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和财政的关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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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和财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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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财政 税收 关系

一、财政收入的含义及其来源

所谓国家的财政收入,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渠道筹集起来的资金,如发行货币获得的收入,公债取得的收人以及税收取得的收人等等。总的来说,政府的财政收入包括利润收入、债务收入、税收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其中,利润收入主要是国有企业税后按规定上缴的利润收入即国家从参股企业中取得的分红收入;债务收入是指国家以债务人的身份,在国内发行国库券和国际债券,并向外国政府、国外商业银行、国际金融组织提供借款等取得的收入;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最主要和最普遍的形式,在财政收入中占主导地位,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

二、税收的内涵和特征

(一)税收的内涵

人们通常习惯将税与税的征收合称为税收,从根本上来说,有国就有税,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执政职能,凭借其拥有的政治权力,依法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国家通过税收取得的财政收入,为其自身的存在和发展提供最基本的物质经济保障。由于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也决定了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二)税收的特征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是可以凭借其政治权力来进行强制征税,这主要表现在纳税人依法纳税是其最基本的公民职责,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是其最基本的工作职责。税收的无偿性表现在作为国家的财政收入,纳税人是无偿获得国家的回报的,即不需要将税收返还给纳税人,也不需要从纳税人那取得收入而付出任何代价。但税收的征收并不是随意的,是根据不同的征税对象收取不同的税收,这是在征税之前,国家就以法律的形式给予规定了的,即具有固定性。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税收的无偿性要求其必须要有强制性,没有强制性,无偿性就缺乏保障,只有依靠国家的治权力,才能依照法律强制性地从征税人那里进行无偿征收。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决定了税收不可随意性,如果国家可以随意征税,缺少标准依据,就会致使国家经济生产无序,最终将危及国家利益,因此,必须具有固定性。总之,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者之间不可分割,共同体现税法的权威性。

三、财政和税收的关系

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最为稳定的部分,作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税收是国家发展最基本的物质保障。2010年,我国财政收入实现了83080亿元的收入,比2009年同比增加14562亿元,增长率为21.3%。其中,税收就占了财政收入的88%,共计73202亿元,非税收收入9878亿元,可见,税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最主要的主体。

在我国,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每个公民作为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财政和税收的关系决定了每个公民在享受国家从民那取得的税收收入为主的财政收入为民提供各种服务时,公民作为纳税主体,也应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总的来说,税收和财政是不可脱离的一体,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手段,国家财政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了公民的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保障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推动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另外,税收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承担着经济监督的重要作用。通过税收,可以实现对国民经济的总体运行以及纳税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与控制,并为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相关信息。如通过税收收入情况,可以了解到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情况,分析未来的发展趋势。通过对税收收入结构的分析,了解行业结构的变化,看出产业结构的调整,从中捕捉经济发展中透露出来的信息。

四、正确处理好财政和税收的关系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税收作为财政收入最主要的形式,其有着极其重要作用。如何正确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达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是税务部门应该思考的,如何做到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发挥税收应有的作用是每个税务工作者需要努力和提高的。

(一)正确认识财政和税收的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目标,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财政支持,财政可以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国民的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通过国家的财政支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体系,进一步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而税收可以作为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减少贫富悬殊,促进社会和谐。正确认识财政和税收的关系,是相关部门执政为民的需要,也是我国在新的形势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力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举措。

(二)加强税收征管,强化分配调节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人的基本来源,是国家对国民收人进行分配最为主义和规范的形式,加强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强化分配与调节是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因此,对于我国各个地方的税务部门来说,合法征收应有的税收收入,确保依法治税的有力执行,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做好准备。

(三)推进依法治税,建立和谐的征纳体系

推进依法治税,建立和谐的征纳体系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期,相关税务部门应优化纳税服务,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税制改革,推进依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作用,通过国家财政和税收,不断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发展,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四)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当前,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还不够强烈,这是阻碍我国税管工作进一步开展的影响因素之一。因此,相关税务部门应加大对税和税法的宣传力度,严格执行税法制度,以身作则,做到严格守法。加大税法的执行力度,对于违法者,严惩不怠。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对于个人所得税,其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是否建立健全的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因此,在继续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的前提上,应建立纳税人编码实名制。通过发达的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行、海关、公安以及法院的配合,对纳税人的账户进行全面的监控,防止税源流失。

(五)调节个人收人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现阶段,我国现行的税务体制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建立的,其是以所得税和流转税为主要内容的,并以行为税、财产税、资源税为辅的税制结构。税收作为调节居民贫富距离,缩小收入差距的一种重要手段,我国目前现行的税务体制还不够完善和合理,征管力度有限,使税收政策在矫正贫富差距的功能还有不足,不能很好地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就拿所得税来说,我国现行的所得税存在征收项目少,收入规模小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很好地达到税收对个人收入调节的作用。因此,完善现行的税制结构,尤其是扩大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如提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税基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例,强化税收调控功能,更好地达到调节的功能,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

参考文献:

[1]韩永文.财政与税收政策需协调一致.财经界.2000(4).

[2]石坚.充分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税务研究.2002(9).

[3]贺众.收入分配理论、现状及调节措施.税务研究.2002(12).

[4]胡忠毅.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思考.现代经济信息.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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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的主要经济来源以及开展活动的经费支出主要是我国的财政税收,所以我们在对我国财政税收的控制非常重要,从各项资源的优化实现其配置,通过社会收入关系的协调发展实现其社会主义发展路径的实践,这些都是离不开我们的财政税收。财政税收对我国的政府机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要对其进行改革,深化其使用的原则,严格布控政策实现财政税收的正确施展,这将会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提供重要的发展动力,可以为我国实现和谐社会发展提供有利的基础保障。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时代在不断的进步,所以我们需要对政府财政税收进行改革,通过改革实现其良性的发展,我们在不断的实现社会主义建设的同时,要对我国的经济管理制度进行改革,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我国深化财政税收改革取得成就发展

(一)税收制度的转型

1、我国的财政税收在改革的时候,实现了内资企业的税收制度的统一,对以前的原所有制的税收办法进行了改进,我们要从税收的公平性进行改革,不断促进税收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之间开展良性的竞争,不断提高自己的企业的生产力,从实处做好经济的提升。

2、我国政府在增值税上进行改革,我国要以增值税作为主体,实现营业税和消费税作为必要的补充,对新的税收制度进行转型发展,彻底的将我国的计划经济拉向了市场经济的制度发展。通过这样的变革使得我国的财政收入的GDP稳步的发展,而且还可以避免我国的一些传统工业,由于税收的原因得不到很好的发展,导致整个企业的生产发展了障碍,所以我们在对企业组织结构逐渐向社会化和专业化的生产方向上转变。

3、我国在财政税收改革的时候实现了完善分税制度的建立,使得我国的中央和地方的财政上都趋于稳定,这就使得我国在财政上的规范上进行了统一,不再是以前的中央全包地方政府财政的局面,这就使得我国的地方政府的在理财上获取了主动性,这样能够加强地方政府的理财能力,可以实现地方政府的财政的有效管理,使得中央政府从宏观上能够发挥更大的调控作用。

4、我国财政税收中实现对财政支付制度的转移,以此来实现整个中央财政税收的返还,我们进行不断地提高补助额度,对地方的财政税收进行有效的控制和支持,对于那些经济发展缓慢的地区造成的财政税收的欠缺要进行合理的采取措施,实现当地的经济的发展需求。

(二)我国国有企业的经济经营转换机制

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相关的税收以及税款的缴纳,对税后的利益进行合理的按资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实现我国的原来国有承包制度的换代更新,为了避免国家和国有企业在分配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对其进行经营体制的转换。

(三)财政的支出体制相关改善

我国的财政的支出体制进行了改革,将财政的政绩化管理以及国库的支付制度的采购集中化,实行财政政绩的评估制度,对财政的支出和收入进行严格的分类,达到有效地控制,不断做出财政支出结构的优化和调整。另外我国的财政支出更多的是对现代的科学技术以及科教力度进行支持,更大限度的服务于我国的教育事业,公共卫生事业,以及公众服务性事业。有效地改善我国的生活环境,切实的实现财政税收用到实处。

二、深化改革财政税收措施探究

(一)建立分级、分权财政体制改革

在我国建立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是一项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现状,我们要充分发挥统筹机制,兼顾各级政府的办事和协调能力,使得我国的财政支出和收入达到稳定和平衡,所以中央政府首先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财政的实权,不断促进地方政府的对财政税务的相关权利的实施。其次,我们要保障中央财政在稳步上升的前提下进行地方和中央财政的合理调整。最后,中央政府要进行合理的规划,不断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划分,减小财政的支出压力,对支出不断的负责。

(二)建立科学的两级两类的转移支付体系的探究

我们在进行转移和支付的时候首先要考虑到中央和省级政府在专项的转移上,要做到支付比例适宜,确保对于资金进行合理的分配。首先我们要对税后的返还和补助进行改革,严格控制着这部分的经济来源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中,其次是提升一般性的转移支付比例,使得转移支付的类型结构不断走向合理化。

(三)制定税收的合理化探究

制定标准对税务进行征收,我们要达到比较科学的地步,实现整个税收标准的合理化,应该从多方面考虑制定相应的标准。那么实现税收的合理化我们要从三个方面考虑。第一我们要对宏观经济发展的水平进行仔细的分析,取消体制外收入,不断加大对政府性的收入力度。第二我们要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减轻所得税的负担,实行分类扣除以及综合的申报。第三设立环境保护税种,加强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

三、总结语

我国在十之间,我国进行了财政税收的改革,对我国的税收体制进行改革,将近20年的努力,我国的财政税收上取得成就也是可喜可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使得我国在建立一个属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起的财政税收框架,这有效地的维护了社会主义经济的稳定发展。所以在现代加强我国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势在必行,切实的促进我国政府部门的职能发展。

参考文献:

[1]"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课题组,宋立. 深化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主要任务与改革重点(总报告)[J]. 经济研究参考,2009;26

[2]胡忠毅. 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思考[J]. 现代经济信息,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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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金融课程是高职院校经管类课程。目标是让学生了解财政、税收与金融方面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有关财税与金融的实际操作常识和基本理论。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掌握财政与金融的基本知识和方法,了解财税与金融的基本理论,了解宏观经济的运作。使学生们了解财政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掌握财政的概念、特征,理解公共产品的含义、特征以及市场失灵与公共财政的关系,掌握财政的职能。了解税收的性质和特征;税制构成要素以及税收的分类;各税种计征;了解我国税收制度的演变。

1.课程实践教学设计思路

该课程是依据经济管理类专业人才所面向的职业岗位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而设置。本课程重点针对经济管理类职业工作所要求的基本技能培养;充分考虑学生初次接触财税金融知识的实际情况,体现基于具体工作过程的课程设计理念,将本课程创设为五个实践学习情境,即:实践学习情境一:认识财政和宏观财政体系;实践学习情境二:进行财政收入和税收计算;实践学习情境三:财政支出与政府预算的学习和讨论;实践学习情境四:认识金融与金融市场;实践学习情境五:进行宏观金融管理。本课程围绕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要求,以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为主线,按照经济管理类职业工作的过程,依据会具体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设置。打破了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紧紧围绕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选择课程内容;打破了以“了解”、“掌握”为特征设定的学科型课程目标,从“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出发,设定职业能力培养目标;打破了传统的知识传授模式,以学习情景为主线,创设工作情景,结合职业技能证书考核,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

2.课程实践教学目标

通过对不同学习情景设定的不同工作任务的完成,使学生正确认知经济管理职业,具备经济管理的基本知识;使学生能够掌握财政与金融的基本知识和方法,了解财税与金融的基本理论,了解宏观经济的运作。同时使学生具备较强的工作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

2.1 职业能力目标

专业能力目标:明确财税金融的基本概念;明确财政的概念,掌握财政的职能;掌握税收的概念及特点、税收分类等,重点掌握税收制度及其构成要素。

技能目标:能掌握购买性支出的分类 政府投资、消费支出的特点及作用;能掌握转移性支出的分类 、特点及其作用;能掌握财政支出的效益及其分析方法;知道财政收入的构成;能够对财政收入的规模进行分析;知道影响国债规模的因素;熟悉国债的制度与管理;知道税收的产生及发展、税收分类;知道税收作用、税收原则;知道税收制度及其构成要素;熟悉税收负担及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的方式、研究税收负担的意义。

2.2 社会能力目标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团队意识及妥善处理人际关系能力;具有沟通与交流能力;具有组织能力和协作能力;具有自学能力、理解能力与表达能力;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掌握经济管理知识并熟练运用计算机办公软件;具备基本核算能力;具备对财务报表认识的能力;具备一定的信息搜集、分析能力,具有较强社会适应能力。

3.实践教学内容

实践教学内容是对学习情境的划分,根据五个学习情境分别分为具体的不同工作任务。通过行动导向教学法实施教学。首先下达任务,分析任务,接受任务,阅读工作任务学习指导书等。然后提出问题、咨讯、教师讲授课程内容,在教师指导下设计工作流程。根据咨询获得的知识分组讨论讨论工作任务的具体内容、作出分组与行动计划。教师集体指导解决问题。检查学习情境执行情况,组内自评。成果汇报、组间互评。最后上交案例分析报告,评定成绩。

3.1 认识财政和宏观财政体系

认识财政和宏观财政体系学习情境设计,具体工作任务是认识财政和宏观财政体系。该任务涉及的知识点有:公共财政的含义;公共财政的特征;我国财政的转型;公共产品及其特征;财政的职能;政府失灵。

3.2 进行财政收入和税收计算

进行财政收入和税收计算学习情境设计,具体工作任务是财政收入的计算与税收的计算。要求学生知道财政收入的构成,价值构成,所有制构成,部门构成。财政收入的规模分析,影响国债规模的因素,国债的制度与管理,所得课税的概念及特点,所得课税的作用。企业所得的课税对象、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个人所得税,农业税等。

3.3 财政支出与政府预算的学习和讨论

财政支出与政府预算的学习和讨论实践教学情境设计,分为财政支出与国家预算和预算管理体制的学习与讨论两个具体任务。财政支出主要有购买性支出的分类,政府投资,消费支出的特点及作用。转移性支出的分类 、特点及其作用,财政支出的效益及其分析方法。国家预算和预算管理体制主要有国家预算的概念,国家预算的编制、执行及决算,我国的国家预算管理体制。

3.4 认识金融与金融市场

认识金融与金融市场教学情境设计,具体任务分为认识金融与金融体系,银行业务、管理与监督。认识货币与货币流通,信用,银行,利息与利息率。认识金融体系的一般构成及相互关系,商业银行的性质及职能,中央银行的性质、业务及职能,货币政策的含义及内容 货币政策的局限性。认识银行业务、管理与监管,商业银行业务,商业银行的发展与管理,中央银行及金融监管。

3.5 进行宏观金融管理

进行宏观金融管理教学情境设计,主要分为货币供给与货币需求与认识通和膨胀与通货紧缩。认识影响货币供给额变动的因素,M0、M1、M2的含义及相互关系,剑桥方程式,货币均衡的标志,货币失衡的原因及治理对策,货币需求理论,货币供求与社会总供求的关系。认识通和膨胀与通货紧缩,通货膨胀的经济效应及治理对策,通货紧缩的社会经济效应。

4.实践教学建议

在教学过程中,立足于加强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采用工作任务教学,以工作任务引领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成就动机。本课程教学的关键在于课堂教学组织。教师应选择典型的工作任务为载体,采用教师演示与学生分组讨论、训练互动,学生提问与教师解答、指导有机结合,让学生在“教”与“学”的过程中完成工作任务,实现“教、学、做”一体化。本课程的教学以学生实际操作为主,教师讲授为辅。培养学生在实践中学习的能力,充分发挥教师的指导作用。本课程的教学应充分利用多媒体、网上资源等教学资源,帮助学生提升自主学习的能力。教学过程中教师应积极引导学生提升职业素养,提高职业道德水准。

参考文献:

[1]朱维魁.财政与金融[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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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观我国近十年来的财政体制改革脉络,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的改革进程:第一阶段是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其目的是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和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第二阶段是1998年开始推行的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其目的是转变财政职能,优化支出结构,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这两个阶段的改革都获得了很大成功,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成效分析

    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其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和简化税制的原则,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二是把地方财政包干制改革为能够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分税制,建立中央和地方两个税收体系。

    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首先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税收制度。改革之前,我国的税收制度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税种较多、税率难定、重复征税、随意减免等问题十分突出,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首先是简化税种,从过去的三十多个简化到18个税种;其次是改产品税为增值税。产品税是按一个个产品大类来征税的,其缺陷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新产品层出不穷,确定产品的税种和税率十分困难,并且有产品就要征税,无法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增值税适用于所有的生产和经营环节,税种单一,税率简单,且前一道产品所开的增值税发票,到后一道产品出售时,可以凭发票扣除以前交的税款,有效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工商税制改革后,我国形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的复合税制,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工商税制确立后,我国按税种确立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体系。基本内容是关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归中央;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等归地方;增值税实行中央和地方分享,分享比例是中央得75%,地方得25%。整个分税制改革,采取渐进的办法,即以1993年为基数,基数内的收入全额返还地方。同时,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增量三七分成,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2001年又实施了所得税收入中央和地方分享的改革。对2002年的所得税增量,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对2003年的增量,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自此,我国建立了中央和地方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经过实践的检验,我国1994年开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一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了国家与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建立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机制。这一改革的成功实施,结束了我国长期实行的以减税让利和财政退让为主要特征的财政支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模式,逐步增强了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和政府配置资源的能力。1978年至1994年,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从31.2%一路下降到11.2%,财政不断积弱,各级财政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明显的或者隐形的赤字,财政困难已影响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改革后,1994年至2001年我国财政收入增加了2.14倍,年均增长17.8%,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1.2%提高到17.1%。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和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为我国1998年开始实施的积极政策提供了能力。二是建立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均快速增长的双赢的财政体制,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从1994年到2001年,中央财政收入从2906亿元增加到8583亿元,增加了1.95倍,地方财政收入从2312亿元增加到7803亿元,增加了2.37倍。同时,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从1994年以前的最高38%左右提高到近年来的50%左右,增强了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近年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对税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又进行了一些改革。一是农村税费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即取消乡镇统筹费等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先期试点的地方改革表明,这项改革规范了农村的分配关系,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人均减负率一般在30%左右,农村“三乱”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对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二是进一步调整税制。如对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半或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连续多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使我国出口货物的平均退税率由原来的8%左右提高到15%左右,等等。税收制度的调整和完善,进一步增强了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进展分析

    1998年以后,财政改革的重点转向财政支出体制,目标是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在推进公共财政体制建设方面,主要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一是推行部门预算;二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三是推进政府采购改革;四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实行部门预算,增强了预算的完整性、统一性,部门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全部在一本预算中编制,所有收支项目都在预算中反映出来。部门预算经过人大批准后,对该部门的收支项目安排就具有法律效力,从预算执行到资金使用的全过程都必须接受法律监督。从2000年开始,我国中央和省两级逐步推行了部门预算,有些市、县也开始编制部门预算。

    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是将所有的财政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所有的财政支出由国库直接支付,取消各部门和单位在银行设立的收支账户。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后,财政部门加强了对各部门和单位的收支活动的全程监督。2002年,中央在38个部门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的试点,许多地方也积极进行了改革探索。与此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制度,支持了部门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

    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克服了过去分散采购的许多弊端,如采购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脱节,无法有效进行监督;采购效益不高,采购的产品和服务往往价高质次;采购过程不透明、不公开,容易滋生腐败,等等。1999年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以来,采购规模快速增长,当年采购规模约130亿元,2002年已突破1000亿元,每年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率都在11%左右。2002年,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收入方面,防止了部门和单位乱收、滥罚及坐收坐支;从支出方面,执收单位上缴收入不再与其支出安排挂钩,有利于执收单位公正执法。近年来,这项改革不断向前推进,中央和地方普遍加大了改革力度。

    与此同时,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我国各级财政逐步减少了在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支出,加大了教、科、文、卫、社保等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方面的重点支出,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向公共支出转变。总之,经过近五年的财政支出管理改革,优化了支出结构,增加了财政支出管理的科学性,初步建立了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

    二、今后我国财政改革的侧重点和趋势分析

    过去的财政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有力地支持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宏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但由于改革的渐进性,新的财政制度、机制、管理等方面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协调、不适应、不规范等问题。结合当前经济发展的形势,今后必须在以下方面继续深化财政改革:

    (一)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继续深化财政预算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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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二战以来世界经济发展进程中一个十分突出的现象和趋势,对世界经济产生着极其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也成为一个倍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而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财政问题也不断地凸显出来,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同时,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扩展,传统的国家财政理论分析框架已经无法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作出合理的诠释,这需要我们从一个新的视野和分析框架———国际财政的角度去展开研究。因此,探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国际财政问题,不仅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财政理论研究和分析方法的深入和拓展。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体,为了达到最佳配置生产要素的目的,以政府的名义通过谈判协商实现成员之间互利互惠及经济整合的制度性安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兴起,其背后隐含着多种因素,有着众多的目标,既有促进贸易、收入和投资的需要,又有实现增长和发展的要求;既有获取市场准入适应区域与全球化的意图,也有出于安全和民主的考虑。这种以政府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同时也是我们所讨论的财政问题。可见,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是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相伴而生并由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体———政府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决定的。

遗憾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模型中却很少直接关注财政问题。以被视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核心的关税同盟理论及其发展为例,维纳(Viner1Jacob)及其后继者们从贸易创造效应、贸易转移效应、规模经济效应、竞争效应、技术创新效应和投资效应等不同层面和角度,分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对成员体、非成员体乃至整个世界的生产、消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国际贸易、经济增长等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的利益或损害。虽然该理论是从关税及其效应分析这一财政问题出发,而且后来约翰逊、库珀和马塞尔等人在1965年也直接将“公共产品”引入关税同盟的福利效应分析,并得出了关税同盟更能满足成员体政府对各种保护主义倾向的商业政策以及对工业化目标的偏好的结论(田青,2005),但总体看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模型基本上是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框架下的阐述,很少直接关注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及其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也没有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这一政府主导的利益追求和制度保障机制作出全面的阐述,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制约。

总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是由区域经济一体化本身所具有的政府主导性和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性这一特征决定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客观存在,但却不被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所关注的重要现实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效应这一基本问题的分析,更重要的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的系统阐述,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国财税制度协调及发展的研究。也就是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的提出和解决,不仅直接影响着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国政府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本身,而且还关系着区域经济体各成员国之间乃至非成员国之间的财政利益和财政关系的协调;同时,将财政问题作为重要的变量引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和实践,还可以更好地从政府经济活动的角度阐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政府主导性及其机制,不仅有助于丰富和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而且将直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持续协调发展。

二、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分析框架

一般而言,国际财政是伴随着国际经济活动的扩展和国家间经济依赖的日益加强而在财政关系领域形成的一种国际经济现象,是财政和国际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关于国际财政的定义(董勤发,1997),理论界至少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从世界或全球角度来看的财政,即世界财政或全球财政,是以世界性的公共权力机构或世界政府为后盾的;另一种观点是把国际财政看成是国际经济中的财政,是国家财政在国际经济中的延伸或变种,是国际经济中的国家财政活动,是不同国家的财政通过国际经济交往而相互联系在一起所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财政关系。与国家财政相比,国际财政具有一般财政的普遍性特征,但又有其自身固有的特殊性,即国际性、整体性、复杂性和协调性等特点(林品章,1995)。虽然在欧盟的财源筹集方式、国际税收合作组织研究以及联合国发展计划署于1999年提出的对电子邮件开征“比特税”等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世界财政或全球财政的影子,但在现代国家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一个超国家的全球权力机构或世界政府,国际财政就只能是国际环境下财政的作用问题。它主要表现为对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国家财税制度协调和财政利益分配,是国家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其本质是国家间的财政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财政存在的客观前提在于国民经济中的市场失灵。同样,国际财政的产生和存在,也有其深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首先,国际财政作为国际经济活动中财政问题的国际化,其基础是市场经济;而由市场经济的市场性和开放性决定的国际市场失灵,就直接成为了国际财政存在的理论基础(董勤发,1997)。其次,基于不同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利益目标追求,各国政府财税制度和政策安排往往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并直接构成为各国政府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严重阻碍,因此,寻求和实现各国政府间的财政协调和合作,是国际财政存在的现实基础。

从国际财政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和现实基础的角度出发,国际财政存在的意义就是矫正国际市场的失灵和实现各国财政的协调和合作。同时,又由于当前并没有一个真正有效的世界权力机构,也就不可能有一个制定、颁布和执行国际课税和支出方案的“国际财政当局”,更不可能形成一个有效的世界范围内的全球财政制度。因此,国际财政只能采取多国财政合作的存在形式。根据合作的程度,国际上多国财政的合作方式大致分为财政协调(FiscalCoordina2tion)、财政同盟(FiscalUnion)和财政一体化(FiscalIntegration)。这三种基本合作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中,财政协调是以既有国家为基础的国际财政合作形式,是国际财政合作最初也是最重要的形式,它强调财政合作的自愿性和协商性,如现有的各种国际税收协定等;财政同盟更多地以部分国家的让渡为前提,它强调财政合作的一致性和强制性,往往是区域经济共同体中较高级的合作形式,如欧盟内部废除关税、统一增值税等;财政一体化则以国家财政的完全让渡或消失为条件,实行超国家财政干预,它是最高级的财政合作形式,但由于其缺乏现实性,所以更多地成为了一种理想化的财政合作形式。而根据不同的国际经济发展水平和程度,国际财政研究在存在形式上又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一般而言,国际财政协调是当前国际财政最重要的存在形式也是研究的核心内容,国际财政研究的理论体系也主要是围绕着国际财政协调来展开。①

三、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

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而产生的财政问题,是国际经济活动中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研究的范畴。而通过对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框架的分析,我们找到了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也就是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实质上就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问题。因此,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和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相结合的角度,我们可以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框架。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框架,本质上就是要诠释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主导性和政府经济活动性的运行机制及意义,通过推进和实现区域内外各经济体的财政协调和财政合作,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福利水平的提高。因此,循着从国家财政到国际财政的思路,借鉴马斯格雷夫等人对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的阐述,通过在传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中引入政府及其经济活动———财政这一变量,一种解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的新视角和分析方法———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浮出了水面,②它大致由国际区域财政导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国际区域财政收入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等四部分构成。

国际区域财政导论主要阐述国际区域财政的含义、产生、研究范围及方法等内容。借鉴国际财政的定义,我们可以给国际区域财政做出这样的界定:它是指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财政问题,是国家财政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延伸和发展。换言之,国际区域财政就是国际财政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具体存在和表现形式,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国家和国家间的财政关系,是我们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体———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层面的一种视角和分析框架。国际区域财政的存在,也有着其深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区域经济一体化,本质上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和制度安排,而由市场经济的市场性和开放性导致的市场失灵即国际区域市场失灵,就成为了国际区域财政产生的理论基础。由于各国政府财税制度和政策安排的巨大差异而形成的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经济体不断寻求财政协调与合作的努力,现实地演绎了国际区域财政的存在。总体看来,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性质依然是财政学和国际经济学的有机结合,研究范围也包含着财政协调、财政同盟和财政一体化三种形式,且它们不同程度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存在。在研究方法上,国际区域财政也应遵循国际财政学的研究方法(董勤发,1997),即国家主义分析方法与世界主义分析方法的有机结合。

国际区域财政支出主要探讨国际区域财政支出的形式及其效应。具体而言,国际投资和国际援助是其存在的基本表现,前者类似于国家财政中的政府投资,后者则更多地具有政府转移支出的性质或类似于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意义。国际投资的基本理论和效应分析,是国际经济学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综合国际经济学领域的国际投资和国家财政中的政府投资,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基本的分析区域财政支出中国际投资的框架。从现实来看,国际投资制度主要由各国家的投资制度、双边层次投资制度、区域层次的和多边层次的投资制度构成,且它们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缺陷并成为国际投资的阻碍,因此,要从制定更权威的、高度自由化的投资制度和高标准的国际投资保护制度及公正高效的争端解决制度等几个方面来进行创新(柳剑平等,2005)。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国际援助在传统的国家财政和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基本作用(郧文聚,2000),主要是缓和国际政治经济矛盾和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协调,更多地是作为一种短期性、政治性和经济战略性的支出形式而存在。目前,除欧盟法中的国家援助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家援助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外,国际援助特有的规律和运行规则总体上与作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形式的内容和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因此,要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各经济体之间收入的公平分配和促进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必须着力构建一个能有效协调区域财政关系的经常化、制度化的国际援助制度。

国际区域财政收入主要研究国际税收、国际债务和区域国际组织的会费筹集等问题及其经济影响。国际税收是国际财政大厦相对独立的体系和重要支撑,同样也是国际区域财政收入中最主要的内容。国际税收的研究,不仅表现在早期对国际税收学科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且反映在当前对国际税收竞争、国际税收协调、国际税收合作与国际税收组织、贸易与税收摩擦、反吸收调查等领域的深入研究和扩展。由于受区域经济一体化不同发展水平和存在形式的制约,国际区域财政中的国际税收除国际税收协调这个核心以外,还涉及到国际税收同盟和一体化等表现形式,这在欧盟的统一关税、统一增值税和“自有财源”中可以得到初步的例证。也就是说,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国际税收,必须密切关注和分析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下国际税收的各种具体形式和效应。关于国际债务的理论研究,我们可以在国际金融研究和国家财政的债务分析中找到较为完整的内容和体系。如何从现有的理论体系和框架出发,立足于促进区域经济稳定与发展,探讨区域国际债务的规模及效应和债务监控体系,构建一个与之相适应的高效的国际债务运行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就成为了国际区域财政框架中的国际债务研究的主要内容。此外,为了避免如联合国财政危机中的会费问题的尴尬,还应该积极研究关于区域国际组织的会费筹集方式,使区域国际组织能够高效正常运转,确保其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组织作用的发挥。

国际区域财政政策主要研究区域内外财政政策协调机制及其实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经济政策的国际协调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避免各国独立分散决策的低效率,在不同程度上减低各国政策之间的相互冲突,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不良影响,稳定各国和区域经济的稳定运行,获得经济开放带来的多方面利益,只是这种协调要求在不同程度上限制各国政策的自主性。区域财政协调的理论分析指出,协调政策会减小针对繁荣或萧条的财政扩张或收缩的溢出效应;在协调计划中,任何国家的财政扩张或收缩都应该考虑伙伴国的财政政策所导致的溢出效应,它要求伙伴国的财政政策取向相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的协调,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的是既包括区域内财政政策的协调,又包括区域内外财税政策之间的协调;而狭义主要是指区域内财政政策的协调,即各国在制定国内政策的过程中,通过各国间的磋商等机制和方式来实现财政政策的协调。从政策协调的程度来看,又可以分为信息交换、危机管理、政策目标和行动的一致性协调、全面协调及联合行动等层次;从协调方式的角度,可以分为相机性协调和规则性协调两种。还需指出的是,国际区域财政政策协调还涉及到区域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的协调,它们共同构成区域宏观政策协调的主要内容。

总之,国际区域财政作为一种重要的区域性制度安排,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有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而国际区域财政研究基本框架的构建,不仅是这种区域性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而且还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经济行为及其效应分析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思路和方法。

注释:

①马斯格雷夫教授从财政的国际协调和发展财政两个方面概括和总结了国际财政的基本内容;而董勤发则是结合财政的经济职能从国际财政合作形式的角度来构建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

②区域有不同的层次划分,区域财政也多以行政区划确立的社会、政治、经济区域为研究对象,但本文所论之区域指的是国际区域,国际区域财政指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

参考文献:

[1]BelaBalassa1TheTheoryofEconomicIntegration,Allen&UnwinLondon,1962121

[2]樊莹.国际区域一体化的经济效应[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1171

[3]MaurriceSchiff,L1AlanWinters.区域一体化与发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141

[4]邓力平,陈涛.国际税收竞争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1

[5]田青.国际经济一体化理论与实证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1421

[6]董勤发.国际财政研究[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14、7、12-141

[7]林品章.国际财政若干问题的研究[J].财政研究,1995,(1)1

[8]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佩吉·B·马斯格雷夫.财政理论与实践(第五版)[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1603-6511

[9]崔满红.区域财政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111

[10]柳剑平,谭本艳.现行国际投资制度的缺陷及创新趋势分析[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5,(1)1

[11]郧文聚.从国际援助的发展看中国对非农业援助[J].西亚非洲,2000,(2)1

[12]李风华,郭畅.论欧盟法中的国家援助[J].欧洲,2001,(2)1

篇6

遗憾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模型中却很少直接关注财政问题。以被视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核心的关税同盟理论及其发展为例,维纳(Viner1Jacob)及其后继者们从贸易创造效应、贸易转移效应、规模经济效应、竞争效应、技术创新效应和投资效应等不同层面和角度,分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对成员体、非成员体乃至整个世界的生产、消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国际贸易、经济增长等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的利益或损害。虽然该理论是从关税及其效应分析这一财政问题出发,而且后来约翰逊、库珀和马塞尔等人在1965年也直接将“公共产品”引入关税同盟的福利效应分析,并得出了关税同盟更能满足成员体政府对各种保护主义倾向的商业政策以及对工业化目标的偏好的结论(田青,2005),但总体看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模型基本上是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框架下的阐述,很少直接关注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及其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也没有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这一政府主导的利益追求和制度保障机制作出全面的阐述,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制约。

总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是由区域经济一体化本身所具有的政府主导性和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性这一特征决定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客观存在,但却不被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所关注的重要现实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效应这一基本问题的分析,更重要的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的系统阐述,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国财税制度协调及发展的研究。也就是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的提出和解决,不仅直接影响着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国政府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本身,而且还关系着区域经济体各成员国之间乃至非成员国之间的财政利益和财政关系的协调;同时,将财政问题作为重要的变量引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和实践,还可以更好地从政府经济活动的角度阐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政府主导性及其机制,不仅有助于丰富和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而且将直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持续协调发展。

二、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分析框架

一般而言,国际财政是伴随着国际经济活动的扩展和国家间经济依赖的日益加强而在财政关系领域形成的一种国际经济现象,是财政和国际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关于国际财政的定义(董勤发,1997),理论界至少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从世界或全球角度来看的财政,即世界财政或全球财政,是以世界性的公共权力机构或世界政府为后盾的;另一种观点是把国际财政看成是国际经济中的财政,是国家财政在国际经济中的延伸或变种,是国际经济中的国家财政活动,是不同国家的财政通过国际经济交往而相互联系在一起所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财政关系。与国家财政相比,国际财政具有一般财政的普遍性特征,但又有其自身固有的特殊性,即国际性、整体性、复杂性和协调性等特点(林品章,1995)。虽然在欧盟的财源筹集方式、国际税收合作组织研究以及联合国发展计划署于1999年提出的对电子邮件开征“比特税”等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世界财政或全球财政的影子,但在现代国家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一个超国家的全球权力机构或世界政府,国际财政就只能是国际环境下财政的作用问题。它主要表现为对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国家财税制度协调和财政利益分配,是国家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其本质是国家间的财政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财政存在的客观前提在于国民经济中的市场失灵。同样,国际财政的产生和存在,也有其深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首先,国际财政作为国际经济活动中财政问题的国际化,其基础是市场经济;而由市场经济的市场性和开放性决定的国际市场失灵,就直接成为了国际财政存在的理论基础(董勤发,1997)。其次,基于不同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利益目标追求,各国政府财税制度和政策安排往往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并直接构成为各国政府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严重阻碍,因此,寻求和实现各国政府间的财政协调和合作,是国际财政存在的现实基础。

从国际财政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和现实基础的角度出发,国际财政存在的意义就是矫正国际市场的失灵和实现各国财政的协调和合作。同时,又由于当前并没有一个真正有效的世界权力机构,也就不可能有一个制定、颁布和执行国际课税和支出方案的“国际财政当局”,更不可能形成一个有效的世界范围内的全球财政制度。因此,国际财政只能采取多国财政合作的存在形式。根据合作的程度,国际上多国财政的合作方式大致分为财政协调(FiscalCoordina2tion)、财政同盟(FiscalUnion)和财政一体化(FiscalIntegration)。这三种基本合作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中,财政协调是以既有国家为基础的国际财政合作形式,是国际财政合作最初也是最重要的形式,它强调财政合作的自愿性和协商性,如现有的各种国际税收协定等;财政同盟更多地以部分国家的让渡为前提,它强调财政合作的一致性和强制性,往往是区域经济共同体中较高级的合作形式,如欧盟内部废除关税、统一增值税等;财政一体化则以国家财政的完全让渡或消失为条件,实行超国家财政干预,它是最高级的财政合作形式,但由于其缺乏现实性,所以更多地成为了一种理想化的财政合作形式。而根据不同的国际经济发展水平和程度,国际财政研究在存在形式上又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一般而言,国际财政协调是当前国际财政最重要的存在形式也是研究的核心内容,国际财政研究的理论体系也主要是围绕着国际财政协调来展开。①

三、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

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而产生的财政问题,是国际经济活动中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研究的范畴。而通过对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框架的分析,我们找到了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也就是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实质上就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问题。因此,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和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相结合的角度,我们可以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框架。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框架,本质上就是要诠释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主导性和政府经济活动性的运行机制及意义,通过推进和实现区域内外各经济体的财政协调和财政合作,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福利水平的提高。因此,循着从国家财政到国际财政的思路,借鉴马斯格雷夫等人对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的阐述,通过在传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中引入政府及其经济活动———财政这一变量,一种解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的新视角和分析方法———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浮出了水面,②它大致由国际区域财政导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国际区域财政收入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等四部分构成。

国际区域财政导论主要阐述国际区域财政的含义、产生、研究范围及方法等内容。借鉴国际财政的定义,我们可以给国际区域财政做出这样的界定:它是指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财政问题,是国家财政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延伸和发展。换言之,国际区域财政就是国际财政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具体存在和表现形式,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国家和国家间的财政关系,是我们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体———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层面的一种视角和分析框架。国际区域财政的存在,也有着其深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区域经济一体化,本质上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和制度安排,而由市场经济的市场性和开放性导致的市场失灵即国际区域市场失灵,就成为了国际区域财政产生的理论基础。由于各国政府财税制度和政策安排的巨大差异而形成的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经济体不断寻求财政协调与合作的努力,现实地演绎了国际区域财政的存在。总体看来,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性质依然是财政学和国际经济学的有机结合,研究范围也包含着财政协调、财政同盟和财政一体化三种形式,且它们不同程度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存在。在研究方法上,国际区域财政也应遵循国际财政学的研究方法(董勤发,1997),即国家主义分析方法与世界主义分析方法的有机结合。

国际区域财政支出主要探讨国际区域财政支出的形式及其效应。具体而言,国际投资和国际援助是其存在的基本表现,前者类似于国家财政中的政府投资,后者则更多地具有政府转移支出的性质或类似于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意义。国际投资的基本理论和效应分析,是国际经济学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综合国际经济学领域的国际投资和国家财政中的政府投资,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基本的分析区域财政支出中国际投资的框架。从现实来看,国际投资制度主要由各国家的投资制度、双边层次投资制度、区域层次的和多边层次的投资制度构成,且它们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缺陷并成为国际投资的阻碍,因此,要从制定更权威的、高度自由化的投资制度和高标准的国际投资保护制度及公正高效的争端解决制度等几个方面来进行创新(柳剑平等,2005)。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国际援助在传统的国家财政和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基本作用(郧文聚,2000),主要是缓和国际政治经济矛盾和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协调,更多地是作为一种短期性、政治性和经济战略性的支出形式而存在。目前,除欧盟法中的国家援助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家援助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外,国际援助特有的规律和运行规则总体上与作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形式的内容和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因此,要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各经济体之间收入的公平分配和促进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必须着力构建一个能有效协调区域财政关系的经常化、制度化的国际援助制度。

国际区域财政收入主要研究国际税收、国际债务和区域国际组织的会费筹集等问题及其经济影响。国际税收是国际财政大厦相对独立的体系和重要支撑,同样也是国际区域财政收入中最主要的内容。国际税收的研究,不仅表现在早期对国际税收学科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且反映在当前对国际税收竞争、国际税收协调、国际税收合作与国际税收组织、贸易与税收摩擦、反吸收调查等领域的深入研究和扩展。由于受区域经济一体化不同发展水平和存在形式的制约,国际区域财政中的国际税收除国际税收协调这个核心以外,还涉及到国际税收同盟和一体化等表现形式,这在欧盟的统一关税、统一增值税和“自有财源”中可以得到初步的例证。也就是说,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国际税收,必须密切关注和分析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下国际税收的各种具体形式和效应。关于国际债务的理论研究,我们可以在国际金融研究和国家财政的债务分析中找到较为完整的内容和体系。如何从现有的理论体系和框架出发,立足于促进区域经济稳定与发展,探讨区域国际债务的规模及效应和债务监控体系,构建一个与之相适应的高效的国际债务运行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就成为了国际区域财政框架中的国际债务研究的主要内容。此外,为了避免如联合国财政危机中的会费问题的尴尬,还应该积极研究关于区域国际组织的会费筹集方式,使区域国际组织能够高效正常运转,确保其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组织作用的发挥。

国际区域财政政策主要研究区域内外财政政策协调机制及其实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经济政策的国际协调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避免各国独立分散决策的低效率,在不同程度上减低各国政策之间的相互冲突,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不良影响,稳定各国和区域经济的稳定运行,获得经济开放带来的多方面利益,只是这种协调要求在不同程度上限制各国政策的自主性。区域财政协调的理论分析指出,协调政策会减小针对繁荣或萧条的财政扩张或收缩的溢出效应;在协调计划中,任何国家的财政扩张或收缩都应该考虑伙伴国的财政政策所导致的溢出效应,它要求伙伴国的财政政策取向相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的协调,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的是既包括区域内财政政策的协调,又包括区域内外财税政策之间的协调;而狭义主要是指区域内财政政策的协调,即各国在制定国内政策的过程中,通过各国间的磋商等机制和方式来实现财政政策的协调。从政策协调的程度来看,又可以分为信息交换、危机管理、政策目标和行动的一致性协调、全面协调及联合行动等层次;从协调方式的角度,可以分为相机性协调和规则性协调两种。还需指出的是,国际区域财政政策协调还涉及到区域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的协调,它们共同构成区域宏观政策协调的主要内容。

总之,国际区域财政作为一种重要的区域性制度安排,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有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而国际区域财政研究基本框架的构建,不仅是这种区域性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而且还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经济行为及其效应分析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思路和方法。

注释:

①马斯格雷夫教授从财政的国际协调和发展财政两个方面概括和总结了国际财政的基本内容;而董勤发则是结合财政的经济职能从国际财政合作形式的角度来构建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

②区域有不同的层次划分,区域财政也多以行政区划确立的社会、政治、经济区域为研究对象,但本文所论之区域指的是国际区域,国际区域财政指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

参考文献:

[1]BelaBalassa1TheTheoryofEconomicIntegration,Allen&UnwinLondon,1962121

[2]樊莹.国际区域一体化的经济效应[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1171

[3]MaurriceSchiff,L1AlanWinters.区域一体化与发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141

[4]邓力平,陈涛.国际税收竞争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1

[5]田青.国际经济一体化理论与实证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1421

[6]董勤发.国际财政研究[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14、7、12-141

[7]林品章.国际财政若干问题的研究[J].财政研究,1995,(1)1

[8]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佩吉·B·马斯格雷夫.财政理论与实践(第五版)[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1603-6511

[9]崔满红.区域财政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111

[10]柳剑平,谭本艳.现行国际投资制度的缺陷及创新趋势分析[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5,(1)1

[11]郧文聚.从国际援助的发展看中国对非农业援助[J].西亚非洲,2000,(2)1

[12]李风华,郭畅.论欧盟法中的国家援助[J].欧洲,2001,(2)1

[13]陈淑芬.联合国财政危机中的会费问题[J].当代经理人,2005,(16)1

[14]曲如晓,闫庆悦.新编国际经济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12951

篇7

关键词 房地产调控;土地财政;物业税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房地产持续调控下土地财政困境与转型研究”(12CJY100)。

【作者简介】梁玉婉,湖南工业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城市经济;刘会洪,湖南工业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城市与房地产经济。

一、引言与文献回顾

2003年以来,随着房价的节节攀升,房地产调控政策不断出台。尤其是2010年以来,调控政策更是数不胜数。调控背景下,政府土地出让收入受到影响。在土地出让金作为地方财政支柱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很难坐视房价跌幅过大、楼市趋冷,自然会加快救市政策出台。2014年,地方财政税收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是实施“限购松绑令”的主要原因。财政收入受实体经济增速下滑的影响而减少,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房地产项目来增加政府收入不失为一种有效手段。政府若要通过房地产项目增加收入,就有动力首先推高地价,地价的上升必然引起房价的升高,这也直接反映出了我国房地产市场和土地市场密切的关联度。因此,研究房地产调控与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关系,对于解释我国房地产市场现状有着重要的意义。

易毅(2009)、陈志勇和陈莉莉(2010) 对“土地财政”进行定义,指出,“土地财政”是地方财政过度依赖土地相关税费和融资收入的一种财政模式,并指出它是由我国现行体制造成的。之后,关于地方政府依赖土地财政的原因, 李中(2013)、岳桂宁等(2009)、卢洪友等(2011) 也认为是我国现行财政体制的缺陷,现有的财政分权模式是导致地方政府土地出让行为的直接原因。在实证方面,张双长和李稻葵(2010) 指出,假设其他影响因素不发生变化,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程度与该城市的房价指数呈正相关关系。同时,周彬和杜两省(2010) 也论证了“土地财政”下地价与房价的相关性。此外,还论证了土地价格与房地产供给数量之间的关系。由于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发展目标不同,地方往往按照自身的利益去发展经济, 中央和地方的博弈应运而生。陈莹莹(2012) 研究得出我国目前房地产调控效果不佳的深层原因是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措施时,出于“土地财政”和政绩考核的动机而导致的“执行失灵”。娄成武、王玉波(2013) 发现,中央政府为了规范地方政府的财政税收活动,试图通过重新构建财政集权的方式来实现,结果却“激励”了地方政府体制外的土地财政获取活动。应娟(2012) 分析得出,地方财政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房地产的影响,而且地方政府对房地产的调控总体上处于缺乏弹性的状态。在调控政策上,张建林、奚玉美(2012) 指出,房地产税收能够有效地控制房价的上涨态势,有利于缓解当前房地产市场的供需矛盾。张正良(2011) 通过相关资料的分析发现,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的继续增长会随着调控措施的出台及其效果的显现,越来越受到制约。周卫、李文兴(2013) 研究认为,我国土地债务规模存在着过度依赖土地财政收入,债务的不透明性提升了地方政府融资成本。

综上所述,现有文献资料对土地财政成因、房地产价格和土地财政的关系及房地产调控政策带来的影响的分析均有其合理性,在实际中也可找到经验证据。但大多数文献并没有提及房地产调控对土地财政的影响机制以及传导机制中各因素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可能掩盖了房地产市场对土地财政的真实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实证研究的准确性。因此,本文通过分析影响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中的4个变量:土地出让收入、房地产税收、开发商资金成本和地方政府融资成本,分别说明它们对土地财政的影响机制,以便能够更准确地研究房地产调控政策对地方土地财政的影响情况,对于进一步了解土地财政与房地产调控的内在联系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房地产调控影响土地财政的作用路径

(一) 通过房地产价格来影响土地出让收入

地方政府通过出让土地获得的收入,即土地出让金在房地产开发成本中是刚性的、固定的,这是近年来房价居高不下的一个直接而重要的原因。在收入不变、房价上涨或者收入上涨的幅度小于房价上涨的幅度的情况下,就会相对降低公众的购买力。换句话说,在推动房地产价格上涨的诸多力量中,土地出让收入占有最重要的地位。鉴于此,若想改变或减弱土地财政,减少土地出让收入应是最直接的一种途径。根据对房地产价格与土地出让收入的关系分析,可以通过调整房地产价格“倒逼”来影响土地出让收入。房地产调控政策对土地财政的具体影响路径如图1。

(二) 通过房地产税收来影响土地财政

我国房地产业的税收体系比较复杂,它几乎涉及到我国税制结构体系中的所有主体税种,主要包括:第一,房地产专门税种: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第二,房地产相关税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房地产业涉及的十多项税种可以按取得、交易和保有三个环节划分,同一税种可能涉及多个环节。当房地产调控导致房地产市场萧条时,可以通过这三个环节来影响地方税收,从而影响土地财政,具体如图2。

(三) 影响开发商的资金成本及可得性来影响土地财政

房地产开发商进行项目开发,土地是其最基本的要素。土地成本作为房地产项目开发中的直接成本,其占比最高,为最主要的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不断提高开发商取得土地的成本,这其中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增加土地财政收入。房地产调控导致房地产企业从银行贷款额度减小,贷款成本上升,开发商资金需求受到抑制,从而影响土地购置,影响土地财政规模。具体影响路径如图3。

(四) 影响地方政府融资成本及可得性来影响土地财政

随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不断建立,在融资平台运作中,抵押土地资产获得贷款收入是目前地方政府最常用的一种融资方法。受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影响,土地不断贬值;由于土地价值与土地出让收入密切相关。因此,土地贬值就会使地方政府获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减少;同时,也使得地方政府在用土地做抵押时能够获得的融资额度降低。具体可以表示为图4。

三、房地产调控影响土地财政的实证分析——以湖南省为例

(一) 房地产调控使土地出让收入受到影响

2008年底,出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由抑制转为刺激。在此背景下,2009年房地产市场有所回暖。如表1所示,2009年虽然全省土地供应量继续萎缩,但各季度土地供应量呈增长趋势,这预示着湖南土地市场良好的恢复与发展能力。到了2010年,房地产市场发展势头良好、开发项目进展顺利,前景一片大好。在这种形势下,土地必然成了众开发商争夺的资源。房地产开发商在“拿地”上纷纷加大力度,拿地热情普遍高涨。土地出让均价上涨,出让收入同比增加126%。2012年,土地出让均价同比上涨5.9%,远低于前两年的上涨幅度;同年土地出让收入同比下降7.4%,与前两年的上涨速度相比,降幅更大。这是由于2010~2011年密集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导致商品房市场趋冷,并进而影响到土地市场①。这说明房地产调控影响了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使土地财政受到了较大冲击。2013年,土地市场回暖,土地出让价格及出让收入均有所上涨。这主要是商品房市场销售走好,开发商对后市看好,土地购置需求增加。

(二) 房地产调控使房地产税收增长受到抑制

数据显示,2007年以来湖南省房地产税收加速上涨,并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但受调控的影响,近几年房地产税收增长受到抑制。

如图5所示,2007~2010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迅速上涨,2010年增速达67.5%。2011年,在限购、限贷等调控政策的影响下,商品房销售额增速放缓,房地产相关税收增长幅度快速回落,仅增长19.2%;到了2012年下半年,全省商品房销售面积增加,销售额也有所上升,进而带动了房地产相关税收的上涨,增速回升,达28.8%。可以看出,2011年是房地产调控最为严厉的一年,房地产税收受其影响较大;由于调控政策遵循边际效用递减规律,2012年房地产税收收入有所回升,在全省税收收入中的比重达13.8%,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在调控背景下,房地产税收受调控政策的影响继而影响到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收入。

(三) 房地产开发商资金成本上涨较快

在调控政策的影响下,各大银行紧缩银根,尤其是减少对房企开发商的贷款。资本市场等融资渠道也改变了往日的态度,纷纷对房地产业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这促使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活跃起来,由于其融资成本高于银行贷款,房企融资成本压力显现。

2010~2011年,房地产调控密集出台,政策限制商业银行对房地产企业发放贷款。表2显示,2011 年和2012 年银行贷款同比增长仅为8.8%和7.3%,相比前几年的增长幅度,跌幅较大。因而,房地产企业不得不从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2011年非银行贷款增长幅度达到97.3%。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成本要比银行贷款高,这意味着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了。同时,2011 年与2012年总贷款(包括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 同比增长幅度远小于前几年,也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需求受到抑制。这两方面的因素,影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的需求,进而影响土地财政规模。

(四) 湖南省地方政府融资成本上升

近年来,受调控政策的影响,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从各商业银行获得的信贷额度日益趋紧,导致地方政府融资转向影子银行系统。审计部门发现,2010年以来,地方政府以非金融机构贷款、信托等进行筹资,筹资利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这表明地方政府融资成本上升,成本压力增大。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资金主要投向基础产业和房地产业。如图6所示,2009~2012年,房地产业和基础产业信托利率增长较快,且呈平稳上涨趋势。2013年,房地产信托收益率下降。一是因为国家采取宽松的货币政策,市场上货币的增多使得资金利率有所下降;二是因为楼市的回暖,房价温和回升,投资投机者对楼市行情看好,风险情绪有所好转。而基础产业信托利率平稳上升,主要由于2013年是我国地方政府换届年,换届后政府往往投资热情较高,重大基建项目仍是投资重点。

贷款、信托等融资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融资的难度,但随着贷款门槛提高、信托利率上浮等,地方政府融资成本上升较快,债务积压,债务规模不断扩大(详见表3)。

审计发现,近年来湖南省地方政府性债务在融资方式上除了银行贷款,还有BT、融资租赁、信托等新的举债方式,举债金额占比达54.7%,高于银行贷款占比。这些新的举债方式利率较银行贷款高,债务量的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举债的资金成本上升。此外,平台资金来源中的银行贷款多以土地为质押物,在房地产业降温的局面下,土地价值受到影响,土地质押获得的贷款额度降低,这也是融资成本上升的一种表现;同时,银行贷款多为中期、长期贷款,贷款期限有时纵跨几届,信贷风险可能会因为换届而发生。这也使得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越来越谨慎,地方政府进行土地融资的难度和成本不断加大,促使其寻求其他资金来源以化解土地财政窘境。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通过对湖南省的分析,可见房地产调控对土地财政确实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尤其在调控力度较大的时期,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受到较大冲击,对地方政府发展经济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房地产调控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不完善的财政体制、中央与地方不匹配的财权与事权、地方政府过度依赖的土地财政模式等,这都使得房地产调控面临两难选择。为此,需在优化地方税制、减轻土地财政依赖度等方面进行改革。

(一) 改革土地出让金制度,优化土地出让收入的分配格局

改革中央与地方对土地出让金的分配比例,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的留成。其根本办法是提高农村土地集体产权地位,允许农地直接上市;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可以直接参与土地的出让,打破地方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地位;由土地的市场价值决定征用补偿标准,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形成市场竞争的格局,推动城镇化进程的健康发展。

(二) 优化财税结构,开征物业税

推动财政体制改革,完善中央政府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地方财政配套办法;建立健全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共享机制,适当增加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中的分担比例,扭转地方政府因财力不足而对“土地财政”过度依赖的局面。重视物业税的征收,并在保有阶段进行征收。可将现行的房地产相关税收与费用合并为统一征收的物业税,对土地及附属物等不动产征收的房地产税可以成为基层地方政府稳定的收入来源,这有助于逐步降低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

(三) 创新房地产业融资模式,降低房企的融资成本

房地产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在进行项目开发时所需资金一般较大。单纯依靠银行等渠道无法有效解决融资问题。因此,除了原有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及保险公司等融资渠道,还要拓宽其他合法融资渠道。例如,政府可以利用海外资金,降低海外企业进入中国房地产业的限制,吸引更多的海外资金投入到我国房地产业中;也可以通过收购小公司或强强联合的方式积累房地产开发资金;积极培育资本市场,培育专业化房地产金融机构,实现融资市场格局的多元化,提高房地产金融资产流动性、安全性,降低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四) 促进地方财政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减小对土地财政的依赖

为了降低地方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程度,中央政府应当鼓励地方政府积极培植新的财政收入增长点,并且严格控制其土地征收、出让数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逐步寻找、培育和扩大新的税源,提高各类型企业的营业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同时,加大对第二、三产业的扶持力度,增加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度。逐步降低土地出让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减小地方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最终实现“土地财政”模式的转变。

注释

①当然,调控政策对土地市场的影响有一个时滞,比商品房市场慢1 年左右。

参考文献

[1] 易毅.现行体制下我国“土地财政”问题的解决[J].经济师,2009,(5):24-25.

[2] 陈志勇,陈莉莉.土地财政:缘由与出路[J].财政研究,2010,(7):29-34.

[3] 李中.土地财政成因分析及破解路径——基于税收征管视角[J].邵阳学院学报, 2013,(2): 51-54.

[4] 岳桂宁,陈莉莉,王春花.地方政府“土地财政”问题研究[J].开放导报,2009,(3):47-52.

[5] 卢洪友,袁光平,陈思霞,卢盛峰.土地财政根源:“竞争冲动”还是“无奈之举?”——来自我国地市的经验证据[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1): 88-98.

[6] 张双长,李稻葵.二次房改的财政基础分析——基于土地财政与房地产价格关系的视角[J].财政研究,2010,(7):5-11.

[7] 周彬,杜两省,“土地财政”与房地产价格上涨: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J].财贸经济,2010,(8): 109-116.

[8] 陈莹莹.调控中克服地方政府“执行失灵”的法律机制构建[J].政法论坛,2012,(12):148-149.

[9] 娄成武,王玉波.国土地财政中的地方政府行为与负效应研究[J].战略与决策,2013,(6):1-3.

[10] 应娟.从财政收入结构看我国地方政府应对房地产调控的弹性[J].债券,2012,(4).

[11] 张建林,奚玉美.我国房地产税收调控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研究[J].财经论坛,2012,(9):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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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税收的概述

1.1财政与税收的概念

财政是一种国家分配也就是集中性分配一部分社会产品,财政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的需要。财政的产生于国家的产生是密不可分的,财政产生的物质基础是生产力的发展,财政产生的经济条件是出现了剩余产品,财政产生的政治条件是出现了国家,阶级以及私有制。国家是财政分配的主体,社会产品中的剩余产品是财政分配的对象,保证国家实现财政的职能是财政分配的目的。

首先,财政有资源配置的职能,也就是为了合理化资源结构,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合理调配物力,财力和人力等社会经济资源,其次,财政还有收入分配的职能,该功能主要是为了实现经济公平分配和社会公平分配,最后,财政有稳定经济的职能,它不仅可以稳定物价,充分就业,而且可以平衡国际收支,达到稳定社会总供求,稳定社会总需求的目的。

税收制度的内容包括税制要素以及税收体系这两个方面,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以及税收管理体制也被广义的税收制度所包含。税收制度是在一定的法律的基础之上形成的征税规范以及征税依据。税收是财政的基础,税收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是必不可少的,是非常重要的。

1.2我国财政税收的重要性

财政税收管理的作用是提高财政税收人员以及管理部门的工作热情,提高财政税收征管水平,确保完成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的任务。财政税收是我国财政税收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税收不仅可以干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且可以很好地调节国际收支,使其达到平衡。财政税收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就是从人民身上出来的钱最终要服务于人民。

2.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趋于完善和健全,但是,我国财政税收也有上清下乱,举报多,不够规范,上访频繁,前清后乱以及差距大等等问题,这是因为:我国在财政税收的工作当中财税管理难以控制,种种问题的产生以及财政税收管理人员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缺乏,造成了难以控制财政税收管理的问题;监督监管不够到位,一些财政税收的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不高,没能在其位某其职,影响了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民主管理不够完善,民主管理的不完善造成了财政税收的管理人员缺乏应有的,必备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常识,不能高效率的完成工作;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现在,大多数的财政税收的管理人员都没有进过正规的培训,不能称得上是正规的员工,甚至还有一大部分人员是兼职性质的,这样不可避免的,造成财政税收的工作管理人员的素质普遍的低下,从而影响到工作的质量;资金效益有待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收到了支出资金和收入资金简单分开模式的影响,浪费比较严重。

3.针对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对策

针对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为了逐步完善我国财政税收的体制,提高财政税收资源的利用率,需要在这几个方面进行改进:改革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创新,改革和完善现在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提高财政税收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对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力争培养出优秀的管理人员,更好地为财政税收的管理服务,为人民服务;合理界定财税收支范围;提高财税资金使用效益,不仅要对我国的财政税收体制进行完善,创新和改革,还要积极推进改革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步伐,切实加强财政税收管理职能。

4.财政税收的改革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财政税收的管理体制,需要运用现代管理理念,进行财政税收的改革:通过税收改革,促进各个大企业销售能力,正确处理经济和财政之间的良性互动;完善地税和国税之间的的协调机制,地税作为国家实行分税制的产物,具有调控经济,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分配的作用,所以,处理好地税和国税之间的关系,做到不有损双方的利益;通过减轻纳税人的税外负担,加快增值税的转型步伐和改革创新来建立税负水平恰当的税收制度,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逐步建立起税负水平适中并且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通过合理搭配有条件的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改革增值税分享制度以及税收返还制度和善监督支付系统,来建立资金来源可靠的科学支付体系;为了优化税收征管组织形式,需要运用现代管理理念;为了改善与保障民生,需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从而达控制支出,降低成本的目的;为了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还有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大力支持节能减排和科技创新,努力做到绿色税收。 [科]

【参考文献】

[1]2003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教材税法[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4.

[2]王志华.当前我国地区财政税收政策分析[J].知识经济,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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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河南各级财政收入能力的总体性衡量

由于财政支出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财政收入是财政能力形成的基础,因而,河南地方财政收入在政府间如何划分就决定各级财政能力的高低。

(一)河南各级财政的收入规模财政收入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各级财政收入的多少和增长速度直接关系着各级政府辖区内公共服务的规模和质量。尽管上级的转移支付也可作为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但

一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主要由本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来解决。而衡量财政收入规模的指标主要有绝对量指标和相对量指标,绝对量指标指一级政府财政收入的绝对数量,相对量指标指一级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于GDP是地区概念,而这里论述的是不同级次政府的财政收入规模,因而就不能使用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来度量不同级次政府的财政收入多少,只能采用衡量财政收入规模的绝对指标。1995年,河南省级财政收入为16.42亿元,比1994年增长39.36%,比全省财政收入增长率高5.85个百分点。市级为46.43亿元,县级32.85亿元,乡级28.93亿元。2003年,河南财政收入为338.05亿元,比1996年增长108.6%。省级收入为55.71亿元,增长177.21%。市级收入为108.94亿元,增长89.69%。县级收入为74.13亿元,增长82.59%。乡级收入74.13亿元,增长82.59%。就财政收入增长率而言,1996年分税制调整未能实现政府财力的下移。2008年,河南地方财政收入为1008.9亿元,比2004年增长135.3%。省级财政收入为79.55亿元,增长87.07%。市级财政收入为363.96亿元,增长118.5%。县级财政收入为397.94亿元,增长178.55%。乡级财政收入为167.45亿元,增长117.98%。市、县、乡三级财政收入增长率均高于省级,2004年分税制调整增加基层财力的效果明显。2010年,河南财政收入为1381.32亿元,比2009年增长22.67%。省级财政收入为107.26亿元,增长24.14%。市级财政收入为514.74亿元,增长26.81%。县级财政收入为529.68亿元,增长20.03%。乡级财政收入为229.65亿元,增长19.34%。由于2009年省级财政对增值税、资源税和非税收入分成收入的增加,2010年省级财政收入增长率比2004年提高。1995年—2010年,河南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1.08倍,省级增长6.53倍,市级增长11.09倍,县级增长18.31倍,乡级增长7.94倍。财政收入的增长有力促进了财政能力的提升、公共服务规模的扩大和质量的提高,但市、县级财政收入增长得快,省级、乡级财政收入增长得慢,尤其是省级增长得最慢。各级财政依靠本级收入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并不均等,省级财力下放过度,省级、乡级财政需要上级的转移支付来履行政府职能。

(二)河南各级财政收入结构

财政收入结构是财政收入中税收与非税收入的比重。一般来说,经济越发达的国家,税收比重越大;相反,税收比重越小。财政收入中税收比重的高低就成为衡量财政收入质量的重要指标。1995年,河南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为82.99%,省、市、乡级税收比重分别为94.52%、89.36%和86.59%。县级税收比重为62.59%,居四级财政之末。随着1996年分税制调整,地市以上企业增值25%部分的增量省级不再分成,各地市也不再集中县市增值税25%部分的增量。1996年—2003年,省、市级税收比重由94.51%和83.99%分别下降到74.41%和76.94%,财政收入质量下降;县乡级税收比重由57.65%和83.67%上升到69.44%和94.7%,财政收入质量提高。2004年河南省财政对地市下放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当年省级税收比重下降为39.8%,2008年也仅为40.57%。市县乡级税收比重由2004年的76.63%、64.88%、90.95%分别上升为2008年的77.17%、69.05%、92.19%,财政收入质量提高。2009年河南省级财政提高了增值税和资源税类税收的分成比例,税收比重提高到49.29%,市县乡级税收比重下降到76.93%、66.53%、89.94%。2010年省市级税收比重下降为38.69%、76.68%,县乡级上升为69.77%、91.79%。1995年—2010年,省市级税收比重下降,县乡级税收比重上升。省市政府需要提高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保障其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三)河南地方财政收入中各级财政收入的比重

地方财政收入中各级财政收入的比重是反映各级财政从分税制中直接获得的财力水平,影响各级财政的自主程度,受制于分税制的集权和分权设计。1996年、2004年和2009年的分税制调整都没有改变省级、乡级财政收入比重比较低,市级、县级财政收入比重比较高的状况。省级财政收入比重最低,2003年之前略高于10%,2004年起低于10%,并从2004年的9.92%下降到2008年的7.89%,2009年再下降到7.67%,2010年回升为7.77%。乡级财政收入比重2004年前略高于20%,2004年后明显下降,从2004年的17.91%下降到2008—2010年的16.59%、17.09%、16.62%。2008年前,市级财政收入比重最高,均在30%~40%之间徘徊;自2008年起,市级财政收入比重低于县级财政收入比重,市级略高于36%,县级略高于38%。1995年—2010年,省级、乡级财政收入比重下降,市级、县级财政收入比重上升。省级、乡级财政需要上级的转移支付提供公共服务。

(四)对河南各级财政收入能力总量关系的合理性判断

1995年—2010年,由于省级、乡级财政收入增长率低于市级、县级,因而省级、乡级财政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低于市级、县级财政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然而,省级、市级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低于县级、乡级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却是不合理的。因为,根据国际经验,政府的层次越高,财政收入中税收比重越大;反之,财政收入中税收比重越小。

三、河南政府间财政收入能力的纵向均衡性判断

判断上下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需要借助于财政自给能力的概念,而财政自给能力是各级政府在不依赖高层政府援助的情况下独立地筹措收入的能力,通常以财政自给能力系数来表示。①财政自给能力系数=本级负责征收的收入÷本级公共支出如果系数等于1,说明该级政府刚好具有财政自给能力,虽然没有能力向其他级别政府提供转移支付,但也不需要其他级别政府提供转移支付,也不需要举债。如果系数大于1,说明该级政府具有充分的财政自给能力,除了满足本级政府支出外,还可向其他级别的政府提供转移支付。如果系数小于1,则该级政府的自给能力不足,需要其他级别政府向其提供转移支付,或通过举债满足财政支出需求。由于2011年之前我国地方政府无权举债,财政自给能力系数小于1,意味着需要接受其他层次政府的转移支付来提供公共服务。1995年,省级财政自给能力为0.38,居于河南四级财政之末;乡级财政自给能力为0.84,居于河南四级财政之首;市级财政自给能力为0.69,高于县级财政的0.53。各级财政自给能力均显不足。1996年—1997年,各级财政自给能力均有所提高。2002年—2003年,县级财政自给能力低于省级,乡级依然最强,市级位居第二。2004年之后,各级财政的自给能力的对比关系又恢复了1995年的状况,表明2004年和2008年的分税制调整对各级财政自给能力的影响相同。特别是2008年后,四级财政自给能力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趋势更加明显。例如,2010年,省级财政自给能力系数为0.17,县级为0.3,市级为0.66,乡级为1.04。1995年—2010年,除乡级财政自给能力是上升的并在2010年超过1外,省市县级财政自给能力均是下降的并小于1,省市县级财政需要上级的转移支付完成提供公共服务的重任。

四、政府间税收划分的国际经验及河南税收配置的缺陷

(一)河南税收在政府间的错位分配

1.政府间税收分布经验。一般而言,政府层次越高,税收占政府总税收的比例越大;政府层次越低,税收占政府总税收的比例越小。单一制国家中较高层次的政府的税收比例一般高于联邦制国家。在联邦制国家中,澳大利亚(2007)中央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比例为81.93%、15.3%、2.94%,加拿大(2007)为48.04%、42.19%、9.78%,德国(2007)为49.44%、37.3%、13.26%。在单一制国家中,匈牙利(2007)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比例为82.98%、17.02%,挪威(2007)为84.27%、15.73%(单一制国家一般不设州政府),法国(2007)为81.59%、18.41%①。

2.税收在河南政府间分布的错位。2010年,税收占河南财政收入的73.6%以上,其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划分并不均匀。市级税收占全省税收的比重超过38.83%,税收比重位居各级政府之首。省级税收比重为4.08%,税收比重最低。县级税收比重为36.36%,乡级税收比重为20.73%。与上述国家相比,河南省市县乡政府占有的税收比例与其政府层次高低不相适应,省级政府②的税收比重太低。

(二)税种在政府间的错位配置

1.税种在政府间的分布规律。一般来说,高层次政府的商品税、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的比重较大,较低层次的政府财产税的比重较大;单一制国家较高层次政府各种税的比例一般高于联邦制国家。在联邦制国家中,澳大利亚(2007)中央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商品税比例为81.98%、18.06%、0%,财产税的比例为0.05%、67.87%、32.12%,中央政府占有所得税的100%。加拿大(2007)中央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商品税比例为39.15%、60.14%、0.71%,财产税的比例为0%、19.17%、80.83%,地方政府拥有其他税种的100%,所得税的62.8%、37.2%、0%。德国(2007)中央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商品税比例为63.56%、34.73%、1.72%,财产税的比例为0%、54.17%、45.83%,所得税的40.87%、38.33%、20.8%。在单一制国家中,匈牙利(2007)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商品税比例为86.84%、13.16%,财产税比例为37.72%、62.23%,所得税比例为80.44%、19.56%。挪威(2007)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拥有商品税的99.21%、0.79%,财产税的52.26%、47.74%,所得税的77.1%、22.9%,其他税的100%、0%。法国(2007)中央政府拥有所得税、商品税的100%,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产税为20.5%、79.51%。

2.河南政府间税种配置的缺陷。2010年,河南省市县乡政府分别拥有商品税③的2.77%、39.56%、34.83%、22.84%,所得税的14.64%、39.85%、29.16%、16.35%,财产税的0%、39.44%、42.8%、17.76%,其它税种的0%、26.04%、48.97%、24.99%。与上述国家相比,河南省级政府的商品税、所得税与其他税种的比例较小。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河南省级财政收入增长率、税收占财政收入比重、省级财政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和省级财政自给能力均是最低的,河南财力严重向县级、市级倾斜。另外,2012年,河南要全面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而省管县体制包含着省级财政加大对县级财政的支持。为此,必须改变河南省级财政收入能力最低的状况,以便有更多的财力来增加对县级财政的支持。目前,河南的“乡财县管”体制也在积极探索之中,乡级政府将要虚化。有鉴于此,本文基于2009年的分税制框架,以省、市县两级政府为例,构建提升财政收入能力和均等化水平的改革方案。

1.增值税。市县增值税收入(25%部分)以2008年为基数、增量部分省级分成20%的规定,促进市县实现第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省级企业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仍归省财政所有(原体制规定)。

2.营业税。省级企业营业税全部归省财政,取消原省级企业营业税下划市县的规定,扩大省级税收中营业税的比重,使营业税成为省级政府的主体税种。

3.资源税。为促进节约资源、保护耕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市县资源税收入以2008年为基数,增量部分省级集中30%;市县耕地占用税收入以2007—2008年两年加权平均数为基数(分年权重为2007年1/3和2008年2/3),增量部分省级集中20%(原体制规定)。

4.企业所得税。省级企业所得税除重点企业、特殊行业、跨省经营集中纳税企业和跨市经营企业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全部下划市县。企业所得税(包括市县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省与市县维持现行的15∶85比例分成,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

5.个人所得税。原下划县市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省与市县改按6∶4比例分成。这一分成比例与个人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分配比例一致。由于省级财政占有了个人所得税分成中较大比例,其便逐渐成为省政府具有调控收入分配性质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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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财政形成原因

(一)分税制改革不完善造成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1994年中国进行了以分税制为特征的财税体制改革。分税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引入了以增值税为主要税种的现代税制,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的需要对税种进行了精简和调整,并且对政府间财政关系作了新规范。在分税制下,地方政府预算内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地方的税收收入和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分税制提高了中央财政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降低了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可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并没有减少,中央政府新增加给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不足以弥补地方政府因改革导致的财政收入减少部分,由此引发财权和事权的冲突。地方税收满足不了地方政府财政需求,因此只能另辟蹊径,不得不把土地作为财政“开源”主要手段。

(二)现行土地制度致使地方政府垄断土地在当前的土地制度下,城市土地国有所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并存。我国中央政府不直接掌管土地,地方政府既负责管理土地,又负责土地的经营,即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在资金匮乏的压力下,运用手中的垄断权力、寻求土地价值最大化。地方政府不仅强压征地成本、侵犯农民的利益,而且抬高地价、致使房价上涨。地方政府垄断土地所有权使其利益独享,没有任何竞争者,于是大量依靠与土地有关的财政活动吸纳资金。十八届三中全会六大改革内容中,有一项就是土地制度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导致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垄断,依赖于土地财政,因此土地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

三、土地财政的困境

(一)不利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目前,房地产的产权是70年,如果房产买受人支付房产费用,那么其将拥有70年的权益年限。“土地财政”即是政府依靠房产购买人支付的资金获取收入,而政府在这70年将不会重复获得土地收益。对于土地资源有限的城镇来说,这种收入来源是有限的、不可持续的,更是不可取的,从长远来看,这种趋势也不利于房地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房价虚增,损害老百姓的利益一方面,土地作为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成为房地产开发商眼中的“肥肉”,地方政府通过提高地价来增加其收入,直接导致房地产开发商征地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商通过购入土地,然后转手卖出,赚取高额的利润。这些使地价增加的行为成为房价虚增的重要原因,不仅损害老百姓的利益,也是房地产“市场失灵”的重要因素。

(三)通过“土地财政”获取收入,掩盖地方政府的真实业绩目前,我国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往往只重视经济指标,忽略经济总量的组成结构。使得地方政府可以轻易的通过转让土地获取收入,不仅增加财政收益,而且可以增加地方的GDP总额。而土地是一种稀缺资源,这种收入的获取不具有可持续性,短期来看,可以增加地方政府的业绩,但从长期来看,不靠实体经济,单靠卖地来发展经济、创造GDP是不可持续的,是要在长远的未来付出代价的。

四、房地产税分析

从我国房地产税制运行来看,房地产行业涉及的税费,整体并不轻,但结构严重失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房地产税重复征收现象严重我国房地产税种较多,税种设置不尽合理,存在重复交叉征收的现象。如,对纳税人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既从量计征土地使用税,又从房价上征收房产税。再如,房地产产权转让收入须按全额或差额征收营业税,而同时又要按增值部分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增值的那部分金额明显地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这些重复征收的税种不仅增加税务机关的工作量,而且损害纳税人的利益。(二)征税范围不合理,计税依据过时,达不到应有的税收功能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其功能是通过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达到限制土地浪费的目的。但税收优惠范围较宽,征收范围窄,达不到限制土地浪费的目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二种形式,并没有考虑随着环境的变化房产的市场价值会有所变动。

(三)房地产税负结构不合理我国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负偏轻,而开发流转环节税负过重,致使房地产存量过多。由于我国房地产税收主要集中在开发流转环节,持有房地产几乎不存在税收负担,其结果是,一人拥有几套乃至几十套普通住房,将不在征收范围之内,可以豁免,不能打击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活动。

(四)房地产税种设置简单,征税条款不详细,漏洞较多例如1987年通过《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该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其占用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此税的功能是为了保护耕地。但在实践中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将被使用土地不作为耕地上报从而就无需交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名不副实,难以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由此可见,中国房地产税制改革已进入基础性制度建设阶段,必须按照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构建房地产税制。

五、房地产税改革思考

十八届三中全会有一项重要部署就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新一轮财税改革的目标之一,无疑是解除地方政府“依赖土地财政”的顽疾。当务之急就是调整中央和地方在财权和事权上的分配。在上收部分事权的同时,中央应适度下放部分财权,以稳定地方财源。房地产税收体系的改革作为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化解土地财政也要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重新考虑税种的征收范围,避免税源的遗漏从理论上说,对于在某个地区拥有房地产的居民而言,房地产具有固定地点,不能随意移动,地域性强,而且与每个居民息息相关,同时房地产的增值以及利用房地产所获得收益的高低与当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地方政府所提供服务质量的优劣密切相关,不论是企业财产还是居民个人的住宅都要享受到来自各级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因此房地产税征税范围也应当覆盖全部城乡范围,不分内资外资,不分城市农村,不分房产地产,应当一律纳入征税范围。

(二)加大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增加房地产保有成本征收新购房产税,加重房地产保有成本,这对房地产投资和投机行为产生限制。这种调控方式,对于多套房产拥有者来说,今后可以自由的选择出租或者出售,减少房产闲置率,提高住房的利用率,并使房价趋于合理的水平。

(三)设计合理的计税依据,符合经济的发展例如将房产税按房屋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办法为按房屋的评估价值计征,改目前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的办法统一为从价计征。

(四)房地产税的改革还应与土地制度的改革相结合分税制的改革不完善是导致土地财政的重要原因,但是我国的土地制度也是产生土地财政的罪魁祸首。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地方政府的土地垄断使得私人不能进行土地交易,只有解决土地制度问题才能更好的完善房地产税的改革。

(五)完善房地产税收相关法规政策整理已有的房地产相关税收法规政策,对不适用的和过时的政策进行必要的修改,确保房地产税税收征管的严肃性。依据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和目标,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配套的实施细则,使理论与实践能更好的结合。税务部门更应正视自身的职责配合税收的征管任务,使税收法规有效执行。

六、房地产税改革对土地财政的影响

房地产税并非新税种,中国自建国以来,即改革开放前便有。房地产税是中国最重要的税制体系之一,为中国经济发展作出过贡献,由于时代的变化和历史的变迁,它逐渐呈现出诸多问题。通过以上对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几点思考希望对化解土地财政的困境有积极影响。一方面,减轻房地产开发流转环节税收,在保有环节加重税赋,大量的房子将上市交易,能够盘活存量,买卖双方信息量加大,通过双方的博弈,将会达成理想的价格,那么市场上也会出现一个新的合理的价格均衡水平,整体房价将会下降,从而既保障了老百姓的利益,又增加了政府的税收收入。另一方面,由于房价的下降,人们的购房支出相应减少,从而增加了其他方面的消费,这无疑也带动了其他产业的发展,同时使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加,提高地方政府的业绩。这是一个好的开端,不仅使政府卖地收入减少,保护了土地这种稀缺资源,也使政府更加注重实体经济的发展,保障民生。最后,对于房地产税的相关税种、计税依据、计征范围、计税环节等的重新设计,并辅以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保障,有可能会使地方政府获得一种有保障的地方税税种,地方政府有了独立自主的税收来源,会逐渐减少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从而化解土地财政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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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营改增”;地方财政收入;分享比例

一、引言

2011年11月16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拉开了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序幕。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营业税、增值税两税并行的税收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该税制逐渐显现出一些内在缺陷,已无法适应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营改增”成为大势所趋。然而,在现有制度安排下实行“营改增”,短期内将不可避免的对地方财政收入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本文拟从增值税分享比例改革的角度探讨“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负面影响的可行的解决方案。

二、对“营改增”后增值税新分享比例的讨论

改变现有增值税中央地方分享比例,可以直接缓冲改革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冲击。那么,如何调整该比例才能够较为妥善解决地方财政问题,协调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为了进一步探求答案,笔者利用2011年财税统计数据模拟计算出为保持“营改增”后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不变需采用的增值税分享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营改增”前地方营业税增值税收入总和=﹙“营改增”前地方分享的增值税收入÷25%+“营改增”前地方营业税收入﹚×为保持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不变地方应分享的国内增值税比重利用该公式计算可得为保持全国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总额不变,需采用的地方分享比重为52.04%,与原25%的分享比重相比高出一倍多,体现“扩围”后对地方财政的合理补偿。

三、“营改增”后新分享比例的可行性研究

利用以上计算所得52%的比重可模拟估算“营改增”后各省分享的国内增值税收入,进而算出“营改增”前后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变动率如下表:

表1按照52%的地方分享比重下“营改增”前后各省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变化程度排序。观察该组数据可以发现采用52%的分享比例后,“营改增”对全国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总额的影响约为0.03%,可以认为采用新比例后全国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总额基本维持改革前水平,达到稳定地方财税收入的目的。新比例下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在增值税“扩围”前后变动范围在1%以内的省市有7个,1%~2%之间12个,2%~5%之间6个,6个省市变动大于5%。80%的省级行政区在采用新分享比例后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变动率在5%以内,新比例下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变动最大的两省变动率仍保持在12%以内,山西省增长11.75%,海南省下降11.20%。该变动范围不会对各省地方财政产生根本性影响,同时能够为地方提供足够的空间适应和消化“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带来的冲击。

四、总结

利用2011年各省数据模拟计算得出结论:采用中央48%地方52%的新增值税分享比例能够最大程度的减轻“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造成的影响,同时协调中央与地方利益关系及各省营业税对地方财政的差异贡献水平。从短期来看,改革增值税分享制度能够迅速有效的解决“营改增”引起的地方财政缩水问题,短时间内使“扩围”改革对地方财税收入水平的影响减至最小。从长期来看,随着“营改增”对第三产业发展的推动效应不断显现,增值税税基将在改革后的几年内稳步扩宽,增值税“扩围”改革在发挥消除重复征税、完善抵扣链条、提升征管效率等作用的同时,将促进产业发展及经济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届时,地方财政收入将稳步上升,逐步消解“营改增”对地方财政的短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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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是国家财政为实现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而制定的税收行为规范。税收政策对保险政策的影响体现在国家对保险业的税收政策上。国家对保险业的税收政策是指国家对保险的税率、税种以及税收分配等设定行为规范,以实现税收征收和合理的分配。国家对保险业的税收政策是否合理和完善,关系着保险政策的实现以及保险业的发展。

我国长期以来对保险实行的是严格的税收政策,并且税收制度不尽合理和完善。

1.长期的高税率和不合理的保险调节税的设置(1994年以后取消调节税),削弱了保险公司的积累能力。保险公积金是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税率的高低、税种的多寡对税后利润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较高的税率和不合理的调节税的设置必然减少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保险公积金的积累也就自然减少。由于保险公积金是保险偿付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这有碍培育保险市场主体,稳定保险市场的保险政策目标的实现。

2.不公平的所得税率政策,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公平竞争。1997年以前,原中保集团公司的所得税率高于国内其他股份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率一直低于内资保险公司。这种不公平的所得税率政策导致保险市场各竞争主体竞争起点的悬殊。竞争的不公平影响了建立规范有序的保险市场的保险政策目标的实现。

3.实行统一的营业税率不利于保险产业发展政策的完善。我国现行营业税除寿险、农险免税外,其他一切险种都不分税种实行统一的8%比例税率,难以体现国家对各险种的政策导向,使保险产业发展政策难以配合国家经济发展计划,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方向的需要。

4.不尽合理和完善的保险税收分配制度,影响了地方政府对保险业支持的积极性。我国保险营业税和涉外保险业务的所得税一直归地方财政支配。(1997年后提高的3%征收的营业税归中央政府)国内保险业务所得税的分配如上所述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但总的来讲,现行保险税收分配制度难于体现保险公司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因而影响地方政府对保险业的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保险公司对地方财政的影响,而且现行分配制度上兼顾了中央财政与省级地方财政之间的利益,并没有兼顾到省级以下各级财政的分配关系。

5.缺乏居民个人购买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了保险需求的有效扩大。我国目前只对法定社会保险费实行免税,而对个人自愿购买寿险则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为引导人们将储蓄和投资中具有保险因素的部分转向保险市场提供相应的政策环境。

二、建立合理完善的保险税收制度。

由前所述,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财政与保险的关系逐步理顺,保险税收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保险税收政策也逐渐宽松,但总的来讲,保险税制仍不完善,保险税收政策仍然严格,制约了保险政策的实施以及政策目标的实现。为充分发挥保险税收政策对保险的促进作用,国家财政应对保险施行宽松的税收政策,建立合理、完善的保险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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