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定价方法范文

时间:2023-10-07 09: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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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定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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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十年来,以大规模交易的金融期权、期货为代表的金融产品创新,成为国际金融领域中最引人瞩目的一幕。如何给期权等金融资产定价,也就随之成为了现代金融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中的最前沿和时尚的问题。

金融资产定价的主要方式一般有四种:偏微分方程定价方法(PDE)、二叉树期权定价法(BOPM)、蒙特卡罗模拟定价方法(MCS)和等价鞅测度定价方法(MPM)。其中,等价鞅测度定价方法是求解精确定价公式的最简单方法,是现代金融工程理论界和实务界不可或缺的定价工具。因此,研究金融资产的等价鞅定价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基本概念

1. 鞅(martingale)

鞅是一个满足一定条件的随机过程。金融资产的价格变动过程与布朗运动有关,布朗运动是一个鞅过程,这意味着,金融资产的价格运动与鞅相关。然而,一般情况下,金融资产的价格变化,在给定的信息集下,并非完全不可预测。因此,大多数金融资产的价格运动不是鞅。

由于鞅是用条件期望来定义的,而条件期望的计算总是基于某种概率分布和特定信息集合。我们如果能找到某一种概率分布,把金融资产的未来价格用无风险收益率贴现之后,转变成一个鞅,则所谓的资产定价基本原理就可用于现实的金融产品定价工作中。

2. 等价鞅测度(Equivalent Martingale Measure)

概率测度的转化要通过Girsanov定理来实现。该定理表明,不同的概率测度之间是可以相互等价转换的,而联系等价概率测度之间的纽带就是Novikov导数,Novikov导数是某个滤波下的鞅。在P测度下,其的期望值可转化为Q测度下示性函数的期望值,实际上,这是一个概率。该概率测度Q就是等价鞅测度。

二、等价鞅测度方法的发展

“鞅”这个名词首先由法国概率学家Lévy在1939年引进,并作了若干奠基性的工作。后来由美国概率学家Doob发扬光大。鞅在金融经济学中的应用是随着Harrison和Kreps(1979)、Harrison和Pliska(1981)的两篇经典论文的发表开始的。在论文中,作者建立了经济学中的无套利、完全市场等概念和鞅分析理论中的等价鞅测度概念、鞅表示定理之间的联系,为鞅分析理论在期权定价理论中的应用开辟了道路。

Dalang R C,Morton A,and Willinger W(1990),Schachermayer W(1992)以及Kabanov Y M,Kramkov D O(1994)等分别用不同的方法对市场无套利条件下任意基本资产价格的等价鞅测度定价作了进一步研究。Yan H,Liu S(2003)在假设原概率测度即为等价概率鞅测度的条件下,推导了股票价格的期望增长率以及泊松跳跃过程的参数均为变函数时,欧式期权的价格公式。

薛红,彭玉成(2000)、田蓉,柴俊(2003)分别研究了等价鞅在未定权益定价和外汇期权定价中的应用;李娜,柴俊,陈勇(2005)对支付已知红利股票的欧式期权定价的鞅方法做了进一步研究;彭勃,杜雪樵(2007)研究了支付红利股票的跳扩散过程下期权定价的鞅方法;邹杰涛,汪海燕,于海滨,吴润衡(2009)、熊炳忠(2009)则分别对公司负债的鞅定价以及平方根连续履约价选择权的鞅定价做了探索性研究。

三、金融资产的等价鞅测度定价方法的原理(以支付红利的股票为例)

在金融经济学中,经常假定支付红利的股票价格St满足下列随机微分方程:

这里μ称为漂移率,σ是波动率,q是红利率,wPt是概率测度P下的标准布朗运动。

通过Girsanov定理,将概率测度P转换为概率测度Q之下的随机过程,此时,支付红利的股票价格St满足下式:

对比两式可知,在概率测度Q下,原来的μ已被无风险利率r取代,但原来标的资产的波动率并未受到概率测度转化的影响。因此,称概率测度Q是风险中性的概率测度,即等价鞅测度。

很多时候在风险中性的概率测度Q下求期望很不容易。因此需要再次利用Girsanov定理,将风险中性概率测度Q转化为与之等价的另一种风险中性的概率测度R。这种定价方法称为等价的鞅测度定价方法。

等价鞅测度概念能够很好地说明为什么在公式Black-Scholes中不含有标的股票的预期收益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在金融市场均衡中,每种股票在等价鞅测度下的预期收益率正好是无风险收益率。所以,无论投资者是风险厌恶或者是风险爱好者,运用等价鞅测度,他们都将按照同一风险收益率r来衡量标的资产的收益。

参考文献

[l] BLACKF,SCHOLES M. The Pricing of options and Corporate Liabilities [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73,81(7):637-655.

[2] HARRISON J, KREPS P M.Martingales and Arbitrage in Mul-tiperiods Securities Markets [J].JEeon Theory,1979,20(2):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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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591文献标识码:A

一、套利的基本概念

套利作为金融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通常被定义为这样的一个过程:投资者通过在多个市场上同时进行投资活动,在没有投入实际成本的情况下却能获取无风险利润。传统意义上主要的套利方式分为三种:跨期套利(时间套利)、跨市场套利(空间套利)和跨商品套利。

跨期套利简单来讲就是当某一商品存在这种情况即:其在不同时期的价格不同(排除正常的时间价值),这时投资者就会利用这种机会本着低买高卖的方式进行交易活动从而赚取利润。跨市场套利是指当同种商品出现由于所处市场的制度、交易方式、法律政策等不同而导致的价格不一致时,投资者利用这种价格的不一致在价格相对较低市场买入,同时在价格较高的市场卖出,从而套取利润。跨商品套利就是利用两种不同的但相互关联的商品之间的价格变动进行套期谋利。

二、金融套利的条件

套利行为的前提是套利机会,也就是存在套利条件。市场的非均衡状态是套利行为得以进行的条件,如果市场运行保持均衡状态,那么也就不存在套利机会。市场均衡是一个立体的全面的概念,其要求市场中的各个方面、各个要素之间达到协调。这说明市场达到均衡状态所要求的条件是极其苛刻的,在现实经济中市场运行的均衡状态是偶然的、短期的,而市场的非均衡状态则是必然的、长期的,这就为套利提供了可能。

作为金融投资者其所关注的金融市场由两部分组成:价格形成机制和金融制度,价格形成机制是市场运行的基础,是金融市场运行的核心;金融制度是市场顺利运行的保障。与之相对应,金融市场的非均衡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价格的非均衡与制度的非均衡。对于金融市场来说,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是指依靠市场自身的运作,金融资产的价值能得到充分的发现,体现出合理的绝对价格和相对价格,形成一种价格均衡状态。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能够使市场达到并保持均衡,此时各种金融资产的价格都是合理的,因而也就不存在利用非正常的价格联系获取超额收益的价格套利行为。但实际金融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由于种种因素而存在缺陷,造成市场的非均衡,形成了价格间的非正常联系,这就为价格套利提供了可能。如同价格形成机制的缺陷引起资产价格的非均衡进而产生价格套利机会一样,金融制度的缺陷同样会引起制度的非均衡,并为制度套利提供了机会。

三、无套利理论

(一)无套利假设。在1990年与马科维茨、夏普一起分享诺贝尔奖的另一位经济学家米勒。他与另一位在1985年获得诺贝尔奖的莫迪利阿尼对于“公司的财务政策(分红、债权/股权比等)是否会影响公司的价值”这一主题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他们创造性地提出了无套利假设并以此证明了在理想的市场条件下,公司的价值与财务政策无关的命题。即莫迪利阿尼-米勒定理(MM定理)。以无套利假设为假设条件在金融经济学领域出现了一系列关于金融资产的定价理论和定价模型。其中,较为成熟的如布莱克-肖尔斯期权定价理论、罗斯的无套利定价(APT)理论等。无套利假设也成为了金融经济学定理中经典的一条。

所谓无套利假设,是指在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中,不存在套利机会(即确定的低买高卖之类的机会)。对于金融投资者通俗上来讲就是市场中没有“免费的午餐”。但是,就像市场均衡假设一样,无套利假设成立的条件也是极其苛刻的,在现实金融市场中同时满足其成立的所有条件是极其偶然的,但是无套利假设定理却给金融投资者挖掘金融市场中的套利机会提供了方法支持。这就是利用无套利定价技术对金融资产进行套利可行性分析。

(二)无套利定价方法。无套利定价方法是以无套利假设为基础从而对金融资产进行定价,由于所要取得确定的价格是在无套利假设前提下得出的,这就要求所要定价的金融资产不能与其他金融资产组合起来进行套利。从不存在套利机会出发,我们就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在完善的金融市场上,任何具有相同现金流或现金流价值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必然有相同的交易价格。如果其中的一种资产或资产组合的价格是事先给定的,即认为是交易价格。那么,其他具有相同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其交易价格随之也就确定了。这样确定的价格应该是均衡价格。如果不是均衡价格,意味着在这样的价格之下资产的供求不平衡,交易价格大于或小于均衡价格,所以就存在套利机会。

根据这样的原理,就得到资产无套利定价的一种方法:将所要定价的资产或资产组合置于一组给定价格的资产或资产组合之中,利用给定价格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复制出与所要定价的资产或资产组合相同现金流的资产组合,在不存在套利机会的假设下,所要定价的资产或资产组合的价值,等于复制出的资产组合的价值,而复制出资产组合的价值是已知的,因此所要定价的资产或资产组合的价值也就确定了。

我们以无套利假设为前提,以无套利定价方法对金融资产进行定价分析,从而挖掘金融市场中的套利机会。在这个过程中核心的环节就是对金融资产的复制,能否完美地复制也是对特定金融资产成功定价的前提,复制过程就是通过资产或资产组合使之具有与所要分析的金融资产相同的现金流或现金流价值。这是运用无套利定价法套利中最困难也是最关键的一环。

下面就期权市场我们来做一个简单地模拟:

首先我们设定金融资产:欧式一年期买入期权(执行价格100元)即期价格为18元;某股票一股即期价格为100元(假定一年后价格为S元);一年期贷款利率为8%;欧式一年期卖出期权(执行价格100元)即期价格为10元。

我们设计如下的资产组合,如表1所示。(表1)

从现金流上分析所构成的资产组合的现金流结构表现和欧式一年期买入期权相同,但是其即期价格不一致,这就意味着出现了套利机会,即可以这样操作,如表2所示。(表2)

这样,每做一份相应的操作即可套利0.59元。

四、小结

现实市场中的套利自然不像我们所模拟的那样简单,在金融学领域中还有着庞杂的套利理论学说和模型。本文所要强调的不是如何进行套利活动,而是培养一个投资者最基础的套利思维。无套利定价理论是金融市场定价技术中最为基础的,其理论核心就是运用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复制技术,这种技术理论可以广泛地运用于各种金融资产和其衍生产品,也为投资者进行套利投资行为提供了一种基本的方法论。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陈杰,叶永刚.存在套利收益情况下的衍生产品定价[J].经济评论,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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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金融资产减值模型为“已损失模型”(Incurred Loss Impairment Model)。主要内容为:每个会计期末,需对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若存在客观减值证据,则将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其中,对单项重要的金融资产进行单独评估;对单项不重要的金融资产单独或组合评估。

(二)已损失模型的不足

1.理论上与风险管理理论存在不一致性。根据已损失模型的规定,只有存在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时才能计提减值准备,而对于未来信用损失,并不加以考虑,这与风险管理理论相悖。风险管理理论认为,贷款总是存在风险,一组贷款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概率的。

2.已损失模型具有顺周期效应。由于已损失模型要求存在减值触发事件,导致信用损失将推迟确认,这必然引起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期现金流量现值的不一致性。而一旦满足减值确认条件,该模型确认的减值准备将对损益带来极大影响,此时确认的减值损失中部分反映了本应在初始确认时反映的信用损失,产生顺周期效应。因此,更早确认贷款减值可以降低金融危机带来的周期波动,有效缓解顺周期效应。

3.产生顺周期影响,不利于金融稳定。在已损失模型下,银行确认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无法得到有效积累以吸收经济下行产生的信用损失,这导致在经济繁荣时期信贷的急剧扩张,经济萧条时期信贷的急剧紧缩,不利于金融稳定。

二、预期损失模型

(一)预期损失模型的基本内容

预期损失模型(Expected Loss Approach)又称为预期现金流量模型(Expected Cash Flow Approach),是一种在确认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考虑未来预期信用风险的方法。主要内容为:初始确认时就要考虑到预期信用损失,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实际利率,据此确认每期的利息收入和减值准备;后续计量中要对预期信用损失不断进行修订,以充分反映信用风险的变化。

(二)与已损失模型的比较分析

预期损失模型与已损失模型在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及报表列示等方面的差异如表1所示。

(三)预期损失模型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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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现有的投资环境下,投资的不可逆性和投资存在延期的可能性比较大,又因NPV法的缺陷,特别是由于NPV法的假设和现实情况的矛盾,使得NPV法在现实的投资决策中的应用具有很大的局限。而实物期权列出了具体的不确定性和决策的各种结果并且也保留了折扣现金流的形式,相对来说会有更好的实用性。然而我国在实物期权领域的研究尚不成熟,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实物期权自然资源的价值评估方面、实物期权的R&D项目投资方面、实物期权的战略投资决策方面和项目的投资时机等方面。本文试图从标的资产的性质、执行价格、有效时间、定价方法、关联性等方面来比较实物期权与金融期权的差异,以此做出科学的决策,最终提高在进行管理时运用实物期权理论的准确性。

二、实物期权与金融期权

实物期权是在20世纪70年代由Stewart Myers提出来了的一个新颖的概念,StewartMyers将项目所产生的利润归结于资产的使用情况及未来投资机会的价值之和,而这个投资机会价值就相当于期权价值,这类期权便称为实物期权。它分为延迟投资期权、扩张期权、收缩期权、转换期权、企业增长期权和放弃期权。它主要应用于企业在不可逆性下的投资和不确定性条件下的投资决策,而且不确定性越大,这个期权的价值就越大。换句话说,资产的风险越大,期权的价值也越大。实物期权作为当今广大企业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方法之一,它的二项式期权模型是目前应用得最为广泛的估值方法,给广大的学者提供了进一步研究实物期权的可能性,也为投资企业在不确定性条件下的投资决策做出了相应的贡献,确保企业能获得更多的利润。

金融期权以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货合约为标的物的期权交易的合约,是一种金融衍生产品。其原理是投资者在向出售者支付一定费用后,金融期权的投资者就可以获得在规定期限内以某一特定价格向出售者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货合约的权利。它可分为股票期权、利率期权和外汇期权,这三种期权各有特点,适合不同的人群。金融期权在标的物、对称性、履约保证、现金流转等方面与金融期货有差异,更好的理清金融期权与金融期货的区别对投资者的项目投资决策非常重要。金融期权能够套期保值,规避外汇风险和股票价格风险,也具有价格发现、盈利等功能,投资者可以合理的利用这些功能来达到获利的效果。另外根据Black和Scholes的研究表明:金融期权是处理金融市场上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一类金融衍生工具,如股票、债券,而实物期权是处理一些具有不确定性投资结果的非金融资产的一种投资工具,如项目的投资机会。

三、实物期权与金融期权的比较分析

(一)实物期权标的资产与金融期权标的资产的对

标的资产的不同是实物期权和金融资产一个区别。前者的标的资产可以是各种实物资产也可以是一种投资机会,如项目的可选投资机会、一项专利权、煤矿厂未来风险的选择权等。而后者的标的资产是具有一定r值的某种金融资产,如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政府发行的国债等。实物资产的交易可能是非连续的,也可能是非市场化的,这给实物期权的定价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而金融资产代表某种未来收益的合法要求权,如政府发行的国债、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以及由股票和债券各种衍生的金融工具等。金融资产具有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也正是因为金融资产的这些特性,才能够很容易形成市场化、规模化的连续易。

(二)实物期权与金融期权在有效时间和执行价格方面的对比

在项目中,实物期权在执行价格和有效时间等方面更具有随机性。而现实中,金融期权的到期期限往往不长,如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随时可以买进卖出,没有时间的限制;政府发现的国债也可以在市面上自由流通,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因而可以不考虑金融期权的到期期限。而对实物期权来说,它的有效期不像金融期权规定的那么准确,它的到期期限一般会比较长,由于项目投资在未来的价值会受多种不同因素的影响,所以实物期权期限的确定比金融期权期限的确定要更困难,因此在期权到期日之前经常会出现某些项目因为一些原因而被终止。此外,实物期权的执行价格也没有金融期权规定的那么具体,金融期权的价格就非常具体,如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每时每刻都在变动,但是这个价格是一定的,由于价格的不具体导致实物期权比金融期权更难的计算。

(三)实物期权的定价方法与金融期权的定价方法的对比

实物期权的定价方法比金融期权更为复杂。由于项目标的资产的不确定性,导致实物期权的在评估的时候存在一定的困难。金融期权的期权定价模型有两种,一种是Black―Scholes模型,另一种是二项式定价方法。这两种方法各有特点,前者适合比较简单的实物期权,而后者适合比较复杂投资项目,决策者要合理的利用这两种方法,找出更好的决策方法,最终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

(四)实物期权的隐蔽性与金融期权的隐蔽性的对比

实物期权比金融期权的隐蔽性更强。所有参与金融期权交易的当事人对期权的交易的各个因素都很清楚,如上市公司交易股票,买卖股票的当事人非常清楚股票的成交价格等因素。而实物期权一般是存在于一个项目投资中,而且对于同一个项目投资,不同的决策者的决策很可能会因为外部因素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实物期权。如火电厂的投资,火电投资具有高沉没成本、不可逆性,外部不确定性因素多,不同的投资会有不同的看法。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实物期权比金融期权更为复杂,也更不容易实施。在多数的项目开发投资中都会出现实物期权,但是它表现出不同的形式,要熟练掌握期权的基本知识并通过仔细的分析才能确认实物期权。

(五)实物期权关联性的与金融期权关联性方面的对比

实物期权的关联性表现在同一个项目内部各个子项目之间,也可以表现在多个投资项目之间的相互关联,因此,实物期权具有复合性,这是实物期权的一个特点。当多个投资项目的实物期权同时作用于某一种标的资产时,它们之间会相互影响,进而影响后续期权的价值。

(六)实物期权与金融期权在风险方面的对比

一般来说,前者的风险可以认为是部分内部的风险,后者的风险可以认为是外部的风险,研究表明:前者有助于R&D项目价值的提高,而后者会明显降低R&D项目的价值。

参考文献

[1]郁宏良.金融期权与实物期权――比较和应用[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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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允价值的定义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划分,公允价值有四个层次:第一,直接可获得的市场价格;第二,公认模型估算的市场价格;第三,实际交易价格(无依据表明其不具有代表性);第四,企业特定数据,该数据能被合理估计,并与市场预期不冲突。

前面三个层次的价格几乎完全体现了市场价格,而第四个层次,尽管数据由企业估计,但该数据还不能与市场预期冲突。在价格趋势下行的市场中,应将资产估价提高,并表现出与市场预期不冲突。

二、公允价值下跌对经济危机影响成因分析

公允价值下跌对经济危机造成的影响可见下面的循环链。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跌――资产减计――股东权益减少――为满足最低资本金要求,金融业被迫扩充资本――股价下跌,难以从股票市场筹资;负债筹资受影响――资金周转有问题――被迫抛售金融资产――削弱投资者信心,金融危机进一步加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进一步下跌。

三、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分析

1、信息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

从信息供给方来说,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确实比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更能反映企业的现时资产价值,也提高了公司间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如在历史成本计量法下,市价波动较大的金融资产,各企业由于购入时期不同,会计报表上反映出来的数据也大相径庭。信息使用者很难单从报表数据获取各公司资产实际价值的信息中做出正确的判断与决策。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各公司的相同金融资产用同一时期的市价在报表中列示,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正如美国金融界指出的那样,单一地按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财务报表上列示金融资产,不但加速了金融资产的减值,还加深了金融危机的影响。按现在各权威机构做出的解释等,临时将某些非衍生金融资产按现行市价为成本基础进行重分类,转而摊销,或采取其他计价方法来反映公允价值,容易造成各企业各自为阵,对金融资产区别对待,从而误导报表使用者。投资者无法简单地从报表数据中看出金融资产的实际价值及判断该价值的可靠性。

从信息需求方――报表使用者来说,并非不知道经济衰退或繁荣对以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资产的金额会有影响,但却不知道这种影响有多大,尤其是对企业持有的各种不同种类金融资产的影响分别有多大。将风险弹性加大,在繁荣期泡沫化和衰退期零值化的金融资产;与本身有较大成本基础的金融资产,同时列示在报表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容易导致报表使用者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

作为会计计量方式来说,最终目的是要以一种客观的标准将资产负债的价值在企业财务报表上反映出来,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这种信息揭示的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财务报表的数据直接体现;二是通过财务报表附注的形式加以说明。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目的都是要让使用者了解报表数据的实质,依据相关信息做出正确的决策。

建议措施:无论企业如何在报表中列示,都应在报表附注中明确披露各金融资产构成明细,包括品种、初始取得成本、目前市价、报表金额来源或计算方法、持有比例、持有时间、计价方法和以前期间对比数据等。因此,这些金融资产是否被高估或低估,报表使用者可以自己根据附注内容进行判断,按照自己的风险偏好与对经济状况的预估进行决策。

2、资产特征与市价计量方式的矛盾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它必须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资产不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其账面价值,那么该资产就不能再予以确认或者不能以原账面价值予以确认,否则将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也无法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在经济衰退时期,可能现时资产市价很低,但过于被低估的金融资产具有高度升值潜力,企业会选择继续持有该资产。同样,在经济高涨时期,如果存在泡沫,企业在将来的某一时点变现资产,很有可能就无法获取现时资产市价所能带来的收益。按现在的市价来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未实现的收益是不合理的,这违反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

当金融资产的市价、未来可实现现金流量的现值中的高者都比账面价值低,则无论该资产分类列示在哪一个项目下,都要确认减值对当期损益的影响,或以减值后的公允价值计价,或计提减值准备,以反映它的真实价值。这时仅仅重分类,而不计提减值准备,是有悖于会计准则的。

按原会计准则的规定,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类别,规定该类金融资产只能用公允价值计量,并且交易性金融资产无法转换为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列示于资产负债表,对资产使用范围估计过窄,不能及时并真实准确地反映资产状况。如果重分类时的价格无定价依据,且不进行减值测试,同样不能反映资产的真实状况。

建议措施:在特定情况下,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以转换为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同时,由国家权威部门相关指数等指标,对企业金融资产定价进行指导,并由中介机构评估或审核。

3、资产期望价格与预期报酬率之间的矛盾

在市场衰退情况下,人们都期望资产能有一个较高的价格,但资产的预期报酬率却在不断下跌。

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来看,Re=Rf+β×(Rm-Rf),Re:均衡的预期报酬率,Rf:无风险报酬率,Rm:整体市场预期报酬率,β:证券与市场的报酬相关系数。

当整体市场预期报酬率Rm低于无风险报酬率Rf时,对于风险大的证券来说,Re的值就小。在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时,公允价值的降低带来损益表上损益的降低,从而进一步降低整体市场预期报酬率Rm。

在市场衰退到一定阶段时,市场预期报酬率显然远低于应有水平。这时,可以考虑采用其他办法提高市场预期报酬率。

建议措施:采用类似于通货膨胀情况下采用的物价指数,由相关机构根据政府统计部门统计数据,用一定的数学模型测算,并做出相应预期调整后,设定一个市场预期报酬率调整指数,各企业金融资产报表数据除以该市场预期报酬率调整指数后的数据列示。该调整指数作为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用这种方式,可以较好地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也可以避免各个企业各自为阵,凭借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极端市况下公允价值的状况。

4、价格正常波动与异常波动之间的矛盾

当金融资产短期需者众多,疯狂抬高资产价格时,资产的价格与价值是不吻合的,甚至相互背离的。这种短期内的价格波动,属于异常波动。此时,采取与正常波动时同样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是不能反映金融资产的内在价值的。

建议措施:为金融资产价格变动设定区间。在财务报表上反映的交易性金融资产金额只能在价值变动区间内才予以确认。当价格变动超过区间时,将其划分为另一种金融资产,不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往往短期内价格波动很大,因此,对于市价低于变动区间低点的部分暂不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将公允价值位于账面价值边缘的部分另行设置表外账簿,进行记录。在价格回转时,先在表外转回相关记录,待达到账面价值时,再将相关金融资产转回至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账簿上根据公允价值记录相关资产。若实际市价低于变动区间低点,一年以后仍无价格回转趋向,应根据实际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四、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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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作为金融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四章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金融资产转移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1)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2)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

以下情况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以下情况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固定价格将该金融资产回购。

二、应收账款转让的税法规定

一是流转税方面,应收账款转让不涉及营业税等流转税。二是所得税方面。(1)资产损失的处理。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转让应收账款发生的损失属于货币资产损失,该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另外,若应收账款转售双方为关联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因此,母公司销售公司转让应收账款的定价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造成减少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转让收入的处理。金融资产转移取得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例1]2009年3月15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3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1万元,款项尚未收到,2009年底,通过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甲公司按照应收账款的5%计提了坏账准备。 2010年6月4日,经中国银行协商后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乙公司的货款出售给中国银行,价款为30万元;在应收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中国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企业所得税为25%。

解析:中国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即甲公司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甲公司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甲公司应收债权出售有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甲公司2010年6月4日出售应收债权:

借:银行存款 30

营业外支出 3.345

坏账准备 1.755(35.1×5%)

贷:应收账款 35.1(终止确认)

坏账准备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已经消失,转回由此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0.4387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0.43875(1.755×25%)

纳税调整:转让收入为30万元,会计上的资产损失为3.345万元,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1.755万元不符合税法上据实扣除的原则,所以应收账款转让损失为5.1万元,该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例2]2009年5月1 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一笔国债出售给丙公司,售价为10万元,年利率为3%。同时,甲公司丙公司签订了一项回购协议,4个月后由甲公司将该笔国债购回,回购价为10.1万 元。2009 年9月1 日,甲公司将该笔国债购回。假定该笔国债合同利率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判断应否终止确认。由于此项出售属于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到期后甲公司应将该笔国债购回,因此可以判断,该笔国债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丙公司,甲公司不应终止确认该笔国债。

2009年5月1 日,甲公司出售该笔国债时:

借:银行存款 10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0

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利息费用时:2009年8月31日,甲公司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卖出回购国债的利息费用,由于该笔国债合同利率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甲公司可以以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卖出回购国债的利息费用=10X3%×4/12=0.1(万元)。

借:利息支出 0.1

贷:应付利息 0.1

2009 年9月1 日,甲公司回购时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0

应付利息 0.1

贷:银行存款 10.1

纳税调整:金融资产转移未终止确认的,从理论上讲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不应当确认为应税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即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后,对于售后回购本质上是融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企业会计准则》趋于一致,两者都注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则会计税法不会产生任何差异,不产生递延所得税。应收账款的回购可以参照以上税法规定进行处理,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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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2-0070-01

衍生金融工具,也称创新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的产生以合约为基础。合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合约之日起便基本确定;.其表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具有高度的风险性、价值等特征。衍生金融工具所产生的收益,来自于约定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额,将随着未来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或相应的指数变动而变动。金融衍生产品种类繁多,可以根据客户所要求的时间、金额、价格和风险级别等参数进行设计,让其达到充分保值避险的目的。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披露

根据现有会计准则,大多数衍生金融工具为表外业务,无法在财务报表中加以确认和计量,但是,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存在的巨大风险,又需要在报表中对其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因此,有必要改造现有的会计报表模式,对衍生金融工具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对每一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论其是否确认,都应该揭示出以下四类信息。

(一)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范围及性质的信息

1.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可能产生影响的重大条件和情况的信息。具体是指:衍生金融工具的面值、设定价值、名义本金和其他相类似的金额、名义利率,以及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担保或抵押。

2.企业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确认、计量、表述的会计准则。要重点阐述以下内容:对已经确认的衍生工具,说明确认基础和计量属性;对尚未确认的衍生工具,要说明未确认的理由。

(二)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信息

公允价值是会计主体在公平、自愿交易的基础上,交换资产和消除负债的价格。为了报表使用者能够估计企业的整个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有关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应披露以下信息:一是会计报表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二是取得公允价值的方法;三是取得公允价值过程中所运用的会计假设。

(三)关于信用风险的信息

信用风险是指衍生金融工具的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导致另一方发生融资损失的风险。对每一类衍生金融工具,企业都应该披露与其有关的信用风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合同的另一方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在不考虑任何抵押品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企业可能蒙受的最大损失额;二是企业对收回抵押品所采取的会计政策。

(四)关于利率风险的信息

利率风险是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随着市场利率波动而波动的一种风险,对于每一类衍生金融工具,企业应披露的与利率风险有关的会计信息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每一类衍生金融工具的账面金额,都要依据一定的期限加以划分,这个期限是从报告日到合约的再定价日或到期日;二是实际利率或者加权平均利率和市场利率。

二、面对衍生金融工具挑战我国应采取的会计对策

(一)根据中国国情制定会计准则

面对衍生金融工具挑战,我国制定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时,一方面要考虑国外的经验教训,另一方面也要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充分认识我国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发展应该是渐进式的,使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

(二)重构财务会计要素

通常所说的资产和负债,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概念上有所区别,这主要是由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不确定性造成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在资产负债表上阐明这些区别。

(三)重新制定会计确认标准

在合同签订初,应当对金融资产负债进行首次确认;.对于已经确认的金融资产负债,到未来交易发生之前的这段时间内,因汇率价格发生了变化而导致公允价值发生了相应变化,因此需要再次确认。合约约定的交易发生时,企业也随即丧失了相应的义务与权利,这时就应该确认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同时应当将账面与实际金额之差计入当期损益之中。

(四)采取多种价值计量

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比较适用的办法就是按公允价值计价,不论是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价格的计价,还是合约发生后的财务报表对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计价,都适用于公允价值计价。由此可见,会计的计价基础不再是单一的历史成本,不同的会计计价基础满足了不同的经济业务的计价要求。

(五)完善会计报表

为了适应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要求,可以对传统会计报表进行优化,如资产与负债不但要按流行性分类,还要按金融资产和负债、非金融资产和负债分类;对于非金融资产和负债,可按照流动性排列,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则可以按照风险性程度来进行分类。对于优化后的报表仍然无法准确披露的信息,可以考虑增设附表,列出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系数、公允价值、类别等,从而让报表的使用者更好地掌握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

(六)加强对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会计监督

1.事前会计监督。设立风险管理原则;及时收集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资料,并根据资料进行决策;建立完善的预警系统;建立全新报告体系,将表外业务纳入监督体系。

2.事中会计监督。监督并要求交易中要遵循所设立的原则;监督交易中的有关指标要达到预警指标体系的要求;检查并监督每项决策所产生的合约的法律效力。

3.事后会计监督。及时将相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报表等内容反映在财务报表中;建立对上报的财务报告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活动进行审计的制度。在做好审计工作后,要及时将审计结果传达给决策层。

随着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会计人员不懈努力的研究及衍生金融工具的日益成熟与发展,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将更加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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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可按下列方法处理: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资产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负债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工具的,按照准则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切实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上述调整金额应当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摊销完毕;对于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相关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前摊销完毕。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在税务处理上,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以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在实际处置时,利得或损失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损失,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允许扣除。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套期项目以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在实际处置时,利得或损失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不属于前两段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对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前三段的规定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的计税基础为零。套期工具结算后造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有别于现金流量套期的处理: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项目按照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因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在企业收回或实际处置时,才允许扣除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项目的计税基础。

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不属于前两段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对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前三段的规定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的计税基础为零。套期工具结算后造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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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套利均衡分析的应用意义

对于无套利均衡论来说,我们可以称之为现今社会金融理论的精髓所在,通过对该原理的良好掌握,则能够帮助我们对其现代金融理论的发展与架构进行更好的认识与理解。

反映了金融资产本质。对于投资者来说,其之所以对一种类型资产进行了投资,目的就是希望能够通过该投资的方式获得一定的收益,而这种预期的收益则同其在现金流方面所具有的可预测性具有着较为密切的关联,即这种可预测性就是现今公司资产所具有的本质特征。从这个角度方面看来,金融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就能够称之为一种未来可以预期的现金流,而金融资产作为一种利益的合法请求权,也正是对未来预期现金所具有的一种请求权。而当投资者对其中一项金融资产产生了购买行为时,就能够从资产中对这种请求权进行了获得。而从基本经济学原理我们则了解到,任何一项金融资产,其所具有的价值是同其预期现金流之间的价值等同的。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对其资产进行支付的行为以及支付的价格则同其所具有的现金流价值是等同的。如果某一项金融资产在预期方面并不存在相关风险,那么当投资者对该资产进行购买时,该价格就能够称之为该资产的均衡价格,或者说是其所具有的真实价格,而对这种资产提供交易场所的市场就处于无套利均衡状态。

现代金融学研究的基本方式。在现今金融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中,通过研究方式上的不断创新与改革最终实现了金融理论的突破。对于现代金融理论而言,其在方法论方面所具有的一个特征就是其在无套利均衡关系中为公司资产所制定的研究方式上。而对于这种无套利假设来说,其也是之前我们提到过MM理论的一个重要基础,通过从该项假设中对相关产品的定价行为进行得出,则能够帮助我们在对相关论证方式进行大幅度简化的基础上获得更多具有意义的研究结果。从这个角度我们则可以了解到,通过该无套利理论的出现,则表示着现代金融学已经从传统经济学中独立出来,并能够成为今后金融领域对其一系列成果进行研究的一项重要手段。

贯穿金融理论的主线。对于现代金融研究理论来说,相关行业人员对其进行研究的一个核心就是金融市场的交易或者运营情况,其主要可以分为4个部分:第一,为有效市场理论;第二,为资产资本定价理论;第三,为公司金融理论;第四,为风险收益评估理论。在这几个部分中,最为关键的一项问题就如何对具体金融资产进行定价,而这也正是我们开展相关金融决策的一项重要依据与前提。在对资本进行科学定价之后,才能够帮助我们能够以更为理性的方式开展投资工作的决策。对此,我们则可以了解到,在金融交易过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技术就是能够对金融工具在观察、了解之后对其进行科学的定价,而无套利均衡理论也正是基于其所具有的这种特点而始终贯穿到了金融理论研究之中。

无套利均衡在定价中的应用

对于无套利均衡理论来说,其在实际应用中主要具有以下方面:首先,能够推动包括期权市场在内的衍生证券市场的迅猛发展;其次,能够对风险债务进行估价;再次,能够对经营决策活动进行评价;最后,能够对币值波动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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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来看,金融资产的转移与终止确认一直是研究的重点和难点,为了企业能够在新准则下进行金融紫川转移核算的需要,国家制定的金融会计准则第23号,对转移终止条件的确认和计量做了详细规定。本文主要对转移终止条件和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深入探讨。

一、新会计准则

(一)主要内容

新会计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即金融资产的转移界定、转移形式、转移确认及转移计量。以上是新会计准则所涉及到的主要内容,对其进行研究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1、新准则的实施对企业的影响

新准则的实施对企业的影响的非常大的,总结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新准则的实施可以有效的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管理程度,能够准确的显示出企业当前的现金流情况,对于实现企业的内部控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二,新准则的实施可以有利于企业的资产保全,对企业的资金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新准则的实施可以有效的实行新准则利率法,对于折价和溢价进行摊销活动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第四,新准则的实施对于资产负债表的制作和资产利润的提高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企业金融资产转移确认条件的探析

(一)金融资产转移的界定和种类

新会计准则规定:“金融资产的转移主要是指转出方把自己的资产转给资产发行方以外的第三方。”其转移包括两种情况:

1、企业把金融资产拥有权几乎全部的报酬和风险转移给转入方

企业把获取金融资产和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一般的方式是将企业金融资产合法出售或者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的转移。因此转入方获得未来待转移金融资产产生的所有现金流量,转出方可以根据报酬和金融资产风险决定是否终止确认。

2、转移控制权

将金融资产的控制权转给其他的第三方,其中不包括收取未来产生现金流量之权利,但要承担一定的支付义务,在此转出方担任了人的角色,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资产证券化的情况下。但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当转移金融资产收到了等值现金流量时,方可将其付给收款方。(2)企业不能将该项金融资产出售,也不能将此项金融资产的作为质押物进行担保,即企业不再拥有处置该项金融资产的权利,但资产除外。

(二)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解决金融资产转移过程中金融资产是否可以终止确认,或者在什么程度上可以终止确认的问题是金融资产转移确认的主要目标。主要有三种情况:

1、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转移,企业一定要终止确认资产。企业已经将金融资产的拥有权或者控制权、报酬以及风险转给了转入方由于企业风险因金融资产转移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而导致风险和已转移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总体上存在着一定的变化,而且相比并不重要;这说明企业已经将该项金融资产的所有权、报酬以及风险等转移到了转入方的身上。

一般而言,通过条款即可确定企业有没有将金融资产的所有权、报酬以及风险等转移转入方。通过以下情况可知:(1)出售不附追索权方式的金融资产;(2)出售附回购协议金融资产,而且回购价一般是回购过程中该金融资产市场公允的价值;(3)出售附重大的价外看跌期权或者重大的价外看涨期权金融资产。

实际上,企业并没有转移和保留金融资产的所有权、风险与报酬,只是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全放弃了,对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若该金融资产发生的转移使企业新获得了某项权利或承担了某项义务,或保留了某项权利,则企业应当将这些权利或义务分别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2、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没有终止确认,就不能把金融资产或者负债由企业账户以及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进行转销。保留了报酬与风险,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判断企业有没有将金融资产的所有权所产生的报酬与风险转移到转入方,只需比较该金融资产有没有实现现金流量净现值或者时间波动面临的各种风险;企业的金融资产转移未发生实质变,说明该企业仍然保留着金融资产所有权所产生的报酬与风险。

(三)金融资产在继续涉入下的转移

虽然企业没有转移和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产生的风险与报酬,但是控制金融资产须按继续涉入转移资产程度来确认金融资产和有关负债情况。

三、金融资产的转移会计处理

在新会计准则要求下,对企业金融资产的转移计量时,应当按照有无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全部金融资产转移、继续涉入状况,并将金融资产的转移按三种方法实施会计处理。

(一)金融资产整体、部分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会计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中都采用了风险报酬分析法、继续涉入法和金融构成法等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标准。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金融资产中有部分转移如果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则必须须将其所转让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严格按照相对公允的价值分摊,其中主要包括终止与未终止确认两个部分。

(二)满足件金融资产的全部转移终止确认条件

企业金融资产的转移会计处理,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理解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在新条件下,会计处理要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金融资产的全部转移应当满足终止的确认条件。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分三种情形:

1、转移所有风险和报酬

通过不附追索权方式把企业的金融资产转移掉,同时和转入方之间签订协议,约定期限内按照当日的金融资产市场公允价值进行回购。

2、保留所有风险和报酬

金融资产转移的同时和转入方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固定价格回购该金融资产;企业把自己的金融资产进行转移,并与转入方之间签订一份看跌期权的合约。例如,银行就有贷款组合方式,该组合一般都出售于某个建司,合同双方签订合约:一旦贷款的偿还者存在着任何的信用问题,则建司即可将贷款全额返售于银行,银行不应当终止确认金融资产;银行或者企业把信贷资产全部转移后,保证对该金融资产的买方所发生的信用损失全额补偿。

3、没有转移、保留的风险和报酬

如果企业放弃对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则应当终止确认金融资产;没有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继续涉入的程度来确认金融资产和负债情况,反映企业保留权利与义务。

结 语

新准则不仅规范了终止确认会计计量,而且还有效的解决了资产转移中的会计问题,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防范企业金融风险。通过对新会计准则下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的学习和探究,提高了对新准则的认识,可以更好的为企业服务。

篇11

各国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来重组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是银行积累的不良资产规模很大,单靠银行自身的盈利和正常的呆账核销已难以化解这些不良资产;另一方面是由于分工经营的限制,银行盘活不良资产总是遇到种种限制和困难,资产管理公司所具有的特许的法律、政策优惠和多种业务手段,有利于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率,从而在整体上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各国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使命是收购、管理、处置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与国外相比,我国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了这一使命外,还同时肩负着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使命。即运用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资产置换、转让和销售等市场化债权重组手段,实现对负债企业的重组,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转变经营机制,最终建立现代制度,达到脱困的目标。

一、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难点

(一)道德风险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为商业银行卸去了一个沉重的包袱,同时赋予资产管理公司本身处理不良资产很大权力。因此,很容易产生商业银行借机扩大不良债权和资产管理公司本身,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道德风险。避免商业银行借机扩大债权,就必须确定从银行中剥离不良资产的标准。

1.确定时间。我国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确定剥离的是1996年底前的不良资产。这是因为在《商业银行法》颁布以前,4家国有商业银行缺乏经营自,并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业务,相当一部分不良资产是因为承担的政策性业务过多造成的。

2.合理确定剥离的不良资产的数量和范围。剥离不良资产的目的是使4家国有商业银行在剥离不良资产后达到相当健康的标准,从而稳健运营。对不良资产划分的方法要继续沿用“一逾两呆”的传统办法,这样便于操作。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平价收购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由于不良资产的实际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以平价收购,意味着不良资产形成的损失完全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因此,资产管理公司不可能盈利,只是亏损多少的问题。鉴于此,必须制定合适的标准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考核。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持整个资产处置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杜绝操作中的随意性。同时,应设计市场化的机制,防止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工作人员,使国家遭受损失。

(二)资金问题。资金问题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功的一个前提条件。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按账面值收购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然后进行处置。每一家所需的几千亿元的收购资金来源包括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人民银行再贷款、营业收入。其中,注册资金100亿元人民币由财政全额拨入。不过,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弥补几千亿元不良资产造成的损失,100亿元是远远不够的。直接融资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债券,鉴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性应由财政担保;向金融机构借款额要低于可以回收的不良资产额,以保证国有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避免国有银行发生新的不良资产;中央银行再贷款是投放基础货币,要防止发生通货膨胀;商业借款要有法律和政策优惠。

(三)不良资产的回收率问题。要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率,就必须弄清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我国不良资产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信贷资金财政化,用银行贷款充当国有企业和建设项目的资本金;2.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混乱,大量贷款投入到房地产和股市中收不回来;3.政府干预,银行对经营管理水平低下、重复建设、产品无销路的国有和集体企业发放的贷款;4.企业还款意识不强,盲目借款,盲目扩张。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后,对占较大比例的承担财政职能的信贷资金而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通过债权转股权的手段有效降低企业和建设项目的资产负债率,使企业减轻财务负担,然后通过重组和包装上市等手段,最大限度地收回资金;通过对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充当财务顾问,促进重复建设的企业和项目兼并和重组;对房地产贷款证券化;对政府干预、泡沫经济破灭、企业盲目扩张等无法救活的企业的不良资产可以采用大宗折价出售等方式收回资金。所以,不良资产的回收率应当是比较理想的。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效率问题。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涉及数十万家企业,如果处置不良资产效率不高,一方面会影响不良资产的回收效率,另一方面可能会使化解不良资产的过程无限制地延长。为此要做到:对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宽松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对内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从目前的情况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些业务手段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有的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抵触。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法》。政府要给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更多的政策和手段,如自主决定不良资产的转让价格,能够开展各项投资银行业务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要建立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否则,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就不一定明显高于国有商业银行自身。

二、债权转股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突破口

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把债权转股权作为运作的突破口。所谓债权转股权,就是将国有企业所欠的3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务转变为股权,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债权人变为股东,国有企业由债务人变为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的公司。

债权转股权,是国有企业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博奕选择的一种结果。

首先,从国有企业来看,愿意债转股的比较多。因为大部分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都很高,债转股后,企业不必再付利息,大大减少了企业的财务费用,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具体讲,有3类企业迫切希望债转股。第一类是发展前景良好,经营管理较好,但债务负担重,缺乏偿债能力的企业。这些企业债转股后可以轻装上阵,更好地发展。第二类是目前债务负担沉重,经营尚可,但前景极不确定的企业。

这些企业债转股的目的不仅在于减轻当前的财务负担,还要与银行分担将来经营的风险。第三类是目前债务负担沉重,经营困难且前景不好的企业。这类企业债转股的目的是逃避债务。

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角度看,只有将经营状况、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进行债转股才符合自己的利益。因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只有在资本金安全,在债转股后收益有所增加或至少保持不变时,将债权转化成股权才是适当的,这时他们也才愿意债转股。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债权转股权规定了五个基本条件:1.产品品种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2.工艺设备为国内、国际领先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3.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4.企业领导班子强;5.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各项政策措施有力、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得到落实。可以说,符合这些条件的企业也是好企业。

债转股并没有给企业注入新的资金,它只是改变了企业的财务状况。但债转股改变了企业的股权机构,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为企业的股东,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因此,债转股最主要的效果是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机制。

三、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公司核心业务

所谓资产证券化就是将缺乏流动性但仍具有未来现金流量的不良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真实出售、破产剥离以及信用升级等手段转变成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以融通资金、改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证券化克服了银行贷款期限长、流动性差的局限,使银行贷款成为流动性的证券。通过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商业银行调整资产结构,改善资产质量,扩大资金来源,分散信用风险,增加业务收入。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证券化有一定难度。首先,我国资本市场容量有限,难以发挥证券市场流动性优势。资产证券化是依托资本市场的,用流动性带来盈利性和安全性。世界发达国家在处理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都是依托资本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以减少债务重组的成本。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处于欠发达时期,特别是没有一个具有深度和广度的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市场很小,机构投资者的规模和实力很弱,吸纳不良资产的能力有限。其次,资产证券化的一个基本要求是能够将这些资产按照风险、金额、还款期限等各方面因素分组打包,使每组中的资产在各方面特征上都基本一致,从而才可能对其进行分析和定价。而我国银行不良资产中大部分属于对亏损企业的贷款,这些债权中许多记录不全,债务人产权关系不明,很难衡量风险,至于将资产进行分组打包、证券化、定价等,处理起来难度大。最后,债权证券化需要债务追偿上的充分服务,以及这方面配套的法律和操作规范。债权人如果无法有效追账,则债权失去价值;如果追账没有成熟的规范,债权一旦证券化,原来的债权人就会有道德风险,不会全力以赴追账,各个债券投资者又只在每项债权中拥有很小的份额,也不可能自己去追账,结果使证券大大贬值,影响债券市场的发展。

要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证券化顺利进行,一个可行的选择是提高资产化债券的信用等级。增加信用等级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财政部门担保。由政府对债券提供担保,当不良资产的清偿出现问题时,由财政部门弥补该清偿缺口,以保证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篇12

针对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金融资产减值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启动了金融工具准则的联合项目,加紧对金融工具相关准则进行修改和完善。IASB按三个阶段分别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金融资产减值以及套期会计等会计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针对IASB2009年11月的第二阶段的成果《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的征求意见稿、2010年5月美国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的《金融工具会计及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会计的修订》的征求意见稿、2011年1月IASB和FASB联合的《金融工具:减值》增补意见稿以及其后续官方文件的粗略分析,本文就其中的金融资产减值会计模型最新发展情况做了系统分析,以期推动金融资产减值模型的改善进程。

一、预期损失法的提出

1、IASB的预期损失法

针对已发生损失法对金融资产减值在面对金融危机时“顺应周期性”和计提减值准备时的“悬崖效应”,IASB启动了“替代IAS39”项目。作为第二阶段的成果,IASB了《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征求意见稿,其主要内容就是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采用预期损失法来评估金融资产的“预期损失”。根据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预期损失法,在金融资产初始取得时就要考虑预期损失,并将该损失率包含在实际利率的计算中,运用扣除预期损失的现金流量进行计算。而各期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扣除预期损失的溢价,这些溢价不应作为利息收入的一部分,而应当在金融资产的预期存续期间内进行分摊。在该方法下,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要对金融资产剩余期限内的预期损失进行重新估计,再与初始估计的预期损失进行比较,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减值损失的转回,不再需要“引起减值迹象”的事件消失,而通过现金流量预计金额的调整自动转回,且转回金额不超过实际利率折现的现金流量现值总额。

2、FASB的预期损失法

美国作为金融危机的起源与经济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于2010年5月了《金融工具会计以及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会计的修订(topic825)》的征求意见稿,在该征求意见稿中,FASB认为信用损失确认的最大障碍是缺乏及时性,且损失确认方法不统一。因此,FASB希望通过建立一种模型来适用于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之外的金融资产,从而提出了“预期损失法”。FASB的预期损失法和IASB的预期损失法差异在于:对金融工具的所有预期信用损失应全部于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时确认,不得按实际利率法在金融资产剩余存续期间内摊销。其目的是保证金融资产的报告期间结束时预期未来期间的全部信用损失大于或等于提取的坏账准备,并将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在该方法下,预期的信用损失应该以预期不可收回的现金流量计算。在评估现金流的预期可收回性时,应考虑可获得历史资料及现在经济情况和环境对资产负债表日可回收金额的影响。

二、IASB与FASB理念的冲突

虽然IASB和FASB均针对特定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提出了预期损失法,但因其制定准则的导向不同——国际财务会计报告(IFRS)是以原则为导向,而美国的通用财务会计报告(GAAP)则是以规则为导向,理念的冲突在所难免,从而实际做法会表现出很多不同之处。

1、金融工具减值的目标不同

IASB的减值目标是强调金融资产的定价与预期信用损失的估计相匹配,这样能够更好地反映借贷交易的经济实质,因此在估计初始的预期信用损失时将信用损失补偿作为摊余成本的一部分,然后根据扣除信用损失后的现金流量折现到本金来决定资产的实际利率,且不立即确认所有预期的信用损失。IASB之所以采用预期损失法是因为:第一,当会计主体作出信贷决策时,财务报表中确认的金额将反映资产的定价(考虑了预期损失的利率),而已发生损失法只有在出现减值迹象时才确认损失,在其利息收入中忽略了初始的预期损失;第二,预期损失法会提前确认信用损失,也就是该模型在损失事项发生之前就提前消除了损失事项对会计主体的影响。

FASB的减值目标是确保信用损失的补偿额能够涵盖预期的信用损失,因此在初始确认时便估计金融工具存续期内预期不可收回的现金流,以此来确认估计的期间内的信用减值损失并立即确认相关的金额。预期损失的现金流的计算取决于现在的经济环境因素,并以此来调整历史损失率,不包括报告日不存在的因素(“锁定”现在的经济状况)。FASB认为:该方法可以为经济周期衰退时提供最低的保险储备,使得提取的保证金额能涵盖所有的损失,而不考虑其时间性,从而解决“信用补偿太少,确认时间太晚”的问题;主体应该在预期不能收回所有合同规定的金额时就立即确认损失,没有必要在金融资产的存续期内分摊预期损失。

2、具体适用范围有所差异

IASB的预期损失法适用范围是,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以开放式资产组合为基础进行管理的金融资产。封闭式金融资产组合、单项金融资产以及短期应收款不适用该方法。FASB对预期损失法的适用范围则是,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净损益的金融工具之外的所有金融资产以及以开放式组合进行管理的债务工具。

3、提供的信息可靠性的差异

根据IASB的征求意见稿中对预期损失法的运用,信用损失的确定是根据历史资料或者外部资料或者评级机构的数据来对预期损失进行估计。然而FASB对未来收回现金的估计是根据可获得的过去和现在与经济状况有关的信息,并假定到报告期结束后这些经济因素不复存在,预期的未来事项和经济状况在下个报告期内也不会变化。相比较而言,IASB在评价预期损失时更客观,提供的信息更能令财务报告的使用者信服,而FASB更多是基于主观的评价,与现实中不断波动的经济状况不符。

三、IASB与FASB金融资产减值模式的趋同

早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前,IASB和FASB就启动了联合项目来修改和完善其各自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金融危机的爆发更加彰显了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固有缺陷,尤其是在金融资产减值方面的不足,这也促使IASB和FASB加紧了其修订的进程,并相继了金融工具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在两个理事会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预期损失法”内容不尽相同,但是又都有其始终坚持的特色和理念,然而为了能够尽快形成统一的金融资产减值方法,IASB和FASB都做出了一定的妥协。作为趋同的成果,2011年1月IASB与FASB联合了《金融工具:减值》增补征求意见稿(简称“SD”),作为对IASB《金融工具:摊余成本与减值》和FASB《金融工具会计及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会计的修订》的完善和补充。根据SD,该预期损失法融合了IASB和FASB的主要目标和理念,在IASB模型的基础上考虑到FASB所强调的足量的减值补偿额,设置了最低补偿余额。对于融合后的新方法,其主要变化为以下几点。

1、适用范围的变化

根据SD,改进的新方法仅适用于开放式金融资产组合。该SD没有考虑债券以及开放式组合之外或者独自评价减值的单项金融资产,对于短期交易的应收账款、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贷款承诺以及封闭式组合是否适用于该方法还有待商榷。

2、对预期损失估计的变化

SD中的估计损失需要基于所有可获得的内部以及外部数据,包括历史数据、目前的经济状况以及支持性的未来事件和经济状况的预期。未来状况的预期应该是合理的并可获得数据支持的,并与当前可以在市场上获得的数据以及主体内部的风险管理的目标相一致。其估计预期损失的方法融合了IASB和FASB两个准则理事会各自提出的预期损失法的优点,对预期损失法的后续研究做了铺垫。

3、账户的分类的变化及其后续发展

(1)SD中预期损失法的主要变化。SD根据金融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确认时点的不同以及金融资产的回收性不同,将金融资产划分成两类:“好账户”和“坏账户”。若金融资产的可回收性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企业内部可将该金融资产的风险管理目标定位为能正常从债务人处收回资产,即可认定为“好账户”。若金融资产的可回收性不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企业内部可以将该资产的风险管理目标定位为能全部或部分从债务人处收回资产,即可认定为“坏账户”。

“好账户”与“坏账户”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当其可回收金额由确定性变成不确定性时,会计主体的目标由收取常规的报酬转到确认潜在的损失,也就是说从“好账户”转移到“坏账户”。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好账户与坏账户之间的转化

IASB与FASB在金融资产减值方法上暂时达成了一致意见,它是对IASB和FASB各自预期损失法的一个改进和完善,然而它也存在很多缺点。首先,账户的模糊性。“好账户”、“坏账户”这些概念虽然对一致意见做了介绍,但是其概念还具有很大的模糊性,而且由于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所拥有的金融资产的类别、风险管理的方式的差别,它们对概念的理解可能也不一样,从而对账户的划分标准也不一样。其次,“好账户”计算过于复杂,因为它在计算时选取“剩余期间内按时间比例确认的损失”和“可预期未来的信用损失”中较高者,这需要对贷款的时间长短、损失的计算以及摊销方法进行选择,加大了估算的工作量,而且需要有完整经济周期的数据来源,这对一些企业甚至是一些行业来说十分困难。这样可能会违背IASB和FASB简化金融工具减值的初衷。最后,预期时间的不确定性。“可预期的未来”究竟是多长时间内?“在主体报告日后的12个月内预期发生的损失”是否恰当?对于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业来说是否合适?这些问题在没有确定之前,预期损失法难以实施。

(2)预期损失法的后续发展。针对金融资产“好账户”和“坏账户”分类法存在的问题,IASB与FASB合作成立了内部工作组来对金融资产减值的预期损失模型进行完善,力求能够建立一种新的分类方法以反映金融资产信用质量的恶化状况,并通过金融资产信用质量的变化来进行分类之间的转换。内部工作组在2011年6月联合会议的官方报告中提出了根据贷款的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和贷款信用质量的恶化状况估计贷款预期损失模型的“三组别法”,并在后续的议题中继续研讨该方法的具体操作问题。

四、评价与思考

对于新提出的“三组别法”,更强调要根据企业风险管理政策和信用风险的变化来对贷款进行分类。然而究竟如何运用“三组别法”对所有金融资产进行减值确认,其具体又如何操作?这会不会增加估计的成分,而增加盈余的操作?是否能够改善原“好账号和坏账户”的操作性和可理解性?会不会加大审计和监管的难度?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使得预期损失法的适用性遭到使用者的质疑。究竟改进的金融资产信用损失模式能否有效改善企业对信用损失的估计而增加企业在面对经济危机时的抵抗力,这需要后续的实际执行和研究来验证。

预期损失法主要优势在于防患于未然,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时便考虑信用损失的风险,套取风险溢价,并动态地(持续更新反映预期损失的预期现金流量)对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进行估计,从而平滑企业的损益,使企业的财务状况在危机发生时也不至于过大波动而增加危机的负面影响。虽然预期损失法弥补了已发生损失法的缺陷,但是它也带来了其他不利影响,如实际利率初始确定后就不再更改,减少计算的复杂性的同时埋下了风险隐患,未来突发事件或者不利经济因素的改变会导致初始实际利率不再适用。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是所采用的数据是建立在同类或类似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和信用损失历史数据之上的,这需要足量历史数据支撑,对于很多行业乃至经济周期不完备的国家来说是很难实现的,即便能获得,计算过程的复杂性也使得执行人员难以理解,从而造成许多企业执行困难。

【参考文献】

[1] 郑伟:预期损失模型缺陷与会计监管独立性问题研究——基于对IASB《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征求意见稿的分析[J].会计研究,2010(5).

[2] 陶能虹、禹静:IASB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动态与对策[J].金融会计,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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