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医疗纠纷范文

时间:2023-09-20 1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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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医疗纠纷

篇1

二、处理原则

1.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纠纷,依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2.重大医疗纠纷需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对患者死亡且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向死者家属告知尸检时限和尸检结论的时间等有关情况,正确引导死者家属同意对死者尸体做尸检。

3.重大医疗纠纷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处理,医疗机构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处理程序及部门职责

1.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后,相关科室负责人必须在10分钟内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局和患方所在县区相关负责人报告。

2.患方所在县区相关负责人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赶到事发地点(医疗机构),并积极做好家属的稳定工作,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协助医疗机构妥善处理好医疗纠纷,避免纠纷激化。

3.市卫生局接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或患方的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认为属于重大医疗纠纷的,应立即向市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并应立即派人员到现场指导、协调处理工作,同时,将有关调查情况向市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卫生行政部门对疑难病例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就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等问题提出分析意见,并进行初步判定,并将意见及时向患者家属进行反馈,同时做好家属稳定工作。

4.公安机关在接到医疗机构报警后,应当迅速出警到达现场,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保护医患双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并对有以下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1)在医疗机构摆设灵堂,举行各种形式的祭祀活动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

(2)冲击或占据办公、诊疗场所的;

(3)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4)故意损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财物的;

(5)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6)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7)围堵医疗机构出入通道和诊疗场所,限制人员和车辆出入的;

(8)拒不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法定停尸场所,陈尸要挟闹事的;

(9)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

5.司法行政部门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及时派人到现场协助做好排纠工作,正确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纷争,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6.民政部门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要及时派人协助做好对尸体的处置和相关的善后处理工作。

7.市政府办、维稳办、综治办、局等相关部门,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及时做好处理纠纷的协调和调度工作。

8.民委应协助做好少数民族患者重大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相关沟通协调工作。

9.市残联应做好残疾人及其家属的沟通和解释工作。

四、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1.卫生行政部门未依法依规处理纠纷的;

篇2

        近年来,各级医疗机构再次成为社会聚焦点,医疗纠纷层出不穷,成为社会矛盾最为突出的热点之一,在不少地方甚至酿成大型社会冲突。其中医疗纠纷上升为诉讼案件的比例逐年上升,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例,2000年至2002年,该院共审结医疗纠纷案件149件,其中2000年度20件,2001年度51件,2002年度78件。[1]为此,全社会关注医疗纠纷,讨论医疗纠纷,国家适时出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各级医疗机构也不得不正视各类医疗纠纷,制定应对措施。但医疗纠纷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其次才是一个医学问题,医疗领域成为律师拓展业务的新空间,成为传统律师业务的新视点。

1  律师全面介入医疗纠纷的必要性

何谓医疗纠纷,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法学工具书上也没有公认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医疗纠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的任何争议;狭义的医疗纠纷仅“指由于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向司法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控告所引起的争议”[2]。笔者认为,狭义的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其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是处理医疗事故最直接的法律依据,而《民法通则》及大量的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是处理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律依据。除此,在诊疗活动过程中,侵害患者身体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纠纷也时有发生,且更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中笔者讨论的医疗纠纷集中在狭义上的医疗纠纷以及因诊疗行为侵犯患者人格权的医疗纠纷,即具有典型性的医疗侵权纠纷。

作为医疗机构的管理层,急需运用法律知识来处理各类的医疗纠纷,积极倡议和引导律师全面介入医疗机构,加强医疗机构的应对能力和提高管理效率已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需要。 

        1.1 医疗机构不可避免会出现医疗纠纷

正如现代工业的飞速发展不可避免的带来工伤事故一样,医学科学自身的探索性、认识人体科学的循序性,使得医疗纠纷一直伴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而迅速增加。虽然许多医疗纠纷并不一定是医疗事故,但是医疗纠纷却是医疗机构发展面临着的重大问题,根据中国医师协会2002年对114家大型医院的统计,从1999年起平均每家医院发生纠纷66起,发生打砸医院事件5.24件,打伤医师5人,医疗纠纷最高赔付金额为92万元,平均每起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0万元。[4]

1.2 医疗纠纷不但是医学问题更是法律问题

医疗纠纷不但表现为医疗技术自身的不成熟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更多表现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损害患者而产生的争议。因此,医疗纠纷的出现其根源是医学问题,也是医院的管理问题,但处理医疗纠纷时首先是法律问题,这涉及法律的程序法和实体法运用,律师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成熟的驾驭案件经验就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1.3 实践证明律师介入医疗纠纷取得良好效果

社会普遍认为,在医患关系中患者是弱者,患者因为医学知识的普遍缺乏博得了广泛的大众同情,在法律天平上由此得到了特殊的照顾。而医疗机构虽有医学上的优势,但社会舆论片面的引导,法律制度架设的“偏向”,法官情绪的怜悯,以及所掌握法律知识的严重匮乏,使得在处理医疗纠纷,特别是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时,无法适时、恰当、准确、有力地应对。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发挥作用的时期,因为医患矛盾不突显导致律师没有太大作为;而随着医疗纠纷大量发生,法律制度不断健全,特别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及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的明确法定,推动了律师全面介入医疗纠纷。事实证明,律师介入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是必要的,也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中的律师实务

2.1 参与医疗纠纷非诉讼的协商解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将协商解决分为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和在卫生行政机关主持下的协商解决两种方式。在现实中,医患双方的自行协商解决方式往往忽略律师的作用,这显然是错误的。当患者在医院死亡或者造成比较严重后果后,患者及家属的矛头往往会直接指向经治的医务人员,有时还会转向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去发泄激动和不满的情绪,近几年来聚众在医疗机构闹事的事件经常见诸于报端,个别地方甚至发生了殴打、杀害医务人员的恶性刑事案件,所以医疗纠纷出现后,医院的工作人员往往不宜直接出面做家属的工作。律师不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上受到普遍尊重,律师参与到医疗机构与家属谈判往往较易得到患者的接受,起到“缓冲带”作用。同时,律师的介入对双方谈判人员确定争议核心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化解医患矛盾,平息医患冲突,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认为律师应从如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2.1.1 律师争取尽早介入医疗纠纷法律事务,参与谈判。实践表明,医疗纠纷发生初期,患者往往会直接找到医疗机构要求协商解决,这时是律师介入的绝好时机。一方面,律师帮助医疗机构对整个事件进行恰当地评估,为医疗机构下一步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方案;另一方面,律师征得医疗机构同意可选择合适的机会协同医务代表与患者见面,配合医务代表解释医学问题时,对相关法律问题做出说明。

篇3

一、概述

(一)医疗纠纷案件之特点

医疗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较其他类型的纠纷,医疗纠纷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医疗纠纷的专业性较强,它不仅包含医疗科学而且涉及很多相关法律法规,这些都是医疗纠纷的复杂成因。二是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特殊,医患双方关系如果常常处于紧张或者利害冲突关系,就产生致防卫性医疗之虞,不利于医疗工作的进行。三是双方当事人实力相差悬殊,从表层来看医疗机构属于强势一方,不仅有雄厚的资金,而且医生掌握着更专业的知识;同时相关的病历材料掌握在医疗机构手中,故双方实力存在不平衡。

(二)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之现状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大幅上升的现状对于社会、患者及医疗机构都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医学知识和法制观念的普及促进了人们对自身权利维护的渴求,对纠纷解决的要求也不断细致,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医疗纠纷有其特殊性,当纠纷发生时患者一方往往会特别不理智,稍有不慎便会使事态升级,以致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当事人和解;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三是通过诉讼来解决。但是与当前医疗纠纷产生的复杂性和情况的多变性相比,这些方式还远远不能为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驾护航。

(三)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指由诉讼与非诉讼共同组成的医疗纠纷解决整体机制。在此机制中各方式或程序相互独立,保有其自身之特定功能和运作方法;而在体系中相互协调、功能互补,以满足社会的多元化需求。从理论角度应当综合协调讼与非讼、公力与私力、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从实践层面应当注重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的相互协调解决机制的重构。

二、我国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解决机制的匮乏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只规定了以上三种。这种规定凸显出明显的弊端:首先是解决方式比较单一,而且机制没有创新性,主要体现在对仲裁机构、调解委员会及专业性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的当时没有规定。其次是对法院调解、诉讼没有相应专业的程序性和规范性的规定。现行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规定导致了医疗纠纷之多样性与解决方式之单一性的矛盾。我国《侵权责任法》及《<民事诉讼法>解释》也只是规定了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方式,无涉其他。更加凸显了医疗纠纷妥善解决了迫切性。

(二)现行解决机制效率偏低

在医患纠纷日益上升的背景下,医疗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显现不堪负重之态。因医疗纠纷的专业性与特殊性,法院的判决也很难做到合理准确,举证责任的倒置也降低了医疗诉讼的门槛,剧增的案件与法院的承载能力矛盾尖锐,同时也必然影响到程序的公正。再者,我国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被边缘化。我国虽有重调解轻诉讼的传统,但是由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当事人特别是患者一方往往倾向于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这种做法很多时候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不利于多元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只是非诉讼解决方式效果不明显。另外一个问题是现行的医疗纠纷尚未形成有机整体,诉讼与非诉讼未能较好衔接互补,效率低下。

(三)现行机制的局限性分析

1.和解。即双方协商。这是一种成本最低的解决方式,医患双方都应优先考虑。和解是建立在双方对相关事实和权益的处置规则的认识趋同的基础上。但目前在我国未能形成良好的这一基础,致和解的成功率较低。而医方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充分理解,患者也未形成理性的就医观念,当事人就很难选择选择和解。

2.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之前,绝大部分医疗纠纷的都是采用此种方式。卫生行政部门解决医疗纠纷基于其职权行为,费用较低。但是,目前社会对卫生行政部门公信力缺乏信心。而许多医疗机构又具有行政性质,所以公众此种解决方式的公正性仍然存在较多的质疑。

3.诉讼。严格的诉讼程序的严格性、权威性与强制性使得诉讼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始终占据主要地位。然而其不足也显而易见:医疗纠纷的专业性难免造成医疗诉讼成本的加大、诉讼效率的降低;医疗鉴定中双方的不信任甚至敌对,也不利于医患关系的恢复,加剧矛盾的尖锐化。

三、国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之分析借鉴

美国医疗纠纷主要通过非诉讼(ADR)模式解决。首先,鼓励仲裁和调解。在仲裁方面,先从立法上推进ADR的发展。实务中,仲裁庭聘请专业的医疗和法律人士作为仲裁员,以帮助医患双方准确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在调解方面,成立国家医疗纠纷解决委员会,探索以调解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其次,专业委员会评估。为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成立“医疗机构资格鉴定联合委员会”,负责评估医院的品质。其还要求医院主动将医疗过失告知患者一方,以及双方讨论有害医疗过失。否则,医院可能丧失合格资格。利用此方式从源头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在德国,首先由当事人对话协商,这是一种主流的方式;其次由调解和仲裁机构解决。调解和仲裁机构是医疗事故庭外解决的专门机构,若当事人协商不成,患者一方即可求助该机构。机构的办公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患方几乎不用支付费用,此方式避免了漫长的诉讼历程甚至医患关系的恶化。最后,诉讼解决。在前两种方式都不能解决时,患方可对引发事故的医生提起民事甚至刑事诉讼。但一般由原告对医方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除非被认定为重大医疗过失。

四、我国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价值与应坚持的原则

(一)价值分析

1.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医疗纠纷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会影响医疗秩序而起还会影响到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应该注重主体之间矛盾的真正化解。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可以最大限度的化解医患矛盾,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更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2.有利于人民的医疗利益的维护。建立完善医疗纠纷多元化机制,患者和医生的利益都能得到很好的维护。医生进行医疗行为时没有后顾之忧,可以全力对患者进行救助,而患者在纠纷发生后不再选择“医闹”,从而医生的人身等利益得到保障。通过多元化的方式,纠纷得以迅速有效的解决,双方的工作生活也能快速回到正常轨道。

3.有利于法治理念的更新、促进法律发展。医疗纠纷固然可以通过刚性的判决解决,但是容易产生利益失衡,破坏社会和谐。医疗纠纷多元化的解决机制可以发挥更好的作用,它能够对人们的法治理念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促使司法改革走上更实际更人性化的道路。作为法制的一部分,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以其专业性和社会性实现了法的空间与社会价值观的交流,促使法律规范与社会规则的融合,从而促进法律的发展。

(二)应坚持的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是大前提。医疗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也一样,不管是对国外经验的借鉴还是对自身理念的完善,都应当遵循这一原则。只有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理论基础和指导方向,才能确保医疗纠纷多暖和解决机制的正确性及有效性。

2.坚持以调解为中心的原则。调解制度在我国有雄厚的文化底蕴和制度土壤。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其最大特色就是克服法律自身缺陷,超越法之形式正义,实现实质正义,有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及个体利益的保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坚持以调解为中心的原则是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必然选择。

3.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医疗纠纷的产生很多时候与权益的失衡戚戚相关,其多样性和复杂性更加使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如果在解决此种纠纷的时候不能坚持公平正义的话,矛盾就更不可能得到化解。公平正义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需要以公平正义为原则,才能实现正义途径的程序化和公开化。

五、构建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之建议

(一)建立健全多重调解制度

1.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2011年实施的《人民调解法》设立了“司法确认”制度。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吸收医疗专家、法律专家作为调解委员。不仅能吸收人民调解的优势,而且可以使医疗纠纷得到更专业的解决。

2.改革行政调解。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具有高效专业的优势,也可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监督、行政处理,是非诉讼解决的重要方式。建议取消行政调解限于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并可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只要一方申请行政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就应当受理,在纠纷处理时人员组成、程序等均应满足公开、透明的要求,增强当事人的主导性,提高行政调解的公正性。

3.完善法院调解功能。广义上的法院调解包括法院附设的调解和诉讼中调解。根据我国国情,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部门。这样可以避免讼累、减轻法院的负担,也可以高效地解决医疗纠纷。

(二)建立完善医疗纠纷仲裁与诉讼互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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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一)医疗纠纷案件之特点

医疗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较其他类型的纠纷,医疗纠纷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医疗纠纷的专业性较强,它不仅包含医疗科学而且涉及很多相关法律法规,这些都是医疗纠纷的复杂成因。二是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特殊,医患双方关系如果常常处于紧张或者利害冲突关系,就产生致防卫性医疗之虞,不利于医疗工作的进行。三是双方当事人实力相差悬殊,从表层来看医疗机构属于强势一方,不仅有雄厚的资金,而且医生掌握着更专业的知识;同时相关的病历材料掌握在医疗机构手中,故双方实力存在不平衡。

(二)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之现状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大幅上升的现状对于社会、患者及医疗机构都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医学知识和法制观念的普及促进了人们对自身权利维护的渴求,对纠纷解决的要求也不断细致,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医疗纠纷有其特殊性,当纠纷发生时患者一方往往会特别不理智,稍有不慎便会使事态升级,以致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当事人和解;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三是通过诉讼来解决。但是与当前医疗纠纷产生的复杂性和情况的多变性相比,这些方式还远远不能为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驾护航。

(三)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指由诉讼与非诉讼共同组成的医疗纠纷解决整体机制。在此机制中各方式或程序相互独立,保有其自身之特定功能和运作方法;而在体系中相互协调、功能互补,以满足社会的多元化需求。从理论角度应当综合协调讼与非讼、公力与私力、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从实践层面应当注重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的相互协调解决机制的重构。

二、我国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解决机制的匮乏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只规定了以上三种。这种规定凸显出明显的弊端:首先是解决方式比较单一,而且机制没有创新性,主要体现在对仲裁机构、调解委员会及专业性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的当时没有规定。其次是对法院调解、诉讼没有相应专业的程序性和规范性的规定。现行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规定导致了医疗纠纷之多样性与解决方式之单一性的矛盾。我国《侵权责任法》及《解释》也只是规定了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方式,无涉其他。更加凸显了医疗纠纷妥善解决了迫切性。

(二)现行解决机制效率偏低

在医患纠纷日益上升的背景下,医疗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显现不堪负重之态。因医疗纠纷的专业性与特殊性,法院的判决也很难做到合理准确,举证责任的倒置也降低了医疗诉讼的门槛,剧增的案件与法院的承载能力矛盾尖锐,同时也必然影响到程序的公正。再者,我国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被边缘化。我国虽有重调解轻诉讼的传统,但是由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当事人特别是患者一方往往倾向于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这种做法很多时候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不利于多元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只是非诉讼解决方式效果不明显。另外一个问题是现行的医疗纠纷尚未形成有机整体,诉讼与非诉讼未能较好衔接互补,效率低下。

(三)现行机制的局限性分析

1.和解。即双方协商。这是一种成本最低的解决方式,医患双方都应优先考虑。和解是建立在双方对相关事实和权益的处置规则的认识趋同的基础上。但目前在我国未能形成良好的这一基础,致和解的成功率较低。而医方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充分理解,患者也未形成理性的就医观念,当事人就很难选择选择和解。

2.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之前,绝大部分医疗纠纷的都是采用此种方式。卫生行政部门解决医疗纠纷基于其职权行为,费用较低。但是,目前社会对卫生行政部门公信力缺乏信心。而许多医疗机构又具有行政性质,所以公众此种解决方式的公正性仍然存在较多的质疑。

3.诉讼。严格的诉讼程序的严格性、权威性与强制性使得诉讼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始终占据主要地位。然而其不足也显而易见:医疗纠纷的专业性难免造成医疗诉讼成本的加大、诉讼效率的降低;医疗鉴定中双方的不信任甚至敌对,也不利于医患关系的恢复,加剧矛盾的尖锐化。

三、国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之分析借鉴

美国医疗纠纷主要通过非诉讼(ADR)模式解决。首先,鼓励仲裁和调解。在仲裁方面,先从立法上推进ADR的发展。实务中,仲裁庭聘请专业的医疗和法律人士作为仲裁员,以帮助医患双方准确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在调解方面,成立国家医疗纠纷解决委员会,探索以调解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其次,专业委员会评估。为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成立“医疗机构资格鉴定联合委员会”,负责评估医院的品质。其还要求医院主动将医疗过失告知患者一方,以及双方讨论有害医疗过失。否则,医院可能丧失合格资格。利用此方式从源头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在德国,首先由当事人对话协商,这是一种主流的方式;其次由调解和仲裁机构解决。调解和仲裁机构是医疗事故庭外解决的专门机构,若当事人协商不成,患者一方即可求助该机构。机构的办公费用由保险

公司承担,患方几乎不用支付费用,此方式避免了漫长的诉讼历程甚至医患关系的恶化。最后,诉讼解决。在前两种方式都不能解决时,患方可对引发事故的医生提起民事甚至刑事诉讼。但一般由原告对医方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除非被认定为重大医疗过失。

四、我国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价值与应坚持的原则

(一)价值分析

1.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医疗纠纷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会影响医疗秩序而起还会影响到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应该注重主体之间矛盾的真正化解。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可以最大限度的化解医患矛盾,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更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2.有利于人民的医疗利益的维护。建立完善医疗纠纷多元化机制,患者和医生的利益都能得到很好的维护。医生进行医疗行为时没有后顾之忧,可以全力对患者进行救助,而患者在纠纷发生后不再选择“医闹”,从而医生的人身等利益得到保障。通过多元化的方式,纠纷得以迅速有效的解决,双方的工作生活也能快速回到正常轨道。

3.有利于法治理念的更新、促进法律发展。医疗纠纷固然可以通过刚性的判决解决,但是容易产生利益失衡,破坏社会和谐。医疗纠纷多元化的解决机制可以发挥更好的作用,它能够对人们的法治理念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促使司法改革走上更实际更人性化的道路。作为法制的一部分,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以其专业性和社会性实现了法的空间与社会价值观的交流,促使法律规范与社会规则的融合,从而促进法律的发展。

(二)应坚持的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是大前提。医疗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也一样,不管是对国外经验的借鉴还是对自身理念的完善,都应当遵循这一原则。只有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理论基础和指导方向,才能确保医疗纠纷多暖和解决机制的正确性及有效性。

2.坚持以调解为中心的原则。调解制度在我国有雄厚的文化底蕴和制度土壤。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其最大特色就是克服法律自身缺陷,超越法之形式正义,实现实质正义,有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及个体利益的保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坚持以调解为中心的原则是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必然选择。

3.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医疗纠纷的产生很多时候与权益的失衡戚戚相关,其多样性和复杂性更加使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如果在解决此种纠纷的时候不能坚持公平正义的话,矛盾就更不可能得到化解。公平正义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需要以公平正义为原则,才能实现正义途径的程序化和公开化。

五、构建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之建议

(一)建立健全多重调解制度

1.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2011年实施的《人民调解法》设立了“司法确认”制度。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吸收医疗专家、法律专家作为调解委员。不仅能吸收人民调解的优势,而且可以使医疗纠纷得到更专业的解决。

2.改革行政调解。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具有高效专业的优势,也可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监督、行政处理,是非诉讼解决的重要方式。建议取消行政调解限于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并可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只要一方申请行政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就应当受理,在纠纷处理时人员组成、程序等均应满足公开、透明的要求,增强当事人的主导性,提高行政调解的公正性。

3.完善法院调解功能。广义上的法院调解包括法院附设的调解和诉讼中调解。根据我国国情,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部门。这样可以避免讼累、减轻法院的负担,也可以高效地解决医疗纠纷。

(二)建立完善医疗纠纷仲裁与诉讼互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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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加强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首先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规范服务语言,积极提倡礼貌用语。在诊疗过程中通过加强对病人疾病知识的健康教育、解释沟通、心理护理等,建立融洽的医患关系,努力提高对病人的服务满意度。其次是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对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人员要认真查处,责任到人。建立培训考核制度,严格实习生、进修人员的管理,明确带教人员的责任。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医疗技术质量的动态分析、评估和跟踪调查,从严把好质量关,使医疗技术操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标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在医疗活动中绝不能违反医疗卫生方面的国家法律或职业规范,杜绝失职行为是医院避免医疗纠纷的根本方法。

1.2改善就诊环境,方便病人就诊积极改善诊疗区的医疗条件和基本设施,努力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根据患者的需要,调整门诊布局,方便病人就诊,努力创建“花园式环境,宾馆式服务”的现代化医院,彻底消除病人挂号、收费、取药排队的现象。建立便民服务措施,如供应茶水、免费邮寄化验单、设立健康教育咨询台、值班主任及时解决病人的需求等,形成便民服务流程和网络。

1.3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使医护人员自觉的依法行医,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因此,医务人员通过法律的学习应具备以下2点意识。

1.3.1纠纷意识医院医务人员应更新观念,树立法律意识和纠纷意识,在诊疗活动中保持清醒的头脑,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若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病人的不满,就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

1.3.2举证责任意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使医疗机构承担了较大的责任。在医疗诉讼案件中,原告病人只需证明自己曾在被告处接受过诊疗并在诊疗后出现了人身损害后果,就算完成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此后,举证责任的“皮球”就踢给了被告——医院,由医院提供证据来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如果医院不能提供充足有利的证据,即举证不利,将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医务人员应当有举证责任意识。在诊疗活动中不能重治疗、轻病历,不能光做不记或光说不记。病历不仅是记载病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诊疗理活动的医疗文书,也可能成为以后出现医疗纠纷时的法律文书,成为决定自己在医疗官司中命运的重要证据。

1.4要有预见性医务人员面对不断增多的医疗纠纷,不仅要有高尚的医德和精益求精的医疗技术,而且要有预见突发事件的能力,利用各种条件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以确保医疗安全及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我们发现以下的疾病种类和人群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1.4.1酒后之人。患者或家属酒后,控制能力下降,容易发生争端。个别人发酒疯制造事端。

1.4.2经济拮据者,对用药、治疗费用易产生怀疑,担心被开大药方或无关的治疗检查项目。

1.4.3慢性、复发性疾病,因不能根治,花费较多,心情烦躁,往往对治疗效果不满,易产生抵触情绪。

1.4.4患者家中有从医人员者,由于医务人员熟悉医疗行业中的瑕疵,如某项医疗活动影响医疗效果,很容易引起纠

纷。

1.4.5应用激光、外科手术进行美容、整形的患者,因收费较高及期望值较高,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易产生纠纷。

1.4.6本院职工的熟人,往往减少医疗程序,减少检查项目。因是熟人不做详细交待,不签协议书,留下了纠纷隐患。对于上述疾病和人群,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制度,多和病人解释沟通,完整书写病历和各项记录,努力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处理医疗纠纷的技巧

2.1一些纠纷在现场燃起“战火”时,病人或家属往往情绪激动、大吵大闹并在现场引起围观,有时还会引起其他病人的打抱不平。这时首要的任务是想方设法让矛盾双方分开,以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护人员安全。可让患者离开现场,或请病人到办公室坐下商谈,耐心倾听病人的投诉,使病人逐渐息怒。

2.2对于病人由于医护人员服务不到位、就诊不方便引起的不满,在耐心倾听病人的诉说时,表示理解和赞同,这时病人的愤怒往往有所下降,我们代表院方向病人表示歉意,并尽量满足病人的要求,必要时由当事人当面向病人赔礼道歉。

2.3对于医院没有过失,只是由于患者缺乏医学常识,对诊疗行为不理解造成的纠纷,我们耐心向他们讲解有关医学知识、诊疗的风险性、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副作用的预防等,赢得他们的理解和信任,使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篇6

[摘要] 目的 分析新疆医科大学某三甲医院医疗纠纷发生科室分布、纠纷原因分类、医疗纠纷解决表现形式及解决方式,为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依据。方法 采用统计描述方法, 分析2009年1月—2014年12月某三甲医院发生的153 例医疗纠纷投诉事件。结果 医疗纠纷发生科室主要分布在妇产科、门诊部、骨科。妇产科占17.6%、门诊部占14. 3%、骨科占12.4%;医疗纠纷发生原因主要是医患沟通(47.05%),医疗技术(13.07%),服务态度及手术并发症等其他因素(16.98%);医疗纠纷解决表现形式主要是医患协调解决。结论 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要加强医患沟通,严格规范医疗行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书写病历。

[

关键词 ] 医疗纠纷;医患沟通;纠纷处理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5)03(a)-0126-03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reasons of medical disputes in a top three hospital of Xinjiang Medical University

SHI Shuyin ZHAO Haiyan ZHANG Fan

Department of Medical Services, The Second Affiliated Hospital of Xinjiang Medical University medical,830063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analyze the Xinjiang Medical University in a hospital medical disputes,disputes the classification, distribution of departments cause medical dispute resolutionforms and solutions, and provide basis for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 medical disputes.Methods Using the method of statistical description, analysis of 153 cases of medical disputes complaints in our hospital in 2009 January -2014 year in December occurred.Results The occurrence of medical disputes are mainly distributed in the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 department, outpatient department, Department of orthopedics. Department of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 outpatient department accounted for 17.6%, accounted for 14.3%, Department of orthopedics, accounted for 12.4%; the occurrence of medical disputes is the main reason why the doctor-patient communication (47.05%), (13.07%)medical technology, service attitude and complications of other factors (16.98%); forms to solve medical disputes are mainly the doctor-patient coordination solution. Conclusion The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 medical disputes to strengthen the communication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strictly standardize the medical behavior, strengthen themanagement of hospital complaints, medical record writing specifications.

[Key words] Medical malpractice; Patient communication; Disputes

社会的进步推动了法治的健全以及法律知识的普及,同时也逐渐增强了人们的健康意识和法律意识,因而近几年医疗纠纷也在逐渐增多,医生与病人之间缺乏信任和理解,医疗纠纷已经成了一个医师与患者密切相关的术语,医患关系日趋紧张。近年来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率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增加,医患矛盾呈现激化的趋势[1]。大量的事实表明,医疗纠纷时间不仅对医患关系造成严重的影响,给医院带来损失,同时也回给患者及家属造成痛苦,所以对医疗纠纷要及时妥善处理,才能够梳理医患关系.确保正常医疗工作秩序,为医院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意义也很重大。为了解医院医疗纠纷发生状况,对某三级医院2009年1月—2014年12月间153 起医疗纠纷进行系统分析,查找医疗纠纷发生主要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其目的是提高医疗质量水平,增强规避医疗风险意识,更好地维护医患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153例在新疆医科大学某三甲医院发生的医疗纠纷投诉事件回顾性分析, 从医疗纠纷投诉发生的科室分布,纠纷发生的原因,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法和如何理赔等方面探析医疗纠纷的现状。

1.2 方法

运用回顾性调查方法,通过结构相对数表示不同因素所占的百分比例,然后对此进行分析。

2 结果

2.1 各科室医疗纠纷分布情况分析

153 起医疗纠纷主要集中在妇产科、门诊部及骨科。妇产科占17.6%,门诊部占14.3%,骨科12.4%。

外科疾病以手术治疗为主,手术治疗高风险往往不能被患方理解,手术治疗效果为达到预期亦或并发症的出现、病情恶化,一般与患者的体质、原发病或者手术风险因素密切相关,但患方对医学未知性不理解,因高价医疗费用支付导致对治疗效果不满意而容易发生医疗纠纷。门诊部涉及急诊科、影像中心、B超室、预防保健科、核医学科、检验科、肌电图室、病案室、胃镜室、方便门诊等多个科室,且该院因就诊人数较多、患者因就诊流程不清楚,容易导致患者不能及时住院,另外,辅助检查科室患者检查有时排队等待时间过长也是导致投诉的主要原因之一。医疗纠纷科室分布见表1。

2.2 医疗纠纷发生原因分析

分别对医患沟通、医疗技术、服务态度、手术并发症、病历书写等医疗纠纷发生原因进行统计。因医患沟通引起的医疗纠纷占47.05%,可见医患沟通不到位对于医疗纠纷的产生是有多重要,所以加强医患沟通才能有效的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医疗技术和服务态度对于医疗纠纷投诉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影响。医疗技术占13.07%、服务态度及手术并发症占22.87%,可见精湛的医疗技术对病人的康复有着直接作用,优质的服务也对病人康复有益,而服务态度的好坏却直接影响病人的心理。医疗纠纷发生原因见表2。

2.3 医疗纠纷解决表现方式分析

153例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投诉解决表现方式,医患协调解决占79.73%。所以医疗纠纷的解决基本上是通过医患双方一起协商进行的,其他类似调查也有相似结果[2-4]。医疗机构要积极的发挥作用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医疗纠纷解决表现方式见表3。

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分析:从表4中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可以看出,72.54%的医疗纠纷是通过医患双方协调沟通解决,其次是主管部门协调占15.7%,这说明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方式还是和患者的沟通。第三方协调和司法程序解决占11.7%,但是第三方协调和司法程序解决需要理赔,主要理赔依据是根据术前沟通不足、未遵守医疗操作规范、核心制度贯彻未落实、病历书写等情况而定。

3 建议的防范措施

3.1加强医患沟通、加强服务意识

根据本文分析结果,发生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医患沟通缺乏,患者缺少对医疗服务内容及方式还有对医疗职业风险性的了解,所以才有医患矛盾以及医疗纠纷的产生。若医生将病情细致地交代,让患者对自己的病情有充分的了解,此时二者看问题的角度也就达成一致,信任理解得以产生,矛盾自然就会消除[3]。因此,避免医疗纠纷出现的关键点在于对医务人员的沟通意识进行强化,然后运用于临床实践,在事前进行防范,通过医患之间的沟通将医患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临床实践中发现,如果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好,那么在工作中有一些差错或过失也回得到病人的谅解,使事态淡化没有进一步的发展。所以医务工作者也要在改善服务质量、态度和方式上努力,将优质的服务态度始终贯穿于工作、事实上,争取做到以病人为中心,一切为了病人、为了病人的一切、为了一切的病人。

3.2 规范医疗行为、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范

规范是医疗行为的准则,制度需要监督实施,対首诊负责制等制度的落实和重点环节重点科室的管理要严格落实,避免医疗漏洞,切实加强环节质量管理,重点实行科主任负责制。还要将职能部门对其监督与考核力度充分发挥,进而将预防差错事故的警觉和责任感提高[4]。

3.3 提高医疗质量控制和质量督查力度

重点管理易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并设置医疗护理质量标准考核体系,使质量管理切实进行。对医疗纠纷责任人的处理力度要增强,明确事故责任的科、人。重点培训医院的核心医疗制度、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病历书写、抗生素合理使用等内容。回顾分析典型医疗纠纷事件,找出存在的不足并确定整改意见。并且对病历书写加强、进行问题医学培训,切实实施医院各项医疗法律法规[5]。

3.4 增强科主任管理

医院管理的首要环节是加强科室主任的责任制管理,只有充分调动科主任的积极性才能发挥其在医疗质量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对科室主任的考核要纳入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情况,同时还要对管理不善科室的处罚力度增加。科主任要全程参与医疗投诉、纠纷处理的全过程。如果该科室出现医疗纠纷,该科主任要承担管理连带责任。

3.5 增强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及时解除纠纷隐患

建立医患纠纷预警机制是为了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通过建立调节医患纠纷机制、处理医疗纠纷程序和防范预案、组间医疗事件咨询小组,如果有重大医疗纠纷出现就启动医疗事件咨询小组,开展医院内部医疗事故鉴定,将责任明确。此外,鼓励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将医疗责任保险和医患纠纷处理相结合,争取化解各类医患纠纷[6]。

3.6 提高对事故责任人的惩罚力度

医院应依据该院相关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者纠纷赔偿的科室进行处理,处理原则是将责任明确到科、人。使得医院有章可依、有章必依,充分维护医院的相关制度,同时也对未发生纠纷事故的科室起到了警戒的作用。提醒医务人员,精良将医疗事故的发生率降到最低,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更好的保障。

3.7 从以往纠纷事件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医疗纠纷普遍发生于医院各个科室中,但能够在纠纷发生后及时进行经验总结,找出不足,吸取教训避免不在有类似错误出现的却不多。所以医疗事故频发的科室,与该科室管理者忽视总结经验教训的重要性关系密切。医疗机构若能及时对以往纠纷总结,汲取教训,并在全院科室进行案例经验剖析学习,对于减少纠纷发生会有极大的帮助。

3.8 提高对医疗纠纷发生后医师的心理疏导

第一,医院有责任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协助他们正确的对待医疗纠纷的发生,并做到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妥善处理;第二,经过医疗事故的相关解决,使医生增强对职业道德的重新理解,从中得出经验教训,消除负面心理状态,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病人。 3.9 重视医风医德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开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医务人员对避免医疗纠纷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医德医风宣传,通过换位思考的方式,使全体医务人员树立起为病人服务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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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医患关系处理技巧与医疗事故处理流程和赔偿标准实务全书[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11.

[2] 彭锦绣,唐乾利,王粤湘,等.从医疗服务态度探讨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1(4):261-262.

[3] 杨位轩.医疗纠纷现状及防范对策分析[J].现代医院管理,2012,10(5)41-42.

[4] 黄海.美国医疗风险管理做法及对我国医院建设的启示[J].医院院长论坛,2013(6):54-58.

篇7

收齐档案材料后,应遵循档案管理的指导思想,及时整理。以医疗纠纷案件为单元进行组卷,一宗医疗纠纷从开始到结案所形成的全部有保存价值的文书应放在一起立卷。医疗纠纷档案的立卷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按照发生医疗纠纷的年度、纠纷事由、涉案科室、涉案患者姓名进行分类组卷。同一案件以同一案由经过多级法院审理的应合并立卷,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反诉的也可合并立卷。医疗纠纷档案应长期保管,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分别装订成册。

1.2医疗纠纷档案的推荐排列顺序

医疗纠纷档案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是:(1)卷宗封面;(2)目录;(3)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协议书;(4)患者身份证明或人身份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5)患方投诉材料(进入诉讼程序的书);(6)科室对医疗争议事件的说明及初步处理意见(进入诉讼程序的医院答辩状);(7)病案资料;(8)鉴定材料;(9)医疗机构处理意见(包括对争议事件的讨论、总结,对责任部门、责任人绩效考评的情况);(10)责任医师执业证书;(11)赔偿明细清单;(12)结算发票及患方收条;(13)卷底。以上材料均可为复印件。

1.3医疗纠纷档案的编号管理

档案的编号要遵循检索方便、易于保管的原则进行,用纠纷发生年度+科室简称+患者姓名依次连接进行编号,如2013普外赵某某。

2医疗纠纷档案的利用

2.1案例教育

医疗纠纷档案是医方处理医患双方争议形成的资料记录和经验总结,有的甚至是血和泪的教训。通过对医疗纠纷典型案例教育,使医务人员吸取教训,增强责任心,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2.2为医患关系研究提供真实案例

近年来,医患矛盾愈演愈烈,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为减少医疗纠纷,改善医患关系,业界许多人士开始从事医患关系方面的研究。医疗纠纷档案客观真实地体现了纠纷处理的全过程。通过对医疗纠纷档案资料的归纳、分析,使得研究结果更具信服力。

2.3推动医院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不同时期医疗纠纷的成因各不相同,但也存在着共性的方面。医院管理者可以从各个时期的医疗纠纷档案中寻找医院管理方面存在的纰漏,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不断推动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2.4客观地评价医务人员

大多数医院把医疗纠纷或者医疗投诉事件和医务人员的晋职晋升、定期考核、技术准入、绩效考核等挂钩。医疗纠纷档案能真实反映当事医务人员的诊疗缺陷或者服务缺陷以及责任认定,为以后的考核、晋升、准入提供了客观依据。另一方面也督促了医务人员加强自律,有利于自身职业素养的提高。

2.5提高医疗纠纷的处置能力

医疗纠纷形形,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通过对医疗纠纷档案资料的总结,可以发现其中的内在规律,利于指导类似纠纷的处理,提高纠纷的处置效率。

篇8

【关键词】 预防 ;医疗纠纷 ;群体性事件 ;思考

医疗安全是确保部队医院安全稳定的首要因素。近年来,由于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在大医院已成易发多发趋势,部队医院面临的形势也不容乐观,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部队医院的声誉。因此,研究建立医疗纠纷预防的科学机制,确保依法处理医疗纠纷,不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已成为部队医院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依照《中国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医疗工作实际,从安全管理的七项制度着手,对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理进行探讨[1]。

1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特征和表现

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是指发生医疗纠纷后,因医院重视不够、处置不当、协调未果,加之非直接利益相关者介入、媒体炒作、网络传播等多种诱因导致矛盾激化、升级,使纠纷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解决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有: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在医院内聚众寻衅滋事,在科室、办公场所、院区挂横幅、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贴标语、发传单,堵塞通道及大门,干扰正常工作秩序;在医院内打、砸、抢、烧、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侮辱、威胁、恐吓、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抢夺医疗文件,以及与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如药品、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等)造成冲突;在社会、网上利用此事扩大影响面和范围,散布超出医疗纠纷事件本身的各种传言,导致更为恶劣和严重的影响等等[2]。

2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对策思考

笔者认为,落实安全管理七项制度,不但是部队医院确保安全稳定的重要手段,也是防范和处置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必须坚持常抓不懈的经常性工作。

2.1检查督导制度建立科室、职能部门和院领导三级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并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检查督导。预防为主,早发现、早干预、早处理,及时纠正医疗缺陷,改善医疗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使绝大多数纠纷消失在萌芽状态[3]。

2.2分析预测制度每月召开医疗安全形势分析会,认真梳理全院各科室的医疗安全形势,总结医疗安全管理经验教训,通报医疗纠纷和事故发生情况,深入查找医疗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明确医疗安全工作重点,有针对性的提出加强医疗安全的对策措施。

2.3法规培训制度一是外请法律顾问对全院工作人员进行医疗安全法规教育和典型医疗纠纷案例分析,不断强化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风险意识、维权意识和举证意识。二是注重培养医务人员的人文关怀和沟通技巧,提供优质服务,提高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任度,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三是做好医疗纠纷处置演练,使每个工作人员都掌握在发生医疗纠纷后,自己应该如何做,确保依法合理解决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2.4风险评估制度医疗行为本身就是分析、判断和评估病情的一个动态过程。要坚持三级查房制度,加强对疑难、急危重症患者的病情观察,落实手术分级管理和审批制度,开展重大手术风险评估、手术安全核对制度,加强毒麻限剧药品管理,合理使用抗生素,加强药品安全管理,加强院感控制,注重病历书写和病案管理。此外,要及早发现医疗纠纷的苗头。一方面要重视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质量、服务质量和工作人员的不满情绪,另一方面要重视防范重点人群,尤其是疑难、急危重症患者以及对治疗预期过高的患者[4]。

2.5信息预警制度建立医疗安全报告制度,对医疗技术和医疗质量有关的事件包括因医护人员违反医疗法律、诊疗常规造成的差错事件及一般诊疗差错事件、各种医疗意外和并发症事件、因输血、输液、用药等引起的医疗差错或意外事件、因医院环境、硬件设施、医疗器械缺陷导致的不良事件等进行报告,使医院全面了解掌握情况并进行整改[5]。

2.6军地协作制度当群体性事件已经发生,医院要充分发挥军地协作机制,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方法,通过地方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的第三方介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态的继续扩大、蔓延。医院应加强与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在院内安装电视监控系统,通过摄像、录音等方式保存证据,做到依法处置, 合理解决。同时,密切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主动澄清事实,确保新闻媒体报道的客观、真实,防止影响的扩大化。

2.7安全责任制度医院要逐级签定医疗安全责任书,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把关,实现医疗安全有目标、有措施、有责任、有落实、有奖惩。要认真查找每一次差错和事故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切实通过处理医疗纠纷,起到教育和引导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蕙.怎样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J].中国医疗纠纷与对策,2000,(6):489-490.

[2]王穆兰,陈学建,张诗文.基层医院对重大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置[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8,28(6):450-452.

篇9

中图分类号:R197.32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1-249-02

1 医疗纠纷的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及双方相关人员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所致后果存有不同看法,引起争议并诉诸法定程序解决的事件。简言之,医疗纠纷是患者及其家属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诊治过程中的最终医疗结果不能接受,由此产生纠纷。

2 医疗纠纷的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医患双方的主体地位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双方地位权利的平等,患者民事活动的法律地位提高了,但同时出现的负面影响使医疗纠纷发生率也迅速上升,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削弱了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导致医疗纠纷明显增多,非医疗事故的纠纷明显多余医疗事故。过去发生医疗纠纷,一般有明显的医疗事件在前,而现在很多原因都可能导致纠纷的发生。一些医疗纠纷的发生完全没有征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很难意识到会发生任何形式的医疗纠纷,特别是一些我们还认为给予了特别关注的病例,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更大。医疗纠纷的数量在全国范围内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涉及类型之多范围之广令人始料不及・纠纷数量日益增多,闹事方式多种多样,有的组织亲友,乡邻数十人、甚至上百人堵医院,围攻漫骂甚至殴打医院领导和医护人员,砸毁医院财物等,此外,医疗风险与医疗纠纷多呈正比,处理难度大,索赔款额增高。医疗纠纷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给医院造成了损失,也给病员家属带来了痛苦。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一方往往借各种理由,把责任归咎到医院,以达到要求医院索赔的目的,如湖南某大医院一白血病患者因对治疗效果不满,多次找该院血液科王教授进行纠缠,最终利用盯梢的办法在下班途中将其杀害,这一事件在全省乃至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中都产生了很大的反响。

3 医疗纠纷的特点

首先由于患者维护个人权益的观念越来越强,患者把自己看成是一个特殊的消费者,利用法律维护个人消费合法权益的思想日益成熟。他们对医疗服务质量越来越重视,患者及家属要求诊治过程中,服务要周到热情,并把服务同诊治联系起来对待,如服务不好,一万面可导致他们心不平,气不顺,易找茬闹事;另一方面,患者参与到诊治与服务之中,容易发现和怀疑诊治中的一些非原则问题,以此为借口闹纠纷。然后是对经济赔偿的数额越来越大,名堂也越来越多。

其次医院明显存在不适应当前来势凶猛的医疗纠纷的现实,主要表现为:缺乏依法行医的自我保护意识;缺乏诊治过程中执行规章制度的严肃性;缺乏对特殊身份患者的治疗管理的原则性;缺乏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

再次在法定的节假日,星期天,夜间发生医疗纠纷较高,因为这时医务人员相对较少,值班的人员因疲惫,思想麻痹,不主动向上级医师报告等多种原因,造成医疗纠纷高发。

4 医疗纠纷的影响及原因

4.1 医疗纠纷的影响

医疗纠纷的发生,不仅影响了医疗单位和医疗人员在社会上的声誉和形象,更加重了医务人员的心理压力。医务工作者是集高新知识、高度责任心和繁重体力与一体的工作,医生付出的不仅仅是工作期间所要消耗的时间和精力,还包括工作特殊性所要承受的风险和压力。这样稍一松懈,就会发生差错,就可能造成对病人的损害。发生不良后果之后,当事的医务人员心理压力很大,这种压力使他们在以后的工作中缺乏创新精神,在有些情况下,对重大疑难病症和急诊病人的救治工作畏首畏脚,产生不利的副作用,也不利于医学科学技术的探索和发展,也会影响周围群体工作的积极性。

医疗纠纷不仅可能给病人造成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等严重后果,而且使病人和家属遭受重大的精神打击,加之,医疗纠纷的解决比较复杂,旷日持久的奔波,交涉,使病人及家属在精神上及经济上都承担了更大的损害和压力。有些患者对医疗事故的鉴定及法院的判决不满意时,长期上访,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更有部分患者的家属本着不闹不给,小闹少给,大闹多给的思想,聚众闹事,围攻侮辱,谩骂医务人员及院领导,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秩序,更有甚者,某些患者铤而走险,砍伤当事医生,打砸医院,对社会的稳定带来潜在的忧患。

4.2 医疗纠纷的原因

由于医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有的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不能详细询问病史,只注重专科或局部,更不能对病情进行综合分析,有的医务人员对自己分管的患者的病情心中无数,诊断不清也不提出会诊或进行病例讨论,对上级医务人员查房意见可听可不听,不愿记的就不记。有些医务人员执行制度不严,违反操作规程,工作中有章不循或执行制度不严,如查房制度不能认真落实,病情出现变化时不能及时发现,病例讨论时诊断治疗不能做到细诊细断,查对时不认真,造成用错药,输错血,出了意外不请示,不汇报,存在侥幸心理,最后酿成大错。例如:2001年8月20日,南京某一69岁老人因病住入了一家大医院,由于病情严重遂对其进行一级护理,必须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每三十分钟巡视一次,但同年8月27日,老人因病情加重逝世,令人惊诧的是,值班医护人员直到6小时之后才发现老人已去世,也就是说老人在紧要关头,没有得到任何应有的抢救措施,于是老人的家属便将医院告上了法庭[3]。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医院管理不严,致使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医疗纠纷。还有些医务人员过于自信,对病情发展过程观察不细,对该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后遗症估计不足,最后形成纠纷。有的医护人员医德医风存在问题,主要表现有:有时由于患者过多,工作较忙,或患者太急,医生解释病情不够详细,或是患者及家属不理解,当病情恶化时,家属就归罪于医务人员没有尽到责任,并认为医疗中有过错。有些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好,接待患者漫不经心,态度冷淡,甚至训斥患者,造成患者作为“消费者”的极度反感,个别医务人员只顾眼前利益,盲目检查,滥用贵重药,增加患者负担,有的医务人员不拒收“红包”,甚至暗示患者送“红包”,个别医务人员之间有矛盾,有意将诊治中的不足透露给患者,甚至鼓动患者及家属闹事。有的医务人员语言不严谨,很容易造成患者及家属误解。例如,口气过大,说话信口开河,说话不负责任,在抢救时说话不冷静。甚至有时在手术台上医务人员之间为了缓解紧张的工作压力所说的话,患者感到很不严肃,说者无心,听者有心意,一旦病情出现变化,患者就可认为不严肃不认真所致,由此造成医疗纠纷。

一些病人或家属对治疗效果抱有不正确的认识,期望值过高,认为一旦交给了医院治不好就一定有问题。孰不知,医疗服务是一种特殊服务,其中有着大量的未知领域的高风险,据统计,即使在发达国家,临床医疗确诊率也仅有70%左右,不少疾病医学上至今还没有很好的治疗办法,即使是常见病,因为患者的个体差异也可能引发医疗意外,处在心情万分焦虑之中的病人及其家属如果不能很好的了解这一点,就很容易对医生产生误解,从而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还有些病人和家属对医院工作认识上存在着偏差,他们有的认为医院是福利事业单位,有的认为医院是有钱单位和盈利单位,把医院与就诊患者的关系看成是商店与一般顾客的关系,要求不能出一点差错,否则就要索赔,不能遂愿就纠缠不休。

法制观念不健全,法制观念不强是引发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一些患者及家属由于法制观念不强,不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采取极端的,野蛮的闹事的方法来迫使医院就范达到索赔的目的。医疗行为目前没有一套法律认可的诊治规范,还有医疗纠纷案件审理局面混乱,除上述原因外,医疗系统缺少一套能够被法律认可的评判医疗行为成文的诊治规范也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医院一旦发生纠纷,社会往往同情患者。新闻媒介也对医疗纠纷作过多的炒作或渲染,且保护院方和医务人员的法规不够完善等,某些媒体为了追求新闻效应,不适当的新闻报道对医疗纠纷的产生和升级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只考虑新闻效应,报道医疗方面的不正之风,多是一些新闻记者听信患者一面之词,对纠纷不作全面的了解就进行报道,把医疗纠纷说成医疗事故,使纠纷闹大。

参考文献

[1]崔卓兰.医疗纠纷维权指南.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2]黄鉴.医疗纠纷问答.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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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广大患者相关医学知识的增加、法治化建设进程中公民权利意识的加强,加之医学科学本身的特殊性及医生医德、服务意识等方面的原因,医患之间的医疗纠纷不断出现,且呈现日益上升的趋势。司法实践中,医疗纠纷的诉讼案件也日益增多。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法院要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判决,就必然要涉及作为“民事诉讼的脊梁”的举证责任,[1](P.63)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是包括法学、医学等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它决定医疗纠纷案件如何发展的根本问题,关系医院和患者实体利益的分配,对于患者权利的实现及医患之间的利益平衡意义重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笔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分三个阶段介绍并进行简单分析。

一、“谁主张,谁举证”阶段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简单的说,在医疗纠纷中,“谁主张,谁举证”就是患者主张自己在医疗行为中权利受到侵害,就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否则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末,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主,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这一阶段的标志性法律文件。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了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为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增加了司法诉讼程序,即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不满意的,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立法宗旨虽然是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但其在制度设计上更多的是保护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的权益,患者的权益保护基本被忽略了,即实际上成为了“单保护”,具体体现在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上实行绝对的过错原则,表现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阶段,患者主张自己在医疗行为中权利受到侵害,就要证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存在过失,并且该过失是造成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直接原因,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是否存在过失,病历是重要的证据之一,而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没有提供病历的义务,在这样的状况下,对于处于弱者的患者一方来说,其举证责任是相当大的,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当一些医疗纠纷出现后,身心受到伤害的患者开始转而寻求其他的救济途径,如求救于媒体,媒体就成为表达患者心声的重要场所,各大媒体上登载的各种不同经历患者的“血泪控诉”,使公众对医疗机构的服务产生诸多的不满,加之各地因医疗纠纷不能及时解决导致的一些过激行为不断见诸报端,医患关系持续紧张,这不得不让社会各界开始反思《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存在的问题。

尽管《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内容简单,相关规范不够完善,可操作性较差,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够有力,也不利于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但作为我国第一部处理医疗事故的专门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当时的社会状况下还是一种进步,是我国医疗纠纷处理向法治化迈进的重要标志,在我国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二、举证责任倒置阶段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将本来应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就相关事实的存在承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另一方当事人就相关事实的不存在承担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多发生在特殊类型侵权案件中,因为此类案件中很多重要证据被对方掌握,原告依通常的取证手段根本无法取得;甚至侵权者为逃避法律责任利用其掌握证据的便利条件故意毁灭证据。如果不考虑这些因素,僵硬的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对受害人一方或弱势一方来说就很不公平,其权利保障就很难实现,也达不到公平正义这一人类社会的最高境界。因此,在一些特殊侵权诉讼中,基于当事人举证的实际情况,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便应运而生。2001年12月6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明确规定了医疗纠纷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患者因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这些都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由于医患双方的举证能力、与病历等重要证据的距离远近等因素的影响,如果仍然将证明责任按照一般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则容易产生不公平。[2](P.331)

医疗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一出台,就引起医患双方、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于这一规则,可谓褒贬不一。支持者认为,医疗纠纷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公民诉权的行使,有利于保护在医疗纠纷中处于弱势的患者一方,有利于提高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审判效率,有利于促使医院的管理规范化,加强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的法律意识,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也有利于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从而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实现实体法的实质公平及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反对者认为,医疗纠纷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存在诸多弊端,它大大降低了患者医院的门槛,引起医疗纠纷中患者的 “过度维权”,使医疗纠纷诉讼不断案件增多,过多的占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医学自身的特殊性及患者本身的原因导致医疗机构在诉讼中常常举证不能,从而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这使得医疗机构为了规避风险只得放弃可能治愈患者疾病的新的治疗手段或者高风险治疗方案而采取防御性医疗,长远来说这不利于医学科学的积极发展,最终还是患者的利益受到侵害。

客观地说,医疗纠纷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是对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护进行平衡的制度选择,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患者合法权益保护不力的状况,体现了保护医疗纠纷中处于弱势的患者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实现实质的更大范围的公平正义。同时,其存在的弊端也不容忽视。因此,如何科学地分配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及保障医学科学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阶段

2009年12月26日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7章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其中对医疗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区分类型进行了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侵权责任法》创造性地采用了医疗机构、患者、法院等都比较容易接受的“医疗损害责任”概念,科学确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即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管理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及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并根据不同侵权类型来确定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一)医疗技术损害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疗技术损害侵权责任纠纷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医疗纠纷中,患者要求医疗机构对其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具有违法诊疗行为、该违法诊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违法诊疗行为和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基于过错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患者要对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三种特殊情况下,即医务人员有违反有关规定的治疗行为,需要提供与医疗纠纷有关的患者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医疗机构伪造患者在诊疗活动中的病历资料或者篡改、销毁患者在诊疗活动中产生的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5](P.290)

(二)医疗管理损害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医疗管理损害责任是杨立新教授基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医疗管理造成患者损害而提出来的一种独立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医疗管理损害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医疗管理损害侵权责任纠纷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其举证责任的分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患者要对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三)医疗伦理损害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疗伦理损害侵权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行为中违反医疗伦理造成患者损害的,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应就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医疗机构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没有过失。体现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四)医疗产品损害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疗产品损害侵权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患者只需证明医疗机构在诊疗行为中因使用的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药品存在缺陷或者输入的血液不合格对自己造成了损害即可。

《侵权责任法》在总结以往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经验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做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区分不同类型侵权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日趋完善,对更好的解决医疗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相信,针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只要立法、司法实务部门、医学、法学等工作者不断努力,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会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张卫平.诉讼的架构与程式[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0.

[2]宋英辉,汤维建.证据法学研究评述[M].北京: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2006.

[3]白洁,殷冀锋.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价值探析[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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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且纠纷的成因更为复杂。一些既往不构成纠纷的原因也常成为医疗纠纷的来源。而据各省市医疗纠纷的统计:妇产科的医疗纠纷常排在纠纷的前两位。妇产科是医院医疗纠纷的高发科室之一,如何最大限度地降低医疗风险,有效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是医院管理者探讨的重要课题[1]。产科问题,往往总是来势凶猛,危害严重,这时病员和家属心理承受如落深谷,与医务人员认识分歧迅速反应出来形成纠纷[2]。产妇入院普遍认为是一个生理过程,是安全的,而且对产妇及新生儿的期望值均较高,孕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出现一些病理现象家属往往不能理解。而妇科的手术又与生殖器官的官能状态密切相关,一些疾病易复发,(如子宫内膜异位症),有一些疾病表现形式多样化(如异位妊娠),一些新的设备的使用(如宫腔镜、腹腔镜、宫腔电切镜)也带来一些新的并发症。一旦发生纠纷,工作人员不能集中精力投入临床工作,医院领导也不得不分散精力处理纠纷,由此,提高妇产科质量控制水平,防止妇产科医疗纠纷的发生,显得异常重要,笔者就本院前两年发生的医疗纠纷,对妇产科医疗纠纷的成因作出初步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从医疗质量的事后管理转化为过程管理,以期妇产科能实现“零缺陷”。

一、纠纷的成因

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我院共发生医疗纠纷41例,其中妇产科纠纷27例,占65.85%,分析案例,究其发生纠纷的原因大致如下:

1、医务人员对患者及家属所提的问题不够耐心,医患之间沟通不到位,有时各级医师对病情的解释不一致。

2、观察病情不够细致,如产后会阴血肿未及时发现及处理,造成纠纷。

3、了解病情不详细,未作一些必要的相关检查,发生误诊及漏诊,如“宫外孕”就诊三次(患者一定有阴道流血)未做尿妊娠试验检查,造成患者延误病情,因急腹症住其他医院急诊手术而引发纠纷。

4、手术操作不够细致,如经阴道分娩后阴道内纱布残留,经腹手术后发生24小时内腹腔出血。不同类型的新生儿肺炎和羊水栓塞症所致的猝死是妇产科非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而医疗事故则主要与妇产科手术操作不当有关[3]。

5、手术最佳时机把握不好,如已确定剖宫产时间,因为一些原因手术时间推迟,术后新生儿窒息,发生纠纷。

6、产前诊断与分娩的结果有差异,家属不能理解,如新生儿唇裂。

7、医务人员过于自信,未充分了解新医疗器械设备的使用性能,对新的手术方法中出现的并发症预料不足。

8、实行诊疗组负责制后,科主任的管理不到位,重大疑难疾病的讨论不及时。

9、门诊就诊时,对患者性生活状况未详细询问,工作太忙造成医源性损伤,如处女膜损伤。

10、期待妊娠者使用药物不够谨慎,以致患者妊娠后对胎儿的取舍困难,造成纠纷。

二、解决方案

对于上述出现纠纷的十大原因,提出以下建议:

1、专业知识方面的学习及管理

(1)加强妇产科业务知识的学习,如熟悉一些易误诊疾病:宫外孕、妇科恶性肿瘤的诊断与鉴别诊断,避免误诊及漏诊。

(2)加强各级医师的业务培训及手术分级管理,提高手术操作技能,充分了解各种手术后的复发几率,对新开展的手术方式,术前应全科充分讨论,了解其并发症以及处理原则。如腹腔镜和宫腔镜下的手术;盆腔功能障碍的术式。

(3)充分了解各种肿瘤的恶性程度与复发几率,并告知患者,重大疑难危重病例应及时讨论,严格掌握手术指征,慎重把握器官的切除与保留,尤其一些肿瘤患者的生殖功能保留应充分沟通并得到理解。

2、行政管理

(1)门诊二次就诊仍诊断不清,疗效不佳者应请上级医师会诊,以减少误诊及漏诊。

(2)对医疗纠纷多发人群(医务人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配备的工作人员应能及时发现缺陷及时纠正。

(3)关于节假日及交接班时间,有时工作人员可能把手术拖至下一班处理,造成医疗的结果不满意,如:应规定妇产科交班前的医师,在交接班时必须对患者处理充分后方可下班,不得交予下一班处理。(如已有剖宫产趋势的产妇、急腹症以及阴道流血较多需要清宫的患者)

(4)医患沟通更畅通到位,一组疾病的病情应统一由一位医师详细与患者沟通,各级医师再次沟通时内容应一致。另外一些目前技术水平未能完全解决的问题应充分告知,如胎儿的微小畸形,超声可能不能被确定。对肿瘤或一些疾病术后对生殖功能的影响应充分告知,一些设备(如单双极电凝)对卵巢功能可能造成的影响也应充分告知,对一些疾病如盆腔子宫内膜异位症、子宫肌瘤、妇科恶性肿瘤的复发状况也应该让患者及家属充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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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媒体称为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宁波解法”的背后,是当地政府的强力推动。宁波市副市长张明华介绍,2007年年底,宁波市以市长令的形式颁布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在医疗纠纷处置中引入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机制。2012年,《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成为我国第一个医疗纠纷处置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均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民营医疗机构自愿参保。从今年6月起,该市又启动村(社区)卫生室的医责险参保工作,逐步实现城乡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2009年,天津市以政府令形式颁布《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这是全国第一部关于医疗纠纷处置的省级地方性规章。“天津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投保医责险。”天津市保监局副局长江先学介绍,天津基准保费依据医疗机构类型、病床数量、医护人员数量确定,并参照赔偿限额、赔付情况等对费率因子进行调整,每家医疗机构累计赔偿限额最高可达300万元。

理顺运作机制

在医疗纠纷调处中,很多地方建立了人民调解+保险理赔的模式。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主任卫小春介绍,该省摒弃了以往保险公司单方面决定赔付的模式,实行案件鉴定赔付制度。医疗纠纷发生后,由医调委组织相关专业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集体裁定责任;根据评估结论进行省、市两级人民调解,出具评估意见书,做出赔偿决定,最终由保险公司理赔。截至今年6月底,该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参保率达80%以上,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参保率达98%。该省医调委累计受理医疗责任保险案件3596件,调解成功3193件;赔付款总计1.34亿元,其中医疗责任保险支付8958万元,占赔付款总额的67%。

江先学说,天津市也是由法律、医学专家组成医调委,作为独立于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的第三方,负责调解医疗纠纷。凡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必须经过医调委调解,保险公司作为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全程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如调解不成功,可向人民法院提讼。保险公司依据调解协议书或法院判决,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进行赔偿。

在宁波模式中,保险公司在医疗纠纷调处中发挥了更大作用。张明华介绍,该市择优确定多家保险机构,采取的是首席承保人负责制的共保体模式,共保体下设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承担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协商、赔付等。根据规定,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无权自行协商,应当委托理赔处理中心介入协商处理;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先进行医疗技术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再行理赔协商。

调动医疗机构管理主动性

“发挥保险费率杠杆作用,能有效调动医疗机构的积极性。”江先学介绍,天津市在医责险保险理赔中建立奖优罚劣机制,保险费率参考医院上年的赔付率进行浮动,对管理精细、赔付率低的医疗机构,续保系数优惠可达50%;对管理混乱、赔付率高的医疗机构,保费涨幅是上一年的3.5倍。事实证明,通过逐年加大奖罚力度,调动了医疗机构改善管理的主动性。

此外,天津市医责险承保公司还积极配合市卫生局开展医疗纠纷“回头看、找缺陷”工作,深挖医疗纠纷产生的根源,及时向医疗机构通报典型案例,促使其加强内部管理,改进工作流程,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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