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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额信贷瞄准偏差中的利益博弈。如表1所示,追踪中外小额信贷发展的三个阶段可以看出,本质上是向商业化方向发展。对此,一个经典的思想以至做法是:为使小额信贷的收益足以覆盖成本,并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必须提供给穷人高利率(介于一般商业信贷利率与民间信贷利率之间)。
二、小额信贷的贫困瞄准问题:对广东省揭阳市QL乡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与数据。从本文的理论研究中可看到,在小额信贷的贫困瞄准效果上,真正贫困的农户并未能真正实现借贷行为,小额信贷主要服务于中等和中等偏上等的农户。下面以广东省揭阳市QL乡的案例从供给需求两方面数据的对比,分析是否真的是主要集中上等收入的农户,而忽略中下等农户的贷款需求,再从多因素分析这种机制的偏差以及潜在因素的影响分析小额信贷的贫困瞄准效果。数据选取了QL乡三个自然村(乔南村、乔西村、乔东村),由乡公所帮忙,对村民小组进行随机抽样调研,共获得150份有效问卷。具体数据见表2。通过描叙性统计分析检验,该分布的偏度S=0.003>0,峰度K=2.86<3,与标准正态分布比(S=0,K=3),右偏,平峰,JB检验的相伴概率P值=0.94大于0.05,甚至远大于0.1的显著性水平,表明其服从正态分布。
(二)小额信贷的贫困瞄准效果。通过QL乡公所提供的农户数据(见表2及表3),我们对贷款的贫困瞄准机制进行分析,来探讨贷款流向与农户贫困程度之间的关系。从表3中的数据看出样本农户获得小额贷款的情况不容乐观,只有23%的农户得到贷款,而其中以中等收入农户居多,但是上等收入农户与下等收入农户获得贷款的情况差别不是十分显著;77%的农户没有得到贷款,原因很大程度是上等收入农户不需要贷款,中等收入尤其是下等收入农户难以获得贷款。从表3中数据我们可以得知,小额信贷没有更多地照顾到那些贫困农户,而且最为贫困农户的很多贷款指标是5组中最差的,而较为富裕的上等农户,各项指标却都是最高的。无论是贷款的额度还是频率,中上等农户对贷款的获得性都是最高的,贫困瞄准出现明显的偏差。因此,扶贫互助的贷款不仅没有特别的瞄准贫困农户,反而是更多地倾向于存在经济水平最好的上等农户。而从贷款额来看,上等收入农户的平均贷款额高达14905元,是下等收入农户平均贷款额2000元的7倍,而从累计贷款额看,中等及以上收入的农户总共获得贷款261450元,占全部贷款额277950元的94%。也就是说,绝大部分的小额信贷款流入了中等及以上收入的农户手中,而中下等收入的农户几乎很难获得小额信贷,而且贷款额度与高收入农户相比很低。可见,小额信贷的瞄准目标已从较贫困的低收入农户、中等偏低收入农户移向中等偏上收入的农户,上等收入农户更甚。
(三)结论。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知道小额信贷已经出现瞄准目标上移现象,其中原因既有农户方面的原因,也有小额信贷机构方面的原因。农户方面,大部分农户,没有能力或者没有资金从事非农项目经营导致其对生产性信贷需求不足,民间无息信贷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他们的消费信贷需求。低收入农户贷款缺乏一定积极性,由于缺乏获取信息的途径、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低收入农户对信贷会产生距离感,宁愿进行民间无息借贷或高利贷,也不愿深入了解从而获取小额信贷。从而导致农户借贷比例的较低水平。再者,有更多信息来源的富裕农户,在这种环境下,容易进行寻租行为,从而获取更多的小额信贷款。小额信贷机构方面,由于小额信贷产品的利润率较低,机会成本较高,在经营压力下,信贷员更偏好于有定期还款能力的富裕农户,从而把贫困农户拒之门外。由于小额信贷机构也是商业化机构,盈利是其最根本目标,因此,其设计倾向于中上等农户,授信额度的提高,使得风险更加容易控制的同时,也把更多的贫困农户排除在借贷的队列中。
三、对小额信贷贫困瞄准机制的建议
(一)构建小额信贷法律政策体系。目前,民间金融仍处于灰色地带,无法合法经营的民间金融机构长期发展下去,只能高息揽储,高息放贷,变相发展为高利贷,从而导致金融业的混乱。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国家金融机构采取了贴息小额信贷,使得小额信贷业务成为一项亏损的业务,从而导致其积极性的下降。因此,政府应立法使民间金融合法进入市场,不应过分地设置门槛,合理地引导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
(二)推进利率市场化。目前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国家金融机构对给予贫困农户的小额信贷一般采取国家贴息贷款,而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低息贷款会导致寻租者的出现,结果,很多低息贷款被非贫困户贷走。与别的国家相比,我国小额信贷利率较低。2011年,国际小额贷款利率平均水平在16%-18%左右,而我国仅在7%-8%,如此低的利率水平,使得小额信贷处于亏损境地,而国家的补贴政策,导致部分借贷者认为这种类型的贷款可以逾期归还,甚至是不归还。民间金融机构的合法化,以及利率市场化操作,会带来一个较高的利率,从而使经营不至于处于亏损状态,而越多民间金融机构的加入,会进一步加大竞争,从而带来利率的稳步下降,使得利率趋于市场化,这才是小额信贷持续经营之道。
法院组织法官深入田间地头,走进农户家中,开展流动审判,方便群众诉讼。同时,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与村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村民答疑解惑,引导村民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面对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大量征地拆迁矛盾,法院在全区率先成立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审判庭,专门解决因房屋征收与补偿引发的纠纷。在城新区等征收现场设立“法官服务室”,选派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6名法官担任派驻法官,开展诉前调解和法律咨询服务工作,向村民发放宣传材料和便民联系卡,主动征询群众意见,与群众面对面谈心,争取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通过法律调解使90%的居民与政府达成征收协议,搬离征收现场。在旧城改造工作中,法院通过努力协调,使15个“钉子户”顺利搬迁。
为企业排忧解难
法院树立服务企业发展就是服务民生基础的观念,积极探索和完善服务企业发展长效机制,拓展法律服务职能,强化服务意识,为企业排忧解难。针对中小企业内部法律服务机制不完善,与企业负责人沟通,共同研究如何建立对企业发展有利的法律服务部门,如没有法务部门的企业可尽快建立,已有法务部门的企业则研究讨论如何加大法律对企业发展的服务力度。面对近年来涉及企业案件偏高现象,法院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的基础上,从加强企业依法管理入手,向相关企业提出司法建议书12件,收到各单位落实回函10件。同时,在企业职工中开展经常性法律知识讲座,讲述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例,让大家引以为戒,努力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全力打造经济发展优质软环境。
深入社区“送法”
法院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下辖各个村委会的联系,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经常组织法官为辖区村民集中开展法律知识、经典案例讲座,重点讲解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物权法等常用法律知识和村民组织法等,使居民了解更多法律知识,为构建和谐社区提供法律保障。院领导在一次走访中了解到,由征地拆迁和补偿款而引发的矛盾在法院民事案件中占有很高的比例。针对这一情况,院党组立即组织法官进行调研,出台了化解此类矛盾的工作方案,并要求相关庭室认真排查,一方面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另一方面及时与村委会和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联动调解。同时,加大送法进社区、进农村的活动力度,帮助群众了解法律的真谛,教他们运用法律来解决矛盾纠纷。
【中图分类号】DF 【文献标识码】A
经济新常态下的两大转型
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在经历了改革开放带来的丰硕成果之后,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对外贸易方面,我国已经稳居世界第一贸易出口大国,经济实力的提高确定了我国的国际地位,为全面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在长期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出口的依赖逐渐增加,然而,随着全球经济形势走弱,出口型经济增长形式难以维持,企业投资回报率逐渐降低,传统生产方式对资源的浪费成为经济新常态下的经济发展研究对象。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将逐渐向集约型生产、创新型发展、多资金来源、高投资回报、绿色、环保等方面转变①。
经济管理方式的转型。作为我国新经济时期的发展指导者,政府应当对市场经济进行严格管理,通过政策及时调整市场。例如,我国在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中及时出台宏观调整政策,4万亿资金的注入使我国经济在危机中平稳过度,这体现了我国经济管理制度的灵活性和有效性。然而,如此规模的资金注入却导致我国在经济新常态下陷入货币结构失调状态。经济新常态下经济疲软状态已成定局,政府目前工作的核心是稳经济,保增长,使我国经济调整平稳完成。我国新一届领导集体在稳定经济方面做出了较大努力,出台一系列利好政策,利用宏观手段调整市场经济,例如加强第三产业建设,扩大服务出口业务等,这是我国政府在经济新常态下的经济管理方式转型表现。
P2P网络借贷平台概述及运营模式
本文将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分为五种,分别为纯中介模式、有担保模式、债权转让模式、电子商务服务模式和公益模式,网络在这五种运营模式中只起到了媒介作用,并没有达到平台所要求的效果②。
纯中介模式。“人人贷”是纯中介模式的代表,在P2P网络借贷中,严格按照中介服务要求,积极服务借贷双方,促进借贷协议的达成,对二者借贷行为并不负责,仅仅提供服务平台,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平台服务费用。借贷双方因任何一方违约,对另一方所造成的任何程度损失与服务平台提供方无任何关系。
有担保模式。有担保模式是在纯中介运营模式的基础上附加服务项目,也就是对借贷行为的担保,该担保行为可由借贷平台提供也可来自于其他和借贷平台存在合作的金融公司、个人等。在完成借贷服务后,出借人的权益受到多方面保护,提高了资金的安全性。
债权转让模式。关于P2P网络借贷中的债权转让模式定义已经不同于以往的借贷,经济新常态下的债权转让合同并不在借贷双方之间签订,执行过程中放款在前,债权转让在后;或者是出借人主动购买平台理财产品,待资金总量达到一定程度后,由借贷平台进行理财产品债权转让,中间的债权关系不断发生变化,平台在过程中作为中间环节存在。然而,我国的这种债权转让模式风险较高,极易发生资金募集结束后,金融公司出现“跑路”的情况,出借人的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电子商务模式。电子商务模式是我国P2P网络借贷的主要模式,其中以阿里巴巴公司的“阿里贷”为例,阿里巴巴是我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拥有全球最大的用户群,大多数国内中小企业都在通过阿里巴巴寻找商机③。然而,在寻找商机的同时,中小企业也在寻求资金支持,阿里巴巴通过“阿里贷”平台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交由银行,从而使银行对贷款的发放做最后决定。电商模式有着其自身的局限性,然而,由于其服务群体的迫切需要,电商模式成为众多模式中较为独立的一种。
公益模式。该模式中的“公益”只是意义上的公益,在该模式下也要收取费用保证自身的运营,然而,在自身运营得到保障的基础上,该模式的运营则更趋于公益性。公益平台通过向低收入人群或中小企业发放低息贷款,所得利息维持自身运营,一般公益平台的对象较为集中,目的较为单纯。
P2P网络借贷的现状及异化
P2P网络借贷区别于传统借贷,P2P网络平台在借贷过程中扮演多重角色,获得多种收益,在使民间闲散资金得到充分利用的同时,也为市场注入了活力,促进了经济结构的调整④。然而,在P2P网络借贷的发展过程中却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异化,造成了P2P网络借贷发展的不确定性,也为经济新常态下的经济调整埋下了隐患。
国外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现状。2005年,英国制订了第一份网络接待平台协议,P2P网络借贷的雏形开始出现。P2P网络借贷协议激励了其它国家网络借贷平台建设的积极性,以美国“繁荣市场”网络借贷平台的建立为代表,它成为史上最成功的网络借贷平台。该平台通过建立客户信用数据库对贷款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计算贷款风险,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其贷款及确定其可申请贷款额度。“繁荣市场”只是作为一个服务平台,不进行直接放贷业务,具体业务的完成由银行机构负责。依托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良好的市场信誉,“繁荣市场”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也成为网络贷款平台的经典案例⑤。
国内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现状。P2P网络借贷第一次在我国出现是在2007年,它成为民间投资与民间借贷的新形势。在经过几年的发展之后,截止到2014年年底,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达到1200家,涉及贷款金额超过500亿元,相关人员共计60万人,贷款合同额度超800亿元,并呈现出逐渐增长的势头。
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的异化。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目前主要采取两种运营方式,一种是直接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并给与投资方一定回报,然后完成贷款发放工作,获取利息差带来的收益;另一种是P2P网络借贷平台不进行资金借贷投入,仅仅提供信用评估与风险评估服务,作为借贷行为的中间人存在。第一种网络借贷行为成为我国目前大多数融资借贷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部分融资公司在完成资金集中后转移资产,最终破产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网络借贷平台管理上的缺失导致我国P2P网上借贷公司良莠不一,在经营方面也不具备规范性,这是我国网络借贷所存在的重要问题⑥。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分析
借贷人引起的法律风险。首先,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无信用性担保,服务中介活动的开展不包括直接参与资金运作,通过各种信息核实借款人身份,对借贷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发生后的处理机制。然而,在网络借贷过程中,对借款人的信息作假较为简单与方便,而我国个人诚信数据系统并未联网运行,无法及时确认借款人的信用度,造成了因借款人引起的借贷风险。其次,我国P2P网络借贷在经济新常态下出现异化后风险大大增加,借款人的相关个人信息在私人借贷信息平台被收集,容易出现借款人信息被泄露的现象,甚至部分网络借贷公司倒卖客户信息,增加了借款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最后,借款人在取得贷款后的资金使用无法被及时有效监管,网络借贷平台也无法及时跟踪每一笔借款的使用情况,导致资金流出后的监管黑洞,随时有资金流失的可能⑦。
贷款人引起的法律风险。P2P网络借贷是一个三方共同完成的行为,在整个过程中,资金的出借方承担着最大的风险,贷款人通过网络信贷平台管理个人闲置资金。然而,在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过程中,很少对贷款人的资金来源进行调查,贷款人的目的也不得而知,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对来源不明的资金进行“洗白”的过程比比皆是。由于贷款人自身资金来源存在问题,即使借贷合同已经完成,然而,这种活动却不具有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P2P网贷平台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借贷关系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的借贷合同而维系,因为合同关系的存在,这种借贷关系被我国法律所规范和保护,也是在出现借贷纠纷时的唯一法律依据。P2P网络借贷平台方便了借贷双方的同时,也给借贷平台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第三方引起的法律风险。我国P2P网络借贷在经济新常态下出现异化,网络借贷平台作为第三方应当具有一定的中立性,第三方借贷平台的借贷模式包括担保型和债权转让型两种。在担保型借贷模式中,借贷平台提供资金作为保障,将借贷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然而,在借贷过程中,融资公司与借贷公司私自添加杠杆,将贷款金额上限提高至其被允许的借贷限额的多倍,进而将会导致杠杆引发的风险。在债权转让型模式中,平台掌控第三方人员的账户信息,相关机构在平台内部实现自循环,相关转让交易在极隐蔽的情况下进行,然而,平台掌握如此多的信息,如果平台内部管理存在漏洞,则因第三方导致的风险则会增加。
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的规制
分类管理。在我国经济新常态下,P2P网络借贷为我国经济调整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然而,在其发展到今天,一直没有较为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其性质。本文认为,P2P网络借贷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而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是一种借贷中间服务。P2P网络借贷的异化导致其行为的难以界定,传统借贷与金融理财无法明确区分。
由于网络借贷与银行借贷行为都是我国金融服务行为,在涉及金额方面存在部分差异,然而,由于P2P网络借贷的灵活性与高效性,为我国中小企业建设提供了大量的资金贷款,有力支持了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为确保网络借贷能够为我国经济稳定提供长期保障,应当将其纳入金融体系统一管理,相关负责人也应当建立监管档案,保证风险的可控。
出台相关管理办法。P2P网络借贷平台界于民间借贷与金融理财服务之间,因此,两种不同的身份应当区别对待。
对于民间借贷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我国应当加强相关立法,对借贷平台进行登记监管。对于贷款人来说,其提供资金应当明确归属,该资金不应与其他人发生任何关系。贷款利率应当按照地区标准,低于银行同时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对于平台管理人员来说,需要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并且应当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及时识别借贷风险并加以及时管控。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当明确借贷双方及借贷平台的个人义务,并且明确在风险发生之后的偿还顺序,对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进行登记的机构、个人,应当及时清还债务。
对于从事金融理财活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来说,纳入金融体系统一管理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应当按照网络借贷平台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机构,明确相关平台、借贷双方的权力与义务⑧。
个人征信系统完善。第一,要建立全国范围的个人诚信系统,实现各地区诚信系统的联网,相关系统与电信、金融、公安等进行信息共享,针对性的向借贷平台公开信息,并做到严格保密。第二,网络借贷需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已经进入全国诚信数据库的相关成员进行实时监控,对个人诚信出现问题的人员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对已经完成合同的借贷人应当进行调查,防止风险的发生。第三,建立P2P网络借贷限制制度,通过设定借款人诚信标准,防止诚信程度较低人员拿到合同,为网络借贷平台带来风险。在此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内部人员的监管,防止内部人员违规增信行为。
中间账户的监管强化。P2P网络借贷行为在进行借贷过程中存在资金暂存的现象,应当建立在资金暂存期间的第三平台监管,防止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管理风险。在P2P网络借贷中,借贷双方资金都由借贷平台管理,其自身管理将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建立第三方监管平台可以实现对这一借贷平台的资金监管,而第三方监管平台可以由商业银行来承担,防止因第三方监管平台导致的支付风险。对于第三方监管平台来说,应当做到不经手借贷资金,对借贷平台发生的异常资金流动应当及时调查,防止P2P网络借贷平台内部的金融风险。
平台自身的充分信息披露。P2P网络借贷应当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做到基本信息透明,基本公司信息应当在网站、公司显著位置展示。对于日常经营过程中资金流向应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汇报,并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进行检查与统计并进行备案。完善的透明机制可以将风险控制在一定程度,防止因数据信息沟通不畅导致的金融风险。
规范担保公司担保行为。对于P2P网络信贷公司的融资担保行为应当进行限制,这一业务的开展应当具有金融机构的相关许可。而网络借贷公司在没有得到允许的情况下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不被承认,相关合同也不会得到法律保护,并且在缺少金融监管的环境下,金融风险将会随时发生,给多方造成损失。
行业自律和内控机制。在我国经济进入调整阶段的情况下,我国P2P网络借贷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相关网络借贷公司应当加强其行为自律,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开展业务,在保证客户信息安全的基础上,提高网络借贷平台与其它机构的信息交流程度。建立全面的管理、检查制度,规范从业人员行为,严控风险,防止客户信息泄漏的同时,也应当加强网络安全保护,从多方面防止风险的发生。
(作者单位:河北金融学院;本文系河北省科技厅2014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以河北省为例”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456219D)
【注释】
①刘伟,苏剑:“新常态下的中国宏观调控”,《经济科学》,2014年第4期,第5~13页。
②王希军,李士涛:“基于征信视角的P2P行业风险防范研究”,2014年第8期,第3页。
③梅夏英,姜福晓:“数字网络环境中著作权实现的困境与出路―基于P2P技术背景下美国音乐产业的实证分析”,《北方法学》,2014年第2期。
④刘宇梅:“P2P网络借贷法律问题探讨”,《法治论坛》,2013年第1期。
⑤陈丽琴:“P2P交易法律问题研究”,《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年第12期。
⑥张雪M:“P2P网络借贷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14年第8期。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王利明教授的《法学方法论》,既是法学方法上的百科全书,更是法学方法论的学派建构宣言。如果说操作属于“术”的层面,理论属于“道”的层面,那么,以“术”释“道”,以“道”统“术”,正是《法学方法论》不同于其他法学方法论类著述的特点之一。
一、导论
在我国,法学方法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但王利明教授的《法学方法论》并非“起步之作”――本书堪称法学方法论研究领域的奠基之作。本书通篇既有全面的理论梳理,又有精密的案例分析,更有详细的操作技术,全书的写作呈现出“理论+操作+案例”的特征。
在序言中,王利明教授开宗明义,将法学方法论的本质界定为:“是一个连接理论与实务的桥梁,与司法实践及具体部门法水融。”[1]这个论断的价值在于:将法学方法论的目的定位于“服务于司法裁判的实际需求”。因此,既要注重理论的归纳,更要注重理论的具体化,“将理论直接化为生产力”,这正是《法学方法论》的理论目的。
与传统法教义学不同,王利明教授的法学方法论则试图构建统一的法学方法论体系,将法律解释、价值衡量与法律论证统一到司法三段论的系统中。
这正是王利明教授《法学方法论》最大的创新之处。本书认为,法学方法论是一个自足的体系,该体系包括:(一)司法三段论。与传统的司法三段论强调逻辑推演不同,本书将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归结到司法三段论中,试图建构“全面的司法三段论”,从而为裁判过程提供更为体系化的参照;(二)法律解释学。王利明教授认为,法律解释学是“法学方法论”的下位概念,原因在于:解释法律的目的在于“寻找并确定法律”,而此时仅仅依赖事实尚且不够,还要研究某些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三)价值判断。法学方法论是为了帮助法官做出符合公平正义观念的裁判,在价值判断过程中,法官应当在法律所认可的价值体系内进行判断,但是任何价值判断,都只能在三段论框架内进行;(四)法律论证。王利明教授的《法学方法论》将法律论证置于司法三段论的框架下,将法律论证贯穿于“前提的确定前提的连接裁判的做出”逻辑线条中,并辅以价值判断的检视,从而得出更具妥当性的裁判结论,将法学方法论从“发现法律的理论”扩展到“发现法律论证法律”的全方位理论。
与王利明教授构建的法学方法论体系一致,下文就从“司法三段论、法律解释、价值衡量和法律论证”四个角度分别评析王利明教授的《法学方法论》。
二、司法三段论
司法三段论最早由亚里士多德提出,后来历经古罗马的决疑术、中世纪的注释法学和近代的概念法学,在近代法治的基础上最终成形。概念法学的勃兴和法典化运动,使司法三段论达到顶峰。极端的概念法学甚至认为,裁判就如同从自动售货机中购物,比利时哲学家C.h.佩雷尔曼将此讥笑为“机械法理学”。王利明教授的《法学方法论》吸收了自由法运动的成就,并进一步总结了司法三段论的基本要求:
首先,在大前提上,必须结合特定案件事实寻找最密切联系的规范,避免向一般条款逃逸;[2]必须精确阐释大前提;必须进行充分说理论证,不得对“文本”视而不见,产生“倒置的法律推理”。
其次,在小前提上,要区分“要件事实”与“证据事实”;同时还要确认连接的有效性。
最后是结论的可验证性。这要求法官的推理过程和结论可以为社会一般人所理解,可以验证结论的正确与否。
针对以上要求,王利明教授在书中分别进行了详细的论证,本文囿于篇幅不再展开,仅择其要者评论。
(一)针对大前提
王利明教授认为,在“找法”问题上,应特别重视法无规定时的如何找法。王利明教授将其确定为五步:(1)确定是否属于“法无规定”;(2)不要把“立法有意沉默”与“法律漏洞”相混淆;(3)遵循漏洞填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在法律规则没有明确规定时就径直以抽象的原则作为大前提,这种做法是错误的;[3](4)遵循指导性案例;(5)法律原则的具体化。
(二)针对小前提
王利明教授认为,作为小前提的法律事实与证据规则证明的事实是有区别的。作为职业法律人,就是要将目光不断地流转于事实与规范,从而结合法律关系来确定“要件事实”,并针对规范要件与事实要件进行反复比对,方可确认小前提。
(三)针对连接(涵摄)
连接的核心在于寻找最密切原则。只有确定了最密切联系,才能正确适用法律,此时法官既不能向一般条款逃逸,也不能错引、滥引法条。在连接的确定方法上,王利明教授也给出了具体的操作细则,主要包括:法律关系定位、请求权分析以及案例指导等。
三、法律解释学
意大利法学家和哲学家埃米利奥・贝蒂(Emilio Betti)认为,所谓的法律适用,是一种就既定法律规范所为之适当行动、选择与执行,在具体之案件中给予适当之法律分析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而法律解释便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在“法律解释”编,王利明教授细致地描述了最为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及其使用规则。
首先,王利明教授认为,应当有共识的解释方法,否则会造成法官在法律适用中的困难。
其次,应当有通常能够接受的解释规则。“一周是7天还是5天”这实际上涉及法律解释的问题,应当按照通常理解来解释。
再次,应当用各种解释方法综合加以判断或认定。
最后,各种解释方法的运用是否存在顺序?对此学界是存在争议的。王利明教授主张各种解释方法在运用时是有顺序的。当然,这种顺序并非强制,只是一种思路。一般而言,应从文义解释出发。只有文义解释得出的结论不合理时,才能运用其他方法。当然,各种解释方法应当是综合运用的。如果运用多种解释方法后的结论趋于一致,说明此种相对而言是更可靠的。
四、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
正如前文所述,三段论属于形式推理,本身并不能被认为是完全正确的或一定是准确无误的。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曾言,在逻辑的背后总是隐藏着人们对价值和相互冲突的立法理由的判断。
所谓价值判断,就是指在裁判过程中根据一定的价值取向来判断争议所涉及的利益,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为什么在某些情况下,通过三段论得出的结论并不一定都是正确的?这是因为三段论只是保证了法官严格按照法律适用时所得出结论的正确性,它使法律适用准确化。但它不能保证法律本身也存在一些差错的情况下,其所得出的结论依然正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四倍”的概念是否合理?在今天,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硬性地按照该标准来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是行不通的。此时,我们就需要通过价值判断来弥补三段论的不足。
五、法律论证
20世纪初,利益法学派将“利益”“目的”等概念引入法律中,从而在法律解释中增加了论证的环节。其后,法律经济分析法学派及法律现实主义法学派则引入“效益”“社会福利最大化”等概念,更加丰富了论证的元素。法律论证理论真正得以体系化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罗伯特・阿列克西完成的,他将法律论证理论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其中内部证成保证的是从大小前提到结果是符合逻辑的;外部证成则是保证大小前提的合理性。
王利明教授认为,法律论证理论是对司法三段论的补充,是对法律解释方法的补充和加强。法律论证的方法可以从价值分析、经济分析、社会分析以及逻辑分析等角度来观察。当然,无论何种论证方法,都必须以“司法三段论”为前提。
六、结语
通读《法学方法论》,我们可以发现,王利明教授构建的法学方法论体系,既克服了法律形式主义方法论导致的僵化,又避免了法律怀疑主义方法论主张的随意化和碎片化。在司法三段论的框架内,填充了法律解释、价值判断和法律论证理论,可以说在融合当代法学方法论的成果方面,做出了非常有益的尝试。
特别是在强调司法公开的今天,对裁判文书的说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而法学方法论就其司法裁判的方法这一内涵而言,就是教我们如何去找法、如何去用法。从上述情况来看,或许今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我们全力推动法学方法的研究。
注释
[1]王利明:《法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