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存在的问题范文

时间:2023-09-27 0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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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存在的问题

篇1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职能部门存在的问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较为特殊,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与推广过程中,对其进行宣传至关重要。现阶段,我国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较低,很多组织、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没有过多关注,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二)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

第一,承保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的能力较低。从试点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面较为狭窄,而且比较集中,一般都是针对化工这类的环境污染高风险行业,很多企业自身并没有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识,是通过政府的强力要求而购买的,这就非常不利于分散环境污染风险。加之保险公司自身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经验薄弱,这方面的人才与管理能力较为落后,产品功能还不能完全满足我国的市场需求。而与普通的责任险相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更为特殊,索赔时效也更长,所以在产品的功能与管理上也就具有更高的难度。

第二,保险条款粗糙。从试点地区的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目前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还较为粗糙,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保险费率的设计也过于简单,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合理、完整的设计思路,也不能准确的对企业环境污染风险进行等级调研、划分,造成了投保企业管理水平与风险的不平衡,难以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社会调节功能。

(三)企业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了解还较为有限,不能清楚认识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所以大多都不愿意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尝试。而且对于企业而言,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意味着经营成本的增加,这给部分中小企业造成了不小压力,很多企业不愿意在这方面再增加成本开支。还有的企业是完全抱着侥幸心理,他们知道自己所承担的环境污染风险较大,但依旧认为污染事件不会发生,或是即使发生了污染,也不一定会追究到自己头上来,所以这部分企业也不会主动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与推广。

(四)法律方面存在问题

自我国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以来,通过走访投保企业,可以发现政府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支持力度较低,例如中央并没有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拨付专项资金,而部分地方财政虽然给予支持,但是适用范围非常有限。更为重要的是,我国还没有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体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必然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与推广受到阻碍。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应对策略

(一)完善政府职责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步较晚,而且发展过程中阻碍重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面对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不畅,保险公司经验、能力有限的情况,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承担起引导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重任。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第一,制定配套政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公共利益,具有非常强的公益性,所以政府必须要从政策层面给与积极的支持,否则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将举步维艰。比如,政府应当对一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给予经济补贴,减轻他们的生产经营压力,帮助他们降低运营成本,或是对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刺激他们购买保险;同时,政府还应当帮助保险公司建立环境风险控制和防范体系,保证保险公司自身的平稳健康发展。

第二,辅助构建联动机制。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无锡试点,他们建立了一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绿色信贷相联动的机制,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依附在绿色信贷上,从融资层面给予企业刺激与引导,使一部分高污染企业转型成为绿色企业。这一机制的建立牵扯面较广,从投保企业、保险公司到银行均受影响,三者的利用出现了交叉点,这可以促进三方的沟通交流,不仅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有益,对我国市场整体的发展来说同样具有积极作用。所以,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同样应当参考这种做法,辅助构建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的联动机制,从多角度、多层面出发,引导企业参与投保、转型,促进环境与市场整体发展。

第三,完善救济基金的顶层设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分散企业生产运营风险的作用功能。环境污染风险具有非常强的特殊性,一旦有较大的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其所带来的损害往往都无法估量,所以即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帮助企业分散了风险,但保险公司却面临着如何转移风险的问题,如果赔偿金额过大,保险公司同样会受到严重的打击,甚至可能会一蹶不振。所以我国的保险公司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都在保单条款中做出了很多限制,这致使承保范围狭窄,企业适用性低,不利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救济基金顶层设计,针对不同程度、不同种类的污染事件,建立若干层级的救济基金,如果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过大,就可以考虑从基金中支出费用进行补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救济基金的积累可以来自不同的社会力量,目前其他国家的救济基金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直接拨付;二是从排污费、环境税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基金;三是从各种社会组织、团体与个人的自愿捐赠中获得;四是征收环境污染责任高风险税。

(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如果发生了实际的环境污染事件,其损害与后果往往是非常严重、非常长远的,而且受害者众多,这会给保险公司带来较大的压力。虽然我国的部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建立了“共保体”,来共担风险,但是却又存在着分工不明确等问题,而且“共保体”的进入与退出机制尚不完善、明确,所以在今后还需要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第一,建立多元化产品体系。首先,从市场发展的层面上来讲,完善的产品体系才能吸引更多的企业投保,如果产品体系过于单一,就不能形成对企业的吸引力,所以投保企业也就会越来越少;其次,环境污染的原因、种类以及影响时间、影响范围也各不一样,每一个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有高有低,所以必须要完善产品体系,才能为不同企业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否则企业就算是想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找不到对应的产品。就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体系还较为单一,满足不了市场化的需求,也难以使企业真正的受用,承包范围狭窄、产品种类少等问题,严重制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

第二,组建第三方责任认定机构和损害鉴定专家组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体系越来越完善,意味着保险公司的赔付条款会越来越宽,责任会越来越大,第三方的介入会越来越多。为此,应当组建第三方责任认定机构和损害鉴定专家组织,实行第三方责任认定机制,以确保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各方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注重资金的积累。作为保险公司,需要认识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殊性与随机性,注重自身资金的积累,以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赔付与亏损。一方面,保险公司自身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前期需筹备资金用于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保险公司在与企业投保或续签合同前,目前试点地区是采取委托的方式对投保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并组织专家队伍对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管理与指导,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前期的准备工作会将一部分风险扼杀在摇篮之中;另一方面,应当每年从保费中抽取一部分资金,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专项准备金。例如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广东省试点,就有保险公司建立了专项准备金,每年保费收入的百分之十,将划入到专项准备金中,专项准备金独立开户建账,滚存使用。

(三)企业方面的应对策略

企业应当提升环保意识与投保意识,作为现代企业,首先要认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要知道生态环境不仅与自身的发展息息相关,更与整个社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密不可分,要提升自身的环保意识,加强生产技术革新与管理理念革新,尽快转型成为绿色型企业。同时,要认识到国家对环保问题日益重视,如果在自身的生产过程当中出现了环境污染事件,国家政府必定会追究到底,此时就会面临巨额的赔偿,甚至可能致使公司倒闭风险巨大,而通过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自身所承担的风险,因此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非常必要的。虽然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自身的运营成本,但是国家、政府都会给予帮扶和支持,因此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进行投保。

篇2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6)05-0118-06

海洋作为人类生命的发源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保障。但随着社会生产的快速发展,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日益频发,海洋污染物的种类也变得日趋复杂。为了保护人类共同的“蓝色宝库”,应当采取严格的措施防控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在当前,不管是通过行政管理方式,还是通过民事损害赔偿的方式让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人付出代价。都远远不能有效抑止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发生,在这种背景之下,人们开始将维护海洋环境的重担赋予环境刑事法律及刑事制裁,但是,从国外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看,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亟需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与司法。

一、国外海洋污染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实践

1.日本

日本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海洋的开发和利用,但日本也经历过对海洋环境严重污染和破坏的阶段,震惊世界的水俣病终于唤醒了迷途中的日本。日本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最重要的法律当属《海洋污染防治法》和《公害罪法》,这两部法律以3个重要的刑事罚则构成了规制日本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刑事法律基本制度:第一,处罚危险犯。《公害罪法》第2、3条以及《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5、56条均将污染海洋犯罪定位为危险犯。规定只要排放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可能给公众的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险时,即可进行处罚,而元需发生实害结果。第二,对法人犯罪实行双罚制。《公害罪法》第4条和《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4至62条均规定,法人的代表人,或者法人或自然人的人、使用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如果实施了与其法人或自然人的业务有关的水污染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时。除处罚行为人外,还应对该法人或自然人处以罚金。第三,发生实害结果时加重处罚。根据《公害罪法》的规定,故意排放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对公众的生命或身体造成危险的,应处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若因此致人死伤则应处7年以下徒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过失排放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对公众生命健康造成危险的。应处2年以下徒刑或监禁、或200万日元以下罚金,但若因此致人死伤则应处5年以下徒刑或监禁、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可见,日本环境刑事法律不仅处罚结果加重犯,而且将故意和过失两种犯罪心态区别对待,处以不同的刑罚。

除了上述3项重要刑事罚则,日本环境刑事法特有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也是很有特色的。根据《公害罪法》第5条规定,“伴随工厂或企业的业务活动而排放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致使公众的生命或身体受到严重危害。并且认为在发生严重危害的地域内正在发生该种物质的排放所造成的对公众的生命或身体的严重危害,此时便可推定此种危害纯系该排放者所排放的那种有害物质所致。”此原则确立后在日本海洋环境污染案件中得到广泛应用,有效解决了海洋环境污染因技术复杂、因果关系难以认定的难题,为保护海洋环境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日本至今都没有对海洋的特殊性给予足够重视,没有专门设置污染海洋罪,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和不足。

2.美国

美国属于典型的判例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刑法典。但其对于海洋的综合管理制度、海洋保护区制度和一系列环境行政法规仍显示了其保护海洋环境的决心和实力。其中1977年《清洁水法》和1990年《油污法》明确规定了污染海洋环境的刑事责任。《清洁水法》规定,进入与海岸线相连的通航水域或进入毗连区水域。违反规定排放油类或危险物质。达到可能对公共卫生、福利或环境有害的数量时。即应判处刑罚。该法对海洋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刑罚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区别对待故意和过失,累犯加重处罚。故意犯应处每违法日5000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罚金。或3年以下监禁,或并处;过失犯罚金数额为故意犯的1/2,自由刑为故意犯的1/3;累犯则处每违法日10万美元以下罚金或6年以下监禁或并处。其二,处罚结果加重犯。当故意排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致人死亡或使人处于严重伤害的极度危险时,应单处或并处25万美元以下罚金或15年以下监禁。其三,法人犯罪亦负刑责,当处100万美元以下罚金。其四,处罚污染行为之关联行为。故意在依法应当呈报或保存的申请、记录、报告、计划或其他文件中,对材料作虚假的陈述、描述或说明者。或者故意篡改、毁损或丢弃依法应当保存的任何不准确的检测装置或方法者。应单处或并处1万美元以下罚金或2年以下监禁;再犯者应单处或并处每违法日2万美元以下罚金或4年以下监禁。

美国对故意、过失实施海洋环境污染行为以致发生危险或实害结果区别对待,对再犯加重处罚,对污染行为之关联行为施以刑罚的规定值得学习但美国至今没有专门针对海洋环境的特殊性设立污染海洋罪的做法着实让人费解,这不仅显示了美国对海洋的重视仍有欠缺,同时也造成了美国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经常存在着要借助于一般的罪名来专门应对海洋类污染的问题。

3.英国

英国针对环境的刑事立法起步较早,对损害人类健康的环境污染行为也有相应的制定法规制,但其主要采取的是行政刑法的立法方式,所以有关海洋环境保护及相关刑责的规定也多散见于行政法规。英国《海洋倾倒法》规定,未持有倾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要求向英国及英国以外海域倾倒物质或物品,可被判处:(1)即刻定罪,400英镑以下罚款,或6个月以下监禁,或并处;(2)定罪,5年以下监禁,或罚款,或并处。《水资源法》也规定对污染水资源的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任何人将有毒有害物质投入水体引起水污染的,将可能面临2年以下监禁或罚金或并处的刑事处罚。

英国虽然在很多行政法规中设计了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刑事处罚。但没有切实考虑海洋自身的特点而单独设立海洋污染罪。对于海洋污染行为的规定也比较零散。难以真正起到海洋污染防治的立法初衷。此外,由于环境行政法制赋予了行政机关绝对的环境治理优势。当海洋环境污染是由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过失行为导致的时候,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如果包庇懈怠不及时处理。其它机关则很难察觉和介入,这构成了英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短板:

4.俄罗斯

俄罗斯是目前世界上对海洋环境污染犯罪刑事立法最为先进的国家之一。其将生态环境自身的价值独立于人类作为刑法明确保护的法益。在该国刑法典中专门设置了“生态犯罪”一章,并且将海洋与其它水资源分离开来,充分考虑到了海洋的特殊性,设立了独立的污染海洋罪。俄罗斯刑法中的海洋污染罪将造成海洋污染作为刑事处罚的起点,更在这一罪名中涵盖了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几乎全部行为方式,而且还设置了先进有效的资格刑。

具体而言,俄罗斯刑法中的海洋污染罪被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6章“生态犯罪”第252条之中:“一、从陆地上的污染源污染海洋环境或者由于违反填埋规定而污染海洋环境,或者从运输工具或者海上构筑物向海洋倾倒、弃置危害人的健康和海洋动物资源或者妨碍合法利用海洋环境的物质和材料而污染海洋环境的,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200倍至500倍或者被判刑人1个月至5个月的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的罚金,或者处5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者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者处2年以下的劳动改造,或者处4个月以下的拘役。二、从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对人的健康、动物或者植物、鱼类资源、周围环境、修养地带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其他利益造成损害的,处3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50倍至100倍或者被判刑人1个月以下的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的罚金。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5.德国

德国立法将环境污染作为一般情节。将造成人体损害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在德国,海洋与地表水、地下水同属于《德国刑法典》第324条“水污染罪”所保护的对象。德国刑法典规定的水污染行为是指。“未经准许对水造成污染或者其他对水的性质造成不利的改变”的行为。该法条表明德国将“水”直接作为犯罪行为可以侵害的对象加以保护。足见德国已将水资源的独立生态价值和利益作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而且该罪不以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为构罪要件,甚至不要求发生足以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危险,而只要造成水污染或其他不利改变即可,充分体现了其法益保护已大大提前。在立法技术比较高的德国刑法中,完全有条件尝试将海洋同其他水体分离开来独立规定犯罪构成和刑罚应对,但到目前还没有实现。

在德国刑法中,水污染罪可以由直接污染行为或间接污染行为构成;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但负有保护水体的主体若仅违背了小心谨慎的义务,尚未导致水污染事故发生的,或尚不能充分证明水污染发生的,通常只需要根据德国水保持法承担违反秩序的责任而不认为是犯罪。值得一提的是。水污染罪所要求的不作为行为仅限于防治污染进一步扩大的义务,若行为人仅仅是在污染造成后没有清除污染则不会因此承担额外的刑事责任。此外,德国的水污染罪只有在未经准许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而在有权机关许可的情况下和许可范围内,对水造成污染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除了以上国家,新加坡、澳大利亚、爱尔兰等国也颁布了防止海洋污染的法律,并设置了造成海洋污染行为的刑事罚则。但纵观各国关于海洋环境污染犯罪刑事立法,并不尽如人意,多数国家尚未设立污染海洋罪。

二、国际社会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公约探讨

1.《伦敦油污公约》

1954年《伦敦油污公约》,全称《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是当代第一个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国际协定,也是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第一个多边公约。该公约对海上允许排放的油类物质的范围、排放物含油量、倾废标准以及禁止排放的特区等诸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为了限制油轮触礁搁浅或碰撞引起石油污染,公约还第一次将油轮建造标准作为海洋污染控制的一种手段,该规定标志着人类在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方面迈出了飞跃性的一步。尽管如此,其不足之处也比较明显:第一,公约仅规定了船舶排放油类一种污染源,难以适应纷繁复杂的污染情况;第二,公约规定只有船旗国对造成污染的船舶享有和执行权,并对污染行为规定的处罚仅限于罚款,因此,本公约尚未上升到刑事处罚层面。该公约被后来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所取代。

2.《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明确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海洋环境既是沿海国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各缔约国“可以在公海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轻或消除由于海上事故或同此事故有关的行动所产生的海上油污或油污威胁对它们海岸线或有关利益的严重和紧迫的危险”,同时沿海国在污染或污染威胁危急的情况下还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排除。由于该公约对因油污污染事故而遭受损害的沿海国和相关国家是否可以将造成海上油污损害的一方认定为海洋环境污染犯罪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这造成了在具体执行时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

3.《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弃废物污染海洋公约》

该公约对故意在世界海洋抛弃一切众所周知的危险物质作出了详细规定。公约规定“最危险的物质根本不得丢弃……其中有未加工的石油和石油燃料、柴油机的重油、高级放射性废料、水银及其化合物、稳定的塑料。以及为进行生物及化学战而准备好的材料”。该公约也有对造成海洋污染宣布为犯罪行为的条款规定,这被认为是国际刑法的重要立法性条款。对于推动各国国内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4.《海洋倾倒废弃物国际公约》

《海洋倾倒废弃物国际公约》是第一个专门以控制海洋倾倒为目的的全球性公约,它将废弃物分为三类:严格禁止向海洋倾倒的物质,属于“黑名单”废弃物;需采取特别有效的防范措施并经特别许可后才能倾倒的物质,属于“灰名单”物质;其他无毒无害或毒害性很轻的物质,属于“白名单”废弃物,此类物质也需在特定区域内才能倾倒。此公约制定后各沿海国也以此为依据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法律和制度。将海洋倾倒正式纳入法制管理范围之内。至此,海洋环境保护向前又迈进了一大步。

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改之前公约仅针对特定污染源的弊端,首次对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不同污染物质、污染行为方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并增加了各缔约国为保护海洋环境所应作出努力的规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了各国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除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力。不论污染来源于陆上、大气、倾倒污染,还是船舶污染、海底勘探开发污染或者其他,各国都负有在适当情形下个别或联合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的义务。公约首次提出了各国制定全球性和区域性规则、标准的建议,以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陆地、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区域”内活动、倾倒、船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该公约还提出了国内法律、规章和措施在防止、减少和控制污染方面的效力应不低于国际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并为各国协调制定新的国际准则、办法或协定,完善各国内法提供了立法指导和立法要求。

然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平衡各国利益和要求的妥协,它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第一,虽然该公约规定对于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只、飞机或其他海上设施,旗籍国、登记国、沿海同或港口国均拥有管辖权。但污染发生后由首先提起司法程序的国家行使裁判权的时候,应当适用什么样的规则或法律它并未有明确的规定,这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第二,提起司法程序的国家对造成海洋污染的外国船只可处以罚款,除非该船只在领海内故意和严重地造成污染,这种处罚程度实在过轻,难以对行为人形成必要的威慑。第三,该公约不适用于任何军舰、军用辅助船、为国家所拥有或经营并在当时只供政府非商业之用的其他船只或飞机。这就人为排除了这些主体造成污染所应承担的责任。

除了以上的公约,世界各国还制定了一系列区域性公约、协定以及其他的全球性公约,但至今尚没有一部专门的、完整的、权威的保护海洋环境、打击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国际公约。而且现存各公约中的规定相对分散、零碎,对海洋环境污染的界定大多仅限于船只和飞行器,难以应对当前形势下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三、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与司法的建议

从国际视角审视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与司法问题,应当围绕完善各国国内海洋环境犯罪刑事立法和司法与制定专门针对国际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国际公约两大核心工作展开,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制度设计展开可按照:

第一,法益保护前置,实现“生态本位”的海洋环境刑事立法模式。所谓法益保护前置,是指改变现今仍有部分国家将“人类健康、生命或公私财产发生重大损失”作为海洋环境污染犯罪成立要件的刑事立法现状,代之以“造成污染海洋环境,或有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危险”作为惩治海洋污染行为的标准。这是海洋环境污染现状和海洋环境犯罪刑事司法的客观要求。海洋环境污染行为,作为一种以大面积海洋及其内附资源、甚至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生命和财产为危害对象的犯罪,其道德可责性和后果严重性实在让人发指,避免海洋污染灾害的发生才是保障人类健康和财产利益的核心。因此,将具有自身独立价值的海洋环境直接作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符合人类利益保护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明智之举。

实现法益保护前置可以通过在刑法中规定环境危险犯的方法来加以实现,即不再以“造成人体健康、财产损失”为刑事处罚的起点,而是以“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发生足以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危险”为依据。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条第4款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是指“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对“足以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危险”的不同解读,会导致立法和惩治程度的不同,如日本《公害罪法》、《防止海洋污染法》将海洋环境污染行为定位为具体危险犯。认为海洋污染行为需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具体危险方能认定为犯罪:而新加坡法律规定污染海洋环境是极其恶劣的行为。必须从根本上予以杜绝,因此其《防止海洋污染法令》第4条将船舶污染海洋的犯罪行为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了污染行为就可处以刑事制裁。我们认为,将污染海洋环境犯罪设定为具体危险犯更可取,因为只有这样处理,才能使保障人权和维护环境更好地协调起来,获得人们的支持和认可。

第二,应当在国内法增设污染海洋罪。鉴于现行环境刑事立法及行政、民事制裁已经难以适应保护海洋环境的迫切需求,在各国单独设立污染海洋罪是十分必要的。与此同时,对于跨界海洋环境污染犯罪,也需各国在国内法上承认并遵守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通力合作。各国间应尽量制定统一的犯罪认定标准,形成共同的环境刑事政策,这有助于消除各国因环境犯罪行为判断标准不同、刑法规定不同所带来的治理障碍,在具体司法中,对于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企业或个人,应视该污染发生的地点确定管辖国,由污染发生地所在国对该污染行为或污染事故相关责任人拥有调查、拘留或司法权、惩罚权;对于公海领域发生的海洋污染,若因该污染造成其他国家利益受损,由利益受损国享有管辖权;若没有利益受损国,则可以考虑交由国际海洋法法庭进行惩处。

第三,对污染海洋罪主体不必做严格的限制。关于哪些主体可以实施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并应处以刑事处罚,各国并没有直接规定,但理论上对是否应当承认法人可以成为刑事犯罪的主体存在争议。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对实施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主体加以限制。因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行为方式有很多,实施这些行为的主体当然也很多。自然人可以通过向海洋排放大量生活垃圾或农业垃圾造成污染;企业可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地超量排放污水、废料、有毒化学残渣等污染海洋环境;船舶在海洋中行驶可以排放油污或石油泄漏引起海洋环境的污染;沿海工程、海上作业、海底勘探开发也可能造成海洋污染。原则上凡是造成海洋污染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人或单位均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任何国家均不应加以限制。

关于国家是否能成为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主体,国际公约并没有进行规定,学术界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至今也没有对国家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很多人认为,国家不能担任该罪的主体,但事实上。国家并非没有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可能。虽然目前对国家追究刑事责任仍值得探讨,但人为强行将国家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实在不是高明之举。国家作为国际社会中的单个主体,相当于自然人在国内的地位,那么国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是应当的,至于如何追究国家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那是另外一个问题。虽然不能由其他国家直接进行裁决,但可以考虑借助国际海洋法法庭进行审理,对于确有海洋污染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国家,可以强制该国限期消除污染并强制缴纳赔偿金、保险金等。

第四,污染海洋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明确。刑罚作为严重影响他人资格、财产、自由甚至剥夺生命的制裁手段。成立犯罪的要求当然要比其他违法行为更为严格。其中,犯罪主观方面应当要求行为人至少对造成污染的行为或事实有认识甚至疏忽,所以,世界各国通行的以“故意和过失”或“故意、轻率、疏忽”作为主观要件是可取的。例如。有部分国家只处罚故意的环境犯罪,如挪威的反污染立法规定,除非有犯罪的故意。否则不得适用刑罚。大部分国家如日本、瑞典、比利时、瑞士和奥地利等,都规定处罚过失的环境犯罪行为,而过失的环境犯罪的处罚要轻于故意的环境犯罪。

为避免难以举证而放纵犯罪,许多国家在环境刑法中确立了严格责任,如英国的《水污染防治法》、新加坡的《海洋污染防治法》以及法国的《农业法》都规定,只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造成了海洋污染的事实。不需要证明罪过存在与否或系何种罪过。就可以认定犯罪成立。这种立法模式有很多支持者,因为在生态恶化积重难返,环境形势不容乐观的当前,严格责任的引入能够敦促人们加强责任心,谨慎从事,防患于未然。但我们应当明确,并非有效的就是合理的。刑罚作为威慑、打击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有效方式,依靠的是刑罚的严厉性,其对行为人的自由、财产或资格的剥夺应当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相称,而该危害行为应当是在其罪过心态(至少有过失)指引下的行为,否则,要行为人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行为负责实属苛责。我们主张以“故意或过失”作为海洋环境污染犯罪主观要求的立法思路。

第五,污染海洋环境犯罪客观方面的设计应当科学严密。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在危害结果方面,如前述应当以有足以造成海洋污染的具体危险。危害行为即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包括倾倒、废物排放、石油泄漏等所有可能引起海洋水质发生不利改变的行为。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应当尽可能将现存的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污染物种类和行为方式收纳在内。并通过兜底条款的设置给未来有可能出现的新的污染物或污染行为方式留有适用余地;各国环境行政规章中也应当详细规定禁止排放入海、特定许可才能排放人海以及可以排放入海的物质种类、排放含量、排放时间及地点,沿海企业排污装置及海上作业、海底工程所使用的船只和其他装置所要达到的标准,以及单位或个人向海洋排放物质所需履行的注意义务、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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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化学农药(人们习惯称之为农药)是指经过机械粉碎、混合或稀释制成粉状、乳状和水状的化学农药制剂。包括化学农药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农药原药,化学农药粉剂、可湿性粉剂、乳剂、水剂等混合农药制剂。但不包括微生物农药、生物化学农药。.2012—3—29。

③库尔勒英下乡蔬菜种植基地的蔬菜种植人员99%为外来汉族务工农民,在当地租种土地修建蔬菜

大棚,种植蔬菜为业。.2012—2—26。

④生物农药有五大优势:一是生物农药的毒性通常比传统农药低。二是选择性强,它们只对目的病虫和与其紧密相关的少数有机体起作用,而对人类、鸟类、其他昆虫和哺乳动物无害。三是低残留高效,很少量的生物农药即能发挥高效能作用,而且它通常能迅速分解,从总体上避免了由传统农药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四是不易产生抗药性。五是作为病虫综合防治项目IPMP (Inergrated pestmanagement programs)的一个组成成分,能极大地降低传统化学农药的使用,而不影响作物产量。http: //baike.

/view/54305.htm.2012—3—29。

参考文献:

[1]孙肖瑜,王静,金永堂.我国水环境农药污染现状及健康影响研究进展[J].环境与健康杂志,2009,26(07): 649—652.

[2][3]唐东民,宗贵仪,唐勇.农药在土壤中的结合残留及其生态风险[J].四川环境,2011,30(02):115—118.

[4]丁素明,张晓辛.农药使用的污染因素及控制途径[J].中国农机化,2010,227(01):32—37.

[5]宋宁慧,卜元卿,单正军.农药对地表水污染状况研究概述[J].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2010,26(01):49—57.

[6]孔朝辉,张慧芳.中药中农药残留的研究进展[J].现代预防医学,2008,35(24):4894—4898.

[7]刘冬梅,李雨.农业污染防治的立法思考[J].世界农业,2008,346(02):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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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其在提高国家经济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同时,也出现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注。环境监测是环境污染治理的关键环节,其主要包含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验收监测等内容。环境监测和治理在近些年发展速度较快,不断推出各类新技术,而环境监测网络也得以不断完善,一个健全的环境监测系统已在全社会形成。加之,各级政府与民间、国内外、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环境污染治理效逐渐显现出来。本次研究紧紧围绕当前环境监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系列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以期为日后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提供一定帮助。

一、环境监测与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中国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其不单是环境质量的评估指标,也是政府制定环境治理决策的依据。同时,环境污染问题也会在不同程度上增加监测任务,多数基层检测点均出现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问题。此外,也存在几个人同时开展十多个环境监测项目,这对环境监测任务的完成效果及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对日益严重的各种水污染、噪声污染等问题无法快速适应。现阶段,环境监测和治疗技术对污染物的采样、分析并不系统,对不同污染物需使用不同的分析与采用方法,但并未设定标准的环境监测标准。在环境治理方面,中国与国外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差距,具体表现在滞后性上。加之,我国所用环境治理技术研发和创新度不足,遭遇新型污染物时,无法提出最佳的监测方案和治理对策[1]。随着国内环境污染情况日益严重,我国政府部门虽已不断加大环保和治理力度,由于新增多数污染物,治理过程中均要依托大量新型环境检测设备辅助检查。但设备仪器在设备配置上会因不同因素的影响而出现不足,使得我国环境检测水平及治理进程遭受诸多阻碍。

二、做好环境监测和治理工作的对策

(一)提升环境监测管理意识

想要做好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必须充分发挥管理人员的能动作用,因此,要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意识和水平。具体来说,应以创新管理模式为契机,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水平。在此基础上,强化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的宣传,提高管理人员的意识,促进监测工作有效开展。立足提升我国环境监测管理业务和技术水平,主动引入高素质人才,并规范用人进出机制,提升整个管理队伍的水平[2]。同时,不单要培养管理人员的管理技能,也要培养其环境监测专业技能,改善环境监测管理效果。

(二)严格设定排放标准

部分商家日常生产过程中,自身环保意识薄弱,这些厂家排放的有害气体明显大于规范标准。加之,有些商家对排放标准缺乏了解,没有真正认识到超标排放产生的不良影响。此时,国家及相关管理部门要制度相应的立法条例和排放标准,例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在此基础上,并加大宣传和教育工作,让生产企业均树立环保意识。对没有根据规定或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厂家或个人进行惩罚,并勒令他们停止生产,进而改善我国的环境质量。政府也要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正常好资金的支持,提升各地产家运用新能源的主动性,并对使用环保材料的厂家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同时,细分城市的功能分区,对城市的经济布局、产业结构实施严格的规定,那些处于市内的厂家让其快速更换地址,禁止污染严重的企业在市区生产,严格分开商业圈、居民区与工业区,避免影响到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水平。

(三)运用新技术治理环境污染

要针对环境污染的原因和治理展开讨论,强化对污染形成机制进行分析。根据颗粒污染源头及治理方法,组建与之有关的研究小组。对其他有害气体及污染物,可使用激光雷达、GPRS等先进仪器实施监测,有效弥补人工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创建覆盖全面的监测网络,提升环境污染检测的效率及准确性。对环境污染较严重的区域,例如:火电、石油生产等重污染项目,进行重点监测及治理,全程完成信息收集、传递及控制排放方法。

(四)加大环境监测的资金、仪器投入

仪器设备是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不可缺少的物质保障,所用企业的性能直接影响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提升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保障监测结果的准确性,环境检测中就要科学管理仪器设备档案。因此,仪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仪器设备使用人员的交流与培训,强化他们的责任和质量意识促使仪器使用者通过实践操作掌握仪器的结构、原理及性能。众所周知,所有仪器均是精密、贵重的,对所用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仪器设备,使用者要认真填写设备使用登记表,并定期做好仪器的维护和保养,提升仪器使用寿命。开展环境监测必须依赖准确的数据进行分析,实验获取数据是否准确与所用设备存在密切的联系。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加大对污染实验监测工作的资金投入,便于及时更新设备和先进技术,提升检测数据的准确性。此外,要定期对所用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校准,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及维护工作,并做好各项监测数据的归档。

三、结论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问题是当今世界有待解决的问题,对人们的生存和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过去人们只注重眼前的利益,对过度索取、破坏,往往造成令人痛心的环境污染事件。此时,我们必须吸取教育,在促进发展的基础上做好环境污染监测和保护工作。本文从环境污染重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针对性的环境治理对策,以期提升环境保护水平和质量。

参加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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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重要性分析

环境污染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使人们尝到了环境破坏的恶果,人们的保护环境意识因此逐渐提升,环保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治理做出了硬性规定。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怎样评定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果呢?

地方环境污染治理对提高我国整个环境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落实环境保护相关举措时,应将地方环境污染治理当做重点工作加以落实,采取针对性措施,不断提高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一方面,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是地方环保部门治理环境污染能力的外在反应,是考核地方环保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根据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实际,可为环保部门分析环境污染治理问题提供参考,促进环保部门不断优化环境污染治理手段与方法,为实现环境污染治理的长远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的评定

本文采用数据包分析法(DEA)对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进行评定。该种方法实施的原理为利用线性规划将最优生产前沿面求解出来,将其和每一个多投入多产出同类决策单元(DMU)的可能集进行对比分析,获得所有DMU相对效率的测度。

上述公式中x、y、z分别表示投入、产出及权重,而N表示投入变量,M为产出变量,K表示DMU的个数。Fi表示第i个DMU的技术效率。当其数值为1时表示DMU位于最优生产前沿面,生产为DEA有效,反之,生产为DEA非效率。利用该方法对我国地方环境污染治疗效率进行评定,结果发现我国经济发展是以环境污染为代价的,而且不同的地区环境治理效率有所差异,但之间的差距逐渐缩小。同时,我国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重视的不断提高,使地方环境污染治疗情况得到了明显改善。

三、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提高策略

调查发现,经环保部门及人们的长时间努力,我国环境污染问题虽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从整体来看仍不容乐观。因此,为切实提高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应结合环境污染治理实际,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具体可参考以下内容实施:

1.提高认识,增加投入

地方环保部门应提高对环境污染治理的认识,加大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资金投入。首先,结合上级部门制定的环境污染治理目标,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环境污染治理细则,尤其应明确地区内污染严重的生产企业,定期派专门人员检查其废水、废气、废渣等的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一旦发现偷排及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给予严厉的处罚,必要情况下责令其停业整顿。其次,地方环保部门应设立环境污染治理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当地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尤其应综合分析当地企业生产特点及规律,制定详细的环境污染治理应急预案,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最后,定期组织知名生产企业召开环境污染座谈会,认真听取不同生产企业在控制环境污染方面所做的努力。同时,给予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适当奖励,鼓励其再接再厉,争取在确保企业效益增长的基础上,充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为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2.加强研究,引进方法

地方环保部门应加强研究环境污染治理的新方法、新思路,尤其应加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交流,借鉴其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经验,不断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效率。一方面,环保部门应定期抽派相关人员到环境污染治理比较好的地区参观学习,条件允许的话可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出国参观考察,引进发达国家环境污染治理的新思路、新工艺。另一方面,成立专门的环境污染治理研究部门,认真调查引起当地环境污染的原因及环境污染治理的常用方法,针对环境污染存在的不足之处,通过引进新的方法加以改进,切实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质量。

3.善于总结,不断优化

地方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新的问题,因此环保部门应善于总结,不断优化环境污染治理途径。首先,环保部门应建立常见环境污染情况档案,列出针对性治理方案与方法,为后期治理类似环境污染事件提供有效指导。其次,总结环境污染治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状况积极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法,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质量奠定基础。最后,认真分析不同环境污染特点,从治理效率、治理时间、治理成本等方面入手,不断优化环境污染治理细节,切实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4.加强培训,提高水平

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一定程度上受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影响,因此,环保部门应注重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一方面,定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加强专业技术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技能水平,为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展做好铺垫。另一方面,鼓励工作人员加强学习,不断充实自己,在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中表现优异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不断鞭策工作人员充分做好环境污染治理工作。

四、总结

环境污染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因此,怎样在确保经济稳步发展的基础上,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环保部门及生产企业应深刻思考的问题。要求地方环保部门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不断增加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人力、财力方面的投入,切实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效率,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斌.环境污染治理与规制博弈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2]董文福,傅德黔,努丽亚.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的发展及存在问题[J].中国环境监测,2008,04:87-89.

篇6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环境科学研究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加之政府和公众对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环境监测任务的数量和难度都不断增加。目前我国的环境监测系统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监测中心(一级站)、省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二级站)和县(区)级环境监测站(三级站)组成。基层站承担着辖区内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执法监测、减排监测、重大环境专项调查与监测及其他环境管理服务的各项临时性监测任务等,其作用不言而喻。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有必要对基层环境监测站的工作现状进行思考和探讨。随着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降低了污染环境犯罪的入罪门槛,进一步细化了对污染环境犯罪实施刑罚惩处的有关规定,为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提供了法理依据。经过两年多的工作实践,极大地震慑了环境污染犯罪分子。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环境监测数据证据资料的不完整、不规范等原因,造成基层环保部门在处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时撤诉和败诉的事件屡屡发生。笔者作为一名基层环保工作者,也曾参与和了解到一些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情况,在基层每年约二十起的 “十五小(土)”企业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只能立案一二起,造成基层环保部门在环境污染犯罪执法成效上不显著。现结合基层实际,对环境监测数据在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应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

现如今,我国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环境问题成为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环境保护问题变得尤为重要,而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进行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可靠的依据,加强环境监测与环境保护工作之间的联系,对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我们必须要做好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数据作为惩处环境污染犯罪的重要证据,在办理环境污染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基层环境监测部门涉及人员素质、监测设备配置、管理能力、实验室环境条件,以及与公安部门协作不力等因素,造成了所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存在不完整、不规范和不准确等情况,导致有一些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撤案或败诉,给环保工作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结合基层工作实际,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环保、公安部门业务对接不够。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对案件的侦办要求不同,没有及时进行业务融合与关系协调,对现场样品的采集、运输、保存、分析及处置没有详细的规定,是否需要提供环境监测关键过程的影像资料,造成所提交的监测证据资料不完整。

(二)监测分析原始记录表格不统一。环保部门省、市、县所用监测分析原始记录、报告等表格不统一,造成填写不规范,形式不符合要求,监测数据认定困难,难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三)监测分析质量管理措施不够。基层环境监测站自身技术力量薄弱,配置资金匮乏,再加上管理能力不足,出现监测数据质控措施不够,造成数据缺乏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意见与建议

(一)建立健全环保、公安联合办理环境污染违法案件工作机制。公安、环保部门进行办案机制的融合,联合出台办案流程、所提供资料清单及有关技术要求,对样品的采集、运输、分析和处置是否提供录像资料,分析数据报告的结论作出明确的规定等。

(二)统一规范监测分析原始记录表格。环保系统所使用的监测分析原始记录表格要进行统一,及时进行更新,并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避免认定中出现形式上的错误。

(三)加强环境污染事件监测的质量管理力度。基层环境监测机构要抽调本单位的业务技术骨干,成立环境污染事件监测审核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h境监测数据进行全面的审核,从采样、运输、保存、分析到质控和报告,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核,最终做出全面、准确的结论。

三、结语

总而言之,存在于环境中的重污染所带来的危害是非常巨大的,而且可以在水体、生物中累积,严重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而且其对于环境污染的不可逆转性也严重威胁着我们的生活质量。对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于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对研究理论和监测技术等进行创新,逐步形成一套可靠的监测体系,及时了解环境中的污染元素含量,为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提供参考。在基层环境监测工作中引入综合效益评审的理念和手段,提高基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唐萍.环境监测技术应用探究[J].环球人文地理,2016(18).

[2]陈芳.浅析环境监测[J].自然科学:文摘版, 2016(2):00154-0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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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作为我国产业类型的重要组成,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对于农村发展而言,畜牧业给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出路,在改善农村生活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畜牧业的不断发展,畜牧生产在不断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显,亟需采取有效的应对办法加以解决。最大程度解决畜牧生产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才能为畜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一、我国畜牧业发展现状

从我国畜牧业发展现状来看,就2016年的畜牧业发展成果分析,在提质增效方面取得了巨大突破,并取得了转型上的巨大成功。随着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的不断落实,畜牧业生产在产品产量和质量上均有巨大提升,改革政策成效显现,总体畜牧产业保持平稳发展势头并向着结构性发展的良好趋势前行。畜牧业发展获得了生产结构优化,区域布局优化、质量安全较优等良好成绩,整体基础不断夯实[1]。但同时可看到的是,畜牧生产在环境污染方面的问题较为严重,国家在相关问题应对方面出台相应政策法规,以期缓解环境危机。但在具体解决方式上,主要为提高环保门槛和划定禁养区,导致了养殖场户退出多、进入难,禁养多、转移难的局面,畜牧生产环境污染问题亟需研究出更为稳妥有效而具体的应对办法[2]。

二、畜牧生产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

我国畜牧生产在取得重大成绩和突破的同时面临着生产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和土地污染。

(一)大气污染

畜牧生产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首先体现在大气污染上。在畜牧业的生产过程中,随着市场对畜禽产品需求的不断增加,畜牧业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畜牧养殖的数量在不断增加。随着畜牧动物数量的快速增加,生产当中产生的有害气体也就不断增多。动物呼吸与消化均会产生有害气体,如动物消化食物时会产生二氧化碳和氨气,排入空气中便会对大气环境造成相应影响。同时,动物排出的粪便长时间暴露在空气中会产生污染性的浮尘并伴生污浊气体,造成大气环境质量的下降[3]。此外,畜牧生产中饲料的生产和使用均会产生含有大量微生物和寄生虫的大气漂浮物,造成大气环境纯度的下降,饲料同时会因有关酶的作用而产生异味气体,严重影响大气质量水平。随着畜牧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大气污染问题不断恶化,对大气环境造成更大破坏,对人类生存生活空间质量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二)水体污染

畜牧生产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还体现在水体污染。水体污染主要来源于畜牧生产中动物排泄物的不合理排放。畜牧生产中对于动物排泄物未作合理处理,而动物排泄物当中含有诸多氮元素和磷元素,过度排放到环境中容易造成水体出现富营养,水体环境中出现水生植物的疯狂生长,过度消耗水体氧气造成水体含氧量下降,造成水生生物缺乏足够氧气而大量死亡。同时,动物排泄物如长期堆积会产生诸多有毒有害物质,在渗透作用下进入土地当中,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到地下水,致病菌造成地下水源的严重污染,不仅会对周边动物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还可能导致周边居民的生命健康遭受巨大威胁。地下水体循环周期较长,一旦发生污染造成的后果相对严重,很难获得污染问题的解决。

(三)土地污染

畜牧生产环境污染问题的另一大类别为土地污染,畜牧垃圾得不到妥善处理造成土地环境的巨大破坏。一方面,由于我国畜牧业生产管理模式大部分沿用传统,在畜牧垃圾处理上技术水平不高,生产垃圾多随意堆放和丢弃,造成土地的巨大污染,长期将导致周边养殖环境的破坏,畜牧业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另一方面,动物排泄物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随意堆放,如排泄物总量超过土地自然净化能力,则地区土地生态环境必然不断恶化,原有生态平衡被打破。动物排泄物当中的寄生虫进入自然环境不断异化繁衍,将会造成地区内农林生产的巨大破坏,给地区内农林经济带来巨大的威胁。

三、造成畜牧生产环境污染问题的主要原因

从我国畜牧生产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方面,我国畜牧业发展处速增长阶段,生产规模不断扩大,而生产管理方式仍相对落后,生产管理科技水平仍有待提高;另一方面,大部分畜牧从业者对于环境污染问题的认识程度不高,未认识到盲目的畜牧生产对于环境造成的巨大破坏,部分从业者为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多无视环境问题,即便想要解决苦于资金和技术上的短板,只能任其恶化;此外,我国畜牧生产大环境仍有巨大进步空间,畜牧生态经济理念仍较为新颖,尚未推广普及,需要政府加大推广宣传力度,落实相关政策加以支持,实现畜牧生产生态化、长足化、健康化,才能逐步摆脱畜牧生产中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走向一条生态环保和绿色健康、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四、畜牧生产环境污染问题的应对建议畜牧生产环境污染问题是大问题,需要政府和畜牧业的共同努力。政府除了不断推动畜牧生态经济发展,落实相关政策加强畜牧生产环境污染问题整治,还应通过多方位的宣传,让畜牧从业者认识到畜牧生产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积极主动投身到环境污染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当中,为畜牧生产的生态化、健康化作出多方面的努力。

(一)科学选择并规范管理畜牧生产场地

畜牧生产场地选择的好坏决定了生产效果的好坏,也决定了其对于环境造成污染的轻重。对于畜牧经营者而言,应当首先提高对畜牧生产的科学认识,明确畜牧生产不仅仅关系到自身的眼前利益,还应看到其对于周边环境和自身长远利益的巨大影响。具体选择中,应首先远离工厂和城市等人口密集的区域,以最大程度降低畜牧生产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的影响,防止生产管理不当引发严重的后果;其次,应当以林地、鱼塘和农田等邻近区域作为首要选择,以满足生态化养殖的需求,为畜牧生产的废弃物处理提供优势条件。

(二)研究并应用生态化的畜牧养殖方式

生态化畜牧生产是畜牧生态经济的根本主张之一,以生态化的养殖方式实现畜牧生产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为打造生态化的畜牧养殖方式,畜牧经营者应当通过多方研究,在政府生态化畜牧生产主张引导下不断强化养殖方式,强化生态效用,通过建立五大产业全面发展的稳定生态养殖系统,以不断消除畜牧生产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借由政府的力量,通过各大产业的有益合作,打造完善的生态养殖系统,一步步落实环境污染问题的对应解决方式。如对于动物排泄物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可通过处理加工再应用于淡水养殖,帮助渔业的有效发展,或应用在生态种植当中,提高农业的生产水平。同时,还可建立沼气池以处理排泄物,沼气可用于生活生产,沼渣可用于生态农业发展,在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同时促进了其它产业的有益发展。

(三)落实畜牧生产当中的卫生管理问题

畜牧生产环境污染问题很大部分源于生产卫生管理的不到位。为此,应当重点落实畜牧生产的卫生管理工作,做好畜牧生产各个环节的卫生处理。提升畜牧生产的卫生质量。畜牧经营者应当规划好卫生管理方案,落实好畜牧生产中的重点问题。在饲料生产制作上,应当合理选择并搭配好饲料,使得饲料能够在动物肠道内有效发酵,不产生过多气体,不对大气环境造成相应破坏。在饲料的使用上,做好饲料的堆放管理,避免长时间堆放,避免出现浪费问题。在圈舍的卫生清洁方面,应当做好动物排泄物的清理工作,将排泄物妥善处理,并对圈舍进行清洁处理,保持内部干燥通风,以消毒剂和除臭剂等最大程度消除寄生虫,保持动物的卫生健康。

结语:

我国畜牧业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经济的不断深化得到不断发展,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越来越大,但在环境污染问题上形势却越来越严峻。对于畜牧生产经营者而言,应当科学选择并规范管理畜牧生产场地,研究并应用生态化的畜牧养殖方式,并重点落实畜牧生产当中的卫生管理问题,才能多方位消除畜牧生产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实现我国畜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米成军.畜牧业面源污染及防控对策[J].乡村科技,2016,(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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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底,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有100多名儿童被检查出血铅超标。这些血铅异常的儿童的家附近有两家电源厂,经怀宁县政府2011年1月6日通报,初步认定博瑞电源有限公司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超时违规试生产,是造成此次血铅超标的主要原因。论者查知,血铅是指铅中毒,主要影响儿童的智能行为和体格生长,而且铅毒性作用待发现时已经难以逆转,其隐匿渐进的病理特点使其对儿童健康的危害性更大。一镇之中如此多的儿童被检查出血铅超标,将对孩子的身体及其家庭造成极大的痛苦和损失,这引起了论者对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弥补或预防的法律措施的思考,危害既已发生,社会对受害人能做的就只有想办法救济,使损害降到可能的最低,论者拟就建构我国环境保险制度再做思考。

环境保险制度对于目前环境法学界的人士来说并非新鲜的概念,国内也有不少学者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自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引起的全国各界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讨论后,虽有一些单行法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对环境污染损害补偿进行规定,并部分地区也开始环境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但是,历经数年我国仍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环境污染保险制度,基于此种情形,论者试图从该制度的法理理论根据出发阐述该制度建构的必要性,并就环境保险制度建构的若干理论和现实问题提出拙见。

1 环境保险制度的概念。

首先应该明确什么是“环境保险”。关于环境保险的概念,有学者认为,环境责任保险(environmental liability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它由公众责任保险(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CGL)发展而来[1]。环境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在各国的名称不一,但总的说来,是指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其实,具体的定义对于制度的建构来说并非决定性的因素,关键是要充分认识到制度建构的深层次原因。既然是保险,那环境保险也要符合投保的一般条件,需要具有可保性、保险利益且是因意外污染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因为非意外的事故责任将被视为除外责任,而不具有可保性。

了解了环境保险的概念,环境保险制度的概念就不难理解了。有学者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赔偿污染损害的财务保障机制。通过众多排污单位分别缴纳的污染责任保险费,积少成多,用以补偿个别企业因为污染事故给少数人造成的损害,既可以使环境污染责任分散化,还可以使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有所减轻,从而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2]。依论者浅见,环境保险制度是一套关于环境保险的设置、运作和落实的整体机制,它以环境保险这一险种的设置为前提,目的是要很好地使环境保险充分发挥其设计初衷,有效地激励或敦促被保险人预防或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在污染发生之后为受害人提供适当及时的救济,将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降到最低。

2 环境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

对环境保险制度的伦理基础、经济基础的论述已经很多,论者尝试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思考这一问题,这或许能对我国环境保险制度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所启发。

2.1 风险社会理论。

“风险社会”理论或许能为我们应对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和态度的转变有所启示。贝克认为,风险社会的风险是一种现代化的风险,“风险是个指明自然终结和传统终结的概念;或者换句话说,在自然和传统失去它们的无限效力并依赖于人的决定的地方,才谈得上风险”[3]。贝克认为的“环境风险”是在工业社会系统地伴随着财富的社会生产而必然产生的,它在本质上与财富不同,是指完全脱离人类感知能力的放射性、空气、水和食物中的毒素与污染物,以及相伴随的短期和长期的对植物、动物和人的影响,引致系统地、常常是不可逆的伤害,而且这些伤害一般是不可见的[4]。可见,现代社会的风险是一种人类自负的结果,环境污染问题就是人类开始受到来自环境的无声但激烈的反抗,此时人类才开始思考自己对环境的破坏或过度影响。

在现代社会,环境风险还具有“飞去来器效应”,它以一种整体的、平等的方式损害着每一个人。我们所关注的往往是一个个触目惊心的环境污染事故,诚然,这些事故把环境的恶化或者其隐患以鲜活的生命作为代价展现在我们面前,是值得关注和解决的,但是,我们还应该有忧患意识并发现其中深层的危机。一个个事故的点状的发生,就可能是环境问题成面、成片发生的前奏,别国的危机同时也会以某种方式影响到我们自己的国家。在环境风险面前,没有贫富,没有老幼,没有先进或落后,从全球的视野看,所有国家和地区,所有的人最终都将感知环境风险,都将成为受害者,无一例外。所以,环境风险是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没有任何人能被“豁免”,每一个地球人都应该有环境保护的意识,更应该有应对环境风险的意识。他人深受环境污染所害之时,也应有危机意识和同理之心,共同为人为的环境灾难的损害的减小而努力。这一点可以成为环境保险制度的社会理论基础,因为环境保险制度的设计目的就是集众家之力,解一家之危,这正是现代社会环境风险的“飞去来器效应”所要求的。

另外,从个人的角度考虑环境风险的“飞去来器效应”,我们还可以得出个人的环境义务的问题。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环境风险的制造者,同时又将会是环境风险的承受者,所以,每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预防环境风险的发生,在环境风险发生后有所作为。也就是要有“责任感”,这也可以成为环境保险制度的伦理基础。

2.2 校正正义。

实现正义是立法和制度设计中所要考虑的最根本的问题,也是评判一项立法或一个制度的合理与否的根本标准。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两种。其中分配正义所强调的是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其理论基础是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之上的;而校正正义则是一种基于平等的正义,在处理环境风险的问题上,造成污染的一方与受到环境污染损害的一方之间虽然在经济或政治地位上有所差异,但是,在环境保险制度的设计中应该将双方视为是平等的,因而适用校正正义的原理。在污然损害的补偿上,谁造成了污染的损害就应对受害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承担投保的义务,这才是正义的。

将校正正义作为环境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制度设计的正义性和合理性的要求。正如有学者所说:环境法律制度的有两条利益和意志主线,一是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意志;二是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和当事人意志。一个理性和健全的环境法律制度,应该是这两条主线的结合[5]。在环境保险制度的设计中需要处理好社会整体与国家,社会成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这实际上就需要运用校正正义的理论作为支撑。

3 环境保险制度的现实基础。

环境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其现实需要的基础之上的,我们目前的环境污染问题应对措施的贫乏和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的缺陷是建构一套完整的环境保险制度的现实基础。

3.1 我国环境问题现状。

人类环境法的发展历史主要经历了18世纪资本主义工业革命之前的古代环境法时期,18世纪工业革命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的近代环境法时期和20世纪50年代至今的现代环境法时期[6]。人类对于环境风险的应对措施也由把污染治理与环境保护分离转变为将两者结合综合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问题。据我国第一份经环境污染调整的GDP核算研究报告显示,2004年全国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 118亿元,相当于当年GDP的3.05%;2006年和2007年,全国总共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269起,平均每两天一起;2007年、2008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别达到462起和474起,平均每天1.3起[7]。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我国对化石燃料等能源的使用进一步增多,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频发,这表明我国已经开始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期。控制环境污染,构建合理的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已经成为我国走新兴工业化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其中,构建我国的环境保险制度是题中应有之义。

3.2 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的缺陷。

认识到目前我国对环境污染损害的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才能更好地对其进行补足或改善。我国现有的环境纠纷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的,但是,民事诉讼需要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等,这对于已经受到环境污染损害的受害者来说无疑雪上加霜,加之受害者多为普通民众财力精力有限,所以民事诉讼的救济途径往往无法落实。据权威部门估算,我国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以数以千亿计,而赔偿数额却少得可怜[1]。进一步考虑,受害者不能得到及时合理的救济,就会引发社会矛盾,非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加重危害后果。论者将从造成污染的企业或政府部门的角度和环境污染受害者的角度分别探讨我国现行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的缺陷,以论证构建我国环境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环境污染制造者的补偿动力不足。

首先,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环保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尤其缺少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再加上执法不严,对排污者客观上形不成压力。在执法过程中污染赔偿的责任绝大部分往往由国家和社会承担,企业压力不够大,缺乏参加环境责任保险的动力。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49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51条还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从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来看,责任保险的责任风险最终会通过保险制度由各个投保的企业所投的保险费经保险公司以保险金的名义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这种将风险分化的方式是符合风险社会理论的。

其次,从企业的逐利本质考察,企业现在不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法律规定的缺漏,很多环境责任没有被纳入强制保险范围之内;保险费率高,加上存在侥幸心理,于是存在道德风险问题;目前保险费率的厘定是否合理,也对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存在影响;除投保外,是否还存在其他责任承担形式?那些责任较投保更严厉,也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与企业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对比的结果,同样是道德风险问题。所以,没有建构出健全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企业的利益进行科学合理的考量之前,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将会面临巨大的道德风险而举步维艰。

最后,从保险人的利益考量看,承前文,我国目前每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以千亿计,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虽然较一般的责任保险已经很高,即按行业划分,最低的费率为2.2%,最高的为8%,但是相对于巨额的保险金来说还是杯水车薪。另外,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不高,所以,保险人承保环境污染保险需要面对巨大的经济压力和风险。因而,在构建完善的保险机制之前,保险人的积极性必然不高。如何协调企业、保险公司、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实现对环境污染受害者的及时有效的补偿,实现社会稳定和谐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而这也正是环境保险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

(2)环境污染受害者的追偿实力欠缺。

面对现代化的副产品——环境污染问题,人类全体都有责任和义务,但是,对环境污染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或政府部门应该为受害者提供足够的救济。因为就社会经济、政治地位和双方占有的社会资源来说,受害者往往处于劣势。我国现有的救济途径主要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而这两种途径都是需要高额的费用支出的,受害者本已受到物质和精神上的重创,往往无力支付相应的费用而失去追偿能力。另外,我国现行的环境责任保险以自愿性的保险为主,大多数企业因抱着侥幸心理没有参加该保险,使无辜受害人得不到公平赔偿的现象普遍存在。基于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模式,实行政府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制度。

4 我国建构环境保险制度的若干建议。

前文中论者就我国构建环境保险机制的理论和现实基础进行了论述,并且提出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存在的若干缺陷,在这一部分中,论者将结合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我国建构环境保险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在提出建议之前,首先来分析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补偿中存在的利益冲突以便为环境保险制度设计、运行和落实提供必要的前提。承前文,我国环境保险制度的设计需要处理好三对关系: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企业、个人、部门等的利益);污染责任主体的利益与污染受害者的利益;污染责任主体的利益与保险人的利益。这三对利益的冲突与矛盾正是我国环境保险制度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症结所在,它们涉及到我国环境保险的性质、环境保险的承保范围等问题。其中,对于环境保险制度的运行和落实有决定意义的是污染责任主体与保险人之间利益的均衡,这主要涉及到的一点便是在任何保险制度的设计中都需要着重考虑的道德风险问题,论者将在接下来的论述中将对道德风险问题进行分析。

4.1 我国环境保险的性质。

我国环境保险的性质问题正是解决环境保险制度设计中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相互矛盾的问题。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是由公共保险发展而来的,环境保险并非一般的商业保险,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具有社会性、不特定性、潜在性等特点,这决定了它不可能也不应该仅仅作为商业保险而存在。论者认为,中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应该区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而具有政策保险的性质。国家应该建立或者规定由特定的机构专司环境污染责任的判定、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保险费率的厘定等事务,其中要正确处理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干预之间的关系。诚然,环境责任保险的具体运作可以交给商业保险公司,但是由于环境保险涉及的利益重大,所以,政府对其进行适当的干预是正当的。“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模式,实行政府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制度。在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严重的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而在其他污染相对较轻非行业,政府则给予积极引导,仿效日本提出一些有益的‘行政建议’利用政府的威信使企业自愿购买环境责任保险。”[1]

4.2 我国环境保险的承保范围。

环境保险的承保范围要根据对可保风险的划分界定。根据“可保风险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为其根本特征”的定义,我们一般将污染划分为突发性环境污染和渐进性环境污染两类,突发性环境污染当然具有可保风险的三个特征,无疑属于环境保险的承保范围。至于渐进性污染,由于其污染的发生及其危害性是逐渐被发觉的,所以,其可保性曾受到一定的质疑。但是,论者认为,虽然渐进性环境污染的危害是逐渐被发现的,但是其危害一旦发生也和突发性污染一样具有不可逆性,所以应该被纳入承保范围。

4.3 我国环境保险中的道德风险规避问题。

在环境保险中,道德风险可以说是环境污染责任主体功利的利益考量之后可能导致的必然结果,这是企业的逐利本质所决定的。有学者认为,“最理想的道德危险控制模型是给予被保险人的生态环境危害行为以与其未获得保险时相当的激励和威慑。但这种最理想的状态是很难达到的,只能通过必要的制度设计以尽可能趋近这一目标。从理论上分析,大致有两条途径:其一,运用保险费率制度有效地激励被保险人的行为;其二,使被保险人部分地暴露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保留责任制度的一定威慑力。”[8]因而,我们在环境保险制度设计过程中对道德风险的估算和预测,以厘定合理的得以规避道德风险的保险费率自然成为重头戏。另外,根据风险社会理论,让环境污染责任主体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伦理和社会责任,认识到自己可能会给社会及他人带来的深重灾难最终会波及自身的生存,使他们具有环境危机感和社会责任感,以主动承担起缴纳环境保险的义务。

5 结论。

论者从环境污染责任者的社会和伦理责任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建构环境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并就其现实基础加以阐述,目的在于唤起社会整体对于环境风险的充分认识,环境保险制度只是一个补偿机制,最根本的是要预防环境污染的惨剧频繁发生,因为,人类共同生活在一个地球上,对地球每一处的环境灾难,全人类的每一个人最终都不可能置身事外。

参考文献:

[1]陈冬梅。 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若干思考[J]. 环境保护,2006(1):22~25.

[2]熊英,别涛,王彬。 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J]. 现代法学,2007(1):90~101.

[3][德]乌尔里希 贝克。 关于风险社会的对话[A]//薛晓源,周战超。 全球化与风险社会[C].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4][德]乌尔里希 贝克。 风险社会[M]. 何博闻,译。 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20.

[5]王彬辉。 论环境法的逻辑嬗变——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M]. 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150.

[6]张梓太,李传轩,陶蕾。 环境法法典化研究[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3~27.

篇9

海洋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后,政府会采取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实施惩罚。惩罚通常都重点立足于解决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却缺乏对受影响居民的损害补偿。即使居民获得了相应补偿,也因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而缺乏公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治理模式是“先污染后付费”,污染的集体或个人并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是以金钱补偿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这导致了污染者缺乏责任意识,降低了污染补偿的效率,拖延了救济时间,使海洋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给海洋环境乃至整个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工业废水污染的现状,发现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补偿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污染损害评估标准不明确,公平性缺失。工业废水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是追究污染责任者所应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工业废水污染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一方面,污染物进入海洋后,造成海洋环境的破坏,使海水富营养化,对海洋生物的繁衍和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也产生了诸如浒苔等很多环境问题。另一方面,污染物也间接的影响着人们正常的生活,危害人类健康。近年来,改革开放政策不断深入人心,我国的经济体制也实现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跨越,沿海居民越来越重视滩涂养殖,从以前的养鱼、虾、蟹到养殖更具有经济价值、具有观赏性的水生动植物。这些养殖业的发展,使水产市场更加繁荣,同时增加了养殖户的经济收入,丰富了人民群众的饮食生活,也给一部分人创造了就业机会。①然而我国近几年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现象切断了部分以海产养殖为生的居民的物质来源,对居民产生影响。由于工业废水污染为海洋环境带来的损害无法直接衡量,导致了工业废水污染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居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补偿,造成各地的补偿规定不统一,缺乏公平性。

第二,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影响管理成效。政府在污染损害补偿工作中属于监督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海洋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海洋环境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即环保、海事、渔业等环境保护部门,各部门对各自负责的水域进行分工管理。根据规定,各地环境保护局定期汇报污染排放情况,同时,中国环境总站也每年至少两次报污染源排放情况,每年应不少于两次,以便政府及环保部门及时对环境问题进行处理,并受害居民的损失。该规定使政府定期掌握污染情况,以便及时作出应对措施,并方便查看整改效果。但各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频率极低,并未按照规定报告,这反映出政府部门对海洋污染的重视程度不足、监督力度不强,且监测结果缺乏第三方的监督的问题。同时,地方政府官员私吞补偿款的现象日益增多,本应获得补偿款的居民无法得到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可见,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缺乏统一的监督机构,政府部门忽略了本应承担的监管失责的责任,忽略了作为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在工业废水污染治理中,主要污染责任者都执行“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这种政策一方面使排污者产生错误的意识,认为排污是应享有的权利,付费就是承担的责任。因此,排污者并没有关注污染后对国家和社会的补偿问题,在排污时无所顾忌,使得海洋环境污染更为严重。而政府在宣传海洋环境保护时注重强调减少排污,并没有强调造成污染的主要责任者在整个损害补偿中的责任和义务,使得在海洋污染损害追究责任时,排污者相互推诿。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潜伏性强,周期长,“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使得海洋环境问题出现时责任主体不明确,无法对主要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三,污染处罚力度小,影响补偿进程。我国先后通过了《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都对海洋污染防治进行了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或单位应缴纳罚款,这虽然使得环境污染补偿有法可循,但却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忽略了责任者若并未按规定缴纳罚款,相关责任人是否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此外,《民法通则》中也有关于海洋环境污染补偿的相关规定,其中并非所有的海洋环境污染行为都应承担责任,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漏洞,通过私人方式用远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补偿当地居民,逃避相关环境主管部门的问责。②大部分的法律或规定仅明确了原则性的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但却缺少具体的赔偿措施,法律或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措施较为模糊,对主要责任者的处罚过轻。海洋环境污染给国民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但大多数海洋污染造成的损害仅通过缴纳罚金即可免责,罚金的数额远不能弥补对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只有造成严重损害的,才予以刑事处罚,使得补偿缺乏强制性。

二、解决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工业废水污染使居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失,也使我国在补偿问题上陷入困境,除了在法制方面的滞后外,与我国长期以来对海洋权益的漠视也有很大关系。只有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全社会形成爱护海洋环境的环保观念,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笔者认为,针对现阶段我国在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应立足于法律、政府监管等几方面。在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方面,我国政府的基本应对措施已初步成型,但在保障成果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政府应真正做到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成效,同时认清自己是间接责任者,做好污染损害的补偿问题,保障沿海居民的利益,从而保证沿海经济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发展。本文致力于探究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机制,重点探讨如何在发展的同时兼顾海洋环境保护,发现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完善海洋环境污染补偿机制,着力于解决我国海洋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的问题。

(一)建立对工业废水污染的影响评价制度海洋环境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污染影响评价制度,首先应明确评估主体,可以是当地的环保局或政府委托的具备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其次应确定评估对象,重点评估对象主要包括渔场、自然保护区、海滨游乐园、养殖区等;最后要确定评估依据以及评估的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可包括生物资源损害、主要污染面积等方面,评估依据应以并以污染物的浓度增量为准。另外,也应充分利用学校以及有相关技术的社会团体或组织等进行污染检测,最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明确主要排污者的责任条款。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不易评估,且缺乏严格的标准,因此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部分省市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此细化评价标准,形成完善的评估制度。如山东省颁布了以损失数量为标准的补偿措施,即对本辖区海洋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不足1000万元的,应由设区的财政部门直接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赔偿要求;造成1000公顷损失的,需缴纳2亿元补偿费。此类规定较为详细,标准明确,使补偿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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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新时期背景下,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水平逐步提高,人们在享受现代文明成果的同时,更加注重周围环境与自身健康的关系,环保意识更加强烈。面对我国室内环境质量堪忧的严峻形势,社会各界对解决室内环境污染的呼声愈来愈高,室内环境检测就此应运而生,随着一些室内环境检测机构及治理机构的出现,人们对这一新兴产业的认识逐步加深,新时期我国室内环境检测正迎来发展的大好机遇,不久将进入行业成熟期。但在关注发展的同时,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问题,当前我国室内环境检测标准尚未完善,市场亟待规范,检测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待考察与提高,只有充分认识到开展室内环境检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入分析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有效地解决,才能保证我国室内环境检测行业得到可持续发展,才能使人们身处的环境更加舒适和健康。

1 我国开展室内环境检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现代人所生活、学习与工作的室内环境中存在严重的污染问题,这在无形中降低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危害着人体健康。当前,在经济与现代科技迅速发展的催化下,诸多新兴产品与工艺面世,它们在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和享受的同时也带来了室内污染问题。

室内环境的污染源复杂,污染物既可是建筑装修材料散发的气体或放射性物质,也可是人体本身或家用电器等产生的有害气体,或者外界污染空气进入室内形成的污染。面对这些无孔不入的室内环境污染,从人自身来说,要了解防治室内环境污染的方法,防患于未然,也要掌握辨别方法,以便在发生污染时能够及时发现;从处理污染源来说,建材市场等要进行规范,在国家制定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行业标准,促进良性竞争,提升材料质量;当前最重要的是大力开展室内环境检测工作,向人们宣传室内环境污染的严重危害性,强调室内环境检测的必要性,并普及相关知识,从而提高人们防治室内环境污染的意识,同时督促建筑、装修等方面工作的规范操作,不断提升建筑装饰材料、家用电器等的质量,从根本上促进室内环境质量改善,为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创造舒适、健康的室内环境。

2 新时期我国室内环境检测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2.1 人们对室内环境污染与检测的认识存在误区

当前,室内环境检测存在误区,主要是人们对室内污染的常识性错误认识导致他们对室内环境检测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不能充分理解。

许多人对房屋建成或装修后的刺激性气味非常敏感,例如甲醛,在使用漆料等建材时特别注重购买在宣传上强调甲醛释放量低或能够有效吸收甲醛的产品,却忽略了在室内环境中还可能存在许多无色无味的隐形杀手,例如氡,其作为一种无色无味的放射性气体,极易诱发人体癌症发生。人们在错误认识的指导下,一味相信商家的宣传,购买所谓的“环保材料”,甚至相信进口材料优于国产材料,盲目使用,跳过检测这一步骤,忽略二次检测,导致室内环境于无形中损害着身体健康。

另外,由于当前我国室内环境检测市场不甚规范,检测机构鱼龙混杂,虽然人们的选择面得到拓宽,但对室内环境检测的信任度有所下降,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设备和手段存疑。

2.2 室内环境检测市场亟待规范

新时期背景下,室内环境检测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许多人看准其发展势头纷纷加入到这一新兴行业中,近年来,国内从事室内环境检测的机构迅速增多。但利益当头,难免出现问题,国内室内环境市场中出现监管不到位、质量难以保证、检测数据失真等现象,如不及时解决,我国室内环境检测发展易走向畸形。

2.3 检测机构操作过程不规范,导致检测数据失真

一些检测机构利用群众对室内环境污染和检测存在的认识误区,以及国家相关制度法规的不完善,在操作过程的细节处理上做文章,对检测前建筑封闭时间、检测时测试对象、检测采集样品等执行不规范操作,不符合相应标准,导致检测数据失去参考价值。

2.4 检测机构缺乏专业检测人员或检测人员素质偏低

在一些检测机构中,缺乏专业的室内环境检测人才,或者检测人员对检测流程不熟悉,不能按照国家规定与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甚至存在诚信缺失的现象,向群众进行虚假宣传。

3 针对我国室内环境检测发展现状提出的对策

3.1 加强宣传,消除认识误区

对人们对室内环境检测的认识误区组织开展调查,整理汇总后,进行有针对性地宣传,使人们认识到室内环境污染的来源、种类、辨别方法,同时认识到进行室内环境检测的重要性,从而学会甄别市场上众多的检测机构,了解检测流程与手段,避开商家的虚假宣传,获得真实有效的检测结果。

3.2 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室内环境检测市场

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室内环境检测市场监管力度,取缔检测质量不过关的检测机构,净化市场环境。

3.3 加强监督,规范检测单位操作过程,确保检测数据真实有效

采集样品的时间、地点、方法及样品数量等必须符合相应标准和制度,保证样品能真实有效地反映室内环境的整体情况。检测计划的实施应具完整性,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精密性和可比性。

3.4 建立完善评价体系,提升检测人员专业素养

检测机构要聘用或培养专业检测人才,并定期进行业务考核,建立起完善的监督评价机制,促进检测人员专业素质的提升。

4 结束语

新时期我国室内环境检测发展应认清当前形势,在把握机遇的同时正视问题,积极应对,不断改善室内环境质量,为人们创造健康的生活环境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刘义和.室内坏境检测存在的问题及防治对策探析[J].科学之友,2010(01):16-17.

[2]郑欣.室内环境检测若干问题分析[J].工程经济,2013(08):40-41.

篇11

1.2对农药化肥等所带来的污染的防控措施农药化肥等中的化学物质对土壤的危害性极大,为了使农药和化肥对环境的污染减小到最低,在使用中一定按照科学的方法使用,建议在农村使用生物农药和有机化肥,这样既减小了对土地的损害,又生产了“绿色食品”,做到环保,健康。

2.妥善处理农村废弃物,做好污水排放问题

农村废弃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家禽牲畜类的粪便等,这些垃圾是病菌传染的主要载体,对人的健康存在威胁,对家禽和牲畜的瘟疫传播有潜在的危险性。在农村地区,废弃物已成为污染的主要来源,环保方面对于农村废弃物处理问题已经提上日程,从现实情况看来,发展沼气工程与无公害农业实现整体化,采用循环再生,实现协调发展是解决农村废弃物污染的主要途径。建议将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处理与我县农村城镇化发展总体规划相结合,制定政策,加大对农村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是的农村废弃物污染及早得到解决。家禽牲畜类粪便也是一种宝贵的饲料和肥料资源。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的氮、磷等营养物质,通过加工处理成优质饲料或有机复合肥料,开发利用畜禽粪便不仅能变废为宝,不仅可以解决农村粪便类污染问题,还可以减少生产成本,解决农村用能问题,极大地改善污染状况,切断病菌的传染,具有很好的社会现实意义和一定的经济效益,对于促进我国农村资源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治理好农村周边乡镇企业的各种污染问题,减少对农村环境的破坏

3.1乡镇企业的主要污染现状及原因我县是山区农业县,我县一直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在不懈努力。而县内的一些中小型企业的污染问题一直未得以彻底解决。随着农村城镇化的趋势的发展,乡镇企业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在污染方面带来了很多的问题。比如企业水污染,粉尘污染,噪声污染等等。我县乡镇工业行业大都存在人才匮乏,技术水平低和设备简陋等方面的问题。我县乡镇地区企业多数是小规模企业,设备购进的大都是廉价设备,这本身就对环境污染存在潜在的隐患。我县缺少对乡镇地区企业污染及其特点的追踪,加之乡镇工业污染防治体系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导致我县的乡镇企业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这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目前我县绝大部分乡镇没有建立专门的环保机构和队伍,环境一级检测部门不到位,存在环境问题无人问,环境事故无人管的现状。

3.2对与乡镇企业污染情况的处理措施针对我国在法律法规制定中有关农村环境保护针对性不强的现状,加速对乡镇工业污染防治的环境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健全适应乡镇特点和环保工作实际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乡镇工业污染防治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我县应该促进有关政府部门加强这方面工作,为基层职能部门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加强乡镇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和基础体系建设。无论是在乡镇政府,还是在乡镇企业,都要把乡镇环境污染防治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实行领导责任制,建立综合环境防治体系,在乡镇政府,或者村级部门,成立专门的环保小组,对环境污染防治重视起来,使农村环境极大得到改善,使我们的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让我们的家园越来月美丽,身体越来越健康。对与小规模的乡镇企业来说,要加大引进高科技人才,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在政府的帮持下,购进新的设备,扩大生产规模,减小因设备和技术的问题对环境带来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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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形势下存在的农村环境保护问题

新形势下存在的农村环境保护问题是多方面的问题,以下从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生态破坏现象严重'水资源浪费与污染、水土流失难以控制等方面出发,对于新形势下存在的农村环境保护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1.1农村环境污染加剧

农村环境污染加剧带来的影响是整体性的。众所周知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实际上坯伴随着农村环境污染曰益加剧的问题。在现今我国许多农村中都存在着生态破坏十分严重的现象,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农业环境的破坏还会非常严重的影响到农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因此深入的分析农村环境问题时,应当从早晨污染的根源入手,只有以此为前提才能够真正的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并且还能够有效的解决农业发展瓶颈的关键问题所在。

1.2生态破坏现象严重

生态破坏现象严重非常严重的制约了我国农村生活水平的提升。通常来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出现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并且在这一过程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还会从基本对于我国农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侵蚀,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导致农业生产下降和农产品质量的降低,并且对于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的阻碍。此外,生态破坏现象的严重化还会使得我国农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食品安全等收到很大的影响。举例来说,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粮食生产的发展,并且还会基础上导致各种疾病,最终降低了农民的经济收入,增加了国内的贫困人口。与此同时,长时期的生态破坏现象还会导致不同类型的疾病在我国农村爆发,因此其带来的有害影响必将是长远的。

1.3水资源浪费与污染

水资源浪费与污染还非常严重的影响到了我国农村的农业生产。根据2014年的资料显示,我国27个主要湖泊和水库,湖泊和水库的水质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污染。并且这一现象在农村与城市交界的地区尤为严峻。举例来说,在我国许多城市的郊区,蔬菜种子密集种植的地方,地下水硝酸盐带来的污染都非常的严重。此外,在我国超过20个省份都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水资源缺乏,但是正是在水资源缺乏的情况下,全国范围内的水资源浪费现象仍旧屡禁不止,从导致了水污染和水浪费成为了我国长期存在的问题。

1.4水土流失难以控制

水土流失难以控制的结果必然是土壤污染越来越严峻。水土流失难以控制首先体现在了我国许多农村地区的地表土壤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都受到了由于化肥所带来的不同程度的污染。在这一前提下土壤污染对于农作物实际上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污染。举例来说,.江苏高邮的水稻在经过调査后就发现了存在汞超标的问题。而广东生产的蔬菜则必然査出农药超标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仅导致了我国粮食生产的产量和质量受损,其间接带来的经济损失完全无法估计。此外,在我国农村长期存在着的生态功能下降和生态承载力下降仍旧没有得到根治,因此在新形势下采取全新的农村环境保护对策就显得极为必要了。

  2.新形势下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对策

新形势下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对策需要着眼于不同的方面>以下从增强群众环保意识、完善环保政策体系、推进我国城镇化发展、应用先进农业技术等方面出发,对于新形势下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的对策进行了分析。

2.1增强群众环保意识

新形势下农村环境保护的第一步就是增强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我国在增强群众环保意识的过程中首先应当进一步的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环境宣传工作。此外,我国在增强群众环保意识的过程中应当在农村地区,从政策体系和农村城镇化以及农业环境保护等角度出发,对于环境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大力的阐述与宣传,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让更多的农村人口和农民具有更加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与此同时,我国在增强群众环保意识的过程中应当与市场经济手段相结合,并且以此为基础来引导农民采取环境有益的行为。例如我国可以通过加强对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的宣传来进一步的引导消费市场的需求,最终可而已促使农民采取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的进一步贯彻与执行。

2.2完善环保政策体系

新形势下农村环境保护还需要建立在完善环保政策体系的基础上。我国在完善环保政策体系的过程中应当努力的加强农村环境政策的制度创新工作。例如我国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当前的环境政策和工业污染情况来有针对性的制定出预防措施和控制手段。此外,我国在完善环保政策体系的过程中述应当对于现行的环境政策体系进行进一步的革新,例如我国可以选择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并且通过规划、立法、市场手段来进一步的促进下游地区与上游地区的环保联动,然后在此基础上将生态补偿与城乡之间的补偿上升到整个区域,最终能够促进我国环保政策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充实与全面。

2.3推进我国城镇化发展

新形势下农村环境保护还能够起到推进我国城镇化发展的效果。我国在进一步推动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首先应当深刻的了解到城市化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有效措施。此外,我国在进一步推动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应当将城镇化视为以土地为核心的自然生态系统改良,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有效的减少农村琢境超载现象的出现,并且对于加剧生态环境破坏的因素进行必要的处理。与此同时,我国在进一步推动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应当合理的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并且在这一过程中进一步的发展非农产业。例如可以合理的引导农村人口向二、三的产业和空间转移,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切实的减少对土地资源的依赖,最终起到减少水土流失和土壤破坏的目标。

3.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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