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2 08: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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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现实意义
虽然提出要大力普及网络课程教学的迫切性和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但目前高校的网络课程教学更多强调教学策略的研究和教学过程的质量控制,忽视了网络的负面作用。高校教学中无论是公共课《法律基础》还是专业课《计算机网络》的教学大纲都没有把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教育正式纳入,更没有制订相关的课程标准,绝大部分大学生没有接受系统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对网络违法犯罪产生的途径和后果缺乏清晰的认识。长期沉迷网络的大学生,有的精神失常,有的引发命案,有的离家出走、被拐被骗,,因此,有的人甚至把网络称为“电子海洛因”,足见其负面影响对大学生的危害。对大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是新形势下高校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紧迫任务。加强大学生系统化、正规化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全面提高大学生网络安全的素质,是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只有树立“网络安全人人有责”的思想观念,加大对大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对网络的负面影响加以防范,未雨绸缪,才能培养祖国和人民需要的优秀人才。
2、互联网给大学生带来的安全隐患
2.1长期沉迷形成网络成瘾现象
互联网交流主要是以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的。长期沉迷网络之中,易造成人际关系的淡薄,现实生活的麻木。经常上网的部分学生中,有的出现厌学焦虑、心情压抑及交际冷淡等不良行为,有的患有“上网综合症”,严重影响他们正常学习和生活,更有甚者,沉迷网络游戏和网聊网恋,最终付出沉重代价,造成严重心理负担。据统计高校每年退学的学生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沉迷网络导致成绩不良,这不仅给社会造成了巨大损失,而且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2.2呈现道德缺失现象
由于网络属于虚拟社区,上网查阅信息、发表言论或与别人交流时,基本上是在匿名状态下进行,具有高度隐蔽性的特点。网络的匿名性和隐蔽性使得很多大学生在网络社会中实行的道德标准,远远低于他们在实际现实社会生活的道德要求。那些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启齿的庸俗、下流的脏话,在网络上则口无遮拦,全力宣泄;那些在现实生活中“当面不说”的言论,在网络上则心无顾忌,肆意发表。尤其是有些过于放纵的网络行为,如滥用信息技术制造、传播信息垃圾,编造虚假信息对他人进行诽谤或制造社会混乱,利用网络进行欺诈等等,对社会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
2.3导致犯罪行为
当代大学生正处于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他们对于网络上并存的多元文化以及多种信息不能很好地进行辨别,并极易受到外界刺激,从而产生一定的犯罪动机。又由于大学生群体是一群拥有较高知识水平的高智商群体,喜好在网络上展现自己在现实生活中所不能拥有的成就。在网络上,他们可以无节制地放纵自己,可以宣泄对现实的不满,甚至自以为可以寻回迷失的自我,近年来在校大学生制造计算机病毒,进行网络入侵等不良甚至是犯罪的行为屡见报道。有的甚至对聊天对象进行、抢劫等犯罪活动,最终导致大学生沦为阶下囚。
3、加强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策略
3.1做好大学生网络法及文明上网的强化教育
加大对大学生网络法制安全教育力度。凡上网者都必须以自觉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前提。因此,高校可以通过网络法制安全教育,使大学生充分认识到哪些行为在网上是非法的或是不道德的,必须令行禁止的或坚决摈弃的。网络道德文明是信息时展的产物,人类面临新的道德文明要求和选择,于是网络道德文明也就应运而生。网络道德文明是网络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它是一定社会背景下人们的行为规范要约,赋予人们在其动机或行为上的是非善恶判断标准。网络道德文明教育也是大学生素质教育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高校应大力弘扬网络道德文明,树立良好的网络风气,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要做到对他人的尊重。
3.2加强大学生自律性教育
网络信息的开放、快捷、隐秘、广泛、虚拟等特征,使网络信息污染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严重问题,这些信息是迅速扩散的污染源。会不断毒害青年学生的心灵。高校既要提高教师的网络信息综合素质,发挥教师的引导作用,增强教师对学生网上生活和网络道德的指导作用,也要注重加强对大学生的自律教育,提高大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高校还要通过各种方式,规范网上秩序,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和目标,培养有益的爱好和活动,形成健康的人际关系,在现实世界中寻找社会支持;引导学生建立起一道网络安全的自身“防火墙”,培养分辨是非、善恶、好坏的能力,加强人格的自我修养,提高自我免疫力,从而彻底抵制网络的不良的影响。
3.3充分利用校园网络功能性教育
高校要引导大学生正确使用网络,使他们成为网络的驾驭者。可以运用丰富的网络载体形式,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网络世界与现实生活的关系,促其自觉践行《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弘扬蓬勃向上的时代气息;还可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使大学生在交流讨论中,能厘清网络道德和网络行为的是与否,促其正确的人生观与道德观的形成。
总之,树立网络安全意识,完善学生的信息素养教育内容,已经成为摆在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要引导大学生正确上网,重视他们的业余生活,使网络成为他们合理利用交流的工具。
《道交法》第76条是这样规定的: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根据该条款,所谓的无责赔付,也就是该条的第二款,是针对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的赔偿原则,体现的是对弱者的特殊保护原则,并不适用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则基本上已被列入交管部门的事故统计范畴,基本上属于已有数据做参照的“可控”范畴;如果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事故却不涉及人员伤亡,则牵涉到财产损失赔付的概率可以说是一个标准的“小概率事件”。因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无责赔付原则,应该不会导致交强险费率的大幅度提高。
但在实际生活中,无责赔付原则有可能被误解误用。有一位网友留言说:“俺在停车场停着的车被人撞了,俺还要赔撞俺的人,大家说天下还有讲理的吗?”如果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也大量实施甚至滥用无责赔付,则不仅与法律责罚相当原则、弱者保护原则相悖,也与人们的生活常识人情世故相悖,不仅相当滑稽,而且必将导致保险资源和机动车主之间时间、精力的巨大浪费。因为一个再小的交通事故,都会把相关的所有车辆及其背后的多家保险公司卷入其中而不能自拔。它在极大地浪费了保险资源及其他人力物力的同时,却不可能增进社会的福利。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了两个主要方面: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其中单位也能够成为其中一部分犯罪的的主体。
2.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或者过失。
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指的是危害公共安全。关于公共安全的问题,在下面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特征时,将进行详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特征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特征
第一,目前学术界对公共安全的观点争议目前学术界对公共安全的观点主要有四种,分别是:①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人的身体安全、生命安全或者是财产安全。②公共安全指的是不特定或大多数人的身体安全、生命安全或者是财产安全。③公共安全指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身体安全、健康安全、重大的公司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生活安全。④公共安全指的是特定或者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身体安全、生命安全或者是财产安全。第二,公共安全的实质特征公共安全的实质特征是其危害客体不特定性。第三,公共安全的基本范围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保护的权益是不特定的或者是大多数人的身体安全、生命安全或者是财产安全。这里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将公众的健康、生命或者是财产来作为犯罪的主要内容的犯罪,所以应该加强行为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侵犯;在刑法当中所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目的是将身体、生命和财产等个人的基本法益进一步抽象成是社会利益所保护的对象的,所以应该充分重视起社会性。也可以说是公众和社会性要求必须重视量的多数。公共安全的核心是“多数”而需要将“少数”排斥在外。但是假如是“不特定的”,那么可以这样认为“不特定的”便时刻都有像“多数”发展的可能性,会给社会上的公众感到危险,很有可能给多数人受到很大的侵害。所以公共安全基本范围为:不特定多数和特定的多数,而不特定的少数和特定的少数则不属于公共安全的范围。
2.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的特征
第一,过失和犯罪对象的不确定性过失分为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两种。主观上对犯罪对象是不可以进行选择的,这体现出了犯罪对象不特定性质。第二,故意和犯罪对象的不确定性故意分为两种情况,分别是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犯罪行为人在故意的情形之下,对将要发生的结果存在希望与放任的态度,在主观上对所要侵害的对象不能够加以选择,不管是谁,都有可能处于侵害之中。
3.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的可选择特征
一、公司法修改的背景
为了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我国于2013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将经济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放宽投资准入,更好地处理政府、市场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的适度干预可以保障公平和提高交易的安全,而市场发挥作用能够有效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在安全与效率平衡的效率优先这一理念指导下,我国于2013年12月28日通过了新的公司法修正案,对公司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新法自2014年3月起施行。
二、公司法的修改亮点
(一)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新《公司法》局部取消了“最低法定注册资本”的规定,还取消了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和“分次缴付”期限的规定。新《公司法》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赋予了公司更多的自,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这些规定的出台降低了公司注册登记的门槛。
(二)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
新《公司法》放宽了对股东实缴资本的把控,把注册资本从原先的实缴登记制改变为认缴登记制。营业执照中不再体现已经实际缴纳的出资额,而是要载明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数额。不管是认缴出资额还是出资期限,股东均可以在章程中自主约定。股东出资依照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进行登记,对于分期缴纳的注册资本不再强行设定认缴期间。实行认缴登记制后,对验资的要求明显弱化。
(三)简化了登记事项和对登记文件的要求
本次修改删去了“实收资本”、“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等内容。新公司法实施后,营业执照不再登记实缴出资额即实收资本,股东认缴的出资不必经验资机构验资,进行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供验资证明,公司设立程序大大简化,开办公司的成本有所降低。
三、公司法修改的价值取向
从上述修改亮点可以看出,此次《公司法》修订的重点在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上,而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折衷资本制度的区分正是基于对公司资本制度价值取向即安全和效率的选择。从安全和效率两个视角来看公司法的修改,可以找到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背后隐含的公司法的价值取向是更注重安全还是更注重效率。
(一)从安全的视角看公司法修改
新公司法废除了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这个变化仅仅降低了股东(发起人)出资的最低数额限制,并不能表明注册资本制度不复存在,也绝不意味着免除与公司资本相关的出资人的出资义务,此项改革只是赋予了股东(发起人)更多的自利,让他们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注册资本金额以及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等内容。自主设定认缴的注册资本一经注册登记,对认缴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股东的出资义务也就明确下来了。
新公司法将原来的有首次出资比例、缴纳期限等限制的不完全的认缴制调整为完全的认缴制。调整之后,出资义务依然存在,只是履行出资的时间更加灵活,突破了即时给付财产的限制,出资数额仍旧是确定的。在认缴制下,注册资本的大小同样决定了公司的资金实力以及对外承担有限责任的能力,新公司法下公司资本仍然是真实可靠的。
没有了法定最低资本,资本显著不足的问题被掩藏,又如何保证交易安全?为了防止股东借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保留了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如果因为资本不足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定,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清偿就是要承担连带责任。在取消法定最低资本额的条件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将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此次公司法对资本制度的改革中对股东的出资义务与责任并没有弱化,只不过是通过改革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对注册资本制度强化了公司自治,赋予公司更多自主约定的权利,对公司的监管由严进宽出转变为宽进严出。在公司资本制度的安全价值取向方面从强调静态安全向更多的强调动态安全转变,体现了公司信用基础的转变,从强调资本信用转变为更加注重净资产的信用,让净资产在维护交易安全以及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保障作用。
(二)从效率的视角看公司法的修改
公司法的修订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体现,能够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此次公司法的修订进一步肯定了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市场化导向,增加了企业自,弱化了对公司注册资本的限制,将公司注册资本的资金安排和调度交由市场主体来自行灵活决定,这是对市场的尊重,同时也是对效率的追求。新公司法下,公司设立更加方便,登记手续更加简化,方便了投资主体投资,能在一定程度上激活民间资本。
新公司法突破了最低注册资本金以及出资期限等方面的限制,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民间资本投资的积极性,激发民间资本的活力,促进社会经济的更好更快发展。设立公司的门槛降低,公司数量就会增长,市场竞争就会更加充分,资源配置效率也将会越发合理,市场经济体制也会趋于更加完善。取消公司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无疑会带动创业,这有助于形成万众创业、全民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能够推动小微企业的发展,带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同时也会增加就业机会。
四、结束语
安全和效率是公司资本制度的两大价值取向,法定资本制度更偏向安全,授权资本制度更强调效率,折衷资本制度兼顾了效率和安全。相比于旧公司法,新公司法取消了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相关规定,对安全有所弱化,对效率的强调更加突出。过分强调交易安全会影响效率,过分强调效率功能的发挥也会影响交易安全,在何者优先的问题上我国公司法在找到两者平衡点的基础上更强调效率功能的发挥。我国公司法的修改从法定资本制逐步向折衷资本制过渡,体现了安全与效率平衡的效率优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到现在已将近一年了,它在交通管理、预防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处理交通事故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由于它较之旧的交通安全法规,出现了不少新措施、新原则,所以也引起了一些新的争论和见解。下面我谈谈我个人对它的一些问题的浅显观点。
一、剥夺资格权的问题
1、资格与资格刑
资格有两种意思:一、为获得某一特殊权利而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二、从事某种活动时间长短所形成的身份。在这里我们就是说前一种。要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我们就必须具备驾驶车辆的先决条件,驾驶的资格。而这一先决条件在全世界都一样,那就是我们要有自己合法的驾驶证。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资格刑是一个上的概念。它包括了某一刑种的共性,这类的刑罚是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权利或资格为的。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利或资格的刑罚的总称。
在《资格刑》中关于资格刑立法是这样说的:“一般认为,对从事特种职业者,如医生、律师、司机等在职业上之犯罪,剥夺继续其职业资格,可以避免在职业上再犯同类之犯罪。”
可以看出,剥夺资格一定程度就是禁止从业。禁止从业,是禁止行为人从事某种职业的权利,它一般是指禁止从事与所实施的犯罪有紧密联系的职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对司机驾驶资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车的,处暂扣驾驶证及罚金,而醉酒驾车的除暂扣驾驶证及罚金外还要拘留。一年内有醉酒驾车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行为人有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及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情节之一的,处罚金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我国的《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罪是这样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剥夺一些司机驾驶车辆的权利。包括禁止驾驶,吊销驾驶证或禁止颁发驾驶证。
随着我们国家的,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个人拥有一辆甚至几辆车都是司空见惯的事。个人参与交通的机会很多很多,于是,利用交通工具来实施犯罪或发生在交通工具运输过程中的犯罪时有发生。而禁止驾驶或吊销驾驶证,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能预防这类犯罪的。
3、交通肇事罪的定罪范围以及处罚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三款中这样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 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三)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车辆而驾驶的;
(四) 明知是无牌照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 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一)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 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肇事逃逸现象在“终身禁驾”的重罚之下未能减少的原因
肇事逃逸,终身禁驾,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还老是存在着司机肇事后逃逸的情况呢?
我个人认为原因有很多。主要是以下几点:
1、驾驶员重车技轻理论,对交通法律法规的知识知之甚少,交通肇事后逃逸;
2、司机在开车过程中精神高度集中,一旦发生事故,往往惊慌失措,匆忙逃离现场;
3、一些司机存有侥幸心理的司机,发生事故一逃了之;
4、交通事故发生后,对方当事人(受害一方)或者是对方当事人家属往往会不理智对待肇事司机,采取过激行为,殴打司机以泄心中怨气。肇事司机此时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有些肇事司机并不是不明白逃逸的严重后果,但是还是先逃了再说。因此,肇事逃逸现象就多了。
5、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以来,可以看出新的法律较之以前的有关条例、地方法规更侧重于“以人为本”,废除了之前一些地方出台的“撞了白撞”的原则。这些特征在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及损害赔偿上尤其明显,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负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受害方有明显过错,减轻其事故责任。而在赔偿问题上则是实行“无过错原则”。因此在发生事故之后,肇事司机往往要面对庞大的赔偿金而无力支付。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由保险公司从第三者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先行支付”,因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未能出台,而造成了超出司机责任部分的赔偿金,保险公司不予认可、不能得到赔偿,因而在肇事后,在侥幸心理的趋使之下,驾车逃逸。
关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资格问题。我认为这种资格刑也是存在弊端的。我们不难知道,在我国,对于以开车、运输等为职业的人来说,禁止驾驶就等于断了他们的生路;但是对那些对交通工具依赖性很低的人来说,禁止驾驶对他们的生活、工作不大,无关痛痒。在国外,特别是在很多的发达国家,人们对交通工具的依赖性是很强的,禁止驾驶起到的预防犯罪作用确实是很大的。有研究表明,在对交通犯罪上,处以短期的自由刑的威慑力没有禁止驾驶的威慑力大。有些犯罪能得以实施,是行为人有这种实施一些行为和从事某种职业的资格。剥夺这些犯罪人这些资格,在一定程度上对实现刑罚的目的有好处。不过,我们要注意,剥夺的一定要是犯罪人从事犯罪所利用职业的资格。在对交通肇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问题上我们一方面要使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使它用与合适的人群;另一方面要使它的弊端最小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定的归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冲突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立了一个崭新的归责原则体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此条款确立了一个崭新的归责原则体系:
1、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款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过错责任。对于该款规定的理解,以下两点值得注意:
笔者认为,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第三者责任险赔付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应予澄清:
1、应坚持不同的法律关系作为不同的诉处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在国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前,或着说,在国务院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办法作出规定前,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合同关系,因此产生的保险事故赔偿属于保险人的合同义务,因而其赔付应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赔偿请求权限于投保人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其提出赔偿请求诉讼的被告应为侵权人。保险人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将保险人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放在一个诉中处理,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而且,这种处理还导致法院在对保险合同关系没有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况下,直接以判决结果对保险合同义务作出认定,实际上剥夺了保险人在该合同义务承担方面的实体抗辩权和程序诉权。
2、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七十六条应作正确、合理的理解
不应孤立地理解这两个条款,应结合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理解。第十七条是引导性立法,是对政府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方面提出的要求,该条款还包括要求政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且明确由中央政府即国务院规定具体实行办法。也就是说,本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在本法实施后,在国务院规定了具体办法后,要实行的一种制度。因此,在此前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不论是投保人自愿投保,还是地方公安部门采取措施促其投保,自然均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3、在法理上正确区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此前投保人与保险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首先,区分二者的核心标准应该是二者的法律性质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而不是看投保人投保时的心理状态是自愿的还是受到“强制”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法定保险。法定保险只能通过立法设立,它产生的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投保义务和保险人的法定赔付义务。对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规定则是基于该法定保险的设立。而此前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则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由此产生的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同义务。
为广泛宣传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知识,增强全民防范意识和能力,更好地宣传学习《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省、市上级部门要求,xx县司法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开展《国家安全法》暨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现就有关活动总结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实施。迅速召开《国家安全法》暨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动员会,xx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魏黎明同志带领全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xx和信普法办xx文件,并成立了由宣教股牵头,各股室积极参与的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活动,为宣传教育活动提供组织保障。
二、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载体。一是把《国家安全法》暨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与我局常年开展的“法律六进”活动结合起来,从而提高活动的覆盖面和实效性;二是制作以《国家安全法》为主要内容的宣传展板,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国家安全法宣传标语,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受众大、传播广的优势,在xx县司法局网站上,开辟宣传《国家安全法》专栏。借助我局已开通的微博微信和手机报,开展《国家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知识竞赛活动等,不断提高活动的影响力和参透力。
三、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汇报。局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时对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确保活动不走过场,同时,积极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配合,按照活动要求,认真总结活动的开展情况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信息,从而确保活动的开展取得预期效果。
一、 充分认识学习《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的重大意义 通过登国安领办[2016]1号文件的传达学习,全系统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对公民进行国防安全意识教育,不仅是适应国际形势和世界军革发展的需要,还是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是建国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对于国家安全机关有效地开展国家安全工作,发现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坚决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教育公民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增强公民的国防安全意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要求 全系统干部职工要站在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了更好地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确保活动取得成效,成立了由一名副局长任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切实加强国家安全宣传的组织领导。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并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力地促进了纪念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1、搞好宣传发动,营造纪念氛围。
通过主楼电子屏播放滚动字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黑板报及微信群传播宣传标语等形式营造一个全系统干部职工共同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和文化环境。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有效地防范、制止和打击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增强了国防安全意识,抵制了危害国防安全思想的侵蚀,有效地维护了系统内的政治稳定和文化安全。
论文关键词:高师计算机专业;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
人类进入21世纪,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正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信息提供能力和检索能力风靡全球.
网络已成为人们尤其是大学生获取知识、信息的最快途径.网络以其数字化、多媒体化以及虚拟性、学习性等特点不仅影响和改变着大学生的学习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交往方式,而且正影响着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取向,甚至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网络犯罪,所有这些使得高师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从事网络教学、实践的计算机专业的教育工作者来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这不仅因为,自己一方面要传授学生先进的网络技术,另一方面也要教育学生不要利用这些技术从事违法活动而从技术的角度来看,违法与不违法只是一两条指令之间的事情,更重要的是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将来可能成为老师去影响他的学生,由此可见,在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中开设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课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抓住机遇,研究和探索网络环境下的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教学的新特点、新方法、新途径、新对策已成为高师计算机专业教育者关心和思考的问题.本文主要结合我校的实际,就如何在高师计算机专业中开设信息安全法律课程作一些探讨.
1现有的计算机专业课程特点
根据我校人才培养目标、服务面向定位,按照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口径、注重素质教育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培养的人才培养思路,沟通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之间的课程联系.全校整个课程体系分为“通识教育课程、专业课程(含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方向课程)、教师教育课程(非师范除外)、实践教学课程”四个大类,下面仅就计算机专业课程的特点介绍.
1.1专业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是按学科门类组织的基础知识课程模块,均为必修课.目的是在大学学习的初期阶段,按学科进行培养,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口径.考虑到学科知识体系、学生转专业等需要,原则上各学科大类所涵盖的各专业的学科专业基础课程应该相同.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科学概论、网页设计与制作、C++程序设计、数据结构、操作系统等.
1.2专业方向课程各专业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设置主要课程,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设置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同时可以开设2—3个方向作为限选.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自我发展的需要,在任一方向课程组中选择规定学分的课程修读.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网络、汇编语言程序设计、计算机组成原理、数据库系统、软件工程导论、软件工程实训、计算机系统结构等.
1.3现有计算机专业课程设置的一些不足计算机技术一日千里,对于它的课程设置应该具有前瞻性,考虑到时代的变化,计算机应用专业旨在培养一批适合现代软件工程、网络工程发展要求的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技术人员,现有我校的计算机专业课程是针对这一目标进行设置的,但这一设置主要从技术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没有充分考虑到: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更广泛的使用网络、更关注信息安全这一事实,作为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更应该承担起自觉维护起信息安全的责任,作为高师计算机专业的课程设置里应该考虑到教育学生不得利用自己所学的技术从事不利于网络安全的事情.
2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必要性信息安全学科群体系由核心学科群、支撑学科群和应用学科群三部分构成,是一个“以信息安全理论为核心,以信息技术、信息工程和信息安全等理论体系为支撑,以国家和社会各领域信息安全防护为应用方向”的跨学科的交叉性学科群体系.该学科交叉性、边缘性强,应用领域面宽,是一个庞大的学科群体系,涉及的知识点也非常庞杂.
仅就法学而言,信息安全涉及的法学领域就包括:刑法(计算机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故意制作传播病毒等)、民商法(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知识产权法(著作权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许多法学分支.因此,信息安全教育不是一项单一技术方面的教育,加强相关法律课程设置,是信息安全学科建设过程中健全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途径与任务.
高师计算机专业,虽然没有开设与信息安全专业一样多与信息安全的有关技术类课程.但这些专业的学生都有从事网络工程、软件工程所需要的基本编程能力、黑客软件的使用能力,只要具备这些能力且信息安全意识不强的人,都可能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干出违反法律的事情,例如“YAI”这个比CIH还凶猛的病毒的编写者为重庆某大学计算机系一名大学生.由此可见,在高师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中开设相关的法律法规选修课程是必要的.
2.2可行性技术与法律原本并不关联,但是在信息安全领域,技术与法律却深深的关联在一起,在全世界各国都不难发现诸如像数字签名、PKI应用与法律体系紧密关联.从本质上讲,信息安全对法律的需求,实际上来源于人们在面临信息技术革命过程中产生的种种新可能的时候,对这些可能性做出选择扬弃、利益权衡和价值判断的需要.这也就要求我们跳出技术思维的影响,重视信息安全中的法律范畴.
根据前面对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分析可知:信息安全技术与计算机应用技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事计算机技术的人员很容易转到从事信息安全技术研究上,加之信息安全技术是当今最热门技术之一,因此,在高师计算机专业中开设一些基本的信息安全技术选修课程、开设一些与法律体系紧密关联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选修课程学生容易接受,具有可操作性.
3信息安全技术课程特点
信息安全技术课程所涉及的内容众多,有数学、计算机、通信、电子、管理等学科,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知识,理论与实践联系十分紧密,新方法、新技术以及新问题不断涌现,这给信息安全课程设置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使我校计算机专业学生了解、掌握这一新技术,我们在专业课程模块中开设《密码学基础》、《网络安全技术》、《入侵检测技术》等作为专业选修课.我校本课程具有以下特点:
(1)每学期都对知识内容进行更新.
(2)对涉及到的基本知识面,分别采用开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讲座等多种方式,让学生了解信息安全知识体系,如有操作系统、密码学基础、防火墙技术、VPN应用、信息安全标准、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法律课程等.
(3)对先修课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学习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之前,都可设了相应的先行课程让学生了解、掌握,如开设了计算机网络基本原理、操作系统、计算机组成原理、程序设计和数论基础等课程.
(4)注重实践教学.比如密码学晦涩难懂的概念,不安排实验实训,不让学生亲手去操作,就永远不能真正理解和运用.防火墙技术只有通过亲手配置和测试.才能领会其工作机理.对此我们在相关的课程都对学生作了实践、实训的要求.
4涉及到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
信息安全的特点决定了其法律、法规内容多数情况下都涉及到网络技术、涉及到与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
4.1目的多样性作为信息安全的破坏者,其目的多种多样,如利用网络进行经济诈骗;利用网络获取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情报;利用网络显示自己的才能等.这说明仅就破坏者方面而言的信息安全问题也是复杂多样的.
4.2涉及领域的广泛性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互相交织,信息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甚至超过资本,成为经济增长的最活跃、最有潜力的推动力.信息的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大到军事政治等机密安全,小到防范商业企业机密泄露、青少年对不良信息的浏览、个人信息的泄露等信息安全问题涉及到所有国民经济、政治、军事等的各个部门、各个领域.
4.3技术的复杂性信息安全不仅涉及到技术问题,也涉及到管理问题,信息安全技术又涉及到网络、编码等多门学科,保护信息安全的技术不仅需要法律作支撑,而且研究法律保护同时,又需要考虑其技术性的特征,符合技术上的要求.
4.4信息安全法律优先地位综上所述,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不是靠一部法律所能实现的,而是要靠涉及到信息安全技术各分支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来实现.因此,信息安全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兼具有安全法、网络法的双重地位,必须与网络技术和网络立法同步建设,因此,具有优先发展的地位.
5高师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中的法律法规内容教学目标
对于计算机专业或信息安全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应深入理解和掌握信息安全技术理论和方法,了解所涉到的常见的法律法规,深入理解和掌握网络安全技术防御技术和安全通信协议.
而对普通高等师范院校计算机专业学生来说,由于课程时间限制,不能对信息安全知识作较全面的掌握,也不可能过多地研究密码学理论,更不可能从法律专业的角度研究信息安全所涉到的法律法规,为此,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内容的教学目标定位为:了解信息安全技术的基本原理基础上,初步掌握涉及网络安全维护和网络安全构建等技术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签名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
6高师信息安全技术法律法规课程设置探讨
根据我校计算机专业课程体系结构,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课程,其中多数涉及信息安全技术层面,主要以选修课、讲座课为主,作为信息安全课程的补充.主要可开设以下选修课课程或讲座课程.
(1)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基础讲座:本讲座力图改变大家对信息安全的态度,使操作人员知晓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含义及其职责范围内需要注意的安全问题,让学生首先从信息安全的非技术层面了解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国内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概貌、我国现有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简介等.
(2)黑客攻击手段与防护策略: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以借此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了解常见的安全漏洞,识别黑客攻击手法,熟悉提高系统抗攻击能力的安全配置方法,最重要的还在于掌握一种学习信息安全知识的正确途径和方法.
校车服务具有公共性,保障校车安全,避免校车事故发生,这是履行公共职能的政府义不容辞的义务,也是校车安全立法的理论根基和必然要求。客观事实证明,必须有一个统一的肯定、明确而又权衡各方面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公共规则从根本上规范校车管理和解决校车事故。这个公共规则不是某一个部门或学校的政策规定,而是具有体现公众意志、反映公众对校车安全需求的法律。2011年11月28日,国务院总理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指出,校车安全问题必须真正纳入法制的轨道,并责成国务院法制办在一个月内制订出校车安全条例。2011年12月11日,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这是我国立法史上从政府提出到出台最为迅速的法律草案。该草案共八章五十九条,主要对以下几方面作了规定。
资金――发展校车服务所需要的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校车安全负总责;并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安全――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
质量――国家建立健全作为强制性技术规范的校车安全标准体系;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不得出厂销售。
车辆――只有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等安全保障条件,审查合格、取得校车标牌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方可作为校车使用。
照管――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司机――校车驾驶人应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驾龄,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无饮酒及醉酒后驾驶记录、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无犯罪记录,未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过拘留处罚,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特权――校车运载学生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需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责任――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校车超速、超载的,以及负有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等,分别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的即时出台,表明了国家对校车安全的高度重视,也表明了中国的校车安全管理正在步入法制的轨道。然而,由于我国对校车安全立法尚属首次,立法经验及立法技巧以及对校车安全管理的认识程度的限制,以法律形式匆匆出台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必然或多或少存在其缺陷或疏漏,如果校车驾驶人员的条件、校车生产企业、校车通行安全等规定都存在不完善之处,这些欠缺的规定如果不加以修正完善,一旦公布施行,势必影响校车安全条例的实施和校车安全法制的实现。限于篇幅,本文仅就《校车安全条例(草案)》校车的法律概念及校车安全法律责任略陈管见,为完善我国校车安全立法献言。
一、校车的法律概念
人类进入21世纪,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正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信息提供能力和检索能力风靡全球.
网络已成为人们尤其是大学生获取知识、信息的最快途径.网络以其数字化、多媒体化以及虚拟性、学习性等特点不仅影响和改变着大学生的学习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交往方式,而且正影响着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取向,甚至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网络犯罪,所有这些使得高师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从事网络教学、实践的计算机专业的教育工作者来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这不仅因为,自己一方面要传授学生先进的网络技术,另一方面也要教育学生不要利用这些技术从事违法活动而从技术的角度来看,违法与不违法只是一两条指令之间的事情,更重要的是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将来可能成为老师去影响他的学生,由此可见,在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中开设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课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抓住机遇,研究和探索网络环境下的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教学的新特点、新方法、新途径、新对策已成为高师计算机专业教育者关心和思考的问题.本文主要结合我校的实际,就如何在高师计算机专业中开设信息安全法律课程作一些探讨.
1现有的计算机专业课程特点
根据我校人才培养目标、服务面向定位,按照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口径、注重素质教育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培养的人才培养思路,沟通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之间的课程联系.全校整个课程体系分为“通识教育课程、专业课程(含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方向课程)、教师教育课程(非师范除外)、实践教学课程”四个大类,下面仅就计算机专业课程的特点介绍.
1.1专业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是按学科门类组织的基础知识课程模块,均为必修课.目的是在大学学习的初期阶段,按学科进行培养,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口径.考虑到学科知识体系、学生转专业等需要,原则上各学科大类所涵盖的各专业的学科专业基础课程应该相同.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科学概论、网页设计与制作、C++程序设计、数据结构、操作系统等.
1.2专业方向课程各专业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设置主要课程,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设置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同时可以开设2—3个方向作为限选.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自我发展的需要,在任一方向课程组中选择规定学分的课程修读.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网络、汇编语言程序设计、计算机组成原理、数据库系统、软件工程导论、软件工程实训、计算机系统结构等.
1.3现有计算机专业课程设置的一些不足计算机技术一日千里,对于它的课程设置应该具有前瞻性,考虑到时代的变化,计算机应用专业旨在培养一批适合现代软件工程、网络工程发展要求的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技术人员,现有我校的计算机专业课程是针对这一目标进行设置的,但这一设置主要从技术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没有充分考虑到: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更广泛的使用网络、更关注信息安全这一事实,作为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更应该承担起自觉维护起信息安全的责任,作为高师计算机专业的课程设置里应该考虑到教育学生不得利用自己所学的技术从事不利于网络安全的事情.
2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必要性信息安全学科群体系由核心学科群、支撑学科群和应用学科群三部分构成,是一个“以信息安全理论为核心,以信息技术、信息工程和信息安全等理论体系为支撑,以国家和社会各领域信息安全防护为应用方向”的跨学科的交叉性学科群体系.该学科交叉性、边缘性强,应用领域面宽,是一个庞大的学科群体系,涉及的知识点也非常庞杂.
仅就法学而言,信息安全涉及的法学领域就包括:刑法(计算机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故意制作传播病毒等)、民
商法(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知识产权法(着作权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许多法学分支.因此,信息安全教育不是一项单一技术方面的教育,加强相关法律课程设置,是信息安全学科建设过程中健全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途径与任务.
高师计算机专业,虽然没有开设与信息安全专业一样多与信息安全的有关技术类课程.但这些专业的学生都有从事网络工程、软件工程所需要的基本编程能力、黑客软件的使用能力,只要具备这些能力且信息安全意识不强的人,都可能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干出违反法律的事情,例如“YAI”这个比CIH还凶猛的病毒的编写者为重庆某大学计算机系一名大学生.由此可见,在高师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中开设相关的法律法规选修课程是必要的.
2.2可行性技术与法律原本并不关联,但是在信息安全领域,技术与法律却深深的关联在一起,在全世界各国都不难发现诸如像数字签名、PKI应用与法律体系紧密关联.从本质上讲,信息安全对法律的需求,实际上来源于人们在面临信息技术革命过程中产生的种种新可能的时候,对这些可能性做出选择扬弃、利益权衡和价值判断的需要.这也就要求我们跳出技术思维的影响,重视信息安全中的法律范畴.
根据前面对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分析可知:信息安全技术与计算机应用技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事计算机技术的人员很容易转到从事信息安全技术研究上,加之信息安全技术是当今最热门技术之一,因此,在高师计算机专业中开设一些基本的信息安全技术选修课程、开设一些与法律体系紧密关联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选修课程学生容易接受,具有可操作性.
3信息安全技术课程特点
信息安全技术课程所涉及的内容众多,有数学、计算机、通信、电子、管理等学科,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知识,理论与实践联系十分紧密,新方法、新技术以及新问题不断涌现,这给信息安全课程设置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使我校计算机专业学生了解、掌握这一新技术,我们在专业课程模块中开设《密码学基础》、《网络安全技术》、《入侵检测技术》等作为专业选修课.我校本课程具有以下特点:
(1)每学期都对知识内容进行更新.
(2)对涉及到的基本知识面,分别采用开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讲座等多种方式,让学生了解信息安全知识体系,如有操作系统、密码学基础、防火墙技术、VPN应用、信息安全标准、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法律课程等.
(3)对先修课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学习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之前,都可设了相应的先行课程让学生了解、掌握,如开设了计算机网络基本原理、操作系统、计算机组成原理、程序设计和数论基础等课程.
(4)注重实践教学.比如密码学晦涩难懂的概念,不安排实验实训,不让学生亲手去操作,就永远不能真正理解和运用.防火墙技术只有通过亲手配置和测试.才能领会其工作机理.对此我们在相关的课程都对学生作了实践、实训的要求.
4涉及到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
信息安全的特点决定了其法律、法规内容多数情况下都涉及到网络技术、涉及到与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
4.1目的多样性作为信息安全的破坏者,其目的多种多样,如利用网络进行经济诈骗;利用网络获取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情报;利用网络显示自己的才能等.这说明仅就破坏者方面而言的信息安全问题也是复杂多样的.
4.2涉及领域的广泛性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互相交织,信息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甚至超过资本,成为经济增长的最活跃、最有潜力的推动力.信息的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大到军事政治等机密安全,小到防范商业企业机密泄露、青少年对不良信息的浏览、个人信息的泄露等信息安全问题涉及到所有国民经济、政治、军事等的各个部门、各个领域.
4.3技术的复杂性信息安全不仅涉及到技术问题,也涉及到管理问题,信息安全技术又涉及到网络、编码等多门学科,保护信息安全的技术不仅需要法律作支撑,而且研究法律保护同时,又需要考虑其技术性的特征,符合技术上的要求.
4.4信息安全法律优先地位综上所述,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不是靠一部法律所能实现的,而是要靠涉及到信息安全技术各分支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来实现.因此,信息安全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兼具有安全法、网络法的双重地位,必须与网络技术和网络立法同步建设,因此,具有优先发展的地位.
5高师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中的法律法规内容教学目标
对于计算机专业或信息安全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应深入理解和掌握信息安全技术理论和方法,了解所涉到的常见的法律法规,深入理解和掌握网络安全技术防御技术和安全通信协议.
而对普通高等师范院校计算机专业学生来说,由于课程时间限制,不能对信息安全知识作较全面的掌握,也不可能过多地研究密码学理论,更不可能从法律专业的角度研究信息安全所涉到的法律法规,为此,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内容的教学目标定位为:了解信息安全技术的基本原理基础上,初步掌握涉及网络安全维护和网络安全构建等技术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签名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
6高师信息安全技术法律法规课程设置探讨
根据我校计算机专业课程体系结构,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课程,其中多数涉及信息安全技术层面,主要以选修课、讲座课为主,作为信息安全课程的补充.主要可开设以下选修课课程或讲座课程.
(1)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基础讲座:本讲座力图改变大家对信息安全的态度,使操作人员知晓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含义及其职责范围内需要注意的安全问题,让学生首先从信息安全的非技术层面了解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国内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概貌、我国现有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简介等.
(2)黑客攻击手段与防护策略: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以借此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了解常见的安全漏洞,识别黑客攻击手法,熟悉提高系统抗攻击能力的安全配置方法,最重要的还在于掌握一种学习信息安全知识的正确途径和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489X(2016)16-0093-02
Abstract The students whose major is information security often focus on the information security techniques and neglect the study of information security laws. To solve this problem and promote the interests of studying information security laws, we make a research on the new teaching methods of information security law class and propose new solutions.
Key words information security professi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 law; teaching design
1 前言
随着计算机技术特别是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如何保护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已成为重中之重。在这种背景下,全国有70多所高等院校开设了信息安全专业,信息安全专业也已成为高等院校计算机教育中的重点学科,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信息安全专业人才。北京工业大学顺应时代潮流,在2003年经过国家批准成立信息安全专业,到现在已有13个年头。在专业学生培养过程中渐渐发现一些问题有待探讨。
根据信息安全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所培养的信息安全专业人才应该不仅要掌握各种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及信息安全技术,而且应掌握我国计算机及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具备较强的执法能力。然而普遍受重专业技术轻法律思想的影响,学生往往热衷于学习各种计算机编程和信息安全技术,而轻视信息安全法律课程的学习。
实际上,“三分技术,七分管理”,技术、法律和管理之间相互补充、互为基础,缺一不可。由于信息安全技术是由人来实施的,如果人都是不可靠、不安全的,那么再安全的信息安全技术也抵制不住内部人的攻击,更何况没有绝对安全的技术。因此,对人的管理是最重要的。然而如果对人的管理仅仅依赖道德规范来约束的话,肯定不能达到绝对的安全,所以需要法律从根本上进行调控。技术、管理、法律缺一不可。因此,从信息安全教育的角度来看,仅仅重视信息安全技术是不够的,还需要让学生对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有较深刻、系统全面的理解,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信息安全专业人才[1-2]。
2 目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国内高等院校在信息安全法律课程教学中普遍存的问题[3-5]
1)学生普遍不重视法律课程的学习。虽然技术、管理、法律缺一不可,法律很重要,但是学生接触这类法律法规课程的时候认为和技术培养毫无关系,对于自己将来找工作更无好处。因此,他们热衷于各种计算机编程和信息安全技术课程的学习,而轻视信息安全法律课程的学习。这种先入为主的观念使得本门课程容易被学生轻视,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更谈不上达到学生积极自主学习的目的。
2)理论教学导致学生理论和实践技能脱节。本门课程主要介绍国内外信息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背景知识。我国信息安全产业起步较晚,缺乏专门的信息安全法律,课上所讲信息安全法律法规都是散见于各个法典之中。然而由于新的法律现象不断出现,现有的信息安全相关条款滞后于技术的发展,因此可参考的案例较少,很多案例在判案过程中甚至是有争议的,对信息安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关的案例判决还未达成共识。对此,授课教师就不愿意多讲,导致在课程讲授过程中很容易理论与实践脱节,难以提起学生的兴趣。
现有对策 针对这些问题,黄兴华等[3-5]提出在课程改革中可以使用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削减部分理论课时,加大实践学时,将传统教学和多媒体教学有机结合,建设课程的案例库等。在考核方式的改革方面,提出课程的考核由平时成绩(出勤率、课堂表现成绩、实训报告成绩等)和期末笔试成绩综合评定,使学生重视平时的学习,增强教学效果。在期末的笔试试卷中,重点考核对案例进行分析的能力,鼓励学生学会用所掌握的法理去分析和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