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9 09:24:21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社区治理知识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内容:
社区治理是指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及辖区单位、赢利组织、非赢利组织等基于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社区认同,协调合作,有效供给社区公共物品,满足社区需求,优化社区秩序的过程与机制。社区居民是社区组成的基础力量。因此社区治理与社区居民是利害攸关的。社区居民人口结构是研究社区居民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研究社区治理与社区居民人员结构是非常必要的。
XY社区位于河南省东北部,有居民住户5600余人,社区居民有多个单位构成人员比较复杂,管理难度较大。并且社区上一任物业公司管理松散,唯利是图不顾社区居民利益,对社区事物经常是不闻不问,而且经常乱收费,因此跟社区住户的关系非常差,甚至多次发生冲突,最终该物业公司被迫撤出社区。新到的物业公司吸取上一任的经验和教训,改变管理策略,经常与社区居民沟通听取不同意见,对于分析社区居民人员结构,针对不同的人员采取不同的方式,最终得到社区居民的一致好评。该物业公司的成功给了我一些关于社区治理方面的启示,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关于社区居民人口结构的研究与分析。
一.人口结构相关概念
马克思指出:“人口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
人口结构,指的是反映一定地区、一定时点人口总体内部各种不同质的规定性的数量比例关系。又称人口构成。它依据人口本身所固有的自然的、社会的、地域的特征,将人口划分为各个组成部分所占的比重,一般用百分比表示。
人口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总体,有性别、年龄、居住地、民族、阶级、文化、婚姻、职业以及等标志,但就其性质特征而言,人口结构类别可归纳为人口自然结构、人口社会结构、人口地域结构三大类。
二.城市社区治理与社区居民人口结构关系研究
了解完了相关概念,我们来通过分析XY社区物业公司的相关管理方法,研究城市社区治理与社区居民人口结构之间的关系。下面先来看该物业公司的具体做法。
该社区主要管理组织就是业委会,由社区住户中的几位退休的干部组成,管理社区内部的大小事物,例如为该社区的所有住户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以及相关手续,一些本来很复杂的手续业委会全部替你办理,只需要你复印几份证件和缴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足不出户拿到土地证和房产证;组织各种社区活动,例如组织了旨在强身健体的羽毛球赛和开发智力的宝宝识字大赛;协调小区住户与物业公司关系,例如社区居民在小区停车费的收取问题上与物业公司多次出现争执,业委会出面调解最后采用投票方式确定了社区停车费的收取标准解,等等。
该社区的治理的不同之处在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社区住户的人员组成结构和年龄分布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对社区进行管理。在如今的时代背景下,青壮年是社会的主要劳动力,大部分的青壮年(18----45岁)一般周一到周五都在工作,到了周末又因为工作了一周身心俱疲需要休息,所以很难抽出时间来参加社区活动,针对这种情况,业委会把社区活动的主要对象放在了老人和小孩子的身上,这无疑是非常明智的。因为老人和孩子相对来说闲暇时间较多,并且在如今的家庭中老人和小孩是家庭中的“重点保护对象”并且拥有“话语权“,一旦老人和孩子通过参加社区活动认可了你的管理方式,那么家庭的其他成员自然也会认可你。同时在业委会成员的选择问题上也非常谨慎,不仅要求至少有三年以上的管理经验(这里主要是退休或者离休干部),至少是高中文凭,而且会对候选委员进行民主调查,一旦有人提出不同意见将立刻重新对候选人进行评估,这样就能保证社区管理人员的素质。业委会的管理方式也很民主,很多管理活动都会张贴告示告知社区住户并征求他们的意见,最大程度的照顾到每个住户的利益,听取各种不同意见。
总结该物业公司的做法可以发现,该物业公司管理方式的核心内容就是根据社区居民的人口结构采取最合适的方式进行管理。社区居民人口结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怎么样才能把社区居民人口结构和社区治理很好的结合起来,这里就要考虑几个方面的问题;
(1)社区居民的年龄结构。如果老人较多可以组织戏迷组织、组织老年合唱团、组织老年自行车游或者徒步游和老年书法比赛等等活动丰富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如果低龄儿童较多可以多组织幼儿活动和少儿活动,如宝宝识字比赛、宝宝诗歌比赛、宝宝歌唱比赛等等吸引低龄儿童的活动,而且一旦有幼儿和少儿活动必然会有大人陪伴,这样可以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活动的积极性;如果未婚青年较多,可以多组织由未婚青年参与的交流活动,这样可以促进友谊,也可以为其解决“终身大事”提供方便。
(2)社区居民的职业结构。如果社区的高级知识分子比较多那么就要强调社区文化建设;如果社区的学生比较多那么就可以考虑多一些校园活动;如果社区工人比较多,可以开展工人职业技术竞赛;如果社区内部领导干部较多,那么社区内部有什么事务需要协调可以找他们帮忙:这里要注意一点,如果社会闲散人员较多那么管理中就要格外注意安全问题,事实证明现在的社会治安事件很大一部分都是由社会闲散人员引起
(3)社区居民的地域结构。社区居民主要是由哪一地区的人口组成,若大部分成员来自同一地区,可以打出“家乡牌”组织一些当地特色的活动来拉近与社区成员间的距离,提高社区治理的效率;如果社区成员大部分来自外地,可以打出“温情牌”,社区内部为其营造一种家的氛围,即使你身在外乡也能让你感受到家乡的温暖,这就需要去调查看看大部分都来自哪里,而那个地区有什么特色的事务(饮食、娱乐、生活各方面都可以);若大部分成员来自五湖四海,可以打出“大家庭牌”突出虽然来自不同的地区但能居于同一社区就是缘分,无论来自哪里,在社区内部我们都是一家人的概念
(4)社区居民的性别结构。有资料显示,男性DNA和女性有百分之零点三的差别。 男性没有女性进化的高级。有人说,那就百分之零点三也没什么。那我告诉你,大猩猩和人类只差百分之一。所以,广大男性朋友们别自视过高,你那点小把戏你的女性朋友都一清二楚,她看你就跟你看大猩猩是一样。这个玩笑也从侧面体现了我们社区管理中性别结构也是不容忽视的方面。如若女性居多,那么针对女性的特点,可以在美容、饮食、时尚等方面做做文章;如果男性朋友占大多数,那么针对男性的特点,可以在军事、政治、车等方面下下功夫。
社区居民的人口结构对于城市社区治理具有重大意义,社区治理过程中要考虑到的社区居民人口结构问题远不止这八个方面,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最合适的方式进行管理。
参考文献:
1. 李建新.当代中国人口问题研究系列 [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9.
实践出真知,在平息、化解的大量多种矛盾与纠纷中,吴某琢磨出了自己的一套口诀:“群众利益无小事,对症下药讲实效,解决矛盾找关键,法理第一为人民。”不仅树立了社区人民调解员的形象,更是后继而来的调解新同事的永不枯竭的能源磁场,毫无保留的将自己的经验传授给他们。她曾这样和新来的调解员说:“在学校老师教我们学习和考试的三字经是‘稳、准、狠’,如今我们调解员的三字经则是‘快、正、巧’,简单的说就是接到居民反映情况时要迅速赶到现场,公正公平方法得当的处理好事情。”
在城市社区中,有两种矛盾纠纷最为常见,家庭纠纷和侵权、影响他人纠纷。对于家庭纠纷吴某主张采取“温馨调解法”,对侵权、影响他人等纠纷她认为应该采取“换位思考法”效果会比较显著。这些方法在实际情况中均能派上用场。例如:200*年1月21日,x区李某等几位居民来到社区反映:由于他们的街坊朱某以路灯立在他家门前且路灯光线太亮影响他夜间休息为由向市路灯管理所投诉,导致路灯管理所切断了他们居住路段的路灯照明。他们对于朱某的行为感到非常不满,因为没有路灯的话,安全隐患大,时有抢盗事件发生,老人小孩和妇女出行不便。他们强烈要求尽快恢复路灯照明,还居民一个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这几位居民还表示,如不能及时协调解决这一问题的话,另外一些意见偏激的居民,可能会与朱仲朝发生冲突,矛盾将会激化,甚至发生流血事件。
对于居民的投诉吴某从不怠慢,她立即带着其他的调解人员火速赶到车渡区居民中了解情况,得知朱某邻近几家的居民对切断路灯的供电很有意见,因为这路灯是他们盼了好多年才装上的,现如今却因为朱某一人的反对而暂停供电,并认为朱某太自私,没有考虑到大家的利益,希望社区能出面做好他的思想工作,让路灯能重新亮起来。
由于朱某是抗美援朝的退伍军人,是社区的“优抚”对象,吴某认为我们的工作一定要做透,做细,绝不能扩大双方矛盾,引起争斗。在与朱仲朝谈话时,吴某发现他一直坚持说路灯光线太亮,且正好射进他二楼的卧室,影响他夜间休息,要求路灯管理所将这杆路灯移位。她不仅没有结束此次谈话,还为他做起了当时车渡区治安情况的分析,传达各街坊邻居的意愿,请他以一个老革命军人的高度觉悟来对待此问题,多为群众着想,搞好邻里关系,并答应帮他向路灯管理所反映他提出的意见,一有消息立即通知他。
从朱某家出来后,吴某又带着工作人员找到邻近几家的居民,开始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她请大家都转换一下各自的立场和角色来看此事,朱某年事已高,夜间睡眠质量不好,路灯又正好照在他的卧室,不免有些影响,大家应该发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不要与他发生争执,一切以大局为重,相信社区,所有协调事宜全权交由社区代为处理。
回到社区以后,吴某当即就与市路灯管理所取得联系,得知朱某已经去找过他们,要求将设在他家门前的路灯移位。路灯管理所表示,朱某的这个要求他们无法做到,所以才暂时切断了那一路段的路灯照明,等到此事有一个较好的处理方案时,他们便会恢复照明。
为了尽快恢复车渡区的路灯照明,同时又不使双方矛盾激化,吴某想出了一个比较折衷的处理办法,并与其他工作人员一同召集当事人开了一次居民会议,提出了社区的处理意见:即由社区向路灯管理所递交申请报告,申请将车渡区12号对面的路灯灯泡朝车渡区47号方向做90度移动,若当事双方同意此解决办法就在报告上签字,同时报送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再递交市路灯管理所。经考虑,当事双方认为此法较为妥善,均表示赞同。不久这份关于上游路车渡区12号对面路灯恢复照明的报告就交到了市路灯管理所。几天后,路灯管理所就派人来将这盏路灯的90度移动做好了,全路段也恢复了照明,朱仲朝也前来社区感谢吴某,圆满地为他解决了此次他与街坊邻居之间的矛盾,居民也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城市化进程中的社区经历了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化的过程,产生了社区失序问题;法律治理失范,产生了社区失灵问题;人口流动性增加,产生了社区整合性差问题。在对社区进行法律治理的过程当中,应重点研究这些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化产生社区失序问题
社会学家将社会分为礼俗社会和法理社会①。礼俗社会建立在以家庭、近邻、种族、宗教等为纽带的直接首属人类关系基础之上,家庭或家族是组织的基本单元,用深度、凝聚力、满足度等特征描述社会关系,以看护和家庭的方式把人们聚合在一起,通过来自家庭和邻居非正式的纪律规范约束个人行为,其成员有相似的背景与生活经验,彼此熟识而亲密,以私人方式交往互动,隐私较少,人们有共同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传统,秉承集体主义至上原则,通过道德劝说、闲话、表情手势等非正式的道德控制手段来维持社会秩序。社会团体成员生于斯,长于斯,自然形成,与他们的祖辈相似,以人的相似性为基础形成机械融合体,由这种融合体组成的社会是一种封闭的前工业社会,相似于农业社会。
法理社会建立在不同家庭、宗教、团体、组织的人们相区隔的间接次属人类关系基础之上,源于经济组织模式的理性、效率和契约责任,大部分社会交往趋向于短暂化和表面化,人们通过正式的联系集聚于机构和组织中,非个人的、制度化的规则约束个人行为,即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运用法律来约束个人行为,其成员由不同生活背景、文化价值观念和道德传统的人口组成,缺乏感情交流,人际关系松散,人们关心的是自己的私利,坚持个人主义至上原则,社会团体成员存在着明显经济角色差导,以这些差异角色为基础形成融合体,由这种融合体组成的社会是一种开放的工业城市化社会。
礼俗社会和法理社会是两种既定对立的理想社会,礼俗社会是基于血缘、亲缘、地缘和共同感情经历历史形成的自然产品;法理社会是人们有意识地建立、设置的人工制品,由自然形成向人工建造转变,由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变,由农业农村社会向工业城市社会转变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②在社会转变过程当中,原有的社会控制体系逐渐解体,新的社会控制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一些人感到孤独、困惑,不知道该如何做,一些人容易挑战或无视社会规则,这种状况的一个后果就是失常行为增加,社会走向了无规范的失秩状态。“失序”是指因社会转型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社会失范所引起的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的紊乱。③亨廷顿曾说:“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④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也是一个容易出现动乱和失序的过程。
社区是社会的缩影,城市化引起的失序状态在社区表现得尤其明显。城市化使社区由熟人社会变成了陌生人社会,人们相见而不相识,割断了建立在家庭、邻居关系基础上的联系纽带,劝说、舆论等道德手段失去了对社区的控制作用,法律控制手段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控制手段出现了断层,社区陷入了混乱的失序状态。失序是社会进步过程当中出现的一种反常现象,它打破了现存社会秩序赖以存在的常规,并且就此毁掉了文化和经济的价值,诸如勤俭的习惯、熟练的技巧,以及个人的希望、抱负和作为社会秩序内容的生活计划,但如果经过合理的调适,能在更高的层次上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并以之推动社会向高级阶段发展。
在社区由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变过程当中,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对社区的发展具有引领、规范和调适作用,这种作用建立在法律与社区实际情况相符合的基础之上,但是,由于人们在面对新生事物时往往知识、经验不足,不能很快把握社区法律治理的真谛,真理的获得需要有一个不断实践的过程,法律对社区的治理也有一个不断的修正过程,即要经过立法―适用―修正―适用―修正的不断反复过程,也就是说要经过一个法律治理的探索阶段。探索阶段,有可能出现法律空缺、法律秩序滞后、法律实施困难等情况,这些情况都有可能产生社区的失序问题,在社区法律实践中应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并加以解决,尽量缩小失序的延续时间,将失序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使失序而不混乱。
法律治理失范产生社区失灵问题
“失范”这个概念最早由法国著名的社会学家涂尔干提出,是指一种无规范状况,或者是社会准则的缺乏和混合不清。罗伯特・默顿从功能主义的观点出发,对这个概念进行了更改,他把失范看成是“规范的缺席”,即人们对现存的社会规范缺乏广泛的认同,从而使社会规范丧失了控制人们行为的权威和效力。涂尔干和罗伯特・默顿界定的这两种失范问题,在城市化进程中的社会普遍存在。
就前者来说,城市化社区,首属社会关系向次属社会关系转化,动摇了基于家庭、近邻、种族、宗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紧密联系纽带,人们混杂在一起,相互不了解,生活上相互依存,情感上相互远离,不同收入、家庭、宗教、团体、组织的人们相区隔,社会控制条件和社会控制模式发生了变化,以首属社会关系为基础的道德控制方式向以次属社会关系为基础的法律控制方式转化。在转变过程当中,旧有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被普遍否定或遇到严重破坏,逐渐失去了对社会成员的约束作用,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未被普遍接受或尚未形成,社会成员的行为缺乏明确的社会规范约束,形成社会规范权威失范、社会规范真空或规范冲突这样一种社会状态。在这样的社会中,社会规范缺乏明确性、确定性和肯定性,对社会成员的指导性不强,增大了人们依照规范行事的难度,人们的社会行为表现就是各行其是,整个社会陷入了混乱局面。
就后者来说,城市化社区,用理性和客观程序建立法律秩序,这样的秩序永远不能完全取代建立在共识和道德力量基础上的规模较小的直接群体的秩序,人们也习惯于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社会控制方式,对法律控制方式缺乏广泛的认同感,使法律规范丧失了控制人们行为的权威和效力。结果,城市生活导致了社会结构松散,允许以自我为中心等不正常行为泛滥,放纵个人问题迅速膨胀成为社会问题。……以客观制度化的控制来替代自我控制和社会控制的生活方式,……不仅加剧了反道德行为和社会的混乱,同时也造成了道德秩序、社会稳定和社会控制更为普遍的瓦解,形成了一种被认为是社区解体(social disorganization)的状况。社区混乱与社区解体相互叠加,产生了社区治理的失灵问题。
解决社区失灵问题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建立完善的社区法律制度体系。目前的社区法律制度滞后于社区的发展速度,不完全切合社区治理的实际需要,不能很好地发挥对社区的引领、规范和调适作用。应该依照社区发展的客观规律,对这些法律进行反复的实践和修正,建立完善的社区法律体系,调整社区的社会关系,规范社区各类主体的法律行为,维护良好的社区法律秩序。
其次,将法律制度建立在人们良好社会行为习惯的基础之上。城市社会学家认为,任何一种比较正式的控制方式,都必须建立在本能、自发的基础之上,才能显出其效力。在正规的法律形式取代民俗的过程当中,城市行政的控制办法应深入到以往只是由个人的爱好和意愿自行决定的某些活动中来,这样的社会控制方式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⑤。
再次,运用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的控制方式。社会的演进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不断地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在此发展过程当中,新的社会是原有社会的延续,保留有原来社会的因素。在社区由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变过程当中,也要遵循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规律,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都对社区具有凝聚力和调节作用,在用法律进行社区治理的同时,也要注意运用道德控制方式,使两者相辅相成,促进社区的稳定和发展。
人口流动性增加产生社区整合性差问题
社会整合是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和规范,对社会中既相对独立又互相联系的因素进行整合,形成统一体的社会活动。社会整合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它既能维护社会系统的完整性,又能使社会进入更高级的适应能力。社会整合的基本功能是保持社会的秩序化、规范化,其目的是防止社会结构的各个部分因缺乏亲和力而导致发展失控,引起整个社会的混乱、无序。⑥
社区互动关系是社区整合的基础条件,社区互动的关系有两种,一种是主要关系,另一种是次要关系。主要关系包括亲戚之间的关系和私人朋友之间的关系,亲戚之间关系建立在忠诚和责任基础之上,私人朋友之间关系建立在吸引力和项目的兴趣基础之上。次要关系是具有目的性的关系,是为获得特别的目的而聚集在一起的不同个体之间的关系。他们经常被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内在满足感的互动(情感性互动)关系,另一类是仅获得某种目标的互动(工具性互动)关系。情感性互动典型地围绕不同类型自愿协会的形式被组织,如运动会、业余爱好组织、联谊会、志愿组织;工具性互动经常发生在商业协会、工会、政治团体和压力团体的框架内。社区整合就建立在这些互动关系的基础之上。整合后的社区能使所有成员的福祉获得改善,但是当成员可以自由进入或退出该群体时,这个结论就不可信了。⑦由于城市化的流动性、社会服务安全提升和生活节奏差异化增大,人们较少受到居住邻近性的约束,地方支持系统变得越来越不重要,让更多的人参与到邻里生活中来变得日益艰难。在这人口频繁流动的城市化社区中,人们自我分类和被分类成城市组织的不同部分,经过隔离、同化、再隔离的协同过程,城市的不同部分和住房的不同类型逐渐由不同社会经济状况、不同规模结构的家庭和不同民族、种族背景的人们所表征。⑧人员流动性增加和分化,使社区失去了具有相似社会经济资源和文化价值观念的亲近性支撑,无论是主要互动关系,还是次要互动关系都很难实现。人与人之间没有了社会互动关系,社区整合无法进行。
城市化社区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情感智力发展不足,心理压力增大;二是文化价值观念多元化,生活方式多样化。就前者来说,城市既解放着人类,又限制着人类,在此,人类实现自我,展示创造的力量,追逐生存、财富、地位、权力、知识等目标,却又忽视情感的培养,人口膨胀、非充分就业、不快节奏的城市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就后者来说,城市化进程中的社区被社会经济、人口、文化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存在明显差异的群体“侵入”,模糊了人的价值理念,动摇了道德的行为规范性,产生堕落、混乱、无序和冲突。如果缺乏互动和整合,这些问题很难解决。
从任何意义上都可以说,是那些对社区没有治理能力的人们仍对地方社区保持着兴趣,并活跃在我们各大城市的地方社区中。妇女,特别是未受过专业训练的妇女,以及从地域上被隔绝、禁闭在异地语言中的无形壁垒之中的移民们,才注定要保持着他们对邻里生活的某种兴趣。有能力的人不关心社区事务,关心社区事务的人没有能力,选举产生的社区自治组织自治意识薄弱,社区整合能力不强,很难通过交往互动的方式行使社区自治权利,在社区法律治理过程当中,需要政府权力的适当介入,整合社区资源,培育社区自治组织,提高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力。
依照政府与社会相分离的治理理念,政府权力不是直接介入社区自治事务,而是赋予居民委员会部分行政管理权力,让其在城市化社区自治中起主导作用,整合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等社区主体形成综合治理能力,解决在人口流动过程当中社区存在的城市化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有丰富的社区治理工作经验,长期以来,社区居民也习惯于居民委员的领导,居民委员会有能力在社区治理中起主导作用。对此,要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整合中发挥主导作用搭建一个平台,这个平台就是建立以居民委员会为主导的议事协调机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公司三个法人组织主体都在社区行使权力,权力边界并不清晰,存在相互重叠和冲突,应通过议事协调机构协调三方的社区整合行为。居民委员会因具有社会管理职能而在协调机构中居于核心主导地位,是协调的组织领导者,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公司是协调机构中的积极参与者。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召开协调会议之前就拟协调的议题征求包括业主在内的全体居民的意见,协调中对共同管理的事项和各自管理的事务进行充分协商,划清权力边界,明确职能分工,达成共同治理社区的一致意见,向全体居民公布后组织实施,凝聚社区各种资源形成综合整合能力。居民委员会在议事协调机构中的主导作用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帮助业主委员会提高自治能力,协助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维护正常的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作用,协调解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之间产生的法律纠纷。居民委员会是党和政府治理社区的着力点,在人口流动性强、社区整合性差、法律纠纷频发的情况下,应加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提高居民委员会整合社区的能力,使社区问题在社区内部得到解决,维护社区的和谐与稳定。
(作者分别为南昌理工学院城市化与法律治理研究所所长、副教授,南昌理工学院院长、教授;本文系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市化进程中的社区法律纠纷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4BFX070)
【注释】
①Tonnies, swork was first published in 1887 and was translatedinto English by C. Loomis in 1957 as community and Society.EastLansing, Mich.: 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 Press.
②夏建中:《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结构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77页。
③刘祖云:《中国社会发展三论:转型・分化・和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237页。
④[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第31页。
⑤[美]R.E.帕克,E.N.伯吉斯,R.D.麦肯齐:《城市社会学―芝加哥学派城市研究》,宋俊岭、郑也夫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32页。
⑥叶昌友,王天闻:“社会整合与党的执政能力的提升”,《社会科学家》,2011年第11期。
问题导向原则。针对当前日益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从改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入手,进一步强化治安基层基础工作。
综合治理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原则,整合资源、综合施策,合力解决社会治安存在的普遍问题、难点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科技支撑原则。坚持向科技要警力、要战斗力,拓展信息网络技术应用广度和深度,整合现有综治信息资源,加强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信息化工作水平。
重心下移原则。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搭建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落实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任务,基层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
20__年,科学规划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大力推进视频监控“天网”工程建设,深入推进基层平安创建活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进一步加强,严密防范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社会治安满意度和人民群众安全感不断提升。
20__年底前,平安__建设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稳步推进,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本形成,流动人口、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和关怀帮扶体系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大调解”体系完善。
2016年底前,平安__建设深入开展,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系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基层服务管理水平提升,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一)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1.集中部署开展反恐防暴工作。按照市统一部署要求,调整领导小组及成员,组建专门工作力量,配备制式武器和防暴装备,在全区车站、码头、景区、饭店、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武装巡逻,力争做到暴力恐怖案件“零发案”。
责任单位:公安__分局、区维稳办、区综治办,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__年12月底
2.严厉打击刑事违法犯罪。针对入室盗窃、扒窃拎包、“两抢”、盗窃车内财物、电信诈骗等多发性违法犯罪,深入开展“压发案、打现行”等专项行动,毫不动摇地推进严打斗争,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进一步降低刑事犯罪发案率,提高群众安全感。
责任单位:公安__分局
完成时限:20__年10月底
3.净化社会治安环境。组织开展治安重点区域、复杂场所、突出问题排查整治行动,深入推进整治“黄赌毒”和打击犯罪工作,对排查出的突出治安问题整治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公安__分局、区综治办,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__年11月底
4.做好大型活动安保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积极做好全市系列重大活动、全区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重要敏感时期全区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单位:区综治办、区维稳办、公安__分局、区局、交警__大队、交警四方大队,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__年12月底
5.推进视频监控“天网”工程建设。全面整合、维护原__、四方两区的视频监控系统,加大投资力度,推进“天网”工程建设,实现对全区主要干道、重点要害部位的全覆盖。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公安__分局
完成时限:20__年12月中旬
6.加快社区警务室建设。筑牢“守土有责”意识,扎实推进社区警务室规范化建设,按照市要求打造5个社区警务示范派出所和__个示范社区,进一步推动基层警力下沉。
责任单位:公安__分局、区综治办,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__年12月底
7.加强社区安全防范。推动社区安全防范分级分类治理,深入组织开展“无命案街道和无刑事案件社区”综治主题创建活动,不断提高社会治安满意度和人民群众安全感。
责任单位:区综治办、公安__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__年12月底
8.创新社会治安防范社会动员机制。发展壮大专业化的治安联防队伍,大力发展保安队伍、社区辅警队伍和治安志愿者、治安信息员等群防群治队伍,加大社会面巡逻防控力量,提高见巡率,增强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规范见义勇为协会、治安志愿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建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
作,增强基层治安防范能力。责任单位:区综治办、公安__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__年12月底
(二)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
9.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按照上级部署要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居住证制度,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公安__分局
完成时限:20__年12月底
10.推进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工作。进一步整合社区民警、综治、计生、劳动等多平台资源和力量,提高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水平,互联网采集流动人口信息达到采集总量60%以上。
责任单位:公安__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__年12月底
(三)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11.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完善调处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排查调处活动,围绕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人员,组织开展不间断的排查活动,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调度会议,全区矛盾纠纷调解率达到95%以上。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局、区综治办,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__年12月底
12.加强联动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规范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民事审判衔接联动工作制度,推动设立驻法院(法庭)人民调解室,提高调解水平,增强工作效能。完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指导推动在各公安派出所、交警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建立联合调解室,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__分局、交警__大队、交警四方大队、区综治办,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__年12月底
13.健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网络、人员队伍、工作制度、基础保障建设,再培育推广1-2个以资深人民调解员命名的“品牌化”调解室。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__年11月底
14.加强司法工作室建设。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向社区延伸,在全区各社区深化社区司法工作室建设,推进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__年11月底
(四)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帮扶
15.推动社区矫正机构建设。积极开展社区矫正管理服务中心建设,搭建平台,强化工作措施,完善管理服务功能。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__年12月底
16.强化重点人员管理措施。利用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定位系统,对重点人员实行电子定位管理,防止脱管、漏管,再犯罪率控制在0.06%以内。
责任单位:司法局,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__年12月底
17.规范社区矫正工作。落实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监督管理、教育帮扶、档案管理“四个规范”,加强基层干部培训,基层司法所长业务技能、心理知识培训率达到100%,进一步提高基层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__年12月底
18.深化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整合资源,创新载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刑释解教人员社区就业援助(安置)活动,
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融入社会,重新犯罪率控制在2%以内。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__年12月底
19.开展帮扶救助活动。联合团区委、妇联、区关工委等部门,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开展帮扶救助活动,解除服刑人员后顾之忧。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团区委、区妇联、区关工委,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__年12月中旬
20.开展“阳光起航”青少年爱心帮教工作。以教育矫正和帮教服务为重点,积极推进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关爱服务和犯罪预防工作。
责任单位:团区委、区司法局、公安__分局、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__年12月底
(一)统筹社会力量资源。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多元化工作机制,完善社区自治功能,发挥社区培育社会协同主体作用,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居民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二)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计划,安排专人负责,加大资金以及后勤保障力度,从人、财、物等多方面对工作给予支持和保障,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当前我国正在构建新型的社会治理体制,需要进行一系列观念的更新与重建,其中最主要的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需要,构建一种适应市场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新型治理理念。只有真正更新社会治理理念,尊重各方各类利益诉求,才能认识和把握社会治理创新的意义与作用,带动社会治理方法和手段创新。社会组织对于提供服务,拓展公民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社区、乡村基层自治,践行新型社会治理理念的作用不容忽视。因此,要树立社会化的理念,最大限度地依托社会组织和基层组织等治理主体,尊重自治,推动社会自律,使社会治理政府化转向社会治理社会化,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成了一件至关重要的工作。
一、主要做法和经过
贵阳市观山湖区秉着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的精神,构建了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人才三者良性互动的“三社联动”工作机制,在实践中践行“小政府、大服务”的管理模式,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发挥社会组织在缓解社会矛盾、融洽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服务功能,有组织地引导群防群治,构建社会和谐。
(一)落实发展政策,引导发展方向
贵阳市观山湖区通过深入调研,分类发展,倾斜政策,加大扶持等措施,重点发展志愿服务、社区服务、公益慈善、文化体育和自治维权等五类基本型社区社会组织。截止2015年12月,全区已登记注册社会组织共有79家,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58家,社会团体21家。平均每万人拥有1.6个社会组织。虽然没有超过江苏省现代民政示范区要求的每万人拥有8个的标准,但是全区社会组织业务范围覆盖敬老养老、幼儿教育、文体娱乐与艺术、社区卫生服务、助残助孤、志愿者服务、环保、社会工作等方面。
具体做法:一是降低准入门槛。通过广泛宣传,多层次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观山湖区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园工作方案》和《观山湖区社会组织资金扶持办法(试行)》的要求,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视情继续适当放宽会员数量及开办资金要求,进一步简化手续。对备案组织已达到登记注册的协助其到民政局注册登记;二是扶持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深入各社区调研,指导基层挖掘社区好的服务项目,选好项目带头人,把项目社会组织化,对社会组织中开展活动好的从专项扶持资金给予支持。同时挖掘社区热心公益人士、骨干分子带头成立社区社会组织;三是积极开展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是社会组织生命力的源泉,我区注重引导各社会组织开展贴近居民、满足群众需要的各类活动;四是加大财政投入,对社会组织教育培训、活动开展、基地建设、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社会组织数量和质量得到显著提高,服务能力得到明显增强。
(二)实施公益创投,提升能力建设
2015年起贵阳市观山湖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区公益创投实验活动,依托社区搭建平台,引导社会组织服务,通过创新机制、资金保障、培育与孵化等措施,助力初创期社会组织规范化发展。通过公益项目为抓手,引导社会组织挖掘社区居民需求、设计出创新性的解决方案、并逐步实施满足社区群众日益多样化的需求。
与此同时,以项目化管理为抓手,针对社会组织实施开展项目活动经验欠缺大多没有专业社会工作人才支持,期望得到更多专业力量的指导的需求,贵阳市观山湖区组织专业社工与实施公益项目的组织对接,全程督导公益项目的活动策划、项目实施、效果评估等,促进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公益项目顺利实现有关项目目标的同时,也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水平,扶持壮大初创期社会组织。
(三)凝聚社工力量,激发组织活力
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专业社会工作人才为支撑,为解决。
社会组织专业社工人才缺乏这一瓶颈,云龙区民政局采取多渠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培养建设社工人才队伍。解决这一问题,从而唤醒社会组织的活力,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治理功能。
一是提升现有社工队伍能力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良性互动。不定期邀请专家、专业人员开展系列社工人才培训、社工户外素质拓展训练、建立成长支持小组等活动,提升现有社工队伍能力水平。组织社工人才与社会组织对接,参与社会组织活动,引导社工能把社会工作专业方法运用到社会组织服务中,达到“发展社会工作,增强社工素养,提升服务水平”的目的。
二是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和社会组织团队成员、志愿者的专业化培训,积极引导他们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贵阳市观山湖区积极探索,把开展志愿服务与推进“三社联动”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志愿者注册管理、志愿服务信息收集、记载、保存机制、志愿服务星级评定与回馈激励机制、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化等各项制度。将社工与志愿者这两部分人力资源有效结合,实现互动合作,资源互补,以社会组织为平台,“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公益项目联动运作”的方式,推进社工、志愿者、社会组织在公益领域的深入合作,产生“1+1+1”大于3的效能,在全区引导形成了“专业社工引领志愿者、优秀志愿者组建公益性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吸引更多的志愿者、共同开展社区公益服务”的良好局面。
三是引导优秀社工人才领办成立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以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理论和技巧服务于社会有需要人群和社区,创造最佳社会服务效益,推进社会工作的本土化、专业化进程。
二、经验与启示
贵阳市观山湖区在实践中进行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探索,在践行新型社会治理理念,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初步形成了社区、社工、社会组织“三社联动”互相促进的良好格局,并探索出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人才为支撑,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为指导,实施公益项目为抓手,达到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培育发展新的社会组织、培养一批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倡导公益和社会治理新理念的目的。
贵阳市观山湖区在2015年社会治理和群众工作满意度调查中,群众满意度达89.38%,同比增长0.74个百分点,位列全市第一。
由于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和社会公共事务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征,社会组织参与治理依然面临一些自身无法解决的困境,需要各方协力解决。同时新的社会治理理念在民众的心里还不是很清晰,人们还需要一个认知、理解、接受到实践的过程。为了改变这一现状,不仅要增加社会组织的活动频率,还需加强社会治理理念的教育和宣传工作,培育发展特色品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的内部结构治理,加强社会组织的自身建设,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度等方面做进一步尝试。
通过从实际出发,贵阳市观山湖区结合实地调查分析,在探索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和反思不足,提出下一步发展建议,即:社会治理理念的教育宣传常态化,监管社会组织构成要素常态化,弘扬公益精神常态化,社会组织内部结构设计规范化,加强社会组织的自身建设现代化,培育自筹资金能力强的专业经济协会重点化。以明确理念、大胆设计、开拓创新、突出重点、鼓足精神、合法实践来规划新一轮社会组织的建设,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功能与作用。
随着“小政府、大服务”管理模式、“政社互动”的试行,政府逐步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社会组织的发展必将呈现前所未有的内生动力。社会组织扎根于社区的土壤,以社会工作人才为支撑,通过“三社联动”,倡导“以人为本,慈善为怀”的社会互助精神,增强全社会“助人、互助、自助”的公益意识,吸引社区居民更多的热情参与,树立了良好的道德风尚,以治理现代化助推和谐社会的构建,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影响和改变整个社会。
参考文献:
[1]郑琦.社会组织监管:美国的经验与启示[J].社会主义研究,2013(2).
近年来,我国的城市社区建设已初具规模。城市社区建设这一概念是在我国体制转轨的大背景下被提出来的,“努力促进新的社会结构和管理体制的形成,配合人们在思想文化、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方面的进步,重塑‘以人为本’的现代社会”。[1](p2)在新形势下,对社区的管理不能沿袭以往的方法,由此产生了社区治理这一理念。社区治理强调的是治理主体多元化,这就把社区业主推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
一、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是发展趋势
“治理”这一提法有其独立的丰富内涵:“作为社会——控制论系统的治理,政策结果不是中央政府行为的产物,中央可以通过一种法律,但是在随后执行的过程中,它要与地方政府、保健机构、自愿部门、私人部门等发生互动关系,相应,后面这些制度间相互间也要发生互动。中央政府的凌驾地位不存在了,政治体系日益分化,我们生活在‘没有中心的社会’,即以多个中心为特征的多中心国家中。政府的任务是使社会——政治活动具有能动性,鼓励出现多种多样的解决问题和分配服务的安排。这种新的互动模式种类众多,例如自我管制和相互管制,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合作管理以及有企业家精神的合资企业。社会——控制论研究方法强调了处于中心的行动者进行管理时所受的限制,声称不再有单一的权威,替代它的是:每个政策领域特有的多种行动者;这些社会——政治——行政行动者之间的相互依存;共同的目标;界限模糊的公共部门、私人部门以及自愿行动部门;行动、干预以及控制方式的多样化和新出现的方式。治理成了互动式的社会——政治管理方式的结果。[2](p92-94)近年来席卷全球的新公共管理改革浪潮对政府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要求管理主体的多元化,不再是单一的政府管理。“公共管理不完全等于‘政府管理’,而意味着一种新治理。传统意义上的公共行政强调的是政府行政或政府管理(governmentadministrationorgovernmentmanagement)。而公共管理中的管理者,不一定完全是政府,私人部门、非营利部门、非政府组织等都是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的是治理(governance),即由众多行动者组成的一个关系网络,和众多行动者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3](p12)治理理论与新公共管理理念相结合,形成了公共治理理论。公共治理的主要特征有:“1.政府理念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2.公共治理主体从一元到多元的转变;3.公共治理的研究对象有了巨大的扩展;4.公共治理机制和手段的巨大变革。”[4](p91-92)社区治理的理念来源于公共治理理念,以往是政府作为单一的社区管理主体,而现在由于政府理念的转变,使得治理主体呈多元化发展趋势,使除政府以外的非政府组织、企业、社区部门和社区居民都可以成为社区治理的主体。不同主体在对社区事务的管理中发挥各自的特点和优势,相互合作,共同为社区建设出力。如果这一套治理体系能够良好运作,必然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这一新治理模式起步晚,在实际操作中还要一边摸索一边前进,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各治理主体之间职责界限模糊,甚至对自身的角色定位认识不清。在这里要重点讨论的,是社区业主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定位问题。
二、社区业主的角色定位
(一)社区业主与以往的社区居民的比较。
我们现在所说的社区业主,主要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商品化之后购买房屋全部产权的购房者。旧城改造是城市建设整体规划的重要部分,拆除旧房屋建造新房屋则是旧城改造的主要内容。新建的住房大都是商品住宅小区,城市里的社区基本上就是以这些商品住宅小区为主。小区业主与以往的社区居民相比,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1.以往的社区居民所居住的房屋大都是单位福利分房性质,居住在一起的居民一般是在同一单位工作,彼此非常熟悉;现在的小区是商品化住房,业主购房都是个体行为,业主之间互相不认识。
2.以往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机构对社区进行管理,而现在这些机构已经淡化,应运而生的业主委员会担负起了管理社区业主的责任。
3.以往社区的公共服务由单位统一提供,现在住宅小区的公共服务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公司根据其工作内容和性质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可见,从传统社区向住宅小区的转变,不仅是人们的居住条件、居住环境发生了变化,更是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方式的转变。以前实行的以“单位制”为主的管理模式随着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新的社区形式作为新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是符合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的。
(二)存在的问题。
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对社区业主提出了要求。社区业主作为跟社区部门、物业公司具有平等地位的治理主体,理应很好地发挥自己在社区中的作用。但在实际生活中,社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及其他社区治理主体的矛盾很大,此类新闻也是屡见不鲜。
从上面总结的社区业主与以往社区居民的不同点中可以看出,现在的社区业主之间没有工作上的联系,加之当今社会竞争激烈、压力大、生活节奏快,人们总是很忙,人情淡漠,对于自己所居住的社区的其他成员更是不会主动去结识交往,这就造成了社区业主之间联系不紧密,缺乏把自己当成社区治理主体的觉悟。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的建立是社区自治发展的标志,但由于起步较晚,发展时间短,很多方面还不成熟,而且业主委员会是民间性组织,号召力似乎不强,许多业主对于委员会的职能性质都不了解,支持委员会的工作就更无从谈起了。物业公司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也是社区治理主体之一。目前社区里的矛盾问题,最集中的就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往往是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在收取了较高的物业管理费之后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于是拒绝缴纳以后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则认为他们收取的管理费都不足以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了,这样一来,后果一般是物业公司不再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社区环境变得越来越恶劣,业主深受其害。
(三)社区业主的角色定位。
矛盾问题已经不容忽视了,那么业主在社区治理中究竟扮演着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既然前面已经提出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毫无疑问,业主是社区治理主体之一,与物业公司及其他社区部门有着平等的地位。但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发挥出业主应有的作用,这促使我们对社区业主的角色定位进行反思。
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是社区治理理论的组成部分,将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必然要经历一段磨合期,在此期间可能会产生很多以往没有遇到过的新问题。“综观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发展与演变,可以将其概括为三种模式或三个阶段:1.行政型社区——政府主导型的治理模式。2.合作型社区——政府推动与社区自治结合型的治理模式。3.自治型社区——社区主导与政府支持型的治理模式。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由第二个阶段向第三个阶段的发展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5](p136-137)在这个发展演变的过程中,社区业主对自身的主体地位缺乏足够的认识,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在以往的社区管理模式中,社区居民是被管理者,是接受政府管理的一群人,人们在思想上已经形成了对管理者的依赖。现在的社区没有了所谓的上级管理者,更多的是靠自己进行管理。而靠自己进行管理,又没有明确的管理方法和标准,于是更多的人选择不管理,对公共事务不闻不问,至于私人的事情,自己管自己的,别人也无权过问。这样一来就导致了社区业主对社区事务的普遍不关心,即使出现了会影响到自身利益的问题,只要他人也遇到同样的问题,就不会主动去寻求解决方法,从众心理在这里起到了很大作用。还有就是单位制解体,尽管凸显了人们的自主性和个性,但也会造成人与人之间联系的不紧密,住在同一个社区的人们缺乏内聚力,对社区公共事务漠不关心也就不足为奇了。业主委员会无法发挥更大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是得不到业主们的理解和支持,当然其根源还是前面提到的社区业主之间缺乏内聚力。同时,其他社区治理主体的职责界限模糊,对自己应负的责任认识不清,责任意识不强,也是导致很多问题无法妥善解决的原因。
问题的产生也许是在磨合期间无法避免的,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就成为了过渡的关键。既然现在社区业主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作为社区治理主体的作用,那就应该在实践中将其定位在一个还不能够达到治理主体水平,但正在向着治理主体前进的位置。在实践的过程中努力将业主群体往治理主体的方向引导,并让其认识到社区事务与自身利益有着密切关联性。
三、努力引导社区业主发挥其治理水平
将社区业主放在一个还不能够达到治理主体水平,但正在向着治理主体前进的位置,这就需要我们在实际操作中采取相应的措施,将业主向治理主体引导。
(一)强化业主委员会在社区中的作用。
我国传统的管理模式是由上级机构管理社区居民,而且人们的思想方式受其影响很深。既然这样,完全可以顺应这一思维方式,提高业主委员会的地位,强化其作用。业主委员会虽然是民间性组织,也不是对社区的业主进行上对下的管理,但它是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所做的工作都是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可以强调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功能,委员会是通过民主程序推选出来的业主代表组成的,跟大家是同样平等的身份,这就不会出现以前管理模式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隔阂。业主们有什么困难,遇到了什么问题,都可以向委员会反映,委员会帮助业主解决问题。在这一点上,业主委员会可以填补在没有了传统管理者之后人们心理上的缺失,业主们通过委员会解决了困难与问题,自然会感激业主委员会,在心理上对其产生认同后,要拥护委员会就是顺理成章的了。所以,业主委员会必须强化自身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当业主们还对自己的治理主体地位认识不清时,业主委员会就应该站出来,代表广大业主发挥治理主体的作用。
要做到这一点,首先社区中要选出大家都信赖的、人际关系较好的、热心为大家服务的业主代表来组成业主委员会,组成之后要建立一套业主委员会运作的规章制度,切忌三分钟热情,要切实把每项工作都落到实处,并一直坚持下去。其次要加强业主委员会与广大业主的联系,获得业主的支持。这一点在实际操作上有很大困难,由于前面已经说过的一些原因,很多人都对所居住社区的公共事务漠不关心。还是必须依靠业主委员会自身勤做工作,不能只是在产生问题和发生矛盾时,委员会才能证明其是存在的,必须在日常生活中时时处处体现出业主委员会的存在。
(二)加强社区业主间的内聚力。
社区业主的内聚力不强,是业主不团结,对社区公共事务不关心的根源。如果在这方面有所强化,许多问题解决起来会更容易。由于工作、生活上的差异,社区业主也许很难在同一时间聚集到一起,这也给他们的沟通造成了一定困难。加强业主之间的联系,可以先从老人和孩子着手。退休在家,平时无事可做的老人们完全可以加强联系和沟通,业主委员会可以组织老人们参加一些有益身体健康的活动,加深对其他人的了解和熟悉,老人之间互相来往多了,会影响整个家庭与其他家庭的来往,慢慢地就可以把业主们联系起来。孩子们也是,平时经常在一起玩,家庭之间的联系自然就会越来越紧密。社区业主之间的联系紧密了,内聚力自然就会加强。业主们对社区公共事务就不会再抱着漠不关心的态度,而是真正感觉到自己是这个社区的一分子,社区的大小事务都与自己息息相关,也乐意参与到社区的管理中来,负起自己那份责任,这样,社区业主达到社区治理主体的水平就指日可待了。要加强社区业主的内聚力,要做的还有很多,而且这肯定是一个需要花费较长时间的过程,不能操之过急。
(二)业主应加强与物业公司的互动。
物业公司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是当前的主流。尽管物业公司是企业,但由于其主要业务是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如垃圾清理、安全保卫、绿化维护、车辆管理等,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也在业主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所以物业公司是为社区业主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是社区治理主体之一。当前普遍存在的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很大部分还是由于物业公司自身不完善,提供的实际服务与承诺时的标准不相符,收取费用与提供的服务不相符等。由于物业管理的质量与业主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特别是经济上的联系,使得业主与公司之间的问题十分复杂且敏感,一旦出了问题,双方都不愿意承担责任,致使本来也许并不严重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原本可以协商解决的矛盾也变得不可能解决了。当前我国的物业公司发展较快,但良莠不齐的现象也很突出。社区要找到一家负责任讲信用的物业公司并不容易。撇开客观因素,业主自己应该做到的,是重视最初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严格按照合同拟订的标准执行,如果物业公司日后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合同上规定的标准,业主应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业主应时常监督物业公司的运作,及时沟通,出了问题立刻解决,尽量不要拖延,以保证问题能尽早得到解决。业主与物业公司的互动加强了,一些潜在的发生矛盾的可能性就能够被消除,双方都深入了解对方,就可以更好地合作。物业公司与业主都是社区治理的主体,所以就应该相互尊重,相互监督,做好自己应该做的,出现矛盾问题尽快通过协商解决。当然,企业性质的物业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在经济利益与提供的服务之间找到平衡点也非易事,所以业主们在监督物业公司工作上必须付出更多,而一个有威信和号召力的业主委员会就可以替业主们担负起监督物业公司工作的责任,这也证明了社区里建立一个有威信有号召力、负责任,能真正代表业主的业主委员会的重要性。
(四)政府为社区建设提供外部支持。
政府是传统的社区管理主体,在当今治理主体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下,政府的作用仍然很大,特别是在我国。政府应该为社区建设提供一些外部支持,“社区的人力、物力、财力有限,政府必须协助社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特别是要解决区内居民的就业问题。为了将社区内党政组织、企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这三类组织统一调动起来,使之为整个社区的利益和目标而共同努力,需要政府担当起协调者的角色,理顺城市社区各行各业之间的关系”。[6](p135)社区其他治理主体都是通过政府授权才可能成为治理主体的,所以政府在社区工作上起到的总领性作用是无可取代的。政府为社区建设提供外部支持,相当于减轻了业主的负担,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看清自己的定位,明确自己的责任。政府还应在政策和法律制定上为社区建设提供良好的大环境。对物业公司的监督管理应该有法可依,一些社区部门目前还没有法律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这些部门的发展,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有利于社区健康发展的政策和法律,这同样也有助于社区业主认清自己的角色定位。
综上所述,社区业主作为社区治理主体之一,在当前还不能很好地发挥作为治理主体的作用。因此,应该在实践中逐步采取措施,引导社区业主认清自己的角色定位,明确自己担负的责任,强化其责任意识,使其主动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促进社区建设快速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严浩.我国城市社区发展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
[2]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一、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创新内涵
1.社区治理的内涵
社区治理是指以社区地域为基础,政府与社区组织、社区居民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活动,它体现为社区范围内的不同主体依托各自资源而进行的相互作用模式。正如美国政治学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所说“社区治理通过借助既不同于国家也不同于市场的制度安排,可以对某些公共资源系统成功地实现适度的开发与调适。它可以弥补国家和市场在调控和协调过程中的某些不足,成为国家和市场手段的补充”。
2.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的内涵
所谓社区治理模式创新,就是一个改革过程,就是对社区管理公共事务的理念、方式、体制、制度等等进行重新设计和运行的过程。在社区的治理模式框架中,所有的内容发生了变更,都可以称之为治理模式创新。如果我们结合熊彼特的“创新理论”,来考察社区治理模式创新,则社区治理模式创新可被定义为:引入新的治理因素或对原治理模式进行重构。
二、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创新框架
城市社区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我国城市管理体制、民主政治建设、公共服务的供给与运行及社会稳定与发展,更涉及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元结构的关系调整。正如上文所说,社区治理中的任何要素发生了变动,都可以称之为革新。因此,社区治理模式创新就是一个系统,是多维度的集合,其涵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根据治理要素的内容,笔者构建了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的框架,认为社区治理模式创新,应该涵括治理目标的创新、治理理念的创新、治理主体的创新、治理结构的创新、治理方式的创新和治理过程的创新等若干层面的创新。
三、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创新路径
正如上文所说,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创新是一个多维的架构,这个多维的架构,为社区治理模式创新提供了选择路径。
1.城市社区治理目标创新:构建社区善治的导航目标
社区治理模式创新,需要正确的目标引导。正确的目标,使社区治理模式创新有了方向,有了航标。笔者认为,我国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的走向,应该是通过创新,实现良好的治理。因此,善治是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的目标。那么何谓社区善治?所谓社区善治,就是长效的、良好的社区治理的治理。它是使社区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区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社区居委会与社区居民对社区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
城市社区善治的目标和测量指标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基本要素:第一,合法性,即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第二,透明性,即社区信息的公开性。第三,责任性,即与某一特定职位和机构相连的职责及相应的义务。第四,法治,即所有人都依法行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五,回应,即公共机构和管理人员要对社区居民的要求做出反应。第六,有效,即管理的效率。善治实际上是政府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善治表示政府与社区或者说政府与社区居民之间的合作。善治有赖于社区居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只是善政,而不会有善治。城市社区的良好治理涉及社区经济、环境、资源利用、居民意识、民主管理、生活质量等的综合平衡发展。
2.城市社区治理理念创新:树立参与、和谐、服务的治理理念
社区治理模式创新首先要从理念或价值层面上入手,社区治理的核心理念是参与、和谐、服务。也就是说,通过社区成员的积极参与,努力实现共同的发展目标,共同享受创造的成果。社区治理理念是对社区治理活动合规律性和合价值性的认知定势和认知运行模式的总和,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思维模式,这就决定了它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其创新是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的先声和基点。城市社区应以新的治理理念为指导,进行传统的社区治理模式创新。
(1)社区治理的参与理念
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的理念之一,是变革传统的基层管理理念,强调社区成员的治理参与性。所谓社区成员的治理参与性,是指社区各类成员要参与到社区公共事务制定决策中去,以不同身份参与到社区治理活动中,并分别担任不同的角色,承担了安排者、生产者、监督者等不同的职能。社区发展的各项规划、社区建设的实施,以及社区事务的处理等都必须体现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与居民的要求相适应。
社区治理参与理念的树立,需要社区居民公民意识的建立,需要不断地加强公民意识教育,逐步培育“参与共享、互助共进”的理念,提升参与意识,提高参与行为。因为能否有效地参与社区的公共事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居民是否具有强烈的参与意识和成熟的社区理念。社区公民参与意识和公民精神的培育需要适宜的生长空间和土壤,因而,政府一方面要抛弃管制和包办的做法;另一方面,要提供更多政府与公民合作、沟通的平台。
(2)社区治理的和谐理念
正如我们在前文所说,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的目标是实现社区善治,通过社区善治,使得社区和社区内成员都得到壮大和发展。为此,建设和谐社区是善治目标下的应有之义。所谓和谐社区是指基于法律框架和道德约束,以人为中心的人、自然与社区的协调统一。互相帮助、互相照顾、奉献爱心是和谐社区的精神理念。也就是说,创新型的社区治理模式下,社区将建设政通人和、经济繁荣、居民生活幸福、社区功能不断完善的社区,一个以人为本、注重全面发展、充分实现社会正义的社区,一个人与自然平等发展、和谐统一的社区。
(3)社区治理的服务理念
社区服务是社区建设的永恒主题和生命力所在。社区治理模式无论如何变革,强化社区服务都是核心的理念。社区发展的终极目标是使社区内的所有成员都能得到全面发展,而这种全面发展的实现,则有赖于完善的、良好的社区服务。社区的所有工作都应当围绕社区居民的需求来开展。因此,我们应当变革原有的“小社区服务”理念,树立“大社区服务”的理念,看到社区服务已经不仅仅是福利性质的扶贫帮困和志愿服务,它还涉及到社会保障、基层政务、公共服务、社会工作、第三产业、互惠交换等领域,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综合服务体系。
3.城市社区治理主体创新:构建多元参与的治理主体
传统社区治理模式下,社区治理主体单一,这会造成权威统治。而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则使治理过程民主化,使治理决策科学化,治理结果合理化。Hayek说:“我们每个人在做自己要做的事的时候,彼此产生了协调,这种自发式的协调所产生的秩序,足以证明自由有利于这种个人行为,可称之为自由的行为,因为它不是上司或公共权威所决定的。个人所需服从的,是法治之下的法律,这种法律应是无私的普遍的有效的。” 所以培育社区非营利组织,提高居民的组织化、社区化程度,构建多中心秩序,无疑将是社区治理模式的理想选择。社区本是多元主体的聚合体,因此社区主体多元化是社区治理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个趋势下,除政府以外的非政府组织、企业、社区部门和社区居民都可以成为社区治理的主体。不同主体在对社区事务的管理中发挥各自的特点和优势,相互合作,共同为社区建设出力。
多元主体治理模式下,所有社区利益相关者都是社区治理的主体,即与社区需求和满足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联的个人和组织的总称,包括政府组织、社区组织、社会中介组织、驻社区单位、居民等。他们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共同管理。社区参与者之间进行适度分权,不通的社区参与者被授权拥有与其角色相对应的社区决策权、管理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社区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自愿平等合作关系被强化,凭借合作网络实现各个主体间的协调和沟通,实现治理机制与治理理念的转变。
4.城市社区治理结构创新:构建合作共治的治理结构
所谓社区合作共治,是指社区治理多元主体间以伙伴关系为基础,在治理中相互关怀、相互协调、相互交换资源并通过合作而达到社区治理目标的治理架构。
在合作共治的治理架构中,各治理主体的“平等性”被强调,治理主体因面对需要解决的社区发展共同问题、社区公共事务这―共同客体而相互需要,由若干个“我”构成为“大我”、“我们”,构成为共同体、共同主体的内容。合作共治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在于正确处理好互为治理主体的主体间的关系,其核心内容是治理主体间如何相互协调并达成目标的一致性,寻找达成目标一致性的路径。治理主体间的平等、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的网络化联系、价值认同、对资源的相互依赖性、对治理规则的认定是维系多中心治理的基础。
其次,社区共治是互惠基础上的合作。社区共治是借助科层制、市场机制、合作机制、组织间网络、自组织制等混合机制,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共同管理。这种共同治理的实质在于互惠基础上合作关系的建立。互惠规范的确立,有利于建立多元主体之间的伙伴关系,才能使合作得以持续发展。
再次,社区共治是权力与权利的结合。社区共治是公共权力的分散化与公民权利的民主化为基础,实现了权力与权利的结合。社区居民有权参与社区事务的治理,特别是随着社区居民民利意识的增长,权利的诉求逐渐转变为一种对社区发展治理权力的追求,要求参与到公共权力体系中,实现对社区事务的治理。
5.城市社区治理方式创新:向自治化、制度化、综合化治理演进
(1)社区自治是社区治理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
创新的社区治理模式下,必然要求采取“自治”的治理方式。自治型社区治理方式,需要服务型政府的出现。政府管理理论认为,社区的治理结构取决于政府的主导:一个管理型的政府,其基层管理也必然是管理型的;而一个服务型的政府,其基层管理也将是自治型的。所以在当前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时期,我们要不失时机地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发展公共服务型政府,收缩政府管理战线,避免把社会事务管得过严,理得过宽,统得过死,通过各种方法和途径,积极促进社会力量的壮大,促进公民社会的实现。
(2)制度化的专业治理是社区治理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
传统的社区治理方式,由于一些制度性的缺陷,使社区日常事务管理,很多主要是依靠经验进行。这种依靠经验的非制度化管理,使社区活力受到抑制,难以有更大的发展。随着新的治理模式的创新出现,必然要求经验式治理方式向制度化治理方式演进,新型的专业化治理要求应运而生。专业化的发展要求社区治理的技术化、制度化和专门化,特别是在社区服务的提供上,需要专门的技术型、知识型人才,单单依靠社区自身可能满足不了对这些人才的需求,外聘职业经理人实现对城市社区的专业化治理正逐步成为一些发达地区社区的选择。
(3)多层次的综合治理是社区治理方式转变的必然方向
传统的社区治理模式下,社区的治理是执政党一元化的单向治理,社区居民与其管理者之间是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在文化上表现为大众行为的趋同性和意识形态教条化。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改革,社区各类问题(流动人口问题、老龄化问题、就业问题、环境问题、康乐问题等等)的产生,催生着城市社区治理向多层次、综合化的方向发展。在居民自治的基层民主治理试验之外,社区多种多样的中介组织、自治组织、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等等都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关心公共事务、参加公益活动、参与决策、对社区建设进行监督评估等,使社区治理向多层次的综合治理演变。
6.城市社区治理过程创新:由行政控制向民主协商演变
在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中,政府担任着重要的角色。在传统的“两级政府,三级控制”的治理模式下,社区治理过程通常表现为行政控制,公安、民政、疾病预防、消防、交通、计划生育等政府部门对社区治理进行渗透,它们根据自己的权力、职责在社区建设中找到参与的切入点和落脚点。而创新的社区治理方式,要求治理过程向民主协商演变。这是同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治理架构的共治性向吻合的。社区共治架构下,多元的治理主体间既不可能是行政命令机制,也不可能是市场交换机制,而应该是多方协商机制,并通过制度使协商机制规范化、定期化和有效化。治理的一个重要基础是有关各方达成共识,而达成共识,必须依赖于良好的沟通与协调。一方面,参与治理的各个主体之间需要进行沟通协调;另一面,在治理主体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也要进行有效分的沟通协商。社区事务的多方协商,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来实现,比如通过定期召开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咨询会和议事会等形式,对涉及具有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的社区事务进行议事协商、协调联络、监督评议,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汇聚民力,规范社区成员参与共同治理的议事规则、工作制度,逐步形成合法、合适的社区民主组织形式。
参考文献:
[1]王青山 刘继同:中国社区建设模式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2]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0
[3]斯蒂格利茨: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M].北京:中国物质出版社,1998
[4](美)理查德・博克斯.公民治理[M].孙柏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5]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6)
[6]郭 强 陈井安 李 良:我国城市社区可持续发展机制分析[J].社会科学研究,2005(6)
[7]F・A・Hayek. 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0
新区范围西起郾城祁山路东至泰山路,南起*路北至新北环路,总面积2.2平方公里。
第三条*新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对本区内的各项建设实施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应向管委会派驻人员代表本部门履行部门职责,行使行政审批权和管理权。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有权对管理部门的管理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揭发和检举。
第二章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管委会提出选址申请,管委会初步审查后报规划联席会审批。批准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报批项目可研报告。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用地范围简图,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提出规划用地申请。管委会经初步审查后按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规划设计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要与新区风格、环境协调,符合《*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纪要,如有必要还应进行公示。鉴定通过后的规划由管委会报联席会审批。
第九条有关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各项审查,由管委会组织集中进行,每项审查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各职能部门超过三个工作日未出具审查意见按同意处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计划投资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已批准的详细规划、项目施工图纸、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向管委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投标过程要按有关法规要求接受管委会的监督,并及时备案。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它有关材料,向管委会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对获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进行放线。并由管委会人员进行现场验线并签署意见后即可开工。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向管委会申请竣工验收。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其它验收文件。
第三章*新区建筑一般要求
第十五条严格遵循用地功能细分要求,禁止前办公后住宅建设。住宅项目一律纳入住宅小区建设。
第十六条除规划划定的商业网点和商业街区外其它区域一律不设门面房并不得沿街开门。沿街开门的建筑底层室内标高与室外自然地面的高差不得超过60厘米。
第十七条沿*路、新北环路设置的项目禁止向*路、新北环路开口,其出入口应沿周边其它道路设置。
第十八条沿街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绿线的位置应首先根据《*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确定。规划没有要求的按下列办法控制:
多层建筑物:沿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前沿退线不少于10米;一般道路不少于5米。
高层建筑物:沿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前沿退线不少于20米;一般性道路不少于15米。
沿嵩山路东、西两支:两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20米,留作绿带。
第十九条临街居住建筑物阳台需要封闭的,应在设计时统一封闭;建筑楼梯间不得沿街开门,配套建设的化粪池、垃圾箱等附属设施应设在临街建筑后面,禁止沿街设置。
第二十条办公、写字楼建筑一律不得单独设置门卫房、变电房、自行车棚、汽车库、茶炉间等附属设施。这类设施一律在主楼设计时一并考虑建设。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附属设施建设。营造统一开放的空间环境,除特殊要求外,单位院落不准设围墙、透空围栏等障碍性隔离设施,宗地之间可采取标志性隔离。
第四章*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二条*新区地下设施共设供热系统、燃气系统、供水系统、排水系统和综合系统等五套独立的系统,其中综合系统由电信电缆、广电电缆和电力电缆共同组成综合管沟。*新区采用集中供热,各单位不准再建锅炉房。
第二十三条新区地下设施中供热系统、燃气系统、供水系统、排水系统由各有关部门按规划要求各自建设。综合系统由市管线公司统一建设。
第二十四条垃圾楼、公厕等公共设施,按照《*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位置,由所属用地单位无偿提供土地,环卫部门进行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新区所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按有关法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后才能建设。
第五章违章建设查处
第二十六条各职能部门应对*新区内的各项建设进行监督,对查出的问题一律报管委会协商决定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决定后,由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在管委会未作出处理决定前,任何单位不得干扰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
第六章建设项目费用收取第二十八条*新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管委会内一个窗口办证、一个票据收费。所有收费项目均由管委会统一收取,然后按项目分配到各执收部门,每月结算一次。
第二十九条行政性收费减半或免收,中介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区服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为社区内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社会困难户提供的各种社会福利和为居民提供的便民服务。
第三条民政部门是本市社区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社区服务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促进社区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开展社区服务,应当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实行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服务方式。
对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和社会困难户实行义务或者低偿服务,便民利民服务项目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条兴办社区服务所需资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相结合的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
(一)民政部门从社会福利企业上缴的福利基金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福利基金中提取的资助款;
(二)社区服务的收入;
(三)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财政部门为兴办社区服务项目给予的扶持款;
(五)按有关规定筹集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兴办社区服务享受国家和地方的有关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开办的经营性社区服务在税收上给予优惠照顾。
第七条兴办社区服务用房,经规划部门批准,可利用现有社区条件改建或新建。
新开发居民小区和改造旧城区,应当将社区服务用房纳入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同步建设,社区服务用房面积在住宅区公共设施面积中所占的比例,由市民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对非经营性社区服务用房所需建设资金计入商品房成本,建成后产权归房地产管理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在租金上给予优惠照顾。
社区服务用房在城市建设中被拆除的,拆迁机构应当按照《*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予以偿还。
第八条由民政部门收养进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的孤寡老人或照管的孤寡老人死亡后,其原住房属于公有房屋的,民政部门根据双方协议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更名手续后,用于社区服务;其住房属于本人所有的,赠与或有遗赠扶养协议给民政部门的,由民政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后,用于社区服务。
第九条兴办社区服务所需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通讯设施,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优先给予办理。
第十条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其现有的房屋或有关设施对外开放,用于社区服务。
第十一条社区服务所需的工作人员,可以从社区内招用闲散人员以及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从事专职社区服务;也可以组织社区内居民及单位的职工业余兼职从事社区服务。
第十二条兴办社区服务项目,经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查批准,并领取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社区服务证书后,均可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由民政部门自办或合办的社区服务单位的资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缴、平调或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对在社区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民政部门对擅自改变其社区服务性质的单位收回社区服务证书;对违法经营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一、总体目标
巩固提高“省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和2013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成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努力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企业负第一责任的责任体系,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整顿规范食品市场秩序,进一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食品安全长效监管。
二、整顿任务
(一)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巩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深入分析典型案例和当前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继续加大案件和事故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整治超过标准规定范围、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针对肉类制品和卤制熟食、水产品、乳及乳制品、小麦粉及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果冻、茶叶、渍菜(泡菜)、火锅等重点品种,严厉查处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使用单位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以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开展整顿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5种禁用高毒农药和在普通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的行为。查处在饲料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苏丹红等违禁药物的行为。加大渔药、兽药市场的整治力度,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假劣过期产品行为。加大对蔬菜、水果等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猪肉产品中喹噁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水产品中呋喃唑酮、氯霉素和孔雀石绿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测力度。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加快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工作,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深入开展奶站清理整顿工作,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制度,加强抽检,打击在生鲜乳中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
(三)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加强高风险食品和重点食品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严格执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和市场准入标志等食品质量安全制度,大力推进和落实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围绕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食品安全隐患突出的重点地区,加大对生产乳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禽蛋制品、糕点和儿童食品等高风险食品的监督抽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入推进重点行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加强从业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全面企业产品质量控制能力。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应急工作,健全快速反应和工作协调机制。
(四)开展食品流通环节整顿。开展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清理整顿,强化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责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严厉打击无证照、超范围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控系统,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以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为重点品种,以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旅游景区等为重点区域,严厉打击销售过期、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等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整顿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深入开展奶制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督促奶制品销售者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和台帐制度,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查处食品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及违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销售使用机制。
(五)开展餐饮服务环节整顿。以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餐饮单位、外送快餐制售企业为重点,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制度,查处无证经营行为。督促餐饮单位建立食品原料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指导餐饮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餐饮经营者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突出旅游餐饮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以及食品加工、存储、运输过程中的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依法打击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
(六)开展畜禽屠宰和豆制品整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行为。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严把市场准入关。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以及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行为。规范畜禽屠宰,坚决依法打击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产品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进一步规范豆制品生产经营行为,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放心豆制品工程的意见》要求,加强对骨干豆制品加工企业的扶持和豆制品生产小作坊的规范整治。
(七)开展违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整顿。严查违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和伪造、冒用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厉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整治虚假、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社区、直属单位对本辖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负总责,充分认识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兼顾。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要根据街道食药安委的有关要求,及时报送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本方案,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前,各部门仍按《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件中明确的职责,认真抓好整顿工作。职能调整到位后,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新的职能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努力搞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工作脱节或多头重复执法的现象。
一、社区概述
我国社会管理当中,社区作为社会管理中人们生存与互动场所的最小管理单位,属于一种社会体系,属于一定地域空间的投影。社区主要坐落在社会固定的空间当中,体现了政府能够有效的管理社会,并实现了政府职能,作为政府工作落实的载体,社区成为了一种功能完善的有机体,在满足社区居民日常生活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兴起的必要性
在我国的近几年来,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经济的不断发展,使人口的流动性不断增强,在我国的2012年人口普查时发现,我国的流动性人口数,在城市社区中,占固定人口总数的20%左右,这种现象,已经成为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重要因素,中国城市社区治理,对于城市的稳定与兴起,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它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是我国经济转轨与社会转型下的必然结果。
三、社会管理中社区治理上的不足
1.社区管理机构的行政性
在我国目前,各个社区的居委会,其主要角色是对社区行使社会管理职能,要树立起自我服务群众的意识,担负着便民、助人、维护居民的权益,以及公益事业等,对于居民矛盾进行及时的解决,维护社区的治安。在社区工作中,一些社区管理机构,随着行政化的丧失,社区管理机构的功能渐渐不能为居民提供帮助或者是服务,使居民对社区管理机构的信任度逐渐降低,使得社区管理机构的功能逐渐减弱。
2.社区公民参与的有限性
由于社区治理机构职能的减弱,使居民对于社区的认同和主动参与性渐渐降低。并且在目前情况来看,居民的参与程度不足,参与机制不完善,这主要是由于社区的参与渠道不完善、管理不够等原因造成的。
3.社区政府职能的缺位与越位
我国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一手抓”的理念,使社会组织呈现出空白的状态,且生存空间也十分狭小。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利益多样化格局多元化的今天,政府与公民合作共治的管理模式,逐渐被认可。但是在政府部门当中,还存在职责功能划分不明确的现象,有些管理职能呈现越位且还有的方面还呈现缺位的现象。
四、社会管理与社区治理的新特点
在我国目前,我国的社会管理与社区治理,既有新的特点,又存在着新的矛盾和风险。如下:
一是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利益诉求的多元化,使得我国的社会矛盾也逐渐复杂起来,在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做到统筹兼顾,这给政府和社会提出了新的课题。在我国当前的局势下,如何做好统筹兼顾,绝对不是一件易事。这对我国政府决策与职能的发挥均是一个考验。
二是广大群众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公民的思想随着素质的提高,使政府的权威以及公信力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有许多的社会学家都意识到了一个新的时代特色,正在形成,即以理性化为特征的个体意识,正在市场机制崛起的过程中渗透到广大群众中。如个体产权的要求,环境意识、住房问题等等,成为了新时期社会管理与社区治理当中的一个新的内容。
三是群众的风险意识正在不断的加强,使整个社会的安全感日益下降,这些变化,都给政府的管理带来了考验。面对复杂化的多元利益影响,使得社会利益风险加大,政府在新时期如何应对新的变化,如何应对各种风险,这些无不考验着政府的管理能力。
四是在近几年,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信息社会使得社会的发展与时俱进,改变了传统的时空限制,使各种信息交流更加的频繁,生活更加的动荡不居。可以用“灵动、轻盈”等词来形容这种状态。网络是把“双刃剑”,在对人类造福的同时,一个微小的动态,都有可能导致重大事件的发生,如“抢盐事件”、“世界末日”谣言等等。这些,都给社会管理与社区治理带来了重大的影响。
五、中国社会管理与社区治理新趋势
1.社会管理与社区治理体制的复合化
体制问题是制约社会管理和社区治理的重要问题,所以各地社会管理和社区治理实践都企图寻求体制上的突破,通过观察各地近年来的创新实践,不难看出,传统的政府一元主体,导致社会管理与社区治理的过度行政化,就社会管理来说,过度行政化使得社会资源配置模式过于单一,导致整个社会的僵化,而且在社会冲突中把自身置于矛盾的焦点地位!引火烧身。就社区治理来说,过度行政化,也影响了社区资源的配置效益。
2.社会管理与社区治理方式的多元化
在多元主体合作共治与复合治理的总体原则中,根据治理对象的类型差异实施分类治理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对不同的社会组织,需要有针对性地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如深圳市将社会组织分为五种类型,对前四种类型的社会组织,特别是社区民间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其发展,对维权类组织重点则是规范限制其发展。
从大的方面,可将我国社区分为城市社区、农村社区、城中村社区、城乡结合部社区四种类型。目前,我国社区治理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要探索针对不同类型社区的不同治理模式。
3.社会管理和社区治理手段的艺术化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空前尖锐,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难以控制的局面,因此,尤其要强调刚柔并济。矛盾纠纷化解是一门艺术,要防止两个极端:
第一,无原则的妥协。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来解决,这种行为取向反过来又鼓励了群众用闹矛盾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大闹和小闹解决的方式不同。
第二,粗暴机械地执法。正确的做法应该做到情理法兼顾,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情合理,让老百姓心服口服。
当前,制约我国社会管理水平提高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社会共识的缺失,用迪尔凯姆的概念来说就是社会失范。中央开始大力倡导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进文化建设; 提高全民的凝聚力。
4.社会管理和社区治理机制的科学化
十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其理论核心是多元主体管理,民主、参与式、互动式管理,根据理查德-廷德尔(C.Richard Tindal)的地方治理理论,政府被视为地方治理过程中的助推者、协调者。在城市社区,居委会是法定的城市居民自治的基本组织形式,但并不是城市居民自治的唯一组织形式,当居委会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人员开展居民自治,可以借由其它的组织主体来开展自治工作,形成社区自治网络,居委会在组织网络中发挥指导者和协调者的功能。在现代治理网络中,除了居委会作为治理主体外,还需要联合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驻区单位、社团组织、志愿服务等社会组织对社区进行多元主体管理,形成参与式、互动式的管理体系。本文通过对太原和晋城2个社区的田野调查及其案例研究,得到了组织成功转化为有效治理主体的关键性要素:组织主体合理性、非正式的行为规范、合作技能。
一、组织主体的合理性
组织主体的合理性主要是指在社区所辖范围内,组织团体进行社区服务与治理,得到社区居民、居委会的认可和信任。而有关于驻区企业的组织主体转化主要是源于太原市某社区的实地调查,所调查社区作为太原市社区治理标兵,社区党委、居委会固然发挥了重要作用,而驻区公司为社区建设所做的物质输送、场地支持、文化活动支持、资金支持也起到了巨大的辅助作用,建立起了与居委会长期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作为市场组织,企业之所以能成功转化为社区治理主体之一的基础是该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若企业不稳定,这对于社区来说相当于流动人口,不具有管理主体的稳定性,故而得不到居委会的认可,也得不到社区居民的认可,不具备主体的合法性。在案例中,驻区公司长期稳定地扎根于社区(在这里提前排除其人事因素,只考虑组织层面的交流与合作),优先为社区的居委会办公楼提供装修服务,承建社区下辖小区工程,优先满足社区的门窗供应,为社区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使得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拥有可以信赖的产品保障。这样,居民通过居委会或者直接同公司构成了产品服务的互惠网络。驻区公司的长期品牌效应,促使公司通过生产公共产品、私人产品,获取了社区居委会及其居民的社会认可,就此产生了信任关系,其作为社区治理组织主体之一的合理性由此确立并不断随着互惠网络的优化而巩固。
二、非正式的行为规范
非正式的行为规范主要是指制度体系之外,治理主体在其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约定俗成的行为方式和习惯,组织主体依据其进行管理、协调、商议与合作。在社区自治实践工作中,由于制度体系的不完善,无法及时应对新的环境变化,此时,这种非正式的行为规范无论对于社区治理主体的转化,还是对于组织主体内部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正如周雪光所曾指出的:“组织的正式结构变成了象征性的东西,对组织内部的运作没有实质上的意义。组织内部可能采用非正式的职业规范的组织结构来约束行为。”换言之,正式结构是适应制度环境的产物,是做给别人看的,而非正式的行为规范是组织运作的实际机制。案例中社区企业与居委会、居民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也有着他们的默认规范,其核心是互惠互利、优先服务,相互支持。集团各分公司必须优先为总公司所处社区提供高质量服务,如若出现问题,总公司高层会考虑对其分公司冠名权进行审议。这并不是明文规定,也没有硬性指标,而是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虽然这种道德规范最初源自于集团高层的社区居民身份,源自于其部分管理人员的居委会工作经历,但是这种公司与社区的友好关系和非正式的人情规则,却在公司主体转换为社区自治主体之一的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是其与社区合作的行动原则和责任保证。而对于社区居民和居委会,优先选择集团公司的产品也成为其决策的一个主要方向,形成一种决策惯性,路径依赖。
三、组织合作技巧
合作技巧主要体现在组织主体如何与居委会进行有效沟通、协调,如何处理好与居委会的关系,并且能够将效用最大化,关键有:及时发现与回馈、互利互惠策略。在社区内的娱乐性群众组织,多数为社区居民因为地域和个人喜好的邻近组成的一个居民娱乐生活圈,例如自行车骑行小队、跳舞小队、下棋小队。以晋城某社区的自行车骑行小队为例,因为自行车运动在城市的兴起,社区居民通过骑行活动产生了密切的交往,形成了群众性团体组织。在团体活动中,居民间接形成了对于社区公共事务的舆论环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对居委会某些做法的一致意见,并出现了骨干成员主动找寻居委会反映情况的群体行为。而该社区居委会商讨社区事务,进行民意参考时,又会及时联系自行车骑行队伍的几个骨干和行家,并通过这一团体将信息汇总与回馈给整个社区,社区内的公共舆论在这里形成与发展,非正式的行为规范在这里产生效力,社区中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事务也通过这一组织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同时,群众团体在组织活动时,居委会予以及时帮助和有力支持,促使团体活动的壮大,这就形成了居委会和群众团体之间的互惠合作关系。有关于合作关系的稳定与长久,居委会需要充分重视、发掘社区内的娱乐组织,将其拉入社区公共事务当中,表示出认可和尊重,并予以适当的支持,促进这些组织的发展;而这些娱乐性团体除了发挥其本质的娱乐功能外,还可以为社区信息的传播提供有效渠道,形成民意的集散地,帮助居委会将工作落到实处,形成居委会与社区居民的交流平台。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