭其在指定的商店或场所进行直接消费,并可在发卡机构及联营机构的营业网点存取款、办理转账结算的一种信用凭证和支付工具。

信用卡作为交付工具,越来越受到我国居民尤其是城市白领的青睐,根据中国银联的跨行交易统计,2006年具有循环信用功能的贷记卡在跨行消费交易中,交易笔数占比32.21%,相比贷记卡不到3%的卡量份额,表明贷记卡的活跃程度很高,在个人消费信贷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刺激信用卡交易的增长,招商银行等一些商业银行推出耐用消费品和一些高值时尚物品的分期付款业务,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持卡人对购买高值物品的信贷需求;另外,一些商业银行为了鼓励持卡人在需要时使用预借现金功能,灵活下调了现金预借手续费,所有这些,都使信用卡成为一种灵活方便的信用贷款,也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欢迎。[1]

一、国外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状况

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首度发行是在1986年3月。所罗门兄弟公司将不动产抵押债权的技巧应用于无实物担保的信用卡贷款(应收账款)上,成功将信用卡应收账款转化为证券销售给投资人,其为BankOne私募发行了价值5000万美元的交易,该交易称为CARDS,这里的证券采用了参与凭证的形式,虽未公开发行,却是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真正第一个公开发行的信用卡资产证券化是1987年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BOA)的交易。BOA当时为了打销大笔呆账,改善其资产负债表以提高资本充足率,以发行4亿美元的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为途径,此交易称为“美国商业银行之加州信用卡1987-A信托”。其汇总组合了836659个VISA信用卡账户,包含应收本金655097130美元及循环利息7533581美元,而所筛选出的持有人至少须持卡满2年及拖欠付款未超过30天以上,当循环利息降低到某一水平时,可启动提早摊还机制,以防止债权质量的恶化。

此后,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发行量逐年增长,并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美国资产支持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的主要标的为信用卡债权及汽车贷款,1995年两者合计占资产支持证券总发行余额的67.2%,近几来由于CBO/CDO的兴起,其所占比例降到2006年底的25.5%,而CBO/CDO则由1995年的0.4%大幅成长到2006年14.1%,同时住房权益也增长到2006年27.3%。但信用卡贷款证券化所占的份额仍相当大,2006年达到了3399亿美元,占ABS发行余额的16%,仍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①。欧洲是美国以外世界上第二大资产证券化市场。由于金融体制和法律体系与美国不同,欧洲传统的证券化类型是表内证券化,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在欧洲出现,并在80年代以后得到较大发展。目前欧洲资产证券化的步伐正在加快,但与美国相比,欧洲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规模仍较小。

二、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流程及其特点

(一)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流程

图1 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流程图

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流程(如图1所示)一般为:

1.发起人(发卡机构)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组成资产池。发卡机构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特别是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确定所需融资的规模,选择一定符合条件的信用卡贷款,形成一个资产池。

2.发起人(发卡机构)向SPV出售贷款组合。发起人将其信用卡账户中随时产生的所有贷款出售给――新设立的全资特设机构(SPV)。作为发起人,其出售的是信用卡贷款而非其信用卡账户。作为信用卡账户的所有者,发起人保留改变账户期限的权利,并受到某些要求保持最低收益和无区别对待账户的契约的影响。

3.信用增级和发行评级。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改善发行条件,确保资产支持证券的顺利发行,SPV自我增级或寻找信用增级机构。SPV对贷款组合进行必要的信用增级后,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告。

4.证券销售。承销商积极组织安排证券发行的宣传和推介活劝,SPV与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SPV获取证券发行收入。

5.积累现金流,对资产池实施投资管理。服务人(一般就是发卡机构)负责收取、记录由信用卡贷款组合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款项全部存人受托人的收款专户。受托人开立以SPV为权益人的信托账户,在资产池积累的资金没有偿付给投资者之前,进行资金的再投资管理,以确保到期对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6.到期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对剩余现金进行最终分配。在每一个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偿付日,由受托人或其他支付人将资金存入付款账户,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资产支持证券期满结束时,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在扣除还本付息、支付各项服务费用后若有剩余,这些剩余资金将按协议规定在发卡银行和SPV之间进行分配。[2]

(二)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由于信用卡消费信贷余额随季节变动和使用者支付能力的影响而变动,发行人必须把贷款余额转换为具有固定本金和合理的长期平均期限的证券,因此,以信用卡资产为支撑发行的证券结构非常复杂。与其他的资产证券化相比,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期限方面。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同,信用卡消费信贷的偿付期限通常较短,大约是6-8个月。而进行资产证券化要求资产池要有一定的存在期限,期限太短不适合发行证券。因此,发行机构必须针对这一特性加以调整,信用卡资产证券化才能吸引投资人。一般而言,信用卡资产证券化通常设计成含循环期及本金摊销期的两段式证券:在这个结构下,第一个期限称为循环期,投资者在这个期限内只得到利息收入,不发生本金偿付;资产池产生的资金与投资者得到的资金的差额被用于购买新的应收账款,因而维持资产池产生的规模,这个期限的长短对证券期限有比较大的影响。循环期的长度一般为18至48个月,此一长度和本金摊销期长度结合成加权平均期限(weighted-average life,WAL),WAL的设计可依投资人的喜好多样变化。第二个期限称为摊销期,在这个时间段内,投资者既得到利息支付,又可以得到本金支付。

2.优先/次级结构占有重要的地位。采用这种结构的原因在于信用卡贷款资产池的不稳定性,而这种不稳定性源于持卡人偿付的不稳定性。这一结构是指发行者发行A、B两种凭证,前者称为优先级证券,后者称为次级证券,优先级证券拥有第一求偿权,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会先满足优先级凭证,若发生坏账损失,则A凭证投资人也会先获赔偿,坏账风险则由次级凭证投资人承担,因此次级凭证占总发行额的比例越高,优先级凭证的风险就越小,信用评级也越高;换句话说,要使优先级凭证达到某一水准的评级,可调整次级凭证的比例以达到目的。优先证券是投资者权益凭证,由投资者持有,有着确定的本息支付;次级证券是卖方权益凭证,由资产出售方持有,偿付级别在投资者权益凭证之后,所得的偿付是资产池资产总价值除去投资者权益凭证持有人所得。

3.资产池中信用卡贷款的数量非常巨大,远非其他资产的证券化能够相比的。例如,在特拉华州的共和银行实施的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中,账户个数为22万多个,而一般的资产证券化多的也不过几千个。因此,信用卡贷款组成的资产池的风险更容易分散、对资金流的预测更加容易。[3]

此外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特点还有:超额抵押、设定只支付利息的时期、存在付清事件(Payout Event)和清洁回收(Cleanup call)等。所谓付清事件又称为摊还事件(Amortization Event)或流动性事件(Liquidation Event),是指摊还本金的日期比预定摊还期提前开始。此条款几乎存在于所有信用卡应收账款证券的发行契约中,此措施用于当现金流入无法支付利息及服务费用,且经过一段时日此现象仍然无法获得改善时,它可说是除上述信用加强的措施外,另一个保护证券质量的防卫手段,其最后目的在于保护投资人,避免受到应收债权质量持续恶化或是服务机构无法履约的影响。

三、对我国开展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理性思考

目前,我国信用卡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商户受理信用卡的积极性还不够,循环利息收入还未成为信用卡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但是随着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信贷需求的增加、银行服务质量的改进及信用环境的改善,信用卡发展潜力很大。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从 2005 年 的171.34 亿元增长到 2006 年的 471.51亿元,增幅达到了 175.20%,产品种类也由两类发展到五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种类和规模均实现了较大突破。单只产品发行突破了 100 亿元,多支产品实现滚动发行,体现了结构融资工具的重要作用。[4]由于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以其发行的证券信用级别和收益水平高、早偿风险低等优点受到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广泛欢迎,同时证券化也降低了发卡人的融资成本,为他们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因此随着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也会得到快速的成长,我国今后开展信用卡资产证券化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政府的积极支持和适当参与

任何一项创新工程均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甚至包括一定的政府背景的经营主体。针对证券化交易中可能产生争议的会计处理问题和涉及的巨额税务费用,政府可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体系,建立高效、安全的市场交易体系和交易规则。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独立法律法规,而妥善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税收问题又是能否成功证券化的关键,直接关系到证券化资产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也关系到参与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对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经营范围、业务品种、市场行为规则、服务对象、财务监管、风险控制等,都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二)规范专业服务机构,完善我国资本市场

资产证券化从总体上来讲,还是一种以资产为支持而发行债权类证券的融资行为。从债权投资者的角度看,只要产品的结构合理可靠,且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与风险可以接受,那么都是可以投资的。无担保循环信贷的产品特性和贷款实际发生的非计划性、无固定场所、授贷个体多、单笔金额小等特点,决定了信用卡是一项风险较高的业务,因此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信用增级和评级相当重要。中国金融机构没有国际信贷评级或评级较低,对于目前资产证券化有一定的影响。为此必须进一步规范我国的专业服务机构,建立一个资产评估体系,增强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独立性,着重培养几家在国内具有权威性的,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资信评级机构,并通过资信评级机构的建立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

(三)建立完善的风险控管体系和社会征信系统,严防个人信用过度扩张

一种可证券化的资产首先应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有持续一定时期的较低比例的拖欠、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纪录。但我国信用卡资产的质量较低,能否产生未来现金流或者产生多大的现金流,具有不可预测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解决这一问题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设立合理、敏感的风险评判体系。充分利用社会征信系统,关注借贷人的社会信贷总额、资信状况,并将信贷额度与个人收入、资产变化动态相连。其次,设置差别化利率,将银行风险、收益与个人信用挂钩,树立持卡人的信用意识。监管部门必须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信用卡管理规定”,加强对发卡机构的检查和监管,对违反规定进行恶性竞争或风险管理松懈的发卡机构及时查处,建立一个良性竞争的信用卡发卡环境。而各发卡机构也必须根据监管部门的“信用卡管理规定”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自律管理,从发卡源头防范风险。

参考文献:

[1] 林采宜.又是一年春好时――银行卡产业2005年回顾及2006年展望[DB/OL].中国银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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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土地的流转对于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真正实现了土地流转,才能为我们解决“三农问题”开创一个新局面,所以,近年来学术界和政府都积极推行土地流转,将其作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起点。

农村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资料,本身也是一种资产,土地作为一种商品进入要素市场流通是必然的趋势。既然有商品的流通那就离不开货币来做交换的媒介,这就需要农村金融体系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

我国农地流动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经在农民间自发产生了,随着农业现代化发展,目前我国的农地流转日益活跃,但总的农地流转规模较小、流转范围还局限于村集体内部,且农地交流形式原始。现在,要在既定的农地产权制度下促进农地流转创新,就一定要有新思路,借鉴城市土地市场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推行农地资产证券化必然是将来农地流转市场的发展方向。

2.我国农地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意义

我国的农地资产证券化一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承包土地的权利或者承包土地所能获得的收益,通过结构化重组,转变成为可在金融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工具。

在我国农地流转市场上推行农地资产证券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1 资产证券化为农地流转提供了一个新的载体.使农地在大范围内流通成为可能

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位置固定性,质量差异性且难以分割的特点,因而在流通过程中无法像其他商品一样可以自由流动。这就需要一种能够替代性的资产,代表土地权利束中的某种或某几种权利在市场上的流动,从而间接地实现土地的经营权的流动。而最佳的替代性资产就是农地证券,作为一种权利凭证,农地证券不仅能够在全国甚至全球市场上自由流动,而且还可以无限细分,从而降低农地投资门槛。

2.2资产证券化为农业发展融通资金.降低投资风险

土地是稀缺资源,而土地证券化产品的变现性又强,且国家对三农问题向来持扶持态度,所以,土地证券化产品在资本市场上应当会受到投资者的青睐。虽然农业本身具有弱质性、风险高,但由于资产证券化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和外部信用等制度,大大降低了农业投资的风险性,从而降低了农业融资成本。

2.3资产证券化具有价值发现功能,可解决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定价问题

农地承包经营权资产证券化使农地承包经营权由实物形态转变为价值形态,由资产形态转变为资本形态,从而能够通过资本市场的微观活动为证券定价,而农地证券的价格也为农地其他形式的流转提供了一个价值参考。

3.我国农地资产证券化的流程设计

3.1 农地资产证券化涉及的主体

原始权益人:是指证券化资产或权利的所有人,当他们需要进行融资时,首先要鉴定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典型的该类资产应当具有未来现金流入。然后再将其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公司以融资。一般而言,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或者是将农民手中的土地经营权集中到一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承包农户土地经营权的其他公司或单位,可以作为农地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

特殊目的公司( Special Purpose Vehicles):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具有特殊目的的载体,是接受发起人的投资组合,对该组合进行结构性重组,并将重组后产品发行到金融市场上进行流通的高信用等级机构。其设立的目的在于对资产进行“破产隔离”,本身也因为有严格的业务范围限制所以一般不会发生破产。一般的研究认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地资产证券化SPV角色的首选,其理由一是农信社作为银行性金融机构,有发行土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和愿望;二是投资者相信农信社的破产隔离能力;三是农信社是社员民主管理的,拥有群众基础,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相信并且依赖农信社。

担保公司:是对发行的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升级,为特殊目的公司(SPV)按期还本付息提供担保的机构。其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过程中承担着重要作用。在目前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缺乏的现实条件下,由政府作为主导,为农地证券化提供发行担保是当前的最佳选择。

3.2农地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

第一,为了特定开发目的,筹集资金,向农民购人土地资产使用权,并将该使用权交给专门的公司或组织,有其作为发起人,将具有一定经营权限的土地使用权组合成资产池。这个过程一般同农村土地股份公司的建立一起完成。

第二,发起人将以该土地经营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现金流为保证,将这一未来收益出售给SPV。土地与一般不动产有很多共通之处,不可流动、异质性。但土地却有着其他资产没有的双重收益:土地产物收益和土地自身的收益。一方面,在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劳动可以获得农作物收益;另一方面,土地改变用途,变成非农用地后,一般身价就会“倍增”,而这部分增值则是其他动产或不动产所不具备的。发起人正是以此为保证,确保未来一定时期内现金流的稳定。

第三,SPV根据出售的土地的年均收益、土地质量、使用权年限等资料,经过内外部信用增级和评估手段,设计出土地收益权证,并委托承销商发行。

第四,发行机构将土地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并将所得收入按照事先商议好的协议转付给SPV,SPV再将该资金交付给发起人;

第五,利用土地生产或者增值收入所发生的现金流,支付投资者本息并支付各机构费用。

4.我国农地资产证券化面临的现实困难

4.1 农地资产证券化供给不足

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有个规模经济的问题,太小的发行规模必然导致平均成本过高,发行失败。但我国新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才刚刚起步,农地流转规模偏小,大部分农地使用权还是分散地由不同的所有者拥有,农地集中度不高。在现在的现实条件下,要发展农地资产证券化还存在极大的困难。但农地流转和土地集中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农地资产证券化供给不足的问题会随着农地流转的发展而自然得到解决。

4.2农地证券化产品有效需求不足

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资产证券化发展来看,资产支持证券最主要的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但在我国,类似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机构投资者受到种种限制。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市场上最大的金融机构,其资金只能投资于国债、央票等零风险资产;养老保险基金由于资金积累功能的障碍,其投资能力又相对不足;个人投资者或许会对农地证券化产品产生浓厚的兴趣,但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本身的复杂性和个人投资者的局限性,也不可能成为农地证券化产品的主流投资者。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完善,金融机构的成熟,农地证券化产品必然成为金融市场上的主流产品之一。

4.3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机制不完善

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起步晚,市场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差,不仅与欧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就与中国股票市场流动性相比也有巨大差距;二是资产证券化二级市场割裂,由于中国采用的是金融分业监管体制,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分别由不同监管部门审批,不利于债券流通。资产证券化二级市场的不完善,直接影响了农地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要顺利推行农地资产证券化,就要改革我国目前的市场管理机制,使其符合未来金融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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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3939/jcnkizgsc201719213

1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始终在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为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环境的稳定有序提供了良好的保障和奠定了扎实的基础。然而大多数建设项目不仅筹建初期需要庞大的资金支撑,而且后续的运营回收期较长,对政府的财力、物力和人力都是不小的挑战。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在此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作为一种创新型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形式,是以特许经营权为基础建立的伙伴式合作关系。该模式在当前的经济下行背景下有效地缓解了政府财政资金缺口带来的压力,也因此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和推广。

尽管自2014年以来国家就把PPP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鼓励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到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当中,然而几年过去了成效却并不显著。PPP项目存在投资大、期限长、退出渠道狭窄的固有局限性,导致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不高。随着资产证券化备案制时代的到来以及相关辅助文件的出台,为PPP项目融资指明了新方向。作为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能够使原本较难变现但具有稳定未来收益的PPP项目资产重新获得流动性,缓解了PPP的现有矛盾。在可预见的未来,两者的有效融合将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会计问题是PPP项目在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势必会遇到的问题,其是否能够得到恰当理解和解决关系到各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PPP项目的进程。文章在基于准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分析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开展的主要业务流程和相关会计处理,以期为日后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更多的经验借鉴。

2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概述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过程结构复杂,流程较多,涉及的参与主体也众多,但环环相扣的关系链条和资金链条也为证券化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具体运作流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21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

特殊目的机构SPV可以由原始权益人直接组建,也可以通过信托的方式设立,其存在主要是为了实现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风险隔离。作为证券化过程的核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SPV连接起了原始权益人与证券投资者之间的桥梁,不仅通过发挥第三方信用与隔离的作用保护了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弱化原始权益人的信用与证券化资产的联系,有效降低了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成本,还在两者间搭建了良好的资金流通渠道。

22以合约方式转让资产

原始权益人通过签署合约的方式将PPP项目资产合法转让给SPV,转让的目的在于将这部分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将来可能会面临的破产风险进行隔离。当原始权益人出现财务困境时,债权人没有权利对该项基础资产进行追索。在实际操作中,出于优化报表的目的,大部分原始权益人会尽量采取真实出售的方式转让资产。

23以资产池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

SPV提前向上级组织报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获得审批通过后,将PPP项目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拆分整理和重组打包,以其未来的收益要素构建资产池,并据此为基础发行债券。同时与承销商签署证券承销协议,由其将证券销售给投资者。SPV从承销商处取得债券的发行收入后再将其转交给原始权益人作为购买基础资产的价款。

24资信评估与信用增级

资信评估由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对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未来的收益能力进行等级评定,通过科学严谨的分析、考察和统计,对评估对象收益承诺的可信度、资产的质量及风险等进行综合考量,并将结果以报告的形式公示。信用增级一般有内部和外部两种形式,是为了吸引投资者和降低融资成本而采取的措施,有利于缩小原始权益人限制与投资者需求之间的差异。外部信用增级大多由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支持,如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内部信用增级包括差额支付,超额抵押,现金储备账户、认购次级证券等。

25中介机构参与与证券偿还

SPV通常会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托管人和监管人(一般为银行兼任)来管理证券化过程中的现金流,以保障投资人的利益。服务人(通常为原始权益人兼任)在收到PPP项目使用人缴纳的费用后将其转交给证券托管人,再由托管人按约定日期清偿证券投资者的本息,监管人保持对整个运作过程的监视,以保证参与各方均按相关约定行事。同时,托管人还负责对基础资产的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和记录,以及对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进行管理。

3PPP目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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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8-0225-02

1 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它起源于美国,最初应用于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之后迅速扩展到其他领域。许多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以及东南亚等新兴市场国家都采用了这项金融创新技术,并在实际运用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1.1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及运作原理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有三个:第一,资产重组原理是指发起机构或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为成功发行证券,采用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对纳入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重新配置与组合,从而实现资产收益的重新分割与重组,使之符合资产证券化对基础资产的要求。第二,风险隔离原理的核心内容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通过将基础资产的风险和其他资产风险的隔离来提高资本运营效率,从而给资产证券化参与各方带来收益。第三,信用增级原理是指在发行证券之前,由 SPV 运用一定的手段对将要发行的证券进行整体的信用增级,这样可以提高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级别,更好地吸引投资者,并且还能降低融资成本。

1.2 资产证券化的流程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一般包括:证券化资产的剥离和重组;组建特殊目的载体;发起人与特殊目的载体签订交易合约,将资产组合中的标的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信用评级与信用增级;特殊目的载体在经过信用评级后,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筹集资金;特殊目的载体用发行证券取得的收入向发起人支付价款;实施资产管理,建立投资者应收积累金;特殊目的载体向证券投资者偿还债券。

2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处理

资产证券化不仅给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也给会计领域提出了问题。资产证券化的问题主要是发起人对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即发起人将资产转让给SPV,应确认为真实出售将其从发起人报表中移除(表外确认),还是确认为一项融资担保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表内确认)。对于这一问题处理,在国际上经历了三种处理方法。

2.1 风险报酬分析法

风险报酬分析法具体做法是:当发起人实质上转让了与资产相关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时,证券化交易被视为销售,证券化资产将被停止确认并移出资产负债表,通过证券化所募集的资金则作为转让资产的收入,同时还要确认相关损益;但若发起人仍保留转让资产实质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收益时,证券化交易被视为担保融资,证券化资产仍继续在发起人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一项资产,通过证券化所募集资金被确认为发起人的负债。

风险报酬法强调只有当与某项金融资产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实质上发生转移时,出让方才终止确认该资产。但是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日趋复杂,大多数情况下风险和报酬并非全部转移。风险报酬法带有明显的形式重于实质倾向,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确认基础具有较大的主观意向性,易于被人为操纵。

2.2 金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权决定资产的归属,而且承认金融资产和负债能分割成不同的组成部分。此法将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与金融资产的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区分开来。只要资产证券化交易发生后,发起人放弃了对所转让基础金融资产的控制权,资产证券化交易就可认为是销售交易,所转让的基础金融资产就应该终止确认;反之,资产证券化交易发生后,若发起人并没有放弃对基础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则可认为是融资活动,其所转让的基础金融资产就要继续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

2.3 后续涉入法

后续涉入法以“没有后续涉入”作为销售确认标准,抛弃了现行基于“控制权转让”的终止确认标准。它要求只要转让方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不考虑其后续涉入的程度,与后续涉入有关的这部分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视为担保融资;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则应终止确认,视为销售。

与以往的概念不同,后续涉入法下的被转让资产被视为可以分割的单元,并对每个细分的单元考察其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 。因此,一项资产转让可能导致一部分资产被终止确认,另一部分资产则未被终止确认。 这一做法使资产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其控制权的转移达到统一,更加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要求,更能反映其实质。

3 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对财务和税收的影响

3.1 财务影响

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可以分为表外处理和表内处理两类。这两种确认方法将带来不同的财务影响:表外处理将流动性较差的证券化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的同时确认损益,通常可以降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改善其资本结构,有利于发起人再融资,且有积极的财务影响;表内处理将证券化资产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将获得的资金确认为借款,通常会提高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利于发起人再融资,具有消极的财务影响。

实践中,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在于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转变为现金收入,且多数公司关心财务报表的负债水平,希望保持适度的财务杠杆比率。而金融机构为提高资本充足率,也希望减少风险资产的总额,因此发起人都倾向于将证券化作为销售处理。

3.2 税收影响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涉及的税种较多,包括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如果将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真实销售”作表外处理,发起人将确认相关的损益。我国税法规定发起人对确认的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确认的损失可冲抵应纳税所得。发起人向SPV转移资产作为销售资产处理应征营业税,并按购销合同税率征收印花税。因资产证券化业务往往涉及金额巨大,对其征收营业税将带来沉重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证券化融资的成本优势。另外,如果将资产证券化作为“担保融资”来进行表内处理,发起人不确认损益,从而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另外,发起人向SPV转移资产属于转移质押资产,可以不用缴纳营业税,但应按借款合同税率缴纳印花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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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及交易流程分析

目前,学术界对于资产证券化并没有一个公认的概念,简而言之为:将具有稳定未来现金流的缺乏流动性的资产集中起来,重新组合成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流通的证券的行为。资产证券化对基础资产的要求至少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资产必须为缺乏流动性或者流动性较差,二是资产必须能带来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

一次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过程应包含以下十个步骤:(1)确定基础资产并组建资产池;(2)设立特别目的机构(SPV);(3)发起人向特殊目的机构(SPV)出售资产;(4)信用增级;(5)信用评级;(6)发行评级;(7)发行证券;(8)资产支持证券的上市交易;(9)管理资产池;(10)清偿证券。

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1.资产证券化的微观风险

资产证券化微观风险有很多表现形式,比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现金流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本文主要介绍微观风险中的隔离风险、提前偿付风险和法律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实质就是风险隔离,风险隔离在资产证券化风险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如果证券化资产不能与发起人或SPV的破产风险相隔离,那么发起人或SPV一旦破产,证券化资产将可能成为发起人或SPV的资产参加破产清算,从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提前偿付风险是指借款人因种种原因在贷款到期之前,偿还其部分或全部借款;或借款人破产后其资产被拍卖偿债,从而造成贷款者的现金流量出现非预期性变化,导致其信贷计划遭到破坏的风险。法律风险包括欺诈风险、相关文件或证券失效风险、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法律条款变化的风险等,属于非系统性风险。

2.宏观风险

(1)金融危机。资产证券化产生的初始目的是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然而,受到利益的驱使以及在法律制度的漏洞下,资产证券化逐渐被过度利用和滥用,由此产生的风险也逐渐被放大,最终会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2)通货膨胀。资产证券化就是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经过结构化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和流通的证券的行为,但可被证券化的资产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正因为如此,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近年来迅速膨胀,达到了惊人规模。这些资产证券化的债券可以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一旦贷款成功,大规模的货币就会流向市场,最终,如此规模的货币增发必然导致严重的资产通货膨胀。

(3)逆向选择。以美国的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例,贷款金融机构为获得高利润,会降低信贷标准,这样大量不合格的贷款者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产生了逆向选择。证券化机构又将这些信贷作为基础资产证券化,通过独特的风险隔离,再加上信用?级,使得资产支持证券结构变得很复杂,进而透明度降低,导致投资者对基础资产的价值、风险等信息了解甚少,市场的信用评级机构便成为获息的唯一渠道。于是投资者通过选择那些高收益的证券,使得高风险的次级抵押贷款盛行,再通过市场上反复的交易和买卖证券,风险得到不断的放大和传递,最终可能酿成不可控制的风险。

(4)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风险。资产证券化监管风险,是指政府或监管部门在监管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或其它不确定原因而造成的各参与方损失的可能性。包括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具体经济损失和社会福利损失等。

(5)资产证券化的道德风险。由于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发起人可能隐藏资产的负面信息和债券的交易风险,比如抵押贷款的款项可能是贷给了还贷能力很差的贷款者。另外,信用评级机构在“发行人付费”模式的激励下给予超出债券本身信用的评级,之后证券发行机构在没有尽职调查的情况下就直接进行了产品的承销,放松了相关风险管理的要求导致资产的高风险转移给了没有充分信息的投资者。

三、总结

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既要从源头上对其进行控制,也要在其实施过程加强管理,比如在住房抵押贷款发放中,贷款机构要严格要求借款人的贷款标准,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质量,从而从源头上降低风险;在信用评级过程中要加强监管评级机构公正合理的执业;在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过程中承销商要充分揭示证券的风险等等。在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上政府应该扮演重要的角色,政府在加强和完善监管体制、构筑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法律环境、规范发展金融中介机构等方面的措施,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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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义是,发起机构将不良贷款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不良贷款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证券化融资工具。

二、不良贷款证券化的发展历程

截止2016年,全国的不良贷款虽有所减少,不良余额降至1.51亿元,但不良率仍高达1.74%,新一轮不良处置已拉开序幕。

雏形(2005年以前):

工商银行宁波分行2004年4月发起的面值为26.19亿元的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可看作是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证券化的雏形。

发展(2005年至2008年):

2005至2008年期间,我国共发起了“东元06”、“信元06”、“信元08”、“建元08”四单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总计约133亿元。

停止(2008年至2016年):

2008年至2016年期间,我国未有任何商业银行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进入了发展低谷。在这几年中,各家商业银行处置不良的方式主要为批量转让,即将不良资产债权打包出让给资产管理公司。

重启(2016年之后):

2016年5月,中国银行发行了名为中誉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意味着停止8年之久的不良资产证券化重新启动。

三、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模式

通过对过去各家商业银行发行情况的研究,各期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交易结构大同小异。以建设银行2016年9月20日发行的建鑫2016年第一期(见附图)为例,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进行简单分解。

建鑫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

(一)参与主体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参与机构主要分为两类:核心机构和服务机构。核心机构分为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服务机构数量较多,主要有主承销商、流动性支持机构、财务顾问、资金保管机构、登记托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顾问及法律顾问等。

(二)交易流程

不良资产证券化大致分为三个交易流程:

一是前期准备。发起机构根据要求确定发行的证券化资产池,受托及服务机构完成信托设立、资产评估、增信措施确认等工作。

二是承销发行。一般情况下,发行人为信托工作,其主要任务就是委托其他机构向目标市场销售优先档和次级档债券。

三是后续管理。发起机构作为资产服务机构,采用与表内信贷资产相同的处置要求,进行日常管理及资产处置,将回收的现金打入资金托管账户,用以偿付本息。

四、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独特作用

虽然核销、批量转让、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均在于处置不良,但相比而言,不良资产证券化具有其他处置方式无法企及的独特作用:

第一,有助于提高银行内部存量不良资产的流动性和处置效率。目前各家银行的不良资产的处置手段无非分为四种:一是司法催收,二是核销,三是重组,四是批量转让。经济下行期,不良资产催收、重组等难度显著加大,处置效率进一步降低,而批量转让又受制于资产管理公司。比较而言,不良资产证券化是公开、透明的市场化批量处置手段,既能实现快速处置,又能提高资产回收率。

第二,有助于分散金融体系风险,丰富金融产品供给。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缓解金融风险过度集中于银行体系的压力,也为社会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

五、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后的新特点

近期各家商业银行均采用了不良资产证券化手段对存量不良进行处置,虽然总体上与2008年前发行的产品相似,但仔细对比可以发现,重启后的产品具有以下几个新的特点:

第一,优先档收益保障程度较过去产品大幅度提高。例如建鑫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优先档规模4.40亿元,优先档发行利率3.30%,全?鋈瞎罕妒?达2.68。而优先/次级的结构设计,为优先档提供信用增级。此外,入池资产抵质押水平充足以及过渡期累计部分回款都为优先档收益提供了保障。

第二,创新流动性支持。建鑫2016年第一期中,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流动性支持机构,当基础资产自身无法偿付当期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由流动性支持机构进行补足。

建鑫2016年第一期中,次级档规模为2.38亿元,全场认购倍数达4.00,最终整体发行溢价达10%,刷新小额投资理财项目次级档证券发行溢价率的纪录。

六、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的主要障碍

相对于一般的不良资产处置手段,资产证券化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不良资产化解,更拓宽了债券市场的广度与深度。因此,有效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意义重大,但这种发展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难与障碍。

第一,配套法律制度有待健全。虽然出台了《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等制度文件,加强了制度建设,但在实际运作上依旧存在较多法律障碍。

第二,投资主体的培育有待深入。一是合格投资者不足。目前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大多于银行间市场发行流通,其他金融行业投资者参与程度不高,缺乏次级档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二是各个主体的专业水平尚未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准。大多数机构均未发行或参与过不良资产证券化,缺乏相关经验及专业人才,容易发生操作风险。三是产品流动性不足。没有真正建立起有效的二级交易市场,参与主体和产品种类单一,发行规模较小,很大程度影响了市场的发展及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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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当今世界已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无论是在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战略中还是在企业的微观操作运营中都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将面临依靠传统方法融资的困境。缺乏有效融资渠道,高科技企业或因无法筹足资金而难以进行项目研发,或因项目在收益实现过程中风险高、回收期长而无法顺利将科研成果产业化、商品化,从而导致科技成果闲置,无法发挥其应有价值。为创新知识产权融资渠道,美国和日本先后进行了有益探索,通过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难题。在我国“建设创新性国家”战略方针的宏观背景下,研究国外已有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并运用到我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去十分必要。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理论

纵观国内外学者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定义、本质、一般过程和特点等方面解释不尽相同,笔者归纳并结合自己观点,得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一些基本理论。

1、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指拥有知识产权的经济主体以知识产权产生的相关权益为基础,通过一系列风险与收益的结构设计,将原始资产经过信用变形变为证券资产,从而调整现金流回收的期限结构进行融资的多环节交易过程。

2、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一般过程与普通的资产证券化过程大致相同,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步骤:①确定基础资产并组建资产池,即原始受益人根据自身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需求的目的,通过发起程序确定用于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并据以对所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知识产权债权进行清理、估价,确定可证券化的资产数额,并汇集形成资产池。②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SPV即是帮助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实现发行效率最优的机构。③发起人向SPV转移资产,基础资产的转移必须以“真实出售”的形式进行,实现被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其他资产之间的风险隔离。④证券化安排,SPV以购买的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设计成在市场上易于销售的证券的过程。⑤内部评级及信用增级,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设计好的交易结构和证券进行内部评级,并通过信用担保机构进行额外的信用增级。⑥证券发售。⑦专业服务商管理资产池。证券发行后,SPV委托专门的服务商(一般为发起人)管理资产池,保证基础资产现金流的收回,并支付给证券投资者本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一般过程如图1。

图1 知识产权证券化一般过程

3、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于普通资产证券化,又不同于其他证券化。①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估值困难大。现有知识产权评估的常用方法基本都是简单移植有形资产的估值方法,如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没考虑到知识产权现金流不稳定性所造成的特殊性。一些学者试图用实物期权法来为知识产权估值 ,但由于知识产权未来收益的运动不一定满足期权定价模型中布朗运动的假设,这种方法的缺陷也是明显的。② 知识产权价值的波动性。知识产权固有的依附性、时间性、地域性、可复制性、不稳定性、无形性等特点,导致其收益现金稳定性降低,不确定性增大。③知识产权的侵权、盗版行为可能导致被许可人的市场份额被挤压,从而影响证券化的现金收益。④由于知识产权资产权利关系的复杂性,知识产权证券化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十分繁琐。⑤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并不是知识产权本身,而是知识产权所能产生的未来收益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本质上是一种债权。

以上讨论可看出,知识产权证券化与普通资产证券化既有很大联系和相似之处,又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有必要对国外成功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对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而资产证券化提供可供借鉴的经验。

三、美国耶鲁大学专利权证券化案例解析

1、证券化过程回顾

耶鲁大学1985年获得一项治疗艾滋病的发明专利,1987年和美国一家大型制药Brstol-Myers Squibb公司(以下简称BMS)签订专利独占许可协议,研制一种名为Zerit的新药。1994年Zerit批准上市。专利许可费根据Zerit制造和销售的数量、市场分布确定。根据协议,1997~2000年专利许可费收入分别为2620、3750、4160、4480万美元。2000年7月耶鲁大学为进行项目融资,与Royalty Pharma公司签订专利许可收费权转让协议。将2000年9月6号至2006年6月6日期间的专利许可费的70%以一亿美元不可撤销地转让给Royalty Pharma。为支付这笔转让费,Royalty Pharma公司对Zerit专利许可权进行证券化处理。

首先,在美国特拉华州设立一家特殊目的机构――BR信托。将未来近六年的Zerit专利许可收费权转让给BR信托。BMS公司保证每季度向BR信托指定账户存入专利许可费。BR信托以此作为支撑,发行了三种债券:优先债券、次级债券和受益凭证。为增强对投资者吸引力,次级债券约定较高的利率,并进行信用增级。ZC Specialty保险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对次级债券进行保险。受益凭证与股权类似,代表投资者对信托财产的所有者权益,分别由Royalty Pharma,Bancboston Capital和耶鲁大学持有。由此可见,未来近六年的Zerit专利许可费,被划分为四个部分:耶鲁大学保留30%专利许可费, 5715万美元优先债券,2200万美元次级债券和2790万美元受益凭证。每季度BMS先向耶鲁大学支付30%专利许可费,再支付304.5万美元优先债券,再支付120―133万美元次级债券,最后将剩余利益分配给持有受益凭证的受益人。

成功实现证券化后不久,Zerit专利许可费开始急剧下降。因Zerit药品用户的变动、市场份额和价格下降及三种新药的出现,导致2001年连续三个季度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2002年11月底依据3/4受托人的请求,信托提前进入清偿程序。美国首例专利资产证券化宣告结束。

2、案例的具体化分析

⑴关于Royalty Pharma公司的角色。此案例中作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的耶鲁大学将基础资产(70%专利许可费收益权)真实出售给Royalty Pharma公司,实现了风险隔离和破产隔离,尽管此次证券化失败但耶鲁大学仍成功达成融资目的。该过程中Royalty Pharma充当了双重角色。一方面它相当于知识产权开发机构,专职购买制药和生物技术专利许可收益权,这也是其存在的目的;另一方面从成立SPV(BR信托)并对其转让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角度来看,Royalty Pharma也充当着发起人角色。

⑵关于资产池的组建。这次证券化失败表面上是因Zerit销售额下降导致专利许可费下降。但仔细分析,资产池中资产过于单一才是失败的本质原因。资产池中仅有Zerit专利许可收益权一种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很容易受市场因素变化的影响(本例中表现为用户变动和新的替代药品出现)而急剧下降,证券化失败在所难免。

⑶关于信用增级与评级。标准普尔根据Zerit专利使用费的历史数据对其未来收入情况进行了测算,并进行了压力测试。除超额抵押外,BR信托还对证券化交易进行了优先/次级债券的内部增级。BMS公司和耶鲁大学“AAA”的信用级别在评级机构评定债券的投资级别时也起到很大作用。

四、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操作流程的初探

通过对耶鲁大学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案例研究,我们得出几点具有启发性的信息。结合我国已有资产证券化实例,笔者对知识产权证券化操作流程的几点进行重点探讨,并以点到面描绘出在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操作流程的大致轮廓,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发起人和资产池方面

耶鲁大学案例中Royalty Pharma公司起了重要作用,其双重角色不仅决定了其善于挖掘、收集潜在的具有高价值高回报的知识产权资产能力,还便利了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证券化的顺利进行。鉴于此,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中也有必要出现与Royalty Pharma扮演同样角色的公司(暂且称为知识产权开发公司)。基于知识产权开发公司作用的特殊性及我国国情,建议由政府主导建立知识产权开发公司,其利润一方面可来源于收购的中小高科技企业专利使用费收益权,另一方面来自知识产权证券化获得的收益。国家可利用自身优势聘请高科技人才到知识产权开发公司,对市场中存在的专利乃至知识产权充分挖掘、评估,找出具有一定潜力、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优质知识产权组建资产池。这样做有以下好处:一是有国家背景的知识产权开发公司可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隐性的信用增级;二是减轻投资者与证券发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增强证券吸引力;三是可实现资产多样化来降低和分散风险。

2、SPV的设立和作用发挥方面

SPV可由知识产权开发公司成立附属的信托投资公司来担纲。对于SPV模式,在我国现有实践中有两种模式可借鉴:特殊目的信托(SPT)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SAMP)。前者由央行和银监会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采用,后者由证监会推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采用。由于SAMP在“真实销售”和税务问题上存在法律问题,且SPT依据《信托法》具有内在优势,遂采用SPT模式设立附属SPV。

SPV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破产隔离。为更好发挥这一作用,在规避自愿破产 的方法中可设立弹性担保条款。弹性担保即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价值即使在因SPV自愿破产而失去对资产证券化债券担保支持作用的条件下,如果这些资产在另外条件下重新用来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或这些资产的价值还仍持续,那么其所生价值仍可对破产条件下的资产证券化债券有担保义务。SPV可通过与知识产权证券化债券持有人签订附条件的弹性担保合同,维持基础资产对知识产权证券化债券的担保支持作用。

3、信用增级与担保方面

担保机构信用担保的过程就是证券信用增级的过程。信用担保分为外部担保、内部担保和金融担保三种。基于我国担保业发展现状,建议采取外部担保与内部担保相结合方式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信用增级。其中外部担保可参考韩国科技信用担保基金模式进行,其以国家评估、国家保证的方式对其通过鉴定的技术提供信用保证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除上述几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其他步骤与一般化过程相差无几。综合起来,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初步构想操作流程为:由政府主导建立知识产权开发公司,在市场上收集购买知识产权(初期以专利为主,逐渐可发展到商标权、著作权等)的许可费收益权并将其转售给SPV,由SPV按某种标准组成多样化资产组合的资产池,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证券,发行收入用于支付购买基础资产的价款,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用于支付投资者的本息和相关机构的费用。 其中知识产权开发公司的评估人员由国家聘请,提高权威性;SPV采用SPT形式,设立弹性担保条款;信用担保考虑建立国家信保基金形式,进行外部信用增级,增强证券化债券的吸引力。这一过程可用图2来描述 。

图2 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操作流程的初步构想图

参考文献:

[1]高峦、刘忠燕:《资产证券化研究》,天津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高广春:《资产证券化的结构――形成机理和演变逻辑》,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

[3]沈炳熙:《资产证券化中国的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袁晓东:《美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研究》,知识产权研究,2006

[5]张涛等:《基于实物期权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介体系研究》,科学管理研究,2007

[6]艾毓斌:《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融合》,研究与发展管理,2004

[7]李建伟:《知识产权证券化:理论分析与应用研究》,知识产权,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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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政府要在经济适应的基础上确定城市交通需求,并按照项目资本金不低于40%,政府资本金不超过当年城市公共财政预算5%的原则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十二五”以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快速,城市轨道交通资金需求巨大,在中央对地方政府债务平台监管趋严的新形势下,传统的城市轨道交通融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需要,资金缺口与日俱增,拓宽城市轨道交通资金筹措模式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议题。

1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投资现状

根据广州市《2015-2025新一轮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广州将新建16条地铁线路,总投资估算为2976亿元,届时通车里程数将是现在的4倍,新一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对资金提出新的要求。

1.1交通运输投资逐渐增大

自1997年6月28日广州开通第一条地铁以来,广州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交通运输投资,据统计,广州市交通运输投资额不断增大,从1999年的15293万元增加到2014年的540979万元,增长总额为525686万元,增长幅度为3437.74%。其中增长幅度最大的是2007年,从2006年的29470万元增长到2007年的113680万元,年增长幅度为2.85倍,其后一直处于稳定的增长中。2007-2014年期间累计投资357323万元。总的来说,从上世纪末开始,广州交通运输投资呈现逐渐上升趋势。

1.2轨道交通投资异军突起

“十二五”时期,广州加大了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力度,2014年市政公用设施投资总额2970968万元,较上年增长9.86%。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占比最大,投资总额为2022083万元,占比68.06%,接下来比重最重的依次为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投资总额分别为551098、97288、78669万元,分别占比1854%、327%、2.65%。从图1可以发现,2012、2013、2014年中,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不断增大,并且呈现逐年递增趋势。

2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要融资方式

城市轨道交通是解决城市拥挤问题的关键,科学合理的融资安排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成功的前提。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采用了y行贷款、市区共建、财政投入等主要融资方式。

2.1市本级财政投入

《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及偿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城市轨道广州市本级财政资金由市财政部根据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分一次或多次拨付给市地铁总公司财政专用账户。最近20年来,广州市地铁累计投入1818亿元,其中市财政资金占比62%,合计1140亿元。2015年,广州市本级财政投入80亿元,“十二五”期间,广州市本金财政投入400亿元,占总预算资金的33.52%。

2.2市区共建资金

“市区共建”是2010年广州市政府为解决城市轨道交通缺口提出的一种资金筹措方法,是指新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资金由越秀、天河、白云、黄埔、荔湾、海珠老六区及四区二市(萝岗、南沙、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共同完成,老六区的新建线资金由市本级统筹安排,而四区二市新建线路资金由市、区共同完成,各承担建设资金的50%。市区共建轨道交通按市、区出资比例拥有相应产权,所有的资金由市地铁资金办负责管理。2012-2016年期间,新市区财政性资金共同筹资328.86亿元,2012年为11.81亿元,占比3.59%,2013年为65.95亿元,占比20.05%,2014年市区共建资金筹资89.30亿元,占比27.16%,为近今年之最。从最近几年市区共建资金筹措情况来看,广州市市区共建资金呈不断增加趋势。

2.3银行贷款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具有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的特点,借贷和融资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难点和重点。据2015上半年我国商业银行信贷投向分析,发现上半年商业银行信贷总额37.27万亿元,交通运输业信贷总额达14.96%,投资总额为5.76万亿元。目前对城市轨道交通贷款的主要银行是国有四大行及国开行,2012-2015年,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向银行累计贷款124.48亿元,其中国开行贷款21.18亿元,其他银行贷款100多亿元。

2.4中期票据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发行的定期还本付息的融资模式。年限一般在1-10年,利率根据期限长短而定。据估算,5年期中期票据在4.61,7年期中期票据在515左右。根据《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期中期票据信用评级报告》可以发现,截至2015年9月低,广州地铁公司总资产1891.27亿元,2014年全年营业收入68.37亿元,净利润0.07亿元,这在全世界地铁运营中比较少见。为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开展中期票据业务提供了一定的信誉保障。2012-2015年期间,广州市地铁累计发行中期票据400亿元,有效的为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提供了一定的资金保障。

3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融资对策建议

从以上广州城市轨道交通现有的融资模式市本级财政投入、市区共建、银行贷款及中期票据等融资方式来看,融资渠道比较单一,政府财政压力较大,为拓宽融资渠道、减少政府财政压力,广州市政府可以尝试PPP、证券资产化和融资租赁等新的城市轨道交通融资渠道。

3.1优先采用PPP模式

目前关于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政府出台了大量文件,如建设部2004年颁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0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财政部等《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通过以上文件政府叫停了红极一时的BT融资模式,叫停以后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得到一定的抑制。为了开拓新的融资模式,最近两年政府出台了大量支持公私合营(PPP)等相关文件,如财政部2014颁布的《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委《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在吸取BT融资模式的经验教训后,为确保各参与主体的权益,政府对PPP模式更加谨慎。相继出台文件对PPP运作框架、PPP操作流程、PPP合同管理等不同视角对PPP进行规范。

以上是笔者根据相关文件及PPP运作实际总结出的城市轨道交通流程图,广州市在拓宽城市轨道交通融资模式的时候可优先选用政策导向的PPP模式,但为防范风险应囊韵录阜矫婕右灾厥印

第一,明确政府职能。政府是整个PPP模式中的灵魂,它与项目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政府是委托人,项目公司是人,其中政府和项目公司通过合同行程委托关系,将双发的责权利通过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其中关键是要通过制度设计,确定最优的委托期限。

第二,精选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城市轨道交通运作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PPP模式和BT模式最大的区别是PPP模式是建立在政府和项目公司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下开展的一种合作模式。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项目运营中起主导作用,项目公司的经营能力及努力程度会影响到整个项目的成败。政府作为发起人在选择项目公司时要根据项目公司的资质、历史、项目运作经验、项目团队、项目成功率等指标对项目公司进行精心筛选。

第三,细挑金融机构。金融结构是解决PPP项目资金的主要参与人,PPP项目一般分为项目资本金和债务资金,除项目资本金由项目公司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外,债务资金基本是通过不同形式由金融机构提供。政府在整个资金过程中起担保作用,PPP项目运作周期较长,为防范政府换届带来的相关损失,在选择金融机构时,最好选择规模比较雄厚、经验比较成熟的大型金融机构,比如国开行在基础设施方面具有成熟的运作经验,可以尝试通过资金成本、后期服务等视角进行协商,促使双方发达成深度合作。

3.2资产证券化模式

资产证券化是以某种特定资产或现金流为指出,发行可交易债券的一种融资模式。广义资产证券化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实体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和现金资产证券化,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指信贷资产证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贷款的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的资产证券化。世界上最早使用证券化的是1977年关于抵押贷款的说法,其后一直被业界研究和实践。Lois R. Lupica(1988)认为相比其它融资渠道,资产证券化带来的大量现金流是公司选择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主要原因。汪恭彬、吴磊(2002)通过对国外资产证券化运作机制进行了研究,指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设计一个合理的交易机构,国内具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及成功资产证券化的雏形,我国在基础设施实施资产证券化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在研究国内外不同行业资产证券化设计机制的基础上,根据轨道交通建设行业特征,本文设计城市轨道交通流程图,见图3。

图3告诉我们城市轨道交通资产证券化流程中主要影响因素有资产池、SPV结构和投资者。一个完整的城市轨道交通资产证券化流程是:发起人(通常是标的资产持有者)将未来有持续现金流的资产证券化后出售给一个特殊结构(SPV),SPV将这些资产做成有价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将资金池产生的现金流偿还给资产所有者的一种交易行为。具体操作过程中,SPV也可以将多个标的资产形成一个资产池。

城市轨道交通资产证券化成功的关键有两个,首先是标的资产的选取。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一般是资产所有者资金需求量大,未来能产生现金流。城市轨道交通正好符合这种预期,城市轨道交通资产所有者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获取大量现金,可以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做成资产包,出售给特定的SPV,这能减少政府运营所应承担的相关风险,同时可以有效解决融资难题,减少政府债务规模。其次是SPV结构的选择。SPV是资产证券化中枢,通过设定SPV可以防范原始资产所有者破产带来的损失,从而达到“破产隔离”。但在实际过程中也要注意SPV破产的可能,因而在进行SPV机构选取时要根据结构的运作经验、政府相关法律法规、信用评级、担保、承销等环节严格审查,最好是从信用评级、担保、承销等角度联合审核,防范权力寻租及破产风险,保障投资者的核发权益不受损害。

当然,还可以选择融资租赁、复合PPP(PPP与资产证券化相结合)等新的融资模式,在图2中,可以根据特许经营期限将T3作为资产池进行资产证券化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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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3939/ki.zgsc.2015.25.098

1 资产证券化概念及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1.1 概念

资产证券化主要是指将特定资产组合或者现金流作为基础,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主要包括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前者实质上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一般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和资产支持证券化两部分;后者则是资产或者资产组合模式证券化,一般涉及实体资产、信贷资产、证券资产及现金资产证券化四个类型。

1.2 发展历程

相较而言,我国引进资产证券化时间较晚,经历了四个阶段:首先,非标准化探索时期。1992年,海南三亚开发建设总公司发行两亿地产投资证券,标志着我国资产证券化正式开始,且更多企业逐渐参与到其中,特别是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证券化进行深入探索,并促使证券化朝着正确方向发展。但这一阶段,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其次,快速发展时期。这一阶段,资产证券化项目在相关法律制度的鼓励和支持下,迅速发展起来,据相关数据表明,资产证券化业务数量较多,涉及金额高达263亿元人民币,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再次,停滞时期。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管理者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且我国银监会停止了相关产品的审批,促使资产证券化发展停滞。最后,重启时期。2011年,券商资产证券化率先重启,并在下一年正式下发《通知》,标志着我国暂停四年的信贷证券化重新启动,并适当扩大了范围、条件等,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再次发展。

2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资产种类单一

通过对比国外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制度,不难发现,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而资产证券化本身涉及法律和经济两方面,在交易过程中,涉及的问题更为广泛,诚然,已经具备一些法律制度,但是,针对解决资产证券化会计及税务等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进一步发展。另外,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关键在于确保金融安全,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同时,限制了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使得其产品主要包括三类,且除了股票市场之外,其他市场并不完善,直接影响证券化资产的构建,使得资产池建设不够规范,不利于资产证券化发展。

2.2 核心归属不明确,缺少信用评级机构

《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够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也不允许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使得我国商业银行不能够设立发行证券的机构SPV,对金融机构业务的限制造成资产证券化核心归属不明确,直接影响金融资产证券化发展。除此之外,由于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涉及多个中介服务机构,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金融证券行业信用评级体系操作不够规范,缺少统一的标准。我国金融机构存在一定滞后性,难以满足资本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信用评级方面,主要是由于专业人才匮乏,且资产证券化尚处于发展阶段,即便我国拥有大公、中诚信等较大信用评级机构,但是,信用评级总体发展水平并不高。

2.3 信息披露不足,相关市场不完善

由于交易过程信息披露不足,投资者对产品了解不够透彻,难以进行投资,使得我国证券化发展相对滞后,另外,经济寻租发生概率也较高,对投资者切身利益构成了较大损害,造成流动性过剩问题,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受到政府监管力度不够,难以为资产证券化发展提供保障,使得部分资产证券化产品仍然依赖企业自己的信誉,直接影响资产证券化发展。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法律制度等系统不够完善,且债券市场监管力度较大,使得企业债的数量、种类等较少,此外,相较而言,我国证券化产品较少,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增加了发展难度。综上所述,我国资产证券化始终没有取得较大发展的原因在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等,为了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进一步发展,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调整和优化,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从而推动我国金融领域蓬勃发展。

3 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有效措施

3.1 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发展情况来看,其资产证券化发展良好的关键在于,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给予足够的保障,促进金融创新。此外,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涉及多个主体,例如:会计师、评估师等,为了确保市场稳定运行,要加强证券化审批流程等方面的完善,规范主体行为;《资产流动化法》等专门法规,提高资产证券化法律化水平,为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3.2 确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

针对我国资产证券化资产类型较少这一问题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人手:一方面,加大MBS推行力度。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始终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是,受到其耗时较长的影响,使得流动性大打折扣,导致短期负债支持长期资产失衡现象,而资产证券化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另外,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信用等级较高,相对应的风险也会随之下降,至此,可以大力推行MBS;另一方面,突出重点。我国推出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将投资重点放在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可以结合这一情况,实施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中小企业扩大规模等奠定坚实的资金基础,缓解融资难,出现的发展缓慢矛盾,同时,对涉农贷款等国家支持的领域进行证券化,突出重点,扩大基础资产范围,实现循环发展。

3.3 积极构建核心机构SPV

不同于美国,我国不允许商业银行和信托结构等不能够独自设置SPV,但是,SPV在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占据重要位置,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以政府为主体,进行SPV的构建,并执行单一资产证券化业务,加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和管理,确保市场有序进行。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避免利益冲突,提高信誉,而且,政府为中心的SPV能够规范操作流程,规范市场运作,提高中介结构规范性。

3.4 统一信用评级标准

受到信用制度等因素的影响,难以满足资产证券化市场进一步发展,由此可见,社会信用环境对资产证券化存在直接影响。因此,我国要加强信用评级等方面的完善,健全信用增级和评级制度,采取多元化形式进行信用评级,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并提高信用担保机构及评级机构的准入标准,加大对机构的审核力度,落实责任制,针对违规操作的机构要做出严肃处理,并促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尚未完善,需要政府给予适当的支持,政府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重点支持、培养几家信用评级机构,为信用评级工作提供支持,相应地,还需要避免发达国家属于监管出现混乱现象,加强信息披露,同时,积极推进专门机构的建设,避免过度依赖信用评级机构,从而引导我国资产证券化朝着正确方向发展。

3.5 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资产证券化未来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但是,事物具有两面性,相对应的规模越大,那么各种道德风险也随之增加。针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这一情况,如果缺少有力监管,势必会出现道德风险,对社会各方面造成极大的损失,至此,在发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需要严格的监管对各方面进行规范,引导市场主体逐渐走向规范化,加大政府监督力度,建立规范、合理的监管制度,完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另外,还要积极建立明确、透明的审核机制,兼顾资产池建立全过程,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管理,关注细节,才能够创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环境,从而促进资产证券化可持续发展。

3.6 构建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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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

国外许多国家的机构和学者都对森林资源证券化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分析和研究。早在1998年,菲律宾自然资源与能源部(DENR)就制定了森林资源证券化融资战略(FRSS),希望以此来引导社会资金支持菲律宾的森林可持续化经营。2006年,国际金融公司(IFC)和英国国际发展部(DFID)联合,对森林资源证券化的可行性进行了理论验证,其研究表明森林保险、森林经营风险消除技术、资产多样化需求和生态服务市场的出现均有助于森林资源证券化的推行,森林经营者可以利用森林资源证券化技术发行森林证券,从而为森林的可持续化经营融得长期资金。Marco Boscolo(2010)依据拉美国家的林业融资战略经验,提出促进金融工具的创新是实现森林经营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而证券化产品是多样化的林业融资工具的重要部分。

(二)国内研究

森林资源资产证券化是行业资产证券化中的一种,为了全面了解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证券化研究的发展脉络,本文将从一般资产证券化、行业资产证券化和森林资源证券化三个层面对文献进行总结分析。

1.一般资产证券化研究。通过对有关资产证券化的论文进行梳理总结,可以得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发展,我国的一般资产证券化研究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资产证券化基本机理推介和国外经验推介阶段;二是资产证券化法律、会计、税收、风险和管理等方面的细节研究阶段;三是对金融危机的研究和反思阶段。

2.行业资产证券化研究。银行业信贷资产的证券化一直是我国资产证券化研究的重心,但除了银行业资产外,学者们对不同行业的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研究,研究主要围绕证券化的意义、可行性和操作模式展开,对这些研究的典型文章总结归纳如表1所示。通过表1可以得出,行业资产证券化研究主要围绕应用意义或动因、可行性分析和操作模式设计三个方面进行,具体而言,这些研究中的应用意义分析和可行性分析基本以理论描述为主,而且带有明显的重复性;操作模式设计大多是资产证券化一般模式和行业资产的简单组合,缺乏实际应用价值。

3.森林资源证券化。对于森林资源证券化融资,刘国成、陈志宏(2007)以商品林的证券化为研究视角,在分析商品林经营特征的基础上得出了商品林资产证券化具有可行性。孔敏(2009)分析了福建省实施森林资源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她认为福建省在应用森林资源资产证券化方面具有政策优势和应用优势,该地区应积极应用这一创新融资模式。

研究评述

上述文献表明,如同其他行业资产证券化研究一样,国内外现有的森林资源证券化研究主要围绕推行森林资源证券化的可行性进行。这些研究虽然都能够从理论层面对森林资源证券化的可行性给出合理解释,但理论层面的解释仍旧缺乏实际应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系统地来看,森林资源证券化研究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

第一,研究视角方面,现有研究只是从森林资源资产证券化这一单一角度入手,未能将其同林业贷款、财政补贴、林企债券融资、林企股票融资等传统林业融资模式相结合,从而把森林资源证券化放在林业投融体系的大背景下进行分析。第二,研究思路方面,现有研究通常以理论验证为主。基于对资产证券化基本机理分析,而直接将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模式套用到森林资源资产上。第三,研究方法方面,现有研究大多采用以描述为主的定性分析,而鲜有定量分析方法的应用。第四,研究层次方面,尽管学者们已经逐步提出了森林资源资产证券化或者林业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分析了森林资源证券化的可行性,给出了森林资源证券化的一般应用模式,但可行性和应用模式方面的研究都还不够深入和系统。

新研究框架构建

为了弥补上述不足,本文重新设计提出森林资源证券化研究的研究框架,如图1所示。

(一)理论层面可行性

1.理论依据。以产融理论作为推行森林资源证券化的理论落脚点。将具体的林业发展理论和资产证券化运行机理结合起来,并逐步分析得出推行森林资源证券化的理论依据。从产融结合角度分析,只有资产证券化手段能够和林业产业发展中的投融资困境相契合,从而帮助林业产业克服发展困难并实现行业发展目标,该创新手段才具有进行现实应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森林资源验证。以森林资源验证作为证券化构建基础。针对森林资源的分析并不仅仅着眼资源本身,而应结合森林资源本身、森林资源所有主体、森林资源相关的现金流三个角度进行。

第一,通过了解森林资源类型、资源分布区域、森林资源的保有量、年变换量等信息,可以初步判定哪些森林资源适合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第二,通过了解森林资源所有主体类型、所有主体经营现状、所有主体主要经营风险,所有主体融资现状,可以初步判断哪些所有主体适合作为森林资源证券化的发起人;第三,最后系统了解与森林资源相关的现金流:包括与森林资源相关的流入现金流信息与流出现金流信息,这些信息是森林资源证券化构建构成中的数据基础。

(二)市场层面可行性

森林资源证券化市场层面的可行性由潜在发起主体和潜在投资者共同决定。发起人和投资者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起点,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研究不能脱离对这两类主体分析而独立存在。

1.潜在发起主体。森林资源证券化的潜在发起主体既是森林资源的拥有者,又是资金的需求者,一般为林场、森林公园、林木加工企业等经营主体,其所拥有的森林资源主要包括用材林、经济林、林下作物等。针对潜在发起主体的分析流程如图2所示。

2.潜在投资主体。森林资源证券化产品的潜在投资者来自资本市场,以机构投资者和私人投资者为主。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养老基金、社保基金等投资机构已部分持有了资产证券化产品,并积攒了一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经验。这些机构中,养老基金和社保基金对长期收益性固定资产的投资需求最为旺盛。针对这些潜在投资主体的调查应围绕资产证券化持有情况、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持有意愿、森林资源证券化产品的了解情况、森林资源证券化产品的持有意愿四个角度展开。

(三)路径设计

1.实施路径选择。森林资源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森林资源直接产生的现金流资产,比如林木销售合同、采伐权,在我国证券化市场中,尚无类似的基础资产存在,这类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可以称为森林资源直接证券化;另一类是以森林资源为基础的间接金融资产,比如林权抵押贷款,类似于证券化市场中的住房抵押贷款、商业抵押贷款等抵押性贷款,这类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可称为森林资源间接证券化。这两类基础资产决定了森林资源证券化两条不同的应用路径,如图3所示。

两条应用路径在应用模式的选择、应用环境成熟程度、融资效率和融资成本方面都存在差别,因此森林资源证券化的应用首选需要依据以上特征在这两条应用路径中做出选择。

2.实施路径设计。在选定了森林资源证券化的应用路径后,研究应着手解决路径的具体设计问题。具体的路径应依发起人的不同而采取不同设计。路径设计涉及机制选择与机构选择两方面。机制选择包括基础资产是否真实出手、基础资产池构建、信用增级模式的选择和偿付结构设计等内容;机构选择包括特殊目的载体(SPV)的选择、评级机构选择、托管人选择等内容。具体的路径设计应由发起人的现金流特征、风险特征和融资需求特征共同决定,而这些特征数据来源于上文市场层面针对潜在发起主体的调查。

具体到森林资源证券化的路径设计应着力解决森林资产的资产池构建、信用增级模式和特殊目的载体选择等问题。

(四)技术层面可行性

完成森林资源证券化的路径设计后,并不意味着森林资源证券化交易能够最终顺利实施,森林资源证券化的可行性仍需要从技术层面进一步验证。森林资源证券的收益性、价值型和风险性决定了证券本身的投资吸引力,森林资源证券的流通性决定了市场的吸引力,投资吸引力和市场吸引力是森林资源证券化市场良性发展的基础。因此需要采用量化指标对证券未来的收益性、价值性、流通性和风险性进行预测,具体指标如表2所示。

在此可采用两种技术路线对以上指标进行预测,一是采用市场模拟技术(Sunny Zhang,2011),对森林资源证券未来的收益、风险和流通进行模拟分析;二是采用比较技术,对森林资源证券和同类证券的收益、风险和流通进行比较分析(Andrew,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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