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6 05: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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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净收益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全部价款扣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补偿性支出、前期开发整理等成本后的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的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土地出让净收益审计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含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历城、长清区和高新开发区)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的监督
第五条资金分配的审计:
(一)财政部门是否以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为依据分配土地出让净收益;
(二)破产、改制企业产生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分配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情况。
第六条资金拨付的审计:
(一)财政部门是否根据审核批准的资金预算,按照资金收支情况和项目进度,将资金及时拨付各预算部门、单位,各区分成部分是否根据土地出让净收益的入库情况做到即收即返;
(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否根据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资金预算和拨付的资金,按照项目进度、合同约定,将资金及时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七条资金使用的审计:
(一)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贪污、私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问题;
(二)资金支付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通过虚假报表、虚开发票、虚列支出、虚增工程量等骗取资金问题;
(三)工程预决算是否真实,有无高估冒算等问题;
(四)拆迁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数字计算是否准确,有无重复计算等问题;
(五)破产、改制企业产生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监督
第八条项目管理方面的审计:
(一)项目申请立项前,是否根据开发规划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了广泛、细致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立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
(三)项目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四)各预算部门、单位是否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是否经过财政部门审批;
(五)各预算部门、单位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六)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否建立了项目库,推荐项目是否从项目库中择优选用;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项目实施过程的审计:
(一)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年度计划情况;
(二)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是否按权限规定报批;
(三)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的情况;
(四)建设单位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是否通过政府采购;
(五)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否签订施工合同;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项目竣工验收的审计:
(一)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是否及时报送自验报告和验收申请;
(二)建设单位是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标准、项目计划批复、资金拨付文件和施工合同等,对项目进行验收,并编写竣工验收报告;
(三)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是否根据竣工验收报告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落实管护主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四)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并如期发挥效益,有无因立项不准、责任不清、管理不善或工程质量等原因,造成损失浪费或事故隐患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审计:
(一)财政部门是否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要求,核算土地出让净收益,定期编制土地出让净收益收支结存明细表和使用说明。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使用单位、部门是否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要求,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定期编制资金收支结存明细表和使用说明。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核算、使用单位和部门会计核算资料,是否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做到真实、齐全、完整。
(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收支是否实行县(区)级报账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追回有关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所在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土地出让净收益;
(二)截留、挪用土地出让净收益;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土地出让净收益;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土地出让净收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和执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增、虚减土地出让净收益或者土地出让净收益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收支种类;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要有一整套既符合政策原则,又切实可行的科学管理办法。
(一)财务工作的领导及责任
1、《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应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因此,各单位负责人应认真学习《会计法》,熟悉、掌握会计基础知识,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2、各单位领导年初要组织领导班子及财会人员研究、修改和完善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预算和财务计划,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按目标执行。
3、各单位负责人要坚持原则,严格按制度规定和审批权限审查签批每一项财务开支事项,认真把好支出审批关。
4、各单位负责人应在本单位出具的月报表、年度预算、决算以及其他财务报告上签名盖章,以明确责任,并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和合法。
5、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各单位年末要召开职工大会,由单位负责人做财务收支、经营成果、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单位职工有权对财务事项进行质询,单位领导对职工疑义的事项做出明确的解答。
(二)财务工作的规范及要求
1、财会人员职责分工
(1)出纳员
a、要按规定限额压缩库存现金,并保证现金、有价证券的安全。
b、及时准确、全面规范登记好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认真履行票据传递手续。
c、管理好各类票证,做到收据、支票存根序号相连,不能间断。
d、不准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不准“坐收坐支”现金。
e、日清月结,及时核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做到帐实相符。
f、不能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g、不准出借银行帐户(指利用单位帐户办理与本单位无关的业务)。
(2)会计
a、按《会计法》和《会计规范》要求,认真审查票据的合理、合法性。
b、充分发挥会计监督职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算、单位财务计划的要求办事,对违反法规、预算规定及财务计划的业务事项要及时纠正。
c、按会计核算职能要求,认真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d、及时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证相符。
e、充分发挥会计参谋作用,积极参与经营、财务管理,帮助领导做好年度财务计划。
2、帐据及印鉴使用管理办法
(1)帐据必须使用由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无监制印章无效。
(2)财务印鉴由会计和出纳员分开管理。
3、增收节支,加强资产管理
(1)努力节约支出,反对铺张浪费。各单位要严格按预算、按定额支出,压缩非正常开支,尤其要严格控制招待费。建立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实行预算包干制,把经费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或具体项目,以保证不突破计划指标。
(2)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单位要把各种固定资产全部纳入帐内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盘点。购置、变卖和报损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二、审计监督
局财务室除了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外,同时具有审计监督的职能。为更好发挥审计监督效力,维护财经秩序,提高系统内财务管理水平,现就审计监督内容和管理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财务审计管理事项
1、各单位年初的预算、财务计划、财务管理制度,报局财务室审查备案。
2、各单位承包、房屋和场地租赁签订的合同(协议),必须报局财务室审查备案。
3、各单位与财务有关的各种报表(包括年末决算)报告,必须报局财务室审查后,方可按要求上报。
(二)审计监督的内容
1、原始凭证来源的合理、合法性,填写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审核的规范性。
2、记帐凭证内容登记、分录和编号是否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
3、现金和银行存款明细帐是否做到日记月累,总帐和明细帐金额是否相符,财务人员是否按要求登记帐簿内容。
4、专项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和改变用途的现象。
5、经费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执行中有无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现象。
6、债权、债务的清理及回收是否及时。
7、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是否履行了报批手续。
8、各项收入是否全额入帐,单位有无套支、坐支现金和私设“小金库”现象。
9、财产的出售和出租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10、有无不合理收费项目。
审计监督的优化是指审计主体遵循审计监督规范的要求,采取优化的手段和优化的组织结构,以尽可能小的投入与耗费生产出尽可能充分、质量尽可能高、让审计委托人满意的审计报告。
1、审计监督优化的标准审计监督优化的标准是判断审计监督是否达到优化的准绳。审计监督最终结果是通过审计,提供真实可靠的审计报告,因此审计监督与审计报告的质量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审计监督优化的首要标准是审计工作质量最优化,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审计产品(即审计报告)的相关性,一般包括反馈价值和及时性。二是审计产品的可靠性,包括反映真实性、合法性和中立性。一般来看,审计监督优化标准应是与审计工作质量的最优化相统一,即审计监督的优化满足了审计产品使用者的利益要求,同时又体现了审计监督主体的利益愿望。
2、审计监督优化的途径首先,激励机制的优化。审计监督的动力来自两方面,即一方面来自自身社会地位的提高;另一方面来自外部的激励。目前我国审计监督明显缺乏与之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这是现阶段我国审计监督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建立审计监督的激励约束机制就成为审计监督中必须解决的一个迫切问题。本文认为,审计监督作为一种经济管理手段,无论是政府部门党政领导,还是企事业单位领导既要承认审计监督的管理作用,树立监督也出生产力的观念,又要支持审计监督活动,为审计监督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工作保障。著名的霍桑实验表明,激励机制对心理和环境有着显著的影响。首先,对审计监督的优化不仅需要奖励的正面激励,而且需要给予一定的处罚。其次,尊重与信任也是审计监督主体的一种需要,当这种需要得到满足后,就能激发工作热情,消除畏难和偷懒的心理。最后,审计监督主体积极性的发挥不仅依靠奖惩,还要依靠公平的待遇,即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报酬。
其次,审计监督主体素质的优化。审计监督主体素质的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知识结构的优化。审计监督是以脑力劳动为主的一种行为,行为是否优化取决于其知识结构。这种优化的知识结构一般包括财务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经济、管理、法律等相关学科知识。二是思想品质的优化。审计人员应具备坚定正确的政治指导思想,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遵守审计法律规范,以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实施审计。三是心理素质的优化。心理素质主要是意志心理素质和能力心理素质。意志心理素质是在正确目标引导下,为达到这一目标自觉地组织自己的行为并与克服困难相联系的心理过程的素质。而能力心理素质是指审计人员直接影响审计活动的效果,使审计活动得以顺利完成的心理素质,包括记忆力、思维力、想象力等内容。
最后,审计监督实施机制的优化。研究我国审计监督的实施机制不难发现,无论是审计监督的纠错机制,还是审计监督目标的选择机制都很难适应审计监督的需要,这就要求必须对审计监督的实施机制进行重构和整合,集中力量,加大监管力度,改善监管的措施和手段,从而提高审计监督的效率和效果。优化审计监督,必须在遵循系统、充分、灵活原则的基础上,优化审计监督的实施机制。第一,权力与责任相结合,动力和压力相结合。无论是审计监督规范的制定,还是实施,都要明确界定相关部门的权利和责任,使之具有相应的动力和压力。负责制定规范的应当能够针对不断变化的各项业务,制定出具有适应性和前瞻性的规范;负责监管的应当能够及时规范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解决办法。第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合作。参与审计监督的各审计主体之间应当实现相互制约和监督,及时发现审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与此同时,还必须相互合作,实现整体功能的最大化。第三,建立和完善审计监督的纠错与目标选择机制。第四,理清审计监督思路,转变审计监督方式,提高审计监督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审计监督步入规范化、经常化、合理化轨道。
上述三个方面的优化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作用于审计监督。审计监督实施机制是审计监督优化的外部制约机制,只有对违规行为不间断地监督制裁,审计监督才能优化。激励机制的优化可以有效地激励审计人员自觉地积极主动地开展优化行为。然而审计监督是以人为主体的,能否优化还取决于审计人员素质的高低。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职业道德的教育,也是审计监督优化的基本措施。
3、审计监督优化的内容明确审计监督的内容是建立健全我国审计监督制度必须回答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本文认为,审计监督的内容要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审计主体对客体的审计监督、政府及社会对审计工作的管理控制即对审计主体的再监督两部分。①审计主体对客体的审计监督主要研究:如何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职能,确保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合规、有效运行;如何适应审计主体组织形式和规模的发展变化,保证审计报告真实、合法;如何建立审计质量和审计组织履行审计法规制度的控制标难;研究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建立科学规范的注册会计师管理体系,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监督中的作用;研究政府审计监督与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的关系(规范性标准或示范性标准)等。②政府及社会对审计工作的管理控制主要研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审计法规体系,为政府或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审计工作提供法律保障;研究对审计进行再监督的方式、范围,监督的主体、责任,如何完善监督的体制与运行机制;审计信息披露即审计报告的有关法规制度建设研究;审计信息质量的分析与评价标准研究及审计报告的可读性研究等。
总之,当审计监督学把审计看作“一个行为过程”时,审计人员作为这个过程的自始至终的参与者,对审计工作质量的影响就很大。当审计报告作为这个过程的终点时,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即审计工作质量外部效应的内在化,很大一部分就取决于审计人员行为的规范化。而这种规范化由于人的行为假设的存在,需要监督实施机制和职业道德作为审计工作质量成本投入的,这种投入也是任何的审计环境下都是必须的。因此,对审计监督的研究,是审计工作质量优化的保证。
二、审计工作质量的改进措施
虚假审计报告的主要责任者是审计监督主体即审计人员。用制度经济学理论的研究方法来分析影响审计系统制度变迁的因素可看到,审计工作质量的改进不仅是审计工作本身的改进,而且是系统各方面的改进,尤其是对审计监督主体的改进。
1、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审计工作质量的高低,与审计队伍的素质水平息息相关。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是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的组织保证。如果没有一支高素质的审计队伍,那么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必须在采用科学审计监督手段和合理审计监督方式的前提下,运用适当的激励机制和监督实施机制,加强审计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觉悟、职业道德、工作责任性和全局观念。
审计监督的优化是指审计主体遵循审计监督规范的要求,采取优化的手段和优化的组织结构,以尽可能小的投入与耗费生产出尽可能充分、质量尽可能高、让审计委托人满意的审计报告。
1、审计监督优化的标准审计监督优化的标准是判断审计监督是否达到优化的准绳。审计监督最终结果是通过审计,提供真实可靠的审计报告,因此审计监督与审计报告的质量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审计监督优化的首要标准是审计工作质量最优化,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审计产品(即审计报告)的相关性,一般包括反馈价值和及时性。二是审计产品的可靠性,包括反映真实性、合法性和中立性。一般来看,审计监督优化标准应是与审计工作质量的最优化相统一,即审计监督的优化满足了审计产品使用者的利益要求,同时又体现了审计监督主体的利益愿望。
2、审计监督优化的途径首先,激励机制的优化。审计监督的动力来自两方面,即一方面来自自身社会地位的提高;另一方面来自外部的激励。目前我国审计监督明显缺乏与之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这是现阶段我国审计监督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建立审计监督的激励约束机制就成为审计监督中必须解决的一个迫切问题。本文认为,审计监督作为一种经济管理手段,无论是政府部门党政领导,还是企事业单位领导既要承认审计监督的管理作用,树立监督也出生产力的观念,又要支持审计监督活动,为审计监督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工作保障。著名的霍桑实验表明,激励机制对心理和环境有着显著的影响。首先,对审计监督的优化不仅需要奖励的正面激励,而且需要给予一定的处罚。其次,尊重与信任也是审计监督主体的一种需要,当这种需要得到满足后,就能激发工作热情,消除畏难和偷懒的心理。最后,审计监督主体积极性的发挥不仅依靠奖惩,还要依靠公平的待遇,即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报酬。
其次,审计监督主体素质的优化。审计监督主体素质的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知识结构的优化。审计监督是以脑力劳动为主的一种行为,行为是否优化取决于其知识结构。这种优化的知识结构一般包括财务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经济、管理、法律等相关学科知识。二是思想品质的优化。审计人员应具备坚定正确的政治指导思想,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遵守审计法律规范,以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实施审计。三是心理素质的优化。心理素质主要是意志心理素质和能力心理素质。意志心理素质是在正确目标引导下,为达到这一目标自觉地组织自己的行为并与克服困难相联系的心理过程的素质。而能力心理素质是指审计人员直接影响审计活动的效果,使审计活动得以顺利完成的心理素质,包括记忆力、思维力、想象力等内容。
最后,审计监督实施机制的优化。研究我国审计监督的实施机制不难发现,无论是审计监督的纠错机制,还是审计监督目标的选择机制都很难适应审计监督的需要,这就要求必须对审计监督的实施机制进行重构和整合,集中力量,加大监管力度,改善监管的措施和手段,从而提高审计监督的效率和效果。优化审计监督,必须在遵循系统、充分、灵活原则的基础上,优化审计监督的实施机制。第一,权力与责任相结合,动力和压力相结合。无论是审计监督规范的制定,还是实施,都要明确界定相关部门的权利和责任,使之具有相应的动力和压力。负责制定规范的应当能够针对不断变化的各项业务,制定出具有适应性和前瞻性的规范;负责监管的应当能够及时规范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解决办法。第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合作。参与审计监督的各审计主体之间应当实现相互制约和监督,及时发现审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与此同时,还必须相互合作,实现整体功能的最大化。第三,建立和完善审计监督的纠错与目标选择机制。第四,理清审计监督思路,转变审计监督方式,提高审计监督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审计监督步入规范化、经常化、合理化轨道。
上述三个方面的优化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作用于审计监督。审计监督实施机制是审计监督优化的外部制约机制,只有对违规行为不间断地监督制裁,审计监督才能优化。激励机制的优化可以有效地激励审计人员自觉地积极主动地开展优化行为。然而审计监督是以人为主体的,能否优化还取决于审计人员素质的高低。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职业道德的教育,也是审计监督优化的基本措施。
3、审计监督优化的内容明确审计监督的内容是建立健全我国审计监督制度必须回答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本文认为,审计监督的内容要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审计主体对客体的审计监督、政府及社会对审计工作的管理控制即对审计主体的再监督两部分。①审计主体对客体的审计监督主要研究:如何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职能,确保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合规、有效运行;如何适应审计主体组织形式和规模的发展变化,保证审计报告真实、合法;如何建立审计质量和审计组织履行审计法规制度的控制标难;研究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建立科学规范的注册会计师管理体系,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监督中的作用;研究政府审计监督与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的关系(规范性标准或示范性标准)等。②政府及社会对审计工作的管理控制主要研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审计法规体系,为政府或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审计工作提供法律保障;研究对审计进行再监督的方式、范围,监督的主体、责任,如何完善监督的体制与运行机制;审计信息披露即审计报告的有关法规制度建设研究;审计信息质量的分析与评价标准研究及审计报告的可读性研究等。
总之,当审计监督学把审计看作“一个行为过程”时,审计人员作为这个过程的自始至终的参与者,对审计工作质量的影响就很大。当审计报告作为这个过程的终点时,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即审计工作质量外部效应的内在化,很大一部分就取决于审计人员行为的规范化。而这种规范化由于人的行为假设的存在,需要监督实施机制和职业道德作为审计工作质量成本投入的,这种投入也是任何的审计环境下都是必须的。因此,对审计监督的研究,是审计工作质量优化的保证。
二、审计工作质量的改进措施
虚假审计报告的主要责任者是审计监督主体即审计人员。用制度经济学理论的研究方法来分析影响审计系统制度变迁的因素可看到,审计工作质量的改进不仅是审计工作本身的改进,而且是系统各方面的改进,尤其是对审计监督主体的改进。
1、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审计工作质量的高低,与审计队伍的素质水平息息相关。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是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的组织保证。如果没有一支高素质的审计队伍,那么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必须在采用科学审计监督手段和合理审计监督方式的前提下,运用适当的激励机制和监督实施机制,加强审计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觉悟、职业道德、工作责任性和全局观念。
2、加大审计规范体系建设,提高审计主体行为的规范力度。制定与国际审计准则相一致的审计法律法规,完成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加大宣传的力度,增加审计的程序、处理处罚的透明度,推行审计的公告制度,建立和完善审计责任的追究机制、审计决定的执行机制、审计信息的反馈机制等审计法律监督体系。以制度做保证,对政出多门,不统一、不协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的地方性规章,该废止的废止,该完善的完善,以维护审计法规的完整和统一。
关键词 内部审计 制度 工作
电力企业多经公司对内部审计的重要性的认识逐年加深,各项投入保障力度逐渐加大,审计工作方法不断探索改进,人员培训教育力度不断增强,内部审计体制继续深化完善,各项审计工作日益规范。但是由于惯性思维框架的束缚和工作人员的主客观能动性与先进的审计理念和做法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
一、内部审计在电力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内部审计是一种建立在组织内部的独立的评价职能,该职能作为对组织的一种服务,目的是检查和评价组织控制以防止潜在的风险,为组织成员提供与检查活动有关的分析、评价建议、忠告和信息,并对组织的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及完成工作效果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是监督组织的控制结构,它的作用是:
第一,保证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当今信息时代,信息系统变得越来越重要,信息系统本身也日趋复杂。信息系统分为会计信息系统和经营信息系统。会计信息系统生成包括管理人员使用的预算报告和成本报告在内的一系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目标之一就是保证信息系统产生的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这对于管理层制定决策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保证政策、计划、程序、法规的遵循性执行和落实。
第三,保证资产的安全性。为了保护组织的资产的安全所设计的内部控制措施往往可以通过观察来了解,必要时,内审人员要进行实物与资产的对照清查。
第四,提高经营的经济性和有效性。有限资源指用于满足人们需要的资源是有限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有限资源的耗费来实现理想的成本水平和效益水平。除此之外还存在着非生产性开支大、费用不核算以及工作人员过多或不足的情况,都是对组织的危害。
第五,保证完成所制定的经营或项目的任务和目标组织的一切经营活动,一切控制措施都是为了实现目标。
二、电力多经集团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电力多经企业内部审计思想观念依然受传统观念的束缚
省电力多经公司内部审计大多是差错防弊型审计。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报表、账本、凭证及其相关资料,工作大都集中在财务领域的表面层次;审计方法也采用传统方法,基本上是对会计科目进行逐笔审查,局限于“就帐查帐”,审计效率低;在审计内容及范围上对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不重视;审计手段还主要停留在手工收集资料,审计效率低。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高速发展,电力多经企业的财务管控、物资管控等相应的管控体系相应配套使用,但由于受到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企业内部审计存在思想观念问题。
(二)内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限制了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省电力多经公司设置的审计机构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审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本单位利益的限制,面临着单位领导层和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审计过程及结论必然涉及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利益,难以客观公正、公允独立地开展评价工作。这种内部审计管理模式难以保证内部审计的主体地位和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发表的审计意见首先要考虑企业的经济利益,服从企业大局,一定程度影响了其客观性,无法为外部所认同,减弱了内部审计在省电力多经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三)固定资产审计类型单一,覆盖不全面
电力企业固定资产内部审计的主要类型有工程造价审计、竣工工程财务决算审计、工程管理审计、其他专项审计。其中工程造价审计和竣工工程财务决算审计开展的较为普遍,工程管理审计仅在部分电力企业得到开展。省电力多经公司固定资产审计中,对于工程建设阶段的关注度较高,对资产运行阶段的关注度不够;对资产管理合法合规性问题揭示较多,对资产管理机制、运营效益等方面所存在的深层次、系统性问题揭示较少。
通过电力多经集团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下将结合实践工作提出构建电力多经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
三、构建电力多经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
(一)确保内部审计职能的合理化
随着现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外部约束机制的不断强化,内部管理体制的逐步完善,电算化会计的普及和运用,内部审计在审计理念上要从监督导向型向监督服务型转换,现代企业制度下内部审计除了具有经济监督、经济评价三大基本职能外,还有管理控制和内部服务职能,内部审计主要提供两种服务即保证与咨询服务,既要对机构的风险管理、控制或治理结构进行独立评价而客观地审查证据,也要提供建议以及相关的客户服务活动。内部审计应改变其传统的财务审计模式,向经济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审计领域延伸。
(二)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和质量评价体系
提高审计质量,不仅要建立相关的工作保障制度和规定,还必须建立相关的工作监督制度,通过建立《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培训制度》、《月度审计工作例会制度》、《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以及向审计委员会、职代会定期报告机制等内部审计业务控制制度,约束审计行为,规范审计程序。此外,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对审计管理和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是提升审计质量的有效工具。建立审计质量内部自我评价体系应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式,首先对内部审计机构质量、审计项目质量、被审计单位和其他部门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及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方面的内容制定科学的评估标准。而且,对需要评价的各个项目分别以百分制评分,按照制定的评估标准确定每一项目具体内容所得分数,汇总得出每个项目的分数,按照重要性原则,分别赋予每个项目权重,用各项目所得分值分别乘以该项目所赋予的权重,即可得到质量考核应得分数,最后根据考核标准认定审计质量的高低。
(三)勇于创新,提高内审人员素质
面对新的形势和发展趋势,企业内部审计必须加强内审人员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的素质。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是决定内部审计工作成败的关键因素。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对于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至关重要。
1.要改善内审人员的结构
由于内审领域的扩展和审计层次的提升,原来单纯的财会人员结构已不能适应内审工作的需要,需要配备懂生产经营、工程技术、企业管理、法律以及计算机等方面知识的复合型审计人才。这就需要审计人员不断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2.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和交流
一方面企业要为内审人员知识结构多元化发展提供条件,促使内审人员不仅要精通财会、审计,还要具有企业管理、工程技术、法律和计算机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内审人员要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危机感,增强竞争意识,以适应现代企业内部审计对从业人员素质的要求。
3.创造性的思维模式
内部审计人员要成为风险管理的专家,就应有创造性的思维模式。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意识到,企业经营的成功不是依赖一成不变的公式,相反,成功的关键在于不断改善企业的经营机制,使之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需求。内部审计人员通过调查和测试,应了解影响本企业主要经营活动的内部、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地总结与发展创造性思维模式,帮助企业识别风险。
四、结论
以上是笔者在省电力多经公司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和监察审计部工作多年以来,结合学习国外的审计理念对电力企业的内部工程审计工作,在公司管理控制中一些思考和浅显的认识,提供给相关部门,通过加强审计工作,在管理控制薄弱、资金流失等重大问题的解决与控制上能有所裨益。
1.重视不够,难以适应内控审计监督管理新常态。部分基层县(市)支行对内控审计监督检查工作不够重视,不能正确处理好内控与管理、内控与发展、内控与监督三者之间的关系,存在重业务核算,轻内部管理监督,没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有的基层县(市)支行的领导对内控监督检视不够,认为内控审计监督是内审、纪检再监督部门的职责,缺乏自我控制、自我评估、自我监督的主动性,使内控审计监督流于形式,从而导致差错事故的发生,内控制度执行存在偏差。
2.人员不力,难以达到内控审计监督管理新要求。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关键在人。由于基层县支行人员老化现象严重,有的县(市)支行十多年没有进新行员,职工平均年龄高达50岁,人员长期得不到补充;有的县(市)支行更是将一些年龄偏大的员工配置到内审、纪检等岗位,而上级行在审计监督业务方面的培训开展得又很少,审计人员自觉学习的主动性又不强,导致审计人员的素质得不到提升,无法适应内控审计监督管理发展新需要。
3.制度不实,难以建立内控审计监督管理新机制。当前,部分基层县(市)支行对内控审计监督制度的认识不够充分,把管理制度建设理解成各种制度的制定、汇总,认为建章立制即可;有的工作人员自以为本单位、本部门没有发生重大差错事故、案件,存在自我感觉良好的状态,因而对内控审计监督管理建设停留在口头上,落实不到行动中;有的基层县(市)支行内控审计监督制度虽然多但存在不完整,操作性不强的情况,完全套用上级行下发的操作规程,没有根据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形成一套独具特色的制度体系,无法适应对县(市)支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监督检查,不能有效发挥审计监督的功效,从而导致一些员工存在有章难循的情况。
4.问责不严,难以发挥内控审计监督管理新效应。有效的内控审计监督关键在于督办和检查,但县(市)支行现行制度中对业务规程、操作办法等方面的规定内容多,对差错事故责任人和审计监督人员的责任追究的少,问责制度执行力度不大。每次业务检查,都能发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特别是基础性工作“低级错误”还是屡查屡犯;另外基层县(市)支行没有统一的对审计监督人员的考核奖惩办法,难以调动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审计再监督、检查“回头看”等活动开展的也少,缺乏对审计监督人员的约束。
5.权威不高,难以实现内控审计监督管理新高度。一是基层县(市)支行只有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内审员,综合素质无法适应工作新要求,监督检查力度、深度和广度欠缺;二是内审工作独立性不够、权威性不高,关系不顺畅,内审监督引起不到重视,监督成果得不到员工认同;三是审计成果运用率不高,一般都是按程序操作,先通知后审计的多,突击内审、非行检查的少;事后审计的多,重大事项跟踪审计的少;审计检查报告就事论事反映问题的多,对存在问题进行深层次综合分析、剖析的少;一般性处理意见和建议的多,提出有份量的改进意见的少。
二、“四措”并举,破解内控审计监督难题
1.优化工作环境,营造良好氛围。一是要全面发挥行领导在内控审计监督管理中的带头作用。班子成员应高度重视内控审计监督管理工作,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理念,身体立行,认真履行内控职责,不折不扣地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二是要整体推进审计监督部门在内控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利用审计监督部门接触面广、情况比较熟悉、处事相对独立的特有优势,注重发挥其“耳目”和“谋士”作用。凡重大检查活动,审计监督部门应积极参与;凡涉及“人、财、物”等重大决策,审计监督部门要全程监督;凡重大创新项目实施,审计监督部门须提前介入。三是要充分展现审计监督部门在内控管理中的信息共享作用。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统筹基层县(市)支行的审计监督力量、整合内审资源,实现内审监督计划同定、项目同立、资源同用、检查同行、信息同享。定期召开“大监督”联席会议,加强内控情况沟通,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内控格局,增强内控审计监督的整体合力。
2.完善工作机制,规范业务流程。一是健全制度,强化执行。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规范人员设置、岗位制约、监督检查等方面程序,建立一套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加强制度落实的督促、检查和考核,以规范化的制度机制约束从业人员行为。严格监督检查,将依法合规操作、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作为内控管理的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二是落实责任,明确奖罚。理顺内部权责关系,根据基层县(市)支行业务范围和业务处理的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量化考核办法,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岗位责任,实行责、权、利挂钩,形成规范化的管理体制机制。
会计委派制是政府部门或企业产权所有者以所有者身份,委派会计人员代表政府或企业产权所有者监督国有单位或集体企业资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制度。
一、实行会计委派制必要性
1.会计委派制可消除内部人的败德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实行会计委派制,会计人员从企业中独立出来,代表政府履行对企业进行直接监督的职能,无论是人事关系,还是经济利益都不再受到经营者的制约,有利于真正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强化制约机制,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2.会计委派制为消除企业偷逃税款和会计人员造假规范经济活动提供了有力保障。企业偷逃税款现象屡禁不止,财经纪律混乱已成为一大通病,不仅为提供了滋生条件,更是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实行会计委派制,会计人员身份得以改变,代表政府监督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因会计人员的关系留存派出机构,人事、晋升、职称等由派出机构统管,其合法权益有强大的后盾保护。
3.实行会计委派制,有利于会计队伍的管理与建设。实行会计委派制,有利于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开展公平竞争上岗,实行优胜劣汰。实行委派制后:一方面统一管理可使得会计人员在平等的环境下竞争上岗,有水平者能脱颖而出,不合格者自然淘汰,整个队伍可呈现一派积极向上的生机;另一方面不断提高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政策水平,提高业务工作能力,改变会计人员知识陈旧老化、知识结构单一的状况。
二、实施监督时依据相同的法律依据
会计委派制、财务总监制度与审计监督制度虽然是两种独立的经济监督,但都是以会计原理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和会计法等财经法规为依据体现。在审计法、审计原则、标准、准则之中,作为进行审计工作、判断被审计对象的是非优劣、作出审计评价和提出审计意见的依据,会计委派制的财务总监制度,也是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的财经法规的规定来履行所有者的财务职能,及时制止不合法和不合规的会计行为,对企业资金的筹集和运用等一系列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最终目的一致。会计委派制的财务总监是与企业财务计划、成本控制、会计核算、财务分析等许多财务会计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主要是为了强化会计核算,严格财务监督,规范和理顺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三、实行会计委派制可以减少审计工作量
由于委派会计是经济运行活动执法员、监督员,通过他们对经济性的监督和检查,指导和督促被审单位依法建账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帮助和纠正会计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在审计监督时必然少了一些违纪问题,减少了审计量,甚至对财务总监工作开展好的单位今后可以考虑在某一时期内可以免审。
四、规范会计人员的行为,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监督
绝对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由于委派会计与企业不存在切身利益关系,虽然可以保持会计的独立性,但是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当会计以政府的名义参与企业经营,其自身就有企业所不能制约的权力,如果缺乏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监督,就为其违法行为的发生创造了可能。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监督,实现权利的制衡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可以尝试建立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由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组成,对委派会计进行监督,定期向派出机构进行反馈,实现会计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对委派会计不定期进行轮换,加强内部牵制,建立健全对会计人员上岗和离任前的定期及不定期审计,才能防止,保证财会人员清正廉洁。
五、会计委派制的未来发展趋势
目前,加强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和内审监督工作是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重中之重,发挥着不可比拟的作用。事业单位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要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内审监督工作的开展,保证事业单位信息管理的准确性、真实性,从而为事业单位带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一、事业单位内控制度与内审监督工作开展的相关论述分析
(一)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的作用
1.有利于顺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企业之间都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进行深度性的变革。事业单位在管理模式中正在朝着多样化、丰富化的方向发展。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建设,符合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发展需求。
2.有利于为事业单位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事业单位的发展方向也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已经改变了以往传统的财政拨付模式,自利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经济活动方式也更加全面化、系统化,既涵盖最基本的管理职能,也增设了多种不同的经济活动。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可行性因素分析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建设环节,以往事I单位都在普遍使用退休金制度,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下,国家积极出台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大大促进了事业单位的进一步发展与变革,具体意义为:
首先,是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下的必然发展趋势。公平市场竞争可以有效增强市场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公正合理的市场环境是维护社会收入分配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加快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推动公平市场竞争机制环境的形成,并且推动人才的合理流动。其次,可以使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深入,事业单位制定科学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推动事业单位人才的合理流动,将收入分配与养老待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中,体现出一定的平衡性,进而成为了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建设环节。
二、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和内审监督工作开展中所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内控制度的不合理性比较明显
目前,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过渡阶段,政府职能也在发生着相应的变化。公共财政框架的制定,这些被视为事业单位内控标准体系的初始形态。基于此,事业单位在内部控制标准方面严重缺少制度的约束性,使事业单位尚未建立健全更加全面完善的内控准则,从而造成了事业单位在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很难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内部管理的弊端和问题越来越恶化。
(二)缺乏高度的内控观念
事业单位管理领导者在思想上都普遍缺少对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机制建设的重视程度,严重忽视了内控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必然性。造成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事业单位领导者误认为公共事业管理是事业单位的重点管理职能[1],再加上缺少成本核算建设,对内控制度的建设漠不关心,甚至认为是一种无关紧要的做法。
由此可以说明事业单位管理者在内控制度的认知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心理误区,仅仅局限于财务管理和审计中,进而使事业单位在管理工作与业务控制方面出现了较大的不平衡性,无法展现出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监督工作的优势。
(三)内审监督管理体系存在着较多的不足
1.事业单位的内审监督机构设置并不合理。事业单位虽然建立内审监督机制,但是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并不强,仍然处于较为封闭式的自我监督模式之中,而且一些单位的管理者认为内审监督机制无关紧要。
2.事业单位内审监督机制的独立性严重缺乏,在实际监督管理工作中,呈现出一种表面化、流水化的趋势。我国事业单位大都实行“双重领导”的内审监督机制。在这种机制的影响下,内审监督机构大都需要事业单位多个部门的领导参与,独立性得不到相应的体现,从而导致了内审监督结果很难形成相对统一的思想共识。
三、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和内审监督工作开展的相关建议
(一)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在我国事业单位内控制度的建设中,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是非常必要和关键的,而且还需要配套可行的法律法规政策。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事业单位内控机制建设可以大力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也可以按照国际惯例中全面性、重要性以及适应性等内控的五要素原则来贯彻实施,使事业单位内控评价标准都进趋统一和完善。
以此同时,事业单位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中,要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其带来强有力的制度性保障,增强绝大多数事业单位的共通性[2],有效促进内控责任追究制度的形成,发挥出事业单位各个部门内控监督的作用。
(二)形成高度的内部控制观念
内控制度与内审监督建设要从事业单位的发展现状出发,要求事业单位相关人员要从自身做起。要加快创建事业单位健康良好的内控环境,单位的管理者要严格约束自身的行为,树立起榜样带头作用。不断强化管理者的内控观念,提升事业单位全体员工对于内控制度建设的重视程度与认知程度,从而将内控制度建设的落实力度得以进一步的强化。
此外,事业单位在明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的基础上,要加强责任风险、内控制度以及内审监督建设的相互关联性,使之成为有机协调地统一整体。深化单位管理者都能够严格履行自身的管理职责,并且使事业全体职工充分发挥出各自的工作潜
能,进而实现内控制度建设与内审监督的目标。
(三)加快建设以内审监督水平为重心的审计体制
在事业单位建立内控制度建设水平中,内审监督机制是建设的重点,内审监督可以较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出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执行现状,还可以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管理领导者的权责意识,不断体现事业单位内部各个方面的监督功能。
1.强化内审监督机构的独立性。事业单位全体人员要加强自我监督、自我管理意识,成立相关的内部审计监督的预算委员会,避免内部监督管理机构受其审计单位的限制和约束,要全面发挥出全面审计的功能,增强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的科学性、真实性。
2.为内审监督制度注入一定的创新因素。信息化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完善,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内部审计技术与方法的变革,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处于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发展趋向,事业单位在内部监督制度方面必须要做好积极抓住机遇、并且勇敢地迎接挑战,加快转变以往传统的经验内审监督模式,不断向现代化信息技术内审监督的趋势发展[3],进而实现事业单位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目标。
(四)形成以内控制度建设和内审监督的报告机制
事业单位内部报告机制可以利用书面形式充分地反映出事业单位各个项目的发展状况,为单位领导管理者的决策提供准确合理的依据。对于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来说,资金的使用情况、运营管理情况等方面都是内部报告机制的重要执行内容,内部报告机制可以使事业单位管理者做出与自身战略目标相契合的重要决策。同r也为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有力的根基。此外,以内控制度建设换个内审监督报告机制的建立,对于改善事业单位的信息交流水平具有强大的推动力。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和内审监督工作的开展势在必行,可以为事业单位在其经营管理活动中带来广阔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且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和内审监督工作的开展任重而道远,要结合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及时解决事业单位在内控制度和内审监督建设中所存在的问题,促进二者的同步、协调运转;同时要不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借助外部力量来不断优化事业单位的内控机制建设,进而实现事业单位长远发展的建设目标。
参考文献:
[1]文科.内部控制审计在电网企业的创新与实践[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 (05):152-154.
一、我国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制度框架和现状
(一)我国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制度框架
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政府开始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推行力度,颁布和修订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强调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要求企业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了《企业内部控制运用指引》。该配套指引连同2008年5月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共同构建了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包括:18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连同此前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志着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框架)体系基本建成。
(二)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现状
虽然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取得了前述辉煌的成绩,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矛盾和问题,例如: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仍不完善,国有资本流动机制仍不顺畅,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任务仍然艰巨等。而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内部控制建设和运行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整体水平尚不高,社会团体控制企业、无实际控制人和外资控股企业的内部控制水平位于前三,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职工持股会控制的企业居后。[1]从内部控制缺陷来看,我国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几类突出的内部控制缺陷:一是多元化投资,二是金融工具投机,三是战略偏差,四是效率和效益低下。此外,我国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特点之一是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很多时候是由组织部门选任,经理人员主要是对组织部门负责,因此管理层更多的是考虑个人风险最小化和个人利益最大化而非股东利益最大,利益与责任关系的不对等导致国有企业领导官僚化倾向愈发严重,不利于股东收益最大化的决策行为甚至侵蚀国有资产的行为比较普遍。
二、以内部审计的转型为切入点,加快建设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机制
(一)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控制审计中的作用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机制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而这其中内部审计将承担起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机制的建立完善为内部审计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根据我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定义,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2]内部审计需要内部控制,没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作基础(包括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机制),审计就无法开展,没有良好的内部控制,会计、财务信息会出现失真,管理人员责任会不明确,管理会出现混乱现象等,不仅会加重内部审计工作量,而且会加大内部审计的风险,从而制约了内部审计的发展。在我们建立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机制的过程中,内部审计在不同的工作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1.主导:内部控制评价中内部审计的作用。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内部控制评价主要由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来进行,虽然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门的内部控制评价,但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仍然是这一工作的主要承担者,这主要是因为内部审计机构是企业监督、评价和鉴证财务信息及相关管理信息而专门设立的独立的职能机构。企业内部审计既不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也不负责对企业日常业务活动进行直接控制,而是借助其职能,代表相关机构对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各部门的控制功能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它自然也就成为内部控制评价的重要主体。
首先,内部审计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比较熟悉,其内部控制标准容易制定,而且其评价成本相对较低,技术上也可胜任。如果是由董事会领导的内部审计人员评价管理层的内部控制状况,容易防止“内部人控制”现象。而注册会计师要面临各种各样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可能超越其专业胜任能力。
其次,内部审计侧重于内部管理的内部控制评价,可以为内部控制审计做好准备,是企业进入内部控制审计前的过渡工作。另外,由内部审计实施的内部控制评价具有内部控制审计无法替代的方面。由此可见,我国现阶段应加强基于管理的由内部审计实施的内部控制评价,为更好地进行内部控制的鉴证作铺垫,这是解决目前鉴证条件不成熟的一种替代手段。
2.被审计对象及相对客观的参与者:内部控制审计中内部审计的作用。根据《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内部控制审计属于一种保证及咨询业务,主要由注册会计师进行,但是在内部控制审计的计划、实施和完成阶段,均需要考虑内部审计和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
第一,计划阶段需要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和人员。根据《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利用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工作以及可利用的程度,相应减少可能本应由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利用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工作,应当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进行充分评价。与某项控制相关的风险越高,可利用程度就越低,注册会计师应当更多地对该项控制亲自进行测试。
第二,实施阶段需要关注内部审计的开展情况。根据《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测试企业层面控制,应当把握重要性原则,其中至少应当关注:与内部环境相关的控制;针对董事会、经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而设计的控制;企业的风险评估过程;对内部信息传递和财务报告流程的控制;对控制有效性的内部监督和自我评价。其中内部审计属于控制环境有关的控制而且对企业控制的有效性开展内部监督和自我评价,因此在实施阶段,注册会计师必须对内部审计予以重点关注。
(二)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现状
国有企业的内审体制在实际工作中逐步显现出许多体制上的弊端,内部审计保证企业规范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为现代企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进行体制改革以满足新形势下企业管理的需要,当前主要是存在以下问题:
1.机构设置不合理,独立性不强,领导不重视。在国有大中型企业现行的内审体制下,内审机构受企业经营管理者领导,而不是由代表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股东会或董事会领导,内审部门的独立性可能因经营管理者的因素受到限制。内部审计工作一直以财务审计为主导,内部审计部门在组织中处于较低的组织层级,其监督制度形同虚设,导致隶属关系不清,监督不力,内部审计只是企业的管理手段之一。虽然国资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但从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内部审计的地位并未得到充分肯定和落实。
2.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发展相对滞后。目前,国有企业内审人员大多配置不足,审计覆盖率较低,审计质量不高,审计效果不明显,力量薄弱,尚不能常规开展内控审计或内控评估,影响了审计作用的发挥;但这反过来又影响了内部审计的权威性和地位,形成恶性循环。
3.内部审计覆盖面不够,主要侧重于事后监督。目前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内容往往仅局限于财务审计,未能由财务审计延伸至相关内部控制,没有进行过专门的内部控制审计,缺乏对内部控制的持续、有效监督;内部审计只是通过事后对经济业务进行查账监督的方式,事前、事中监督相对不足,平时也较少与企业各部门进行沟通,不能及时了解各部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年度审计计划的制定未全面、系统考虑企业的战略目标和经营风险,难以有效发挥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监督评价环节的作用。
三、内部审计转型以加快内部控制监督机制建设的途径
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和内部控制评价都会涉及到内部控制及其制度方面的问题,但传统内部审计侧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执行问题,内部控制评价侧重于内部管理机制和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或效力问题,而内部控制审计则主要把注意力集中到内部会计控制和相关的制度上。目前,在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控制审计刚刚正式以规范和指引的形式启动,很多问题还亟待明确,内部审计具有灵活性和发展性,应当也必然在这两项工作中发挥重大作用。
(一)修订相关准则及规范体系,与内部控制规范及配套指引实现对接
2003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内部审计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内部控制审计》中对“内部控制审计”的目的、内容和主体的规定和目前《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中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规定基本一致,同样的工作以不同的概念表述容易造成内部审计人员、管理层和监管层对内部控制审计和内部控制评价概念、责任主体、作用等的混淆。与此同时,在内部审计准则中对“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评价标准、评价方法、报告和处理方面的规定又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中的规定不一致。此外,2001年财政部的《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中提出,“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货币资金、筹资、采购与付款、实物资产、成本费用、销售与收款、工程项目、对外投资、担保等经济业务活动的控制”,这些经济业务就是基本的业务循环划分,但目前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就提出预算管理、资讯管理等管理作业,更为多样化,而业务循环是以后审计程序展开的主线。因此,在构建之初,首先需要梳理的是《企业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之间矛盾及混淆的地方。
(二)内部审计应当不断摸索参与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机制建设的途径
1.内部审计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的途径。我们国家要求的内控评价范围广,有利于企业全面实现内部控制目标,但也将面临很大的挑战;内部控制评价对评价的流程、程序、底稿等要求很高,体现专业审计的特点,但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内容很简练,仅仅包括评价内容、流程、缺陷认定和评估报告;目前这一领域,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在这方面的相关的制度和操作规范基本上是空白。因此内部审计工作要转型以适应新的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要求,主要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制定内部控制相关指引的具体操作办法,对部分模糊不宜操作的内容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予以明确。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如包括资产规模、业务性质、集团管控体系等进行细化。
第二,转变内部控制在制订阶段主要交由相关业务部门完成的传统做法,使内部控制在建立之时就交由内部审计进行评价,统筹考虑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最大限度地克服内部控制建立时可能就有的固有缺陷。
第三,在日常审计项目加大内部控制评价内容,为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积累经验。在日常审计项目中,内部审计由于对所处行业生产运营的了解,可以设定“以内控为主线,风险为导向”的审计思路。不仅通过内部控制评价,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风险,用以指导审计工作,而且还要对该项业务涉及的内部控制的健全性、适当性、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其关键控制和程序能否保证内控目标的实现,能否有效地抵御和控制企业的各种风险,发现控制弱点和控制缺陷,及时报告管理层。
第四,从技术和人员方面做好准备开始尝试对内部控制评价单独立项。当前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虽然正在从传统财务收支审计逐渐深入到管理和经营领域,但是由于人员和知识储备的不足,几乎没有专门为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单独立项的审计项目,只是在查账过程中去发现一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未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内部审计地位也因此受到影响。随着企业内部控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传统的报表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已远远不能满足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要求,内部审计应将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单独立项,专门评价。分步骤、有计划地对企业各部门、各环节的内部控制进行综合评价和全面测试,衡量企业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程度和抵御风险能力,寻找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提出强化内部控制建设的措施,以防范和化解企业各种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2.内部审计参与内部控制审计的途径。相对于内部控制评价,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审计中由审计主体变为了被审计对象,我国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尚处于起步阶段,基本尚未开始实施。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借鉴国外及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经验,笔者对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定期审视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以确保内部控制审计的质量。遵循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规范要求,内部控制审计作为一种鉴证业务,主体主要是社会中介机构。但目前很多国有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作都趋于长期化、稳定化,而国有企业在选择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中一般都倾向于年报审计机构,以节约工作时间。这种长期合作的关系以及国有企业庞大的业务量,都不同程度上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因此,内部审计要尤其注意定期审视或审查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是否有损害,并采取向董事会提出轮换建议等方式确保内部控制审计的质量不受影响。
第二,内部审计需要调整工作思路以便内部控制审计能有效地利用内审工作成果。内部审计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有针对性、有选择性地参考借鉴国内外优秀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内部控制审计的流程、底稿及工作方法,有创造性地融入常规审计项目的内部控制评价和专项的内部控制评估中来,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以便于和会计师事务所能在同一个平台上交流,提高其内部控制审计的质量。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长座谈会上,国务委员王丙乾谈到,审计机关不能孤立地进行工作,应当把各方面的力量联合起来“,逐步建立与健全部门、单位内部的审计工作”。1984年3月13日,审计署向国务院常务会议汇报审计工作时提出,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多,财务收支数字大,从审计和财务大检查的情况看,财务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很多。因此,各部门必须建立审计机构。但目前除个别部门外,大都尚未建立。
为此,审计署提出,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或下属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如铁道、交通、邮电、煤炭、水电、石油、经贸、商业、地质矿产等部门和金融单位,应建立司局一级的审计机构,编制15至20人;直属单位不多的行政部门,应建立独立的审计室或设置专职审计人员;全国实体性工业公司,如船舶总公司、石油化工总公司、汽车工业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等,应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受总经理领导。审计署还提出,部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在业务上受同级审计机关领导。大、中型企事业组织,应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受企事业单位的经理、厂长、院长、所长等领导,业务上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领导。对中央企事业组织,原则上按隶属关系进行审计,涉及地方的问题,地方审计机关派人参加。对此,国务委员王丙乾明确要求,“内部审计要搞,要给编制,重点部门先搞”。3月17日,王丙乾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指出:“建立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是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搞好国家审计监督工作的基础。中央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一些重点经济部门,必须尽快建立。凡是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或下属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如铁道、交通、邮电、煤炭、水电、石油、经贸、商业、地质矿产等部门和金融单位)和全国实体性的工业公司(如船舶、石化、汽车、有色金属等),一定要在上半年建立起司局一级的内部审计机构;其他部门以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要争取在今年内建立起独立的审计室或配备独立的专职审计人员。
审计署和劳动人事部要联合发文,作出规定。各省、市、自治区也要比照上述精神办理,分期分批建立起内部审计机构。”截至1984年底,国务院工交系统27个部、局、公司中,有23个建立起内部审计机构;全国工交系统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部门和企业约有2200个,配备5940人;据18个部和公司的统计,所属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有381个,约占应建数的19%,其中组建较快的有海洋石油、地质、石油、民航、冶金和航空系统;据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有100个,占应建数的23%;据11个省、市的初步统计,企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有474个,占应建数的11%。
针对有些部门、单位对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认识不到位、机构组建进度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情况,1985年3月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指出,我国的审计工作要实行“两条腿”走路。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内在需要,也是国家审计工作的基础。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政企职责分开,政府各部门必须建立审计机构,加强对本行业和所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内部审计机构,以加强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目前内部审计机构组建进展缓慢,应当下大力量来抓,力争在当年内建立起来,配备起足够的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要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边组建、边工作,审计财务收支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决策服务。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内部审计的指导。1985年8月29日,《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其中对实行内部审计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的颁布为内部审计机构的建立提供了重要依据,标志着内部审计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起来了。
作者:肖春辉
经市计委批准下达的新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根据竣工验收办法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其竣工决算必须经过审计。凡未经审计的竣工项目,建筑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单位不予验收,不能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二、审计的主要内容
竣工决算是竣工项目投资效果和财务状况的综合反映。竣工决算审计以资金来源与运用是否合规合法为重点。其主要内容是:
1、审查竣工决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2、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概(预)算内容执行,有无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3、审查"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乱挤乱摊成本、提高造价的问题;核实在建工程投资完成额,查明未能全部建成的原因。
4、审查"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转移投资的问题。
5、审查尾工工程。有无将新增工程列作尾工工程,有无自行消化投资包干结余的问题。
6、审查结余资金和物资是否真实完整,帐实是否相符,有无隐瞒、转移、挪用和流失等问题,有无压低库存物资单价,隐瞒库存和虚列欠款等隐匿结余资金的问题。
7、应收、应付款项是否认真清理,及时结清。有拖欠款者不能进行竣工验收。
8、审查基建收入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瞒、截留、转移收入的问题,是否按规定计算分成、上交或还贷;留成是否按规定分配、使用和交纳"两金"。
9.审查投资包干结余的分配是否合规,有无将未完工程的投资作为包干结余参与分配等问题。
10、审本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11、审查有关税费是否足额上交,有无长期拖欠和偷漏的问题。
12、根据审计资料,从物资使用、工期、工程质量、新增生产能力、单位产品成本、投资效果系数、投资回收期以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等方面,全面评价投资效益。
13、其他需要审计的问题。
三、审计分工
市审计局根据市计委下达的年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计划和市计委切块下达各主管局的基本建设计划中的竣工项目以及国家各部委对口下达的有地方投资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制订年度竣工决算审计计划。除纳入市审计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以外的竣工项目,全部由市审计局直属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四、审计方式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验结束后,必须及时报告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和有关审计事务所根据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有关法规和现行财经制度,采取就地审计方式,按审计程序实施审计。
五、几点要求
竣工决算审计是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对加强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经济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要求:
1、各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组如实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如: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审批文件;项目总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标书,工程结算资料;历年基建投资计划、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工程项目点交清单、财产、物资移交和盘点清单,银行往来及债权债务对帐签证资料,根据竣工验收办法编制的全套竣工决算报表及文字报告等。
2、村级收入主要包括:(1)经营收入;(2)发包及上交收入;(3)经批准的“一事一议”筹资;(4)“四荒地”、机动地、超标宅基地、非农业税计税面积、堰塘等资源和机电泵站及闲置固定资产拍卖、租赁、承包及有偿使用收入;(5)集体统一经营收入;(6)转移支付资金;(7)土地补偿费;(8)上级部门拨付专款(救济扶贫款、其它专项资金);(9)集体统一收取的谁受益谁负担资金;(10)其它收入(清收历年欠款、各种代收款、利息收入等)。
3、村级所有收入必须使用衢州市统一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及时缴存各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账户。对不及时缴存的村委会、村、村民小组,镇财政所、村账服务中心暂停划拔各村工作经费及项目经费。
4、发包收入款项一旦签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损失需减免的,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核准。
5、严禁瞒报收入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支收入款项和白条抵库。
二、农村集体资源处置实行招标拍卖制度
1、由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等组成各村处置村级集体资产招标拍卖领导小组,对处置活动进行组织领导;
2、招标拍卖前由各村委会会向镇招投标中心提出申请,并由镇招投标中心会同国资中心、审计、农经、物价、司法等部门对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听证;
3、招标拍卖前必须提前半个月向社会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方式、投标人须知、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合同条款等内容;
4、自公告之日起,接受投标人的申请,审查投标人资格,并将确定的投标人及资格审查情况向村民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5、镇招投标中心适时召开招标拍卖会,各村必须至少派3名村民代表一同参加,镇纪检监察机关派员监督,招标拍卖结果上报镇纪委备案。
三、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集体资源承包、租赁管理的目的:通过对集体资源的管理,规范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的内容,使集体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源保值增值。
2、集体资源承包、租赁管理的范围:村、组二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厂房、仓库、渔塘以及土地。
3、集体资源承包、租赁的对象: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发包方(出租方)和承包方(租赁方)的权利和义务:集体资源属于村、组集体所有的,分别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或出租。
5、承包(租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民主协商,公平合理;(2)、每一承租户承包(租赁费)超过万元以上经本村村民代表3/2以上代表签字同意;(3)、承包(租赁费)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严禁越权审批或无人审批付款。
2、严格审批权限:非生产性开支一次性元以下,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批;一次性至元的由合作社长、主任同时会签批准;一次性元至元的由村两委成员集体会签批准,元以上的必须事先经村两委及村务监督小组成员集体商量批准。
3、村集体经济负责人对已列入年度财务支出计划和符合规定支出项目及标准的开支进行审批,零星且必需的开支在审批制度规定的限额内审批,对超计划、超规定、超限额的开支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批。
4、村集体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字,报经村集体经济负责人审批后,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合理合法的原始凭证,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章,由会计人员审核入账。
5、原始凭证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不得入账。五、村级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内容
⑴财务计划:①财务收支计划;②固定资产购建计划;③农业基本建设计划;④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入计划;⑤收益分配计划。
⑵各项收入:①村提留、乡统筹费;②发包及上交收入;③集体统一经营收入;④集资款;⑤土地补偿费;⑥救济扶贫款;⑦上级部门拨款;⑧其他收入。
⑶各项支出:①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②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③村组(社)干部工资及奖金;④招待费支出;⑤集体统一经营支出;⑥救济扶贫专项支出;⑦上交乡统筹费;⑧其他支出。
⑷各项财产:①现金及银行存款;②产品物资;③固定资产;④对外投资;⑤其他财产。
⑸债权债务:①农户往来;②内部单位往来;③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④银行(信用社)贷款;⑤其他债权债务。
⑹收益分配:①收益总额;②缴纳税金总额;③提取公积金数额;④提取公益金数额;⑤提取福利费数额;⑥投资分利数额;⑦其他分配。
⑺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
2、财务公开的时间
⑴村集经济组织应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每月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未时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
⑵平时对于多数村民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布。
3、财务公开的形式
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所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4、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
⑴各村报账结束后,镇村账中心要及时组织人员记账结账,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本月的现金(存款)余额与各村的现金(存款)日记账核对无误后,相互盖章。然后通知各村根据“现金日记账”填写好“财务收支表”。
⑵镇农经站要经常到各村监督公布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财务公开日,村文书及民主理财小组长必须在场,由村会计现场做好财务公开记录,民主理财组长根据理财记录核对盖章,镇农经站审查盖章后,由村文书将“财务收支表”张贴到财务公开栏内。
六、村级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资产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承包或租赁合同。
2、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镇农经站鉴证、备案。
4、所有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
5、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6、合同的变更、转包、转让,必须经村委会同意,否则视为无效。
7、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
8、未经村委会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借阅合同原件。
9、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七、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
(二)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权限,由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组织工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收费办法,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产评估申请;
(二)评定估算;验证确认。
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十条提出申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准予资产评估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
第十一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据以作出鉴定。
第十二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农村集体体经济组织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致使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相应处罚。
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3、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式创新
九、农村集体资源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