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9 09:24:19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公司所得税税务筹划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7)01-0084-09
一、引言
“一带一路”战略是惠及其沿线六十多个国家和占全球63%人口的“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合作共赢”的经济发展战略。自“一带一路”战略提出以来,中国企业逐步增加了对沿线国家的投资。仅就2014年来看,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流量达136.56亿美元,占对全球投资流量的11.19%。投资流量排名前10位的国家(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老挝、巴基斯坦、泰国、阿联酋、俄罗斯、伊朗、马来西亚和蒙古)总计占72.66%。截至2014年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存量为924.60亿美元,占全球投资存量的10.48%。投资存量排名前10位的国家(新加坡、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老挝、缅甸、蒙古、巴基斯坦、伊朗和印度)总计占71.90%。
随着“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进一步推进,势必有更多的中国企业到海外投资。中国企业“走出去”无疑伴随着各种风险,如投资环境、政局突变、贸易壁垒和税务风险等。而在“走出去”前期,很多企业没有重视税务问题,不仅埋下税务风险的种子,而且本可以通过税务筹划得到的利益不得不真金白银地交了出去。为了降低海外巨额税负、减少声誉损失,理解受资国和控股架构国的税收政策,进行恰当的税务筹划非常重要。因此,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所得税政策具有现实意义。
中国经济已经高速增长很多年,因国内资源和环境的限制,保持经济增长需要走出国门开采他国资源,造福本国人民,增强国民福利。因此,中国必须进一步鼓励海外投资,释放国内经济发展的压力,这不仅能减轻对国内环境的破坏,解决资源短缺问题,而且有助于中国的石油安全和粮食安全。
二、文献综述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发展迅猛,但学者对海外投资税务问题的研究却较少。现有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关于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税务风险的研究。袁跃认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对税务风险管控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知和全面的理解,他J为中国企业应架构好全球税务管理体系,主动应对税务风险。黄佳和曹菲建议海外投资应注重税务风险管控,不仅应在投资前期的协议条款中建立充分的收购保障或赔偿保障机制,设计税务风险管理内控体系,更应在运营过程中重视商业实质的维护,因为并非搭建了税务优化的控股架构和运营模式就可一劳永逸。曾泉提出设计海外投资架构时应考虑居民企业的认定、受控外国企业(CFC)的认定以及多层抵免的限制等方面,以避免税务风险。宋新华与刘大明分别研究了海外并购的税务风险。其认为,在海外并购中,控股架构地的选择要重视受控外国公司的规定,控股公司要注意商业实质的维护;认真掌握被收购公司所在国有关并购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务成本;注重利用税收协定中的饶让条款、利息免税条款和税收磋商条款,使税收利益落到实处。黄建洲认为境外工程承包项目的税务风险包括税收法律风险、工程合同风险、机构设立风险和项目报价风险。二是关于外国税收政策借鉴研究。黄晓虹对泰国、马来西亚的税收制度进行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税制建设的启示和借鉴。王雅梅分析了爱尔兰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优势,即成为欧盟成员国是影响爱尔兰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因素之一,爱尔兰自身的语言文化优势、一批受过良好教育的高素质劳动力以及低税政策等,都极大地增强了爱尔兰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吸引力,使其成为外国跨国公司尤其是美国跨国公司的重要生产基地。三是关于海外项目税务筹划的研究。秦伟宏选取多个经典的海外项目投资税务架构,就持股架构、资本架构对企业税负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并对企业的海外投资筹划提出了合理建议。郑慧结合某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架构,阐述了不同筹资架构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对集团公司投资控股架构、运营模式和融资安排中的税务筹划进行了案例分析。苏晓阳和朱登瑞分析了中国香港优越的投资环境、税制及相关配套设施,介绍了在中国香港设置离岸公司以及贸易公司的税务筹划方法。
总体来看,国内外关于海外投资税务问题的研究成果甚少,虽然“走出去”的企业遇到了很多税务问题,但学者对这方面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多数研究集中于税务风险方面,研究海外投资税务筹划的成果较少,且现有成果只就某个项目、某个集团或某个地区进行研究,缺乏对各国税收政策的总体研究,更没有集中阐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所得税政策。本文旨在系统分析“一带一路”沿线六十多个国家的所得税政策,论述投资各国的税务筹划方法,以期为中国企业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参考。
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公司所得税基本规定
各国公司所得税政策决定了在该国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税负的高低。为了反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公司所得税的基本规定,进而揭示在各国投资的税负情况,本文从公司所得税税率、企业亏损结转和资本利得征税规定进行分析。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公司所得税税率规定
在某种程度上,公司所得税税率的高低决定了企业税负的高低。“一带一路”沿线很多国家除基本税率外,对小企业实行低税率,对某些行业实行特殊税率,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当预提税为5%,对方国家税率为21%时,则跨国经营实际税负为24.95%;当预提税为10%时,对方国家税率为17%时,则跨国经营实际税负为25.30%,此时均相当于国内经营税负,即接近25%。由表1可知,单一比例税率或基本税率低于17%的国家有18个国家,中国企业到这些国家进行投资,境外经营税负会低于国内经营税负。单一比例税率或基本税率高于21%的有11个国家,有附加税的3个国家税率也高于21%,中国企业到这14个国家投资经营的税负会高于中国国内经营的税负。到其他国家投资的税负是否高于境内经营税负难以确定。另外,境外经营税负的高低与受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若受资国为了吸引外资,给予外资企业减税、免税待遇,则中国企业境外经营的税负低于国内经营的税负。
(二)“一带一路”沿国家亏损结转规定
用企业经营利润弥补亏损有税前弥补和税后弥补两种方式,税前弥补实际上是一项所得税优惠措施。税前弥补又有亏损前转和亏损后转两种方式,允许亏损前转的国家通过退还亏损企业以前年度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方式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对亏损企业而言更是雪中送炭。允许亏损后转是将企业前期的亏损用以后的税前利润弥补,后转期限越长,对企业越有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亏损结转的相关规定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大多数国家实行亏损有限结转,一般为3-10年,有12个国家实行亏损无限期后转。实行后一种方式,企业亏损能够得到充分弥补,这对企业非常有利。实行亏损前转1年规定的国家有新加坡、韩国、日本和文莱,投资于这四个国家的企业若发生年度亏损,应及时办理亏损前转1年的相关手续,以及时获得政府的退税款。没有亏损弥补政策的是阿联酋、马其顿和爱沙尼亚,投资于这三个国家的企业各项费用的处理应尽量均摊在各年度内,否则,发生亏损不能弥补,盈利年度则需要缴纳所得税,易导致经营期内税负过重。
(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资本利得征税规定
资本利得指企业处置厂房、设备、无形资产和股权等长期资产等取得的利得。资本利得如何纳税,各国规定不尽相同。有些国家有单独的资本利得税,绝大多数国家将企业的资本利得视为经营所得,一并缴纳公司所得税。关注受资国资本利得特别是股权利得的征税规定,对以后撤出投资至关重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资本利得的征税规定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对资本利得既不征收公司所得税,也不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只有6个国家,即塔吉克斯坦、阿联酋、巴林、斯里兰卡、文莱和新加坡,因此,在这些国家注册的公司转让境内外股权均无需缴纳该国的税收。中国境内企业转让在这6个国家持有的股权并将所得汇回中国,也不需要缴纳预提税。中国企业投资于股权有免税规定或者有参股免税规定的国家,应善于运用其免税规定,以备撤资出售股权时减轻税负。
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公司所得税涉外规定
(一)外国税收抵免规定
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居民公司的境内外所得汇总征收公司所得税,而居民公司的境外所得已在来源地缴纳了所得税,这就造成了国际重复征税。
各国税法主要采用免税法、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实行对境外收入免税的国家和实行境外收入已纳税全额抵免的国家,完全消除了国际重复征税,而实行境外收人已纳税限额抵免、有条件抵免和协定国可抵免的国家,只是减轻了国际重复征税,没有完全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境外收入已纳外国税收抵免规定如表4所示。
由表4可知,实行全额抵免的国家只有阿尔巴尼亚、巴林、塞浦路斯和蒙古,大部分国家实行限额抵免,即境外税收抵免额不超过境外收入按照本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只有来源于已经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已纳税,才可以抵免,来源于非协定国只能列为费用的有捷克和斯里兰卡。对境外已纳税不能抵免的有阿联酋、卡塔尔、沙特阿拉伯、叙利亚和科威特,在这5个国家成为法人的企业到境外经营,税负非常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有参股免税规定的包括立陶宛、罗马尼亚、希腊、阿塞拜疆、乌克兰、匈牙利、爱沙尼亚等7个国家,参股免税有利于居民企业到境外去经营。可见,对境外税收抵免程度越充分,则境内居民企业跨国经营税负越轻。
(二)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规则
转让定价规则的宽严程度决定了跨国公司在该国税基的大小,进而决定了跨国经营税负的高低。跨国经营活动税收是一块“大蛋糕”,各国政府都想多切一点,因此,很多国家都想办法将跨国经营活动纳入本国的税基,严管转让定价。对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O)制定了转让定价指南,进而对各国制定转让定价规则进行指引,但各国对转让定价管理方法仍不尽相同。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转让定价规定如表5所示。
由表5可知,阿联酋、巴林、文莱和叙利亚没有转让定价要求。到这些国家投资的中国企业在投资和经营时,应尽量运用转让定价手段降低海外税负。对于有公平交易原则要求和有转让定价指南的国家,中国企业应尽量遵循其税法规定,否则,若遭受受资国的反避税调查会影响企业信誉。到匈牙利、捷克、哈萨克斯坦、马来西亚、泰国和印度等国投资,若关联交易量大,应与受资国税务机关谈签预约定价,以减少税收风险和不确定性。
(三)跨国公司资本弱化规则
通俗来讲。资本弱化即指投资者以较少股权和较多债权进行投资,使得股本承担非关联方经营风险的能力减弱。与股息税后列支不同。债权投资的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进而降低所得税税负,故债权投资是投资者的首选。为留住跨国经营企业的税收,很多国家对关联方债权投资都设有限制,即该国有资本弱化规则或者其他要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资本弱化规定如表6所示。
由表6可知,对资本弱化没有限制的有乌兹别克斯坦等20个国家,到这些国家投资的中国企业应尽量采用债权投资方式,以获得减轻所得税税负的实惠。有“债务/权益”比例规定的国家有韩国等20个国家,到这些国家投资的中国企业应在规定的比例内进行债权投资,到希腊等利息扣除有限制的国家进行投资,因无法确定息税前利润等具体情况,关联方借款可能导致纳税调整,进而缴纳较多的所得税。
五、税务筹划的对策建议
由上文分析可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仅在所得税税率高低、亏损结转弥补方式及资本利得征税规定等方面规定不同,而且在外国税收抵免、转让定价规则及资本弱化规则等涉外规定方面差异明显。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应针对各国的具体规定,有针对性地进行税务筹划。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税务筹划对策建议。
(一)了解受资国对税收居民和非税收居民的征税差别,建立低税负的公司组织形式
在受资国建立子公司抑或分公司,应主要考虑受资国对外国分公司征收所得税和征收预提税的规定,以及中外税收协定是否有间接抵免。如果受资国对外国分公司只征收较低的所得税,对其汇出境利润不征收预提税,或外国公司承包工程款汇出境外不征税或只征收较低的预提税,则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中国企业应在受资国成立分公司或只设立常O机构,以避免子公司所得税和预提税双重税负,尤其是在非税收协定国投资。根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对外国分公司的征税规定、与中国协定分公司预提税及协定中有无间接抵免,本文提出海外项目公司组织形式建议如下:
第一,由于缅甸和印度对外国分公司征收高于国内法人10%的公司所得税,这相当于征收了10%的预提税,故投资缅甸和印度时应设立子公司,成为受资国的法人公司。法人公司既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因与中国的税收协定中有间接抵免,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和预提税回中国汇总纳税可以抵免中国企业所得税。
第二,在哈萨克斯坦、黎巴嫩、印度尼西亚、以色列和韩国等征收分支机构税的国家投资,应设立子公司。因为在这些国家,外国分公司与法人子公司一样缴纳公司所得税。不论利润是否汇出境外均要缴纳分支机构税。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以色列、韩国、黎巴嫩的分支机构税分别为15%、20%、15%、5%-15%、10%,与中国协定分别为5%、10%、免税、免税、未签协定。因中哈税收协定中无间接抵免,中国与黎巴嫩尚未签订税收协定,故在这两个国家设立分公司的税负会低于设立子公司的税负。
第三,在菲律宾投资,最好设立分公司。因为在菲律宾的外国分公司利润汇出与法人子公司股利汇出同样征收预提税。虽然菲律宾与中国已经签定税收协定,但税收协定中没有间接抵免。故在菲律宾设立子公司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回中国不能进行间接抵免,而设立分公司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回中国汇总纳税时可以直接抵免。
第四,投资其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分公司还是设立子公司主要看有没有间接抵免。在投资税收协定中没有间接抵免的国家,应设立分公司;在投资税收协定中有间接抵免的国家,应设立子公司。若在没有间接抵免的国家设立了子公司,则子公司缴纳了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母公司还要就分得股利换算成税前利润,再缴纳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显然,此种方式重复缴纳了所得税。
第五,在投资公司所得税税率较低或者给予居民纳税人税收减免的国家,应设立子公司。若与中国税收协定中股息预提税高于5%(“一带一路”沿线至少有26个国家),则中国企业投资前一定要进行控股架构设计,免除或者降低境外子公司股息汇回的预提税。
(二)详细掌握受资国的转让定价规定,运用转让定价规定降低公司所得税税负
在各国加强反避税的大背景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除阿联酋、巴林、文莱和叙利亚外,都有转让定价规定,但各国规定的严格程度不同。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斯洛伐克、乌克兰、以色列、越南、土耳其、孟加拉和克罗地亚等12个国家转让定价规定较严格,其他国家没有转让定价规定,只有一般要求。针对各国的转让定价宽严情况,本文提出税务筹划建议如下:
第一,“一带一路”沿线近50个国家转让定价规定不严格,只是有公平交易原则。因此,中国企业出资时就应多以实物或技术出资,并尽量高估其价格,以达到少投资并多占股、多分利润的目的。在经营期间,应以较高的价格从中国母公司购进原材料和设备,或者以足够高的价格向受资国公司转让技术,以减少经营期间的公司所得税税负。对于投资初期没有进行股权架构设计的中国公司,转让定价是降低海外公司所得税税负的主要方法。
第二,投资有转让定价规则的12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中国企业,在经营期间从关联方购进材料、设备和技术时应控制在国际市场价格的20%以内,以免遭受转让定价调查。但出资时因受资国想吸引投资,对转让定价控制不一定严格,故以实物或技术出资并尽量高估其价格,一般还是可以达到避税目的。
(三)详细掌握受资国资本弱化规定,分析不同来源债权融资税负,设计好债权融资架构
资本弱化规定就是各国政府对于少投资、多负债形式提供项目所需资金的限制,即对关联方债权的税前利息扣除加以限制。若受资国有资本弱化规定,海外项目融资时必须遵守。但乌兹别克斯斯坦、土库曼斯坦、斯洛伐克、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爱沙尼亚、阿联酋、巴林、菲律宾、孟加拉国、泰国、文莱、新加坡、叙利亚、印度、以色列、越南、塞浦路斯和波黑等19个国家没有资本弱化规定。投资这些国家时应尽量运用债权融资方式。
在符合受资国资本弱化规定的前提下,因债权利息税前扣除免征了受资国的公司所得税,故利息预提税一般比股息高。境外子公司向中国境内母公司或子公司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依中外税收协定,大多征收10%的预提税。若根据受资国所处地域及其所签订税收协定的情况,中国企业在海外设立财务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并从中借款,依其税收协定则有可能免征预提税,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利息预提税,而且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经营地企业所得税,同时,国际财务公司利息还能延迟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间接债权融资架构设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项目国子公司向财务公司/控股公司支付利息不征收预提税。二是财务公司/控股公司向中国母公司支付利息不征收预提税。最好还要满足第三个条件,即对财务公司/控股公司的境外利息所得不征收公司所得税。可以作为融资架构的国家或者地区有中国香港、卢森堡、荷兰、新加坡、英国和毛里求斯等,其中,卢森堡和荷兰等对外支付利息预提税为零,但从境外获得利息征收所得税,建议设立控股公司,通过利差为零的转贷方式将母公司的资金借给项目公司,这样既能避免预提税,又能避免架构地的公司所得税。新加坡、英国和毛里求斯对外支付股息预提税为零,建议设立财务公司并将自有资金贷款给项目公司以避免预提税。财务公司将利润分配给中国母公司时又能避免预提税;若财务公司将利润暂不分配给中国母公司,又能延迟缴纳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因此,本文提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项目融资建议如下:
第一,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爱沙尼亚、科威特、塞浦路斯、阿曼、巴林和阿联酋等国对利息不征收预提税,叙利亚、卡塔尔、越南、沙特、波黑、塞尔维亚和黑山等同按照协定与国内法孰低原则,对利息征收国内较低预提税,巴勒斯坦和约旦虽然尚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但国内法利息预提税较低,因而在上述国家进行项目融资时,可以直接从中国国内公司借款,无需设计债权融资架构。
第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希腊、保加利亚、波兰、托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匈牙利和捷克等欧盟成员国,因其向中国支付利息征收预提税,故建议通过卢森堡公司转贷,或者由设立在英国的财务公司借款给项目公司,通过这样的债权架构设计可使利息税负降为零。
第三,英国虽然即将脱离欧盟,但其拥有130多个税收协定中,利息免预提税的欧盟成员国有14个,利息免预提税的非欧盟国家有21个,利息征收5%预提税的国家有9个,故建议海外业务较多的中国企业在英国设立财务公司,通过英国的财务公司贷款给项目公司,如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新加坡、亚美尼亚、摩尔多瓦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南非、利比亚、津巴布韦和尼日利亚等非洲国家。利用英国的财务公司作为债权融资架构,可以避免项目围的所得税,以及向英国支付利息和向中国支付股息的预提税还能递延中的企业所得税。
第四,投资阿尔巴尼亚、格鲁吉亚以及老挝的项目,建议通过新加坡的财务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借款给项目公司。此种方法可以避免双向预提税和项目所在国的所得税,递延中国的企业所得税,但要缴纳新加坡的公司所得税。投资埃及、巴基斯坦、菲律宾、韩国、马来西亚、马其顿、孟加拉国、日本、斯里兰卡、泰国、土耳其、文莱、印度尼西亚、黎巴嫩、缅甸、也门、伊拉克、柬埔寨、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蒙古等国,无法进行债权架构设计,从中国母公司借款给项目公司,利息缴纳的预提税在中国汇总纳税时可以进行抵免,利息的实际税负为25%(高新技术企业为15%)。
(四)投资前设计好股权架构,降低经营期投资收益预提税税负
进行股权架构设计时。应仔细研究受资国与其他国家间的双边税收协定,找出适合作为投资架构的控股公司所在地。适合作为控股公司所在地的国家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对控股公司的境外股息所得不征收公司所得税。二是控股公司向中国母公司支付股息不征收预提税。三是项目国子公司向控股公司支付股息不征收预提税。另外,以便于退出投资国,最好还要满足项目国子公司向控股公司支付股权转让差价和控股公司向中国母公司支付股权转让差价亦不征收预提税的条件。满足上述条件可作为控股公司所在地的国家或者地区有中国香港、新加坡、毛里求斯、卢森堡、英国和荷兰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爱沙尼亚、科威特、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伐克、匈牙利、新加坡、叙利亚、卡塔尔、马来西亚、越南、塞浦路斯、阿曼、巴林、文莱、阿联酋、埃及、巴勒斯坦、缅甸、伊拉克和约旦等对股息不征收预提税,投资这21个国家无需进行股权架构设计。印度对发放股利公司征收股利分配税,股东无需缴纳预提税,因而也无需进行股权投资架构设计。投资征收股息预提税的国家,本文提出股权架构设计建议如下:
大型集团公司在进行初始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收益率。在企业的诸多竞争中,尤以成本的竞争最为核心,而所纳税额是企业的一大成本,应缴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最终收益。所以,投资者为降低税收成本,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就有必要对其纳税事宜进行筹划。本文通过对某集团公司下属不同企业纳税筹划模式的案例分析以及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的风险,为纳税筹划思想的推广提供思路。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及存在的认识误区
在我国,许多人不了解纳税筹划,一提起纳税筹划就联想到偷税,甚至一些人以纳税筹划为名,行偷税之实。而实际上,纳税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是违法行为,与纳税筹划的合法前提相悖。还有一些人提到纳税筹划想到的就是避税,即纳税人运用各种手段,想方设法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以达到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目的。其实,纳税筹划既有别于税务当局所严厉打击的企业偷税行为,又由于它所具有的合理性,也有别于我们日常广泛接触的企业避税行为。在目前的理论探讨和企业涉税实践中,存在着广泛地混用纳税筹划和避税概念,从而使得企业的许多避税策划被堂而皇之地披上纳税筹划的外衣。
二、大型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的方法分析
1.集团公司纳税筹划典型模式
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的目标不仅是单个公司税收利益及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是整个集团公司税收利益及经济利益最大化。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的目标是通过集团公司纳税最小化实现集团公司税后利益最大化。
(1)在比例税率下:
设集团公司由公司A和公司B组成,其税率分别为 和 ,且 < ;
集团公司利润总额 为正的常量,其中A公司利润为 ,B公司利润 ;
A公司所得税为 ,B公司所得税为 ,集团公司所得税合计为 ;
集团公司净利润合计为 。
建立如下联立方程组:
< ; + = (正的常量); = (当 0); =0(当
= (当 0); =0(当
可得:当 = 或 =0时, = 为最小值, = (1- )为最大值。
如下图1所示:
图1 利润与所得税关系图
因此,在比例税率下,且集团公司的成员公司税率不相等,集团公司应将利润尽量安排给低税率公司,将高税率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公司,从而减少集团公司所得税,获取最大的税后利润。
(2)在累进税率下在成员公司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
由于成员公司均有多档税率,纳税筹划较为复杂。总而言之,应将利润先安排给成员公司中的最低税率,然后再将利润安排给成员公司中的较高税率,直到利润安排完毕,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减少集团公司总税收,实现集团公司税后利润最大化。
2.案例分析
这里主要讨论集团公司内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的案例分析。
案例:某集团公司下属某股份有限公司A,2008年9月兼并某亏损国有企业B。B企业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万元,上年亏损为100万元(以前年度无亏损),评估确认的价值为550万元,经双方协商,A公司可以用以下方式合并B企业。A公司合并后股票市价为3.1元/股。A公司共有已发行的股票2000万股(面值为1元/股)。
方案一:A公司以180万股和10万元人民币购买B企业(A公司股票市价为3元/股)。
方案二:A公司以150万股和100万元人民币购买B企业。
假设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在合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以后年度不发生变化,合并企业每年未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0万元,增值后的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为5年,行业平均利润率为10%。所得税税率为33%,从合并企业的角度来看:
选择方案一,首先涉及合并时的以下税收问题:因为非股权支付额(10万元)小于股权按票面计的20%(36万元),所以,B企业就不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B企业去年的亏损可以由A公司弥补,A公司可在第一年和第二年弥补B企业的亏损额100万元。A公司接受B企业资产时,可以以B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作为资产的计税成本。其次,A公司将来应就B企业180万股股票支付多少股利呢?
A公司第一年、第二年因涉及亏损弥补,第一年的税后利润为900 (1-33%)+79.84% 33%=629.34(万元),可供分配的股利为629.34 (1-25%)=472.01(万元),(其中的10%为法定盈余公积,5%为公益金,1既为任意盈余公积),支付给B企业股东的股利折现值为180+2000 472.01 0.909=38.52(万元),同理,A公司第二年支付给B企业股东的股利折现值为34万元;A公司以后年度支付给B企业股东的股利按利润率10%计算,折现直为180 2000 (900 67%) (1-25%) 10% 0.8264=336.37(万元)。
所以,第一种方式下,A公司合并B企业所需的现金流出折现值共为418.98万元(10+38.62+34+336.36),选择方案二,因为非股权支付额(100万元)大于股权按票面计的20%(30万元),所以,被合并企业B应就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应缴纳的所得税为 (180 3+10-500) 33%=16.5(万元)。又因为合并后,B企业已不再存在,这部分所得税实际上由合并企业A承担。B企业去年的亏损不能由A公司再弥补。因为A公司可按增值后的资产的价值作为计税价,增值部分在折旧年限内每年可减少所得税为(550- 500)+5 33%=3.3(万元)。A公司第一年的税后利润为900 (1-33%)+3.3-16.5=589.8(万元),按第一方案时的计算方法计算,A公司第一年支付B企业股东股利折现值为30.16万元,第二年至第五年支付给B企业股东股利折现值为89.33万元。A公司以后年度支付B企业股东股利折现值为210.60万元。所以,第二种方式下,A公司合并B企业所需现金流出折现值为446.59万元(16.5+100+30.16+89.33+210.60)。比较两种方案,方案一现金流出较小,所以,A公司应当选用方案一。
因此,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采取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合并方式都划算、要考虑可弥补亏损数额的大小、行业利润率的高低等因素,在上面所举的例子中,如果这些因索发生变化,选择第二种方案就有可能是划算的。在实际操作中要具体测算,以上仅提供筹划的思路和测算方法。
三、大型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的风险分析
1.纳税筹划风险主要类别
大型集团公司纳税筹划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税法规定,是否会成功,能否给纳税人带来税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筹划方法的认定。一般来说,纳税筹划的风险表现为三类:政策运用风险、经营风险和税务执行风险。
2.纳税筹划的风险预防
(1)健全纳税筹划风险防范体系
建立纳税筹划风险评估机制;大型集团公司要事先对纳税筹划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如集团公司经营状况,所处行业的景气度,行业的总趋势是否发生不良变化;以往集团公司纳税情况如何,是否对税务事项过分敏感,以前年是否存在重大税务、审计问题;税务管理当局对集团公司依法纳税诚信度的评价如何;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对筹划事项的熟练程度如何;等等。最后评估出一个较为客观的风险值,然后再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或决定如何进行筹划。
(2)关注税收法律变动、提高筹划人员水平
目前,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防范筹划的风险,因为政策发生变化后往往有溯及力,原来是纳税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因此,要能够准确评价税法变动的发展趋势。另外,集团公司纳税筹划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素质,还要具备对经济前景的预测能力、对项目统筹谋划的能力、与各部门合作配合的协作能力等素质,否则就难以胜任该项工作。
(3)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降低政策执行风险
由于大型集团公司所处的经济环境千差万别,加之税收政策和纳税人的主客观条件经常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集团公司在纳税筹划时,要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并保持相对的灵活性,以便随着国家税法、相关政策的改变及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随时调整,适时更新筹划内容;采取措施控制和分散风险,趋利避害,保证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
四、结束语
大型集团公司开展纳税筹划就是要不断研究经济发展的特点,及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在实际操作时,大型集团公司要时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务必使纳税筹划方案不违法并符合税收政策的导向性,使企业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同时,也顺应了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
参考文献:
(一)注册公司类型
美国国内的居民公司(Resident)大多注册为S型(Small Corporation)公司。S型公司是不需要按照所得税税率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但依据美国税法,非美国居民(Nonresident)不可以选择注册为S型公司,所以绝大多非居民公司常常选择的就是C型公司(Corporation),按照公司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在并购实践中,为规避法律风险,我国企业往往都是在美国先注册“壳”公司,再通过这个公司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并购。尽管“壳”公司是注册在美国当地的公司,但由于其实际股东仍然是海外公司,因而不能注册为S型公司。
因此,我国企业在做并购可行性分析时,应充分考虑并购后的公司是否会面临税务注册转型的问题,由此带来所得税支出的增加会给公司的未来经营带来怎样的影响。
(二)课税对象和应税所得额
美国税务部门(IRS)对于外国公司的课税对象为外国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其应税所得额为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收入减去可扣除费用后的余额。
(三)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和计算
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见表1:
佛州的州所得税税率为5.5%,其州所得税应税所得额的计算口径与联邦所得税基本一致。
在计算时,公司应先计算缴纳州所得税,已缴纳的州所得税税款部分,可以在申报联邦所得税时从应税收入中抵扣。
以A公司为例,假设并购后年应税所得额为100万美元,则首先计算佛州的州所得税为:所得额1 000 000 ×州税税率5.5%=55 000(美元)
联邦应税收入=所得额1 000 000-已纳州所得税额55 000=945 000(美元)
联邦所得税的计算则套用速算公式=113 900+(945 000-335 000)×34%=321 300(美元)
A公司的所得税支出合计=55 000+321 300
=376 300(美元)
二、预扣所得税和税收协定
美国联邦税法规定,非居民公司在向境外母公司或境外其他公司汇出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时,需要按汇出金额30%的比例预扣所得税,又称预提税、代扣税。
对于与美国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预扣所得税的税率按10%执行。我国于1984年与美国签署了税收协定。在选择投资主体时,也应该考虑这个因素,如果我国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汇回相关资金时的预扣税率为10%;如果以其他地区作为投资主体(比如香港),汇回款项则适用30%的税率。这里所指的预扣所得税为联邦税收,佛州没有预扣所得税。
三、税收抵免问题
根据我国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
居民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是否能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则一直没有明确)。值得注意的是,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境外已经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新税法还明确规定,对于我国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子公司20%以上股份的,境外子公司向中国居民企业分配股息时所缴纳的预扣所得税,以及该股息所对应的境外子公司税后利润所负担的当地所得税,均可以抵免我国企业所得税。
一、缓解或免除股息经济性重复课税的主要方法
(一)股利扣除制是指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将其支付给股东的股利,全部或部分、或特定的百分比,视同费用从公司利润中扣除,以其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股东在取得股利时,应将股利并入当年的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此方法下,将股利作为费用准予扣除的比例越高,重复课税问题消除的越彻底。优点在于利润分配部分的重复课税可部分或完全消除,自有资本与外借资金的税负相同,可以消除公司在发行股票与举债两种筹资方式中的扭曲。其缺点在于减税对象为公司,个人股东无直接减税的感受,分配给外国股东的股利亦同样适用,导致在国际税收谈判时处于不利的地位。
(二)双税率制是在征收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不同的税率。分率制既可以在股东层次实行,也可以在公司层次实行。如果在股东层次实行, 则对股东取得的股息按较低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其他所得按正常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在公司层次实行,用于分配股利的公司利润适用较低的税率,留存公司的利润则适用较高的税率。其结果是,分配利润的实际税率低于保留利润的实际税率。双税率法的优点在于可以消除已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间的扭曲,并可减轻股利所得的重复课税现象。缺点在于已分配利润可适用较低的税率,会鼓励公司将利润分配于股东,影响公司自有资本的累积。因此,德国和日本在1990年分别取消了该制度。
(三)股东所得免税制是指股东取得的股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部免于计入应税所得,此方法的目的在于消除股东股利所得的重复课税,同时也可作为吸引、鼓励股东投资的一种手段。台湾1998年以前个人股利所得在27万元以内免计综合所得课税即属于股利所得部分免税法。股利所得免税法的优点在于可减轻或消除重复课税,方法简单易行而且股东有直接免税的感受。
(四)部分计征制是指在公司层次,对分配利润正收公司所得税。股东取得的股息按一定比例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确定的计入应税所得中的股息比例越小,股东就股息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少,就越可以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当计入个人应税所得中的股息比例等于0时,就相当于实行了股东免税制。
(五)归集抵免制是指将用于分配股利的公司所得负担的所得税,全部或部分抵免股东阶段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归集制中,公司所得税犹如可以抵免个人所得税的预提税,允许的抵免额为“归集抵免额”。归集抵免额可能是股东取得净股息的一定比例,也可能是公司所得税的一定比例,或公司所得税全额。归集抵免制的优点是,不受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的影响,不管利润分配或留存,全部课征公司所得税,税收待遇平等,公司所得税课征之后,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综合计算抵免,缓解股息的双重征税。但归集制计算复杂,对税务管理水平的要求较高,存在难以管理和操作的问题。
二、世界范围内消除股息经济性重复课税的实践经验
(一)东欧在这方面的改革力度尤其巨大,许多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实行了单一税制,以获得竞争优势,促进投资和经济的增长。中欧和东欧共有9个国家对所得税实行单一税制,即爱沙尼亚、格鲁吉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俄罗斯、塞尔维亚、斯洛伐克和乌克兰。较低的单一税率,使其中一些国家以前濒于崩溃的经济得以复苏。实行单一税制的这些国家也各有特色,其中进行单一税制改革最早的是爱沙尼亚。1994年,爱沙尼亚总理马尔塔发起欧洲单一税制革命,将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税率都确定为26%,后来两个税率同步降低到20%。2000年,爱沙尼亚再次改革,将公司未分配的利润免税。由于采取了这些措施,从1995年开始,爱沙尼亚成为外国投资的吸铁石,年均增长率达到5.7%。2004年,罗马尼亚新总统上任不久即签署法令,以16%的单一税率取代原来的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税率,并于2005年生效。此前,罗马尼亚的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最高税率分别为40%和25%。
(二)大部分OECD国家通过采取不同方法以尽量消除或减缓经济性双重征税。各国采取哪种方法,主要取决于本国的经济政策和政治环境。1991~2000年间,OECD国家采取最多的方法是完全或部分的归集制,约有一半的国家在使用。2000年以后,一些OECD国家消除或减缓经济性双重征税方面有了显著的变化。
从表1可以看出:第一,尽管仍有1/3的OECD国家采用古典制,但这一比例已有明显下降,2001年之前采用古典制的国家为14个,占全体成员国的46.7%,2005年为10个,占33.3%,下降了13个百分点,同时,已有2/3的国家通过采用各种方法来不同程度地消除或缓解经济性重复征税,2001年之前的国家为16个,占全体成员国的53.3%,2005年为20个,占66.7%,上升了13.4个百分点。第二,OECD国家中,采用归集抵免制的国家开始大幅减少,但仍是目前一体化方法中采用最多的。2001年之前采用归集抵免制的国家有15个,占到了OECD的半数,2005年这一数字为8个,占26.7%,下降了23个百分点。第三,OECD国家中采用部分计征制的大幅增加,具有较好的增长前景。2002年之前实行部分计征制的国家只有1个,占成员国总数的3.3%,2005年已达到7个,占23.4%,比2002年之前上升了20个百分点。
三、我国消除股息经济性重复课税的现状、思路及配套措施
(一)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下,对股息征税既要考虑到各国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趋势, 又要考虑到跨国公司投资对一国税收收入和税收政策可能产生的影响, 还要考虑到各国的税收协调。目前我国既然已实行了部分计征制, 对股息、红利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便可以沿着这一方向继续努力, 在国家财政承受能力范围内,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消除重复课税方面的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所得税制,逐步降低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的股息、红利的比例。在征管条件成熟和国内国际经济环境允许的时候, 实行归集制度。
一、税收筹划的涵义
税收筹划又称为纳税筹划、税务筹划、纳税策划等,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tax boundary)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和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从学科建设的角度分析,税务筹划既可以是税务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单独作为一个学科,因为不论税务会计、还是税务筹划,都是涉及两门以上学科知识而形成的现代边缘学科。如果将税务筹划视为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它应该属于财务学的范畴(即财务专业的专业课)。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税收筹划的意义和可行性
(一)税收筹划的意义
1.进行税务筹划,有利于促进企业合理安排其经营理财活动,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效益是企业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企业效益的取得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是进行科学的决策。为作好科学决策,企业必须关注税收因素。通过进行税务筹划,有利于帮助企业投资者分析税负轻重,作出正确、合理、科学的经营、投资决策,以提高投资效益,减少经营风险,获得最佳效益。
2.进行税务筹划,有利于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使企业不能忽视税收活动对企业的影响:首先,税收支出的多寡直接影响着企业流动资金的周转;其次,税收支出是否计入企业成本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税负;再次,当企业和税务机关在税法理解上发生偏差时,企业的态度常常会决定企业所处的地位。从广义上讲,企业在筹资、投资等决定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决策中引入税务筹划,会对企业的决策产生影响,进而影响着企业最终收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从狭义上讲,企业对生产经营中具体到某种产品的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业实现整体税负最低目标。
3.进行税务筹划,可以使企业避开“税收陷阱”,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法将越来越完善,也越来越复杂。其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条款,纳税人一旦粗心大意,就可能要付出更大的代价,这将影响纳税人的财务收益。如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诸如此类的税收政策在税法中很多,企业应该认真研究这些政策,积极创造条件使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利用这些优惠政策降低税负。如果企业不注重对税法条款进行研究,不进行事前筹划,就有可能掉进“税收陷阱”、增加税负。
4.进行税务筹划,有利于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税收兼有经济调节和法律约束两项功能。国家为了实现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稳定和高速发展,必然要利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通过制定不同的经济政策来调整经济结构,使之趋于合理。正是由于企业自身具有强烈的节税欲望,才使国家能够利用税收杠杆来调整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从而实现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二)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企业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对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方面进行税收筹划是完全必要的,但税收筹划的实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环境和相应的配套措施作为前提。现阶段,企业实施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这主要表现在:
1.税收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国家征什么税、征多少税、如何征税,无不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往往是针对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不同产品,实行区别对待的,对需要在税收上鼓励的,往往少征税或不征税,对需要限制的,往往多征税。因而企业如何纳税,往往存在多个可选择的方案。企业可以通过对自身行为的调整,避开税收所要限制的方面,达到国家规定的、可以鼓励的政策条件。这样既有利于企业的微观发展,又达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
2.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中,有些规定是有弹性的,有些财务处理可以自由选择确定,如存货计价方法可以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固定资产折旧可以有直线法与加速折旧法。企业环境和自身的个性情况,充分地运用这种合法的可选择的自由,选择那些有利于自身的财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方法。
3.从短期上看,税收筹划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导致了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减少。但这种减少其实是国家本身的意图之一。因为国家正是通过牺牲税收收入来换取经济政策的的贯彻落实和国家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从长期看,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意味着涵养了国家的税源,有利于国家长期财政收入的增长。因此,国家对正当的税收筹划行为持肯定和支持的态度。这也是税收筹划行为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4.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虽经不断完善,但仍可能存在覆盖面上的空白点,衔接上的间隙处和掌握尺度上的模糊界限等,也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税收筹划是企业应有的权利,通过对企业税收筹划的肯定和支持,促进企业依法纳税、也是依法治税的必然选择。
三、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
(一)企业筹资的税收筹划
1.债务资本与股权资本的选择。根据税法规定,负债的利息作为期间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这样负债资金成本就具有冲减所得税税基,抵税的作用;而股息不能列为期间费用,股权资本不得税前扣除,只能从税后盈余中支付。当企业的息税前利润率高于债务的利息率时,负债筹资可以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并可获得节税效益;但是负债资金过度增加也会导致负效应出现,因为债务利息固定且定期支付,如果负债的利息率高于息税前利润率,股权资本收益率就会随着债务的增加呈下降趋势。所以,企业进行筹资决策时,考虑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合理搭配,进行纳税和整体效益比较,做出合理选择,达到既能减轻税负,又能实现权益资本收益率最大化的理财目标。
2.融资租赁的利用。税法规定“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融资租赁设备可以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是通过银行贷款来支付租金,其利息同样可以在税前列支。另外,根据我国《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人,均不征收增值税。所以说融资租赁对租赁双方在纳税上都有相对的优惠条件,是一种较好的筹资方式。
(二)企业投资的税收筹划
投资筹划策略税负的轻重,对投资决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纳税人(投资者)在为进行新的投资进行税收筹划时,基于投资净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应从投资行业、投资方式、企业的组织形式等方面进行优化选择。
1.投资行业的选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不应忽视投资国的有关行业性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例如,我国不同行业之间的所得税税负差别较大。税负较轻的,如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且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税3年。而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并且没有减免税期。目前世界各国都普遍实行行业性税收倾斜政策,只是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其税收优惠的行业有所差别。
2.投资方式的选择。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一般指对经营资产的投资,即通过购买经营资本物,兴办企业,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从而获取经营利润。间接投资是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一般来讲,进行直接投资应考虑的税制因素比间接投资要多。由于直接投资者通常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这就涉及企业所面临的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而间接投资一般仅涉及所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及股票、债券资本增益而产生的资本利得税等。投资者在进行直接投资时,还面临着收购现有亏损企业或兴建新企业的选择,这其中也存在一个税收筹划问题。如果税法允许投资企业与被收购企业合并报表集中纳税,则盈亏互抵之后投资者所得税税负将有所减轻。当然,假定新建企业投产后将产生账面亏损,由投资企业集中纳税,则其整体税负同样会有所减轻。这就要求投资者依照税法的有关具体规定,结合自身状况进行综合决策。
3.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现代企业包括公司和合伙企业(包括个体经营企业)。公司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些大型集团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其内部组织结构极其复杂,组织形式多种多样,有的为金字塔型结构,一个母公司下设众多子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下又设子公司等;有的为双母公司结构,即一个集团内设两个并行的母公司。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不同,其总体税负水平也会产生差异。这主要是因为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税收待遇不一致。从税法角度看,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而分公司作为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一些国家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实现的利润,在征收公司所得税以外,还要开征一种“分支机构税”,即对分支机构扣除已征的公司所得税后的全部利润再征一道税,而不管其税后利润是否全部汇回国外母公司。而对于子公司,在征收公司所得税之后,仅就其汇回给国外母公司的股息部分征收预提所得税。也有些国家只就分支机构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部分征税。因此对跨国投资者而言,一般在国外建立子公司较分公司有利。而对于国内投资者来说,情况就不一样了。因为分公司不是独立纳税人,其利润或亏损结转给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集中纳税,这样总公司和各分公司之间的盈亏在计税时可以互抵,而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则不享有这一纳税优待。如果总机构与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同,则上述情况又将发生变化。实际上,设立子公司与设立分公司的节税利益孰高孰低并不是绝对的,它受到国家税制、纳税人经营状况及企业内部利润分配政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这是投资者在进行企业内部组织结构选择时必须加以考虑的。
(三)企业经营活动的纳税筹划
销售方式的筹划有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以旧换新销售、还本销售以及现销和赊销等,企业应根据各种方式的税收特点进行筹划。如在税法规定中,销售折扣和还本销售这两种销售方式中不得扣除销售折扣额和还本支出而应以全部销售额计税。而折扣销售的销售方式则规定如果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销售额。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善于选择经济的销售方式。
销售地点的筹划主要包括对进销、代销与自产自销、内销和出口、直接出口与委托出口的选择。我国税法规定,对于出口商品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而内销产品则要负担17%的价外税,尽管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可能低于其国内市场价,只要其差幅达不到17%,出口较内销有利,反之企业则应选择内销方式。
(四)利润分配决策中的纳税筹划
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包括按时分配与推迟分配,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以及货币分配与实物分配等多种选择。股份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不仅影响到其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而且也影响到该股份公司的现金流量。常见的企业股利的分派形式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对股份制公司的股东来讲,如果企业发放现金股利,股东须按其股利数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将准备发放的现金股利转变为本公司股票支付给股东,股东就可避免上交个人所得税,获得较多的资本收益。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后形成的资本积累,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它们是内部融资的重要来源。企业如果将其用于扩大再生产,开发新的投资项目,可以享受政府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为鼓励外资企业的再投资,我国税法制定了若干优惠政策,如“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再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的40%税款。对外商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进行符合条件的再投资,不仅可以“节约”其应纳税款,而且扩大了再生产,增大了利润规模的机会。这是利润分配的方式也顺应了我国税法鼓励的方向。
以上分析只是关于纳税筹划浅显的见解。目前不少企业已经开始认识到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国内关于纳税筹划的理论研究已取得了一定成果,但由于我国的经济环境和税法及税收政策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纳税筹划还处于起步阶段。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税收法制化过程的加快,人们将会对纳税筹划有一个较全面的正确的认识,不断提高纳税筹划意识,中国企业将越来越多的利用纳税筹划来当家理财以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纳税筹划在中国必将有所发展。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柳哲.企业税务筹划概论[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6(9).
(一)主观上筹税风险、预测欠细致
纳税人普遍认为,只要进行纳税筹划就能减轻税负,这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主观意愿,然而,主观意愿的实现,不仅取决于纳税主体企业本身,更取决于征税主体税务机关。企业事先制定好的所得税筹划的计划、办法、途径、措施等,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被税务机关征税认可,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税款,这些都需要企业在筹划前做好充分预测准备。当纳税主体制定好所得税筹税计划,准备付诸实施时,还需要看该计划是否能得到征税机关的认可。就征税主体来说,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征税权,我们制定税收征管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防止税款无端流失,因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几乎占到所有预算收入的九成比重,而九成税款中又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如果说中小企业所得税筹税设想能够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实现企业筹税初衷,那么也就表明税务机关变相同意或默认了企业少缴税的想法,放任国家税款的流失,这不仅与税收立法精神相违背,也与税收无偿性、强制性特点相左。更何况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本就存在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这种不对等性已经让征纳双方在征税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难以调和的矛盾,所以说纳税主体的美好意愿是很难在征税过程中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同和许可的。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就像两条几乎没有交集的平行线,让中小企业的筹税愿望得以落空。这就是在筹税过程中,中小企业往往对风险认识存在误区,对筹税风险预测不够细致,因为事先未能考虑周全,导致所得税筹划无法实现。
(二)客观上筹税手段简单粗浅、筹税效果不明显
一些大型的企业通常依靠聘请譬如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相对能力较强的人来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合理筹划,已达到节税目的。这种做法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为企业节约部分税款,但总体而言,成效不大。究其原因有二:一是上述人员并非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不熟悉企业的具体运作,对企业各项费用支出仅从相关资料中得见,有的筹划仅停留于表象,其筹税的空间并未实现最大化。二是上述人员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分工不细。在我国,似乎每位注册税务师都能针对各种税种进行筹划,不管税种之间的性质是否相同,也不管是否适用相同税收政策,筹税人员均是全能型人才。反观国外发达国家,在税收筹划方面,有专门的筹税师,而且是只专门负责针对某一类型税或是某一种具体税种进行筹划的精算师,如所得税类筹税师、流转税类筹税师、消费税筹划师等。相比之下,国外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更加专业,也更加精细,自然企业经筹划后获得的效果收益也更加可观。我国一些大型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尚且如此,那么中小型企业的筹划结果也可想而知,必定是不够理想。所以,我们涉税人员的筹划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相差甚远。
二、中小企业所得税筹税途径与方式
(一)纳税筹划的途径的优化
1.巧妙运用企业组织形式筹税
企业设立时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其所得税税负不同。以公司为例,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若选择设立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则子公司应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若选择设立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则分公司的利润需并入母公司,由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不妨通过举一实例来比较所得税税负的轻重问题。例:甲公司为母公司,旗下有乙、丙、丁三家子公司,三家子公司均为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甲公司亏损12万元,三家子公司分别盈利28万元,假定不存在其他任何可扣除的项目,则母、子公司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何。因母、子公司均具有法人资格,故三家子公司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利润不得并入甲公司,亦不得弥补甲公司的亏损,故三家子公司当年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均为28×20%=5.6万元,而甲公司则无需缴纳所得税,母、子公司所得税款共计5.6×3=16.8万元。反之,上题中若甲公司为总公司,旗下乙、丙、丁均为分公司,其他条件保持不变,则三家分公司的利润均应并入甲公司,由甲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税款为(28×3-12)×25%=18万元。由此例可见,即便是设立子公司,其盈利在税前无法弥补母公司的亏损,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没能得到减少,但因为适用20%的所得税税率,原本以为可能无法节税,其实质是公司筹税的目的已经达到。综上所述,企业设立时选择何种组织形式,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税负的轻重。
2.运用费用扣除减少收入,降低计税依据
中小企业应合理增加准予扣除的各项费用支出。比如合理列支工资、环保、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与金融借款利息;适当控制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等支出的规模和比例;适当增加研究开发费用等。当然,在费用扣除时,企业还应注意取得合法的票据。比如某市一企业因业务需要为款待合作伙伴有一笔费用支出,若企业该笔支出未取得发票,则无法在税前依法扣除该笔费用支出;若企业该笔费用支出取得的是国税机关监制的定额发票,则有可能因为该发票与消费场所应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而令该笔招待费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可见,上述这些做法对中小企业而言在所得税筹划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减轻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的重要途径。当然,中小企业筹税还应注意各项费用节税点的控制,只有对费用扣除节税点进行很好把握,才能减少收入额,降低计税依据。此外,中小企业还可依托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于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都应当充分利用,投资方也亦可顺势而起。
(二)纳税筹划方式的选择
1.环境利用型筹税法。
该方式是在企业组织结构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各种途径不断扩大成本,以消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减少所得税税款的目的。扩大成本,其主要通过成本调整法和筹资法来实现。前者是通过合理调整成本以减少利润,最终目的就是避税。后者是通过改变筹资方式来减少税负支出。两种方法均能起到对所得税进行合理筹划的作用,目前,大部分中小企业较常采用成本调整法以筹税,但从长远来看,筹资法更能让中小企业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不断做大做强。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0-0029-02
随着中国对房地产公司的宏观调控的紧缩力度日益加大,房地产公司的自身发展正处于复杂而多变的经济环境中,房地产公司受到极其严重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增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自身的创利能力和抗市场风险能力,已经成为学界和房产界关注的话题。作为减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负手段之一,涉税筹划成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减少经营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生命周期划分
“项目的各个阶段放一起就构成了一个项目的生命周期。” 这一定义从项目管理和控制的角度,强调了项目过程的阶段性和由项目阶段所构成的项目生命周期。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一个特殊的项目,因项目而生,因项目的结束而结束,与普通的房地产企业或者房地产集团企业相比,只有生产的过程而无再生产的过程,所以对于企业生命周期即企业从出生、成长、成熟到衰退的定义,更适用使用项目生命周期的概念。据此,我们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生命周期大致划分为四个阶段:项目决策阶段、项目建造阶段、项目销售阶段和项目终止阶段。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决策阶段的涉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项目决策阶段的内容主要是通过投资机会的选择、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和决策来决定地域市场的进入,土地资源的获取。在整个决策过程中,纳税成本的评估也是贯穿始终,而涉税筹划是要在纳税人对应的经济业务发生前,用既有的法律、法规对其经济行为所带来的影响进行估计和判断,并选择有效的方案执行。
房地产企业在选定的投资区域建立项目公司时,首先要进行涉税筹划的问题就是内部组织形式的选择。这里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情况一:若W北京公司为分公司,当年亏损3 000万,则集团纳税计算如下:K公司汇总 W 北京公司亏损额,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7 000 万元,应纳所得税为 1 750 万元,W北京公司需在北京缴纳 875 万元。K 公司经过分配,需要在深圳缴纳 700 万元。集团总计缴纳企业所得税 1 575 万元。若 W北京公司为子公司,当年亏损 3 000 万,则集团纳税计算如下:
W北京公司所得税为零,K 公司不能汇总 W北京公司亏损额,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1 亿元,应纳所得税为2 000万元。即 W北京公司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为总公司降低 425 万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成本。
情况二:若 W北京公司为分公司,当年盈利3 000万,若 K 公司只有北京一个分公司则集团纳税计算如下:W北京公司所得税为(10 000+3 000)*50%*25%=1 625万元,K公司其应纳所得税为(10 000+3 000)*50%*20%=1 300万元,集团企业所得税成本共计:1 625+1 300=2 925,若W北京公司为子公司,当年盈利3 000万,则集团纳税计算如下:
W北京公司所得税为 3 000*25%=750 万元,K公司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亿元,应纳所得税为2 000万元。集团企业所得税成本共计:750+2 000=2 750 万元。
案例总结:通过两种情况的分析,在公司长期亏损的情况下,运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能更好的降低集团的税收成本。但成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如果公司长期亏损则在剧烈的市场竞争下存在的可能性也很小,所以如果是暂时的亏损,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在公司经营的很多问题上会具有更大的优势。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造阶段的涉税筹划
在项目的建造开发阶段会涉及到筹资业务、投资业务,需要我们在合同订立、账务处理、内部和外部资金筹措方式及配套设施的处理等提前或过程中进行有关土地增值税或者营业税的筹划。
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是项目实施建造阶段的重要工作之一。利用承包合同来进行税收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节税的效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建筑工程项目以总包的形式发包给建筑公司,同时对关键设备如电梯进行分包。
开发间接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在开发现场组织管理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在实务操作时,除总部外项目公司的公司部门设置全部是为项目开发服务的,所以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和税务机关就此问题进行沟通,阐明理由,在账务处理时项目公司各部门的费用向开发间接费用倾斜,如果项目当地税务部门无法认同,可以在进行土增税清算时按部门将费用调出。
另外,由于各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情况不同,必须先确定允许扣除的配套设施面积后再进行分摊。对于成片开发分期清算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在先期清算时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摊。对于后期清算时实际支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分摊比例大于前期的金额时,允许在整体项目全部清算时,按照整体项目重新进行调整分摊。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销售阶段的涉税筹划
开发企业对项目的销售可分为两个阶段,预售未竣工产品和销售已竣工产品,各地对预售未竣工产品的时间点并不相同,但必须要拿到预售许可证才能进行。开发企业在收到预售款项包括房屋的首付款、房款、定金、押金、保证金和诚意金等,应按适用税率上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销售已经竣工的商品房时,这一阶段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已做完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竣工清算。因此,销售商品房时按已确认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单位成本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再按预售方式计算和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建立销售公司,通过拉长企业收入链条,增加环节,利用企业自身的组织架构的变化来降低税收成本。通过案例来分析下销售定价的涉税筹划:
1.背景介绍:W公司,其开发的项目“W家园”2007 年开始销售,经测算,普通住宅销售面积为 4.9万平方米,预计土地和开发成本合计为 2.1亿元,土地增值税征收暂行条例规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如何实现效益最大化,需要设计销售价格区间。
2.案例分析
A方案:普通住宅增值率≤20%,此时住宅单价为6 517元,净利润8 707万元。
B方案:普通住宅增值率>20%且
C方案:增值率达到50%~100%,土增税率40%,销售均价最高可达到8 300元。
但根据当年市场销售情况分析,定价在7 000元以下较为合理。则方案A为最佳,既能保证完成原有销售计划,减少资金成本,又能保证利润目标的实现。
3.案例总结
由于有土地增值税,这种超率累进税率的影响,企业的销售收入与销售利润间并不是完全的正比例增长,如果销售收入的增长不能大于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增税的增长,企业得到的税后利润将会低于销售收入增加前的税后利润。如此,我们提高售价将不会有意义,所以在定价时我们需要充分的考虑到土增税等各种税收对利润的影响,在可能的条件下充分利用国家对土增税的优惠政策,在不能适用优惠政策的时候,根据市场条件,争取在价位相近的情况下,适用最低的土增税税率,来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的涉税筹划
项目公司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依据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交易合同,接受购房者的检验,通过之后“交钥匙”。购房者接受钥匙即意味着开发商在会计处理中,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可以确认收入。虽然房屋产权在此时并未完成转移,但由于此步骤时间跨度较长,从开发商的大产权变更到小产权往往在交房后一到两年的时间里,所以审计师和业内实操中通用的做法就是以“交钥匙”来认定。
项目公司税务清算的程序是先进行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再进行清算期的清算即应出具清算期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近三年的国、地税清税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后注销税务登记,最后进行工商登记的注销。此步骤完成后也就意味着一个项目生命周期的结束。
六、结束语
伴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无论是在项目的开发模式上,还是在开发产品的种类上,房地产企业均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在此情况下,房地产开放项目的纳税管理变得越来越复杂,必须具有战略性和前瞻性。如何科学合理地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纳税筹划、减低税负,已成为决定房地产企业能否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参考文献:
一、引言
盈余管理是企业管理层或个人为了企业与个人利益,通过使用会计的与非会计的手段,使企业的账面盈余达到所期望的水平的操作。从近几年的上市公司年报来看,资产减值的计提与转回已经成为上市公司选择会计政策、操纵盈余的重要工具。然而,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并非毫无成本,除了要面临未来可能的法律风险之外,一项直接的成本便是所得税成本:当管理层通过盈余管理增加利润时,往往需要为此多支付所得税。
现有的研究侧重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盈余管理以及盈余管理的动机、目的、方式等,而对盈余管理所带来的经济后果,如盈余管理引起的应计利润变化对所得税的影响等问题还较欠缺。本文从资产减值这一方面来考察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利用实证方法剖析和梳理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成本间的相互关系,明确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二、文献回顾与理论假设
(一)文献回顾
盈余管理问题一直是国内外研究的热点,国外对盈余管理和税务成本的研究,主要从会计政策选择这一视角切入,研究税务成本和财务报告成本对公司管理层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直接探讨盈余管理和税务成本关系的文献并不多见,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Kevin Holland与Richard H.G.Jackson(2004)分析了公司递延所得税储备的情况,认为在考察期的公司可能有很强的激励进行盈余管理,并发现不足或过度操控递延税储备的规模在经济上的显著性。
Erickson,Hanlon和Maydew(2005)以美国证监会在1996至2002年期间认定财务欺诈和虚增利润的27家公司为分析样本,考察了这些公司为其盈余管理行为所支付的所得税成本。研究表明,公司每虚增1美元利润,平均要为此支付12美分的所得税成本,这表明上市公司愿意为盈余管理行为支付高额所得税成本。
Mills和Newberry(2001)采用私下采集的税收申报数据,考察了税务成本和非税务成本如何影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他们发现,具有盈余管理动机的公司其非应税项目损益也较高。
Phillips,Pincus和Rego(2003)从另一个角度考察了盈余管理与非应税项目损益之间的关系。由于盈余管理行为将导致当期非应税项目损益上升,而非应税项目损益中的时间性差异将导致递延税款增加,因此,可以根据递延税款费用的高低来识别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递延税款指标可以有效识别公司出于盈余平滑和避免亏损目的进行的盈余管理行为。
在国内,王跃堂、周雪和张莉(2005)研究认为: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体现了公司资产价值的毁损因素,夯实了公司的长期资产,并未演化成公司管理层盈余管理的工具;李增泉((2001),戴德明等(2005) 直接考察了会计收益-应税收益差异与操控性应计利润的关系,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规模与会计收益-应税收益差异成正相关,即盈余管理规模越大,会计收益-应税收益也越大。
叶康涛(2006)对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间的差异也越高。其进一步的研究还发现,上市公司主要通过操控长期应计利润项目来规避所得税税负成本。
总的来看,国内外学者对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成本问题的研究还较薄弱,探讨盈余管理税务成本的研究并不多见,对资产减值与税务成本关系的研究还有待加强。本文将结合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以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盈余管理方式-计提(转回)资产减值准备为研究对象,分析其与所得税成本之间的关系。
(二)理论假设
一般来说,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不会影响公司的应税收益。但是,由于资产减值实际上是利润总额的抵减项目,与正常的业务收入相比,由资产减值而产生的收入往往占用较少的成本费用,增加的那部分收入会负担较高的所得税成本,同时,低估成本也会导致应税收益的增加,使不便的业务收入需要较高的成本费用,承担较高的所得税成本。因此,在减值的计提或转回不影响应税收益的情况下,其规模的变化仍会对所得税税负产生影响。
故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设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公司税前利润总额中计提(转回)的减值准备所占的比重与上市公司所得税税负成正相关关系。
三、研究设计
(一)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
有效税率(ETR)是公司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利润总额的比值,可用于衡量上市公司的总体所得税税负。这一比率是在无法获得公司应税收益的情况下,相关研究者所普遍采用的衡量公司税负的一个替代指标。ETR通常用公司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利润总额的比值来表示,可用于衡量公司总体的所得税税负。
2.解释变量
盈余管理指标在本文具体体现为三个减值准备指标IMPR,IMPR1,IMPR2。其中,IMPR以公司在t年度计提(转回)的八项准备的合计值为分子,IMPR1和IMPR2按照盈余管理的效果,分别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合计值和其他资产减值准备项目在t年度计提(转回)的减值准备合计值为分子。除以当期利润总额(PR)是为了衡量提取(转回)减值准备对上市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情况。
3.控制变量
为了控制公司税务筹划行为对其所得税成本的影响,有必要在模型中加入相关的控制变量。
TaxRate,公司所适用的税率。本文以母公司的适用税率为标准确定上市公司的适用税率。
CAP,资本密集度,固定资产原值与总资产之比。为了防止公司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使用年限之间的差异而造成的指标测度的差异,本文以固定资产原值,而未采用固定资产净值作为分子。
SIZE,总资产的自然对数。Millsetal(1998)发现,公司规模与所得税税负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即规模较大的公司,往往具有相对雄厚的经济实力,另外其跨地域跨行业经营的经营特点也为公司管理层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因此,规模越大的公司,所得税税负越低。
LEV,财务杠杆,长期负债与公司总资产之比。与权益融资相比,债务融资具有减轻公司税负的绝对优势,因此,本文也引入这一变量,并预计与公司所得税税负存在负相关的关系。
ROA,总资产收益率,利润总额与公司总资产之比。Phillips(2003)认为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公司的税负存在相关关系,并发现,公司的总资产收益率与公司税负正相关。
GROWTH,成长性,以公司总资产增长率表示,即公司t年度与t-1年度总资产之差除以公司t-1年度的总资产。Bankman(1994)研究发现,高成长的公司较少进行税务筹划,因此,可以预期,高成长公司的所得税税负较重。
IND,行业变量。上市公司的行业类型来自于中国证监会2001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该指引以上市公司经审计后的营业收入为分类标准,具有较好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笔者将所有上市公司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分类结果分为21类,其中制造业由于公司数量特别多,取两位代码分类,其他行业取一位代码分类。
(二)模型设计
本文在Millsetal(1998)和Atoodetal(1998)多元回归模型的基础之上,加入盈余管理的具体方式-资产减值变量,对提出的研究问题进行考察。待检验模型如下所示:
四、样本选择与描述性统计
(一)数据来源
本文选择2007-2009年间在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公司(非金融保险类)作为研究对象,剔除研究数据缺失、当年亏损及所得税项目为负的样本,共计得到3207个研究样本。本文研究数据来自于锐思数据库。
(二)描述性统计
与盈余管理有关资产减值指标的均值低于中位数。具有较高可操纵性的资产减值在利润总额中所占比重不高(均值为0.0023),这可能是因为资产减值的计提和转回存在正负相反的方向,造成均值计算中的相互抵消。
五、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本文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进行回归检验,同时识别模型是否存在异方差问题,如果存在,则采用怀特异方差修正法对模型进行修正。经修正后,得到如下统计结果:
资产减值指标中,IMPR和IMPRl均与公司所得税税负正相关,这一检验结果与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设相符,即随着IMPR和IMPRl的提高,公司的所得税税负也将提高。当资产减值为正时,它实际是公司利润的抵减项目,因此,上述检验结果表明当上市公司通过减值准备的转回提高收益时,所承担的所得税成本较低;反之,当公司利用资产减值的计提降低收益时,其所承担的潜在所得税成本较高(损失不得抵扣)。代表公司线下项目减值准备计提情况的IMPR2并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IMPR2对上市公司税负并未产生显著影响。
在控制变量中,公司税率(TaxRate)在l%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公司母公司的税率对整个公司的所得税税负有正的影响。财务杠杆(LEV)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在我国长期负债的税盾作用同样非常明显,随着公司财务杠杆的提高,公司所得税税负会有所降低。
公司规模(SIZE)、盈利能力(ROA)和成长性(GROWTH)三个变量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与ETR相关,但是,均与预测符号相反,表明在我国,公司规模越大、盈利能力越弱、成长性越低的公司所得税税负越高。可能的原因是,一方面,大公司,尤其是那些垄断公司实力雄厚,并不介意所得税成本的大小,另一方面,上缴利税的多寡又往往是大公司经理人谋求政府职位、获得政治特权的重要评价指标之一,因此,公司规模与ETR成正相关的关系。
资本密集度变量(CAPINT)与公司所得税税负间的相关关系较弱,并呈现出不稳定的特征,显著性变化较大。
在回归检验中,笔者按照证监会的行业分类指引将研究样本分为20个行业,并设置了行业变量,由于篇幅所限,笔者并未报告相关的检验结果。但通过考察行业变量的回归情况,笔者发现,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税负基本体现了我国的产业政策,农林牧渔业、电子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和信息技术业的所得税税负显著低于其他行业,而房地产业的所得税税负显著高于其他行业。
六、结论与建议
本文从资产减值的角度出发,以其作为衡量盈余管理的指标,考察了2007年至2009年我国上市公司为取得配股、增发资格的盈余管理行为,明确了通过计提(转回)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与所得税成本间的相互关系。
研究结果发现:资产减值指标与所得税税负正相关,表明当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尤其是线上项目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进行盈余管理时,不会影响公司的应税收益。因此,当管理层利用减值准备的转回以增加公司收益时,无需承担所得税成本;但是,当管理层计提减值准备时,却需要承担减值准备不得从应税收益中抵扣的潜在成本。
本文的研究结论为监管者提高监管效率、改善监管效果提供了新的对策和思路。本文认为,我国可以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监管方与我国税务部门在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等方面的协作,在制定相关制度法规的基础之上,提高公司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降低公司盈余管理的净收益,从而使监管方达到遏制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目的。这一方法,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发生可能和发生规模,同时也能够分摊监管方的监管成本。
参考文献:
[1]王跃堂、周雪、张莉,2005,长期资产减值:公允价值的体现还是盈余管理行为,会计研究(8):30-36
[2]李泉,2001,中国上市公司资产减值政策的实证研究,中国会计与财务研究(4):70-113
[3]戴德明、姚淑瑜、毛新述,2005,会计一税收差异,盈余管理与公司避税行为研究,财经研究(7):71-82
[4]叶康涛,陆正飞,2006,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基于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差异的研究,中国会计评论(12):205-224
[5]赵春光,2008,资产减值与盈余管理,会计研究(3):42-47
[6]Kevin Holland and Richard H. G. Jackson, 2004, Earnings Management and Deferred Tax, Accounting and Business Research, 23, 71-85
[7]Shackelford, D.and Shevlin,T.,2007,Empirical tax research in accounting,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31,321-387.
[8]Erickson,M.,Hanlon,M.and Maydew,E.,2005,How much will firms pay for earnings that do not exist? Evidence of taxes paid on allegedly fraudulent earnings,The Accounting Review,79(2),387-408.
企业要进行国际税务筹划,首先要对各国的税制有较深认识。因为国际税务筹划的客观基础是国际税收的差别,即各国由于政治体制不同、经济发展不平衡,税制之间存在着的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机会。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差别是由税收管辖权、税率、课税对象、计税基础、税收优惠政策等几个方面组成的:
1、税收管辖权上的差别
各国税制上的税收管辖权主要有三种类型:居民管辖、公民管辖和所得来源管辖。各个国家或地区一般是根据自身的政治、经济情况和法律传统,选择及行使税收管辖权,其中多数国家是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管辖权的。由于各国家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从而为国际税务筹划创造了机会。
2、税率上的差别
税率差别是指不同的国家,对于相同数量的应税收入或应税金额课以不同的税率。企业可以选择综合税率较低的国家来投资,也可以将税率高的国家所属机构的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
3、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别
不同的国家税种的课税对象可能不同,不同国家对于每一课税对象所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也可能不同,因此计税基础也会存在差异。企业可以利用不同的税收处理进行税务筹划。
4、税收优惠的差别
许多国家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对于国外投资者在征税上给予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优惠。如减免税、各种纳税扣除等。一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跨国纳税人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
从上述的分析可见,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就是各国税制的差异。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兼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
二、国际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
依据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和其它相关因素,可以大略总结出国际税务筹划的具体途径如下:
1、税收管辖权规避
正如上文所论述的,企业可以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居民管辖或公民管辖的国家发生人身法律关系,或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所得来源管辖权的国家发生联系。这就是所谓的税收管辖权规避。
对外投资的企业可以通过避免成为一个国家的常设机构来降低税赋。许多国家对企业的“常设机构”的利润是课税的,因此在短期跨国经营活动中,尽量不要成为东道国的“常设机构”,则可避免向东道国纳税。这种规避可以通过控制短期经营的时间或是通过改变在东道国机构的性质来实现。
2、利用税率差别
由于不同国家规定的税率存在差别,在进行国际税务筹划时,企业可以选择综合税率较低的国家来投资,也可以将税率高的国家所属机构的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据统计,美国跨国公司持有资产总额25%部分分布在那些公司所得税率低于20%的国家或地区,在这些国家资产收益率普遍较高。
通常实践中转移应税收入的方法有几种:
(1)企业可以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信托关系一但成立,委托人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委托人之间的所有权关系就切断。一般对财产所有人委托给受托人的财产所得不再征税。而且在全权信托中,信托的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也不享有所有权,所以只要受益人不从信托机构得到分配的利益,受益人也不用就信托财产缴纳任何税收。在税务筹划中可以利用这种规定来避税,如果一个国家的所得税税率较高,该国企业就可以以全权信托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设在境外的避税地的信托机构代为管理,通过创立这种国外信托,财产所有人以及信托的受益人就可以彻底摆脱就这笔财产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的义务。同时,由于信托财产是委托避税地信托机构管理的,当地政府对信托财产所得一般也不征收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税。
(2)企业也可以通过向低税率国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方法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关联企业中实现。实践中跨国公司在税务筹划中这种方法最为常见。
(3)通过组建内部保险公司来转移利润。所谓内部保险公司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利用内部保险公司可以进行跨国税务筹划。具体做法是,在一个无税或低税的国家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把利润大量转出居住国,使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的内部保险公司账上。内部保险公司在当地不用该笔利润纳税,而这笔利润由于不汇回母公司,公司居住国也不对其课税。
还有其它一些转移应税收入的方法,这些方法在实践中被有效地运用在国际税务筹划中。
3、在税务筹划中注意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别
在税务筹划中,要注意考虑所选择投资地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根据投资地在存货计价与成本核算、固定资产折旧、各类准备基金的提取等方面税制规定的不同来进行筹划。
在国际税务筹划中,要注重对于进口税的分析。进口税通常会附加到产品价格中,低进口税率或免进口税将使产品价格有利,而高进口税会导致投资成本的增加。但是,如果外国投资者将向某国出口货物改为直接投资,则在高进口税率国,高税率其将可以阻止竞争对手对投资所在地出口商品。所以,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对于直接投资和出口贸易所采取的策略应该是不同。
4、筹划时考虑税收优惠政策
利用税收优惠是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比如: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税尤其是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条款。但这种协定本不应使协定签约国之外的非居民企业受惠,但企业可以通过在其中一个协约国内设立子公司,并使其成为当地的居民公司,该子公司完全由第三国居民所控制。这样,国际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该子公司就可以享受。然后该子公司再通过关联关系把受益传递给母公司。
在国际税务筹划时,在考虑税收优惠时,要注意税收优惠往往是在经济不发达、劳动力素质低的地区力度更大。所以不能只考虑税收优惠,忽略该地区基础设施制度落后所导致的高成本负担及政治和经营风险。
三、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对策
(一)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现状
税务筹划在我国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概念,但是税务筹划在我国企业中的实行情况并不理想。
首先,我国大部分企业税务筹划意识缺乏。我国企业的领导由于欠缺财务、税收知识,因此当提及减少纳税成本时,往往使用偷逃税款、找税务人员等方法,而不是通过自身的税务筹划合理合法地节税。而企业的财务人员也因而不能利用税收知识和会计水平为做企业税务筹划。
对于我国很多企业来说,税务筹划工作缺乏良好的基础。而从我国部分企业财务管理现状来看,存在严重的不规范现象:比如管理活动不严格按照财务工作规程,未经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未经必要的财务预算就由企业领导主观决定,这种情况更不用提对此进行税务筹划了。
同时,税务筹划主体在我国企业中,至今还不甚明确。会计人员只关注会计核算、会计报表,不关心税收成本比较及相关决策;而管理人员则认为税收筹划是财务部门的职责。这样就形成了税务筹划工作无人负责的情况。
我国存在相当一部分管理不严、体制不善的企业。这些企业的会计人员素质低,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账目不准确、账实不符、不履行会计程序等现象严重,这使得税务筹划无从入手。因此企业财务管理的不健全,使得税务筹划成效始终不理想。这样的企业,更无从去熟悉国际税收和金融知识,了解各国的税收制度,很难完成国际税务筹划工作。
另一方面,我们要看到我国企业对于国际税务筹划的迫切需求。截止到2001年底,我国累计批准了海外投资企业3091家,累计投资额43.33亿美元,遍布世界150多个国家和地区。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企业的国际贸易将进人一个新的阶段,不仅是出口事业蓬勃兴盛,跨国经营事业也必将取得更加令人瞩目的发展。因而我国企业必须提高国际税务筹划的水平,以适应自身发展的需求。
(二)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对策
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税务筹划水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研究国际税收因素作为税务筹划的重要依据
如前文所论述的那样,国际税务筹划是以国际税制的差别为基础的,因此要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税务筹划水平,就应该加强对国际税收制度的研究。
企业应研究有关国家的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根据各国不同的税收制度和政策,选择有利的投资地点。这就要求企业做到了解各国税制差异,并关注各国税收政策的动态和发展。在选择投资地或市场时,要从该国的税收结构、优惠条件等多方面充分认识和考虑。我国已经有一些企业基于税务筹划来选择对外投资地点的实践例子,如我国中信、首钢、中旅等在香港设立基地公司或控股公司对外投资。
2、恰当安排企业组织形式和资本结构
在税务筹划中,也要考虑企业组织形式的因素。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这三种组织形式的税法规定有很大差别。因此,如果是在国外投资组建企业,就要选择特定的组织形式以减少纳税。如美国税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适用按照合伙企业形式计算交纳所得税。如果企业设立时注意满足这种小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就可以按合伙企业交纳所得税以节约大量的税款。
同时,企业的资本结构也是税务筹划应注意的内容。由于我国企业自身发展水平不高,企业的资本结构容易出现不合理现象。例如企业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比例的适当调整可以增加企业价值,但当存在个人所得税时,这种税收屏蔽效应会被个人所得税削减。所以在安排企业资本结构时要找到企业最优负债比例点。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时,要注意首先熟知与筹划目标相关的经营国税收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密切关注法规的内容及其变化。选择采用适当的不同比例负债,本着税后净利润和企业价值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企业风险、税收风险和政治风险,最终选定可行性方案。
3、选择符合国际税务环境及运作机制的会计核算方法
会计核算的方法会影响应税收益。为减轻对外投资建立的公司的税务负担,我国企业要注意对东道国税务会计的研究,选择适当的会计核算方法。
如何做好海外业务的税务筹划,本文从下面从几个方面浅谈一下。
利用各国优惠政策
世界各国都规定有多种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差别税率、专项免税、亏损结转等。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多。因此,应重视研究各国的税法,尽量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如西班牙税法规定:“在该国的某些费用和投资,有资格获得5%的税收抵免形式的税收减除,以鼓励在该国购置资产。”“公司用以新产品开发或工业加工的有形资产,可以得到15%和3%的抵免”。日本税法规定:“设在避税港的公司企业,如5%以上的股权由日本居民所拥有,这家公司就视为基地公司,其税后利润即使没有作为股息汇回日本,也要申报合并计税”。显然只要不让日本国居民拥有的股权超过5%的比例,就可以享受到延期交税的好处。我国税法规定:“生产性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盈利开始算起,可享受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可见,只要能够详细掌握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可以获得相当大的收益。
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不管考虑得如何周全,税收负担在不同的纳税人、不同征税对象之间,很难做到绝对公平,总有有失偏顿之处,这就给纳税人留下选择低税点的余地,最终达到增资节税的目的。例如,许多国家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利润不按公司征税,而按各个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某纳税人在进行一项经营活动之前,就可以在组建公司和合伙企业之间做出抉择。中国企业到任何国家投资经营,都应该充分了解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既要诚实纳税,又要合理避税,用好东道国的减免税规定。
[案例一]英国允许对购置原有厂房和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作100%的折旧扣除。假如中国有一家在英国注册的公司,其2006年利润为1000万英镑。其所得税率为33%,按照规定其应纳所得税额为330万英镑(1000×33%)。如果从1000万英镑利润中拿出3007)-英镑购置英国某企业原有的设备,根据100%的折旧扣除则该公司应纳所得税额为231万英镑[(1000―300)×33%]。这样处理后节省了99万英镑,这就是利用英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
收入所得税的分散与转化
在公司所得采用累进税率的国家,如美国、伊朗等,由于所得的集中会增大税负,此时,纳税人应尽量合理合法地分散公司所得:通过子公司转移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类似的费用支付,将税负较高的所得分散出去;通过建立信托财产,利用在他国(通常是税负较低国或避税地)设置的机构分割所得和财产;通过在避税地设立持股公司的办法,分散公司所得;通过联营,将免税企业或低税企业作为联营的伙伴,分散公司所得等。
[案例二]A国甲公司在B国、C国分设乙、丙两家分公司。A、B、C三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30%。A国允许采取分国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同额所得按A国税率计算的税额。假设该年度甲公司在A国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400万元;乙公司在B国获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丙公司在C国亏损100万元。为减轻税负,甲公司采取了以下办法:降低对丙公司的材料售价,使丙公司在C国的应税所得额由0变为100万元。
我们来分析一下甲公司总体税负的变化:
1、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1)乙分公司在B国巴纳所得税额:500万×30%=150万元:
在A国可抵免限额:500万×35%=175万元。
实际可抵免税额为150万元:
(2)丙分公司已纳所得税额和在A国可抵免限额为O。
(3)甲公司总体可抵免额:150万元+0=150万元
(4)甲公司实缴A国所得税额:(2400万+500万)×35%-150万=865万元
2、在转移所得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1)乙分公司在B国已纳税额:500万×30%=150万元;在A国的抵免限额:500万×35%=175万元。
150万元
(2)丙分公司在c国已纳税额:100万×30%=30万元;在A国抵免限额:100万×35%-35万元
30万
(3)甲公司在A国可抵免总额:150万+30万=180万元。
(4)由于甲公司降低了对丙公司的材料售价。则甲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为2200万元(2400万元-200万元)。甲公司应缴A国所得税额=f2200万+500万+100万)×35%-180万=800万元。
这是跨国纳税人利用税收抵免来避税的例子,各国税率差异也是此种避税应考虑的因素。
对国际避税地的利用
目前国际避税地大致可分为三类。(1)纯粹或标准的国际避税地。这种类型的避税地没有个人或公司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予税。如百幕大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等。(2)普通或一般的国际避税地。这种类型的避税地一般只征收税率较低的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税种。有些国家或地区还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税。这种避税地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对境内外所得和财产所得等征税,但税负较轻,对外国经营者给予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或地区。如巴林、中国澳门、瑞士等:只对境内所得或财产征收较轻税负的间接税,对来自境外的所得不征税的国家或地区。如巴拿马、中国香港等。(3)不完全或局部的国际避税地。这种类型的避税地一般实行正常的税收制度,但有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规定,或在国家的某一地区单独实行这些优惠政策或规定。如荷兰、希腊、加拿大等。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是减轻税负的主要方法之一。基地公司实际上是受控于高税国纳税人建立避税地的虚构的纳税实体,其经济实质仍在
其他国家。绝大部分基地公司在避税地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仅租用一间办公用房或一张办公桌,甚至仅仅挂一张招牌,所以这种公司也被称为“信箱公司”或“纸面公司”。
1、把基地公司作为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按性质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公司集团建立的投资公司:第二种是私人投资公司:第三种是所谓的“离岸基金”,同避税地其他领域的活动一样,银行在“离岸基金”上起着重要作用,通常银行集团是“离岸基金”的母公司。“离岸基金”是流动性很大,非常灵活且又非常复杂的机构,其常见的结构是:投资者是国际资本市场上典型的投资者,当他们选择并建立离岸基金后,就会通过基金直接或再通过中间机构间接地把资金投向公司、信托机构或其他实体。
2、把基地公司作为金融公司
这种公司是指一个企业或公司集团里建立的关于贷款者与借款者的中介机构,或是向第三者筹措款项的公司。企业或公司集团在进行证券投资或购置不动产时,暂时需要的大量的资金往往是通过其设在避税地的金融公司,而不是通过投资公司解决。而组建金融公司也可以少纳税或不纳税。
3、把基地公司作为保险公司
它主要是指受控于一个企业或一个公司集团的保险公司。近年来许多大的公司集团纷纷建立自己的受控保险公司,其原因是:建立自己的保险公司可以减少要缴纳的费用:受控保险公司可以承担第三方保险公司所不能承担的损失,甚至承担全部损失,而受控保险公司自己则可以在外部再保险市场上取得足够的补偿。受控保险公司也是跨国公司节税的手法之一。
4、把基地公司作为服务公司
此种公司可以起一个企业总机构的作用,有时也可以起一个持股公司的作用。利用服务公司进行节税的手法是:在某个国际避税地建立服务公司,然后通过向避税地的服务公司支付劳务费用等来转,移资金,来避免高税国征收公司所得税。此外,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在避税地服务公司工作来避免个人所得税。
5、把基地公司作为中转销售机构
销售基地公司从内部企业中的生产企业取得制成品,通过跨国公司自己的销售网络向不同国家的消费者销售,抑或在其他生产子公司之间进行半成品和成套组件的分配。销售利润集中在销售基地公司的银行帐目中,有可能划拨回生产企业,也可能对跨国集团再投资。销售基地公司的所得实际上是离岸的,正是离岸业务使销售基地公司在管辖区内缴纳最少的税收,在不加重税收负担的情况下,聚集跨国集团的利润。
为了避免税务部门和其他政府监督部门的嫌疑,基地销售公司必须在所在国设有具体的办公室和办公人员,因为仅仅纸面上的公司会招致嫌疑,可能被认为公司的建立仅仅是为了避税。
Abstract:Alongwithcapitalmarket''''sdevelopment,thestockholder''''srightstransferbehaviorisdaybydayfrequent,transfersintheprocessthetaxpaymentpreparationtocausewidelytakesseriously.ThearticlehascompiledthecountryExciseofficetothestockholder''''srightstransferrelatedstipulation,throughthecaseanalysis,carriesonthecomparisontothestockholder''''srightstransfer''''sdifferentplan,andproposedthetaxpaymentpreparationshouldpayattentionrelatedquestion.
keyword:Stockholder''''srightstransfer;Taxpaymentpreparation;Caseanalysis
前言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参、控股方式进行对外投资,股权投资已成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对应,股权转让行为也日益频繁,在转让过程中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已成为众多企业所关注的问题。
一、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只有在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照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二、股权转让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A公司持有B公司80%股权,同时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持有B公司20%股权。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A、C公司的出资额分别为4000万元和1000万元。A、C公司因调整投资结构,拟将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D公司。截至股权转让日,B公司的账面净资产为6000万元,其中盈余公积400万元,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商定转让价格与B公司账面净资产相同。(假定A、B、C公司企业所得税率皆为25%)
转让方案一:按照账面价值转让。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800万元(6000×80%-4000),应交所得税200万元;C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200万元(6000×20%-1000),应交所得税50万元。A、C公司实际股权转让收益合计为750万元。
转让方案二:分配股利后再行转让。B公司先将未分配利润800万元全额分配,A公司可获得股利480万元(600×80%);C公司可获得股利120万元(600×20%),因A、B、C公司所得税率相同,根据税法规定,分得股利无需补税。分配后B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值降为5400万元,A、C公司分别将股权转让给D公司,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320万元(5400×80%-4000),应交所得税80万元;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80万元(5400×20%-1000),应交所得税20万元。A、C公司实际股权转让收益合计为900万元。
转让方案三:股权整合后再行转让。A公司先按C公司投资成本受让B公司20%股权,持股比例增至100%,投资成本增至5000万元(4000+1000),再将股权转让给D公司。根据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规定,A公司的股权转让应按国税发[1998]97号文件执行,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000万元(6000-5000)应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不需交纳所得税。C公司因为股权转让所得为0,无需交纳所得税。A、C公司实际股权转让收益合计为1000万元。
分析上述转让方案,方案三最优,应交所得税0;方案二次之,应交所得税100万元;方案一最差,应交所得税250万元。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什么是“纳税筹划”?到目前为止,还难以找到一个非常权威的、被普遍接受的定义,但其定义至少应表述出以下几层意思:一是纳税筹划必须是不违反税法的;二是纳税筹划是事先进行的计划;三是纳税筹划的目的应是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最小化。
有关“纳税筹划”的概念,国内外的学者也有相应的论述:
国际财政文献局(InternationalBureauofFiscalDocumentation,IBFD)在其《国际税收词典》(IBFD:InternationalTaxG1ossary,Amsterdam1988)中对纳税筹划是这样表述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和私人实务的安排以达到减轻纳税的活动”。
美国南加州W.B.梅格斯博士在与别人合著的《会计学》中讲道:“人们合理而又合法的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尽可能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纳税筹划……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收是纳税筹划的目标所在”。另外,他还讲道:“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的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的少缴所得税,这个过程就是纳税筹划”。
张中秀在其主编的《公司避税节税转嫁筹划》一书中从“纳税筹划”所包含的方法上给出了纳税筹划的定义。他指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达到尽可能减少纳税的行为”。可以用公式表示:纳税筹划=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
综合以上几层意思,我们可以对“纳税筹划”下这样一个定义: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企业纳税筹划主要是基于这样一个意图,就是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在守法的前提下,谋求最大限度的“省税”。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目标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实行的,它把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起来,形成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它克服了原来按企业经济性质的不同分设税种的种种弊端,真正地贯彻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实现了税制的简化和高效,并为进一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根本目标是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有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关键问题,是正确定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标。纳税筹划目标,是指通过纳税筹划要达到的经济利益状况。它决定了纳税筹划的范围和方向筹划策略,是纳税筹划应当首先解决的关键问题。因此,将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标应定义为:在法律认可且符合立法意图的范围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这种定位,既克服了节税目标的狭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图的避税问题,是企业定义其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目标的正确选择。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派生目标是涉税零风险
如果说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第一个目标,那么,实现涉税零风险就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第二个目标,也是税后利润最大化这一税收筹划根本目标的派生目标。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为了实现日常稽查涉税零风险目标,企业必须要强化其内部管理制度,尤其要着重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创造平稳、有序的内部税收筹划环境,以备顺利通过稽查部门的日常检查。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着税收风险较高的问题,所以税收筹划需要把规避税收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纳入进来。这使得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更具有实际操作意义。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根据我国税法法规的相关规定中对税率、减免内容、法定扣除项目等的一系列规定,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税务筹划:
1、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论文提纲怎么写。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选择方案具体见表2-1。
表2-1 分支机构组织形式选择方案
税率选择
优惠税率
非优惠税率
盈利
子公司
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