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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人员如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了解我国工程造价人员目前存在的问题
1、我国工程造价人员实行职业资格注册制起步较晚,由于原体制的影响,造价管理大多是宏观政策的制定。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宏观调控职能就必须加强,而工程造价人员更多是进行微观管理。目前,我国想关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尚无正式立法,权威性不够,在管理办法执行中还存在问题,完善法律、法规是势在必行。
2、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多数工程建设产品价格已市场化,人工费大幅度上升、原材料价格的提升、建筑业收支处于不平衡状态。
3、目前,招标投标标底大多以预算为基础与市场经济相悖,调整定额单价的方式仍沿袭计划经济方式,其实质反映了企业没有自主定价权,工程造价人员无法依据市场信息和结合投标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去做投标报价,这种招标投标办法既不反映市场需求,也不能真实反映企业水平,违背了价值规律,难以开展真正的公平竞争。
二、结合实际学习国外先进的科学经验
1、在国外科技和经济发达的国家,在经济领域里完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建筑产品完全商品化,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是市场经济行为,其价格关系则完全通过市场调节机制来确定与控制。在这样的体制下,建筑产品买卖(承发包)自由化, 实行市场经济,政府就无必要制定法定性的造价控制定额,而是由承发包双方自行商定价格。但是,作为政府必须有宏观控制和指导的职能,不论是哪一级政府都在抓标准与指导价格的管理工作,特别是技术标准的制定。对各类工程技术标准,政府都有有效完整的法规公布,一切按标准执行,一切按标准办。造价的确定也建立在标准要求的前提下,任何一项工程的招标,在招标文件上都有相应的技术标准要求,和投标者在此标准下考虑各自的报价。
2、工程造价人员应在确定工程造价时把造价、工期、质量三者融为一体,先有标准(质量要求)才能谈得上造价,有什么样的质量就有什么样的造价,有了确定的造价必须要严格控制工期进度才能控制造价的实现。所以,质量、造价、工期三者的关系是相互制约的统一体,缺一不可。
3、在国外发达国家,工程造价人员十分重视前期造价的确定和后期造价预测,科学地确定工程预算造价,只要一经确定,在执行实施中始终围绕这个指标不轻易突破。
4、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建设项目工程全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和提高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和建设市场的发展,对造价专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程造价人员是建设领域工程造价的管理者,他的执业范围和所担负的重要任务,要求他必须具有现代管理人员的技能结构,应具有技术技能,人文技能和观念技能,来达到完成特定任务的能力。造价人员为了履行职责,必须不断在实际工作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收集信息,以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技巧,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造价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工程造价人员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1、工程造价管理的目的是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利用科学管理和先进管理手段,合理的确定造价和有效地控制造价,以提高投资效益和建筑企业经营效果。加强工程造价的全过程动态管理,强化工程造价的约束机制,维护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规范价格行为,促进微观效益和宏观效益的统一
国产ERP软件企业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以市场为导向,真正以客户为中心,明确自身的市场定位。要苦练基本功,通过实践,不断提升自己产品的技术水平、改进自身的实施方法、融合先进的管理思想、规范项目管理,形成研究、开发、实施的规范体系,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要树立和维护自身的品牌,不能一心想着找“市长”,盯着政府的支持,靠政府的项目吃饭;不能期望通过获得地区或行业保护,给自己特别待遇;更不能寄希望于采用不规范的手段,一味拼价格,搞短期行为,误导企业,牺牲服务质量。如果是这样,再多的政府支持也改变不了自身被市场淘汰的命运。
制造业企业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凸现实施信息化的主体地位。信息化是企业市场竞争的武器,ERP是尖端,制造业信息化说到底是企业自己的事。必须在理顺自身需求、制定信息化规划、明确信息化实施策略、确保信息化预算、评估信息化风险、做好组织准备、选择好咨询服务机构的基础上,再选择信息化软件产品、实施信息化工程,搞有效益的信息化;而不能盲目地跟风,草率决策,甚至为了信息化而信息化,把搞信息化与买设备等同起来,忽视信息化软件,尤其是使信息化建设走向歧途;要高度重视ERP作为企业管理支撑系统的极端重要性、复杂性和系统性,要打长期战、艰巨战、持久战。
各级政府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强化信息化的环境建设,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政府推进制造业信息化,就是发出一个明显的信号,政府支持用信息技术发展制造业。但是政府不包揽信息化的一切工作,不能代替企业做企业自己的事。政府推进制造业信息化,创造了巨大的市场。在创造市场的同时,不能留扭曲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鼓励企业优先选择国产ERP软件,但不能搞地方和行业保护,更不能搞强制指定,干涉企业的选型,否则ERP难以实施好。政府推进制造业信息化,应该大力扶持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中介机构来推动制造企业的信息化进程和ERP软件的深化应用。
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进行市场化运作,与制造企业站在一起,担当企业的信息化顾问,为制造企业负责,发挥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保驾护航作用,严格根据企业的需求来帮助企业选择软件产品,搞好咨询、监理和培训服务,保持中立、客观的立场,帮助企业有效地规避风险;而不是充当软件公司的,厚此薄彼,简单地推销ERP软件产品。
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尤其是具有实战经验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实施专家。由于ERP软件的应用成败直接影响客户企业的兴衰,因此,专家们必须注重理论结合实际,保持中立的立场,把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共享出来,帮助企业少走弯路。中介服务机构应该依托具有实战经验的信息化专家来开展专业服务。
摘 要:便利的交通条件是区域旅游协调发展的基础保证。长株潭(3+5)城际轨道交通网的规划建设,将对区域内旅游协调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主要分析了长株潭城际轨道交通与区域旅游协调发展存在的问题,并从差异化旅游、创建协调机制、完善区域内旅游交通、区域内旅游产品升级等四个方面就二者协调发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城际轨道交通;区域旅游;协调发展;路径
中图分类号:F52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8.004
*基金项目:湖南省情与决策咨询研究课题资助项目“城际轨道交通与区域旅游协调发展研究——以长株潭(3+5)城市群为例”(项目编号:2014ZZ041)
收稿日期:2015-01-25
0 引言
城市带和城市群是城市化的必然结果。城际轨道交通以快捷、准时、安全、容量大、绿色环保等优势成为城市群之间交通联系的纽带。区域城市群的城际轨道交通主要承担区域城市和主要城镇间、城市组团和次中心城镇间的城际中短途客流运输,一般时速在100~200 km之间,是区域内紧密联系、相互依存、合理分工的城市间基础设施,也是区域城际客运系统和城市群发展的骨干和基础运输方式,将为区域城市群居民构建“一日交流圈”提供便利。长株潭(3+5)城际轨道交通网于2007年获国家发改革委正式批复,将建成以长株潭三市为中心,辐射益阳、常德、岳阳、衡阳、娄底五市的城际铁路网,在“3+5”城市群中实现“3、6、9”的公共交通目标,线路总长合计达760km。目前,首期长株潭96km长的城际轨道交通线正在全面开建,2016年底将实现通车运行,预计到2020年,长株潭城际铁路将承载全日客流量37.8万人次,2030年将达到54.2万人次,其他几条城际轨道交通线也正在按计划筹建当中。
旅游活动异地性特征,使得游客出行必须借助旅游交通工具才能实现,区域内便捷的旅游交通将有利于区域旅游的发展。随着长株潭(3+5)城际轨道交通的规划与建设,二者之间如何协调发展也是必须考虑的问题。协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体系或两种运动形式间通过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以至联合起来)的现象,是在各子系统间的良性互动下,相互依赖、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动态关联关系。城际轨道交通与区域旅游协调发展是指二者通过互动发展构成一个良性协调发展系统,及时关注、把握两者相互作用的方向、强度,促进二者形成良性互动发展,对于助推湖南省旅游业升级改造,实现湖南省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长株潭(3+5)城市群城际轨道交通与区域旅游协调发展存在的问题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城际轨道交通也不例外。长株潭城际轨道交通的建成在给区域旅游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必然会产生消极的负面影响,且对区域内不同城市旅游影响的效应也各不相同。因此,发挥城际轨道交通的积极效应,强化城际轨道交通与区域旅游二者之间良性互动、协调发展必不可少。当前,长株潭(3+5)城际轨道交通与区域旅游协调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1 “中心—外围效应”影响区域旅游协调发展
长株潭(3+5)城际轨道交通的建成构筑了长株潭核心区通勤在30min以内,长株潭至“3+5”其他中心城市60min,其他次中心城市之间90min以内的生活圈,拉近了城市景区之间的空间距离,降低了交通成本,增加了旅游的可达性,同时必将导致空间竞争加强。对于长株潭核心区域及资源优质、项目吸引人的景区将越做越强,而对于景区资源贫乏、旅游基础设施落后的城市,极易出现游客群体“过而不入”的“过滤效应”,使得旅游活动向一地集中,形成明显的“中心一边缘”效果,导致一些城市旅游业停滞不前,区域旅游协调发展无从谈起。
1.2 城市群各主体利益协调困难
城际轨道交通建设更好地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合作,区域旅游合作随着城际轨道交通的便利性成为各城市旅游业发展的必然途径。但由于行政区划的刚性约束,在GDP标准至上的评价模式下,各行政区域间存在更多的是竞争意识,区域旅游协调与合作意识相对淡薄。在此背景下,各地竞相出台自己的政策保护己方区域经济的发展、区域旅游资源的同质化及相互替代性、区域旅游市场定位的冲突等形成区域内旅游产品雷同、旅游市场恶性竞争的局面,对区域旅游业的协调发展形成负面影响,导致区域旅游合作力度并没有因为交通条件的改善变得紧密,长株潭(3+5)城市群区域旅游一体化市场还有一段距离。
1.3 城际轨道交通线路与直达景区交通设施衔接不紧密
长株潭城际轨道交通在规划设计的时候,更多的考虑是以方便城市居民出行为主的宗旨进行设计规划的,在建设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如何与区域旅游发展进行统一规划,就现有城际轨道的设计建设来看,能够直接通过城轨到达区域内知名景区的数量非常有限,必须通过中转其他交通工具如城市地铁、旅游巴士、公共汽车等方式才能到达旅游景区。但从当前城市群中各城市现有的交通布局及规划来看,除了长沙接驳旅游景区的相关交通设施相对较为齐全以外,其他城市在这方面都存在很多不足,严重制约城际轨道交通与区域旅游协调发展的进程。
1.4 城际轨道交通建设与各城市旅游业发展不同步
长株潭(3+5)城市群城际轨道交通的建成,区域内城市之间最短0.5h,最长1.5h内就能到达,极大地缩短了城市之间的乘车时间,降低其到达旅游景区的交通费用,区域内旅游活动基本上可以做到早出晚归,这必然会给旅游客源市场带来极大的改变,商务旅游、散客旅游、自助旅游人员将得到大力发展,对旅游产品的需求也将产生很大的变化。但各城市的旅游相关职能部门并没有意识到城际轨道交通开通所带来的巨大变化,没有做好相应的规划。如新建景区的空间布局、旅游接待企业的规划、旅游市场营销的时机选择等,导致城际轨道交通对区域旅游业的积极效应不能得到充分的利用。
2 长株潭(3+5)城市群城际轨道交通与区域旅游协调发展路径
2.1 充分挖掘地方特色,走旅游差异化发展道路
为避免因为城际轨道交通建成后所造成的“中心-外围效应”的出现,弱化边缘城市的旅游地位,可根据城市群各自旅游资源的特色,充分挖掘地方特色,抑制同质化、寻求差异化将成为区域内旅游资源开发的重点,从而避免区域内的客源市场向中心城市或优质旅游景区聚集的不平衡发展模式。如长株潭的都市景观、红色资源;岳阳湘北文化和休闲度假旅游;衡阳的宗教旅游资源;常德、益阳、娄底三市的生态旅游资源、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使其各有所长,互为补充,从而充分发挥城际轨道交通的优势,促进区域内旅游资源一体化开发。
2.2 创建协调机制,谋求共同发展
区域旅游协调发展,涉及到不同的利益主体,建立统一的协调机制必不可少。
(1)各政府部门之间协调机制的创建。随着长株潭(3+5)城际轨道交通的建成,长株潭城市群为区域旅游协调发展出台了专门的《环长株潭城市群发展规划(2012-2020)》文件,但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涉及到的环境保护、跨区基础设施共享与建设、旅游资源布局、市场监管等,增强与城际轨道的协调性,政府部门必须要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构建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使文件内容得以落实,切实实现与城际轨道的“零距离服务”,尤其是在区域合作的初期阶段,政府的政策引导、规范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如:为避免区域内旅游资源的重复建设而引起的恶性竞争,由各方政府的相关旅游职能部门成立专门组织共同协商规划旅游资源布局,制定相关的合作框架解决各种问题;定期举行例会,协商调整业界所反馈的问题,不断优化完善合作机制等。
(2)行业组织协调机制的创建。区域旅游竞争合作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利益冲突,这种冲突必须通过一定协调机构来解决。除了寻求政府部门解决外,区域内行业协会社团组织也可在市场准入、规范价格、界定市场范围、预防恶性竞争、行业行为自律等在行业内进行协调。因此,区域内各方行业社团组织也应加强合作,共同协调区域内行业矛盾。
(3)旅游企业协调机制的创建。旅游企业作为区域旅游合作市场的主体,区域内各旅游企业通过联合开发客源市场和旅游精品、共享资源等方式进行合作,也可通过集团化、连锁经营等实现共同发展,从而完成在政府协调框架下的协调发展。
2.3 优化区域内旅游交通网络
区域内旅游景区间交通的可达性与便利程度,是影响区域旅游发展的核心因素,也是区域各旅游景区空间相互作用和合作的先决条件。长株潭(3+5)城际轨道交通网由于其不能实现“门对门”的旅游者运输服务,不能把游客直接运送到旅游景区。要想发挥其旅游交通的功能,还需要在中心城区和沿线区域建立起更快捷、更环保的旅游交通支线的配套设施,这样才能大大提高中心城市与景区之间、景区与景区之间的通达性。因此,优化区域内旅游交通网络,一方面城际轨道交通可以在技术许可和不影响功能的前提下,同时开行直达快车或缩短发车时间间隔,以解决城市间直达需求;另一方面可在各个中心城市或人流较为集中的站点,加速建设旅游交通网络,设立旅游交通服务中心,加强旅游公交巴士场站建设,增加到区域内主要旅游景(区)点的巡回式旅游巴士,开通旅游中心地市区到各个旅游景区(点)旅游公交专线,提高景区(点)可进入性,以促进区域中心城市与旅游景区的无缝衔接,极大地提升城际轨道交通建设对区域旅游协调发展的影响力,扩大区域内核心城市对边缘城市旅游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
2.4 加快区域内旅游产品的升级
城际轨道交通促使区域内的旅游客源市场发生了改变,游客对旅游产品的需求也随之改变。因此,区域内城市群各城市应根据城际轨道交通的规划布局,统筹安排区域内各线路旅游项目的规划与建设,如按照城际轨道交通所带来的便捷条件,结合特色整合资源,开发重点旅游线路;根据交通通达情况、可进入程度合理安排各旅游线路的主题,打造相关的旅游项目。如为突出区域内城市、乡村、红色三大主题旅游,沿城际轨道交通开发新的旅游景区,从而加快区域内旅游产品的升级,实现城际轨道交通与区域旅游的合作共赢。
3 结语
回顾世界旅游业的发展历史,旅游业的每一次发展无一例外都与发达的旅游交通紧密相关,没有完善、便捷、高效的交通系统,就没有现代旅游业的规模发展。长株潭(3+5)城际轨道交通的便捷性、舒适性、大容量对于游客旅游决策和城市旅游产品开发、游客流向、旅游客源市场规模、旅游形象塑造等均具有重要影响,同时城市旅游地的成长也必然会提高城际轨道交通的使用强度,分析、总结相关成果,把长株潭城际轨道交通和区域旅游进行协同研究,有助于提高长株潭(3+5)城市群旅游竞争力,促进区域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因此,长株潭(3+5)城市群应进一步完善城市旅游系统与城际轨道交通资源平衡配置,协调发展,早日实现区域旅游一体化目标。
参考文献
1 张金霞.论高铁时代对武汉旅游业的影响[J].企业导报,2010(6)
2 王欣,邹统钎.高速铁路网对我国区域旅游产业发展与布局的影响[J].经济地理,2010(7)
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指的是在各类的市场经济活动的过程中,要遵循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规律,并要符合交易双方的需求,不可有意识的、有预谋的去危及他人的社会地位或是经济效益,从中获取经济利益,这样的经济交易行为与民商法的内容相违背,也有悖于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同时我国民商法中已经明确指出,当今社会的经济交易活动中的主体一定要将自己的行为符合市场经济活动的需求,同时还要满足经济活动的发展需要,并保证不违背社会生活的各个环节的发展。除此之外,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落实到经济活动中时,不仅具备法律的强制性效应,同时也具备道德方面的制约作用,一旦出现合同不规范或是经济侵权行为,它会对合同双方的利益和权益予以确定,最终对侵权方的不法行为予惩罚,而合同侵权法中对于交易双方行为的规范则是从道德层面上督促交易行为的规范性与合理性。通过笔者上述的分析和探究可知,民商法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当前的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稳定性、科学性来讲,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它也是保障市场经济行为规范性的有力依据,因此,我们在进行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民商法中所建议的诚实信用原则,并在此过程中,不断的总结和归纳经济发展规律,以此为基础,对民商法中的具体内容予以探究和完善,为社会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对于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实践应用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分析
(一)经济方面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时代的进步,现阶段我国的金融行业的发展越发的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这一发展态势也导致各类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频频出现,同时社会中各类的劣质产品以及不合格产品频发,像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以及双汇瘦肉精事件等等,都是市场经济发展所体现出的弊端,除此之外,我国的经济行业的发展也常常出现与法律条文内容相违背的现象,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逃税、偷税的问题,这些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问题,都会严重的制约着经济的稳定以及良好发展,甚至还会对我国的社会秩序产生巨大的压力,因此,在面对经济发展层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各类问题,应当予以针对性的解决,并在实践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对市场经济行为和交易活动予以规范,同时还要对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中的内容予以扩充和完善,进而为市场经济发展的稳定和规范运行提供切实的保障。
(二)司法层面的问题
在当前我国的法律规章制度以及内容不断地完善的今天,要想切实提升我国的法律运行效率,并为人们的权益提供保障,就要对当前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予以健全,以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内容为例,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在不断地加快,在此发展背景下,要想维护人民的经济权益,就要切实的根据实际的经济发展态势,并总结和归纳发展过程中易出现的各类问题,而后针对性的对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予以拓展,将法律服务人民群众的优势凸显到实践中。比如,当人们群众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人们会通过法律的手段去维权,但是在此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贪污受贿的情况,法律的有关从业人员为了获取私利,而选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和规范,这一行为不仅仅是道德的以及良心上的缺失,同时也间接地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具有严重的阻碍作用。
(三)内容分界线不清晰
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市场经济的运作和发展来讲是至关重要的,同时它对于民商法的立法原则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制约作用,它要求民商法中的各类条款以及内容都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而后再将有关条文确定并完善,从这一角度来分析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可谓是对于民商法的另一种诠释。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当前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的内容中却未具体的体现,不管是其实际的概念或是外延方面的内容都未曾凸显出来。
(四)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地位较低
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条款中的要点,也是确保民商法有效的重点,虽说如此,在实际的应用中,它却反映了另一方面的问题,就是它在实践应用中的地位与法律条文中所具备的地位严重不符,诚实信用原则一定程度上具备法律性,同时还会体现道德性,但是,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它所体现的法律地位却不强,这一现象无疑大大的降低了它所具备的实用性和可行性,这也是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践应用和发展的主要矛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对于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内容的完善手段分析
要想在实际的经济活动和交易行为中,切实的发挥民商法的优势和作用,就要将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落实到实践中,并将其实际意义凸显出来,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市场经济交易活动和行为提供保障,鉴于此,笔者针对当前的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内容的健全措施进行了分析,而后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一)确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实际意义和应用方式
当前的民商法的实际应用中,诚实信用原则作用并未全部的发挥出来,同时也存在了诸多的阻碍性问题,使诚实信用原则的优势无法体现在实际中,那么,就要将法律内容中所呈现的不足之处,予以切实的解决,这样才能促使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更为科学和合理,对于民商法的公平、公正原则的落实具有重要的推动性作用。那么,就要在实践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应用诚实信用原则之前,将具体的目标予以确定,这样才能更好的将诚实信用的实际意义凸显出来,为民商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切实的保障。
(二)将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内容予以确定
强化诚实信用原则的界定和内涵,确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含义,提升它实际的法律价值,重视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和意义,引导大众更好地理解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而要想将诚实信用原则更好的渗透到大众的意识中,就要将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以及具体的应用原则予以界定,进而保障市场经济活动的顺利、良好的进行。
(三)完善《民法典》的内容
构建健全的《民法典》,要想将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优势切实的凸显出来,将会通过《民法典》的作用,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类手段以及交易活动予以切实的规范和约束,这样才能为诚实信用原则落实到实践中提供切实的保障,促进民商法的发展。通过法典的健全和完善,促使民商法的内容以及系统更具可行性和合理性,同时凸显民商法的意义。《民法典》是当前人民群众进行经济交易的重要保证,也是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有力依据,它的健全和完善更加利于民商法的发展,同时也会促进社会中经济交易过程中人们的文化水平。而在完善《民法典》的内容时,应当力求将诚实信用的原则凸显在首要地位,而后再将民商法的意义体现出来,促使社会中的民众更加熟悉并了解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四)强化诚实信用体系的落实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