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反担保措施范文

时间:2023-10-11 09: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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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反担保措施

篇1

    中小企业规模普遍较小,资金实力不强,融资渠道缺乏,抗风险能力弱。相对而言,在经营上更容易受外界环境变化的影响。由于中小企业人力、财力、物力、信息等资源上的不足,多数中小企业在产品开发、市场定位、资金投向等方面存在较大盲目性,技术含量不高,开发能力不强,低水平重复建设较为严重,投融资风险大。因而,为中小企业担保是一个高风险业务,探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外部风险控制就是研究通过何种方法和手段来降低和控制担保的风险程度,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一、融资性担保外部风险控制方法

    由于外部环境复杂,被担保企业(担保的客体)情况千差万别,主客观因素多样,风险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各个担保项目的客体风险更多主要体现其个体特征;因此应具体项目具体分析,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或组合,以提高对担保客体风险控制的效果。从担保业务实际运作情况来看,担保客体风险控制方法主要有风险回避、风险抑制、风险分散、风险转嫁、风险补偿等。

    (一)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指设法回避风险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风险回避一般有两种情况下采用,一是对于担保客体风险特征明显,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大,风险难于化解的担保项目应予以拒绝,回避风险;二是对某种业务风险的防范处理成本大于其可能产生的效益。原则上,担保公司放弃的是它不熟悉、没有把握或不具备条件和能力来控制的担保业务,而倾向选择那些自己比较熟悉、有条件或有优势去经营和控制的担保业务,即是将风险控制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具体经营活动中要有所不为,才能更好地有所作为,有选择、有取舍的经营方式是规避担保客体风险的最好手段。

    (二)风险抑制

    风险抑制它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在担保客体风险发生之前,做好风险防范和提前预警,抑制风险的发生;其二,在风险发生之后,采取化解手段,降低可能造成损失的程度。风险预防的手段多样,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等。预防风险通常适用损失频率较高而损失程度相对较低的风险种类。针对具体担保项目中担保客体风险的特点,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减少可能导致损失的各种风险因素,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1、风险发生之前

    在担保公司为企业出具担保之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担保服务,而在承保之后,不能因事后发现问题而单方面解除担保责任。因此,抑制担保客体风险的措施一般在担保之前设立,根除或削弱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担保客体的道德风险是担保业务中较常见的风险,应特别注重防范。在担保实践中通常通过反担保措施设置,提高被担保企业的违约成本,来抑制道德风险的发生。反担保措施可为经营者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房产设备等动产及不动产抵押、存货、应收账款、股权、着作权、专利权等形式质押,等等。反担保措施的设置应根据被担保企业的具体情况,原则上,一要抓住企业的"要害",提高违约成本; 由于作为担保对象的中小企业以民营企业居多,企业所有权及经营权一体,企业的运营常常主要依靠经营者在内的一个或几个重要人员,因此在审核担保申请过程中,对经营者或企业主要人员的审查十分重要,同时有必要要求其个人及配偶提供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以抑制因个人恶意违约的道德风险;二要注重反担保措施的变现能力及价值,提高被担保企业的违约成本,同时,如一旦发生担保代偿后,执行反担保措施仍可降低风险损失。但在反担保设置中对物的抵押,不能过分强调所谓的抵押率,放松对项目的调查和风险审核。

    2、风险发生之后

    当出现担保风险发生征兆或实际发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恶化,争取化解风险,或者尽量减少风险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这也是对担保客体风险的发生进行抑制。因此在担保贷款未到期之前,加强走访,配合贷款银行敦促企业及时将销售回款转入在该贷款行帐户,控制帐户进出;并从反担保措施上对企业及经营者施加压力,在担保公司的督促之下,最终企业从其他渠道筹借到资金按时偿还了贷款,担保公司顺利解除担保责任,避免了代偿损失。

    (三)风险分散

    风险分散是指在风险导致的损失发生之前或之后,通过采取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将风险单位分割成许多许多独立的小单位而达到减少损失的一种方法。分散风险的办法通常适用于损失程度较高而风险又无法避免和转嫁的情况。主要方式有:

    1、担保项目风险组合。这是为了控制担保客户风险过于集中,而力求担保项目品种多元化,担保项目所属行业分散化。在担保实践中,担保项目风险组合实际包含的内容很多,例如,对被担保企业及所处行业的分散,避免担保风险过于集中在某一行业、某一企业,将担保公司的整体担保风险分散到彼此独立,关联度较小的不同性质、不同类别、不同特点的业务,如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承兑汇票担保等等,一旦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中某些业务出现风险时,其他业务收益不受影响,而把整体风险控制在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另外合理控制单个客户担保额度及单笔额度;担保公司对单个客户最高担保额度控制在担保公司净资产10%以内,单笔额度控制在该客户单月销售收入额度以内。对客户总体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企业的净资产,其中个人贷款担保额不超过净资产的60%;流动资金信贷担保额一般为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30%以内。

    2、与银行比例担保。在担保业务操作上,不是简单地将风险由银行一家承担转嫁由担保公司承担,而是遵照风险由企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各方面都能接受的风险分担机制,由三方共同承担担保风险。应将与银行进行比例担保作为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操作平台,通过与银行签定比例担保协议,做到信息共享,风险共担;贷款银行作为借款企业(被担保企业)的往来银行,可通过其帐户往来及结算情况获取客观信息,并且银行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素质较高的信贷人员,银行对融资项目的审核意见为担保公司在独立审查相关担保项目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时,由银行自身承担一定比例的融资信用风险,避免贷款行因担保公司提供的100%连带责任担保而放松对融资项目必要的审查标准,忽视贷款资金用途和借款企业经营情况的监控,增大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此外,在与银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后,不仅在担保前可以作好信用调查工作,担保后能更好地进行项目的跟踪管理;同时在被担保企业出现临时资金困难时,也有助于企业融通资金,减小在保项目的代偿风险。

    3、共保。即与其他担保公司比例担保。多个担保公司共保,可以利用各自资源了解和帮助被担保企业,有利于对担保客户风险的控制。

    (四)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担保经营机构出于避免风险损失的目的,有意识地将可能发生的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机构或个人去承担的一种风险处理方式。风险转移方式有特定风险转移和综合风险转移两类。特定风险转移是对于担保公司承担的特定担保客体风险进行转移,如担保公司接受的物品抵押,有可能发生缺损风险。为转移类似特定的担保客体风险,担保公司可以强制要求被担保企业对相应物品以担保公司作为受益人进行投保。综合风险转移即将担保公司承担的整体担保客体风险进行转移,如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作为反担保人、向再担保公司申请再担保等。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的意义主要在于为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的问题,而从一定程度上也是为社会解决融资互保问题,因此一般情况下,在担保业务实际操作中,如担保申请企业可以提供反担保单位,为不增加担保申请企业的负担,仅会要求其关联企业提供反担保;但如果担保申请企业规模太小,抗风险能力弱,不能提供较强的自身资源作为反担保措施,但经营尚好,符合担保公司扶持的条件,可以要求经营者通过其个人资源寻求其他具有较大规模的企业提供反担保,借以部分转移担保公司承担的担保客体风险。

    (五)风险补偿

篇2

一般而言,正规的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假设某一担保公司某年度按3%的年担保费率共做了1年期100笔2000万元的担保贷款项目,有97%的成功率,3%的出险率。那么我们来看,该年该公司的担保费收入为:97×2000×0.03=5820万元;而仅仅出险的3笔资金合计为:2000×3=6000万元。从这一简单的假设来看,即使出险的3笔资金可以通过反担保措施或其他措施来弥补全部或部分损失,但对担保公司在商业银行的信用、资金的占用、出险项目处置成本来说都会让担保公司陷入疲于应付出险项目的困境,更不用说如果无法弥补而带来的损失。也正因为如此,处在低收益高风险行业的担保公司对项目风险的控制模式相对于商业银行来讲或许会更加严格。

担保公司的资金来源通常有两个:其一,是与合作的商业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在项目通过担保公司审核后由商业银行进行放款;其二,是担保公司自有资金。无论是哪种资金来源,对担保公司来说不出险或出险额在可控范围内,正常获取收益才是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理想状态。

为实现这一状态,担保公司一般的风险控制措施如下:

一、对通过审核的项目

(一)反担保

反担保是相对于第一种资金来源而讲,因为被担保人反过来要向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所以叫反担保。担保公司根据被担保人的具体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目前《担保法》是担保公司对项目进行风险控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担保法》明确规定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共五种方式。担保公司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能会使用其中一种方式要求反担保,也可能用其中几种方式进行组合反担保,譬如可能会在要求被担保人提供抵押物的同时按一定比例收取定金,定金的收取是降低担保总额的一个办法。实践中组合反担保可能更为多见。

(二)担保

担保是相对于第二种资金来源而讲,其实跟第一种措施一样,只是因为资金来源不同而叫法有差异。

(三)联合担保或比例担保

处于风险控制的考虑或受制于担保公司自身净资产的大小,担保公司对于资金需求超过其担保能力或国家担保政策范围的项目可能会采取联合其他担保公司或比例担保的措施来进行担保。

二、再担保

有些项目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以后仍认为风险较大,此时,可通过再担保进行风险防范。再担保是指为担保人(担保人在本文中指“担保公司”)设立的担保。当担保人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时,再担保人将按合同约定比例向债权人继续剩余的清偿,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双方按约承担相应责任,享有相应权利。再担保方式主要采用固定比例再担保、溢额再担保和联合再担保三种。

三、审核后认为风险不可控,放弃对项目进行担保

被担保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担保贷款时,按要求提供诸多资料并由业务部门写出项目报告后一并交由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出于业务正常运营与风险控制两者的平衡要求,再加上担保行业竞争激烈的现实,正常情况下,只要判断风险可控,都尽量提供担保贷款。但对于提供虚假资料、自我矛盾资料、明显夸大自身经济实力的资料、过度夸大反担保物或担保物价值的资料,必要时由风险管理人员到项目现场进行再次核实或要求被担保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以佐证对项目的判断,再综合对被担保人征信状况的调查等等多种因素,如果判断实在是风险不可控,风险控制部门会形成风险控制报告,建议放弃。如果最终的风控会议同意风险管理部门的意见,那么项目就会被放弃。

实际上,除了项目本身可能带来的风险外,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也有自身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大体如下:

(一)业务部门的业务量与风险管理部门自身的矛盾问题

任何一家担保公司都要因业务量的扩大为公司带来收益,并因业务量的大小受公司的考核奖惩,特别是面对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现状,只要有项目自然想全力促成。而风险管理部门出于风险控制的角度与责任,总是尽量把风险点提炼出来,供决策层最终决策,于是部门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

(二)人员流动与相关人员的道德风险问题

保持人员的相对平稳是担保公司发展的基石。但担保公司由于体制不同而会带来收入分配机制不同,导致人才流动频繁,一方面人才流出给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带来掣肘,甚至可能导致部分业务一起流出,更有可能是与现有的公司开展竞争;另一方面,新人的加入也需要一个时间段来适应新的行业与环境,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风险控制人员。正因为如此,吸引并留住人才是公司持续发展之道。

同时,融资担保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一部分,其从业人员也可能因巨大的利益诱惑而产生道德风险。特别是如果精通业务的人员与被担保人串通骗取担保资金,那么动辄成百上千万的资金就会变成出险的资金而面临难以收回或无法收回的境地。也正因为如此,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制衡机制、教育机制等需要随之建立,且要警钟长鸣。

(三)风险资产处置的问题

一旦项目出险,反担保物或担保物价值在风险资产处置时就显现出来。按照《担保法》而设置的反担保物或担保物,除了定金的收取,其他几种在变现时都会或多或少面临许多问题。比如,部分被担保人以不易变现的偏僻的土地作为抵押物获得资金,在到期后故意不还款,那么出险后,表面上来看担保公司拥有了土地,但实际上会因对此土地的处置而使担保公司的人力成本、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等上升,从而给担保公司带来额外的负担,也会因抵押物难以及时变现而给担保公司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对后续业务的发展带来阻碍。

(四)法律法规问题

除《担保法》、《公司法》外,人行、银监等7部委曾于2010年3月8日联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中因有具体的一些规定,也是担保公司目前要重点参照执行的法规政策。比如,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且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以一家净资产为1亿元的担保公司为例,其为单个被担保人至多只能提供1000万元的融资担保,如果还有关联方也要提供融资担保,那么最多也只能提供1500万元的融资担保,且在担保责任余额达到10亿元以后,担保公司即使有新的项目来源和好的项目也不能再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这些规定都是担保公司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不能因任何原因而超过这一额度,否则就会面临受处罚的问题。

其他诸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保证人的资质问题、抵押物性质权属的问题、风险资产处置的问题、出险后与某些被担保人对簿公堂的问题等等,都是担保公司需要面临的法律问题。

(五)政策性风险

从其第一种资金来源来看,一旦国家采取紧缩的或从紧的货币政策,那么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或额度就会相应的进行紧缩或从紧。即使是通过担保公司审核的项目,也有可能因为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或额度不够等类似的原因而无法放款。一旦出现此种情况,担保公司正常的业务自然要深受影响,而类似的外部政策性风险属于不可控风险,基于此,担保公司在做好微观风险控制的同时,也要关注政策的变动并有相应的对策以保持公司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担保公司对项目所进行的风险评估受制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即使是最严格的风险评估也难以保证所有的项目都不出险。再加上担保公司所面临的内外环境、政策的变化,所以在实务上业务与风险并重,甚至把风险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也可以理解了。

参考文献

[1]崔文才.论担保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实施[J].新西部.2012(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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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融资过程中因信用的短缺等原因达不到银行放贷标准。比银行门槛相对要低的融资担保公司起到了中间桥梁的作用。随之而来的就是融资担保公司的运营有着比银行更大的风险。融资担保公司需要建立对应的风险管理、识别、化解的能力。担保企业的外部风险主要来自被担保企业、反担保、合作金融机构及担保企业的外部经营环境等方面。

一、主要外部风险因素分析

(一)被担保对象存在的风险

主要是指被担保对象缺乏如期履约或履约意愿低而产生的违约风险。导致风险的具体原因主要有:

1.担保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董事会、高管人员的创新思维、专业技术、市场开拓及经营管理等综合能力跟不上企业的发展,使得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2.担保对象的最终控制人诚信不够,道德品质不高,违法违规经营,内部管理混乱,组织架构不适应企业实际情况、中高层员工不够稳定,股东之间存在分歧。

3.设备陈旧、生产技术落后,研发能力不足、无核心技术,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

4.会计信息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不科学,内部控制存在漏洞,财务人员专业素质低,不具备相应的融资能力、成本管理、内部控制等较高层次的财务管理水平。

(二)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

1.合作银行推荐的贷款客户是否属实,尽职调查是否做到真实、准确,放款操作过程是否监管到位,这些对资金的安全有着最直接的影响。实际操作中存在金融银行转嫁贷款风险故意降低贷款条件标准,尽职调查时对企业的资信、贷前审查、贷款审批等走过场,使本不应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获得了所需资金.

2.甚至有银行信贷人员违背职业道德,违规操作、与企业串通,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共同骗取担保。

3.在银行和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方面,银行一般只要求权利而不承担相应的风险义务,导致双边合作关系中权利与责任的不匹配。

(三)第三方反担保风险

主要是指第三方保证、抵押、质押等反担保措施带来的风险。

1.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发生违约担保机构代为偿还后,要求第二偿还人保证反担保方履行义务,反担保人因偿还能力不够或偿还意愿不强而产生的风险。

2.在提供反担保时未及时将抵押物、质押物到相应政府部门进行登记和按照现有法律程序办理公证、委托等手续。

3.在担保期间第三方提供反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的价值存在严重贬值,无法足额偿还。

(四)经营所处宏观环境风险

经营环境风险是指由于担保机构、债权人或债务人所面临的宏观环境变化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由政治、经济、法律等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系统风险。

1.例如国家重大方针政策路线的变化、经济结构调整、存贷款利率市场化、货币汇率变动、宏观调控措施、税收调控政策及货币政策的调整等等都能带来风险。

2.地方政府主导的信用环境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对逃废债务行为的惩戒机制不严格、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都可能给担保机构带来风险。

二、加强担保公司风险管理措施

(一)建立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制度

参考银行的风险评估制度,结合自身目标客户群体的实际情况以及业务拓展的需要,从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角度建议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评估制度和机制,真正做好保前风险评估。

(1)建立起有效的内部监管控制流程,做到贷前风险评估、担保操作、保后监管及追偿等独立。实现整个担保过程的风险管理,凝聚具有会计、经济、金融、法律以及技术等丰富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的高级人才。

(2)实行客户关系管理,建立持续稳定的客户群体,不断更新和完善客户资料,稳定评估资料的信息渠道;严格担保业务流程,避免主观决策。

(3)完善和加强对担保项目的事先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实现有效的内部控制,做到审保、偿分离,业务办理部门与评审部门分开,从机制上进行制衡。

(4)成立评审委员会,采取投票表决多数同意通过的方式,并设置一票否决权。遇上重大项目评审决策时,有条件的企业可在聘请专家评审,

2. 制定科学的尽职调查程序

项目调查以项目经理A为主, A、B角互相配合共同把关,形成各自调研报告,并对调查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1)对要求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审阅,带着疑问对客户进行具体考察,与企业高管、财务人员、一线员工、主管工商、税务、质监等政府部门、重大客户、主要供应商等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获取他们对企业的客观、公正的评价。

(2)通过对企业股权结构、资产权属状态、信用状况、财务信息、纳税情况及银行现金历史记录等各个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核对,客观评判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相关指标的合理性。

(3)对采集到的外部风险信息,根据构成因素设置相应的权重,建立信用风险评估计分标准价模型,并用模型的计算结果来指导担保业务决策。

3.保后监管、债务追偿制度

担保合同生效仅仅是承担担保责任的开始。企业要重视和认真落实保后监管,实施担保首月回访、季访、半年访等定期保后现场回访制度,直至担保责任完全解除。要明确担保风险总是客观存在的,一定要制定高效、可行的款项追收和资产保全措施。对出现的各种风险及时进行归类并上报,对项目进行深入的实地调研、提出规避风险可行的措施,征得高管同意并有效执行,切实降低风险成本。

(二)对反担保资产进行创新组合

反担保措施是提供担保的关键因素,是担保项目的第二还款来源。但中小企业一般难以提供变现能力强、足额的反担保资产。担保公司面临的抵押、质押等反担保政策环境往往比较差,《担保法》中部份担保措施难以实施,特别对非银行机构而言,缺乏强有力的反担保措施以有效控制风险。

因此,担保公司应有对反担保资产进行重新组合的能力,通过对反担保措施的重新有效组合,控制好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或落实可靠的第二还款来源。例如:保证金、分期偿还本金方案,余额一次还清、资金专户管理、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高管等提供个人无限保证反担保责任。核实企业的营业收入、成本、利润等,估算企业真实的资金需求量;跟踪企业订单执行状况、与买方企业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确认函、在合作银行开立专户对企业销售回款实行封闭管理,落实企业第一还款来源避免违约风险发生。通过对企业实际控制人、高管等签订个人无限连带反担保责任从心理上约束其履约责任,避免恶意违约。

三、建立识别风险体制

(一)以企业的核心能力为重点进行风险识别、评价

企业核心能力是指企业开发和拥有不同于其它行内企业的独特产品、核心技术、营销手段等能力,它是在企业关键技术的基础上,通过战略规划、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协调管理等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一种能让企业具备持续竞争力的能力。核心能力是企业竞争优势的有力保障,以企业的核心能力为重点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价相对容易规避担保风险同时发掘优质客户。

(二)以企业现金流为依据的第一偿债来源评价

现金是企业经营周转的血液,能直接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的好坏。经营性现金流分析一般用一个周期内的销售额减去应收账款再减去付现成本后的流量。同时还利用收集到的财务及相关资料进行多个层面逻辑核对,确保现金流量的真实可靠。核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及报关单等资料验证现金流入量的真实可靠; 通过销售合同、出口报关单等把握其市场范围与规模。深入了解工艺流程、查阅生产数据、仓库原始单据、产量、工时记录及成本分摊表等相关资料,以确定整个经营过程的采购量、生产领用量、成品入仓量、以及销售量之间的配比是否属实。

(三)以能变现资产为依据的次要偿债来源评价

鉴于整个社会信用环境不良、不道德行为的存在,风险补偿、风险化解体制的不完善,在评价客户核心能力和现金流量之后,还需要对企业能变现的抵债资产进行评估,加强风险补偿的保障。具体影响资产的变现因素有:资产市场价值、变现费用和变现周期。一般来说,市场价值高、变现费用低,变现周期短的资产质量就好,属于抵债资产的首选。变现前先查阅产权权利凭证来确定资产的权属状况,再结合资产的原始价值、成新度计算重置价值,减去变现所需发生的一切税费得到变现价值,最后变现周期长的资产要在变现价值上打个相应的折扣。

四、建立风险补偿体制

(一)担保代偿前应对主债权人进行审查其是否存在抗辩事由:

1.确认主债权人是否有充分履行主合同及保证合同项下的义务;

2.主债权人提出索赔时间是否有超过保证合同约定期限;

3.主债权人是否有未经担保公司同意就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

4.主债权人是否有未经担保公司同意私自允许债务人延长期限;

5.主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有双方串通骗取担保公司的担保;

6.主债权人是否有未履行应尽的监督义务等。

(二)债务处置

一旦发生偿还风险后,担保公司债务应尽早行动、采取刚柔相济的策略,尽最大努力控制债务人,保证反担保人的资产。积极寻找债务人、反担保人的财产线索,并迅速到法院办理资产保全。果断处置容易贬值的资产,对市场前景好、有较大升值潜力的资产,进行稳妥处置。

1.直接追偿清收。对因为由经营短暂困难或因资金回笼周期原因导致的代偿,进行分析后制定还款措施,增强其还款意愿,经过多次监督和催促,逐步回收代偿资金。

2.调整反担保方式。在反担保资产不足或者反担保物贬值的情况下,需要改变反担保方式、增加反担保金额,降低损失。

3.债务重组。针对债务人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无力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经各方协商或申请法院裁定以资抵债。对债务人现有资产进行折扣变现、协议转让、评估清理等.

4.提讼或申请仲裁。通过管辖法院提讼、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债务人破产等手段处置债务。

融资担保行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但风险管理将始终贯穿于行业的全过程。每个企业应通过建立一套识别风险、监管风险、化解风险及补偿风险的有效制度,切实减少和防范担保企业的外部风险,确保企业的正常经营。为整个行业的发展不断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曹凤岐.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J].金融研究,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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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难是制约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主要瓶颈之一。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问题,各级政府从2008年下半年起相继成立或引进了一些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功能的担保公司,旨在帮助中小企业解决抵押担保物不足问题。但由于但受管理体制条块分割、局部利益难于统一、反担保条件要求严、银行合作准入门槛高、中小微企业资质差、监督管理难到位等因素的影响,银企担业务发展远低于当初成立或引进担保公司的预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担保公司担保倍数放大功能的作用。在当前货币政策定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背景下,如何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抵押担保难,是一个不容回避的话题。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11年底,县成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共5家,其中1家财政注资成立的省信用担保公司分公司和4家民营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9600万元,其中民营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8000万元,4家民营担保公司最大1家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其余均为1000万元。担保公司累计为企业和个人担保融资52笔,金额3455万元,对辖内企业和个人融资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但银企担三方业务合作业务量只占我县当年社会融资总规模的1.1,离我县引进或成立担保公司的宗旨和预期相距甚远。

二、银企担合作举步维艰

调查显示:辖内银行业、担保业和中小企业都有较强的合作意愿,也曾做过尝试,但受管理体制条块分割、局部利益难于统一等因素的制约,银企担合作举步维艰。

1、反担保条件要求严。中小企业遇到资金困难,首先想到的是到银行贷款。但由于抵押担保物不足,被银行拒之门外,转而求助于担保公司解决担保难问题。担保公司同样要求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俗称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条件几乎和银行对等,也要经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登记;省信用担保公司分公司调查审批条件甚至比银行还严。中小企业之所以到担保公司申请担保,是担保公司较银行的担保条件相比相对较低:一是抵押物较银行宽松,如可以将中小企业的部分财产打包抵押;二是抵押率较高,如中小企业的房产在担保公司可按80%抵押,比银行高20个百分点;有如,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在担保公司可按50%抵押,比银行高30个百分点。即使这样,中小企业仍然达不到反担保的要求,导致银企担合作流产。

2、民营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准入难。据调查,除有财政背景的省信用担保公司分公司与辖内金融机构有合作外,其余4家民营担保公司均未与辖内金融机构就银担合作事项进行签约。究其原因:一是注册资本金要求较高。农信社要求担保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其余金融机构均要求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截至2011年底,我县实际注册2000万元资金以上的担保公司只有一家;也就是说,只有1家民营担保公司达到了与银行进行银担合作的基本条件;二是基层金融机构没有审批权限。据调查,辖内金融机构的银担合作机构,都有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工行、农行有与瑞嘉担保公司合作的意愿,但目前尚未审批。受上级行授权管理制约,在主管部门没有政策的情况下,无法与民营担保机构合作。三是附加条件较为苛刻。有的银行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在银担合作准入条件、承保比例、风险负担比例等方面附加条件较为苛刻。据辖内某担保公司反映,辖内担保公司有与某金融机构合作的意愿,但该金融机构首先要求担保公司合作前必须预存2000万元在该金融机构的账户上,并且不能动用,且不能转为保证金。

3、银担合作意愿不强。现行担保公司银担业务的收费标准是担保金额的1-3%。按最低标准收费,担保公司利润较担保公司开展其它担保业务相比较低,而按较高标准收费,中小企业则难以承受。据调查,担保公司开展一定量的银担业务是担保公司年检合格的必备条件。在此硬性条件的制约下,担保公司被迫主动寻求开展银担业务,以取得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资格。

4、中小企业资质差。据调查,该县的中小企业资质差,大部分中小企业厂房是租赁的,部分有厂房的也没办下土地使用证、房产证;除机器设备外,少有其它担保抵押物,难以达到银担要求的担保或反担保要求。

5、监督管理难到位。一是从《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来看,融资性担保公司归口地方政府管理,由地方政府指定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监管部门主要包括:综合管理部门金融办和日常监管部门民企局及其它监管部门。目前县政府虽已确定民企局为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但民企局缺少符合专业资质监管人员的实际情况使得对担保公司的监管,离规范履职还有一段不短的距离。目前虽然说有金融办、工商、民企局等多部门监管,但实际上谁也难管,以致于出现了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二是监督管理处罚标准制度缺失。按《暂行办法》等政策文件,对担保企业增资扩股、抽逃注册资本金、违规收取保费、担保责任余额超规模、不按规定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不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制定相关的处罚标准,导致难以规范担保公司的业务开展。

三、加快发展银企担业务的路径选择

1、切实降低反担保条件。担保公司要从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的实际出发,切实降低反担保条件。一是降低反担保的比例。对产品销路好、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根据其风险情况,按照其贷款额的5090%的比例提供反担保;二是增加反担保的种类和形式:⑴采取多家中小企业联保方式进行反担保,既能降低反担保风险又可降低费用;⑵将反担保的种类扩大到应收账款、商标、专利、股权、产权、大宗耐用消费品、法人(股东)的个人财产等,以增加反担保的种类;三是对产品销路好、有良好发展前景、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5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担保公司要逐步实行信用担保;四是要充分发挥财政注资担保公司的龙头示范作用。与银行签约已开办银担业务的省信用担保公司分公司,要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在降低反担保的比例、增加反担保的种类和形式、逐步实行信用担保等方面要有所作为,起带头作用,以形成以点带面的正向导向效应。

2、积极帮扶担保机构。一是大力宣传,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融资性担保行业。相关监管部门应通过电视、会议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政策,认真做好咨询、注册、备案等相关服务工作,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创办担保公司;二是监管部门除及时为各担保公司转发各种有关政策文件外,还要针对新办担保公司处于创业初期的实际情况,及时安排专人帮助各担保公司制定完善各种管理制度,组织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参加省市举办的有关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将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信息及时提供给担保公司,利用各种途径向企业推介担保机构;三是对地方政府自办的担保机构,要千方百计加大注资力度,壮大担保基金,利用基金的杠杆原理,力促担保业务做大做强;四是逐步完善财政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风险补偿机制,将中小企业纳入风险分担体系,当中小企业提供反担保时,财政给予一定政策优惠。五是辖内金融机构要积极寻求与担保公司合作,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降低民营担保机构准入银担合作的限制性条款。

3、调动银担合作积极性。一是各监管部门在加强对辖区内担保机构进行监管的同时,要千方百计贯彻利用好上级行有关对辖内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奖励补偿措施,引导调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加强与担保机构合作,扩大担保业务量稳定增长。引导担保公司合法兼并重组,壮大担保实力。同时也要引导担保公司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合规经营;二是适当减免担保企业需要缴纳的有关税费,降低担保企业相关成本,促进企业发展。

4、有效监管,规范担保机构运作。一是有关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机构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及时提醒担保公司注意风险控制,切实维护辖内担保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要加强对偏离主业,非法经营金融业务行为的监管,维护金融秩序。对有的担保公司假从事融资中介服务之名偏离担保主业,受托投资,受托发放贷款,吸收存款,发放高息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严格监管,维护好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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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为增加这些企业的融资能力,成立担保公司以帮助其解决自身的信用不足,担保业开始起步并迅速发展。

很多公司基本上都是以所在地区的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但是目前,由于经济增速整体放缓,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不断上升,特别是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集中代偿,金额超过担保公司的承受能力,严重威胁其生存问题,这类代偿风险是目前担保业务中最直接的也是最重要的风险。

二、融资性担保企业财务风险的表现

担保企业的财务风险可以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外部风险主要是来自于担保对象的风险和来自于银行、市场环境和法律制度方面的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是担保企业由于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内部控制制度或业务操作方面的风险。

1.来自于贷款的中小企业的风险

担保企业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由于其规模较小,财务、采购等主要部门多为家族亲戚,人员素质不高,为了获取贷款,中小企业大多会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虚假的经营数据,隐瞒重要事实等手段,骗取贷款担保,当面临激烈的市场竟争时由于设备落后、人员素质低,研发能力弱,而被社会淘汰,从而引起担保企业的风险。

2.来自于银行方面风险

一般情况下银行会要求入围的担保企业交纳保证金,把需要贷款的企业推荐给担保公司,如果贷款企业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担保公司必须全额代偿,所以导致银行在评价贷款客户时对客户的信用等级会有所降低,各方面的审查也大多会流于形式,加大了贷款企业的违约风险,从而也加大了担保企业的代偿风险;而且现在银行入围的门槛也越来越高,四大国有银行基本上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3亿,且有国有投资背景,这使得越来越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续期。

3.来自于政策、法律等方面的风险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成立应当前置审批,即由当地的工信部门颁发融资经营许可证,然后凭该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现在工信部门监管力度越来越大,融资性经营许可证续期越来越难,好多担保公司因为各种原因不能续期,导致只能转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再办理贷款担保业务,生存空间越来越小。而且 贷款企业逾期未能归还贷款时,担保公司代偿后再追偿,但往往中小企业没有足够的财产加以执行,而向法院申请执行个人财产时可能会产生法律争议,如只有一套住房,或者抵押物重复抵押等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些问题无形中会加大担保公司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

4.来自于担保公司内部的风险

在存在各种风险因素的情况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重点分析因自身存在的管理缺陷而使公司面临潜在的财务风险的原因。

三、融资性担保企业财务风险形成的原因

1.缺乏长远的公司战略目标

大多数担保公司急于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取最大的收益,这就使得公司担保项目多却不优,同一行业,同一地区,相同类型的担保项目没有限额控制,如果某一行业受到国家政策调控或市场冲击,譬如煤炭、钢铁、有色金属、房地产,全行业亏损,将会使担保公司代偿率过高,资金链断裂。

2.缺乏财务管理意识和专业的风控人员

融资性担保公司属于高风险行业,前几年随着担保公司急剧增加,风险管理人才明显匮乏,现在融资性担保公司人员分为四类:(1)业务员:大多数担保公司工资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所以业务员为了能够获取高额的绩效工资往往会为贷款企业隐瞒一些事实;(2)银行退休人员,这部分人员往往有一定的人脉关系,但毕竟长期在银行系统工作,固守成规,过于死板,不能灵活的运用风险管理知识去把控风险。(3)法律人员,这类人员虽然能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 ,但是却不熟悉财会知识。(4)财会人员,这类人虽然有一定的财会知识,但因为担保公司要面对的客户群体行业不同,如没有10年以上各行业的从业经验,或者是具备注册会计师或高级会计师理论知识,很多中小企业的假账或存在的问题就不能发现。

3.反担保措施设置不合理

一般贷款企业规模较小,也没有足额的抵押物,提供的房产一般没有房产证;抵押的机器设备都使用多年,折旧磨损较大;抵押的商品或原材料因为流动性较大或占用较大面积而不能随时监管;为了业绩,往往凭业务和风控人员的职业判断来推断违约的可能性,做出是否为其担保,这就为担保公司埋下了隐患。

4.内部评审制度有待完善

融资性担保企业一般都设有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总监、风险总监、法律人员等组成,但现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私企较多,评审会成员素质高低不一,而且总经理往往会拍脑袋决定担保项目,而其他成员往往会顾及总经理面子而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使得评审委员会流于形式。

5.保前审查不严,保后监管流于形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保前应认真审核被担保人担供的资料,并深入企业内部全面核查,比如销售、采购的出入库单、上下游企业核查、车间、仓库等等,然而现实中很多担保公司实际操作人员或由于对该行业不了解,或由于提成等各种原因,不恰当地做出了判断,给公司带来了潜在的财务风险。

对已实施担保客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控;特别是对于主营业务变更、重大收购兼并、实际控制人变动的企业应重点关注,但实际情况下公司更关注新业务的拓展,而对于保后监管却是流于形式,走马观花地看一下,而没有细致地观察、了解,一旦被担保企业出现问题,不能提前预警。

四、融资性担保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对策

针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风险管理的问题,应认真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制定出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防范对策,在降低风险的同时,提高业务发展规模。

1.认真核查担保对象情况

担保公司应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认具审核,看其从事的行业是否是国家支持的、禁止、限制的,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企业能否按规定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抵押物;企业的资信情况是否存在明显的缺陷。在核查时,要充分运用网络信息调查企业的资信情况,包括查询当地信用、工商和法院系统网站,了解企业是否有诉讼、纠纷或处罚,企业有关的诉讼、行政处罚对其声誉、经营、未来前景等是否产生影响;此外根据核实后的财务数据进行偿债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发展能力分析等。

2.制定与公司匹配的风险管理战略

要制定与自身匹配的风险管理战略,就要求公司决策层对内对外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外,要及时了解外部环境的变化,如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动,要及时嗅出商机,发现不利因素,采取应对措施。对内,公司决策层要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各类信用等级的客户实时分析,制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及时调整和优化公司组织架构、人员构成。

3.配备高素质的财务人员和复合型的风控人员

担保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金融、财务、法律、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加强对高素质财务、风控人员的培养,通过开展定期培训,促进财会、风控人员对担保公司各项流程的了解,加强财务和风控人员风险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风险控制能力,推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战略发展。

4.认真落实反担保措施

符合担保条件后,业务人员应按照易于变现、易于评估、易于操作、易于触动受保人利益的原则和贷款企业沟通确认反担保的设置,在设定反担保物时,首先以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个人财产作抵押,以增强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认真核查抵押人对抵押物权利的完整性、合法性;抵押物价值与变现能力情况,抵押登记、市场价值及拍卖等法情况。

5.完善企业评审制度和监管体系

融资性担保企业应设置评审委员会,评委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业务总监、风险总监、风控部经理等组成;评审会评委根据A、B角报告开展评审工作,对业务评审采用签字表决制,参会评委须在《评审会评委意见表》上明确填写"同意"、"反对"或"再议"等评审意见并阐明理由、签字,过半以上的评委同意视为业务评审通过,过半以上的评委反对视为业务被否决,否则为再议;评审会决议为再议的项目,A、B角应对要求再议的内容进一步落实,初步确定对项目的影响程度后,填写《再议申请表》,安排重新上会评审。

6.加大保后跟踪监管力度。

保后监管是指对担保客户经营管理、产销情况、财务状况、反担保物的价值及状况等影响担保风险的因素进行跟踪、调查、监控和分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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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的工业以轻工制造业为主,99%以上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但是,对这些最活跃的经济细胞来说,融资难一直是老大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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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3年第一家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成立以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迅猛。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融资性担保公司7898家,全行业实收资本9255亿元,然而,平均注册资本仅为1.17亿元,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机构只有75家,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和信用能力严重不足,因而,融资担保行业的风险管理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都至关重要。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承担风险、控制风险,大面积地收取少量担保费,来覆盖可能发生的小面积的代偿风险,以获取利润。它的出现最开始是源于大多数需要借款的中小企业或是不满足商业银行的授信标准,或是商业银行的授信流程对其而言过于复杂和拖沓,其借款或急需借款的需求得不到满足。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其有别于银行较为死板的授信标准,对满足其要求的企业进行信用补充,作为担保并承诺被担保人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对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以帮助中小企业从银行取得贷款。因此,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参与的信用业务主要是商业银行不愿涉及的风险较大的部分,它代替商业银行承担了风险,为中小企业和商业银行之间建立起信用的桥梁,从而引导银行资金顺利流向中小企业。但是,风险本身并不能因此消除,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只是由银行转嫁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而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靠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尤其是有别于银行或者说优于银行的风险识别能力才能减小自身的风险,才能够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融资性担保公司所面临的担保风险是指在执行担保业务的过程中,由于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担保业务发生亏损的可能性。根据新巴塞尔协议对风险的划分,可分为如下几种:

(一)信用风险

当被担保企业由于营运能力有限、资本结构不合理或现金流断裂等问题难以履行合约责任,或因企业实际控制人道德素养问题不愿履行责任时,担保公司就将履行代偿义务,代替被担保企业还款,从而造成公司自身损失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伴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化,融资担保业务面临的市场利率、货币供应、国际热钱流动等都会影响到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影响担保项目的投资收益率。同时,经济周期变化所导致经济基本面走坏时很可能导致多数企业处于经营困境,从而极大地增加违约的数量和可能性。而融资担保集中于某一行业时尤其受到行业不景气的冲击。譬如煤炭行业由于经济冬天的来临,全行业亏损,其本身资产体量又非常大,涉及的担保资金相当大,一旦危机爆发,将使整个地区的金融稳定受到冲击。

(三)操作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都会有做大做强的冲动。为了拓展客户规模,为了做够合作银行的授信额度以期拿到更高的授信额度,业务部都会不遗余力的去开拓新的业务。而优质客户的数量是有限的,同时由于逆向选择,在积极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更可能接到劣等客户的担保项目,使得风险增大。在担保业务运作中,若是没有专业的评估体系和风险判断,没有合理的公司治理和具有较高金融素养和职业素养的从业人员,没有按照指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查”不实,判断不准,决策失误,担保项目便可能面临失败。

(四)其他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还会面临来自政策、法律等其他方面的风险。

如多部委2010年3月联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成立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以获取经营资格。新规定使得过去没有拿到特有牌照,而实际进行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企业面临政策上的压力。

事实上,担保行业可分为融资担保和非融资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明确区别了融资担保与非融资担保。按照现有的法规条文划分,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需要去省级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并由金融办进行年审,其经营范围包含多项担保业务。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须依据《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成立,其经营范围不包括贷款担保。在此之前发生的大量担保公司跑路的大多数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它们多是由民间资本组成,很多行为不符合现在的法律规范法规,比如涉足房地产等禁入行业,违规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甚至涉嫌非法集资,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的状况。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同时规定,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目前许多地方已经将最低注册资本金提高到了1亿人民币。这就使得原有的部分中小担保机构由于难以募集到足够的资本金以满足最低资本要求而面临洗牌。

又如,当被担保人逾期债权被转移给担保公司后,由担保公司去向被担保人追偿,如果企业实际控制人逃避债务,转移公司财产,致使破产后没有足够财产加以执行,而向法院申请执行个人财产时可能会产生法律争议。担保人将抵押品重复反担保后,担保公司在与同业者同时追偿时又会出现顺位认定纠纷。而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些问题既会产生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也会受到我国对于融资担保行业并不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掣肘,公司的业务成本都会显著上升。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风险管理问题

在存在各种风险因素的情况下,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存在的风险管理缺陷将使公司面临的潜在风险极大地暴露出来,从而使公司遭遇亏损。

(一)对公司战略目标及经济趋势认识不清

众多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公司战略目标上都有共同的特点:急于扩大规模,用较短的时候获取最大的收益。这样的特点就使得公司担保的项目多却不优,形成代偿率过高、入不敷出的窘况。产生这种现象,一方面是公司决策者急于求成,另一方面也是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跟不上规模的扩大。同时,公司决策者缺乏对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趋势的前瞻性判断,对信贷规模与经济形势之间的相关性也缺乏足够的了解。

(二)超额担保

由《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可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资产的10倍。同时银监会也要求与担保机构合作的商业银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具体授信额度的担保放大倍数。但由于第三方监管不足,公司自身风险意识薄弱,银行在流动性充沛时放款冲动强烈,这些因素均可能导致实际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公司自身资本十倍甚至数十倍。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就很可能导致公司净资产不足支付代偿款,致使公司破产。

(三)保前审查不严,保后监管缺失

被担保人向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说明其自身不能满足银行的贷款要求,所以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签约担保前,必须在仔细确认被担保人已有的信用资料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入企业内部全面核查。然而,现实中,很多融资性担保公司往往轻视了资格审查和担保可行性研究,实际操作人员或是对企业运营不甚了解,抑或碍于朋友情面,或收受回扣,不恰当的担保了该项目,给公司带来潜在风险。

而一些公司在担保业务实现后,疏于对被担保公司发展状况的关注和跟踪。一旦被担保对象经营等方面出现问题,还款风险初现矛头时,不能第一时间排除或降低风险。

(四)缺乏健全的反担保措施

对于部分授信额度较大,或者被担保对象资信较低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措施。但在现实中,担保公司对反担保措施管理不到位、要求不严格,在反担保抵押物出现问题时,表现十分无力。如担保前对抵押品的估值过高或是被担保对象违约发生代偿后要求抵押品时才发现抵押品已被法院查封、冻结、扣押。

(五)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不完善

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意识薄弱,业务流程不规范,决策机制不健全,风险计量不科学,财务管理混乱,风险识别评估失效,内部控制和奖惩机制失效,企业文化培育缺失等等。内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必然导致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失去主方向,也就难免出现风险和问题。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对策

针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管理的问题,应积极研究风险和问题的特点,建立适合公司自身发展的风险管理策略,提高业务效率和规模,降低风险损失和代偿率。

(一)制定与自身匹配的风险管理战略

要制定与自身匹配的风险管理战略,就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外对内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外,公司决策层要能较为准确把握外部环境的变化,如宏观经济周期,国家政策法律的变动,讲究顺大势而为,且要有较强的应对力。对内,公司决策层应充分评析自身,如对注册资本,流动性,担保责任余额,代偿损失率,各类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比例等情况清晰掌握实时分析,对公司的组织结构,人员构成,不断调整和优化,使公司战略清晰,战术得当。

(二)落实风险准备金

商业银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具体授信额度的担保放大倍数。但或由于银行间沟通不足,或由于实际操作问题,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可能会超过《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限定。实际操作中,除了民生银行及少数银行要求2%到5%的风险准备金外,大部分商业银行没有此项要求,只是根据担保机构历来信用状况进行授信额度的确定,如信用良好则追加授信额度。但历史不会重复,过去的良好信用不能代表将来的零风险。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而言,如果某笔担保业务发生违约,公司需承担代偿责任,就可以动用风险准备金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以防止公司资金周转和财务出现困难。因此,风险准备金的落实将大大增强国家对于担保放大倍数以及信用债权的总量确定,增强全行业的风险控制力,有助于金融系统的长期稳定。

(三)充分利用征信系统

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拿到牌照的情况下,能够向中央人民银行建立的征信系统提供征信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如今,针对部分企业办理多个营业执照或破产前资产被转移,破产后无可执行的情况,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单单将违约信息上传企业征信系统,更是上传到个人征信系统。当企业实际控制人在融资性担保业务违约,逾期无故不缴纳欠款时,融资性担保机构会将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违约信息录入个人征信系统。而个人征信系统的不良信用记录,将会给“老赖”们以后的贷款,授信,出行甚至子女升学带来麻烦。

2015年1月5日,芝麻信用等8家机构成为首批试点,获准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新的个人征信市场主体的引入,全面的征信系统的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充分利用征信系统上传下载信用信息,将有效的防范道德风险,极大降低代偿率。

(四)重视保后监管

保前科学准确地进行风险识别和判断固然能减少风险,但却不能将所有的风险消除。保后监管同样十分重要,如果放任不管,任由风险滋生,同样会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而在保后对企业经营状况、财务变化、反担保状况跟踪检查,一旦发现不良现象可以及时提示风险,做好应对准备,也可以协助企业发现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减小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五)追偿手段有效得当

当损失已经发生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尽可能挽回损失。首先可以与被担保人联系,判断其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同时对其企业可执行的动产不动产进行详细调查,如果还款能力不是短暂缺失或者还款意愿不强,可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护。如果遇到公司资产已被转移,应向法院申请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财产予以冻结和执行。整个追偿流程需要融资性担保公司具有法律方面的专业的人才,以在追偿过程中最大可能获得第一顺位的赔偿或是避免手段不当而使自身承担法律责任。

(六)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制定各种必要的规章制度,明确各级职责,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化业务流程,加强对各岗位的考核,建立起相互制约,奖惩分明的内部运行机制,全面落实各级人员的经济责任制。建设全员风险管理文化,积极开展全员风险防范教育,树立员工时时警惕风险,时时面对风险的理念,提升员工在与被担保客户接触时的风险敏感度,培养全员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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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抚松中小企业数量多、分布面广的特点,特别是有些企业起步晚,自有资金少,抗风险能力弱,可提供反担保抵押优质资产少,自身的财务不健全,在银行的信用记录缺乏等问题。公司采取财务核查,上门调研,多方咨询等措施详细了解企业情况,灵活多样地落实担保措施,积极促成企业与银行部门的沟通。通过不懈努力,使大部分发展前景好、综合效益优的企业顺利取得了担保贷款,解决了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紧张难题,使企业得到快速、健康发展。

为了更好地提高公司的担保能力,进一步选择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拓宽业务渠道,完善资产登记。针对目前项目来源一般是通过企业申请和银行推荐,许多企业对担保公司还不够了解的情况,王四光制定措施,积极宣传推介担保公司的业务品种,开发优质客户。同时不断探索各种切实可行而银行又不能受理的反担保措施,拓宽公司的生存空间。例如:以经营权、收益权、无形资产、股权、应收账款等作反担保,使企业有更多的选择余地,让更多发展前景好的企业获得担保贷款支持。并通过抚松县产业园区进一步支持有带动作用的产业群体,选择有产品市场、有还款来源、信誉较高、主动交税、能安排就业的一些成长型企业,及时为这些企业探索开发新的业务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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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风险

当被担保企业由于营运能力有限、资本结构不合理或现金流断裂等问题难以履行合约责任,或因企业实际控制人道德素养问题不愿履行责任时,担保公司就将履行代偿义务,代替被担保企业还款,从而造成公司自身损失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伴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化,融资担保业务面临的市场利率、货币供应、国际热钱流动等都会影响到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影响担保项目的投资收益率。同时,经济周期变化所导致经济基本面走坏时很可能导致多数企业处于经营困境,从而极大地增加违约的数量和可能性。而融资担保集中于某一行业时尤其受到行业不景气的冲击。譬如煤炭行业由于经济冬天的来临,全行业亏损,其本身资产体量又非常大,涉及的担保资金相当大,一旦危机爆发,将使整个地区的金融稳定受到冲击。

(三)操作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都会有做大做强的冲动。为了拓展客户规模,为了做够合作银行的授信额度以期拿到更高的授信额度,业务部都会不遗余力的去开拓新的业务。而优质客户的数量是有限的,同时由于逆向选择,在积极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更可能接到劣等客户的担保项目,使得风险增大。在担保业务运作中,若是没有专业的评估体系和风险判断,没有合理的公司治理和具有较高金融素养和职业素养的从业人员,没有按照指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查”不实,判断不准,决策失误,担保项目便可能面临失败。

(四)其他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还会面临来自政策、法律等其他方面的风险。如多部委2010年3月联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成立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以获取经营资格。新规定使得过去没有拿到特有牌照,而实际进行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企业面临政策上的压力。事实上,担保行业可分为融资担保和非融资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明确区别了融资担保与非融资担保。按照现有的法规条文划分,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需要去省级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并由金融办进行年审,其经营范围包含多项担保业务。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须依据《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成立,其经营范围不包括贷款担保。在此之前发生的大量担保公司跑路的大多数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它们多是由民间资本组成,很多行为不符合现在的法律规范法规,比如涉足房地产等禁入行业,违规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甚至涉嫌非法集资,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的状况。《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同时规定,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目前许多地方已经将最低注册资本金提高到了1亿人民币。这就使得原有的部分中小担保机构由于难以募集到足够的资本金以满足最低资本要求而面临洗牌。又如,当被担保人逾期债权被转移给担保公司后,由担保公司去向被担保人追偿,如果企业实际控制人逃避债务,转移公司财产,致使破产后没有足够财产加以执行,而向法院申请执行个人财产时可能会产生法律争议。担保人将抵押品重复反担保后,担保公司在与同业者同时追偿时又会出现顺位认定纠纷。而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些问题既会产生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也会受到我国对于融资担保行业并不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掣肘,公司的业务成本都会显著上升。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风险管理问题

在存在各种风险因素的情况下,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存在的风险管理缺陷将使公司面临的潜在风险极大地暴露出来,从而使公司遭遇亏损。

(一)对公司战略目标及经济趋势认识不清

众多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公司战略目标上都有共同的特点:急于扩大规模,用较短的时候获取最大的收益。这样的特点就使得公司担保的项目多却不优,形成代偿率过高、入不敷出的窘况。产生这种现象,一方面是公司决策者急于求成,另一方面也是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跟不上规模的扩大。同时,公司决策者缺乏对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趋势的前瞻性判断,对信贷规模与经济形势之间的相关性也缺乏足够的了解。

(二)超额担保由《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可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资产的10倍。同时银监会也要求与担保机构合作的商业银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具体授信额度的担保放大倍数。但由于第三方监管不足,公司自身风险意识薄弱,银行在流动性充沛时放款冲动强烈,这些因素均可能导致实际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公司自身资本十倍甚至数十倍。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就很可能导致公司净资产不足支付代偿款,致使公司破产。

(三)保前审查不严,保后监管缺失

被担保人向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说明其自身不能满足银行的贷款要求,所以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签约担保前,必须在仔细确认被担保人已有的信用资料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入企业内部全面核查。然而,现实中,很多融资性担保公司往往轻视了资格审查和担保可行性研究,实际操作人员或是对企业运营不甚了解,抑或碍于朋友情面,或收受回扣,不恰当的担保了该项目,给公司带来潜在风险。而一些公司在担保业务实现后,疏于对被担保公司发展状况的关注和跟踪。一旦被担保对象经营等方面出现问题,还款风险初现矛头时,不能第一时间排除或降低风险。

(四)缺乏健全的反担保措施

对于部分授信额度较大,或者被担保对象资信较低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措施。但在现实中,担保公司对反担保措施管理不到位、要求不严格,在反担保抵押物出现问题时,表现十分无力。如担保前对抵押品的估值过高或是被担保对象违约发生代偿后要求抵押品时才发现抵押品已被法院查封、冻结、扣押。

(五)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不完善

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意识薄弱,业务流程不规范,决策机制不健全,风险计量不科学,财务管理混乱,风险识别评估失效,内部控制和奖惩机制失效,企业文化培育缺失等等。内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必然导致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失去主方向,也就难免出现风险和问题。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对策

针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管理的问题,应积极研究风险和问题的特点,建立适合公司自身发展的风险管理策略,提高业务效率和规模,降低风险损失和代偿率。

(一)制定与自身匹配的风险管理战略

要制定与自身匹配的风险管理战略,就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外对内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外,公司决策层要能较为准确把握外部环境的变化,如宏观经济周期,国家政策法律的变动,讲究顺大势而为,且要有较强的应对力。对内,公司决策层应充分评析自身,如对注册资本,流动性,担保责任余额,代偿损失率,各类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比例等情况清晰掌握实时分析,对公司的组织结构,人员构成,不断调整和优化,使公司战略清晰,战术得当。

(二)落实风险准备金

商业银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具体授信额度的担保放大倍数。但或由于银行间沟通不足,或由于实际操作问题,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可能会超过《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限定。实际操作中,除了民生银行及少数银行要求2%到5%的风险准备金外,大部分商业银行没有此项要求,只是根据担保机构历来信用状况进行授信额度的确定,如信用良好则追加授信额度。但历史不会重复,过去的良好信用不能代表将来的零风险。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而言,如果某笔担保业务发生违约,公司需承担代偿责任,就可以动用风险准备金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以防止公司资金周转和财务出现困难。因此,风险准备金的落实将大大增强国家对于担保放大倍数以及信用债权的总量确定,增强全行业的风险控制力,有助于金融系统的长期稳定。

(三)充分利用征信系统

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拿到牌照的情况下,能够向中央人民银行建立的征信系统提供征信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如今,针对部分企业办理多个营业执照或破产前资产被转移,破产后无可执行的情况,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单单将违约信息上传企业征信系统,更是上传到个人征信系统。当企业实际控制人在融资性担保业务违约,逾期无故不缴纳欠款时,融资性担保机构会将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违约信息录入个人征信系统。而个人征信系统的不良信用记录,将会给“老赖”们以后的贷款,授信,出行甚至子女升学带来麻烦。2015年1月5日,芝麻信用等8家机构成为首批试点,获准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新的个人征信市场主体的引入,全面的征信系统的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充分利用征信系统上传下载信用信息,将有效的防范道德风险,极大降低代偿率。

(四)重视保后监管

保前科学准确地进行风险识别和判断固然能减少风险,但却不能将所有的风险消除。保后监管同样十分重要,如果放任不管,任由风险滋生,同样会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而在保后对企业经营状况、财务变化、反担保状况跟踪检查,一旦发现不良现象可以及时提示风险,做好应对准备,也可以协助企业发现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减小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五)追偿手段有效得当

当损失已经发生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尽可能挽回损失。首先可以与被担保人联系,判断其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同时对其企业可执行的动产不动产进行详细调查,如果还款能力不是短暂缺失或者还款意愿不强,可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护。如果遇到公司资产已被转移,应向法院申请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财产予以冻结和执行。整个追偿流程需要融资性担保公司具有法律方面的专业的人才,以在追偿过程中最大可能获得第一顺位的赔偿或是避免手段不当而使自身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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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4―0050―03

商业性担保公司是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的、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机构。商业性担保公司与政策性担保机构完全不同:政策性担保机构要执行国家的有关产业政策,引导和扶持对一些产业的投资,而且政府财政对其亏损给予适当的补贴:商业性担保公司则是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完全以利润最大化和风险控制的原则运行,发生亏损需要用自有资金来弥补。因此,风险控制是商业性担保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和决定性因素。

一、商业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

担保风险,是指担保机构在担保业务的运作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担保风险按照引发风险的层次性分类,可以分为系统性担保风险和非系统性担保风险。由于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和政策、法律的变化等引发的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由于担保机构决策失误、企业信用变化、违规操作等引起的风险为非系统性风险。以国内担保公司普遍开展的贷款担保业务为例,担保公司承保的项目都是不能直接从银行取得贷款的项目,如果项目的抵押、保证等条件很好,就可以直接从银行获得贷款,没有必要找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所做的项目基本都是银行不愿意做的。因此,担保公司所承担的风险要大于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担保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一)担保公司风险来源

商业性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与银行、保险公司、风险投资公司面临的风险有很大不同。保险公司面对的是数额巨大的保险客户,用向每个客户的少量收费米弥补个别的大额损失,是根据大数定理计算后确定损失发生的概率和收取保费的比率,从而用保费可以弥补风险损失及经营成本,并获得利润:风险投资公司是通过少数项目的高额回报来弥补对多个项目的投入,是在小数定理的基础上通过对项目的严格审查来控制风险的,担保公司通过对多数项目的低收费来弥补少数项目发生的大额损失,南于担保公司承保的项目数量有限,担保项目的金额、期限各异,反担保措施的落实程度差别较大,担保项目的离散性很大,无法精确计算担保费率。

(二)担保公司风险影响因素

1、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制

我国的担保行业发展迅速,相火立法却十分缺位,在担保体系的建设及担保行业的运作上,目前周内还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保障。虽然我国已出台了一些有关担保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但立法层次较低,多以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为主,“试行办法”、“暂行规定”居多,对担保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极为不利。此外,已出台的信用担保配套法律法规还存住着矛盾与冲突的问题,使得担保公司的运作无章可循、无所适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制,直接影响到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

2、风险控制与管理能力差,潜在风险大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担保公司普遍以风险很大的贷款担保为主营业务,且大多还未建立起有效的风险控制与分散机制,担保风险主要还是靠经验管理来控制,经营风险很大。此外,我国担保公司普遍规模小,而且缺乏资金补偿渠道。如果规模上不去,那么因杠杆倍数的限制,业务量也会受到限制,一旦发生代偿,担保公司的经营就有可能难以为继,潜在风险非常大。

3、缺乏与银行的协作

我国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没有形成一种协作关系。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十分有限,目前,全国与国有银行有协作关系并与其保持长期合作关系的担保机构不足担保机构总数的60%。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虽然同样都是经营风险的机构,然而它们所处的地位却极为不平等,在贷款担保风险的分担上,大多数担保公司与协作银行在担保关系上普遍存在着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协作银行往往只享受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或承担较少义务,担保公司几乎承担着全部风险。

4、社会信用环境差

完善的社会征信服务体系和整体信用水平良好的信用环境,是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中国家信用代替了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的历史原因,我国个人和企业信用观念普遍比较淡薄,整体信用水平较低,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尤其低,企业贷款的违约率达百分之十几,这使得经营商业银行所不愿或无力涉及的高风险业务的担保公司承担着很大的风险。由于整个社会征信服务体系尚未建立起来,担保公司和被担保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被担保人的信用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很突出,而且,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及银行不参与风险分担,担保公司可能面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不只是来自被担保人,还来自商业银行。

二、商业担保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策略

(一)完善商业担保公司风险内控机制

风险内控机制是要求担保公司自身要建立起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制度。一是担保条件控制。担保公司应制定信用担保的受理标准,严格要求被担保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二是担保评估制度。担保公司应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保证信用担保的安全性。三是担保业务流程控制。对此可借鉴日本的立法,日本通过专门的信用担保立法,规范担保机构自身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担保机构实行分级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审、保、偿分离制度,使担保的操作程序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

(二)建立风险分散机制

鉴于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要杜绝是不可能的,只有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分散风险。因此,担保公司必须建立一系列风险分散的制度,制定责任分担原则,将风险分散。具体包括以下3项制度:

1、比例担保制度。为了分散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风险,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确立比例担保制度。所谓比例担保制度就是担保公司并不提供全额担保,而是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担保公司应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与商业银行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在担保公司和银行之间分散风险。关于担保比例,各国有所不同,美国的中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75%―80%,英国是70%―85%,德国是50%―80%。Ⅲ根据国际经验,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为70%―80%,其余部分由协作银行承担。我同可以考虑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确定70%―80%的担保比例,即担保公司为商业银行贷款的70%―80%提供担保,而银行承担20%―30%的剩余风险。

2、反担保制度。反担保制度是在担保公司与被担

保人之间分散风险的一种方式。担保公司为减轻自身风险,应该根据担保额度及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以加强被担保人的风险意识与责任。反担保措施主要有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与保证反担保等,为了解决被担保人抵押、质押物不足的问题,减轻被担保人的压力,扩大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空间,担保公司应该建立灵活多样的反担保制度,逐步开发诸如机器设备抵押、仓铺存货抵押、仓单质押、提单质押等反担保品种。

3、再担保制度。再担保简单地说就是对信用担保的担保,再担保机制是分散和转移担保风险的重要方式。信用担保业属于高风险行业,仅依靠担保公司自身的风险控制是难以稳健运行的,仍然需要政府的扶持。因此世界上信用担保体系健全的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再担保制度,政府组成信用再担保机构为本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作为政府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性手段。我国也在积极筹备与探索建立全国性再担保机构。据了解、国务院在2000年初就讨论通过了关于探索组建全国再担保机构和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目前,在国家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下,政府正在积极筹建中国信用再担保公司。

(三)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风险补偿是指担保公司应建立准备金制度。为了应付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或亏损,担保公司应及时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代位补偿的支出准备、因追偿失败而发生的损失以及冲抵担保机构未来可能发生的经营亏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三条规定:“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第十四条规定:“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这两条的规定立法可以借鉴或采纳。

(四)在战略上回避和转移风险的策略

加强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业内法律法规的关注和前瞻性研究,这样可以增强担保机构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和相关法规变化的洞察力,及早做好应对准备。

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业队伍。担保风险的高发性、离散性与不确定性,要求担保机构管理层和员工应具有很高的业务素质。管理层人员应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经验,对担保风险和经营环境应有充分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因此,在担保公司建立之初,就要建立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并具备财务、管理、法律、投资等专业知识的员工队伍。这样就可以从战略上规避掉一些由于员工素质不高而引发的风险。

参加省级和全国的再担保体系,通过再担保来分散风险。目前,全国已经成立了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参加再担保体系可以在代偿风险转变为实际损失时,由再担保机构来分担一部分损失,这样就将风险分散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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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融资性担保机构如何开展业务呢?目前贷款担保依然是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类型,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与银行签订协议,由协议银行为公司推荐业务,此种业务一般是银行经考察,认为资质优良,但无法达到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一般来说,这种业务相对安全,并且对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这是目前国内大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开展的主要模式。但是有时会发生银行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银行推荐客户中出现合作银行的利益关系户、人情户等,实行捆绑式经营,这就给融资性担保公司造成很大的风险隐患,但担保公司必须依附于银行才能生存,碍于从属于合作银行的关系,往往不得不对该企业进行贷款担保。面对这一情况担保公司只能通过内部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有效的风险筛查,规避风险。

第二种是有资金需求企业主动上门求助。主动找上门或者打电话咨询的企业或者创业者,一般不能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要求提供担保的,也无法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贷款企业一旦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贷款,必然会为担保公司带来风险。

第三种是靠担保公司的业务人员主动招揽业务。由于业务人员普遍没有广泛的业务渠道,不大可能对潜在客户在受理阶段进行严格筛选,特别是一些从业经验不足的新项目经理,处于业务的压力和出成绩心切,更容易接受有瑕疵的高风险项目。

追求利润是公司法人的本质属性,虽然担保业务存在很大风险,但是担保业务不发展,担保企业将会面临更大风险,究其原因的根本是民间资本具有趋利性。具备足额货币现金是国家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一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资金不可能完全以货币现金存放于银行,法制意识强的老板会把闲置资金用来投资,法制意识淡薄或者不法分子极有可能将资金用来高利放贷甚至非法集资,轻则扰乱地区金融秩序,重则引发。

为了避免出现上述情况,融资性担保机构应该积极拓展业务,下面几种经营模式值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研究与借鉴:

一、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以贷款担保为主业的担保公司,离开银行合作根本无法开展业务,与银行合作是立足之本。由于目前市场对融资担保的认识不足,一般的企业在资金上有需求时,往往首先想到银行,只有银行经审核认为符合银行贷款条件,但保证措施不符合银行条件时,才会产生担保公司担保的需求。所以,合作银行既是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基础,也是担保机构的主要客户来源。不断扩大合作银行的种类,维护加强与合作银行的关系是担保机构开拓市场的关键。担保公司应积极主动走访银行,建立广泛的银保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程序、风险分担比例、保证合同文本等基础事项,为开展担保业务打下基础。有些担保公司认为没有开展业务就不急于谈合作,是极其消极、懈怠的想法,殊不知,一旦有了业务再建立合作,要么只能接受银行提出的全部条件,要么反复拉锯、贻误战机,甚至失去业务。建立合作关系是第一步,要想得到银行的业务推荐,还要巩固、深化合作关系,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维护和交流,业务部门要定期走访,指定专人负责担保公司与银行的联系,让银行充分了解担保公司的实力与风险控制能力,为双方在初期打好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

二、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合作。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安排各项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如挖潜改造资金、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科技扶持资金等等。担保公司与政府合作,对政府而言,今后可以在初步受理项目后将是否符合实质条件交给专业担保公司审查,担保公司承担资金借出后的回收风险,提高了资金安全和效率,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对担保公司而言,可以在获得政府推荐的项目同时,从政府获得风险补偿,并向客户收取担保费作为收益,还可以积累客户资源,开展其他业务合作。另外,担保公司可以积极发挥自身优势,服务政府所需领域,对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行业、企业及特定人群,设计和创新更多的产品和服务,把自身的业务发展和服务政府产业政策相结合;担保公司还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邀请地方政府帮助推荐优质企业,增信后将企业推荐给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双方一起构造适合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

三、重视合作客户的推荐。任何一家企业都不是单个个体的存在,都会有一些上下游客户。特别是供货商向买方供货,如果买方强势,则供货商应收款的帐期必然较长,若供货商强势,则买方需要预付一定的款项,双方在开展业务中都有可能出现资金缺口。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根据核实的信息向企业和其上下游提供融资建议及融资服务,从而开发批量客户。

四、主动联系优质客户。一些实力较强的优质企业,是担保公司的潜在客户,尽管这些企业暂时不需要担保公司担保或者暂时不缺资金。但市场千变万化,企业的资金需求不一定能通过向银行直接贷款得到满足。并且,企业在发行债券、改制上市过程中,也有可能需要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应主动和优质客户保持联系,还可以通过先行授信的方式,给予企业条件相当优惠的担保额度,对企业来说,既是一种资源,也是一种荣誉。

五、加强与专业化市场合作。近几年国内各地的专业化市场发展迅速,许多城市建立了专业化市场或产业园区。担保公司可以与市场管委会或行业协会加强沟通合作,在管委会收取租金的同时为其入住客户提供融资帮助等增值服务,对入住市场园区的商户具有很大的吸引力。担保公司与钢材市场、建材市场、五金市场、物流市场等专业市场建立合作关系,市场股东和管理公司可以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租户可以提供房产抵押、存货质押等反担保,可以很好地批量开发业务和控制风险。在园区中的担保公司可以对园区内企业的资产进行登记。依托于园区管理单位更深入的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有利于考察企业的综合情况从而加强对贷款担保的风险控制,很好的开展反担保措施。

六、实施专业化战略。融资性担保机构将业务重点放在自己最擅长、最赚钱、最有价值的核心业务上,可以根据特定客户群设计自己的专业化战略,如专门针对科技类、农产品加工、化工或者富裕家庭、小业主等特定客户类型的专业化战略。一般来说,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施专业化战略,是从公司股东或高管曾经从事的行业入手。目前成立的大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是由大的公司出资或是出资人在某一领域发展较好之后才进入融资担保行业的,出资人本身对某一行业某一领域十分熟悉,主要表现在:

在某一行业、某一领域内拥有更多的人脉。对行业内企业的掌握要优于一般性担保机构。

1、有行业管理经验,可以正确判断企业管理、运营模式等是否规范、是否符合行业标准;

2、对企业的信用风险、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信誉程度、性格特点、做事方法、生活习惯等较为熟悉,便于判断企业的整体信用风险,在决定是否对企业贷款担保时起一定的作用;

3、对行业内的国家产业政策较为了解,对行业系统性风险认知程度较高,可判断企业战略规划是否合理;

4、对行业内的公司盈利模式清晰,了解受保企业经营的成本、费用、利润的大致比例,对企业是否盈利比较清楚。

在实施专业化战略的同时,担保公司需要注意:若担保业务过于集中在某一行业,风险集中度较高,一旦行业整体不景气,对担保公司很可能产生巨大影响;行业内很可能会存在人情担保和未按公司业务操作程序和风险管理体系办理的可能性。因此,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某一行业或领域实施专业化战略时,不能孤注一掷,一定要注重多元化发展,从而化解不必要的风险。

另外,担保公司在稳健运营的基础上,应逐步培养自己的客户群,比如担保公司在机械制造、食品加工、小商品的制作和批发等某一行业有专业的分析人员,可深入该行业中的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进行潜在客户的开发,为企业提供财务咨询、融资分析等,与企业开展长期合作,待企业条件成熟,对企业进行担保推荐给银行,不仅开拓担保公司的业务渠道,还赢得企业的认同和银行的欢迎,三方共赢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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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信用担保 规模 风险管理

一、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与风险管理能力问题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国家制定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制度之一。我国现阶段中、小、微企业管理水平较低,规模小,可以提供的符合银行要求的用于抵押的不动产就更少了,再加上财务制度及各种管理制度不健全,而我国现阶段的银行为国有或国有控股,并且国家对银行利率的严格监管,使银行不愿意为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单笔业务收益低的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在低利率的情况下给予支持(收益与风险永远成正比)又由于银行都是国有背景使得银行管理者不愿意冒险给予风险较大的小、微企业足够的支持;从而担保公司在中、小、微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就凸显出来;故担保公司对中、小、微企业的重要作用在我国会长期存在,从存在的价值来看,信用担保机构弥补了中小企业担保品欠缺或不足,增强中小企业信用,增强银行融资意愿。

二、增强规模实力

(一)反担保措施的局限性

信用担保机构控制风险的常用手段是反担保措施的设置,但能够提供充足反担保的企业往往不需要担保就可从银行获得贷款,而无法满足银行抵押要求的企业也常常难以提供充足可靠的反担保。

(二)信用担保机构的目标客户分析

从外部投资者的角度,以投资潜在价值与实际价值之间的关系,可将投资对象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有市场、有前景、有效益,有信用的企业,这类企业的实际投资价值和显在投资价值均大于零,其投资价值已为社会所认可,商业性金融机构乐意对其提供支持,不需要信用担保机构的参与,此处称之为显在优质企业。第二类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无市场,技术老化或被淘汰,不讲信用的投资黑洞,此处称之为劣质企业。第三类是信息不对称以及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暂时性困难,其投资价值未被商业性金融机构所发现,但经过外部的支持帮助(包括注入资金)后,仍旧可以恢复生机与活力,并能够发展壮大的企业。

(三)信用担保的风险甄别和控制功能

概括起来,信用的作用有三方面,一是通过其承担部分贷款风险而提升中小企业信用等级,增强银行贷款信心(即风险转移作用);二是通过其调查分析和审查,将潜在优质企业筛选出来;三是通过监控和辅导帮助,提高企业成功的概率,起到风险控制作用。

(四)大数法则是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及规模要求

除了主动地进行风险甄别、风险控制以外,担保机构还要采取一种被动的风险管理手段。

担保机构增加担保件数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增加担保机构自身资金规模,从而可在单位担保额度下,增加担保件数,限制单笔担保金额;二是减少单位担保额度,其手段又包括:再担保,扩大担保放大倍数,降低担保责任比例。显然,第二种方法的潜力十分有限。

此外,过小的规模难以进行大规模的市场宣传和营销,从而影响信用担保机构的知名度和信誉,进而影响客户来源和市场形象。

三、均衡银担风险共担关系:担保机构的信用及市场势力要求

国内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关系不正常已成为担保机构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一方面银行对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兴趣不大,部分银行对由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中小企业仍旧提出苛刻条件;另一方面,银行在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中不遵从风险共担的原则,将全部风险都转嫁给信用担保机构。

这种情况实际还是担保机构的信用与市场势力在起作用。首先, 担保机构自身的信用是其对外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由于国内监管制度不完善,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较低, 加之一些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质量不高,导致信用担保机构小而分散,使得银行对于作为保证人的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偿债能力并不十分看好,加之时而出现的一些信用担保机构倒闭事件,更加剧了银行对信用担保机构信用的担忧。因而,国外通行的5~10倍的担保放大倍数在国内就很难得到商业银行的认同。

四、注重经营现金流的审查

我们了解一个企业最主要的途径是审查财务报表,由于小微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健全,我国对中小企业在审计、税收等的管理不到位,这导致了我们从公司的财务报表、纳税报表、纳税证明等难以了解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实际上很多企业都经营较好、有发展前途,正是信用担保公司的潜在客户。

五、反担保有局限性但反担保在信用担保中的作用依然突出

银行对抵押率有严格的限制,这给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较大的限制;如果担保公司介入,物业抵押给担保公司不但放大了银行贷款的金额,同时也降低了担保公司的风险;说到反担保人们一般想到的是不动产的抵押,事实上反担保的设置也有信用反担保、实际操作中用到了委托处置权公正、对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强制执行公正、动产抵质押、仓单、股份、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财务监控,项目收购与回购等等方法。

六、结论与建议

增强规模实力增强自身信用、均衡银担风险共担关系、注重公司的现金流审查、重视反担保。

(1)明确担保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规定单个信用担保机构的最低资本规模,要求新设立的担保机构必须满足。同时对担保机构的代偿、赔付、不良资产占比规定最高比例。

(2)对现行不满足最低注册资本的信用担保公司,政府通过资本补充、增资扩股等形式补充资本金,或通过垂直、横向整合,私募或海内外上市等方式拓宽资金来源和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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