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5 09: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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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固定资产核算医院固定资产的原值。一级明细科目是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1. 2 累计折旧核算医院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一级明细科目是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1. 3 在建工程核算医院在建造、改建、扩建及修缮固定资产以及安装设备而进行的各项建筑、安装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成本。按照具体的工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改、扩建和修缮支出,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1. 4 固定资产清理本科目核算医院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一级明细科目是处置资产净额、处置净收入。
1. 5 待冲基金本科目核算医院使用财政补助、科教项目收入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药品、卫生材料等物资所形成的,留待计提资产折旧、摊销或领用发出库存时予以冲减的基金。一级明细科目是待冲财政基金、待冲科教项目基金,按购进的固定资产或材料、药品分别设置核算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1. 6 财政项目补助支出本科目核算医院本期使用财政项目补助(包括当年取得的财政补助和以前年度结转或结余的财政补助)发生的支出。与制度中的医疗收入与医疗业务成本等权益类科目不同,本科目实行收付实现制原则。明细科目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医疗卫生”、“科学技术”、“教育”等相关科目以及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 固定资产核算案例
2. 1 固定资产的取得
2. 1. 1 购进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例:(1)1月30日,医院购入麻醉机一台价款5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医疗卫生专项资金20万元,自筹资金30万元。设备已验收合格,手术室已经办理领用手续,尚未支付货款。
借:固定资产――专用设备 500000
贷:待冲基金――待冲财政资金 200000
应付账款 300000
(2)2月5日,依据设备采购合同用银行存款支付上述设备货款45万元,质保金5万元,半年后支付。
借: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医疗卫生(项目名称) 200000
应付账款 250000
贷:银行存款 450000
注:根据《医院会计制度》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财政专项支出的核算应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即以实际付款作为支出实现的时点。因此用财政专项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应当在付款时才能确认财政专项支出。
2. 1. 2 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例:卫生局无偿拨入多功能监护仪5台,共计80万元。
借:固定资产――专用设备 800000
贷:其他收入――捐赠收入 800000
2. 1. 3 固定资产的改建和扩建
例:(1)医院对原有的停车场进行扩建,停车场的原值为60万元,已计提折旧20万元。
借:在建工程――停车场扩建工程 400000
累计折旧――房屋及建筑物 200000
贷: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600000
(2)2个月后扩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扩建费用60万元。
借:在建工程――停车场扩建工程 6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借: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1000000
贷:在建工程――停车场扩建工程 1000000
2. 2 按月计提折旧
(单位:万元)
房屋及建筑物
专用设备
一般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合计
医疗业务成本
160
220
20
45
445
管理费用
30
50
20
100
待冲基金
5
5
合计
190
225
70
65
550
借:医疗业务成本――固定资产折旧费 4450000
管理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 1000000
待冲基金――待冲财政基金 50000
贷:累计
折旧――房屋及建筑物 1900000
――专用设备 2250000
――一般设备 700000
――其他固定资产 650000
2. 3 固定资产的处置
2. 3. 1 报废固定资产
例:医院报废专用设备一批原值120万元,已计提折旧115万元,待冲基金余额为1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处置资产净额 40000
累计折旧――专用设备 1150000
待冲基金――待冲财政基金 10000
贷:固定资产――专用设备 1200000
2. 3. 2 出售已报废的固定资产
例:银行收到出售上述报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1万元,现金支出报废资产处置费用0. 2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处置净收入 1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处置净收入 2000
贷:现金 2000
2. 3. 3 结转报废资产净值
借: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 8000
关键词:
物业管理公司;财务管理;探析
随着我国物业行业的迅速发展,物业管理市场环境日益成熟,物业管理行业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黄金时代后现在进入了一个瓶颈期。如何顺利通过这个瓶颈期且积蓄能量有发展后势是笔者较为关心的问题。由于物业行业有其自身的行业特点,因此在财务管理上也有其特殊性。其一物业公司财务管理不仅要从总体上实施有效地控制,还要辐射到企业的各个部门、各个项目;其二物业公司财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业主和企业管理层,因此物业管理企业所提供的财务信息必须充分满足这一特殊的需求。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模式以及服务对象就地标了它的独特性,物业管理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要遵守原则,结合物业管理公司的特征来建立符合公司发展的制度。下面笔者就当前我国物业管理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并根据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物业管理公司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控管理机制不健全,财务管理体系比较薄弱
由于物业管理公司的业务较为简单,且物业管理公司大都负责住宅小区的管理,管理者在意识上对公司的内控管理机制建设不重视,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就是做简单的收费服务工作,只要收费率及客户满意度达到一定的标准就万事大吉,而不去深挖管理潜力,久而久之收入没有得到较好地监管,支出未能有效地节约,经营效益受到影响,开始走下坡路。有的物业管理公虽然按要求制定了内控制度,但内控制度中所涉及到的财务管理制度方面太过理论化而操作性不强,或在实际工作中不按内控制度要求执行,制度形同虚设。
(二)部分企业财务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物业管理属微利行业,管理者又认为其经营业务简单,所以在选择财务管理人员上更多地仅从节约用人成本上出发,而非根据人员的道德素质及专业水平为招聘准则,因此部分物业管理公司的财务人员都是从收银员以及客服人员转型来的,甚至有些财务人员还没有相关的从业资格。除此之外,有些物业管理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在岗位设置上不合理,存在不相容职务不分离的现象。再加上公司不重视财务人员的后续培养,而财务人员自身除了能简单完成账务处理外也不加强对行业相关知识及自身专业理论的学习,造成财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只能完成简单的记账工作,而要想对公司提出有利于降本增效的建议几乎是不可能的。
(三)会计核算粗放,各项目盈利情况不清楚
当前很多物业管理公司在会计核算上基本上能做到按所管物业分项目(楼盘)核算,但却忽略了在同一项目中将不同的经营业务分板块核算。比如在一个物业管理项目中,有写字楼也有住宅,除提供主营物业服务外还提供停车场、食堂、维修、保洁等其他特约服务,而很多物业管理公司在财务核算上并未将不同性质(比如写字楼与住宅)、不同业务板块(比如物业服务与食堂经营)分项核算,这样就会造成一锅粥,各业务板块的收入及成本都混在一起,搞不清楚哪个板块在赚钱哪个板块在亏钱,公司要想开源节流也不知从哪个经营项目或哪个环节下手,也就不容易发现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针对以上的财务管理缺陷,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加强管理和改进,以推进物业公司财务管理的水平,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精度与真实度,为决策者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
二、提升物业管理公司财务管理策略
(一)健全内控管理机制、完善财务管理体系
物业管理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必须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内部管理需求,而不能死板硬套,要有可操作性。不仅要制定出适合规范公司内部财务活动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还要不断细化完善这项制度,配以与财务管理有关的分支管理办法,如《收费管理办法》、《票据管理办法》、《空置房管理办法》、《库房物资管理办法》等等。同时按照年初预算核定并下达管理者的考核指标,年终进行考核,奖惩挂钩。内控制度健全后,在工作中就必须要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物业管理公司只有建立一套科学、完整、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才能充分落实好理财自,形成一系列适应物业公司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要求的财务管理体系和自我约束机制,才能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促进物业管理公司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将记账员培养成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
物业管理公司需要转变观念,不能一味地为了节约用人成本而降低财务人员的选择标准,也不能只把财务人员当作简单的记账先生。企业可以对财务人员进行定期多方面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理论知识,培养他们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处理业务的能力,以适应未来不断发展变化的信息社会。同时财务人员自身不能只满足于会做账,要深入到所管物业现场了解经营业务发生的过程及实际情况,要有从数据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能力。另外既然物业管理行业具有其特殊性,那么物业管理公司的财务人员除了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还要学习物业行业相关知识,只有对自己的行业了如指掌了才能做一个合格的管理者,也才能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
(三)按经营业务性质分板块核算,要为公司管理者的决策提供有效的依据
当所管物业项目中存在物业性质不同或服务内容多样化的情况下,应按物业性质及服务内容分板块核算。比如在同一物业项目中既有写字楼又有住宅甚至还有商铺管理,不仅在收入核算时要将上述三类物业分开,与之相关的成本费用也应分开核算,能区分所属关系的就直接进入其成本,不能的则按一定比例分摊(可以参照收入占比分摊),这样才符合配比原则。同样,对所管物业项目除提供主营物业服务外,很多物业管理公司还同时提供比如停车场、食堂及维修维护等特约服务,这些均应按服务内容分项核算,只有这样才能清晰地反映各业务板块的真实盈亏情况,也有利于管理者及时发现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当我们的财务人员为公司管理者提供出各业务板块的经营数据及业绩分析时,公司决策者才能以此做出是扩大还是缩小经营规模,或者终止某个业务板块经营的决定,也只有这样物业管理公司才能进入一个良性循环,保持住主营有微利,挖掘出增值服务板块的潜力,在同行业中立于不败之地。
作者:陈洁 单位:成都交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张丽萍,赵建花.论物业公司财务管理[N].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S4:260
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机场企业自2013年8月1日首次被纳入营改增试点以来,迄今已迈入第三个年头。按照国务院营改增改革工作部署,从2016年5月1日开始,营改增全面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此次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对机场企业的经营及会计核算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营改增对机场企业的主要影响
(一)收入计量模式变化
机场企业的主营收入包括飞机起降服务收入、机场资产商业租赁收入等,收费依据为《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07〕159号)及《关于调整内地航空公司国际及港澳航班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的通知》(民航发〔2013〕3号)。在收费标准不变的背景下,机场企业对收入的计量从征收营业税时的按营业额全额计算收入,变为营改增后,按不含增值税的部分计算收入,这使得机场企业收入数额变小,对机场企业收入、利润等经营效果的评价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二)计税模式变化
营业税是价内税,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税率计缴营业税;增值税是价外税,按不含增值税部分的营业额和规定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部分后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机场收入项目的税率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从表1、表2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虽然机场企业主要收入项目的税率大部分都有所增加,但是机场企业的税金成本增长速度明显低于其收入增长速度。由于营改增后,机场企业的收入计量变为不含增值税部分,使得应纳增值税所得额减少,同时增加了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此,可以说营改增有效地减轻了上海机场的税收负担。
(三)会计核算变化
营改增后,机场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总体来说难度及工作量均增加较大。首先是对收入的确认,由于收费标准为含税价,因此在确认每笔收入时,需要先剔除增值税额,再按照不含增值税的部分记为收入。
其次,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要求更加细致。营改增前,对于营业税的核算,只需要区分收入类别按月汇总数进行计提,记入二级科目“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即可。而对于增值税的核算,根据会计核算及国税增值税申报要求,需要在“应交税费”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留抵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等二级科目;同时,“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还需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三级科目;之后,对于以上三级科目还需按照税率或税目进行进一步细分。
最后,对于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会计核算时需先判断其是否可进行抵扣,若不能进行抵扣,需进行进项转出处理。尤其对于营改增文件中规定的一些特殊抵扣事项,如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不动产可分两年按比例抵扣进项税额,会计处理程序更为复杂。
二、机场企业应对营改增变化的方法分析
(一)积极开展营改增政策宣贯
营改增后,机场企业利润表中的收入、利润项目会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这会给投资者带来负面的直观感受。为合理解释企业经营业绩下滑的假象,减少投资者对企业经营效果的负面认知,企业应提前对营改增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估,及时对营改增相关政策进行宣传,使投资者对营改增有更清晰、深入的认识,合理调整企业业绩考核指标,避免因政策原因造成企业合理权益受损的情况。同时,通过对相关政策的宣贯,企业落实营改增工作不仅能得到企业管理层的重视,也能获得员工的理解,只有企业从上到下一条心,营改增工作才能取得更好的成效。
(二)充分运用营改增优惠政策
我国目前处于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过渡时期,为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以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家针对指定项目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机场企业应重视对优惠政策的合理、充分运用。
第一,不动产租赁业务。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不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1%。同时,根据《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样的经营项目,增值税率相差6%之多,机场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不动产,应结合其可取得对应进项抵扣的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申请简易计税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停车场收费项目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项目缴纳增值税,因此也可以适用以上不动产租赁简易计税方法。
第二,旅客运输业务。地面运输业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1%,而根据《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机场企业经营的旅客运输业务,一般是由机场至市区固定站点间的往返运输,由于线路、运营时间以及站点固定,因此可适用公共交通运输项目,选择按3%征收率进行简易计税。
第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业务。根据财税〔2013〕106号营改增文件,机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根据2016年《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签署的合同,符合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条件的,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继续享受免税政策。
(三)重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税效应
增值税的最大优点是可以减少重复征税,但想要真正达到降低税负的目标,前提是必须取得合法合规的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这就要求机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重视对指定扣税凭证的取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目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机场企业应积极与合作方协商,争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在签署合同时,将要求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内容写入合同条款中。
以下重点讨论人力成本管理和不动产投资两个方面:
从人力资源成本管理角度来看,机场是服务性行业,人力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的比重很大,但是职工薪酬目前是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的。针对机场企业聘用大量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企业可采取与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力资源公司进行合作的方式,由对方向机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不动产投资方面来看,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企业投资自建的不动产被纳入可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自其取得之日起第一年可抵扣全部进项税额的比例为60%,第二年可抵扣进项税额比例为剩余的40%。同时,对于不动产建设的合作模式也有讲究,若机场采取甲供材料的方式进行不动产建设,则采购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进项抵扣。这些对于处于建设期间的机场,或机场合理规划今后的不动产投资都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
(四)加强财务人员对营改增相关知识的培训
营改增后,机场企业的账务处理和税务管理工作都更加复杂,尤其容易出现由于不了解政策而带来的涉税风险。机场虽然可以采取外聘专业税务管理公司或专业人员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但是,扎根于企业日常核算工作的财务人员对于企业的业务了解更全面、更细致,同时,进行纳税筹划的成本也更低。因此,企业应设置税务管理专员的岗位,针对性地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鼓励财务人员主动学习税务知识,重视发挥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这对于提高企业的纳税筹划和财务管理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以及我国财税改革的不断深入,一方面,为机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也对企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机遇与挑战,机场企业应重视对国家财税政策的学习,有针对性地对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流程进行全面梳理,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控制税务风险,降低企业税负,切实享受财税改革带来的政策红利,有效提升企业竞争力。
(作者单位为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吴圩国际机场)
参考文献
[1]冯俏彬.全面实施营改增助力企业渡难关[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05).
由于卢森堡这个国家的特性,当地银行在匡算当年利润、提存年终准备金等方面,挺有特点。
准备金提取。卢森堡是在欧盟各国中财政状况最好的国家,每年财政有大量盈余,因此财税当局对商业银行提取准备金的条件十分宽松。1993年我行利润创历史新高,10月底的利润突破3亿卢郎(36卢郎合1美元),当时估计年底利润可达3.6亿卢郎。按当时卢森堡税法,所得税为33%,再加上其他各种税目约为40%。如果税前利润为1000万美元,就意味着要交400万美元的税。这实在太多,因此,会计师说可以想办法,把税前利润降低。比如,我们想把利润安排为1.8亿卢郎(约为500万美元),那么事先就要提取1.8亿卢郎的各项准备金。截至1992年底,卢中行已提准备金7.5亿卢郎,约合2100万美元,是当时资本金2.5亿卢郎的300%。如果1993年还要提500万美元准备,那么提取的准备将达到2600万美元。因此,需与会计师研究如何提取。
坏账准备。我行曾参与1986年德国德累斯顿银行对苏联外贸银行的银团贷款,金额约合5亿卢郎。由于苏联解体,这笔贷款不能按期偿还本息,形成呆账,按规定可100%提取准备,提取了5亿卢郎作为准备金的好处是不把这笔不良贷款冲出,仍可保持我行的资产规模。虽然所产生的利息属于应收未收款,但100%提取准备所产生的利息成为实收款,两边账务平衡。可能哪一天,俄罗斯经济情况好转,这笔呆账可能局部复活,因此,没有真正地冲销。这一类属于坏账准备。
国家风险准备。卢森堡当局有不成文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按照国家风险提取准备金。比如,当年规定印度与巴西的国家风险分别为50%和60%。当时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凡商业银行对OECD以外国家的融资,都按100%的风险提取,我行根据此项规定对以后各年对香港以及国内的项目或银团贷款都可提取20%~30%的准备。
估值原则风险。商业银行应在财务年度结束之日对各资产负债科目进行价值评估。在西方国家,比如,卢森堡税务当局的估值原则是:对于没有真正实现的账面盈利不算作当年收益,而对于没有真正出现的账面亏损却必须提取相应的准备金。比如,银行投资的债券出现账面亏损,由于债券尚未到期,同时也未进行交易,因此,并未出现真正的亏损,但按规定仍需提取准备。
除了上述几种准备提取之外,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当中不可避免会涉及对公益等方面的捐赠,这也涉及银行利润账务处理等问题,银行高管人员应做好税前列支的对公益、慈善、环保、扶贫、卫生、救灾、教育、社区建设等项目捐赠计划,安排好部分税后利润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支持和捐赠,请尽责的会计师提出适合当地法规的建议。
账都是做出来的
银行每年三四月份按时公布上年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等状况,通过年报公知于众。而银行在年终结算后,完全可以按事先的意愿进行调账,可以用各种方式来确定税前利润,因此可以说账都是做出来的。
由于卢森堡财税当局对在卢商业银行提供了十分宽松的提准备金的条件,会计师告诉我,只要你想把利润缩小,就可以把利润做到零甚至负数。比如,1995年,我行税前利润出现1500万美元的历史新高,但是我们当年只提了500万美元的准备,这样税前利润为1000万美元,这就必须给卢森堡当局交纳400万美元的税款。我行成为卢森堡的外国企业里的纳税大户。对此,会计师极不理解。他们认为,还可多提一些,多吃一年利息。对一个中国银行海外分行的总经理来说,我可以这样做,但我不愿意,也不能这样做,因为总行每年考核各分行的效益,主要是按各行税前利润排队的,如果我行提多了,税前利润减小了,我行绝对排在后面,由于西方各国对提准备金的制度各不相同,虽然我们强调了卢森堡的特殊情况,以及账面利润与税前提润的差别,但总行不会考虑我行的特例,统一按税前利润排队。为推迟交税提取准备金后,我行利润仍名列前茅,如果只计提坏账准备,那我行税前利润将更大。尤其是,我行只有30多人,人均利润高达50万美元,更是名列第一。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我行的奖金要与每年税后利润增长的比例挂钩,因此,我们每年要把税前利润的增长保持在20%~30%,外派员工才能获得较高档次的奖金,故而不能把税前利润弄得忽高忽低。关于这方面情况,我不能对会计师细说。
1996年在一次卢森堡银行公会组织的活动上,我认识了某个东欧国家在卢森堡开设的一家银行的总经理。由于他访问过中国,为此,我们感情有所拉近。当他得知我行近两年利润每年在1500万美元以上,人均利润50万美元,资本回报率为100%,资产回报率1.2%,不良贷款率1%,每年给卢当局交纳四五百万美元税收时,大为吃惊。他告诉我,这两年,他们行的利润都做成零或负数,也就是说,他们一直处于亏损。这样做可以少交税甚至不交税。此后,我们还进行过交流和互访。
在与东欧银行和其他银行同仁,特别是在与会计师的交流中,我们了解到,他们减少账面利润的方法除了上述的提取准备金以外,还有以下几种。
利率拆开,隐去部分利息收入。比如,某行参加某项5年期利率为Libor+1.5%的一笔贷款,这时,你可以与对方另定一个协议,比如把利率定为Libor+0.5%。因为+0.5%就意味你行有利可图,可获取利润,也就是说,你获取利润的33%的所得,必须交付卢当局,这就避免了抽逃利润之嫌。但是另外的1%,也即Libor+1.5%与+0.5%之差,则可以按双方所约,把这笔利差汇至某个国家或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上。
不良贷款方式转移利润。在给一家在国外的企业一笔贷款时,该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这笔贷款成为不良贷款和坏账,某种程度上等于把利润转移出去。当然,这样的转移是以不良资产为代价,从理论上来说这笔亏损最终将从利润中冲回,但是在税收上或资金运用成本上可能会有些好处。由于东欧银行利润转移后,形成账面亏损,它可以从下几年盈利中冲回,这样好处会更大些。
再比如,在同业拆借、外汇交易、债券交易中都有许多转移利润的办法。特别是个别员工在上述交易中与对家串通,获取自身的好处。对此要特别留意,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税前列支。正常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利息开支、管理费用、工资和福利开支等都是可以在税前列支的,总行对分支机构所收取的管理经费等,只要能证明其合理性,也是可以税前列支的。此外,对超限额捐款、部分交际费用、对兼职管理人员支付的酬金等也可以在税前列支。但是,各个国家的规定又有很大的差别,比如美国规定,商业银行交际费只能有50%是可以免税的,而卢森堡则规定交际费的100%可以在税前列支。
“依法合规”是我行经营的准则,但合理避税也应该并值得我们高管层重视。当然,它必须与总行整体的经营战略结合在一起,由总行统一规划和通盘考虑。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必须慎之又慎。
充分认识外部会计师职责
这么多年与海外会计师打交道,我认为,外部会计师的职责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他代表金融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进行稽核监管,在卢森堡的商业银行聘请或更换外部会计师必须得到卢森堡货币当局的批准。也就是说,金融当局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运用稽核审计的手段对商业银行法规遵循情况、业务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另一方面,会计师通过对商业银行的审计,对其是否合法合规提出问题并给出改进意见及措施。因此可以说,外部会计师具有双重身份。
我认为,会计师应根据受雇机构领导层的意图以及定下的盘子调账,但是高管层为什么这样做,不需要原原本本告诉会计师,会计师的职责和必须回答的只是,这样安排是否妥当,是否依法合规。如果按领导层的意图做了,但不合法、不合规,责任应由会计师承担,决不能让会计师帮你做假账。如果会计师主动给你出违法、违规的馊主意,而高管层不加认真分析而加以接受,结果损失和倒霉的必然是银行和你自己。
撤换普华风波
有人说我在卢森堡工作期间干了几件大事,更换会计师也可算上一件。这件事在卢森堡银行界特别是在会计师行业引起了相当的轰动和关注。
普华没有认真对待我行审计工作。
中行卢森堡分行自1979年6月建行以来,一直聘请普华担任会计师,普华与几任总经理都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在主持分行工作之后,我很快就约见了担任我行外部会计师的普华事务所的负责人,他也希望与我建立良好关系,并提供优质服务。我告诉他,我与我的前任陪同总行副行长一起拜会卢森堡货币局局长时,我向当局表态,当时一句话我重复说了三遍,即“依法合规、依法合规、依法合规”,因此,也期望普华作为外部会计师帮助我们做到“依法合规”。但是后来发现,普华事务对我行的服务并不像他所说的那样尽职尽责。
普华多年来派来我行进行审计人员多数没有工作经验,是刚进所的大学生或实习生,每年换新人,且不固定专人,他们来到我行各个业务部门,都要我行员工给他们讲业务,花时间教会他们,我行成了普华新人实习的场所。会计部门意见一直很大。我不反对每年有新会计师来进行工作,但是应该新老搭配,以老带新,然而他们没有做到。
另外,审计时间严重拖后。按规定应该每年3月份进行年审和调账,4月初公布年报和业务分析报告。但1992年度的审计,他们直到1993年7月业务、账务审核调整工作;1993年度的审计,直到1994年6月才基本完毕。会计师每年正式的资产损益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直等到次年8月中旬才提交出来,这不仅推迟了我行把年报正式呈交卢货币当局和总行的时间,也影响把利润划拨给总行的时间。
普华上述的审计作风,使我和我行的同事们逐渐产生不满情绪,我曾多次向他们提出意见,但依然没有多少改观。
售楼冲销所得税的失误。
1992年7月,在我刚主持卢行的工作不久,我国驻卢森堡的大使和侨领就给我反映,说中行的行址虽然在卢市中心步行街,但是附近没有车位,较大的停车场离步行街较远,客户来办业务很不方便。有的侨领还反映,我行大厅柜台就在一楼,从外面厨窗都能看见在办业务,私密性和安全性方面欠佳。在详细调查后,我决定换一个办公楼。经过多方选择和价格谈判,1993年2月,选定了一家德国银行的旧楼。该楼地上7层,地下两层半,有20个停车位,办业务的人可把车直接开进来,从电梯上二楼办业务。1994年经过装修后,我行搬进了新楼。购买此楼我们大约花了3.4亿卢郎,加上历年其他固定资产的购置,金额总共为4.6亿卢郎,占去当时5亿卢郎资本金的绝大部分。有了新址,我决定把旧楼卖掉。旧楼在1979年5月购得的金额是5000万卢郎,虽然时隔十几年,但是由于地点在市中心,增值很多,估价可达2亿多卢郎。当时卢森堡的所得税为33%,加上其他费用约合40%,也就是说如果出售的话,要交近1亿卢郎的所得税款。
这时会计师告诉我,因为你行买了楼,如果出售旧楼,卖楼所得税可以免交。于是他们用我的名义,代拟了一封信给卢森堡税务当局,阐明上述情况,望当局能同意不交税。这实际上涉及对资本溢价与资本损失的税务处理问题。卢森堡税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处理房地产和公司参股出现的资本溢价,可以暂不纳税,但前提是必须把该笔资金收益重新投到同类资产项目上。上述规定看起来很适用于我行的情况。但是,在两周后,卢森堡税务当局给我的回复中称,我行买新址的行为在前,而准备卖旧楼的行为在后,不属于上述规定之列。看到信后使我明白了怎么回事,也使我们大为失望,觉得会计师的业务水平实在太差,并没有真正搞清楚当局的基本规定,就替我代拟给税务当局的申请函,给我来了个“画饼充饥”。
没有认真帮助我行解决资本充足率的问题。
在我与普华会计师谈及我行资本金问题时,他们多次表示,我行是分行,卢货币当局对分行有宽松的规定,不用担心达标的问题。然而在1994年7月,普华会计师突然称我行上一年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到2%,没有达到当局规定的8%,要求我行立即增资或调整资产结构。此事使我们大为吃惊,措手不及。我们问,“卢当局对分行管理宽松,这里你们说的,为什么又变了?”他们对此的答复极为冷淡,只是说这是卢当局的规定。这样,我们就直接与卢货币局联系,他们的答复为:虽然我行是分行,年终与总行并表,而且每年都向卢当局提交总行的资产负债表,但是远不能说明中国人民银行会要求中国的银行(包括中国银行)都遵守国际清算银行制定的巴塞尔协议,据此展开业务。如果我行能提供这方面的证明,他们可作为特案处理。我就此事立即与总行海外分行部、财会部领导通气,并正式行文希望他们尽快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条法司联系,请他们出具证明。
1994年10月12日,我行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致卢森堡货币局“关于中国银行海外分行资本充足率问题的说明”的公函。在此函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卢森堡分行作为中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其资产、负债是中国银行对外公布资产负债表中的组成部分,中国银行总行对其负有完全责任,鉴于此,不应单独考核它的资本充足率,而应把中国银行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核。也就是说,尽管卢森堡分行本身没有达到8%的要求,但作为分行,它可以分享中国银行总行公布的远高于8%的资本充足率。另外,人民银行在此函中还指出:作为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际惯例制定了有关规定,以加强对各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明确要求各银行(包括中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经人民银行稽核,中国银行完全符合以上要求。人民银行出具以上公函,对我行向卢货币局申请免受资本充足率的限制,起了很大的作用。
一个月后的一天,我行收到卢货币局通函。该函正式通知我行,作为一家分行,我行可以免于接受有关资本充足率方面的限制,也就是说,我行自身的资本对风险资产比率可低于巴塞尔协议所规定的8%。这意味着我行在总行的支持下,通过向卢货币局提供大量的、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以及经过多方面的努力,终于在这个问题上获得圆满成功。但是普华会计师在解决这一重大问题上,没有尽到他们的责任,没有积极帮助我们妥善地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