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就业方向范文

时间:2023-10-08 1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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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就业方向

篇1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07-0097-02

一、引言

统计学是一门通过搜集、整理、分析数据等方法,推测分析研究对象的本质,预测其未来的综合性科学,具有极强的理论性和应用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当今世界大数据分析遍布各个领域,统计学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大,而且与多个学科交叉,成为一种不可缺少的分析工具。对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而言,《统计学》课程是教育部规定必修的专业核心课之一。在强调培养学生统计应用能力的同时,为学生进一步学习计量经济学和多元统计分析等提供必须要的统计学理论基础也尤为关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统计分析需求的提高,以及目前高等院校教学计划对《统计学》课程授课时间的限制,现有的教学方法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经济管理类专业《统计学》课程教学的需要。为了提高经济管理类专业《统计学》课程的教学水平,培养更加符合时代需求的经济管理类人才,探索《统计学》课程教学方法改革路径是当前高校教师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现有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现有的面向经济管理类专业的《统计学》课程教学方法出现了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统计理论教学多而统计实践教学少。在经济管理类专业的《统计学》课程的课堂上,教师的教学方法仍然以讲授理论为主。虽然采用了多媒体教学,但依然是讲授统计学的理论知识为主,且对于统计学知识如何应用的实践性教学非常少。以课本知识为主的讲授方式,学生实际应用统计学的能力缺乏足够的锻炼。通过这种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虽然拥有一定的统计学的理论知识,但是却不会运用这些知识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2.缺乏案例教学。在统计学理论知识的教学部分,大多数教师仅仅是照本宣科,讲述完某个统计理论的内涵后,没有采用相关的案例来进一步说明该理论可以应用的背景,或者该理论可以解释的现象。此外,《统计学》课程的学习要求同学们具有较扎实的数理基础,且很多统计学理论都会涉及到一些数学公式。对于这些数学公式,基本上都缺乏相关的案例来解释这些公式的内涵。然而,目前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在招生时多为文理兼收,因此部分学生的数学基础参差不齐,这使得他们不能很好地理解这些公式的内涵,导致对统计学理论认识不够深入。

3.缺乏互动式教学。就目前的经济管理类专业的《统计学》课程而言,教学明显缺乏互动性,教师和学生之间交流很少。一是统计学的理论内容比较枯燥,而教师的授课方式与风格不能改变这种枯燥,甚至使其更加枯燥。二是学生对课堂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这主要是由考核方式以闭卷考试为主,所以学生更关心课堂笔记而忽视课堂参与。互动式教学的缺乏可能会造成教学效果的事倍功半。

4.软件应用教学不足。当前应用专门的统计软件,例如R、SPSS、SAS等,进行统计研究,已经成为大数据背景下各个领域进行统计分析的常态。但由于受到《统计学》课程内容多、学时少的限制,我们分配在软件应用教学上的学时较少。实际上,这些统计软件是比较复杂难学的,学生在缺乏教师指导的情况下很难自己学好软件应用。此外,由于部分高校对《统计学》课程的考核方式里不包括对软件应用的考核,也会导致部分学生会忽视软件应用的学习。

三、教学方法改革的建议

针对上述提出的现有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结合自身多年教学科研的经验和实践,通过不断的创新与摸索,提出以下几点改革建议。

1.理论与实践并重。面向经济管理类专业的《统计学》课程授课老师在讲授课程内容时,应当坚持理论性教学与实践性教学并重,不可过分重视理论而忽视统计实践。而且实践性教学不仅能培养学生运用统计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还能反过来促进学生更深刻地理解统计学的相关理论。对于实践性教学,教师应该在教学的过程中,结合理论性教学的内容,给学生安排课后的实践任务。例如,在课程开始时,教师可以给学生分组,让其选择自己感兴趣的问题,如大学生网购等作为调查主题,根据统计学的授课进度,分步完成搜集数据、整理数据、描述性统计分析、统计推断等任务。这种方式能让学生有参与感,体会统计实践的过程,促进学生对理论的理解和掌握。

2.采用统计分析案例教学。通过课堂上引入具体的统计学案例,引导学生选取合适的统计分析方法进行分析,使得抽象枯燥的统计理论变得立体生动。通过采用统计分析案例教学,不仅可以帮助学生理解教学内容,还可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锻炼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在选择案例时,可以根据经济管理类专业自身与经济社会联系紧密的特点,选择具有专业特色的案例进行深度分析,具体说明统计方法运用的背景、条件以及分析过程。例如,股票市场的案例、物流公司的案例、房地产市场案例等。此外,统计学案例也需要做到与时俱进。

3.采用互动式教学。对于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而言,《统计学》是课程难度较大,如何提高学生对《统计学》课程的学习兴趣以及课堂参与的积极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学生只有拥有浓厚的学习兴趣,才能具有学好统计学的动力。互动式教学恰好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课堂参与的积极性。所以,在面向经济管理类专业的《统计学》课程的教学中,采用互动式教学是非常有必要的。互动式教学并没有具体的形式,它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运用多种方法,积极引导学生学习《统计学》课程的思路,激发学习《统计学》课程的兴趣以及课堂参与的积极性。此外,可以将互动式教学纳入课程的考核范围,这样可以更好地提高学生的积极性。

4.理与软件应用相结合。使用统计学方法解决经济管理实际问题时,需要处理大量的统计数据,此时学习R、SPSS、SAS等专业统计软件是非常必要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将统计理论教学与软件应用相结合。一方面,可以解决大量数据烦琐的计算问题,提高教学效率。另一方面,通过教师统计软件的演示,学生可以更好地学习软件操作,掌握运用软件处理数据的方法。由于受到《统计学》课程内容多、学时少的限制,大部分经济管理类专业在课程安排时,选择先讲授统计学的理论知识,在理论课程结束之后,才安排软件应用的上机操作课程。这种安排是不尽合理的,从以提高学生运用统计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为目的的角度看,既不利于教师的教学,也不利于学生的学习。将理论与软件应用相结合,教师可以更好地教授理论知识,学生也能更好地理解理论知识并熟悉软件的操作,对于软件操作,在学中用,在用中学,有利于学生更加快速地学习软件应用。

四、结束语

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虽然面向经济管理类专业的《统计学》课程的教学方法已经越来越规范化和系统化,然而目前的教学方法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学无止境,教无止境,时代的要求在变化,教学方法更应该不断地改革和完善。面向经济管理类专业的统计学课程的教学方法应当更加丰富多彩。本文面向经济管理类专业的《统计学》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几点建议是经过我们多年的《统计学》课程教学和探索的总结,希望能对广大师生提供有益的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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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史文雷,徐蕾,彭学君,宋存米.经济管理类专业统计学课程教学改革研究[J].科教文汇,2011,(06):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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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时相对不足改革开发至今,中国经济经历30余年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逐渐完善。经济规模迅猛发展,生活水平快速提高的大背景下,经济以及经济制度的相关动向得到了全社会前所未有的关注,近10年来经济类、管理类、法律类专业的持续热潮也证明了这一点。目前经济法不仅是法学以外经济、金融、工商、财务、会计、贸易、营销、人力资源等专业的必须课程,在应用技术大学传统的偏理科、工科类专业中也大量出现了经济法的课程。但另一方面,相比法学专业,非法学专业分配给经济法课程的课时相比期待其承担的任务仍然不足。以应用技术大学联盟中的多所院校为例,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时为32~48学时不等,其教学计划一般都结合选用的教材,安排了12~16章内容,有的甚至多达18章,意味着平均2堂课左右就要讲授完一章内容,对教学双方都造成了较大负担。此外作为法学类课程,学习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求掌握最低限度的法学概念与原理,如权利、义务、权利能力、举证责任等,虽然学生们在大一都学过“法律基础”课程,但到了大二甚至大三的经济法课程开始时已经很难保证还有足够印象。如果再花大量时间去重复这部分内容,难免占用原本就不多的课时;如果不重视这部分内容,又容易造成学生后续学习困难。课时相对不足的问题限制了教学的深度,影响了教学质量。

2.教学内容体系性不足众所周知,所谓经济法一词虽然已经被广泛使用、普遍接受,但学界及实务界等对经济法内部并未形成共同研究范式,从概念使用到文字表达的话语系统均大相径庭,缺乏共同语境。就教学实践而言,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通常有所谓的“大经济法(或广义经济法)”和“小经济法(或狭义经济法)”之分。对于法学专业,经济法作为全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有其相对固定的基本教学体系,加上有民法、刑法、法理学等先行课程打下的基础,较多采用“小经济法”的范畴,从法学学科之一的角度培养法学人才,教学体系相对稳定。而法学以外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绝大多数采用“大经济法”的范畴,即“与社会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但所谓“经济”一词本身就外延极大,涵盖了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大经济法”的语境下所涉及的法律包括合同法、债权法、侵权行为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财政法、税收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乃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财务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大大小小、门类众多的法律制度。显然,任何院校、任何专业开设的经济法课程都不可能以涵盖所有以上具体法律为目标,而必然要求有所选择。但从现状上看,目前部分应用技术大学中非法学专业所开设经济法课程尚缺乏明确的教学内容体系,一方面“因’材’施教”,即依赖选定的教材章节来进行授课的现象十分突出;另一方面存在不同院校、不同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缺乏特色,缺乏重点,同质化趋势十分明显。如果课程内容体系不能够充分切合培养目的,学生就容易感觉没有实用性,这与应用技术大学的宗旨是相悖的。

3.教学方式单一,实践性不够强随着各院校对教学辅助工具的升级和投入,目前基本所有的应用技术大学都逐渐以多媒体教学代替了传统的黑板粉笔教学,但目前经济法授课仍然是以法学式、偏文科的课堂讲授为主。在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下,大学生注意力本来就容易分散,这种单向授课方式会让学生迅速疲劳,影响课堂效果。另一方面,受限于较少的课时和较多的内容,教师不得不以完成教学任务为优先,无暇检查实际掌握情况,更何况去积极地布置复习、巩固甚至课外任务。此外,传统讲授方式容易存在面面俱到、照本宣科的问题。经济法课程不能不讲法条,但学习法条不仅需要记忆,内容本身又十分抽象,法条内容稍多,学生迅速会觉得枯燥、不爱听。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经济法课程中的理论类内容中。教师往往原封不动地遵循绝大多数法学课程教材的编排体系,按照“某某的概念、某某的特征、某某的分类、某某的原则、某某和某某的联系和区别”在先,具体条文规定的学习和运用在后的顺序讲解下来,许多学生不理解学习这些理论的意义或者是跟不上理论的学习就会受到挫折甚至丧失兴趣,对后续的学习效果造成很大影响。

二、存在问题的解决思路及改进意见

1.增加课程相对课时,合理安排教学时间经济法课程课时相对不足的问题最好也最直接的解决方案当然是增加课时数。现行经济法教材内容一般都在12章以上,如果按照理论教学安排1到3个课时、案例教学及讨论等实践环节安排1个以上课时,即平均每章分配4个课时的理想情况,笔者建议应当有至少48课时为宜。当然各院校各专业对课程课时分配有其整体考虑,如果无法轻易调整,笔者建议首先保证每个章节3到4个课时,抓大放小、有的放矢,把重点讲通讲透,让学生学有所悟、学以致用。这样既减轻了教师的疲于讲课的负担,也顾及学生的吸收理解能力,减轻了学生的负担。另外在经济法课程的时间安排上,建议不迟于第二学年,与第一学年必修的法律基础课越接近越好。经济法毕竟是法学课程之一,应用技术大学作为本科教学单位,再强调应用性、实践性也不可能完全跳过为数众多的法学概念、法学原理的学习,否则不利于后续教学的展开。而这些许多法学基础性内容学生已经在大一阶段的法律基础课通过比较充裕的课时学习过了,如果经济法课程的时间能够与法律基础课程在时间上比较紧密地联系起来,即可减少重复教学,等同获得了更多课时。而如果两门课程时间相隔太长,经济法课程再去重复学生已经遗很大程度忘了法律基础,既浪费课时,又容易令学生感到枯燥。

2.结合院校及专业特色,针对性地选择教学内容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学应当根据该院校、该专业自身的特色及培养目标,有针对性地选择授课内容,制定授课计划。对此笔者有如下建议:

2.1突出知识产权目前应用技术大学联盟的40余所大学中,近半数是以理科、工科为主力学科的工科院校。随着产学研一体化的推进,各大学尤其是应用技术大学对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视。对于已经为部分理工类专业设置了经济法课程的部分院校,建议可以在课程内容中相应加大知识产权法特别是专利法中关于法明专利的比重。而对于部分环境设计、数字动画等艺术类专业,根据其主要创造作品的形式,在经济法课程的应该考虑加大知识产权法特别是其中关于外观设计专利及著作权法的内容。

2.2结合就业预期,贴近培养目标应用技术大学的突出特点是培养目标从主要培养高级专门人才转变为培养各级各类专门人才和高素质技能型劳动者,对于课程培养的能力与就业单位实际需要的能力之间的联系强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经济法课程也应该围绕这个目标,积极为培养学生在将来就业中的实际应用能力服务。以文化传媒类专业如广告学、汉语言文学为例,一般第一就业方向是就职于企业的文案、策划、平面设计、市场宣传等部门,这些部门对企业而言一方面有来自内部的保护自身创意、防止恶性竞争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有来自外部的依法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在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内容的选择时如果能够相对压缩如物权法、财务法、反垄断法等与就业方向的直接联系比较薄弱的内容,突出著作权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内容,显然更加贴合就业双方的需求。再以工商管理或人力资源等专业为例,不仅要求在有限的课时中,与其面面俱到不如突出重点,这与应用技术大学对“应用”的定位是一致的。

2.3以资格考试大纲为指导对于以较为重视会计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等资格考试财务/会计专业为例,经济法课程完全可以根据大纲对经济法考查科目的相应要求选择内容,如民事法律基础、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支付结算法、证券法、国有资产法、涉外经济法、税法等。学生感觉学有所用,学习动力较强。

3.强化案例教学,回归应用实践应用技术大学的努力方向是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地方及行业培养应用型技术人才,经济法学课程建设和改进应当始终坚持这个定位。但笔者认为,经济法本质上还是一门以法律为核心的课程,有其固定的教学规律;尽管应用技术大学重应用、重实践,但这并不意味着就要把经济法上成纯粹的实践课,而是要求使传统的“老师讲,学生听”的模式更符合应用性、实践性的需求。首先,非法学专业的授课模式应当与法学有所不同。教师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固然要配合教材,但不必拘泥于教材的体系,对于原理与概念进行最基本的讲解即可,而将重点放在具体法律规定及其运用上。由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的目的并不是把学生培养成精通法律的专家,而是具备一定经济法法律知识,能够运用这些知识结合各自专业知识全面地服务就业单位,因此训练学生具备一定法律思维及法律学习能力比硬性要求学生掌握多少条法律知识更加重要。其次,尽可能增加应用实践内容。当然,在理想情况下,能够尽可能安排律师交流、法院旁听、模拟法庭等环节当然是最好,但是显然大多数院校还不具备这样的师资、环境、资金。笔者认为,目前最现实、也最行之有效的实践性教学就是案例教学。经济法是一门与社会现象联系非常紧密的学科,可以在教学中使用的案例不仅包含教材中提供的过往知名案例,从国家政策到企业风向等财经新闻只要稍加改造就非常好用。以近期汽车行业的反垄断、各地方政府纷纷放松房产限购等新闻为例,不仅可以有效地与反垄断法、市场规制法联系起来,更可以以组织学生参与话题讨论等形式引导学生思考诸如汽车行业如何形成垄断、垄断执法是否得当、房地产价格缘何涨跌、政府出手救市是好是坏等问题。案例教学能够有效地利用当代大学生对经济问题的普遍关心,特别是来自源源不断的财经新闻中的贴身案例能够极大激发学生的兴趣,增加学习的主动性。通过这样的经济法案例教学能够培养学生思考经济、理解法制的实际能力,强化就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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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目前大多数高校多专业开设的一门课程,根据各专业特色,各专业教学内容有所变化。本文主要探讨基于应用型人才教学理念下独立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经济法教学方法上的相关问题。

由于独立学院行政管理专业毕业生对口就业主要是面向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股份公司、非政府组织、事业单位等部门从事行政助理、经理助理、秘书、文员、公务员等工作,因此,独立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设置经济法课程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掌握在宏观调控、市场规制等领域的相关基本法律知识,能够做到在日后的工作中有效预防法律风险、处理法律纠纷。在这样的前提下,经过课程训练,学生必须具备一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自己的经济法专业素养,不能仅仅局限于普法教育的水平和高度来学习经济法这一课程。结合专业特色和教学情况,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突出重点,强调应用,切忌面面俱到

经济法教学内容范围广泛,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税法、审计法、劳动法、土地法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环境保护法等。对于庞杂的教学内容来说,该课程所安排的授课时间较少,以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课程设置为例,为48学时,各大高校最高设置也一般不超过50学时,平均到每一章节不到4学时,很难满足各个章节的教学需要。如果教师在授课时过于全面,必定达不到好的教学效果,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也无法掌握全部内容。因此,针对行政管理专业的应用特点,教师应将授课内容精炼化、系统化,利用图表加以归纳整理,重点内容重点讲解,非重点难点内容可以指导学生课下自学。并且,为了节省学生课下时间,教师要将搜集整理的各种法律条文、学习资料和相关信息传递给学生。这样,学生不仅能够对全体内容做到心中有数,也能对重点、难点和常用内容加深印象,以备学有所用。

二、重视并强调案例教学

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由于受教学生并非法学专业,仅仅在大学一年级接受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并没有扎实的法律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做铺垫,如果按照法学专业的教学方法,强调法学基础概念、理论的练习,一味强化理论性的深入研究,忽视实践操作的锻炼,不仅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满足不了学生的学习要求,起不到好的教学效果,还容易引起学生对枯燥、单纯理论学习的反感,所以,在教学中,一定要找到一种能够让学生感兴趣、并容易记忆、加深印象的教学方法。如前所述,在行政管理专业经济法教学过程的主要目的就是指导学生利用所学知识解决工作中将会遇到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适当引入案例教学,将经济法知识还原到现实事件之中,在相关专业理论运用上加以引导与专项训练,学生可以将经济法知识活学活用,法律思维得到锻炼,动手能力得到培养,在实践中掌握了理论,学到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首先,教师在课前要认真收集、遴选案例。教师选择的案例要注意难易适中,要紧扣基础理论知识,并在学生的分析能力范围内,不能够超出太多知识点范围。

第二,课上,教师播放案例后,可通过案情再现、小组讨论等师生互动形式,驾驭课堂氛围,而后,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分析案例,研究法律理论,记诵法律知识,得出结论,归纳总结。

第三,根据学生的课堂反响,可适当布置课后案例分析小论文,以促进学生对课堂学习的巩固思考与复习;同时,为了适当激发部分学生对于案例教学的兴趣,促使他们积极参与到整个教学过程中,还可以将案例教学的小组讨论表现等作为评定平时成绩的重要因素。

三、增加实践教学环节,实践考核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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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教学方法上轻理论阐释而重案例讲解案例教学法就是要求教师运用已掌握的事实材料,结合法律规范的要求编写成适合讲解、分析理论原理的教案,通过对教案的分析、讲解、讨论、研究,达到传授教学内容和教学知识,实现教学目的要求的形式。民法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法律学科,案例教学法不仅有利于增强学生运用民法规则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现民法课程培养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教学目标,而且有利于调节课堂气氛,成为激发学生学习民法兴趣的“兴奋剂”。目前,案例教学法已经在民法课程教学中广为应用。由于民法教学重点围绕司法资格考试开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所讲授的案例就必须契合司法实践,往往只介绍案例背后的主流学术观点,否则学生在司法资格考试中就可能选错答案,这样难免出现重一家之言而轻百家学说的局面。

1.3教学体系上轻横向关联重纵向考察从一般法理上讲,民法调整取决于经济运动和社会运动过程与法运动过程必须协调并完成于同一时空。“经济运动”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它集中地表现为人类在生产、交换、消费和分配等各个环节中所进行的活动。最初的经济运动秩序是以习惯来维系的,随着阶级社会的出现,习惯已难于维护经济运动的秩序状态,于是出现了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来确保经济运动的正常进行。并且经济越发展越需要民法的保护。同时,民法作为意识的一种样态,必然受到社会心理、社会习惯和社会意志等社会因素的影响,不可能脱离它所生成和服务的社会土壤。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运动和社会运动的发展推动了民法运动的发展。但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不管是民法教科书,还是民法相关学术文献,均滥觞于民法自身的时空维度,在其自身的理论体系内分析具体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地域同化吸收,进行民法理论的时空纵向关联考察,鲜有涉及经济学、社会学、行政学等其他学科进行跨学科的横向考察。我们认为,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民法研究历史悠久,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理论体系,产生了自我延续性和较强的路径依赖。

2与民法学教学相比经济法学教学面临的困境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从事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以及学习经济法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从而使整个经济法学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了繁荣的景象,这是学界有目共睹的。尽管如此,与民法学教学与研究相比,研析经济法学的教学模式与教学内容,仍不难看到,在经济法研究和教学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和不能回避的问题。由于这些问题关系到经济法教学在未来能否得到持续的、良性的发展,故在此略作撮要,希与学界探讨。

2.1经济法理论体系的不系统由于经济法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因而其理论体系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经济法学的教学和发展。经济法理论体系不系统集中体现在总论方面。与民法相对系统的总论体系相比较,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定位、本质、调整对象、理念和责任等事关经济法存在与发展的几乎所有总论问题的认识上仍存在着严重分歧与矛盾。例如,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几乎没有争议,但关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是否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由于总论存在重大争议,既导致经济法教材体系和内容由于编者的不同而不同,又导致经济法部门下的子部门研究由于缺乏总论的指导,而与总论在一定程度上相脱节。这些都严重制约了经济法学的教学。

2.2经济法学研究的不稳定回顾和总结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经济法学虽然在总体上发展较为迅猛,但其发展很不稳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表现为研究对象的不稳定。从经济济法的作用领域视角,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从经济法与经济政策关系的视角,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从经济法的调整手段的视角,经济法的调整手段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这些特征决定了经济法具有极强的经济性,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经济立法无疑成为现实的经济法研究的主要研究对象,而经济政策与经济立法又变化太快,致使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只能亦步亦趋地相应变化,从而无助于人们在某些基本问题上形成一些必要的共识。其次,表现为经济法教学和科研队伍的不稳定。在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中,随着对经济法认识的起伏不定,经济法的研究队伍也有一些伸缩变动。虽然学术选向是自由的,但一个学科的发展确实需要一批有志于此的高水平的人们。我国经济法学的教学和科研队伍往往是显得有一定的规模,但低水平的重复研究也并不少见。再次,经济法学术规范的不稳定。从一定的意义上说,由于中国的经济法学仅有近三十年的历史,且整个法学研究都较为缺少应有的一些学术规范和学术传统,因而在经济法学方面就更需要建立和健全应有的学术规范,并在稳定的学术规范中展开学术的交流。

3与民法教学相比经济法教学范式的现实抉择

3.1教学体系上重横向关联轻纵向考察与民法相比较,经济法具有鲜明的现代性,是典型的现代法。这种现代性决定经济法的理论基础不如民法深厚,还没有形成独立的完整的理论体系,还需要吸收和借鉴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密切联系的相关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还没有产生强烈的路径依赖。把握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可以有多种思路,但是,我们认为,比较便捷或者直接的是沿着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学观点,把握现代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轨迹,丰富和发展现代经济法的理论体系和教学体系。从某种意义上讲,经济立法其时就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而经济政策又是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学说的具体展现。因此,我们主张,在经济法教学体系安排上,应当着重从经济学的角度来阐释经济法理论和经济立法实践。不仅如此,社会学、政治学等许多相关学科的其他的一些相关理论,对于经济法学的深化研究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加强经济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交流的同时,也应看到,同一些相关部门法学相类似,经济法学在以往的教学和研究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深受概念法学和注释法学影响的问题,基础主义、本质主义、绝对主义的影响还甚为深广。由于现实的世界和经济关系是非常复杂和丰富多彩的,因而在经济法教学中必然要多视角地、非直线地、非绝对地去分析一些问题。

3.2教学目标上重理论认识能力而轻实务操作经济法学的主要教学目标应为培养学生的理论分析运用能力。学习经济法这门学科,只有达到运用总论知识分析具体实践的培养目标才有实际意义。这里所称的“理论分析运用能力”与民法学教学中所称的“实务操作能力”绝不相同。民法学教学中所称的“实务操作能力”主要培养学生运用民法分则的具体制度和具体法律规范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而经济法学教学目标中的“理论分析运用能力”,主要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的理念、宗旨、分析框架等总论知识分析现实生活中的经济社会现象的能力。这种差异在各高校的相关考试特别是研究生考试中体现得非常明显。这种教学目标的差异主要由经济法与民法自身属性的差异决定的。民法是以个人本位为法哲学基础,通过实行意思自治强调和维护主体的“经济人”本质的确权法,而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为法哲学基础,通过规范和限制国家干预或协调强调和维护主体的“社会人”本质的限权法。民法考虑社会利益是必要的,但前提是民法对社会利益的考量必须立足于民事主体的个体利益;其限度是民法的社会化必须考虑民法自身的性格。既然民法是典型的私法,主要调整私人利益,那么私人利益的调整必然涉及到相关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结构,而具体权利义务模式正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民法这种自身属性契合了司法实践中运用制度与规则解决实际案例的要求,也是司法资格考试考查的重点。而经济法的克服“两个失灵”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它是从社会一般的高度分析国家调控与市场调节的选择关系,一般不涉及具体交易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结构,因而与具体司法实务的关联不如民法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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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这门学科的综合性、复杂性和应用性,让目前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不符合其发展步伐。本文从教学改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司法考试(下称司法考试)之间的辩证关系入手,建议将国际经济法教学结合司法考试进行改革,为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牢固掌握课程专业理论和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做出有益尝试。

 

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是高等教育院校法律专业学生的核心课程之一,也是国家司法考试的必考内容。

 

司法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组织的国家级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意义在于提高法律从业人员专业水平,挑选优秀的法律人才。司法考试虽然有其庞大的考查范围和固定的考试大纲,但是近年来其发展趋势已更注重灵活性和分析性,更紧密地与实际法律工作结合。这无疑需要有效的法学教育方式和完备的法学教育系统。

 

鉴于国际经济法教学与司法考试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渗透的辩证关系。因此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考试对国际经济法教学的导向作用,推进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是当前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需要解决的重大议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要阐述、分析。

 

一、司法考试为国际经济法教学提供动力

 

(一)司法考试发挥对国际经济法教学的促进作用

 

国际经济法教学与司法考试二者相互依存,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司法考试对国际经济法教学培养目标的确立和教育结构模式的选择有指导作用,是可能动摇法学基础理论教育的一种挑战,也是为法学基础教育带来契机的一种机遇。能够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必定也是在课堂学习方面的佼佼者。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开展课堂教学,能够激发学生更大的学习兴趣和动力,有利于促进国际经济法的课堂教学。

 

作为高校国际经济法一线教学教师,我们应该重视司法考试对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影响,抓住司法考试提供的契机,依托司法考试这个平台,将司法考试渗入国际经济法的教学改革,推动法学基础教育的蓬勃发展。

 

(二)国际经济法教学不能因司法考试而失去方向

 

目前我国高校法学基础教育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确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着眼于法学知识的普及和法学理论体系的全面构建。而司法考试在于提高国家法律从业人员专业水平,挑选优秀的法律人才,其考试内容和试题设计远远要比法学基础教育的教学内容复杂得多。两者在制度设计、性质目的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目前,由于各个方面的就业压力,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已经成为我国很多法学院校衡量法学教学活动的标尺。法学课堂教学多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开张,课堂教学成为司法考试的附庸,仅从法条出发讲解知识点,丧失了课堂教学本应具有的启迪学生思维、构建理论体系等功能,令本应丰富多彩的法学教育却变得空洞化。笔者认为,法学基础教育不应是司法考试辅导班,不应是职业培训,而应着眼于法律人法律思维的培养、法律素养和法律观念的形成。因此,应试教育模式绝不是法学基础教育的核心,学生人文精神的培养和对法律价值认知的提升才是法学教育的精髓,法学基础教育的独立地位不可动摇,课堂教学不应因司法考试迷失方向。

 

(三)在课堂教学中接入司法考试视角有利于推进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

 

司法考试作为法律人职业生涯必须通过的职业资格考试加之其与法学教学相互依存的辩证关系,使得司法考试在课堂教学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国际经济法的教学理念和授课方式可以依据司法考试的基本要求、考察科目以及命题方向予以调整,渗入司法考试有效地促进了国际经济法教学结构的整改,教学改革也会更加符合实际,更好地融入现实法律问题。

 

法学教师应充分利用好司法考试与法学基础教育的辩证关系,将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接入司法考试视角,遵循司法考试的本质与规律,以司法考试为着力点,促进国际经济法教学的全面有力改革。

 

二、当前我国高校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存在的不足

 

(一)我国目前的法学教学活动侧重于理论传输为重点内容,司法考试不作为其结果的验收标准,缺乏对学生的实践教学指导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目前高校法学教学活动多采用演绎法,多侧重于讲解基本概念、识记知识等内容。理论教学模式在目前的法学基础教育中显得无可厚非。然而当学生们遇到具体的案例和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其根本无从下手。故,目前教学模式所培养出来的学生欠缺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从法律专业的学生晋升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事务者需要耗费大量的努力和时间。针对这些显著的问题,笔者建议应从实际法律案例融入教学活动入手,配合模拟法庭的课堂外教学,改变仅仅由老师讲课的教学模式,发展成辩论交流的灵活课堂模式。虽然基于国际经济法的特殊性与复杂性,讨论式的改革方式仍待完善,但可以借助司法考试的合理渗入,量身打造出属于国际经济法学科自身的教学改革方法,以更好地为广大法学学子服务。

 

(二)国际经济法缺乏实践教学的客观环境,内陆地区高校尤其如此

 

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综合性极高的交叉性学科,体系繁多,内容复杂,内容均涉及国际贸易、对外投资、国际金融、国际仲裁等,该内容对于广大学生而言,在其日常生活中极少有机会接触或实地了解,所学内容主要以理论知识和感性认识的方式存在于学生的脑海里。相比较于沿海地区高校法学学生能有机会前往港口、码头、外贸公司等机构学习、实践,内陆高校法学学生基本没有该种“待遇”。作为国际经济法教学教师,也无能力以一己之力解决诸多学生实践教学、实习参观等事宜。而司法考试作为一项侧重考查考生实践能力的职业资格考试,学生的实践能力以及将理论知识予以实际运用的能力是其考查的重点,也是考生能否顺理通过该项考试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为国际经济法学生提供良好的实践教学的客观环境是目前该门课程急期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涉及到学生对专业知识的学习、运用的能力培养以及法学学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的关键因素。

 

三、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建议

 

(一)渗入司法考试题目的案例化

 

国际经济法是门实际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提高学生运用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去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应为关键点。司法考试的出题模式越来越灵活,学生必须主动地去学习国际经济法的精髓,积极地去探寻问题的实质,用创造性的思维,才能透彻地学习好国际经济法。通过案例教学,可以更容易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在每个知识点上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讨论能让学生更好更快地接受知识,并且在理解的基础上愿意自行去探索相关的新问题。个案分析会在学生的脑海里烙下深刻的印象,相关知识更是信手拈来。历年司法考试的真题案例无疑是值得反复咀嚼的财富,渗入到每章的教学内容中,及时训练并反馈学生的接受情况,让课堂教学模式不再死板生硬,学生们在思考并分析的过程中就能重视主要知识点,很好地调取了学生们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教学内容结合实际的重点化

 

国际经济法这门学科所涉及内容的庞杂度很高,课堂教学内容应根据实际中的问题鲜明地突出重点、主次分明、化繁为简,让学生把整个国际经济法看成一个体系,才能在司法考试的战场上临危不惧,才能在遇到实际问题时抓住关键、对症下药。

 

在国际经济法中,重点内容(如国际货物贸易、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投资担保、国际商事仲裁等)较多且看似零散,但这些重点内容并不是一个个独立的部分,它们有着自己内在的联系,仅仅了解它们所涉及的基本概念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把它们看成一个相互依存的整体或一个环环相扣的过程,才能透彻地理解整个国际经济法的实质。融会贯通,找到它们之间的联系所在,当遇到实务问题时才能找到入手点。

 

对于一些零散的其他知识点,如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内容,其制定的基本原则和运作流程需要借助强大的理论知识才能掌握其核心。学生了解了这些知识的背景资料,就能更好更快的理解这些知识的初衷或意义,这些拓展的理论知识完全可以通过课堂案例介绍甚至是课后任务传达给学生。

 

(三)交叉学科间的互利化

 

国际经济法所涉及的学科包括经济学、法学、国际贸易、国际税务等,此门综合性的交叉学科,需要了解上述各学科的知识,虽然看似这些学科门类间相差有几,但是各学科间的知识体系完全可以相互借鉴、互利共赢、由此及彼,综合构成一个牢固的国际经济法知识体系。如票据和信用证这类重要的制度,完全可以通过国际贸易方面的知识促进学生们对这些很少接触的领域的深入理解。通过具体案例,将各个知识点进行交叉,并借此予以讲解和比较。交叉学科间的互利化,让一门学科的知识不仅为自身服务,也为其他学科提供了背景资料,从而融会贯通,产生1+1>2的互利局面。

 

(四)指导学生学会使用国际化语言开展学习和研究

 

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涉外性较高的部门法,语言差异毋庸置疑存在于各个方面。纵然我们的教材已把英语或是其他国家语言翻译成中文,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其他语言视而不见。每个国家语言有其表达特色和特殊意义,有时候中文可能无法找到合适的语言去准确表达某一法律术语的原意,这样会影响学生们的理解和运用。在国际经济法中大多表现形式为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些国际化的条文也许使用通用的英语会更能显现出其本意。

 

此外,作为一个法律人,在今后接触法律实务或者学习深造的过程中,查阅文献资料总避免不了外国文献,若基本法律术语都看不懂,无疑为下一步行动增加了阻碍。国际经济法需要指引学生学会运用国际化的语言开展学习和研究,让学生的外语查阅能力和运用外语的能力提升一个高度,为今后开辟国际实务打下夯实的基础。

 

总之,笔者认为从司法考试的视角探讨国际经济法的教学改革,研究符合国际经济法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综合国际经济法学课程和司法考试命题的特点,结合国内外关于法律职业教育的理论和实践,通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方法,使学生能够在接受法学基础教育的同时接受法律职业培训,不仅能成功攻下司法考试这一大关,还能提升学生的综合法律素质,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才,这才是国际经济法课堂教学的目的和责任之所在。

 

作者简介:刘洋,湖北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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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经类教学型院校国际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法学教学理念滞后

 

财经类教学型院校是指以财经类专业为主要学科、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的高等院校。该类院校一般属于省部级院校,专业设置通常为“经、管、法”三足鼎立,对专业教育的定位往往侧重于“本土化”,具体到法学领域,往往体现为偏重国内法教学,重视国内法在地方的适用,忽视国际法学的教学与研究。这一观念的形成既受改革开放前法学教育闭关自守传统观念的影响,又与财经类教学型院校的地域性、行业息相关。“本土化”教学观念一方面导致国际法学教学不受重视,课程设置、师资力量薄弱;另一方面也导致学生对于国际法律体系与制度,如WTO 法等知之甚少,因而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解决涉外经济纠纷、国际经贸实务的实践技能便成为一种奢望。因此,随着中国入世后涉外法律实务、经贸纠纷的不断出现,当前国际法学教学理念远远滞后于时代需求的现象便成为法学界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二)国际法学教学目标定位无特色

 

与大多数普通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类似,财经类教学型院校的国际法学教学往往从完成法学核心课程的教学任务出发,仅注重专业理论和基本体系的讲授,如在教材选择上,财经类教学型院校基本使用的是由教育部、司法部或者几所政法大学组织编写的教材。尽管这些教材质量较高,但无论是教材的内容,还是教材的难易程度不一定适合财经类本科院校。处于“惟法学法”的状态,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缺乏实践应用型目标定位,财经类特色不明显。然而,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尤其需要一批具有一定法律理念、精通和熟悉市场经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 [1]。尤其在我国入世、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伴随下,国内涉外经济法律人才匮乏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三)国际法学课程设置不合理

 

课程设置是专业人才培养的中心环节。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的规定以及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示,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学普遍采用的模式是:一二年级主要开设公共基础课程、学科门类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三四年级由各院校根据自身条件,设置若干专业方向,开设专业限选课。财经类院校的课程结构大致顺应这一模式,但从目前的国际法学课程教学实践来看,存在如下问题:一是课程开设时间滞后。《国际公法》一般安排在大三学期,《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基本安排在大四学期。这种安排旨在为学生学习国际法学课程打下坚实的法学知识基础。但大三处于学生专业定位时期,大四处于学生考研、就业准备时期,因为学生学习积极性明显下降,所以不利于学生学习,况且这种学业安排与国际法学的学科地位完全不相符。二是专业必修课与限选课开设比例失衡。《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是必修课,国际法学方向限选课应围绕这三大主体开设。但目前大多财经类教学型院校国际法类专业限选课开课率较高的为《国际贸易法》,至于其他如《国际商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WTO法》《欧盟法》等体现财经法学特色的国际法课程却很少开设。三是课时数量少。为达到教学效果,国际法专业必修课教学应保证在每学期54至72课时左右,但财经类教学型院校往往达不到,导致教学进度吃紧,教学效果不理想。

 

(四)国际法学教学方法和手段单一

 

国际法学专业课程内容庞杂、理论性强,选择与教学目标相匹配的教学方法与手段至关重要。目前,国际法教学过程中普遍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法,即教师对国际法学各知识点进行详细的分析讲解,从概念的介绍到理论的分析,以学生被动接受、课堂做笔记为主的教学模式。作为一种基础的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可以保证知识讲授的系统性、连贯性,条理会比较清晰,学生对知识体系也会有一个整体和详细的把握。同时,课堂讲授法对教师素质要求很高,包括教师的理论功底、知识面、语言的感染力和人格魅力等,但它具有致命的弱点,就是片面强调教师的主导地位,忽视了学生的主体地位。长此下去,这种单一的灌输方式不但不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正确分析、解决国际法律实践问题或涉外法律问题的能力,还会使学生养成被动接受知识的习惯,因而严重影响他们对国际法学课程学习的兴趣。

 

二、财经类教学型院校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一)国际法学教学改革是顺应全球化发展的需要

 

当今,全球化已经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它使各国在政治、经济、法律及文化等领域发生深刻变革。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与深化,一方面促进了全球范围法律观念、法律价值、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趋同发展,另一方面更需要完善国际法律规范来协调各种国际或涉外法律关系。从根本上说,全球化塑造了国际法学,国际法学也是全球化表现的一部分。因此,国际法学教学应立足全球化培养人才。尤其在我国加入WTO、快速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之后,各种国际交往活动相应纳入国际条约、国际通行的条例之下,大量的国际法律规范需要直接应用或者转换为国内法运用[2]。因此,国家对精通国际法律规范的人才需求大大增加。但是国际法学教学的滞后,使得学生对国际法学课程的学习兴趣不高、学习信心不足,导致国际法学缺少应有的社会影响力。这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以及国际法律人才的需求背道而驰。因此,国际法学教学改革不仅可以促进国际法学课程本身的优化,更重要的是还能够顺应全球化发展的需求,培养与国际接轨的法律人才。

 

(二)国际法学教学改革是财经类院校人才培养的需要

 

人才培养是教学改革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社会对财经类人才培养的规格及素质要求相继发生变化,需要一批具有国际意识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3]。同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发展也需要一批既懂经济与管理,又精通市场经济法律规则的复合型人才。如何根据变化的内外环境,与时俱进地提高教学质量和竞争力,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具有国际意识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成为财经类高校关注的重要课题。国际法学作为调整国家间关系、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经济关系的核心法律专业,其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熟悉国际社会的法律(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外国法和比较法》等),具有国际视野,能够应对国际法律事务。然而,当前财经类院校开设国际法学课程,往往是从履行教育部要求出发,完成法学核心课程的教学任务,达到对国际法学基本知识体系的“启蒙式”教育,并非以培养能够应用国际法律知识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因此,进行国际法学教学改革,是实现国际法学教学任务之根本,是财经类院校人才培养的目标需求。

 

三、财经类教学型院校国际法学教学改革对策

 

(一)建立全球化的国际法学教学理念

 

教学理念是对教学活动持有的基本态度和观念,对教学活动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就法学专业教育而言,国际法学理论与知识是所有法学理论与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将国际法学的三门课程《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列为法学专业高等教育的核心课程,国际法成为国家司法统一考试的必考内容。尤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中国的和平崛起,中国与世界的交往也越来越密切,人员、商品与资本在世界范围内的流通也越来越频繁,因此,国际法学教学应摆脱法学教育中重国内法,轻国际法学的思想,确立具有国际意识的全球法学教育观念,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胸襟,既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又了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国际或涉外法律人才。

 

(二)确立体现财经特色的国际法学教学目标

 

国际法学教学是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国际或涉外法律人才的一项基础教学工作。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国际法学教学目标也应做出相应调整, “惟法学法”不再是教学的出发点,纯法学知识和理论的传授也不再成为教学的核心内容,学生在国际法学课程中不仅需要掌握国际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则,更重要的是要学会应用国际法规范去分析和解决国际社会中的实践问题,如涉外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问题。财经类院校拥有得天独厚的经济学、管理学、财税金融学等财经类专业的学科优势,法学与这些学科形成相互渗透的互动关系,这无疑为国际法学课程体系中的涉外经济法律实务教学提供了无可比拟的支撑条件。因此,财经类院校的国际法学课程教学目标应充分体现自身专业优势——“财经”特色——培养能够在金融部门、商业领域、公司、企事业单位熟练处理涉外经济法律实务的应用型人才,并相应要求财经类院校对国际法学教学的师资、课程设置、教学模式和方法进一步深化改革。

 

(三)设置科学合理的国际法学课程体系

 

针对现行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财经类教学型院校应当优化国际法学课程体系,强化培养学生在国际或涉外经济法律实务方面的综合应用能力。一是更新《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传统课程设置。这3门课程作为专业必修课,每门课程教学应保证每学期72 学时,学分不少于3分,一般应在大学三年级上学期开设《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下学期开设《国际经济法》,同时还应注意课程内容的衔接,避免因内容重复而造成课时浪费。二是调整国际法学必修课与专业限选课之间的比例,增加涉外经济法律实务课程。为应对入世后涉外法律服务人员的大量需求,课程设置应结合财经类院校的特色,增设或加强国际经济交往方面的法律与实务课程,如《WTO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转让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贸易函电》等。上述课程的开设应建立在完成3门主干核心课程《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基础上,采取专业限选课、专题讲座等形式,为学生提供更广的专业方向选择的空间,扩大学生的国际视野,以培养涉外经济法律服务人才。

 

(四)实行复合多样的国际法学教学方法与手段

 

教学方法与手段是实现教学目标与教学理念的中介。传统的国际法学教学大多采取单一的教学方法与手段,片面强调教师的主导作用,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这种方式不仅影响学生学习国际法学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也不利于培养学生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不能适应培养涉外经济法律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改革传统单一的教学方法与手段,探索复合多样的教学方法与手段。加之国际法学融合了法学、政治学、经济学乃至社会学等不同的学科知识,属于交叉学科的范畴,因而复合多样的教学方法与手段,正好切合国际法学跨学科、综合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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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学教学理念滞后

财经类教学型院校是指以财经类专业为主要学科、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的高等院校。该类院校一般属于省部级院校,专业设置通常为“经、管、法”三足鼎立,对专业教育的定位往往侧重于“本土化”,具体到法学领域,往往体现为偏重国内法教学,重视国内法在地方的适用,忽视国际法学的教学与研究。这一观念的形成既受改革开放前法学教育闭关自守传统观念的影响,又与财经类教学型院校的地域性、行业息相关。“本土化”教学观念一方面导致国际法学教学不受重视,课程设置、师资力量薄弱;另一方面也导致学生对于国际法律体系与制度,如WTO 法等知之甚少,因而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解决涉外经济纠纷、国际经贸实务的实践技能便成为一种奢望。因此,随着中国入世后涉外法律实务、经贸纠纷的不断出现,当前国际法学教学理念远远滞后于时代需求的现象便成为法学界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二)国际法学教学目标定位无特色

与大多数普通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类似,财经类教学型院校的国际法学教学往往从完成法学核心课程的教学任务出发,仅注重专业理论和基本体系的讲授,如在教材选择上,财经类教学型院校基本使用的是由教育部、司法部或者几所政法大学组织编写的教材。尽管这些教材质量较高,但无论是教材的内容,还是教材的难易程度不一定适合财经类本科院校。处于“惟法学法”的状态,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缺乏实践应用型目标定位,财经类特色不明显。然而,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尤其需要一批具有一定法律理念、精通和熟悉市场经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 [1]。尤其在我国入世、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伴随下,国内涉外经济法律人才匮乏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三)国际法学课程设置不合理

课程设置是专业人才培养的中心环节。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的规定以及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示,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学普遍采用的模式是:一二年级主要开设公共基础课程、学科门类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三四年级由各院校根据自身条件,设置若干专业方向,开设专业限选课。财经类院校的课程结构大致顺应这一模式,但从目前的国际法学课程教学实践来看,存在如下问题:一是课程开设时间滞后。《国际公法》一般安排在大三学期,《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基本安排在大四学期。这种安排旨在为学生学习国际法学课程打下坚实的法学知识基础。但大三处于学生专业定位时期,大四处于学生考研、就业准备时期,因为学生学习积极性明显下降,所以不利于学生学习,况且这种学业安排与国际法学的学科地位完全不相符。二是专业必修课与限选课开设比例失衡。《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是必修课,国际法学方向限选课应围绕这三大主体开设。但目前大多财经类教学型院校国际法类专业限选课开课率较高的为《国际贸易法》,至于其他如《国际商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WTO法》《欧盟法》等体现财经法学特色的国际法课程却很少开设。三是课时数量少。为达到教学效果,国际法专业必修课教学应保证在每学期54至72课时左右,但财经类教学型院校往往达不到,导致教学进度吃紧,教学效果不理想。

  (四)国际法学教学方法和手段单一

国际法学专业课程内容庞杂、理论性强,选择与教学目标相匹配的教学方法与手段至关重要。目前,国际法教学过程中普遍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法,即教师对国际法学各知识点进行详细的分析讲解,从概念的介绍到理论的分析,以学生被动接受、课堂做笔记为主的教学模式。作为一种基础的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可以保证知识讲授的系统性、连贯性,条理会比较清晰,学生对知识体系也会有一个整体和详细的把握。同时,课堂讲授法对教师素质要求很高,包括教师的理论功底、知识面、语言的感染力和人格魅力等,但它具有致命的弱点,就是片面强调教师的主导地位,忽视了学生的主体地位。长此下去,这种单一的灌输方式不但不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正确分析、解决国际法律实践问题或涉外法律问题的能力,还会使学生养成被动接受知识的习惯,因而严重影响他们对国际法学课程学习的兴趣。

二、财经类教学型院校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一)国际法学教学改革是顺应全球化发展的需要

当今,全球化已经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它使各国在政治、经济、法律及文化等领域发生深刻变革。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与深化,一方面促进了全球范围法律观念、法律价值、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趋同发展,另一方面更需要完善国际法律规范来协调各种国际或涉外法律关系。从根本上说,全球化塑造了国际法学,国际法学也是全球化表现的一部分。因此,国际法学教学应立足全球化培养人才。尤其在我国加入WTO、快速融入

全球经济一体化之后,各种国际交往活动相应纳入国际条约、国际通行的条例之下,大量的国际法律规范需要直接应用或者转换为国内法运用[2]。因此,国家对精通国际法律规范的人才需求大大增加。但是国际法学教学的滞后,使得学生对国际法学课程的学习兴趣不高、学习信心不足, 导致国际法学缺少应有的社会影响力。这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以及国际法律人才的需求背道而驰。因此,国际法学教学改革不仅可以促进国际法学课程本身的优化,更重要的是还能够顺应全球化发展的需求,培养与国际接轨的法律人才。 (二)国际法学教学改革是财经类院校人才培养的需要

人才培养是教学改革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社会对财经类人才培养的规格及素质要求相继发生变化,需要一批具有国际意识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3]。同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发展也需要一批既懂经济与管理,又精通市场经济法律规则的复合型人才。如何根据变化的内外环境,与时俱进地提高教学质量和竞争力,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具有国际意识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成为财经类高校关注的重要课题。国际法学作为调整国家间关系、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经济关系的核心法律专业,其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熟悉国际社会的法律(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外国法和比较法》等),具有国际视野,能够应对国际法律事务。然而,当前财经类院校开设国际法学课程,往往是从履行教育部要求出发,完成法学核心课程的教学任务,达到对国际法学基本知识体系的“启蒙式”教育,并非以培养能够应用国际法律知识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因此,进行国际法学教学改革,是实现国际法学教学任务之根本,是财经类院校人才培养的目标需求。

三、财经类教学型院校国际法学教学改革对策

(一)建立全球化的国际法学教学理念

教学理念是对教学活动持有的基本态度和观念,对教学活动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就法学专业教育而言,国际法学理论与知识是所有法学理论与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将国际法学的三门课程《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列为法学专业高等教育的核心课程,国际法成为国家司法统一考试的必考内容。尤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中国的和平崛起,中国与世界的交往也越来越密切,人员、商品与资本在世界范围内的流通也越来越频繁,因此,国际法学教学应摆脱法学教育中重国内法,轻国际法学的思想,确立具有国际意识的全球法学教育观念,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胸襟,既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又了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国际或涉外法律人才。

(二)确立体现财经特色的国际法学教学目标

国际法学教学是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国际或涉外法律人才的一项基础教学工作。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国际法学教学目标也应做出相应调整,“惟法学法”不再是教学的出发点,纯法学知识和理论的传授也不再成为教学的核心内容,学生在国际法学课程中不仅需要掌握国际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则,更重要的是要学会应用国际法规范去分析和解决国际社会中的实践问题,如涉外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问题。财经类院校拥有得天独厚的经济学、管理学、财税金融学等财经类专业的学科优势,法学与这些学科形成相互渗透的互动关系,这无疑为国际法学课程体系中的涉外经济法律实务教学提供了无可比拟的支撑条件。因此,财经类院校的国际法学课程教学目标应充分体现自身专业优势——“财经”特色——培养能够在金融部门、商业领域、公司、企事业单位熟练处理涉外经济法律实务的应用型人才,并相应要求财经类院校对国际法学教学的师资、课程设置、教学模式和方法进一步深化改革。

(三)设置科学合理的国际法学课程体系

针对现行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财经类教学型院校应当优化国际法学课程体系,强化培养学生在国际或涉外经济法律实务方面的综合应用能力。一是更新《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传统课程设置。这3门课程作为专业必修课,每门课程教学应保证每学期72 学时,学分不少于3分,一般应在大学三年级上学期开设《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下学期开设《国际经济法》,同时还应注意课程内容的衔接,避免因内容重复而造成课时浪费。二是调整国际法学必修课与专业限选课之间的比例,增加涉外经济法律实务课程。为应对入世后涉外法律服务人员的大量需求,课程设置应结合财经类院校的特色,增设或加强国际经济交往方面的法律与实务课程,如《WTO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转让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贸易函电》等。上述课程的开设应建立在完成3门主干核心课程《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基础上,采取专业限选课、专题讲座等形式,为学生提供更广的专业方向选择的空间,扩大学生的国际视野,以培养涉外经济法律服务人才。

(四)实行复合多样的国际法学教学方法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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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的内在联系

1.1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产生背景具有一致性

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目的、规律和道路等问题的“世界观”,是关于发展的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20世纪90年代我国先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观。该发展观主要着眼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今与未来的关系,但是其中“以人为本”的理念并不突出。因此,这种发展观在21世纪初又进一步发展到突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指以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内容,以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的,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发展理念。我国科学发展观的提出绝非偶然,也是因为我国出现了以上类似的“世界性问题”,科学发展观中国是对世界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

经济法也是现代社会的产物。经济法是为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衍生和发展的。对我国而言,由于我国发展历史,特别是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殊性,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具有自己的特色。与西方相同的是,中国经济法面临同样严重的社会整体经济问题。在解决严重的普遍的社会整体经济问题上,中国经济法与西方经济法殊途同归。现代先进发展观(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的产生、演变与经济法的确立、发展都是在现代社会出现的。它们面临和解决同一时代的社会问题,只是前者涉及的问题更为广泛,处于更高的层面,后者主要是在社会经济领域;前者是哲学视角,后者是法律控制视角;后者的出现早于前者。在中国,两者的出现和发展也基本上遵循这个规律。科学发展观提出以后,对社会上的一般人而言是一个新的提法,但是对经济法学界而言并不新奇,因为我国经济法一直在致力于解决社会经济整体发展中的问题,很多科学发展观要解决的问题早已纳入经济法的视野,而且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均是科学发展观要求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

1.2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理念具有统一性

以人为本与社会本位人类发展观的理念与价值取向,经历了从“以物为本”到“以人为本”的转变。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根本宗旨,它有两层含义:①人在发展过程中应当具有主体的意义;②发展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第一点解决了发展的最终目的这一根本性的定向问题,即追求发达的经济只是手段性,发展的最终目的在于满足人们各种层次的需要;第二点是以人为本的具体表现,即随着社会进程的推进,每个社会成员的尊严以及平等、自由的权利应当更加得到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应当持续不断地得到满足,其生活水准应当相应地得到不断提高。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理念的实现是以社会的整体发展为出发点的,它立足于社会,着眼于各个发展因素的平衡,从而实现社会上每个人的发展。这个特点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不谋而合。经济法是面临和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而产生的,经济法的使命是立足于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它“以社会为本位,解决诸如经济增长、平衡协调发展、充分就业、整体的交易安全和交易即竞争秩序、保护弱者、官民捆绑参与国际竞争等整体性问题。”如果说民法的“帝王原则”是诚实信用,那么经济法的“帝王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即社会本位。根据社会与个体的关系,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最终是为了实现每个社会个体的利益。因此,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在社会本位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上,两者方向是一致的。甚至一些学者认为,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效益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讲,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与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社会全面发展的宗旨是一致的。

1.3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目标上的联系

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一前一后相继提出,表明两者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有必然的、内在的联系,是一脉相承的。科学发展观是新时代的世界观,是党执政的观念指导,而和谐社会是社会发展的状态和目标,只有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实现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和谐社会是科学发展观的目标。经济法同样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以社会经济和谐为目标。而社会经济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经济和谐是构成和谐社会的核心和基础。和谐社会不是不要经济增长,而是强调经济增长的质量和增长的财富要均衡地分享。和谐社会是一系列具体的指标,不是抽象的。和谐社会的实现是—个艰苦漫长的过程,它的实现需要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手段,而经济法是实现和谐社会的主要制度性方法,它与民法、行政法等法律一起构筑和谐社会的大厦。在实现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科学发展观作为哲学思想,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意义,因此,它对于所有的法律制度都具有指导意义。由于与经济法的共性更多,对经济法的指引作用更是强大,特别是我国目前经济法的立法、实施还存在很多缺陷和问题,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无疑对我国经济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科学发展观对中国经济法理论创新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社会发展的哲学,也是指导社会科学发展的哲学。把握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并以此作为学科发展的指导方针,定会对学科的发展繁荣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到今天,正需要一个科学的发展观的指导。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事物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年幼的学科,其发展更离不开创新。科学发展观对于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创新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2.1“以人为本”对中国经济法理论创新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经济法学的发展也应当强调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一种全新的改革观、发展观、稳定观,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经济法追求的最终目标。具体来说,把“以人为本”作为经济法的追求。

中国经济法学的20年发展历程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视与追求,经济法中有几大制度,其中市场规制法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经济发展是为了消费者,我们要确立消费者的权益。经营者要为消费者服务,消费者是经营者的上帝。这是市场规制法的结构。而政府通过规范经营者间接为消费者服务,这才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民法上的“以人为本”主要从个人的角度,经济法则是从社会角度,它通过关注社会来关注人。当前,农民工问题、消费者问题、劳动者问题、城乡不平衡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等等,在某种程度上来说都需要靠经济法机制来解决。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得我国经济法研究的视野更加开阔,也能够使得我国经济法研究更好地把握中国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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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西南财经大学数学与经济学双学位班就读一个多学期,感受颇深,在此分享一下就读的感受,也可让积极备战高考的考生及家长们了解一下这个专业的各方面情况。

我一开始是抱着一定要转专业的态度进来的,本来一心想要进入金融经济领域,哪知财经院校录取分数飙升,最终只以高了调档线不到10分进入到这专业。不用我多说,高中时学数学的痛苦,本以为大学就可以脱离苦海,哪知却误打误撞进了与数学相关的专业,所以一开始便四处打听,但是进来一了解就发现了一些让我惊奇的地方:一是该专业备受考生青睐,录取分数在外省较高,进入该专业的同学都是“高手”可谓是人才济济;二是在西南财经大学整个经济数学学院就只有我们这么一个专业,一个年级两个班,120个人。整个年级乃至学院都十分融洽,学习氛围也比较好。不像那些几百人一个年级的专业,读了几年也互相不认识。

在课程设置方面,这和其他学校的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就不尽相同,数学方面要学习数学分析、高等代数、解析几何、常微分方程、概率论、统计学、应用数理统计、数学建模、实变函数论等,而经济学方面和金融学方面的课程也是重点,例如大一就要必修的政治经济学、会计学、管理学原理,之后还有经济学原理(微观,宏观)、财政学、货币金融学、数理经济学、计量经济学等。由此也可以看出,课程是十分紧张的,并且这个专业是最近几年才由五年制改为四年制,大一大二平均每周33~38节左右。相比于学校的其他主要是文科性质的专业,我们需要将更多的时间用于数学学科的理解训练。因此就读此专业需要做好一定的心理准备,因为学习压力相对而言较大,一到期末,应考压力也同样较大,所以个人能够支配的时间比较有限了。

不过上那么多课,不是没有回报的,从前景来看,高年级的同学称此专业为“万金油”有数学基础,有经济头脑,这样的人才无疑是“可怕”的。无论是出国,或者考研,打好良好的数学基础都十分方便,而以数学作为基础的本科学习可以延伸到各个方向,尤其是对于热门的经济金融方面。西财的数学建模一直是学院引以为傲的一项赛事,数学建模的重点在于怎样最优化地处理问题,这也是经济学中最重要的一环。而且在读完大一之后学校有一次人才选拔,进入到光华实验班,其中就有金融数学实验班,可以说是一个很大的机遇。不像传统的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主要的就业方向就是教师,作为财经院校的数学专业,如果大学毕业直接工作,不论是银行、保险、计算机工程还是其他方向都有一定优势,并且有些单位对双学位毕业学生给以研究生的待遇。从我的了解得知,作为一个基础学科为主的专业,许多毕业生是选择了深造,专业以商科的居多。英语与法学双学位班

开设院校:中央民族大学、西南财经大学

当得知被中央民族大学英语与法学双学位班录取时,对于这个新鲜专业,我求助了万能的百度。有的人通过留言告诉我这个专业很好。能学到两个专业的知识。比只学其一者有更大的发挥空间;也有人告诉我这个专业没什么意思,不过是两个专业课程的叠加,除了又苦又累,并没有想象中那般美好。小马过河,深浅自知,于是带着一丝欣喜与忐忑,我走进了英语与法学双学位班。

通过两年的学习,我感觉这个专业既不像别人说的那么好——学了这个专业就能成为两个领域的佼佼者,能在法律行业或外语行业游刃有余,也不是他们说的一点好处都没有——由于两个专业融合在一起,课程数量较多,这使得你不得不投入较多的精力在学习上,有学就有所得。

由于英语偏向于一种工具,所以该专业培养方向更侧重于英语水平强的法学人才。所以在课程设置上,必不可少的有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法学专业基础课程。英语相关课程的开设与英语专业相似,如综合英语、阅读、听力、口语、语音、写作、英美文学、英汉翻译、汉英翻译等。但目前该专业的培养也有一定的不足,比如虽然法学和英语相关的课程不少,但缺少将两者结合起来的课程,感觉有点像各学各的。至于怎么将其融合起来为自己未来的就业增加含金量,就要靠学生自己对未来的设想了。

另外一个较受关注的问题是,是不是学了这个专业可以获得两个学位?是的,但除了修满相关课程外,还需要在毕业时撰写中文和英语两个毕业论文。据了解,西南财经大学的英语与法学双学位毕业后,也能获得法学一文学双学士学位。

因为法学和英语都是偏文科的专业,像我当年一样,许多人认为只有文科生才能报考这个专业,但事实上这个专业是文理兼收的。

从就业方面看,由于在懂法学知识的基础上,有较强的英语水平,相较于普通的法学专业来说还是有一定的优势,至少就业领域比较宽。据了解,一些从事法律英语翻译工作的师兄师姐,月薪都不低。但就读这个专业的更多学子,可能在毕业时选择继续深造,由于该专业的基础打得好,在考研方面还是很有优势的。

以上介绍的几个专业都具有一定的互补性,如数学是经济学的基础,是成为经济领域精英必备的知识,英语能使拥有法学知识的人才具有更广阔的就业领域。但也有一些双学位专业,两个专业看似千差万别,但联合培养双学位人才时,却产生了另一种效果。比如说哈尔滨工业大学的俄语*飞行器设计与工程专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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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经济学科和管理学科下辖各专业必修的一门基础课,2001年被教育部确定为我国高等院校经管类专业必须开设的核心课。目前绝大部分高校将该课程定性为专业必修课程,部分高校的特定专业设置为选修课(含综合选修课、专业方向模块课程、专业限选课)。广州大学松田学院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设置情况如表1:通过上表所示,经济法课程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在该院经济类、管理类专业广泛开设。在课程设置方面显现其采用“平台+模块”的课程(环节)结构体系的人才培养特色,但将市场营销、国际经济与贸易等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定性为选修课程,其合理性方面还值得商榷。课题组通过调查问卷分析、专题调研,认为经济法课程设置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l、学时分配不足从表1得知,经济法总学时分别为:财务管理专业36学时,市场营销32学时,国际经济与贸易32学时,人力资源管理为48学时。学时分配明显少于其它公办院校(如广东金融学院、深圳大学一般设置为54学时)。毋庸置疑.开课学时分配与教学质量保障是存在一定联系的,压缩学时在一定程度上将严重影响教学效果。鉴于经济法课程体系庞大,一般包括了经济法总论、经济法主体论、宏观调控法、市场管理法等诸多内容.一旦缺乏与之匹配的课时设置,教学质量将无法得到保障。

2、课程设计不合理目前大部分高校讲授经管类专业经济法的教师也同时承担了法学经济法的教学任务.他们忽视了不同专业学生的不同特点,课程设计未能根据教学对象的知识结构和认知能力的变化而做出相应调整。任课教师对经济法课程的设置目的认识不清,不少教师将对法科专业经济法学的教学要求和基本内容移植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之中,从而产生教学内容严重偏离经管类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窘境。

3、教学方法单一。案例教学法使用效果欠佳首先,课题组从调查问卷分析以及与学生日常互动结果反馈得知,经管类经济法教学仍然沿袭“填鸭式”、“满堂灌”等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完全忽视了该类学生应用能力的人才培养定位。其次,在经济法案例教学中,存在案例教学课时分配不足、学生讨论不积极、教师引导方式不恰当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再次,经济法教学缺乏实践教学环节。众所周知,经济法是一门具有高度实践性的课程,教学应侧重法律能力的培养,但从上图可以看出.财务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两个专业的实践学时数均为零,凸显理论教学与实践运用的严重脱节。

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质量提升策略

1、课程改革定位

应用型本科院校是高校为适应现代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人才结构需求及高等教育大众化趋势而形成的一种定位.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突出特征,多以为行业及所在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教育目标Il】。松田学院作为一所本科独立学院,明确以培养复合应用型人才为办学定位,因此.在课程改革中加大对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应用研究正契合了这种定位要求。经济法课程作为经济类与管理类专业的重要课程是适应社会职业需求精细化和体系化的倾向,亦是培养“法律——经济型”、“法律——管理型”人才,落实学校“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的载体。针对不同专业对部门经济法律知识的不同需求,可以建立经济法“公共模块”和“专业模块”体系,并加强法律实务的训练。具体方案如下:经济法课程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法律基础理论、实务性的单行经济法规、经济争议解决程序法等三部分。“公共模块”即包含经济法律基础理论、公司企业法、合同法、经济争议解决程序法等,是经管各专业必学的经济法课程内容.也是深入学习“专业模块”的前提和基础,目的是使非法科学生理解掌握法的理念、法的价值等基础性法理知识,扎实把握好经济法的本质和价值等内容[21。“专业模块”即指各单行经济法规,主要包括财政法、税收法、审计法、会计法等构建的宏观调控法体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构建的市场管理法。“专业模块”内容可以依据不同专业的人才培养特色以及学生自身知识结构情况进行科学匹配,以防止经济法的教学与经管类自身专业学习严重脱钩。既坚持经济法课程体系的科学性,也照顾到经济、管理类专业对经济法律知识的实用性,建立“经济法理论一经济法律制度一经济法律应用”三位一体的课程内容体系。

2、合理规划经济法教学总学时。建构“课堂教学+网络教学”二元教学模式从前述广州大学松田学院经管类经济法课程设置情况可以看出,经济法课程教学总学时普遍存在不足,这必然导致教学课时安排与专业学科特点之间的矛盾。在一学期32或者36课时范围内要完成经济法全方位的授课,实为强人所难。即便在“公共模块+专业模块”定位之下,也会使得任课教师在完成教学计划过程中压力倍增。无需置疑,课时的不足是影响经济法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基于此,我们认为应从两方面着手:第一,参照其它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学学时设置。如,广东金融学院、深圳大学将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规定为54学时,属于较为合理范围。第二.利用课余时间开展经济法网络问诊式教学活动。高校学生作为具有较强自学能力的学习群体,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开展自主学习。当学习过程中发现疑难问题,可以通过教学网络寻求教师问诊解答.建构“课堂教学+网络教学”二元教学模式,从而缓解因为课时不足带给经济法教学的压力。

3、改革教学方式。加大案例教学法,推行实践性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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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课程以理论和法学原理作为基础,作为非法学专业的高职学生,因为缺少基本法学理论的学习和长期法学素养的熏陶,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具备相应的基础知识,普遍存在入门难的问题。因此,在经济类与管理类专业的法律课堂上,寄希望于学生深入掌握法学理论积极钻研法学原理以及围绕理论问题展开讨论,不仅不具有可行性,也不具有实际意义。教学对象的特殊性对经济法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都提出了挑战,如何使经济类与管理类专业的经济法教学获得突出的效果,使学生最大限度获取有用的知识,以达到“就业教育”的目的,使经济法教学能为学生就业服务,是教学第一线的教师要不遗余力进行的一项长期性工作。

一、课程建设的特点、指导思想与总体思路

经济法课程具有鲜明的基础性、前沿性和时代性。

经济法作为经济类与管理类专业的基础必修课,其基础性在教学内容方面主要体现在第一编“经济法导论”和各章节第一章“概述”部分,主要介绍经济法的一般原理、基本概念、历史沿革和基本知识。

教学的前沿性和时代性主要体现在:一是教学内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企业管理有机结合。经济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企业管理分属于法学、经济学、管理学三个学科,学科性质不同,研究内容、方法和路径差别很大。经济法作为经济类、管理类专业的基础课,不能按照法学专业的《经济法学》的模式和学科体系进行讲授,而应抛开其学理的分类与理论深度,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把国家最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融入到课堂教学之中,如2008年5月1日最新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教材中并未体现出最新内容,但是应该将其纳入到教学过程中,为学生将来的就业服务。

基于上述特点,经济法课程建设的总体指导思想应该定位为――促进教学观念的转变、教学方式的改革,在经济法课程建设中体现出“服务就业”的理念,着力于内容的实用性。在教学中,应树立“大经济法”的观念,坚持民法是经济法教学的基础、合同法、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劳动法、民事诉讼法是核心内容,国际经济法为补充拓展内容的总体思路,把与《经济法》相临近课程纳入《经济法》课程体系;针对实际情况,不断钻研教学方法和手段,使学生能掌握该门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提高自身法学修养。

二、教学方法建设

改革传统的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是体现高职教学特点和深化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基本环节。经济法课程的建设应该以案例教学为导向,以多媒体课件建设为支撑,侧重于现代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探索出使用现代信息教学技术,培养专门人才的新途径。教学大纲在修订内容上既要注意课程内容的完整性,又力求做到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前瞻性和针对性结合,目的在于注重本课程教学的规范化、科学化、实用化。

在此构想的基础上,本课程的培养目标可以定位为:在较好掌握《经济法》基础知识的基础上,针对专业培养目标对课程的要求,使学生通过本课程学习,掌握从事国内、国际(以国内为主,国际经济法作为拓展内容)经济交往过程中的有关经济法律的常识,掌握处理相关问题的方法和技能,能够在经营管理和交易活动中,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实现经营目标和利益的最大化。

根据上述培养目标的要求,在教学方法建设方面,应该着力于将以下教学方法有机结合,努力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

(一)课前活动创新

使用目的:让学生自己发现现实中的法律问题,用法律的眼光看问题,逐步培养其敏锐的法学视角,并能锻炼其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内容范围:法学范围内的经典案例、时事新闻。

使用形式:采用“课前法制新闻报道”或“经典案例评论”的形式,让学生提前准备近期发生的实际案例或者经济法教学内容某一领域内的经典案例,在课前向大家介绍,并加入自己的观点与评价。

成功案例:经过两年的实践与摸索,该方法初见成效,部分学生能真正理解该活动的意义,经过课前精心准备,结合所讲授的课程进度与所学专业选取经典案例,并采取与其他同学互动讨论的方式,阐述自己的独特观点和构想,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学生的操作技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开展提问式教学

使用目的:让学生去思考现实经济生活与法律现象的紧密联系,对法律所规制的行为有深刻的理解和记忆,从而实现教学目的:学法、懂法、用法。

内容范围:包括课前预习范围的知识和复习范围内的知识及本次课讲授的内容。

使用形式:主要是对具体案例的分析。

实施过程: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回答问题-教师讲评。

教师的问题必须针对计划所教的内容来设定问题,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

1.提出的问题必须是针对计划的内容。教师在设计问题时,首先要确定学生需要获得的教学内容,针对这些内容事先设计好需使用的问题,再根据学生课堂反映的具体情况进行提问。

2.设定的问题应尽量是真实的、普遍存在的、有实际争论价值的。将学习置于复杂的、现实的问题情景中,以使学习知识的情景与以后应用知识的情景具有相似性,可以强化今后对这方面知识的积累和提取,便于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一次性找准相关的概念、规则和原理。

3.设定的问题必须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促使他们主动探索、学习知识。一个好问题应当能够随着解决问题的进程自然地给学生提供反馈,让他们能很好地对知识、推理和学习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判断。

成功案例:如在经济仲裁一节中,针对教学案例提出案件法律关系是否具有同一性、两份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本案仲裁权的归属与仲裁裁决的效力几个方面逐层深入提出问题,并在最后设问“为什么不正视当事人双方仲裁协议中仲裁地点变更的事实?究竟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重要,还是仲裁机构自身的权力或利益重要?”进行升华,让学生一步一步走入案例背后隐藏的深层法理层面。

(三)开展启发式教学

实施目的: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

实施过程:首先,在教学中应引导学生深刻理解课程的教学目标和内容结构,使学生产生学习的欲望和动力;其次,教会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利用启发式的引导,通过作业等多种形式,使课程内容被学生消化吸收。

实施方式:启发式教学的实施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提问启发。与前述提问式教学相结合,针对课程的教学目的进行能力分析,并以此为依据把握课程内容的重点、难点和知识点,在教学中有针对性进行提问。

2.讨论启发。在预习的基础上,通过讨论的方式,引导学生主动参与课堂教学活动,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在教学中,可布置思考题和组织课堂讨论。这些方式既有利于克服学生社会经历浅的矛盾,又能给学生留下充分的空间,让学生通过讨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3.案例启发。如在《合同法》―章教学中,通过有目的地布置案例,引导学生思考问题,使学生的认识水平不局限在对教材内容的一般理解上。又如在讲授《产品质量法》时,以“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案”这一产品责任方面的典型案例开篇,基本概念、难点、疑点等以案例引出,争议与纠纷的处理以案例结尾。使学生通过学习,一方面增加学习兴趣,另―方面激发实践意识,使学生认识到法律就是生活,生活中充满着法律。

4.实践启发。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章节的教学中,可以让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走入市场,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社会机构,了解我国消费者问题有哪些,处理情况如何,使学生结合实际,对在新形势下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切身的体会。

(四)推行案例教学,提倡实践性教学

1.积极推行案例教学,让学生成为案例分析的中坚力量。

使用目的:让学生对课程内容产生兴趣,激起学生参与课堂教学的意识,锻炼学生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培养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操作技能。

实施过程:案例描述-思考方向-法理评析-案例启示-举一反三。

实施方式:选取典型案例,学生课前预习或者课上学习,并以大的案例贯穿始终、小的教学案例穿针引线,让学生积极参与课堂讨论。

成功案例:在《商标法》部分,以“丰田诉吉利案”贯穿商标法教学的始终,并能与前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结合,辅之以教学小案例,让学生在实际案例中了解掌握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与法律救济方式。

2.大力倡导实践性教学,让学生接触司法实务。

使用目的:鼓励学生接触审判实务,通过让学生直接体验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直观的了解诉讼的基本步骤、程序,加深对程序的认识,为今后处理纠纷打下基础。

实施过程:提供信息-介绍程序-学生参与-教师答疑。

实施方式:通过在法院实践的机会,收集法院公开审判案件的相关信息并传递给学生,鼓励学生课余时间去法院旁听,并积极发现问题。

实施细节:在事前须向学生讲清法庭审理规则,提醒学生遵守法庭纪律,并做好相关事项的登记,在日后对学生的疑点进行解答。

(六)互动式教学

使用目的:活跃课堂气氛,拉近师生之间距离,树立学生的自信心。

实施过程:引出问题-展开讨论-观点梳理-教师点评。

实施细节:在师生互动型教学中,学生是积极主动的学习者、是课堂的主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教师的作用。相反,教师能否运用促进性的教学技能,对师生互动型教学的效果具有决定性意义。首先, 互动型教学的整个规划和制度由教师设定,这要求教师在正式上课前明确提出互动型教学模式对学生的要求,并采取切实措施实施这些规则和要求。其次,教师要关注教学过程中对互动过程的引导,为学生找出问题的争议点,在全局上进行有效的把握和引导,对学生不断激励和启发,鼓励他们提出批判性评价,帮助学生在问题讨论中协调、总结讨论成果等。

成功案例:《知识产权法》一章,在讲授了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基础之上,选取“三毛商标侵权案”讲解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方式,通过讨论、分析、构想之后,为学生找出谈论的争议点――分析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现有解决方式的利弊,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构想――什么方式才是解决的最佳途径。通过课堂的讨论,学生能够发现问题并提出一部分行之有效的方法,开拓了学生思维,并为学生树立了学习的信心。

三、课程考核建设

改革考核方式,实行开卷、闭卷相结合,并且把平时学生的课外作业、在课堂讨论中的发言、模拟法庭中的表现及社会实践的参与程度等都作为考核内容。在试题的设计上,减少死记硬背的试题类型,在综合考虑试题覆盖面、难易程度的基础上,增加综合性、应用性试题的比例。强化过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实行等级分制。

《经济法》课程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需要给学生布置了一定的作业练习,贯彻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难点重点突出,通过作业练习,使学生达到理解知识、在实践中能够自觉运用、提高学习能力和学习水平的目的。但是作用应注重质量,形式多样,不应停留在硬性的作业次数和篇幅的层面上,以求避免双方的应付心理。

成功案例:将学生课前活动成绩纳入过程性考核,改革开放性作业的形式(让学生自行设计案例撰写合同)并将结果纳入过程性考核成绩等。

四、辅助手段建设构想

(一)有条件的组织模拟法庭

在经济法学习过程中,学生有很强的亲自进行经济法实践的欲望,于是模拟法庭成为他们亲身感受经济法运用的最好方式,也是经济法教学方法改革中应当予以考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操作时可事先向学生提供案件素材,全面介绍案情。然后由学生自愿或教师安排分配模拟法庭角色。

模拟法庭教学法有利于向学生揭示经济法问题的复杂性和解决经济法纠纷的程序要求。这种方法的最大特点就是参与,它要求角色扮演者充分了解情况,站在各自的立场上据理力争,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培养听取他人意见的习惯,发展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态度。这种方法是让学生完全参与学习过程,使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角。在这种方法中,教师的作用不是一味地单方面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利用那些可视、可听、可感的教学媒体为学生做好进入角色前的准备工作,让学生产生一种渴望学习的冲动,自愿地、全身心地投入学习过程,并积极运用所学知识,在亲身体验中认识经济法,发展能力。

(二)适时考虑组织学生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经济法课程建设的的目的是希望将学生真正纳入到学习的过程中,落实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独立观察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核心是引导学生在“参与”教学过程中学会学习。将学生的参与过程由以往的简单课堂提问和课后作业及实验延伸到整个教学环节,变单纯应用知识解决问题为带着问题、应用已有知识学习新知识,运用新知识和方法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让学生体验独立解决问题的感受,从中得到多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训练。

法律咨询与法律服务需要教师的精心准备和策划指导,需要教师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与资源,因此需要长时间的准备和策划,在时机成熟时启动。

五、课程的发展方向

结合经济法课程的特点以及以上对于课程建设的构想,在不断调整和完善课程结构体系的前提下,今后课程建设的重点可以着力于加强课程内涵的建设和授课方式的改进,使学生在获取知识的同时,提高认知能力和研究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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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共同《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提出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课程体系的设计和实施极为重要,法学教育思想需要通过课程体系得以体现,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目标也需要在课程体系中实现。

一、法学课程体系的现状

课程体系对人才的成长和培养起着关键作用。法学课程体系的设计一般遵循三个规则,一是遵循教育部2012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开设16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二是遵循各校教务处颁发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基本要求设置课程;三是遵循本专业的特色设置系列课程。例如财经类院校的法学课程除公共基础课,法学基础课,法学核心课程外,学校可根据自己的财经特色开设一些课程,如财税法,金融法,公司法,竞争法等。师范类院校因为办学历史悠久,在开设法学理论课程的同时,增加刑法、民法、商法等案例课程,减少纯理论课程的课时,在每年设置2周的学生见习等。工科类院校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则体现鲜明的工科特点,根据专业方向不同设置一些工科课程,如工科概论等。总之,目前地方高校课程体系的设计存在这样几个特点:

第一,自主设计课程的类型、数量少

各校对专业总课时、学分都有一定的限定要求,教育部法学专业目录中的16门核心课程是法学的基础课程,包含了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必须开设,英语、政治、体育等通识必修课属于各专业学生都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对于学生基本素质的培养必不可少,需要开设。这两部分课程占据了课程体系的70%以上,自主课程的开设被压缩在30%之内,有的高校还设置了专业方向课,又占用了一定比例的课程。这进一步限制了自主设计课程的类型和数量。

第二,自主设计的课程体系化不强

受制于课程体系的自主课程模块空间狭小,课程的开设较为零散,课程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课程的体系化不强。例如有的学校法学专业开设的科研工作与方法、社会工作导论、律师与公证实务等课程,与法学专业的衔接度较低。有的法学专业开设了经济学、会计学、管理W等课程,尽管可以增强学生经济管理方面的知识,锻炼管理能力,但课程之间的关联度依然需要进一步明确,否则难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有的学校法学专业虽然开设了系列专业课程,但课程的实际效果并不明显。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究其原因,是与课程设计时思路不清晰,定位不准确有直接的关联。

第三,一些自主设计的法学课程未能真正体现专业特色

法学自主课程的设计本身有一定难度,16门法学核心课程已经奠定了法学专业的基础,自主设计的课程或者是增强学生的实务能力,或者是对法学的某一课程进行细化。前者如律师实务,法律文书写作等;后者如经济法学可以细化为多个有关联课程,财税法,金融法,公司法等,可以增强学生对经济法专业能力的培养。在法学课程体系内要设置有特色的自主课程是有很大难度的,因为专业特色是专业负责人对课程体系的主观的认识和凝练,课程之间的联系是客观存在的,符合法学体系的课程未必能体现所谓的专业特色。同样,体现专业特色的课程未必能相容于法学体系。要设计出体现专业特色的法学课程需要长时间的摸索。

第四,实践教学环节形式、效果需进一步探索

法学专业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如果仅仅注重理论教学,忽视实践教学,学生因缺乏实务训练在毕业之后难以适应社会需求。国家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明确提出实践环节的累计学分不少于总数的15%。法学专业的实践环节主要有认识实习,专业实习,模拟法庭,毕业设计等。有的学校还增加了见习。专业实习一般安排在法院、检察院、律所进行,但现在学生实习时只安排做一些辅事务,装订卷宗,做记录,旁听案件等,一些实务性活动如外出调查,法庭记录,参与案件的讨论等都不再参与,这无疑大大弱化了专业实习的效果,延迟了学生接触实践、积极思考和判断的进程。

二、法学课程体系设计的思路

(一)根据学期科学合理设置课程体系

法学课程虽然门类众多,但课程与课程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基础法在前,综合法在后,实体法在前,程序法在后,理论法在前,应用法在后。遵循由浅到深,由难到易的顺序设置。每学期的课程设置中应注意至少有一门应用型课程。这样安排的目的便于将学生从抽象的法学理论中解脱出来,和实践相结合,积极思考,独立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在第二学期和第三学期,多开设一些法学理论课程,在第四学期之后,应用型课程数量应大幅度增加,因为此时学生的基础课程已经学完,法学知识体系已经基本构建,但对实务方面的训练较少。建议每学期开设二门以上,切实锻炼学生的实务能力。

(二)实验课程的开设应结合实务,服务于理论

目前高校一些重要的法学课程都开设实验课,虽然课时不多,但对学生法学思维能力的锻炼,启发学生的思考能力具有积极的意义。遗憾的是法学实验课程的配套软件质量不高,具体表现为提供的训练太少,案例较为陈旧,影响了教学效果。实验课程的内容应和理论课程相互辉映,是对理论知识的进一步深化,所以无论是案例的选择还是训练项目都应紧扣教学内容,不应该是松散的,无序的。

(三)实践环节形式有序且层层渐进

毫不夸张的说,实践环节的教学效果直接关系到学生法律能力的培养和锻炼。而法学实践教学的运行离不开教学管理在设计课程时同样应符合教学规律,符合学生的认知心理,循序渐进。先认识实习,后专业实习后毕业实习,不同阶段实习的内容不同,对学生的要求不同,追求的效果也不同。在实习的安排中,对实习单位的选择也十分重要。目前学生实习的单位有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主要集中在区级,案件多,工作量大,学生锻炼的机会较多,只是囿于实习单位的顾虑,实质性事务安排得较少。有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学生十分负责,指导学生了解律师办案的全流程,并撰写一系列文书。有的律师事务所则采取放羊式管理,不闻不问,学生收获极少。对这样的实习单位就应该果断放弃。另外实习过程管理也极为重要,及时与实习学生沟通交流,帮助他们解决实习中遇到的疑惑,对于他们准确了解法律的运行,了解社会现实意义重大。

三、我校法学课程设计体系具体构想

(一)理论课程体系设计

首先,以法学16门核心课程为基础,围绕着法学专业特色,合理地确定多个课程群,将分散的课程体系化,使学生能认识到课程之间的联系,更好地达到教学效果。例如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公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未能列入课程群的并不意味着与其他课程之间没有联系,只是联系弱些,多表现为一些基础性课程或综合性课程。如中国法制史,环境法,法律逻辑学等。其次,秉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厚基础,宽口径”的要求,适当开设一些非法学类课程,如政治学原理,经济学概论,公共关系学,生物工程概论(知识产权方向)等,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为法学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再次,确定专业方向课程,如知识产权方向,需开设专利信息检索、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案例等课程。此外,为拓展学生多方面的兴趣、能力,开设一些选修课(公务礼仪、西方文化名著导读、中国的社会与文化等)。最后开设一些实务课程。如律师实务、法律文书写作等,增强学生的实务能力。

(二)实践课程体系设计

实践课程体系设计时应关注与理论课程的关联,以及课程的实际效果。对于传统的社会调查、认识实习、专业实习等实践形式,要注重过程管理,考虑到W生的实际情况以及实习单位的实际情况。通过对实习内容的科学安排、具体落实,力求每个实践形式都达到最优效果。比如社会调查,首先是确定题目,超出学生认知能力的题目不能选,社会意义不大的题目不能选,题目确定后学生才开始设计问卷,问卷题目应契合主题,与主题关联不大的需要修改。调查问卷统计及调查报告的书写既要符合规范,同时也要有真实的思考和理解。在专业实习中,根据学生的未来就业方向选择实习单位,将就业和实习结合在一起,实习的时间安排紧凑有成效,能够逐步让学生理解实务的流程以及与理论的衔接。除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外,还应增加诉讼文书、法庭辩论等实践形式,法学专业学生应具备良好的书面表达能力和辩论能力,而一般的法学课程无法对学生的这两种能力进行培养和锻炼,实践课程通过针对性的训练,可以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实验课程设计

法学专业的实验课程开设的目的也是为了增强学生对理论的理解,目前实验课程的开设受制于法学软件的开发,而法学软件涉及的课程主要是三大诉讼法,其他课程没有相应的软件,这对实验课程的开设形成了阻碍。其实,商法、知识产权法、民法、经济法都应有一定的实验课时,留给学生一定思考和总结的时间。建议可设计各种法律技能的实验和训练,建立全面系统的法律实验室教学体系,以培养学生的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调查能力、表达协调能力、诉讼和其他争议解决程序能力等。此外,三大诉讼法的实验课内容在录像、案例的基础上,多增加实务操作部分,通过撰写诉讼文书,强化法律思维,培养实务能力。

参考文献:

[1] 张万洪.论法学课程体系改革的定位[J].中国大学教学,2013(8).

[2] 李涛.完善我国高校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之思考[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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