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税务管理范文

时间:2023-09-11 09: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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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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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是企业一项合理的减轻税收负担的活动,做好税收筹划工作,能够减轻企业的纳税重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企业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就容易出现各种税务风险,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与管理。在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给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不少的冲击,金融企业纷纷提高对纳税筹划以及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提高对增值税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了解程度,进而来提高企业税务管理的有效性,增强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以此促进企业能够更好的发展。

一、营改增后,金融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分析

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之后,金融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势必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时候,如果没有及时的调整纳税规划,提高对增值税的认识程度,就容易加大税务风险出现的概率。对金融企业来说,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遇到巨大的挑战。一是,企业的税负可能会有所增加,虽然说采用增值税进行征收,能够避免重复征收的现象出现,但是由于金融企业的发展具有自身的特性,在加上我国金融市场上各项机制还不够完善,不能够完善确定增值税征收的税负效应,就有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负重担。二是,由于金融企业经营的特殊性,导致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上与一般企业相比有所不同,存在着进项税无法抵扣的情况,在与上下游企业之间进行合作的时候,就会出现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不够充分的情况,使得一些企业的税负增加。三是,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一些金融企业出于降低企业税负,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达到多范围的进行增值税的抵扣,就有可能会选择代开或者是虚开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这样做,不仅违反税收筹划的原则,还会加大企业的税务风险,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二、金融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外部因素是引发企业税务风险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企业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外部环境,经济因素、文化因素等发生变化,就有可能引发企业税务风险。虽然说,外部环境的变化,也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发展的机遇。但是,从税务风险管理的层面上来说,外部环境的变化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具有重大的影响,也是金融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重要因素。在经济增速换挡回落发展的新常态下,由于资金脱实入虚,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发展,金融市场上涌入了大量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企业,就会影响整个市场的秩序,进而加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给税务风险管理带来巨大的挑战。另一方面,当税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时候,也会加大企业的税务风险。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进步,税法法律法规需要不断的修改与完善,从而来能够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在社会发展下,分工越来越精细化,市场上商品的生产可能需要有多个企业来共同完成,就会放大营业税征收时重复征税的缺点,在2016年的5月,就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在营改增后,对企业来说,如果没有及时的了解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更新税法的知识,就容易引发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而给企业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内部因素是引发企业税务风险的关键原因

一方面,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如果有关的优惠政策了解不够彻底或者是在使用的时候,存在着违法的行为,就会导致税务风险的发生。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能够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重担。相应的,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能够享有其优惠条件的企业会提出许多的要求。如果企业不熟悉这些要求与条件,就有可能会错过享有优惠的权利。另一方面,企业人员自身素质不高,缺少税收常识也会加大税务风险。企业的涉税人员需要掌握有关的税法基本常识,如果对这些常识的了解不够透彻,就会加大企业的风险。但是,从当前来说,企业内部的很多员工对税法基本知识不够了解,将税收缴纳工作看作是财务部门的事情,认为财务部门需要专门负责公司的财务计算,而业务部门则需要开展业务范围,并没有深刻的意识到,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业务部门与税收缴纳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当业务部门中的有关人员对增值税的知识不够了解,没有拿到增值税的专业发票,就存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或者是业务部门拿回来的发票十分的混乱,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无形中就会加大财务部门工作的难度与压力,也会提高企业税务风险发生的概率。

三、营改增后金融企业提高税收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正确的解读金融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

在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为了进一步促进该项政策的顺利实施,政府与有关的税制部门会不断的出台新的税收政策,如:针对于金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而金融企业为了对提高税务风险的防范力度,就需要能够精准的把握新的税收政策中的有关内容,并且积极的参与各项培训活动,来提高对税收政策的熟悉程度。一些税务机关或者是中介机构会定期的举办各种有关的培训活动,帮助企业更好的了解金融业税收政策中对于财务以及税务中有关的规定。金融企业需要提高对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能够区分营业税与增值税这两种征收方式之间存在的不同之处,在推动增值税之后,能够及时的改变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如果对政策内容有疑惑的地方,就应该要向当地的税务机关咨询,进而来减轻税务风险发生的概率。

(二)构建税务内部控制制度

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除了是税种与税负发生了改变之外,企业的经营环境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就需要按照金融业自身的特点,来重塑对金融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的业务流程。所以,就需要在税务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来构建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对税务风险防范的重视程度,加强对各项风险的识别力度,提高监督与管理的能力,进而来避免税务风险出现的机率。企业需要强化增值税发票管理,严格按照增值税的发票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候,需要得到专用的增值税发票,并且开具的时候要符合相关的规定,严格的禁止虚开或者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此,在营改增后,金融企业需要优化税务内部控制的流程,加强对各项纳税环节的控制力度,进而来避免由于人为因素的影响而出现税务风险。

(三)规范企业的依法纳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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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对金融企业带来的影响

(一)对金融业税负的影响

在“营改增”前,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金融业的税率为6%,税率上升。虽然“营改增”后企业部分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不少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力成本是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而据相关部门统计,人力资源成本在金融企业与机构总成本中占据一半左右,其次分别为营销支出、杂项支出等。作为金融企业占比最大的成本,劳动力成本无法进行抵扣对实现降低金融业税负仍具有一定的困难。

(二)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在“营改增”前,金融行业的应税收入计入收入,应缴营业税计入支出。“营改增”后,应税金额包括税额与不含税收入,前者在负债类“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后者在支出类科目核算。以商业银行为例,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旗下网点、服务业务、每日成交量众多,一般通过会计电算化软件记账、进行会计核算。“营改增”前,税率单一,只需要人工调整个别项目即可;“营改增”后,计税原理较为复杂,需要人工进行价税分离等工作,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更为复杂。

(三)对金融企业纳税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后,要求金融企业或机构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正确确认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抵扣。金融企业在获取、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虚开发票、伪造发票等行为,这就需要金融企业加强纳税管理。与此同时,“营改增”后,金融企业需要与税务局进行数据交换,完成进项税发票的确认等,税务管理工作量较大,使金融行业税务管理的难度增加。

二、“营改增”后商业银行的税务风险

(一)制度执行的税务风险

“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由于行业的差异,其税率也存在较大的不同,这也进一步影响了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抵扣。由于金融业长期实施营业税制度,实务操作相对简单;但是改革后企业财务人员对增值税较为陌生,缺乏实务操作的经验,对增值税税收政策理解不透彻,在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抵扣方面可能未充分抵扣,这可能使金融企业面临较大的财务损失。同时,部分金融机构税务管理人员数量不足,而增值税税务管理较为复杂,在事物操作过程中对新规的理解偏差会影响金融企业的成本。

(二)发票管理的税务风险

“营改增”后,金融企业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进行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涉及多个部门,可能会出现错开的现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支付各类手续费时间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然而金融机构的业务量较大,对金融机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在金融企业发票管理过程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税务稽查中最为突出的问题。部分金融企业为了提高增值税进项抵扣或销项税抵扣额,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未严格防范,甚至是视而不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仅是企业发票管理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给企业带来了较大的税务风险。

(三)纳税核算的税务风险

“营改增”后,计税方法变更需要企业财务人员进一步细分企业日常业务,对每一笔业务进行价税分离,核算业务的进项(销项)税额,在这一过程中,倘若会计核算不合规,会加剧企业的纳税风险。全面实施增值税后,金融企业的各项收入的范围会变化,不同的业务采用不同的税率,倘若未分别核算收入,根据相关制度的要求需从高适用税率。然而,金融机构业务量大、内容复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未分别核算收入的问题,企业需要承担相对应的损失。

三、营改增背景下金融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对增值税政策与制度的学习

若会计、税务人员对增值税政策不甚了解,在实务操作过程中难以较为准确地运用相关政策减少应纳税额,甚至可能会出现违规行为。因此,金融企业必须组织员工加强对增值税政策制度的学习,使财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可以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金融企业应该根据“实用、高效”的原则,树立分层化、内容丰富化的培训思路,将学习内容分为政策制度理论学习以及技能学习;同时召开增值税法规政策学习动员会,提高对加强增值税政策制度学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明确开展集中学习活动的指导思想、方法步骤,动员职工积极投身学习活动。政策制度学习主要围绕增值税概念与内涵、纳税人与征收范围、纳税人的分类管理、计税方法、税收减免与其他规定,使财务人员学习本职工作必须了解的新知识。与此同时,以案例的形式加强学生对增值税制度下会计核算、税务风险管理的实务操作,使员工在学习、了解增值税税制与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可以提高实务操作水平。在学习过程中,要求参与学习人员要做好学习笔记,组织员工集中讨论学习效果,提高增值税政策与制度学习的实效性。在学习讨论结束后,金融企业领导层要对集中学习情况进行评价,总结学习问题。除此之外,金融企业也要加大对增值税政策与制度的宣传力度,在全公司上下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通过工作手册、企业网站等方式宣传增值税税收政策学习的意义与内容,对学习期间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扬;对学习态度消极、学习效果较差的个人予以批评。通过有目的、有计划的学习,可以帮助金融企业财务人员更好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金融企业的税负。

(二)完善部门间的沟通传导机制

金融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涉及到了企业自身、税务局以及中介机构等内外部单位,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人员必须积极与企业内部部门与企业外部部门进行沟通,及时将从税务局、中介机构了解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告知企业财务部,同时及时就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问题与中介机构、税务局进行沟通。具体而言:首先,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人员应该认识到沟通的重要性,要认识到高效的沟通可以更好地完成税务风险管理工作,进一步控制风险。其次,要建立起良性沟通机制,企业内部可以通过部门周会、月会对现阶段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进行分析,并共同商议相关解决措施;同时保持良好的团队精神,与其他人员积极沟通,听取他们的观点。

(三)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在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环节,财务部应该加强学习,发生业务时主动向供应商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选择供应商时,若供应商产品质量、价格无明显差异,则应该尽量选择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以便财务人员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不得不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则应该积极协助这类供应商前往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此之外,企业还应该健全相关评价制度,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与工作人员的薪资、绩效考核挂钩。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环节,金融企业应该加强对客户信息的管理与核实,例如客户名称、注册地址等,便于后续的开票工作;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仅对一般纳税人客户开具专用发票,要求客户提供付款凭证。如果需要提前开票,必须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减少开具增值税发票带来的风险。为了进一步防范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落实的检查力度,加强对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查,验明真伪;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人员从重处罚,控制风险。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环节,企业应该完善发票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机制,按规定检查发票的保管、存根等,并定期盘点发票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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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计税模式在金融业中的弊端

(一)税务抵扣问题

传统的制造业实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计税,由于存在上下游的行业链条,因此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抵扣。企业在经营中能够实行对税负的转移,即使拉高价格,但实际经营成本并没上涨。而且下游企业实际上承担的更多营业税负和增值税负,最终将会被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但是金融企业则不然,由于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不同,缺少生产者这一环节,所以金融企业在行业链条上不完整,没有下游企业的金融行业只能承担自己所有的税负,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经营成本。同时,高昂的利息和税负压力使得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的情况一直难以得到缓解。

(二)税赋组成和计税依据不合理

金融企业的营业税主要由以下四类组成:一是金融企业贷款业务利息计税;二是融资 租赁收益全额与承租方成本的差额计税;三是金融产品收益差价计税;四是资金转移手续费计税;

以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为例,10年间平均税率为5%,另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 ~ 7%)的费用。农村金融机构的营业税较少,如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的营业税为3%,综合税率为3.36%。金融企业征收“营业税”本身就存在计税依据不合理的问题,经常会导致重复征税的情况,而且缺少退税的补贴,使得金融企业在税务成本方面高于其他行业。而且,金融企业征收营业税与国际惯例也存在冲突,不少西方国家对金融业仅征收1% ~ 3%左右的增值税,低于国内的5.56%的营业税综合税率。

(三)不利于金融企业国际化竞争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我国金融业经历30余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足够专业的金融结构体。但是传统的计税模式与国际通用的营业税模式不符,缺少出口退税渠道,难以转移税负。因此,增加了金融企业的运营负担,不利于我国金融企业参与国际金融资本竞争,难以实现我国金融企业“走出去”的战略目标。

二、营改增对金融企业税赋成本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金融企业利润的影响

第一,存款业务利润变动。对于“营改增”的计税制度,由原先的17%和13%两个档次变为6%、11%、13%和17%四个档次,金融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可能在6%和11%之间进行选择。金融机构的经营利润变化首先体现在存款业务方面,“营改增”后,金融机构缴纳的营业税将变为利润计税,存款业务的利息收入开始计入增值税纳税范围,两者之差为金融机构利润的变动,以6%的税率计算,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本可能下降,利润有小幅度提升。

第二,直接收费业务利润变动。直接收费业务是金融企业尤其是银行业经营中主要的收费管理业务,也是银行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营改增后,直接收费业务的利润将从原有的营业税变为增值税计税,与贷款业务有关的费用不得从进项税抵扣,其余业务可以从进项税抵扣。另外,原营业税中手续费部分归入其他金融业务,增值税科目为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笔者以10家银行2015年数据为例进行了分析:

(注*:由于与贷款服务直接相关手续费等支出不可区分,计算增值税时按照全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进行项抵扣)

从表1中可以看出,除交通、中信和平安之外,大部分银行增值税高于原营业税的情况,可见营改增后,银行直接收费业务的税赋压力呈上升趋势。

第三,总利润变动。根据央行给出的金融企业年报数据,实施营改增后,金融企业的总利润变化趋势不定,从总体来看6%的增值税税率使金融企业总利润略微减少,市场业务总体量变化不大。但从税务局反馈的税务信息来看,“营改增”对银行业总利润的增加并没有明显的推动效应,而且由于金融企业各种监管机制的管理下,没有将税负增加转嫁给实体经济,使得金融企业总利润在税制改革初期有所下降。

(二)对金融企业经营成本的影响

“营改增”的提出,对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本并没有带来较大的变动,从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本构成中可以看出,银行经营成本的60%是人员工资和房租成本,这两部分不能抵扣,因此“营改增”变动影响不大。剩余40%是IT运营、电信服务等支出费用,税率变动对这部分成本难以构成较大的影响。

三、“营改增”后金融企业经营应对的措施

(一)转变纳税意识

“营改增”中,政府提出了许多金融企业转型时期的优惠和减税政策。对此,金融企业财务人员要转变传统的纳税意识,研究“营改增”税务制度,通过合法手段将金融企业的纳税额降至最低。

(二)转变经营理念

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主要目标之一是促进我国金融业的规范化,另外就是提高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对此,金融企业需要在未来的发展中转变发展思路,开拓发展眼界,放眼世界,积极在国际金融竞争中寻找商机,提高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三)提高财务风险管理

营改增后,金融企业不能仅仅对税制改革的表面进行调整,而是应该进行更深层次的税务管理风险防范。首先,金融企业要加强对于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聘请专业的税务工作人员对“营改增”后计税模式和避税陷阱进行讲解,防止金融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出现的税务问题。第二,要提高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监督审核,保证金融企业内部的利润和成本账目清晰,并且全部按照新增值税的计税方式组合。第三,要加强金融企业财务高层的法律意识,了解营改增后偷漏税的后果,让金融企业所有的行动既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又符合法律的要求。

四、结语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金融领域的大门已经悄然透进了一道曙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升级,金融市场化的趋势已经不可阻挡。在这种情势下,我国政府需要逐步放宽对金融企业发展的限制,进一步降低税负,解放发展动力。同时,金融企业也要转变发展理念,适应国家的税务要求,创新产品,提高国际竞争力,最终促进金融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鹤壁市中心支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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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集中管理正逐步成为现代集团企业管理一个比较普遍的管理模式,资金集中管理可以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减少沉淀资金,降低资金成本,提高企业融资能力等。

大型非金融企业的资金集中管理最终走向是成立财务公司模式,可以规避集团内部企业借贷、结算利息所涉及的法律和税务风险。而大部分中型集团企业采取的是结算中心的模式进行集团内的资金归集、内部借贷、筹资、风险控制等。大量的资金在集团内部流动,发生的对内吸纳存款,发放贷款、短期拆借等业务带来的税收问题也凸显出来,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该如何缴纳,如何筹划?

一、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个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资金借贷行为,均应视同应税事项,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集团结算中心不是金融机构,集团与各子公司之间属不同的法律实体,资金集中管理成员单位间不同法人账户的资金转移,实际形成了公司之间的借贷,根据上述规定,子公司收到资金中心按月结算的存款利息应缴纳营业税。

目前,税法对企业集团实行资金集中管理范围内的成员单位收取内部存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没有明确规定,单从征税角度出发,税务机关大都倾向于应缴纳营业税。

二、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非金融企业2:1,债权性投资(借款)与权益性投资超过2:1部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借款合同中,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因为财务公司属于金融组织,所以,它和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应缴纳印花税;而结算中心不是金融机构,它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实务中该如何筹划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涉及到的税收风险问题?

1.尽量取得财务公司的牌照,按财务公司模式运行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提供的服务也类似于商业银行,主要功能是提供解决集团内部融资、资金信贷风险的平台。不仅可以规避《贷款通则》中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法律风险。且可通过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调动资金满足成员单位用款需求,融资渠道更宽。

2.结算中心模式下的税收筹划

(1)做好税务沟通工作

在国家没有明确的相关税收政策,对资金集中管理结算中心模式既成事实的默认情况下,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尤为重要。

集团的财务部门应该就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模式、运行方式、资金的使用等问题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与税务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让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我们的税务判断。为了减低企业税务风险,最好还要尽可能地拿到税务机关书面同意的证明资料,这种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批复、往来函件、会谈纪要、以及电话记录等。对于会谈纪要,应该注意让参与会谈的所有人员签名,对于电话记录,最好能保留电话录音。

(2)用足国家关于“统借统还”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如果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则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明确“统借统还”的三个特点:一是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二是所借资金用于下属单位经营(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三是内部借款利率不高于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

集团资金中心及内部成员单位应做好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工作,对月度、季度、年度的外部融资及下拨内部成员单位形成借款的情况做详细记录,对每笔外部贷款和内部借款产生的利息列示明确,做好相关原始单据、合同资料的搜集工作。由集团资金中心和各内部成员单位携带相关借款合同和贷款及利息的分配情况与税务主管部门充分沟通。

(3)存款利息收入争取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子公司按集团资金管理办法将自己的资金上存结算中心,是一种归集资金的行为,而不是将资金贷与集团结算中心,况且资金结算中心与银行功能相似,不能套用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第十条的规定,更何况理论界和税务机关内部对此还存有争议。对于子公司上存结算中心的存款利息收入,只要存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征收营业税法律依据不充分。

(4)债权性融资与股权性融资比例问题

财税[2008]121号文件在明确债权性融资与股权性融资比例限额为2:1后,又补充说明:“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从该条规定来看,对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情况可以不受债券型融资与股权性融资比例的限制。

此条规定具体实施由各地税务局掌握,实际的税收裁量权在各主管税务机关,企业除了与税务机关做好沟通外,还可以采用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解决。根据企业集团的实力以及与银行的合作情况,期间会产生万分之五左右的委托贷款手续费,但可以取得银行的利息单据,从形式上完备所得税前利息扣除的问题。此种方式尤其适用于受国家调控的地产行业和完成企业战略投资行为。

对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的借款利息,税务总局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是否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非金融企业2:1的限制,但从个别省市的相关税务规定看是受此比例限制的,如:沪国税所[2009]31号的规定: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利息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税前扣除。也就间接表明是受2:1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但理论界多数认为“统借统还”的借款,税前扣除的利息规模不受债券型融资与股权性融资比例2:1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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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特点容易滋生税务风险

首先,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模式来看,许多商业银行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开始跨地区扩张,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甚至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扩张,因此拥有数量众多的分支机构。由于税收政策的规定,这些商业银行无法以企业法人作为一个纳税主体进行纳税,而是必须以分支机构作为纳税主体进行纳税,进而拥有数量众多的纳税主体。这就产生了纳税机构与法人机构的不匹配,导致商业银行难以在每个分支机构都配备足够优秀的税务管理专家,并且也导致在法人层面进行税收筹划难度增加,税务风险增大。

(二)业务复杂容易滋生税务风险

商业银行拥有庞大的金融业务产品线,除了传统的存、贷、汇等传统业务,还拥有资管产品、债券、外汇、黄金、金融衍生产品等众多结构复杂的金融产品,有些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还涉及到其他金融机构的参与,并且多个金融产品之间还会进行多层嵌套和包装。复杂的金融工具的金融活动,导致税务管理工作难以涵盖其中的各个环节,因此很可能会出现纰漏,最终造成税务风险。

(三)业务与税务活动沟通不畅容易滋生税务风险

一般情况下,一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不仅需要业务层面的设计与构思,还需要税务管理人员对其涉税情况进行详细分析,以确保纳税义务发生时,税务部门能够依法进行纳税。当前我国银行业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商业银行为了抢占市场先机,加大了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的创新速度。然而,商业银行在对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进行创新的过程中,绝大多数情况下仅局限于业务层面创新,忽视了让税务管理人员参与产品的开发与决策,最终导致产品的研发忽视税收成本分析和缺乏详尽的纳税操作规程,可能导致产品经济利益降低,税务风险提高。

(四)税收政策缺乏统一解释容易滋生税务风险

受到我国税务管理体制的影响,地方税务机关对于一些税收政策的解读存在着巨大偏差。例如,2016年5月1日金融业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各省市国税局对贴现业务应税收入的认定存在巨大差异,有的省市将贴现息差全额作为应税收入,有的省市则以商业银行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贴现收入作为应税收入,这一差异直到国税总局出台财税〔2017〕58号文对贴现业务应税收入作出明确规定才得以解决。

综上所述,受到经营特点、业务复杂、沟通机制和税收政策影响,商业银行的税务管理难度日益增加,税务风险不可忽视。

二、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税务风险管理

(一)分支机构的设立、迁址、撤并等情况

税务风险分析:根据税收政策,在相关事项发生前后的一定期限内,税务工作人员应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如果没有及时完成上述工作,将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审查,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视具体情况进行一定处罚。因此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根据税务的登记、变更和注销政策限定工作范围、业务办理时限和申报要求,进行商业银行税务管理。

关键控制活动:①银行的税务机构在处理设立、变更及注销的有关税务工作时,应及时与行业监管、本地税务等部门沟通,优化工作流程。②商业银行应要求各个业务部门及时整理相关书面资料,以便相关工作顺利开展。③商业银行应形成税务登记管理的完整体系。在处理税务登记工作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在主动获得相关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工作。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无需工商登记的,必须经过相关权力机构允许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凭证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④税务管理部门应通过多个渠道,对各地区的税收优惠、财政鼓励政策进行广泛了解,以便最大力度获得财政和税收政策支持。

(二)业务创新及金融产品的研发

税务风险分析:金融业务创新是指商业银行利用新技术、新思维或者新的组织形式,构造新的投融资模式,从而取得经营成果的活动。税收政策对金融业务创新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目标具有较大影响,因此税务及风险分析应该融入到金融产品研发和创新过程中,防止业务创新活动出现偏差。

关键控制活动:①商业银行与税务部门应积极融入企业研发活动,对相关创新活动出具税务风险识别报告,商业银行管理层应根据报告做出调整和规范。②业务部门在进行创新活动时,应该及时、准确向税务部门提供全面、详尽的业务资料,以有利于税务管理工作的实施。③税务部门应该认真听取各部门的建议,对困难事件应及时提供帮助并快速解决。④应加强对税务部门人员的培训,尤其是培训既懂税务知识又懂商业银行业务知识的符合型人才,确保其能够胜任银行税务风险管理需要。

(三)发票管理

税务风险分析: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对于纳税申报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甚至影响到纳税工作的合法合规性。所以,发票的合法性、有效性检查也是有效控制税务风险的重要环节。商业银行提供的服务业务种类多样,采购工作的数量和金额也十分巨大,因此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合规地向客户提供发票,同时应当确保依法合规取得外部发票。

关键控制活动:①发票领购审批管理:营改增后,商业银行必须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设定各个纳税主体单张增值税发票的开票限额以及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尤其是管理好风险较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限额和领购数量。②发票的开具:商业银行应确保开出的每张增值税发票都是依据真实发生的经济活动,确保税收分类编码和税率适用正确,坚决杜绝虚开增值税发票。由于2016年营改增之后商业银行才接触到增值税的管理,在这方面的税务风险防控上,商业银行还有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相关内控管理制度。③发票的取得:商业银行必须严格规范发票查验工作的流程并确保查验流程切实执行,以确保将伪造发票、虚假发票拒之门外;确保及时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避免因没有及时认证导致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造成税收负担提高;对于电子增值税发票,由于其可以重复打印,商业银行应设计合理的报销流程,避免相关发票重复报销。

(四)重大合同签订或条款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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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主要是指金融公司,是为企业新产品的开发、销售或企业技术改造提供中长期金融服务的非银行机构。目前,在我国财务公司运营过程中,比较常见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10种,经常涉及的税费有11项,其中税费比重较大的是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两项。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财务公司的税种比较复杂,其税费成为财务公司运营的重要成本费用。因此,分析财务公司合理纳税筹划对降低税务成本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重点分析了财务公司合理税务筹划以及降低税务成本的策略。

一、纳税筹划的特点

纳税筹划是现代企业财务决策的重要内容,是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进行全面的分析,通过相关的措施来实现合法降低纳税费用的经济行为。税收筹划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合法性

纳税筹划的前提基础是符合国家税收的相关政策,其本质有别于避税、偷税和漏税。科学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能够充分利用国家税收政策中的优惠政策,最大程度地降低财务公司的税务成本,同时有利于国家发现税收制度的漏洞,不断完善税收制度。

(二)目的性

纳税筹划具有很强的目的性,旨在通过一些经济活动策略,降低财务企业的税务费用或是延长纳税时间。

(三)综合性

纳税筹划是一项十分复杂的财务管理活动,其主要侧重于对财务公司运营状况和资金运作的综合管理,在实现财务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实现降低财务公司税务成本的目标。

二、现行税收政策为税收筹划的实施提供可行性

目前,我国财务公司涉及的税种较多,在实际的税收过程中,财务企业运营状况不同,其税务费用也会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在营业税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贷款利息收入所需要缴纳的税费计算方式不同于转贷款利息收入的税费计算方式;二是财务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的财务往来的利息收入可以免缴税费;三是财务公司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运营场所可以免缴营业税,但若是财务公司自己持有的运营场所房产,则需要缴纳营业税。财务公司的管理者应该根据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和资产负债结构,选择税务成本费用最低的模式进行相关的财务活动。

三、关于财务公司合理税务筹划降低税务成本的思考

(一)税务筹划能够平衡企业内部的利益分配

税务筹划的目的是通过综合安排财务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和运营活动,以实现降低财务公司的税务成本,提高其利润额,实现财务企业利润最大化。在财务企业的实际运营过程中,容易出现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财务企业实施税务筹划过程中,通过协调各股东之间的关系,保障税务筹划方案的顺利进行,最终实现财务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二)税务筹划成本及实施成本

财务企业在制订税务筹划方案时,会有一定的筹划成本支出;在税务筹划方案实施过程中,也会有一定的成本支出。若财务企业能够结合自身的运营情况制订并执行税务筹划方案,其总体的收益额度是远大于其筹划成本和实施成本的。总的来说,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财务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其利润额度。若财务企业制订并实施的税务筹划不适合其运营情况,使得筹划成本和实施成本比总体收益要大,对财务企业降低运营成本没有任何意义。

(三)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税务筹划方案

每个财务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都有其各自的特点,在实际的税务筹划方案制订过程中,必须基于财务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故每个财务公司的税务筹划方案也各不相同。除了财务公司自身运营情况的差异外,各地区的税收政策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如经济特区的税收政策就明显不同于一般地区的税收政策。

(四)制订长期的税务筹划方案

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成效是在长期的运营过程中得以体现的。在财务企业的实际运营活动中,税务筹划方案应该随着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通过对税务筹划方案的不断改进,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财务公司的税务成本。因此,在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过程中,财务企业的管理者应该认识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是一项长期的财务管理活动,需要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进行不断的调整,确保其与财务企业的运营情况相适宜。

(五) 执行税务筹划方案要松弛有度

税务筹划方案的制订是根据市场运行环境和税收政策进行的,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财务企业的管理者应该掌握好税务筹划方案实施的尺度,结合实际的运行情况和企业的运营状况,避免过度筹划导致与市场运行环境不适应,出现得不偿失的现象,不利于降低财务企业的税务成本。

(六)正确执行财务企业税务筹划流程

财务企业税务筹划的执行流程贯穿于企业的整个运营活动过程中,能够有效地避免法律风险等问题。在财务企业的实际运营过程中,税务筹划方案执行正确流程应注意以下方面。首先,由财务部门根据企业运营状况,制订与其相适应的税务筹划方案;其次,由法律部门对税务筹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审核,待审核通过后确定税务筹划方案;再次,由财务企业的业务部门执行税务筹划方案;最后,由财务部门缴纳税费。税收筹划要想取得好的成效就必须提早制订相关方案并落实于财务企业的整个运营活动中。

四、财务公司税收筹划的策略

(一)合理运用税收政策,鼓励金融创新

财务公司的金融创新主要是以财务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工作原则为依据,对财务企业衍生的金融产品的税务额度、时间等根据现行的财务会计准则进行计算和确定。在计算财务企业所得税时,应该按照收付实现制计算企业所需要缴纳的税额,避免财务公司因暂时还未实现利润而出现的税费。

(二)改革财务公司的贷款损失计算方法

根据我国税收的相关规定,在处理财务公司贷款损失的税务费用时,采取折中的原则。我国财务公司的贷款损失税务费用与国际上的相关惯例是一致的,要求财务公司设立受损款项的准备资金,在确认贷款损失后,从准备资金中进行税后费用提取。

(三)简化账务的核销程序

我国财务公司在纳税筹划方案的制订过程中,可以适当借鉴国外财务公司的经验,建立健全财务公司的拨款、备用资金的自主使用体系,对一些贷款额度不大的贷款业务,可以适当地简化其账务的核销程序,对一些贷款额度较大的贷款业务,应该经过专门的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核算和认定,这有利于对财务公司的贷款损失账务进行及时的核销,最大程度地降低财务公司的运营风险,提高其经济效益。

(四)明确公允价值得利是否需要交纳所得税

2007年,我国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明确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能够出售的金融资产在会计工作中应该按照公允值进行计算,公允值的收益或损失应该计入当期会计科目的收益或损失。在债务发生重组时,应该用公允值计算其抵债资产。但是,现行的会计准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允值的收益是否应该计算其所得税,可以通过一些税收政策予以明确规定。

五、结论

综上所述,财务公司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实现其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十分迅速,使得财务公司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财务公司的管理者应该充分认识到合理的纳税筹划对财务公司的运营成本具有重要的作用,充分发挥合理纳税筹划在财务企业中的作用,强化财务企业运营活动中的税务费用管理,降低税务成本,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利于财务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制订和实施,有利于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宝书蓉.财务公司合理纳税筹划 有效降低税务成本[J].现代企业教育,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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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类金融机构即“一行三会”主管外的金融企业,例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股权投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的运行模式和实际运作与金融类机构存在显著的差距,所以其采用的财税实务管理方法相比金融类机构也存在差异,要实现类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对符合其特点的财务管理展开研究。

一、类金融中担保机构财务工作特点分析

(一)注重预算管理

准确的财务预算可以为担保公司管理决策、评估经营目标实现程度等提供依据,保证股东收益,所以在担保公司财务管理的过程中,缩减预算与实际之间的差距问题一直被高度关注。现阶段担保机构主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预算:首先,全员预算,考虑到预算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担保公司的战略目标能否实现、核心竞争力如何提升、控制与监督职能的发挥,所以在担保机构财务预算的过程中,将机构整体的目标分解,然后结合各部门的职责进行分配,进而使担保机构内部每个员工对机构的发展方向准确认识的基础上,明确自身的任务量以及在任务量完成过程中的支出费用,这不仅可以保证预算的落实,而且有利于担保机构年度构架的稳定。其次,分层次管理,担保机构内,董事会层面、总经理层面和各部门层面要结合自身的权责对预算任务进行细分,然后将分解的情况汇总,可以使预算的额度与实际需要之间的偏差进一步的缩减。再次,正逆向预算编制同时进行,正向的预算过程和反向的推算论证过程的结合可以进一步提升预算的准确性,所以担保机构在常规预算工作后,会在各部门进行独立预算,然后向财务部门汇总,由财务部门结合分解指标对预算任务编制的合理性进行盘算,如果发现偏差,需要进一步挖掘出现偏差的原因,这一方面可以提升预算的准确性,另一方面可以强化担保机构内部部门间的沟通,使各部门对自身可利用资源数量产生更加全面的认识,避免对资源的浪费。

(二)注重结合量化的财务指标实现全员考核

随着类金融中担保机构的不断发展,其逐渐认识到绩效考核并不局限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在担保的整体经营目标明_后,结合完善、具有可操作性且可以量化的财务指标,可以实现内部考核。现阶段担保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将基于财务核算的不良率、资金利用率、收息率、逾期率等作为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既可以对担保运行的实际状况产生更加全面的认识,而且可以准确的判断担保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升担保的抗风险能力。另外,现阶段担保在进行财务考核的过程中采用分层、分岗的办法,结合不同部门的岗位职责确定具体的考核标准,例如,风险管理部门的工作以风险控制为主,所以考核的过程中,主要参考不良率和逾期率;客户服务部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客户关系,所以其在考核的过程中以收息率、利息实收率、老客户新担保数、客户数量、担保后期服务、客户管理等作为考核的主要标准等[3]。这种分层分岗的考核,实际上是实现了通过财务指标对全员的考核,是对财务数据充分利用的体现。

由于类金融机构的发展环境、运行模式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性,所以在除担保以外的其他类金融机构中也可以发现类似担保财务实务的特点,所以了解担保在财务实务方面的成功,可以为建立适用与类金融机构整体的财务管理机制和方法提供借鉴。

二、类金融中担保机构税务工作特点分析

类金融中的担保机构在运行的过程中主要设计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目和税率,在税务工作具体开展时还要综合考虑国家相关政策和税收优惠,完成纳税申报、财务处理、风险提示等任务,可见税务工作的开展效果直接关系到担保机构的收益和法律风险,所以担保机构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对税务工作予以高度关注。要了解类金融担保机构税务工作特点,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准确把握担保机构税务实务工作的依据

在营业税税务处理的过程中,要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采用5%的税率进行计算的同时,考虑担保机构自身是否满足享受国家营业税优惠的六个条件,在确定具有享受资格的前提下,享受三年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在企业受到先征后返的营业税后,税务人员应该在是企业实际受到后,在借方记录银行存款等科目,在贷方记录营业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支出,以此保证营业税的先征后返过程不会导致税务记录的混乱,造成偷税现象的发生,在营业税税务进行的过程中,财务人员应确认借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收入,避免担保机构因营业税记录误差造成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实务处理的过程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计算,在此过程中,由于政府对担保机构采取的政府补助、奖励政策等支持,所以税务人员应按照国家统一的程序申报代偿补贴,并进行扶持奖励、专项收入会计处理,专项用途财政资金处理以及相关费用的扣除等工作,其中扣除工作设计到睡前是否可以全额扣除、是否可以限额扣除、是否可以扣除等费用划分,这对税务人员的税务处理能力和税务处理经验等方面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近年来类金融担保对税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所以税务处理队伍得到了快速的发展,降低了担保面临法律风险的概率,为其持续发展提供了支持。出上述列举的两项税务外,担保涉及的其他税务工作也要严格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任何财务人员不能随意的调整税率或随意的运用国家相关的优惠政策,否则可能使担保机构面临法律惩处。

(二)合理的应用国家的优惠政策

我国现阶段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适用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其中担保公司在“金融服务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建设”中被提及,所以位于西部地区的担保机构在税务处理的过程中,可以应用此优惠,如果担保财务实务在进行的过程中,不能合理的应用国家优惠政策,会直接导致担保公司利润的缩减,影响国家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实。可见担保财务人员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一方面要通过有效的税务管理手段,避免可能给担保机构带来法律风险的行为发生;另一方面,应对国家相关的优惠政策全面、准确的了解,在税务工作中有效应用,保证担保公司利益的合法化和最大化。

(三)注重税务工作的细节

在税务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任何细节均可能影响担保机构的持续发展,所以税务人员在进行自我优化的过程中,应对税务处理的细节问题进行不断的优化和纠正。例如在处理担保补偿准备金的过程中,会涉及应收代偿款、担保赔偿准备金等多种科目,而且在会计提取的过程中,要结合担保赔偿准备金与当年担保责任余额之间的比例关系进行提取,在提取、担保公司代偿、确定忍受贷款无法全部回收、收到代偿款本息、受到规定的代偿补贴等不同阶段进行不同的会计实务记录,如果税务人员记录不准确或在记录的过程中较混乱,将直接影响担保机构的实际利润。

可见,类金融担保机构在进行税务处理的过程中,考虑的因素较多,面对的情况也较复杂,完全凭借税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经验开展税务工作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担保机构在国家审计的基础上,要积极的在内部建立专项部门,通过内部审计抑制税务、财务管理风险。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现阶段人们已经认识到类金融机构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其并不能被金融机构完全取代,并在实践中,结合具体类金融机构的特点,对其各方面进行优化,这为类金融机构的整体发展创造了条件,本文针对类金融中担保的财税实务工作展开研究,实际上就是为类金融中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制优化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师桂峰.小贷的高效财务管理法[J]. 首席财务官,2015.

[2]潘忠.财务管理在担保行业的作用分析[J]. 财经界(学术版),2015.

[3]张乐.对外担保财务管理方法研究[J]. 财经界(学术版),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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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市民营企业的财务状况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态势。部分纳税人产生了重生经营管理,轻财务核算;重营销队伍建设,轻财务人员培训。少数纳税人文化层次和现代经营管理理念欠佳,不能按照《征管法》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建账,主观随意性太大,收支无发票,收入随意报,记账的业务只是非开票不可的业务,有的记账只是形式主义,为了应付税务机关。

天津市民营企业融资的问题一直存在着,民营企业管理基础薄弱,普遍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及先进的管理经验,财务制度不健全,资信度不高。相比而言,较大规模的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公开化远远高于民营企业,而且信息的真实程度也高于民营企业,为此银行自然会愿意向大企业贷款以减少交易成本和降低交易风险。

天津市民营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单纯追求销量和销售额。忽视了财务管理的核心地位,财务管理思想落后,一部分民营企业主根本看不懂财务报表,财务管理十分不规范。财务管理,无法得到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随着我国金融机构专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专门服务于民营企业的金融机构,必将应运而生。专门的民营企业金融机构的金融实力与民营企业比较相对称,政府的大力支持。以专门从事民营企业的融资活动,使民营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短期化,财务管理受企业领导的影响过大。此外,金融市场的不完善也影响了企业财务管理改革的深化。

税务部门管理不到位。税务部门特别是管理部门由于工作的千头万绪,疏于对纳税人的财务管理,不能按照征管法的要求加强税收征管,部分税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遇到问题不是很好地对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以整改,而是回避矛盾,将纳税人存在的问题私自消化。在系统内部,对税务人员的执法责任追究重于书面与形式,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税务人员思想上产生麻痹,得过且过的观点左右了少数人的执法行为。

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由于新办企业不断增加,财务人员紧缺,老会计有一定水平,但一人代几个单位的账,时间上不能保证;新会计不是缺理论知识,就是少实践经验;更主要的原因是企业是老板,工资由老板发,不听老板的就被炒鱿鱼,所以会计只能根据老板提供的票据“做账”、“圆账”。

现在财税法规对财务不健全缺少切实的、有效的、统一的界定方法。有的条文只是把“账证不全”、“不能准确地核算销项税金、进项税金、应纳税金”笼统的称作财务不健全,但具体的什么叫做“账证不全”、什么叫“不能准确地核算销项税金、进项税金、应纳税金”没有完整的、清楚的、统一的,操作性强的量化的标准,计算的规范尺度,“不全”、“不能准确”应达到的程度是什么,让人感到模糊不清,财务状况是否健全难以界定且费时费力,税务管理人员无法把握财务不健全的“度”,客观上造成税务人员疏于对这类问题的管理。

二、对天津市民营企业提出几点看法

(一)完善金融服务

国外很多国家都具体民营企业政策行金融机构,特别是日本政府设立的五大金融公库,给予民营企业直接贷款支持,美日还有多家地方性、多种投资主体的专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商业金融机构。一些地方性银行、上万家私人所有和经营的专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投资公司。随着我国金融机构专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他们的金融实力必将应运而生。政府的大力支持,可以专门为从事民营企业的融资活动健康发展,进而扩大规模,有较强的实力对财务合理管制。

(二)严格执行规定

税务认定中涉及到对账册、凭证管理的有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正式认定、年检和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等,在各种认定、年检、鉴定中,要严格把关,不能迁就,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不能让其过关。减少责任区人员“不务正业”的时间。税务部门的绝大部分工作都会落实到基层管理分局,责任区的管理人员更千头万绪,经常要应付各种学习、考试、检查,不断地写小结、写心得、写信息、报报表,不但要管理、评估更要搞创建,每月到责任区巡查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因此上级部门必须保证基层管理人员到责任区的时间,每月最好不少于12个工作日。

(三)加强税法宣传

坚持日常宣传与宣传月宣传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税法意识,使广大公民牢固树立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和偷税漏税违法的观念,让纳税人心中有“税”,明白“诚信纳税”与“诚信做人”一样重要,明白“诚信纳税”与“商誉”一样的有价值。在日常工作中,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宣传,通过会计例会、业余税校等阵地进行经常性税法宣传,通过纳税评估、涉税事项调查等进行专项辅导,促进涉税专业人员专业知识提高。通过税法宣传教育,使中小企业业主明白从“诚信做账”开始“依法诚信纳税”。

参考文献:

[1]张春雨.企业财务状况指标分析[J].交通科技与经济,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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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我国的金融业体系中主要是由银行业,保险业以及证券业为主体构成的,金融的组成与业务模式复杂,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经营结构不同也增加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这一向税务改革的难度。通过税务改革,国家对税务的宏观调控,合理的降低金融行业的赋税额度。对经济产生有力地促进作用,是当下营改增改革的要点。

二、金融业营业税缴纳现状

我国金融业在营业税改革之前赋税较重,金融行业在生产中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此项税额金融业还需被征收至少10%以上的附加税。金融企业在进行企业收益核算时还需要缴纳25%左右的企业所得税。金融业的综合赋税率在40%左右,相比机械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的赋税更重。高额的税金,已经成为我国金融行业进入良性发展循环的重大障碍。

我国通过促使企业缴纳增值税,能够改变原先缴纳营业税的税金模式对企业再生产过程产生的不良影响。增值税减少了金融业的重复交税,将商品流转过程价值增加的额度作为纳税依据,是科学合理的税务统计方法。企业缴纳增值税是产品新增价值部分的税额,能够按照企业的承受能力与产品情况合理纳税,有利于企业资金正常流转,促进国内经济的稳定发展。

中国自加入WTO以来,不断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在企业纳税政策制定方面,原有的税金体制已经于我国企业的国际化经营不相适应。我国金融业缴纳的营业税金过重,严重阻碍行业发展,金融行业在转让中使用差额计税方法,传统的税金体制也不利于金融业的进步。

金融业涵盖多种业务,作为第三产业中服务业的领头者,对金融业存款、贷款及投资等业务产生的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往往对企业缴纳过的税金重复收取。金融业内部信息流通快,行业税务透明程度高,拥有良好的自控能力,具备采用增值税税务改革的基本环境。为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对金融业进行税务改革是必要的。

三、金融业实行税务改革遇到的阻碍

1.金融业税收计算原理分歧

金融业在进行增值税改革过程中,存在反对意见。对增值税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增值税最终转移到消费者身上。增值税收取的税金是商品的增加价值,金融行业大多数产品不在这一范围内,很多业务是对资金的调整,没有存在直接消费的情况。目前的增值税改革反而比金融业按传统营业税缴纳税金多出1.5%,不仅没有减轻金融业税务压力,反而增加了行业生产负担。对增值税持同意意见的学者认为增值税的改革,能够减少行业所产生的负担,从而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整体利润。

2.行业特性不利于税务改革

金融业业务种类多,难以通过统一的增值税纳税体系管理。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员,在收取增值税时需要通过不同的计算方法,目前单一的增值税统计模式难以满足这一要求。金融行业注重创新,新产品与服务形式的产生,使得固定的税收政策无法跟上行业更迭速度,导致税务空白出现,无法进行合理的税款收取。

3.税务改革税权分割不明确

我国金融业承担着保持国家经济中高速增长的任务,金融业的纳税金额也是国家财政收入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当下的各大银行及保险公司的营业税属于中央的预算,直接进入国家财政系统。增值税改革影响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国家财政收取增值税的四分之三,地方财政收取增值税的四分之一。增值税改革触及国家与地方机关的权力分配问题,对税务政策的制定带来不小的问题。

四、金融业进行增值税改革可借鉴的方法

先进税收体制下的国家在收取增值税采用分类计税的模式,这种方法为我国增值税改革提供不少借鉴之处。金融业涵盖业务量大,难以核定实际价值的部分可以采取免税政策。对部分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模式也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金融行业存在一定的隐性业务,对其进行税务征收应该制定合理的免税计算方法,通过大量的实际调查,建立合理的增值税纳税计算模式,抵扣隐性业务相应的增值税,以减轻企业的纳税压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五、结论

国家在金融业大力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务改革,既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国家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有力举措。营改增过程中,政府还应结合国际税务改革中的经验,加大税务改革力度,推动我国的税收体制朝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梁雁.“营改增”对银行业流转税负的影响研究――基于沪深股市银行年报的测算[J].西部金融,2015,03(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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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期结转抵扣(免)项目

(一)广告宣传费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 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 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二)职工教育经费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三)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处理此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对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 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该规定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 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四)递延所得的处理 (1)新税法实施前已按5年递延计入收入的可执行到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保持政策衔接与过渡,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二条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中明确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2)新税法施行后, 企业取得的收入无特殊规定不可递延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 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税务处理上, 该公告还明确规定, 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 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 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后, 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限期结转扣除项目

(一)亏损弥补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这里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二)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的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开(筹)办费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 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由于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为此,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对开办费的处理,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 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文/梁影)

汇算清缴将至 企业结账提示

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以下总结了一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账前的提示事项,供大家参考。

工资、薪金

扣除标准:当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去年12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金额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劳务人员(临时劳务工或劳务派遣工)的费用不属于税法上工资、薪金范畴,不作为“三费”扣除基数。

特别说明:部分地区放宽至次年1月、5月的规定,其效力值得商榷。

补充医疗保险

扣除标准:自管的保险,如有专门核算账户,应转至核算账户,同时准备符合规定的管理证据,税法目前尚无专户管理不视同支付的限制性规定,不过基于谨慎原则,可选择按实际报销的部分作为扣除金额。由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 于去年12月31日前付出且取得相应发票, 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保单应能清楚划分补充医疗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种类,划分不清的,不能税前扣除。

特别说明:(1)应按照工资总额4%以内的比例或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计提,并进行税前扣除。(2)企业为个人购买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应视同职工的工资收入,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补充养老保险(年金)

扣除标准:去年12月31日前已转至专门的托管机构,符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并能提供年金合同、管理办法和支付证明。以前年度未缴纳,本年度缴纳的年金,本年度税前扣除。

特别说明: 企业需关注补充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的应税义务, 注意缴纳的基数和比例; 在办理投保手续时, 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 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扣除标准:基于据实扣除原则,对暂付的支出款项进行清理并获取去年12月31日前对应的发票(或自制票据)。职工福利费会计上不再要求计提,税法上采取实际发生,14%限额扣除的办法。职工教育经费会计上仍采取计提的方式,税法上采取实际发生,按工资、薪金2.5%限额内扣除,当年度尚未扣除的,无限延至以后年度限额内扣除的办法。

特别说明:(1)企业职工福利费如有贷方余额,应先行冲减。(2)职工福利费要专款专用,改变用途需要缴税。 (3)企业职工食堂的采购支出,如果没有取得发票, 不允许税前扣除。(4)企业职工通信费支出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企业为职工报销的通信费和向职工发放的通信补贴,均应按职工福利费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

扣除标准:2010年7月1日前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取得开具日期为2010年内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如是税务机关代征的,其税收通用缴款书也应获得认可。

特别说明:基于谨慎性原则,提请在2010年取得日期为2010年内的工会经费专用收据。

业务招待费

特别说明:尽管企业有可能将业务招待费记入不同科目中,但税法上统计业务招待费时,重点关注的是其是否属于招待事项。对于员工聚餐,可以适用福利费。对于礼品的赠送,税法上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要考虑纳税调整。

特别说明:(1)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属于开办费范畴,发生时记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会议费

扣除标准:应准备完备的凭证,如说明会议事件、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的资料及支付凭证等。如果是外部会议,应附上会议邀请函。会议中的大额餐费应尽量避免单独开具发票,以免其他资料不全时,出现误归于业务招待费的问题。外部服务公司承担举办会议的,资料也必须严格符合上述要求。

特别说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虽已全文作废,但企业在发生此项支出时,应能提供相关、合理、实际发生的凭证。

承担员工或第三方的税费税前扣除

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承担的境外单位的营业税与预提企业所得税,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海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函》(国税函〔2001〕189号)认为是一种商业约定, 但不能以此佐证可以税前扣除。 争取改变合同条款中金额的表达方式,将相关税款考虑进双方约定的工资(交易)金额中。

特别说明: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对境外劳务提供应税行为的判定原则改变,相应的成本往往由中国的劳务购买方(境内单位)承担,而对于企业所得税,往往也转嫁于境内单位承担,能否扣除成为关键。

员工出差费用、通信费用、交通费用等

扣除标准:在上述一般性要求中,已提及票据处理的及时性要求,应告知员工将上述费用于去年12月31日前入账,否则会出现违背权责发生制而不被认可的情形。出差费用的报销,应提供完整的证据,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等,避免被认为借出差名义发放补贴的情形。出差补贴标准应有完整的企业规范文档支持。

特别说明:(1)出差补贴要考虑个人所得税的适用标准。(2)企业职工通信费支出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企业为职工报销的通信费和向职工发放的通信补贴,均应按职工福利费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佣金及手续费

扣除标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未能够清楚地说明佣金和手续费定义及适用的主体,对于保险公司之外的企业发生的财务上记录为“佣金”或“手续费”的科目, 笔者理解并不一定属于受列支限制情形, 建议灵活使用,不致陷入5%扣除限额的争议。

特别说明:(1)企业付给境外个人的佣金,应代扣代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2)取得合规付款凭证。

预提性质的费用

扣除标准: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强调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在2009年、2010年自查与稽查中,对于未取得发票的,普遍不予认可,而且实务中税务机关大多如此处理,部分税务机关实践中将汇算清缴前取得票据作为认可条件。

特别说明:会计税务处理有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作出了最新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只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的并实际发生的”支出才能准予税前列支。

(文/毛兰)

利息费用在汇算清缴中的纳税调整

企业利息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进行债权性融资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利息费用属于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费用,可以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利息费用税前扣除的处理方式有两种:费用化处理和资本化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因此,符合税法规定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而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利息费用,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全部税前扣除

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因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其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没有金额和利率的限制,但其他企业包括企业股东将金融机构借款转贷给企业的,或者其他企业将自己的资金委托金融企业贷款给企业的, 不属于企业直接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其利息支出不适用该项规定。

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限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 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此规定中的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 准予扣除。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虽然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浮动利率上限有些放宽,但仍不能超过企业当地金融企业同期同类最高贷款利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费用,除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外,还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务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

未按规定出资部分的借款利息不能扣除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因此,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出资从而使企业对外借款的,其出资不足部分的利息支出, 即使从金融机构借款,或从非金融企业借款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利息, 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 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 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 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 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 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 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

关联方借款利息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由于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会影响双方的利润额,企业可能会通过借款产生的利息费用调节双方的利润,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对此明确规定,关联方的借款必须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且不能超过一定的额度。超过规定额度的借款,其利息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具体来说,一是企业向境外关联方的借款,不能超过其权益性投资的2倍。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二是向境内关联方的借款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因此,境内关联方利息费用支出不受债资比例限制。

(文/崔晓峰刘聪)

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风险提示

职工福利费是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时都要处理的业务,也是税务稽查的必查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适用的税收文件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经过两年多的实践,仍有一些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规定理解得不够准确,错记、补税现象时有发生。 笔者结合典型案例,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风险点进行评析, 以便纳税人正确进行职工福利费的账务处理。

[例1]某企业2007年末职工福利费余额80余万元,2008年计提职工福利费60万元,本年共实际支付50万元,年末余额累计90万元。2009年10月,税务稽查时,被要求调整增加所得额60万元,此项调整涉及补税15万元。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2010年仍有企业因此被查补企业所得税并征收滞纳金。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企业职工福利费如有贷方余额, 则应先行冲减。

[例2]某企业2007年末职工福利费余额4300万元,2008年未计提福利费。当年支付职工福利费900万元,冲减了余额。然后将职工福利费余额3400万元冲减了管理费用,企业利润增加了3400万元。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企业将3400万元作为所得额调减项目,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稽查人员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职工福利费冲减管理费属于改变用途,直接导致企业职工福利费没有余额,从而减少了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职工福利费要专款专用,若改变用途需要缴税。

[例3]某企业2009年职工福利费中列支120万元职工食堂采购原料费用,会计凭证为自制凭证,无正式发票。2010年税务稽查时,税务人员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企业职工食堂的采购支出,如果没有取得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

[例4]一些企业为职工报销的通信费和向职工发放的通信补贴全部计入工资总额,进行税前扣除。税务稽查时,税务人员要求其按照职工福利费标准扣除。

企业为职工报销或发放的通信费、通信补贴,属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所称福利费范围中的第(二)项列举的内容,因此应按照职工福利费标准扣除。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财企〔2009〕242号文件同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企业职工通信费支出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企业为职工报销的通信费和向职工发放的通信补贴,均应按职工福利费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例5]目前,企业为员工报销燃油费、修车费的现象越来越多,如何扣除成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个焦点问题。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管理司曾在《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中规定,2008年1月1日(含)以后,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而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由于对“货币化改革”的认定标准不一,各省市的具体规定也不尽一致。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修车费是属于给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还是企业正常的办公费用,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才能正确扣除。

总体来看,无论是对会计核算进行规范的财企〔2009〕242号文件,还是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规范的国税函〔2009〕3号文件,由于各地在职工福利费和工资总额认定方面存在差异,导致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不尽一致,因此,迫切需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统一的职工福利费核算及税前扣除相关文件,以便征纳双方准确执行。

篇11

随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下文简称36号文)的正式出台,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工作已经全面拉开序幕。众所周知,金融业涉及面广泛、影响深远、业务类型复杂,因此在营改增工作的推行过程中,各类政策困惑和实务疑难时有出现,亟待税务部门和金融企业有效互动,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和解决。

一、营改增总体政策成熟度有待加强,配套征管机制需要完善

(一)政策衔接规定尚不完善

36号文对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做出了总体明确,但是实务界也注意到在本次金融业营改增的实施初期,部分业务的免税政策、抵扣政策等与旧有税制未能实现衔接移植,或未能明确,给广大金融业财税工作者造成了一定困扰。因此税务部门不得不通过多次补充文件进行明确,如7月1日下发的《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文)顺应行业趋势,扩大了金融同业业务的免征范围。7月7日下发的《关于个人保险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则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人(也包括证券经纪人等类似职业种类)在增值税计征、缴纳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细则等等。可以预见,随着金融业营改增工作的逐步深入,其他有关领域的政策空白或具体规定将逐步通过“补丁”文件进行完善。

(二)征管管理体系亟待梳理

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种,增值税虽是央、地分成,但征收机关是国税部门。因此在营改增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引起央、地财税利益博弈。金融业的特殊性在于,银、证、保行业大部分都是跨地经营、全国性机构布局的企业,因此不同的税务管理关系和汇总缴纳层级对央、地财税利益的影响比其他任何行业都要显著。以全国性经营的保险公司为例,既往营业税税制下总体上保持着以省公司汇总缴纳为主的基本模式。在营改增之后,部分省份的税务部门提出了坚持属地化原则,要求以地市级甚至以县级为单位进行纳税管理,这对于当前大多数保险公司普遍实行财务集中化管理,三四级机构不设财务职能的现状而言,无异于提出了严峻挑战。一些地方的证券营业部和银行各级分支行也遇到了类似问题。对此,部分省份尚未明确具体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也仍在与各大央企金融单位、各省市税务部门进行协调。

(三)行业总体税负增减方向不明

营改增初期,各个金融企业对其产品和服务的定价基本上仍将维持不变。在销项税方面,金融业总体维持税基平移的格局,在此前提下税负成本由5%增加到6%;进项税方面,无论是银行业的存款业务利息、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还是保险业的赔付支出、准备金和管理费用等均不得抵扣或未纳入抵扣链条之内。能够抵扣的成本项目主要以固定资产为主,而金融业恰恰是轻固定资产型企业。因此,整个金融行业能够获得抵扣的进项税比较有限。目前大型金融企业积极寻求服务外包合作,在控制成本的基础上,通过第三方介入服务,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票来合理减少税负成本。即使如此,由于营改增政策设计中对税负流转链条不能有效涵盖金融企业核心业务流程,因此营改增后金融业宏观税负是否会降低有待进一步检验。

综上所述,营改增在政策面、征管执行层面均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建议国家税务管理部门进一步广泛梳理营改增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大政策研究力度,本着进一步完善国家流转税体制,有效降低金融体系运营税费的初衷,及时明确,持续完善有关金融业营改增的各项具体规定。

二、营改增实务疑难亟待各金融企业持续探索,积极应对

(一)妥善应对价税分离工作

从金融企业财务实务角度来看,金融企业是业务财务一体化、信息系统集成度比较高的行业之一。无论是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各类中间业务收入、管理费和经纪佣金收入等等,都是在各自企业的业务系统中通过业务财务匹配,自动记账实现会计核算的,营改增后则需要系统前端即在生成业务数据时进行交易流水级的价税分离。因此,价税分离核算的现实需求对各个企业业务系统的改造升级带来极大的挑战。此外,金融企业普遍拥有各类金融资产的投资估值系统,主要核算货币、基金、债券、股票等金融商品的相关投资业务。目前虽然市场上主流第三方供应商赢时胜、恒生电子等,均提供价税分离的系统改造服务,但改造后系统对于价税分离的准确性及稳定性有待进一步提升。而对于税务监管部门的政策变更的时效性处理相对滞后,需要不定时人工调整来确保涉税凭证的准确。

(二)合理确定进项税比例抵扣

金融企业普遍存在的部分投资业务,以及部分金融产品,如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营业税制下是免税的,营改增后免税规则基本不变。由于免税行为的存在,金融企业的成本费用及其进项税不能自动全额纳入抵扣范围。如果企业无法将进项税按实际配比关系对应到应税业务,则该笔进项税只能按比例进行抵扣。例如某公司购入办公用品共计5万元,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无法分清办公用品这项费用对应的收入项是免税业务还是应税业务,所以该笔进项税需按比例抵扣。

对于比例抵扣的比例如何计量,目前税务部门没有明确的规定。以目前行业内现状来看,无论是银行还是保险公司等分支机构,一般选择按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比作为抵扣比例。而总公司抵扣比例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已投资业务中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比作为抵扣比例,另一种是汇总全国的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以汇总比例作为抵扣比例。尽管如此,由于税务部门没有给出明确的执行依据,各个企业在实务操作上还是存在标准不一,界限模糊的问题,很可能带来不可预知的合规风险。

(三)高度重视发票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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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服务外包;税收政策

一、服务外包的含义及我国当前服务外包业的发展现状

服务外包其实质是指企业利用外部专业化团队来承接其非核心业务,达到降低成本、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源管理先后经历了七八十年代的税收专管员专责管户的模式和八九十年代的征、管、查三(两)分离的模式。从而使企业能专注核心业务的一种新的管理模式。服务外包是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服务贸易的一种重要形式。众所周知,服务外包业按提供的服务内容,可分为商业流程外包(BPO)、信息技术外包(IT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按发包、接包方的地理位置,可分为在岸外包与离岸外包。随着各个时期税制结构、征管手段、管理理念等不断更新,我国服务外包行业税源管理模式也在不断变化,不断发展。现行税源管理模式的确立也大体经历了两个时期。现行税源管理模式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初步实现了信息管税

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通过十几年的发展,各级税务机关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信息化建设已与日常税源管理工作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通过科技手段、信息技术提高税源管理的质效,已经成为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普遍共识。

(二)以管户制为主要特征

为了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各级税务机关普遍实行了责任区管理和税收管理员制度。通过加强责任区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各级税务机关不断加强税源的日常管理。但无论是责任区管理,还是税收管理员制度都是以管户制为核心,其工作的思路是通过税务管理员来加强某一地理区域内纳税人的日常管理。这种管理方式与责任区管理相比,更加细致、更加科学,但仍没有突破管户制的管理思想。

(三)更加突出了纳税服务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进一步规范了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和要求。近年来,税务机关的征收部门除了履行传统的税款征收职能外,已把纳税服务工作放到了突出位置。开展了各种各样的宣传咨询活动,提供了点面结合的各类特色服务,纳税服务工作呈现出了百花齐放的局面,纳税人的遵从度和满意度得到了大幅度提升。

二、现行服务外包业的税收政策及不足

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服务外包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当前针对服务外包的税收规定来自于财政部《关于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相关财税政策的意见》(财企[2008]32号)(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和(财税[2010]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等文件。现行的税源管理模式逐步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和不足。简要分析如下:

(一)税源管理导向不够明确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纳税人的数量急剧增加,税务机关管理和服务的纳税人越来越多。而税务机关由于受机构、人员编制等因素的制约,每年新招录的公务员极为有限。税务人员少,纳税人众多,已经成为当前税源管理的一大背景。在这种情况下,以管户制为特征的责任区管理和税收管理员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同时,上级机关的各个部门都强调自己的工作重要,导致基层工作没了重点,什么事都在做,什么事都做不深、做不透。如何将有限的征管资源配置好,将其用在刀刃上,工作中的针对性不强,管理的成效不明显。

(二)分类分级管理不够深入

因为各级税务机关基本上都是按照行政区划来设置的,所有现行的税源管理模式还是以属地管理为主。目前分类管理的基本做法是在基层税务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内,这种分类管理很不彻底,难以显现出这些行业或类型纳税人的整体特点和管理规律。 在重点税源管理方面,根据纳税规模的大小对基层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少,对重点税源的实际监控管理不到位。重点税源的管理工作主要还是集中在市、县两级税务机关。

(三)综合治税网络不够完善

目前,税务机关已可以从若干政府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获取涉税信息,但由于是跨部门获取信息,在工作的衔接、配合方面存在较多问题。由于信息获取面不够开阔,获取渠道不顺畅,涉税信息对税源管理工作的支撑力度还不够。同时,基层综合治税机构的建立和运作都存在不少问题,其未能将有关职能部门无法掌握而就发生在基层的涉税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给税务机关。畅通信息采集渠道,明确综合治税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健全、完善综合治税网络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四)信息管税还有较大潜力

然而,在日常工作由于纳税人主动提供的信息可靠度不高,数据质量是信息管税工作的生命线,导致税源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质量不高,事倍功半。为了开发而开发,为了评比而开发,为了考核而开发,开发、建设过后没人维护、没人使用、没人完善,创新而不务实,创新而不创优,创新而不坚持,最终之前的努力成为一场空,留下的只有巨大的资源浪费和人心涣散。在工作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上级税务机关的业务部门往往习惯于定期以某一个或几个工作主题进行数据分析和任务推送,但由于事项较为单一,不综合,未进行系统分析,这不但加重了基层税务干部的工作负担,干扰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而且造成了管理资源的巨大浪费,严重影响到了工作质效的提升。

(五)纳税服务水平有待提升

近年来,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工作有较大改进,办税服务大厅的环境更整洁了、设备更先进了,服务态度更热情了,一些税务机关对纳税服务的理解过于肤浅,喜欢做表面文章,习惯于等着服务、被动服务。一些税务机关出台的措施不是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来思考问题,而是从如何方便自己为纳税人服务出发。工作中往往是给纳税大户带红花,此外,税务业发展不快,虽然其业务量增加了,收费提高了,但是整个行业职业道德水准不高,未能真正成为税务机关的好帮手,一部分中介机构甚至出现了唯利是图的情况。

三、发展服务外包业的税收对策

目前,要完善高新技术(服务)和软件企业的认定办法。对从事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的企业,暂不区分是技术性外包还是劳务性外包,统一划入技术性外包内,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立法层次,在所得税方面均考虑按高新技术产业统一的税收政策,参照其中的技术服务类行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建议放宽对服务外包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软件企业认定方面的限,提高认定依据的立法级次,尽快将现行的部门规章上升为系统性、规范性和统一性的法律条文。下面我从五个方面谈一谈建立和完善新型税源管理模式的一些思考:

(一)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科学精细管理税源

1.打破地域限制,实施分类管理。在对纳税人类型进行细分的基础上,扩大分类管理的地域范围,实施的是专业化的税源管理,而不是对什么类型的纳税人都要进行管理。即使条件不具备,各级税务机关也要在其内设部门中体现分类管理,将具有同一特点或者符合某些规律的纳税人集中到一个部门进行管理。

2.突出管理重点,实施分级管理。进一步明确各层级税务机关在管理税源中各自的重点和工作职责。对重点税源的风险事项、全局性的重要复杂事项、典型性的风险事项、重大疑点的风险事项要直接负责应对和管理,不断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支撑。对应用软件的开发和数据模式建设以及推广应用,要由省、市以上税务机关牵头组织,负责实施。

(二)完善综合治税网络,提升数据采集效能

建立、完善综合治税单位的考核机制。目前,税务机关从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获取信息存在一定的阻力和困难。实践证明,仅靠税务部门内部信息的应用是很难实现税源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的。综合治税是税务机关不可缺少的、至关重要的税源管理手段。对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为组织税收收入做出重要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一方面要积极与有关单位沟通、联系,积极拓展涉税信息来源,进一步完善信息沟通、工作交流等有关制度,细化落实具体工作内容,提升涉税信息质量。另方面要主动联合各街办加强基层协税护税网络建设,建立社区税源监控工作站。

(三)依托信息管税平台,提高信息利用水平

近来年,各地税务机关开发了许多应用软件,也建立了许多数据模型。现在的关键问题是我们再不能盲目的发展,我们要留下经过实践检验有实际效用的软件和模型,否则我们就要毫不吝惜地将其清理掉,实现去“伪”存“真”。我们才能真正通过应用软件和数据模型来发现税源,管理税源,产出税收,提高效率。一是对数据的分析一定是综合分析,即是税务机关要对所掌握的、纳税人的所有信息进行全面的分析;二是要将分析出的一个个疑点信息都归集到一个个纳税人身上,一次性的将风险应对任务分配到各职能机构。

(四)强化纳税服务举措,大力引导纳税遵从

目前,虽然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有较大提升,但还没有达到完全自觉申报纳税的程度。.转变服务理念,营造良好氛围。税务机关要树立“真诚服务”的理念,坚持以“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为导向,努力构建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新型征纳关系。细化服务举措,提供贴心服务。积极探索征纳互动管理模式,经常开展纳税人之家活动,真正满足他们个性化的需求,真正做到想纳税人所想,急纳税人所急,实行准入制管理,加强过程管理,引入淘汰机制,不断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执法服务并重,提高纳税遵从。严密监控纳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建立、健全纳税信用体系,针对不同的等级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使纳税人从遵从税法中得到实惠,从而促使其保持较高的纳税遵从度。

总之,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应充分利用税收政策的调控作用,推动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通过相应的政策扶持,积极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向规范化、规模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斌彬.银行服务外包风险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借鉴EJ].南方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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