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政治形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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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政治形势

篇1

【关键词】

世界经济政治形势;回顾;展望

在2013年,美国的霸气有所收敛,由于联邦政府财政预算拨款没有获得批准,政府无钱可花。中东的动乱比较多,突尼斯民众抗议物价持续上涨,也门首都爆发了武装冲突,在这场冲突中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从整体看,中国的走势逐渐好转,但挑战也逐渐的增多,其要融入国际社会需要更艰苦的努力,中国要加大对外宣传的力度,用外国人听得懂的语言讲述中国的故事,这样能够使他们认识到中国的发展对于他们而言,是机遇但不是挑战。

1 2013年世界经济发展和政治形势的回顾

1.1 2013年世界经济发展情况

纵观世界经济的发展,在2013年,世界经济的发展呈现下滑的现象,这是金融危机之后的最低发展水平。2103年,世界经济在政治形势的刺激下,处于脆弱复苏的阶段,但从总体上看,总体形势相对稳定,世界各国正在维持着“弱增长”的局面。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实际经济发展进行统计,2013年的世界经济增长3%左右,这是在金融危机之后的最低发展水平。目前发达经济体将要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复苏的主要动力。

通过对2014年上半年的经济增速进行统计,其略高于2013年。国际经济增长率已经得到提高,同时国际购买力已经得到明显的改善。通过全球贸易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全球贸易增长明显加快。全球通货膨胀水平略有上升,但初级产品价格低位徘徊。2014年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已经下降,非能源价格已经下跌。

美国和日本失业问题还在继续缓解。

1.2 2013年世界政治形势的具体情况

在2013年,大国之间博弈激烈,叙利亚呼吁联合国发挥重要作用,阻止美国对叙利亚进行攻击。但美国的霸气有所收敛,美国的领导力有所下降,美国一直试图试压使中国屈服,但结果适得其反,在西亚、中东问题的处理上,反应出美国已经力不从心。中东地区的局势持续动乱,突尼斯、埃及的各政治派别争斗激烈,其社会经济已经下滑,失业率较高。2013年,在波兰华沙召开了全球气候大会,虽然没有解决实质性的问题,但还是达成了三项主要共识,这就表明与会各国都不愿意承担大会失败的责任。

在2014年,通过对英国广播公司报道了解,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经济衰退5年多来,欧洲许多国家的贫困人口大幅增加。欧洲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表明,目前欧盟28个成员国已经处于贫困危险边缘。在2014年1月份,伊朗国家已在当天停止最敏感的铀浓缩活动,伊朗已经自愿暂停20%浓度的铀浓缩活动,切断了纳坦兹铀浓缩工厂的原料供应。

2 对世界经济和政治形势的展望

2.1对世界经济的展望

通过对世界经济的回顾,预测在近几年的时间里,世界经济整体复苏步伐会不断加快,各国都已经开始实施了宽松的经济政策,所以世界经济形势有望得到进一步的改善,世界整体经济的复苏速度将会加快。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预计,2014、2015年的世界经济增长将会得到明显的改善,将会比2013年的世界经济发展水平高,但增长率仍属于偏低的中期增长。

2014年、2015年的时间里,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其经济的发展将回升到比较好的态势。纵观全球经济的发展,发达国家经济将会快速回升。对于欧洲国家而言,将会走出衰退的经济发展时期,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全球市场增强信心。而美国经济的复苏将会促进全球经济的大力发展,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都将会得到提升。特别是近年来美国经济的发展更是备受世界的瞩目,经过金融危机之后的美国,其自身的经济增产内生动力明显增强,复苏势头也比较稳定,鉴于近年来美国通过经济调整之后取得的成功,包括其在房地产市场以及国内工业改革等几方面,都呈现出稳步发展且市场走向良好的趋势,在2014年里,美国的经济将会持续不断的增长,增长的势头也会更加稳固,据不完整统计,2013年美国经济的增长速度为2%-2.3%之间,但是到了2014年,其增长速度将会达到2.9%-3.1%。

2.2对世界政治形势的展望

中欧双方已经发表《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为未来的数年合作绘制了蓝图,双方已经认识到只有坚持对话磋商、互利互赢,才能为中欧关系不断注入发展动力。欧盟的主要机构将实现领导换届。中欧关系将继续健康平稳的发展,更为深入的务实合作和良性互动打下基础。

2014年初韩朝离散家属会面在朝鲜金刚山举行,在2014年―2015年朝韩之间的关系将有所缓和,但要熔化半岛坚冰,也并不是一天的任务,局势短期内难言明朗,中国仍然是解决朝韩问题的重要力量。从总体上看,从2014年到2015年,世界各国的发展都朝向较好的方向发展,各国之间的联系会不断增加,各国之间的关系会更加和谐。

3 结语

总而言之,世界的经济与政治始终是处于不断发展和变化之中的,尽管之前曾出现过经济低迷的时期,也呈现过政治形势不稳定的情况,但是世界的经济与政治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逐渐发展,从而走到今天的。鉴于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问题,因此相关的世界组织应该对这一问题予以高度的重视。近年来欧洲已经建立了统一的市场,在北美自由贸易区,已经完成了多项准备工作。在2013年,叙利亚发生化武危机,通过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一致通过要求叙利亚销毁化学武器的决议。

【参考文献】

[1]王小军.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A].水污染防治立法和循环经济立法研究――200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二册)[C],2005.

篇2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115-01

一、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经济分析的具体体现

(一)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经济分析的价值

在现代社会,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个体公民享有一种更有序、更充分的幸福生活豍。在保障刑事诉讼证人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提高证人出庭率方面,国家应充当一套最佳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设计者的角色,刑事证人在按照这一制度安排履行作证义务后,必须公正的得到保障刑事诉讼中证人公民个体权利的实现,否则,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过程中,人身自由权利容易受到强大的暴力威胁和侵害,这样就无从谈起保重刑事诉讼证人履行作证义务,实现公平正义的审判。在当代法治国家,控制犯罪和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法的两大基本目标豎。因此,为了更好的实施刑事诉讼法,实现当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目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使刑事诉讼证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公正地对待,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障刑事诉讼证人的基本权利

(二)保障刑事诉讼证人的利益最大化

众所周知,经济学的理论是建立在以一定的假设条件作为前提的。在经济分析中,针对所研究的问题和所要建立的模型的不同需求,假设条件存在差异,但在众多的假设条件中,至少有两个基本的假设条件,“合乎理性的人”的假设条件是其中之一豏。因此,在刑事诉讼证人只行为选择,也符合理性人的选择模式,他选择拒绝作证和出庭作证的行为都是合乎理性的,即都以利己为动机,随时随地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力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追逐和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正如贝利斯教授所言:“没有正当理由,人们不能使程序在运作过程中的经济耗费增大……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任何一位关心公共福利的人都有理由选择其经济耗费较低的程序”豐。公平正义作为制度设计的首要价值维度是确实无疑的。在经济学的视野下,将刑事诉讼中出庭证人的理性人属性看成制度设计中必须考量的价值维度,也具有独立的价值意义。因为,一方面,人们的法律行为都隐含了利益诉求,另一方面,一切法律制度都要通过对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达到保证司法正义,提高诉讼效率,将效率和公平正义等价值均衡统一的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的状态。法律作为一种政治意识形态和社会政策工具,体现了较强的主观性。用经济学的视觉和工具,来考量法律制度的设计,从而确定法律的结构、目的和一致性,使其符合理性的经济规律的原理,避免用法律来论证法律的自我循环,对得到科学有效的法律制度,提高市场经济中,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具有积极的意义。经济学的考察,能使法学研究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工具来理解,使法律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将各种司法资源配置得更有效率。

二、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经济分析对于我国的现实意义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经济性使得法律经济分析能够促进其更好的应用和发展。首先,应当遵循经济分析方法由理念渗透到模型介绍的过程。当前经济分析方法在证据法研究中还没有形成强势劲头,要使经济分析的理念被广泛接受,我们还有很多功课要做,因此我们绝对不能在毫无理论准备的前提下直接就将特定的经济模型或公式盖在具体法律制度的头上,这不仅显得唐突,而且过于形式化。这样做的结果,会使得经济分析方法不能进入主流学术研究阵地。但是如果我们坚持从理念渗透到模型介绍、步步为营的“战术思想”,那么在理论前提得到充分论证的背景下,经济分析方法将会象其他传统的研究方法一样能够适用于法律所有领域;其次,应当遵循从理论研究到立法尝试的过程。韦伯认为,法律保障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服务于经济利益。即使在情况似乎并非如此——或确实并非如此时,经济利益也是影响立法最强烈的因素之一。这是因为,任何为法律秩序提供保障的权威都以某种方式依赖于构成该秩序的社会群体的共识性行动,而社会群体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物质利益的配合。

三、结论

从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经济性可以看出,诉讼效率是证据法的目的之一。在我国现有国情下,经济分析不能仅仅强调效率,而是要在兼顾效率的基础上以公平正义为首要目标。在学习西方先进理论时更应该将其和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这样才能很好的促进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经济性研究的发展。

注释:

①马贵翔.刑事司法程序正义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39.

②刘金林.刑诉法修改尚需进一步的理论支撑[N].检察日报,2007-11-17.

篇3

第一,抓自主创新,提高行业的硬实力,要把创新作为行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纺织行业技术创新要重视几个方面:一是抓紧培育新型产业基地,促进纤维新材料、高端产业用纺织品、智能化装备等共性核心技术的开发和产业化,把握纺织领域新技术发展的制高点,培育纺织工业新的增长点。目前高性能纤维材料、生物性纤维、智能化装备等专项正在陆续启动之中。二是发挥特色纤维资源和产业链配套优势,加强天然纤维加工技术和高档产品开发。三是不仅信息化与纺织工业深度融合,用信息化技术改造传统纺织工业,大幅度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管理水平,促进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

第二,抓质量品牌,增加行业的软实力。品牌是一个行业国际化以前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是行业软实力的综合体现。工业和信息化部连续两年实施了质量品牌提升专项行动计划,组织开展了工业企业组团培育试点,指导企业建立组团培育管理体系,提高品牌培育能力和品牌价值。纺织行业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可信赖的交易质量信誉,要完善标准体系,加强质量检测能力建设,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二是为省重点服装加强自主品牌培育,今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中国纺织联合会,在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调查基础上,组织了品牌评价活动,确定了111家服装家纺自主品牌企业作为跟踪培育的重点企业。今年将开展重点企业的培育指导、组织专业人才培训、支持研发设计能力建设等工作,并协调推动支持品牌建设的共性政策的落实。三是推进全产业链品牌建设。引导纤维生产企业从规模扩张转向创新,并推动品牌纤维在产业链中的应用,不仅要加强面料服装和制品不同环节的品牌创造,还要营造良好的品牌生产环境。四是加强管理创新,不断地总结推广。管理创新是提高行业软实力的重要内容,要注重管理手段、企业战略、商业模式的创新。纺织工业联合会已经连续两年开展管理创新大奖的评奖活动,总结提炼了一批管理创新的典型案例,并在行业中推广,这对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第三,抓绿色生态,奠定行业持续发展先机。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是行业规划和相关规划重点考核的目标,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一是纺织行业绿色发展必须要优化产业结构,继续加快淘汰化纤印染、棉纺等行业的落后产能,贯彻落实行业条件,继续公告、组合印染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促进企业的结构调整。二是促进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开发和推广促进环保节能,循环经济理念,重视天然纤维、再用纤维、生物纤维清洁生产技术的开发应用,支持清洁生产及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项目示范,提高全行业绿色生产技术水平。三是保障产品消费安全,限制有害化学品应用,加强生态环保染化,确保产品的生态安全。

第四,抓国际化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纺织行业是市场化最充分,国际化分工合作非常典型的行业。我国纺织行业外部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融入了全球产业分工体系,国际化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然选择,要推进优势企业走出去,实现资源配置、人才运用、产品品牌、市场拓展等多方面的全球化布局。从低层次参与国际分工,向多层次国际化运营转变。由世界工厂的打工者,向全部资源的整合者转变。一是支持企业的国际并购重组,整合全球产业链变优势资源,使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二是鼓励企业到国外劳动力资源丰富地区建设生产基地,巩固和提高国际竞争优势;三是支持品牌企业走出去,充分利用国际化设计、品牌经验和营销渠道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中国品牌产品国际影响力。

最后,我想简单就纺织原料问题谈谈几点意见。原料是影响我国纺织工业发展的基础性问题,目前,我国纤维加工量已经达到4500万吨左右,超过全球纤维加工总量的50%。尽管我国纤维加工总量进一步的快速成长已经比较困难,但是纤维结构的调整还有个较大的空间,下面应着重做好从量的增长到质的提升的转变,用好宝贵的原料资源,通过提高附加值来促进行业持续发展。保证纺织业要平稳部署,掌握行业的发展主导权。首先要用好研发资源。研发始终是影响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研发涉及农业、农工、纺织多个环节,是纺织全行业唯一实现国家调控管理的领域。对于棉花政策,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和企业已经多次反映,我们也一直在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开展工作。下一阶段,我们还将积极协调推动,配合有关部门改进完善棉花政策。今年国内外棉花价差有所缩小,但是国际棉价尚不具备持续上涨的条件。广大棉厂和企业还要克服困难,重视和用好国内外棉花资源,主要开发新产品,提高附加值。要做好化纤的开发和运用。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化纤工业进步显著,常规产品能够满足需求,高技术纤维得到快速发展。下面要继续加快技术和产品创新,提供更多适应个性化生产的产品。

今年是“十二五”发展承前启后的重要一年,也是纺织行业在机遇和挑战共同作用下转型升级关键的一年。江苏省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2万亿元的中国第一纺织大省,在推进我国纺织业转型升级中地位突出、责任重大。目前江苏省的棉纺、毛纺、丝绸、化纤、服装产量均居全国前三位。技术与管理创新、品牌建设、区域协调发展等都诸多方面始终走在全国前列,形成了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下一步江苏省纺织行业要坚持为转型发展探索前进道路的光荣使命,为中国纺织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本刊根据朱宏任在中国国际纺织原料市场会上的讲话录音整理,有删节,未经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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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一是经济发展的要素条件正在或将要发生新的变化,主要是指成本上升和要素组合变动。经过30多年的高速增长,劳动力、土地、矿产资源等一些经济增长的基础要素的成本都在上升,传统行业及其增长方式的利润空间已经非常小了。加上人口老龄化日趋明显,储蓄率会逐步下降等原因,过去曾长期支撑经济增长的高投资模式也将难以为继。

二是经济增长面临的国内舆论环境在发生变化,主要是信息传播和社会评估十分活跃。互联网、微博、博客等新媒体对各种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特别敏感。学术界和一些社会调研机构都在不断地经济社会的评估结果。尽管这些结果不能决定各地干部的升迁,但是它形成了一种舆论环境,逼着我们进行反思,进而推动政府加快转变职能。比如,媒体某某省绿色发展指数排位很低,当地领导和相关部门就会认真研究原因,思考怎样提高当地的绿色发展程度。总之,经济转型的国内条件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可以说,这是我们政府转型面临的新环境,特别是舆论环境的变化,既是压力也是动力。

从国际环境看也有几个重要的变化:

一是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和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主动承诺带给我们的影响。对这一轮国际金融危机的原因、影响和教训,大家从不同的角度在反思,比如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等等。应当说,我国的金融创新还是远远不够的,否则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就不会这样困难。也就是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自己存在的不足,中国的经济转型步伐必须要加快,政府相关的职能也必然要加快转型。我国提出到2020年单位GDP的碳排放比2005年要下降40%~45%,这是我们主动承诺的减排义务。考虑到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国内经济转型也是主动的选择,因此主动承诺有其积极意义。然而这个承诺对我国经济转型又是一个压力,照此,“十二五”期间单位GDP的碳排放就要下降17%,这个约束性指标与我国的减排承诺是有内在联系的。在实施中还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研究,减排的约束性指标分配到各个省应当是多少?如何区别不同省情?怎样才能完成?这都是对政府转型带来的新考验。

二是全球经济格局深刻调整,市场重心可能发生转移。我国现在面临的外部经济环境已不像以前,比如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提出来再工业化;再比如说,新兴经济体成长迅猛,我们传统的出口工业会面临激烈竞争,原有的市场份额也可能会重组。总之,我国面临着全球经济格局所发生的深刻调整和市场重心的转移,也逼着我们加快转变粗放的出口增长方式,进而要求政府加快转变不合时宜的涉外经济管理职能。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需要进一步反思对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的认识。曾经比较流行的观点主张建立“小政府、大市场、大社会”,现在来看可能是不够准确的。比如说公共服务,社会大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现在远远超过过去任何时候,在这个时候强调公共服务领域实行“小政府”是否合适?如果依靠“大市场”,在公共服务的提供方面,市场是可以起作用的,但是市场再大,它代替不了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最终平衡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正义,不可能靠市场。再说“大社会”,社会领域的许多事情无疑需要发达的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民主参与来处理,政府无疑也需要依托它们创新社会治理模式,但是分散的社会再大,也替代不了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

二、对政府和市场作用的再思考

第一,中国经济增长和发展方式转型的主体仍然是企业和市场,而不是政府。经济转型或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是政府倡导的,但不等于说政府就是主体,可以包揽一切。正确的理解应当是:调结构、促创新、推转型都要以市场为基础,政府重在以法律、规划和政策来引导。

第二,政府应该完善市场信息和准入规则,推进市场制度的创新,加强风险监管。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规则不完善的问题,存在垄断和风险失控的危险,而单靠市场本身是解决不了这些问题的。因此,政府应当加强反垄断、信息公开、市场准入和退出等制度建设,维护竞争秩序,促进市场体系健康发育。尤其是对发育很不完善的金融市场,既要强化风险监管,也要推进金融创新,以适应经济转型和大量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政府应该减少微观经济指标的审批,强化公益性的规制。所谓公益性规制,是指维护公共利益的规则和实施。也有人把它叫做社会性规制或“外部性”规制,实际上就是尽可能减少经济活动的消极外部影响,或将其转化为积极的外部影响。我们长期习惯于对成本、利润、规模经济等微观经济指标进行审批,干预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过多过细,而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经济活动后果,比如说能耗、环境影响、质量、安全生产、卫生检疫这些方面,政府职能比较薄弱。

第四,政府对产业结构调整需进行引导,但是要慎用部门选择性的产业政策。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们过去习惯采用的部门选择性产业政策遇到明显制约。在“入世”过渡期结束后,对一些弱势产业进行保护的传统政策手段也很难再采用。实践证明,对特定产业的优惠和保护并不一定有利于增强其竞争力,而且对其他产业会产生歧视。所以,即使是基于扶持“幼稚产业”的理由而实施部门选择性的产业政策,其时间也不宜太长。政府应当尽量采用功能引导性的、对其他部门都适用的产业政策,例如人力资源培训、环境保护、技术创新方面的扶持和鼓励政策。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选择某些产业部门给予财政补贴、优惠贷款和税收减免等政策扶持,已经越来越不合时宜。因此,我们未来对部门选择性的产业政策应该非常谨慎,要善于使用功能引导性或普适性的产业政策。

三、政府应实现五个方面的职能转变

鉴于以上几点,我认为政府应当实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能转变:

第一,政府主要角色要从运动员转为设计师、监管者和裁判员。设计师是规划和规则的制定者,现实的市场运行中往往存在规则不清楚或不正确的情况,依据这样的规则怎么保证裁判的公正和质量呢?所以政府首先应该作规划和规则的设计者,描绘蓝图,制定正确而清晰的行为规范,然后才有科学公正的依据去监管、去裁判。仅仅说政府应当由运动员转为裁判员,这个比喻也是浅显的,已经不太能反映形势的发展变化。

第二,政府公共资源配置应当由一般的经济建设领域,转向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自从提出建立公共财政的改革方向以来,政府掌握的公共资源正在逐步向保障和改善民生、治理和修复生态环境方面倾斜,在一般经济建设领域的配置份额逐步下降。这是积极的变化,但是与经济转型面临的挑战相比,公共资源向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倾斜仍然不够。例如,用于教育的财政性支出占GDP比重到2012年才能达到4%的目标,这还要下很大的决心和力气。因此,政府这只手在一般经济建设领域需要继续闲下来,而在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要继续忙起来,在这方面应当有更加积极的作为。

第三,由注重缩小区域经济差距,转向缩小公共服务差距。不同地区间的经济差距有许多客观制约因素,特别是资源环境的约束难以突破,政府过于关注缩小各地的经济差距,既可能违背经济规律,也可能力不从心,甚至导致反效果。我们在主体功能区的研究和区域经济发展方面,调研了很多地方,我们深深感到,把政府和社会的注意力引到缩小经济发展的差距方面是没有出路的。所以在“十一五”规划研究过程中,我们就提出来要调整关于评估和缩小区域差距的思路,把过于看重经济发展差距转到更加关注社会发展差距上来,到“十二五”规划研究时我们继续强调这一看法。缩小区域差距的出路在哪里呢?主要是谋求社会发展差距的缩小,公共服务水平差距的缩小,所以政府应该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大体均等方面投入更多精力。

篇5

2004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先后出台的多项结构调整政策,人民银行常德市中支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金融机构落实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了信贷总量合理增长,信贷结构有所优化。但信贷结构调整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贷款垒大户现象突出。2009年上半年,常德市金融机构前五十名企业、机构贷款户(以下简称前五十户)贷款新增额33.6亿元,占全部贷款新增额的60.4%,其中,前十户贷款新增额占全部贷款新增额的37.6%,最大单户新增贷款占前十户贷款新增额的19.1%。6月末,前五十户贷款余额97.3亿元,占全市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25.8%,其中,前十户贷款余额占全市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13.9%,最大单户贷款余额12.9亿元,占前十户贷款余额的24.5%。监管部门规定各银行单一客户贷款不能超出全部贷款余额的10%,前十户贷款不能超出全部贷款余额的50%,常德市部分金融机构已经接近、甚至超出了监管要求的上限。

二是贷款过于向少数行业集中。2009年上半年贷款主要集中在政府机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力等优势行业。国土储备中心、非税收入管理局两家政府机构分别新增贷款4亿元和1.3亿元,占前五十户贷款新增额的15.8%;经建投、城建投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新增公共基础设施贷款8.9亿元,占26.5%;大唐和华电两家电厂分别新增贷款2.2亿元和2亿元,占12.2%,仅此三个行业贷款新增额占前五十户贷款新增额的54.5%。

三是贷款“井喷”背后孕育着新的风险。在投资拉动的政策导向下,一些偏离“有保有压”方针,本应“控”和“压”的“两高一剩”行业的项目也可能搭车上马,给银行埋下信贷风险隐患。

(二)中小企业融资金难现状有所缓解,但仍难满足其有效需求

近几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要求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满足其合理的信贷资金需求。但2009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小企业发展受阻,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考虑,对中小企业惧贷现象普遍。据统计,2009年上半年,全市金融机构共发放中小企业贷款48.7亿元,仅占全部贷款发放额的33.1%;6月末中小企业贷款余额150.3亿元,仅占全部贷款余额的39.8%,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有效信贷需求仍有很大部分难以满足。据近期对常德市40家中小企业的问卷显示,有38家企业“很需要”或“需要”向金融机构借款,占总数的95%,然而只有45%的中小企业2008年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比上年有所增加,35%的中小企业认为现在从金融机构借钱“越来越难”。

(三)信贷扶持弱势群体有所成效,但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近年来,扶持弱势群体的信贷政策出台较多,扶弱对象、范围和政策效果均在扩大。然而,与农民、下岗失业人员、贫困学生的发展要求和信贷资金需求相比,政策效果远未达到目标。即使在适度宽松货币政策下,贷款急剧扩张,流向“三农”等弱势群体的资金却仍不多,据对常德市7县市(不含2个市辖区)农村金融发展情况的调查显示,虽然获得农村金融服务的农户数在逐年增加,但覆盖面仍低于50%,其中获得贷款的不到40%。国家专项信贷政策落实困难重重,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各国有商业银行市分行不愿意承担,目前只有农村信用社开办;国家助学贷款在常德高职院一直没有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传导不畅,全市除农村信用社已经初步启动外,其它行均未开展。

二、国际经验借鉴

从国际经验看,信贷政策的实施方式主要有政府直接参与型和政策引导型两种。其中,政府直接参与型主要是政府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直接向弱势产业、落后地区注入信贷资金;政策引导型则是政府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市场主体加大对这些领域的投入。归纳起来,信贷政策的有效实施离不开法律环境的完善、政府的实质参与和相关政策的配合。

(一)加强立法保障:提高信贷政策权威性

在农村金融方面,法国、美国等国家大都通过立法对农村政策性金融给予支持保障(见下表)。

在助学贷款推动上,美国、日本均制定了一整套完备的助学贷款法律法规体系(见下表)。

(二)政府实质参与:提高信贷政策执行力

从国际上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看,政府实质参与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见下表)。

在对弱势群体的支持方面。英国政府专门拿出一笔启动资金,支持社区金融协会为这些人员创业提供贷款支持,并降低贷款门槛,帮助他们获得必要的资金。2002年,政府一次性投入了4 000万英镑给社区发展金融协会,作为对贫困人口、弱势群体提供贷款支持的启动资金。截至2006年,社区金融协会各会员单位已累计发放贷款4.4亿英镑,扶持发展的中小企业已累计创造8万个就业机会。

(三)政策联动配合:提高信贷政策有效性

在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配合方面, 日本与韩国在制定和贯彻信贷政策时,对于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目标都有明确的、可信的、灵活的办法。1973年的石油危机发生后,日本产业支持的重点转移到促进向尖端技术开发领域的投资和改善贸易摩擦等方面。从信贷对产业支持的重点看,为缩小国际收支顺差,停止对出口产业的支持,保留了进口优惠政策;高、精、尖产业不仅可以通过城市银行、信用银行、长期信托银行来取得资金,而且也可以从民间和发展较好的企业得到资金。韩国政府通过控制利率并监督银行信贷分配(包括外汇分配)来影响企业治理结构和实施产业政策,60年代的出口运动和70年代的重化工业运动都是由各种类型的优惠信贷计划和政府对信贷的决定分配支持的。

在农村金融方面,许多国家都对发展农业保险均十分重视。美国自1938年颁布《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以来,其农作物保险经历了试办、加速发展、政府出政策并与私营保险公司混合经营、政府出政策并完全由私营公司经营和的四个阶段。而法国是典型的私有化主导型农业保险国家,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只是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日本设立了农村信用保险制度、临时性资金调剂的相互援助制度以及政府和信用合作组织共同出资的存款保险制度、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和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贷款担保制度)等制度,建立起农村合作金融的外部保险机制,化解了农村金融风险,避免了合作金融为求化解风险趋向于商业化,或者大量破产引发金融危机。

三、几点启示

(一)硬性法律约束替代软性窗口指导

一是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将第四条第二项“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修改为“依法制定、执行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廓清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经济管理部门分工和配合的边界,明确信贷政策工作职责和行政权威。二是遵循单独逐一立法原则,加强对农村金融、中小企业融资、助学贷款等信贷政策集中领域的立法。如在农村金融方面,公平界定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服务职责;把支持当地中小及民营企业、助学和消费贷款等作为农村金融机构应尽的法律义务。规定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将所吸收资金投放在当地的比例,且对中小及民营企业、小额农户贷款提出具体的比例和份额要求。在助学贷款政策的改进上,可借鉴美国政府在学生贷款中的作用,按照我国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构架,由中央政府注资成立国家助学贷款担保公司,发挥国家助学贷款“最后买单人”作用。三是赋予人民银行有效手段。特别是要以法律形式赋予人民银行各级行对辖区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具有审查权、否决权,改目前银监部门一家独审为两家联审。人民银行通过开展信贷政策法律执行效果评估,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人民银行对其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可以行使否决权。在农村金融领域,对执行法律、政策不力者,由当地人民银行采取特种存款、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手段进行干预,或建议银监部门勒令其限期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将原占有的金融资源转让给执行法律、政策优良的机构。

(二)政府实质参与替代单纯政策引导

一是政府设立特定金融机构或授权政策性金融机构承担特定的信贷服务,比如设立能够提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贷款的政策性银行或授权现有银行开办商业性金融无法提供的金融产品;二是要为特定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启动资金,并为特定信贷投放提供担保,以确保其运作的可持续性,比如建立政策性再担保体系,对一定规模的小额信贷组织由政府注入无表决权的资本金,扶持行业中介类机构;三是政府要为金融机构办理的小企业贷款、弱势群体信贷等特定信贷业务建立补偿机制,如贷款利差补贴、风险补偿金或履约保险等。

(三)政策整合联动替代政策分散实施

一是要加强信贷政策制度设计和政策系统性设计,把信贷政策的实施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及财税政策、政策性金融的定位、以及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有机结合起来。对新农村建设、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就业、助学政策等,要总结实践经验,建立评估体系,加强深层次分析研究,改进、完善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的信贷政策。二是注重信贷政策与财税政策的配合,国家对倾斜性发展产业、战略性行业和弱势群体的扶持实

施选择性信贷政策时,应同步实施倾斜的财政或税收政策,可注入资本金或财政拨款,或采用相对优惠的营业或所得税率。三是注重信贷政策与保险政策的配合,以农业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等形式加大对弱势群体、弱势产业和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建立政策性保险机构或指定政策性业务经办机构办理政策性保险业务,增强弱势产业、弱势群体的抗风险能力和偿付能力,为金融的有效偿付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四是借用资本市场,将间接融资通过信贷二级市场转化为直接融资,将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大到地方性中小银行,拓宽到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让更多的中小企业上市,改善其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出资人对经营者的监督,发挥直接融资对信贷风险的缓释效能,促进信贷资产质量提高。

参考文献:

《努力发挥信贷政策的结构调控功能》,金融时报2008年1月14日,吴显亭。

《增强中央银行信贷政策扶弱功能有效性的思考》,金融参考2008年第1期,林建华。

《国际信贷经验启示和我国信贷政策的完善》,吉林金融研究2009年第1期,高歌、王朝阳、卜凡玫。

《当前货币信贷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矛盾及对策》,银行与经济2000年第5期,李士海、周卫东、薛泰平。

《货币政策传导与信贷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西安金融2003年第9期,徐光润。

《信贷政策传导梗阻:基层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执行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经济理论研究,沈华明。

《基层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梗阻的成因及对策》,吉林金融研究2004年第12期,程万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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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与行政区域经济

(一)区域经济与行政区域经济的含义

区域经济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活动的总称。

历史上私有制的出现、国家的产生以及国家内部行政管理区划的细分,是区域经济产生的根源。私有制的出现、国家的产生以及国家内部行政管理区划的细分,使原本没有禁锢的经济活动被设置了人为的限制,限制了经济活动的区域。经济活动首先受到国家疆土的限制,跨国经济活动还受到国与国之间的政治、军事、经济等一系列关系的影响。而国内经济活动则主要受到行政区划、行政权力和利益划分、资源分布以及市场条件等限制,这种区域限制到了封建社会发展到顶峰阶段,并对以后的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封建社会形成了诸侯经济,经济活动被严格地限定在狭小的行政区域内,经济活动内在的资源配置关系、商品交换关系、技术交流关系等一切联系都被行政区域割裂开来。显然,这种人为决定的管理区范围内的经济,不应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区域经济,而是一种行政区域经济,即地方经济。

(二)行政区域经济的特征

区域经济是历史形成的以行政区域为中心的地域性经济活动。地区行政行为对区域经济有着极其深刻的影响,地方政府的政治、经济利益往往左右着区域经济发展的方向、发展速度和总体发展水平。区域经济是依赖行政区域内的资源和市场的经济。由于受到地方经济政策、法规的约束,区域内的重要经济资源和市场往往受到严格的行政保护,区域间的资源流动和市场开放程度都因地方本位利益而受到了较多的限制,从而使得区域经济不得不更多地依赖自身的资源和市场谋求相对合理的发展。所以,区域经济是局部资源垄断和地区性市场垄断经济,也是相对封闭的经济。区域经济是小农经济时代的产物,由于受区域内自身经济、技术、人才资源实力的局限,所以经济水平相对落后。

(三)经济学意义上的行政区域

行政区域经济的本质决定了经济规律不能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难以实现最优的资源配置,经济效益不高,缺乏经济活力和持续发展的后劲。于是,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利用不同区域资源和市场,具有一定吸引辐射范围的经济学概念上的更具活力的区域经济,成为各种经济主体日益强烈的要求,并最终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选择。在当代经济学中,按照地理特征、资源体系、市场体系之间的某种联系,把以某一地理特征、某一资源链或某一市场链为内容的自然经济区域或区域性市场定义为区域经济。这种经济学意义上的区域经济,是经济活动内在经济规律的要求,是区域经济摆脱行政经济的尝试,是争取经济自由的一种呼声和努力。

区域经济的实证分析

(一)区域经济发展状况

近年来,我国以经济区域板块为特色的经济格局正加速形成。在众多经济圈中,只有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经济圈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进入2005年以后,长三角、珠三角的主要经济指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在于高投入、高能耗、低技术、低效率的粗放经济增长方式。长三角以制造业基地的区域特征而崛起,且低端制造业占较大比例,其竞争力主要依赖于低成本的土地和劳动力;珠三角以外向型高新技术制造业和劳动密集的加工型产业为主导,经济的内生性不强,缺乏自主创新的核心竞争力。在严控土地、紧缩银根、资源约束日益凸显的宏观调控中,在国内外的双重竞争压力下,造成了经济增长的减缓。

(二)三大区域经济圈的运行机制分析

中央政府通过改革开放的特区政策所给予的鼎力支持。无论是珠三角的深圳、珠海,长三角的浦东开发区,还是天津的滨海新区,无不享受着中央的特殊经济政策,方方面面都体现着中央政策的关怀。可以说,三大经济圈是由中央政府主导设计、规划和扶植的特殊经济区域体系。中央政府的主导作用是三大区域经济运行机制的核心。三大经济区域发展的历程也证明:其崛起受益于中央政府给予的特殊经济政策;而其经济出现向下拐点的相当重要的因素也是其特殊政策效力的递减。

世界工厂转移的历史机遇。改革开放之初,我国上述经济区域优厚的对外经济政策、廉价的土地、高素质的廉价劳动力所形成的低廉成本以及庞大的商品市场,成为世界工厂或车间搬迁的主要目的地。因此,长三角和珠三角都承接了发达国家产业价值链的大量中低端项目,从而奠定了区域经济的产业基础。可以说,长三角和珠三角区域经济是在外资集中投入下以外资为纽带而形成的经济区域体系。

固有的工业、贸易基础。三大区域经济圈都有计划经济时代留下的相对发达的工业、技术、人才、资金和国际贸易基础。而且,因存在经济关联关系而易形成经济上的联姻。因此,三大区域经济圈的形成有着传统的历史渊源关系,相当的经济发达程度、相近的文化传统,加上传统的协作关系,不容易形成依赖式跛足经济,容易形成均衡利益并保持区域经济合作的稳定。

大型城市和城市群在三大区域经济圈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大型城市或城市群集中了当时国内最优质的工商业资产、最雄厚的金融资产、最先进的生产技术、最优秀的经济建设人才、最有价值的商品市场、最发达的基础设施……引进的外资与技术设施又集中在这些大型城市或城市群中。这使得大城市或城市群的经济发展速度和水平远远超过其它地区。

区域经济运行机制模型及完善策略

(一)区域经济均衡利益机制模型

区域经济不管在哪个层面上运行,其本质都是一种逐利的经济行为。经济主体都要在得到利益的前提下付出代价,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可以带来双赢的均衡利益是区域经济运行的核心机制。这种利益可能是经济利益、社会利益、政治利益,但经济利益是区域经济运行的最基本的诱因,因而是区域经济运行机制的内核。

发展区域经济意在打破行政区划所造成的经济割据,而经济割据的解除还要靠行政体系内部的改革和制度创新,调动地方发展区域经济的能动性,这是区域经济运行的最主要的非经济保障机制,包括政府政策的融合和上级政府的政策支持、引导可持续的资本投入等。

确立区域经济运行的载体来加固和拓展区域经济的发展领域,是区域经济运行的又一机制性要素。区域经济是地区间资源与市场的整合与融合,这种整合与融合需要一个按照经济规律组织起来的产业或产业群。这些跨区域的产业或产业群,用资金、设备、产品、利润把两个地区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从而形成一条剪不断的区域经济纽带,区域经济才会真正形成并持续发展下去。因此,如何根据地区间的资源和均衡利益,设计、建立一条能够实现区域经济运行目标的产业链或产业群,是区域经济运行机制中的关键支点。这种政府引导下的以均衡利益为基础的产业化区域经济运行机制,可以用图1来表示。

(二)完善区域经济运行机制的策略

1.建立区域经济均衡利益发掘和评估系统。科学发掘地区间共同的、可实现的利益,是建立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的关键环节。为此,建立区域经济均衡利益发掘和评估系统是重要的一件工作,该系统的建立可以是地区间共同设立的研究机构,也可以是由若干学术机构组成的网络化研究体系。

2.建立政府促进体系。包括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财税政策等)、完善区域经济法制环境、建立协调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等。制定动态的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是区域经济运行最关键的机制要素之一。我国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经济合作圈中有一大缺陷,是国家级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滞后,造成区域经济中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盲目引进中低端技术设备、资源消耗过大、经济效益萎缩、区域经济圈的发展可持续性差。因此,根据不同区域资源、市场、社会发展特点,制定具有指导意义的国家级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是引导区域经济、消除区域经济法规政策障碍、减少区域经济盲目性、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基本政策。消除体制也是政府促进体系的关系环节。中部地区有着明显的区位优势,又是全国重要的能源原材料基地,中部的失落从客观条件上看难以解释。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家宏观战略政策的倾斜不够。这说明现行体制不利于在区域经济中形成适应市场经济的高效率的行政管理主体,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具有活力的新型经济管理体制,消除计划经济阴影,是加快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策略之一。

3.建立区域经济发展基金,提供强大资金支持。目前区域经济中出现的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各地区都缺资金,都想从对方得到资金。因此,解决区域经济运行的资金问题是保障区域经济运行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除了寻求政府支持,科学利用外资是区域经济运行最重要的资金来源。

4.调动企业参与区域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在市场经济中,区域经济的主体不是政府组织,而应该是不同层次的经济主体—企业。市场经济中,没有企业参与的区域经济,就很难保持持久、活跃的发展动力。在区域经济运行中,科学引导企业资本流动,调动和保护产业资本参与区域经济运行的积极性,是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策略之一。新晨

5.注重区域间城市群在区域经济中纽带作用。城市、城市群和次级城市群是最活跃的经济体系。区域经济中城市及城市群的作用已经日益引起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借高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建立了以城市为中心的都市经济圈。通过建立城市、城市群或次级城市群间的经济合作,建立城市与城市群间的交通网络,就会在这一网络中集聚各种要素资源,最直接地形成沿交通网络的新生经济带,区域经济也就水到渠成了。

6.学术推动的纵深化是促进区域经济运行的一项有效措施。学术界应在资源调研、市场预测、技术研究与应用以及区域经济运行的政策研究等领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学术界不应停留在讨论层面,而应组织多学科专家、学者,有针对性地对国内主要的区域经济圈,进行系统的资源调查、产业链设计、市场开发、均衡利益评估以及区域经济圈的学术规划,真正使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务实的理论指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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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审范围

在北京地区从事通信专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评审。

二、评审原则

高级工程师(通信)资格的评审工作纳入全市职称社会化评审体系,按照“自主申报、科学评价、评聘分开、择优聘任”的社会化评审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三、评价办法

工程技术系列(通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高级工程师(通信)资格。即工程技术人员需参加专业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后,再进入评审环节,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取得高级工程师(通信)资格。

(一)考试办法

考试科目为《通信技术》,考试时长为18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及相关法规,从事通信工程项目的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参加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核发《通信技术》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二)评审办法

评审工作分为评议组评议和评委会评审表决两个部分。评议组由与申报人员同专业的专家组成,采取面试答辩的方式,根据评价标准对申报人员进行定性和定量评议。评审委员会在评议组评议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并表决确定评审结果。

四、组织管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对北京市高级工程师(通信)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的管理,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心)负责实施考试工作,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工程师考试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并实施评审工作。

五、考试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通信技术》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或讲师、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或本科毕业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讲师、助理研究员资格满5年,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获得硕士或本科毕业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讲师、助理研究员资格满3年,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专科毕业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讲师、助理研究员资格满5年,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参加编写省(部)级及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生产操作规程的主要起草人;

3、持有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

4、获得本专业技术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

5、公开出版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四)取得专科毕业学历或具有大学普通班学历满10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讲师、助理研究员资格满8年,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五)已取得高级讲师、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以上讲师、高级讲师、副教授、教授资格指讲授自然科学类课程的教师;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资格指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的研究人员。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考试当年年底。

六、评价程序

(一)参加考试:通信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完成报名,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

(二)参评申报:取得合格考试成绩人员可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提交申报信息,并向评委会提交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合格证书、《通信技术》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以及评审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评议评审:专业评议组对申报人员进行面试评议,评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进行评审,并票决确定评审结果。

(四)验收公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对评审结果进行验收,并在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为期15天的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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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郭声龙,武汉商学院副教授。

一、知识产权行使行为与反垄断法的冲突

知识产权最重要的特征是具有排他性,有着天然的垄断权,这种天然的垄断权是否应受到垄断法的约束,我国《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与反垄断法冲突问题作出了原则上的规定,本文就这一问题,在有关现代知识产权的涵义、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及其规制以及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上对知识产权涉及垄断案件的特殊规定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知识产权的本质与竞争的冲突

从美国谢尔曼法的产生起,关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关系的问题,学术界一直就存在争议,而各国在立法、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个不断变化且摇摆不定的过程。在美国自反垄断法实施后,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问题,经历了几次反复:一是给予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豁免;二是制定专利权的滥用规制对特定的限制竞争条款一揽子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三是反垄断法同样适用知识产权。这种在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与竞争法冲突问题上不断反复的立场,体现的是对于知识产权本质的不同认识,有学者把只是产权看作一种财产权,有学者则认为是一种垄断权。

知识产权在当代被赋予新的涵义,即民法上的财产权,这就要我们重新思考知识产权行使行为与垄断的关系。

首先,我们要考察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是否具有垄断法上的“市场支配地位”。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具有排他性,即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这很容易被误认为是“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其实知识产权这一排他性的属性与垄断法上的“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涵义是完全不同的。

其次,我们要考察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是否是垄断法上所禁止的行为。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本身不是垄断行为,无论是排除他人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还是将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许可、转让或出资,都不必然引起垄断。当市场主体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涉及到知识产权时,反垄断法才将其纳入其管辖范围,而判断其是否是垄断行为,不在于权利人如何行使权利,关键是在于其行使权利的具体方式。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本身并不是垄断法上的垄断行为,而只是在具体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上,可能会进入垄断行为的范围。

通过知识产权与垄断的历史渊源,我们发现,在最初的立法中,把专利权和著作权当做是一种垄断权,但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和现代反垄断制度的框架中,无论是知识产权的涵义,还是垄断的涵义,已经与当初的立法大为不同。从本质上讲,现代知识产权不具有发垄断法上的垄断性,同样,现代反垄断制度并不限制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所具有的“垄断性”,而是关注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是否会对市场竞争构成损害或威胁。

(二)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知识产权原则上的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除外条款:“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适用本法。”这一立法的理论基础,缘于这样一种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与反垄断法关系认识:知识产权具有天然的垄断性,天生不受反垄断法的制约。由此,我们在立法中,把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区别开来,仅仅将“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这一规定,其实是由于对知识产权不同历史时期的涵义以及垄断实质的片面的理解而得出的结论。

笔者认为,虽然西方国家也有关于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在反垄断法上的除外条款的立法,但随着司法和执法实践的发展,这一立法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大都被各国修改和淘汰,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在这一问题上再绕弯路,必须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从新界定,并主张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其权利的行使与其他财产权不应该有特别的区别,但知识产权的行使在具体方式方法上应该在反垄断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这就是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应关注的重点。

二、我国《反垄断法》应对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在具体行使权利的方式上进行特殊规制

知识产权的本质是一种财产权,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是让这种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能够和其他财产权一样得到保护,并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换,及时转化为生产力。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知道,知识产权并不是一种天然的垄断权,其与垄断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在垄断法中不需要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作原则上的除外条款的规定,而更应该要做的是,在司法和执法层面,对知识产权行使中的具体方式方法在垄断法的适用上的规定。 (一)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的法理依据

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一样,受到民法的保护,但民法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约束遵循的是“以权利约束权利”的原则,只对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依照民法来保护知识产权,须被侵权人提起诉讼,才会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如果被侵权人不提起告诉,侵权人就会逍遥法外,不能被追究民事责任。即使侵权人被追究民事责任,也只是赔偿和恢复原状等责任,而不追究行为人对社会产生的不良法律后果的责任。同时,民法只考察行为人的权利行使的正当性,而不从社会竞争秩序是否受到破坏的角度去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所以,民法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约束很明显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反垄断法克服了民法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约束力的局限性,其从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对社会竞争秩序影响的角度进行考察,以权力制约权力,用公权力维护社会公平竞争的环境,对知识产权权利的过度行使行为进行有效约束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知识产权在反垄断法中具有特殊地位

上述笔者论证了知识产权的本质是财产权,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权利时与其他财产权一样,受垄断法的约束。那么,这里就有两个问题:第一,反垄断法有没有必要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在原则上作除外条款的规定?第二,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是否与其他财产权一样,无须垄断法的特别关注?对第一个问题,前文已作论述,这里不再赘述。对第二个问题,欧美国家在这一问题上,已经通过司法实践和反垄断审查制度,有了一些现存的观点。通过考察欧美国家的相关案例,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本身具有与其他有形财产权不同的特征,因此在反垄断法的适用和调整上有其特殊性,应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1.知识产权行使行为需要反垄断法的特殊考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专利权联盟等集体组织管理知识产权,可以提高知识产权行使的效率,降低成本,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它们虽然有诸如统一定价,打包许可等“共谋”行为,但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反垄断法也应予以特别的“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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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经济体制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环境

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的商品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市场经济的含义中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是从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关系上看,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的商品经济;一层是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具体来说,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根据价格、供求竞争等市场信号和自身的生产经营条件,自主决定扩大或减少某种商品的生产和需求,市场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自发地调节着人、财、物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分配。

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和开放性等特点,其含义体现在:(1)在市场上经济活动参加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2)经济活动参加者之间存在着广泛的竞争;(3)健全的法制是协调和处理矛盾、体现公正平等的依据和准则;(4)市场不是相互封闭的,区域或者国家是一个统一的市场,并同世界大市场连在一起。市场经济体制的上述特点表明:通过市场可以有效地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引导企业按照社会需要组织生产经营,并且可以对商品生产者实和优胜劣汰的选择。

二、民营经济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取得的经济成就与民营企业的发展密不可分,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来分析“十五”期间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

1.民营经济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进行推算,一方面,从增长率上看,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实现工业增加值5年共增长246%,年均增长28%;特别是私营工业增长更为迅猛,私营工业增加值5年增长7倍多,年均增长约50%;私营工业利润5年增长7.2倍,年均增长超过50%;远高于同期全国工业增加值平均增长21%和工业利润平均增长25%的水平。另一方面,从总量来看,截止2005年,包括外资和港澳台在内的民营经济在GDP中的比重占65%(其中内资民营经济约占49.7%)。由此可见,民营经济在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的快速增长中,做出了巨大贡献。

2.民营经济成为吸纳社会就业的主要渠道。民营经济在第二、第三产业的就业人数净增7000万人,其中城镇民营企业就业人数,净增5700万人。民营经济占城镇就业的比例从2000年65%左右增加到2005年的75%以上。民营经济创造的就业岗位,不仅分担了国企减员增效的后顾之忧,而且吸纳了更多的新增劳动力,保持了我国社会贫富差距加大情况下的基本稳定。

3.民营经济是安邦富民的基本力量。一方面,民营经济为国家税收的持续增长做出了贡献。2000年以来,民营经济特别是私营企业税收明显快于全国税收增长速度。在不少地方,民营经济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经超过了60%,成为地方的财源主体。另一方面,民营经济还是中国社会走向共同富裕的基本力量。民营企业的家庭多属于富裕家庭,而且民营企业户数在第一产业中所占比重最高(达到92%),乡镇民营经济的稳定与发展直接关系着几亿农民的生计。

4.民营经济是对外贸易的新兴主力。货物进出口总额方面,2005年实现了14221亿美元,“十五”期间年均增长24.6%。而民营经济对外贸易的情况是,出口总额从2000年的1328亿美元增加到2005年的6043亿美元,增长了3.6倍,年均增速35%;进出口总额占全国的比重从2000年53.3%提高到了2005年的77.4%,5年间提高了24.1个百分点;其中私营企业在外贸出口中占的比例由2000年仅占1%提高到2005年的15%左右。

据统计,改革开放20多年来,全国已有3200多万户个体私营企业,解决了8000万人的就业问题;我国民营企业总户数已达800万家,分别占全国企业总数99%、工业产值60%、工业增加值40%、实现利税77%、出口额60%、城镇就业机会的75%;民营企业的年产值增长率一直保持在30%左右,远远高于同期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因此,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是显而易见的,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是民营经济持续发展的强大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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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充分发挥政府对经济的推动作用,又将其限制在法律的理性框架内,以预防权力遭到滥用以至于侵害公民权利的后果,是法学界面临的现实课题。而经济法以其与政府行为的天然耦合性,无疑将担当起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重任。因此,在经济法视域中研究如何规范政府经济行为必然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政府经济行为的经济法界定

    传统经济学将政府经济行为理解为作为国家权力机构的政府所具有的经济职能的具体运用方式。1这种把政府经济职能视为政府经济行为研究的逻辑端口的做法难以完全涵盖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行为所呈现出的崭新特征。当代政府经济行为的内涵界定更加注重培育与市场的互动关系,通过进一步赋予中介组织更多的调节空间以使政府回归其应有的职能定位,同时也赋予政府既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又力图保护民族利益的艰巨使命。因此,有必要先对当代经济学意义上的政府经济行为的内涵加以拓宽,才能更恰切的理解经济法视域中的政府经济行为。

    与经济学的界定相比,经济法从一个不同的视角对政府经济行为作出相异的界定,但二者并不是泾渭分明,毫无关联的领域,而是存在着互为促进的紧密联系。经济学关于政府经济行为的界定是从经济法上对政府经济行为权力和权限的定位的前提和依据,而经济法视域中对政府经济行为权力和权限的界定又是经济学上政府经济行为实现的范围和手段。2因此,经济学意义上的政府经济行为的内涵界定为我们从经济法的视角理解政府经济行为提供了宏观的背景依赖,经济法视域中的政府经济行为必须在这一参照系下才能得到更为准确的认知。同时,经济法自身的内在规定性也必然会影响对政府经济行为内涵的界定,因此,有必要在经济法的视域下对政府经济行为的内涵进行一番解析。

    1.经济法视域中的政府经济行为首先是具有法律意义的经济法上的行为。经济法规范的行为首先应属于法律行为,作为政府经济行为主体的政府及其经济管理职能部门所作出的任何经济法上的行为必然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换言之,就是“政府作为经济法主体而进行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行为”。3与经济学意义上的政府经济行为着重研究政府的经济职能影响经济运行的效果相比,经济法视域中的政府经济行为更强调通过责权利的设定将政府干预经济行为纳入经济法的规范体系加以规制,以达到政府经济行为法制化的目的。其次,政府经济行为作为经济法上的行为,必然具有经济法上的特定意义,如前所述,由于经济法具有超越民商法“私”的规定性而允许政治国家介入市民社会的特质,经济法视域中的政府经济行为也相应的被赋予补充民商法调节市场经济之不足的使命,这必然不同于民事行为的意思自治性,而更多体现为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且主动的干预。

    2.经济法视域中的政府经济行为以追求实质正义为其根本目的。以民法为典型表征的私法体系确立了“ 同等的人应受到同等的对待”的形式正义,它为市场中的竞争者们划定了同一的起跑线并制定了一视同仁的竞争规则,营造了一个“ 看似公平”的竞争环境,但却忽略了处于同一起跑线上的竞争者有可能因为诸多先天不足的原因,而一开始就注定了成为落后者的结局,以及市场竞争中的强势群体有可能利用其所谓公平的竞赛规则而做出排斥异己的实质不公平的行为。尽管现代民法已经出现趋向实质正义的自我改造,但无法超越其意思自治的规定性,否则将使自身面临消亡的危机。而经济法由于其产生伊始就肩负着修正民商法难以逾越的形式极端性所带来的弊害,4因此,经济法视域中的政府经济行为必然要以实现社会领域内的实质正义为己任,其理念是:每个社会成员,仅因为他是社会成员之一,就有权不仅享受其他成员所提供的个人生活所需,而且有权享受每一个人都想得到而实际上确实对人类福利有益的一切好处和机会。5因此,经济法上的政府经济行为偏重于对不同情况的人予以区别对待,“既要允许优者胜,又要保障劣者存,既要鼓励增强强者,也要扶持提携弱者,既要使好的锦上添花,也要对坏的雪中送炭,”6从而使得各个主体都能各得其所,共同发展。这种实质正义观还体现为政府经济行为手段的丰富多样性,即政府对经济运行过程的干预行为“ 既包括直接的政府管制行为,又包括间接的调控行为;既包括权力手段,又包括非权力手段”。6申言之,经济法视域中的政府经济行为一改民事行为追求形式正义的机械、刻板,转而以“ 对于特定主体而言在形式上、表面上不公正但求达到结果和实质公正”7的实质正义为其追求的根本旨趣。

    3.经济法视域中的政府经济行为以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观为其追求的根本理念。可持续发展“ 系指满足当前需要而又不削弱子孙后代满足其需要之能力的发展”。8与民商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且难以逾越这一理念而达至个体效益与整体利益的平衡相比,“ 直接追求社会效益应为经济法价值观的独到之处”,9经济法因而强调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本位的整体效益观,其所追求的效益“ 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和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之一”。10由此可见,作为经济法规范界域中的政府经济行为必然要通过对市场经济运行活动的适当干预,以超越个体利益的超然姿态来调整甚或限制市场个体只顾追求个人利益而忽视社会整体长远利益的行为,以实现个体效益和整体效益、微观效益和宏观效益以及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相统一的社会整体效益。

    总之,经济法视域中的政府经济行为强调责权利的经济法的规范意义,注重调整手段的丰富多样性,以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观为其追求的根本理念,以更好的实现社会的实质正义这一经济法的根本价值。

    二、我国经济法视域中政府经济行为规范的具体制度分析

    经济法视域中的政府经济行为规范实质上就是政府法制化的问题,即将政府的经济地位、作用与权力的内容、行使方式以及行使的后果、责任等都通过经济法予以规范,正如哈耶克所指出的:“ 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务”11.具体来说,经济法主要从静态与动态两个角度来规制政府行为。

    (一)从静态角度规制政府经济行为

    从静态角度规制政府经济行为主要着重于实体规范,即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出带有总则性、支柱性或法典性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政府及其公共行政行为12.实体规范是从静态角度对政府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权力进行规定,具体来说,在实体规范上规制政府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经济行为的权力来源。权力与权利有着本质的区别。权利具有先于法律而存在的天然性,因而法律对于权利的规定不是在创造权利,而只是对权利的确认和有关权利的行使与交易的一般性制度安排,因此,对于权利的来源应秉持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的原则,也就是说,凡是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可以做。与此正相反,权力由于归根结底来源于人民即权利主体的赋予,并且具有凌驾于个人意志之上的强制性,如果不对其来源加以限定,很有可能成为侵犯公民权利的最大祸害,因此为保证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对权力必须首先采取授权规则,在其来源上予以明确规定,也就是采取政府职权法定和“ 凡未授权即禁止”的原则,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树立“ 有限行政”、“ 有限政府”的理念,以从源头上预防政府无法律依据,滥加干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的行为。例如,经济法应当对计划权力在各级政府中如何分配,在何种情况下赋予政府反垄断的权力等等做出规定13.所以,规范政府经济行为,首先应当从其权力来源方面着手。

    2.政府经济行为的权限。由于政府行使权力具有不断膨胀的惯性,即所谓的“ 管制扩大化”的需求,如果政府的权力触角无限制的延伸到私权领域,将使社会退化到披着法制和市场外衣的计划经济时代14.我国政府由于改革滞后,存在着无所不管的“ 万能政府”现象,许多政府官员仍未摆脱人治的守旧观念,时常未经授权,便以市场主体的行为妄加指挥,结果不仅造成政府管了不该管的事,而真正属于政府职能内的经济调节、公共服务等事务却处于“ 虚位空缺”的状态15,而且还极大的侵犯了市场主体的权利,压抑了企业和个人的活力不断侵蚀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经济法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权限就是要限定政府经济行为的限度,实现政府的适度干预。应当在政府与市场、企业、中介组织等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分权,明文规定诸如政府拥有制定经济发展计划,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等经济管理权,以及提供在经济发展中个人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16.而政府超出此原则性范围行使权力的行为必然是属于过度干预应予以明令禁止。

    3.政府经济行为的责任。市场经济是一种平等、自由交换的权利经济,它客观上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充分保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权利,即不得随意侵犯市场主体在法律的范围内实现和处分自己的利益的权利而一旦政府行为不当,侵害了市场主体的权益,法律应当提供一种对其利益损失进行充分有效的补偿机制和救济的渠道,这就必然要求确立和完善政府的责任制度通过对政府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限、以及滥用行政权力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强制违法行政者作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以回复市场主体遭到侵害的合法权利,弥补其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使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得以恢复17.如果不对政府行为设置相应的责任,不仅经济法制定的基本规范将失去有效施行的保障,而且规范政府经济行为也最终难以实现由于政府主要通过行政行为来行使权力,因此,确立政府经济行为的责任主要应以行政法律责任为主,也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应负的法律责任18,之外,再辅之以行政违宪责任以及政治责任等责任体系予以补充。

    (二)从动态角度规范政府经济行为

    从静态角度规范政府经济行为主要解决的是政府享有哪些经济权力、经济权力的范围以及相应的经济责任问题,但这还不足以纠正政府行为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偏差,对政府在动态方面的行为加以规制也应是规范政府经济行为应有之义。“因为,即使政府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如果没有恰当、合法的方式,同样也会造成对市场主体权利的侵害”19.因此,规范政府经济行为“不仅要规制政府行政活动的范围,也要规制政府行使权力的方式,即要明确政府公共行政活动的程序”20.经济法对政府行为方式的规范主要应注重政府在干预经济活动中的平等性和科学有效性,加强政府的” 领队和顾问角色,实行一种积极和民主的服务行政模式21,进一步扩大诸如行政指导、行政契约、行政计划等非强制性手段来增强相对人主动配合的积极性,从而提高政府经济行为的效率。同时,要更好的规制政府经济行为,实现规范与程序规范缺一不可,正如凯尔逊所说的:“这两类规范实在是不可分割的。它们只有在有机的结合中才组成法律。每一个像我们所称的完全的或主要的法律规则,都包含了形式的和实质的两种成分。”22经济法通过在权力行使的时间、空间及相对人的参与上设计出科学、合理的程序,促使各个权力主体之间以及权利主体对权力主体的制约,来减少政府行权过程中的偏差,达 到规制政府经济行为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吕忠梅、陈虹:《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载自《经济法学评论》第二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3页。

    2.吕忠梅、陈虹:《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载自《经济法学评论》第二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2页。

    3.吕忠梅、陈虹:《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载自《经济法学评论》第二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5页。

    4.〔美〕彼德·斯坦等:《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5页。

    5.邱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2001年版,第353页。

    6.吕忠梅、陈虹:《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载自《经济法学评论》第二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5页。

    7.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第155页。

    8.参见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89年的《关于可持续的发 展的声明》。

    9.史际春、邓峰:《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议》,《法商研究》,1998年第六期。

    10.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第157页。

    11.( 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3页。

    12.蔡立辉:《政府法制论一转轨时期中国政府法制建设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第90页。

    13.吕忠梅、陈虹、彭晓晖:《规范政府之法—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第一版,第211页。

    14.王肃元:《经济法概念新探———一种经济分析思路》,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2期。

    15.倪国良:《“有效政府”:西部大开发制度创新中的政府角色定位》,《开发研究》,2001年6月,第4页。

    16.倪国良:《“有效政府”:西部大开发制度创新中的政府角色定位》,《开发研究》,2001年6月,第4页。

    17.蔡立辉:《政府法制论—转轨时期中国政府法制建设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第115页。

    18.蔡立辉:《政府法制论—转轨时期中国政府法制建设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第116页。

    19.蔡立辉:《政府法制论—转轨时期中国政府法制建设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第120页。

    20.蔡立辉:《政府法制论—转轨时期中国政府法制建设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第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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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5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0)01-0010-05

一、引言

铁路行业作为自然垄断产业之一是产业经济学领域最为活跃的研究课题之一,也是当前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热点问题。由于铁路行业自然垄断的经济特征以及政府规制的失灵,导致该行业存在许多问题,造成了社会福利的损失。因此,迫切需要对该行业进行改革,引入竞争机制,但由于中国的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制度建设还不完善,导致了在该行业引入竞争机制困难重重。但由于需求及自身技术特点的变化,铁路行业已经失去了原来全行业自然垄断的性质。只是在其中的路网部分具有自然垄断性质,而在路运部分不再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从而通过区分这两部分业务,实现“网运分离”,使得在该行业引入竞争机制成为可能。

二、铁路行业的经济特征

铁路行业是个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它具有以下经济特征:

1. 资产的专用性和巨额的沉淀成本。资产的专用性包括场所专用性、物资专用性、人力资本专用性和其他专用资产。沉淀成本一般是指由于资产的专用性等原因使得企业在停产时不能回收的成本。铁路行业路网建设的高投入以及巨额的沉淀成本造成了铁路行业较高的进入壁垒和退出壁垒,阻止了其他外部潜在性企业的进入。

2. 需求弹性小。铁路行业所提供的服务是人们所必须的,特别是在春节期间,会有大量的流动人口涌向各类运输中心。此时,回家感受亲情的收益会非常大。一般说来,安全、迅速、而又较便宜的仍属火车,所以在春节期间需求量特别大,且具有需求刚性。

3. 正外部性大于负外部性。铁路行业的正外部性主要表现在:(1)铁路行业的发展带来了人和物流动的加快,从而更好地促进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2)对国防的保障作用。(3)对其他产业(如钢铁、机械制造、能源等)的引致效应。铁路行业的副外部性主要指对环境的破坏作用及一定的交通事故。两者相比之下,铁路行业的正外部性明显大于负外部性,也正是鉴于此,使得各国的铁路运输行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实际供给不足。

4. 规模经济效应。因为铁路行业的固定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很大,且边际成本很低,所以在一定的供给水平内,其长期平均成本随产量的增加呈下降趋势,规模经济的特征决定了由一个企业大规模生产比由几家较小规模的企业生产更能有效地利用经济资源。

5. 网络经济效应。铁路行业属于网络型产业,具有网络经济效应。也就是说,构成网络的各成分之间存在相互补充的关系,网络系统一旦形成,便会产生某种程度和形式的网络正外部效应,即网络的参与者越多,这个网络的价值就越高。这种网络正外部效应可以导致“赢家通吃”的市场效果,即势力较大网络能轻易地击败竞争对手。

6. 成本劣加性(或成本弱增性)。所谓“成本劣加性”是指这样一种情况:对某个既定产量,由一家企业进行生产的成本要小于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进行生产的成本。因此,自然垄断不仅可以存在于规模经济阶段,在规模不经济阶段也可以成立,只要单个企业能比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更有效率(成本更低)地向市场提供同样数量的产品和服务,那么该行业就属于自然垄断行业。铁路建设需要大量的投资。据估算,修建铁路每km需要2 000万元~4 000万元。很显然,除非线路过于繁忙,否则盲目在两地间铺设两条铁路,由于其初始投资规模过大,并且一旦投入,沉淀性极高,从投入产出的角度分析,这是极不明智的行为。从整个社会的角度考虑,两家路网公司、两套铁路路网虽然会形成一定程度的竞争,但这种竞争是弱性的,更多的是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基于铁路行业的以上经济特征,使得一家厂商为市场提品供给的资源配置方式优于多家厂商同时提供供给,为了实现规模经济和增加社会福利,一方面,政府必须采用市场进入规制措施,避免其他厂商进入进行重复建设,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以此来保证一家厂商以最低的成本向社会提品供给。另一方面,政府必须采用价格规制等措施,以防止垄断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制定高价或其他手段获取高额利润,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即政府必须对铁路行业进行市场进入规制和价格规制。这使得铁路行业具备了双重垄断(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的性质。

三、铁路行业垄断经营存在的问题

(一)双重垄断导致社会福利损失

在自然垄断的情况下,成本递减的技术特点排除了完全竞争,因此对铁路行业来说,平均成本是递减的,而边际成本又低于平均成本。在无管制的情况下,铁路行业会凭借自己的垄断地位制定垄断价格,剥夺消费者剩余,获取超额利润。如图1所示:无管制时,垄断厂商会根据MR=MC的原则,在P=A的价格下提供Q1的服务,获取的垄断利润为ABCD,这已然造成了全民福利的损失。因为Q3才是社会有效率的产量,Q1远小于Q3,这就意味着,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社会对铁路运输服务的需求未得到充分满足。从理论上讲,如果政府按边际成本定价原则(P=MC)对铁路行业实施价格管制,则可以减少自然垄断造成的全民福利损失,但此时价格P下降到G点,此时的价格小于此时的平均成本AC,铁路行业会蒙受亏损,亏损部分为FIKG。此时,为使垄断厂商继续生产,政府必须对亏损部分进行补贴,但政府补贴的来源主要是税收,而税负的增加又明显导致其他经济成本,使社会福利减少。此时,折中的办法就是按照平均成本定价(P=AC),使价格P=E,相应的产量为Q2,Q1

(二)政府规制失灵

管制理论认为对自然垄断厂商进行管制是建立在市场失灵和保护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的,主张以政府管制来纠正市场失灵,但是政府管制进一步导致了竞争机制的缺乏,这使得铁路行业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经营缺陷:(1)管理松懈和低效率;按照莱本斯坦的X―非效率理论,当市场上只存在一家垄断企业提供满足市场需求的全部产品或服务时,由于没有竞争压力,使其不能有效利用全部生产要素。铁路行业属于国有企业,虽然长期以来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在铁路行业,铁道部依然具有双重角色:一是代表国家行使铁路行业的政策制定和调控职能;二是行使铁路行业的所有权和日常经营职能,经营庞大的铁路网,直接控制铁路行业生产指挥系统,统一下达和审批运输生产计划,命令、指挥、协调、调度全国的机车车辆和设备,这就使下属的铁路局同时具有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双重属性,难以真正实现独立核算和自负盈亏,同时,由于铁路行业客观受到政府的保护,享受政府补贴,可以获得稳定的收益,且在价格管制下,企业一般通过高估成本获取了高额利润,使得企业缺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压力和动力,从而导致铁路行业漠视消费者的需求,管理松懈,服务单一,成本上升,效率下降。(2)政府被俘获及寻租问题。俘获理论认为,管制的供给是应行业的管制需求产生的(换句话说,立法者被行业所俘获),随着时间的推移,管制机构会受行业控制(管制者被行业所俘获),即不论是不是出于预谋,意欲对某一行业进行管制的机构最后都会被这一行业所俘获,这是因为由于自然垄断企业的垄断地位及战略意义,企业有动力花费成本通过劝说、施加压力等形式影响政府决策,使政府制定出更加符合企业利益的政策,从而导致资源配置扭曲,降低企业生产效率和社会分配效率,最终使得管制促进的是行业利润,而非社会福利。

四、铁路行业引入竞争机制的困境

铁路行业垄断经营的合理性与其垄断经营所导致的各种问题之间形成了矛盾,这种矛盾最早被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发现,因而被称为“马歇尔困境”(即“斯拉法冲突”)。“马歇尔困境”的本质是垄断与竞争的冲突,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矛盾,也是铁路行业治理难题的核心。

铁路行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为了破解自然垄断行业的治理这道世界性难题,人们在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了广泛的探索。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于1940年提出了有效竞争理论的概念,认为应该将竞争作用和规模经济作用有效地协调,从而形成一种有利于长期均衡的竞争格局。1980年,鲍莫尔等人提出了可竞争市场理论,认为只要市场不“关闭”,外部企业可以进入,从而可以竞争,则潜在的竞争企业会对在位垄断企业构成威胁,进而克服垄断经营所导致的各种社会问题,提高在位垄断企业的效率。但这些理论对于中国目前的铁路行业具有不可操作性。

首先,有效竞争难以达到。虽然竞争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但有效的竞争需要有效的制度来保证,这其中既包括产权制度的建设,同时也需要不断地完善法律体系和市场体系。但转型期的中国由于制度建设方面的不完善导致竞争缺乏有效性。

其次,可竞争市场理论失效。由于可竞争市场理论建立在一系列严格的前提假设之上,所以真正的可竞争市场在现实世界中很难出现,特别是由于铁路行业路网部分具有的成本劣加性和网络经济性使得先进入的企业完全垄断了市场,具有先行优势,潜在进入者由于期望收益较低且可能受到在位企业的威胁而选择不进入该市场。况且,由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当前中国民营企业实力相对较弱,往往难于担任潜在进入者的角色,也难以发挥潜在进入者促进在位企业提高效率的作用。

再次,不可能修建两套路网。铁路行业的路网部分主要由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等固定设施以及通信信号、供电设备等移动设施组成。这些设施一方面耗资巨大,使用寿命长,折旧需要很长时间,并且具有很强专用性和很高的沉淀性。而且还具有成本劣加性和网络经济性。

五、铁路行业引入竞争机制的可能性

由以上分析可知,由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制度建设还不完善,以及铁路路网部分所存在的较强的自然垄断特征,使得要在铁路行业引入竞争机制存在很多困难。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由于需求和自身技术特点的变化,铁路的路运部分(铁路运营部分)已不再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另外,由于竞争机制的缺乏导致铁路行业的管理成本上升使得路运部分不再具有较强的规模经济特征。

(一)技术和需求因素的动态影响

在生产要素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技术进步是厂商生产成本函数变化的决定性因素。铁路运输行业的路运部分主要是通过机车车辆向消费者提供运输服务,其固定成本主要由机车车辆的购置成本以及路网的使用费形成,相比由职工工资、燃料费、列车维修费等构成的费用,固定成本在整个成本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并且随着技术的进步,使得铁路路运部分的平均成本降低,也就是沉没成本降低,这意味着平均成本随产量的增加而下降的趋势受到抑制,或上升的趋势得到增强,使得该领域不再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如图3所示,当平均成本为AC1时,由一家铁路运输公司提品供给Q1,即可达到最优状态。当平均成本变为AC2后,最优资源配置是由两家生产Q2铁路运输公司提品供给2Q2,使得竞争的引入成为可能,并且由于市场的新进入者可以在租用机车车辆和中标后,接管原有的职工队伍,降低了因需要大量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而引起的市场进入障碍,增加了该部分的可竞争性。另外,市场的扩张和市场需求的增长,引起需求曲线的移动和均衡产量的增长,也使得路运部分趋向于“可竞争”,当需求曲线向右移动时,独家垄断就不能成立,两家或多家铁路运输公司提供服务会更有效率。

(二)管理成本上升

铁路行业排斥竞争是由于生产大量产品导致的企业总平均成本曲线下降(见图4)。但如果我们把成本的含义扩大,情况就会发生变化。由规模经济的定义可知,构成自然垄断特征存在的成本特点是其平均成本具有下降趋势,这里的平均成本下降是指构成产品的生产性直接成本(AC1),我们此处把“生产性直接成本”定义为生产过程中产生并与加工工艺有关的直接成本。但是,在企业中不仅存在直接生产成本,还存在影响企业生产的管理、信息、运输成本(AC2),企业是否具有规模经济,不是取决于生产性直接成本,而是取决于企业的整体成本,并取决于每一种成本对总成本的贡献,随着企业管理越来越现代化,以及自然垄断本身的巨大规模,企业的科层组织越来越多,管理成本在企业总成本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因此,管理成本就成为考虑企业规模经济时必不可少的重要成本因素。由于在铁路行业的路运部分,管理成本对总成本的贡献比直接生产成本大,因此使得该领域的总平均成本曲线(AC3)呈上升趋势,导致铁路运输企业的最佳规模变小(最佳产量由Q0变到Q1),使得铁路运输服务可分别由几个企业提供,从而导致铁路行业路运部分的竞争产生。

(三)替代性竞争的存在

由于替代性竞争的存在使得铁路的路运部分不再具有自然垄断性质,铁路的路运部分总体上看已经处于竞争异常激烈的市场之中,来自公路、民航、水路等的竞争已经对铁路客货运构成了相当大的冲击,铁路运输在国内运输结构中正处于不断下降的趋势,作为铁路运输服务的终极提供者,路运部分首要的是以尽量低的价格提供尽量高的服务,以应对这股冲击。

五、中国铁路行业引入竞争机制及规制改革的思路

对于铁路行业的改革,其方向应是减少垄断,加强竞争,但是由于存在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的两难选择,使得实现有效竞争依然是中国铁路行业治理的目标。但由以上的分析可知,由于制度建设的不健全,使得中国铁路行业要实现有效竞争困难重重,因此,首先必须从制度建设方面着手,如完善市场体系和市场竞争机制、完善反垄断法律、设立相对独立的政府规制机构。其次,寻求适宜的治理模式,即“网运分离”的治理模式。政企不分是困扰中国铁路的一大顽症,铁路运输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它兼有基础性、公益性、企业性、网络性等多重属性。在“网运合一”的管理体制条件下,这些属性相互交织,难于区分。政府和企业在铁路运输方面的权责利界限不清,铁路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无法各得其所,政府干预使得企业难于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网运合一”为社会各方面从事铁路运输、参与铁路市场竞争树立了强大的壁垒,使铁路运输业内部无法展开有效的竞争。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办法,就是要突破传统“网运合一”体制的约束,通过推动运输制度变迁,建立一种全新的,适应市场发展的企业制度模式――“网运分离”,即具有自然垄断性的国家铁路路网基础设施与具有生产竞争性的铁路客货经营实行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经营模式。

六、结束语

实现有效竞争是中国铁路行业治理的目标,但由于制度建设的不健全,使得中国的铁路行业要实现有效竞争困难重重,因此要通过健全管制体制、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和各种反垄断法律体系等措施,在国有经济的框架下促进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的有效竞争,提升铁路行业运行效率。并且通过“网运分离”的治理模式,增加路运部分的竞争性,并保持铁路路网部分的规模经济特征,避免人为分割路网造成的交易成本上升,以发挥该部分的成本优势,以实现铁路行业的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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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ompetition Mechanism to the China's Railway Industry

Li Binhua

篇12

乳制品行业是个相关性很强的行业,在种植业、饲料业、养殖业、乳制品加工业、顾客整个产业链中处于下游,因此它的行业特征和变迁也不可避免要受到上游产业的影响。最初我国的乳制品市场是区域分割、相互独立的,市场竞争也主要集中在各地进行,竞争的结果是各地的市场经过整合产生了领导性的地方品牌,各个品牌各有一片市场,彼此相安无事,全国市场维持着一种相对平衡状态。但近年来,随着保鲜技术的发展,乳制品市场的地域划分被逐渐打破,一些大的品牌开始向全国市场开拓,伊利、三元开始南下,光明开始北上,但这些品牌的扩张遭到各地地方品牌的顽强阻击,许多地方出现了激烈的价格战。

在乳品企业的竞争力构成中,除了品牌、资金、规模外,奶源也是其重要构成部分。因为当前产品的竞争已经十分激烈,上海等地出现的奶比水还便宜的情况虽然有企业的不理智的因素,但从长远来看,要扩大市场容量,使奶制品成为人们的日常生活用品也需要低的价格。而低的价格必须以低成本来作为背后的支撑,而低成本就需拥有奶源,并且最好销地产,在销地拥有奶源,降低运输成本。因此乳业的竞争已经由原来终端产品的竞争上溯到对资源拥有的竞争,同其他行业一样,乳品行业的竞争已经由原先企业间的竞争转向整个产业链之间的竞争,企业的竞争力有赖于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产业之间的协同。新希望进军乳品行业也正是想实现对它原有的饲料

养殖产业链的延伸,使整条产业链的资源能够有效整合。

雀巢之所以选择收购云南蝶泉,是因为蝶泉具有三大优势:一是营销网络,目前蝶泉拥有销售网点两千多个,覆盖云南全省近80%的地市;二是一定的地方知名度;第三条也是最重要的优势是蝶泉所在的洱源县拥有云南全省奶牛存栏的50%,蝶泉控制着西南最大的天然牧场——5万头奶牛的奶源,这5万头牛的稳定、优质奶源是雀巢青睐的主要原因。

自1979年进入中国以来,雀巢在拓展中国乳品市场方面可谓是呕心沥血,但效果却乏善可陈。雀巢在中国表现不佳的主要原因就是价格偏高导致竞争力下降,收购蝶泉可以使其能够在国内获得原料,从而打通其从原料采购――生产――销售的价值链,以本土采购、本土生产来提升本土销售的优势。

趋势二:从产品经营转向资本运营

我国目前人均的牛奶消费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十六分之一,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更大。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乳制品市场的上升空间还会很大。以前,乳制品企业可以说是边发展,边培育和开发市场,产品品种也由单一的奶粉逐渐向酸奶、鲜奶、利乐枕、百利包等多样化发展,同时经过企业的辛勤培育,原来一些销售的盲区也被开发,如伊利经过艰难开拓,以纯牛奶打开广东市场。

纵观中国乳制品市场的发展,经历了区域市场竞争时期,区域市场整合时期,到目前已经到了全国市场垄断竞争和区域市场垄断竞争并存时期。在前期,乳制品企业是将产品经营放在首位,以加大产品开发力度、提高产品质量以及多样化的营销手段来实现市场的扩张和竞争地位的提升。这种产品经营方式对企业产品质量的提高、营销网络的建设等都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从整体上提高了乳品行业的经营水平。当前,人们对乳品营养效果的较从前有了更多的认识,国家对“喝奶健身,兴农强国”的重视以及学生奶计划实施等活动的推广使市场需求处于激活状态,乳业将迎来快速发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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