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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必须由甲、乙级资质单位承担。
第五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第六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
(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四)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二)三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六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二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八百万元,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二)两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四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四百万元,至少有两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一条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二)一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丙级资质的申请可即时受理。
第十三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丙级资质。申请单位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附表1)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附表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3),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第十四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附表4);
(三)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
(四)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
(五)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章资质审查与评审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乙、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定;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评审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并将年检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年检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降低等级或者注销资质。
第二十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如果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资质证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三条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二十七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二)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三)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文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办法》第三章对总承包和分项承包的要求,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项目部管理、现场安全管理、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总承包与分项承包的要求
《办法》第十八条对总承包和分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分别作出了规定。由于总承包单位对承揽工程实行分项发包时,其身份即转换为发包单位,为防止总承包单位逃避对分包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本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同时还规定,总承包和分项承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特别强调总承包单位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并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工程再次分包。
承包单位的证照和资质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本条规定“依法取证”,是指承包单位应当根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范围进行取得许可证,其规定范围以外的承包单位则无须取证。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是证明其施工能力的依据,为了提高准入门槛,本规定要求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必须与其承揽工程规模相匹配,除了矿山建设和闭坑工程应当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资质要求外,还对金属非金属矿山的生产、作业工程的资质等级作出具体规定。
考虑到石油天然气专业分工种类繁多,除了按照现行的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施工资质外,对国家尚无施工资质规定的情况,本条规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确定。
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的管理责任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对所属项目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解决目前普遍存在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事故频发等问题,本条对项目部管理作出量化规定,强化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管理的责任。
本条还特别强调,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针对目前外包工程存在大量挂靠现象,一些施工队通过交付管理费后,以项目部身份挂靠有资质的承包单位,并利用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承揽外包工程,造成不符合条件的施工队进入外包施工领域,这种现象必须坚决制止。
承包单位及项目部的要求
《办法》第二十一条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方面提出要求。这是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具备的安全管理基本条件要素,也是承包单位和项目部承揽工程的安全准入门槛。
同时本条还特别规定,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不低于50%。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这是根据当前项目部普遍存在缺少工程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素质低等问题,为了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对项目部提出的基本要求。
承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责任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施工方案是外包工程设计的细化和施工作业指导,是外包工程施工有计划、有程序,并符合标准规范的基本条件;现场管理是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为此,本条针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负的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责任提出明确具体要求。
承包单位信息报告制度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区、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外包工程概况、本单位资质等级、有关人员和设备设施等。为了便于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监管,本条明确由承包单位负责将有关外包工程方面的信息,告知作业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在以往的工作中,有些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将告知性备案当作审查性备案,这样做是不妥的。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本条规定以书面报告的方式体现。
政府的监督管理责任
《办法》第四章主要从事故处理、监督检查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进行了规定。
加强对事故多发承包单位监管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单位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向承包单位许可颁证机关通报;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要请承包单位许可颁证机关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为使承包单位的许可颁证机关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加强对异地施工的承包单位监管,本条对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上述要求,目的是施工地和颁证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共同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管。
安全监管部门重点检查事项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第九条申请甲种和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分别向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发证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营单位名称;
(二)经营单位住所(地址和经营场所);
(三)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四)经营单位的经济类型;
(五)许可经营范围(剧毒化学品应当注明品名,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注明类项;成品油应当注明油品名称);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第十二条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应将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及时向同级公安、环保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发放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省级发证机关备案。省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内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发证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省级发证机关或市级发证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二)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第九条申请甲种和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分别向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官许可证申请表》;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管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发证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经营单位名称;
(二)经营单位住所(地址和经营场所);
(三)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四)经营单位的经济类型;
(五)许可经营范围(剧毒化学品应当注明品名,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注明类项,成品油应当注明油品名称);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第十二条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应当将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及时向同级公安、环保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发放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告省级发证机关备案。省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内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发证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省级发证机关或市圾发证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二)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
在工程建筑行业中,混凝土的质量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大问题。混凝土质量的还坏会直接的影响到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好坏。在现阶段的建筑施工过程中,混凝土早已经成为了一种应用广泛、不可或缺的城中材料。因此,混凝土的选材,施工技术以及质量检测的方法会直接的影响到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功能和质量。
1 关于我国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的现状分析
1.1 生产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状况普遍存在
生产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状况普遍存在,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忽略对混凝土质量尤其是耐久性能的重视,导致混凝土质量不过关。
1.2 部分相关从业人员欠缺一定的质量意识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部分相关从业人员欠缺一定的质量意识,在混凝土生产过程中把关不严,使得很多质量较差或不合格的原材料投入生产,严重影响混凝土质量。
1.3 施工单位对于混凝土进场质量的控制力度不够
在工程建设施工中,施工单位在经济利益以及施工进度的影响下,忽略了对混凝土质量的控制,出现“以次充好”现象。与此同时,在混凝土的养护或称以及硬化过程中缺乏严格的质量管理,导致混凝土质量堪忧。
2 混凝土质量的影响因素以及优质商品混凝土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工作性能达标、物理性能合格以及经济效益良好,是建筑施工中优质商品混凝土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裂缝、气泡是浇筑混凝土施工之后极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这两个问题也给混凝土质量埋下了比较大的隐患。为了预防上述问题的出现,必须严格按照混凝土制作标准进行,尽可能避免多种影响因素。与此同时,好的材料是不够的,还需要好的施工技术,这两方面的因素都是重中之重。因此,要确保混凝土的质量,有必要出台相关的、严格的施工过程操作规范。另外,还需要加强混凝土的保养工作,如果不能严格的按照操作标准进行保养工作,也会造成混凝土的裂缝问题出现。
3 使用方商品混凝土质量全过程控制的措施
3.1 科学选取优质的混凝土供应商
选取优质的混凝土供应商,这是使用方对混凝土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的第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需要全面调查混凝土供应商的组织管理能力以及企业生产能力。具体来说,需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审查:第一,供应商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第二,供应厂家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质量控制部门,与此同时,质量控制部门的硬件设备、资质等方面是否达标。第三,供应厂家的质检员、试验员等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与数量是否达标。第四,需要优先考虑资料、信誉比较好的混凝土供应商,同时,还需要综合考虑企业以往的经营荣誉和业绩。通过多方面努力,科学选取优质的混凝土供应商。
3.2 严格监督混凝土的生产质量
(1)混凝土的科学、合理配比;在混凝土的优质生产过程中,其科学、合理配比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直接关系到原材料以及混凝土的搅拌质量。前面提到过的混凝土工作性能、物理性质以及经济效益全部在混凝土配比上得到综合体现,所以说,混凝土的科学、合理配比是进行质量控制与监督的关键。在选择好商品供应商之后,需要质控部门对供应商混凝土配比的性能进行检测,全面检查混凝土配比中的原材料质量、性能是否过关, 以及混凝土配比是否根据原材料变化、季节变化进行调整。
(2)原材料质量性能的检查;质量控制必须在源头抓起,要想提高混凝土质量,必须提高混凝土原材料质量控制。第一,深入到原材料的生产场地,对砂、石等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查,若质量要求不达标,需要求混凝土生产厂家更换原材料产地。第二,对于粉煤灰、水泥等工业产品的选择,必须要求供应商选择规模大、信誉高、质量过硬的供应商,从而最大限度降低原材料对混凝土质量的影响。第三,对于原材料的试验以及试验记录进行经常性检查,不定期抽检生产厂家使用的原材料。第四,对原材料的日常存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是否密闭存储、是否收到高温降雨等影响。
(3)混凝土搅拌;混凝土搅拌也是混凝土质量控制的重要方面,在这一环节中可以对首次供应、重点工程供应、特殊事情供应等进行全面的驻站检查。在进行驻站检查时,需要重视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搅拌机的质量、性能是否经过相关部门的鉴定,商混企业是否进行经常性标定。第二,对混凝土理论配合比以及施工配合比的换算进行全面控制。第三,搅拌机操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技能等,是否正确输入施工配合比,在施工过程中是否改变配合比。第四,在开盘之前,全面检查水泥、固体外加剂、粉煤灰等原材料情况,检查粗骨料的级配程度以及细骨料细度。第五,在混凝土出厂之前,需要由专门的质量部门以及质检人员对混凝土性能进行检查,并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4)混凝土运输;在运输混凝土以及施工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结团现象。应该先使用分散机充分分散在进行搅拌。为了保证最佳的分散效果,分散力应在20-60kg/min之间,功率保持在0.75-1.0千瓦之间。其他原材料充分融合,要想进一步预防混凝土结团,必须严格控制搅拌时间以及材料投入顺序。在道路施工中,一般都需要分级投料。先投入砂料、钢纤维,再投入碎石、水泥,先搅拌干料再搅拌湿料。
3.3 科学实施混凝土的施工
施工阶段是混凝土使用的最终环节,在这一环节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必须在一小时内完成混凝土卸料,若果运输距离长或气温过高,需要采取缓凝措施。运送到施工现场之后,应该在半小时内卸料。在首次泵送混凝土之前,首先使用水泥砂浆(1:2)管道。第二,需注意泵送混凝土的持续性,尽可能避免停泵现象。若出现施工间歇,需要及时转动输送泵,防止堵管现象发生。管内混凝土若发生初凝,需要及时排出并冲洗干净。第三,混凝土供应速度必须与现场施工进度相吻合,保障混凝土浇灌的连续性。在整个浇筑过程中,必须保证浇灌流程的顺利进行以及浇灌环节的紧凑性。与此同时,严格按照时间要求进行浇灌。在整个建筑过程中,如果出现搅拌含水量低的情况,需要通过喷雾形式,预防混凝土水分蒸发,不能直接加水。振捣时间不宜过长,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振捣。加强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钢筋看护工作,将钢筋进行及时复位。在混凝土终凝前2小时内,进行收光抹压工作。第四,还需注意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一定要预防浇筑接头的产生。每次倒料,需要至少相压15cm,从而保证混凝土结构的连续性,进一步增强其抗拉性与坚固性。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绝大多数情况都是选择振动棒(插入式)进行操作,很容易导致集中聚集。为了更好的保证混凝土均匀分布,应该选择平板振动器。在进行振捣过程中,需要控制振捣时间,防止过振,“多管齐下”,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混凝土使用质量。第五,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控制混凝土温度,通常情况下应保持在15-20度之间。在浇筑之前,必须彻底清除模板、钢筋上面的污垢。如果风力比较大,需要及时采取防风措施。完成浇筑之后,需要使用保温材料,比如说阻燃草袋或薄膜等进行保温。充分考虑到混凝土易散热的特性,做好全面的测温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统计、测量混凝土温度。
3.4 做好混凝土的养护工作
混凝土还需要及时、全面的进行保障,需要结合气候条件以及混凝土性能确定养护方法与养护方式。若在养护过程中,出现表面失水现象,则需要先养护失水导致的缺陷,再进行混凝土养护,从而最大限度提高养护质量。要想做到充分养护,需要保障在整个养护时期内,混凝土不失水,养护越充分,则混凝土的质量就越高。
4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针对我国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的现状分析、混凝土质量的影响因素以及优质商品混凝土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开始入手分析,从四个方面:科学选取优质的混凝土供应商,严格监督混凝土的生产质量,科学实施混凝土的施工,做好混凝土的养护工作,详细论述了使用方商品混凝土质量全过程控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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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是现代建筑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建筑企业生产和管理的基础和经济效益的源泉。建筑工程亦作房屋建筑工程,作为建设工程的重要组分,是指对房屋、建筑物以及其附属结构的设计、建设、优化或改造以及维修。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建筑施工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建筑业也在向着更高层次的发展,建筑工程项目化管理更加深入,科学项目管理方法也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应用。
1建筑工程承包管理项目及其特性
项目具有独特和唯一的特性:项目的独特性和唯一性体现在任何项目所处的时间、地点、环境、参与的人、目的均各不相同,他们因项目而临时联系起来。项目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都十分明确。任何项目都具有明确的目标,即为了完成某一独特的产品而服务。项目的各个组成部分彼此间相互影响、相互约束的同时又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所有项目都是在有组织的背景下产生的。项目的发展并没有固定例子。项目在发展过程中,大量变化是任何人都无法预见的,所以项目的不确定性成为了项目的显著特征。
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特点是:①相对于其他的项目而言,建筑工程参与人数众多、造价高、复杂程度高,利益相关者多,对环境的依赖和影响都比较大、时间长;②项目进行中项目内部各利益相关者变数较大。因此其不确定性程度高、不确定性程度很大,也很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③我国建筑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已有一定的时间,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方式正由粗放型向现代项目管理转变,但与国外先进的管理尚有一定差距。
2建筑工程项目承包的基本模式
由于项目的差异性,国际上建筑工程项目承包的模式多种多样。但一般来讲都基本满足以下七种模式或依据以下七种模式演变而来的:
(1)全过程承包方式:承包方承担从项目可行性研究开始到勘察、设计、施工、交付使用验收为止的项目全过程的承包。
(2)投资、设计、施工、经营一体化总承包:由业主和承包商共同投资,承包商不仅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施工全过程实行总承包,而且建成后还经营几年或几十年,然后再转让给业主。
(3)投资、设计、施工总承包:即建设项目由承包商贷款垫支,并负责规划、设计、施工,建成后再转让给业主。
(4)由某个承包公司牵头,组织民间财团向政府提出建议和申请,取得建设和经营某个项目的许可,并负责具体实施的模式。
(5)联合承包方式:由几个承包商组成联营体进行工程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6)设计、施工总承包:即从勘察、设计开始,进行施工全过程到竣工验收为止的总承包。
(7)施工总承包:承包方只对建设项目施工全过程实行总承包。
3建筑工程项目承包管理方式
3.1按承包内容的不同划分
按承包内容的不同分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总承包和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进行总承包。
发包方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的采购及安装调试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向建设单位负责,直至工程竣工后向建设单位交付经验收合格,符合发包方要求的建筑工程的承发包方式。建筑工程的承发包中采用总承包方式,更适用于那些缺乏工程建设方面的专门技术力量,难以对建设项目实施具体的组织管理的建设单位。也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科学管理、专业分工的基本要求。
3.2按承包对象的组织形式划分
按承包对象的组织形式可分为单独承包和联合共同承包。
单独承包是指承包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单独承包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这种承包模式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联合共同承包是指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承包某项建筑工程的承包形式。《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有明确规定:“对于大型或复杂的建筑工程,几个承包商可以组成一个联营体作为承包商。在这种情况下单一承包商的所有原则,同样适用于联营体。”由几个承包方组成联营体进行工程承包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一般适用于大型、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对这种利用联合承包的方式进行项目承包有以下几方面优势:①利用各自的优势进行联合投标可以减弱相互间的竞争,可增加中标的机会;②一方面由于工程标的额大,联合承包可减少承包风险性,为产于承包的承包商都能争取到更多的利润。另一方面联合承包方式也有助于企业彼此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为企业谋取更长远的发展。联合承包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一般是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才采用联合共同承包的方式承包,避免了杀鸡用宰牛刀的人力、物力、才力的浪费;②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有利于引导共同承包的各方积极地组织项目实施的过程;③企业应当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包工程,这也是我国对承包方资质的基本要求。
4承包方的主体资格管理
承包单位的主体资格(又称建筑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流量、技术装备等能力。对于建筑承包单位,我国法律规定除应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还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对于承包单位企业管理方面也有相关严格的要求。
4.1承包单位承包工程依法取得资质后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业
建筑工程是“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其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国民经济水平。将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按其所具有的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并规定其只能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是完全有必要的。首先要求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其次,不同的建筑工程对工程承包单位的资金、技术、管理水平的要求也不同;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要求越高,对承包单位的资金、技术、管理水平等条件的要求也越高。
4.2承包单位资质管理
当前建筑市场中有些无资质或者低资质的企业、包工队与资质等级较高的施工企业搞“假联营”等形式,以资质等级较高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这种现象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企业的资质等级是由有关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承揽工程能力、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总量、技术装备等企业基本条件来确定的。因此承包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具体规定如下:①不得超过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②不得以其他的企业名义承揽工程;③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5分包和转包的管理
5.1分包
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将其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根据《建筑法》中的相关规定:总承包单位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必须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分包的范围必须合法。为避免因层层分包带来的偷工减料,责任不清等现象,减少中间层次,我国《建筑法》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2转包
1.建筑企业的管理特点
由于建筑产品和施工生产的特殊性,建筑企业在管理上同其它企业相比有较大的不同点,具体体现在:(l)投标承包方式的竞争性。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一般都是通过投标竞争的方式来承揽业务。中标后再通过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来确定彼此的经济与法律关系。但由于建筑企业的进入壁垒低,施工企业众多,竞争非常激烈,大多数企业只能依靠低价竞标方式来取得业务。(2)生产经营任务的不稳定性。采用竞标方式承揽业务的不确定性导致了建筑企业经营生产任务的不稳定性,从某一个具体项目看,企业能否中标,一方面与企业的业绩、技术、管理、资金等综合实力密切相关,也与投标策略、掌握的市场信息有很大关系,具体项目的中标具有很大的偶然性。(3)管理环境的多变性。这里的环境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作业环境方面,建筑施工大多为露天作业,作业条件较差,受天气、气候、地质、水文的影响较大。二是指管理方式的环境方面,不同的投资主体,多变的项目管理模式、不同地方的政策都使得管理环境复杂多变。
所以,运用合同管理对建设项目进行把控,是非常重要和有意义的。
2.建设工程管理中合同的必要和重要性
建筑合同的范围非常广泛,每项工程的各个环节都可能涉及到合同,例如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设备、合同的变更及索赔、工程风险的分担方式、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工程总包分包、仲裁纠纷的处理、工程验收等等。工程进度的控制、工程质量等级、工程付款方式,这三点是一个合同最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直接涉及到业主的利益。工程进度控制是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的基本依据;质量是工程项目的核心,也是工程管理的核心部分;工程付款方式是合同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保证承包商利益最行之有效的手段,确保业主能及时将项目进度支付给承包方。
工程项目中的合同在项目实施过程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明确业主与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的主要依据,是确立双方各自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因此,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种管理工作的核心。有效的合同管理模式是确保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工程投资的重要手段,它督促甲、乙双方全面的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条件
无效合同本质上是合同已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判断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首先要对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进行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签订合同的内容及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它的生效除要符合上述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3.1当事人具有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适应的缔约能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住宅建造的公民个人,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的承包人一方,一般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建筑施工企业。除了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外,他们还必须具有与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相适应的缔约能力,即这些建筑施工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订立合同。
3.2不违反建设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项工程从计划建设到建成投产使用,要经过许多阶段和环节,有其客观规律性,这种规律性与基本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特点有着密切的关系,国家对此客观规律性总结的基础上,通过工程建设法规规定了工程项目建设基本程序,要求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比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还必须经过报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招标投标程序才能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等。
4.违约责任包含的主要承担方式
为保证工程建设的完成质量,保障订立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我国《合同法》详细规定了责任承担问题,严格地规定合同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其在出现违约情况时所应受到的惩罚。是一种旨在弥补受害方损失的具有强制性的民事行为。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种:
4.1强制履行义务
在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致使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不能履行,那么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有权通过相关裁决机构进行裁决,强制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条款,继续进行工程建设。本条款不包含任何赔偿责任。
4.2违约方终止其违约行为
主要应用于在一方当事人出现合同规定行为以外违约行为,而当该种行为已经损害或即将损害合同另一方的权利时,受害一方则有权利向违约一方提出终止该违约行为的要求,如果违约方不履行,那么受害一方则有权利请求当地法院出面要求违约方终止违约活动。本条款同样不包含经济赔偿责任。
4.3赔偿损失
本条款是比较典型也是在现实中比较常用的条款。作用于当一方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就自己的违约行为对合同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予以合同规定的相应经济赔偿。
4.4给付规定的违约金
由于在合同订立时的不同情况,通常违约金分为合同约定违约金和法律规定违约金。适用于当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情况时,应给予另一方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
4.5定金罚则
当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某些情况下,一方要向另一方给付一定金额的定金以保障双方的利益不受侵害。主要应用于建设工程债务的保障。如果给付定金一方不能按时交付价款,那么就没有权利要求对方退还定金。但是,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那么就要双倍返还定金,以示惩罚。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一项工程的建设的不同环节中承担着不同的责任,法律所规定的各自的义务也有所不同,因此,相关法律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
5.今后加强工程项目中合同管理的感想
5.1增强合同的法律意识
制定合同的双方应该认真学习了解我国的《合同管理条例》,这样一来,双方都按照合约来行使彼此的权力与义务,极大地减少了合同纠纷的产生,即使出现合同纠纷时,也可以较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合同时,要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的审查,避免不法分子在合同上动手脚。一旦合同签订了,甲、乙双方要按照合同上的条款,履行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5.2健全工程合同管理体制
各企业应该加强招投标的管理,严格按照我国《招投标管理办法》来组织招投标,杜绝一切不具备承包资质的企业通过非法手段得到工程项目。业主要在承包资质上严格把关,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的恶性竞争行为。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要建立完善合同管理体系,包括合同的签订程序、合同的借阅程序、合同的授权委托人等等,都要纳入公司的管理细则里面。
一、传统的监督机制及弊端
现行传统的质量监督机制主要有两个方式:建设单位派代表或委托监理。委托监理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的主要任务是:开工前,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及图纸会审,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施工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这种监督机制弊端为:(1)工程管理人员多为临时抽调的,或建设单位中并无建筑施工经验或专业知识的人员,这类人缺乏专业知识及现场管理经验。(2)建材的好坏,是不能经肉眼判断的,必须通过先进的检测设备来检测,这点单靠建设单位难以实现,必须与专业检测机构合作。(3)监督人员对建筑质量无明确的责任,责任心不强。(4)单位各级领导干涉,监督人员有职无权.并不能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利。
另外,各级建筑质量监督站,代表国家行使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为:开工前,依法审查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中,复查施工单位基本条件的变化,抽查工程质量,工程完工后,在施工单位验收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检验。质检站由于人员、设备有限,检查检测建材科研所资质偏低彳艮难实行对工程质量进行大范围现场抽检,现场质量监督被削弱,由于反映工程质量及工程验收的试件、试块多在缺乏现场监督的情况下由施工人员自制设备(不能很好地执行三方见证有关规定),各自送具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试验,试验室不能(无权)到现场抽样,不了解现场质量情况,只好都在试验报告上加印“只对来样负责”的字样。所谓“只对来样负责”,就是只对送来的试样负责,对试样的来源,取样的真实性,对建筑的实际质量一切不负责。这是检测机构推卸责任。可建设单位及质监站就是凭这些试验报告进行验收的。
从以上可见,这种“只对来样负责”监督与验收脱节的监督机制,对当今建筑质量差的状况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表现为:(1)这种监督机制为施工队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提供了可乘之机,它忽视了现场监督,使现场所用材料与送试验室检验的试样大不一祥。(2)这种监督机制,责权相分离,它虽然强调了自己的责任,但实质上对什么也不负责,使监督、测试人员责任心不强,质量意识差,唯利是图。(3)这种监督机制,只重表面,不重实质,只重报告,不重实际工程质量。
二、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原因分析
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一般有人、材料、机械、方法及环境。事前对这五方面的因素进行严格的控制,是保证和提高建筑质量的关键,因此,监督机制是否完善,是提高建筑质量的关键。
1、资质审查不力及监督水平不符合要求
(l)资质与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不符。资质审查方面问题较多,出现了“关系资质”,如现在很多“皮包公司”本没有基本队伍,找几个人挂块牌子,设法拿到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 (2)“挂靠”现象很普遍。近年来,基本建设规模正常扩大,大量农民建筑队涌人城市,这些没受过专业培训、无技术人员及机械装备的建筑队根本不能独立施工。他们通过不正当的关系揽到工程的施工权,通过“挂靠”便成了××建筑公司的施工队了,但这些建筑公司只收管理费不管理,做“甩手掌柜”以定代管。这是在钻现代管理的空子,是因资
质审查不力造成的。
2.主体用材料不合格却能轻易进入建筑市场
主体用材料现场抽样结果的合格率低,不合格的材料能很容易进入建筑市场,而验收又轻易过关。这是“只对来样负责”的监督机制之漏洞。(l)砂、砂浆是组成建筑主体的重要材料,质量问题最多,影响因素最复杂,有原材料质量、配比、称量、工艺、养护条件等因素。但最主要的应为由于现场监督不严,不能严格按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施工,技术水平低或质量意识差,有意偷工减料,使混凝土及砂浆强度不足,而验收所用的试块一般又多由施工单位制备,自行送试验室试验。在送检这一重要环节上监督不刭位,使做试块时弄虚作假,出现特别加料,甚至购买试块等虚假现象,使送检的试块与实际工程质量相差甚远。由于送检的试块大多数合格,验收就自然容易通过。(2)钢筋质量差,已不是现在特有的问题,钢筋母材个别质量差,从钢筋的焊件上体现的问题就较多,如大直径钢筋的闪光对焊和电渣压力焊,由于操作时对电流和所产生的电熔程度掌握不准,造成的焊件质量问题就较多,如果这样的产品都用到建筑工程中,给人民生命安全带来了无穷的隐患。劣质钢筋在这么多年如此“经久不衰”,也是“只对来样负责”的监督机制的弊端。(3)甲方不坚持标准,严要求,尤其房地产开发的工程更是如此。如抽样涉及的一些工程,抽样明明不合格,可甲方还是轻易地放过了关,也许对建筑质量差已司空见惯,且验收的资料都放手让施工单位各显神通去弄,最好能弄出个优良工程,以便其开发的建筑物能卖个好价钱。这实质上已失去了应有的监督作用。
三、措施建议
一 建筑工程承包管理项目及其特性
项目具有独特和唯一的特性:项目的独特性和唯一性体现在任何项目所处的时间、地点、环境、参与的人、目的均各不相同,他们因项目而临时联系起来。项目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都十分明确。任何项目都具有明确的目标,即为了完成某一独特的产品而服务。项目的各个组成部分彼此间相互影响、相互约束的同时又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所有项目都是在有组织的背景下产生的。项目的发展并没有固定例子。项目在发展过程中,大量变化是任何人都无法预见的,所以项目的不确定性成为了项目的显著特征。
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特点是:①相对于其他的项目而言,建筑工程参与人数众多、造价高、复杂程度高,利益相关者多,对环境的依赖和影响都比较大、时间长;②项目进行中项目内部各利益相关者变数较大。因此其不确定性程度高、不确定性程度很大,也很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③我国建筑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已有一定的时间,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方式正由粗放型向现代项目管理转变,但与国外先进的管理尚有一定差距。
二 建筑工程项目承仅的基水模式
由于项目的差异性,国际上建筑工程项目承包的模式多种多样。但一般来讲都基本满足以下七种模式或依据以下七种模式演变而来的:①全过程承包方式:承包方承担从项目可行性研究开始到勘察、设计、施工、交付使用验收为止的项目全过程的承包。②投资、设计、施工、经营一体化总承包:由业主和承包商共同投资,承包商不仅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施工全过程实行总承包,而且建成后还经营几年或几十年,然后再转让给业主。③投资、设计、施工总承包:即建设项目由承包商贷款垫支,并负责规划、设计、施工,建成后再转让给业主。④由某个承包公司牵头,组织民间财团向政府提出建议和申请,取得建设和经营某个项目的许可,并负责具体实施的模式。⑤联合承包方式:由几个承包商组成联营体进行工程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⑥设计、施工总承包:即从勘察、设计开始,进行施工全过程到竣工验收为止的总承包。⑦施工总承包:承包方只对建设项目施工全过程实行总承包。
三 建筑工程项目承包管理方式
3.1 按承包内容的不同划分。按承包内容的不同分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总承包和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进行总承包。
发包方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的采购及安装调试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向建设单位负责,直至工程竣工后向建设单位交付经验收合格,符合发包方要求的建筑工程的承发包方式。建筑工程的承发包中采用总承包方式,更适用于那些缺乏工程建设方面的专门技术力量,难以对建设项目实施具体的组织管理的建设单位。也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科学管理、专业分工的基本要求。
3.2 按承包对象的组织形式划分。按承包对象的组织形式可分为单独承包和联合共同承包。
单独承包是指承包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单独承包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这种承包模式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联合共同承包是指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承包某项建筑工程的承包形式。《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有明确规定:“对于大型或复杂的建筑工程,几个承包商可以组成一个联营体作为承包商。在这种情况下单一承包商的所有原则,同样适用于联营体。”由几个承包方组成联营体进行工程承包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一般适用于大型、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对这种利用联合承包的方式进行项目承包有以下几方面优势:①利用各自的优势进行联合投标可以减弱相互间的竞争,可增加中标的机会;②一方面由于工程标的额大,联合承包可减少承包风险性,为产于承包的承包商都能争取到更多的利润。另一方面联合承包方式也有助于企业彼此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为企业谋取更长远的发展。联合承包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一般是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才采用联合共同承包的方式承包,避免了杀鸡用宰牛刀的人力、物力、才力的浪费;②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有利于引导共同承包的各方积极地组织项目实施的过程;③企业应当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包工程,这也是我国对承包方资质的基本要求。
四 承包方的主体资格管理
承包单位的主体资格(又称建筑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流量、技术装备等能力。对于建筑承包单位,我国法律规定除应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还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对于承包单位企业管理方面也有相关严格的要求。
4.1 承包单位承包工程依法取得资质后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业。建筑工程是“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其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国民经济水平。将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按其所具有的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并规定其只能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是完全有必要的。首先要求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其次,不同的建筑工程对工程承包单位的资金、技术、管理水平的要求也不同;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要求越高,对承包单位的资金、技术、管理水平等条件的要求也越高。
4.2 承包单位资质管理。当前建筑市场中有些无资质或者低资质的企业、包工队与资质等级较高的施工企业搞“假联营”等形式,以资质等级较高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这种现象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企业的资质等级是由有关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承揽工程能力、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总量、技术装备等企业基本条件来确定的。
五 分仅和转仅的管理
5.1 分包。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将其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根据《建筑法》中的相关规定:总承包单位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必须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分包的范围必须合法。为避免因层层分包带来的偷工减料,责任不清等现象,减少中间层次,我国《建筑法》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2 转包。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转给其他承包单位,往往是以牟利为主要目的。但是以赢利为目的并不是构成转包行为的要件。我国《建筑法》中规定:转包往往建立在发包人对承包人工作能力的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特别是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制定的合同,发包方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一系列严格程序后,择优选定中标人作为承包人,与其订立合同的。
六 结束语
从宏观方面,建筑工程项目承包的管理方式直接影响建筑业的发展,从而影响国民经济的产值和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从微观方面,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影响着人民是否能够获得最经济、安全、舒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科学的管理手段、合法的经营模式是建筑工程项目承包管理方向更高、更远发展的常青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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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水利建筑工程是国家基础建设中的重要部分,近几年由于水电的发展、防洪防汛的需要和农田灌溉的需要,国家加大了水利设施的投资力度,但是由于水利建设投资规模较大,施工周期长,作业范围广,在施工建设中,区别于商业房地产建筑的施工,施工方的主体很多缺乏资质,在立项、可行性研究、施工质量管理方面还不完善,影响着水利施工的质量。对于百年大计的水利工程,关系着国计民生的基础保障,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福利设施,必须要得到充分的质量保障,才能更好的实现其作用,特别是水电工程和防洪设施,必须逐步的规范化专业施工,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下面就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进行简述:
二.传统的水利建筑工程结构建设管理模式:
水利建筑工程项目一般都是以国家为投资主体的公益性项目,在传统的建设管理模式中,施工单位往往缺乏主体代表性,“散兵游勇”式建筑单位较多,再加上政府在项目审批勘验过程中监管不力,导致项目施工目标不明确、投入、产权和分配关系不清,往往会出现施工超出预算、质量不能保证,当资金、质量、工期等出现问题时,不便于明确和追究主体责任,使项目投资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实行产权改革以来,实行了政企分离,建设施工单位也逐渐的规范化,特别是98年大洪水以后,国家加大了这方面的管理力度,为保证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水利工程结构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不能很好地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施工过程中偏于注重工期,过分行政干预,资金不及时到位等,忽视了施工主体法人的规范,施工质量不能充分保障。
2.招投标管理不完善,政府监管缺失
行业内一些企业借用资质、越级承担业务的现象仍然存在,政府在招投标管理中缺乏严格的程序管理,不能够严格审查,监管缺失,对于一些资质较差的施工单位,技术水平不能满足设计、监理、勘验要求,在一些小的施工项目中,缺乏监管、质量差的情况更是普遍。
3.勘验设计不规范
缺乏前期的勘察设计周期,特别是对于水库、水利设施等,对前期勘验缺乏足够重视,再加上勘验市场不规范,转包现象较常见,勘查技术也不很完善,主要还是勘验人员的思想意识停留在传统的水利建筑工程的质量意识水平上,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存在着重技术、轻经济,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对工程的预算、成本控制、水文地质勘验和质量管理问题缺乏认真的分析研究。
4.施工监督检查不到位,质量控制体系落后
在水利建筑工程中,政府在过程中注重于工期、资金干预,缺乏监督监管,验收质量管理体系依旧沿袭传统土石结构标准,对于新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架结构的检验标准不完善,缺乏必要的控制手段,存在监督机制失灵的现象,质量检测工作有待加强。
5.设计水平低,成本控制不合理
随着近几年的建筑施工技术的发展,多种多样的建筑施工技术不断推出,在传统的土石结构基础上,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等不仅能够有效地保证水利设施的技术要求,也能够大大降低施工成本,但是由于建筑施工单位,勘验设计水平低,技术标准不规范等原因,很多水利设施的勘验设计不科学,再加上材料选购和使用上缺乏监管,成本控制往往疏于管理。
四.水利工程结构建设的分析
根据1994年建设部的《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要求,为水利设施的结构设计标准进行了统一规范,下面就针对几项重点项目进行分析:
1.招投标控制
保证水利工程结构可靠度的前提是要加强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做好施工方主体资质的审核管理,保证勘验、设计的技术要求,并做好成本控制。对于施工材料的控制就是保证可靠度的一个基本条件,同时又可以做好成本控制工作。
2.可靠度指标的控制
可靠度指标内容包括:材料的性能、施工质量两方面,对于材料性能来说,建材的可靠性指标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按照材料性能的标准值和结构中材料的性能值计算材料性能的标准差,确保材料的指标符合极限状态标准的可靠度。要根据工程的承载能力和所处地理地质条件,进行抗疲劳破坏试验,以保证材料的可靠度。工程施工质量要严格按照施工要求,在施工前建立完善的施工操作标准,并加强施工质量验收工作。
3.结构分析
水利建筑工程的结构作为一个建筑体系,他是一个动态的稳定体系,具备一定的刚性平衡,在施工前经过详细勘验后,设计合理的结构模式,符合设施的性能要求和周围的地质条件,并结合成本控制来确定最为科学、经济、合理的结构,比如,对于小型的水利蓄水工程,可采用土石围堰结构或者钢筋混凝土结构,大型的水电工程的坝体常常采用钢架和钢筋混凝土结构,这时的土石结构就不能满足大容量的压力需要。因此,确定合理的结构时水利工程结构建设的关键。结构的施工中如果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对运行人员或者设备有不良影响的震动、影响耐久性或者结构外形抗渗能力的局部损坏、或者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特定状态,应当认定为结构超出极限状态,要对结构重新调整,或者返工。
4.材料、地基、围堰性能和几何参数控制
对于材料、地基、围堰的性能要根据工程的承载力要求,设计极限值,依据材料、地基和围堰的几何参数设定基本变量,设计结构的可靠指标,可靠指标的设定时,必须考虑结构作用的组合效应,进行模型试验,利用分项系数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分析其各种变量的极限值。
5.质量控制
水利水电工程的勘验,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质量标准都必须保证结构在设计基准期内具有可靠度。收集各类反映质量的信息和数据,集中作出评价及处理意见,然后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对不符合结构使用条件的项目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4、结语
从目前的资本市场来看,水利建设具备了资金来源渠道,和建设施工的技术条件,只要我们在施工过程中注重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意识,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工作,就能够顺利实施水利工程的建设,造福于民,造福于社会。
参考文献
温度是影响小鼠生理的一个关键因素,也是饲养小鼠需要重点关注的因素。在一定范围内,温度变动缓慢,机体可以本能地进行调节与之适应,但变化过大或过急,机体将产生行为和生理不良等影响,影响实验结果。
一般哺乳类实验动物,当温度过低时,常导致性周期的推迟,而温度超过30℃时,雄性动物会出现萎缩,产生的能力下降;雌性动物会出现性周期的紊乱,泌乳能力下降或拒绝哺乳,妊娠率下降。因此实验环境温度过高或过低,都能导致机体抵抗力下降,使动物易于患病,影响实验结果的正确性,甚至造成动物死亡。经长期实践,大家发现动物实验时最适宜的环境温度为21~27℃。
湿度是动物房环境影响小鼠饲养的一个重要因素。湿度过高,微生物易于繁殖,危害极大;湿度过低(如低于40%)容易导致灰尘飞扬,对动物的健康极其不利。空气的相对湿度,也与动物的体温调节有密切关系,在高温情况下影响尤为明显。在低湿度条件下,小鼠和大鼠的哺乳雌鼠常发生吃仔现象,此外仔鼠也常会出现发育不良。所以湿度问题我们需要密切留意。
人类的空气已出了大问题,动物房的空气可不能出一点问题,因为小鼠可比人类娇气多了。空气中氨的含量是衡量空气质量的指标,劳动卫生标准对空气中氨浓度的限度,在实验动物房要求不超过20ppm。动物粪便和肠中产生的臭气中含有H2S ,室内H2S浓度增高会使动物妊娠率下降。此外,浓厚的雄性小鼠汗腺分泌物和臭气,也会使雌性小鼠性周期紊乱。
因此,动物饲养室和动物实验室的空气应尽量保持新鲜,注意通风换气;要求氨浓度小于20ppm,气流速度10~25cm/s,换气次数10~15次/小时。
另外,光照,噪声以及鼠笼垫料也是动物房环境的重要影响因素。小鼠科研贡献大,饲养也是马虎不得,需要专业的环境、专业的饲养人员等,实在没有条件自己饲养小鼠的老师,可以寻找有实力、有资质的提供大小鼠代养服务的公司代养!
小鼠的饲养方法
(一)小鼠饲养管理的基本条件
饲养小鼠的基本条件包括鼠舍及笼具设备。由于前述小鼠的生物学特性及习性,小鼠对房舍的建筑和环境条件的要求比较严格,鼠舍应满足基本要求,如温度、湿度、噪音、氨浓度、通风换气和气流等条件。
笼具可采用瓦罐、塑料罐或塑料盒,按照体重20 g的小鼠计算,每只小鼠需要饲养笼具面积0.009~0.063 m2,最好是分为5~10只小笼饲养。非同窝的性成熟雄鼠放在一起时,易互斗并咬伤,所以已配过种的雄鼠应单独饲养。笼具上配以合适的上盖,上盖用金属网,网孔大小以逃不出仔鼠为原则。笼具上应配备饮水器具,以玻璃瓶或塑料瓶配以瓶塞组成,瓶塞中间打孔插入铝管或两端烧钝的玻璃管作为饮水管,饮水管的内径5~6毫米,外径7~8毫米。笼具内用清洁、干燥的小刨花或锯末作为垫料。笼具应摆放在鼠架上,以节约鼠舍空间。
(二)小鼠的饲料
小鼠的饲料,要求必须保持营养物质的平衡稳定,富含蛋白质,否则会影响生长发育、生产繁殖(如产仔数下降、不愿喂奶、嚼食仔鼠等)和抵抗疾病的能力(尤其在断奶时仔鼠死亡率高)。
小鼠对维生素、矿物质的要求也比较高,长期缺乏这些营养物质时,仔鼠生长缓慢,并出现死亡。另外,小鼠的饲料不宜经常更换,如果饲料不稳定,易引起小鼠生长停滞、繁殖率下降等情况发生。
小鼠饲料采用块料,一般是按照配方制作成块料后烘干。我们根据当地的饲料来源,常用的小鼠饲料基础配方为:白面40 %,玉米面25 %,麸皮20 %,豆粉15 %。混合后另加:鱼粉4 %,鸡蛋1 %,酵母粉1 %,骨粉3 %,食盐1 %,鱼肝油1 %。充分混合,加温水拌匀,压实切块,晒干烘干。烘烤的温度不宜超过80 ℃,时间不能太长,否则容易破坏维生素等营养成分。制作小鼠饲料的原料及成品饲料要包装严密,防止污染,放置在干燥、凉爽的环境中。饲料不宜久放,因存放时间过久,营养物质损失过多,则不能满足小鼠的生理需要。对清洁级小鼠,所用饲料应经过灭菌。
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目标是:
1、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合格率达到100%。其中一二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30%以上;三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20%以上。
2、依据《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树立30个以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施工现场,带动本地区建筑施工现场达到标准。
3、杜绝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淘汰的吊车。
4、死亡事故结案率达到100%。
5、建筑工程事故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7人以内,减少一般事故,遏制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发生,杜绝特大伤亡事故。
为实现上述工作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工作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对于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建委决定于上半年分期举办《条例》学习培训班,并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
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计划,企业内部要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特别是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要针对实际,开展好全员学习活动,重点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是20xx年安全生产检查的一个重点。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同时要在责任制的落实上下大力气,不断探索,制定出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落实办法,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大检查监管和处罚力度
20xx年继续落实辽宁省建设系统“十五”期间安全达标方案,广泛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同时转变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状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从以告知性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全年开展不间断的抽查和巡查,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充分利用网络优势,20xx年在xx市建筑管理信息网上建立企业安全状况、不良记录和事故报送、处罚信息系统,凡出现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在网上予以公开曝光。
并在全市实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把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资质年检、晋升资质等级的基本条件,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事故多发企业和责任人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四、加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办法
拟于20xx年制定《锦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办法》、《房屋建筑工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工程安全施工备案制度》、《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考核制度》和《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加大对工程标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建筑和工程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组织《条例》和建设部制定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的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新工人及工人转岗工作培训;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在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同时,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六、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多发事故和突出问题
20xx年专项整治的重点在制度建设,完善建立安全技术方案论证,在严格执行标准和技术方案,重点环节的有效控制等方面做文章,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一是强调各方责任的落实,重点落实审批、验收、检查等责任制度。
二是看有没有方案,对土石方开挖、深基坑支护、地下暗挖工程、降水工程、高大模板工程、超重吊装、脚手架工程等技术方案是否有论证、审查,论证审查的技术方案不得擅自随意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