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0 15:02:40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在本市个别区、县发现以“西部大开发”为名,从事非法职介活动的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侵犯了求职者合法权益。根据市领导有关要求,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开展打击非法职介活动的基础上,结合近期发现的新动向,继续加大对非法职介活动监察执法力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的过程中,打击非法职介活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要从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保持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高度予以充分重视,在不断开展日常的监察执法工作的基础上,要根据本地区出现的非法职介活动的新动态,加大打击力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决不让其形成蔓延之势。
二、根据这几年我市几次清理取缔非法职介活动的具体情况,处于城乡结合部地区和部分远郊区、县往往是非法职介活动比较猖獗的地带。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根据近时期发现的非法职介活动新动向,结合本区、县具体情况,尤其是重点地域,要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安排一定时间,有针对性地进行一次清理取缔非法职介活动的专项治理。对非法职介活动经常出现反复的地方,要实施不间断的追踪执法检查,决不让其死灰复燃。
三、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此次取缔非法职介活动监察执法检查情况于6月10日前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1 ― 0071 ― 04
辽宁是我国资源型城市分布最密集的省份,随着资源的枯竭与原有结构性机制性矛盾的凸显,辽宁省内一些资源型城市的接续发展面临较大困难,如何结合以法治引领和保障发展,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成为现阶段亟须解决的问题。
1 辽宁资源型城市政府治理面临的两大问题
1.1资源衰竭背景下的经济增长困境
据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辽宁矿产资源开发经济增加值占全部工业增加值的25%以上,是全国同期矿产资源开发经济增加值比重平均水平的二倍,可见资源型工业在辽宁经济中所占的重要地位。而辽宁下辖的资源型城市经济产业布局更加单一,多以矿业资源开采为代表第二产业及其下游产业为主体,而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均处在附属地位,这就造成了经济产业结构性失调。
而在经过“一矿独大”式的冒进发展之后,资源衰竭导致了支柱产业规模坍缩,经济增长贡献率下降,加之现阶段省内经济受宏观经济下行影响,资源市场需求触顶下滑,第二产业产能过剩情况越发明显。更为重要的是,因资源型城市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在早期经济建设规划中所处的次要位置和发展过程中所受的体制性阻碍,当前辽宁资源型城市经济增长接续出现断崖式脱节。
据2015年前三季度国内经济生产总值数据统计显示,辽宁仅以2.7%的经济增速在31个省市自治区排名中垫底,总理近期在东北三省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摆脱经济增长困境是当前各级政府治理工作的重点。
1.2城市转型困境下的民生改善难题
资源型城市在其所依托的优势资源消耗殆尽之时,必将经历带有阵痛的转型过程。早期粗放式的资源开采对于人工的大量需要,造成了当前资源衰竭情况下,工矿停产空转与大批量裁员,其下游企业职工也由于订单减少而导致的关联性失业,就业机会的减少进一步导致新增劳动力就业难度的加大。职工下岗的恶性循环,成为当前阻碍民生改善的首要难题。
矿区职工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职业技能比较单一,缺乏再就业的优势条件。一般而言,下岗就意味着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失业。既没有经济来源,又缺少有效的社会保障,居民生活困难加剧了社会矛盾激化,在资源型城市发生几率居高不下。如何在经济下行背景下,调动和利用有限的政府资源解决民生问题,使人民群众满意是对政府治理能力的一次考验。
2 政府治理法治保障的重要意义
法治保障,其具象概念即为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的运行过程中,依照法的制度要求和机制设计进行社会结构、功能、关系的调整、规制与维护。而其本质内涵则是依照法律至上的原则精神和价值取向,结合具体的规则机制,实现社会治理多维并举的良性发展,监督和限制权力的恣意行使,维护和保障权利的合理运行。
法治保障建设是承接党和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全面深化改革顶层制度设计的关键环节,是依法治国重大方略在社会运行与管理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的直观表现,是将良好法治与良好行政相结合的有益尝试,是强化政府合理合法治理与权威高效运行相统一的制度基础。
2.1以法治保障建设促振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即为法治经济,其以法治保障建设消除经济运行过程中制度性结构性阻碍,释放市场经济内生动力和自我调节功能,以理性法治消除以往政府治理过程中人治与恶法的消极影响,理顺政府宏观监管与市场规律自我调节的关系,将市场机制交还生产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为市场选择提供契机与空间,以充分的市场竞争刺激社会资源的有效分配和利用,是法治保障经济发展功能的直观体现。
另外,诚实信用既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市场经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重要保证。规范的市场竞争就离不开规范的法治保障,因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发展需要对于信用的信仰与维护,以法治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以法治保障合同关系的良好履行,以法治消弭失信违约的消极影响是促进经济振兴的必然选择。
2.2以法治保障建设保民生
民生建设是政府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必须认识到民生建设要依靠经济提振,但仅仅关注经济发展不能真正全面有效的改善民生。切实保障民生一方面要关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法治的公平正义来定分止争,调解社会关系的利益纠纷与冲突,以法治的能动时效来体察民意,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与民生发展保障。
另一方面要以法治保障建设规范政府行为,使政府权力运行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管之中。通过法律设定的形式联动人民群众参与到政府治理的过程中来,可以从根本上杜绝政府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权责不清、渎职失职与权力滥用这三个最根本、最直接与最现实的问题。
3 辽宁资源型城市政府治理法治保障的若干建议
辽宁资源型城市肩负着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的重任,同时自身又面临着改革与转型的巨大压力和挑战,如何充分发挥政府治理职能,提高政府治理水平为资源型城市进一步发展扫除制度性与体制性阻碍,巩固和扩大区域振兴发展成果,构建更为和谐的居民生活环境成为当前必须思考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法治作为善治的基础,必须时刻渗入到政府治理的每一个阶段和环节,以法治保障政府决策的科学合理,以法治保障政府行为的高效便民,以法治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发挥法治保障工作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化辽宁资源型城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坚持以法治思维保障政府治理现代化建设、以法治服务保障市场经济多元化发展与以法治能动保障民生事业系统化推进是切实维护资源型城市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举措。
3.1以法治思维保障政府治理现代化建设
目前,为了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辽宁省内正在推行政府治理创新发展战略,能否在政府治理观念上体现法治精神内涵与能否在政府治理实践上运用法治技术理性是确保政府治理现代化改革深入发展的关键。
从政府运行微观层面看,每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管理与服务职责过程中,都应该牢固树立以法治标准进行评判,以法律至上进行权衡的工作理念,从而在政府治理的每一环节、每一领域体现公平正义理念以回应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希求。从宏观层面上,政府机构的设置和运行必须遵照法治技术理性的要求。政府治理实践需要满足权力划分清楚、责任分配明确与权力运行规范三项刚性要求。因而强化法治思维与意识,提高法治素养与能力,是保障政府治理现代化,更好服务经济改革与民生建设的基础。
3.2以法治服务保障市场经济多元化发展
想要提振辽宁资源型城市经济,就不能只从一个产业着眼或只从一项措施着手,多元化的市场经济发展要通过法治保障的服务职能实现。法治服务要同时着力于稳定经济增长和促进经济转型两大基本任务。
各级机关以严谨的司法程序,处理好资源型企业重组类案件与破产案件,引导好经营不善与产能低下污染严重企业有序退出,同时进一步明晰和完善产权制度与信用制度,促进资本市场活力,提高资本流通效率。此外要注重对于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倾斜与扶植,要在保证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对新兴企业做到加大诉讼费置缓减力度与提升审理效率,降低企业诉讼的费用支出和时间成本,保障企业接续发展。
想要实现辽宁资源型城市经济再发展,就离不开创新驱动这一重大战略。要通过司法部门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合作建立知识产权民商事纠纷司法审判与行政调处衔接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通过完善司法部门与企业主体对接式法律服务,设立风险预警与快速维权机制,依法保护好企业知识产权,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3.3以法治能动保障民生事业系统化推进
木然(辽宁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政治学系博士生导师)
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强调表明,更加突出治理目标,这是政治体制改革趋于务实的表现。但如果没有内化的政治道德和外在的法治边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会流于形式,扭曲变形。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根本目标。只有实行法治,才能让市场而非政府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力量,恢复社会活力,促进文化繁荣。只有建立在有限政府基础上的有效政府,才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法治是治理水平现代化的根本标志。人治与法治是传统与现代文明的分水岭,也是治理水平野蛮化与文明化的分界线。治理要依宪而治。只有依宪治国,才能真正实现治理水平的现代化。
法治是民主的根本保障。要改变人民形式上有权实质上无权的悖论局面,就必须通过法治建设,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权利落到实处,保障人民的实质性权力和权利。
要把法治内化,把法治的外在约束化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否则,法治的外化与法治的内化相脱离,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良治是制度之治
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和基础。国家若善治,须先有良法。说:“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就是要求应当以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良法治理国家和社会。
“良法”对立法的要求有五点:一是具有正当价值取向,符合正义、公平、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秩序、安全等的价值标准;二是民意的汇集和表达;三是立法程序要科学民主;四是立法应符合经济社会关系发展的实际,具有针对性、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五是立法应当具有整体协调性和内在统一性,不能自相矛盾。
善治是良法的有效贯彻实施,是国家治理的最终目标。法学意义上的“善治”,就是要把制定良好的宪法和法律付诸实施,把表现为法律规范的各种制度执行运行好,公正合理高效及时地用于治国理政,通过法治卓有成效的运行实现“良法”的价值追求。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体,因此善治首先是人民多数人的统治,绝不是少数人的专制;善治主要是制度之治、规则之治、法律之治,绝不是人治。
通过良法善治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必须弘扬法治精神,维护法治权威,强化国家治理的合宪性合法性,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谁都要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伍治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
我国正处于改革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矛盾积聚,稳定风险增大,迫切需要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良法善治体现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本质要求。
良法侧重静态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目标,强调社会治理体系彰显公平、正义、民主、人权、秩序、和谐等共同价值。社会治理体系的良法标准,要求社会治理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健全政府治理机制,发挥政府治理主导作用;健全社会自治机制,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健全社会参与治理机制,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治良性互动。
善治侧重动态的社会治理过程,强调社会治理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要求充分发挥社会治理非制度性要素的功能,坚持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坚持系统治理,善用合作共治方式协调社会关系。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
坚持依法治理,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处社会矛盾;坚持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道德、宣传教育、科技等手段规范社会行为;坚持源头治理,善用事前处置机制化解社会矛盾。
让法治成为国民信仰
马一德(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一是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社会利益关系复杂,消除矛盾冲突需要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为此,应加快法治政府建设,重点是用法律法规调整政府、市场、企业的关系,使政府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推进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范围内行使;严格依法行政,完善执法程序,坚决克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强化对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做到用法律管权、依法律办事。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兵团上下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10月26日,兵团党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认真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新疆和兵团实际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迅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热潮。
兵团党委书记、政委车俊强调,要进一步明确推进法治兵团建设的目标任务,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结合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围绕当好“稳定器、大熔炉、示范区”,进一步明确兵团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加强宪法实施、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治社会、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要求,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支持,深化法治兵团建设,积极探索兵团党政军企合一、师、市合一、团、镇合一体制下的法治建设工作,不断推进兵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随后,兵团党委举行中心组学习活动,结合学习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兵团党委书记、政委车俊在总结讲话时指出,兵团各级要“真正把法治作为兵团事业内在要求和重要遵循,把兵团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纳入到法治化、制度化轨道上,为兵团事业发展和使命履行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这为全面推进法治兵团建设指明了正确方向。
从兵团机关到师、团、社区,从领导干部到职工群众,天山南北,自上而下,兵团掀起了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热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