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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行内外环境分析与诊断 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指出环境中存在机会和风险,以及企业内部的优势和劣势,并分析评价解决问题所需要的情报资料。
(三)制定税务筹划方案并进行评价与选择 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解决问题的各种方案,评价这些方案,并选择最佳方案。税务筹划方案应当包括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资源计划、财会政策等。
(四)税务筹划实施 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组织管理体制,合理分析、储备企业的各项资源,适当地制定、执行计划和政策。
(五)税务筹划监控 该阶段通过反馈,检验税务筹划方案是否科学,并采取必要的步骤使之正常的推行。
二、税务筹划目标选择
(一)以总体税负最小化为目标可能是最不恰当的 早期的税务筹划被界定为“通过安排其经营活动而使其纳税最小化”。这种传统的税务筹划理论,只以纳税最小化即减轻税负为目标,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也没有顾及税务筹划行为所需耗费的成本,还没有考虑到税务筹划行为对企业收益或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因此,以减轻税负为目标进行税务筹划决策有可能是错误的,下面通过案例说明这个问题。
案例1:甲工业企业年不含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40万元,销货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现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甲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经申请可成为一般纳税人,其不含税可抵扣购进金额为20万元,购货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请对该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进行选择。
方案一: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额=40×13%-20×17%=1.8(万元)。
方案二: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额=40×3%=1.2(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可少缴税0.6万元(1.8-1.2)。
如果仅从纳税负担看,应当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但这样决策有可能是错误的,因为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会影响企业的成本、费用及收益,甚至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负面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可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但税率很低,仅为3%),会对企业的销售产生负面影响。
(2)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会使部分消费者或客户对其资信产生疑虑,进而影响业务的开展。
(3)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企业融资的难度或增加企业融资的成本,进而影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以总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也可能是不恰当的 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作为税务筹划的目标,指的不是一事或某一年,而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中税后利润最大,而且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即便如此,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进行税务筹划决策,也仍然可能是错误的。该目标存在以下几个不足:
(1)税务筹划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仅追求财务指标,忽视了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企业与消费者及客户的关系、企业的学习与创新能力等的非财务指标,有可能对企业全面、协调、持续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没有考虑税务筹划对企业财务与经营风险造成的影响,实施的税务筹划方案不同,企业财务与经营风险也就不同,也就进一步影响了企业未来的财务与经营成本。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税务筹划方案,有可能是财务风险增大的方案,不利于企业报酬与风险的均衡,从而不利公司价值的提高。
因此,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进行税务筹划决策有可能是错误的,下面通过案例说明这个问题。
案例2:A公司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其资本方案为两个:方案一,共投资1000万元,其中,股权融资500万元(100万股),长期债权融资500万元,债权的年利率为10%,A公司投资的报酬率(投资息税前利润率)为20%;方案二,共投资1500万元,其中,股权融资500万元(100万股),长期债权融资1000万元,债权的年利率为10%,A公司投资的报酬率(投资息税前利润率)为20%。请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对以上方案进行选择。
方案1:净利润=(1000×20%-500×10%)×(1-25%)=112.5万元;每股收益=112.5÷100=1.125元/股。
方案2:净利润=(1500×20%-1000×10%)×(1-25%)=150万元;每股收益=150÷100=1.5元/股。
从净利润和每股收益上看,应该选择方案2。原因是税法规定公司负债利息允许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因而负债融资对公司有节税的杠杆效应,又由于负债利率低于投资的报酬率,故选择负债融资规模较大的方案2。
但上述决策有可能是错误的,采用方案2可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方案2的净利润和每股收益虽增大,但公司的财务风险也在增大;二是由于公司风险加大,故筹资成本(出资人或债权人要求的回报)也会上升,其中,案例中债权融资年利率是否能保持在10%本身就存在疑问。由于上述两个原因,采用方案2,公司的价值很可能会下降。所以说,以总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进行税务筹划决策也可能是不恰当的。
(三)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是较为科学的 税务筹划实际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部分,所以其目标应当和财务管理的目标一样是“公司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进行税务筹划,一般说来,也就是在报酬相同的情况下以企业综合资本成本高低为依据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选择。
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进行税务筹划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考虑了资金时间价值的因素;二是不但考虑了各方案的净收益,而且考虑了相关的风险因素,强调了风险与报酬的均衡,并将风险限制在公司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三是考虑到了决策的非财务因素,因为企业价值这个指标实际内涵是非常丰富的,企业价值不仅与企业的财务数据有关,也与企业的品牌、形象、公共关系等非财务数据有关,以企业价值最大化进行税务筹划使决策更加全面和科学;四是税务筹划实质上同企业的财务管理和战略管理结合在了一起,加强了同财务管理、战略管理等的协调,有利于促进企业战略的实现,培养和发展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证企业的长远发展。
总之,企业的税务筹划应同企业战略目标相协调,培养和发展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并最终增加企业的价值,为公司股东创造更多的财富。
税务会计能否单独成为一门学科,或者说税务与会计是统一还是分离,人们对这个问题仍然存在争论。目前的研究结果表明,税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统一是暂时的,分离是发展的趋势。但是,对于财会类专业人才的培养而言,税务会计知识教育应该成为其教学计划中的重要内容。
而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税务会计》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与相关课程的衔接等方面确实存在一系列问题,尤其是与《税法》课程的整合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一、《税务会计》课程教学的意义
参考国内高校财会类专业本科阶段的教学计划,几乎所有院校都不同程度地开设了税务会计方面的课程,有《企业税务会计》、《税务会计》、《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税务会计实务》、《税法》等等,这说明对于财会类专业的本科教育而言,税法以及税务会计知识已经成为其知识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对于社会需要而言,更体现出对于税务会计人才的热切需求。根据有关社会机构的调查,未来十年我国急需的13类人才当中,税务会计师居于首位。培养社会需要的专业人才是高等教育的基本任务,既然社会对税务会计人才有旺盛的需求,因此,在财会类专业教育中开展《税务会计》课程的教学就十分必要。
另外,对于大学生而言,面临就业等各方面的压力,他们也渴望摄取税务会计方面的知识。比如,报考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等资格考试,财会类专业的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都会或多或少地涉及税法及税务会计方面的知识。
二、《税务会计》课程与《税法》课程的关系
根据调查,有些高校在财会类专业教学计划中只开设《税务会计》或者《税法》一门课程,将其设为必修课或选修课;也有些高校同时开设《税务会计》和《税法》两门课程,将《税法》设置为必修课,而将《税务会计》设置为选修课;或者同时设置为必修课或选修课等等情况,并且授课学时也存在一定差异。总而言之,这些设置方案没有统一的规范。当然,各个高校为了体现各自的特色,对于同一专业的教学计划存在差异可以理解,但是,对于同一学科而言,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遵循其自身规律是毋庸置疑的。
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与技术并融汇其它学科的方法,以货币计价的形式,连续、系统、全面地综合反映、监督和筹划纳税人的税务活动,以便正确、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并将这一信息提供给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机关的一门专业会计。税务会计研究的既是会计中的税务问题,也是税务中的会计问题。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权力和意志的体现,属于国家法律的一个部门。
尽管两者属于不同的范畴,但两者之间的关联非常密切。税法是税务会计的依据,税务会计是税法在会计核算当中的体现。因为纳税人的任何涉税事项在会计核算时都必须以税法的规定为依据,而税务活动也必定引起纳税人的相关资金的运动,从而在会计核算中要进行反映,这也体现了税务会计学科的边缘性。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处理好《税务会计》和《税法》两门课程之间的关系就显得非常重要。笔者认为,不宜人为分割,而应该进行整合。
三、《税务会计》课程与《税法》课程的教学整合
(一)教学计划方面
在开设财会类专业的很多高校,其会计专业、财务管理专业和审计专业的教学计划中,分别设置了《税法》和《税务会计》两门课程,把《税法》课程作为先到课程,而后开设《税务会计》课程,授课学时都在40学时左右。这样做的结果使两门课程都没有达到很好的教学效果,《税法》课程的讲授可能会依赖于《税务会计》课程,但局限于课时,对于税法条文及法律精神的讲解不够深入;而《税务会计》课程可能会基于《税法》课程已经开设而泛泛讲解的有关的会计核算内容,对于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等重要内容可能会涉及得很少。这样做的结果是使学生对于两门课程知识的学习处于脱节状态,不能把税款的计算缴纳与会计核算紧密联系起来,或者在学习《税务会计》课程时已经遗忘了《税法》课程的内容,并且不能够深入地理解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形成、处理原则、实务操作等重要内容,而这些内容又恰恰是《税务会计》课程的精华所在。
高等院校专业教学的目标要求学生对所学知识做到融会贯通并要有所发展,而现在人为地将其分割开来,违背了相关知识的关联性,背离了教学规律。因此,应该对教学计划作出调整,将两门课程合二为一,设置为《税务会计》或者《税法与税务会计》。根据其教学内容,课时设置为60至70为宜。
在整合之后,应将《经济法》、《基础会计学》、《财务会计学》作为先导课程,尤其是《财务会计学》应该在《税务会计》课程开设的前一个学期开设。当然,《基础会计学》作为《财务会计学》的先导课程,理应在其之前开设。《经济法》作为经济学、管理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一般都在本科学习阶段的一年级下学期或者二年级上学期开设,符合教学要求。
在实践教学方面,基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辅相成的实务现状,将《税务会计》课程的知识体系融入到以《财务会计学》课程为框架的会计手工综合实验当中较为合理,这也符合会计对于经济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现实要求。
(二)教学内容方面
《税法》课程的主要任务就是分税种介绍税制构成要素,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纳税范围、税目、税率、税额计算、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法律责任等;而《税务会计》课程的主要任务是解决纳税主体对于涉税事项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两者涉及的是同一问题的两个阶段,而不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或者两个独立的问题。如果将两门课程分割,将会给《税务会计》课程的教学带来一些问题:对于《税法》课程的内容是否涉及,涉及多少?而在实际教学中又不得不涉及,这样则会产生教学内容的重复,在教学课时有限的情况下又该如何分配?
教育教学应该把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一般能力放在首位,而不应该片面强调获取专业知识。因此,整合之后,《税务会计》课程教学内容安排的总体思路为:第一章介绍税务会计的基本概念及基本理论;第二章介绍税收及税法的基本知识;第三至第九章分别介绍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营业税、资源税、所得税、其他税法的基本税制要素及其会计处理,其中,第九章其他税会计的内容多少可以根据实际教学需要进行适量安排。除了第一、二章内容之外,其他各章都是以一个税种为主线,将计税依据的确定、税款计算、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到会计处理各个环节联系在一起,有利于融会贯通。
另外,教学内容要做到难易搭配,轻重兼顾,比较难的内容深入讲解,比如增值税会计、所得税会计、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等。简单的内容可以作一般了解或者让学生自学,比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内容。还有些内容可以作适当讲解,比如营业税、消费税、关税、资源税等。在教学计划调整的基础上,这样就可以充分利用有限的教学时间来科学筹划教学内容。
(三)教学方法方面
传统的教学方法有优势,也有弊端,这要看具体课程的具体内容。对于《税务会计》课程而言,纳税主体的涉税经济事项复杂,并且具有联系性、综合性,并且教学的最终目的是要回归实践。所以,对于本课程的教学而言,传统教学方法显得无能为力。
整合之后,在继承传统教学方法优势的基础上,采用案例教学并辅助以多媒体教学手段,将较为抽象的理论知识融入到案例的分析和实践当中,学生将更容易接受和理解,可以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让学生在企业以及税务机关进行实地观摩,以增强感性认识。
(四)教材建设方面
结合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整合,教材建设成为两门课程教学整合的关键因素。目前,已经公开出版的《税务会计》方面的教材也有不少,内容编排、写作体系各有不同。由于税法和会计存在差异中的有些问题在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中被回避或者规定得不够清楚,因此,在教材编写中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
因此,会计教育界应该集中优势力量,同时吸收企业实务界及税收征管界的人员广泛参与进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全面筹划、广泛论证、科学设计、搜集资料,精心编写一部真正符合教学要求的高质量的《税务会计》教材。
近年来,税制改革步伐的加快,会计和税法分歧的事项也越来越多,对于这些内容,教材的出版和修订往往具有滞后性,容易导致教材中的内容与实际的税法规定不符,与其他学科的教材建设相比稳定性较差,这也是《税务会计》课程教材建设的困难所在。所以,结合会计与税收制度改革的步伐,应该建立《税务会计》教材的快速更新机制,加快修订和更新节奏,保证教学所需,并且做到与时俱进。
四、结论
财会类专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较为规范和成熟的专业领域,财会类人才也成为经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是,在社会不断发展和经济活动不断丰富的过程中,社会对人才的要求更加全面,并且越来越显苛刻。财会类人才要成为经济建设当中真正的投资理财和管理高手,税务会计知识已经成为其知识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针对实际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税务会计》课程和《税法》课程的教学整合已经势在必行。
集团公司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形成的组织结构模式,一般由母子公司构成,研究其税务管理工作,有效降低税负并规避涉税风险有着重要意义。笔者认为,集团公司税务管理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税务管理组织分工;税务登记、税务核算及纳税申报;税务报告及档案管理;财产损失申报和所得税汇算;税务审计及税务稽查;税务筹划;税务管理的奖惩办法。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税务政策及法规研究,提供咨询服务;及时收集、税收法规;建立健全税务管理规章制度 ;研究会计、税务制度的差异,处理好二者关系;做好税务筹划,降低运营成本。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遵守国家税务政策,打造公司诚信纳税形象;维护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协调好公司与税务部门的关系。下面从七个方面论述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管理组织分工
大中型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隶属于集团财务部,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税务管理工作。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职责: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审核各类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流程;服务、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的税务管理工作;对子公司的税务筹划工作进行论证并促进实施;建立与税务部门良好的沟通渠道,形成和谐的税企关系;负责集团本部的纳税申报及日常税务管理工作。子公司税务管理职责:执行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及流程,对本单位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负责本单位的税务登记、税务核算及申报;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及筹划;负责本单位税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对本单位各项经济业务涉税问题进行把关,在重大经济业务活动发生前与集团税务部门协商沟通和汇报,防止出现重大涉税问题。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制定业务流程中的税务处理流程,并执行税务处理流程的规定。
二、税务登记、税务核算、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
(一)税务登记方面
集团新设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前,应及时报告集团税务管理部门,由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根据税收征管范围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指导子公司选择合适的地区进行国、地税登记;子公司因经营场所变动需变更征管范围时,由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办理;子公司宣布歇业或清算时,原则上应先对清算过程中存在的税务问题解决完毕,再办理税务及工商注销手续。
(二)税务核算及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做好税务管理基础工作,依法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避免出现如兼营行为没有分开建账导致从高征税,核算不清导致核定征税,缺乏有效凭证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调增损失。子公司应充分考虑税务成本,事前对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并积极进行税务筹划,事后对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并找出税收异常变动的原因,从而达到合理运用税收法规节约税收支出之目的。税收核算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开展,当公司税收筹划涉及到调整税收核算的,应按照税收筹划要求进行核算;对经济事项的处理涉及到税法和会计法中不明确之处,或税法与会计法之间存在冲突时,应作出一个合理选择。
(三)纳税申报方面
严格执行纳税申报流程。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税务会计每月依据应交税金明细账与相关涉税科目等资料填制纳税申报表,经主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按规定上报,同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子公司需延期申报时,应按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集团备案。
(四)发票管理方面
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领取、开具、接收和保管本单位的各类发票。在经济业务运行中,应按发票使用规定,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开具和取得合规的发票,严格杜绝跨期发票或过期发票列支成本费用;避免业务人员人为压票影响增值税抵扣和不能按期抄报税的情况。
三、税务报告及档案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建立税务分析报告制度,加强税务档案管理,定期对本单位税收实现情况进行分析,建立本单位税负率标杆。当税负出现异常变动时,应及时分析并向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提交税务分析报告。子公司应及时整理、装订本单位的税务报表,对每年所得税汇算中调整的明细事项,应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对每次国、地税稽查中出现的问题,要专项整理归档。税务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税务资料、档案的移交手续,按照会计法规要求,实施监交。
四、财产损失申报和所得税汇算
集团本部各单位应及时向集团税务部门提供有关纳税申报的资料,承担税款;集团本部单位的各类资产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存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处理损失),在年终由集团税务部门负责收集清单,报董事会申请核销,经批准后向税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集团本部各单位在对各类资产进行盘点的基础上,查明损失原因、分清损失的责任、完备损失的原始手续、资料,准确计算资产损失的计价金额,需做进项税转出的按要求转出。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参与合并纳税的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在年终时按照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部署进行所得税汇算工作,股权发生变动不再符合合并纳税条件的,应及时将股权变动情况报告集团公司财务部。子公司进行财产损失申报、所得税汇算需聘请税务中介机构时应服从集团统一安排;各单位聘请中介机构作税务顾问,要将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双方合作的业务范围、费用等有关事项报告集团备案。
五、税务审计及检查方面
(一)税务审计方面
原则上由集团税务部门统一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进行税务专项审计。集团公司对审计过程实施监控,子公司审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与集团沟通;子公司税务审计报告必须经集团审核确认,正式审计报告要交集团备案。
(二)税务检查方面
对子公司税务稽查事项的规定:对各级税务部门的纳税检查,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子公司财务主管为税务检查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接受询问和解释,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类资料,应经本单位财务主管审核批准;在得知纳税消息或接到纳税检查通知书时,应及时报告集团税务部门,对本单位存在的税务问题应及早发现并提出解决方案。检查中,要积极与检查人员沟通,时刻关注整个检查进展情况,对涉及到集团层面的涉税处理事项,在了解事情全貌后给出答复;检查后应及时将稽查结果整理归档并交集团备案;税务检查结束后,子公司应积极取得税务检查结论草稿,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复核税务检查结论,并制定改进方案。
六、税务筹划
1.对纳税筹划认识不足。当前,有不少企业忽视了纳税筹划的理论研究,也不够重视纳税筹划问题。首先,认为纳税筹划等同于偷税、避税,实际也确实有部分企业为了降低自己的税收负担不合法的实施“筹划”。由于企业实施的“筹划”并非真正意义的纳税筹划,所以最后没有实现节税目的不说,还面临着偷逃税款的责任。其次,计划经济体制中的企业不具备生产经营自和独立的经济利益,达不到开展纳税筹划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理论研究的顺利进行。而在市场经济的形成及发展下,企业树立了新的纳税筹划观念,同时积极主动的开展了纳税筹划的理论研究工作。
2.纳税筹划风险问题。纵观当前企业纳税筹划的实施现状,多数纳税者实施纳税筹划时均错误的以为一旦实施了纳税筹划就能够降低纳税负担,保证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对纳税筹划存在的风险问题直接忽略。一方面,纳税筹划具有主观性特点;主观性判断是否科学合理对纳税筹划方案的确立及贯彻起到决定性作用,如果纳税筹划的效果不好,那么就成为了纳税者的风险。另一方面,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明显;真正的纳税筹划必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需得到税务行政部门的认可。因为就算纳税筹划是围绕着相关法规开展的,但也会由于税务行政执法力度薄弱而阻碍了纳税筹划方案的顺利实施,最终导致方案应有的功能作用难以发挥。
3.税收征管水平有待提升。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和西方国家的税收征管水平相比还有待提升,而造成这种差距的主要原因是征管意识不强、技术水平及人员素质水平不高等所致。特别在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方面,征管效率低下引起严重的税源或税基流失。倘若偷税的获益要比税收筹划的收益及偷税风险高,那么纳税者将摒弃税收筹划活动。
4.缺乏专业的纳税筹划人才。纳税筹划是一项事先安排与规划的活动,只要企业一发生经济业务,就不能进行事后补救。所以一批复合型的纳税筹划人才必不可少,不仅要掌握税收、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还必须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及筹资活动进行全方面的了解。纳税筹划过程中,纳税筹划人员应根据相关税法进行,及时获悉国家税收政策更新情况,掌握企业业务流程,科学比较和选择各类纳税方案,为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然而当前有不少企业缺乏这样的专业人才。
二、解决企业纳税筹划问题的对策
1.对纳税筹划的含义正确认识。科学合理的认识纳税筹划的含义,确保纳税筹划在相关税收政策导向下良好运行。所谓纳税筹划,指的是纳税者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尚未尚未发生的应纳税行为进行事先安排与筹划。避税应是纳税者在熟知税法及其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活动、经营活动等的合理安排,实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2.防止纳税筹划风险。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科学认识立法目的,落实纳税政策;企业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应始终以合法性原则为基础,对政策规定充分熟知是防止纳税筹划风险发生的前提条件。二,认真细致考虑当地税务征管的实际情况及要求,保证当地税务机关支持纳税筹划活动。三,企业可聘请纳税筹划方面的专家,以促使纳税筹划呈现出权威性及可靠性。纳税筹划属于综合性学科范畴,涵盖了纳税、财务、经营管理等各环节部分,具有十分明显的专业性特点,需专业技能水平高的专家进行实践操作。所以凡是涉及到企业全局的纳税筹划业务,应聘请像注册税务师这样的专业人员负责。
3.正确处理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关系,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我们都知道,税务部门是政府的组成部分,在国家中占据主要地位,主要任务是管理国家税收。所以要求税务部门应不断强化管理监督机制,防止一切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此外,纳税筹划的实践成效和税务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企业应充分掌握与了解税务机关的工作流程及步骤,彼此间进行积极的沟通交流,认真分析研究纳税法规当前的发展情况,正确理解税法,并且在处理比较模糊及新的事物时应获得税务机关与征税者的支持。
4.贯彻落实国家优惠政策。现行的优惠政策通常以对产业的优惠和对地域的优惠为根本。企业投资决策过程中,应充分比较各行业所享受的纳税优惠。国家出于对社会、政治及经济目标的考虑,为纳税者制定了相应的纳税优惠政策,主要通过纳税利益来科学引导人们的活动,唯有保证运用的合理性方可实现真正的利益目标,所以纳税者应掌握了解税法与国家相关政策的更新情况,以会计与纳税两方面的角度关注各细节问题,树立全局性意识。
5.加强培养纳税筹划人才,与中介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企业要加强培训所有涉及纳税筹划与风险管理工作的人员,培养他们制定纳税筹划方案的能力以及方案执行力,并能有效管控纳税筹划风险。一方面,企业在应聘纳税筹划和风险管理人才时应全面考核他们的纳税筹划及风险管理知识与能力。另一方面,企业在进行一些具有较强综合性及系统性特点的纳税筹划时,应积极与中介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把纳税筹划方案委托给中介机构,不过委托的同时,企业依旧要管控好纳税筹划风险,防止因委托的纳税筹划方案效率低下而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6.完善企业税收征管。根据税务风险管理的整体构架,改进与创新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税收管理员的职责权限,将各类专业化突出的风险管理职能,如税收风险分析、企业的风险监控等,从属地的税收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保留一些制度性安排和事务性管理服务职能。对于各项能力都较强的税收管理人员,应负责风险系数大、业务繁琐的工作。此外,构建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税收管理分析模型。比如加强管理企业的税源户管,防止出现漏征漏管户情况,不仅要全面运用企业内部管理信息资源,掌握企业当前的资料信息,明确具体的应办税务登记户,而且还应和财务等主管部门加强协作,开展相关培训与宣传活动,培养全员树立良好的纳税意识。
一、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性
纳税筹划是企业采取恰当的纳税筹划方法,把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调整控制在最佳界限内,以达到减少纳税人的税收成本、减少经济损失、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无不受到税收法规的制约与影响,在纳税观念日益增强的今天,企业通过开展税务筹划,可以熟悉和掌握经营相关的税收法规,通过企业经营管理各环节的共同努力,从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预测与决策,到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相互配合,从而最大可能地减少税收风险,获取最大的税后利益。它是一种合理的避税行为,与偷税漏税不同,不需要承担法律风险。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利润形成前的扣除项目,是一个与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联系最紧密的直接税种,与其他税种相比,由于难以转嫁,相对而言税负较重,而且由于税负弹性大,可筹划空间大,故成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考虑的重要税种。 所得税筹划是否得当,对企业的经营利润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二、新税法下的企业所得税筹划需注意的问题
1.明确新税法相对于旧税法的不同之处
首先,新企业所得税法科学地划定了纳税人,其中包括企业和获取收入的经济组织。新税法的最大特点体现为“四个统一,一个过渡”,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适当降低为 25%;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同时,对老企业规定一个五年的过渡期。
税率的降低主要考虑到我国企业、经济组织的竞争力以及周边国家税率水平等综合因素;在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方面,新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各项支出的扣除政策实施了规范统一,对企业实际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鉴于以往的优惠政策并不能激励企业的发展反而抑制了企业的进步这一点,新税法采取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这样就能够执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扶持一些相关产业的发展,对公益事业的发展也起到促进作用。因为原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扣除,新税法除了扣除比例发生变化外,税基也发生了变化。同时,新税法降低了企业不合理逃税的几率,起到了反避税条款的作用。
2.了解进行新税法下的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具体流程
第一要整理企业税收资料,以备参考。包括整理最新颁布的税收法规资料、会计准则和法规资料、以及政府经济政策等;第二要制定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包括向纳税人提供的税收内容和企业参考的内容,如企业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可行性分析,税收的计算,企业税收筹划的因素变动分析以及敏感性分析;第三要确定和落实税收筹划方案,保证该方案能给企业带来最大利益。
3.注意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预先性和合法性
所得税筹划的显著特点是事先谋划、设计、安排。企业应在会计事项或交易出现之前,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所得税法)和会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税务筹划,以谋求税后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在应纳税事实发生后利用会计手 段“逃税”。
4.重视过渡期的税收筹划
按新税法规定,一些老企业享有过渡期待遇, 老企业可以按原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办法继续享受尚未用完的优惠,即受减免税收优惠的企业,2008年1月1日后继续享受剩余的优惠期。但是免税期均在2008年开始计算,税收优惠不得超过2012年。在利用过渡期筹划时应注意, 新税法规定过渡期优惠仅适用于那些在新税法颁布前(2007年3月16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把握好批准设立的时间点。
5.正确认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变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废除了原来的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全面采用当前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种所得税处理方法与原方法相比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而且要求在每一会计期末核定各资产、负债项目的暂时性差异并以适应税率计量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费用,再加上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便构成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可见,由此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这种方法所贯彻的是通过计算暂时性差异来全面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将每一会计期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余额变化确认为收益,无疑会对税收意义上的所得产生影响,而且随着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因企业合并、债务重组等业务增加的暂时性差异会越来越多,对税收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
三、结束语
纳税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纳税筹划作为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对企业和经济组织来说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但同时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纳税筹划也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工作。因此,企业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把握好新税法的优惠政策,制定好正确的税收筹划方案,争取把税务负担降到最低,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变革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规范税前扣除标准
新税法的公平性还体现在对税前扣除政策的统一上。即对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和标准予以统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又有新的变动。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或者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税收优惠的范围与方式的转变
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的重点发生了变化,将税收优惠定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优惠方式上,除了对特定产业实施的税收优惠外,无论哪个行业,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际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
(三)新税法基本税率的改变
新的所得税法将对内、外资两种类型企业所得税率统一设为25%,使得各类企业承担相同税负,实现公平竞争。一是标准税率为25%;二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三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或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于20%的预提税率。新税法实施后,标准税率为25%,但同时规定了许多优惠税率。这些都是税收筹划的重要空间。
二、建立企业新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一般原则
(一)可行性原则
税收筹划工作要根据纳税人的客观条件来进行量体裁衣。另外,税收筹划的可行性还应该具体表现为“程序流畅”,即在税收筹划方案的整个执行过程中,无论是会计凭证的获取、会计账项的调整,还是纳税申报表的最终完成,都应该是顺利、流畅的,不应该因为受到阻碍而无法进行或付出额外代价。
(二)有效性原则
对纳税人有关交易行为所进行的税收筹划。一定要达到预期的经济目的,同时优化税收、节约税款。另外,有效原则还要求所进行的税收筹划必须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匹配。不是为了筹划而筹划,当税收目标与企业目标发生冲突时,应以企业目的作为首要选择。这样也易于被税务主管部门所认可。
(三)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第一,企业的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第二,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第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
(四)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即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三、确定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步骤
(一)搜集和准备有关资料
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准备相关资料以备参考。特别是最新税收法规资料、最新会计准则、会计法规资料、政府机关其他相关政策;最新专业刊物;生效期内的内部资料等。
(二)制定税收筹划计划
税收筹划者或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和情况制定尽可能详细的、考虑各种因素的纳税计划。税收筹划者应该首先制定供自己参考的内参计划。包括将来要向纳税人提供的内容和只作为自己参考的内容如:1,案例分析2,可行性分析3,税务计算4-各因素变动分析5,敏感性分析等。
(三)税收筹划计划的选择和实施
一项税务事项的税收筹划方案制定人可能不只一个,税收筹划者为一个纳税人或一项税务事件,制定出的税收筹划方案因此也往往不止一个,这样,在方案制定出来以后,就要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筛选,选出最优方案。筛选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选择节税更多或可得到最大财务利益的筹划方案;2,选择节税成本更低的筹划方案;3,选择执行更便利的筹划方案。
四、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一)选择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
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是企业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法,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
从企业税负来看,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直线摊销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而快速折旧法较差。这是因为直线摊销法使折旧平均摊人成本,有效地遏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较高税率,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但是,在具体选择折旧计算方法时应首先遵守税法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选择费用分摊方法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主要费用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产品销售费用。这些费用的多少将会直接影响成本的大小。同样,不同的费用分摊方式也会扩大或缩小企业成本,从而影响企业利润水平,因此企业可以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计算成本。但是,采用何种费用摊销方法,必须符合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否则,税务机关将会对企业的利润予以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利润计算并征收应纳税额。
(三)选择就业人员
现行税法中有一些鼓励安置待业人员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在适当的岗位上安置相应的上列人员,以期达到减免征收所得税的目的。
(四)从投资上来讲
1、选择投资地区
虽然与之前的所有税优惠政策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更注重产业性目标,但由于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存在,税收负担仍有地域上的区别。因此企业在扩大经营对外投资时,可根据不同的税收政策。相应选择低税负地区进行投资。
2、选择投资项目
国家税收政策在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都有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相应的选择这些项目进行投资。
(五)选择材料计价方法
材料是企业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又是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材料价格波动必然影响产品成本变动。因此,企业材料费用如何计人成本,将直接影响当期成本值的大小,并且通过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额的大小。目前,按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材料费用计入成本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而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及纳税影响甚大。因此,采用何种计算方法既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
一、引言
作为中国重要的电力供应商,风力发电企业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为了确保风电企业更好地发展,企业需要不断提高内部控制在其运营流程中的重要性,改善其税收筹划职能,并不断降低其运营成本。税收筹划是在企业积极认真研究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遵守税收法律,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组织税收事务,以有效降低税收成本并创造企业价值。风电企业有税收筹划的余地,使企业和科学的税收管理标准化,并使财务收益最大化,税收筹划对企业更好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
二、税收筹划的概述
税收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预先安排和计划投资、运营、财务控制和其他活动,这将尽可能节省税款并降低企业的成本。税收筹划具有以下特征。超前性:税收筹划是一种领先和预测性的管理活动,是一种企业管理计划。合法性:税收筹划是企业依法在其范围内设法降低成本的方法。税收筹划是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其重点是企业税收相关活动,与企业财务决策,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密不可分。企业需要为业务活动准备各种纳税项目,而纳税额直接影响企业的重要利润。税收筹划的目标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紧密相关。如果有多种税收方案,则应考虑企业的整体利润和税收的重要性。税收筹划的实质是分析和调查企业与税收有关的活动,并预先计划税收筹划以节省企业的成本。
三、税收筹划的意义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范围内的业务、投资、财务管理、组织交易以及其他活动,目的是减轻税负并实现零税收风险提前安排的过程。风力发电企业税收筹划的特殊性:减轻税收负担,通过税收筹划,企业可以实现税负的绝对减少,相对降低税率和延迟纳税;规避税收风险,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营业税筹划,有效规避税收风险。
四、风力发电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分析
由于国有企业在风电企业中所占比例较大,因此对领导者和财务人员的关注度相对较低。首先,中国有许多针对风电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所涉人员并未明确了解税收筹划中对优惠政策的巧妙运用,不能合理地使用减税或免税政策。其次,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一定的期限,必须加强企业的领导和管理,以便在特定的时间对特定的行业实行相关政策。风力发电企业投资项目构成如图1所示。另外,优惠税收制度有一定期限,各国在特定时间特定行业内引入相关政策。因此,企业领导和财务人员必须密切注意税收,并合理地使用它们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税收负担将会减轻,但许多风力发电企业税务人员的粗心大意可能会使得公司错过短期的优惠政策,不能帮助企业减轻税务负担。税收筹划是财务人员以及企业生产和运营的组成部分,尽管许多风力发电企业将其税收筹划工作放在合作部门,并认为税收筹划只是会计师的工作,与企业的整体生产和运营流程无关,实际情况则相反。尽管企业的财务人员在税收筹划方面非常专业,但财务人员的建议是单方面的,因为他们对企业的生产和运营的总体过程不清楚,并且存在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在风电企业内部,处理特定的业务发展目标和税收情况有很大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也有很大的不同。企业税收筹划与当地财政收入不一致,在许多当地风电企业的税收筹划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财务方面受到影响。如果工作进展不顺利,企业将无法更改良好的税收筹划。由于风力发电企业处于相对落后的环境,其税收来源非常有限,因此,发电企业的税收筹划需要在税收部门中放置指标,前提是税收部门可以完成其任务。这不仅增加了发电企业的现金流量压力,而且还导致对主要业务的税收和附加费有所增加,从而增加了分销商的当前支出。
五、风力发电企业的税收筹划分析
(一)风电企业税制分析中国电力系统的改革随着“发电厂和电网的分离,电网互联招标”的不断深化,电力企业之间的竞争意识逐渐增强。电力企业通过技术、机制和管理创新来提高效率,增强管理并降低成本。电力企业逐渐将税收筹划作为降低企业成本的重要方法。随着中国税制的改革,电力企业的税制得到了调整。如今,电力企业正在逐步形成当前的电力市场税收体系。具体的税收结构如表1所示。
(二)电力企业税收筹划空间电力企业的税收有许多相关的类型,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印花税、车辆税和船舶税等低税率类型在税收筹划中的弹性较低。因此,制定了针对大型税收的税收筹划,例如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结合薪资激励和税收筹划,以提高电力企业的人才水平,以适应目前电力企业减薪的状态。1.充分利用电力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工业是关系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产业,为了鼓励电力企业的发展,国家给了他们许多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是公用事业税收筹划的重要计划空间。2.人事管理税收筹划。降低电力企业员工的工资会导致员工激励降低,通过税收筹划使员工利润损失最小化是税收筹划的另一项重要任务。3.并购税收筹划。自电力体制改革计划出台以来,上市电力企业进行了许多合并、收购和重组。如何合理地计划并购中与税收相关的问题并降低税收成本是税收筹划的主要任务之一。4.固定资产筹划。电力企业的固定资产份额相对较大,中国实施了基于生产的增值税,购买、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的所有阶段都包括税收问题,企业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与其利润直接相关。
六、风力发电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未充分重视税收筹划为风电企业实现有效的税收筹划目标的过程要求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密切注意税收筹划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但是实际上,风电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未能重视税收筹划。
(二)节税意识存在偏差,对税收管理风险意识不足如果风力发电企业实际上履行税收筹划的职责,可以帮助风电企业节省税收。然而,一些风电企业税收失衡和对税收管理风险的认识不足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并对其长期发展构成了障碍。
(三)各部门对税收筹划的参与度不高尽管税收筹划是在风电业务财务部门的职责下进行的,但它还需要其他部门的积极配合才能达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但是,实际上,由于一些风电企业的相关部门没有为税务部门的税收筹划提供太多支持,而且各个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合作,因此我们制定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是不科学的,风电企业的税收筹划水平不高会增加税收风险。
七、风力发电企业具体的税收筹划措施
(一)增值税方案计划增值税的第一步是成为一般纳税人。新成立的企业需要尽快完成企业注册和税务注册流程,及时处理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并有效扣除其获得的增值税发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风力发电企业目前正在实施的增值税退税政策。因此,为了充分享受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必须提交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以通过及时的优惠政策防止各种税收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为了帮助企业发展,我国实行了超过税收负担的增值税政策,它不仅对促进重点配套产业的发展和我国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发挥了巨大作用,而且还有效地减少了公司在实际税收负担。公司纳税人的增值税超过规定的税收负担,当月申报纳税后即可办理立即代扣代缴手续。但是,这项优惠政策的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顺利执行这项优惠政策,我国应该完善公司现行的增值税征收和退税规范。
(三)所得税计划税法规定,优惠年是根据业务完成后获得和经营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计算的。因此,为充分享受6年的优惠年,应尽早推进风力发电业务的试运行年。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分阶段建设国内风力发电企业,可以以首批为单位计算批处理建设项目,并享受“三免三减”的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时,企业根据批次和项目进行计算,单独计算并在此期间合理分摊成本。此外,企业必须提交税收激励记录,在当前减税和分权之后,针对风电企业的“三免三减”税收优惠措施无需征得税务部门的批准,只会在解决年度结算时侧重于优先事项。
(四)土地使用税计划如果要计划土地使用税,则需要明确区分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类型。风力发电企业的免税土地不征收土地税,因此将持续减少企业承担的土地使用税面积,从而可以减轻整个风力发电企业的税收负担。另外,土地使用税有其自己的税收范围,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了“积分征收”政策。也就是说,税收是根据风力涡轮机实际占用的面积计算的。风电企业必须清楚地区分土地使用的性质,根据各种土地和地区政策缴纳土地使用税,减少企业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农村土地不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农村土地一般属于村集体所有,所以不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相关企业在农村的生产经营用地不用参与征收土地使用税。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房地产税收筹划房地产税主要是与房地产相关的,未分类为房地产的建筑物无需缴纳房地产税。为了确保有效支付房地产税,风电企业在计算房地产税时必须谨慎,以区分企业内哪些建筑物不是房地产。围墙和风力发电场等建筑物不需缴纳房地产税,因此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税收筹划过程。
(六)印花税筹划印花税筹划主要是根据应税券和免税券来区分印花税,这将使印花税支付更加清晰,并减少风电企业支付的印花税金额。由于中国的印花税暂行规则规定,印花税仅针对税目表征收,因此,风电企业在收购土地时会区分征用土地和租赁土地以及不同的税率。
(七)非税收相关事项的税收筹划非税收事项的计划包括三个主要方面的税收筹划,即风力发电企业的主要法律形式、投资方式和投资地点。关于法人团体的法律形式,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从投资角度分析,风电企业需要在实物投资过程中努力成为一般纳税人,这样可以减少实物投资增值税,并减轻企业税负。在投资地点方面,风电企业在建立风电场时将考虑地方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收优惠政策更高的地区,并制定减轻税收负担的国家政策。
八、全面提升风力发电企业税收筹划水平的相关措施
(一)注意实际的税收筹划并开展相应的工作为了保持自己良好的税收工作,并在风力发电业务的生产实践中有效利用税收筹划,有必要在实践中注意税收筹划并开展相应的工作。具体表现如下。1.风电企业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在税收执行中要注意合理使用税收筹划,加深对税收职能功能特征的认识,提高税收筹划中管理运作的效率。科学管理要求的应税工作,以满足风力发电企业的需求。2.在重视税收筹划的企业层面,风力发电企业的有关方面将开展相关业务,发挥税收筹划的原始作用,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二)注重科学节约实际税款,增强税收风险管理意识在有效利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风电企业和人员将提高他们对有效税收节省的正确理解,并提高对税收风险管理的认识。具体表现如下。1.风电企业结合当前政策变化,注重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的使用,在税收筹划的协助下,详细分析当前税收征管业务的实际情况。为了确保风电企业减税工作的有效性,按计划实施政府部门的税收优惠政策。2.通过信息技术、职业培训活动、薪酬和惩罚机制等各方面的共同支持,风电企业和人员不断增强自身对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管理人员也逐渐意识到税收征管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应予以加强。降低了风电企业征税工作的风险,并保持了税收筹划的实际应用。
高等职业院校目前最重要的工作核心就是提高教学质量。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我们就需要在教学中针对学生的特点进行深化改革,使学生能够依托当地的经济发展与企业的状况,达到毕业就能够上岗,实现快速的融合,进而得到企业的认可。在课程体系的建设中,要加大专业核心课的建设与优质核心课的建设,加强校企合作,聘请企业的专家进入学校,与企业达成资源共享性质的深入合作。
《税费计算与申报》是高等职业教育层次学院三年制会计专业开设的专业核心课程,是以企业办税人员工作岗位的典型工作任务为依据设置的,也是初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必考内容。
一、《税费计算与申报》课程性质和任务
1.课程改革的背景:会计电算化专业离不开纳税的申报和缴纳工作,所以教学应该以企业具体纳税操作为主线,从应缴税费额的计算和纳税申报两个主要方面,改革《税费计算与申报》这门课程。按照教育部规定的项目为驱动,实践为导向的思想,把课程分成多个部分,加大实践的比例,根据典型的案例,提升学生的实践操作动手机会,在这过程中融汇专业知识理论,进而达到提升学生的全面综合实力的目的,满足就业与深一步发展的需求。
2.课程性质:本课程的主要任务就是培养学生对于企业涉税项目申报的处理能力,掌握基础性的纳税筹划、税务检查、税务能力,培养学生的会计处理能力,对于日后的工作起着综合和提升作用,它是一门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相结合、课程与工作相结合以工作任务为导向的课程。
3.课程任务:以“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确定——税款计算——纳税申报”的工作过程,系统地介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的基本知识,包括各种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款计算、纳税申报等。力争通过课堂传授与实务操作,突出对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注重将知识转化为能力,达到学以致用的目标,培养学生能够胜任日后会计岗位的职业能力。
4.地位和作用:《税费计算与申报》是根据高职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任务目标,按照工作过程,以项目导向、任务驱动来设计和安排教学内容的。《税费计算与申报》课程是《会计职业认知》、《出纳实务操作》、《企业经济业务核算》的后续课程;是为后续《会计综合模拟实训》、《企业财务管理》、《报表审计实务》、《行业会计比较》、《会计制度设计》等课程打基础的一门核心课程。
二、《税费计算与申报》课程改革设计思路
按照加强能力,深化实践,强化专业知识技能的总体设计要求,将工作任务模块化,并以此为中心的工程项目课程体系。改变传统教学中以纯理论授课为主体的教学模式,采用企业的真实教程和行动过程为导向的工作过程系统化学习课程模式。
本课程标准的总体设计思路:采用以单一税种为项目的教学模式,采用逆向推算的方法,本着实用、够用的原则,将课程内容定位为纳税申报的重点;根据项目具体的内容来分析应该掌握的能力,以加强学生能力为主要出发点,设定岗位职业能力培养目标;结合理论联系实际的出发点,以主要税种纳税申报典型案例为载体,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1.依托岗位工作目标设计学习目标
根据企业财会部门报税员业务岗位或此项业务的事务所税务岗位的要求,带领学生深入企业中,直面报税员的现场工作,这样确立的职业项目分析更具有典型性也更有职业性。首先确定课程的学习目标和课程任务,然后利用模块化的课程开发技术将课程的工作过程系统化。税收知识和税费计算与申报的基本技能是学生在本课程中必须掌握的,除此之外还需要培养学生具有敬业精神、团队合作沟通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即增强课程内容与职业岗位能力要求的相关性,这二者缺一不可。
2.依托岗位工作任务设计项目任务
本课程面向报税员业务岗位或此项业务的事务所的工作任务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与必要技能为依据设计的。对课程内容进行整合,将课程内容任务化,采用任务驱动、“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有机结合,提高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和自主学习能力,增强实际动手能力。选择以每个税种的计算与申报作为项目任务,每个项目任务均能体现报税工作的全过程,各学习情境之间保持内容变化而过程不变。
3.岗位工作内容转变为学习内容
在每一个学习情境中,按“企业资料与纳税人身份的确定-计算税款数值-申报”的工作过程,一步一步的引领学生深入下去,不断循环学习加深训练。在这个项目展开的过程中要慎重选取能够紧密结合实践的理论知识,加强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通过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利用现有的教学资源与教学媒体,给学生提供丰富的实践机会,将学生的整体素质提升到较大的空间,并未以后的可持续自学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方面,按课内与课外相结合,将理论知识学习、职业技能训练和实际工作体验结合在一起,使学生进入办税岗位后能尽快适应企业环境、胜任工作。
展开实践教学之前要配备相关的理论资料。包括税费计算与纳税申报业务操作规范手册,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流转税税收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所得税法律及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涉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
关键词 新税法 纳税筹划 现状分析
新税法自零七年三月份正式出台之后,实行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分别执行的原有税法制度退出了历史舞台,对于这一税法制度的重大改革,企业在纳税筹划方面必须做出适当的调整,以便更好的促进企业的未来发展。下面我们首先介绍一下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概念。
一、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概念
在很多经济发达的国家,市场机制的建立和运行相对平稳,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是非常普遍的。企业的纳税筹划任务中,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工作所占比例很大,纳税关系到企业和国家双方面的经济利益,如何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做到企业与国家的双赢,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是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任务。纳税筹划(也被成为税务筹划、税收筹划等等)指的是企业在国家实行的税法和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事先对企业的投资、融资等经营行为进行筹划和安排,以实现最小税负和最大利益为目标的一种财务管理模式。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可以帮助企业制定出企业的未来发展目标,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税法在所得税方面的变化
(一)新税法的重要内容
新税法主要在五个方面将内外资企业的管理制度统一起来:第一个是税法的统一;第二个是税率的统一降低;第三个是税收扣除范围和标准的统一;第四个是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第五个就税收征管要求的统一。另外,对于一些国家提倡的产业或行为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第一类就是,在新税法未公布之前,已经批准享受所得税低税率或者是定期减税的老企业,适当的进行过渡性照顾。第二类就是一些高新技术产业或者是能够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已经技术交流的地区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于此同时,国家还对一些鼓励行业进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二)新税法的主要变化
与原有税法相比较,新税法在一些内容方面有所变化:1.原有的税法规定,内资企业要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在新税法中取消了这一规定,而是将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视为纳税人;2.原有税法中规定,内外资企业名义上的企业所得税都是百分之三十三,对于一些特区的外资企业百分之二十四,或者是百分之十五的优惠税率;对于内资企业中微利的企业执行百分之二十七,或者是百分之十八的税率。新税法对此进行简化处理,将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定为百分之二十五,这一税率在国际上低于平均水平,这样的设定,有利于我国在国际的税制方面保持竞争力。3.税前扣除项目更加规范化,工资扣税方面,只要是因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不需要对其执行纳税制度;针对企业职工福利、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等方面的费用,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2%、2.5%进行扣除。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用、广告宣传费用实行税前限额扣除。当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可以按照实际的支出额的百分之六十予以扣除,但是,其最高的扣除额度不能超过企业该年的营业额的千分之五。用于企业的宣传费用扣除额度为销售收入的百分之十五计算,如果未扣完,可以转到下一年度。原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以“区域”进行划分,而新税法则规定,划分的标准主要是根据其产业进行划分,区域优势明显下降。对于一些特殊区域而言,新税法对其经济造成重大影响,为了缓解该问题,对这些地区执行相应的过渡政策。
三、新税法下的纳税筹划策略
(一)纳税人认定的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的法人作为单位的纳税人。也就是说,企业在建立分机构的时候,成立的分公司可以进行汇总纳税,但是,如果成立的是独立的子公司,就必须由子公司的法人进行纳税,因此,对于我国目前存在的一些子公司亏损的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工商的变更,由原来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这样就可以大幅度的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
(二)税率的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五,但是,如果是国家大力扶植的高新技术产业,税率则为百分之十五,小型微利企业为百分之二十,非居民企业为百分之二十。看似相差不多,但是,如果对于大型的企业集团来讲,将是巨额的资金差距。因此,如果企业存在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可能性,应该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这样既有利于企业的未来发展,也有利于提高我国的高新技术水平,企业与国家实现双赢。另外,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把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
(三)税前扣除的筹划
新税法对企业税前扣除的规定有较大变化,需要注意这些变动进行纳税筹划。1.计税工资的筹划新税法取消计税工资制度,对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给予扣除,即对工资的扣除强调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2.对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筹划.新税法对公益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除了扣除比例变化,企业还应注意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税基不同。3.资产扣除的筹划.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1.保留的优惠政策。新税法保留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保留从事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还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2.扩大的优惠政策在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税法对原有优惠项目扩大了使用范围。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密切注意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程序。二是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企业应注意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参照原各地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争取享受税收优惠。
四、企业具体纳税筹划途径
(一)利用纳税人的规定进行筹划
新税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做出了明确的区分,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外资企业要利用好这一政策,选择纳税身份,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利用税前扣除进行筹划
新税法规定的企业税前扣除资金主要是指企业的生产成本。企业要充分的对新税法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出符合企业发展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将实现成本费用尽可能的最大化扣除。与此同时,新税法还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作为纳税的基本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用单独纳税,因此,如果一些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经营状况不是很好,或者是连年亏损的话,可以将现有的子公司转变成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这样可以在整体上抵消一部分亏空,减少上缴税款数,从而改善其经营状况,进入良性发展。
(三)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
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百分之二十五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并且薄利的扶持企业执行百分之二十的优惠税率政策,特别是国家政府重点进行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下调到百分之十五。新税法还对进行投资创业的企业进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利用这些产业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五、结语
新税法的颁布实施,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是在利用税收政策进行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以便更好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建设。企业要对这一新形势进行积极探索,充分的加以利用,使得企业达到降低成本,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的目标。本文首先对新税法的内容以及纳税筹划概念进行解释分析,然后探索企业如何做好新税法下的纳税筹划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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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树锋,时悦,张梅.影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纳税筹划的要素及对策分析.科技咨询导报.2007.06.
如何建立一个符合当地法律、法规以及与当地税收法律、法规相适应的外帐会计核算体系,同时按照施工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报当地财税机关所需要的各种会计信息,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主要任务。本人就境外项目财务核算工作的特殊性以及涉税情况,对如何做好外帐阐述如下:
一、外帐的定义
按照施工所在国的法律法规或经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备案批准的会计制度建立的对外帐册、报表及其他会计信息,根据项目部(公司)的会计核算方式及报表,转换为所在国当地财政法规或经当地财政税务部门要求的格式称为外帐。
二、建立外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外帐是公司国际化发展的需要。任何一个跨国经营企业都必须按照施工所在国的会计法律及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会计信息并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审计。外帐和内帐实质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对外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只是为了适应两个国家不同的会计制度和财税法规,而使得两套帐的语言文字、入帐形式、入帐内容、入帐时间、会计期间,成本范围、纳税基础等方面有所不同;
其次,外帐对于规范公司在施工所在国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及其他涉税风险方面起着重大的作用。因为跨国经营企业,面临的主要是涉税问题,如何筹划好外帐,降低涉税成本,合理规避纳税空间,对公司在国外的生存及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加大外帐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各种涉税方面的潜在风险,为公司带来潜在的效益空间;
最后,外帐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企业形象,为公司开拓国外市场,以及更好地实现公司在海外的“本土化”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企业为了更好的发展国际空间,拓展所在国的市场份额,就必须按照所在国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从而提高公司在所在国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三、如何做好外帐
(一)了解当地的会计法律法规,按施工所在国的会计法律法规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帐务处理。企业通常是按照本国的会计核算模式,建立一套完整的帐务处理系统。而外帐是在内帐处理的基础上,把相同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的会计核算流程按照所在国的会计核算方式,语言等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帐务转换过程中,一定要了解和掌握当地的法律法规,避免因操作不当,给企业带来不利因素;
(二)聘请有经验的会计师进行指导,同时加强与当地财税部门的沟通。首先让当地会计师协助审核和编制当地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各种财务报表以及日常的纳税申报,这对公司处理好税务方面的工作十分必要,通过当地会计师审核或编制的财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往往很容易通过当地税务部门的审查,便于我方外帐工作的操作;其次,应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便于掌握和了解当地的会计法律和法规,理清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从而进一步完善外帐管理体制,规避外帐风险;
(三)了解与合同相关的税务条款,认真研究各项税收减免以及增值税退返的法律法规及其它会计帐务处理方法。首先,会计人员要经常与商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合同里的涉及纳税的条款进行沟通和研究,确定合同是否免税或者部分减免税;其次,对于大宗设备及材料的进口,要确定不同种类货物的进口关税税率、增值税税率以及其他税种税率的高低和有无,可以在操作过程中进行规避;最后,对于相关税费的退返,一定要及时了解,确保按时退回,降低退税成本;
(四)及时进行纳税申报,避免逾期或者滞后给项目带来的罚款或风险。首先要了解公司或项目每月应该申报的收入及税费种类,以及其他应扣或代扣税项;其次,要了解收入以及各项税费的申报期限;最后,在规
的时间内,按照应申报的纳税事项,及时进行纳税申报,规避各种风险;
(五)及时获取纳税证明。在进行申报的同时,按施工所在国财税要求,及时获取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批复或其他证明文件,为公司在施工所在国的年度税务证明更新做好准备,同时也为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归集资料;
(六)项目外帐处理方法。项目的外帐处理,应该严格按照所在国的要求,进行帐务处理和会计核算。项目一旦确定好会计处理方法后,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当地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七)财务人员素质的要求。由于国际承包工程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对财会人员素质提出了比国内工程更高的要求。首先是语言上的要求,因为国际工程的大部分会计资料是施工所在国的文字,业主、分包商、供货厂商大部分是外国人,如果语言不通,就很难做好财务工作。因此,掌握外语是做好国际承包工程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础;其次是财务业务水平的要求。要求财会人员除了熟练掌握国内工程核算业务,还要熟悉和掌握国际工程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特点、方法以及工程所在国的会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做外帐的方法和技巧;最后还有外事纪律的要求,要求财务人员应遵守当地法律,尊重当地人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和平相处,维护公司和国家的利益;
(八)最后,会计电算化软件的要求。为了提高会计核算的工作效率,外帐工作也应当与时俱进,必须采用与所在国相对应的会计软件。这就要求我们选择一套适合当地会计核算模式的会计电算化软件。该种软件的应用,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会计管理水平,同时也能满足外帐核算的要求。
建筑企业是专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服务类企业,按照我国目前的税收体制,建筑类企业主要需缴纳的税种为营业税,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征税对象为企业的营业额,而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其征税的针对对象为企业在流转增值过程中的增值额,是可以抵扣的,我国的此次税改试点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试点范围不断扩大正逐渐波及全国,从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开始,建筑企业的改革也是箭在弦上,那么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有何影响,本文给出自己的分析,并为建筑企业如何应对此次税改提出自己建议。
一、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影响的利弊
建筑类企业营业税改收增值税是国家税收改革的大势所趋,此次改革对于建筑类企业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既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
1、有利于建筑企业减轻税负、避免重复征税
营业税是针对企业的营业额,而增值税针对的是货物流转中的增值额,两者征收的对象不同,现行税收制度下对于建筑企业自然会难免重复征税,而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使得两条并列的税赋征收链条合为一条,减轻了建筑企业税负;通过增值税税额抵扣,减轻了建筑企业的税务负担,由于建筑企业的行业特殊性,建筑企业施工设施比较多,如大型的铲土机、挖掘机,因而大部分的建筑企业中的固定资产较多,根绝我国的现行税收准则规定购买的固定资产的税金按照营业税缴纳,营业税税额是难以抵扣的,如果是按照改革后的政策规定按照增值税缴纳,则相关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减轻了建筑企业负担;而且由于建筑企业的行业特性,其所购买的建筑施工材料占建筑企业成本的最主要组成部分,一般都在总的工程价款的百分之六十左右,而在建筑生产的过程中,购买的建筑材料所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部计入了工程成本,在税改之前该部分增值税是难以抵扣的,但是在税改之后所需要缴纳的销项税额就有了对应的进项税的抵扣,减少了企业所交的税款,举例:A建筑企业施工后所得价款共计100000元,如果按照营业税缴纳,那么需要交3300元税款,而如果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按照增值税缴纳,假设施工材料款为6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百分之十七,则进项税额为10200元,税改后建筑企业所确定的增值税率为百分之十一,则要缴纳的增值税额为11000元,此时用11000-10200=800,此时只需要缴800元的增值税,比3300元的营业税少交了2500元的税款,由此可见税改一定程度上能减轻企业税务负担。
2、有利于扩大建筑企业规模,提高建筑企业层次,优化建筑企业产业结构
税改之后所带来的税负的减轻某种程度上将会刺激建筑企业扩大运营规模、提升企业质量的积极性,由于改革后固定资产这一部分能够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税收抵扣,会促使企业加大购买大型的固定资产等施工设施的力度,客观上促使建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同时税改也使得建筑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有了更多的发挥空间,由于建筑材料在工程总成本的比例很高,所以在购买建筑材料时,企业既可以选择向一般纳税人购买,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增值税的抵扣,也可以选择向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购买,虽然是一般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但是往往价格便宜,购买方便;另一方面可能会促使建筑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由于根据税法规定的施工原材料的运输费用也可以以一定的比例抵扣,而建筑类企业购买建筑材料量大且频繁,为获得更多的税收抵扣,尽可能地提高企业效益,可能会促使建筑企业成立自己的运输公司,扩大企业的规模;税改为建筑企业带来一定的利润上升空间,能使企业看到发展的希望,无疑为促使建筑企业内部改革带来的有利条件,对提高工人工资、加大研发投入、促使建筑企业的经济的转型、甚至于带动建筑企业由劳动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转变等一系列有利于提升建筑企业档次的转变带来契机。
3、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能带来的问题
首先,财务核算面临的问题,对于大型的固定资产,由于前期会计处理上已经将其以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方式将其计入生产成本,此时已经没有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账务处理困难;而且建筑企业所需要原材料种类繁多,有相当一部分在购买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抵扣和做账困难,加大财务工作负担;再者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在账务处理上大不一样,可能会给企业财务的前后衔接带来问题,且由于增值税的核算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得以及税款的抵扣处理等,程序繁琐,给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带来一定的考验。其次增值税征收点确认不好可能会使抵扣不好实现,给企业带来损失,由于建筑企业的工作特性,一般一个工程任务的工期为半年甚至几年不等,使得改征增值税的时点不好切入,一旦切入不好,导致到期确认了收入并且确认了应交的增值税额时,却发现没有应该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甚至是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不能抵扣必然为企业带来惨重的损失。
二、面对当前的税改形势,建筑企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似乎是势在必行
当前我国建筑企业的主要任务就是认清形势,分清利弊,扬长避短,并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事先做好分析,预先提出解决方案应对即将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从而实现建筑企业自身的安全平稳过渡。
1、加强税收筹划,扬长避短
建筑企业目前应该积极认清国家改革的形势,做到未雨绸缪,扬长避短,充分利用税改中对自己有利的因素,加强税收筹划,减轻自身的财务负担。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给企业带来税收筹划空间,建筑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税改带来的有利条件,将购买建筑材料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购买所获得的政策上的抵扣优惠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价格上的优惠进行体统的核算比较,选择适合自身的购买方式,减轻企业负担;面对即将到来的税改,由于改革后购买大型固定资产可以实现税收的抵扣,所以此时建筑企业应该在是否购买大型固定资产上慎重考虑,具体是现在购买合算还是现在租赁将来再购买以实现增值税抵扣后核算做一个具体的分析,再做出决定;同时现在就开始积极寻找新的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去粗取精,因为有的建筑企业的供应链稳定,差不多就是固定的合作伙伴,但是面对此次的税改形势,就要及时获取最新的消息,尽量从税改开始试点的地方获取合作的供应商,实现抵扣优惠,以尽量减轻企业负担;同时积极分析国家政策规定,对于税率的确定、税改的切入点等要及时获取最新的消息,加以分析并制定行之有效的筹划应对方案。
2、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内部管理
建筑企业要审时度势,调整产业结构,为将建筑企业由劳动密集型转为科技密集型企业而努力,由于我国建筑企业长期以来一直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劳动力成本较高,占工程总成本的比例也极高,但是人工成本是难以实现增值税抵扣,所以建筑企业应该抓住这次改革的契机,调整产业结构,加大科技的投入,减少人工的投入,充分利用税改增值税抵扣的优势,合理避税,实现企业更好发展;国家通过税改是为了使得税收体制更加完善,减轻企业负担,实现企业的更好发展,所以建筑企业应该抓住机会,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时跟上国家的改革步伐,加强内部结构的优化,综合考评各个部门绩效等,引入竞争和奖惩机制,提高工人工资,提升工人积极性,同时要提升工人的专业水准和职业素质,实现建筑企业管理体制上的日臻完善,从而实现建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加强对建筑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核算效率
由于建筑企业财务人员之前接触有关增值税的东西较少,因而建筑企业在税改之前必须要加强财务人员在这方面的培训工作,提高会计核算效率,为即将到来的改革做好准备。首先,加强对财务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税法知识和增值税具体的会计上的处理要进行系统学习,在具体会计处理上适用的税率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差异也要有大致的了解。其次,对于此次税改的大体内容要做好相关的指导工作,及时跟进国家改革政策,相关人员做好心理准备。再次,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抵扣、认证等具体环节要认真细心,因为增值税的处理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凭证,在处理上要做到细心再细心,保证相关凭证的完整,才能保证税收抵扣的最终实现。
总之,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是势在必行,面对改革形势当前,建筑企业必须要积极应对,建筑企业要充分利用税改的优势,扬长避短,既要抓住机遇,又要做好应对挑战的准备,以实现建筑企业自身更好更快发展。
【参考文献】
税收管理是一国筹集财政收入的根本保证,由于其涉及经济学(财政学、税收学)和管理学两大学科领域,各国政府以及学术界都非常重视如何改革和完善本国的税收管理制度。以往,在税收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中,我国的理论界主要将目光关注于美、英、法、德、日等发达国家,而对我国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台湾地区则关注有限。为此,笔者将对我国海峡两岸的税收管理制度进行简要比较并进行总结,为不断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制度提供思路参考。
1税收管理体制的比较
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收管理制度的核心问题,其实质上就是解决中央与地方在税收管理权限分配等方面的矛盾关系。税收管理体制如果不完善,税收管理制度就难以完善。
从实践来看,我国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在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台湾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税收管理权限高度集中于台湾省政府,而市、县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非常有限。这种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显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后来经过多次改革和调整(主要于1951年、1967年和1992年进行),使得台湾省的市、县政府逐渐具有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拥有一定税种的征管权和收入权,但是比较有限。目前,凡收入弹性大和征收范围广的税种,比如所得税、关税、货物税、矿区税和证券交易税等均为台湾省政府掌握,其取得的税收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六成,而市、县地方政府仅为四成。由于税收管理权限被台湾省政府较多掌握,基层政府的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进一步下放税收管理权限的呼声一直存在。
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体制在建国初期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后来经过几次下放和集中,反复多次,但总体还是以集权为主要特征。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为适应经济改革需要,中央开始较大幅度下放税收管理权(主要收入分享权),直至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1994年进行的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虽然拥有了几个地方税种的征管权,但是主要税种的收入基本由中央分享。由于地方税种收入相对较少,难以满足大多数地方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需要,使得一些地方政府“税外收费”的问题比较严重。可见,大陆地区1994年开始实施的分税制,其结果使中央集中了大部分的税收财力,在增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所以,目前乃至今后的一段时期,应该按照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体制。
由上可见,大陆地区和台湾省的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就总体方向而言是一致的,都是逐步向基层政府“放权让利”,以不断完善“分税制”(其实这也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比较典型的做法)。不过,从改革的实践来看,大陆地区和台湾省的分税制改革还都不彻底,税收管理权限都过多集中于高层政府,基层政府履行职能的财力还难以得到有效保证,这显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进一步下放税收管理权,就成为今后海峡两岸税收管理制度改革的一个共性问题。
2纳税申报制度的比较
纳税申报制度是税收管理制度的起始环节。我国台湾省的纳税申报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对所得税收实行“蓝色申报”制度。所得税收的征管比较复杂,难度相对较大,因此如何有效预防所得税收的偷逃税问题,也是现代税收管理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课题。台湾省在所得税方面实行“蓝色申报”制度,通过将纳税人分类管理,较好地激励和约束了纳税人依法纳税。
台湾地区的税收管理制度规定,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相当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及个人所得税中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等),凡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收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设置专门财务部门、人员,据实登记账簿、保留凭证等),并且能够依法申报纳税的,可以申请使用“蓝色申报表”。使用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可以享受很多便利和优惠。比如简化审核程序、允许延期申报、延长亏损抵补、提高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等。可见,使用蓝色报表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得到实实在在的便利和优惠。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也可以减轻对这部分纳税人报税资料的审核与稽查压力,从而将稽查的主要精力转向使用其他报表的纳税人。可见,“蓝色申报”制度对于提高我国台湾地区的税收征管水平有着重要作用。
我国大陆地区从2001年开始,借鉴台湾省等地的经验,开始对纳税人试行“A、B、C、D”评级和分类管理制度,就是将纳税人按照纳税信用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4个等级,A、B级的纳税人可以享受较多税收优惠,而C、D级纳税人将是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这一税收管理制度对于预防偷逃税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不过,由于经验不足,现行的纳税人分类评级制度还难以做到像我国台湾地区那样完善,特别是对纳税人等级的评定工作,目前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进行,有的税务机关在评定时甚至存在“矮子中选高个子”的问题,这显然不利于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基于此,可以借鉴台湾省的“蓝色申报”制度,将纳税人的信用评定工作进行科学量化和动态跟踪调整,并与具体重点税种(比如先从所得税开始)的征管相联系,从而让这一制度对纳税人真正起到激励和约束作用。
3税务制度的比较 税务是指税务人(税务师及其事务所)在法定范围内,受纳税人或其他单位委托代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的总称。建立和健全税务制度对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征税效率以及维护征纳双方的合法税收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台湾地区的税务制度建立较早,至今已有40余年的历史。目前从业的税务人员有5万余人,遍及整个台湾地区,台湾地区税务人的主要任务有:接受委托,纳税申报事宜;建制建账,包括记账、撰写涉税文书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宜;协助政府开展税务教育;接受税务咨询;进行税收筹划以及其他维护征纳双方合法权益的事宜。为保证税务制度的全面实施,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对税务人赋予了较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有的税法中规定,纳税人需委托有执业资格的税务师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由于制度较为完备再加上税务市场发育健全,台湾的税务已经成为税收管理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辅助力量。
我国大陆地区的税务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在征管领域对税务进行了有益探索。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税务初具规模,国家税务总局曾一度要把税务全面引入税收征管流程,后来由于“非中介”、“强制”等问题比较严重,使得税务的发展受到很大影响。为此,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又进行了税务行业的清理整顿,要求税务机构彻底与隶属单位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和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改制为由注册税务师作为出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制或合伙制的税务师事务所,以还原其“独立中介”的市场地位。截止到2003年2月底,全国有税务机构(税务师事务所)2307个,其中有限责任所1909个,合伙所398个。从业人员近5万人,其中注册税务师有1.4万人。不难看出,相对于我国大陆地区的市场经济总量及发展态势,现有的税务规模明显偏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