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范文

时间:2023-10-07 09: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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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

篇1

二、财税处理差异分析

比较会计与税法规定,运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存在下列不同点:1.收益确认时点上的不同。对于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在被投资单位确认净损益时就按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在税法处理上,则要在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才确认收入的实现,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在实际生活中,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一般于下年度才进行分配,从而导致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在先,而税法上确认收益在后,产生暂时性的差异。对于处置投资取得的收益,无论是会计上还是税法上都是在处置实现时确认收益,在确认的时点上没有差异。由上看出,由于收益在确认时点和金额上的不同所导致的财税处理差异,使得在纳税时要进行纳税调整。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投资方按比例确认“投资收益”时,税法上要求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时,会计上不作处理,而税法上要确认收益实现,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而对满足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则要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收益确认金额上的不同。对于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上则按照被投资方做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实际应分得的利润分配额确认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处置收益,若是撤回或减少投资而收回投资,会计处理上是按照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而税务处理上,要将取得的价款与初始投资成本间的差额区分为股息所得和转让所得。若是转让股权,会计处理上以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税务处理上,只确认转让所得,不确认股息性所得,也即只按照投资转让获得的价款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的差额确认转让所得。由上看出,投资方处置投资时,会计上不分是股息性的所得还是资本利得,全部计入“投资收益”;税法上则要区分是股息性的所得还是资本利得,因为股息和资本利得承担的所得税税负不同。对于股息性所得,需根据投资双方的所得税税率差异补缴所得税,如果投资双方的税率相同,则股息性所得也不再补税;对于资本性所得,它是投资方处置股权的收益,即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所获得的收入,减除股权成本后的余额。这种收益应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分析

篇2

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共同控制且无重大或被投资企业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时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本文主要讨论成本法下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会计核算。

一、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成本法投资收益的处理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但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若被投资企业分派的属于投资前累积未分配的利润又被投资后实现的利润弥补,则投资企业应在原累计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范围内恢复投资成本,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

二、常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在按照上述规定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分别投资年度和以后年度处理:

(1)投资年度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如来源于投资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则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如来源于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则确认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如不能分清是来源于投资前还是投资后的净利润,则按以下公式计算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12)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企业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计算出的“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为正数,则按此金额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如为负数或零,不需冲减,分得利润或股利全部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例1:A企业于04年4月2日以500万购入B企业3%的股份,B企业04年净利润50万,04年12月31日宣告分配04年股利60万。则:

A企业04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500000×3%×(9÷12)=11250元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600000×3%-11250=6750元

会计分录:

借:应收股利 18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6750

投资收益 11250

(2)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计算公式: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计算出的“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为正数,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如为负数,恢复增加初始投资成本,但恢复数不能大于原累计已冲减数。

例2:02年1月2日A企业以60000000元投资于B公司,占B公司表决权的10%,采用成本法核算。B公司有关资料如下:(1)02年4月20日宣告01年度现金股利1500000元,02年实现净利润6000000元;(2)03年4月20日宣告02年度的现金股利7500000元,03年实现净利润7000000元;(3)04年4月20日宣告03年度的现金股利6000000元,04年实现净利润5500000元;(4)05年4月20日宣告04年度的现金股利3000000元。A企业各年有关投资收益的会计分录如下:

(1)02年4月20日B公司宣告01年度的现金股利1500000元,因属投资以前年度的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

借:应收股利 150000(1500000×1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50000

(2)03年4月20日宣告02年现金股利7500000元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500000+7500000)-6000000]×10%-150000=15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7500000×10%-150000=600000元

借:应收股利 750000(7500000×1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50000

投资收益 600000

(3)04年4月20日宣告03年现金股利6000000元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1500000+7500000+600000)-(6000000+7000000)]×10%-(150000+150000)=-100000元

计算结果为负数,应恢复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6000000×10%-(-100000)=700000元

借:应收股利 6000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00000

贷:投资收益 700000

(4)05年4月20日宣告04年现金股利3000000元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500000+7500000+600000+3000000)-(6000000+7000000+5500000)]×10%-(150000+150000-100000)=-250000元

结果为负数,应恢复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但恢复增加数不能大于原累计已冲减数200000元(150000+150000-100000)。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3000000×10%-(-200000)=500000元

借:应收股利 3000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00000

贷:投资收益 500000

三、一种简化的处理

从上述的例题中可以看出,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核算还是比较复杂的,要分“投资年度”和“以后年度”两个阶段分别计算,而且在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时,因需要“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各年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及“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各年实现的净损益”等数据,导致投资年度越往后,计算所花的时间会越长。实际上,由于实务中企业一般都是在当年分配上一年的利润或股利,笔者在实践中出一种简化的核算方法,可以不必计算被投资企业累计的应得利润和应收股利,只需比较股利所属年度的被投资企业的应得利润和应收股利。不管是投资年度还是以后年度,都可采用以下这种简化的方法来计算成本法下的投资收益,计算公式:

投资企业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上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上年投资持有月份÷12)

注:由于实务中企业一般都是在当年分配上一年的利润或股利,因此公式中的“上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实际就是被投资企业股利所属年度的净损益。

投资企业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企业本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同样,计算出的“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为正数,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如为负数,恢复初始投资成本,但恢复增加数不能大于原累计已冲减数。

我们先以例2为例,看看计算结果是否相同:

(1)02年4月20日B公司宣告01年度的现金股利1500000元,因属投资以前年度的股利,可直接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可按上述简化公式计算,由于A公司02年才取得投资,“上年投资持有月份”和“上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实际都为零,则: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0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1500000×10%-0=150000元

(2)03年4月20日宣告02年现金股利750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6000000(02年B公司的净利润)×10%×(12÷12)=600000元(注:A公司于02年1月投资,因此“上年投资持有月份”应为12)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7500000(03年B公司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10%-600000=150000元

(3)04年4月20日宣告03年现金股利600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7000000(03年B公司的净利润)×10%×(12÷12)=700000元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6000000(04年B公司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10%-700000=-100000元

计算结果为负数,应恢复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00元。

(4)05年4月20日宣告04年现金股利300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5500000(04年B公司的净利润)×10%×(12÷12)=550000元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3000000(05年B公司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10%-550000=-250000元

计算结果为负数,应恢复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但恢复增加数不能大于原累计已冲减数200000元(150000+150000-100000),因此,恢复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仍为200000元,应收股利是300000元,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应是500000元,会计分录同前一种方法。

再看看例1,由于A企业是04年4月投资于B企业,04年12月31日宣告分配的是04年的股利。则按简化公式计算04年投资收益时,“上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实际应是B公司04年实现的净利润,很显然,计算结果与第一种方法是一样的:

A企业04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500000×3%×(9÷12)=11250元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600000×3%-11250=6750元

当然,如果其他条件不变,B企业04年12月31日分配现金股利30万,则计算出的“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则为300000×3%-11250=-2250元,为负数,这时如果仍是恢复初始投资成本时就会出现错误,因此在运用简化公式时,如果是被投资方第一次分配股利,且是在投资年度分配当年的利润时,如果计算出的“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为负数,则不需恢复初始投资成本,而是按应收股利全额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不过在实际业务中,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因为企业一般都是在当年分配上一年的利润。

综上所述,运用上述简化公式计算成本法下的投资收益时,计算结果与会计制度和准则中规定的方法一样,但要比原计算方法简单,计算量要小很多,也便于理解和记忆。

篇3

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按中国现行税法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其分回的投资收益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并人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正确核算投资收益是准确计算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环节,也是进行企业所得税检查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一、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的差异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对外投资,根据持股比例的多少有两种不同的核算方式:成本法和权益法。简单说来,在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收益为从被投资企业实际分回的税后利润;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则不论企业是否收到该项投资收益,投资收益账面金额都随着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减而增减,并相应增加或减少税前会计利润。

中国现行税法明确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在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时(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这种核算方式既不同于权益法也不完全同于会计上的成本法,而是介于两者之间。

二、不同核算方式的企业对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不同

由于现行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导致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也产生了差异,这种差异体现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时间与确认金额上,笔者分别针对采用不同核算方式的企业对投资收益的不同账务处理方法,就企业所得税检查管理进行分析。

(一)成本法下的会计处理

1.在成本法下,会计核算是在分回股利时确定投资收益的,这与税务上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采用成本法,一般情况下不存在时间性差异问题。但在处置投资时,按会计制度确认的收益或损失会计上可以相应增减投资收益的账面价值,而按税法规定,每一纳税年度课税前扣除的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a企业因经营需要,将所持有的b公司股票10000股出售,售价为每股8元,支付相关费用500元,收回股款存人银行。该项投资成本为10万元,企业曾计提减值准备5000元(假设a企业该年度收回投资收益为10000元)。

出售股票净收人为:8xl0000—500=79500元,a企业应于处置时作:

借:银行存款79500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5000

投资收益15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00

可见,会计上可确认投资损失15500元,大于a企业当年实现的投资收益10000元,因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但可无限期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这就造成企业账面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着时间性差异,需要在申报纳税时进行税前调整。

2.会计制度规定,投资方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的分配额,企业分回的超过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部分,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而根据税法的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上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时(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如,a公司2004年1月投资于b企业,占b企业15%的股份,会计上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2003年3月,b企业宣告发放2003年股利,a公司应分得15万元。因该项股利是从a公司投资前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中分得,会计处理中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15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

也就是说,会计处理中a企业并未将这部分应收股利视为投资收益。然而根据税法规定,投资方企业则应确定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如果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b企业,则需要将这部分应收股利还原为税前收益,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可见,在对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的企业进行检查时,不仅要重视投资收益科目,对投资成本的增减变化、投资损失的确认金额及应收股利科目的借方发生额都要进行相应的综合检查,从而对应纳税所得额给予准确的计算与核实。

(二)在权益法下。对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更是存在着时间上和金额上的差异

1.确认时间上存在差异。在权益法下,企业应于期末按照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及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但按税法规定,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大于被投资企业,这部分投资收益需待被投资企业实际分得利润或于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时才计入应税所得。也就是说,随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增加而增加的投资收益,并不是企业分回的利润、红利收入,因此,不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如果将来收到分回的利润,虽然不再增加投资收益,但应计算补交所得税。这就使得投资方账面体现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着时间性差异。例如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投资于一中外合资企业b(所得税税率为30%),占该企业40%的股份,2003年该合资企业实现净利润700万元,并于2004年5月份宣告发放股利,a公司分回股利280万元。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a公司应于2003年末根据b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确认投资收益,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b企业(损益调整)280万

贷:投资收益—圾权投资收益280万

因b企业尚未宣告发放股利,则a企业会计上确认的收益不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项税款应于以后实际宣告发放股利的年度缴纳。

2004年b企业宣告发放股利时,a公司应作:

借:应收股利28o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损益调整)280万此时企业账面虽不体现投资收益,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还原为税前所得后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2.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往往并不将其全部税后利润用于股利分配,而常留用一部分,以备再生产使用,从而使得投资企业在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通常大于下年度实际宣告分回的股利。如上述例1中,假如a公司本身2004年度账面会计利润为0,b企业于2004年5月宣告发放股利为210万元,则a公司只需就210万元还原为税前收益,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即:[210万,(1—30%)]x(33%一300%)=9万元。

但假如b企业于2004年5月宣告发放股利为350万元(其中包含b企业用以前年度留存收益转增资本),a公司则需就350万元还原为税前收益,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即:[350万/(1-30%)]x(33%一30%)=15万元。这种分配方式就使得投资企业在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小于下年度实际宣告分回的股利。

这种差异有可能作为时间性差异在以后年度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时逐步转回,也有可能随着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造成被投资方未分配利润的减少而无法收回。所以,在检查按权益法核算股权投资的企业时,更不能仅仅检查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必须按照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的利润作为依据,还原为税前收益后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此外,会计制度上允许企业计提减值准备,允许按照权益法核算的企业确认投资损失,允许摊销股权投资差额,但这些在税法上都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项目,需要在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

二、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着上述差异,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投资收益并不仅仅是会计账面的投资收益,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要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然而,在日常的税收管理中,由于受以下四个因素的影响,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收益核算易产生征管上的漏洞。

1.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沟通不畅。由于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往往分属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彼此会计信息不能及时沟通,使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掌握被投资企业的盈利状况及利润分配处理情况,投资方企业不能及时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盈利和亏损确认所得和结转弥补。

2.被投资方利润分配不及时。对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是否需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申报补交企业所得税,取决于被投资企业是否按时作利润分配处理或对外宣告分派股利,即只有在被投资企业的年终收益进行利润分配处理或对外宣告分派股利时,投资方企业才能将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还原为税前受益,并人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补缴企业所得税,否则就不能并入到投资方应纳税所得额中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被投资企业不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就会影响投资企业按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监督管理不到位。受目前税收管理模式的限制,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因难以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年终收益是否已进行利润分配处理或已对外宣告分派股利,尤其对被投资企业应分配而未分配的利润、应分派而未分派的股利,会使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对此收益分配失去必要的监督管理,从而产生税收征管上的漏洞。

4.部分企业纳税意识不强。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税收处理,会因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疏于管理,不严格按照双方的投资协议和章程及时对投资收益进行分配,造成企业所得税款不能及时入库。

三、加强投资收益税收征管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强化对投资收益,特别是“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税收管理。

1.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管理政策,建立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必要的税收信息沟通渠道,密切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实现情况及利润分配处理情况。

篇4

(一)两类收益的收入性质分析

1 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收入,因此,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属于权益性投资收益。

2 财产转让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往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转让长期股权属于财产转让收入,投资人最终转让或处置股权时所获得的收益,通常在转让长期股权、被投资单位清算、发生重组时产生。

被投资单位清算时,投资方分得被投资方剩余财产时,包含两类性质的收益,即权益性收益和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发生重组时,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一般重组要将股权处置进行相应股权转让或清算的所得税处理;而特殊重组中,新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要以其原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来确定。对交易中的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企业重组需进行股权转让或清算处理时,投资方因重组涉及的长期股权投资让渡而取得的支付对价,也包含两类性质的收益,即权益性收益和财产转让所得。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析

1 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因此,投资人在持股期间作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收益,因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2 股权转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应以股权变更登记为准。即使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签订,只要股权变更登记没有完成,企业不需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三)计税依据的分析

权益性投资收益,计税依据系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投资方享有的股息、红利金额。

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为转让收入扣除投资资产成本后的余额,即股权转让所得,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企业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成本为购买价款或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四)纳税待遇分析

1 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待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即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2)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其它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 转让所得需全额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则需要全额计入转让方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股权转让所得需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存在享受税收优惠。

原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人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新税法实施,新发生的上述业务原则上应在实际发生年度一次性计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一文,明确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人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 需要区分权益性投资收益和转让所得的情形

(1)被投资单位清算时

被投资单位清算时,投资方分得被投资方剩余财产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另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因此,因清算而处置股权,应按实施条例及财税[2009]60号文规定处理,区分转让所得与股息所得,签字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者可享受免税待遇。

(2)企业发生重组时

投资人股权转让涉及企业重组情形时,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规定,一般重组

要将股权处置进行相应股权转让或清算的所得税处理,需要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的,按转让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等后余额计税,不区分转让所得与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按财税[2009]60号文规定处理区分转让所得与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比较

1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填报

纳税人享有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行和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第8、9列填列。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井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第8、9列填列:对于符合税收免税规定条件的股息红利,填人第8列“免税收入”,不符合的填人第9列“全额征税收入”。

上述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最终通过系统逻辑关系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17行“免税收入”中反应。

2 股权转让所得的填报

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第11列填列;

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核算的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在《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第12列填报,

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的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在《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第13列填报,

通过填报后,第14列反应了会计上的股权转让所得,第15列反应了税法上的股权转让所得,第16列反应了两者的财税差异金额,通过逻辑关系上述财税差异金额反应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7行“6,投资转让、处置所得”中。

总之,纳税人2010年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收益,务必认真分析收益的性质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而正确进行税务处理和填报,避免纳税风险。

二、两类股权投资收益的若干实务问题

(一)权益项目转增资本的税务问题

案例:某内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有三位股东:股东甲(境外非居民纳税人)、乙(境自然人)及丙(内资企业股东),分别占股本15%,20%,65%。2010年10月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将未分配利润1000万对其股东甲、乙及内资企业股东丁实施分红,并将盈余公积500万转增股本。按持股比例分别增加股本75万、100万和325万。2010年12月完成增资相关手续,并支付了分红款。

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对不同性质的股东,税务处理是否相同,当然是不同的。税务处理上将转股视为两个交易事项来处理,第一步是先分红,第二步是用分红去投资。因此,转股首先应确认分红,股东视为取得分红,按权益性投资收益税务处理。再将分红作为投资,增加计税基础。内资企业股东而言是免税收入;对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股东来源于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采取不同的税收待遇,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分得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按照“股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被投资方代扣代缴。对境自然人股东。根据国税函[1998]333号文件明确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视同分红,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固定分红的税务处理

企业为了吸引投资者,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往往约定以固定红利分配给投资者,那么约定固定红利是否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呢?笔者认为,以固定红利分配,必然和账面计算红利存在差异,如被投资方超出本企业创造利润总额进行分配,净资产会大大降低;如被投资方低于本企业创造利润总额进行分配,大量盈余会被保留。从企业最终清算角度来看,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因此,如被投资方低于本企业创造利润总额进行分配,大量盈余最终体现在剩余资产中,但该部分盈余仍能确认为股息所得,仍享受免税待遇;如被投资方超出本企业创造利润总额进行分配,清算时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由于投资期间股息分配过多,会导致最终余额减少,则投资转让所得可能就更大。前期的免税导致后期可能增加资本利得而被征税,从这个角度说,企业实际井未减轻税负。股东分红对投资企业而言虽然总体上来并没有减轻税负,但如果享受免税待遇,存在滥用免税条款的嫌疑。因此,笔者认为固定分红不能享受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待遇。

(三)股权转让所得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衔接问题

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明确,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应一次性计人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新法实施前发生的上述所得以及新法实施后发生的上述所得,未一次性确认纳税如何进行衔接或操作呢?

1 新法实施前发生的股权转让所得,仍可继续均匀计人各纳税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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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

理论依据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及对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二条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适当调整后确认。

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进行适当调整:一是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二是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以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被投资单位个别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是以其持有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而投资企业在取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时,是以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投资成本,取得投资后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所代表的是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在未来期间通过经营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未来期间,在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应享有的净利润或应承担的净亏损时,应考虑对被投资单位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以及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进行调整。

因此,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相对于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之间存在差额的,投资企业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净损益和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收益。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相对于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之间存在差额的,投资企业亦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净损益和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在对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进行调整时,应考虑重要性原则,不具重要性的项目可不予调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企业可以以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同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不能按照准则中规定进行核算的原因:投资企业无法合理确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比,两者之间的差额不具重要性的;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取得被投资单位的有关资料,不能按照准则中规定的原则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的。

实务应用

投资方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主要有如下两种情况:

(一)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

【例1】甲公司于2010年1月10日以3300万元价款购入乙公司40%的股份,自取得投资之日起派人参与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取得投资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9000万元,除表1所列项目外,乙公司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假定乙公司2010年实现净利润900万元,在甲公司取得投资时的账面存货有80%对外出售。2010年末乙公司预计存货可变现净值为50万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为1000万元和700万元。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会计年度及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按直线法提取折旧或摊销,预计净残值均为0。假定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甲公司在确定其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时,应在乙公司实现净利润的基础上,根据取得投资时乙公司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差额的影响进行调整。调整过程详见表2。

存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调减的利润=(800-750)×80%+(110-100)=50(万元)

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应调整增加的折旧额和减值损失=(100-90)+(500-350)=160(万元)

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应调整增加的摊销额和减值损失=(125-105)+(175-35)=160(万元)

调整后的净利润=900-(50+160+160)

×(1-25%)=622.5(万元)

甲公司应享有份额=622.5×40%=249(万元)

确认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49

贷 :投资收益249

(二)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

【例2】沿用例1,假定取得投资当日,乙公司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分别为600万元、1 408万元、800万元。其他资料同例1。

甲公司在确定其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时,应在乙公司实现净利润的基础上,根据取得投资时乙公司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差额的影响进行调整。调整过程详见表3。

存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调增的利润=(750-600)×80%+(100-70)=150(万元)

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应调整减少的折旧额和减值损失=(90-88)+(350-320)=32(万元)

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应调整减少的摊销额和减值损失=(105-100)+(35-0)=40(万元)

调整后的净利润=900+(150+32+40)×(1-25%)=1 066.50(万元)

甲公司应享有份额=1066.50×40%=426.60(万元)

确认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426.60

贷 :投资收益 426.60

结论

资产负债表日,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净利润的份额时,要考虑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是否相同。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时必须对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进行适当调整。

(一)存货

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存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权益法下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时对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进行的调整,主要包括对当期销售成本的调整和存货跌价准备的调整两部分。

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存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后续计量过程中以存货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销售成本金额就会大于被投资单位已结转的销售成本金额,投资企业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进行调减处理,如表2中存货项目的-40万元。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存货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以存货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销售成本金额就会小于被投资单位已结转的销售成本金额,投资企业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进行调增处理,如表3中存货项目的+120万元。

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存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后续计量过程中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存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相对于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之间存在差额的,投资企业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进行调整,如表2中存货项目的-10万元、表3中存货项目的+30万元。

(二)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权益法下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时对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调整,包括对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的调整和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的调整两部分。

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后续计量过程中投资企业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就会大于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投资企业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进行调减处理,表2中固定资产项目的-10万元、无形资产项目的-20万元。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则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就会小于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投资企业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进行调增处理,如表3中固定资产项目的+2万元、无形资产项目的+5万元。

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后续计量过程中投资企业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相对于被投资单位已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之间存在差额的,投资企业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进行调整,如表2中固定资产项目的-150万元、表3中固定资产项目的+30万元。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人民出版社,2008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4.王世定.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操作.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5.赵治纲.最新企业会计核算使用指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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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5-0047-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5.10

为促进投资基金业发展,同时有效防范税收风险,国外普遍结合投资基金特点,制定特别税收规则。我国有关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政策仍停留于简单比照个人投资者或者居民企业相关政策的层面,导致一方面有些投资基金面临双重征税的沉重负担,另一方面相当多的投资基金处于税收征管盲区。其结果是既扰乱税收秩序,又不利于投资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急需通过顶层设计,重构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体系。下面,笔者就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及收益风险控制,法律评判等问题提出系统探讨。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与分类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各个阶段的权益类投资,企业创业初期的股权投资例如天使基金(Angel Fund),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较为后期包括发展资本(development capital),私募投资(Private Equity)等。甚至还包括企业上市后的一系列股权投资。欧美等国在股权投资基金已有多年的发展经验,产生出一批一流的大型公司。如贝恩资本、黑石集团、凯雷投资等,他们在中国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PE)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收益率逐年上升,且现金流稳定,引入PE的资金多为企业上市做准备,在我国通常所说的PE多指为狭义的私募投资。

此外,需表明本文所阐述的私募股权投资(PE)与私募基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私募基金是指非公开发行的,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管理的基金,其投资范围主要是二级市场的证券。私募基金不在本文的探讨范围之内。

在私募股权投资(PE)中,搭建组织架构,筹划税收方案是投资人必须考虑的问题,并会对投资决策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对于投资者、投资管理者,投资收益最大化并及时兑现是终级目标,而寻求上市,做大投资基金规模;或在规模既定前提下,节省成本税费、达到收益最大、模式最优是成功路径的选择;同时还要做好风险评估、合规合法性判别等。

二、IPO过程中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识别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企业上市要进行三年的业绩考核及合规性审核,其中税务风险的可控是重中之重,同时上市主体应主营业务突出,这就会涉及业务重组、改制、资产注入、引入战略投资者(合伙人)、吸引人才实施高管股权激励、净资产折股等一系列业务筹划和税收测算分析。

上市前公司股权架构的搭建也是IPO税务管理的重要方面,尤其是涉及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合伙人)或者非居民企业的情况,如何使未来退出及分配利润时的税务成本和税务风险最低是值得研究的(见图1)。

可见在IPO进程中,业务操作风险因素很多,其中最复杂、最关键的操作环节是业务重组。下面笔者仅对公司上市过程中三大考量因素所涉税务风险进行剖析。

三、引进战略投资者溢价投资的收益筹划及政策风险

(一)投资收益的概念

根据我国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二十七条之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其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一般由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构成。

即: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投资者(股东)可以对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但对不同会计科目,法人和自然人(合伙人)的权益分配所执行的所得税政策是不同的。

(二)投资收益的分类与性质

分类:资本公积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资本(股本、股票)溢价的资本公积;二是除资本(股本、股票)溢价外的其他资本公积。

性质:资本(股本)溢价的资本公积,是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股票(股权)溢价的资本公积,是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两者有区别。

对象:对法人与自然人(合伙人)分配对象不同,所得税政策也不同。法人所得税政策是非常明确的,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投资方的计税基础不得增加,尚存争议的是个人(合伙人)所得税问题[1]。

就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个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了三个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其基本精神是: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现行政策计征个人所得税[2]。这里需强调的是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原来的自然人(合伙人)股东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税收政策剖析

第一,《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规定,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即这个科目主要核算的是投资者的投入以及一些尚未真正实现的收益,而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主要是投资者的投入。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所得,而所得至少应该体现为经济力量的增加。用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只是转股行为,其净资产并没有增加,或者说只是会计核算科目的变化。从这个角度说,个人股东并没有取得实质上的所得,因此,不应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第二,如果对于这种转股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作为股息红利项目征税,其前提是企业必须产生税后利润,只有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性质的所得才能够称其为股息红利。而资本(股本)溢价的资本公积转增股东(合伙人)注册资本,企业并没有取得经营性收益,故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如果对转股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从本质上是属于对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征税,资本金并不属于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资本金是产生所得的基础,对资本金征税是严重违背基本的所得税征收规则的,换个角度说是在抑制投资。这一点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法规已经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同属于所得税的范畴,其基本的征收机理应该是一致的,企业所得税对于这种转股行为是不征税的,那么个人所得税亦不应该征收。

第四,目前这种行为主要存在于成长型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居多,主要是自然人利用一些高新技术进行创业的风险企业,未来上市大部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小板。这些企业由于自身的规模小、能够掌握的资金等社会资源有限,为了上市谋求更好地发展,很多都是要引进风险投资或者私募投资的(即VC或者PE),有了专业投资机构的帮助,这些企业的上市之路才能够走得稍微顺畅[3]。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能够上市成功的企业是少数,如果在企业转股之时就要求这些企业创始人先拿出一部分现金去缴税,这可能会让这些创业者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未来上市前途未卜,如果上市失败,将股权转让、减资撤资及企业清算,对于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还能及时退还吗?从这个角度来说,在转股之时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严重地抑制了创业热情[4],与我国政府正在大力倡导的科技创新、调整经济结构、改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宏观政策是背道而驰的。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转股行为,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应该比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处理,即转股时不征税,但计税基础不增加。但在未来转让股权(票)取得收益时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既促进了投资创业,又考虑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

四、公司上市前对高管股权激励的税收风险与处置

企业上市成为公众公司,稳中求进,人才是关键。上市前企业按照惯例,一般采用高管股权激励优惠。即原有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票无偿划转给公司现役的高管,激励其为上市目标更加努力工作。这里会涉及原有自然人股东(以下称“原股东”)捐赠股份与接受股权的高管(以下称“高管”)无偿接受股权捐赠的个人所得税问题[5]。

(一)原股东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是对所得征税,未取得所得不征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对于所得做出了界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原股东没有取得任何的经济利益,不应该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在签订无偿转让协议前,原股东(或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业)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并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股权交易的初始成本,索取无偿捐赠免税证明,有效降低税务风险并完成工商变更事项。

(二)高管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

高管无偿取得股权,按法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所得的“性质”如何判别:一是认为属于其他所得范畴;二是认为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范畴;三是认为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畴。由于所得性质的判别直接决定税率标准的确认,从而影响税款的多少和征收方式。风险级别极高,务必防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其他所得应该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从惯例上说,如果一项所得作为其他所得缴纳个税,需要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给予明确规定。因此,在确认其他所得时,税务机关要特别慎重,应遵循“不列举不纳税”的原则。纳税人也应维护自身的权益。

1.高管取得股权所得时的税务风险处置

高管从原股东无偿取得股权,是属什么性质的收入?如何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曾对类似问题作出规定,雇员从其雇主以低于市场价取得的股票等有价证券,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可以分六个月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6]。

现实征管中,如何核算税基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规定,员工以特定价格取得公司的股票期权,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可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计税,按12月分摊,并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8号]文件明确了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7]。股权激励员工的收入可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这就从对应关系上明确了上市公司高管无偿(或低价)取得的股权激励收入是属工资薪金所得。那么,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属于什么性质的收入,仍未解决!

从有偿的角度分析,有人认为: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劳务所得,且是雇员在付出劳动后,在相对固定的时点上、以固定标准分期所得。而不是预先一次所得。

而未上市的公司,其高管无偿取得的股权是一次性所得,且是凭借个人的知识技能取得的(相当于知识产权的技术入股),从股票(上市)属于“金融产品”范畴看,它更多属于“财产性质”;那么,未上市的股票(权)属不属于“金融产品”?属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属不属于知识产权专利技术所得?此属政策空白点,还有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下文明确。

2.高管取得股权后发生转让行为的税务风险处置

在股份公司IPO之前,如果高管发生股权转让,因为此时公司股票还不能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确切地讲还是公司股权,按现行税收政策,股权转让是不征营业税的,只征收所得税。同时,如认定高管无偿取得的股权激励是属工资薪金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不交营业税,只交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96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均规定,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但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属于金融商品?各方认识不一,笔者认为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不是可以随意流通的,不是在公开的交易平台上公开销售的,发生转让需要履行民法上的一系列要件,因此,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中所称的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要注意政策实施的三个时间节点:(1)2009年1月1日之前,旧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只有金融企业转让金融产品才缴营业税。(2)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以前,新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不仅是各类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要缴纳营业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金融商品也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8],且只能按金融产品大类核算分别缴纳,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各大类收支不能相互抵扣;(3)2013年12月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63号)《关于金融产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未来公司上市成功,高管持有公司的股权在解禁前属于限售股,目前税收政策对于转让限售股是否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不是很明确。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9]。此规定并不包括转让限售股的情形。此政策风险点应特别注意。

在现实经济活动过程中,困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最大问题是:营业税是按买卖差价计征、所得税是按应纳税所得额计征,那么限售股的原值如何去确定是关键。是无成本还是以取得限售股时的市场价格,或是按溢价投资实际取得价格作为限售股的原值,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特殊处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券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中作出规定,个人持有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拟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个人应委托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逾期未提供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10]。此政策风险是纳税义务人特别要注意的。

五、上市前改制净资产折股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2令)第八、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应当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规定在主板上市折股股数不应少于30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1号)规定,在创业板上市折股股数不应少于2000万股。

企业上市前的整体改制,虽然企业的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成了股份有限公司,但原来的会计主体和税收主体的资格还是继续延续的。

净资产是属企业所得,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折股业务的税收处理,现实征管上可以分两步处理,第一步视同股东对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进行清算,分回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出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即收回初始投资成本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留存收益;第二步是再投资业务,即股东将分回的净资产再投资到股份公司中去。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回收益,当然就要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了,视同取得了股息红利分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两步走的操作方式,是有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会有关规定作为支撑的,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决议通过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代扣代缴。

对于净资产折股业务,除原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外,以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未分配利益和盈余公积等转股的,个人股东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没有争议的。即净资产折股实质就是将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作为出资额发起成立了股份公司(视同分配)。股份公司出资额=∑各股东(原有限公司资本金+留存利润)。因此,无论在折股时具体折了多少股,均应该按照原来有限责任公司全部的留存收益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原有限公司资本金不能征税)。

虽然净资产折股个人股东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没有争议的,但是由于这些个人股东尚未取得可供纳税的现金流,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去纳税,无疑会给这些个人股东造成很大的资金流压力,且这种净资产折股业务一般涉及的金额又比较大,这些个人股东如要及时完税必须另外筹措资金。一旦上市成功,股东们即使另外筹措的资金缴纳税金也能够通过限售股解禁后的抛售取得充裕的现金流得以弥补,但是,如果未来上市失败,被投资的股份公司贬值,或者未来以低价转让股权的,那么个人股东很可能会出现多缴税的情形,在当前的政策和税收实践环境下,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很难办理退税的[11]。由于这两种情况的出现,一些个人股东对净资产折股业务缴纳个人所得税产生了很大的畏难情绪,纷纷想办法缓缴个人所得税,各地政府为了支持上市工作,也出台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处理办法,总的来说就是净资产折股改制时暂不纳税。

各地政府与职能机构,为了加强金融服务,扶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对列入证监局拟上市辅导期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这种地方性规定,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政策依据,在财政部专员办的审计、国家税务总局的督查内审及稽查中,存在被查补税款的案例,企业收益风险仍不可忽视[12]。

在净资产折股业务中,如涉及红筹股在香港上市,根据香港证券业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把自然人(合伙人)股东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这时个人股权发生转让(由自然人个人有限公司),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需缴税股东也缺乏现金流,这是现行税法盲点。现实征管中,各地执行各异。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收益风险、政策风险都很大。

参考文献:

[1]魏志标.合伙制PE基金所得税相关问题研究[J].中国律师,2013(12).

[2][4][5][12]张学勇.私募股权投资税收政策探讨[J].税务研究,2010(6).

[3][6][8]张学勇.私募股权基金[J].2010(6).

篇7

一、关于股权出质的相关规定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关文书和登记簿格式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二、关于股权出质的相关理解

(一)以股权出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基金份额、股权的相关信息,担保的范围等。

(二)合同订立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股权出质的,其质权设立的情形分两种:

篇8

在采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确认的投资收益应先冲减尚未弥补的亏损部分。剩余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

[例1]2006年1月1日,A公司购入合作伙伴财富公司股票1000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20%,作为战略投资长期持有。为完成此次收购,A公司共支付现金2400万元(包含相关的税费)。购入股份当天,财富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1000万元,账面价值为10000万元。除表1涉及的项目外,其余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均无变化。

表1单位:万元

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存货11001000

固定资产-设备57005000

无形资产-专利权600400

合计74006400

说明:存货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所有存货均在当年消耗。固定资产-设备剩余使用期限10年,使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无形资产-专利权剩余使用期限5年,使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2006年财富公司实现净利润1500万元。2006年3月20日,财富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每股0.2元。2007年财富公司实现净利润1800万元。2008年财富公司出现亏损3000万元。2009年财富公司出现巨额亏损1.2亿元。2010年财富公司经营好转,实现盈利1000万元。2011年,财富公司实现盈利3000万元。

(1)2006年1月1日购入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成本)24000000

贷:银行存款24000000

(2)2006年年底,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1500-100-(5700-5000)÷10-(600-400)÷5]×20%=258(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损益调整)2580000

贷:投资收益2580000

(3)2006年3月20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2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损益调整)2000000

(4)2007年年底,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1800-(5700-5000)÷10-(600-400)÷5]×20%=338(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损益调整)3380000

贷:投资收益3380000

(5)2008年年底,确认投资亏损

投资收益=[-3000-(5700-5000)÷10-(600-400)÷5]×20%=-622(万元)

借:投资收益62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损益调整)6220000

(6)2009年财富公司出现巨额亏损1.2亿元

2009年底,A公司应该分担的亏损为2400万元(12000×20%),再加上22万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摊销额,共计2422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明细如下:成本2400万元、损益调整(贷方)226万元,冲减2174万元,还有248万元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借:投资收益2174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损益调整)21740000

(7)2010年财富公司经营好转,实现盈利1000万元,年底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1000-110)×20%=178(万元)

此时应先冲减备查簿中的未弥补亏损,尚有70万元(178-248)亏损没有弥补。

(8)2011年,财富公司实现盈利3000万元

投资收益=(3000-70)×20%=586(万元)

说明:无形资产使用期限已到,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已经摊销完毕。只需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进行摊销。

借: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损益调整)

(5860000-700000)5160000

贷:投资收益5160000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相互转换

(一)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例2]C公司持有兴达公司40%的股权,因能对兴达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2007年年初,C公司将兴达公司30%的股权以2000万元价格对外出售。出售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400万元,其中成本2000万元,损益调整400万元。剩余10%股权改为成本法核算。假定转换日被投资方兴达公司的留存收益为2000万元。2007年3月5日,兴达公司宣布发放现金股利1000万元。2007年全年兴达公司实现盈利5000万元。2008年3月8日,宣布发放现金股利3000万元。

(1)2007年初出售

借:银行存款2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兴达公司(成本)

(20000000×75%)15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兴达公司(损益调整)

(4000000×75%)3000000

投资收益2000000

(2)持股比例下降为10%,改用成本法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6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兴达公司(成本)5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兴达公司(损益调整)1000000

自被投资方分得的现金股利未超过转换时被投资方账面留存收益中投资方应享有的份额的,分得的现金股利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不确认投资收益。

(3)2007年3月5日

借:应收股利1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000

(4)2008年3月8日

借:应收股利3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000

投资收益2000000

(二)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例3]2006年1月1日,B公司购入彩虹公司股票100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10%,准备长期持有,共支付价款及相关税费515万元。购买时,彩虹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5100万元,账面价值5000万元。除一台设备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100万元外,其他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均与账面价值相同。该设备公允价值600万元,账面价值500万元,尚可使用10年,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没有净残值。2006年彩虹公司实现净利润200万元,并于2007年3月20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每股0.1元。2007年彩虹公司实现净利润300万元。2008年1月1日,B公司再次购入200万股,占总股本20%,支付1300万元。此时彩虹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6100万元,账面价值6000万元。除了第一次购入时,设备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80万元以外,有原材料一批公允价值80万元,账面价值60万元。2008年彩虹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

(1)2006年1月1日购入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5150000

贷:银行存款5150000

(2)2007年3月20日彩虹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100000

贷:投资收益100000

(3)2008年1月1日,由于B公司再次购入彩虹公司20%的股票,持股比例达到30%,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进行调整。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调整权益。计算过程如表2所示:

表2投资收益影响数计算表单位:元

间成本法下

投资收益权益法下

投资收益税前

差异所得税

影响累计

影响数

200610000019000090000090000

200702900002900000290000

合计100000480000380000038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彩虹公司(成本)5150000

长期股权投资——彩虹公司(损益调整)380000

长期股权投资——彩虹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6100000-5100000-380000)6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150000

盈余公积(380000×10%)38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42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620000

(4)2008年1月1日B公司再次购入彩虹公司20%股份

借:长期股权投资——彩虹公司(成本)13000000

贷:银行存款13000000

(5)2008年12月31日,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400-10-20)×30%=111(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彩虹公司(损益调整)1110000

贷:投资收益1110000

[例4]D公司持有隆达公司60%股权,账面余额为7800万元,没有提取减值准备。2006年12月10日,D公司将20%股权对外出售,获得价款3000万元,出售当日隆达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8000万元。D公司取得隆达公司60%股权时,该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5000万元(假设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自D公司取得隆达公司60%股权后至本次出售前,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4000万元。假设隆达公司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除实现净损益外,被投资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权益部分的金额为100万元。盈余公积按净利润10%比例提取。

(1)2006年12月10日

借:银行存款3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78000000÷3)26000000

投资收益4000000

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5200万元,小于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隆达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为800万元(15000×40%-5200),该部分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2)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隆达公司(成本)52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2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隆达公司(成本)8000000

贷:盈余公积(8000000×10%)8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200000

原取得投资后至转换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一方面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投资方权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隆达公司(损益调整)

(40000000×40%)16000000

贷:盈余公积(16000000×10%)16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4400000

篇9

由于个别财务报表中已经确认了120万元的投资收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作如下调整:

①对剩余股权按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的调整

(说明:甲公司个别报表中剩余股权的账面价值为270万元,剩余股权按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为320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 32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70

投资收益 50

②对个别财务报表中的部分处置收益的归属期间进行调整

借:投资收益 45

贷:盈余公积 (50×60%×10%)3

未分配利润 (50×60%×90%)27

资本公积 (25×60%)15

【说明】上述调整分录也可以理解为:甲公司处置60%股权在20×9年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投资收益120万元,而20×9年合并财务报表应确认投资收益=处置价款480万元-合并财务报表角度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600+75×100%)×60%=75(万元)。所以甲公司20×9年合并财务报表的投资收益冲减45万元。

同时,在合并报表角度应通过“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科目追加确认20×7年~20×8年的投资收益30万元(“合并报表角度应确认的投资收益50万元”-“个别财务报表中在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已追溯确认的投资收益20万元”)和资本公积15万元(“合并报表角度应确认的资本公积25万元”-“个别财务报表中在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已追溯确认的资本公积10万元”)。

【提示】设“投资收益”项目调整数为X,则:

20×9年个别财务报表投资收益120+合并报表调整(50+X+25)=合并财务报表投资收益150,计算出X=-45

③从资本公积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其他综合收益25万元,重分类转入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 25

贷:投资收益 25

从以上①②③的会计处理可以看出,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个别财务报表中已确认的投资收益120万元+①50-②45+③25=150(万元)。

(2)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

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700+300)-(600+50+20)×100%-(800-600)]+20×100%=150(万元)。由于个别财务报表中已经确认了140万元的投资收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作如下调整:

①对剩余股权按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的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61

投资收益 39

②对个别财务报表中的部分处置收益的归属期间进行调整

借:投资收益 49

贷:盈余公积 3.5(50×70%×10%)

未分配利润 31.5(50×70%×90%)

资本公积 14(20×70%)

③从资本公积转出其他综合收益20万元,重分类转入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 20

贷:投资收益 20

所以: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个别财务报表中已确认的投资收益140+①39-②49+③20=150(万元)。

二、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因追加投资使得原来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变成了对子公司的投资,此时对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分下列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

企业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在个别财务报表中,

⑴初始投资成本=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份额作为该项投资的。

⑵计算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合并日为取得新的股份所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

⑶比较⑴和⑵,按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如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则继续冲减留存收益。

2.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在个别财务报表中,

篇10

一、前言

2014年3月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中规定: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核算:而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则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核算,即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进行了修订,对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而是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认为金融资产。随着准则的修订,成本法核算范围进一步缩小,由原来的“成本法与权益法”之间的相互转换,新增了“权益法与金融资产”之间的转换和“成本法与金融资产”之间的转换,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二、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时的转换情况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权益法

投资企业增加投资造成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转换为权益法核算。

权益法下的初始投资成本一原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新增投资公允价值,计人“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追加投资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若小于,其差额计人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成本法

非同一控制下,投资企业增加投资造成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构成控制的,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转换为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下的初始投资成本一原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新增投资成本,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为权益法或成本法的账务处理均可以理解为:将原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后,购入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实施共同控制或者控制的股权份额。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账面余额转出。

(三)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非同一控制下,投资企业增加投资造成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构成控制的,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下的初始投资成本一原投资账面价值+新增投资成本,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和“资本公积”等到投资处置时再转入“投资收益”。

1.追加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2.原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其他综合收益

三、投资企业减少投资时的转换情况

(一)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投资企业减少投资造成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权而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采用权益法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1.追溯认定剩余股份原投资时被投资方公允净资产中属于投资方的部分与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不调整:若小于,其差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备注:如果追溯的是当年的贷差,则应贷记“营业外收入”)

2.追溯认定成本法核算期间被投资方盈亏的影响

对于购买日之后到丧失控制权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或投资收益。

3.追溯认定被投资方分红的影响

借: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备注:如果追溯的是当年的分红影响,则应借记“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4.追溯认定被投资方其他综合收益或其他权益变动的影响

因被投资方其他综合收益或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导致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调整,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记入“其他综合收益”或“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一般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权益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

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

(二)成本法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企业减少投资造成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账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成本法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可以理解为:将原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后,购入对被投资单位施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者控制的股权份额。其中:“长期股权投资”按账面余额转出。

(三)权益法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企业减少投资造成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账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篇11

【例1】甲企业于2004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1000万元对乙企业投资,占乙企业有表决权资本的30%,对乙企业有重大影响。此时,乙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是3000万元。则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投资成本)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借方股差”=1000-3000x30%=1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股权投资差额)1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投资成本) 1000000

[例2]承例1,若乙企业2004年1月1日的所有者权益是35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投资成本)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贷方股差”=3500x30%-1000=5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投资成本)500000

贷: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500000

(二)初始投资时“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会计处理当初始投资形成的是“借方股差”时,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须按一定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摊销时,按每期摊销的金额,借记“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当初始投资形成的是“贷方股差”时,由于“贷方股差”的金额已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贷方股差”不需摊销。

【例3】承例1,若甲企业的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则甲企业2004年末的会计处理是:

年摊销额=100÷10=10(万元)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1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股权投资差额)100000

二、追加投资时“合并股差”形成与摊销的会计处理

(一)追加投资时“合并股差”形成的会计处理在进行“合并股差”计算时,“追加股差”与“初始股差”按照同方向相加、异方向相减的原则,两种“股差”相加减分别形成“合并借方股差”与“合并贷方股差”。

1、“合并借方股差”形成的会计处理

(1)当追加投资形成的是“追加借方股差”,初始投资形成的是“初始借方股差”时,形成“合并借方股差”,其金额为两者之和。此时的会计处理是,按“追加借方股差”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企业(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某企业(投资成本)”科目。

[例4]承例1,若甲企业又于2005年1月1日再次以1000万元的银行存款对乙企业追加投资,此时乙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是3100万元,若甲企业的该项投资占乙企业有表决权资本的30%,则追加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投资成本)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追加借方股差”=1000-3100x30%=70(万元)

“初始借方股差”=100-10=90(万元)

“合并借方股差”=(100-10)+70=16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股权投资差额)7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投资成本) 700000

(2)当追加投资形成的是“追加借方股差”,初始投资形成的是“初始贷方股差”,且“追加借方股差”大于“初始贷方股荠”时,形成“合并借方股差”,其金额为两者的差额。此时应按“初始贷方股差”金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按两者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企业(股权投资差额)”科目;按“追加借方股差”金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某企业(投资成本)”科目。

【例5】承例2,若甲企业2005年1月1日再次以1000万元的银行存款对乙企业追加投资,此时乙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是3000万元,若甲企业的该项投资占乙企业有表决权资本的30%,则

“追加借方股差”=1000-3000x30%=100(万元)

“初始贷方股差”=50(万元)

“合并借方股差”=100-50=5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股权投资差额)5000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5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投资成本) 1000000

2、“合并贷方股差”形成的会计处理

(1)当追加投资形成的是“追加贷方股差”,初始投资形成的是“初始贷方股差”,形成“合并贷方股差”,其金额为两者之和..此时应按追加投资形成的“追加贷方股差”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企业(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例6】承例2,若甲企业又于2005年1月1日再次以1000万元的银行存款对乙企业追加投资,此时乙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是4000万元,若甲企业的该次投资占乙企业有表决权资本的30%,则追加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投资成本)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追加贷方股差”=4000x30%-1000=200(万元)

“初始贷方股差”=50(万元)

“合并贷方股差”=200+50=25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投资成本)2000000

贷: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2000000

(2)当追加投资形成“追加贷方股差”,初始投资形成“初始借方股差”,且“初始借方股差”小于“追加贷方股差”,形成“合并贷方股差”。此时的会计处理是,按“追加贷方股差”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企业(投资成本)”科目,按“初始借方股差”金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某企业(股权投资差额)”科目。按两者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例7]承例3,若甲企业又于2005年1月1日再次以1000万元的银行存款对乙企业追加投资,此时乙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是4000万元,若甲企业的该项投资占乙企业有表决权资本的30%。则追加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投资成本)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追加贷方股差”=4000x30%-1000=200(万元)

“初始借方股差”=100-10=90(万元)

“合并贷方股差”=200-90=11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投资成本)2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股权投资差额)9000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1100000

(二)追加投资时“合并股差”摊销的会计处理 追加投资后形成的“合并股差”若为“合并借方股差”时,一般要分别按其规定的摊销期限进行摊销处理,但当追加投资时形成的“借方股差”金额较小时,可并人“初始借方股差”按其剩余年限一并摊销。追加投资后形成的“合并股差”若为“合并贷方股差”时,则不需再做任何摊销的会计处理。

[例8]承例4,若甲企业在2005年1月1日追加投资时形成的“追加借方股差”70万元按10年摊销,则甲企业在2005年12月31日“合并借方股差”摊销的会计处理是:

本年摊销额:(100-10)÷(10-1)+70+10=17(万元)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17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股权投资差额)170000

三、计提或转回“减值准备”时“尚存股差”的会计处理

(一)计提“减值准备”时“尚存股差”转销的会计处理 在计提“减值准备”时,如果尚存原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简称“尚存借方股差”),应先对其进行转销,再计提“减值准备”。当“尚存借方股差”金额小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的差额时,首先按“尚存借方股差”金额借记“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某企业(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再按转销后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借记“投资收益――计提的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当“尚存借方股差”金额大于或等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的差额时,应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的差额,借记“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股权投资差额)”科

[例9]承例8,2005年12月31日,甲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1973万元,可收回金额1800万元,则其会计处理是:

“尚存借方股差”=160-17=143(万元)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143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股权投资差额)1430000

转销后应计提的“减值准备”;(1973-143)-1800=30(万元)

借:投资收益――计提的股权投资减值准备300000

贷: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乙企业 300000

若上例中甲企业在2005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是1900万元,则其会计处理是: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1973-1900=73(万元)

“尚存借方股差・=160-17=143(万元)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73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股权投资差额)730000在计提“减值准备”时,如果尚存原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简称“尚存贷方股差”),且“尚存贷方股差”已计人“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的,应首先冲减“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当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大于“尚存贷方股差”金额时,则按“尚存贷方股差”金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按两者的差额借记“投资收益――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减值准备”金额贷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当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或等于“尚存贷方股差”金额时,则按“减值准备”金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贷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例10]承例7,2005年12月31日,若甲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2100万元,可收回金额1910万元,则

“尚存贷方股差”=110(万元)

“减值准备”=2100-1910=190(万元)

借:投资收益――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8000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1100000

贷: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乙企业 1900000

若上例中甲企业在2005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是2060万元,则其会计处理为:

“尚存贷方股差”=110(万元)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2100-2060=40(万元)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400000

贷: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乙企业 400000

(二)转回“减值准备”时“转销股差”的会计处理如果股权投资借差或贷差是分期摊销计人当期损益的,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恢复时,应按恢复的金额(以计提减值准备金额为限)计人当期损益,不再恢复计提减值准备时已转销的股权投资借差或贷差。

1、若计提“减值准备”时转销的是“借方股差”,应按转回的“减值准备”金额,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某企业”科目,贷记“投资收益――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例11]承例9,2005年12月31日,若甲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是1830万元,其可收回金额由原来的1800万元升至1820万元,则其会计处理为:

例9中转销的“借方股差”=143(万元)

应转回的“减值准备”=1820-1800=20(万元)

应转回的“投资收益”=20(万元)

借: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乙企业 200000

贷:投资收益――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200000

2、若计提“减值准备”时转销的是“贷方股差”,应首先转回在计提减值准备时计入损益的部分,有差额的再按差额部分恢复原冲减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恢复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金额以原冲减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金额为限。其会计处理为:按应转回的“减值准备”金额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某企业”科目,按原已冲减的“投资收益”项目金额贷记“投资收益――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两者之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例12】承例10,2005年12月31日,若甲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2100万元,可收回金额由1910万元升至2030万元,则

例10中转销的“贷方股差”=110(万元)

转销的“投资收益”=80(万元)

应转回的“减值准备”=2030-1910=120(万元)

应转回的“投资收益”=80(万元)

应转回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120-80=40(万元)

篇12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出各种资产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且不准备随时出售的投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长远利益而影响控制其他在经济业务上相关联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及其解释规定了成本法的适用范围和会计处理方法,但在2009年6月31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以下简称解释3),对之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修订,简化了投资取得后企业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的会计处理,这种变化对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和信息产生了不同影响。

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规定之变化

(一)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006年颁布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及其解释规定,成本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只有在追加或收回投资时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成本法下,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企业确认为投资收益,但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清算性股利)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按照上述规定,投资企业在取得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并不一定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而是需要对比分析投资后企业累计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和自购买日起被投资单位累计净收益中本企业所占份额的差额。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其差额属于购入日以前被投资单位未分配利润的分配额,为清算性股利,企业收到清算性股利时,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果前者小于或等于后者,则被投资单位当期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由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应于当期全部确认为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另外,如果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股利,又由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未分配的净利润弥补,应将这部分投资成本予以转回,并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

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通过分析比较以确定应冲减(或应转回)投资成本的金额,以及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通知的规定

2009年6月财政部解释3,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内容作出调整,与会计准则相比实质性变化在于对清算性股利的会计处理不同。解释3规定:成本法下,投资企业除投资取得时实际价款中包含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其余均确认为投资收益。

按照上述规定,投资企业在取得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不再区分清算性股利,而是全部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加以确认。

二、前后成本法会计处理差异比较

例如:甲企业2008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A公司10%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为1500 000元。2008年3月5日,A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的现金股利600 000元;2009年3月15日,A公司宣告分派2008年的现金股利1 200 000元;2010年3月20日,A公司宣告分派2009年的现金股利900 000元。2008年、2009年度A公司实现净利分别为1 500 000元和800 000元。

(一)按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1.2008年1月1日,购入股票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500 000

2.2008年3月5日,A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6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60 000

3.2009年3月15日,A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初始投资成本=[(600 000+1 200 000)-1 500 000]×10%-60 000=-30 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 200 000×10%-(-30 000)=150 000(元)

借:应收股利120 000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30 000

贷:投资收益150 000

4.20010年3月20日,A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600 000+1 200 000

+900 000)-(1 500 000+800 000]×10%-30 000=10 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90 000-10 000=80 000(元)

借:应收股利9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0 000

投资收益80 000

(二)按解释3进行会计处理

1.2008年1月1日,购入股票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 500 000

贷:银行存款1 500 000

2.2008年3月5日,A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60 000

贷:投资收益60 000

3.2009年3月15日,A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120 000

贷:投资收益120 000

4.2010年3月20日,A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90 000

贷:投资收益 90 000

上述会计处理显示:由于前后成本法会计处理存在差异,使投资企业各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余额和确认的投资收益有所不同,在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情况下,也使得各期计入损益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金可能不同。显然,成本法下投资企业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核算方法的调整,对企业的会计信息产生了不同影响。

三、成本法改变之评析

按照解释3成本法对投资企业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进行会计处理,其主要特点在于大大简化了成本法的会计核算。原方法下,投资企业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由于需要判断是否存在清算性股利,往往涉及以前年度的会计核算资料,期限长、工作量大,容易出错,而且计算较复杂,不利于会计人员掌握。解释3修订成本法下股利业务的会计处理后,投资企业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全部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加以确认,大大简化了相应的核算工作,更便于实务操作。

但解释3在简化核算的同时却存在一些缺陷:一是不符合稳健性原则。原成本法是投资企业将投资后累计分得现金股利和累计应得净损益两个累计数进行比较,按稳健性要求,取两者之中较小者作为该项投资实际形成的投资损益,而调整以后的成本法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其中包含企业投资后真正获得的投资收益和投资取得时实际成本中包含的股利,不符合稳健性原则。二是不能客观反映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价值。从理论上讲,企业购入股票的价格,受到购买日被投资单位未分配利润的影响,其数额越多,股票价格越高。也就是说,购入股票的价格中,含有被投资单位未分配利润的因素,如果被投资单位以接受投资前的未分配利润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意味着投资企业投资的返还,理应冲减其投资成本。但解释3不区分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是投资前被投资单位的未分配利润发放的,还是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净利润发放的,均确认为投资收益,不调整投资成本,这样,不能客观反映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价值,而且,如果投资发生减值,计入损益的资产减值损失也不客观。三是可能出现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和减值损失的情况。以投资当年股利业务为例,通常投资当年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为投资前被投资单位的未分配利润发放,按解释3的规定,确认投资收益,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这样,有可能该项投资一方面确认投资收益,同时发生减值迹象,需测算并计提减值准备金。除投资当年,投资以后年度也可能出现类似情况。

分析显示,解释3成本法虽简化了股利业务的会计处理,但是否科学并适应会计发展的需要值得思考。原成本法核算的复杂之处在于投资企业各会计年度,特别是投资以后年度应冲减(或转回)投资成本以及应确认投资收益金额的计算。其中,企业在投资后第n年累计分得现金股利和累计应得净损益两个累计数,可以根据上年资料和本年资料分析得出,但“投资企业已冲减初始投资成本”数据需要分析“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得出,涉及多个会计年度,期限较长,计算较复杂,容易出错。因此,建议仍采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的股利业务,同时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投资成本调整”明细科目,作为对投资成本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明细科目只反映企业投资取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这样,既可以从账面上反映企业投资的初始成本,便于投资决策者将初始投资成本与回报的投资收益比较,又可以在企业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较容易地确定应冲减(或转回)的投资成本。

仍以上题资料为例。

(一)2008年1月1日,购入股票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500 000

(二)2008年3月5日,A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6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调整 60 000

(三)2009年3月15日,A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2008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调整”明细科目贷方余额为60 000元,表明最多可以冲减60 000元投资成本。但由于企业投资后累计分得现金股利大于累计应得净利润的差额(累计清算性股利)为30 000元,比较“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调整”明细科目余额60 000元,应当转回投资成本30 000(60 000-30 000)元

借:应收股利 120 000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调整30 000

贷:投资收益150 000

(四)2010年3月20日,A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2009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调整” 明细科目贷方余额为30 000(60 000-30 000)元,表明最多可以冲减30 000元投资成本。此处,不需涉及2008年投资成本,只需比较累计清算性股利40 000(企业投资后累计分得现金股利270 000-累计应得净利润230 000)元与“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调整” 明细科目余额为30 000元,确定2010年清算性股利为10 000元,应冲减投资成本10 000元。

借:应收股利9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 000

投资收益80 000

(五)2010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调整” 明细科目贷方余额为40 000(30 000+10 000)元,表明最多可以冲减40 000元投资成本。

采用此种会计处理,在符合稳健性原则的同时,由于将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前的未分配利润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投资的返还,能客观反映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价值,而且,单独设置“投资成本调整”明细科目用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一方面可以从账面上反映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另一方面可以较容易地确定应冲减(或转回)的投资成本,大大简化了股利业务的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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