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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核算是财务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在财务核算过程中应该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對单位发展过程中的各种财务项目进行核算。当前很多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没有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对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核算,没有建立健全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的辅账目,在财务管理过程中随意设置账簿,因此导致账簿的记录与实际财务情况之间不相符的现象出现。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于财务核算基础工作存在问题,在企业内部缺乏完善的内部财务制度,因此导致财务管理比较混乱,无法确保各种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财务核算对税收征管的重要性
(1)可以提高税收监管力度
财务核算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监督过程,是对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监管的重要途径,尽管当前税务对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个体私营企业的建账督促力度不断加大,但是税务监控难度依然很大。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加强财务核算过程,可以使得税收征管力度不断提高,对一些中小企业的记账过程进行规范,从而确保税收征管过程顺利推进。另外,由于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经营管理不断改革与创新,企业存在的多面广、经营范围变化快的情况,因此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地把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核算可以对这种情况进行有效规避,通过规范化的财务核算,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项目进行统计,从而能够为税务机关开展征税工作提供充足的依据。
(2)强化税务机关的作用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背景下,企业的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都不断增大,由于市场经济环境越来越复杂,税务机关的作用反而被弱化,没有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一定影响。通过企业的财务核算,可以对税务机关的作用进行强化,从而不断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水平。例如当前税务机关存在任务和稽查力度不足的情况,我国的税务稽查主要目标在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上,对于一些中小企业的税务稽查普遍采用管理部门的纳税评估,这种管理模式的缺陷比较大,为了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水平,必须要积极加强对成本核算工作的强化,通过及时的成本核算,对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财会项目进行规范化记录和管理,从而确保企业的纳税规范性。
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1)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
第一,财务核算并没有发挥其监管职能。财务核算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监督的过程,但是当前有的企业的会计人员综合能力水平不高,一些企业的会计人员都是兼职的,他们没有参与到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在会计记账过程中也经常出现现金与银行混淆、销账与挂账不及时等问题,财务会计人员在财务核算过程中只是单纯地对各种账目进行核算,没有对企业经营管理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财务核算不够规范。在企业不断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账目类型越来越多,账目不够健全、记账方式不规范等,都是当前财务核算过程中的明显问题。例如一些企业在账目设置方面没有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规范化设置,设置的账簿不完备,有的企业设置账外账,有的企业甚至没有设置账簿,因此导致企业经营过程中没有成本、收入凭证,更无法根据企业的账簿进行税收核算。另外,有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记账的方式依旧是传统的人工记账,企业的账目繁多,财务人员核算口径与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别,由于记录方式的不规范,也会导致一些账目缺失,最终导致财务核算与税收核算工作比较混乱。
(2)财务核算管理策略
第一,加强对财务核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在财务核算过程中必须要对财务核算工作进行规范,建立完善的核算管理制度,从而确保企业的财务核算工作可以规范、顺利的完成。首先在企业内部应该要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引导会计工作人员对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账目进行规范记录,按照统一的规定对各种会计信息进行汇总,形成规范化的会计信息。其次,要加强财务人员与税务人员的沟通管理,确保各种会计项目的真实有效,财务核算过程中一旦发现有任何疑问,都要及时与税务人员进行沟通,找到问题的成因,并且积极进行解决。
第二,加强对财务核算工作的监督。在对企业的财务核算过程进行监督的过程中,税务部门可以结合工商和财政部门加强对企业的财务和税收核算管理,督促企业可以按照《税务征管法》和企业财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从而对企业的财会工作水平进行提升。其次,要不断加强税务中对财务核算的监管力度,通过完善监督部门的职责,使得税务核算过程可以接受监督,确保税务核算目标得到落实。
第三,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水平。在财务核算过程中要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能力水平,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定期考核,一旦发现会计人员出现会计造假行为,要及时追究其相关责任,采取法律手段对会计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提高财务核算工作的规范性。
综上所述,财务核算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可以促进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更加规范,同时为税收征管提供真实、有效的财会数据,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针对当前财务核算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必须要积极加强对财务核算工作制度的完善,并且要积极加强对财务核算工作的重视,加强宣传,使得企业的财会人员能够意识到财务核算的重要性,不断提高财务核算水平,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确保税收征管工作顺利推进,同时促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1]李玉平.健全的财务核算对税收征管的促进作用浅议[J].现代经济信息,2015(15)
[2]陶林.试论健全财务核算对税收征管的重要性[J].北方经贸,2011(05)
一、关于“营改增”的含义
(一)什么是“营改增”
这里所说的“营改增”,一般指对服务或者是产品所收取的税,同时促使产品和服务全部被放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里,无需再对“服务”收取一定的营业税,而且减少一部分增值税。这样做是为了降低重复纳税的机率,使得纳税更加科学合理,减少企业的负担。因此,“营改增”属于一种减税的政策。根据目前的状况来进行分析,其具有这样几个明显的优势:第一,降低重复纳税的机率。第二,提高经济水平。第三,使得就业率得到增加。第四,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更快的升级、完善。具体的规划是这样的:将“营改增”工作推行分为这几个步骤,第一步是在少部分城市的服务业、交通业进行试点,进行试点的第一个城市是上海。第二步是选择一些行业,例如交通业、服务业等进行一定的试点。第三步,全面推进“营改增”,使得“营改增”能够被全国所使用,同时减少营业税的机率。根据国家和相关部门的规划,大概会在2011—2017年这个时间内完成这几个步骤的工作。具体操作的时候,再另外加两种税率,并且按照实际状况来计算税负,交通运输业、航空业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大概在10%~16%之间。此外,物流行业、服务行业、信息技术行业、文化娱乐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大概在7%~11%左右。为了减少纳税人的负担,在进行试点的过程中,设置的两种低税率是10%和5%,并且将其用在交通运输业和一些服务行业内。如今进行增值税的西方国家、地区内,税率结构除了有多档的,也有单一的。我国进行试点的时候,将之前的两档变成了四档,这样的安排非常合理。以后的改革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适当减少税率档次。企业从“营改增”当中获得利益,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1)纳税时,可将服务业当成一般纳税人,而且有资格对引进的固有资产进行抵扣。(2)针对工业企业,以及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可以抵扣接受服务的部分进项。(3)有跨国业务的企业过去的营业税成本也许会达到4%以上,但如果实施了“营改增”,那么增值税成本可能会降低。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国家财政所产生的影响
没有实施“营改增”以前,营业税收入应该归属地方财政收入,增值税则归属于地方和国家共享的税收,大概80%属于国家财政收入。但是实施了“营改增”以后,使得过去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不再有,所以减少了地方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总比,国家财政收入逐渐增加。也因此,“营改增”有利有弊,除了能给企业降低税务负担,也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其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尤其明显。第一,由于大部分“营改增”都采用了这样的办法:将营业税收入变成增值税后仍归属地方财政,深度研究后发现,当地的财政收入仍然非常低。但一些行业或者服务业却因为“营改增”的原因,因此使得生产更加细致,分工更加明确,经营更加专业化,产生了大量的增值税抵扣项目,减少了增值税的征收。虽然纳税人的负担减轻,但是当地财政收入却更少了。第二,使得每一个不同地区的差距增加。因为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所以也对“营改增”的开展产生了不同的影响。举个例子,经济水平非常高的城市,服务业的发展更是非常快,这使得当地的财政收入有所下降。但是在一些比较落后的地区,因为政府部门推出了很多的补贴措施,所以却使得“营改增”能更好地开展和实施。但是在经济发展速度很慢的城市,由于服务业的发展速度非常慢,所以不利于“营改增”工作的进行。第三,给当地的财政补贴带来非常大的压力。由于“营改增”的开展,使得部分行业税率增加,当地政府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构建了专门的资金补贴,使其缓解因为税务过重而带来的压力。这样一来,就推进了“营改增”的开展和实施。然而因为补贴资金是从政府财政部门拿出来,因此也给当地的财政也带来了一定的压力。所以,这就是“营改增”给地方财政带来的影响。不仅如此,“营改增”本来属于地方税中的营业税,后来变成了共享税的增值税。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关系到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收入。举个例子,属于所有人的资产和资源,全部归属于地方和国家的财权,这样就充分考虑了产权、费税、税权等方面的因素,同时改变了国家和地区的财权划分。
三、“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国家税收的影响
(一)对上海税收的影响
“营改增”对于城市的税收影响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1)营业税收有所降低。根据分析后发现,在这次的税务改革中,上海市纳入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户数超过了11万家,对营业税的影响超过了3000亿元,达到了当地税收收入的27%。也因此,税务改革降低了上海市的总体营业税收入。(2)显著提高了部分行业的税负。比如,在进行了“营改增”以后,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租赁行业的增值税税务得到了提高。对于交通运输业的部分财产,企业不能实施进项税抵扣,然而如果是有形动产租赁税率,则从之前的4%增加到了16%,因此也加重了很多企业的负担。(3)减少了财政收入。“营改增”里的税负只有提高,没有降低。但是分析整体的情况,税负有所降低。也因此,“营改增”降低了上海的财政收入。另外,上海市相关部门所推出的其他补贴政策,也是降低自身财务收入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对天津税收的影响
天津是另外一个试点城市,其在“营改增”的应税范围是“6+1”,“6”指的是技术行业、科技行业、娱乐行业、租赁行业、物流行业等,“1”指的是交通运输业。截至2016年年底,天津市和“营改增”相关的纳税人大约有45000户,总数中还包括了大概17000户的一般纳税人,占所有纳税人的38%左右,剩下的基本上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申报的状况来进行分析,大概有95%的企业税务降低,或者没有增加,减少了税费3亿左右,剩下的5%的纳税人税负增加,税费增加了0.75亿左右。此外,“营改增”的不断扩散,既促进了科技的发展,也提高了服务业的服务质量。所以从根本上来说,“营改增”带来的优势大于劣势。
(三)对其他地区税收的影响
“营改增”对于其他地区税收的影响,也是非常明显的。举个例子,在北京推行“营改增”的企业已经超过了25万户,税负总体来说降低了36%左右。所以,在实施了“营改增”以后,服务试点企业的税负有所减少;同时,极大地推动了服务业和其他行业的发展。但是,地方税务的重要来源是营业税,因此,税务改革的推行减少了地方税收。
四、如何进一步加强“营改增”
如今,“营改增”税制改革制度已经在我国全面的推行,其产生了一些问题,为了使得“营改增”能够得到合理完善,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树立科学合理的“营改增”的观念
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制度后,很多税务部门、企业等仍然不了解“营改增”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因此需要相关企业和工作人员学习税法,研究税法,对“营改增”的核算有更加深入的了解。不仅如此,也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对“营改增”进行详细的研究,分析因为该制度而导致企业税收增加的状况,在操作的时候听取企业的建议和意见。征纳过程中,对一些疑难问题进行详细的解答,同时制定一系列的财政补贴政策,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协调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的关系
为了发挥出“营改增”的良好作用,就需要协调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的关系,使得两者之间相协调,促进体制的完善。财政体制是由事权、财权以及财力三者所组成的,然而因为推行了“营改增”制度,使其构成因素产生了一定的变化。所以在“营改增”的过程中,对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的关系进行协调,使得“营改增”税制改革能够顺利地进行。
(三)对地方财税体系进行一定的完善
在分税制财政体系下,国家和地方税种进行了分类,从而形成了地方税,在构建地方财税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将重点放在整体税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等方面。因此,必须要使得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还有企业所得税都变为共享税,这些税种都是地方财政体系的重要构成,有利于建立合理的地方财政税收体系。
(四)实施联合办税
如今很多地区的财务部门都开展了国地税联合办税,在国税的办税服务场所建立地税征收窗口。所以,在国税窗口开具发票征收增值税的时候,根据征收率征收地方税。开展了税务改革工作后,国税办税服务场所有权开具全部的发票,使得地税机构借助国税征管平台来实施联合办税。在国税办税服务场所建立地税征收窗口,在纳税后开具发票缴纳国税的时候,也缴纳地方税。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制度需要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基础,仅仅依靠地方税务部门是不容易实现的。
(五)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
因为我国的税制改革还在不断地进行,所以需要协调好地方和中央之间的利益分配,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税制财政管理制度,促进“营改增”的进行和实施。最后,也要增加征税的范围,使得更多的行业和地区都实施税制改革。并且需要按照实际情况来扩大增值税的范围,提高经济的水平,也可以借这个机会对增值税的共享比例进行调整,从而降低地方财务负担。
五、总结与体会
在我国的税制改革体系里,营业税改增值税属于一项重要的举措,其对我国的财政税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必须在操作时进行探索和研究,根据实际情况来对“营改增”进行优化,这样才能发挥出良好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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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小芳.“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商论,2016(35):45-46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的契税该不该征呢?政府征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婚前婚后加名的情况属于一种房产的部分赠与,已经构成房产权属的转移。这个理由并非没有道理,但是这种“部分赠与”具有特定的背景,也就是说实在婚姻关系存续的背景下发生的。那么能否和普通的赠与相同,需要认真地考虑才能确定。
正当全国舆论争论不休之际,2011年8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通知要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尽管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为此次事件一锤定音。但是依然没有清楚说明该征或者不该征的理由。
这次事件中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和地方税务部门的意见不一致,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契税属于地税,而根据我国税收制度,地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地方税务部门在这次“加名税”风波中有强烈的利益动机,如果“加名税”成立,那么将会给地方带来丰厚的财政收入。国家税务总局站在中央的角度对此并无太大的利益驱使,也更原因从这项税征收可能产生的效果来考虑。
尽管最后这项“加名税”没有征收,但是我们看到的却是一项税收的征收或者免征只需要中央财政和税务机关一则通知就解决。西方人在法律领域推重的两个重要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和“税收法定”,因为前者涉及到剥夺公民的生命与自由,后者更多的涉及到强制收取公民的财产。
富兰克林说“人生在世逃不过两件事情,一个是死亡,一个是税收”,尽管逃不过,但是希望不要随意被对待。
>新婚姻法解释的三个焦点问题
左志军所说的“分税制”,实际指的是河北省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的一种模式:即县与乡镇财政收支实行分级管理、支出定责、收入分享、责权统一。其适用范围为,经济发展水平和非农产业聚集度较高,财政收入高于500万元、自有财力较强的乡镇。
而官庄乡所实施的“统收统支加激励”,则是河北省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的另一种模式,基本内容为收支统管、核定收支、超收奖励、节支留用。其适用范围为经济发展水平和非农产业聚集度低,财政收入低于500万元的乡镇。
真变化
“乡镇的日子比以前好过多了”,谈到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给乡镇带来的变化,黄骅市财政局局长刘家伟欣然道来,“以前财力全部集中在县里,乡镇的任务就是保运转,完成包干上交任务。三提五统,‘敛’公粮,学习班。老百姓怨声载道,干部也是憋着气干活。现在不一样了,实行分税制以后,乡镇有了可支配的财力,除了保证政府开支外,还可以拿钱来搞建设。干部工作积极性空前高涨。经常开会,讨论的内容就是怎么把钱发到老百姓手中。”
黄骅市属县级市,下辖10个乡镇,9个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去年黄骅市财政收入为11.45亿,乡镇贡献的财力就占了半壁江山。
“我们是分税制改革的受益者”,旧城镇财政所所长刘朝晖向记者介绍,该镇去年财政收入超5000万元,在乡镇排名位列三甲。“改革激发了我们的积极性,每年的财政收入都在上新台阶。我们现在就是做好两件事,一是发好钱,该发下去的钱及时到位;二是发展财源,为企业服好务,争取让更多的企业进驻旧城”。去年,该镇重点扶持的金海五金厂上缴利税2000多万元,成了旧城镇利税上缴状元。
官庄乡因自身财力不足,实行的是统收统支加激励的财政政策,去年市财政对其转移支付600多万元,保证了乡各部门的正常运转。
“从2008年开始,我们对所有的乡镇按照统一标准进行预算,保证其工资、社保、医保等法定支出。对实行分税制的乡镇,我们将沧州返还下来的5个点直接返给各乡镇,对于他们超过15个百分点以上的,也全部返给他们”。刘家伟说,从全省来看,黄骅市的县乡财政体制搞得比较早,从2006年就开始了。几年来,改革让乡镇有能力培育城镇经济,乡镇民营经济飞速发展。带来的改变显而易见:全市基本上没有国企,都是民营企业,并且全部集中在各乡镇。
“2006年刚开始搞的时候,有的干部还有些疑虑,到了唐山遵化市考察后,才坚定信心”,刘家伟说,遵化市当年的财政收入是6亿,比黄骅仅多2亿,现在已经超过30亿,成为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的成功实践者。
革旧弊
据了解,改革前,包括黄骅在内的县乡财政体制关系比较复杂,体制形式多样。多数地区长时间延续实行各种形式的财政包干制,或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或实行核定收支、总额包干。少数地方实行统收统支或分税制财政体制,但是具体操作不规范,其中包干成份较重。
河北省财政厅在改革之前,进行调研,梳理出县乡财政体制一系列缺陷:规范性较差,有的收入划分随意性大,而且导向机制错乱;稳定性较差,多数地方收支基数一年一定,变动频繁;乡级财政保障职能较差,县级集中乡级收入过多;影响县域经济集约发展,乡镇间相互封锁,生产要素难以流动。
总之,“乡镇财政哭爹喊娘”是全国普遍现象。
2005年,河北毅然加大力度推进县乡财政体制改革。
现在,对于黄骅市官庄乡来说,再也不用“哭爹喊娘”了。统收统支,终于可以让乡政府正常运转起来了。
但左志军并不满足。搞统收统支也并不意味着乡镇干部无事可做。“乡镇干部工资不拖欠了,各种津补贴发放到位了,统收统支让我们担子轻了,这是事实,但我们也想做事啊”,左志军向记者扳起了手指头,“修路、打井、清淤、道路平整,都要钱啊”。
他内心里其实一直藏着一个期望,那就是官庄乡也能实现“分税制”模式。
左志军告诉记者,该乡正在积极将山东寿光的一个农业大棚项目引到官庄,以改变该乡农业种植品种单一,农田单位产出值低的现状。“等经济好了,我们也要申请搞分税制”。
因为统收统支,官庄乡实际上已成为市财政局的一个预算单位,要搞发展,得自己想办法。“目前,我们也在四方‘拉赞助’,比如,位于我们乡的的一家油田每年就会支持我们几十万元搞建设”。
深思考
改革如何完善?
刘家伟认为,现在的财政和税务不同步,一个税务分局管好几个乡镇,因为财政和税务信息不联网,税务给乡镇下了多少任务,收了多少钱,财政不知。这样对预算编制及返还资金的具体分配额,就拿捏不准,各乡镇有时会有一些异议。如果把这个细节处理好,乡镇分税制改革便会更有效率。
记者注意到,河北此项改革,实际掌握主导权的为县政府和财政局,也就是说,具体改革方案科学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县执政理财者的个人意愿和业务水平了。
左志军和刘朝晖都承认,如果不是刘家伟局长将县乡一碗水端平,照顾乡镇的利益,黄骅的改革不可能有这么大的效果。而刘家伟以前就在现在唯一一个实行“统收统支加激励”模式的官庄乡工作过,对乡镇困难有着直接体验。
与县乡财政体制实行原理不同的两件体制模式相反,河北省省与设区市和直管县,设区市与所属县(区)之间的财政体制全部实行比较规范的分税制,体现了因层级制度的原则。
提到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刘家伟说,“如果能同时对乡镇行政体制加以改进的话,就更完善了”,刘家伟认为,在现有体制下,乡镇是一个无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有限权力,什么事都要干,所有的责任都压在乡镇领导身上。
一、社会保险基金多部门共管有利于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现代政府组织理论和规制经济学理论都主张对一种经济活动要由多个政府部门进行管理,认为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法国著名经济学家拉丰(Jean-JacquesLaffont)在他的“分散规制者以对付共谋行为”一文中就指出:“我们认为,分散规制者可以起到防范规制俘获(regulatorycapture)威胁的作用”。这里所谓的“规制俘获”,通俗地讲就是管理者被拉下水,成为金钱和诱惑的俘虏。拉丰还说,防止规制者和被规制的利益集团结成联盟,这是分权理论的基础。分权理论的假设前提是政府的管理部门中存在着一些不能洁身自好者,他们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追求个人利益,从而损坏公众的利益;而如果将一项事业的管理部门分散化,不同的部门或不同的规制者只能获得其中的部分信息,那么就会减小各个部门或规制者的权力,从而有利于抑制,使社会福利最大化。
笔者认为上述分权理论对制定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是有启发意义的。2006年11月22日国务院就社保基金安全性问题召开了常务会议,会议指出,“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切实管好用好,确保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这是政府的重要责任。社会保险基金是‘高压线’,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可见,党和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问题是十分重视的。但如何才能保证社保基金不被侵占挪用?显然,根据现代管理的分权理论,社会保险基金还是应当由多部门共管,形成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制度模式。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涉及社会保险缴费的征收、社保资金的使用以及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等问题,所以社保基金多部门共管就是要让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税务收、财政管、劳动支、审计查”的部门分工格局。这是当前提高社保基金安全性的一个比较好的制度选择。
二、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不尽一致。在大国中,美、英等国由税务部门征收,而法、德等国则由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独立机构负责征收。各国的选择都是基于本国的国情和历史因素所做出的,所以我国在这个问题上也必须结合自己的国情来进行抉择。笔者认为,我国在考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时应当有两个出发点:一是要有利于确保征收;二是要有利于节约征收费用,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而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恰恰有这两个方面的优势。
首先,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制度和技术上是有绝对优势的。因为社会保险费是对企业工资总额按一定比例课征的,而税务部门在课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都需要掌握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这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就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就要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当年的工资发放情况,如果企业为少缴社会保险费而瞒报职工工资总额,那么这种行为就很容易被税务部门所发现。另外,个人所得税法也要求企业、单位在向职工发放工资时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负有向税务机关全员、全额申报职工收入的义务,这也要求税务部门全面、准确地掌握企业和单位的工资、薪金发放情况,从而有利于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
其次,税务机关拥有一支专业的征收队伍(包括征收和稽查人员),其规模和素质足以胜任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任务。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实施了金税工程,大大提高了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而如果将社会保险费全部交给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后者势必要“另起炉灶”,再去组建一支庞大的征收队伍,从国家的角度看这显然会加大社保费的征收成本。而且,许多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目前并没有先进的信息化征收管理系统,如果它承担了征收社保费的重任,必然要再建一套信息化的征管系统,这种重复建设必然会造成巨大的浪费。事实上,一些国家政府所有税费都交给一个部门负责征收的不在少数。在这些国家,税务局都不叫“税务局”,而是叫“收入局”。如美国叫“国内收入局”(InternalRevenueService),加拿大叫“加拿大收入局”(CanadaRevenueAgency),英国叫“皇家收入与关税局”(HMRevenue&Customs)。这种制度安排完全是从机构设置和征收效率角度考虑的。笔者认为这种制度安排值得我们借鉴。实际上,目前我国的税务部门也承担着一定的收费职能,如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费、文化事业费等都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这种安排是十分合理的,因为没有必要教育费附加由教育部门负责征收,文化事业费由文化部门负责征收。从长远看,我国的税务局也应当向国家收入局的方向发展。如果这样考虑问题,将社会保险费交给税务部门征收也是顺理成章的。
三、社会保险与财政关系决定财政必须参与社会保险费制度设计
社会保险是政府按保险原则举办的一种社会保障计划,虽然它有独立的收入来源(社会保险缴费),但它与政府财政密不可分。实质上,社会保险计划的收支应纳入政府财政的视野通盘考虑,原因是:
在微观税收实践中,税务部门经费供给模式是决定税收征管成本的重要因素,极大的影响了依法治税的贯彻实施。在近年对税务部门审计调查中发现,由于税务部门经费与征税收入实行“挂钩”政策,部分省市国地税部门在行政经费开支方面普遍存在管理粗放、违规列支、预算软约束等问题。以下本文将结合税收成本审计调查,就税收征管成本问题提出几点个人
看法。
一、我国税务部门经费供给体制现状及特点
(一)“财政下拨+比例提取”是我国税务部门经费的主要供给模式
目前,受财政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现行的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至县(自治县、市、区)均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同时,还在省、地(市)、县(自治县、市、区)税务局所在地设立直属征管分局。现行的两套税务机构除国税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实行垂直管理外,地税系统实行“双重管理”,即业务上由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管理,其余的人、财、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当前,伴随着我国政府公共财政职能范围的不断扩大,政府支出对税收收入的需求呈现增数效应。基层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多少,实际上是由财政需求决定的。从1994年分税制实施以来,基层税务部门组织收入连续10多年保持了高速增长,绝大部分地方财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对税收组织收入来提供可用财力的期望值很高,每年的财政预算多采取“以支定收”的方式,对税务部门实行刚性计划。地方政府一方面需要税务部门不断增加税收以提高财政供给,另一方面以“收支挂钩”、“以奖促征”等作为税务部门的激励手段。以某省为例,审计发现,1999年至今,该省政府规定地税部门实行“征收经费与地税部门当年征收本级税费收入总额挂钩,分类核定比例,分级安排”的政策。2004年起,该省国税部门亦参照实行征收经费与征收收入挂钩政策。
(二)经费供给增长快、结余大是税务部门经费供给的突出特点
近年来“收支挂钩”模式计拨的税务部门经费增长迅猛。以审计调查某省为例,该省某区地税局所在地政府制定了4项征收经费补助办法。此外,各区、县、镇政府及街道等单位还根据税收完成情况给予税务部门一些奖励经费。同时,各级政府也参照上述办法安排经费给国税部门。由于近年来税收收入大幅增长,按上述“收支挂钩”办法计拨的税务部门经费增长迅速。2002年至2006年,该省地税系统经费收入增长率为32.09%; 2006年当地财政预算拨款占全部经费收入的76.82%。2002年至2006年,该省国税系统从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取得经费增长率为134.21%,2006年取得的当地财政经费拨款占全部经费收入的29.54%。2006年,审计抽查的该省14个税务局从当地财政预算取得经费收入占全部经费收入的57.80%。
其次,由于经费来源渠道多、资金量大,税务部门经费结余较多。审计发现,2006年末,某省税务系统累计结余是全年经费收入的47.06%;审计抽查的14个税务局,2006年末累计结余是全年经费收入的95.34%。2006年,该省国地税部门通过“收支挂钩”政策分别取得经费占部门经费总收入20.67%和74.96%;同年年末,该省国地税全系统累计结余分别占当年该省国税、地税部门全年经费收入的44.29%、50.7%。审计调查表明,目前所实行的征收经费与征收收入挂钩政策为税务部门提供了大量额外可用资金。
二、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背景下,税务部门经费与征收收入挂钩政策值得商榷
税务部门经费与征收收入挂钩为主体的税务部门经费管理体制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对保证税务部门经费、促进税务事业乃至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挂钩”政策的实施主要是基于弥补税务部门自身建设经费不足、鼓励征收完成税收计划等的目的。但在新形势下,这种体制存在种种弊端,也衍生了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造成税务部门经费来源广、数额大,为征税成本不断攀升提供了资金来源
以审计某省为例。审计发现,目前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整体水平仍然较高,人均征税成本普遍高于当地人均行政成本。2002年至2006年,该省税务系统的征税成本增长25.81%,征税成本率由2002年的4.09%下降至2006年的2.55%。2006年,该省税务系统人均经费支出是省行政单位人均经费支出的1.81倍,是省财政供养人口人均一般预算支出的2.01倍。全省税务系统部分支出项目增长过快,其中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出国费等“四费”支出从2002年到2006年增长了65.33%。
上述结果表明,一方面国地税部门征收经费与经费结余双双高企,另一方面部门经费支出规模膨胀,在这种情况下,当初实行经费收支挂钩政策时税务部门经费不足、信息化建设和纳税服务建设资金需求量大等问题已经不复存在,“挂钩”政策继续存在的必要性有待进一步商榷。
(二)导致税务部门的部门预算无法彻底执行,影响财政资金的规范高效使用
在目前经费管理体制下,税务经费来源复杂,管理要求不一,大量经费来自非本级财政,导致税务部门在预算编制、预算批复等方面普遍存在不完整、不准确、不详细的问题。如,地税部门的经费挂钩比例确定的主观性较强,也没有明确规定这部分经费的支出用途,上级部门和有关方面对这部分经费的支出难以进行有效监管。在这种情况下,审计调查发现,税务部门巧立名目乱发补贴、费用开支比较随意等管理失控现象比较严重、比较普遍:一是在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严令禁止的情况下,某些税务机关仍然设立“账外账”并将资金大量用于不当支出。调查发现,相当多税务部门向工会、食堂等下属机构和单位大量注入资金并用于自身开支。二是通过税务系统之外的途径开支经费。审计调查发现,在税务部门经费来源渠道多的情况下,个别税务机关没有按规定将地方财政拨入经费入账,而是将财政资金驻留财政部门或直接拨入有关服务单位直接开支,以逃避监管。三是巧立名目发放津补贴。审计抽查该省的14个税务局在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标准之外多形式、多渠道发放的奖金津贴从2002年至2006年增长143.76%。
税务部门所实行的“收入与经费”挂钩政策,由于税务经费没有完全做到垂直管理,导致大量非本级财政经费沉淀在各级税务部门,年年新增,年年结转,不仅在一定程度造成了财政资金的闲置和浪费,同时为税务部门随意、违规列支经费提供了外部资金来源。
三、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完善税务部门的经费供给模式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部门的经费管理,推动依法治税进程,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逐步完善税务部门的管理体制,改变征管经费的供给模式
随着我国政府财力的不断增强,税务系统的这种征管经费供给体制需要在制度机制上予以改进和突破。笔者建议,在对税务部门征税成本进行归制分析的基础上,逐步改变经费供给模式,即改变现行的“下拨人头经费+比例提取经费”的经费供给模式为“财政统筹、预算安排、全额下拨”的经费供给模式。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都应该严格按照《预算法》中关于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规定,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国、地税部门的经费需求应分别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全额予以保证,省级以下财政则不需承担税务经费。规范税务部门的资金来源渠道,切断目前税务部门与非本级预算部门的资金分配关系,杜绝跨预算级次分配资金,避免扰乱正常的预算分配秩序,从而达到实现地税系统经费保障合法化,推进依法治税基础条件坚实的目标。
(二)地方政府的税收计划管理要实现指令性向指导性的转变,改变“以奖促征”的征税激励办法
目前在我国,不少地方政府一方面下达刚性税收指标,要求税务部门不断增加税收以提高财政供给,另一方面以“收支挂钩”、“以奖促征”等作为税务部门的激励手段。在此背景下,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税务部门不惜违规征税以完成任务,获取经费;在经济发达地区,税务部门奖励经费数额巨大,成为其违规列支的来源。因此,现行指令性的税收计划管理直接导致了税务部门经费“收支挂钩”的供给模式。
为此,笔者认为:税收计划管理要实现指令性向指导性的根本转变,以此最终改变“以奖促征”的征税激励办法。传统的税收计划管理方式体现为,计划不准、苦乐不均、情况不明、上下不通。现实情况是,下达计划,政府层层加码,税务级级讲价;组织收入,经济发达地区可以有税不收、经济落后地区被逼无税乱收。 地方税收增收主要取决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制度和征管水平。地方政府要根据区域经济税源结构情况以及当地新的经济、税收增长点,逐级下达指导性计划,逐步实现税收计划管理由指令性向指导性的根本转变。基层地税部门在坚持依法征收基础上,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重视与支持,不断改进税收计划管理的方式方法,彻底改指令性计划为指导性计划,弱化税收计划刚性,改变过去沿用“基数法”(即“基数×系数+特殊因素”的方法)确定税收计划的做法,逐步改用“GDP税收负担率税收计划法”(即“该期GDP计划×近年平均税收负担率+应分摊差额+特殊因素”的方法)来确定。同时,建立并完善考核税收执法质量指标体系,强化税收执法刚性。
(三)确立税收经济观,将征税成本作为经费供给的重要依据
财税的二次融合
自古说财税不分家,但自从分税制改革以后,税务部门和财政的距离似乎渐行渐远。丰宁作为一个县级财政单位,却是船小好掉头。
程秀东表示,财政在预算监督方面,主要加强对企业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监管。近年来财政部门在县政府批准下,组织税务、审计、公安、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县企业开展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对发现的企业偷税,税务部门漏征、违规减免和截留、混库等问题依法进行了处理,保征收入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促进了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加强企业依法纳税意识,充分发挥了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中综合经济管理的职能。
除此之外,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政府收费、基金收入监管。把财政、国土、教育、公安等执收、执罚单位作为检点。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单位资产出租收入、资产处置收入管理。他们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了“小金库”专项清理检查,堵塞财务管理漏洞,提高资金使用安全性、有效性。把住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转让收益等各项收入关口,各项收入都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础的是最难的
程秀东表示,一般情况下舆论都在关注“非正常”的内容,而忽略了一般情况下的一般性支出预算执行监管。部门预算一经人代会审查通过并批复到部门后,就具有法律效力,是一个法律文件,各部门就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这也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
以今年为例,他说,一方面,要严格控制预算追加。除国家、省和市新出台的重大增支政策外,不再追加安排部门经费支出。执行中发生的新增支出,由各部门在核定的预算中调剂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可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再申报。另一方面,严控制一般性支出。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深入开展节能降耗活动,建立厉行节约长效机制。
在一般性支出预算监管外,也要加强基本建设预算执行监督。近年来开展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有力保障了基本建设预算执行。对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全过程监管,对预算进行评审,对决处进行审查。今年项目单位申报预算审减额达40%,项目决算审减额达平均20%。这不能不说明一些历史中存在的问题。资金不过年
“按照全省财政工作会议关于不断深化公共财政改革,进一步挺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的要求,围绕财政监管中的重点,抓住社会关注的热点,主要足对支农惠农资金、乡镇分成资金、社保资金以及其它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这是他说的“官方规定”。但他说,就算从“非官方”卜,预算管理,尤其是项目支出方面,想做到资金不过年,还是有相当的难度。
项R支出是々项资金支出的重点。先有资金后有项目严重制约了财政资金合规性,许多项日没有经过论证就匆忙上马,造成资金没有效益,被挪用、挤占,用于单位的招待、职工福利和部分人员的旅游考察经费。针对这个问题负责,除进行项目审核论证、评审外,还要进行预期绩效目标说明,对历年的节余结转资金再次统筹运作,对已执行完毕或确实难以执行的项目,要予以取消。结余结转的资金,统筹作用,不要连续跨年结转,对突击花钱的进行严肃查处。
打开内部通道
不仅一个地方财政对我们表示,我们大多关注的都是财政和各部门之间的审计关系,财政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往往处于一个被忽视的地位。程秀东说,要深化财政内部监督,一是要提高内部监督的覆盖面,加大内部监督办度,推进建立长效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在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各乡镇聘请财政监督员,财政局兼职监督人员。扩大财政监督的社会影响力和覆盖面。使财政监督逐步社会化。二是提高内部监督的层次,从检查型向控制型转变。三是为更好的规范财政对内对监督检查行为,严格执行财政监督检查程序,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规范财政检查案件的审理程序。
那么如何界定“钱花的好不好”呢?他说,应当从支出绩效评价人手,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保证。但在资金使用管理上,一些部门不同程度存在着重投入、轻管理,重使用、轻绩效,资金使用分散等问题。为此,通过开展支出绩效评价,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向管理要效益。财政局对部分财政资金实行了绩效评价试点。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采取自评、交叉评、系统评和监督机构独立评等形式,全部列入了绩效考评范围。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编制预算的
问题,还是问题
程秀东表示,虽然财政监督每年都在喊,而且不断在加大力度,但实际存在的问题还是需要我们去客观对待的。首先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财政监督决策是影响财政监督实效的第一步,而且是关键的一步。财政监督决策,尤其财政监督战略性思路的确定、具体工作的布置、监督方法的采用、监督重点的确定等方面,一定要针对当时财政管理现状及其薄弱环节,讲究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正确决策,并尽量避免考虑部门利益和团体局部利益。
其次,要正确处理落实领导批示与完善财政管理制度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评价某项财政监督工作的效果,常常看重该工作能否得到领导的批示。应该说,领导批示是对该项工作的肯定,但更重要的是通过财政监督行为发现现行财政管理制度存在的某方面问题,并督促其得到改进。他说,财政的任何“动作”都有其成本跟随,监督亦然。要增强“财政监督成本”意识,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财政监督成本”意识应贯穿于整个财政监督过程始终,除上面提到的要科学决策等内容外,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在财政监督行为具体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处理上等方面,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减少政府部门行为间的内耗,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下,营业税和增值税这两大流转税税种在征税范围上的重复征税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发凸显出来。在新形势下,逐步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并逐步取代营业税是必然选择。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客观体现了税制改革的进步,消除重复征税,让企业获得更多发展空间与利润空间。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优势
以我国实际国情为出发点,增值税已成为财税领域的重要改革内容并取得了一定成就,在企业实行增值税,主要具备如下优势:
(一)更好地发挥税收中性作用。所谓税收的中性作用,主要是在政府征税过程中规避由于市场运行机制而产生的不良影响。以增值额作为征收增值税的重要依据,也就是来自生产者创造的价值,但是不涉及到消耗的生产资料。那么在商品流转过程中,无论采取何种生产经营方式、组织方式等,都不会再发生重复征收现象,可更好地发挥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作用。
(二)提高征收管理的规范性。在我国,增值税采取购进扣税法,同时实行凭票抵扣方式,使得购销单位之间存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作为税务机关,只要采取交叉稽核的方法就可以确定增值税的抵扣值。
(三)保持良好的税收弹性。所谓税收的收入弹性,主要指税收收入变化和经济发展比例。通过征收增值税,可体现良好的税收弹性,构建其收入规模和同期国民收入规模的稳定比例关系。在我国当前不平衡的区域发展背景下,对税收的弹性提出了必然性要求,尤其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适当提高国家的财政收入,降低企业或者个人可支配的收入,避免发生投资过热、经济泡沫等问题,提高可支配收入比例,更好地促进消费,带动经济整体发展。
(四)更好地推动外贸经济发展。采取出口零税率政策,利于我国的劳务出口与货物出口,全面推动对外贸易经济发展与进步,更好地参与经济全球化格局,奠定我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重要地位。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难点问题
(一)个别行业的税负有增无减
随着我国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建设,以上海试点企业的情况来看,一般纳税人的整体税负有所减轻,但是存在个别企业有增无减的现象。由于不同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不同,因此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的税负增减情况不同,存在一定差异,有些行业降低了纳税负担,也有些行业却提高了纳税额。
(二)增值税的税率相对较高
结合相关调查数据显示,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实际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业的税率由3%调整为11%,因此一些物流企业的税负有所增加。以税率角度来看,我国界定的“17%”高于韩国、英国、法国等国家,在欧洲的大多数国家中,普遍采用的税率为5%左右,而亚洲诸多国家也控制在10%之内。那么我国如何科学、合理地设置税率,以实现结构性减税,是我国今后发展的目标。
(三)财力的调整分配与税务改革势在必行
以我国当前分税制体制运行来看,营业税作为重要的税种之一,在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由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而地方政府的收入则减少了75%。从现实看,我国已经将实行试点期间的原有归属地营业税收入,在改革后纳入到试点地区中,以此改善地方政府的顾虑;而试点逐步推向全国范围,并面临立法趋势,此时必然需要确定分享比例,这也是营业税改增值税面临的最大问题。
如果将营业税与增值税相结合,地方的主体税种将逐渐消失,税务局的收入也会由此下降,而税务机构采取“合二为一”的形式,也对中央、地方财政等格局的重新分布提出要求。如果采取国家直属管理,给中央调控带来便捷性,可减少地方政府的手段干预;如果采取地方管理,那么地方政府也会调节税收收入格局,给中央宏观调控带来阻力。因此,有必要实现地方和中央的平衡,改善各级政府的财力分配矛盾。
三、完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几点建议
鉴于我国在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改进与优化:
(一)实现财政和经济的有效互动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中,税收承担了财政收入组织、经济调控、社会分配调控的重要作用。以我国当前财政收入的实际情况来看,约有70%-90%来自税收,而税收又大部分依赖于企业生产及销售收入的增长。因此在今后发展过程中,政府应加快税收改革步伐,提升企业销售能力与经济增长能力,全面确保财政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构建完善的税收制度体系
若想实现税负结构的公平性、合理性,构建完善的税收制度非常重要。首先,降低纳税人的负担,合理确定税负标准;其次,加快增值税的改革步伐,通过征收物业税、遗产税等,实现资源与环境税收体系的改革;再次,全面运用现代化管理观念与方法,实现税务征收的组织形式改革,强化税源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实现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实现国税与地税的有机协调
国税作为重要的国家税务体系,与地税相对应,是我国采取分税制的必然产物。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实现国税与地税机构的协调与整合,具有一定可行性和必然性。但是由于地方税制改革面临各种难题,在短时间内实现机构整合存在一定难度。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可采取国税和地税联合办公模式,而其他地区则更好地处理国税和地税协调工作,实现双方的互利互惠,更好地实现企业税收合理化。
由上可见,随着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步伐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试点投入运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纳税负担,未来必将全面取代营业税。而今后国家税制改革过程中,逐渐实现由个别地区、部分行业向全面性过渡,同时各行业的衔接问题也要加强重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税率进行优化调整。
参考文献:
[1]张晓丽.浅谈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必要性[J].时代金融(下旬),2012(4)
[2]方波涛.浅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意义及其配套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2(12)
一、实施现代国库管理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法制原则
财政国库管理必须遵循法制原则。鉴于国库集中支付这项改革尚处于试验阶段,为了规范其运行和防止出现偏差,近期内在没有正式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前,仍应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方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银行清算办法》等为基本法规依据。
2、便利原则
在法制和规范的前提下,国库集中支付要使各部门、各单位用款更加方便,解决过去财政资金层层拨付,流转环节多,资金滞留、沉淀和流转慢的问题。
3、效益原则
在推进这次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加强财政对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有效遏制资金挤占、转移、挪用等现象,降低财政资金划拨支付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4、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原则
国库集中支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必须作充分的调研和宣传工作,取得各个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以减少改革的阻力。具体实施时,要先易后难,对各种资金合理分类,分步实行集中支付。要在做好试点工作,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稳步推进。
二、改革我国现行的国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国库管理制度运行了几十年,财税体制经历了多次大的改革,而国库管理制度基本上没有变动。随着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建立,原国库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已越来越不适应新时期财政管理的要求,其弊端逐渐显露出来。
一是国库的概念及外延不够明确。尽管各界普遍意识到了我国国库职能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人民银行及财政部也都在采取措施进行国库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但究竟哪些属于国库职能,哪些属于一般财政管理职能,并没有一个得到普遍认可的解释,导致目前经济界及理论界出现两个国库概念,即现行法规定义的由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与包含部分财政管理职能在内的“财政国库”。
二是由于人民银行行使国库管理职能是属于“经理”性质,而且国库的职责是“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报解、支拨、结算,并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实际上是财政的出纳,是被动的执行财税部门的指令和事后记帐的角色,难以发挥其在国库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造成国库管理的部分职能缺位,加之其“经理”性质在人员配备,业务素质等方面难以做到尽善尽美,很难保证财政管理质量和国库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
三是由于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与财税改革不同步,客观上给财税工作管理带来一系列问题。具体表现在:由于一级政府都有一级财政,在乡政府内设有乡财政所。为便于乡财政所工作的开展,客观上要求乡级也要有一级国库,但绝大多数乡是没有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或代办机构的,乡级财政的库款有的是由缴款人交入县级金库,由县级金库再按收入级次和纳税人所属乡划分各乡的收入,很容易造成收入划分在县与乡之间、乡与乡之间的错误;有的是委托乡的农业银行储蓄所代收,再由储蓄所通过交换划到县金库,再由县金库划分。由于不是就地缴纳,给纳税人带来诸多不便,也增加了库款的在途时间,有时还会造成扣押库款的不正常现象。分税制改革后,分设了国家和地方两个税务局,但都是共同对应一个国库系统,没有划分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在多种经济成份、多种流通渠道、多种分配层次存在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政策掌握不准,计算差错以及人为混库、占压库款,截留上级财政收入等现象,特别是地方为了完成自己的财政收支任务,往往协调当地税务和国库,优先缴纳地方税税款,优先满足地方财政支出需要的现象较为普遍,影响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违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原则。根据税务业务发展的需要,很多税务部门设立了征税大厅。商业银行为了增加存款和提高服务质量的要求,纷纷与税务部门联合,进驻税务大厅,实现了银税一体化的办公方式,但国库管理机关对这一新生事物仍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各地的具体做法也不一样,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和具体的操作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各商业银行之间采取了不正当手段相互竞争,在取得代办资格后,由于各银行自身的利益需要、积压税款、随意压库的行为较为普遍。
四是国库管理体制不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后,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由于国库体制改革与银行体制改革不同步,国库的分支机构不健全,没有向下延伸,一些县级国库都是由专业银行,更不用说乡级。在金融体制改革后,专业银行已向商业银行过渡,都有各自的利益体系,这样,商业银行在代办国库业务时,位子就很难坐正,根本无法行使对国库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能,从而造成了国库监督管理职能的缺位。
五是国库资金的划转和结算方法不科学。这方面主要表现为:首先,由于重复和分散设置帐户,导致大量的预算外资金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不便实施财政监督和管理。其次,国库资金运行过程烦琐,财政收入要经缴款人向经收处缴纳,经收处再划到管辖行,管辖行集中后再划转到国库;财政支出也要经财政部门发出支付令后,交由国库划转到用款单位的开户银行,收款单位得到到帐
通知后再开出支票,最后才由开户行将资金划入提供公共服务或出售产品的单位,财政资金周转缓慢,财政收支信息反馈十分迟缓,加之金融机构本身的业务操作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极易造成占压国库资金的现象。
三.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构想
1、设立隶属于中央银行而又相对独立的国库管理机构
由于国库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是管理和办理财政资金收入和财政资金支出的业务,是为财政部门的整个财政管理工作服务的,从其工作职责和工作性质来看,其运作的是国库资金,具有管理政府部门财务的重要职能,由于中央银行具有管理整个社会资金的职能,同样也需要对国库资金实行监管,为了加大对国库资金的监管,有必要设立隶属于中央银行而又相对独立的国库管理机构,提高对国库监管的地位和力度。
2、加快国库管理改革步伐,使国库工作与财税和金融体制改革配套
一是实现一级财政一级国库制。即使无法达到一级财政一级国库,也应实现国库向县级和乡级延伸,设立相应的代办处或经收处,消除现在由商业银行的银行机构代办的现象。二是按照现行的国家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及其职能划分,相应理顺国库管理中关于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的关系,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避免财政收入混级混库和地方收入挤占中央收入等不正常现象。三是理顺国库与各商业银行的关系。对财政拨付的国库资金,实行服务付费的办法,避免各商业银行对国库资金的无序竞争和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
3、加快财政国库管理法制建设,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目前国库管理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但与这些法律制度配套的相关的制度还不健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来制定的法律亟需随之完善,实际的国库管理工作中,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现行的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中没有准确的解释或具体的处理规定。因为没有科学可行的管理办法和规范合理的操作依据,全国各地对国库管理中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处理五花八门,使国库管理工作的法律约束性不强,行政管理手段滞后,导致目前国库管理偏松,存在较大漏洞,在整个国库管理工作中具有一定的风险,不利于财政管理和监督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国库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促进国库管理的良性发展。
4、建立安全高效的国库运行机制
针对目前国库资金划转和结算方法繁琐、复杂、效率不高,信息反馈迟钝,不便加强对国库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的现状,改革国库管理办法,建立安全高效的国库运行机制势在必行。一是要清理银行帐户,建立国库单一帐户体系,规范国库资金支拨程序,合理确定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国库、预算单位的职责。二是完善已实行的工资统一发放办法,缩短国库资金的在途时间,减少国库资金在预算单位的沉淀,便于财政资金的调度和对国库资金的有效监管。三是积极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并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办法,有效地防止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腐败现象,节约财政资金,同时可以大大缩短国库资金的在途时间,减少政府采购资金的占压、挪用,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率的提高。四是推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建立“国库支付中心”,向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下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过渡。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浅议我国对记账机构的监管现状及对策
收录日期:2012年5月28日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记账。”鉴于此,目前许多中小企业流行着一种会计解决方案,就是在公司内部不设会计岗位,而是请税务师事务所或者专业的记账公司记账,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节省成本。《会计法》这样规定的初衷是好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代账市场整体还是比较混乱,这与缺少相关部门的监管不无关系。本文从强化对记账机构的监管入手,分析我国记账机构的监管缺失现状,并找出行之有效的办法,试图解决记账机构乱字当头的瓶颈问题。
一、我国记账机构监管存在的问题
目前,政府部门对记账公司的监管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管理;二是财政部门的业务监管。财政部门的业务监管基本依赖于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管理。按照《记账管理办法》的要求,记账公司设立先经财政部门业务资质审批,记账公司设立后基本脱离财政部门业务监管,特别是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财政部门对记账公司的管理手段将更加弱化,记账公司的业务工作处于既不受财政会计管理机构管理,又不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管理的无序状态。缺失“第三方”的后果,很可能就会导致记账机构与企业串通,联合造假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这样对记账机构的长远发展不利。
(一)记账机构从业人员监管缺失。近几年会计管理改革发展很快,会计人员队伍逐渐壮大,会计涉及的领域不断拓展,会计管理环境不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给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目前从事记账的几方面的人员就像是一盘散沙,尤其是对于打游击战的记账方式在监管方面更是无从下手。相关部门对从事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人员没有严格的规定。目前,记账的单位有经市财政局批准从事记账业务的会计服务公司;有一定工作经验,被企业客户认可慕名而聘请的专职或兼职的会计零星人员;有税务机构和税务执法人员的亲属;还有取得营业执照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会计公司来说,记账是有组织的,但是个人的记账行为就没有组织可言了。可以说,目前记账行业存在大量的没有从业资质人员,他们游离于工商局和财政局监督以外,和客户关系为“你情我愿”的利益关系,国家执法部门不能有效进行监督控制。
(二)对记账机构业务质量监管缺失。记账机构缺乏业务指导和后续管理,业务质量不容乐观。第一,目前记账,无论是会计公司的记账还是个人的记账,都是就事论事的把会计凭证做下来,至于对原始资料有没有审核,记账的人员根本不管,这是很多记账公司的通病。从会计职能的角度来说,一个是核算,一个是监督,但是现在大部分会计的记账,只是简单的、原始的、机械的核算,谈不上监督;第二,一些会计核算未及时进行,延后现象较多。如被单位的现金期末余额普遍较高,有的达到十几万甚至上百万;第三,会计核算中未能严格遵循收入与成本、费用相互配比原则,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未能在该会计期间内正确确认;第四,记账委托过程中,记账对象提供的会计原始单据的真实性得不到验证,导致了财务和报表的失真,给信息使用者造成一定的判断失误,给国家造成损失。
(三)对记账机构资质的跟踪管理缺失。在很多地方,对记账公司的监管其实是一片空白。如果说当地财政局是主管部门,但是有的财政局甚至不知道当地有几家正在办公营业的记账公司。换句话说,政府部门很少把精力放在记账公司和兼职代账人员身上,直接造成监管的缺位。记账机构因管理不完善,普遍存在基础信息更新不及时、不完整的情况。记账机构经过审批后进行执业,其中,机构的信息变更主要依靠每年的信息报备工作。但是,部分记账机构不按要求参加信息报备,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及时掌握本地区记账行业的基本情况。
(四)对记账机构监督立法不够。政府部门对记账业务重视不够,缺乏立法监督和政策引导。专门针对记账的法律法规很少,只有1994年的《记账管理暂行办法》,沿用了十多年,直到2005年新的《记账管理办法》实施。虽然新办法更加合理,并且有更多对记账有利的规定,但还有不尽完善的地方,如对于记账业的相关管理部门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合力,检查不到位,使记账的发展缺乏合理的监督。
二、加强记账机构监管的建议
记账虽然存在着许多弊端,但从总体情况来看,还是利大于弊。如果把记账弊端逐步克服,在现有记账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其自身功能,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记账会走向良性循环发展的道路。
(一)财政部门严格管理记账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财政部门要把资格管起来,要把会计公司的记账的资格和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严格的规范。不管是对人还是对单位,到现在为止,这方面没有一个明文的规定。随着财税政策的变化,财政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联越来越远,现在的财政是大财政和公共财政的概念,不像以前,财政部门管的很细,管到企业去了,现在财政部门对企业的关联很小,唯一的关联就是会计,管着会计人的资格。所以,财政部门对记账的资格和会计从业的资格一定要管起来。
(二)税务部门对记账业务质量严格把关。加强记账机构执业质量的检查,对进一步规范小企业会计核算,提高整个地区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起着事半功倍的作用。从实际情况出发,税务部门如果出面对记账的机构管起来效果会更好。因为需要记账的公司一般都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账面都与纳税有关,与财政无关。他们一般是为了满足税务部门的目的而做的账,所以税务部门成立一个管理记账业务的部门更切合实际,更好一些。要利用同小规模经营组织联系紧密的优势,帮助推广记账。按照单位必须依法建账的总体要求,税务机关的税款征收方式应更多地采用查账证收而非定额征收,严把业务质量,严防偷税漏税。同时,对记账机构可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给予适当税收减免或优惠、积极扶持推动记账行业的稳步发展。
(三)尽快建立和完善与记账发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财政、税务、工商等政府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首先,从法律层面上取缔流动兼职会计人员的存在,强调记账机构的法律地位,将记账业务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其次,政府部门更应在全面了解掌握记账机构发展动态的基础上,针对当前记账业务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记账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以及记账业务操作流程、业务操作规范、业务质量控制等相关制度,以更好地为记账机构提供服务。
(四)建立透明规范的数据库信息监管平台。首先应将记账公司资料完全数字化,从建立数字仓库起步。数字仓库强调以资讯分析为核心,将散落的记账公司资料、交易数据、企业资源等整合为统一的格式,提供给社会不同层次的客户,随时通报记账公司的变化情况,促使客户做出有针对性的选择。通过数据库,客户可以更精确地了解记账公司的执业情况,为自己提供个性化服务,并促使记账公司稳固地维持客户关系,进而拓展新客户、新市场。数据库还有助于记账公司建立信息整合分享的企业文化。在抓好硬件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还要从战略上引导记账公司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做出自己的品牌。根据客户对服务情况的反映和要求,寻找服务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的最佳途径。
主要参考文献:
要想扑灭强拆之火,除了制定好“新拆迁条例”外,更重要的,还得从体制入手,改革财政资源的配置关系。
所谓财税改革,我想至少以下几条不能少:第一,不管税制怎么改,不能造成纳税人整体税负加重,如果让人民感到自己承担的税负在加重,像物业税之类的直接税便很难获得纳税人的理解和配合。地方政府、税务部门就很难操作,官民关系就会雪上加霜,后果难以预料。
第二,政府应努力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职责,向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这件事比只追求GDP有意义得多。眼下最紧迫的就是保障房建设,做不好这件事地方政府就是失职,就是把纳税人的钱用错了地方。
第三,决定税收问题不能再绕开法治程序。人民的意愿须通过各种渠道,如听证、质询、问责等程序反映出来,任何人不得遮蔽。政府要给予积极回应,官民互动,良性契合,中国的土地财政和房地产市场诸问题的解决才有希望可言。
第四,无论物业税还是房产税,正义不可缺失。如果缺失了,我们宁可不要那个税。税收的公平正义是税制改革的前提规范。无论哪一级政府的财政收入,都只能来自于法定的税收和纳税人认可的非税征收,并且所有收入的使用都必须列入公共预算收支表中,公开、透明地公示于众。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推进“半截子分税制”继续改革,中央政府不要把大部分钱揽在自己怀里,而是更多地分给直接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地方,用法律划定央、地权力边界。这样做了以后,中国就不要、也不能再发生中央干预地方事务的事情。如果还干预,就应该上法庭告它!
从税理上说,税收的基石是分配正义,它至少包括征税权力的合法性来源、纳税人权利、公民财产权先于征税权而存在等。税收正义是税收在宪法层面的基本原则,在位次上要高于对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的强调。
财政治理权和财政权不是一回事,现在通常拿前者当作后者,忽视了人民对财政资源的所有权和统治权。而这种忽视,本身就意味着缺乏对财政治理权的制约。花钱的权利得不到外力的有效制约,于是人民也就难以充分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事实上,人民对财政资源的所有权和统治权,加上政府对财政税收的治理权两者结合,才构成完整的财政权。
由于税收执法受政治、经济体制以及生产力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各国的税收执法能力参差不齐。其先进经验可归结如下:
1.普遍化的税务登记,周密的发票管理。对纳税人基本情况的掌握,许多国家采用的方式是进行税务登记。将其作为税收确定程序的起点和前置程序,税收法律关系在此得到初步的确认。税务登记作为一项法律行为,使纳税人的身份得到法律的承认,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不及时或不如实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德国税收基本法》第134条、135条、136条对税务登记的范围、义务、变更通知等作了明确规定。国外税务登记的普遍化,与多数国家建立了全国性的纳税人登记号码,运用计算机管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有关。如在意大利,凡年满十六岁的公民均须到当地税务机关登记,领取一份在全国范围内独一无二的税务编码卡;印度实行永久账号制度;加拿大、日本、美国等,均采用全国性登记号码。另外,在发票管理方面,各国都十分严密,特别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如韩国利用计算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大规模的双向交叉核对,核对率占发票总量的40%,据此控制了增值税85%的税源。
2.规范化的纳税申报,明确的纳税人权利。欧美国家一般实行自觉申报纳税或自核自缴制,以此作为税收征管的基础。不论是企业或个人,必须按税法规定的要求,按期诚实地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申报范围涉及各税及与税收有关的报表,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等。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既是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征收、查账甚至诉讼的依据,也表明了纳税人承担依法纳税的法律责任。同时,纳税人依法享受获得税收法规信息权、纳税事项陈述权、公平纳税权、优良服务权、保密权、申诉权、申请权等税法赋予的权利。
3.专业、严格的税务审计。西方各国税务当局都建立了税务审计机构,配备了专门的税务检查人员,专职负责税务审计工作,而税款征收部门则不参与。因纳税人数量众多,税务审计的范围不可能涉及所有的纳税人,其范围的选择主要由计算机来进行。每件税务申报表经过税务部门用电脑客观打分,来确定是否列入审计范围。一般是分数高、案卷复杂、收入多、减项多、错误多者,列入审计对象的可能性较大。税务审计的形式一般有两种,即一般审计和特别审计。一般审计主要是对一般税收违章行为进行审计,大多采取抽查方式。特别审计主要是对较为严重的违章行为进行审计,通常就是计算机所选出的被审计对象,也包括根据多方面提供线索确定的。如税款征收部门提供的材料;海关提供的材料;司法部门提供的材料;其他人员的检举揭发;从对一个纳税人检查发现另一个纳税人的材料。此外,还有对新开业或关停企业进行必要的检查。
4.严厉的税务处罚和扣押制度。国外大多数国家都制定、执行严厉的税收违法处罚制度。一般包括罚款、没收财产以及判刑等,执行也非常严厉,充分体现其严管重罚的原则。对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在催缴后拒绝或忽视偿清所欠税款,便对其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实施税收扣押。美国的公司纳税人逾期申报,按应缴税额的5%至25%进行罚款;对拒绝税务人员审计的行为,每次罚款500美元;对查出的偷税不仅要收回所偷税款及利息,而且处以所偷税款75%的罚款,严重的要查封财产并判刑五年。澳大利亚的税务处罚分为欠税处罚和少缴税款处罚。欠税处罚是指税款计算准确并申报,但不按时缴纳税款的处罚,一是征收滞纳金;二是罚款最高不超过所欠税款的8%。少缴税款处罚,一是与欠税一样征收滞纳金;二是处以少缴税款总额200%的罚款。对伪造或隐瞒身份,妨碍税务人员工作,拒绝回答或不接受税务部门检查等情况严重的,税务部门可要求法院对违反税法的个人实行法律制裁,一经查实,将处以10万澳元以下罚款或10个月监禁,两罚并用。通过严厉的处罚措施,促使公民形成高度自觉的纳税意识,维护了税法的尊严,也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成功经验。
5.现代化的执法手段。西方国家税收执法手段现代化主要体现在电子计算机应用方面。其表现为:一是有专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二是计算机应用范围广泛。许多国家设置了计算机控制中心,配备了充足的专职人员,并在全国各地形成联网,与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形成了比较广泛和严密的税收监控网络。如法国财政部税务局设有电脑管理中心,与各地区设立的11个税收计算中心联网。这11个税收计算中心中有6个专门负责处理与增值税有关的数据,另外5个专门负责其他税收数据的处理。它们又与全国的835个税务所联网,每个税务所有若干台计算机,负责办理辖区范围内各种税收的征管工作。荷兰在财政部税务局下设有一个与地区税务局平行的自动化局,负责管理税收自动化系统。荷兰税收自动化局配有工作人员2000多名,拥有663台终端机,通过计算机网络与各地税务机关联系,每秒钟可以处理1500万至5800万个信息,大大提高了税收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
6.充分发挥社会专业化的中介力量,加强社会监督。国外一些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较好地开展了税务业务和其他有关服务。税务的范围越来越广,社会化办税程度很高。如韩国税务事务所已遍布全国各地,日本除了开展日常税务业务外,还承担了大量的原来由税务机关办理的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另外,国外一些国家税务的手段也比较先进,如美国各事务所,除拥有一大批精明强干的税务律师外,还有现代化的管理设备,将各国税法输入电脑储存,并随时更新,使用方便,调阅资料自如,大大提高了税务的效率。在税务管理方面,一些国家,一是法规比较健全。目前韩国、德国、日本等都以法律形式对税务加以规范。二是税务组织机构和资格认定比较完善。另外,一些国家除了具有较强职业道德水准和执业水平的中介机构外,银行、海关、法院等部门与税务机关进行协作,采取一致行动,保证税收执法的力度和效率。
二、国外先进的执法制度对我们的启示
1.完善税收执法权外部监督体系。税收执法权外部监督体系,以监督主体为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权力机关的监督;二是党委、政府的监督;三是国家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四是通过税务行政诉讼程序对税收执法进行的司法监督;五是派和社会团体的监督;六是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七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监督。以上各个监督主体共同构成了对税收执法权进行监督的外部监督体系。要真正发挥外部监督主体的作用,一方面有待于行政监督法律的立法,通过行政监督立法,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监督。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按新的税收征管法的精神,与有关方面共同制定相应的规章,从制度上进行明确,真正使税务机关主动与有关方面配合接受他们的监督。当前,外部监督主体中纳税人的监督非常重要。税收执法的对象是纳税人,税收执法是否正确纳税人最有发言权。要充分发挥纳税人对税收执法监督的作用,一方面,税务机关行使税收执法权的法律依据,包括税务机关自己制定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必须公开,让纳税人了解税务机关在依据什么执法,从而有效地监督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应告知纳税人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