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返还政策范文

时间:2023-10-15 15: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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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返还政策

篇1

一、指导方针

2012年烟叶生产的指导方针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肃计划,稳定面积,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以积极探索现代烟草农业建设为突破,以农民持续增收为目的,以规范管理为手段,全面提升烟叶标准化生产水平,确保全县烟叶生产再上新台阶。

二、目标任务

全县计划种植烤烟7000亩,收购烟叶1.5万担,产值850万元,税收170万元。

三、税收返还政策

烟税返还继续实行按比例返还政策。按实际完成税收总额的50%上缴县财政,5%返还烟草部门作为县级烟叶生产发展基金,45%返还乡镇,用于烟叶生产或弥补办公经费不足。

四、2012年烟叶生产形势及扶持政策

当前,宏观经济发生深刻变化,农村改革发展向纵深推进,烟叶生产呈现出“严肃计划,稳定种植规模”的生产格局。为了稳定烟叶种植规模,提高烟农种烟效益,2012年烟叶价格在2010年的基础上上调一个价区,价格上调10%,平均单价上涨1.50元左右。并继续贯彻执行省、市烟草部门关于烟叶生产扶持政策。2012年烟叶扶持标准为每亩218元,并以物资形式兑付烟农。为此,烟草部门要逐步完善烟叶生产扶持物资发放管理办法,确保扶持物资真正惠及烟农,用于生产。

五、切实抓好当前的几项关键工作

1、狠抓计划面积落实工作。当前正是落实面积的关键时期,各烟区乡镇、烟草部门要高度认识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按照计划,优化布局,稳定面积,尽快把烟田面积分解到村组,落实到农户、到地块。同时,积极向烟区干部群众广泛宣传当前烟叶生产形势和有关政策,按照烟草专卖法规定,烟草部门要搞好生产收购合同的签订,严格按照分配面积计划进行种植合同签订,坚决杜绝超合同、超计划种植,依法维护种植合同的严肃性。

篇2

一、省级下划收入在市区财政间的分配办法

从年1月1日起,将原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省级共享税收收入(增值税8%、营业税30%、企业所得税15%、个人所得税15%)按照现行市城区纳税户的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作为市区固定收入。

省级收入下划后,市直税务直属分局征收管理的企业,市直财政分享税收为: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40%(不含中央独享及中央、省级分享税收)、个人所得税40%、营业税100%以及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和其他税收等。

三区税务征收机构征收管理的企业,市直财政分享税收缴入三区财政金库,通过财政结算上缴。市直财政分享税收比例为:增值税8%、企业所得税12%(不含中央独享及中央、省级分享税收)、个人所得税12%、营业税35%。三区财政分享的税收为:增值税17%、企业所得税28%(不含中央独享及中央、省级分享税收)、个人所得税28%、营业税65%以及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和其他税收等。

二、上解省级财力的确定原则

省在原财政管理体制下分享的税收,以年三区核定的省级收入为基数,采取基数加增长的办法,与三区地方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同增同减,由三区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由市财政与省财政统一结算。

用公式表达为:某区上解省级财力=上年该区上解省级财力×(1+该区当年地方税收收入增长率)。

各区上解省级财力以年核定省级税收为基数,若以后年度计算上解省级财力达不到年上解数额的,则按年基数上解。

三、调整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补助政策

现行的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政策执行到年。为保证三区既得利益,从年起,市对三区以年当年核定的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补助数为基数实行固定补助。

四、建立税收增长激励机制

按照“有保有挂、体现激励约束”的原则,建立税收增长激励约束机制,调动三区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的积极性,加快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市本级财政(包含三区)因税收收入增长超过全省平均增长水平而得到的省财政奖励性返还补助,以及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和税收收入增长较快而获得的激励性转移支付,市级财政按照三区地方税收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水平和规模进行分配,实行市对区激励性转移支付。

五、确保调整和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顺利实施

市、区两级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衔接,尽快调整各项收入划分、征缴、报解、入库及国库资金调度等制度,完善税收征管和国库运行软件,保证新财政管理体制下市区两级财政国库资金的正常运行。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税务稽查、审计检查职能,加强对各项财税法规的监督检查,确保新财政管理体制顺利实施。

篇3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来说,除了在经营过程中交纳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在内的流转税外,在所得方面还要交纳33%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公司是由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所得税后的净利润需要个人分配,此时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下面将用例证的方法着重从设立地点等几个对影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税收的重要因素逐一分析:

1.设立地点

由于公司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所在的城市不同,执行的税收政策也不同。这其中一部分差异是由国家政策导向造成的,例如:国家给设立在深圳特区、上海浦东、东部沿海城市、西部大开发区等地区的公司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地区的不同,有33%税率地区、15%税率地区,还有三免五减所得税优惠等等。

此外,还应该特别注意的是,很多地区政府为加快当地经济的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也出台了一些税收政策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其中,“税收返还”政策就是其中重要的合法方式之一。

举例说,上海某机械厂为了扩大经营,公司决定到江苏某地设立一生产基地。公司派人到该地区进行了解后得知:该地区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在所得税上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如两年之内免征所得税,从第三年开始减半征收。于是,公司据此在该地区买了土地,建了厂房,购入设备,准备“享受优惠”了。但是,就在准备生产时,税务机关的同志突然到访,责问:“我们怎么不知道这个政策?”不同意该企业按优惠政策缴税。

该公司只好找当地政府进行协调,并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如果我们能享受优惠政策,立即开始生产;如果不能享受,我们公司也不能搬走,只好改变经营方式:还在该地区生产产品,但原材料由上海总公司提供,我们只做委托加工,只收加工费,产品生产出来后再由上海方面做销售。这样,因为产品的所有权转移到了上海,大部分税收也将转到了上海,我们只在该地区缴纳加工费的税。

当地政府听闻即刻坐卧不安。招商引资的目的是发展当地经济,增加当地财政收入。如果企业只按照加工费在当地缴税,税收金额势必寥寥无几。为挽留税收,政府和该公司经过研究,制定了一套既符合税务机关的规定又能使双方得益的解决方案:该企业“两年内交的地方税100%返还,从第三年开始返还60%”。

从上面这个简单的案例可以看出,通过利用“税收返还”政策,企业和政府实现了合法的利益 “双赢”,它也提示我们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时候,一定要充分评估它们的可行性,如果与当地税法相悖,就必须放弃或转换其他方式,因为有些政府制订的税收政策是得不到税务机关认可的。如果不加分析、盲目利用了这些“优惠”将给企业后来的经营带来很大的损失。

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例子,更微观地反映了地点的问题。某投资人要买地建厂房,在考察比较的过程中,经人介绍到郊区欲买地建厂。现场查看时发现,地方基本上符合他建厂的要求,但有条路将此地一分为二。那么,是在路的左面买,还是在路的右面买?经过分析考察后决定,在路的右面买了50亩土地,将厂房建好,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又买进了大量机器设备,准备投入生产。

某日,税务机关突然造访,责问为什么不交税。投资人大惑不解:“我还没有生产出来的产品,谈何缴税?”

税务人员向他解释说:“你的房屋已经建好,投入使用,要交纳房产税;而且土地已经使用,所以还要交纳土地使用税。”

投资人更为诧异:“不对呀,我来这里选址的时候,马路对面的企业主告诉我,在这里投资建厂是不需要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他们从来就没交过,我为什么要交呢?”

税务人员回答说:“你不知道,这条马路的左边是乡村,右边是城镇,这条路是我们划分区域的界限,根据国家规定:在乡村建厂不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而在城镇建厂就需要交这些税了,你所在的这边是城镇,因此,要交税。”

原来,即使在同一城市的不同地方设立公司,也会遇到不同的税收政策。

由此可见,公司设立阶段的纳税筹划就已经是一个异常纷繁复杂的过程了。在公司设立的地点选择上,既要关注国家给某一地区的优惠政策,还必须细致研究当地的具体情况,当然这一切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之内。

此外,还有几个投资人需要特别重视的税收因素:

2.投资人身份

由于股东的身份不同,导致公司享受的税收政策不同。如外商到大陆投资,成立了生产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占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根据税法的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还可以享受购买国产设备退增值税的优惠;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再投资返还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追加投资单独享受“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等。

再比如:国家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在计算所得税时的扣除标准和内资企业也有所不同。外商投资企业员工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而我们的内资企业则要按照计税工资,超过部分调整所得额,补交企业所得税。

3.投资行业

投资成立企业,选择行业是关键。对企业而言,一个行业的兴衰远景,对企业能否长久、稳定的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对于国家来说也是一样,鼓励什么行业,遏制什么行业是可以通过税收政策充分地体现出来的。例如:国家为了软件企业的发展,对软件企业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实行超税负返还政策,增值税税负超过销售额3%的部分,国家实行返还政策。并且在企业所得税上可以享受“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国家为了促使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国家为了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对福利企业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为解决下岗员工的就业问题,出台了关于下岗员工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等。由于行业的不同,使公司在执行税收政策上也有所不同。

4.股权交易形式

目前,为了稳定证券市场、促使其发展,国家对上市公司也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对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过程中的税收也给予很大的优惠。例如:前几年国家为了鼓励上市公司的发展,在所得税上可按15%交纳企业所得税;对债转股也给予了优惠政策;目前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2‰调整为1‰等;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取得的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等规定。但对非上市公司并没有此政策。因此,由于股权交易形式不同,公司在执行税收政策上也出现不同。

5.产品销售对象

这里所谓的产品销售对象不同,是指产品是内销还是外销?产品内销基本上是按照现有的增值税纳税。如果是外销(出口),则实行出口退税,现行“免、抵、退”政策。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了鼓励产品出口,为国家创汇,出台了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这也是国家利用税收对经济进行调节的手段。并对在华投资的外商给予了优惠政策,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又在内地投资的,凡是增加注册资本的,并投资项目为出口项目的,以前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国家100%的返还。

6.税务机关征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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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街镇乡财政供养人员、遗属补助对象、民政优抚对象等人员经费发放;坚持“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结合。正确处理好两级财政利益,既有利于增强县级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又有利于提高各街镇乡发展经济的积极性,确保全县社会稳定和政权机构正常运转,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合理划分财权和事权,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各级财政增收节支,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坚持规范、简便原则,科学确定财政支出程序;坚持公平与效益兼顾的原则,重新划分收入范围,确定收入分成比例,重新确定收支基数。

二、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划分

工商企业不分级次,一律按属地原则实行工商税收分成。

(二)支出划分

1、县级支出范围:主要承担县级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支出、支农支出、城市维护费支出、专项支出,县级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和农林水利部门、文教卫生、科学、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社会保障补助等各项事业费支出,以及调整全县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现宏观调控等所必须的支出。

2、街镇乡支出范围:主要承担由街镇乡财政现行供给的党政机关、财政所、文化站、计生办、农林水利部门在街镇乡的机构、民政事业、中小学校等经常性的行政事业经费、基本医疗保险、村(居委)经费补助等,以及今后新增人员经费和各项政策性增支等。

(三)收入基数的确定

街镇乡一般预算收入基数以2003年辖区内实际完成的一般预算收入数为基础。其中:工商税收按**年大足县第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12%的增幅计算,再乘以新的收入分成比例确定;农业税按**年预算数确定;契税、耕地占用税以**年任务数确定;非税收入按级次划分。

(四)支出基数的确定

街镇乡财政支出基数包括以下内容:

1、街镇乡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支出:以**年5月街镇乡实有人员及实际发放的月工资为标准,计算全年机关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含教职工)在职和离退休干部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津补贴;差额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职工基本工资(固定工资和活工资之和)的60%作为工资支出基数。

2、村(居委)经费按街镇乡每村7200元/年纳入支出基数。其中村(居委)“三职”干部经费由县财政按每人每月120元统发,其余经费由街镇乡按相关考核管理办法安排用于村级支出。

3、街镇乡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金,按全县统一标准计算纳入支出基数;医疗保险金由县财政代扣(含个人负担部分),统一划拨到县医疗保险机构。

4、遗属补助对象经费:以**年5月实有人员和实际发放数计算纳入支出基数。

5、民政优抚对象经费:以2003年街镇乡财政决算“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中人员经费支出数(不含中央专项补助)为基础,加上**年提高标准部分计算纳入支出基数。

6、部分街镇乡退休职工异地安置补贴。

(五)税收返还收入

为了鼓励街镇乡发展经济和加强税收征管,特设置工商税收返还补助。计算公式为:

税收返还数额=上年税收返还基数×[1+(当年工商税收上划县级完成数―上年工商税收上划县级完成数)÷上年工商税收上划县级完成数×0.3]

(六)街镇乡上解支出

街镇乡财政上解支出包括:工商各税、农业税代征手续费上解。以当年决算数为计算依据。

(七)体制补助或体制上解的确定

体制补助(―)或体制上解(+)=收入基数+税收返还基数―支出基数—上解支出

(八)其他相关规定

1、调整后的财政管理体制,新增收入部分,街镇乡按体制分成全额使用。街镇乡按规定收取的社会抚养费收入,没有纳入街镇乡收入基数进入体制。

2、街镇乡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政、一级预算”的原则,提供本级政府的公共服务,承担本级财政的公共支出。努力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合理合法合规使用好预算外收入,保证体制支出基数外的人员经费不足部分和公用经费支出。

3、县安排的专项补助不进入街镇乡体制,县财政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追加到街镇乡。

4、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中的“屠宰税减收补助、计划生育、优抚、五保户供养、村级缺口补助”等五项与“乡村两级办学”和“农村义务教育补助”之和中的“工资补助”部分,已经进入街镇乡支出基数。

5、执行本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不再执行原所得税基数返还政策。

6、执行本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前的调资(含年终一个月奖励工资)转移支付补助,已进入街镇乡的支出基数。

7、以后街镇乡新增人员和体制负担部分之外的政策性增支,由街镇乡负担。

8、街镇乡辖区内教职工总量超编以及部分学校超编的,县财政按调入时间先后,对超编人员不统发工资。

三、收入的收纳与划解

在街镇乡未建立国库前收入的收纳与划解,仍按现行办法办理,年终县财政与街镇乡按本分税制管理体制进行结算。

四、本体制中的收支基数、体制上解或体制补助数由县财政局根据本《通知》规定计算后,另文下达给街镇乡。

五、几点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财政工作的领导,努力培植财源,积极组织财政收入,加强支出管理,积极消化债务,开创财政工作新局面。

篇5

创业投资(VentureCapital,简称VC),是一种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以期在被投企业成长或发展成熟后通过转让股权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创业投资对于实现资本与技术的融合、促进创业创新活动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具有重要作用。税收及风险补偿等政策是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激励手段,对于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鉴于中央层面税收政策的适用局限性,地方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制定配套措施加以完善。

一、创业投资与税收政策

1.税收政策对创业投资发展的作用创业投资的“高风险、高收益”特征使得很多资本徘徊在创业投资行业的大门外,由于创业投资所带来的扩大就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社会效益并不能内化为创业投资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仅仅依靠市场调节不足以实现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1],这时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发挥推动作用,通过制定激励措施提高创业投资企业的积极性。税收政策是国家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激励手段之一,对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改善投资主体的预期,提高其从事投资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创业创新,增进社会效益[2]。纵观美国、英国等创业投资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投资发展史,税收政策的优惠程度与创业投资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这些国家和地区创业投资行业的蓬勃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2.我国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出台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与2009年出台的《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只限于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后又出台规定逐渐将该条税收优惠措施的内容扩展到适用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这是我国现行的关于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这项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创业投资企业的税负,对于激发市场主体从事创业投资的热情,促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地方的激励措施

1.制定的必要性国家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了税收抵扣优惠措施,但该项规定仍然存在一些缺陷。首先,该项优惠措施不适用于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法》中也没有相关优惠条款,对个人进入创业投资行业形成阻碍。由于创业投资的失败率高、年收益率波动大,个人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盈利时需按规定纳税,亏损的年度却只能自担风险,有失公平,严重影响个人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阻碍创业投资基金总体规模的扩大[2]。其次,不利于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长期投资。该项措施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税收抵扣优惠的最短期限为2年,这可能导致有些创业投资企业为了提高资金使用率,在存续期内能够进行多轮投资,以便多申报税收抵扣而缩短投资期限[3]。由于初创期企业的投资周期长,因此不利于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初创期企业发展的作用。最后,该政策税收抵扣优惠标准高,覆盖范围小。创业投资企业申请适用该项优惠措施的前提是投资于未上市中高新小技术企业2年以上,而“中小”和“高新”的双重标准使得真正能够享受到税收抵扣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多,导致该项措施能够发挥作用的范围有限。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单一且存在适用主体和范围有限等缺陷,使其对创业投资的促进作用减弱,学界对此也提出了诸如放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4]、将投资期限与抵扣额挂钩[5]等建议。但基于我国实行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征收标准和优惠办法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在无法直接解决税收问题的情况下,地方可采取其他有效的措施对创业投资提供激励补偿。一些省市充分发挥了地方主观能动性,在不与中央政策相违背的情况下尽可能地给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更多的支持。以浙江省为例,除了省级层面,其多个市县都制定了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激励措施,且措施覆盖范围比较全面。浙江省也是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十分发达的地区,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税收等激励措施对于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作用。另外,如果地区缺乏对于创业投资的激励政策,还可能导致创业投资企业出于利益考虑,即使需要在本地进行投资,但是会选择有优惠措施或者优惠力度更大的地区落户,这从根本上也会影响本地潜在的税收收益。2.地方主要激励措施税收返还政策。基于税收法定原则,地方对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通过“税收返还”来实现,即对符合地方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对其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予以部分或全部返还。我国多个省市例如湖北省鄂州市、广东省佛山市等都有关于税收返还的优惠措施,安徽省也有相关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地方一般将税收返还优惠措施时与投资期限挂钩,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创业投资机构的长期投资,对于初创期企业发展有重要意义。风险补偿政策。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性特征,出于规避风险的本能,很多市场主体对创业投资行业一直持观望态度。因此,实行风险补偿、降低投资风险是提高各类主体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积极性的重要举措。例如江苏省扬州市规定由市政府和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投资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贴,允许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市财政再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风险补助,形成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帮助创业投资企业降低投资风险。安徽省对省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也制定了风险补偿措施。其他激励政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主要有财政补贴(嘉兴市、宁波市)、投资补助(宁波市、淮安市)、减免股权过户费用(嘉兴市)、政府优先安排项目扶持资金和贷款贴息(无锡市)以及对于创业投资机构相关从业人员的补贴与奖励等。这些政策作为优惠配套措施用以促进本地创业投资的发展。

三、安徽省创业投资激励政策

1.现行政策在税收返还方面,《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3]36号)规定:对按规定进行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投资方向符合国家和安徽省有关产业政策,对安徽省中小微企业的投资额度不低于其投资总规模60%且不低于其实际到位资本60%的股权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3年给予减半奖励。在省级层面对税收返还优惠政策作了规定。此项规定完善了省级层面的奖励扶持政策,对于弥补国家税收政策的不足具有积极作用。首先,投资方向的规定具有鲜明的政策导向,有利于扶持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其次,对中小微企业投资比例的规定有利于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中小微企业,推动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最后,税收返还与投资期限挂钩,有利于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长期投资,对初创期企业的发展有促进作用。该项规定仍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第一,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过高。该规定对比国家层面的税收优惠措施来看,由于没有“高新”的限制,使得投资于非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也能够获得税收返还奖励的机会。根据安徽省创业投资基金市场数据分析,安徽省近两年创业投资机构的管理资本规模在1亿元以下的比例约为三成,也就是说,大约三分之一的创业投资机构直接被这项措施“拒之门外”,无法享受税收返还奖励。另一方面,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必须“从获利年度起”才能享受税收返还奖励优惠,但创业投资周期长,风险高,收益滞后,这既要求投资者具有足够的耐心,同时投资还要成功。风险补偿政策。在《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皖政办[2009]19号)中规定了对省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补偿,但没有建立常规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风险补偿机制。因此,纯商业性的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失败时可能无法得到补偿。“高风险,无补偿”的现实会导致市场主体更倾向于选择投资债券等风险较小的领域,不利于安徽省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其他激励政策。安徽省其他激励创业投资发展优惠政策较少,如针对省引导基金管理团队专业人员的税收返还政策以及对于创业投资专业人才享受优惠的原则性规定,合肥市出台一些奖励和补贴政策等,但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激励政策体系。2.完善安徽省创业投资政策的建议安徽省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同时拥有已融入长三角的地理优势以及科技创新优势,发展创业投资的基础条件较好。省及各市应当结合实际,充分借鉴经验,制定出台一套全面完善的激励措施,推动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更好地发挥创投基金对经济的促进作用。首先,在税收返还方面,应当降低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扩大受惠企业范围;同时,将企业的受惠阶段前移,不单纯以结果为标准来给予优惠,以提高创业投资企业长期投资中小微企业的积极性。在整体扩大受惠主体和范围的同时,还可以采取“差别对待”的策略,针对不同条件的企业制定不同层次的受惠标准,对实现高标准的企业给予高优惠,低标准的给予低优惠,以达到普遍受惠、分层激励的效果。第二,建立常规的风险补偿机制,不再仅仅适用于省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对此,可以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允许创业投资企业按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同时由政府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失败的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帮助创业投资企业降低投资风险。第三,完善其他激励配套措施,比如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额外的财政补贴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投资补助,提高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对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吸引和激励专业人才,在本省形成相对完善的创业投资激励措施体系。研究表明,税收政策与创业投资业具有显著的正相关作用[6]。税收优惠、风险补偿等激励政策是政府用来推动创业投资业发展,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我国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单一、适用范围窄,虽然2016年国务院出台了相关意见,提出要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但仍在研究阶段,且中央政策未必能适应每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因此,地方应自主制定配套政策加以补充完善。地方政策具有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及时调整,发挥地方灵活性的优势。安徽省一方面应当对现有政策的不足加以完善,另一方面应积极借鉴成功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填补空白。省级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带动各市制定出一套适用主体和范围广泛,激励效果明显的创业投资激励措施体系,为创业投资业在安徽省的发展营造有利环境。

参考文献

[1]刘健钧.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税收政策解读[J].中国投资,2007(3):26-31.

[2]刘仁和,余志威.完善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J].税务研究,2010(6):54-57.

[3]刘健钧.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政策解读[J].中国科技投资,2007(4):53-57.

[4]朱义红.发展创业投资的财税政策研究[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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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全年确保完成物流业税收200万元,其中机关事业人员招引税收60万元。鼓励支持具有较强仓储运输能力的企业,以及运输成本较高、生产大宗产品的工业企业,通过剥离物流业务,组建专业化的现代物流企业。鼓励现有物流企业向规模化方向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以优化全镇税收结构,增加地方可用财力。

二、具体要求

1、坚持依法操作、创新发展的原则。分离工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完成,无论是企业分离的过程,还是分离后的发展,都不能违反有关规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要在避免影响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加强管理方式和发展模式的创新,推动生产业快速发展。

2、主辅分离物流企业。根据市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工业企业分离发展物流运输业力争在2014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9月底前形成开票、纳税。根据年度党政负责人联系企业情况,所有列统企业由联系的党政负责人牵头实施,确保全镇物流业的快速发展。

3、加大对现有物流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导他们增加运输能力,做大做强企业规模。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引进社会能人新办物流企业,年内力争新落户物流企业2家,物流企业新增纳税50万元以上

三、考核奖励

1、为鼓励扶持物流企业,2014年度,在市返还企业奖励50%由镇支出的情况下,仍执行市返还政策。

2、物流企业应主动接受当地税务部门的业务管理,按章纳税;市政府给企业的优惠政策由镇物流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核,镇财政与物流企业结算。

3、现有工业企业凡新组建一家物流企业,并正常开票、纳税,依据珊瑚镇2014年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实施意见,凭物流企业营业、税务登记证、纳税收据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

4、引进本镇外物流企业落户我镇开票纳税。除按注册资本奖励和享受市优惠政策外,本年度物流企业开票额达500万元奖励0.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的开票额奖励0.5万元(低于500万不计奖,也不按比例计奖)。原有物流企业年度开票额在2000万元以上,按纳税总额的1%给予奖励。

5、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引税。具体办法另行讨论后确定。

四、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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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稳固增长

20世纪80年代以来,改革开放进程推进,市场经济逐渐繁荣,中国金融市场赖以生长的土壤和肥料逐渐丰沃起来,并诞生了第一批契约型封闭式基金。之后,中国的基金业开始了摸索式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在20世纪末进入到我国资本市场上。1995年,《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鼓励外国资本在我国进行风险投资。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浩浩荡荡铺开,私募股权市场迅速发展,直到2008年达到鼎盛时期。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潜在风险逐一显现,进入2009年,我国创业投资基金募资数额大幅下滑,但又再一次成长起来。此后,国家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鼓励支持政策、行业监管法规、配套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私募股权市场进入到规范化发展阶段。如图1所示,受监管因素影响,2015年以来,中国私募基金的市场规模继续膨胀,但增长速度逐渐放缓。其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占比最大,至2020年7月,其市场存量规模已超过10万亿元。

二、文献综述

从国内外研究趋势看,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研究已从宏观层面延伸到微观机制的探索。国内研究起步晚于国外,但研究成果依然丰富。在宏观研究上,国外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税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资本利得税的降低是否促进了私募基金的增长(Warne,1988;Gompers,etc.,1997)和个人所得税的降低是否有利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Anand,1994;Cullen,etc.,2002)两个方向上,结论不一而足:Warne认为资本利得税的降低利于私募基金增长,Gompers等则认为私募基金增长并不是因为资本利得税降低,而是由其他因素导致。Anand认为个人所得税降低推动了私募基金的发展,Cullen等则持相反意见。国内则探究了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性作用(黄凤羽,2004等),进行了关于创业投资的法律规制的研究(贺江华,2020),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出了经验建议。从《合伙企业法》出台实施开始,学术界开始关注有限合伙制对企业税收的影响,主要集中在税收优势及不足等方面(张学勇,2010;邢燕,2012)。在微观层面,国际上,更多的研究探究了税收情况对于影响创业投资活动的因素有何影响。其中,Bozkayay等(2009)认为税收水平对企业活动存在影响。而我国对于税收政策如何影响企业的创业投资活动,优惠性税收政策是否能有效传导并影响到企业投资活动绩效方面的研究还稍显不足。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环境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税收法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按照其类型可以分为个人投资者、公司型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型投资者,每一类投资者适用的税收政策都不一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各项税收文件,私募股权基金不同投资者类型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已经明晰,现将上述税收政策进行整理,如表1所示。由于流转税、财产行为税等税种的税收征管不因纳税人的组织形态而产生巨大差异,此处未进行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的税收政策分析。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性政策为利于私募股权市场的发展,增强创业投资企业活力,助力科技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推进,国家推出了多项针对私募股权市场和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性税收政策,包括全国性的优惠扣除政策和区域性的财政返还政策等。1.全国性优惠政策从全国层面来看,以2000年出台的国税发[2000]118号税收文件为标志,国家第一次对创投企业的税收征管进行了规定,使得股权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得以逐步规范。而财税[2007]31号税收文件则明确要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奠定了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基调。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在国税发[2009]87号文件中就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做出安排,对于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创投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将在应纳税所得额中给予70%投资额的抵扣,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税负,鼓励了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近年来,陆续出台了新的税收文件,就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如何享受上述70%的投资额抵扣优惠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财税[2019]8号税收文件对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的问题进行了说明,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或者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整体核算下,按个人年度所得综合税率5%~35%纳个人所得税;单一核算下个人所得税按20%税率计算缴纳,该文件还明确了各项所得的计算和扣除标准。以上即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创业投资企业所现行适用的全国性优惠扣除政策。2.区域性优惠政策在区域性优惠政策方面,各地的财政返还政策以及全国的优惠试点政策都逐步推开来。以深圳市的地区性优惠税收政策为例,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对符合优惠目录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税率按15%计算的减税优惠,设立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提供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财政补贴;此外深圳市前海合作区还设置股权投资基金专项奖励,包括:企业管理费收入奖励,股权投资基金业落户奖励,以及为股权投资基金或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而设立的办公租(购)房补贴。全国的优惠试点政策在北京市已多次推出,例如财税[2013]71号税收文件提出在中关村进行有限合伙型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改革试点工作,此办法现已被推广为全国范围内适用。2020年,国务院再次在北京中关村开展试点工作,逐步扩大和稳定了对于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国函[2020]123号文件规定在中关村开展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试点,为鼓励长期投资,对符合条件的前述企业在年末按照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获得的股息红利仅征个人所得税,不再有重复征税问题。

四、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征管趋势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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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优惠政策概述

1.1增值税优惠政策相关背景

核能发电是利用核反应堆中核裂变所释放出的热能进行发电的反应。它与火力发电极其相似,只是以核反应堆与蒸汽发生器来代替火力发电的锅炉,以核裂变能代替矿物燃料的化学能。核能作为新型清洁能源可以降低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同时可以减少煤炭的开采、运输和燃烧总量,是减缓全球温室效应的重要措施。积极推进核电建设,对于满足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增长的能源需求,改善中国的能源供应结构,实现电力工业结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保障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中国制造业整体工艺、材料和加工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支持核电事业的发展,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3日了《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通知》规定:“(1)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①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②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③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④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2)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企业应分别核算核电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2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核电企业的影响

核电项目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核电项目建设期和项目投产后都面临着较大的还本付息压力。1台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在15年返还优惠期累计可取得增值税返还款近22亿元,可有效缓解项目投产后的资金压力,有利于项目的更好发展。核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款,按照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增加企业利润,有利于提升项目的盈利能力,提高项目经济性和竞争力。

2基建期增值税抵扣模式分析

国家目前审批的核电项目中,各核电项目建设机组数为多台的居多,同一项目中每台机组开始建设的时间相差半年至一年,每台机组正式商运投产时间间隔为一年左右,由于受电价高低、堆型不同等影响,各机组在增值税返还政策的享受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

2.1增值税税金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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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宣武和西安雁塔两区主要基础数据情况如下:

×区名

×行政

×级别

×××年亿元

×××年一般预算收入亿元

×比上年同期增长

×对财政收入贡献率

×财政供养人员情况

×人均财政收入万元

×三条保障线人

×财政局机关情况

×总人数人

×其中

×内设科室

×在职人员

×教育人

×政法干警人

宣武区

地师级

雁塔区

副地师级

常德市

地师级

从表中可以看出,常德与宣武区在一般预算收入总量和增长幅度上大体接近。与两区的主要差距在于,一是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常德不足两区的五分之二,反映了常德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市,工业经济发展不足。二是财政供养人口的人均财政收入水平,常德不足宣武区的十分之一、雁塔区的八分之一,反映了常德仍然属于典型的吃饭财政,财政自我保障能力严重不足。

二、主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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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各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省(市、自治区)的财政能力也明显得到了提高(以下所称的省际间,就是指各省、市、自治区之间)。但与此相伴的是,在省际之间却形成了明显的财政能力上的差异。那么,形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什么?这种差异到底达到了什么程度?这种差异与各省的经济增长速度之间存在着怎样的一种关系?本文将主要围绕以上这些问题,展开相关的分析,以便为今后寻求省际政府间财政能力的均衡,提供必要的政策依据。

省际政府间财政能力差异的内涵及测度指标

所谓的省际政府间财政能力的差异,就是指那些具有相同层级的省级政府之间在一定时期所拥有的、可以自主支配与使用的财力差距。这种财政能力的差异不仅反映了省际政府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也体现了省际政府间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程度及政府规模的差异。

一般来说,省际政府间财政能力差异的测度是非常复杂的。如果所选择的指标和测量的方法不同,所得出的结论也会不同。为了能客观、真实地反应出省际政府间财政能力上的差异,所选择的指标一般要符合以下的条件:能消除价值指标中物价波动的影响;能客观地反映不同地区间财政职能的差别;能充分考虑民族贫困地区的一些特殊支出需求与支出需求的机会成本差异。然而,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要找出完全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的指标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对于各个省份来讲,它们在同一时期内的物价水平与支出成本是不同的,且反映财政职能差异的指标又有许多,所以,我们在分析省际政府间财政能力的差异时,应当尽量选择能对每一个省份都比较适用的指标。

通常,对于省际政府间财政能力差异的测度,一般主要采用省际间总量财力差异、省际间人均财力差异和省际间内部财力差异等指标。

分税制改革与省际政府间财政能力差异的相关性分析

从理论上来讲,影响省际间财政能力差异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由主观的和客观的;有自然的和历史的;有体制的和政策的;有社会的和经济的;有投入的和产出的等等。由以上各个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决定了我国目前省际间财力分配的格局,进而形成了相应的省际政府间财力差异的现实。至于以上每个因素在形成我国省际间财力差异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或所占的权重,由于篇幅所限,不能一一展开分析。在本文中,笔者只是想把财政体制的变革,特别是分税制改革这一要素单独提取出来,来分析一下分税制改革与省际政府间财政能力差异之间到底是怎样一种关系。

1994年我国实行的“分税制” 财政体制是按照“存量不动,增量调整,逐步提高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建立合理的财政分配机制”的原则,在保持原“分级包干”财政体制下的“地方解决”和“中央补助”基本不变的情况下,进一步采取了“三分一返”的方式,来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能力的配置。所谓的“三分一返”,即: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支出范围;按税种划分收入,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收入范围;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收税;中央对地方实行税收返还。

总起来说,“分税制”对于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提高“两个”比重,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建立等方面,确实发挥了比较积极的作用。但就“分税制”对省际间财政能力差异的影响而言,“分税制” 财政体制本身仍存在着一些不足。

“分税制”体制中的“存量不动”的原则性规定,虽保护了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但也保留了原包干体制遗留下来的财力分配的不合理因素,把地方收支差距的苦乐不均和民族地区的财政困难同是固化了。这主要表现为:

分税制承认和维护了原有包干制下不合理的分配格局,没有对地区间横向分配做出合理的调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为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仍保留了原“包干”体制中“地方解决”和“中央补助”的办法。由于原“包干制”中存在着“受益地区长期受益,吃亏地区长期吃亏”的内在运行机制,而“分税制”中按基期年地方既得财力确定财政支出基数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这种不合理的分配格局。

“税收返还”政策的实施,不仅没有缩小反而进一步加大了省际间财政能力的差距。由于“税收返还”还只是一种资金转移形式,而不是一种收入分享形式,所以,“税收返还”采取了按照收入来源地原则进行资金分配。哪个省份经济越发达,“两税”增长越快,中央对其进行税收返还的额度也就越大。因此,“税收返还”作为资金分配的方式,是无法实现收入再分配目标的。从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上考察,税收返还政策只能作为一种过渡性质的资金转移方式,亟待改革。

我们来看一下分税制设计及税收优惠措施对省际间税收差异的影响。目前,在地方政府所掌握的18个税种中,收入潜力最大的当属分布在第三产业中的一些税种。一般来说,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些省份第三产业比较发达,第三产业占GDP比重在30%~40%之间,且近年仍有加快发展势头,因此东部沿海这些比较发达的省份能从中获得较多的税收收入。除此之外,将地方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划分,中央企业所得税归中央,地方企业所得税归地方),也有利于东部沿海省份增加财力。至于我国税制结构中两大主体税种收入的归属划分,显然也不利于中西部省份。

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由于没有及时出台,从而使得中西部落后地区对分税制表现出了一定程度的适应能力差和消化不足的问题,并造成了一部分需要中央补助的省份因中央税的上解而自身财力紧张的状况。

省际间财政能力的差距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分析

一般来说,财政收支和经济增长是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的。一方面,财政收入的增长要依赖于经济的增长,随着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逐步提高,财政收入也会相应地增长;另一方面,财政支出在参与国民经济运行的过程中,能通过弥补市场失灵,把经济资源配置到社会最需要的环节中去,从而更好地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

从各国的实际经验来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宏观税负水平一般会逐步提高的。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其宏观税负水平却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降低。而且,在这个下降的过程中,东部地区的下降速度要比中西部地区快得多。通过对各地区GDP和财政收人增长情况的比较,我们发现,我国东部地区的经济增长远快于中西部地区,而财政收人的增长却是中西部地区快于东部地区。这说明自改革开放来,我国地区间经济的增长与财政收人的增长是非同步的,或者说是逆向变动的。

对于一个经济体来说,财政取之不足或取之过度都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因为取之过度就会极大地挫伤企业和公民发展经济的积极性,而取之不足则使国家的宏观调控“心有余而力不足”,不利于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国家的稳定。为了验证这一观点,我们可以假定:东、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主要是由投资的增长来推动的,而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外商直接投资;财政支出;除此以外的其他资金来源。显然,民营资金属于第三类资金的来源。在此基础上,我们可建立如下的回归模型:

LnY=LnFDI+LnT+LnOther+ε

其中,Y为各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T为各地区的每年的财政支出,Other表示除此以外的其他资金来源。可以判断的是,在东部地区,民营资金是其他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用对数形式进行回归,主要是为了防止回归过程中出现时间序列非平稳的情况。此外,取对数以后各回归系数实际上表示了弹性的概念,这样也就便于在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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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县乡财政困难的主要表现

(1)财政包袱沉重,潜在风险较大,县乡财政难以满足公共服务需要。

分税制改革以后,中央加大力度,加强财政税收法制建设,努力提高中央财政的两个比重,导致地方可调控能力减弱,特别是贫困地区财政更加困难,缺乏最低限度的公共支出保障。一是人均收支水平非常低,财政仍然是“吃饭财政”;二是基础设施特别是教育交通、文化设施等公共产品投入严重不足;三是历史负债对财政造成巨大压力,在“吃饭财政”下公共基础设施的投入只能靠融资,地方财政难以满足公共服务的需要。

(2)财权与事权划分不清,财政收支责任不对等。

目前的财政体制由上级政府单方面决定,上级政府存在自我扩大财权的便利,下级政府居于被动地位。事实上,县乡级政府是政策的最终执行者,一方面承担了庞大的事权,另一方面还要承担比发达地区更多的公共基础建设公共社保。公共教育等历史上由于财力所限而未能承担起的公共支出任务,任务繁重,矛盾错综复杂,庞大的事权与现行财权和相应的财力极不对等。

(3)财政转移支付不科学、不规范。

由于新税制保留了旧体制的基数,目前转移支付大多使用基数法,而不是因素法,上级财政目前无法建立以地方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为基础的规范化转移支付制度,只能对贫困地区实行有基数、有增量的“挂钩补助”等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以缓解财政运行中的矛盾与困难;财政体制的税收返还政策是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为前提的,由于各县乡间收入基数、补助基数的不同,所得好处也有较大差异,体制的差异性也在扩大。

(4)收入结构不合理,财政增收潜力有限。

分税制体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贫困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但由于各县乡原来的产业结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在运行中有着“穷者越穷”的效应,很难调整收入结构。一是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明显偏低,各类行政收费及其他预算外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较高,财政收入结构不尽合理;二是乡镇企业税源非常薄弱,税基偏小,税源结构也不尽合理;三是贫困地区由于受地理、信息、人才、技术等因素制约,乡镇企业成本较高,直接影响了乡镇企业的经济效益,进而影响财政增收。

(5)支出结构不合理,降低了公共财政效率。

贫困地区县乡财政在经济体制转型时期不可避免地包揽一些本应由企业、个人和社会负担的支出,承担着部分应由市场功能完成的支出,而一些本应由财政供给资金的事业和项目却不能完全得到应有的保障,比如社会保障、基础教育、交通等基础设施支出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需求,造成了县乡财政支出范围界定不清。“越位”和“缺位”现象严重。贫困地区的县乡政府运行成本也大大高于较发达地区。由于贫困地区县乡财政在一些非公共领域支出较大,降低了公共财政效率。

2 缓解贫困地区县乡财政困境的主要对策

(1)减少政府层级,转变政府职能。

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三级政府构架,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将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层级改为中央、省、县三级政府层级,即实行省管县。按照“市县分置”原则,将市级政府与县级政府成为平级政府。市级政府只管理城市自身一块,县级政府改为省级政府直接负责,取消市级财政与县级财政的结算关系。撤销乡镇一级政府,把乡镇一级政府作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取消乡级财政,实行乡财县管,原由乡级政府承担的事务全部由县级政府统一安排,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列支。这样就会大大减少县乡财政供养人员,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减轻财政负担。在减少政府层级的前提下,按照市场经济和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转变基层政府的职能。解决长期以来基层政府在社会经济管理中的越位问题,凡是市场能解决的,政府不干预;民间能负担的,政府不包办,如竞争性、盈利性领域。

(2)财权和事权要相对称,这是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也是各级政府履行职能的保证。

一是要明确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改变目前县乡政府集中了过多的事权,与其掌握的财权严重不对称的现状。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的总的原则是:全国性的事务由中央政府管,地方性的事务由地方政府管,跨区域的事务由中央协调,与受益地方共同承担。具体到县乡为:农村义务教育是效益外溢性很强的公共产品,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根据公共产品受益范围原则,农村义务教育支出应由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财政共同承担;民兵训练关系到国家的安全,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这两项开支的绝大部分应主要由中央负担;社会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其支出可由省级和县级政府合理分担,以便使社会保障资金省级统筹和社会保障标准省级统一化;对于县乡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应由县乡财政负担,但对于以农业为主的地区和中西部地区来说,取消农业税后,中央应加大对其转移支付的力度,以维持基层政府机关的正常运转。二是要根据各级政府承担的事务,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权,使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相对称,最大限度地调动地方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为此各级政府都应该有自己大宗的、稳定的、与自己事权相对应的税种。我国分税制明确了中央财政收入来源,但省以下,特别是县乡并没有自己固定的税种和稳定收入来源。根据国际经验,不少国家把财产税作为基层政府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另外,在不影响中央宏观调控能力的前提下,适当地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税种开征权,让地方政府在中央必要约束条件下开征区域性的新税种,提高基层可支配的财力,增强基层政府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的能力。

(3)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篇12

美国政府的社会福利主要体现在社会安全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上。社会安全保障体系主要由美国联邦政府负责。针对的人群主要是对社会有贡献,曾经交纳过收入税的人群。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年龄在65岁以上或年龄不到65岁,但因各种原因导致失明或伤残的人群;已故受益者的配偶和子女:失业者。资金来源是由美国联邦统一征收的社会保障税。资金征收部门是联邦国内税收服务局(相当于我们的国税局)。管理部门是联邦社会保障安全局。监督部门是美国国会。

社会救济体系主要由各州政府负责。针对人群是无社会安全保障的困难群体。对要求获救济的人员有严格的资格审查。资金来源是各州的收入税。管理部门是各州的劳工或健康和人力资源部门。监督部门根据项目不同有所不同,对与联邦政府合作的项目由联邦社会保障安全局监督,其他的由州议会负责监督。

一、美国的社会福利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社会安全保障

1、社会安全保障的功能:向交纳社会安全保障税的劳动者、受益人的配偶或子女、已故劳动者的配偶、子女或被赡养的父母支付社会安全福利。在美国,有4800万,约美国人口的1/6,正在领取某种社会安全福利。

2、社会安全保障的主要项目:

退休保障:选择何时退休是一生中做出的最重要决定之一。如果在达到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时退休,将领取全额的退休保障。对达到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之前退休,退休后将永远领取减少的福利。

残障福利:如果是由于预计将持续至少一年或将导致死亡的生理或精神病状而不能工作,您可能符合社会安全残障福利的资格。联邦的残障规则不同于其它私人计划或其它政府机构的计划。如果符合领取其它机构或计划的残障资格并不表示具有领取社会安全残障福利的资格。并且,医生所出具的残障证明,也不代表将自动取得社会安全残障福利的资格。

3、社会安全保障的资金来源:社会安全保障税。社会安全保障税是联邦税之一,约占联邦总税额的30%。其由雇主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和企业各担薪水的6.4%,共计12.8%。对自雇者付其净收入的12.8%(有土地的农民属于这种情况)。有劳动收入的人群需缴纳社会安全保障税,社会安全保障税在工资中占的比例是有限额的,个人在一定限额的收入中缴纳社会安全保障税。该限额每年根据工资的调整而提高。2006年,此限额是94200美元。

4、社会安全保障税的运作:社会安全保障税是用于对退休人员,残障者,去世工作者的遗属,以及受益人的家属支付保障的资金。在管理上,个人所缴纳保障税的税金不是存入个人帐户,以供自己在日后领取福利,而是用来付给现在领取社会保障的个人。未被使用完的税金会转入社会安全信托基金,而不是存入个人帐户。在每人所缴纳的社会安全税中,85%进入支付月福利给退休人士与其家人,以及支付月福利给已故工作者生存的配偶与子女的信托基金。另外15%则进入支付福利给残障人士与其家人的信托基金。

5、社会安全保障税的管理机构:社会安全保障局是社会安全税的管理机构。也是从这些信托基金中,社会安全保障局支付管理各项社会安全保障计划的费用。社会安全保障局是联邦政府中效率最高的机构之一。在所征收的每一美元社会安全保障税中,用来管理的费用还不到一美分。

6、目前美国社会安全保障税的情况:2006年有关社会安全保障(socialsecurity)的统计数据是:

2006年有关社会安全保障的工作积点:

每赚970美元取得一个社会安全保障(socialsecurity)工作积点,每年不超过四个积点;

大多数人需要40个工作积点才能取得领取退休保障资格,即每人必须至少工作10年才有可能领取退休保障。

2006年每月平均的社会安全保障金额:

退休单身工作者:1002美元;

退休夫妻:1648美元;

残障工作者:939美元;

残障工作者及其配偶与子女:1571美元;

寡妇或鳏夫:967美元;

有两个子女的年轻寡妇或鳏夫:2074美元。

在2006年,社会安全保障税的收入占总税收的25%以上,支出预算在联邦公司预算中的比例占到20%以上。社会保障部门的运行成本为1%。

(二)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

1、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的功能:是国家为65岁或以上民众所设置的医疗健康保险计划。某些65岁以下的符合资格的人也可以得到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其中包括残障者,永久性肾衰竭以及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路葛雷克氏症)患者。这个计划协助支付医疗保健的费用,但不包括所有的医疗费用或长期护理费用。

2、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的资金来源: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的资金来源于交纳联邦医疗保险税的工作者及其雇主缴纳的税金,也称医疗保险税。医疗保险税是联邦税,约占联邦税的7%,是全部工资或自雇者净收入的2.9%,(有土地的农民属于这种情况)税金是由雇主和个人各承担1.45%。税金用于支付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的费用。每个人的全部收入都需按比例缴纳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税,没有限额。对低收入者,且资产有限,所居住的州政府可能会协助支付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的保险费,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支付其它(自己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是否有资格符合这项补助只有所居住的州政府才能决定,在大多数州,接受该项补助的单身者的资产,银行帐户、股票和债券等不得超过4000美元,夫妻的资产不得超过6000美元

3、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税的运作: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税都转入到用于支付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的医疗受益人的信托基金帐户。

4、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税的征收机构:国税局。

5、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税的管理机构: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由联邦医疗保险与医疗补助服务中心管理,而不由社会安全保障局管理。

6、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税的监督机构:国会。

7、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的主要项目: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有四个部分:

医疗保险(A部分):协助支付住院护理和某些后续服务的费用。多数人在65岁时便可得到医疗保险。在符合领取社会安全保障或铁路退休福利资格时,便自动得到符合医疗保险的资格。在政府机构工作的员工虽然因没有缴纳社会安全保障税而不能领取社会安全保障收入,但因缴纳联邦医疗保险税(Medicare)而取得医疗保险的受保资格。当连续领取社会安全残障福利24个月后,将符合医疗保险的受保资格。此外,需要接受维持性透析或肾脏移植的永久性肾衰竭患者或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路葛雷克氏症)患者,当本人工作年限足够或者在配偶或父母的工作年限足够时,也可以得到符合医疗保险的受保资格。

医疗保险(B部分):协助支付医生服务、医院门诊治疗和其它医疗服务的费用。几乎所有符合医疗保险受保资格的人都可以参加医疗保险B。B部分是可随意参加的保险计划,但不是免费的。在2006年,每人每月的保费是88.50美元。

联邦医疗保险的优势计划(C部分):在许多地区都提供这种计划,同时具有联邦医疗保险的A与B部分的人士,可以参加C部分,并在其中选择任何一个提供医疗健康服务的医疗体。任何具有联邦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A部分)与医疗保险(B部分)的人都可以参加联邦医疗保险的优势(从前叫做联邦医疗保险选择)计划。任何一项联邦医疗保险的优势计划将取代在联邦医疗保险之外所购买的附加保险Madigap,选择优势计划需要因为保险范围的增加额外支付保险费。

处方药的保险(D部分):帮助支付医生为治疗病症而开具处方的药物。任何具有联邦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A部分)与医疗保险(B部分)或已经参加联邦医疗保险的优势计划(C部分)的人都符合资格加入处方药的保险,(D部分)处方药的保险是可随意参加的计划,并且在加入后需要交纳附加的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UnemploymentInsurance)

1、失业保险的作用:失业保险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而由州政府负责管理施行的项目。各州都有合同互相承认相关的福利。联邦政府在其中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劳工部施行,主要是为负责职业培训和如何管理失业保险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进行相关数据统计。

2、失业保险的资金来源:失业保险税在各州征收,允许在州征税额中抵扣已交联邦失业保险税部分。州的失业保险税纳税人为雇主,但也有少数州同时对雇员征收。税基由雇员人数及支付雇员工薪数决定。所征税款主要为失业工人建立保险基金。此外还有专门适用于铁路工人的“铁路退休保险税”和“铁路失业保险税”。

3、失业保险税的管理:联邦财政部失业保险信托基金管理部。

二、美国的社会救济体系

社会救济是针对无税收贡献,收入很低或无收入人群,目标是维持最基本的生活。由各州或联邦共同合作制定政策和管理办法。

在社会救济方面美国的救济政策主要有:

(一)对无工作能力人群导致贫困的救济

1、公共医疗补助制度:是由各州与联邦政府共同合作,由州政府出资完善Madicare的一个部分。它的宗旨是要每一个在美国合法居住者都能够得到疾病医治。医疗补助(Medicaid)是针对低收入和资产有限的民众的健康管理计划。它涵盖了儿童,老人,盲人,残疾人以及其它有资格得到联邦资助的其它人员。与常规健康保险不同的是:其可提供大多数的免费服务,并把资金直接付给医疗提供单位。1996年有资格享受符合该救济的人群是资产收入不能高于1000美金,在2066年,不能高于2000美金。但在资格审查和具体规定方面,条款制定非常具体和详尽。可操作性很强。公共医疗补助(Medicaid)的管理机构:它通常是由联邦级的医疗保险和医疗辅助服务中心所属的健康和人员服务部门进行管理。在一般的医院,通常由联邦政府支付的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占到医疗费用总收入的34%,公共医疗补助(Medicaid),由地方政府付费治疗的占到30‰商业保险占到30%,无保险,由医院作慈善的占到6%。

2、社会安全生活补助金(SSI):这是一种由联邦政府计划,由各州用普通税收支付的救济政策,用于帮助老人(65以上),盲人和残障者等有很少收入或无收入人群的一项补助措施。提供这类人群的基本食物,衣服和住宿。2006年社会安全生活补助金SSI每月个人为603美元,夫妻两人在904美元左右。

3、儿童营养(ChildNutrition):儿童营养计划是由美国农业部为儿童和相关家庭提供健康饮食资助和综合营养教育的项目,包含15个联邦政府的营养资助项目计划。有1/6的儿童享受这些救济。包括农业部的食品资助计划中的公立学校早餐项目、午餐项目以及妇女、婴儿和儿童的食物供给;营养教育和健康关怀推荐等。项目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合作。联邦政府总体负责项目中的食物成本,在管理方面的成本与各州共同担负。联邦政府负责解释有关的条例和说明,建立全国性标准,确定项目内容并建立区域办公室监督各州,确保项目的进行。1997年,美国农业部75%的预算,590亿美圆用于该项目的施行。

4、食物券:(FoodStamps)是由联邦政府计划,各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执行的救济计划。其目的是帮助低收入者购买食物。领取者的条件是:领取残障补助或福利的失明和残障的合法移民;于1996年已达到65岁或以上,并同时具有在美国合法居住的贫困者。一般是指资产不超过2000美元,或家有60岁以上老人,资产不超过3000美元的家庭(不包括房产,土地和汽车)。

食物券管理机构:各州人力资源部根据联邦法律和美国农业部的有关条例进行管理。

食物券资金来源:各州的普通税收。

(二)对有工作能力贫困群体的救济

针对有工作能力但又处于贫困线以下的人群,以促进其就业愿望和能力的资助项目。主要政策有:

1、个人收入税收返还政策:(EITC)个人收入税收返还政策(EITC)是联邦政府对低收入工作个人或家庭对联邦税进行税收返还的一项激励制度。是帮助有工作收入的有小孩的贫困家庭,鼓励接受救济的低收入者寻找工作,争取更高的收入。高出部分的收入可以享受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数目取决于付税者的小孩的数量、工资收入以及总收入。当你的个人所得税的积分超过某个数目时,你可以有资格申报税收返还优惠。

个人收入税收返还政策(EITC)的管理部门:是由国税局征收联邦收入税部门负责管理。这部分的税收返还在1995年占到税金总额的16.7%。

2、普通资助救济(GA):GA项目是由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提供的福利项目,当个人和家庭不能满足税收返还优惠(ETIC),困难家庭临时资助(TANF)和食物券(FoodStamp)福利资助项目时,但又不能满足基本的生活状况时的一种福利项目,一般针对的人群是没有失业保险,其他福利不足以维持他的基本生活。支付形式可用现金,食物券或帮助租赁等。比较联邦政府的资助项目,它的数额低、周期短,仅提供基本的衣、食、住和很有限的医疗资助。

普通资助福利(GA)的管理:普通资助福利(GA)的管理和资金来源是由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其自定的政策范围运行。

3、贫困家庭临时资助项目(TANF)这是一项由联邦政府支持的救济项目,目的是使儿童能够得到家庭照顾或由其亲戚照顾的补助项目。由各州灵活地制定政策。通过对需抚养儿童双亲的工作培训,促进就业,促进再婚,阻止或减少婚外怀孕,意外怀孕,鼓励维持双亲家庭等措施来帮助符合临时需要帮助的家庭。

对因懒惰导致贫困需要补助的家庭,为不养懒汉促进就业,各州对该类情况有不同的资助政策。在西弗吉尼亚州,其资助年限每次不超过2年。每人一生不超过60个月。对单亲家庭要求单亲的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30小时,双亲家庭父母双方每周工作时间不能低于35-55小时。工作时间不足的减少或停止资助。在资格审查方面也有很多具体的规定。

贫困家庭临时资助项目(TANF)管理部门:在西弗吉尼亚州,项目的管理部门是西弗劳工部。

贫困家庭临时资助项目(TANF)资金来源:普通州税。

4、鼓励就业资助项目(Earnfare):鼓励就业(Earnfare)资助项目是一种由州和地方政府提供的激励政策,用于帮助吃食品券但身体状况良好能够并愿意自食其力的成年人群体。对有抚养儿童的成年人给予更多的倾斜。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对参与者进行评估,并进行职业培训。

在各州,还有很多符合当地实际的救济项目,在西弗吉尼亚州针对婴儿、儿童、妇女等各种自定政策多达16项以上。

政府管理以外的商业医疗保障也是全社会医疗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医疗保险是雇佣单位为雇佣者及其家人购买的医疗保险,但这在美国不是政府法律强制执行的,由雇佣单位自定。但由于它有抵扣所得税的优惠,并为了吸引优秀员工,一般公司,特别是大公司都有较好的商业医疗保险计划。商业医疗保险完全是商业行为,政府不插手管理。

美国社会福利制度的优点包括:

1、制定政策价值理念清晰,实现了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在美国,每个人都有交税的义务,每个交税者都有平等的机会享受安全保障。在社会福利体系政策制定中,在退休养老方面是以工作积点为标准,实现全社会支付税收的劳动者统筹,兼顾了个人能力可能导致的退休后的收入不公,同时又由于对低收入的劳动群体有退税政策,较好地平衡了贫富差距,体现了二次分配中的公平性。在医疗保险方面,又以个人账户为主要管理方式,使每个缴纳不同医疗保险额的劳动者享受不同水平的保障,体现了多劳、多贡献、多得的效率优先的价值理念,符合大多数美国人崇尚的宗教文化和价值体系。

2、制定政策法律依据充分,政府资金使用效率提高。由于各级政府制定的主要福利政策是在联邦的统一法律和计划框架下进行,有关标准是统一的,且税收和专项资金来源可靠,各级政府在社会福利体系中的服务对象和任务明确,福利的覆盖人群广泛。其保障体系惠及的是为社会创造财富、交纳税收的所有劳动者,救济体系惠及的是需要得到救济的人群,而同时又不是每个人拥有自己的保障账户,提高了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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