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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自然灾害财政救助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救灾资金规模有待增加
政府财政救灾支出不稳定。财政的救灾支出增长速度与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密切相关,近年来自然灾害频繁发生,财政救灾支出总量上也呈上升趋势,但是救灾支出的多与少仅与当年的灾害严重程度有直接的关系,也反映出救灾支出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以民政救灾支出为例,河北省2007--2009年救灾支出数额为3.97亿元、8.57亿元和5.73亿元,可以看出,各年度救灾补偿资金支出的数量差距较大,和灾害造成损失的大小有关,且救灾补偿资金支出不稳定。
针对巨灾风险,政府灾后重建的补偿资金显得更加不足。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巨大损失,从公共基础设施到公民的财产甚至生命都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受灾地区的地方财政支出巨大,基础设施与生产活动受到严重的毁坏,在这样的情况下,地方财政部门只能依赖中央的财政拨款来获得重建的资金,但是救灾的中央拨款也毕竟有限,这些资金往往是仅能满足灾民的日常生活需要,对于社会生产力的恢复则显得力不从心。近年来,河北省加大了对社会救助支出的力度,但是社会救助资金分布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各个领域中,主要包括灾害救助、五保供养等等各个方面,针对灾害救助的资金规模力度仍然有限,不能完全发挥灾害救助的功能与效果。
(二)财政救灾的作用需要提高
农业自然灾害财政救助仍停留在维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上。近年来,尽管政府财政加大了农村自然灾害救灾支出的投入总量,但在有限财力情况下,所能解决的仅仅还是受灾群众“临时性”和“紧急性”的救助,不能发挥促进生产发展的作用。
(三)财政救灾的时效性差需要加强
财政自然灾害救助监督体制不完善。根据当前的政策与制度安排,发生自然灾害之后,河北省级政府如果向国务院申请救灾与补偿资金,需要通过农业部和财政部之间的协调。可能会造成救灾资金不能及时发放、不能不及时转拨、滞留救灾资金等问题,延缓了财政资金的补偿时效,更不能满足受灾群众“救灾如救火”的资金补偿的时间要求。
(四)财政救灾资金分配需要进一步完善
当前政府财政救灾中存在资金分配结构不合理的问题。目前全国针对灾情的核定没有具体的标准和参照依据,河北省也基本上没有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对于具体的农业作物灾害的评估与灾害标准就更不用说了。各地市可能存在虚报灾情来希望获得更多上级政府财政救灾资金的现象,在政府财政救灾资金总量不足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向上级部门“要钱”的能力就代表着当地救灾的能力,导致救灾的资金很难保证资金分配与使用的公平性,也不能保证救灾补偿资金支出分配的合理性。
提高河北省农业自然灾害财政救助水平的对策建议
首先,引入市场救助主体,缓解财政救助压力。引入市场方式规避风险是指以市场为依托,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因此建议:河北省政府从政策上鼓励保险公司经营农作物保险,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或进行经营补贴,形成政府支持,各级政府、农户、保险企业多级分担,市场运作的灾害损失救助与补偿机制。通过财政对市场主体的支持,发挥市场主体农业自然灾害救助的作用,减少财政农业自然灾害支出的负担。
第二,建立河北省农业自然灾害救助基金。政府要建立长效的投入机制,筹建专门的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基金,确保在大灾面前,抗灾有力,救灾有序。各级政府在年度经济发展规划和财政支出预算中,预留和拨付救助农业自然灾害损失的财政专项预算,用于建立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基金,同时,也可接受社会力量的捐助。该专项基金正常年景只增加不使用,大灾之年用滚存的基金进行救助,这样可充分发挥不同地区和不同年份之间的调剂作用。
第三,改变传统的灾后救助的方式,灾前防范和灾中的减灾资金配置也要到位。财政救助资金或者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基金,还可用于风险的防范,比如,通过兴修水利设施来防范洪涝和旱灾的发生,或者对农业生产的环境进行补偿。这样变被动救灾为主动防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财政救助的压力。
最后,提高财政救灾资金的效率与支出的时效性。农业自然灾害发生之后,政府部门可以委托风险评估事务所或者保险公估公司,对灾害发生的损失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损失大小支付救助资金,避免由于各部门的灾害损失申报数据不实带来的支出效率较低的问题,还能够根据评估结果得出不同地区灾害程度,确保将财政救助资金及时、准确的发放到重灾区,避免自身的决策失误与管理不畅。
参考文献:
[1]祁毓.我国自然灾害救助的财政投入现状、问题及对策[J].地方财政研究,2008.1
一、评估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分别汇总总体情况及其所包含分类别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年各类突发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与往年比较情况,以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个级别的有关情况等,并对各类突发事件发生的主要特点进行分析。
(二)应对工作评估。
对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重点围绕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森林防火、防御台风和强对流灾害性天气、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交通和火灾事故、处置环境污染事件、应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控传染病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以及处置等工作,从组织领导、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应急队伍建设、物资资金准备、监测预警预报、应急防范处置,以及恢复重建、调查处理和科普宣教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既要认真总结防范处置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又要深刻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趋势分析及工作建议。
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及其所包含的分类别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将采取的主要对策和工作重点,提出进一步提高防范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的意见和建议,以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降低和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改进和推动应急管理工作。
(四)典型案例分析。
根据点面结合的原则,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对影响面大和处置突发事件有借鉴意义的事件,各选择1—2个案例,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深入评估分析,以利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完善预案,改进工作。
二、评估分析的组织工作
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组成四个评估分析组。由牵头单位会同参加部门共同编写本部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评估报告;请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提供本地区典型类别突发事件(四大类中的一类或几类)防范处置工作有关总结分析材料;各组牵头部门在各地、各有关单位评估报告和总结分析材料基础上汇总形成该类别突发事件评估报告。各有关单位分组如下:
(一)自然灾害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交委、水利局(三防办)、农业局、林业局、地震办、气象局协助。
(二)事故灾难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经贸委、公安局、建委、交委、水利局、农业局、国资委、环保局、市政园林局、市容环卫局、林业局、质监局,旅游局,**海事局、**供电局协助。
(三)公共卫生事件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经贸委、农业局、林业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检验检疫局协助。
(四)社会安全事件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发改委、经贸委、教育局、民族宗教局、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土房管局、建委、外经贸局、文化局、国资委、规划局、市政园林局、体育局、物价局、工商局、旅游局、外办、侨办、金融办、局、台办,**警备区、武警**市支队协助。
三、评估分析的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年度评估分析工作。牵头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计划安排,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组织精干力量积极参与,全面、准确、深入地进行总结分析并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日本3月11日发生的强震及其次生灾害表明,自然灾害发生的不确定性会给国际投资带来相对较大的风险。这种风险虽然出现频率较低,但后果往往非常严重,而且难以预测和分散。加上国际投资的地点分布广,投资量大,更使加强对国际投资可能遇到的自然灾害风险的管理日趋重要。本文就国际投资中可能存在的自然灾害风险的种类和危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金融管理方法,同时也提出了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一、国际投资中自然灾害风险的种类及其危害
从风险的本质来看,我们可以把自然灾害风险理解为:在一定时间内某种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引起重大损失的不确定性。根据不同的考虑因素可以有许多不同的分类方法。在国际投资中,根据其特点和灾害管理及减灾系统的不同,可以将自然灾害风险分为以下七大类:(1)气象灾害风险。包括热带风暴、龙卷风、雷暴大风、干热风、暴雨、寒潮、冷害、霜冻、雹灾及干旱等;(2)海洋灾害风险。包括风暴潮、海啸、潮灾、赤潮、海水入浸、海平面上升和海水回灌等;(3)洪水灾害风险。包括洪涝、江河泛滥等; (4)地质灾害风险。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火山、地面沉降、土地沙漠化、土地盐碱化、水土流失等; (5)地震灾害风险。包括与地震引起的各种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如沙土液化、喷沙冒水、城市大火、河流与水库决堤等;(6)农作物灾害风险。包括农作物病虫害、鼠害、农业气象灾害、农业环境灾害等; (7)森林灾害风险。包括森林病虫害、鼠害、森林火灾等。
在国际投资中,由于投资方向的不确定,投资方式的多样性,不同的自然灾害都有可能对国际投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其中尤以地震灾害与农作物灾害对国际投资影响最大,也最常见。据统计,今年一季度,中国境内投资者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85.1亿美元,同比增长13.2%,截至3月底,中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2673亿美元,由此可见,对国际投资的自然风险管理成为了我国国际投资者的重要工作。
2011年日本地震后,据摩根士丹利近日的研究报告显示,将会使今年全球经济增速减少0.25%至0.5%。世界银行3月21日《东亚经济半年报》表示,日本东北部海域11日发生的9级大地震及海啸,将给日本带来1220亿至235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约占日本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至4%,而日本灾后重建可能需要5年时间。由此可见,此次地震对各行各业影响巨大,不仅包括日本本国的财产遭到巨大的打击,各国在日本的经济投资也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包括今年的日本地震,国际投资的自然灾害风险造成了越来越多的损失。下图为2000至2010年全球因为自然灾害引起的经济损失,可见在没有大灾发生的情况下多数年份的全球经济损失规模稳定在300-600亿美元之间,而一旦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当年的经济损失可能超过1700亿美元,达到正常年份规模的4倍之多。
以2010为例,据联合国国际减灾战略部门(UNISDR)1月24日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表明,2010年全球共计发生了373起自然灾害,洪水的发生频率最高,全球共有大小洪灾182起;另外,全球还发生83起风暴灾害、29起极端天气灾害以及23起地震。
此外,2010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人员损失也是近20年来最严重的。其中,年初发生在海地的强地震和发生在俄罗斯的森林大火造成的人员伤亡最为惨烈。
同时,世界知名再保险公司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公司表示,2010年全球一共发生各类自然灾害950起,经济损失达到1300亿美元。公司在灾害报告中说,2010年是1980年以来自然灾害高发的年份之一,九成自然灾害是由飓风、洪水等天气原因引发的。预计2011年因为气候变化、极端天气和洪水等导致的自然灾害会进一步增加。
例如,2010年4月14日,冰岛第五大冰川——埃亚菲亚德拉冰盖冰川下一座火山喷发。火山烟尘覆盖了挪威北部、波兰北部海岸、德国、法国、比利时、英国南部海岸以及俄罗斯西北部地区,导致欧洲空中交通瘫痪,而由此给在欧洲地区的国际投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同时欧洲旅游业蒙受的损失初步估计在10亿欧元左右,也使对旅游业的投资蒙受巨大的损失。
对于我国来说,就自然灾害的不同类别而言,洪水是导致我国经济损失最为严重的一种自然灾害。近二十年来,洪涝灾害导致的年均经济损失超过1000 亿元。地震是导致我国伤亡人数最多的自然灾害。据统计20世纪以来中国发生6 级以上地震650 次,其中震级达7 级以上的地震98次约占世界的十分之一,震级达8级以上的地震9次,全球发生的4 次震级达8.5级以上的特大地震,有2次发生在中国,地震死亡人数高达59 万人,约占全世界的二分之一。此外干旱、热带风暴和雹灾等气象灾害,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火灾等各种自然灾害在我国也时有发生。
二、防范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的对策建议
据统计与预测,世界开始进入自然灾害多发的时期,国际投资也面临越来越多的自然灾害风险。直面自然灾害,抗击国际投资风险也就成为亟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部分提出了防范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投资国的自然地理认识
在国际投资中,对自然灾害风险的预防是防范损失最根本的办法。而预防最行之有效、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办法即是加强对投资国的自然地理认识,只有在投资前对投资国是否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自然灾害严重程度、灾害防范措施等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才能有效地降低投资金额面临的灾害损失,预防资金因为盲目投资造成后悔莫及的悲剧。
以地震多发区环太平洋地震带为例,这是地球上最主要的地震带,它像一个巨大的环,沿北美洲太平洋东岸的美国阿拉斯加向南,经加拿大本部、美国加利福尼亚和墨西哥西部地区,到达南美洲的哥伦比亚、秘鲁和智利,然后从智利转向西,穿过太平洋抵达大洋洲东边界附近,在新西兰东部海域折向北,再经斐济、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我国台湾省、琉球群岛、日本列岛、阿留申群岛,回到美国的阿拉斯加,环绕太平洋一周,也把大陆和海洋分隔开来,地球上约有80%的地震都发生在这里。 因此,对于在该地区的房地产、实体资产以及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的投资对象的投资应相对谨慎。
(二)加强对投资对象的风险评估
目前,已有的成熟的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方法可以归纳为以下4种:
(1)基于指标体系的灾害风险评估。基于指标的灾害风险评估体系构建侧重于指标的选取以及权重方法的优化,涉及的空间尺度范围较广,既包括全球、也包括国家和市级等空间尺度。目前,适用于全球灾害风险评估的指标计划有Hotspots、美洲计划,此外,不少方法也利用指标体系从国家、市级尺度对自然灾害风险进行了评估。基于指标体系的风险评估是借鉴空间信息格网技术,将具有致灾因子各种属性(如强度、频度)和脆弱性指标(人口密度、土地利用、建筑物等)数据转变成格网形式,通过一定数学法则叠加得到具有空间拓扑关系的灾害风险值,最终达到灾害风险评估的目的。转贴于 基于指标体系的灾害风险评估研究在国内外发展都较为成熟,适合以较大区域作为研究对象,但此种方法主观性强,无法模拟复杂系统的不确定性与动态性。
(2)基于风险概率的灾害风险评估。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如gambel分布),对历史灾害数据进行分析,找出灾害发展演变的规律。在此基础上,结合承灾体损失数据,建立灾害发生概率与其的函数关系式,以此达到预测未来发生的灾害风险。
(3)基于情景的灾害风险评估。利用各种数值模拟软件对不同情景下自然灾害强度(对于洪涝灾害来说,如淹没深度、淹没时间、流速等)的模拟,并叠置承灾体属性信息(如土地利类型数据、人口密度等),以直观地显示灾情的时空演变特征与区域影响,从而达到自然灾害动态风险评估。
(4)VaR模型。在对国际投资的自然风险评估上,我们可以采取VaR方法对其风险进行评估。
VaR的中文含义为“风险价值”,是指在正常的市场条件和既定的置信度内,用于评估和计量任何一种金融资产最小损失。投资主体采用VaR风险计量模型来计量各种业务和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并将其水平与所承担的市场风险相挂钩。以提高其资本充足度,增加其资本实力和抵抗风险的能力。
正常情况下的国际投资的自然风险是由许多微小的、独立的随机因素组成。而每一种随机因素不能压倒一切因素作为主导作用。具有这种特点的分布即是正态分布,适合采用方差——协方差进行国际投资风险的计算。投资主体便可以根据模型估算的市场风险价值进行风险管理,将该测量出的风险值和要求的损失上限进行比较,当风险值小于该损失上限对说明投资金额的风险还在控制之中;而当风险值大于该损失上限时,说明投资主体必须采取必需的手段进行调整,控制好投资金额的风险。
(三)对投资对象要有充分调研
在同样的地域环境中,不同的投资对象收自然灾害的影响自然不同,以本次日本地震灾害为例,受到影响最大的自然是房地产、工厂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而面对暴雨、龙卷风等自然灾害,农产品遭受损失最大。因此,对投资对象的确定应该建立在对投资对兴国自然环境有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相应可能损失最小的投资产品。
三、国际投资中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
自然灾害引起的国际投资风险引起了各国的重视,以下是相对可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值得我们借鉴和运用。
(一)运用政府财政对自然灾害损失进行补偿
财政补偿的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构成了国际投资自然灾害损失传统的资金补偿来源。但是,以我国为例,政府的财政收入总量有限。这些有限的财政收入中,由财政预算安排的灾害救济支出只是财政支出计划中的一小部分。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国家财政提供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平均每年只有9.35亿元,只相当于灾害损失的1.35%。20世纪90年代国家财政提供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平均每年只有18亿元左右,只相当于灾害损失的1.8%左右。可见,当巨灾发生时,依靠国家财政救济支出对灾害损失的补偿程度是比较低的。
但是,政府财政补偿是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受灾方第一时间的补偿,具有最快、最直接的特点,对稳定市场社会安定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运用商业保险及其金融衍生品管理自然灾害风险
(1)保险转移风险
对于国际投资,保险转移风险可以分为单一的和综合的两种方式。所谓单一风险的保险转移就是指国际投资方购买保险将某一种自然灾害风险转移给保险人的转移方式,例如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仅承保单一的洪水风险。所谓综合风险的保险转移是指投资方通过购买保险将两种或以上的自然灾害风险转移给保险人的转移方式,国内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险种条款大都为投保人提供了这类风险转移方式。例如企业财产综合险的保险责任往往包括雷击、暴风、暴雨、台风、洪水、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和地方突然塌陷等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
(2)再保险转移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8条的规定,再保险的定义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实质是在全体被保险人之间对风险的又一次转移和分散。因此,从另一个方面说,再保险转移方式是原保险人以缴付分保费为代价将风险责任转移给再保险人。
如今,再保险已经成为整个保险业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再保险应该成为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一方面,伦敦、纽约、苏黎世、慕尼黑、中国香港等都是著名的国际再保险市场,通过这种超越国界的再保险安排,使风险分散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对于国际投资风险的化解,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也使从而能分散消化得更为彻底;另一方面,一批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发展、壮大起来,这样,大大方便投资对象分布广泛的国际投资方的投保,也使其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3)其他保险类风险转移方式
在国际上,所谓的其他保险式风险转移方式是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简称ART,是除开上述两种保险产品的保险转移方式。其主要有两个方面构成,一是风险载体,二是可选保险产品。风险载体主要包括自保、自保公司、风险自留集团、共保集团和资本市场。可选保险产品主要包括有限风险再保险、多年期/多险种产品等。
笔者认为,由于载体不再局限于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可选产品也不再局限于单调的保险产品,传统保险方式可能产生的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可以由此而发生改变,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国际投资,投资方向、投资金额灵活多变,规模巨大,新型灵活的保险方式可以更好地适应国际投资的安全性稳定性的要求,也可以为不同地投资量身订做保险产品。
(4)巨灾债券及其衍生金融产品
目前国际市场上的巨灾债券多是针对地震、飓风和暴风雪等自然灾害设计的。如美国东海岸的飓风、加州的地震、欧洲冬季的暴风雪、日本的地震和龙卷风等。巨灾债券是通过发行收益与指定的巨灾损失相连结的债券。在资本市场上,需要通过专门中间机构(SPRVS)来确保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得到及时的补偿,以及保障债券投资者获得与巨灾损失相连结的投资收益。巨灾债券将保险公司部分巨灾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
巨灾债券的一个核心概念是触发条件,即赔偿的条件,赔偿性触发条件是以其实际损失赔偿数额来表示的,指数性触发条件则用某种特殊的指数来表示,如行业损失指数和参数指数等,是一种损失的相对水平。由此可见投资者的收益和损失是由发生怎样的自然灾害风险或风险程度如何决定的。根据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款,投资者可能会损失全部或者部分在剩余时间内应得的利息,还可能会损失部分本金。
笔者认为,相对于其他保险产品,巨灾债券流动型、规模大、损益高,与自然灾害的发生情况紧密相关,这就为国际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风险对冲的投资工具。与常见的金融工具期货相似,巨灾债券也可以开发其期货,期货分为可以分为预测发生灾害和预测不发生两种。当国际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投资对象时,可以做多与投资对象相关的预测灾害发生的巨灾债券期货,或做空预测灾害不发生的巨灾债券期货,这样,即使灾害发生,由巨灾债券期货带来的收益可以补偿部分国际投资的损失。如果对冲量适当,完全可以锁定国际投资的最大损失。
相应的,还可以开发巨灾债券的期权、互换等,充实巨灾债券的风险对冲金融衍生品。
值得一提的是,有专家表示,此次日本地震有望超过2005年的“卡特里娜”飓风,成为首个触发多个巨灾债券的自然巨灾。据统计,日本地震将使面值共17亿美元的10只债券面临触发点挑战。 (5)利用天气指数等自然灾害期货
天气指数期货指的是每个月的开始,期货市场主管机构都会根据过去10年当月的气温情况,为降温度日数或升温度日数确定一个初始值,比如40度(华氏)。为使市场运转起来,指定的做市商将接着喊出“出价”和“要价”,前者比初始值稍低,后者稍高,这是投资者可以买进或卖出的度数。
对于国际投资者,天气的变化对部分投资产品的收入影响巨大,而对于投资者,对天气的预测和农产品的收益行程对冲,使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锁定收益,或将因天气原因引起的损失降至最低,也就使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相应减小。。
另一方面,对于中国现有期货市场,今后如果让天气指数期货这样的衍生品能够发展起来,保险公司可以在这些市场上转移承保风险,加之一定程度的保费补贴和税收优惠,其在技术上的困难将会大大降低,不可能总是出现“投资险越做越亏”的情况。
同理,可以以降雨量等自然灾害指标为标的,进行期货的创立与交易。
综上所述,在进行国际投资前,应对投资地区的自然地理状况有深入的了解,对投资对象有全面的风险评估,对于不同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以采取不同的风险转移方式。保险转移方式、再保险转移方式、ART方式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相结合,金融市场与政府相结合,金融衍生品的开发使得自然灾害风险的转移既以保险市场为基础,又有资本市场作后盾,更有政府作保障。
2010年的汶川地震、2011年的日本地震都给世界经济带来了重大的损失,国际投资者应该时时以风险管理为标尺,尽最大可能地减少风险,避免突如其来的巨大损失。
参考文献:
[1]刘新立.风险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邹铭,范一大等.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与预警体系[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3]吕向敏,杨建立,张惠兰.跨国公司国际投资风险的成因及管理分析[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
[4]郎一环,王礼茂,张明华.中国短缺资源跨国开发的风险管理——以石油为例[J].资源科学,2003(05)
[5]葛全胜,邹铭,郑景云.中国自然灾害风险综合评估初步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6]刘新立.风险管理[M].北京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关键词:风险管理 自然灾害 国际投资
日本3月11日发生的强震及其次生灾害表明,自然灾害发生的不确定性会给国际投资带来相对较大的风险。这种风险虽然出现频率较低,但后果往往非常严重,而且难以预测和分散。加上国际投资的地点分布广,投资量大,更使加强对国际投资可能遇到的自然灾害风险的管理日趋重要。本文就国际投资中可能存在的自然灾害风险的种类和危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金融管理方法,同时也提出了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一、国际投资中自然灾害风险的种类及其危害
从风险的本质来看,我们可以把自然灾害风险理解为:在一定时间内某种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引起重大损失的不确定性。根据不同的考虑因素可以有许多不同的分类方法。在国际投资中,根据其特点和灾害管理及减灾系统的不同,可以将自然灾害风险分为以下七大类:(1)气象灾害风险。包括热带风暴、龙卷风、雷暴大风、干热风、暴雨、寒潮、冷害、霜冻、雹灾及干旱等;(2)海洋灾害风险。包括风暴潮、海啸、潮灾、赤潮、海水入浸、海平面上升和海水回灌等;(3)洪水灾害风险。包括洪涝、江河泛滥等; (4)地质灾害风险。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火山、地面沉降、土地沙漠化、土地盐碱化、水土流失等; (5)地震灾害风险。包括与地震引起的各种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如沙土液化、喷沙冒水、城市大火、河流与水库决堤等;(6)农作物灾害风险。包括农作物病虫害、鼠害、农业气象灾害、农业环境灾害等; (7)森林灾害风险。包括森林病虫害、鼠害、森林火灾等。
在国际投资中,由于投资方向的不确定,投资方式的多样性,不同的自然灾害都有可能对国际投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其中尤以地震灾害与农作物灾害对国际投资影响最大,也最常见。据统计,今年一季度,中国境内投资者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85.1亿美元,同比增长13.2%,截至3月底,中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2673亿美元,由此可见,对国际投资的自然风险管理成为了我国国际投资者的重要工作。
2011年日本地震后,据摩根士丹利近日的研究报告显示,将会使今年全球经济增速减少0.25%至0.5%。世界银行3月21日《东亚经济半年报》表示,日本东北部海域11日发生的9级大地震及海啸,将给日本带来1220亿至235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约占日本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至4%,而日本灾后重建可能需要5年时间。由此可见,此次地震对各行各业影响巨大,不仅包括日本本国的财产遭到巨大的打击,各国在日本的经济投资也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包括今年的日本地震,国际投资的自然灾害风险造成了越来越多的损失。下图为2000至2010年全球因为自然灾害引起的经济损失,可见在没有大灾发生的情况下多数年份的全球经济损失规模稳定在300-600亿美元之间,而一旦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当年的经济损失可能超过1700亿美元,达到正常年份规模的4倍之多。
以2010为例,据联合国国际减灾战略部门(UNISDR)1月24日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表明,2010年全球共计发生了373起自然灾害,洪水的发生频率最高,全球共有大小洪灾182起;另外,全球还发生83起风暴灾害、29起极端天气灾害以及23起地震。
此外,2010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人员损失也是近20年来最严重的。其中,年初发生在海地的强地震和发生在俄罗斯的森林大火造成的人员伤亡最为惨烈。
同时,世界知名再保险公司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公司表示,2010年全球一共发生各类自然灾害950起,经济损失达到1300亿美元。公司在灾害报告中说,2010年是1980年以来自然灾害高发的年份之一,九成自然灾害是由飓风、洪水等天气原因引发的。预计2011年因为气候变化、极端天气和洪水等导致的自然灾害会进一步增加。
例如,2010年4月14日,冰岛第五大冰川——埃亚菲亚德拉冰盖冰川下一座火山喷发。火山烟尘覆盖了挪威北部、波兰北部海岸、德国、法国、比利时、英国南部海岸以及俄罗斯西北部地区,导致欧洲空中交通瘫痪,而由此给在欧洲地区的国际投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同时欧洲旅游业蒙受的损失初步估计在10亿欧元左右,也使对旅游业的投资蒙受巨大的损失。
对于我国来说,就自然灾害的不同类别而言,洪水是导致我国经济损失最为严重的一种自然灾害。近二十年来,洪涝灾害导致的年均经济损失超过1000 亿元。地震是导致我国伤亡人数最多的自然灾害。据统计20世纪以来中国发生6 级以上地震650 次,其中震级达7 级以上的地震98次约占世界的十分之一,震级达8级以上的地震9次,全球发生的4 次震级达8.5级以上的特大地震,有2次发生在中国,地震死亡人数高达59 万人,约占全世界的二分之一。此外干旱、热带风暴和雹灾等气象灾害,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火灾等各种自然灾害在我国也时有发生。
二、防范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的对策建议
据统计与预测,世界开始进入自然灾害多发的时期,国际投资也面临越来越多的自然灾害风险。直面自然灾害,抗击国际投资风险也就成为亟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部分提出了防范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投资国的自然地理认识
在国际投资中,对自然灾害风险的预防是防范损失最根本的办法。而预防最行之有效、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办法即是加强对投资国的自然地理认识,只有在投资前对投资国是否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自然灾害严重程度、灾害防范措施等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才能有效地降低投资金额面临的灾害损失,预防资金因为盲目投资造成后悔莫及的悲剧。
以地震多发区环太平洋地震带为例,这是地球上最主要的地震带,它像一个巨大的环,沿北美洲太平洋东岸的美国阿拉斯加向南,经加拿大本部、美国加利福尼亚和墨西哥西部地区,到达南美洲的哥伦比亚、秘鲁和智利,然后从智利转向西,穿过太平洋抵达大洋洲东边界附近,在新西兰东部海域折向北,再经斐济、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我国台湾省、琉球群岛、日本列岛、阿留申群岛,回到美国的阿拉斯加,环绕太平洋一周,也把大陆和海洋分隔开来,地球上约有80%的地震都发生在这里。 因此,对于在该地区的房地产、实体资产以及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的投资对象的投资应相对谨慎。
(二)加强对投资对象的风险评估
目前,已有的成熟的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方法可以归纳为以下4种:
(1)基于指标体系的灾害风险评估。基于指标的灾害风险评估体系构建侧重于指标的选取以及权重方法的优化,涉及的空间尺度范围较广,既包括全球、也包括国家和市级等空间尺度。目前,适用于全球灾害风险评估的指标计划有Hotspots、美洲计划,此外,不少方法也利用指标体系从国家、市级尺度对自然灾害风险进行了评估。基于指标体系的风险评估是借鉴空间信息格网技术,将具有致灾因子各种属性(如强度、频度)和脆弱性指标(人口密度、土地利用、建筑物等)数据转变成格网形式,通过一定数学法则叠加得到具有空间拓扑关系的灾害风险值,最终达到灾害风险评估的目的。
基于指标体系的灾害风险评估研究在国内外发展都较为成熟,适合以较大区域作为研究对象,但此种方法主观性强,无法模拟复杂系统的不确定性与动态性。
(2)基于风险概率的灾害风险评估。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如gambel分布),对历史灾害数据进行分析,找出灾害发展演变的规律。在此基础上,结合承灾体损失数据,建立灾害发生概率与其的函数关系式,以此达到预测未来发生的灾害风险。
(3)基于情景的灾害风险评估。利用各种数值模拟软件对不同情景下自然灾害强度(对于洪涝灾害来说,如淹没深度、淹没时间、流速等)的模拟,并叠置承灾体属性信息(如土地利类型数据、人口密度等),以直观地显示灾情的时空演变特征与区域影响,从而达到自然灾害动态风险评估。
(4)VaR模型。在对国际投资的自然风险评估上,我们可以采取VaR方法对其风险进行评估。
VaR的中文含义为“风险价值”,是指在正常的市场条件和既定的置信度内,用于评估和计量任何一种金融资产最小损失。投资主体采用VaR风险计量模型来计量各种业务和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并将其水平与所承担的市场风险相挂钩。以提高其资本充足度,增加其资本实力和抵抗风险的能力。
正常情况下的国际投资的自然风险是由许多微小的、独立的随机因素组成。而每一种随机因素不能压倒一切因素作为主导作用。具有这种特点的分布即是正态分布,适合采用方差——协方差进行国际投资风险的计算。投资主体便可以根据模型估算的市场风险价值进行风险管理,将该测量出的风险值和要求的损失上限进行比较,当风险值小于该损失上限对说明投资金额的风险还在控制之中;而当风险值大于该损失上限时,说明投资主体必须采取必需的手段进行调整,控制好投资金额的风险。
(三)对投资对象要有充分调研
在同样的地域环境中,不同的投资对象收自然灾害的影响自然不同,以本次日本地震灾害为例,受到影响最大的自然是房地产、工厂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而面对暴雨、龙卷风等自然灾害,农产品遭受损失最大。因此,对投资对象的确定应该建立在对投资对兴国自然环境有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相应可能损失最小的投资产品。
三、国际投资中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
自然灾害引起的国际投资风险引起了各国的重视,以下是相对可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值得我们借鉴和运用。
(一)运用政府财政对自然灾害损失进行补偿
财政补偿的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构成了国际投资自然灾害损失传统的资金补偿来源。但是,以我国为例,政府的财政收入总量有限。这些有限的财政收入中,由财政预算安排的灾害救济支出只是财政支出计划中的一小部分。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国家财政提供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平均每年只有9.35亿元,只相当于灾害损失的1.35%。20世纪90年代国家财政提供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平均每年只有18亿元左右,只相当于灾害损失的1.8%左右。可见,当巨灾发生时,依靠国家财政救济支出对灾害损失的补偿程度是比较低的。
但是,政府财政补偿是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受灾方第一时间的补偿,具有最快、最直接的特点,对稳定市场社会安定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运用商业保险及其金融衍生品管理自然灾害风险
(1)保险转移风险
对于国际投资,保险转移风险可以分为单一的和综合的两种方式。所谓单一风险的保险转移就是指国际投资方购买保险将某一种自然灾害风险转移给保险人的转移方式,例如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仅承保单一的洪水风险。所谓综合风险的保险转移是指投资方通过购买保险将两种或以上的自然灾害风险转移给保险人的转移方式,国内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险种条款大都为投保人提供了这类风险转移方式。例如企业财产综合险的保险责任往往包括雷击、暴风、暴雨、台风、洪水、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和地方突然塌陷等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
(2)再保险转移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8条的规定,再保险的定义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实质是在全体被保险人之间对风险的又一次转移和分散。因此,从另一个方面说,再保险转移方式是原保险人以缴付分保费为代价将风险责任转移给再保险人。
如今,再保险已经成为整个保险业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再保险应该成为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一方面,伦敦、纽约、苏黎世、慕尼黑、中国香港等都是着名的国际再保险市场,通过这种超越国界的再保险安排,使风险分散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对于国际投资风险的化解,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也使从而能分散消化得更为彻底;另一方面,一批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发展、壮大起来,这样,大大方便投资对象分布广泛的国际投资方的投保,也使其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3)其他保险类风险转移方式
在国际上,所谓的其他保险式风险转移方式是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简称ART,是除开上述两种保险产品的保险转移方式。其主要有两个方面构成,一是风险载体,二是可选保险产品。风险载体主要包括自保、自保公司、风险自留集团、共保集团和资本市场。可选保险产品主要包括有限风险再保险、多年期/多险种产品等。
笔者认为,由于载体不再局限于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可选产品也不再局限于单调的保险产品,传统保险方式可能产生的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可以由此而发生改变,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国际投资,投资方向、投资金额灵活多变,规模巨大,新型灵活的保险方式可以更好地适应国际投资的安全性稳定性的要求,也可以为不同地投资量身订做保险产品。
(4)巨灾债券及其衍生金融产品
目前国际市场上的巨灾债券多是针对地震、飓风和暴风雪等自然灾害设计的。如美国东海岸的飓风、加州的地震、欧洲冬季的暴风雪、日本的地震和龙卷风等。巨灾债券是通过发行收益与指定的巨灾损失相连结的债券。在资本市场上,需要通过专门中间机构(SPRVS)来确保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得到及时的补偿,以及保障债券投资者获得与巨灾损失相连结的投资收益。巨灾债券将保险公司部分巨灾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
巨灾债券的一个核心概念是触发条件,即赔偿的条件,赔偿性触发条件是以其实际损失赔偿数额来表示的,指数性触发条件则用某种特殊的指数来表示,如行业损失指数和参数指数等,是一种损失的相对水平。由此可见投资者的收益和损失是由发生怎样的自然灾害风险或风险程度如何决定的。根据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款,投资者可能会损失全部或者部分在剩余时间内应得的利息,还可能会损失部分本金。
笔者认为,相对于其他保险产品,巨灾债券流动型、规模大、损益高,与自然灾害的发生情况紧密相关,这就为国际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风险对冲的投资工具。与常见的金融工具期货相似,巨灾债券也可以开发其期货,期货分为可以分为预测发生灾害和预测不发生两种。当国际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投资对象时,可以做多与投资对象相关的预测灾害发生的巨灾债券期货,或做空预测灾害不发生的巨灾债券期货,这样,即使灾害发生,由巨灾债券期货带来的收益可以补偿部分国际投资的损失。如果对冲量适当,完全可以锁定国际投资的最大损失。
相应的,还可以开发巨灾债券的期权、互换等,充实巨灾债券的风险对冲金融衍生品。
值得一提的是,有专家表示,此次日本地震有望超过2005年的“卡特里娜”飓风,成为首个触发多个巨灾债券的自然巨灾。据统计,日本地震将使面值共17亿美元的10只债券面临触发点挑战。
(5)利用天气指数等自然灾害期货
天气指数期货指的是每个月的开始,期货市场主管机构都会根据过去10年当月的气温情况,为降温度日数或升温度日数确定一个初始值,比如40度(华氏)。为使市场运转起来,指定的做市商将接着喊出“出价”和“要价”,前者比初始值稍低,后者稍高,这是投资者可以买进或卖出的度数。
对于国际投资者,天气的变化对部分投资产品的收入影响巨大,而对于投资者,对天气的预测和农产品的收益行程对冲,使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锁定收益,或将因天气原因引起的损失降至最低,也就使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相应减小。。
另一方面,对于中国现有期货市场,今后如果让天气指数期货这样的衍生品能够发展起来,保险公司可以在这些市场上转移承保风险,加之一定程度的保费补贴和税收优惠,其在技术上的困难将会大大降低,不可能总是出现“投资险越做越亏”的情况。
同理,可以以降雨量等自然灾害指标为标的,进行期货的创立与交易。
综上所述,在进行国际投资前,应对投资地区的自然地理状况有深入的了解,对投资对象有全面的风险评估,对于不同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以采取不同的风险转移方式。保险转移方式、再保险转移方式、ART方式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相结合,金融市场与政府相结合,金融衍生品的开发使得自然灾害风险的转移既以保险市场为基础,又有资本市场作后盾,更有政府作保障。
2010年的汶川地震、2011年的日本地震都给世界经济带来了重大的损失,国际投资者应该时时以风险管理为标尺,尽最大可能地减少风险,避免突如其来的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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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认为,四川汶川地震灾害给我们提出了深刻的警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超前谋划,依法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次调研的范围是边远山区缺粮农村,其中冰冻雪灾期间粮食部门紧急调粮援助的农村列入调研重点。调研内容主要有:边远山区农村大米应急加工基本情况等。这次共调研了个乡镇,个行政村,个村民组,户家庭,被调查人口为人。调查乡镇、村和村民组数分别占缺粮山区总数的%、%和%。
由于边远山区农村经济都很落后,耕地少,基本不种粮食。即使极少数农户拥有山地,也主要种植旱粮。近年来,山区交通环境日益得到改善,农户的存粮数量也随之减少,农户存粮食主要为成品粮,多数为随购使用,没有大型的存粮容器,都为米缸和木制容器,平时都为食用完即购,不备过多的粮食,如遇粮食价格上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来临时,有争购风潮。每个自然村都有粮食销售点,全部销售成品粮,成品粮以大米为主,农户方便使用。由于缺粮,绝大多数无粮食加工企业,少数有水田的村因只种植一季中稻,也仅个别农户家中置有一两台小型碾米机。粮食经营企业也很少,少数村也只有经营日用杂货的店兼营少量粮食。
二、当前边远山区农村粮食应急加工存在的突出问题
本次调研了解到,我市边远山区农村粮食应急加工问题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
1、农户存粮备荒意识淡薄。主要是交通方便和购粮网点的增多,农户多年没遇重大自然灾害,风调雨顺已成为习惯。对已往储备成品粮的习惯已淡忘,备灾备荒的意识更是淡薄,基本是吃一点购一点,家中极少库存。加工大米的更少。
2、山区境内没有粮食加工企业,农户多为购买成品粮,而山区气候变化较大,存粮器具简陋,不利于成品粮长期存放。只有少数村的个别农户拥有几台小型碾米机,设备简陋,加工成品质量较低。
3、网点虽多,但存粮少,抗风险能力差。边远山区有诸多的粮食销售网点,但多为个体商店,不是以粮食购销为主,仅是附带销售,加之,受经营场所、资金等方面的制约,其经营之道也只能是勤进快销。经营量小、库存少,遇到特大自然灾害,远不能满足应急情况下的用粮需要。
三、解决边远山区粮食应急加工问题的几点建议
根据边远山区农户存粮现状,现就做好我市边远山区农民粮食应急加工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昭通全市属于典型高原山地构造地貌,受金沙江水系及其支流横江水系切割,沟壑纵横,河谷与高山海拔高差大,具有“一山分四季、十里不同天”的气候特征,又处于小江断裂带地质活跃区,气象灾害、地质灾害频发,有“无灾不成年”的说法。2008年初,昭通市十县一区遭受了五十年一遇的特重低温冰凌灾害,造成部分县区电力、通讯、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严重瘫痪长达两周,给救灾资金划拨和人民银行发行基金调运带来巨大困难,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3.01亿元。2013年1月11日,镇雄县果珠乡高坡村赵家沟发生严重山体滑坡,导致46人遇难,当地网络、通信、道路中断达7天,惠农支付点受损5户。昭通全市仅2006年至今,境内先后发生5.0级地震5次,其中6级以上2次,因灾损失上百亿元,死亡698人。尤其是2014年8月3日发生在鲁甸的6.5级强震,系云南省14年来最强地震,共造成617人死亡、112人失踪、3143人受伤,当地金融机构房屋严重受损,金融服务瘫痪。
面对频发的重大自然灾害,人行昭通中支带领全市金融系统,积极应对自然灾害,做好金融服务工作,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以鲁甸“8.03”地震为例:一是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全系统应急领导小组迅速行动,抓好灾情核实,关注金融机构的受灾情况及业务运转情况,提高处置的及时性、针对性和预见性,对可能发生的后续灾情做好预防,防患于未然。二是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受损金融网点的金融服务。开辟国库服务绿色通道,确保国库财政救灾资金的汇划和及时拨付到位,截止到今年10月10日,共拨付救灾资金95笔,金额259,650万元;启动现金供应应急预案,不分节假日及时为银行机构办理现金存取业务,增大灾区人民银行机构发行基金库存量,确保灾区现金供应;指导受损网点恢复服务功能,以“帐篷银行”、“流动银行”、“汽车银行”等方式对外提供现金存款、取款、转账、挂失止付等基本金融服务,免收救灾资金汇划手续费,简化开户手续。三是出台抗震救灾有关金融支持与服务工作意见,加强灾区窗口指导,做好金融稳定工作。要求金融机构积极盘活存量资产,加大灾后重建信贷投入,简化信贷审批手续。灵活用好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增加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增贷款总量6亿元,同时,将全市支农再贷款规模向灾区金融机构倾斜,增强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信贷投放能力,满足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工作的信贷需求。
金融系统的高效反应,得到了地方政府的肯定,中央电视台及时报道了灾区金融服务情况,《金融时报》连续两天以《震不断的金融服务》进行了系列报道。
二、现行金融安全应急体系的不足
总体看,昭通金融机构在应急体系建设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在应对自然灾害过程中仍存在应急体系建设不完善,横向联动沟通机制不建全等一系列的困难和问题。
(一)金融系统应急体系建设与地方政府应急管理不衔接,联动性不强,缺乏统一规划
现行的地方政府应急体系建设未将金融系统应急处置工作纳入统一规划,没有具体明确金融系统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如何按照统一的部署开展应急处置,造成在救灾过程中信息不对称,要求不一致,措施不统一,出现各自为阵的情况。如昭通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里,仅有《昭通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和《昭通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中提到“金融部门要及时做好信贷工作”,在地震应急条件保障中模糊规定了金融部门要做好救灾应急资金的筹集、储备计划等,且概念模糊,操作性不强。协调机制不健全将影响金融部门在抗灾救灾过程中职责的履行和作用的充分发挥,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灾区受损金融机构的恢复,阻碍金融服务的及时跟进,如鲁甸“8.03”地震后,就曾出现政府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后,由于金融部门没有及时协调到特别通行证,震中地区办理金融业务的重要空白凭证不能及时运到的情况发生。
(二)基层行未结合地区实际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和处置指标体系,给应急处置工作带来被动
虽然基层金融机构均建立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但对于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缺乏一套科学完整的预警量化指标体系,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大多靠个人的主观判断,容易产生预警不力和预警过度的问题,不利于灾区金融机构对突发事件的防范和解决,也不利于上级行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通过近年对昭通辖区人民银行10个县支行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的现场检查进行分析,普遍反映上下级单位应急预案同质化现象突出,即“上下一般粗,内容一个样”,忽视了不同层级规模、职能和地区差异,使一些应急预案制定的针对性和作用大打折扣。如辖内部分支行为了免责,在建立应急预案体系过程中,未结合地区实际,进行必要取舍和整合,而是一味照搬上级行应急预案,导致与上级行应急预案结构及内容一样,没有突出本区域应急重点,应急预案科的学性和实际操作性不强。失去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意义。
(三)基层金融机构应急预案未得到充分演练和检验
当前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基层金融机构疏于应急培训,对应急演练重视不够、认识不高,存在为完成工作任务而演练的思想,导致应急演练的评估报告演变成记流水账,影响评估工作的客观性,没有真正起到发现问题、完善预案、科学规划、提高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处置能力的目的。同时,各类突发灾害的应急处置涉及到许多相关单位,但基层金融机构在应急演练中不同程度存在部门本位主义强、各自为战的情况。扎实的应急演练涉及到各方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高效调配,组织难度较大,因此,少数单位即便进行了演练,也只是针对操作较为简单的预案开展演练,只是本单位、本系统力量的简单摆布,未与地方有关部门联合、联动开展。如辖区部分支行开展的消防、防洪、防盗抢等应急演练,缺乏消防、公安等专业部门的指导,实战性将明显降低,达不到通过演练提高实战水平的目的。
(四)应急体系建设横向衔接不够
地震、气象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大多涉及相邻省区,而在近年对辖区县支行的检查中发现,各单位普遍反映,基层行应急预案内容的纵向一致性要好于横向的衔接性,主要原因在于纵向的要求易于理解和贯彻,而横向的应急联动却因行政区划的限制产生请示难、协调难等问题,影响应急响应的一致性。如2012年彝良“9.07”造成云南彝良、贵州威宁县等受灾,在震后救灾关键期,就曾出现两省交界区惠农支付点因跨省网络不能使用的现实情况,以及相邻两省村镇因信用村镇建设不同步,信用信息不共享,灾后民房重建信贷被毗邻省市金融机构拒绝受理的情况,金融服务的互补优势没有发挥到最大,影响整体应急处置效率。
(五)区域性金融机构大多还未建立应急备份系统
在自然灾害频发的昭通地区,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要业务系统数据备份未实现数据集中、异地备份,特别是区域性独立法人结构的农村信用社系统、村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在重要业务系统数据异地备份、远程恢复方面显得尤为欠缺,加之基层行对业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起重要支撑作用的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等重要网络设备缺乏备机,发电机组及预防自然灾害的其他应急物资也都较为缺乏。一旦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将对金融机构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三、对策和建议
(一)强化应急预案体系建议的相关保障
建议上级金融机构,加大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把金融系统应急体系建设作为省区应急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提高预案效力和影响范围,建立或完善相关的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建议上级行出台专门针对不同级次自然灾害的信贷扶持政策,对灾后重建的信贷准入标准、优惠利率、担保要求以及贷款审核程序等方面有别于普通贷款,提升灾区金融保障能力。在灾害发生后,当地金融机构能及时按不同灾害级次规定展开应急处置工作,减少向上级请示汇报的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建议在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建立金融区域性应急防灾减灾中心,通过明确职能,建立功能各有侧重的战略性应急物资储备库,改变各分支机构目前各自为阵的应急物资储备模式。在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方面,建议上级行建立应急管理远程培训课程规划,邀请专业师资进行系统培训,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库,为分支机构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方面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和指导。
(二)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的纵横结合
基层行做好应急管理工作既离不开上级行的正确指导,也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配合。建议鼓励基层行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中,除核心业务、内容外,应积极主动寻求纳入地方政府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划,一方面解决基层行遇到上述突发应急事件时,因势单力薄而难以应对的困局,另一方面确保地方政府对基层金融机构应急预案在协调沟通、资金支持、物资保障、培训宣传等方面予以统筹考虑,以解决基层行在处置突发自然灾害过程中信息不对称,要求不一致,措施不统一,各自为阵的情况。
(三)建立科学的应急管理考核评价和监督机制
一是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应急管理工作纳入人民银行区域金融风险防控的管理范围。从应急制度机制建设、预案建设及演练、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细化考核评价项目及标准,严格进行考核评价并通报结果;二是在人民银行内部应建立从上至下应急处理的科学评价和监督机制,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速度、处置措施和效果进行量化评价,将应急体系建设作为单位履职能力建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考核。三是至上而下加强对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案例的经验总结,为基层行提供经验模式借鉴。
(四)探索建立第三方建设与运营灾备中心模式
我乡已建有乡应急总体预案(即乡应急管理制度),同时建立了乡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预案、乡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乡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等专项应急预案,乡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乡重大食品安全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乡水上应急救援预案、乡处置应急预案、乡重大疫病防治应急预案、乡森林防火安全应急预案、建立了乡防灾救灾水上应急演练预案、乡孝德文化旅游节安全处置应急预案等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在08年的时候还因特殊突发事件建立了飞船着陆应急救援预案、唐家山堰塞湖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等14个预案。
学校也根据乡政府和教育局的应急预案总案制订了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应急预案、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被盗案件应急预案、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应急预案、防洪抗汛抢险应急预案、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食物中毒应急预案、饮食、饮水卫生安全应急预案、学校紧急事态预案、学生急性伤病处置预案、实验伤害事故的防范及处置预案、外来人员安全管理预案、校园治安保卫工作应急预案、教学楼紧急疏散预案、用电、用水安全预案、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体育课意外运动伤害应急预案等19个预案。
菜刀厂根据乡政府的应急预案总案制订了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应急预案、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被盗案件应急预案、防洪抗汛抢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外来人员安全管理预案、用电、用水安全预案、工伤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7个预案。
页岩砖厂根据乡政府的应急预案总案制订了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应急预案、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被盗案件应急预案、防洪抗汛抢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放炮作业安全应急预案、用电、用水安全预案、工伤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7个预案。
社区建立了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应急预案、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防洪抗汛抢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食品安全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应急预案、铁水火龙表演安全应急预案等7个预案
我乡从2005年至今根据县府应急总案,结合我乡实际基本建立起了应急预赛建设的体系,主要是采取政府牵头,分级负责的原则,逐步建立起各级各部门的应急预案,并在近几年通过各种活动逐步对各项预案进行了完善和修订。特别是通过孝德文化旅游节,全国内河水上救援应急演练等大型活动,对我乡建立的应急预案进了验证和修订。
二、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1、预案编制缺乏专业性
由于我们乡人员少,专业人才特别缺乏,而各种预案的制订都需要有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所以编制的预赛的专业性不够,很多预案的编制都仅停留在安全性的考虑上,而应急防控,应急救援等专业性要求相对较强的环节就显得不够细。
2、预案编制验证和修订困难
由于很多预案都是根据县级总案和上级部门预案编制,如地质灾害,自然灾害,重大食品安全、重大疫病防控等,这些预案本身是针对特定的条件的,不发生就没办法验证其是否科学合理,而无法验证就更谈不上修订。而一旦发生,预案的执行也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
3、预案物质的准备和储备困难
由于预案的执行本身也需要一定的物质准备和储备,这就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而乡级财政资金困难是普遍现象,这就导致很多预案的物质准备和储备不足,如果预案发生,而物质准备不足,就会给预案执行带来影响。
4、预案经费的解决困难
没有专项的预案经费解决渠道,预案的经费只能通过挤占其他资金的方式来解决,这就导致预案经费总是处于紧张状态,也会影响预案的执行。
据了解,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前,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但并非绝对的。所以要提醒灾民,办理保险理赔时,首先要看仔细保险条款再索赔。一般来说,家庭财产保险通常不赔地震这种不可抗的自然灾害
1.人身伤亡是否赔付?
地震中,人的伤亡是很严重的,这些风险人身保险都涵盖吗?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险一般是将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引起的意外伤亡纳入保险责任范围的。一般而言,只要是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受益人都能获得赔偿,其中包括地震、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
具体赔偿额度要看保险条款的具体规定,比如免赔额多少、赔偿项目等。不同的寿险、意外险产品,对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表述不同,有的在除外责任条款中没有列明地震等自然灾害,这种情况也可理解为地震造成的人身伤害也在保障范围内。
2、家财险通常不赔,附加“地震险”可获适当赔付
家财险就是为保障家庭财产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造成损失时,及时得到经济补偿而设计的。但是,保险条款对于“自然灾害”有着严格的界定,并不是所有自然灾害都能予以理赔。
地震和海啸被排除在家财险的赔偿范围之外。这是由于地震的涉及面和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公司的理赔能力,因此作为特定的自然现象,将其做除外责任处理,即因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不过,有些保险公司也开始探索在部分地区推出地震附加险。由于,地震责任险是一个单独的附加险,只有大型企业及大型项目才会投保,关键要看企业有无投保。建议投保人看看具体的条款是怎么写的,如果“地震”没有列为除外责任条款,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3、私家车有地震保险吗?
对于众多私家车主而言,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不可获缺,那么私家车是否有地震保险?目前车险的免责条款里已说明,因地震造成的车辆损失不在理赔范围内。而所有保险公司的家财险扩展条款里,也都不包括私家车地震保险,这样市民爱车一旦因地震产生损失,目前无法获得理赔。但如因地陷、地裂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会赔偿。
汶川地震后,各大保险公司纷纷启动应急预案,建立“绿色通道”处理灾后赔付事项。尽管不少保险产品都设有地震免责条款,但针对灾情,很多保险公司加快了理赔速度,并放宽了地震理赔标准。近期,保险管理机构权威人士也提出,"对于责任明确的要快速理赔,对于责任免除的要研究通融赔付的统一口径,特事特办……"
从世界范围看,巨灾管理模式主要有:完全由国家政府筹集资金并进行管理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管理模式。从发展趋势看,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进行巨灾风险管理的模式更符合发展需求,包括欧美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均选择这一模式。下面将分别介绍墨西哥自然灾害救助基金(Fonden),美国加利福尼亚洲地震保险(CEA),台湾家庭地震保险(TREIP)的运作模式,以提供经验的参考与总结。墨西哥自然灾害救助基金(FONDEN)
墨西哥灾害救助基金(Funa for Natural Disaster,Fonden)建立于1999年,主要提供灾害应急的救助与救济,其目的是通过建立专项的基金,确保灾害发生后有充足的财政支持来用于低收入人群的紧急援助,它通过保险的保障和现有的财政预算,共同保证重建各种公共基础设施。政府成立基金,每年投入一定的财政预算,直到达到一定的数额,可以满足救助救济的需求为止。同时,这个基金由多个政府部门来管理,其中包括内务部、财政部以及成立的Fonden信托公司等,然后通过再保险和资本市场,实现其自然灾害风险的转移。
Fonden基金采用了再保险与巨灾债券的形式来转移风险,都是通过指数产品的方式,用地震震级作为触发机制,来决定地震灾害发生后是否进行赔付。在灾害发生后,如果达到了预先设定的地震震级,资本市场和再保险公司立即进行赔付,这些资金能够及时用于地震发生后的救助。
美国加利福尼亚洲(美国加州地震保险,CEA)
1994年1月,美国加利福尼亚洲发生了里氏6.7级的地震,保险公司一共赔付了超过300000起案子,赔款超过125亿美元。这些赔款相当于地震发生前2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洲所有地震保险费(34亿美元)的四倍。地震造成了美国加利福尼亚洲住宅地震保险的供给危机,许多家庭无法买到住宅地震保障,从而不能得到按揭贷款。为了化解危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政府通过立法于1996年成立了加利福尼亚洲地震局(califomiaEarthquake Authomy,CEA),规定在加利福尼亚洲经营的保险公司在提供住宅火灾保险的同时必须提供住宅地震保险。现在,美国加州地震保险CEA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家庭住宅保险联合体,它拥有754000个保户,年保费在5亿美元左右。
在住宅地震保险项目启动时,主要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资金,一是日常管理运作的费用,这个资金要求并不大;第二个是再保险的成本i第三个是再保险的自留额,也就是地震保险系统自己承担的风险;另外,在系统启动开始的几年,资金积累到一定量以前,一旦发生大的赔付,基金可能不足以赔付,保险公司和政府必须提供应急资本。
台湾家庭地震保险共同体(TREIP)
1999年9月21日,台湾中部发生了集集大地震,造成了超过2400人死亡,约五万个家庭无家可归。而当时台湾只有约20%的家庭有家庭火灾保险,其中只有1%左右的家庭有地震保险保障。 “九・二一”地震唤起了台湾当局和民众对巨灾风险管理的重视。台湾当局的“财政部”加快了“防灾国家型科技计划”的研究和实施,该计划建立于1997年11月,包括对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防范的研究。台湾有关部门于2002年4月1日正式创立了台湾住宅地震保险基金(Talwan ResidentiaI Earthquake Insurance PoeI,TREIP)。
台湾在2001年通过修改台湾的《保险法》,加入了第138-1条款。该条款规定成立TREiP,实施和管理住宅地震强制保险。台湾实行有限的法定强制保险,要求所有购买一年期火险保单的家庭同时附加地震保险批单。TREIP2001年创立之初前,政府承担绝大部分风险,主要是给予财政上的支持,从而启动政府地震保险计划。在计划中期,保险公司承担一定限额的风险。
经验总结
在所有的项目中,政府都通过立法规定了有关机构的特殊地位。同时,政府还通过立法规定了是否实行强制性的法定保险。
对于巨灾保险系统,风险转移或风险融资的安排非常重要,因为这涉及系统中保险费是否昂贵、保单的保障范围、以及系统的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世界银行认为,一个可信的保险基金应该能够承受每150年至250年一次的地震所造成的损失而不破产(即发生概率在0.67%到0.4%之间的地震)。
我们深入研究发现,不论各国的社会制度与灾害状况如何,巨灾保险制度都体现四个方面的原则;1)赔偿灾民损失,灾民的损失在灾后能够得到迅速的赔偿,开始其重建工作;2)可负担性,保费必须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在相当大的范围内是能够被负担得起;3)政府的财政收支平衡,政府的补贴及其他形式,符合自己的国情;4)减少灾害损失,即能够起到推动社会对灾害风险普遍认识的提高,继而采取各种灾害防御措施来减少自然灾害。
基于以上原则,各国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时候,政府都起到了主导性的作用。巨灾保险制度离不开政府的投入和参与,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政策支持。根据美、日、英及欧盟国家的经验,巨灾风险防范往往是举国之力构建多层次风险管理机制。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具有政策性的保险制度,单纯靠商业性保险的运作,不足以支持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必须要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与政策支持。从国际上看,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在设立巨灾基金、再保险安排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同时通过资本市场推出巨灾风险证券等系列创新产品,提升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力。
二是资金支持。从国际来看,为了减轻巨灾对财政的压力,政府通过与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来应对巨灾风险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一般采取政府支持和直接介入,并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做法,或者建立自然灾害保险联合体,对巨灾风险进行单独的有效管理,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运作模式。巨灾保险基金和巨灾联合体大都由政府和保险监管机构牵头建立,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安排再保险保障,分散风险。
三是模式选择。发达国家在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建设及运营方面走在我国前面,许多成功的巨灾保险模式可供借鉴。政府可从中筛选和改进,为中国所用,以上各个国家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安排,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对我国巨灾保险的意见和建议
纵观全球成熟的保险市场,各国在自然风险保障方面情况各有不同。在取消市场管制后,由于短期市场因素以及自然灾害发生相对较少普遍导致保费不足。只有在发生重大灾难而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并在公众心中留下难以磨灭的印象后,风险
意识才会提高。而此时,自然灾害保险价格直线上升,保险范围受到限制,保险公司甚至拒绝承保。只有大规模的开展自然灾害保险,才能形成一个足够大的分担风险的团体,这样才能保证足够的保费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我们认为,建立巨灾共同体可作为可行性方案之一。
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自然灾害共保风险计划可以打破上述恶性循环。在很大程度上,这种计划可使个人及公司财产得到保护,并可获得全部保险利益。风险共保计划不仅是长期解决方案,为个人保单持有人提供一种可靠的保险产品,而且还可以极大地提高效率和透明度,从而可以降低管理成本,进而降低保费。
巨灾共同体是处理自然灾害经济损失的有效手段。我国一直表现积极,开展了地震共保计划的调研。
所谓巨灾共同体是:根据损失的大小,所有利益相关方在承担灾害损失的时候扮演不同的角色。在损失很小时,由购买保险的个人自己承担免赔额以内的损失;发生中小型灾难时,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损失;而对于重大自然灾害,则由再保险公司或由资本市场承担大部分损失。如果发生罕见的自然巨灾损失,金融行业无力提供足够保障时,政府可以参与进来,成为最后的保险人。
瑞士再保险公司曾多次参与组建巨灾共同体的工作。基于这样的经验,我们特提出以下几点,供监管机构以及政府设立巨灾共同体时参考:
标准的保单条款
巨灾共同体应根据风险类型(如住房风险)设计全国统一标准产品,这样就使得标准保单在条款与保险条件等方面都有了统一标准。标准保费也常常被用来进一步优化管理效率。至于对不同风险区别收取保费以及强制性/自愿保费计划等问题有多种方案可选择,由各国根据具体需求和目标决定。
免赔额
我们强烈建议保单持有人应(按保险价值的比例)支付一定的免赔额,这样有助于共保集团把重点放在急需资助的项目,同时可节省处理微小事件的管理负担。
损失限额
只承保部分风险,限制向保单持有人支付的最大赔偿额,这是减少损失赔偿,特别是自然灾害损失的另一方式,在发生重大灾难的情况下更是如此。然而,鉴于保险的目的是为遭受巨大损失的人们提供帮助,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可保性的原则设定保单赔偿限额。
除此之外,我们也需要考虑的问题:
强制保险与自愿投保
在国际上,巨灾保险推广方式有两种:一是法定强制投保,一是自愿投保。实行哪种方式,取决于财产保险渗透率,民众的保险意识,巨灾风险的地域分布以及巨灾风险是否足以激发民众通过保险转嫁风险的需求。
就国际经验来看,总体上,采取强制投保方式实行巨灾保险要比采取自愿投保方式来得好。
中国在实行巨灾保险初期,可以采用部分强制投保。这是因为;第一,中国民众的保险意识依然很薄弱。尽管居民住宅消费发展迅速,但家庭财产保险的渗透率依然很低,大约只5%左右。第二,除了云南、新疆等个别省份,地震灾害在全国其它地区(不含台湾省)发生的频率极低,大部分地区民众对地震保险缺乏兴趣;台风等巨型风灾主要集中在沿海,尤其是东南沿海一带,内陆发生频率极低;洪水灾害全国分布较广,但流域之间的发生频率及致灾规模还是有较大差距,也有部分区域发生洪灾的可能性极低。第三,中国有关巨灾损失的经验数据还不够系统、不够完备,巨灾风险图还不能为精算费率的厘定提供充分的依据。
投保方式和承保范围
巨灾保险的投保方式,从险种上有主险单独投保和附加投保两种划分。在目前,台风洪水自动涵盖在财产保险中,而地震则为附加险形式。
我们认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应采用附加投保的方式。把台风和洪水从火险保单中分离出来。这对于收取足额保费有很大的帮助。对政策性家庭财产地震保险采用在家庭财产保险主险项下自动附加的方式投保和承保,并建议通过国家立法加以明确。保险公司承保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也必须采用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统一条款和费率。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暴雨洪涝、风雹、雷电、大雪、低温、地震、地质、生物灾害以及森林火灾和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危害。
自然灾害分为:特大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和一般自然灾害。
第四条救灾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政府救助与群众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政府统一领导全县救灾工作,制定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帮助受灾街镇乡完成特大自然灾害或重大自然灾害救灾任务。
第六条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救灾工作,履行以下职责:核实灾情,制定救灾方案,并采取落实措施;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工作,保护国家财产,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及时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灾民和安顿无家可归者,确保灾民有衣、食、住,并防止流行疾病的发生;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专项救灾资金,储备救灾物资;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
第七条县政府救灾办公室职责:统筹协调全县救灾工作;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建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县级救灾专项资金,并对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县政府提出自然灾害处置工作建议和意见;会同有关部门作好自然灾害预测预报工作,编制减灾规划;会同县民政局搞好自然灾害的灾情统计。
第八条县计划经济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县属国有企业、重点企业开展救灾工作;负责搞好工矿企业灾情核实、上报,帮助企业搞好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
第九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建设系统开展救灾工作;组织专家评估全县因灾造成重要建筑的损失,并提出恢复重建建议。
第十条县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贸易系统灾情的核实、上报,帮助受灾企业搞好生产自救,及时恢复生产和营业。
第十一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交通系统开展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全县交通运输企业组成应急抢险和运输队伍,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等设施,优先保证抢险人员和物资的运输、灾民的疏散。
第十二条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开展救灾工作,统计核实灾情,上报灾情损失,及时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维护教学秩序。
第十三条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市政设施维护管理;负责城市供水设施保护;参与城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十四条县水利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县抗旱防洪预案、机电提灌发展规划的编制,制定重要水利设施度汛、抢险和分洪方案;负责江河清障工作,检查汛期抢险队伍、物资、器材等落实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向有关街镇乡通报有关水情及水文信息;组织抗旱服务队和维护人员到灾区帮助抢修提灌机具,恢复农业生产所需农业机械,帮助灾区开展提水抗旱工作;统计、核实旱灾、洪灾、农机受灾并向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报告。
第十五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农作物病虫害的测报和防治工作,组织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导灾民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大农作物病虫灾害情况和农业因灾损失情况。
第十六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制定全县森林防火预案,指导各街镇乡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掌握森林火灾动态、病虫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并及时汇总灾情向县政府和市林业局报告;做好扑救重大森林火灾和防治森林病虫灾害的物资准备工作;协助县政府组织和指挥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第十七条县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协助编制全县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编制气象灾害区划;负责进行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气象灾害发生后,及时收集和核实气象灾害类别和等级,向县政府和市气象局报告;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负责防雷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县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全县范围内地质灾害的行政管理,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灾预案;负责全县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并对重、特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和组织抢险应急治理;负责核实、统计全县地质灾害情况,组织专家评估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向县政府和市国土房管局报告,并对地质灾害恢复治理方案进行审定。
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协助县政府对实施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2小时内将发震时间、震中位置、震级报告县政府及市地震局,震后2小时内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组)赴灾区;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县政府及市地震局。
第十九条县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救灾资金的筹集调度,负责县级救灾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监督救灾资金使用。
第二十条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农村灾民生活安排,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和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救灾救济物资的储备、调集、分配、发放等管理工作;负责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会同县政府救灾办公室提出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批;负责自然灾害的灾情统计并向县政府、市民政局报告;负责民政救灾救济款物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卫生防疫和医疗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防疫防病工作;负责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负责受灾地区疫情和可能危及生命与健康的信息资料报告工作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二十二条县通信运营企业职责:组织应急抢救队伍,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保证救灾通令畅通。
第二十三条县电力部门职责:组织应急抢救队伍,尽快恢复灾区被破坏的发、输、配、用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保证灾区(特别是首脑机关、抢险救灾指挥部等重点部门)的电力供应。
第二十四条县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调运粮油等生活必需物资的供应,保证灾区需要。
第二十六条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和接收的捐赠资金、物资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县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在自然灾害处置工作中,监督检查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对违纪违规行为及人员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充分发挥驻县部队、武警中队、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在自然灾害处置工作中的作用,减少灾害损失。
第三章灾情的报告与
第二十九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所在街镇乡应在24小时内报告县政府和相关部门。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后,所在街镇乡应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受灾信息,6小时内上报灾情和救灾情况,同时抄送县政府救灾办和有关部门。
得知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后,县政府救灾办公室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主管领导报告受灾信息;县政府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受灾信息,10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
各部门上报市级主管部门的灾情数据一律以县民政局、县救灾办汇总并经县政府审定后的数据为准。
受灾信息、灾情及救灾情况的上报实行实名制。
第三十条灾情报告内容: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伤亡人数、损失情况、危害程度以及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灾情的以县政府指定的专门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对外,经有关部门核实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救灾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
第四章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救灾资金筹措应坚持自力更生为主,上级政府补助为辅,以及通过保险补偿、社会捐赠、信贷等多渠道筹措。
第三十三条县政府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予以适当救灾补助。一般自然灾害由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筹集救灾资金,安排发放到受灾地区。
第三十四条各项救灾资金按照“支援重灾,统筹平衡”的原则进行安排,由县救灾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救灾及相关部门联合行文执行。
第三十五条救灾资金和物资必须专款专用,专物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度对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县政府。
第五章奖惩
第三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予以奖励:
(一)及时提供灾害前兆信息,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二)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三)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四)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五)在减灾、防灾、救灾工作方面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七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故意虚假的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负责救灾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的;
(五)对如实反映灾情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七)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中图分类号:F810.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5-0020-02
自然灾害是指以自然变异为主因的灾害,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印发的《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中国70%以上的城市、50%以上的人口分布在气象、地震、地质和海洋等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近15年来,中国平均每年因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约3亿人(次)受灾,倒塌房屋约300万间,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约800万,直接经济损失近2 000亿元。自然灾害救助的公共性、公益性特点以及中国现阶段自然灾害严重的现状, 使财政公共支出的基础性地位显得更加迫切。在自然灾害救助方面, 特别是突发性特大灾害发生后,只有国家才能组织调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救助。尤其在依靠群众、集体的力量, 通过生产自救,仍无法解决困难时,国家要给予必要的救助和扶持,这是国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保障作用的具体体现。本文就当前中国自然灾害救助的公共支出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公共支出的政策进行分析。
一、中国自然灾害救助财政投入现状
目前, 中国财政支出对自然灾害的救助有抚恤和福利支出中的救灾支出进行专项资金救助, 也通过抚恤支出、农业支出、科技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以及政策性补贴支出的一部分进行救助, 另外在遇到紧急特殊的自然灾害时, 还可以通过中央和地方专项储备基金进行补助。这些救助共同构成了中国财政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
1.优抚和社会福利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优抚和社会福利支出的对象是社会中的弱势和特殊群体。近年来财政用于优抚和社会福利的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保持了比较高的增长速度且稳定在2%左右。但是与中国现阶段的物质文化需求和国外相关国家相比, 比重仍然较低。由于优抚和社会福利支出是由抚恤支出、离退休费、社会救济福利费和救灾支出四部分组成, 从这个方面来讲: 还不能对救灾支出的总体情况有一个比较肯定的认识。
2.财政的救灾支出增长速度与自然灾害的直接经济损失。从总体上看, 救灾支出在总量上呈现的是一个上升的趋势, 但总量和增长速度却极不稳定, 且有些年份呈现负增长。1991 年中国救灾支出为22.51 亿, 到了2005 年已经达到62.97亿, 但是同时救灾支出的增长速度在有些年份却呈现负增长。笔者认为, 救灾支出的多与少与当年的灾害严重程度有直接的关系, 但也反映出救灾支出的不稳定性。
3.国家救灾占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比重。即使加大了救灾支出的投入总量, 但对于直接的经济损失而言, 国家在有限财力情况下所能解决的仅仅是“临时性”和“紧急性”的特殊救助, 受灾单位和个人承担了主要损失, 也说明中国的灾害管理在相当程度上还处于低水平的自发状态。国家救灾占损失比重基本维持在2%~3%左右, 对损失的弥补只能是“杯水车薪”。但还是保持着较高的死亡率。另外中国的现代农业体系尚未建立, 仍然“靠天吃饭”, 因而农业灾情严重也是中国自然灾害的一大特点, 这更制约了农业的发展。
二、当前中国自然灾害救助财政投入体制存在的问题
1.各级政府财政投入责任不明确。自然灾害救助涉及的利益主体比较多,在不同的利益渠道下利益主体会做出不同的行为。作为中央政府,试图让地方政府在自然灾害的预警、防治中加大投入,以建立健全完善的预防机制,来减少自然灾害发生后中央财政专项救助的数额;而地方政府却往往将财政支出用于经济建设、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造成的结果就是当遇到重大自然灾害的时候需要中央财政拨出更多的资金来进行救助。这样的尴尬局面直接导致了自然灾害救助的不足和不及时。
2.财政资金投入不规范。中国在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的财政支出的资金有很严重的不规范性。用与灾害预防方面的资金远远低于救助灾害方面的资金。如果政府能够调整资金投入比例,增大自然灾害预防方面的资金投入,不仅可以减少灾害救助方面的资金投入,而且能够减少资金总量的投入。从而达到用最少的钱取得最好的效果这样的目的。因为有准备比没准备好,不充分的准备比不上充分的准备。对于自然灾害的防治,有效的预防是减少灾害的有利方法。目前,中国还没有自然灾害预防的专项支出,即使有也是临时性的,轻预防重救助的财政指出问题比较严重。
3.二元的财政供给模式导致城乡间差距明显。中国实行的是城乡分割的财政政策,城市地区的各项基础设施相对完善,更多的把资金投入到了自然灾害的预防上;另一方面,农村地区由于各项基础设施落后,财政用于自然灾害的救助支出主要用在救济上,而对预警和防治的投入相对比较少。这就造成了在遭受同样的自然灾害条件下,农村地区的受害情况往往比城市地区的受害情况要严重得多。灾后的重建工作也要大大地难于城市地区。
4.针对突发事件的组织体制不完善。目前中国在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制领域过于分散,制度化水平低。各级政府下属的专门应急办公室只是一种协调性机构,还不能真正具有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各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诸如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还存在以部门职能为中心的部门主义倾向,缺少单一的应急指挥组织管理系统。
三、完善自然灾害救助财政投入体制的政策建议
1.建立灾害救助专项资金项目,明确界定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对灾害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权限,建立与财政收入体系相适应的灾害救助专项资金管理模式。长期以来中国中央和地方财政都没有安排防灾救灾专项资金,防灾救灾资金主要依靠国家拨款、动用政府行政首长预备资金和社会募捐资金办法来解决。这种财政支出结构存在着明显弊端,客观上加大了资金筹措和调度的难度,行政效率低,不利于防灾救灾工作的正常进行。要提高政府应对自然灾害的救助能力,各级政府就必须统筹安排财政支出,设立防灾救灾专项资金,确保在自然灾害降临时有足额资金应急调配,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全国性的或大范围的自然灾害应该坚持以中央财政支出为主、地方财政支出为辅的支出结构,而对于局部性的、地方性的自然灾害应该坚持以地方财政为主、中央财政为辅的支出结构,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应当共同承担起自然灾害预防支出的责任。
2.增加对灾害预防的财政投入,加强财政支出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性。
我认为应将财政对自然灾害投入分为预防支出和救助支出,将其纳入日常性专项财政支出项目进行规范管理,以保证自然灾害的防治和救助工作能够及时、有效的开展。资金在预防方面的支出应该增加,有效的预防强于灾后的救助。同时,加强农村地区的自然灾害预防措施,以减少受灾损失。此外,建议设立专项基金,加强对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的研究。加强对现代条件下自然灾害特点和规律的研究,提高防灾减灾能力,进一步加强预警预报。
此次冰冻雨雪灾害之所以造成如此重大的损失,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缺乏预警,缺乏灾害救助经验,极大地影响了救助效果。因此,在这一方面多学习发达国家如定期进行灾害演习等的灾害预防模式,会收到很大的效果。
3.扩大灾害预防与救助资金的来源范围,协调城乡投入差距,加强资金筹集与划拨的灵活性。在扩大资金来源这方面,可以进一步发挥金融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的作用。从此次冰冻雨雪来看,自灾情发生后,财政、金融对抗灾救灾给予很大支持。国家开发银行短时间内就向受灾地区提供了17亿元以上的应急贷款,工行、建行等五大行也快速发放抗灾贷款100多亿元,保险公司也积极予以理赔兑付。
而在资金投入均衡性方面,财政应更多地支持如西部、农村等灾害预防和救助的公共设施建设相对薄弱的地区。因此增加的资金则要充分发挥银行贷款、投资、证券市场等多种金融形式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作用。尤其是开行,一直主要从事基础设施中长期融资,在实践中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大型基础设施融资模式和风险防范机制。要进一步发挥开行在基础设施中长期融资领域的基础性作用,加大支持基础设施发展的力度,以能够保证自然灾害发生后避免造成巨大损失。
4.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制度化管理,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提高政府运行效率,同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防止救灾资金遭灾。中国对于自然灾害救助方面的制度框架基本建成,还需要细化,把法律规定变成日常制度,该储备的储备,该演习的演习,要使应急工作常规化,要让政府和公众坦然应对突发事件。我们应该不断完善现有一切关于自然灾害救助方面的法规并不断提升立法层次,在此基础上指定相关法规,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的地位以及在预警、防治、救助的投入和分工。将自然灾害救助的国家支出纳入到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上来。
而在近年来,中国救灾资金数额大规模提高。巨额的救灾资金可以说就是灾民们的救命钱。如果不加强对这笔钱的监管,导致资金被黑,那对于灾民们来说将会是雪上加霜。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创新监督方式建立合理健全的监督体系。以提高救灾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陈共.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