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例经典案例范文

时间:2023-10-16 09: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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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例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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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额信贷瞄准偏差中的利益博弈。如表1所示,追踪中外小额信贷发展的三个阶段可以看出,本质上是向商业化方向发展。对此,一个经典的思想以至做法是:为使小额信贷的收益足以覆盖成本,并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必须提供给穷人高利率(介于一般商业信贷利率与民间信贷利率之间)。

二、小额信贷的贫困瞄准问题:对广东省揭阳市QL乡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与数据。从本文的理论研究中可看到,在小额信贷的贫困瞄准效果上,真正贫困的农户并未能真正实现借贷行为,小额信贷主要服务于中等和中等偏上等的农户。下面以广东省揭阳市QL乡的案例从供给需求两方面数据的对比,分析是否真的是主要集中上等收入的农户,而忽略中下等农户的贷款需求,再从多因素分析这种机制的偏差以及潜在因素的影响分析小额信贷的贫困瞄准效果。数据选取了QL乡三个自然村(乔南村、乔西村、乔东村),由乡公所帮忙,对村民小组进行随机抽样调研,共获得150份有效问卷。具体数据见表2。通过描叙性统计分析检验,该分布的偏度S=0.003>0,峰度K=2.86<3,与标准正态分布比(S=0,K=3),右偏,平峰,JB检验的相伴概率P值=0.94大于0.05,甚至远大于0.1的显著性水平,表明其服从正态分布。

(二)小额信贷的贫困瞄准效果。通过QL乡公所提供的农户数据(见表2及表3),我们对贷款的贫困瞄准机制进行分析,来探讨贷款流向与农户贫困程度之间的关系。从表3中的数据看出样本农户获得小额贷款的情况不容乐观,只有23%的农户得到贷款,而其中以中等收入农户居多,但是上等收入农户与下等收入农户获得贷款的情况差别不是十分显著;77%的农户没有得到贷款,原因很大程度是上等收入农户不需要贷款,中等收入尤其是下等收入农户难以获得贷款。从表3中数据我们可以得知,小额信贷没有更多地照顾到那些贫困农户,而且最为贫困农户的很多贷款指标是5组中最差的,而较为富裕的上等农户,各项指标却都是最高的。无论是贷款的额度还是频率,中上等农户对贷款的获得性都是最高的,贫困瞄准出现明显的偏差。因此,扶贫互助的贷款不仅没有特别的瞄准贫困农户,反而是更多地倾向于存在经济水平最好的上等农户。而从贷款额来看,上等收入农户的平均贷款额高达14905元,是下等收入农户平均贷款额2000元的7倍,而从累计贷款额看,中等及以上收入的农户总共获得贷款261450元,占全部贷款额277950元的94%。也就是说,绝大部分的小额信贷款流入了中等及以上收入的农户手中,而中下等收入的农户几乎很难获得小额信贷,而且贷款额度与高收入农户相比很低。可见,小额信贷的瞄准目标已从较贫困的低收入农户、中等偏低收入农户移向中等偏上收入的农户,上等收入农户更甚。

(三)结论。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知道小额信贷已经出现瞄准目标上移现象,其中原因既有农户方面的原因,也有小额信贷机构方面的原因。农户方面,大部分农户,没有能力或者没有资金从事非农项目经营导致其对生产性信贷需求不足,民间无息信贷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他们的消费信贷需求。低收入农户贷款缺乏一定积极性,由于缺乏获取信息的途径、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低收入农户对信贷会产生距离感,宁愿进行民间无息借贷或高利贷,也不愿深入了解从而获取小额信贷。从而导致农户借贷比例的较低水平。再者,有更多信息来源的富裕农户,在这种环境下,容易进行寻租行为,从而获取更多的小额信贷款。小额信贷机构方面,由于小额信贷产品的利润率较低,机会成本较高,在经营压力下,信贷员更偏好于有定期还款能力的富裕农户,从而把贫困农户拒之门外。由于小额信贷机构也是商业化机构,盈利是其最根本目标,因此,其设计倾向于中上等农户,授信额度的提高,使得风险更加容易控制的同时,也把更多的贫困农户排除在借贷的队列中。

三、对小额信贷贫困瞄准机制的建议

(一)构建小额信贷法律政策体系。目前,民间金融仍处于灰色地带,无法合法经营的民间金融机构长期发展下去,只能高息揽储,高息放贷,变相发展为高利贷,从而导致金融业的混乱。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国家金融机构采取了贴息小额信贷,使得小额信贷业务成为一项亏损的业务,从而导致其积极性的下降。因此,政府应立法使民间金融合法进入市场,不应过分地设置门槛,合理地引导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

(二)推进利率市场化。目前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国家金融机构对给予贫困农户的小额信贷一般采取国家贴息贷款,而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低息贷款会导致寻租者的出现,结果,很多低息贷款被非贫困户贷走。与别的国家相比,我国小额信贷利率较低。2011年,国际小额贷款利率平均水平在16%-18%左右,而我国仅在7%-8%,如此低的利率水平,使得小额信贷处于亏损境地,而国家的补贴政策,导致部分借贷者认为这种类型的贷款可以逾期归还,甚至是不归还。民间金融机构的合法化,以及利率市场化操作,会带来一个较高的利率,从而使经营不至于处于亏损状态,而越多民间金融机构的加入,会进一步加大竞争,从而带来利率的稳步下降,使得利率趋于市场化,这才是小额信贷持续经营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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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组织法官深入田间地头,走进农户家中,开展流动审判,方便群众诉讼。同时,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与村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村民答疑解惑,引导村民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面对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大量征地拆迁矛盾,法院在全区率先成立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审判庭,专门解决因房屋征收与补偿引发的纠纷。在城新区等征收现场设立“法官服务室”,选派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6名法官担任派驻法官,开展诉前调解和法律咨询服务工作,向村民发放宣传材料和便民联系卡,主动征询群众意见,与群众面对面谈心,争取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通过法律调解使90%的居民与政府达成征收协议,搬离征收现场。在旧城改造工作中,法院通过努力协调,使15个“钉子户”顺利搬迁。

为企业排忧解难

法院树立服务企业发展就是服务民生基础的观念,积极探索和完善服务企业发展长效机制,拓展法律服务职能,强化服务意识,为企业排忧解难。针对中小企业内部法律服务机制不完善,与企业负责人沟通,共同研究如何建立对企业发展有利的法律服务部门,如没有法务部门的企业可尽快建立,已有法务部门的企业则研究讨论如何加大法律对企业发展的服务力度。面对近年来涉及企业案件偏高现象,法院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的基础上,从加强企业依法管理入手,向相关企业提出司法建议书12件,收到各单位落实回函10件。同时,在企业职工中开展经常性法律知识讲座,讲述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例,让大家引以为戒,努力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全力打造经济发展优质软环境。

深入社区“送法”

法院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下辖各个村委会的联系,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经常组织法官为辖区村民集中开展法律知识、经典案例讲座,重点讲解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物权法等常用法律知识和村民组织法等,使居民了解更多法律知识,为构建和谐社区提供法律保障。院领导在一次走访中了解到,由征地拆迁和补偿款而引发的矛盾在法院民事案件中占有很高的比例。针对这一情况,院党组立即组织法官进行调研,出台了化解此类矛盾的工作方案,并要求相关庭室认真排查,一方面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另一方面及时与村委会和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联动调解。同时,加大送法进社区、进农村的活动力度,帮助群众了解法律的真谛,教他们运用法律来解决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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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 【文献标识码】A

经济新常态下的两大转型

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在经历了改革开放带来的丰硕成果之后,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对外贸易方面,我国已经稳居世界第一贸易出口大国,经济实力的提高确定了我国的国际地位,为全面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在长期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出口的依赖逐渐增加,然而,随着全球经济形势走弱,出口型经济增长形式难以维持,企业投资回报率逐渐降低,传统生产方式对资源的浪费成为经济新常态下的经济发展研究对象。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将逐渐向集约型生产、创新型发展、多资金来源、高投资回报、绿色、环保等方面转变①。

经济管理方式的转型。作为我国新经济时期的发展指导者,政府应当对市场经济进行严格管理,通过政策及时调整市场。例如,我国在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中及时出台宏观调整政策,4万亿资金的注入使我国经济在危机中平稳过度,这体现了我国经济管理制度的灵活性和有效性。然而,如此规模的资金注入却导致我国在经济新常态下陷入货币结构失调状态。经济新常态下经济疲软状态已成定局,政府目前工作的核心是稳经济,保增长,使我国经济调整平稳完成。我国新一届领导集体在稳定经济方面做出了较大努力,出台一系列利好政策,利用宏观手段调整市场经济,例如加强第三产业建设,扩大服务出口业务等,这是我国政府在经济新常态下的经济管理方式转型表现。

P2P网络借贷平台概述及运营模式

本文将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分为五种,分别为纯中介模式、有担保模式、债权转让模式、电子商务服务模式和公益模式,网络在这五种运营模式中只起到了媒介作用,并没有达到平台所要求的效果②。

纯中介模式。“人人贷”是纯中介模式的代表,在P2P网络借贷中,严格按照中介服务要求,积极服务借贷双方,促进借贷协议的达成,对二者借贷行为并不负责,仅仅提供服务平台,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平台服务费用。借贷双方因任何一方违约,对另一方所造成的任何程度损失与服务平台提供方无任何关系。

有担保模式。有担保模式是在纯中介运营模式的基础上附加服务项目,也就是对借贷行为的担保,该担保行为可由借贷平台提供也可来自于其他和借贷平台存在合作的金融公司、个人等。在完成借贷服务后,出借人的权益受到多方面保护,提高了资金的安全性。

债权转让模式。关于P2P网络借贷中的债权转让模式定义已经不同于以往的借贷,经济新常态下的债权转让合同并不在借贷双方之间签订,执行过程中放款在前,债权转让在后;或者是出借人主动购买平台理财产品,待资金总量达到一定程度后,由借贷平台进行理财产品债权转让,中间的债权关系不断发生变化,平台在过程中作为中间环节存在。然而,我国的这种债权转让模式风险较高,极易发生资金募集结束后,金融公司出现“跑路”的情况,出借人的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电子商务模式。电子商务模式是我国P2P网络借贷的主要模式,其中以阿里巴巴公司的“阿里贷”为例,阿里巴巴是我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拥有全球最大的用户群,大多数国内中小企业都在通过阿里巴巴寻找商机③。然而,在寻找商机的同时,中小企业也在寻求资金支持,阿里巴巴通过“阿里贷”平台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交由银行,从而使银行对贷款的发放做最后决定。电商模式有着其自身的局限性,然而,由于其服务群体的迫切需要,电商模式成为众多模式中较为独立的一种。

公益模式。该模式中的“公益”只是意义上的公益,在该模式下也要收取费用保证自身的运营,然而,在自身运营得到保障的基础上,该模式的运营则更趋于公益性。公益平台通过向低收入人群或中小企业发放低息贷款,所得利息维持自身运营,一般公益平台的对象较为集中,目的较为单纯。

P2P网络借贷的现状及异化

P2P网络借贷区别于传统借贷,P2P网络平台在借贷过程中扮演多重角色,获得多种收益,在使民间闲散资金得到充分利用的同时,也为市场注入了活力,促进了经济结构的调整④。然而,在P2P网络借贷的发展过程中却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异化,造成了P2P网络借贷发展的不确定性,也为经济新常态下的经济调整埋下了隐患。

国外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现状。2005年,英国制订了第一份网络接待平台协议,P2P网络借贷的雏形开始出现。P2P网络借贷协议激励了其它国家网络借贷平台建设的积极性,以美国“繁荣市场”网络借贷平台的建立为代表,它成为史上最成功的网络借贷平台。该平台通过建立客户信用数据库对贷款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计算贷款风险,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其贷款及确定其可申请贷款额度。“繁荣市场”只是作为一个服务平台,不进行直接放贷业务,具体业务的完成由银行机构负责。依托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良好的市场信誉,“繁荣市场”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也成为网络贷款平台的经典案例⑤。

国内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现状。P2P网络借贷第一次在我国出现是在2007年,它成为民间投资与民间借贷的新形势。在经过几年的发展之后,截止到2014年年底,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达到1200家,涉及贷款金额超过500亿元,相关人员共计60万人,贷款合同额度超800亿元,并呈现出逐渐增长的势头。

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的异化。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目前主要采取两种运营方式,一种是直接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并给与投资方一定回报,然后完成贷款发放工作,获取利息差带来的收益;另一种是P2P网络借贷平台不进行资金借贷投入,仅仅提供信用评估与风险评估服务,作为借贷行为的中间人存在。第一种网络借贷行为成为我国目前大多数融资借贷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部分融资公司在完成资金集中后转移资产,最终破产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网络借贷平台管理上的缺失导致我国P2P网上借贷公司良莠不一,在经营方面也不具备规范性,这是我国网络借贷所存在的重要问题⑥。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分析

借贷人引起的法律风险。首先,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无信用性担保,服务中介活动的开展不包括直接参与资金运作,通过各种信息核实借款人身份,对借贷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发生后的处理机制。然而,在网络借贷过程中,对借款人的信息作假较为简单与方便,而我国个人诚信数据系统并未联网运行,无法及时确认借款人的信用度,造成了因借款人引起的借贷风险。其次,我国P2P网络借贷在经济新常态下出现异化后风险大大增加,借款人的相关个人信息在私人借贷信息平台被收集,容易出现借款人信息被泄露的现象,甚至部分网络借贷公司倒卖客户信息,增加了借款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最后,借款人在取得贷款后的资金使用无法被及时有效监管,网络借贷平台也无法及时跟踪每一笔借款的使用情况,导致资金流出后的监管黑洞,随时有资金流失的可能⑦。

贷款人引起的法律风险。P2P网络借贷是一个三方共同完成的行为,在整个过程中,资金的出借方承担着最大的风险,贷款人通过网络信贷平台管理个人闲置资金。然而,在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过程中,很少对贷款人的资金来源进行调查,贷款人的目的也不得而知,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对来源不明的资金进行“洗白”的过程比比皆是。由于贷款人自身资金来源存在问题,即使借贷合同已经完成,然而,这种活动却不具有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P2P网贷平台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借贷关系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的借贷合同而维系,因为合同关系的存在,这种借贷关系被我国法律所规范和保护,也是在出现借贷纠纷时的唯一法律依据。P2P网络借贷平台方便了借贷双方的同时,也给借贷平台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第三方引起的法律风险。我国P2P网络借贷在经济新常态下出现异化,网络借贷平台作为第三方应当具有一定的中立性,第三方借贷平台的借贷模式包括担保型和债权转让型两种。在担保型借贷模式中,借贷平台提供资金作为保障,将借贷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然而,在借贷过程中,融资公司与借贷公司私自添加杠杆,将贷款金额上限提高至其被允许的借贷限额的多倍,进而将会导致杠杆引发的风险。在债权转让型模式中,平台掌控第三方人员的账户信息,相关机构在平台内部实现自循环,相关转让交易在极隐蔽的情况下进行,然而,平台掌握如此多的信息,如果平台内部管理存在漏洞,则因第三方导致的风险则会增加。

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的规制

分类管理。在我国经济新常态下,P2P网络借贷为我国经济调整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然而,在其发展到今天,一直没有较为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其性质。本文认为,P2P网络借贷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而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是一种借贷中间服务。P2P网络借贷的异化导致其行为的难以界定,传统借贷与金融理财无法明确区分。

由于网络借贷与银行借贷行为都是我国金融服务行为,在涉及金额方面存在部分差异,然而,由于P2P网络借贷的灵活性与高效性,为我国中小企业建设提供了大量的资金贷款,有力支持了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为确保网络借贷能够为我国经济稳定提供长期保障,应当将其纳入金融体系统一管理,相关负责人也应当建立监管档案,保证风险的可控。

出台相关管理办法。P2P网络借贷平台界于民间借贷与金融理财服务之间,因此,两种不同的身份应当区别对待。

对于民间借贷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我国应当加强相关立法,对借贷平台进行登记监管。对于贷款人来说,其提供资金应当明确归属,该资金不应与其他人发生任何关系。贷款利率应当按照地区标准,低于银行同时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对于平台管理人员来说,需要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并且应当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及时识别借贷风险并加以及时管控。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当明确借贷双方及借贷平台的个人义务,并且明确在风险发生之后的偿还顺序,对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进行登记的机构、个人,应当及时清还债务。

对于从事金融理财活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来说,纳入金融体系统一管理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应当按照网络借贷平台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机构,明确相关平台、借贷双方的权力与义务⑧。

个人征信系统完善。第一,要建立全国范围的个人诚信系统,实现各地区诚信系统的联网,相关系统与电信、金融、公安等进行信息共享,针对性的向借贷平台公开信息,并做到严格保密。第二,网络借贷需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已经进入全国诚信数据库的相关成员进行实时监控,对个人诚信出现问题的人员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对已经完成合同的借贷人应当进行调查,防止风险的发生。第三,建立P2P网络借贷限制制度,通过设定借款人诚信标准,防止诚信程度较低人员拿到合同,为网络借贷平台带来风险。在此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内部人员的监管,防止内部人员违规增信行为。

中间账户的监管强化。P2P网络借贷行为在进行借贷过程中存在资金暂存的现象,应当建立在资金暂存期间的第三平台监管,防止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管理风险。在P2P网络借贷中,借贷双方资金都由借贷平台管理,其自身管理将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建立第三方监管平台可以实现对这一借贷平台的资金监管,而第三方监管平台可以由商业银行来承担,防止因第三方监管平台导致的支付风险。对于第三方监管平台来说,应当做到不经手借贷资金,对借贷平台发生的异常资金流动应当及时调查,防止P2P网络借贷平台内部的金融风险。

平台自身的充分信息披露。P2P网络借贷应当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做到基本信息透明,基本公司信息应当在网站、公司显著位置展示。对于日常经营过程中资金流向应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汇报,并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进行检查与统计并进行备案。完善的透明机制可以将风险控制在一定程度,防止因数据信息沟通不畅导致的金融风险。

规范担保公司担保行为。对于P2P网络信贷公司的融资担保行为应当进行限制,这一业务的开展应当具有金融机构的相关许可。而网络借贷公司在没有得到允许的情况下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不被承认,相关合同也不会得到法律保护,并且在缺少金融监管的环境下,金融风险将会随时发生,给多方造成损失。

行业自律和内控机制。在我国经济进入调整阶段的情况下,我国P2P网络借贷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相关网络借贷公司应当加强其行为自律,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开展业务,在保证客户信息安全的基础上,提高网络借贷平台与其它机构的信息交流程度。建立全面的管理、检查制度,规范从业人员行为,严控风险,防止客户信息泄漏的同时,也应当加强网络安全保护,从多方面防止风险的发生。

(作者单位:河北金融学院;本文系河北省科技厅2014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以河北省为例”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456219D)

【注释】

①刘伟,苏剑:“新常态下的中国宏观调控”,《经济科学》,2014年第4期,第5~13页。

②王希军,李士涛:“基于征信视角的P2P行业风险防范研究”,2014年第8期,第3页。

③梅夏英,姜福晓:“数字网络环境中著作权实现的困境与出路―基于P2P技术背景下美国音乐产业的实证分析”,《北方法学》,2014年第2期。

④刘宇梅:“P2P网络借贷法律问题探讨”,《法治论坛》,2013年第1期。

⑤陈丽琴:“P2P交易法律问题研究”,《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年第12期。

⑥张雪M:“P2P网络借贷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1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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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王利明教授的《法学方法论》,既是法学方法上的百科全书,更是法学方法论的学派建构宣言。如果说操作属于“术”的层面,理论属于“道”的层面,那么,以“术”释“道”,以“道”统“术”,正是《法学方法论》不同于其他法学方法论类著述的特点之一。

一、导论

在我国,法学方法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但王利明教授的《法学方法论》并非“起步之作”――本书堪称法学方法论研究领域的奠基之作。本书通篇既有全面的理论梳理,又有精密的案例分析,更有详细的操作技术,全书的写作呈现出“理论+操作+案例”的特征。

在序言中,王利明教授开宗明义,将法学方法论的本质界定为:“是一个连接理论与实务的桥梁,与司法实践及具体部门法水融。”[1]这个论断的价值在于:将法学方法论的目的定位于“服务于司法裁判的实际需求”。因此,既要注重理论的归纳,更要注重理论的具体化,“将理论直接化为生产力”,这正是《法学方法论》的理论目的。

与传统法教义学不同,王利明教授的法学方法论则试图构建统一的法学方法论体系,将法律解释、价值衡量与法律论证统一到司法三段论的系统中。

这正是王利明教授《法学方法论》最大的创新之处。本书认为,法学方法论是一个自足的体系,该体系包括:(一)司法三段论。与传统的司法三段论强调逻辑推演不同,本书将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归结到司法三段论中,试图建构“全面的司法三段论”,从而为裁判过程提供更为体系化的参照;(二)法律解释学。王利明教授认为,法律解释学是“法学方法论”的下位概念,原因在于:解释法律的目的在于“寻找并确定法律”,而此时仅仅依赖事实尚且不够,还要研究某些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三)价值判断。法学方法论是为了帮助法官做出符合公平正义观念的裁判,在价值判断过程中,法官应当在法律所认可的价值体系内进行判断,但是任何价值判断,都只能在三段论框架内进行;(四)法律论证。王利明教授的《法学方法论》将法律论证置于司法三段论的框架下,将法律论证贯穿于“前提的确定前提的连接裁判的做出”逻辑线条中,并辅以价值判断的检视,从而得出更具妥当性的裁判结论,将法学方法论从“发现法律的理论”扩展到“发现法律论证法律”的全方位理论。

与王利明教授构建的法学方法论体系一致,下文就从“司法三段论、法律解释、价值衡量和法律论证”四个角度分别评析王利明教授的《法学方法论》。

二、司法三段论

司法三段论最早由亚里士多德提出,后来历经古罗马的决疑术、中世纪的注释法学和近代的概念法学,在近代法治的基础上最终成形。概念法学的勃兴和法典化运动,使司法三段论达到顶峰。极端的概念法学甚至认为,裁判就如同从自动售货机中购物,比利时哲学家C.h.佩雷尔曼将此讥笑为“机械法理学”。王利明教授的《法学方法论》吸收了自由法运动的成就,并进一步总结了司法三段论的基本要求:

首先,在大前提上,必须结合特定案件事实寻找最密切联系的规范,避免向一般条款逃逸;[2]必须精确阐释大前提;必须进行充分说理论证,不得对“文本”视而不见,产生“倒置的法律推理”。

其次,在小前提上,要区分“要件事实”与“证据事实”;同时还要确认连接的有效性。

最后是结论的可验证性。这要求法官的推理过程和结论可以为社会一般人所理解,可以验证结论的正确与否。

针对以上要求,王利明教授在书中分别进行了详细的论证,本文囿于篇幅不再展开,仅择其要者评论。

(一)针对大前提

王利明教授认为,在“找法”问题上,应特别重视法无规定时的如何找法。王利明教授将其确定为五步:(1)确定是否属于“法无规定”;(2)不要把“立法有意沉默”与“法律漏洞”相混淆;(3)遵循漏洞填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在法律规则没有明确规定时就径直以抽象的原则作为大前提,这种做法是错误的;[3](4)遵循指导性案例;(5)法律原则的具体化。

(二)针对小前提

王利明教授认为,作为小前提的法律事实与证据规则证明的事实是有区别的。作为职业法律人,就是要将目光不断地流转于事实与规范,从而结合法律关系来确定“要件事实”,并针对规范要件与事实要件进行反复比对,方可确认小前提。

(三)针对连接(涵摄)

连接的核心在于寻找最密切原则。只有确定了最密切联系,才能正确适用法律,此时法官既不能向一般条款逃逸,也不能错引、滥引法条。在连接的确定方法上,王利明教授也给出了具体的操作细则,主要包括:法律关系定位、请求权分析以及案例指导等。

三、法律解释学

意大利法学家和哲学家埃米利奥・贝蒂(Emilio Betti)认为,所谓的法律适用,是一种就既定法律规范所为之适当行动、选择与执行,在具体之案件中给予适当之法律分析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而法律解释便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在“法律解释”编,王利明教授细致地描述了最为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及其使用规则。

首先,王利明教授认为,应当有共识的解释方法,否则会造成法官在法律适用中的困难。

其次,应当有通常能够接受的解释规则。“一周是7天还是5天”这实际上涉及法律解释的问题,应当按照通常理解来解释。

再次,应当用各种解释方法综合加以判断或认定。

最后,各种解释方法的运用是否存在顺序?对此学界是存在争议的。王利明教授主张各种解释方法在运用时是有顺序的。当然,这种顺序并非强制,只是一种思路。一般而言,应从文义解释出发。只有文义解释得出的结论不合理时,才能运用其他方法。当然,各种解释方法应当是综合运用的。如果运用多种解释方法后的结论趋于一致,说明此种相对而言是更可靠的。

四、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

正如前文所述,三段论属于形式推理,本身并不能被认为是完全正确的或一定是准确无误的。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曾言,在逻辑的背后总是隐藏着人们对价值和相互冲突的立法理由的判断。

所谓价值判断,就是指在裁判过程中根据一定的价值取向来判断争议所涉及的利益,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为什么在某些情况下,通过三段论得出的结论并不一定都是正确的?这是因为三段论只是保证了法官严格按照法律适用时所得出结论的正确性,它使法律适用准确化。但它不能保证法律本身也存在一些差错的情况下,其所得出的结论依然正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四倍”的概念是否合理?在今天,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硬性地按照该标准来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是行不通的。此时,我们就需要通过价值判断来弥补三段论的不足。

五、法律论证

20世纪初,利益法学派将“利益”“目的”等概念引入法律中,从而在法律解释中增加了论证的环节。其后,法律经济分析法学派及法律现实主义法学派则引入“效益”“社会福利最大化”等概念,更加丰富了论证的元素。法律论证理论真正得以体系化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罗伯特・阿列克西完成的,他将法律论证理论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其中内部证成保证的是从大小前提到结果是符合逻辑的;外部证成则是保证大小前提的合理性。

王利明教授认为,法律论证理论是对司法三段论的补充,是对法律解释方法的补充和加强。法律论证的方法可以从价值分析、经济分析、社会分析以及逻辑分析等角度来观察。当然,无论何种论证方法,都必须以“司法三段论”为前提。

六、结语

通读《法学方法论》,我们可以发现,王利明教授构建的法学方法论体系,既克服了法律形式主义方法论导致的僵化,又避免了法律怀疑主义方法论主张的随意化和碎片化。在司法三段论的框架内,填充了法律解释、价值判断和法律论证理论,可以说在融合当代法学方法论的成果方面,做出了非常有益的尝试。

特别是在强调司法公开的今天,对裁判文书的说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而法学方法论就其司法裁判的方法这一内涵而言,就是教我们如何去找法、如何去用法。从上述情况来看,或许今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我们全力推动法学方法的研究。

注释

[1]王利明:《法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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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2-120-02

我国古代,调解主要为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清代又产生了一种特殊的方式,即“官批民调”,类似现代的法院委托调解制度。此种纠纷解决的主体介于民间私权力与国家公权力之间,并在官民间通过法律实践活动起到沟通和桥梁的作用,是调解制度社会化的表现。

一、清代官批民调制度的主体

通过对清代四川巴县、天津宝坻、台湾淡新、浙江黄岩等地方诉讼文书的研究,官批民调是指官府在接到案件后,认为事关家庭伦理、亲族关系、当地风俗等,不便公开传讯,或认为情节轻微,不值得传讯、审判,则会批令乡保,或交给宗族、局绅等进行调解,自己只进行原则性指导并对其效力进行官方确认。这种调解方式实现了官府审判与民间调解处理纠纷的契合。

(一)官批主体

清代基层行政组织以“县政”为依托,其是诉讼第一审级,州县官则为这一审级的最高裁判者。由州县官将其职能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批令给民间力量调解,因此官批主体较为特定。

(二)民调主体

相对于官方力量来说,民调主体是官批主体的承受方。按调解人身份的不同分为:

1.乡保、保甲长、坊厢长调解。清代地方基层组织呈二级结构,以自然村为一“甲”,甲设甲长;数村为一“乡”,乡设乡保,乡保有时被称为乡约,主要征收皇粮国税、维持地方安治。甲在保之下,有时也被称为甲约。这种颇具官方色彩的身份使其在许多民事纠纷中充当调解人的角色,他们或发还乡绅、宗族,或会同亲邻等解决,不能解决的上告知县。此外,按清代地方编制,城中曰坊、近城曰厢,分别设立坊、厢长管理辖区事务。坊、厢长职能与保甲长大体相当,官府也常将本辖区内的民事纠纷批令他们调解。

2.族长、亲友、地邻、局绅调解。清代统治者还推行族正制来弥补保甲制的不足,以完善基层制度。此外,当事人的亲友、地邻因对当事人的情况、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地方风俗较为了解,有利于矛盾化解,因而此类主体也较常见。纠纷当事人请求局绅调解的案例在浙江黄岩诉讼档案中亦有,也有的案例是知县将民事案件发回民间交由局绅调解。

3.会首、中人调解。随着清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手工业、商业从业者行会的划分和建立,这些行帮设有“行首”或“客长”作为头目来维持行帮秩序。官府往往批令这些主体调解行帮内部行户合伙清算等与行帮有关的纠纷。“中人”在清代民间买卖、典当、借贷等民事关系中,具有为当事人介绍、提供交易信息、证明甚至是承担交易正当合法的保证作用,“凭中理处”、”凭中集理”的记载在清地方司法档案中也常见。

二、清代官批民调制度的流程与特征

(一)官批民调制度的流程

1.官府如何与民间力量发生交接。安徽徽州发现的一份空白格式批文便是清光绪年间歙县知县敦请族长调处法律纠纷的批文,反映了“官批”阶段,官府不仅就调解成功与否的后续事项做了安排,还明确向族长提出“两造息讼,最为上策”的调解指导思想。

2.民间力量如何调解,又如何再次与官府发生交接。清司法档案中有关于“和息状”、“复状”的记载。即调解成功的调解人向官府呈递“和息状”,请求官府准予销案并说明调解的经过及结果;调解不成则向官府提交“复状”,恳请官府给予讯断并说明调解的经过及调解不成的缘由。

由此可知,流程为“官批”、“民调”和“呈禀”三阶段:先由官府依职权将诉至衙门的纠纷批令给各类民间力量主体;再由接受批令的主体调解;最后由主持调解的主体将调解结果呈禀官府审查;若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请求官府销案;若调解不成,乡保则须察告州县官并通知原告于一个固定时间赴县重告,官府依法提讯堂审。

(二)官批民调制度的特征

1.案件的民事导向性。官批民调案件多是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常涉及宗族、伦理及本地风俗,不便公开传讯。清统治者真正目的在于借助官批民调解纷将众多民间细故排除在官府外以减轻讼累,从而维持地方稳定并提升政绩。因而调解范围也有限度,危及政权及社会秩序等案件不允许调解结案。

2.较明显的官方意志性及不完全自愿性。只要在州县官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必须受理,否则要受相应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然而实践中州县官常因各种因素利用法律其他规定,将民间细故批令给民间调解,且并不考虑当事人意愿,有时即便调解失败,若当事人再次诉至公堂也仍会批令继续调解。这种调解往往教化式且非基于当事人自愿,而这种强行息讼的意图正是封建调解的本质所在。

3.约束效力的半强制性。若调解成功,调解人应向官府呈递“和息状”请求官府准予销案,当事人则需出具甘结,呈送官府备案,此时案件应为当事人申请撤诉而终止。但官府以“甘结”形式达到抑制两告反悔之目的,当事人须申明是“依奉结得”,显属“遵命和息”,反悔会受相应处罚,由此可见其约束效力的半强制性。

三、清代官批民调制度的产生的原因

(一)政治因素

清代司法体制之目的是为维护政权稳定,因此统治者只关注危及政权、社会秩序的刑名要案。古代选拔官吏考察的也是儒家经典非法律知识,官员为弥补自己不懂刑名律例的缺陷、规避错判可能引发的政治风险,往往将民事纠纷甚至一些轻微刑事案件推诿于民间力量调解。清代官员“诉讼少则高升,诉讼多则撤职”的考核标准也造就了地方官吏“听讼不如无讼”的心理,通过调解达到息讼的目的由此成为其解决纠纷首要选择。

(二)经济因素

我国封建社会时期一直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和谐人际关系的维护是基层民众生存的重要前提,这种内生的人际关系基础为纠纷发生以调解方式解决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即便诉至公堂,自古以来形成的“无讼”、“和谐”的儒家思想,“不撕破脸、讲情面”的心理取向根深蒂固,而官批民调在很大程度上契合了这种乡土社会的生存逻辑。

(三)社会因素

中国古代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宗族家庭为基础,形成了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统治阶级通过乡保、宗族等制度来体现其统治原则和思想并对基层社会进行管理,所以古代基层权威实际上是一种皇权、集权统治控制下的内生权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非讼纠纷解决方式创造了条件。同时中国民众自古以来重土安迁,社会流动性极小,纷争发生时将亲邻、族长等纳入到纠纷解决中更有利于化解纷争,较好的实现双方利益,抑制民事案件进一步恶化,从而维持地方安定。这是官批民调制度构建与运作的社会基础。

四、清代官批民调制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效果评价

官批民调制度在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局限性:宗法社会下,“人有差等”的客观社会现实极易导致调解中的偏袒与不公。且官府滥用官批民调压制诉讼,既淡化了司法权力在定纷止争过程中应有的作用,又妨碍了当事人诉权的正确行使。这些在客观上妨害了相关实体法的发展与完善及司法程序化观念的形成,不利于纠纷真正有效的解决。

但官批民调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清代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及方式的多样性。因调解人能做到“耳目所闻所见”,亦可用官方力量发动民间力量参与到纠纷的化解与平息中去,紧密协作办案,既可让问题在民间自行消亡,又可在必要时动用国家暴力机关进行刑事处罚,最终对社会进行有效治理与控制,维持了基层社会的安定。让我们感受到民间规则(家族法规、道德礼教、人情世故)在基层社会中的巨大力量,甚至比国法更贴近现实,有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

官批民调不但节约了司法成本,还丰富了清代“官民合作”的方式和内容,并最终对清代基层社会控制与治理方式的认识与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一适应于清代的基层社会治理方式,对今天我国基层社会矛盾的解决仍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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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实施前同类问题的适用依据

《合同法》实施以前,司法过程中对利息约定不明的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l、《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124条“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包含利率本数)。”

最高法院对利息约定不明的案件,  《合同法》实施前意见明确,即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经过十多年的实践,理论界、实务界积累总结了大量成功的司法经验,效用已为实践所证实,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司法实践为法律的完善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信息,立法时充分考虑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予以重视。美国著名法官霍姆斯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1]过去的经验指明了未来的方向。我国本来可以以《合同法》的制定为契机,通过立法程序对最高法院的解释加以法律化,但却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等因素而否定,就能够为立法机关提供参考的丰富的司法经验总结而言,立法机关的选择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

二、现行法律条文的弊端

(一)有悖于《合同法》立法指导思想

《合同法》第l条规定了“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立法指导思想,是用以指导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思想理论体系,即立法宗旨,是制定和执行法律的出发点和依据,贯穿整个立法、司法过程中。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首要立法目的,以实现物的最高价值和最大利益。而第2ll条与意思自治和社会正义相矛盾,不符合债务人信用不高的国情,与市场经济追求合理利益的导向不一致,有悖于《合同法》立法指导思想。

(二)有违私法契约自由、诚实信用的原则

借款合同属私法领域的民事法律行为,为了适应社会急速变化和复杂化的需要,各国在私法实体法中普遍确立了“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治要求债权契约基本上应予自由,对合同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事项由当事人自主协商,不宜由外力加以干涉和限制。法的正义性要求立法从全面干预向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观念转变。只有当事人彼此都接受双方同意的契约的约束,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唯一现实选择。[2]诚信原则由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准则,要求当事人在交易中恪守信用,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双方应对他方根据善良与公平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约定的义务,不欺诈和损人利己。

《合同法》第lO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民法通则》第56条也规定法律行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学术界认为,私法有别于公法,私法中即便用词是“应当”,也意味着法律为行为人提供了一种最佳模式,而不是“唯一、必须”的方式。勿庸讳言,口头允诺也是法律意义上的承诺。合同的成立往往经过要约、承诺两个步骤。要约一经承诺,即发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变更,即禁止翻约。英美法系有信赖利益赔偿的条文,规定合同形式上成立后,即使实质上无效,但当事人因善意相信对方所致的损害得以赔偿。其法理依据是为避免不公平,诺言仍有约束力。[3] 法律尊重任何人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益处的原则,违背诺言,显然有过错。举重明轻,英美法有约因的无效行为之诺言尚且有约束力,对已承诺支付利息,只是内容不明的案件,诺言当然也应具有约束力,债务人应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利息。“允诺后不可否认”是实体法的一个基本理念,有过约定,合同必须遵守。

我国立法上为了避免发生争议,规定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虽然给司法带来便利,但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作利益衡量,弊大于利。从长远的观点看,与良法的标准有矛盾,仅有助于诉讼的一方,而不公正地压制了另一方。使出尔反尔的人通过司法程序赖帐得以成功,不利于维护良好道德的价值,有碍精神文明建设,助长不讲信用行为的发生。信用是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与评价。[4]社会是由个人构成的,市场由无数具体的个人交易组成。社会整体信用利益受到损害,民事主体对交易缺乏安全感,无疑阻碍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要靠一点一滴积累起来,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关键是市场主体的自律,需要法治。《合同法》第2ll条的导向是,守信者没有相应的鼓励和收益,失信者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谴责与惩罚,反而造成不守信用有利可图的法律后果,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今年,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大力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有必要从立法上对日益严重的信用问题作出法律正义回应。

(三)冲击等价有偿原则,以公权力强行变更合同意图

产生于罗马法的私权概念,本质上是利已的。[5]债权权利的享用是出借人的目的,意图收取预期的利息。与古代法债权仅仅是物权的手段所不同的是,到了近代, “债权的权利和利息的享益如今是所有经济的目的,债权不复是指在物权或物之享益的手段,而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6]学者们主张,对有争议合同的解释,应根据协议时双方“意见一致(consensus ad idem)”条款探求真实意思。[7]借款合同中,有偿是原则,无偿是例外。订立合同的意图是使双方都受协议的约束,在支付利息这一内容上,是双方在平等情况下共同的真实意愿和期望,是当事人自愿为自己设定的义务,理应受到其允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

退一步说,如果债务人没有应允支付利息,双方达成借款协议的机会相对较少。若非债务人不履约,债权人可以获得预期利益,但因违约发生争议在先,债权人举证不能在后,因此视为不支付利息,是极不公平的。法律在平等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尊重倾向于优先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原则。讼争的状况下,处于弱势的是债权人而非债务人。因为相对于漫长的求偿过程、防止债不履行发生的可能性和举证责任上,债务人较债权人处优势地位。在债的不履行问题上,债务人对于自己履行义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较为了解,甚至能够最为合理和有效地抵御风险。只要债务人尽必要的防止努力,遵循诚信原则,履行约定的付息义务,是可以避免发生争议的。另一方面,由于出现了债务人不履行的新情况,债权人往往难以作出合理的推测,当初基于善良、诚实的判断未料到事情会发展到这种地步,发生这一情况是其不能控制和避免的。而且,债权人事实上也无法提供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真正原因的证据,显然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双方还本付息的协议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需要保护的法益即维护社会整体信用又特别重要,只是难以证明而已,为体现公平,保护社会和公共利益,也为避免行为人以此为借口逃避责任,应该有法律上的补救措施。

(四)立法技术上,破坏了法律的整体性

法律是体系化的规范,应从整体上理解法律,法的前款与后款之间、条文与条文之间(但书除外),总则和分则之间,在逻辑上、价值上符合体系的要求,保持一致性,至少前后不能出现矛盾的规定。整体性体现在立法上,要求立法者设法使整套法律在道德方面取得一致。[8]作为整体的法律要求,法官尽可能假设法律是有一整套前后一致的,与正义和公平有关的原则和诉讼的正当程序所构成。经典著作论证了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建立体现公平、正义并能反映时代进步的秩序。丹宁勋爵认为,思考法律时要探求法的目的、精神,应当作出倾向于实现公平、正义的解释,[9]不能违背法律体系上的立法宗旨和原则。《美国统一商法典》第l—102节规定,“本法典可以被自由地解释和运用,以促进实现构成本法典基础的目的和政策。”[10]

法律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精神,具备克服部分成文法局限性的功能,应体现在法律全文中,而我国《合同法》第211条与总则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冲突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法的体系化要求。

(五)与诉讼的公力救济功能不一致

过错承担违约责任是公认的法律原则,有违约必有救济。自从罗马法确认过错责任以来,各国就继承并遵循这一准则。为体现法的惩戒性和补偿性,国际上,归责事由正呈现从过错责任向严格责任发展的趋势,《合同法》第107条也反映了这一变化。为什么一方不履约可以免除责任呢?法理上,怎能无视损害事实的发生而不予救济?

台湾史尚宽先生认为权利有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途径。[11]权利包含要求相对人履约和在受到侵害时有向司法机关要求保护的请求权。债权人诉诸法院,目的是谋求公力救济。如果通过国家强制力的介入,对合同进行裁决,因约定不明就推定为不支付利息,其期待救济的目的不仅不能实现,反而有利于对方,这与人类社会追求公平、公正的理想相冲突,对权利人显失公平。当一个人对法律的公平失望时,将以何种手段来为自己维权呢?谋求非法律非理性的私力救济也在意料之中。此结果是法治秩序所不期望的,也违背公力救济的初衷。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追求目标,是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当实体法的内容与正义的价值发生冲突时,立法、司法应作何种取舍?英美法系的法官可以解释法律,有“造法权”,对法律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必要的修正和弥补。我国没有此法律依据和法律惯例,不能通过执法行为,而只能通过立法行为予以修正。《合同法》第54条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民法通则》第 59条也有相关规定。法律行为可以变更,那么,显失公平的法律是否应予修改使之更完备呢?还是回复到“恶法亦法”的价值中?

三、国外法律制度的比较与合理借鉴

历史上,我国注重对德国、日本等国法律制度的继受,大陆法系成文法的立法例与我国有共同之处。本文也着重对德、意等国民法典的比较。《德国民法典》第 246条“债务应根据法律或法律行为的规定支付利息的,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其年利率为百分之四”。[12]《意大利民法典》第1282条第1款“可请求的现金债权将产生法律上的当然利息……”。第1284条第1款“法定利率被确定为年率5%……”;第2款“如果双方没有确定约定利息限度,则10%的利率得被用来计算协商的利息”。第1815条第l款“除双方当事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借方应当偿付利息给贷方……”。[13]《法国民法典》第l 153条亦有法定利率的规定。[14]在亚洲,《日本民法典》第404条“关于应产生利息的债权,无另外意思表示的,其利率为年利五厘。”[15]台湾地区民法第203条“应付利息之债务,其利率未经约定,也无法律可据者,周年利率为百分之五”。[16]

一些国家规定了法定利率,借贷案件中,利息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体现了私权的有偿性。

虽然我国法律在性质上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但规范民间借贷,是各个国家共同遇到的社会问题,如何保障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是共同面临的社会需要。 [17]而且,德、意、法等国的法治史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史比我国悠久,保留下来的许多制度经过历史的检验,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具有比较意义。在如何有效调整市场经济、规范经济发展、防范市场风险的经验和措施上,可以从其解决的方法中,吸取有借鉴意义的法律制度,制定出适合中国特色的规则,洋为中用,以便我国的私法更能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完善《合同法》相关条文的立法建议

我国《合同法》立法上取“有疑义作不利于债权人而作有利于债务人之解释”的观念,即认为债务人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占弱势地位。在高利贷盛行的中世纪,该观念无可厚非。但事物并非一成不变的,观念也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发展。债务人属弱势群体的观念正逐渐发生改变,《意大利民法典》优先保护债务人原则的削弱就是例证,当今世界私法注重保护权利人利益的意识逐渐增强。结合我国国情,利息约定不明,有疑义不利于权利人的价值判断,在社会整体信用不高的情况下,缺乏合理性基础。

法律是人类的基础行为规则,必然要反映伦理价值,服从道德评判和伦理价值指向。如果法律把权利人的命运完全取决于债务人的施恩,其承认权利人可获利息;否认就没有利息,这就等于告诉人们违背明示或默示的诺言不仅不会受制裁,反而有利可图。这一规定不恰当地加重了权利人的责任,背离了重诺守信的伦理标准,与法的现实性即法反应社会存在,顺应社会现实的特性相矛盾,[18]忘却了法律对社会生活所负的使命。

为实现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之真意,妥善协调利益冲突,明确市场交易主体的利益和责任,笔者建议参照国外法定利率的立法例中适合中国的合理部分,为实现公正而对受损害的债权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宜规定“自然人之问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按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确定这一法律制度,首先,符合我国传统伦理上对毁约行为人的否定性评价,突出法律在责难过错人方面的社会导向作用;其次,站在有利于弱者的立场上,为债权人提供了较高程度的保护,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最后,借鉴了大陆法系强调理性主义和英美法系偏重实用主义的法律所提供的经验,并不悖于我国和国外实践。虽然可能因此产生一些未约定利息的案件中,债权人会依照该规定,以口头约定过利息为由,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情况,但这是法律为实现更高价值应付出的代价,如果债务人按期还款,不会进行诉讼。

立法上确立“利息约定不明确的,按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的价值,不仅符合私法的基本理念,尊重中国审判机关的司法经验,有利于合理解决实际问题,而且与国际上侧重保护社会弱者利益,归责原则从过错责任向严格责任逐渐发展的趋势相适应,有益于维护公序良俗,是现实条件下解决相关问题的合理方式和富有理性的选择。

注释:

[1]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151。

[2]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P22。

[3]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P238。

[4]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总则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P154。

[5][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P61:“与罗马法的个人主义一一利已的特点相一致,  ‘权利’这个概念构成了这个概念世界的核心。”

[6]前引5,P64。

[7][英]丹宁:《法律的训诫》,杨百揆、刘庸安、丁健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P39。

[8][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徐宗英译,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P158、P217。

[9]前引7,刘庸安《丹宁勋爵和他的法学思想》,P8。

[10]前引1,P563。

[11]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P33。

[12] 《德国民法典》,郑冲、贾红梅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P50。

[13]《意大利民法典》,费安玲、丁玫译,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P348、P463。

[14]《法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罗结珍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7年版,P265-266。

[15]《日本民法典》,王书江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75。

[16]朱洪超、张渝生(台湾债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P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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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在企业拯救上过分依赖行政手段和财政资源,这种方法虽然简单有效,但也带有明显的副作用。财政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债务问题终究还要靠市场手段和市场资源去解决。

以被人称为“长春模式”的国有企业创新债务重组方法为例。长春市组建一家新企业来收购老企业的有效资产,老企业用资产转让所得来偿还银行债务的重组办法较风行多年的分立破产的处理债务方式有着明显的进步,使有盈利能力的有效资产摆脱了老企业的债务枷锁。多年来国企破产,银行债权人所得到的分配率是0-10%,平均为5%,而在长春市的几个案例中银行的分配率为29%,远高于破产情况下的分配率。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债务重组》课题组认为他们开辟了利用市场手段和市场资源重组债务的新路,实现了资产流动的市场化和债权转移的市场化二者相结合。

笔者认为,长春的做法较好地维护了企业主要债权人―银行的利益,但众多的原材料供应商等商业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得到保护,因而未引起财经界和学术界太多的响应。参与“长春模式”论证的有关国际专家也表示了对其潜在公正性的关注。债务重组最优的方案应该是所有债权人的利益都能得到兼顾,这样才能体现债务重组的公平性,才会为社会所接受。

我国现阶段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规范企业债务重组行为的法律体系,实践中发生的债务重组如“长春模式”主要是依靠政府的力量推动的,企业债务重组的概率较完整的市场条件下要小得多。国有企业的债务重组主要限于同债权银行和其他主要债权人之间的重组,同为数众多的商业债权人之间的重组几乎是一片空白。平顶山煤业(集团)公司朝川矿参照国际上陷入困境企业自救和债务重组通行的“损失共担”原则,从扩大外延入手在国有企业中率先实施了对原有债务大范围的重组尝试,走出了一条国有被兼并企业创新债务管理的成功之路,形成了“朝川模式”。

二、朝川矿债务重组管理创新模式案例分析

1.“朝川模式”产生的背景

1998年7月,河南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对河南省朝川矿务局的兼并。兼并采用整体接收方式,新组建的平顶山煤业(集团)公司朝川矿(以下简称“朝川矿”)继承了原企业1.83亿元的债务,资产负债率高达142%。因兼并时未对资产进行评估,实际的资产负债率更高。加上河南省朝川矿务局还有向其它企业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近3000万元,新组建企业的财务状况非常危险。毋庸讳言,政府在兼并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兼并方式本身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高债务给兼并工作的成功带来了许多不确定因素。若不加强财务管理,发生债务危机不但会影响企业生存,还会给兼并企业带来很大的财务风险。1999到2000年曾多次发生因该矿债务导致法院扣押集团公司车辆或查封其银行账号的情况,给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2.“朝川模式”的基本做法

第一,对直接债务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全面重组。金融部门债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挂账停息、分期归还本金,对于民间借贷和职工集资按照免除累计拖欠利息和付款期利息的原则比照办理;其他债权人主要是商业债权人债务实行30%至50%本金折让,重组后金额分期归还;原企业职工劳动债权推迟若干年归还,不计利息。在重组过程中,他们先把闲置设备和存货进行彻底清查,登记造册,优先用闲置资产抵偿债务,最大限度节约宝贵的货币资金。如2003年3月5日,朝川矿与西北煤机厂就15.73万元债务的归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厂方考虑到矿方的财务状况,同意放弃6.33万元的债权,折让比例超过了40%。当日上午双方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矿方按约定履行了还款义务,对该笔债务的重组取得了成功。

第二,对或有负债进行重整,以规避其潜在风险。对以前的担保业务,派专人到被担保单位核实借款情况,对借款的取得和使用情况索取详尽的影印资料,一户建一个档案。因几家借款单位均未按担保用途使用资金,在以后的诉讼活动中,依法免除了原企业的保证责任,维护了企业的正当权益。同时收缴了所属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等有关印章,代之以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内部业务用章,从源头上为或有负债的形成打上一道防火墙。

在大力进行债务重组的同时,根据“由表及里,去伪存真”的原则对大额债务进行了核实,有效保全了企业资产。被兼并企业兼并前大多存在产品结构不合理和管理粗放的问题。产品结构不合理容易引起商务纠纷和销售秩序混乱,进而导致经营资金短缺,出现物资供应部门的高价赊欠物资和结算滞后形成的多头挂账问题,这些都为虚假债务的形成提供了温床。截至目前,企业已清理出公款挂私人账、原已用产品抵偿未销账项、原已用债权磨账未销账项和物资未入库凭发票挂账等多种原因形成的不需支付的债务1100余万元。

此外,财务部门还充分发挥了财会专业技术优势,在依法处理债务纠纷上做了大量工作。传统的财务管理侧重于企业内部的管理,企业与债权人发生经济纠纷,一般只是委托律师和其他人员参与诉讼。现代财会人员不但熟悉本企业与债权人经济交往的历史,也熟悉国家的财经法津、法规,了解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资金运动的一般规律,对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可能出现的情况有独特的见解,这些都是律师等一般的人难以做到的。从1999到2000年,仅财会人员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亲自的两起担保纠纷案,就为企业挽回损失610万元。

债务重组是一种报表性的重组,是企业财务运作的重要手段,是现代企业CEO和CFO的常用管理工具,但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下往往缺乏应有的动力。朝川矿有关领导改善心智模式,从1998年组建时就重新设计了债务管理流程,把原来的分级管理结构改为扁平的垂直管理结构。数年如一日,坚持开展债务重组工作。他们顶住压力、顶住诱惑,带领有关人员,以债权人、债务人实现双赢为目标,百折不挠,认真履行债务重组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推动了债务重组工作的顺利开展。

3.“朝川模式”的特点

同“长春模式”相比,“朝川模式”具有两大优势:第一,它是利用市场资源和手段的企业间自主的债务重组行为;第二,它符合国际上债务重组通行的“损失共担”原则。重组中一般商业债权人的资产分配率达到了50%以上,金融机构的分配率则达到了80%以上。同长春的金融机构29%、其它债权人几乎为零的分配率相比,保护了为数众多的商业债权人的利益,显得公平、公正。

4.“朝川模式”取得的效果

全矿通过债务重组减少的债务支出累计已突破4600万元,影响资产负债率下降了30个百分点。同时调整了资本、负债和资产的比例关系,促进了财务结构的动态优化。目前朝川矿的产量已突破原企业历史最高水平,员工收入大幅度上升,经济总量迅速增长,兼并企业描绘的蓝图正在变成现实。在促成兼并工作获得成功的诸多因素中,创新型的债务管理无疑限制了现金流出而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失,提高了有限资本的使用效率,为兼并的成功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自2002年以来, 《平顶山矿工报》曾先后四次专题报道了该矿的债务重组情况。2004年7月3日《中国煤炭报》以《兼并企业重现生机》为题对朝川矿通过加强财务管理帮助企业摆脱困境的情况进行了报道。

5.“朝川模式”产生的影响

篇8

作者简介:黄秋生,南华大学理论研究所副教授,博士(后)(湖南 衡阳 421001)

孟颖,南华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湖南 衡阳 421001)

马克思借用英国知名经济学家托马斯・图克(Thomas Tooke)的话指出:“信用,在它的最简单的表现上,是一种适当的或不适当的信任,它使一个人把一定的资本额,以货币形式或以估计为一定货币价值的商品形式,委托给另一个人,这个资本额到期后一定要偿还。”①实际上,在商品买卖中,延期付款和货币借贷,都以守信按期偿还为条件,这就形成了经济行为的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形成的准则或制度即为信用制度。对于信用制度,经典作家也有过说明:“随着商业和只是着眼于流通而进行生产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信用制度的这个自然基础也在扩大、普遍化、发展。”②也就是说,在商品经济越来越发达的环境下,信用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在商品经济和信用制度发展的同时,受信人不能或不愿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使授信人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也会与日俱增,即信用风险也会日积月累,因为“在人对人的信任的假象下面隐藏着极端的不信任和完全的异化”③。

一、信用风险的类型划分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受信人不能或不愿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授信人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移的可能性。根据信用风险发生的经济领域,基于马克思信用理论的相关论述,经济社会信用风险可以划分为商业信用风险、银行信用风险和货币信用风险三大类型。

1. 商业信用风险

商业信用是在商品的买者和卖者之间赊购赊销商品的产生,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借贷关系,它“是信用制度的基础”④。商业信用具有三个特点:其一,它是在商品的买者和卖者之间提供的信用;其二,它是以票据为工具推动商品的买和卖的;其三,它是商业信用的规模随商品的产生和流通的发展而扩大的。商业信用的发展是产业资本最充分的扩大再生产,它的作用在于促进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正如马克思所言,“信用的最大限度等于产业资本的最充分的动用,也就是等于产业资本的再生产能力不顾消费界限的极度紧张。这些消费界限也会因再生产过程本身的紧张而扩大:一方面这种紧张会增加工人和资本家对收入的消费,另一方面这种紧张和生产消费的紧张是一回事。”⑤

在现代经济社会,商业信用逐渐被认可和接受,而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商业活动与日俱增。然而,因为商业信用是以信用关系为纽带而发生的借贷关系,容易发生商品买卖双方一方无力或不愿偿还另一方的事情,所以商业信用本身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商业信用风险。那么,究竟何谓商业信用风险?所谓商业信用风险,是指在以信用关系为纽带的交易过程中,交易一方不能履行给付承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即买方无力履行合约或者是拒绝履行合约而给卖方带来损失的风险。商业信用风险是双向性的风险,它会使交易双方都受到影响,其最主要的表现是企业客户到期不付货款或者到期没有能力付款,引发企业之间相互拖欠和合同违约率的攀高,从而会产生更多的坏账、呆账,造成企业资金供求矛盾,引起资金链的断裂,并最终导致企业破产和社会经济秩序混乱。

2. 银行信用风险

银行信用是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通过银行而产生的借贷关系。与商业信用相比,银行信用的活动范围比较广,经营规模比较大,借贷期限也相对比较长(银行是可以长期信贷的)。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转账结算等业务,当然,银行只有拥有雄厚的资本,才能经营发放贷款的业务。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银行是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在各种借与贷之间获取差价从而盈利,即获得银行利润,它相当于平均利润。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过直接说明:“银行的利润一般的说在于:它们借入时的利息率低于贷出时的利息率。”⑥随着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发展,银行信用在经济交流和沟通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而银行信用本身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使得银行信用成为全球现代信用的主要形式。银行信用使得银行业务规模得以扩大,业务种类得以拓展,银行利润得以增加,但与此同时,银行信用风险也如影随形。

所谓银行信用风险,是指各银行在取得盈利的同时,承担着在日常资金借贷的运动过程中有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即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未能及时、足额偿还银行债务的可能性,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银行经营风险。这种风险不仅发生在贷款中,也可能发生在担保、承兑和证券投资等相关业务中,而其中主要的风险形式是贷款业务的风险又称贷款的收回风险,即银行贷出去的资金由于各种原因贷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风险。相对于市场风险、购买力风险等,信用风险是银行最具威胁的风险。银行信用风险包括道德性信用风险(借款人有钱故意不还)和非道德性信用风险(借款人想还,但无力偿还)。但无论道德性信用风险,还是非道德性信用风险,最直接的后果就是银行出现大量的死账呆账,增大银行不良资产数目,从而导致银行资产受损、信贷能力下降,对银行的出资人、所有者和广大金融消费者造成伤害,最为严重时可能导致银行破产倒闭。

3. 货币信用风险

货币信用是伴随着以金银为固定等价物进行交换而产生的一种信用关系。后来,由于金银具有不易携带、磨损成本高等缺陷,纸币代替了金银来执行货币职能。当然,纸币只是一种由国家发行的,并强制使用的货币符号,但是这种货币符号却在商品交换和发展中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今天,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电子货币得以产生,电子货币进一步提高了人们支付的便利性。不过,在便利性提高之余,风险也同样在不断增大,这一不断增大的风险亦即货币信用风险。实际上,马克思早在19世纪60年代就已经提到:“一旦劳动的社会性质表现为商品的货币存在,从表现为一个处于现实生产之外的东西,独立的货币危机或作为现实危机尖锐化的货币危机,就是不可避免的。”⑦也就是说,自从货币产生的那一刻起,就已经埋下了货币信用风险的种子。

所谓货币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在经济社会大环境中货币流通和信用领域中长期的通货膨胀和信用膨胀的危机。马克思认为,货币信用风险“只有在一个又一个的支付锁链和抵消支付的人为制度获得充分发展的地方”,只有在人们对信用货币失去信心时,“才会发生”⑧。今天货币市场非常广阔和活跃,潜在的货币信用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本质上,作为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的不管是纸币,还是电子货币,它们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无疑是大众的信用和日常经济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信用体系。因此,如果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货币信用平衡被打破,那么,所有债务或者款项都被要求以实物提前支付,那些以信用为载体的观念上的、虚拟的、电子的货币将不复存在。这种货币危机如果蔓延到商业领域和其他领域,那么,一场因货币信用危机而导致的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就开始了。

二、现代经济社会信用风险的典型案例

“传统文化中并没有风险概念,因为他们并不需要这个概念。”⑨然而,“现在,发达文明中存在一种风险命运。”⑩犹如马克思所描述的那样,“一种崭新的力量信用事业,随同资本主义的生产而形成起来。起初,它作为积累的小小助手不声不响地挤了进来,通过一根无形的线把那些分散在社会表面上的大大小小的货币资金吸引到单个的或联合的资本家手中;但是很快它就成了竞争斗争中的一个新的可怕的武器;最后,它变成一个实现资本集中的庞大的社会机构。”11而随着这一“新的可怕的武器”亦或称为“实现资本集中的庞大的社会机构”的“崭新的力量”不断发展变化,信用风险及其社会危害也在与日俱增。

1. 美国次贷危机

在美国,很少有人买房时全额付款,购房抵押贷款(简称房贷)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但是,对于那些收入不稳定甚至根本没有收入的人来说,买房时因为信用等级达不到标准,就无法获得传统意义上的标准抵押贷款。这些因信用记录不好或偿还能力较差而被银行拒绝贷款的人,往往会申请次级抵押贷款购买住房。所谓次级抵押贷款(简称次贷),是指一些贷款机构为追求比一般抵押贷款高得多的贷款利率,而向偿还能力较差、信用程度较低的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由此可见,次级抵押贷款就是信用被放大之后而产生的借贷关系,是一个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

进入新世纪以来,由于新经济泡沫和“911”恐怖事件,美国开始推行宽松的货币政策,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也连续多次降低联邦基金利率,从而为房地产市场活跃与发展创造了一个利好的政策与经济环境,美国的次级抵押贷款市场迅速发展。有调查研究表明,2006年美国有差不多500万个家庭牵涉次贷,而且规模金额巨大。然而,2007年初,随着短期利率的提高,次级抵押贷款还款利率开始大幅上升,购房者的还贷负担大为加重。与此同时,美国房地产市场的持续降温也使房屋出售变得更为困难,进而通过抵押住房再融资就难上加难。这种局面直接导致大批次级抵押贷款者不能按期还贷。由于贷款人到期欠款无法偿还,银行和贷款机构也就无法收回贷款,因而只能收回作为抵押的贷款人的房子。然而,经济萧条,购卖力下降,房产不断贬值,收回房产的银行和贷款机构没办法完成手头房产的买卖,从而就导致资金周转紧张,最终引发了次贷危机。

显然,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根本原因在于信用被无限放大,却缺少保障信用的监督机制和评估机制。危机发生之初表现在次贷购房人无法还贷而导致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和投资基金被迫关闭,随后危机波及金融体系,进而影响了实体经济。危机不仅席卷全美,并且蔓延全球。这场由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引发的危机持续恶化,最终酿成了一场对世界主要金融机构和全球金融市场产生了巨大冲击波的全球金融风暴,它使美国经济增长进一步放缓,并对世界经济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为了刺激经济复苏,自2008年11月至2013年12月,美国已推行了4轮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欧盟、日本、俄罗斯等也相继推行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这些国家在全球金融市场上掀起的这股“货币海啸”,无疑又会进一步引发全球货币信用风险。正因如此,与其说次贷危机是美国房地产市场上的次级按揭贷款危机,倒不如把它归结为一场信用缺失危机。

2. 欧洲债务危机

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后,欧洲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凭借美国马歇尔计划的帮助,恢复了因世界大战而濒临崩溃的经济体系。迅速崛起的欧洲各国为了进一步增强竞争力,而结成联盟。实践表明,欧洲联盟符合欧洲各国和整个欧洲利益,有力地促进了欧洲经济政治的发展,提升了欧洲在国际上的政治和经济地位。随着欧盟一体化进程的推进,1999年1月1日,具有独立性和法定货币地位的超国家性质货币的欧元在欧盟各成员国范围内正式发行,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在欧元区国家内正式流通。毫无疑问,欧元的发行与流通不仅为欧洲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且还推进了欧洲社会文化的融合。

然而,由于欧元区一些国家,比如希腊、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等,各国政府为了提升本国竞争力,缩小同其他欧盟国之间的差距,盲目追逐短期利益,隐瞒政府的财政赤字,过分的透支政府信用,使政府面临着巨额的债务(这些债务来自政府为应付财政支出而大量发行的、无法按期兑现的债券)。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前,上述各国在发债时根据预测是能按时还本付息的。之后,由于受到全球危机的冲击,各国经济疲软,失业率激增,政府收入减少,支出增加,从而导致政府无力偿还债务,于是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欧洲债务危机爆发。实际上,在加入欧盟前希腊等各国就已经开始隐瞒其财务状况,比如希腊就借助高盛公司掩盖了其真实债务状况。加入欧盟之后,变本加厉透支政府信用,大量举借外债购买金融衍生产品,这与希腊本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偿还能力是不相符的,从而就导致了严重的通货膨胀。一边是日益扩大的政府财政赤字,一边是不断透支政府信用来刺激消费,最终酿成了一场席卷整个欧洲大陆的债务危机。

不难看出,欧洲债务危机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欧盟对某些成员国一味的经济纵容和货币保护,使得政府对国家信用无限度透支,让原本就已存在的问题愈发严重,直到无法掩盖和隐藏,最终影响了整个欧洲大陆。这一场由政府信用透支而引发的债务危机,简单说来,就是一场货币借贷到期无法偿还的信用危机。从危机源头上来看,欧债危机是由希腊债务危机而引起的、波及整个欧盟的债务危机。希腊一国的大量无法偿还的外债使得欧盟其他成员国因为无法回收债务而陷入债务危机的链条。而欧盟早期没有陷入危机的一些成员国,如法国、德国等,为了维护整个欧洲的利益和地位,以保住欧元的稳定,就必须不断向危机爆发国注资。这一拯救欧债危机的举措使得法、德等救援国国内的流动性货币减少,自身经济发展也受到牵连,最终导致了整个欧洲经济的衰退。

3. 中国温州现象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全方位、多层次、多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逐步形成,我国沿海沿江地区经济得到了高速的发展,温州就因其繁荣的民营经济而闻名全球。温州所产的眼镜、打火机、皮鞋等小商品也远销海外,享誉盛名。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一个江浙沿海的小渔村在不到30年的时间里发展成为一个人口密集的现代化大都市。由此,温州一度成为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转型的模范城市。然而,在民营经济取得成功的同时,温州的民间借贷也逐渐兴盛。这种古老的借贷方式在宽松的经济环境和高额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开始慢慢地变质,这就为温州危机埋下了隐患。

温州在经济发展的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自爆出一件件老板因债务跑路、甚至跳楼事件开始,温州就被推至风口浪尖处,温州爆发的这场严重的民间借贷危机引发了社会和政府高度关注,也引起了人心惶然。面对温州的现状,我们不禁要问到底是什么让原本以民营经济而闻名全球的温州面临如此困境?很明显,温州经济发展中后期,很大一部分企业主偏离原本经营良好的实体经济,将资本转移到房地产等巨额利润的投机行业,以致实体经济日益空心化。同时,温州人热衷于高利息率的借贷(即我们常说的民间高利贷),它是一种靠信用关系维持的私人放贷,而且放贷的资金并不全是个人自有资金,还包括各种来自亲友的资金、信用卡和银行贷款而来的资金等。12因此,一旦这种没有任何法律安全保障的“关系借贷”没办法按期归还,一旦资金链在某处断裂,所产生的后果就变得非常严重。一方面,企业家们不仅要填补实业的资金短缺,还面临高额利息率的巨大债务,企业因为严重的资金短缺,没办法正常生产运作;另一方面,这复杂而广泛的借贷关系的平衡一旦被打破,就无法避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

表面上看,全球经济环境恶化加上中央收紧信贷,导致了温州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实际上,温州现象主导因素是货币的借贷泛滥超出了这个城市本身所能承受的范畴,高利息率的借贷打破了货币流通的平衡。中国房市不断攀升的房价让大部分温州人尝到了借钱生钱的甜头,纷纷将投资目标放到房市等金融领域,使发家的实业经济开始衰退并日益空虚。当国家加大对楼市的打击力度,限制楼盘的炒价,这给借钱炒楼的温州人以沉重一击,最终诱发了一场严重的债务偿还危机。在这个被高额利润诱使的、以信用为基础的私人借贷链条中,银行也扮演着推波助澜的角色,所以,当个人信用透支,资金链在某一处断裂,银行借贷中的货币没办法按时收回,一场因个人信用而引发的经济危机就在温州爆发,并向鄂尔多斯等多个城市蔓延。

三、现代经济社会信用风险的有效规避

通过现代经济社会信用风险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与马克思论及的商业信用风险、银行信用风险和货币信用风险相比,全球化时代的经济社会信用风险表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一是从失信主体来看,信用风险由微观个体向政府主体蔓延。与早期的个人和企业违约有所不同,今天政府失信已经变得非常严重。从欧洲债务危机到美国债务违约风险都反映了政府失信风险在不断加剧。二是从金融工具来看,信用借贷由传统金融工具向衍生金融产品转化。作为在传统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债券、股票等)基础上衍化和派生出来的新型金融产品,衍生金融产品(包括期货合约、期权合约、远期合同、互换合同等)由于能够转嫁风险而得到“青睐”,但这种新型金融产品高度的财务杠杆作用加剧了信用风险的危害程度。三是由引发领域来看,信用危机由生产制造业向房产地产业转移。1929~1933全球经济危机爆发直接原因在于制造业生产与销售之间供求矛盾的尖锐化,而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的导火线则是房地产的泡沫化。基于现代经济社会信用风险的新变化和新特征,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以有效规避现代经济社会的信用风险。

1. 强化国家债务管理,规避政府违约风险

2013年初,尽管美国两党达成了“财政悬崖”阶段性协议,但其政府未能摆脱“关门危机”。实际上,自1960年以来,美国债务上限已经上调了79次(平均计算每8个月就上调一次),如果以现有利息增速判断,十年后美国债务仅仅利息的支出就将增加到1.1万亿(占其GDP总量的4.7%),也就是说,美国未来十年必须保持GDP增速不低于4.7%,才能支付国家债务的利息。132009~2010年欧债危机爆发时,欧洲五国希腊、意大利、爱尔兰、葡萄牙和西班牙政府总债务占GDP的比例也分别高达130%、120%、94%、83%和63%。2013年9月5日国际清算银行(BIS)有关报告显示,2007年中旬全球债务规模为70万亿美元,到2013年已经增至100万亿美元,而各国中央及地方政府是债务的最大制造者。由此可见,规避国家信用风险,防止政府债务违约是防范现代经济社会信用风险的首要任务。

规避国家信用风险,防止政府债务违约的最好办法是避免政府的过度负债。这就要求政府量体裁衣,量入为出,将国家债务尽可能控制在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与此同时,对现有国家债务应该强化管理,构建反映债务危机和债务风险的管理系统,建立政府债务预警、化解和救助机制。比如,调整国家债务期限结构安排,避免债务过度集中偿付;加强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G)等国际性金融机构的合作,多渠道监管各国政府债务风险;联合设立跨国债务危机救助的专门机构等。

2. 完善衍生金融市场监管,降低市场系统性风险

20世纪70年代,以期货、期权等证券为核心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创新满足了人们日益复杂的投资融资、资金保值和避险需要。作为一种高级的资源配置工具,包括远期、期货、期权、互换、掉期等在内的衍生金融产品经过衍生再衍生,推进了金融市场高度的发展。据世界交易所联盟(WFE)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球期货交易量达到37.8亿手合约,与2012年交易量相比提高了24%;全球期权交易量达到2.24亿手合约,与2012年交易量相比提高了17%。然而,衍生金融工具是一把双刃剑,它的杠杆效应,有利于筹资、保值和避险,但同时也放大了衍生金融市场的风险及危害。1997年7月东南亚金融风暴的爆发,正是被誉为“金融大鳄”的乔治・索罗斯(George Soros)运用衍生金融工具牟利的结果。基于此,完善衍生金融市场监管,降低市场系统性风险成为规避现代经济社会信用风险的必然要求。

为保证衍生金融体系稳定运行,防止市场系统性风险发生必须加强衍生金融法制建设,提高衍生金融市场交易中信息透明度,健全衍生金融市场的内控机制,构建和完善衍生金融市场的预警系统和风险控制体系,注重开发各种管理衍生金融风险的新技术和新工具。14此外,为了适应衍生金融市场国际化,各国政府还应该加强衍生金融监管领域的国际合作。比如,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机制,注重监管信息的充分交流,以防止跨国证券欺诈和市场操纵;统一监管标准和监管规则,促成各国监管行为的协调性,降低衍生金融市场风险的外部负效用;对衍生金融行业自律进行统一规范,提升衍生金融市场自我监管能力等。

3. 平抑房地产泡沫,防范土地财政风险

按照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查尔斯・P・金德伯格的理解,房地产泡沫是指房地产价格连续上涨后引发人们产生上涨预期,由于投机资本的不断加入又将进一步助推房地产价格的无节制上涨,从而导致房地产价格严重脱离市场基础,远远高于实体价格。随着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涨,“常常是预期的逆转,接着就是价格暴跌,最后以金融危机告终或者以繁荣的消退告终而不发生危机。”1520世纪90年代东南亚房地产泡沫(殃及日本、泰国、香港等)、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2009年迪拜危机、2011年中国温州现象等无一例外地说明了信贷风险和房地产泡沫的直接相关性。房地产的非理性发展和土地财政的严重依赖,必将引发房地产泡沫的潜在风险与巨大危害,仅靠房地产来带动经济增长最终无益于经济良性发展。因此,平抑房地产泡沫,防范土地财政风险是现代经济社会信用风险规避的重要内容。

平抑房地产泡沫,防范土地财政风险关键在于预防过度投机。这就要求加强房地产市场开发规模的监控和投资结构的管理,防止房地产市场炒作。具体而言,一是强化土地资源管理,完善土地供应制度,有效控制土地价格;二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转变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防止地方政府助推房地产价格;三是加强房地产市场的信贷管理,正确引导资金流向,规范房地产信贷市场;四是构建房地产市场信息平台,增加市场信息透明度,规避投机炒作和恶意操控;五是优化保障性住房开发机制,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满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

总之,当代社会迫切需要人们审视经济社会发展的模式,揭示信用风险产生的根源,探讨信用风险的规避,寻求“风险社会”的出路。只有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只有建立健全风险监管机制,只有构建风险预警系统,只有培育出良好的信用环境,才能有效规避现代社会的各类信用风险,才能实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582页。

②④⑤⑥⑦⑧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50页,第542页,第546页,第585页,第547页,第499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21-22页。

⑨(英)安东尼・吉登斯:《失控的世界》,周红云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8页。

⑩(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序言),何博闻译,上海:译林出版社,2004年,第20页。

1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722页。

12刘颖、王希俊:《信用违约互换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管理研究》,《求索》2013年第2期。

篇9

作者简介:王小凤,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研究方向:法学。

基本案情:A公司系一家集团控股公司,先后设立了五家关联性的投资子公司。因企业经营及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A公司及其五家关联子公司发生债务危机。六公司以资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等为由,分别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并分别指定了管理人。企业破产过程中,管理人发现A控股集团公司及其五家关联子公司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在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资产债务、企业经营等方面均存在高度混同,审计报告也显示六家公司在财务上已丧失独立性。考虑六公司严重混同、实际丧失独立法人人格的现实状况,六家公司管理人在第二次债权会议上,分别向六家公司债权人会议提交了六公司合并破产的方案。六公司债权人会议最终分别表决通过了合并破产方案,将资产债务进行了合并处置。

一、合并破产概述

关于合并破产,在我国尚无直接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学术论述。合并破产是指将母子公司视为一个法人实体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或制度,在该制度下,母子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均一并处置,所有债权人在同一比例下清偿。 我国司法实践中,合并破产并不鲜见,但鉴于法律规定缺位等原因,合并破产尚存在一定局限性。而在美国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过“程序规则和经典案例加上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20世纪70年代曾做出一系列的裁决,最终使实质合并成为处理集团公司破产的一个重要方法”。

合并破产有其现实土壤。目前,我国相当部分的民营企业尚未完全建立现代管理制度,在A公司所在的民营经济发达地区表现尤为突出。一方面,企业主普遍缺乏企业主体意识,企业主与企业、各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混淆。在经营管理上,以家族式管理模式居多,管理人员以亲友为主,企业之间任意牵连。另一方面,部分企业主恶意控制旗下关联企业,利用对企业的控制权,转移或抽逃资产,虚构或加重企业负债,以达到某些不正当的目的。多项因素叠加,导致关联企业丧失基本独立性,相互之间难以界分,客观上需要进行合并破产。以A公司为例,分别破产极为困难:第一,分别破产需要对各公司间的资产和负债作出区分,对相互之间的担保效力、担保金额作出认定,相关障碍无法逾越或者难以解决。第二,分别破产将破坏关联公司的整体处置价值。由于关联企业日常经营严重混同,其资产在整体上往往也呈现出混同外观,基于混同下的相互牵连,表现出整体价值。如若分别破产,企业资产的价格水平和变价能力可能受到严重影响,进而严重影响债权人的受偿率。第三,分别破产将分别进行破产程序,在管理人报酬、债权确认、资产处置、财产分配等各项事项和环节均会出现倍增效应,大大增加破产成本,降低破产效率。另外,就合并重整而言,维持生产经营是企业重整的必要条件,分别破产往往会破坏各关联企业原有的“一体化”经营,从而使企业面临停产停业的风险,企业重整几无可能。

二、合并破产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法律尚无合并破产的直接规定,但合并破产并非完全没有法律可循。这些依据主要散见于公司法、破产司法解释的参照规定,以及破产法的原则规定之中。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也已存在诸多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案例,例如浙江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纵横集团及其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南京利德隆实业有限公司和南京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沈阳欧亚集团及其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等等。这些企业合并破产,对于遏制关联企业间的不当控制、利益输送、债务逃废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债权债务的公平清理,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刺破法人面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关联企业适用实体合并奠定了法律及理论基础。根据该条规定,股东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滥用股东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该项规定适用在企业破产环境下,如果母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存在不当控制,且达到特定程度或标准时,即需“刺破”各公司之间的“面纱”,进行合并破产,统一处置债权债务。《最高人民法院》第七十六条规定,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参照该项规定,子公司一旦实质丧失法人人格,亦存在纳入母公司破产重整之余地。

合并破产在破产法上的现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之规定。破产法第一条即明确规定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企业破产原则。据此,关联企业之间如存在高度混同,严重影响各债权人公平受偿,必须通过实体合并予以矫正的,应当进行实体合并。以A公司合并破产为例,基于各关联公司之间高度混同的事实,只有对关联公司进行合并破产,才能保障债权债务清理的实质公平,无论对普通债权人还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均为适用。就普通债权人而言,在分别清理的情形下,各关联公司中的利益实质输入企业的普通债权人将获得额外清偿,而利益实质输出企业的普通债权人必将遭受损失;拥有多家关联公司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将获得高额乃至全额清偿,而其他债权人仅能获得较低比例的清偿,甚至完全不能获得清偿。因此,分别清理势必导致普通债权人受偿不均,显失公平。在合并合并破产情形下,部分关联企业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虽然可能有所降低,使其利益表面上受损,但此种差异的根源在于各关联公司之间先前的不当关联关系,合并破产正是对其不当行为的矫正,这恰是债权债务清理实质公平之所在。就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及其他债权人而言,因其就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并不会因合并破产而受到实质损害,相反合并破产有利于顺利推进破产进程,进而有利于保障其尽快实现债权。简而言之,合并破产符合破产法关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要求,有利于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三、合并破产的适用标准

四、合并破产的决定程序

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破产案中采用债权人会议表决方式决定合并破产。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该案中,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决定合并破产,实际上与债权人会议的性质、职能相符。

篇10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06(04)-0040-09

一、引 言

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正面促进作用已得到大量理论、特别是实证研究的支持。近年来,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多聚焦于从不同金融结构间的差异入手,来探讨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两种主要类型金融体系对经济体的不同作用机制。然而,此类研究多从跨国层面、转轨国家宏观层面视角来研究不同金融结构的作用机制,而针对那些存在显著“二元经济”分割现象的转轨经济体内部,特别是针对处于弱势地位农村区域经济发展中金融体系结构及其动态演化规律的研究,涉及得相当少。事实上,在存在“二元经济”分割的发展中国家农村区域经济中,厘清差异化的金融结构对经济发展的相关作用以及金融体系内在的动态演化规律,对我国当前的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和“三农”问题的解决具有更为现实的紧迫需求。

众多发达、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及发展中国家的实践和理论研究都表明,以小企业为核心的民营经济部门对一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乃至农村经济、社会制度的变迁与建构都起着相当重要的直接或间接作用。且在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农村经济起飞的核心要素―――企业家精神创造、示范、扩散和组织、技术创新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Kayanula and Quartey 2000,;Mead and Liedholm 1998,; Schreiner 2002)[1]。小企业的生存和成长必须依赖于有效的金融体系。这种有效的金融体系在农村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是多样化的,既可以是依赖以银行金融中介机构为主的金融体系,也可以是非正式金融起相当作用的金融体系,甚至是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分工协作的竞争性金融体系。一种金融结构与制度安排是否适当,归根结底要以其是否能有效服务于该社会的客观金融需求为评判标准。在我国以区域经济为发展模式的工业化进程中,各农村地区间经济发展程度存在很大差异,甚至在同一地区内,各乡各镇的经济发展程度与发展方式都有较大差异。农村区域金融生态的成长水平并不取决于该地区金融机构的人为简单扩张或收缩,而取决于当地金融资源的数量与质量以及与之相应的资本形成水平,或者换言之,取决于该农村地区的工业化进程与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

从国内现有文献来看,多数研究仅仅从农村经济中经营传统农业生产农户的金融需求角度来解析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信贷约束、金融制度安排和设计等一系列问题,而忽略了从决定农村金融市场中现代商业性质金融体系能否有效运行的中小微型工商体系视角来进行分析的思路。更为重要的是,即使是以银行中介为主体的金融体系中,究竟是以大银行为主,还是以地区性中小银行为主;是以集中垄断型的银行结构为主,还是以竞争分散型的银行结构为主,厘清这些冲突对我国现阶段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制度设计具有特别重大的指导意义。实质上,从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主体来看,只有农村经济中出现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工业企业后,现代商业性质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才能得以健康地生存、发展和演化。这就是农村金融体系建构的关键性因素。单纯的农户性质的金融需求是不能孕育出现代商业性质的金融体系。基于这些事实,本文拟从农村经济中企业体系的金融需求特征入手,从工业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角度入手,通过对中国地区农村金融生态和金融体系发展的差异性解析,利用解剖“麻雀”式案例研究方法来探寻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微观层面交易主体和金融机构的行为选择交互影响因素和机理,进而为我国日显紧迫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体系建构提供一个可供借鉴的解答。

二、交易主体、经济发展和农村金融体系的适应性互动

金融发展很大程度上表现出金融体系结构的差异,对于中介主导性金融体系和市场主导性金融体系究竟哪种金融结构更有利于经济发展,依赖于经济发展自身的内在特性(Allen and Gale)[2]。以银行体系为主的中介主导性金融体系在信息收集、风险监管、企业外部治理机制替代方面具有优势;市场主导性金融体系在风险分散、创新企业成长、企业内部治理机制方面具有较强优势。

一个重要且易被忽略的事实是,高风险、高创新、技术创新路径不确定性高和产品需求不确定性高的经济体系适宜于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的功能发挥,而以传统轻加工型制造业为主体、技术创新路径不确定性低的经济体系适合于中介主导性金融体系。由此,根据经济体发展水平和发展特征的现实情形来确定适合金融体系的组织和制度安排是极为关键的问题。与以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为核心的金融市场相比,在一个不具备信息有效生产、披露、利用的经济体中,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中介机构的金融体系在交易成本与资源配置效率上具有相对优势(林毅夫)[3]。换言之,可以这样认为,在一个现代金融制度还没有完全构建起来的经济体中,由于缺乏信息生产的专门分工,导致信息交易的成本极高,即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形更为严重,此时,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中介机构能够利用与企业长期交易所培育起来的互动关系来有效识别企业借款项目与经营情况的风险信息(Guzman)[4]。银行通过与企业建立的长期信任合作关系,存在投入资金和精力去收集所贷款企业风险信息的激励,并把这部分投资费用分摊到一个更长时期内,从而降低每笔贷款的平均信息成本。这实质上就解答了为什么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在现发展阶段的改革取向只能是以建立地方性专业化商业银行为取向的深层制度因素,而不能是不切实际的金融市场跨越。而且,这种长期关系所带来的“锁定效应”可能会给银行对企业信息的掌控产生垄断,进而造成银行对企业榨取“准租金”。所以,经营良好的大规模企业并不会仅仅依赖金融中介机构融资。这种情形所造成的现实结果就是农村金融体系所面临的客户只能“锁定”于中小微型企业工商业及小农农户。

以上分析实质上也就揭示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现阶段所面临的整体交易主体类型及其风险特征。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交易主

体容易“锁定”于农村地域中小微型企业及小工商户,因此,农村金融体系所面临的系统风险特征远远大于工商业发达的城市金融体系,这就决定了农村正式金融体系发展的相对滞后性与单一性。这种情形在发展中转型国家尤显特出。农村正式金融体系发展的这种内在滞后型与单一性从一定程度上也就决定了其必然不能满足具有需求多种层次性的农村金融,也从另一角度反映了农村信贷市场中“信贷配给”广泛存在的必然性。更为重要的是,这会产生一种两难冲突:源于高系统风险的农村金融体系供给不足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所需的金融需求力度之间的两难矛盾。何以解决这种两难冲突?市场的内在交易力量进化出两种解决思路。一种是收益风险对称机制。高风险对应高收益,农村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提高贷款的收益指标―――利率来弥补其较高的风险。由此显见,农村金融市场有着利率自由浮动与自由定价的内在需要。

然而,如果一国或地区的农村金融政策是限制利率的浮动区间,特别是规定贷款利率的上限,最有可能造成的后果是农村正式金融体系发展的严重阻碍与效率不足。理论研究表明,即使是利率可自由定价的信贷市场中,银行作为金融中介也不可能满足所有有效金融需求。Stiglitz andWeiss[5]的经典研究证明:在一个只要存在信息不对称的信贷市场内,单纯的利率机制并不能满足信贷市场的需求与供给的“出清”,也就是说,即使某些借款者所提出的利率无限大,也不能从银行机构中获取贷款,根源在于这些借款者的风险类别与银行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函数之间存在内在的不可匹配性。这就是著名的“均衡信贷配给”理论。他们还进一步指出,这种“信贷配给”现象典型存在于中小企业信贷市场。因此,这就需要另一种解决思路的出现。抵押担保机制作为一种最重要的非利率手段就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控制风险、减轻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美国约80%的小企业贷款是通过抵押担保形式获取的(Glassman, 1982),近70%的工商业贷款使用了担保(Berger and Udell )[6]。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也明文规定所有银行贷款都必须以抵押或担保的形式发放。担保抵押与贷款利率、规模、期限的组合形成了债务合约结构。银行通过这些合约要素条款对借款人进行筛选与甄别,来进行风险与收益的配置。作为最重要的非利率因素,担保抵押与其他方式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银行金融中介机构的有效手段。从理论角度来看,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企业中担保抵押的存在与否影响了相应金融体系的发展程度,这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尤显重要。Bester[7]的研究表明,银行可将担保和利率按相反的方向来设计信贷合约组合,低风险的借贷人选择低利率、高担保合约,而高风险的借款人选择高利率、低担保合约,从而使银行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类型对其分离和筛选。但是,担保抵押所蕴含的这种有效分离与筛选机制仅仅在充分竞争的信贷市场中有效,而在卖方垄断的信贷市场中却可能发生“失灵”现象(Besanko and Thakor)[8]。在信贷市场是充分竞争条件下,由于利率必须补偿成本,高风险的借款人必须支付比低风险的借款人更高的利率。如果其伪装成低风险的借款人选择低利率、高担保的合约,其在竞争市场中由于自身可抵押担保品的限制无法提供足够的担保抵押,从而被阻止选择低风险合约,因此,担保抵押机制在这种情形下可以发挥其筛选甄别机制作用。相反,在卖方垄断信贷市场条件下,银行由于其垄断地位存在向有较高还款能力(低风险)借款人索取更高利率的动力,因为低风险借款人的创利能力要高于高风险借款人,这样可能的结果是低风险借款人所面临合约中的利率要求要高于高风险借款人所面临合约中的利率要求,迫使低风险借款人去选择高风险借款人的合约,因为低风险借款人首要关注的是利率的高低,而不是合约中担保品要求的多少。因此,担保抵押机制在卖方垄断信贷市场中就可能不是一个有用的筛选工具。Bes-ter(1987)还有一个重要发现,借款人可担保财富的普遍不足同样会导致筛选机制的失灵。我国农村信贷市场中的交易主体主要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事劳动密集型比较优势为主体的中小微型企业中可供高质量的抵押担保物品严重不足,国有银行(主要为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信贷市场中占据绝对卖方垄断地位,而且存在利率管制以及以商业银行法律条文规制下的强制信贷担保抵押要求。由此所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正式金融体系发展的严重阻滞与效率低下,经济发展所需的金融支撑的严重不足及农村金融体系中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的现实分割。

三、金融结构与农村经济发展匹配性的一般逻辑

按照林毅夫[9]的最优金融结构理论,从实体经济与金融体系的互动关系来看,在不同的经济发展特定阶段,一个经济体金融结构的优劣取决于:金融结构中各种金融制度安排的特性和按要素比较禀赋结构的特性所决定的实体经济结构中企业资金规模,以及生产技术创新程度和产品市场中不确定性等特性的匹配程度,“当三者的特性相互匹配,能够使金融体系所动员起来的资金实现最优配置,进而使金融体系能够最大地动员资金,这样的金融结构就是最利于经济发展的最优金融结构”。进一步分析,金融体系的微观结构安排也必须是与实体经济体的发展状况和内在风险特征相匹配的。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农村金融制度改革需要一个多层次、金融安排并存的灵活农村金融制度设计。其中,既应该有直接金融也应该有间接金融体系,既有正式金融组织也应该有非正式金融组织,既要有适合落后地区的政策性金融与扶助式金融,也要有适合发达地区完全商业性质的金融中介与金融市场。

Berger和Udell[10]这对研究组合首次从小企业信贷的可获得性、关系性贷款与银行规模和内部组织结构的相关关联关系入手来研究银行金融中介的行为选择与效率问题。其研究思路首先从银企间的多层委托关系展开,认为存在小企业主银行客户经理(信贷员)银行高层管理层银行股东银行债权人与监管机构的多层委托逻辑链条,同时技术创新,信息基础设施,法制、法规环境及商业环境,市场结构四维外部因素制约着每层委托关系的执行效率。银行的规模与组织结构的差异影响着信息在这些委托逻辑链条中的传递成本。大规模、多部门科层制银行由于规模经济的需要和复杂的组织结构而导致委托链条过长,使其擅长于处理基于易于观察、鉴别、传输的“硬数据”(公开的财务报表或资信记录)“交易驱动型”的大企业贷款业务,这就天然地产生了银行对小企业融的资歧视现象;而且,大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时,单位资金的交易成本相对较高,既包括资信和项目事前审查成本,也包括事后监督、控制、再谈判成本,这就严重削弱了大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动机。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从大银行融入频率高的

小额资金时,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大,必须采取多级的分支行委托机制,造成审批手续繁杂,周期过长,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特征所内含的资金需求规模小,频率高、周期短、流动资金为主、且要求服务快捷方便等融资需求特征不相匹配,因此也就严重削弱了中小企业向大银行借款的动机。相比而言,小型地方性专业银行由于组织机构设置简单,能够通过减少“软信息”传递所需的委托层次,减少管理层对客户经理的干涉,通过银行业务流程中的相关信息和小企业主与客户经理建立长期信任合作关系获取的有效信息,来监管贷款实施中的风险,以达到降低或缓解小企业中严重信息不对称的目的。由此给我们提供了思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着眼点应放在地方性小型专业银行的作用上去,同时作为客户和银行放贷决策者之间的信息连接者―――客户经理在地方性小型专业银行中的地位与作用应得到足够全面地认识。事实上,我国很多农村基层银行机构对信贷员的监管、激励机制的普遍严重缺位,加剧了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迫使银行贷款行为更多地依靠可抵押担保要求。

从市场竞争本身的功能来看,一般地研究认为,垄断的、银行集中度高的金融体系通常会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效应。相反,充分竞争、银行集中度低的金融结构往往伴随着较高的经济增长(DewatripontandMaskin, 1995; Guzman et al)[11]。然而,从经济发展的动态过程来看,并非充分竞争、分散型的银行结构始终如一的有利于信贷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有利于经济增长(Cetorelli and Gambera)[12]。特别是对处于资源有限的“二元”农村经济起飞阶段,竞争分散型银行结构体系可能反而不利于资源配置的实施,从而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增长。正如我们以上分析的结果表明,针对农村金融市场中地方性中小银行的有效贷款方式来说,基于“软”信息的关系型借贷可以缓解中小银行和中小企业间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从而缓解相对大企业的中小企业“信贷配给”现象。一方面,处于垄断地位的银行可以通过主动选择利率水平和抵押担保要求组合,通过和借款者的长期交易关系,达到对不同类型借款者进行有效的甄别和筛选,降低了信贷市场中的机会主义行为风险;另一方面,适度垄断的银行结构能有效地减少银行业的过度竞争,有利于成长阶段中小银行的生存、发展,减少金融不稳定风险。更为重要的是,在农村经济的起飞阶段,只有当农村经济中出现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工业企业后,适应现代商业性质的金融资源基础和金融生态才能形成,现代商业性质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才能健康的生存、发展,也就是说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金融发展水平。单纯的小农性质的金融需求是不能孕育出现代商业性质的金融体系。Carlin和Mayer[13]的研究对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选择和建构具有特别的启发意义,他们发现,在OCED国家在经济发展初期,银行集中度越高的国家经济发展就越快,当这些国家进入技术创新发展阶段后,银行集中度却和经济增长转变为负相关关系:银行集中度越低的国家R&D支出份额越高,依赖外部融资的高技术、高创新部门增长的也越快。这就给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建构提供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启发:对于经济处于工业化起飞阶段的农村区域经济体应该实施垄断性银行结构体系;而对于那些处于工业化初级完成阶段、转向为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创新型阶段的农村区域经济体应实施适度竞争性银行结构体系;在农村经济完成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后,非正式金融逐步被正式金融所替代,现代多元化的金融中介与金融市场体系就应该成为主导力量。农村金融体系与经济发展的相关特性见表1。

四、微观层面金融结构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匹配性:来自江苏农村地区的案例调查

为了验证我国现实农村地区中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产业结构差异、不同特易主体的金融需求(以中小企业为主体)对金融结构和金融生态体系变迁和演进的内在动力机制,我们采用微观层面的具体案例调查分析方法来进行对比研究,从作为供给者的金融机构和作为需求者中小企业双方的微观需求特征两方面入手来剖析金融结构和农村经济发展相匹配的内在机理。

考虑案例研究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且具有“解剖麻雀”之功效,我们选择两个自然禀赋相同、初始发展条件相似、地理位置较接近,但是近年来各方面发展状况具有显著差异的乡镇来作为本文研究样本。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访谈形式来获取第一手实证材料。

(一)对两地区金融生态体系的比较分析

从实践来看,戴南地区和戴窑地区金融结构体系已经出现相当显著差异,这种差异正如我们理论分析所述,主要来自于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的内生推动。具体情形见表2、表3。

2005年工业产值达180亿元,占全国不锈钢产品销量1/6的戴南不锈钢制品产业集群的形成,归功于根植关系型社会资本网络的专业化销售商网络和销售市场的核心作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某个个人“偶然”发现了不锈钢产品的市场贸易机会,通过“亲帮亲、邻带邻”的社会关系网络形成了散布全国各地的专营不锈钢产品的专业销售商。资本积累、销售渠道的掌控和先入利润的存在激发了贸易资本向生产资本的转移,由产业集群初以低级原材料、简单技术产品为主,发展到如今40多个产品系列,1万多产品, 2000多家企业,产业链延伸充分,专业化分工细化,大企业为核心,小企业紧密协作,具有初步自我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升级能力全国第一的不锈钢制品生产网络体系。正是以小企业和专业销售商为主工商业体系的兴起,一方面为竞争性多层次银行体系的生存、发展提供了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和金融资源;另一方面产业集群内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处于不同发展生命周期的企业具有不同的成长特性,不但其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和战略目标函数存在差异,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财务平衡状况、风险特征、资本结构选择行为、创新技术研发投入和产业结构调整能力也存在较大差异。由此,所决定的差异化风险和收益特征也就内在决定了直接和间接金融分化、大规模多元化银行和地方性专业化中小银行分化、正式金融和非正式金融分化。与戴南地区不同的是, 50公里之隔戴窑农村地区的金融生态体系却呈现完全不同情形。正式金融体系处于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的单一垄断性银行结构,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很大程度上是农村金融资源的“抽水机”,非正式金融体系多发生基于互质的友情借贷和民间高利贷形式,而且在出现几起携款逃债事件后,民间信用体系受到根本性地打击,非正式金融出现萎缩和担保抵押要求倾向。仅从这一点可看出,非正式金融有着信用实施和监管的天然弱质性,经济发展的必然内在要求正式金融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戴窑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农业生产、水产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苏北最大的米加工产业集群)三分天下的格局, 2005年工

业产值1. 9亿。但总体上来看,与农业相关的生产经营风险特征决定了该地区交易主体的金融需求内在风险特征,由此决定了该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相对于工业发达的戴南地区的金融生态有着根本上的不同,进而决定了该地区的金融结构体系根本不同于戴南地区的金融结构体系。

(二)为了更深入从农村金融市场中交易主体微观层面来寻求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金融多样化、多层次化需求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关键性影响,在江苏发改委和当地行业协会协助下,我们设计且发放了针对企业的问卷调查,其中戴南镇发放了100份,戴窑镇发放50份,收回率100%。基本结果见表4。

综合WTO对微观金融服务的界定,在主要考虑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现实具体情形,我们从产品、质量、数量、期限、价格等五个方面的主要要素上来作为考察信贷市场交易主体―――中小企业体系的需求动机及需求结构差异,转而剖析出农村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交易主体的现实金融需求所提供金融服务的匹配性和有效性,进而揭示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处于不同产业升级特性不同规模交易主体的金融需求,不同产业结构差异对农村区域金融结构和金融生态体系变迁和演进的内在机理。一般来说,需求要素敏感度越高,越有可能成为不同区域企业体系的核心影响因素,一旦某些需求要素形成区域企业体系的需求核心,它并决定了区域整体交易主体金融需求的基本特征,同时就成为农村不同区域金融结构体系制度安排、机制设计、演化路径的内在决定因素。

从我们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戴窑地区现阶段对银行机构最敏感、最受到重视的四个问题依次是可担保、抵押要求(100% ),手续繁杂、周期长(94% ),数量和期限限制(92% ),社会关系(90% );戴南地区企业体系现阶段对银行机构最敏感、最受到重视的四个问题依次是数量和期限限制(96% ),手续繁杂、周期长(94% ),资信要求(资信评估等级、经审计的财务报表)(92% ),可担保抵押要求(92% )。从这两个经济发展水平截然不同、产业升级需求、企业技术创新要求完全处于不同阶段农村地区金融需求主体核心需求要素对比来看,既存在相似点,也存在差异点。(1)贷款数量和期限限制,手续繁杂、周期长,可担保、抵押要求是两地区共同最敏感、最不满意的三个要素。这深刻反映了国有银行为主的农村银行机构内部组织结构、治理结构、信息处理机制与激励机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而且,这三个要素在两个地区的重要性排序有所差异,又反映了这些要素对于两地区的阻碍效应存在显著差别。戴窑地区处于垄断地位的农村信用社规定所有企业、个人借款都必须至少两个以上的担保人,而且除了具有商业性质店面房外的其他任何资产不可作为抵押物,因此可担保抵押要求是该地区最不满意的金融要素。过分强调金融机构贷款可抵押担保要求表面上来看是强调农村金融机构贷款的安全性,实质上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社会征信体系与信用制度缺失以及金融抑制政策对小企业融资需求的扭曲效应,更深层次地反映出大多数农村基层金融机构中根本不重视通过建立与小企业的长期交易关系来获取小企业经营状况的“软信息”,以此来缓解小企业信贷配给产生的根源―――信息严重不对称问题,相反却过分依赖于严格的可担保、抵押要求来逃避其收集信息、处理信息和监管信息的自身职责。由上述分析可知,对于起飞阶段的经济体中垄断性质的银行体系能够有效促进经济发展,然而,金融中介体系中的强制性担保抵押要求却会降低金融市场的配置效率。正负效应相抵,可见,在戴窑这种处于经济起飞阶段农村区域所实施的严格可抵押担保要求,事实上是破坏农村金融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低交易成本的信息获取通道是现代银行组织结构设置、治理机制设计和激励、监管手段配置的核心目的,根据小企业信息特征,贴近市场、机构设置简单、委托链条短、而且擅长于利用“软”信息来降低交易成本的专业化地方性中小银行、社区银行及各种中介机构(如动产质押中介公司),是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取向。僵化的农村银行机构内部组织结构、管理和监管制度外在体现在繁杂的贷款审批手续、过长的审批周期以及严格的数量限制和期限要求,与农村地区金融需求主体的需求特征和要求严重背离,是形成我国农村地区农户、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信贷约束的根本原因。

从戴南地区的情形来看,由于经济发展的内生推动,可担保、抵押要求出现了多样化、多形式、灵活化趋势。这种趋势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推动可担保抵押品要求转向小企业的动产、应收账款、各种票据的抵押质押,甚至企业主个人财产。而且,银行机构不能再仅仅依赖与小企业的长期合作关系所产生的“软信息”来作为甄别、筛选信息的有效通道,开始重视企业所提供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资信评估报告所内涵的“硬信息”,通过对企业“硬信息”的掌控和各种技术分析手段来作为放贷的依据。此时,现代纯粹商业性质金融体系的运作就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客户群落,多层化、适度竞争的金融体系就有了生存、发展的产业基础,而且为金融中介主导的金融体系向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并存的金融生态群落的过度提供了内在动力机制。戴南地区现阶段的产业集群正处于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初始阶段,预计2008年产值达650元,其中技术创新、研发投入据测算累计就达150亿元,一大批高技术含量、高风险、持续高投入的项目急需上马。从银行体系本身的风险识别与处理功能来看,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与银行机构的内在能力并不匹配,这就为私募基金、风险基金、天使基金等多样化金融组织的出现提供了生存空间和发展机会。这就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以银行中介机构为主的单一金融体系并不再完全适应此阶段该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内在要求,建构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适度分工、多样化多层次金融组织并存的农村金融体系就成为金融制度安排和设计的现实取向。

(2)相对于现代商业金融而言,根植于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农村社会既没有为现代商业金融提供必要的信用基础,也缺乏相应的工业和产业基础。小农经济所蕴含的简单循环再生产和农业生产天然的高度不确定性无法覆盖现代商业银行体系的风险匹配,因此,以平滑生产波动,连接分散的资金剩余者和集中的资本需求者,有效地参与剩余分配为基本内涵的现代意义上的商业性金融,显然就难以适应萌生与这种以小农经济为内核的金融需求服务(张杰[14])。这种根植于“圈层”社会结构和有限金融资源的金融服务需求,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嵌入在社会关系网络中的关系型信任和声誉机制所形成的熟人担保机制,这种依附于社会关系网络的熟人担保机制就成为小农经济社会中金融体系的最有效的担保抵押机制。这就是对依然小农经济和农业相关产业为主戴窑地区的调查报告中,社会关系要素成为最敏感、最受重视的区域金融生态要素之一的内在原因。

(3)从这两地区的调查结果来看,民间金融与

农村经济发展阶段的相互关系并不是简单的互补或相互替代关系。民间金融包含无组织、基于友情互质借贷和有组织、带有商业性质借贷两种基本形式。这两种基本形式在农村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在不同交易主体的不同金融需求要素特征下,有着不同的作用范围和规制渠道。在农村经济发展初期,小农经济特有的“圈层结构”所形成的路径依赖状态还没有解体,这种特殊的社会信任结构阻碍了普遍意义上的信任体系建立,因而中国农村社会既有着小范围内高度的信任和秩序,又有着大范围内的极端不信任和无序,形成了强烈反差的二元信用体系(张杰)[15]。这种金融生态环境实质上就决定了农村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体系的“二元分割”状态,同时也深深影响了起飞阶段农村正式金融体系的内在机制和可能的治理、组织和制度设计安排。一方面,按照熟人社会所能最大的辐射地理圈层范围―――乡镇为单元,潜意识地以“一乡一信用社”模式来设置正式金融机构;另一方面,依赖于熟人社会中社会关系网络所提供的担保机制来作为控制对金融交易主体―――农户、个体工商户、小微型企业借款风险的有效手段。但是,在农村经济的工业化起飞冲击下,这种“圈层结构”所蕴含的关系型信任机制极易受到了挑战。某个利用熟人社会“圈层结构”融资的商人或企业家破产偶然事件(而在经济起飞阶段的小农社会中,这是必然事件),会严重损坏嵌入在关系型信任网络中的融资通道。我们对戴窑地区的实地调查证实了这一点。正是2003年发生的两起借款人携款逃跑事件,极大削弱了民间金融体系的运作,民间借贷数量严重收缩,迫使民间借贷也倾向于担保和抵押要求。由此可见,非正式金融作用机制天然的脆弱性和局限性限制了其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机制,正式金融对非正式金融体系的替代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相比而言,工业发达戴南地区的民间金融却呈现组织化、公司化、层次化、规制化的良性发展局面。戴南地区组织化民间金融的兴起,一方面是其经济发展工业化趋势及其金融交易需求主体的内在特性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与当地所实施的潜在宽松金融自由化政策不无关系。由此可见,非正式金融在农村的兴起并不是简单的金融压抑就可以控制,其存在和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必然要求。

五、结 论

金融生态是金融制度、金融结构、金融体系转化和演进的决定因素。金融机构在生存、发展过程中与其生存的外部环境、内在管理、监督、执行机制及金融资源分布之间存在着密切地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并且通过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形成了一种动态螺旋上升的内在平衡。金融生态的发展是由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生态结构以及经济体中交易主体的金融需求特性和风险特征所最终所决定的,这些因素同时也就内在地决定了金融体系的结构特征、演进路径和制度安排。

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从我们对江苏两个典型农村地区的实地调查和“解剖麻雀”式的案例比较分析,证实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动态发展是由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阶段,由农村金融市场中各交易主体的内在特性所决定的。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农村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由传统小农经济的“理性小农”向现代工业的企业家“理性经济人”转变,由此引致了农村金融市场结构与制度的发展,非正式金融逐步由正式金融所替代。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已体现了这一趋势。然而,我国农村金融的生态环境不同于一般发达国家经验,呈现典型的微观地区和发展阶段差异化特征,由此决定了我国现阶段农村金融制度、组织机构设计和安排的出发点必然是差异化和灵活性并存。政府在金融体系的制度安排和供给中,必须从我国农村的这个发展现实状况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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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张杰,高晓红.注资博弈与中国农信设改革[J].金融研究, 2006(3): 48-56.

篇11

一、财务报表舞弊理论分析

(一)财务报表舞弊的概念

1977年美国注册会计师(ICAP)财务报表舞弊的定义:舞弊财务报告是一家公司或企业有意的错报自己的财务状况或者遗漏可能对自己公司造成影响的重大事件。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的准则的指导下,“舞弊”的定义指是会计报表不反映事实的故意行为。其中包括:第一种是伪造、变造记录或者凭证的行为;第二种指的是侵占资产的行为;第三种是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的行为;第四种是指记录虚假交易或者事项的行为;第五种是指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的行为。可以看出财务报表的舞弊包括除侵占资产以外的其他行为情况(挪用或者侵占资产是区别于财务报告的舞弊的其他舞弊行为)。

(二)财务报表舞弊的性质

虚假的财务报表的财务报表类型分为错误和舞弊类型的虚假财务报表。虚假财务报告的错误类型是指业务活动的主观的虚假陈述的无意识状态,主观上不想让财务报告歪曲反映业务状况。这主要是因为低质量的会计人员造成的错误、遗漏,如遗漏经济业务、会计政策的误解;舞弊型虚假财务报表指的是虚假的财务报表以达到特定经济目的,并有意识地偏离公认会计准则和其他会计准则,使虚假陈述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告,它是利益集团或个人是深思熟虑的行动,以便获得经济利益,而损人自利的行为。

二、企业财务报表舞弊类型及手段

(一)财务报表舞弊的类型

会计报表舞弊分为粉饰利润表类型、粉饰财务状况表类型;粉饰利润的方法有虚增利润、虚减利润以及巨额利润冲销。粉饰财务状况的手段最主要从操作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来粉饰的。

(二)会计报表舞弊的手段

企业为了达到短期偿债能力或配合其他科目,如调节利润的目的,通常使用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账款账户。应付账款是企业的过程中正常运行中,购买材料,耗材等产品和服务,支付供应单位的款项。在实践中,具体的舞弊手法有:一是少计应付账款,隐瞒负债。二是不按事实列出应付账款,往高或者过低成本费用。三是隐藏销售收入。

其他应付款企业的财务报表舞弊是比较常见的一种,主要方法有:隐藏成本和核算民间借贷来掩盖债务的性质。

(三)财务报表舞弊的成因分析

舞弊三角理论的是舞弊的经典理论,这是Albrecht在1995年提出,他是美国著名的反舞弊专家。三因素舞弊三角理论如下:压力、机会、和借口(合理画),舞弊只需要这三个因素,而之前的工作压力可能是腐败的原因。压力、机会和合理化三因素都是是连续的,互相影响,但不是孤立的,也不能单独的看待。

三、银广夏造假事件

(一)银广夏会计财务报表舞弊原因分析

《财经》2001年发表了“揭开银广夏陷阱,”有权基于一些数据和事实的文章,发现了被遗弃的调查文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及时组织力量,经过一个月的调查,查取大量的违法事实,200多个文件。经验证,1998年至2001年,累计虚构销售1049626000元,49453400元费用少计,导致77156万元虚增利润。1998年,17761000元,1999年、2000和2001年上半年的利润虚高177818600元、567047400元和8940000人民币,其中利润为实际损失5003万2元、49401000元和25571000元的。

1.公司治理制度不完善导致内部人操纵会计信息。(1)银广夏巨大舞弊的情况下,被证明虚假财务编报会计信息,公司的内部管理权过大,内部会计人员工作的独立性是不够的。在银广夏案件,超过700万的虚构公司丰厚的利润,证监会确定主要通过购买和出售伪造文书合同,出口报关单证和如免税的金融票据来获得的。在最近的法庭参与审判银广夏有关人士,原天津广夏(集团)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董博声称别人怂恿下进行舞弊,并在法庭上当庭辨认是原来的银广夏董事,首席财务官,总会计师丁功民指使的。

(2)独立董事和监事及其他如同虚设,内部制度和监督部分失去效用。银广夏破产舞弊,虚构利润的巨大,事实上超过了大多数中国股市已经触违规行为。查视银广夏破产前的2001年度报告,证监会发表独立意见也没有异议。根据证监会的调查,可以找到大量的证据证明证监会的明显过失:如果银广夏破产在1999年和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1999年确认公司募集了超过3亿元的基金已经投资承诺分配分配的基金项目,但根据验证实际的投资只有1.78亿元,和其他由银广夏董事局及其控股子公司占用及挪借,其中有1200万元被用于支付董事会费用的。再一次,在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内容银广夏破产超临界萃取设备价值4351万元作为投资。

2.注册会计师制度存在缺陷。虽然中国一直强调的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但实际情况比制度安排多了更多来影响的独立性。据了解中天勤注册只有为200万元的资金,即使中天勤遭受的最严重的经济制裁,这与其年收入利润超过6000万元相比,这是没有什么可失去的,不直接参与14银广夏审计合伙人立可以即以避免其收入来源的来避免责任责任。可见其低风险。而因为风险是非常低的,更多的是要关注的项目合作伙伴的巨大利益向上提上拉,而不做业务。

其次,在整个行业人员素质上,专业水平低、经验不足及缺乏职业道德观。在银广夏的虚假事实中,天津广夏提供的海关报关单上,所有“出口商品编号”的商品都是空白。违反了报关单的基本知识,如果按常识进行贸易报关,是可以发现的,它但可能不会引起中天勤审计人们的注意。关联交易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银广夏不能抵消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未按协议合并子公司的股权比例。据调查,有多达26家控股公司的一些关联交易未合并报表,涉及1.5亿元以上的关联款,银广夏因此巨额虚增资产和利润。

除此之外,证券监管低效,进一步助长了违规造假行为的蔓延。许多研究者并不完全信任银广夏证券,也不认为可以将钱投资进这个股票,相反的证券监管部门没有怀疑过银广夏证券。另几个例子是银广夏事发之前暴露的湖北康赛,中科创业、郑百文事件、黎明股份分公司的业务暴露出来的事件,甚至普通人也可以看到明显的违规炒作,但未能获得监管部门的注意。因此检查出这一系列问题反映了一个事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离法律要求的法定管理的机制监管要求距离太远。我们可以说,舞弊蔓延和升级,近年来大量事件的出现对股市舞弊现象也与证券监管无力的有关系。

四、财务报表的一般预警信号

(一)财务报表舞弊预警信号分析

1.销售的一般舞弊的预警迹象包括:分析性复核表明对外部报告收入过高,以及过低的销售退回、折扣,显然未计提足够的坏账准备。在对外财报表,现金的比例已显著偏低;增加的应收账款幅度比收入的增长幅度高。

2.销售成本舞弊的常见危险的标志包括:分析性复核表明对外部报告的销售成本过低或降幅打,购买购买折扣高、期末存货余额过高或增长幅度过高,库存和销售的成本相关的交易是不完整的,并记录在及时,或在交易中,会计期间和明显不当分类和记录的。

3.负债和费用的舞弊常见危险的信号包括:期后事项分析表明,下一会计期间的所支付的负债金额都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已经存在,但不会被记录;库存盘点过数大于存货会计记录;和出库记录表明有期末验收入库期末存货的,但采购部门未能提供购买发票。

4.资产舞弊的常见危险的标志包括:缺乏正当理由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变化记录价值调整入账;频繁更换的非货币性资产;重大资产剥离;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内并列入研发费用或广告和促销费用。

五、财务报表舞弊的防范对策

(一)针对缓解舞弊动机提出的对策

我们因为中国法律规定和会计制度规定而导致引起的虚假财务报表。有以下的情况:在会计计量上的利润和资产决定着净资产收益率受到,而舞弊的动机也必将受到这两个因素的影响。在这两个因素里,利润和资产的相关的产物都有人为主观的影响,这些影响是深刻的,所以利润和资产往往会被人们拿来进行操纵。从消除舞弊动机方面讲,我们可以通过抑制着两方面的因素来缓解舞弊的动机。

(二)针对减少舞弊机会提出的对策

企业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是让外界了解和认识这个企业的重要方式。而对外披露也是一个纽带将企业与相关利益人之间联系起来,以此达到完善证券和资本市场,增强资本市场资源的调整和协作配置,这些有益之处是靠财务信息披露所起作用的。相反的是在现实中,证券市场里的上市公司,企图以粉饰财务报表来掩盖许多企业真实信息和情况。鉴于此,为了可以使信息披露的真实,令经济市场产生调节作用。保护中小投资者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自身利益,在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公司应该层层减少舞弊的机会,已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是真实准确的。

1.上市公司层面。财务报告舞弊的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内部,从根本上控制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舞弊,加强公司治理是问题的根源所在。可以从改善股权结构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着手。

2.社会监督层面。因为社会监督深刻影响着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体系,所以我们应从社会监督层面来减少舞弊的机会。例如注册会计师应该进行独立审计和公允客观地对报告的真实,并且合法、公正的发表意见。例如:一是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机制,二是改善审计市场结构;三是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等方面去加强社会监督。

3.政府监管层面。(1)完善政府的监管制度。加强对财务报告舞弊的政府监管,是股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预防和治疗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诸多原因的存在,政府监管体系不是很顺利,导致财务报告舞弊,因此,股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防范与治理必须是完善政府监管。

(2)加强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政府监管。目前会计公司财务部门的监督部门,审计部门,证券监管当局。对于财政部门和审计等部门监督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这是不正常的现象,会计市场的发展势必会受到不利影响。因此,国家应该尽快地明确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只能有一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而并不是同时所有的监管会计事务所。

(3)使政府监管部门要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还需要建立社会评价和问责制和政府规制行为的约束机制。所谓的政府监管行为的约束是指有一个社会的社会评价和问责机制(民主)审查机制(如社会评估机构的专家,代表和政协委员,公众和其他成分的政府机构进行审查)和政府监管部门承担其后果的制度安排,监管行为的责任。这一机制的建立是消除官僚主义和防止私人滥用公共权利、实现科学和政府监管,提高政府监管效率的重要措施。

(4)健全有关控制舞弊法律制度。因为法律协助规范市场活动和调整市场行为,而法制经济就是市场经济。在法律以及它的体系约束和制定真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可以从中不断引导着从业者的行为,按照法律所约束下来划分和承担个人责任或过失。由于市场体制不够完善,同时个人道德观念的不足,法律就会成为一种在短时间内最规范最有效可以划分和确定追究责任而控制减少财务舞弊的一针见血方式。

篇12

张春霖是我国较早开始研究国有企业融资结构问题的学者之一,他发现由于历史原因导致了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形式以及较高的资产负债率,所以企业的获得资金的方式主要源于负债的增加。随后,张春霖进行了扩展的研究,发现国有企业的问题主要源于国有银行的信贷,并建议构建以资本市场为主体的融资体制,推动民间资本成为公司的股权所有人。

张维迎(1995)认为投资主体的错位导致了国有企业的高负债现象,即国家掌握了较多的股权,但是居民掌握的却是债券。张维迎质疑通过建立国家股东地位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能够彻底改变我国国有企业高度负债的问题,而是认为比较有效的方式应该是变国有资本为债券,非国有资本转变为股权。张昌彩(1998)认为“内源融资”是我国国有企业融资的重要特征,即银行和企业的委托人都是国家,所以形成了国有企业高负债的局面,并提出,应该提倡推崇兼并收购机制,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上股权融资并不成熟并不能够成为主要的融资模式。李善民(2000)利用公司数据研究发现税收、破产成本、委托理论以及信号传递机制与公司的负债结构之间并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刘星(2000)通过一系列融资影响因素的选择,发现公司的负债融资策略的选择先后考虑了公司利润、销售周转率、营运资金和资本投资四个因素。

在研究我国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的同时,部分学者也关注到资本结构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之间的关系,但是早期的研究大部分从定性的角度评价股权结构的劣势。该部分的研究在明确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优化的意义方面具有重要的贡献。

在对股权结构定性分析方面,主要的研究有以下代表性的结论:许小年(1997)通过实证证明了国家控股与公司的绩效具有负相关的关系,法人股的比例与公司的绩效既有正相关的关系;何俊(1998)重点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机构与治理结构之间的关系;孙永祥(1999)发现相对集中的股权机构更有助于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张(1999)则将股权结构同并购、权竞争和监督激励制联合起来,分析其中的关系;陈晓、江东(2000)则把行业因素加入了其中。朱箔笙(2002)通过重点分析股权机构和公司控制权转让效率之间的联系,发现相对于分散的股权结构,集中的股权结构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在防范低效率的控制权转让方面,结论则相反。

唐国正(1998)等学者针对股权分置所带来的股权流动性分裂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进行了研究,以1997年之前上市的626家公司作为样本公司,以样本公司在第二年(1998)第一季度的平均市场价格作为因变量,以窗口期(1997)的每股收益为自变量进行了回归分析,发现释放非流通股更有利于完善委托关系,提高投资效率,提高了公司战略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加速股权流动,从而促进公司价值的提高。

相对于股权机构的研究,国内学者对公司债务融资结构的研究则比较少,具有影响力的文献也较少。陈晓、单鑫(1999)重点分析了债务融资成本的问题,发现在我国债务融资的成本远高于权益融资的成本,但是债务融资对提高公司价值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王国刚(2004)认为应当着重发展公司债券市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总体上,众多学者都认为应当积极推动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

二、国外文献综述

由于西方资本市场发展较早,所以学者们较早地关注了企业资本结构问题,尤其是相关影?因素的研究,Titman、Wessels、Rajan、Zingalas,Albertode Miruel和Juliopindado都是典型代表。Modigliani和Miller(1958)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公司的财务杠杆并不会听想到公司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eston(1963)在Modigliani和Miller研究的框架下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增加了公司规模这一变量,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发现财务杠杆与公司资本成本之间具有显著的相关性,加权平均成本与杠杆之间具负相关性。Masulis(1983)研究资本结构变化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发现普通股股价与公司财务杠杆之间具有显著正向关系,绩效与负债水平之间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当负债水平变动幅度在0.23-0.45之间时,对公司的绩效影响比较显著。

Titman和Wessels(1988)最早对资本结构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发现企业的盈利能力与公司资本结构之间具有显著的负向相关性,研发费用支出较大并且销售成本较高的企业的更偏好维持较低的负债率,短期的负债率与企业的规模之间具有负向的相关性,由于营业利润增加的而带来的股票市场价值提高并不会因为企业借贷增加而降低。Rajan和Zingalas(1995)研究了西方7国的G-7数据,发现公司盈利能力与公司绩效之间具有显著的负相关性,公司规模对绩效和盈利能力之间具有显著的正向调节作用。Jordanlowe和Taylor(1998)研究了英国275家私人或独立的中小规模的企业,结果发现盈利率、资本密集度以及经营风险与企业负债之间具有正相关性,税率和现金流量与企业负债之间具有负相关性,但是销售额以及销售增长率同企业的负债之间并没有显著的相关性。Albertode Miguel和Juliopindado(2001)以西班牙133家非金融类公司作为样本,以1990年-1997年作为窗口期,重点研究了公司特征和机构特征对资本结构之间的关系。Frank和Goyal(2003)运用多重插补(MultipleImputation)的方法来校正偏差问题,研究发现公司公司的绩效与公司账面价值财务杠杆之间具有显著的正相关性,与市场价值财务杠杆之间具有显著的负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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