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3 15:33:53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安全生产经营培训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开发区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在这里举办园区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管理员安全生产培训班,主要目的是通过培训,帮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学习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明确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掌握在新时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方法,着力提高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以此来推进我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在正式培训前,我讲两点意见:
一、举办这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的重要性
1、举办这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是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的法定要求
国家《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等等这些规定,是我们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尽义务。因此,一方面我们和市局负责培训好企业单位负责人,另一方面企业单位要负责培训好企业员工和所有从业人员,这是法定要求。
2、举办这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是在国内安全生产形势下的警钟长鸣
今年以来,在国家十分重视的情况下,国内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重特大事故频繁,我市也用完了全年的安全生产死亡人数指标,相当大的比例是出在人为因素,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力度正在加大。事故在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时,也如警钟一样警示着人们要深刻吸取血的教训。虽然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各有不同,但究其原因,都存在一个安全意识、安全素质跟不上经济高速发展需要这一基础原因。正是为了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我市和开发区把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纳入了年度工作目标,分层次、行业、工种、职能开展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现在强调,经济社会要坚持好字优先,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生产要发展,安全是前提。这是汲取若干血的教训和发展的最终目的得出的,需要我们对此警钟长鸣。
3、举办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是做好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
今年以来,开发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市统一部署,开展了集中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综合整治工作,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从多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看,有些单位安全工作十分重视,工作比较扎实,还有不少单位存在:思想不够重视,制度不够健全,责任不够落实,投入和具体工作不够到位的情况,安全隐患客观存在,整改不够及时有力,麻痹和侥幸思想有所表现,同时,安全素质需要普遍提高。加之,安全生产每天都归零,安全隐患是动态变化的,举办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就是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居安思危,防患未然,提高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自觉性,提高发现隐患消除隐患预防事故的能力,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从开发区工作的客观实际考虑,举办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十分需要。
二、参加这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学习的一点要求
首先,大家要以正确的态度参加培训学习。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自古人命大于天。安全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政治稳定、社会和谐发展的大局,也事关各级领导,尤其是我们企业主的政治生命甚至是身家性命。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国家《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并对其职责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因此,大家要以正确的态度,变要我学为我要学,积极主动参加培训学习。
第二,珍惜机会保证参训学习时间。正确处理好日常工作、正常生产经营与培训学习的关系,做到两不误两保证。培训就三天时间,大家要集中精力,保证按时听课,不要请假不要缺席不要代替,保证参训学习时间。
第三,以求知、求学、虚心的学生角色,认真听课,做好记录。课堂外是领导是老板,课堂内做学生。上课时,不随便讲话和喧哗,手机放在振动档,接打电话到会议室外,尊重教员,认真听,认真记,虚心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监督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煤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辖区内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另行规定。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资格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三)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四)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五)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资格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三)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
(四)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五)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
(七)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八)典型事故案例。
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本领,包括:
(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二)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三)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四)典型事故案例。
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八、生产经营单位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厂(矿)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二)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三)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
九、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十、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十二、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国家局或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局统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组织实施。
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教师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没有培训能力的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或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实行远程培训和社会化教学。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国家局或国家局委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者,由培训机构发给培训证书,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三)负责考核发证的部门自考核开始之日起,对考核合格的,15日内核发证书。对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或本人。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由国家局提供统一式样。
十六、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制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制度,建立证书管理档案。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十八、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组织参加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可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进行行政处罚;对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并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九、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考核发证部门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
一、明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职责,落实培训责任
(一)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安全生产培训的相关规定和我局的职责,市安监部门依法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并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含勘探、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含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全市各类特种作业人员(不含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安全培训资质的单位承担有关培训教学工作。
三级培训机构承担我市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含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负责组织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
四级培训机构承担我市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中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三)按照省安监局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省安监局负责组织。
1、省安监局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省属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中央驻晋企业及中央企业在晋的分公司、子公司;具体范围与省安监局重点监管的企业名单一致)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金属矿山和采用井工开采的其它非煤矿山、勘察单位、石油天然气开采(含管道输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取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4、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四)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对除省安监局负责范围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含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市安监局组织的各类人员培训,由具备三级以上培训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五)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由四级以上培训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接受市、县安监局的监督和指导。
二、进一步加强培训机构建设,完善安全培训体系
(一)为适应全市培训工作、特别是落实全员培训工作的要求,各县(区)安监部门要注重和加强培训机构的建设。凡工业布局相对集中的县(区)、1000人以上的生产企业都要设立符合国家要求的、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目前尚未建立培训基地的县、区和生产企业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10年底前全市培训机构建设任务基本完成。
(二)全面推行培训机构标准化管理。加强对现有培训机构的监管,对不落实培训制度、无法保证培训质量,严重不达标准的培训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对不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安全培训的规定,只注重收费、甚至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要坚决取缔;对长期不按资质范围履行培训职责的,要提请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考核管理,规范颁证程序
继续加强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切实将考核作为促进和提高安全培训质量以及加强安全准入管理的重要环节,坚持考教分离的原则,不断改善考核方式,强化监控手段,严格颁证程序。
要进一步规范各类人员的颁证范围。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第3号令)和其他相关规定,各类人员的范围是指:
1、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起决定作用的负责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矿、场、站)长、经理(含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下属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等分支机构直接行使生产经营管理权的经理、厂(矿、场、站)长。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依据。
企业集团或其他单位下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等分支机构直接行使生产经营管理权的主要负责人,以其有用人决策权的上级单位的任职文件为依据。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含其下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等分支机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列入国家安监局安监管人字(2004)124号文件公布的特种作业范围的直接从事相关特种作业的人员(不含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4、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协调和指导,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安监局人事培训科承担市安监局安全培训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今后,市安监局各科室组织的针对全市性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从业人员的各类安全管理专项业务培训、安全资格培训等,统一纳入市安监局安全培训管理体系中,实行归口管理,由人事培训科进行综合协调并组织实施。每年年底,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编制下年度本科室所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管理专项业务培训计划,由人事培训科统一列入全市安全培训计划,向社会公告。对于未列入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的临时性专项安全教育培训,由人事培训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共同编制培训策划方案,由人事培训科负责向社会公告。
各县(区)安监局也要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确定主管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协调。
今后,除国家法定的证书外,不再另行颁发任何式样的安全培训证书。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以市安监局的名义举办各类培训班,也不得以市安监局名义颁发各类培训证书。
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强化行政执法力度
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培训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鲁安监发[2006]81号)和《市安全生产条例》为依据,以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为目的,以全面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责任意识、法规意识和安全技能为重点,把安全培训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2011年市安监局将根据分类培训的原则,对不同的对象实施相应教学内容和教育频次的培训,工作目标为:1.市安监局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监执法人员,执法监察业务培训不少于2次,培训率达100%;2.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率达100%,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率达90%以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率达100%;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级安全培训率达100%,全面提高我市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为我市安全生产的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培训对象
1、市安监局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和安监执法人员;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和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人员;
3、从事特种作业人员;
4、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重点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等企业的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
四、培训内容及学时
1、安监执法人员及分管领导主要培训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执法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等,培训总时间不少于24学时;
2、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号令)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各镇(办事处)要根据市安监局下达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指标(见附件),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各镇(办事处)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认真执行,达到全员培训的目标。
(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全员安全培训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总体要求,将培训任务层层分解到各镇(办事处),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各有关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抓好本辖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其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体分工如下:
1、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市安监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监执法人员执执法人员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培训和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负责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负责督导镇(办事处)安全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负责指导、监督辖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工作;负责承担以上企业安全培训授课辅导人员的培训。
2、镇(办事处)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做好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其它从业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
3、企业作为安全培训责任主体,要将全员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本单位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所需资金,以及从业人员在安全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必要费用。
(三)培训形式。培训采取因地制宜、因人施教,在保证教学计划、学时的基础上,灵活多样、不拘形式。可采取举办培训班、讲座、播放影碟、集中授课或分时段授课以及到镇(办)驻地、到企业授课等多种形式进行。
(四)考核发证。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有安监部门考核发证。
其他从业人员经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年度培训计划进行培训并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安全教育合格证》。
对考试不合格者必须进行补考;对补考不合格的,进行再培训。
(五)建立全员安全培训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保管完善的安全培训档案,即“建立一卷一册,持有一证”。“一卷”包含材料:年度培训计划、课程表、培训教材(或教案)、上课签到表、考试试卷、从业人员培训考试情况汇总表;“一册”包含材料:安全教育汇总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登记卡(含培训证书编号);“一证”是指: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其他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合格证》。
六、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