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文化解释范文

时间:2023-10-16 09: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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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文化解释

篇1

在 20 世纪 80 年代,文化似乎一度成为非常时髦的话语 。 而梁治平先生提出法律文化论,虽然不是出于赶时髦的目的,但是毕竟身处文化热的大背景下,不能不受其感染 。 梁先生在《读书》上连续发表了十余篇涉猎广泛而主题与方法却相当一致的文章,这十余篇文笔清新的文章与 1986 年刊载于《中国社会科学》上那篇着名的论文《法辨》一起构成了梁先生法律文化论的基本论题 。 这些起初还略显朦胧的论述在后来的《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书中得到了系统的阐述及整理,而该书的副题即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 。 前述的那些文章和该书构成了一幅完整的法律文化图式,它们无论是在研究的内容还是方法上,都是法律史研究方面的新突破,其开阔了相关研究领域的视野,实际上也提升了这种研究的学术价值 。 当然,梁先生自己更注重的是他所提倡的方法论,所以后来又有了《法律的文化解释》一文的撰写与同名着作的编辑 。 梁先生对方法论的提倡自然有其道理,因为对学术方法的强调可以让研究不至于停滞在一个特定的结论,因而更能推动特定研究范式的延续 。

一、法律文化论的概念体系

在这里先以《和谐》一书为中心谈谈法律文化论 。 其实,单从这本着作的标题就可以看出梁先生法律文化论的一些端倪 。 作者对中国法律文化的核心归纳为自然秩序中的和谐,这确实十分到位,甚至可以说是恰到好处,因为儒家与道家的并存和互补构成了中国文化的主体特征 。 儒家的礼和道家的道,都是一种自然秩序,当然儒家的礼是一种血缘的自然秩序,是伦理化了的人间的自然秩序,而道家的道则形而上的色彩更浓,因而可以说是神秘的自然秩序 。 而自然秩序的根本特征则是和谐,和谐的,即是自然的,即是符合中国文化审美情致和道德判断的 。

这种自然而然的平衡状态( 和谐) 需要德礼和刑政二个不同方面的合作才能得到最终的维系,而德礼的方法是教,刑政的方法是法 。 教是从积极的方面出发去促进和谐因素,法是从消极的方面出发去消除不和谐因素 。 先秦时期有过儒家与法家的着名争论,儒家主张以教来化成天下,而法家主张以法来胁服人心,两者的观点乍一看颇相抵牾,可是梁先生以治乱之道的标题,将它们纳入了一个共同的范畴之下,而治乱之道正是该书第三章的标题,作者在开篇即引用了《史记太史公自序》里纵论六家要旨的名言: 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 。 梁先生敏锐地发现了太史公这一个治字的分量,它抹去了先秦诸子百家表面上的对立,而表明了中国文化内在的高度统一 。 因此,梁先生认为儒法两家在畅论不同的治道之时,实际上是以更大程度上的共识作为前提 。 这种共识是它们关于法的观念,是它们关于君主权威以及等差秩序的看法 。

总之,儒家和法家的争论,只是工具( 方法) 论的争论,没有涉及到价值论的层面 。 因此,它们保留了一种合流的可能性 。 这种儒法合流的混合形态是礼法文化( 该书第九章的标题) ,礼法文化的特征是道德的法律化( 该书第十章的标题) 和法律的道德化( 该书第十一章的标题) 。 当然,关于儒法合流( 即外儒内法) 以后,儒家和法家的地位如何,则尚有一番曲折,儒家主导论是目前的 通说 。 因为,后世用以概括汉武帝崇儒的那句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中国人心里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 。 但是,余英时先生在《反智论与中国政治传统》中却表达了一个颇值得注意的看法,余先生以为儒家在汉武帝时期不过是扮演了文饰的作用,未必有后人说起来的那么显赫 。 因此,儒家只是在宋代( 尤其是南宋后期) 之后才真的实现文化上的独尊,之前则似乎未必 。

总之,梁先生用的礼法文化一词,确实是对中国法律文化的一个极好的概括 。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礼法文化中的法是一种中国意义上的概念,只能从文化人类学的意义上将它与现代法治中的法的概念相类比 。 因为,礼法中的法只是单纯的惩罚准则,它没有独立的规范品格 。 西方的法,即使是在它的文明早期,也有着它的规范品格 。 西方法律的规范品格体现为: 作为个体的权利,作为普遍的正义 。 正因为它既可以是权利的分配和矫正机制,又存在二元结构的对立,所以它最终能够被认定为社会秩序的基础 。 因为,它作为权利的分配和矫正机制可以中立地裁决社会中的争端,因而获得了一种非单纯暴力压迫的性质,同时,又因为它承认权利的合理性,所以又得到了一种普遍的信赖,这样私法才有了形成和发展的可能 。 而它作为普遍的正义,就导致了上述的二元对立结构,这是一种法与法律的对立,②前者表现为自然法传统,后者表现为实证法传统(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中,法与法律的概念区别,得到了成文宪法的承认) 。 自然法对实证法的批判,保障了实证法的正当性基础 。 同时,自然法本身的抽象性,又具有了一种时代的包容性,因此可以有古希腊智者的自然法、斯多噶学派的自然法、古罗马的万民法、中世纪的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和现代的新自然法 。 这种时代的包容性使自然法获得了一种独立的理论品质,它的内容虽然前后殊异,但作为一种理论模式却贯穿古今,使得每一个时代的正义精神都有所寄托,并依此起到批判并改善实证法的作用 。

与西方自然法传统不同,决定中国法律规范品格的是礼,而礼是身份和伦理的秩序,这种秩序强调的是自然的和谐,它否定了个人权利的合理性( 因为基于权利的主张在中国古人看来是一种争利之心,它本来就是对和谐的破坏) ,强调了相互之间的义务 。 同时,因为礼本身是抽象道德精神和具体仪节细则的结合体,它也无法构成二元对立结构,也就无法构成对实证法的批判,因为它一方面已经以礼入法地影响了法律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又在不应得为罪这种中国古代法律特有的罪名那里直接转化为了实证法本身 。 而且,因为法律并没有规范品格,所以其实也没有批判的必要 。 这种自然法传统与礼法文化的对比,构成了本书的第十二章《自然法》 。 其实,《和谐》全书都贯穿着比较法( 辨异) 的方法,而这一章则是更为纯粹和全面的比较,因为它是在全书接近尾声并已经作出总结( 第九到十一章是总结部分) 的情况下作出的比较 。 作为本书结尾的第十三章转捩点: 过去与未来则是以清末的法律改革作为中国法律史的转捩点,梁先生认为从此中国法律的问题就是现代化的问题,而古老的中国法律传统( 但并不是作为整体的中国文化) 则已经成为过去 。 这在本章的最后一句话里得到了总结: 作为旧秩序的古代文明已然死去,要紧的是,我们还可能去建设一个新的文明,这便是希望所在 。 20 年代前后的中国,就是处在这样一个历史的转捩点上 。

二、法律文化论的方法论

笔者在这里是直接提出了梁先生法律文化论的结论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与礼法文化,而没有回顾这种结论的提炼过程 。 因为,很多读者可能都会持这样一种看法: 没有哪种文化是一诞生就带有了某种先验的性格特征,一切都是历史形成的,它的过程决定了它的性质 。 这种看法自然是有道理的,而梁先生的《和谐》一书本身就是对这种过程的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梁先生还强调了人类文明早期经验的特殊重要性,他所持的并不是简单的流水账式的过程论) 。 而笔者之所以暂时搁置了对这个过程的回顾,是因为它本身还有着另外一种特殊的意义,即这个历史考察的过程其实就是梁先生运用他的方法论的过程,所以有单独讨论的必要 。 这种冷静而理性的方法论虽然目前反响似乎并不十分热烈,但也许比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与礼法文化的结论有着更为深远的意义 。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梁先生方法论的对象虽然是历史,但不是那种纠缠于细节的历史,依梁先生自己的说法则是黄仁宇笔下的那种大历史 。 因为梁先生研究的目的在于寻求中国法律传统的精神,而不是对法律史进行历史的梳理 。 当然,这与梁先生的研究兴趣有关,他所希冀的也是成为一个思想型学者,而非专家型学者 。 如果在一段历史上徘徊过久,梁先生势必会失去思考的自由性,虽然他的思考从未完全游离于历史之外,但也总与历史保持了一种若即若离的距离 。 姑且把梁先生的研究取径称作历史性思考吧 。

梁先生的方法论主要是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尤其是其中的后半句用文化去阐明法律 。 从一个作为整体的文化传统来理解作为分支的法律传统,且运用了文化类型学的方法,这最早在《比较法与比较文化》一文得到提倡,又在《法辨》那里得到了运用,同时《法辨》又在辨异的过程中尝试了语言分析的方法,这些方法后来都在《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得到了综合性运用 。 该书的第一章到第八章是分析的过程,也就是前文故意暂时性略过的部分 。 它们的章节名分别是: 家与国刑法律治乱之道《法经》与《十二表法》个人阶级义利之辨无讼 。 从这些章节名中显然可以看到《法辨》中的语言分析方法的延续 。 至于辨异的方法则贯穿于全书每一个章节,以上述八个章节而言,则尤以第四章《法经》与《十二表法》为代表,是一个直接以比较法律史为题目的章节 。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辨异,在梁先生收入《法辨: 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一书中的那些早期论文多带有强烈的批判意识,而且这种批判往往是以西方的法律传统作为标准进行的 。 这种批判意识在《和谐》里得到了淡化,《和谐》一书里更多的是比较冷静的学术反思,不过否定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态度并没有改变 。 虽然,作者在《法辨》这本论文集的后记中提到,在他写作《和谐》时渐渐地产生了一种同情的理解,但是我们在该书中实际上找不到这种所谓的同情的理解 。 因为完成于 1988 年的《和谐》一书有它特殊的时代背景,在以中西对比为主题的文化热的潮流下,其实蕴含的是对西方文化的无限向往,这对于刚刚步入开放时代的中国而言,实在也是无可厚非的 。 情势如斯,该书尚能提出同情的理解的主张,已属难得 。

另一个应该注意的地方是,《和谐》一书中有一个文化基因论的假定,关于此点笔者在前文中已经稍微提及,而且实际上这种理论倾向在《法辨》那里就已经比较明显了 。 正是由于这种文化基因论的假定,梁先生特别注重中国文化的早期经验,这也是张光直先生的《中国青铜时代》在该书中得到频频引用的原因 。 同时,这种文化基因论也决定了梁先生用文化去阐明法律的解释方法的一些特色,那就是以作为整体的文化( 而这种文化的性格孕育于早期文明) 来解释法律问题,同时以法律的历史来验证这种解释,这种阐明的过程在早期文明那里徘徊得相对较久,而在各个具体朝代则只是轻轻掠过 。 因为从文化基因论的观点看来,只有人类早期的经验才是最为根本的 。 在梁先生看来,早期国家和法律形成的特殊经验已经决定了历史的大方向,比如家国同构和法律的刑事属性,其中又引出了一系列的后续问题,比如家族制度的影响导致个人的不彰,法律的刑事属性决定了它不能成为一种公认的社会秩序基础,等等 。 其实,正是梁先生的这种早期经验决定论的观点才使得他的大历史有了可能性,否则很难不陷入历史繁复的沼泽之中,因为他找到了一个历史的落脚点青铜时代,在这个点上梁先生可以从容不迫地思考 。 当然黄仁宇先生选择的则是其他历史的落脚点,比如万历十五年( 黄先生对该年份的英文表述是1587,A Year of NoSignificance) ,可见历史的落脚点并不只有一处 。 问题的关键在于必须有这么一个点,以这个点来追溯它的上游和下游,厘清历史的脉络 。

三、《法律的文化解释》:法律文化论的范式转型

这篇文章是梁先生对自己方法论的事后总结和继续深化 。 但邓正来先生以其犀利的眼光发现了梁先生法律文化论前后之间的多处紧张和矛盾 。 考虑到梁先生自己曾指出他并没有构建理论体系的想法,甚至不觉得有必要这样去做,所以我们大可不必过分地苛求梁先生的前后一致性 。 没有体系性也有它的好处,那就是保留了更多的思考自由,而不用害怕挂一漏万或自我封闭 。 但是又顾及到《法律的文化解释》与之前研究的割裂性实在太明显了,所以笔者以为把它单独提出分析还是很有必要的,至于它所提出的新理念也未必就完全替代了之前的研究,恰恰相反,它只是出现在了先前研究成果的旁边,相当于多了一条路径,喜欢何者就由读者自己去选择 。 当然,考虑到邓正来先生对梁先生的特别期待,他指出梁先生法律文化论的那些前后紧张和矛盾则也是很值得关注的,不过在此则不能一一讨论了,读者可以直接去阅读邓先生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续) : 对梁治平法律文化论的批判》 。

诚如邓正来先生指出的那样,《法律的文化解释》事实上确实对梁先生自己之前的理念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否定 。 因为《和谐》主要还是辨异的,辨异的目的和结果则是否定中国法律传统,而《解释》一文则强调了各种文化的自身合理性,主张以主观意义追寻的方法去追寻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秩序安排观念 。 《解释》一文受到了文化人类学和哲学解释学的甚多影响,它所关注的已经不再是客观的功能主义的法律文化,而是主观的意义主义的法律文化,或者说它所关注的只是在特定文化背景下具体而微的生命状态 。 这种观念的变化,使得作者能够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语境下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同情的理解,这正是《解释》一文与先前着述之间不可弥合的裂缝 。 而梁先生自己却试图用《和谐》的再版前言来事后修补之,并把同情的理解表述为文化类型式辨异的一种自然而然的结果,不过,这种修补又被邓正来先生察觉了,邓先生还郑重指出这种事后解释的前言很有可能会误导后来的读者 。 从中可以看出在文化热逐渐消退后,梁治平先生也趋于用更理性,或者说用真正的同情的理解的方法来研究中国法律文化的问题,并对先前的研究做出了一定的修正 。 诚如苏力先生所言,梁治平先生以批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目的而辨异,但辨异又以理解传统为前提,所以这种辨异具有超出他主观设定的学术意义,是辨异引导梁治平先生走上了一条也许他起初并不准备走的路 。

梁先生的另一本重要着作《清代习惯法: 社会与国家》则转向了法律文化的小传统研究[7],主要是一种法社会学的研究 。 作者在书中提到了明清的社会变化以及它给法律带来的影响,这仍然是用文化去阐明法律的研究方法,不过,其离开了以前文化类型学辨异的范式( 虽然仍然还有少量的概念辨异) ,而深入了中国法律文化自身的考察 。 梁先生认为在明清之际,大传统无法为当时的现实提供一种法律机制,才有了民间秩序的自我生成,以填补存在的秩序真空 。 《清代习惯法》一书事实上形成了与《和谐》的对应关系,这两本书分别研究了中国法律文化的大、小传统 。 同时,《清代习惯法》的研究目标主要在于脱离国家法的单边框架,深入地研究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在梁先生看来恰恰是中国现代性问题的核心 。 值得注意的是,该书实际上也是同情的理解的方法的一次比较系统的运用 。

四、结语

梁治平先生的《法律的文化解释》与《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的再版前言为法律史研究树立了一种良好的典范,若能依此道路不断深化专题式研究,无论是对知识性考古式的事实还原,还是对法律史的理论解释都颇具价值 。 更为重要的是,它对建立中国法律文化的自信也会产生不可估量的意义:只有回到中国法律传统的自身逻辑之中,才能真正进入传统的思维世界,并体察到传统的合理性,而这恰恰是中国文化的新起点 。 由此出发,亦终将找到法律重建的文化基础 。

参考文献:

[1] 李泽厚.历史本体论/己卯五说[M].北京: 三联书店,2006: 189-215.

[2] 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M].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 87-99.

[3]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82.

[4] 梁治平.在边缘处思考[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0: 235.

篇2

一、电视编导的法律意识决定电视作品的法制特性

法律是一门严肃而又博大精深的科学,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法制建设进程的重要指标。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的法制化建设工程迈上了新的台阶,法律与老百姓的生活联系得越来越紧密了,作为一名电视法制节目的编导,就应该注重自己的法律修养,强化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法制心理,另一个是法制思想体系。

法制心理是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自发形成的感觉、情绪、习性。是法律意识的低级阶段,又称为“感觉型法律意识。这种法律意识人人都有。

法制思想体系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理论。它是在法制心理基础上产生的,是法律意识的高级层次,又称为理论型法律意识。这种意识是法学家和司法工作者所必须具备的意识,也是电视法制节目编导应该具备的法律意识。

感觉型法制意识是人们直接从社会生活中获得,极不准确而且是零星的,残缺不足的,而理论型法制意识则是为专业法律工作者所应具备的。新闻工作者起码要具备知觉型的法制意识,要有敏捷的眼光,善于扑捉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法制信息并予以报道。而作为从事新闻宣传工作的法制电视编导不仅要有敏锐的新闻眼光,而且要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能够灵活地运用法制精神去扑捉、选择法制节目的选题,制作具有专业水准的电视法制节目。

电视法制节目编导在创作节目时,应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做到准确地使用法律专业术语,以避免闹出笑话或引起误会,甚至引发诉讼官司。比如一些记者竟然分不清何谓犯罪嫌疑人,何谓犯罪被告人,何谓犯罪;把拘留和逮捕混为一谈,把作为批准逮捕决定的检察院误成公安局,至于把被告误为被告人,把法人误为法人代表就更不少见了。由此可见,电视法制节目编导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是十分必要的,将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办好法制电视节目。

二、电视编导文化意识决定电视作品的的文化品格

所谓文化品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理解是从精神方面,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风格习惯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制度和组织。广义的理解是包括精神和物质财富的总和 ,一种社会行为经过长期的发展和演变而形成的某种公式化的观念形态和行为规范,就可以进入文化范畴了。文化,是一个既抽象又具体的概念。所谓文化人,就是那些致力于文化建设的人。电视编导因为电视观念的广泛性和电视节目的多样性,肩负着最重要的文化建设的使命。而电视文化品格的提升就 依赖于电视编导深刻而敏锐的文化眼光。

电视法制节目是一种新的电视现象,也是一种新的文化现象,它也有着自己的文化结构和形态。电视法制节目的文化意蕴与其他文化一样有外在和内在两个方面,同时也有它的内涵和外延。从电视法制节目的表面现象看,也就是它的外在表现形式,包括节目本身在频道节目中的地位、节目名称、包装形式、节目长度以及播出时段、人员和设备的投放配置、节目来源以及保障等方面,事实上相当于文化结构中器物层次和制度层次。节目的内在表现形式,即节目的软件包括节目的策划、制作的水准、社会的认识程度,也就是节目的收视率。电视法制节目的内涵也就是节目所蕴涵的深刻的思想性、丰富的知识性和高雅的审美格调等等。它的外延也就是节目播出后所获得良好收视效果、积极的宣传效应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广告经济效益,这相当于文化结构中精神智能层次和价值规范层次。

电视法制节目的文化意蕴构建,应该从优化节目定位,强化节目运作机制,完善节目保障措施,不断变化包装形式入手,通过周密的节目策划和精心制作,塑造完美的文化意境,达到影响观众的思想和行为的目的。

电视艺术的目的是悦人心情,启人心智,抚人心灵,美人生活,实现人文关怀。电视法制节目对大众的人文关怀应该是广泛而充分的,它的法理性、通俗性、知识性和互动性已经被受众所接受。电视法制节目所关注的是社会多层面、多领域的问题,凡是与人民群众生活有关的法制事件都应该为我们的电视节目所涵盖,而不能只单纯地从收视率或兴趣出发,背离法制节目创作的宗旨。

电视法制节目应该注意对法律的尊重和对人的尊重的统一。犯罪或违法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在宣传报道中应该把握一个原则,不能简单地形成一边倒的舆论效果,更不能对当事人的人格进行无端的评判和指责,人格尊严的保护精神应该在法制节目中得到反映,这样做也符合法制的精神。

篇3

[1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14]死刑不是灵丹妙药,民意不能替代法官审判[N].南方周末,2011-7-15.

[15]高仰光.马克斯·韦伯与当代中国人的法律信仰[J].比较法研究,2011,(3).

The Unity of Consciousness and Will: The Culture and Logical

Structure of the Law Spirit

ZHANG Qi-jiang

篇4

在旅游业备受考验的2011年,入境旅游交出了比较勉强的答卷。根据国家旅游局官网数据显示,2011年1月至9月间,来华旅游入境人数达到10069.57万人,同比增长0.93%。而以法语国家与地区入境人数为例,1-9月份加拿大、法国、瑞士和比利时的入境旅游人数分别为:54.79万人、37.05万人、5.58万人和5.27万人,同比增长分别为:12.03%、-4.31%、0.85%和-8.81%。虽然2011年的法语市场大部分由加拿大法语市场撑住,而传统的法国法语市场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呈后退状态,但是谁也不能否认法国人天生的浪漫个性,这使得法国人富有激情地去探索世界,并极具冒险精神和旅游情怀。由此我们相信法国旅游市场会慢慢地复苏。

无论是加拿大法语市场还是法国法语市场,或是其他的一些法语国家及地区的旅游市场,都把中国视为一片神奇而遥远的东方土地。而中国厚重深远的历史文化更成为了吸引法语国家游客的原动力。通过对在桂林游览的入境法语游客的问卷调查中,我们得知,秀丽的桂林山水使得游客流连忘返,但是其中的文化底蕴和风俗民情更让他们陶醉其中。这就对法语旅游教育提出了新命题:着重于文化的法语旅游人才培养模式。

把“文化”主题做好,便能吸引越来越多的法语国家入境游客;抓住“文化”主题,才能培养出适应市场的法语旅游人才。

1、教育理念需要更新

在法语旅游人才培养上,首先应改革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要在教学建设与改革的过程中,逐步探索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能顺利实现高职高专人才培养目标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并使之系统化,促进高职高专教育的建设与改革。同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展开对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讨论,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和教育思想、教育观念的更新。

长期以来,我国的旅游教育一直跟不上旅游业发展的步伐,旅游人才培养经常和旅游市场脱节,导致培养出来的旅游人才适应不了旅游业的工作,而旅游业每年都缺乏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在这种情形下,问题从“旅游教育要培养怎样的人才?”往“旅游业需要怎样的人才?”转变。对于高职高专旅游教育而言,根本任务即是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毕业生应具有基础理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较宽、素质高等特点。

法语旅游人才培养切忌走入本科法语语言教育的模式,培养目标并不是理论型知识型的法语语言毕业生,而是高技能型旅游人才,有着鲜明的职业针对性,学生具备未来胜任职业的技术实践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

2、课程教学需要改进

课程是人才培养的核心内容。在课程设置上,很多旅游专业根据学院特点和专业自身需求来设置课程,而不是基于市场和就业的需求。这样极易造成教学内容与行业要求脱节,重理论轻实践,培养出来的人才难以达到用人单位的需求。以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应用法语专业为例,在课程体系改革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应用法语专业首先确定专业目标是培养应用型的外语人才,与本科外语教学不同的是,它不做外语的深入研究,本着“够用”和“必需”的高职教育原则,实行模块化教学,适当增加法语教学计划的柔韧性,针对本专业开设不同规格的课程。如基础知识模块(综合法语;法语视听说;法语语法;法语阅读等);知识应用模块(法语听力;法语会话;法语口译;法语笔译等);知识操作模块(DZK法语(导游资格考试法语);法语模拟导游;法语应用文写作;旅游翻译;商务法语;旅行社经营管理等)。灵活的模块化教学适应不同课程的教学要求。同时增加了实训课时的教学,增大课程内实训时数比例,使学生通过各种样式的实训环节深入理解所学的科目及主题,增强学生的文化素质。

3、教学方法需要改革

篇5

刚才,大家观看了我市前三届旅游文化产业发展大会的专题片。从2014年开始,我们在4个县区轮流举办全市旅游文化产业发展大会,从盘州市的银杏树下,到水城县的土司庄园,从钟山区的梅花山顶,到今天的????江畔,由山及水、从生态到人文,展现了凉都丰富的山水景观、人文风情。

从我市承办第八届贵州旅游产业发展大会开始,我们把迎旅发、办旅发作为推动旅游后发赶超的重要平台,借会发力、借题发挥,全市旅游业无中生有、有中变优。2013年,我们围绕“创新业态,转型发展,打造贵州旅游发展升级版”这一主题,建成了一批景区景点、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把第八届贵州旅游产业发展大会办成了“圆满、精彩、出彩”的盛会,开启了凉都旅游业发展的“新篇章”。2014年,我们坚持“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发展理念,注重做亮特色、做深内涵、做优环境,打造春踩水城春绿、夏来花海漫步、秋看杏黄果熟、冬在雪上飞舞的全季节旅游产品体系,填补了我省冬季旅游的空白。2015年,我们深入学习贯彻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大力发展山地旅游,着力构建“快旅慢游”体系,推动旅游由观光式向体验式转变。2016年,我们围绕“山地公园省?多彩贵州风”旅游品牌,注重全景式打造、全社会参与、全产业发展、全方位服务、全区域管理,加快推动旅游业从景点旅游向全域旅游转变。今年,我们深入推进大生态战略行动,实施旅游经济倍增计划,融入“中国温泉省”建设,实现县县有温泉,旅游业持续井喷。5年的发展历程证明,只有牢记嘱托,感恩奋进、砥砺前行,守住“三条底线”,推进三大战略行动,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让贫困地区的环境好起来、让贫困群众富起来。5年的发展历程证明,只有不折不扣落实省旅游业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六盘水的旅游业才能持续健康发展。5年的发展历程证明,只有一届接着一届干、一年接着一年干,接续奋斗、继往开来,才能将“蓝图”变“美景”,让旅游业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六盘水是“蓝天白云常相伴,峰丛湿地绿相融”的宜居之城,更是康体养生、运动健身的绝佳之地。走进凉都,领略到的是心旷神怡的风景;行走凉都,畅享的是一段康体养生的旅程。

——行走凉都,您将享受到磅礴乌蒙的雄奇秀美。六盘水地处乌蒙山区,是贵州山地公园省的缩影,93%的国土面积为山地和丘陵,瀑布、溶洞、峡谷、湖泊比比皆是,山奇、水灵、石秀、物华处处成景。奇崖幽壑相依衬,飞瀑险峰竞风流。3亿年前的一片,经过二叠纪、三叠纪时期火山喷发、地壳运动,留下了白云深处的“贵州屋脊”韭菜坪,天上牧场的乌蒙大草原,四季如画的梅花山,浑然天成的金盆天生桥,山间起舞的北盘江大峡谷,世界最古老的海生动物化石群……。

——行走凉都,您将享受到南方飞雪的别样风情。滑雪何必念北国,雪上飞舞在凉都。地处云贵高原一、二级台地斜坡,境内2314.6米的海拔落差,形成了六盘水降雪、造雪条件优于同纬度其他地区的优势。我们践行提出的“让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的发展思路,着力将夏“凉”与冬“雪”有机结合,打造了中国纬度最低的4个滑雪场,即“冰雪童话”梅花山国际滑雪场、“林海雪原”玉舍雪山滑雪场、“云上雪野”盘州云海乐原滑雪场和乌蒙滑雪场。今年冬天,我们将继续承办贵州省第二届滑雪节,开展2018年贵州省青少年冬季阳光体育大会等活动,让您在“冰与雪的梦幻地”,感受六盘水如火般的热情。

——行走凉都,您将享受到运动健身的无限魅力。六盘水森林覆盖率达53.94%,全年空气质量优良率超过96%,负氧离子每立方厘米达2万个,是少有的生态大氧吧,是养颜、洗肺、静心的福地,是康体健身的胜地。在这里,全年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可开展山地户外运动训练、比赛和户外休闲;老王山多梯度运动训练、北盘江峡谷探险和功能齐全的体育场馆、体育公园,可以满足游客多样化的需求;凉都夏季国际马拉松赛、国际滑翔伞赛、汽车拉力锦标赛等一系列赛事活动,能让您收获一段令人难忘的体验。

——行走凉都,您将享受到山地康养的舒适惬意。这里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年平均气温15℃,夏季平均气温19.7℃,冬季平均气温3℃,全年凉爽舒适级气候达到223天以上,被中国气象学会授予“中国凉都”称号,是全国首家以气候特征命名的城市。在这里,可以享受医药养生。黔地无闲草,夜郎多灵药。六盘水境内药用植物数以千计,国家一级、二级保护植物73种,有世界古银杏之乡、中国野生猕猴桃之乡、中国野生刺梨之乡、中国红豆杉之乡等称号。在这里,可以享受温泉养生。六盘水县县有温泉,落别龙井、娘娘山、百车河等6个温泉富含多种对人体养生保健有益的微量元素。卸掉厚重的衣装,您能在热气蒸腾中驱除疲劳、疗养身心。在这里,可以享受美食养生。这里有268万亩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有109个无公害农产品,特别是猕猴桃、苦荞茶、葡萄、盘县火腿、软籽甜石榴、姜茶等6个全省仅有的“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还有近期火爆的“人民小酒”,让您尽享舌尖上的美味。

——行走凉都,您将享受到多彩文化的原味本真。2000多年前的“夜郎都邑之乡”,经过沧海桑田的沉淀,厚重的历史文化与多彩的民族民间文化兼容并蓄,共同勾绘出凉都最美的诗画。在这片古老而神奇的土地上,可以触碰距今20多万年前“盘县大洞人”远古的记忆,聆听中国南方古老人类的声音。在这片蕴含红色基因的土地上,走进“盘县会议”会址,您将回到誓言铿锵的战争年代;来到“三线”博物馆,您能感受到“三线人”战天斗地、艰苦奋斗的英雄气概。在这片多民族聚居的土地上,可以领略彝族、苗族、布依族等44个少数民族多彩文化同台竞演的盛景,在语言歌舞、衣着服饰、一言一行中,探寻独特民风民俗的原真。行走其间,还可以游览中国第一座生态博物馆——六枝梭戛苗族生态博物馆、中国第一个彝族文化园——海坪文化园,欢度富有民族特色的彝族火把节、苗族跳花节,欣赏彝族歌剧《天穹的歌谣》《支格阿鲁》和布依族音乐舞蹈诗剧《依》等经典剧目,聆听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盘县布依盘歌。

党的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我们将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把发展旅游作为贯彻精神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深化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好全省旅游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在新时代展现新气象、体现新作为,续写六盘水山地旅游发展的新篇章。

——我们将着力推进全域旅游,让一景一物成为美美与共的观园。在新的城市邂逅一处处让人留念的景物,是旅途中最动人的篇章。我们将秉承“全域旅游”的发展理念,大力整合资源,丰富旅游业态,推动景区景点互联互通,将六盘水全域打造成公园、处处打造成景观、村村打造成景点,让游客得到全过程、全时空、全方位的旅游体验。

——我们将着力推进深度旅游,让一山一水成为放飞心灵的庄园。旅行不止于“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的走马观花,更是一种“生活在别处”的愿望。我们着力打造山地旅游的升级版,让游客在山水之间感受凉都的神奇峻秀,放飞心灵、感恩自然。我们将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做好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既保持文化的本真,又使其在传播中实现价值,让游客徜徉山水之间、行走阡陌之时,感受凉都独有的人文和风情,真正留下来、住下来、静下来。

——我们将着力推进乡村旅游,让一村一寨成为寄托乡愁的故园。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好发展旅游业助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完善乡村旅游与扶贫的利益联结,让农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做好乡村旅游的分析和预测,因地制宜、因势利导,让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全力保护好传统村落,把美丽田园、清澈溪流、古朴村寨留下来,让游客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我们将着力推进智慧旅游,让一步一行成为快进慢游的乐园。加快“智慧城市”建设,大力发展“智慧旅游”,推动大数据与山地旅游业融合发展,积极支持旅游业主体融入互联网,实现旅游服务和管理全覆盖。主动适应自驾游、自助游发展趋势,构建一站式服务平台,提升智能化、精细化、个性化服务水平,让游客在“弹指之间”将游、购、娱、吃、住、行“一网打尽”。

——我们将着力推进满意旅游,让一点一滴成为熟悉亲切的家园。完善旅游服务接待设施,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水平,健全旅游安全救援体系,保障游客人身安全。深入开展“文明在行动?满意在凉都”和旅游服务提升行动,做到游客走到哪里,服务就跟到哪里,让每一位游客都能感到无微不至、宾至如归。

篇6

中图分类号:TU986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沿海经济的快速增长,城市建设发展迅猛,蓬莱作为重要的海滨旅游城市,近年来注重绿地系统规划,加大投资完善城市生态系统。特别是滨海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投入逐年增加。但由于缺乏施工经验及对海滨园林工程施工的深入研究,大搞政府工程,走了很多弯路,重复投资严重,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在总结了蓬莱海滨公园工程施工的经验教训后,我们通过反复实践,发现并解决了施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概 况

在海滨公园施工过程中,按常规进行苗木栽植,园林工程施工结束后,在三年内苗木损失严重,当地人这样形容绿化苗木的生存状况,“一年生,两年黄,三年四年见阎王”。苗木正常栽植,当年生长状况良好,第二年春,受海风海雾影响,出现树梢枯黄树冠萎缩的现象,在第二个生长期结束时,苗木出现树梢大部枯死,第三个生长期,大部分树木出现枯死现象,树皮剥落,直径在10cm以上的树木成活率不足10。基本上工程结束四年之内就需进行二次改造工程,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本人工作八年来,已经历两次大规模改造,一次重建工程。在多次施工过程中,我们经过认真的分析研究、重复实验,认为影响苗木成活的因素有以下几点:

1.1 海风海雾对苗木成活的影响

海风海雾是影响海滨苗木成活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春季海风海雾对苗木生长的影响尤为突出。蓬莱地处中国山东半岛最北端,濒临渤海、黄海,全市总面积1123.11平方公里,拥有59的海岸线。蓬莱海洋性气候明显,春季气温偏低,较内陆地区物候期晚。尤其是当地冬春季盛行西北风,春季风从海上带来大量雾气,含盐量高,对植物生长极为不利。特别是在植物萌芽期,大约在3月底到五月初,海风海雾侵袭往往造成植物梢端枯死等情况,进而造成植物枝条 逐年萎缩枯黄,长势欠佳。

1.2春末夏初的干热风影响

在经受了春季海风海雾的威胁后,植物还要经历春末夏初干热风的考验。蓬莱当地真正物候意义上的春天非常短暂,进入五月中旬,蓬莱当地常常刮起干热风。原因是进入夏季,当地风向有西北风,逐步转为东南风,风从陆上来,高温干燥,经常在一夜之间,使刚刚萌发的树叶干枯,细弱的枝条因缺水而枯死。

1.3土壤盐碱造成苗木成活率降低

在施工过程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栽植前作土壤分析,ph值在7~7.5之间,但在夏季高温季节,因当地夏季盛行东南风,风从陆地来,蒸腾作用与土壤的毛细作用共同影响下,土壤盐分随毛细孔到达植物根部,对植物根部造成损害,植物因缺水而枯死。枯死现象由顶端最先显现,严重时导致树皮逐步死亡脱落。在植物处于弱势时,对病虫害的抵御能力降低,因此在缺水的同时,往往伴随病虫害的暴发。

2解决办法

在不断摸索的过程中积累经验,逐步总结出一套适合当地特点的施工方法。

2.1海风海雾问题

针对海风海雾问题,我们采取因地制宜,不同部位不同待遇的解决办法,在重要景点景区如蓬莱阁景区,在海雾过后进行喷水洗盐,降低盐分对植物叶面的侵蚀。对海滨公园等部位的大面积种植则采用延迟冬季防风帐的拆除,避免海风对植物、直接的侵害。同时在植物选择上,顶住上级领导的压力,尽量选用当地乡土树种,控制苗木规格,减少20cm以上苗木的栽植量。在整体上提高苗木成活率。同时参考防风林的植物选种,调整苗木配置,在迎风口栽植刺槐、黑松及柽柳,在三个层次上形成屏障。柽柳可就地培育实生苗,黑松选择3-5cm苗木在两年内即可形成气候;刺槐的栽植难度较大,因为大规格苗木成活率较低,小规格又很难达到效果,因此在栽植时要颇费些周折,但是一旦成活,优势还是非常明显的。

2.2干热风问题

对于干热风的问题,主要办法是打时间差。沿海地区无低温,二月底至三月初施工,土壤已逐步解冻但植物尚未萌芽,此时施工的最大好处是植物缓苗期可避开干热风。同时,在干热风盛行期,也可采用树干覆膜或缠草绳等方法,保持植物体内的水分。养护管理上增加喷灌的次数,尽量做到对植物叶面的直接喷淋,这是对付干热风最为直接有效的方法。

2.3盐碱问题的解决

盐碱问题使所有沿海城市都面临的一个难题。我国盐碱地分布很广,主要分布在西北、华北、东北及沿海一带。如何更好地在盐碱地上植树绿化,在多年的施工过程中我们总结了以下几点措施:

2.3.1土壤改良

当土壤含盐量超过0.3%时,大多数园林植物不能成活和生长,蓬莱海滨公园的建设是在原有沙滩上覆土造地,覆土厚度均在2米以上,厚处可达5米。在后续的改造工程中也多采用客土栽植的方法,不断地对先前的土壤进行更换,因此在栽植前每平方米在60cm、100cm、150cm深处取3-5个点来进行土壤化验,结果是土壤基本不含盐碱,只是在靠近防浪堤位置土壤含盐量偏高,因此在种植树木之前必须根据立地条件和绿化功能要求来确定对土壤进行改良。

盐碱地土壤改良常采用淡水洗盐、大穴整地和生物改碱三种措施。因蓬莱海滨公园土壤含盐量并不是很高,因此多采用大穴整地、铺设盐碱隔离层并回填客土的方法,具体做法为:挖长、宽各1.5cm,深1cm的大穴,拣出石块、砖头等建筑垃圾后,下部垫5cm左右的麦秸、杂草或玉米秸等,上面覆盖20~30cm厚的鹅卵石或直径3~5cm的石子,然后换填客土。也有采用直径≤1cm的石屑加直径≤3cm的石子作为隔离层材料,铺设厚度在15cm左右。铺设隔离层目的是减少土壤的虹吸作用,从而抑制土壤原有盐分上升,使土壤脱盐。此方法适合于较大规格的乔灌木栽植。

2.3.2客土绿化

客土绿化工程是滨海盐碱地区城镇绿化中采用较多的土壤改良措施,根据种植地的立地条件、绿化功能、要求和财力的不同,所采用的客土绿化工程也不相同。这是在蓬莱滨海区域最为常用的方法之一,选用最多的是加大种植穴及穴内更换客土的方法。重点区域一般采用全客土塑造地形并进行栽植。成本较土壤改良要高出很多。

3对海滨绿化新的思考

3.1乡土树种

在不断的施工过程中,我逐步认识到,海滨盐碱地区要形成良好的绿化效果,重点应在树种的选择和配置上。向前面提到的乡土树种。乡土树种在多年的生长过程中对当地的环境条件、土壤条件和气候因子,都有较强的适应性,只有选择适应性强的乡土树种,才能使绿化不仅有助于改善土壤的盐碱度,同时在景观效果方面也能形成地方特色。蓬莱海滨不乏表现优异的乡土树种,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应在乡土树种地选择培育上下功夫,把乡土树种作为植物造景的首选。

3.2特色树种

滨海盐碱地区应把“特色树种”作为植物造景的基础,要善用抗盐碱、耐瘠薄的“特色树种”,如目前蓬莱当地常用的落叶乔木中的合欢,树姿优美,叶形雅致,花朵绚丽;栾树,树形端正,枝叶茂盛。花灌木中的金银木,树形丰满,观花果俱佳;红瑞木,良好的观花、观茎树种;柽柳,花期长、花色艳丽、耐修剪等,利用它们的季相变化创造良好的景观效果。

3.3栽植季节

篇7

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将传统节庆以旅游形式进行开发,可谓遍地都是,特别在较为落后的民族地区。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下文简称南宁民歌节)即为典型例子,它至今已在毁誉参半的评论中走过十年历程。赞誉者多因其在经济方面以及城市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而批评者多因其对壮族民歌文化传统的违背。南宁民歌节其本来的宗旨,即其文化定位是“继承和弘扬壮族人民的文化艺术,加强与世界各民族文化的交流和发展”;本质上应是壮族民歌文化展示的舞台,其根本性目的应在于为壮族民歌适应新的时代环境,而谋求新的生长点,以求保存与发展。而为何在现实中以“背离”传统受到批评?笔者以为这是因为它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并未能贯彻实行其原有的文化定位。

一、南宁民歌节自身审视

(一)南宁民歌节经济成分与民歌文化成分的对比

南宁民歌节,是植根于远古时代乡土壮族歌圩的现代都市节庆,“歌圩”一词本身就包含有经济因素,因此不仅从现实利益来看,它的经济因素是必要的,同时从本身来看,也无可非议,但是首先有“歌”,然后才有“圩”,正所谓“因歌成圩”。因此它作为一种民歌文化继承与发扬的载体,必然不可能过多的强调经济因素,否则就是所谓“名不正,言不顺”。

根据历届南宁民歌节的活动内容,可将其活动分为民歌展示、相关民族文化活动、一般文化艺术行为、文化研讨、经贸行为等五类。民歌展示,包括“大地飞歌”开幕式文艺晚会、“绿城歌台”广场文化活动、“民歌荟萃”、少数民族声乐大赛、中华民歌大赛等;相关民族文化活动,包括广西民族风情展、“东南亚之夜”等;一般文化艺术行为,包括中外歌唱家演唱会、金鸡百花电影节颁奖、中国戏剧节相关活动、时装秀、“中泰友谊”主题文艺晚会等;文化研讨,包括南宁国际民间文化学术研讨会、中国一东盟当代舞蹈文化发展国际研讨会、中国一东盟舞蹈论坛等;经贸行为,包括广西投资贸易洽谈会,南宁经贸洽谈活动,贸易物流、制造业、农业产业化等专题考察洽谈活动,以及相关产品博览会等。在明确活动类型的前提下,将这些活动内容进行比较(图1),明显发现经济与文化之间失去和谐。

从图1可明显发现,文化性活动在逐渐减少,而经济型行为相应在增加,商业味道愈为浓重;每届文化活动与经济行为的比例同样失调。就民歌展示内容而言,实际上它只是坚持了“大地飞歌”开幕式文艺晚会与“绿城歌台”不变,成为固定活动,此两者成为是展示民歌文化的主要舞台,同时也为民众参与的主要活动项目。从中也不难发现,节庆内容严重缺乏文化研究性活动,例如只是在1999年第一届中有“国际民间文化学术研讨会”、2005年第七届有“中国一东盟当代舞蹈文化发展国际研讨会”以及2006年“中国一东盟舞蹈论坛”等之外,其余都不曾开设,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它对文化的忽视。并且,自2002年开始由南宁“大地飞歌文化传播公司”承办,采用“公司经营”的形式之后,似乎这种表现更加明显。本来采用市场运作的方式,在政府指导下由企业承办,具有充分的灵活性,如利用相关企业的积极参与等活动举措,但同时也暴露出了市场的消极作用。过度的商业运作,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传统民歌文化在南宁民歌节中的地位与作用。其实,从南宁民歌节举办时间的改变(从农历“三月三”改为与南博会同期举行)也可表明这一趋势。

(二)“大地飞歌”中民歌成分与其他歌曲成分的比较

既然每届“大地飞歌”开幕式文艺晚会是展示民歌文化的主要舞台,则有必要将其中的民歌成分与其他歌曲成分做一比较。

什么是民歌?“民间口头流传的歌,多不知作者姓名”。这涉及到了民歌的内涵与外延,即民歌是什么,民歌的收集、整理、加工等问题。朱光潜曾指出:“我们可以说,民歌的作者首先是个人,其次是群众;个人首创,集体完成。”这一定论应该是比较准确的,并得到了广泛认同。一首民歌的产生,常常是由某个人创作出来后,经过许多人甚至几代人的集体加工而成的。由此可找到民歌的特点,“作为民族音乐的一部分,民间音乐是由历代人民群众集体创作,以口传心授为主要传承途径,以自由流变为其基本存在方式和生命源泉的音乐作品。集体创作、口传心授、自由流变构成了民间音乐的民间性的三大特征。”集体创作,就意味着人人都可以将民歌进行加工润色;口传心授就意味着民歌的创作存在即兴性,即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不受民歌当时即其流行时期格式或内容的限制;自由流变则是前两者所产生的结果。

在理解民歌内涵等的基础上,再来审视南宁民歌节,以其2001年、2004年及2007年开幕上正式演出的歌曲为例进行分析(图2)。

2001年正式演出有35首,按民歌标准来说有10首,不及三分之一,包括内蒙古民歌《暖吉娅》、俄罗斯民歌《雪球花》、广西民歌《什么结子高又高》及《山歌年年唱春光》、朝鲜民歌《阿里郎》、澳大利亚民歌《羊毛剪刀喀嚓响》、加拿大民歌《红河谷》、新疆民歌《掀起你的盖头来》、青海民歌《在那遥远的地方》以及福建民歌《采茶捕蝶》。其余有两类:一是专业创造的民族歌曲,共15首,其中包括《广西好》《梦壮乡》《走进》《幸福万年长》《雕花的马鞍》《婚事》《太湖美》《孤独的牧羊人》《采茶少女》《请茶歌》《壮族大歌》《大地飞歌》《花心》(改自日本民歌)《漓江情》及《山歌年年唱春光》。这一类歌曲虽然吸收了民间音乐的元素,但是不能归纳到民歌范畴。另一类即流行歌曲,共10首,包括《龙的传人》和《爱的就是你》《今夜你会不会来》和《非我莫属》《看》《去》《没有爱在身边》《锁不住的旋律》《有没有那么一首歌让你想起我》及《满江红》等。这一类歌曲则是与民歌毫无瓜葛的。2004年28首,其中为民歌者8首,所占比例不到三分之一。除了一首印尼民歌《宝贝》之外,其中4首(《抛绣球》

《世上哪有树缠藤》《红水河》及《山歌情》)根据广西民歌改编,另外3首(《太阳出来喜洋洋》《森吉德玛》及《永远在一起》)分别根据四川、内蒙和新疆民歌改编而成,剩下三分之二的歌曲中有近一半都是流行歌曲。2007年35首,为民歌者5首,即《在那遥远的地方》《难忘的黑马》《诺吉娅》《重归苏莲托》和 《桑塔露琪娅》等,其余为专业创作的民族歌曲(如《莫斯科郊外的晚上》《诺吉娅》《今夜无人入睡》《神鹰传说》《高原之歌》《梦驼铃》等),或流行歌曲(如《情非得已》《星光游乐园》《八十块环游世界》《因为爱所以爱》等)。可见,其严格意义上的中国民歌仅占1首(即《在那遥远的地方》),而更甚者在长达3小时的演出中,竟然没有一首广西原生态民歌。同时,即使纯粹意义上的民歌也是在充满现代气氛中演绎的,舞台豪华,布景绚丽,歌手在眩目多彩的灯光和振聋发聩的音响中狂歌劲舞。这些都显示出了与壮族传统民歌文化的背离,并越走越远。

但与此同时,也有许多赞成者,认为面对这些新的民歌,不应“胸怀狭窄”,而应具有“开放”的思想。“不仅将民歌视为一个多层次、多维度的立体构成的复杂性范畴,从而看到其外延和内涵的开放性和兼容性;而且应将民歌视为一个不断发展的时间运动范畴,从而看到其灵活性和流变性。从这个角度看,民歌可分为狭义民歌和广义民歌,或者分为纯民歌和杂民歌,可将那些土生土养、原汁原味的民歌视为狭义民歌或纯民歌,并将那些经过人文化、都市化、现代化、表演化的民歌,无论创作还是演唱,无论其作者、演唱者的文化身份转移还是受体的文化身份的变迁,可视之为广义民歌或杂民歌。”将民歌的内涵进行扩充,外延进行扩大,其出发点无疑是好的,如此也许能应付民歌当前的严峻现状,但肯定这将使民歌脱离本身性质,并使内涵出现紊乱,对民歌的评判将失去标准,无益于民歌文化的传承与长远发展,绝非民歌的自救,也绝非民歌未来的走向。假如内容与形式毫无合理的脱离,自然而然将失去民歌中体现民族特色与民族精神的内涵,如此也就会失去其最具魅力、吸引人的精华部分,而余下华丽外表,虽然也许能获得一时的喧哗掌声,但依然只能代表毫无意义的虚荣或贫乏。所以这是应当批判的。例如,把《刘三姐》这一传统题材伴以疯狂的摇滚,无论如何都是失败的。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南宁民歌节并非民歌盛典,并假如一味以“时尚”为标准,以追求经济为归依,这是与民歌传统文化的背离。自举办以来,南宁民歌节在此方面的负面作用愈为严重。尽管舞台气势恢宏,尽显现代时尚,明星阵容浩大,然而却没有广西原生态壮族民歌的一席之地,充满“都市文化”、“时尚文化”,而“民歌”缺席“民歌节”的结果,也许是那些被误导者纵容或指引所导致,但是应该绝非他们所想得到的结果。

二、传统歌圩、城镇歌圩与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

当前,壮族歌圩呈现出传统歌圩、城镇歌圩、都市歌圩的发展趋势。武鸣“三月三”歌圩、田阳敢壮山歌圩、宜州壮族歌圩等即为城镇歌圩。其中武鸣“三月三”可谓典型。武鸣县是壮民族聚居最集中的地区之一,素有“三月三”歌圩习俗。从1985年起,武鸣县在县城开始举办壮族“三月三”歌节。至2003年,本以“弘扬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打造壮民族文化品牌,促进经贸交流与合作”的宗旨,将“歌节”改名为“歌圩”,并于2007年11月入选第一批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歌圩是壮族文化的重要特征,然而“如果失去了共同的文化,将不成其为原来的民族。……而只要还保留着共同的文化特点,就有维系民族自我意识的纽带。共同的文化特点是构成民族的最根本特征。”因此无论发展的途径如何,坚守文化层面的民族本质,是最基本的原则;可见作为“都市歌圩”的南宁民歌节,必须坚守正确的文化定位,这是实现民族文化传承的关键,也是其实现经济持续发展的保证。

(一)三种形式的总体比较

这里将其发展轨迹中的形态作一比较(表1),以明确南宁民歌在实践中文化定位的偏离,其中城镇歌圩以武鸣“三月三”歌圩为例。

可看出,作为发展中间阶段的城镇歌圩武鸣“三月三”歌圩,与传统壮族歌圩比较,在许多方面呈现不同。首先,从活动组织方式来看,传统歌圩由民众自发组织而成,而武鸣“三月三”歌圩的形成,虽然存在民众自发的因素,但其形成主要还是建立在政府参与、组织的基础之上的;其次,从歌曲类型来看,传统歌圩中歌曲类型一般都为原生态壮族民歌,而武鸣“三月三”歌圩的歌曲,尽管传统的壮族民歌仍然是重要部分,但自行创造的带有民族风格的歌曲也占有不小比例。再次,从参与主体看,相对传统歌圩而言,武鸣“三月三”歌圩参与的主体虽然仍然是本区域及相邻地区的民众,但是由于许多旅游休闲者参与其中,使其显得更加泛化,一定程度上,它已成为了一种旅游资源在进行开发、利用;最后,从两者的功能来看,由于武鸣“三月三”歌圩中经济的内容增加,使发展经济成为主要目的,从而削弱了传统歌圩的交流、社会教化等方面的功能,并使其择偶的功能几乎不再存在。

相对传统歌圩,武鸣“三月三”歌圩虽然在活动的组织形式、内容、功能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是其基本性质并没改变,无论从参与的主体、举行时期、还是歌曲性质等民俗基本要素和传统惯例方面,都体现出了民族特质的性质。壮族民歌在此依然具有“激活族群记忆、传播知识、活跃社流、加强文化认同的特质。”然而南宁民歌节,不仅是活动的组织运作方式、内容、功能改变了,其性质也处于转变状态,作为节日基本要素和表征的时间和地点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早已超出了民歌艺术的现代表演和文艺搭台、经贸唱戏的简单化内容,而更清楚地表现出全球化背景下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与文化传统的展示、地方文化身份的塑造、族群和社区认同的维系、本土与外来观念的冲撞等多种因素存在着复杂微妙的共生互动关系。”那么如何在这种“关系”中保持“民族最根本的特征”?可以看出,贯彻“继承和弘扬壮族人民的文化艺术,加强与世界各民族文化的交流和发展”这一体现文化定位的宗旨是关键。“面对当今强烈的‘全球化’、‘一体化’的冲击,对这种文化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一个民族精神之根的呼唤、认同与养护,也是一个民族沿袭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否则“会使一个民族迷失最基本的认同依据,在文化的根部动摇归属方向,找不到精神的国籍――这将是灭顶之危。”

(二)武鸣“三月三”歌圩节与南宁民歌节

再就武鸣“三月三”歌圩节与南宁民歌节做一较为具体的分析。

从文化层面来看,武鸣“三月三”歌圩节较南宁民歌节更能体现传统民歌的特点。举办时间定为农历三月初三,大约4―5天时间,这更符合民众对传统节日习俗的心理,这也是民众能自发参与的一个积极因素。在举办形式及场所上,较南宁民歌节更显大众化。在歌圩城镇化的同时,也存在更为传统的歌圩形式,各乡镇、自然村的民众自发形成歌圩。根据笔者的调查,目前,武鸣大致有28个壮族歌圩点,多数于农历三月举行,其中三月初三的有县城、甘圩、那羊等14处,三月初九有陆斡、覃李等4处,清明之日有覃内,三月十三有罗波等。

在举办内容上,根据表1也可看出其中传统、大众文化的内容较多于南宁民歌节。以2007年及 2008年武鸣“三月三”歌圩节的主要文化活动内容为例,2007年其主要有:千人竹杠阵、山歌擂台赛、建设新农村“663”工程文艺比赛、板鞋竞速、武术散打、抛绣球、抢花炮、搬运粮食、斗鸟、斗鸡、斗狗等项目。2008年其主要活动内容有:歌圩开幕式、干人竹杠阵表演及竞赛、山歌擂台赛、民族体育竞技展演(抢花炮比赛、30人板鞋竟速、抛绣球比赛、“搬运粮食”接力赛、“赶猪”接力赛、花样跳绳、武术散打擂台赛)、广场文艺演出(《壮乡欢歌》文艺晚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663”工程壮话小品比赛、特邀艺术团专场演出)、旅游美食节、民间传统斗狗、斗鸡、斗鸟、斗牛比赛、书画、摄影作品展等。可以看出,其中存在传统歌圩形态的影响,并同时体现了现代歌圩形态的因子。而南宁民歌节更趋于都市化,除在形式上外,几乎难以看到其中存在原生态歌圩对它的影响。

武鸣“三月三”歌圩节和南宁民歌节,都是建立在传统壮族歌圩的基础上的,也都是在政府的积极支持、参与的条件下生长与发展起来的。两者利用区域文化特色优势,在发展民族文化的同时,谋求经济的发展,这无可厚非,因为这既是对传统歌圩习俗的继承,同时也是现实的需要。但是民族文化资源毕竟与一般的经济资源不同,它存在自身的特点,不可再生,同时也是一个民族或区域人们的重要精神风貌的体现,而作为民歌文化而言,正是壮族精神的体现,是壮族的特质,因此不能为追求经济利益而不顾传统民歌文化的完善与发展。

三、南宁民歌节与曲阜国际孔子文化节

无独有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每年农历三月初三为壮族歌节的第二年,即1984年,曲阜县人民政府创办“孔子诞辰故里游”,本来这只是一个纯经济性目的的旅游项目,但是在利用名人文化资源的基础上,于1989年进行了重新定位,更名为“曲阜国际孔子文化节”(下文简称曲阜孔子文化节)。于每年孔子诞辰(农历八月二十七日)期间,即公历9月26日至10月10日举行。并确定以“纪念孔子,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为鲜明的文化定位,当然也毋庸置疑,曲阜政府这一举措的内在目的中包含有经济性目的;如广西欲借“民歌”以“文化搭台”达到“经济唱戏”的目的一样。但是从其发展的历程来看,它始终坚持、贯彻了原有的文化定位。至今已成为一个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文化部、教育部、国家旅游局、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主办,由省县各级部门或政府或相关企业承办的,一项融纪念孔子、交流文化、旅游观光、学术研讨、经科贸旅合作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国际旅游节庆活动,无论在文化还是经济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南宁民歌节与曲阜孔子文化节的比较

本质上,南宁民歌节与曲阜孔子文化节,两者都是一个融文化、旅游、经贸为一体的综合性大型节庆活动。只是各自凭借的文化资源类型、形式不同而已,一是借助区域传统壮族民歌文化资源的优势以及中国传统民歌文化的深厚,一是依靠中国先哲名人故里以及儒家思想的深远影响,但这无法改变两者本质上都是为一个节庆的性质。因此可将曲阜孔子文化节作为研究南民歌节研究的横向比较对象。

从举办组织来看,两者都由政府机构举办,并都由国家部级单位挂帅,但是相对而言,曲阜孔子文化节的举办单位更为广泛,它是由文化部、教育部、国家旅游局三个部级组织以及山东省政府参与,同时还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支持;而南宁民歌节是为国家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馆司、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和南宁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比较之下,曲阜孔子文化节得到了政府更高的重视。

从运作方式看,曲阜孔子文化节采取各级政府与相关企业联手承办,共同运作的方式,而南宁民歌节则是采用政府指导,完全由企业(南宁大地飞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办,进行市场运作的方式。两者的运作方式比较,各有利弊,难分优劣。在政府正确的指导和强有力的调控下,以及在市场较为完善的基础上,采用市场运作的方式更能适应节庆市场的发展。但是,当政府意识中商业成分过度,或承办公司难以把握节庆的文化定位,或难以顺应市场时,市场运作的方式则是弊大于利的,当前南宁民歌节就存在这样的情况。

从地缘条件来看,曲阜孔子文化节的举办地点在孔子故里――山东省曲阜市;南宁民歌节的举办地点在广西省会南宁市。比较而言,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在地缘条件上更具优势,因为南宁位于广西西南部,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毗邻,在环北部湾范围之内,属亚热带气候,四季常青。随着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系的加强,中国一东盟博览会、中国一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落户南宁,南宁民歌节更加显出地缘优势。

从参与群体来看,两者都采取了国内全面宣传以及国际化的策略,都利用各种媒介,如中央电视台、各类报业、新华网、人民网等强势媒体,以吸引全民关注、参与。在国际化策略上,虽各有侧重点,曲阜孔子文化节侧重于日本、韩国等受儒家思想影响较深的国家或地区。同时,比较强调发展香港、台湾等地的市场。而南宁民歌节侧重于东南亚诸国,以及比较重视美国、英国等发达欧美国家的客源市场。两相比较,难分高下,但是就群体参与的程度而言,实际表明,南宁民歌节较为落后于曲阜孔子文化节。

从举办内容看,两者都是利用“文化交流”、“旅游观光”、“学术研讨”、“经科贸旅合作”等形式来安排节庆活动,涉及“文化”与“经济”等多方面内容,且两者都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与文化效益。因此在内容方面的比较,两者应无差别,但实际表明,南宁民歌节在文化内涵的挖掘方面未及曲阜孔子文化节充分。

(二)南宁民歌节与曲阜孔子文化节两者文化定位的比较

由上比较可知,曲阜孔子文化节,作为与南宁民歌节同样性质的节庆,其影响、规模等却都超过了南宁民歌节,究其原因,绝不在于所利用文化资源对象的不同。传统文化资源无大小之分,正所谓“境界无大小”,应在于其资源的优劣,两相比较,传统民歌文化甚至传统壮族民歌文化资源,绝对有着与作为名人资源的“孔子文化”同等的地位。可见其原因应当在于如何进行文化的定位,并怎么去真正的贯彻它。如何实现一个文化节庆的文化定位,必须依靠节庆的举办宗旨、举办单位、参与对象、宣传手段等多方面多层次来反映的,若对这两者的文化定位进行比较,也必然进行多方位比较,但是最能反映文化定位的是活动的内容,因为它是前述这些方面的基础,是其文化定位的真实体现。同样根据曲阜孔子文化节的活动分类,可分为“孔子文化”展示、一般文化活动、文化研讨、县域文化展示、经贸行为等五类。“孔子文化”展示,包括孔子诞辰纪念暨祭孔活动、“孔子教育奖”颁奖活动、孔子学术会堂、《论语》及古诗文朗诵等;一般文化活动,包括大型文艺演出、主题焰火晚会、街头戏曲定点演出活动、景点文艺演出、古琴音乐会、摄影展、民间文艺展演、名人书画展等;文化研讨,包括孔子及儒家思想学术报告会、儒家文化与企业信 用高层论坛、世界儒学大会、尼山文化论坛等;县域文化展示,包括嘉祥石雕艺术节、鱼台孝贤文化节、梁山水浒文化节等;经贸行为,包括旅游热线推介会暨旅游商品博览会、专利高新技术产品博览会、经贸合作交流、孔子商品展览交易会、人才交流会等。在此基础上,将各项内容进行比较(图2),可发现其中文化因素始终占据主要地位,以坚持“纪念孔子,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为主线,连贯各项活动,文化行为在历届中占据主要地位。

曲阜孔子文化节其本身自然还存在一些不足,但这里不作评论,只将其与南宁民歌节进行比较,以体现南宁民歌节在其文化定位实现过程中所出现的不足。且不论,最能体现南宁民歌节文化定位的“大地飞歌”中所含有“民歌”成分较少的事实,两相比较,明显可知,就其所附活动而言,经济因素远远地超过所含文化的成分,即使从活动的名称来看,似乎也过于商业化。毫无必要所谓的“冠名”(如“南宁化工・绿城歌台”、“联通之夜・大型壮族舞剧《妈勒访天边等》”等),给人以裸的金钱气息,而显得与“民歌节”毫无瓜葛(其实吸引商家、筹集资金的方式有许多种,如曲阜孔子文化节中所谓“儒商”即为例子,并且在一定程度应该倡导商家从公益的角度进行赞助)。相对而言,南宁民歌节在其文化定位过程所出现的偏差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未能多角度展示民歌文化

这也就意味南宁民歌节所设计活动并不能充分挖掘民歌文化的内涵,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而曲阜孔子文化节,将孔子文化放置于一个“大场景”来审视,从孔子到祭孔大典、古典礼仪;从儒学到古典习俗、齐鲁文化等;从教育到古典诗歌朗诵、书画竞赛等。从而做到多角度展示、多方面利用。民歌是为一个民族文化的“镜子”。壮族民歌文化是贯穿于其他文化现象之中的,生产生活方式、居住及建筑艺术、饮食、礼仪等等都离不开壮族民歌的影子。反之,则能在壮族各种文化中体现出壮族民歌文化。因此完全可以多角度来审视民歌,并设置相关项目,如可将壮族传统的喜庆婚俗、迎客歌俗,甚至壮族古时祭祀、巫术等等为内容设立项目,进行艺术的展示等。其实这也正是南宁民歌节总是只有单调的“大地飞歌”与“绿城歌台”作为展示民歌的舞台的原因之一。

2 严重缺乏学术研究性内容

这也就意味社会文人学者阶层参与的程度不高,一定程度上将减少社会的支持,或缺乏理论上的指导。南宁民歌节自举办以来,只有1999年、2005及2006年三届活动中设置有相关内容,而曲阜孔子文化节则不仅每届安排固定的项目,如儒商文化论坛、儒学学术报告会等,且不时增加一些新的研究性项目,如2006年设置有“梁山文化民俗研讨会”等。其实民歌文化尚待研究的问题实在太多,南宁民歌节完全可以增加此类内容,如可长期设立相关“传统民歌文化”研究的项目,也可以“专题研讨”、“作品研讨”等形式进行设置。

3 区域内地方性文化展示机会少

因此,南宁民歌节自然也就无法真正起到“继承和弘扬壮族人民的文化艺术”的功效,体现“浓郁民族风情”的特点。除了其在文艺晚会上地方民歌有所展示自己风采,就是每届的“美食节”颇能展示饮食文化了。可是八桂大地,文化何其丰富,本就有着丰富多彩的地方文化资源,有着典型的岭南文化,并且区域内文化又各呈其彩;壮、瑶、苗、侗等民族随选其中之一,都会有让人产生惊艳之感的文化。但是这些却没有展示的机会,其实即使广西区内各异的壮族民歌也未有充分展示的舞台。而曲阜孔子文化节却能在区域内各地找到各具有特色的文化作为对象,在节会上进行展示。如曲阜孔子文化节每届都是固定或特设的地方项目,如嘉祥石雕艺术、梁山水浒文化等,充分展示了办节目的之一的“突出地方特色”。

4 文化与经济之间缺乏融合

这以致南宁民歌节显得文化内容的贫乏,商业化过度。本来经济目的,是为主要目的之一,但实现经济目的是必须依赖于壮族民歌文化这一土壤的。当然这并不是一定排斥其他经济因素,适当条件下(经济与文化因素联系视角不同,融合性显示也就不同)依然是可以存在各类经济因素的,只是在一定的程度上没有必要将某些毫无关系的经济成分放置其中。因为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可能只寄托在一个节庆之上;同时与此相联系的经济成分,已是涉及甚广,例如旅游业、音乐产业、传媒业等等。而曲阜孔子文化节在此方面则是显得十分成功的,例如从孔子到孔子故里游、孔子商品展览交易会、孔孟颜曾圣裔恳亲联谊、海外孟氏后裔恳亲联谊、曾氏后裔恳亲联谊等,从儒学到儒商大会、儒家文化与企业信用高层论坛等;从教育到孔子修学游、教育用品展览会、人才交流会、海外留学人员孔孟之乡创业行等,可谓是层出不穷,让南宁民歌节相形见绌。

同时,从其他方面来进行比较,也可发现南宁民歌节中文化定位的不足。将两者的专门互联网站进行比较,其中形式设计或技术水平且不说,就两者的栏目内容来进行比较,差异也较大。南宁民歌节的官方网站主要栏目为“快讯、直播、视频、图片、大地飞歌、风情东南亚、经贸洽谈、绿城歌台、明星”等;而曲阜孔子文化节的官方网站则为“新闻动态、文化节资讯、儒家文化(诸子百家、儒学典籍、儒学研究、当代儒商)、天下文庙、文化圣地、孔子学院、文化产业、图像中心、视频中心、过客留言、博客、百度孔子吧”等,并有英文网站。不言而喻,南宁民歌节不仅缺乏研究所利用文化资源的栏目,也缺少能体现传统壮族民歌文化的甚至传统民歌的平台,体现的更像一个纯粹娱乐、而非推广壮族传统民歌文化的网站。另外,两者的运作方式虽然实质上是难分优劣,但至少可以知道,单一专业公司承办运作的方式,应该更容易跌入过度商业化的恶性处境,而造成对其文化定位的偏离。再如两者的开幕式大型文艺晚会门票来比较,2008年南宁民歌节的总门票共分为1080元、880元、780元、680元、580元、380元、280元、180元八个档次,分别设为VIP区、嘉宾区、歌迷区、台阶区等四大区域;而曲阜孔子文化节的门票仅分350元、450元两个档次。南宁民歌节明显的体现了其谋求经济利益的目的(其中皆带以数字8的做法且不作妄评),并如此高价及高低之差距如此悬殊,不仅让百姓望而止步,而且让人难免有“人分等级”的想法,而非所谓区域划分;更为严重的是这将使其远离本来的文化定位,丧失文化关怀的初衷,失去大众基础,成为“货真价实”的谋求经济利益的工具。

四、南宁民歌节必要的改观策略

民歌有着自身不可变更的本质内涵,也有着自身发展的规律、内在机制,这集中体现在唱山歌、对山歌、赛山歌、听山歌等经千百年锤炼而形成的风俗,及其内含的隐形的制度化的规则与规范。所以一切作为保护、保存、承传壮族民歌的所有举措,不仅应该坚持民歌的本质不可更改,而且也应该遵循其内在的发展规律,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因为那正是其很强的生命力和持久的影响力的原因所在, 而不可人为的破坏,而这也正是处于主流地位的文化意识等应该予以准确的文化定位的内容。南宁民歌节所奉行的宗旨“继承和弘扬壮族人民的文化艺术,加强与世界各民族文化的交流和发展”是其文化定位的体现。于是观之,真正贯彻正确的文化定位,是南宁民歌节实现初衷,得以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在此前提下,至少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深层挖掘、多方位展示传统民歌文化

南宁民歌节应该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民歌文化的内涵,对其进行多角度审视,以求充分展示民歌风采;如在与曲阜孔子文化节的比较中所言。在充分利用文化资源,发展经济的同时,注意保护优势的文化资源,否则现在的绚丽也许只是昙花一现。而当前它必须要做出的决策,则是充分利用传统民歌文化成分,将所谓的“新民歌”,以及“假民歌”、“非民歌”等请出舞台。也只有这样,它才能真正实现其初衷,做到“名正言顺”。其实不管从经济还是文化的角度来说,独具特色且资源丰富的中国传统民歌文化也完全可以用来实现文化与经济的共同发展,有能力支撑南宁民歌节良性的运行。优秀的传统民歌并非没有市场,如纳西族东巴古乐曾在伦敦伊丽莎白女王演奏中心首场演出成功后,又在中国驻英大使馆、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曼彻斯特音乐节、赫尔大学音乐厅和伯明翰艺术中心分别举行了七场音乐会,取得了巨大成功和高度评价。这充分表明了中国传统民歌文化完全有能力独立支撑起南宁民歌节,并达到文化传承与发展、区域经济建设两个目的。当然这不是说必须将民歌定位于“传统”或“经典”而不变,适当的顺应时代需要而变化,是民歌本身发展的必然,并且在现实中也能获得受众的认同。例如《康定情歌》、《小河淌水》等民歌配上轻摇滚,把时代气息与民族风格融合在一起,也博得了年轻人的喜爱以及中老年人的认同。而将“假”民歌等充斥其中,或干脆以流行、通俗代之,不仅只是鼠目寸光地谋求短期利益的做法,更甚是破坏传统文化的犯罪。“在技术力量的强力作用下,民歌原有的古朴、纯真之美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强烈的刺激感,只在偶尔的尾音残留着原初的遗韵。”这样的结果无疑不仅是遗憾,更甚应是悲哀。壮族优秀传统民歌的弘扬与发展,应该是把时代气息与民族风格更好的结合起来,在继承的基础上进行创新。

(二)拒绝迎合世俗,坚持正确的演绎方式

不仅应该把所谓的“新民歌”,以及“假民歌”、“非民歌”等请出舞台,同时真正民歌的演绎方式也应该是采取正确的形式。而完全一味追求“时尚”,迎合世俗,这无疑是对壮族传统民歌文化的摧残。如此以往,文化资源的优势很可能丢失,自然也就无法保证良性的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处理好传统与时尚的关系。“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这样的话,在非哲学的层面来说,显然是毫无实际意义的。假如当南宁民歌节因为非时尚或流行,而失去追星一族,无足为怪,也不足可惜,因为在世俗的影响下,他们只是一群盲目的崇拜者而已。真正意义上的民歌艺术节同样会吸引更多的喜爱民歌的观众。同时假如当南宁民歌节成为世俗追星族的中心,害处不仅体现在对当下的年轻人对民歌产生误解,认为那些非民歌的歌曲就是民歌,民歌的演绎就是应该伴以摇滚与疯狂,以致传统民歌难以实现健康发展,而且也造成对传统民歌文化的直接损害。把民歌演绎成摇滚与疯狂的做法的确吸引广大的年轻人,当问及他们来参加开幕式的原因时,多数表示是因为自己喜欢某某明星。年轻人喜欢时尚或异文化,天性使然,对民歌文化的不喜欢,是因为他们不了解传统的美,就如“五四”时期知识分子一代年轻时喜欢西装而不穿长袍马褂一样,可是年岁既长时不是都穿回了长袍马褂?并且其中也有认识到民歌价值的年轻人,他们希望歌手就是普通演员,是从大山里面走出来的,想听到歌手们真正的用他们自己的方式,以来自大山里的歌声演绎他们内心所想表达的东西。也许这种观点才能真正代表民歌的未来市场,实质性的反映民歌未来的发展前途。

(三)正确、积极引导,扩大民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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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3)012-0142-02

当前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法律人才已经成为我国提高法学教育质量、提升法学应届毕业生就业能力的方向和重点。根据教育界对创新型人才培养文化环境作用的研究,重视大学校园文化的功能,对于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的法律人才至关重要。由于大学就业文化往往不是当代大学校园文化中的主流,所以就业文化往往不受高校重视。其实,加强校园就业文化建设,创新就业文化形式,是推动我国法学教育发展、提高法学教育质量、提升法科学生就业能力的重要途径。

一、校园就业文化的内涵

校园就业文化是高校大学生在校园文化熏陶下形成的积极追寻自身价值、正确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校园就业理念总和。就业文化是大学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校园就业文化作为大学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沟通高校和社会的一座桥梁,对大学生就业和择业有着潜移默化的导向作用。高品位的校园就业文化体现着一种尊重科学、追求真知的进取精神和创造精神,在这种精神的长期感染和熏陶下,校园就业文化能够使大学应届毕业生淡泊名利,响应国家“先就业、后择业”的政策。高校校园文化还具有导向功能,可以引导大学生主动接受一定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使在校大学生向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使之符合学校所确定的目标。因此,推动高校就业文化建设,是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形成科学的职业价值观,发挥就业导向作用的重要载体,是促进高校应届毕业生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有效形式。

二、“法律文化节”的功能分析

(一)“法律文化节”有利于法科学生提高综合素质

法律职业从某种程度上说属于“精英职业”。因此,需要高等院校法学院系培养出高素质的精英式法律人才。但是,在实际的教学和培养过程中,重智商、轻德育,重知识传授、轻能力与素质培养的现象始终没有得到改变。高等院校中法学院系沦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培训班”,绝大多数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将本科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判断高校法学专业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在追求司法考试通过率的当代,法科学生的综合素质被普遍忽视。事实上,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努力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只有全面提高法科学生的综合素质,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的就业率才会提升。

“法律文化节”作为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展示学生才华的重要校园文化活动,对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通过“法律文化节”等校园文化活动,不仅可以丰富法科学生的课余生活,而且还可以培养法科学生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使他们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努力成为具有过硬法律知识和技能背景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

(二)“法律文化节”有利于法科学生形成职业价值观

正确的职业价值观是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期间就应当形成和确立的。因此,引导法学专业学生树立符合时代要求的正确职业价值观,就成为高校法学院系就业指导过程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作为就业指导重要载体的“法律文化节”活动,在完成这一任务的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

从文化价值的导向来看,“法律文化节”是指通过举办一些带有法律职业因素的节目和活动使高校法学院系的法科学生无形中在思想观念、心理素质、行动方式、价值取向等各方面对自己将来从事法律职业产生一种认同,进而实现对法科学生的精神、心灵和性格全面塑造的目的。因此,构建良好的法律职业文化氛围,对法科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可以使他们在大学期间就能理智地确立自己的职业价值观。

(三)“法律文化节”有利于法科学生增强就业信心

法学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就业率低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而充足的就业信心则是法科学生顺利就业的重要前提。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载体,“法律文化节”可以在增强学生就业信心方面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校园文化具有渗透性强、影响持久、形象生动、直观易懂等特点,能活化就业指导的内容,使就业指导的形式更加生动活泼,就业指导更有活力,更有吸引力,更易为人们所接受,使人们在不知不觉中受到熏陶和教育,从而收到更好的效果。

通过“法律文化节”这一校园文化活动,可以让法科学生在踏上工作岗位之前就能提前体验法律职业,让学生感受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魅力,从而使他们尽早做好从事法律职业的准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文化节”让法科学生对未来的法律职业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同时还激发了他们为这一职业奋斗的热情,从而增强了他们从事法律职业的信心。

三、“法律文化节”的内容构建

本文认为“法律文化节”的内容构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模拟法庭审判赛

通过模拟法庭审判活动,可以让法科学生在未进入社会从事法律职业之前,就能用法律人的思维来解决社会问题,使法科学生能深刻体会到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关系所在。通过模拟法庭审判活动,法科学生可以较为清楚地认识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职业性质。

具体而言,高校法学院系的模拟法庭审判赛可以选择程序较为完善的刑事案件进行模拟审判。模拟法庭审判赛可以是某个法学院中几个班级之间的模拟法庭审判比赛,也可以是多个法学院法科学生之间的模拟法庭审判比赛。

(二)法科学生演讲赛

卓越的法科学生应当具有一流的口才,而演讲比赛是培养法科学生口才能力的最佳途径。“法律文化节”的内容中,应当包含法科学生的演讲比赛。通过演讲比赛,可以培养和锻炼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演讲能力的法科学生,通过演讲比赛,可以为法科学生毕业以后从事律师工作打下扎实基础。

法科学生演讲赛的形式可以是采取课堂教学过程中的比赛形式,也可以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与同一高校中其他院系学生之间的比赛。培养法科学生演讲的才能,不仅应当鼓励法科学生参加不同高校法学院系之间的演讲比赛,而且应当鼓励学生参与英语类演讲比赛。因为,卓越的法律人才必须具备国际视野和熟练掌握英语听说读写的能力,所以“法律文化节”演讲比赛中可以设置法科学生的英语类演讲比赛。

(三)法科学生辩论赛

2007年,麦可思研究院在《中国企事业对大学毕业生职业技能需求报告》中将“有效的口头沟通”排在毕业生五大能力之首。因此,大学生口才能力的培养关系到他们对未来的把握和职业发展。善辩是优秀律师必须具备的能力。自古以来,律师就有“讼师”名号。在现代社会,律师行业也有“铁嘴铜牙”的职业形象。“法律文化节”中应当有辩论赛这一活动内容。

一般而言,法科学生辩论赛应该以社会中的热点法律问题为辩题。辩论赛可以采取法科学生对赛法科学生模式,也可以采取法科学生对赛非法科学生模式。为了促进地区高校之间法学院系学生之间的交流,也可以采取大学高教园区内法学院系之间的法科学生辩论赛模式。

(四)法学论文写作赛

想要成为一名卓越的法律人才,除了具备演讲和辩论能力之外,还应当具备较好的写作能力。目前,很多法学应届本科毕业生(甚至是研究生)的写作水平不高,因此很多应届毕业生在求职应聘时往往失去较好的工作机会。

为了培养法科学生的写作能力,“法律文化节”的内容中应当包含法学论文写作比赛。在文化节举办期间,可以由法学专业老师担任评委,对学生提交的论文进行评奖。法科学生在校期间,通过文化节期间的论文比赛以及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和课程论文的训练,在他们毕业时就掌握了较好的写作能力。通过论文写作经验的积累,法科学生在参加各类企事业招聘时就能从容应对。

[ 参 考 文 献 ]

[1] 郑文堂,李谏,孙宗瑞.大学生就业文化探析[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4,(6):75.

[2] 蒋毅.高校校园文化和大学生就业[J].理论月刊,2005,(12):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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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2-5006(2016)00-0000-00

Doi:10.3969/j.issn-1002-5006.2016.00.000

引言

世界文化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文化遗产,是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最高级别。中国是世界上拥有世界遗产类别最齐全的国家之一,截止2015年,我国已拥有世界遗产48项,其中文化遗产34项,在数量上居世界第二位。这些世界文化遗产往往能够吸引众多旅游者,满足游客的旅游体验需求。2013年6月,世界遗产大会通过中国云南红河哈尼梯田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成为我国第一个农业文化类型的世界文化遗产地,也成为我国第一个以民族名称命名的世界文化遗产。同时,哈尼梯田也在2010年被联合国粮农组织列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IAHS)。元阳哈尼梯田位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内,是整个红河哈尼梯田遗产保护的核心区域。元阳哈尼梯田以壮丽多变的景色、复杂的耕作、水管理体系等农业文化吸引了众多旅游者,成为著名的农业文化观光与生态旅游目的地。然而,在哈尼梯田旅游发展过程中,政府、旅游企业、社区、旅游者等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矛盾与纠纷问题层出不穷,使决策者在制定遗产保护和旅游发展政策时遇到很多困难,同时也成为阻碍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从研究文献看,对遗产地利益相关者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遗产地旅游规划管理过程中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合作及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1-9],这些文献主要运用利益相关者视角,侧重于遗产旅游管理机构、企业、社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两两关系的研究,但却忽略了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错综复杂,往往表现为立体多维结构中的某种动态关系,这些复杂网络关系的结构分析对于传统利益相关者关系来说显得力不从心,而运用社会网络分析(social network analysis ,SNA)可以弥补上述分析的不足,具体表现在:从内容看,社会网络分析侧重于关系和位置角色研究,主要分析社会关系网络中的关系强度,关注关系流动中的资源,并侧重于分析网络中的位置与角色分析。从方法看,社会网络分析提供了一整套分析方法,如凝聚性分析、关联性分析、互惠与传递分析、等级性分析、性分析方法,重点分析利益关系网络中的关系强弱、派系、互惠传递性、权力和经纪人等现象。从范式看,传统利益相关者分析仅能研究两两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二元关系,无法将二元个体分析扩展到多元复杂关系整体网络分析,而社会网络分析则可以从复杂网络分析入手,解决微观个体与宏观网络分析的对立统一问题。

目前,从社会网络分析的视角研究遗产地利益相关者关系的研究成果还是空白,但可借鉴与之相关的旅游目的地利益相关者方面的文献。目前,国内外相关研究侧重于从社会网络分析视角研究旅游目的地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治理网络[10-13]、旅游目的地政策网络[14-15]、旅游目的地和企业创新与知识转移网络等方面[16-18],虽有少数研究关注旅游村落利益相关者构成的利益关系网络及利益协调等问题[19-20],但却没有关注到遗产旅游目的地中的利益网络问题。因此,本文拟从社会网络分析视角出发,以云南红河州元阳哈尼梯田为例,构建世界遗产地旅游发展中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网络,通过对遗产旅游发展中利益网络的凝聚性、关联性、互惠传递性、等级性和性网络指标的分析,提出疏解利益纠纷与冲突的建议。

1 云南元阳哈尼梯田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及分类

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 )最早起源于企业管理学中,并于1963年由斯坦福研究人员正式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而其中Freeman的利益相关者定义比较经典, 即指“任何能影响组织目标实现或被该目标影响的群体或个人” [21],这一定义在旅游领域中也同样适用。在旅游研究领域中,1999年10月的世界旅游组织大会十三届会议中通过了《全球旅游伦理规范》中明确使用了“利益相关者”一词,标志着“利益相关者”的概念正式引入旅游领域中。在旅游领域中,利益相关者的界定与分类是研究的重点。Weaver等[23]将乡村旅游利益相关者基本上划分为当地社区、政府机构、旅游企业、旅游者、志愿部门(NGO/NPO)、专家和媒体等,国内多数学者也基本上沿用了这一划分方法[24-25]。根据上述对乡村旅游利益相关者的划分方法,本文根据云南元阳哈尼梯田的实际情况,并依据10位相关专家的建议,确定了元阳哈尼梯田遗产旅游发展过程中16个利益相关者,并进一步将利益相关者划分为4类(表1)。

2 研究方法

2.1数据的收集方法

社会网络分析方法要求的数据类型与传统的统计数据类型不同,统计数据要求的是属性数据,而社会网络分析数据则是行动者之间的关系数据。从关系数据收集的方法看,可以有两种数据收集方法,一是自我中心社会网络数据的收集方法,主要运用问卷的方法来收集数据[26],二是整体网络的数据收集方法,数据的收集方法则是多样的,可以运用访谈法、问卷法、档案法、二手文献法、线人法、观察法、实验法等[27]。而本文的利益关系网络属于整体网络分析,收集数据方法选择了专家问卷调查法,访谈法和媒体新闻报道。之所以选择专家问卷调查方法,是因为专家有丰富的相关田野工作经验,与当地各利益相关者都有过接触,对当地利益关系比较了解,能够从客观角度进行当地利益关系的评价。为此,根据是否进行过元阳哈尼梯田野调查、对元阳哈尼梯田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中利益相关者的了解程度、是否有过相关研究或相关项目规划经验、在哈尼梯田遗产保护和旅游规划开发过程中是否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过建议与意见这4条标准选择了10位哈尼梯田规划与研究专家,并依据上述4条标准符合程度对每位专家进行赋权,确定每位专家的权重,要求专家对16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打分评价,并对10个专家的评价分数进行加权平均。此外,为了进一步修正10位专家评价数据的准确性,还对当地利益相关者代表(包括旅游核心村和遗产保护核心村居民、世博元阳旅游公司、元阳县旅游局、州县哈尼梯田管理局、研究机构、旅游者)进行了访谈,同时还搜集了相关媒体新闻报道资料。将3种方法获取的关系数据以专家问卷调查方法获取数据为主,同时通过访谈数据和新闻资料进行补正,通过对专家数据加权平均后,得出最终的利益关系网络数据矩阵(表2)。表2中利益关系网络的调查数据取值分别为0,1,2,其中,0表示各利益相关者之间没有利益关系,1表示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一般,指弱利益关系,包括提供好的利益信息途径,就业与投资机会,利益沟通渠道,技术与知识、短期利益合作与支持,2表示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密切,指强利益关系,包括旅游发展中利益影响力、长期利益支持、长期的利益合作。表2中的数据矩阵可以转化为网络图形(图1)。

1 0 1 0

注:表中的行与列所对应的数据表示两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数据,每“列”数据具体表示的是“行”中的利益相关者认为与“列”中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强度。表中的利益相关者用字母代替,字母所替代的利益相关者名称详见表1。对角线数据均为0。

2.2 数据的分析方法

采用社会网络专业分析软件UCINET6,运用凝聚性分析、关联性、互惠性、传递性、中心性分析和性分析方法分析利益网络数据,每种方法的指标公式与含义如下:

2.2.1 凝聚性分析的密度与E-I指数

凝聚性分析是网络内部小团体的凝聚性和团结性方面的分析,该分析认为网络内部的小团体凝聚性很高,组内的凝聚程度往往高于组间凝聚程度,并容易形成派系。衡量指标为密度指标和E-1指数。密度指标是衡量网络关系凝聚性的指标,对于多值有向网络来说,该值越接近2,表明网络关系越紧密。公式为:S/g(g-1),其中:S=网络中所有关系之和,g= 网络中节点数。 而E-1指数是衡量网络中派系林立程度的指标,指标取值介于-1~1之间,该指标值越接近1,表明关系趋向于发生在群体之外,派系林立程度小,反之,则表示关系集中于群体内部,派系林立严重,公式为:E-1指数= ,其中:EL=组间关系数,IL=组内关系数。

2.2.2 关联性分析的点关联度指标

关联性分析指测量利益网络成员之间联结状态方面的分析,该分析要求网络各点之间必须具有可达性,即任何两点之间都至少存在一条途径,两点之间途径越多,关联度越大。主要测量指标为点关联度矩阵指标,点关联度矩阵指对网络中某个点来说,去掉多少点才能使该点不能达到其他点,该矩阵是一个交叉频数表,单元格数值越高,说明两点之间关联性越高。高关联度网络特征表现为权力与信息分散、行动者平等且不易受个别行动者影响,结构均匀,而低关联度网络的特征则相反。

2.2.3 互惠性和传递性分析指标

互惠性主要分析网络中两个行动者之间的互利互惠的关系,本文重点研究4个利益集团内部与之间的互利互惠关系,具体衡量指标为互惠指数,即组内或组间互惠关系数/组内或组间关系数,互惠指数介于0~1之间,该值越大,表明组内或组间互惠性越强。

传递性指网络中三个行动者之间关系传递的情况,传递性高则有利于利益的沟通,信息、机会、合作资源的获取与使用。传递性可以通过聚类系数(clustering coefficient)来表达,聚类系数=网络中节点i为中心的三角形数量/节点i为中心的连通三元组的数目,该值介于0~1之间,该值越大,表明该点传递性越强。

2.2.4等级性分析的中心性指标

中心性分析侧重于网络内部的支配性权力分析,重点考察关系网络内部的权力集中程度,控制别人的程度,以及被别人控制的程度。主要衡量指标分为程度中心度指标,中介中心度指标和接近中心度指标。

程度中心度是行动者关系的数量总和。如果网络具有方向性,可分为外向程度中心度和内向程度中心度,外向程度中心度指一个节点承认对外关系数量的总和,即你认为别人重要的程度,内向程度中心度为其他节点承认对某一节点有关系的数量总和,即别人认为你重要的程度。

中介中心度是衡量一个节点对控制别人的程度的指标。其计算公式: ,其中, 是节点j达到节点k的捷径数, 是节点j 达到节点k的快捷方式上有节点i的快捷方式数。

接近中心度是衡量一个节点在多大程度上不被别人控制的指标。一个节点的接近中心度是该点网络中所有其他点的捷径距离之和。其计算公式: ,其中, 是点i和j之间的捷径距离(即两点之间最短的线段数量)。

2.2.5 性分析

性分析指网络中的经纪人(或中间人)分析,而经纪人的角色在网络中相当于一个“桥”,连接了两点,甚至两个子网络。在网络分析中,如果经纪人拒绝做媒介人,则其所连接的节点,或子网络之间就无法沟通。因此,若要彼此信息进行交流、意见沟通与协调的话,经纪人就非常重要。经纪人一般占有网络的重要位置,并利用其优势位置获取资源与利益。经纪人可以分为五类:分别是协调人、顾问(Consultant)、人(Representative)、守门人(Gatekeeper)和联络人(Liaison),协调人指组内关系的调解人,顾问是对组内关系进行调节的局外人,人是与组外联络的经纪人,守门人是接受组外联系的经纪人,联络人是联络网络中另外两个团体的经纪人。五类经纪人在网络中的角色具体如下所示,给出 1-->2-->3中, 2 代表的是经纪人,1代表发起者,3代表接收者:

协调人: A-->A-->A (所有节点均属于同一集团)

守门人: B-->A-->A (发起者B属于不同的集团)

人: A-->A-->B (接收者B属于不同的集团)

顾 问: B-->A-->B (经纪人A属于不同的集团)

联络人: B-->A-->C (所有节点均属于不同的集团)

从协调利益纠纷与矛盾的角度看,这五类经纪人可分成两类,一类是利益集团内部的利益纠纷与冲突的协调人,具体角色为协调人和顾问,协调人是利益集团内的调解人,具有协调成本低,协调效果好,及时性强等特征,因此协调人是集团内部利益纠纷解决的最佳人选,而顾问虽然也是利益集团内的调解人,并相较于协调人,更能保持利益协调上的客观中立性,但利益协调效果却不太高,且具有协调成本较高、不及时性等特点;另一类为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纠纷与冲突的协调人,具体角色为人、守门人和联络人。其中,人和守门人是利益集团内部人,是协调其所属利益集团与外部利益集团利益关系的经纪人,这两个角色对于协调集团间的利益关系很重要,而联络人是协调其所属利益集团以外的两个利益集团利益关系的经纪人,这一角色虽然对其所属利益集团来说并不重要,但对于另外两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协调却很重要。

3 数据分析

3.1 利益关系网络的凝聚性分析

从网络整体看,元阳哈尼梯田利益关系网络密度值为1.183,接近于1,标准差为0.5161,表明网络成员之间整体利益关系一般,成员利益关系并不紧密,且网络内部成员利益紧疏关系的差异较大。从分组层次E-1指数来看(表3),4个利益集团的E-1指数均介于0~1之间,表明利益关系整体上发生在群体之外,网络中不存在明显派系林立的情况。从表3可知,当地政府机构的密度为1.7,表明该集团内部利益关系比较紧密,其次是当地社区的密度为1.333,该集团内部利益关系的紧密性较当地政府机构低,最后是当地企业和压力集团,密度分别为1和0.9,成员内部利益关系一般。从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凝聚性看,当地社区和当地企业之间(density=1.625),以及当地政府机构和当地企业之间(density=1.5)均有较强的利益关系,说明当地企业在网络利益集团中处于重要地位。为了进一步检验上述结论,运用UCINET中的核心边缘回归模型(Core/Periphery 1 model)考察4个利益集团之间的核心边缘关系发现,模型的核心密度为1.651(回归模型中自变量系数值0.51+模型中的截距值1.141),边缘密度为1.141(回归模型中截距值),边缘密度较核心密度小0.51,核心利益关系主要指当地政府机构的强利益关系,当地政府机构和当地企业的强利益关系。当地社区和当地企业所形成的强利益关系,边缘关系是指除了核心利益关系之外的弱利益关系。从核心边缘回归分析可知,需要平衡与加强边缘群体和核心群体之间的利益沟通与合作,从而实现利益集团核心与边缘关系的利益协调。

3.2 利益关系网络的关联性分析

通过计算,利益网络中任何一点需要至少去掉其他10个点或以上,才可能使该点不与其他点连接,网络整体上平均每个点去掉13.51 (标准差1.53个)个其他点,才能使所有点之间均不连接,这表明哈尼梯田利益网络整体上各点之间连接密集,关联性度很高。表4列出了利益网络分组平均点关联度矩阵,可知当地企业内部平均点关联度最高(15个),而当地政府机构内部平均点关联度则相对最低(13个),对比表3可知,当地政府机构的密度最高(1.7),但平均点关联度最低,而当地企业的密度最低(1),但平均点关联度最高,说明当地政府机构内部利益关系较高且密切,但存在权力集中,容易受行动者影响等问题,而当地企业内部则利益关系一般,但权力分散,行动者之间平等。另外,表4中可知,当地企业和当地政府机构互为关联(各为14个),表明当地企业和当地政府之间存在高度的利益互惠性,对比表3可知,这种互惠关联的密度较高(1.5)。此外,当地政府机构到当地社区平均关联度(13个),和当地社区到当地政府的平均关联度(13.2个)相对网络整体关联度来说较低,结合表3可知,当地政府机构和当地社区之间的密度一般(1.25),表明当地政府机构与当地社区之间的关联度相对较低,且利益关联的密度一般。另外,当地企业和当地社区和压力集团之间也具有较高关联度,说明当地企业在其他3个利益集团中均处于关联的核心地位。

注:单元格中数据为各利益集团点关联度矩阵均值,括号中数据为标准差

3.3 利益关系网络的互惠性与传递性分析

表5给出了互惠指数的计算结果,整体上看,哈尼梯田利益网络的互惠性整体上非常高,除了当地社区与压力集团之间(0.95),压力集团内部(0.89)互惠指数相对低一些外,组内和组间的互惠指数均为1,表明哈尼梯田利益网络无论组内或组间均具有非常高的互惠性。

通过计算,哈尼梯田利益网络的整体聚类系数为0.952,表明整体利益网络传递性非常高。4个利益集团利益关系的点聚类系数和组平均聚类系数如表6所示,当地社区的平均聚类系数要高于其他3组平均聚类系数,运用UCINET中的点属性方差分析,发现四个利益集团的聚类系数存在显著差异(p

此外,从哈尼梯田利益网络的整体三元组结构看,300这种互惠传递三角结构占三元组比重最高(82.5%)。在300传递结构中,利益集团内部共有19个(政府结构有10个,压力集团部有5个,社区有4个,企业为0个),利益集团之间共有443个。结合上述分析可知,哈尼梯田利益网络是具有高传递性的互惠网络,且这种互惠传递网络主要分布于利益集团之间。

3.4 利益关系网络的等级性分析

在利益关系网络中,内向程度中心度指标和接近中心度指标上显示4个利益集团在统计上无显著差异(p>0.05),说明4个利益团体整体上的权力集中程度以及不受别人控制方面没有显著差异(表7)。但从各利益集团内部看,在政府机构中,临近县(乡镇)政府部门的内向程度中心度值为11,低于平均内向程度中心度(均值=17.75),且接近中心度为20,高于平均接近中心度(15.875),表明临近县(乡镇)政府部门在元阳哈尼梯田利益关系网络中处于弱势少权地位,容易受他人控制。在压力集团中,除联合国世界遗产委员会高于平均内向程度中心度(均值=17.75)外,旅游者、媒体、专家及研究机构、NGO组织及行业协会的内向程度中心度则低于其均值17.75,表明压力集团内部除联合国世界遗产委员会重要性比较高外,其他几个利益相关者重要性比较低,在网络中拥有的权力较小。社区利益集团中,普通村落和社区生态民俗宗教文化传承者内向程度中心度较低,网络中权力较小。此外,各利益集团在中介中心度方面存在显著差异(p

3.5 利益关系网络的性分析

性分析可以通过经纪人(Broker)分析来实现。从协调利益集团内部利益纠纷与矛盾的角度看,通过表8可知,在协调人方面,当地政府机构、当地社区和当地企业三个利益集团内部,协调人角色均是缺失的(三个利益集团的协调人角色出现次数均为0次),这一角色主要出现在压力集团中(联合国世界遗产委员会、NGO组织及行业协会、旅游者都承担了这一角色),由于协调人是利益集团内关系的调解人,具有协调成本低,协调及时等特征,因此集团内部一旦出现利益纠纷和矛盾,要想解决这些矛盾,就需要协调人这一角色,而这一角色的缺失将不利于当地政府、当地社区和企业内部的利益矛盾解决。另外一种协调集团内部利益关系的角色是顾问,当地政府、社区和企业利益集团中的每个利益相关者都承担了2~3次的顾问角色,这些顾问角色都是协调压力集团内部利益关系的,综上关于协调人和顾问角色的分析,意味着压力集团内部如果出现利益矛盾与纠纷,既有内部协调人角色,又有外部顾问角色帮助解决这些问题,因此压力集团内部之间的利益关系由于内外部协调者的存在,比较通畅与和谐。而当地政府、企业和社区内部如果出现利益矛盾与纠纷,由于顾问和协调人角色的缺失,这可能导致利益纠纷在集团内部无法得到疏解,并可能导致严重的利益冲突。

从协调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矛盾与纠纷角度看,守门人、人和联络人均可承担这一角色。整体上看,守门人、人和联络人均为政府与社区之间,政府与压力集团之间,以及社区与压力集团之间的利益纠纷协调者,但缺少协调当地企业和政府、社区、压力集团之间的沟通协调者,这将不利于企业同政府、社区、压力集团之间利益矛盾的解决。从各利益集团所承担的守门人、人和联络人合计次数看,压力集团承担了40次(联络人30次,守门人4次,人6次),在所有利益集团中承担三个角色的合计次数最多,表明压力集团在协调本集团与外部集团之间利益关系时(人和守门人),尤其是协调除本集团以外的另外两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关系时(联络人角色),占据了优势中间人的位置,这可以为压力集团带来控制其他利益集团成员的机会,进而获取经纪人收益。其次是政府机构,承担了17次(联络人2次,守门人8次,人7次),这表明当地政府也在协调利益集团间利益关系时占据了不错的优势位置,进而依靠中间人位置而获益。再次是当地企业,承担了9次(仅为联络人角色),虽然企业在协调除本集团以外的另外两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关系时,依靠占有优势中间人的位置而获益,但由于其内部守门人和人角色的缺失,导致企业集团与外部集团之间缺少协调者。最后,当地社区仅仅承担了2次守门人角色,为压力集团与社区之间的利益协调者,但社区内部缺少与政府和企业之间协调利益关系的守门人或者人,更缺少充当可使自身获取收益的联络人角色,这将使当地社区利益集团处于整体利益关系网络的边缘位置。

4 研究结论

上述对元阳哈尼梯田遗产地旅游发展中的利益关系网络进行了凝聚性、关联性、互惠性与传递性、等级性和性分析,整体来看,利益关系网络的密度一般,且不存在派系,整体上各点之间连接密集,关联性度很高,且利益网络之间具有非常高的互惠性与传递性,网络整体权力分散,中介性比较低,其他行动者不太容易受到个别行动者影响。利益网络的具体结论如下:

一从凝聚性角度看,哈尼梯田利益关系网络整体上以弱利益关系为主。从E-1指数可知,利益集团间存在着核心―边缘关系,易形成强势与弱势两大对立利益阵营,这不利于集团之间的利益沟通协调与合作。

二从关联性角度看,哈尼梯田利益网络整体上各点之间连接密集,关联性度很高。从各利益集团情况看:(1)当地企业内部利益关系为弱利益关系,但平均点关联度是所有利益集团中最高的,说明当地企业内部虽然为弱利益关系,但权力分散,利益信息与机会能够在集团内部分享,短期内有合作与支持行为,行动者关系平等。当地企业分别与政府和社区具有高度的强利益关系关联,而与压力集团有很高的弱利益关联,并在这四个利益集团中均处于关联的核心地位。这表明哈尼梯田旅游企业利益集团处于有利的关键中间人位置,可以从政府和社区获取旅游发展中的影响力、长期利益支持、长期的利益合作方面资源,可以从压力集团处获取利益信息获取途径,投资机会,技术与知识、短期利益支持与合作方面的资源。(2)政府机构内部利益关系为强利益关系,但平均点关联度则相对最低,说明政府机构内部利益关系密切,但存在权力集中,利益合作与支持不够,行动者地位不平等问题。政府机构除了与当地企业之间具有高度的强利益互惠关联外,与当地社区及压力集团之间则为弱利益弱关联,表明政府机构仅与旅游企业展开了密切利益合作与相互支持行为,而与当地社区和压力集团之间联系相对较少,且可能存在利益信息、知识技术、各种利益获取机会分享不够等问题。(3)当地社区内部利益关系为弱利益关系,但平均点关联度相对网络整体关联度来说较高,说明当地社区内部虽然为弱利益关系,但权力相对分散,利益信息与机会能够分享,短期内有合作与支持行为等。社区与当地企业之间具有相对较高的强利益互惠关联并可获取强关系资源。社区与压力集团之间则为较高的弱利益关联,而与政府机构之间的利益关联则表现为弱利益关联。(4)压力集团内部利益关联特征与当地社区基本一致,为弱利益强关联特征。压力集团与当地企业之间具有相对较高的弱利益互惠关联特征,而与社区和政府机构则之间则呈现为弱利益弱关联特征。

三从互惠性与传递性角度看,高互惠性与高传递性有利于利益机会的分享和利益信息资源的传递,整体上看哈尼梯田利益关系网络具有高互惠性与高传递性的特点。结合表6的密度分析可知,哈尼梯田利益关系网络整体上以弱利益关系、高互惠性、高传递性为主。从利益集团的互惠性角度看,政府机构内部,以及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社区之间为高互惠、强利益关系,处于核心位置,这有利于旅游发展过程中的长期利益支持与合作。而除高互惠、强利益关系以外的关系则为高互惠,弱利益关系,这些互惠关系的存在可以保证相互之间分享利益信息,投资机会,技术与知识、短期利益支持与合作方面的资源,但从长期看,这些弱互惠关系仍需转变为强互惠关系,才能保证社区、企业和压力集团的应有利益,促进梯田生态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另外,从利益集团的传递性角度看,利益网络是具有高传递性的互惠关系网络,且这种互惠传递网络主要分布于利益集团之间,且以社区利益集团为顶点的传递性相对于当地企业和当地政府机构来说传递性更高,更有利于利益资源的传递。

四从等级性角度看,虽然在内向中心度和接近中心度方面,四个利益集团在统计上无显著差异,但从各利益集团内部看,普通村落和社区生态民俗宗教文化传承者内向程度中心度较低,网络中处于弱势少权地位,临近县(乡镇)政府部门在元阳哈尼梯田利益关系网络中权力较小,容易受他人控制,而旅游者、媒体、专家及研究机构、NGO组织及行业协会的重要性比较低,在网络中拥有的权力较小。此外,当地社区在利益关系网络中控制别人的能力方面(中介中心度)要明显弱于其他三个团体,导致社区在决策权、话语权和利益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

五从性分析看,第一,从协调集团内部利益关系的角度看:压力集团内部如果出现利益矛盾与纠纷,既有内部协调人角色,又有外部顾问角色帮助解决这些问题,因此压力集团内部之间的利益关系由于内外部协调者的存在,比较通畅与和谐。而当地政府、企业和社区内部如果出现利益矛盾与纠纷,由于顾问和协调人角色的缺失,这可能导致利益纠纷在集团内部无法得到解决,将导致集团内部利益纠纷与矛盾不断,由于利益纠纷和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疏解,可能导致严重的利益冲突;第二,从协调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角度看:(1)企业集团方面:守门人、人和联络人均为政府与社区之间,政府与压力集团之间,以及社区与压力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者,但缺少协调企业和政府、社区、压力集团之间的沟通协调者,这将不利于企业同政府、社区、压力集团之间利益矛盾的解决;(2)社区集团方面:社区内部缺少与政府和企业之间协调利益关系的守门人或者人,更缺少充当另外两个利益集团的联络人角色,这将使社区利益集团处于整体利益关系网络的边缘位置;(3)政府集团方面:政府在协调利益集团间利益关系时占据了不错的优势位置;(4)压力集团方面:该集团是所有利益集团中承担三个角色(人、守门人、联络人)的合计次数最多的一个,压力集团在协调本集团与外部集团之间利益关系时,尤其是协调除本集团以外的另外两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关系时,占据了优势中间人的位置,这可以为压力集团带来控制其他利益集团成员的机会,进而获取经纪人收益。

5 建议与未来研究

依据上述结论及相关问题,提出哈尼梯田遗产地旅游发展中的利益协调建议:

(1)凝聚性的角度。要提升哈尼梯田利益关系由弱利益关系转变为强利益关系,并改变利益集团间存在着核心边缘利益关系格局,实现哈尼梯田的旅游可持续发展,需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要分清政府利益集团在旅游发展中的角色,在旅游经营管理和利益分配方面,政府要放权给企业和社区,不参与企业和社区的经营管理与利益分配,而在生态环境和文化保护及旅游规划中政府要发挥主导与协调作用,并与其他三个利益集团展开有效沟通与合作。二要提升利益网络中边缘关系的网络凝聚力(即网络密度),短期内通过旅游利益信息交流,投资与就业机会以及技术知识的分享等方面联系加强利益关系,长期通过全面项目合作,利益互惠支持,哈尼梯田生态文化与宗教保护来增强利益关系。三要建立核心集团与边缘集团之间的利益沟通与合作机制,一方面加强政府与社区和压力集团的利益沟通与合作,另一方面利用企业集团是政府和社区的关键中间人地位,创造利益合作机会,进一步增进政府和社区的利益关联。

(2)关联性的角度。从企业方面看,虽然企业处于利益集团的核心关联地位,但长期看,企业还应该与压力集团建立长期的利益支持与合作关系,进而扩大企业在旅游发展中的正面影响力;从政府方面看,由于政府内部的关联度相对较低,因此需要增加政府集团内部各行动者之间的有效关系,具体增加云南省(红河州)政府、元阳县(乡镇)相关政府部门、州(县)元阳哈尼梯田管理局、州(县)元阳哈尼旅游局、临近县政府部门(金平、红河、绿春) 之间的有效联系数量。同时还要提高政府与当地社区及压力集团之间的有效关联程度,重点提升政府各行动者与普通村落和专家及研究机构之间的有效利益关联;从社区方面看,首先还是加强社区内部利益关联,提升普通村落与旅游村、遗产保护村、民族文化传承者之间的利益关联,其次要提升普通村落与政府之间的有效利益关联;从压力集团看,首先加强集团内部旅游者与内部其他行动者之间的有效利益关联,其次加强压力集团同普通村落和临近县政府部门之间的有效利益关联。

(3)互惠性与传递性角度。哈尼梯田利益网络的弱关系、高互惠性、高传递性有利于利益机会的分享和利益信息资源的传递,因此要充分利用哈尼梯田利益网络这一特征,进一步促进哈尼梯田利益集团之间分享利益信息,投资机会,技术与知识、短期利益支持与合作方面的资源,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将哈尼梯田利益网络的弱关系、高互惠性、高传递性特征,变为强关系、高互惠性、高传递性特征,加强以企业和政府机构为顶点的组间利益传递,让利益流动逐步打破哈尼梯田利益集团之间的核心边缘关系结构,并建立起长期的旅游与遗产保护项目合作模式。

(4)等级性角度。重点加强社区在利益关系网络中的参与机会与权力,对社区进行增权。一是增强普通村落和社区生态民俗宗教文化传承者在社区利益参与和分配中的重要性,政府部门和旅游企业要向普通村落和文化传承者提供好的利益信息途径,充分利用哈尼族的“四素同构”生态文化、宗教祭祀与节日文化、农业歌舞文化资源开发文化旅游产品,创造就业与投资机会,使普通村落能够参与到旅游利益分配中来。二是加强社区与利益集团合作中的决策力与话语权,重点培育社区内部、社区与政府、旅游企业和压力集团之间的中间人角色(如协调人、顾问、守门人、人角色,具体分析详见性分析),清除冗余的无效利益关联,建立有效的且能为社区带来收益的强利益关系(如与当地政府和旅游企业建立长期利益支持、合作关系),并尽量缩减社区内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捷径距离。

(5)性的角度。在协调元阳哈尼梯田利益集团内部利益关系角方面,要培育协调人和顾问角色。重点要在当地政府、企业和社区内部培育协调人角色,由于协调人是利益集团的内部人,该角色的存在降低了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的利益协调成本,并具有协调效果好和及时性强等特点,因此在协调利益集团内部利益关系时对于元阳当地政府、企业和社区而言非常重要。同时,还要有意识培育顾问角色,虽然顾问角色存在协调成本高、协调有效性低、不及时等特点,但在调节利益纠纷时由于顾问是局外人,可能要比协调人客观公正,在协调利益纠纷时不会偏袒任何一方,因此顾问角色可以作为协调人角色的补充。此外,从协调元阳哈尼梯田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角度看,一是培育当地企业和当地政府、社区、压力集团之间的沟通协调者,从上述分析可知,元阳哈尼梯田利益网络的守门人、人和联络人均为政府与社区之间,政府与压力集团之间,以及社区与压力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者,但缺少协调企业和政府、社区、压力集团之间的沟通协调者,这将不利于企业同政府、社区、压力集团之间利益矛盾的解决,因此要培育企业与政府、社区、压力集团之间的守门人、人和联络人,搭建起通畅的利益沟通与合作平台。二是培育社区与政府和企业之间利益关系的守门人、人角色,由于社区是元阳哈尼梯田的创造者,农业文化的拥有者和传承者,因此社区与政府和企业之间利益关系的协调非常重要,社区与政府和企业之间利益关系的守门人、人角色的培育与建立将构建起疏解社区与政府、企业之间利益纠纷与矛盾的平台,有利于农业文化遗产旅游地的可持续发展。

上述考察仅仅为一个初步的探索,虽然揭示了世界遗产旅游地利益关系结构的一些特征并提出一些建议,但还没有触及利益相关者是如何运用网络关系获取利益的,以及揭示这一获取利益资源的规则与过程对世界文化遗产地旅游发展的影响,这将是下一步研究的重点。同时对于哈尼梯田这样的世界文化遗产地来说,其利益关系网络往往是复杂的,由于关系网络往往处于复杂变动之中,与之相应的结构特征也会发生变化[12],因此,还需要从动态的角度来考察利益网络的演化过程及优化策略,这将是未来研究的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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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S73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16-0174-02

城乡结合部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地域概念,是反映中国社会转型、变迁的一个活标本,集中了城市化过程中的诸多难题。早期城市与乡村的景观差异明显,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不断向扩展,使得毗邻乡村地区的土地利用从农业转变为工业、商业、居住区以及其他职能,并相应兴建了城市服务设施,从而形成包括郊区的城乡交错带[1-2]。城乡结合部的绿化建设对于提高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3]。

1 城乡结合部绿化建设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1 现状

信阳市浉河区位于河南省南部,总面积1 801 km2,是信阳市政府所在地。西部和南部是大别山和桐柏山的过渡区域,为低山区,北部是淮河岸滩,小片平地和丘岗相连。浉河区自成立以来,不断加大林业建设步伐,着力实施了退耕还林、通道绿化、淮防林、世行、日行建设等一系列林业建设项目,森林覆盖率达到了65%。城乡结合部现有林业用地4 333.33 hm2,南部以马尾松纯林为主,西部和北部以小杂果和针阔混交林相交叉,宜林荒山荒地绿化率已达到90%。

1.2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城市绿化量不足,城市绿化的水平不高,高档次、高水平的精品绿化工程还不多,城区内还存在着较多的绿化空档;二是乡村造林绿化进展缓慢,特别是发展还不平衡,城市快于城镇,城镇快于农村;三是对森林资源管理力度不够,擅自买卖、盗运大树、名木古树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时有发生;四是还没有真正形成全民义务植树、创建园林城市和生态乡村的浓厚氛围。

2 发展对策

2.1 加强领导,统筹协调

城乡结合部绿化建设是一项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系统工程,也是浉河区的窗口工程,各级领导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精心组织施工,狠抓措施落实,保障城乡绿化建设卓有成效。

2.2 明确责任,分工负责

在工程建设中,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集中全社会力量建设好城乡结合部的绿化。区财政、发改委要将城乡绿化建设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及建设项目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对城区和建制城镇的绿化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林业部门负责村庄和农户庭院的绿化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负责抓好县级骨干苗圃建设,为城乡绿化建设提供种苗保障,要对引进苗木严格执行检查检疫制度,搞好鉴定工作,严格把关;交通部门负责县级以上的道路绿化规划及建设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县域内主要水系、河渠、水库的绿化规划和建设工作;国土部门要合理统筹安排各类区域用地,审批建设用地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因素,保证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使原生性植被得到有效保护;广电部门要大力宣传城乡绿化建设中的先进典型、优秀事迹,培育全民共同参与爱绿、护绿的公共道德意识,促进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

2.3 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根据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在树种选择上要因地选树,因树选地,适地适树,因地制宜栽植林木以本地区典型自然植被群落为基本模式,与原有的生态环境相协调,优先选择乡土树种,适当考虑已引种驯化成功的外地优良树种,不要选用未经审定的品种,力求产生良好的生态效果和景观效能。要合理安排高大乔木、亚乔木、灌木、花草的配置比例,实行针叶与阔叶混交、常绿与落叶混交,形成错落有致、层次分明的立体复层结构。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在条件适宜的地段可规划设计为银杏园、核桃园、桃花园、李花园等经济林示范带,做到绿化建设与生态农业、观赏景观建设有机结合。为切实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在施工中大力推广招投标制,采取专业队施工,从选苗、运苗,到打窝、栽植、管护等环节建立严格的全程质量临控体系,纳入工程管理,严格验收标准[4-5]。积极推广运用ABT植物生长调节剂蘸根技术、高效吸水抗旱保水剂、地膜覆盖技术、大树移植管理技术等多项林业实用先进科技成果,切实提高造林成效。

2.4 创新机制,效益兼顾

进一步深化林权制度改革,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的原则,积极探索不同所有制结构,利益分配关系。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明确落实“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激励政策,在农村土地二轮延包30年不变的情况下,将荒山荒坡开发承包期限延长至50年不变,运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国家、部门、集体、个人一起上,充分调动全社会和全民各方面搞绿化的积极性;采取反租倒包、竞标拍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招商引资等形式进行治理与开发,及时发放林权证。

2.5 分期评估,社会监督

按照城乡绿化一体化工程建设的要求,加强进度调度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增加工程建设的透明度,工程建设在实行报帐制的基础上,大力推广工程承包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建立健全公示公告制度,把工程建设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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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存货监盘,是指注册会计师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定期盘点存货,合理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实施存货监盘,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资产项目造假的惯用手段是提高资产计价来制造虚假利润。存货项目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早已成为舞弊者趋之若骛的理想对象,同时也引起了注册会计师的特别关注。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形成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审计结论,并确定对审计报告的影响。然而,存货审计的技术及技巧要求很高,要求审计人员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同时还要具有敏锐的专业判断和对异常现象的感知能力及综合分析能力。为此,应深入探讨、分析存货舞弊的主要成因,并寻求解决的对策,来抑制存货舞弊。

一、存货监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自身非实事求是的对存货进行盘点

被审计单位虚构存货的通常手段有:装存货的容器或箱子是空的,或堆放时中间是空的;装存货的容器或箱子外表贴的是误导性的标识,里头装的是下脚料、呆滞品或低价品;把他人寄销、他人存放、租赁的存货以及已经销售出去但没有提货的商品计入盘点表中;更改计量单位或在存货计量工具和方法上弄虚造假;虚构在途存货。

(二)会计人员在存货监盘及整理底稿中存在问题

会计监督人员的专业技能,及专业素养的不足带来的弊端:抽查的存货样本没有监盘完整,只有部分盘点;抽查的存货样本的编号不是财务系统中存货核算的编号;抽查的存货样本名称(盘点票或仓库提供明细表)与财务系统中存货名称不一致;抽查的存货样本计量单位与财务系统中存货计量单位不统一,没有记录准确,如一箱转入的数量总数等;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如从盘点表到实物、从实物到盘点表,只执行一部分监盘;存货盘点底稿没有事务所监盘人签字;存货盘点底稿没有企业仓库保管员或车间人员签字;存货监盘底稿核对数字有误,特别是监盘日与财务报表截止日不一致的情况,取得期后已入帐数量、尚未入帐数量底稿不完整,依据不充分。

二、存货监盘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为了减少企业虚假存货信息的出现,对存货的盘点要求就更加严格,努力做到最准确详细。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特点、盘存制度和存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情况,在评价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存货监盘计划,对存货监盘作出合理安排。

(一)编制存货监盘计划时实施的程序

了解存货的内容、性质、各存货项目的重要程度及存放场所;了解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评估与存货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和重要性;查阅以前年度的存货监盘工作底稿;考虑实地察看存货的存放场所;考虑利用专家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复核或与管理层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注册会计师应该特别考虑的问题。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存制度和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价其盘点时间是否合理;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计划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

(二)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

首先,评价。评价就是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第一,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存制度和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价其盘点时间是否合理。如盘点日和资产负债表日不一致,应当考虑两者的间隔情况,评价对内部控制的信赖能否将盘点日的结论延伸到资产负债表日;确定采用实地盘存制时盘点日是否与资产负债表日一致;确定对存放在不同地点的相同存货项目是否同时盘点。第二,获取被审计单位的盘点计划,与管理层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评价其能否合理地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应考虑:存货的计量工具和计量方法、在产品的完工程度的确定方法是否合理;盘点范围是否完整,存放在外单位的存货盘点安排是否恰当;盘点人员安排是否合理,并安排布置到位,明确盘点表单的设计、使用与控制;盘点期间的存货收发截止和移动是否进行了适当的控制,或设计了相关控制程序。

其次,观察。就是观察管理层制订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第一,注册会计师一般在被审计单位开始盘点存货前,观察盘点现场:确定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已经适当整理和排列;确定存货是否附有盘点标识。对未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查明未纳入的原因。第二,在被审计单位盘点人员盘点时进行观察:确定被审计单位盘点人员是否遵守盘点计划;确定被审计单位盘点人员是否准确地记录存货的数量和状况;关注存货发送和验收场所,确定这里的存货应包括在盘点范围之内还是排除在外;关注存货所有权的证据,如货运单据以及商标等;关注所有应盘点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

再次,检查。检查就是在存货监盘过程中检查存货的存在性。

最后,执行。执行就是执行抽盘程序,对已盘点的存货进行抽盘。从存货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以测试盘点记录的准确性;从存货实物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盘点记录,以测试存货盘点的完整性。在执行存货监盘过程中发现盘点差异,应如何处理:查明差异原因;及时提请被审计单位更正;如果差异较大,应当扩大检查范围或提请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三、存货键盘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存货的性质或位置而无法实施存货监盘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的替代程序;有的企业在产品很难盘点,如一些化工企业在产品全部在罐里或管道内。对于难以盘点的在产品,应判断客户平时盘点时的方法,分析判断其合理性。同时可以在分析企业在产品期末数量和成本确定方法的基础上,主要关注在产品期末数量和成本确定各年是否保持同样的方法,在产品成本是否有异常情况,并向技术部门了解工艺情况,对难以见到实物的在产品进行判断或估计。如果发现异常,并且在产品期末金额巨大,要考虑利用专家工作进行判断。

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无法在预定日期实施存货监盘或接受委托时被审计单位的期末存货盘点已经完成,如果此类存货的金额占流动资产或总资产的比例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另选日期实施监盘倒推报表日存货账面数量等;存放在客户处保管或已作质押的存货,向保管人或债权人发函证(如代保管证明等);

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存货,如露天堆放的煤、地窖中的粮食、地窖中酒、海盐等,对盘点起来十分困难的存货,监盘时首先要关注客户是否存在盘点走过场的情况,防止客户有意识在数量上造假。对这类存货在企业制定盘点计划前,可以和企业一起商讨盘点方法,如果金额重大,要建议客户采取特别的并且比较合理的方法进行盘点。如煤可以先用推土机整理成规则的形状,再丈量面积后计算其库存量,酒可以通过测量地窖深度,计算确定储存量。

总之,通过严格执行存货监盘程序,定能获得充分的,适当的审计证据来确保存货的存在性与真实性。并能最大限度的避免存货监盘过程中存在的弊端,使存货监盘走向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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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解释常识化的观念

翻阅刑法学方面的书籍和文章我们会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刑法学理与司法实践两者之间,在认知范围、思维方式和理解程度等方面的差别并不像想象的那么大。无论是研究领域的专著、教科书,还是实践领域中的司法解释,基本上都是在现象的范围内讨论刑法条文的内容、法律适用的条件,根据具体案件的个别特征,经验性地阐述和说明刑法规范的含义几乎是一种普遍的模式。这种以常识知识为基础解读刑法条文的普遍现象,似乎使人感觉到刑法解释只关心如何才能符合“人情常理”,却不在意解释的根据是否建立在法律科学的基础之上,或许以为,经验常识与刑法理论之间原本就不像其他科学那样有着很大的差别。难怪刑法学经常会被其他学科称为典型的“实践法学”,是一种“缺乏理论思辨根基”的经验知识体系。

人们习惯于在常识的层面上分析、讨论和评价刑法条文的规定和刑法学的理论问题,原因是由于刑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对公众的社会举止提出的强制性要求,所以,只要了解汉语词句基本的使用方法和表达习惯,并具有一定的日常生活经验,就应当能够读懂法律条文,并且不辜负法律的期待实施法律所允许的行为。在人们的观念中,对刑法规范理解的正确与否,更多情况下是以符合社会一般公众的常识性认识为标准的,当然,人们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也会发生分歧,在这种情况下,相信司法机关或权威人士做出的解释是无可置疑的,尽管这些解释也是经验的、常识性的,但却不应当是脱离法律的客观性、科学性而随意做出的。法律的有效性在于它能够得到普遍地遵守,而社会公众对法律规范的理解、接受,对于规范社会行为和维护生活的稳定、有序是至关重要的。正如一些学者所言:只要能够得到公众观念认同的刑法解释就是正确有效和无可怀疑的。[1]

条文解释的常识化和学理研究的经验化,虽然是我国刑法学研究和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显著特点,但是我国刑法学却没有对“常识化解释”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和研究,所以,人们对这一概念可能会感到很陌生。其实,常识观念与法律观念之间的冲突一直伴随刑法学研究和发展的各个阶段。所谓“常识化解释”在刑法学中大致有两种表述形式:一种被称之为“刑法解释上的公众认同”,如周光权博士提到的,以“市民规范性意识”、“市民感觉”、“刑法的国民认同感”、“国民的经验、情感”、“一般人的常识”、“公众的一般感觉”为标准对刑法规范作出的解释。[2]这种刑法的常识化解释,就是从法律遵守的意义上以社会公众根据生活经验能够直接理解、认同和接受为标准来确定刑法规定的内容和含义的,对法律规范理解的正确与否,取决于一般国民的判断能力和水平,而违背社会生活经验的,即使是权威性的解释也毫无例外地被认为是错误的;另一种表述方式是所谓的“社会相当性”。如日本刑法学教科书中提到的社会伦理规范、社会文化规范。日本学者大谷实教授认为,所谓的社会秩序,是以各个生活领域中所形成的一般妥当的社会伦理规范为基础而得以维持的,而刑法所追求的就是以这种社会伦理规范为基础的现实存在的社会秩序的维持和发展。[3]从这一意义上讲,刑法乃至一切法律的制定、适用和遵守,都是在常识观念指导下的经验性过程。按照日本学者的观点,刑法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是按照一般社会观念将应当处罚的行为进行类型化的东西,因此按照一般社会观念认定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并追究其责任是妥当的。[4]在这一意义上,常识化解释是从法律适用的立场强调刑法解释要以社会伦理规范为基础,因为刑法所维持和发展的现实存在的社会秩序,是以社会伦理规范为基础的。所谓社会伦理规范,按照大谷实教授的理解,是以人们的智慧为基础作为社会中的人的生活方式历史形成的。行为只要不与社会伦理规范相抵触,就不会侵害社会秩序,也不会唤起社会公众惩治处罚的情感需求。[5]因此,不符合社会伦理规范的刑法解释也不能被认为是正确的。

根据上述两种表述形式,我们可以这样来定义常识化解释:所谓刑法的常识化解释,实际上是指运用一般人具有的常识经验、伦理观念和通俗的生活语言,对刑法规范的内容和应用范围所作出的感性描述和直观说明;是为了使人们能够在专业性知识之外理解、接受、遵守和应用刑罚法规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作为关于刑罚法规知识介绍和说明的方法,常识化解释的一个最突出特点就是通俗易懂、符合生活常识,没有概念的抽象性,不存在专业术语的障碍,对法律条文的分析、论证、推断和结论,都是在常识观念的语境中进行的。在笔者看来,常识化解释至少有以下四个特点:

(1)解释者以生活常识为基础,从经验的层面勾画、描述和构建刑法规范的可感性模型。例如,刑法第三条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大多数教科书都解释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聆听者不必经过专门的法科学习,也无需了解法学原理中的专门知识,只要具有一定的社会常识和生活经验,就可以通过这种解释在头脑中形成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象。

(2)运用通俗的语言,将条文中僵硬的文字转化成日常生活中多彩的社会现象,将单调或者陌生的法律概念演绎成具体、生动的画面。日常生活语言的普及性,使人们对所有的法律问题都可以进行交流、讨论,不必担心专业术语的障碍、法学基础理论的晦涩,以及法律思维的严谨会对他们理解法律规范带来影响。例如,将刑法中的犯罪概念解释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其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概念是对事物本质特征的阐述,所以通常是抽象的、晦涩难懂的,以通俗的语言化解概念的抽象性是常识化解释的重要特征。

我们知道,一般公民与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理解的同一性是建立在日常用语基础之上的,而汉语的特点和表意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又是耳熟能详、众所周知的。因此在常识化解释的范围内,律师、法官、学者与社会公众在条文词句的理解上应当是无差别的、平等的,在现代汉语语言表述规则的范围内,很难形成有“高人一等”或“胜人一筹”的“学术权威”。[6]作为刑罚法规的刑法,既约束一般公民的社会行为,也规范司法机关的刑事裁量活动,限制学者们对规范内容以及适用条件的认识。“常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共同经验,它使人们的行为方式得到最直接的相互协调”。[7]正是在常识观念的范围内,刑法解释的权威性才不被少数的法学家、法官所垄断,人们对法律认识的统一性才能够得以实现。当人们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产生争论时,即使拥有最终解释权的国家审判机关或者法官,也必须对自己的决定作出符合常识观念的解释。

(3)感性直观构成要件与行为事实的符合性。常识化解释可以将案件个别事实与法律条文的一般性规定加以对照、比较,使人们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理解或认同该行为是否为法律所禁止,以及依法应当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刑法解释的主要任务就是在阐述法律条文基本含义的基础上,说明案件事实是否属于某一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之内。如果说刑罚法规是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客观标准,那么生活经验和常识知识就是衡量行为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尺度。脱离感性经验或者不符合常识的刑法解释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对广大社会公众而言,法律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取决于它所作出的规定能否在经验常识的层面上得到普遍的认同、信服,而不仅在于它的强制性。因此,有助于法律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是常识性解释的又一个重要特点。

(4)是一种现象层面的解释,通常不涉及刑罚法规的本质、规律和价值等方面内容。犯罪构成是违法性和责任的表象,符合构成要件的现象是个别的、感性的、易变的和多样化的,对同一刑法规范的感性认识,可能会因角度的不同而得出诸多不同的结论。而违法性与责任之间的关系则是一般的、本质的、稳定的。所以,当现象层面的解释发生分歧和争论的场合,如果不通过科学的解释,往往是无法判断其结论的正确性与客观性的。在司法实践中,刑法的权威解释者是审判机关(在更多场合下是法官),它有权对争执不休的各种意见作出最后的选择。这样一来,“解释效力”则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而解释的科学性、客观性只有在被效力解释接受的场合才具有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刑法的常识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的方法其作用是重要的、可替代的。这种方法在刑法适用和普及法律的宣传教育活动中,既方便国民对法律的理解和遵守,也便于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以及其他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和支持,从这一点上,常识化解释是合理的、正确的和具有积极意义的。然而,刑法学是一门法律科学,所谓科学是对事物的本质以及发展规律的探索和认识,是“具有严谨的逻辑性和系统性,普遍的解释性和规范性的概念发展体系”,对法律条文含义的经验性解说应当以刑法科学的普遍性、客观性为前提,这是科学研究及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法律科学中常识化解释的悖论

在刑法学的学习和研究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些难以理解的现象。有人初学法律,甚至连法理学的基本概念还没有弄清楚,就可以高谈阔论“刑法理论”中某一主要观点,指出法律中存在的各种漏洞和不足;而有人从事刑法教学研究多年,对刑法学的理解仍然停留在感性经验和常识知识的水平。人们不禁要问,刑法学究竟是不是科学?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接下来要回答的就是:什么是科学?在科学领域中生活常识与专业知识是不是应当有所区别呢?什么是理论?概念思维与经验知觉在科学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应当有所不同呢?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结合是否意味着两者可以混淆或者互相代替呢?笔者不想在该文中对诸如科学、理论、概念思维、专业知识、经验感知等概念作详细地分析论证,但至少有一点应当肯定,那就是对这些概念含义的理解和解释不是随心所欲、任意性的,而应当是规范的、确定的,与之相关的基础性知识应当是统一的。并且这些内容都是作为一门科学知识体系所不可或缺的。

首先,我们要面对的是刑法专业知识与生活常识之间的关系问题。我们知道,常识经验与专业知识是有差别的。专业知识通常是指某一领域中所特有的技术、技能,以及相关的操作程序和行业术语等方面的系统性学问,是从事某种“职业”、“业务”所必须运用,的专门化知识。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必须受过专门的培训、考核,包括法学基础知识的学习、职业技能的培训和法律思维方式等方面的训练,因为只有通过专门学习并考试合格的人员,才有可能正确地把握和应用这些知识、技能,才能够胜任具有严格职业或职务要求的法律工作。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尽管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与他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与他们的自身安全密切相连,所以他们应当对法律有所了解、关心,必须知道遵守法律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义务。可是他们大都并没有经过专门的学习和训练,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局限于常识和经验的范围,法律对他们的要求也只限于能够对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行为作出一般性的判断。当然,随着社会成员文化素质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对他们的要求会更加严格,但要求再高,也很难达到法律专业人士的水准。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而言,刑法是一种职业上的操作规程和制度,法律的适用有着特殊的专业要求和严格的技术规范,并非只是单纯地应合、随附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心理,对发生在社会生活中的刑事案件,要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做出分析判断,要遵循司法职业技术的基本要求进行裁量,刑事法律作为司法机关和法律职业群体职务行为的操作规范,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律实务工作者在履行职责的操作中违反规程,首先表现为一种渎职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我国在现阶段对职业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恰恰说明了法律工作必须具备较强的专业性,而不能始终停留在常识经验的水平。

常识性认识是零散的、模糊的、个别的和自发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则是系统的、确定的、普遍的和自觉的。专业人员对于案件事实的认识,通常是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展开的。例如,造成他人伤害、死亡的行为,无论是从常识的角度还是站在专业的立场上,一般被认为是构成犯罪的。但是,与一般公民的常识观念不同,专业人员能够较为准确地说明,在哪些情况下行为虽然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但行为人却不构成犯罪;在哪些情况下行为造成同样的危害后果会减免或者加重行为人的责任;能够判断该行为在何种情况下符合伤害罪或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其他的罪名;根据专业知识区分何种情况下是一罪、何种情况下是数罪等等,这些通常是一般公民所做不到的。也就是说,在犯罪性质认定和刑事责任判断等重要问题上,仅依靠公众的常识性观念是远远不够的。我们不排除缺乏专业知识的人也能讲出符合“人情事故”的道理来说明该行为事实违法、犯罪的性质,甚至十分的生动感人,而且谁也没有权利禁止他们这样理解和解释法律,但在涉及如何公正、合理地行使国家刑罚权力、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问题上,常识化理解必须让位于专业化解释。

常识化与专业性之间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两者之间的矛盾集中地表现在:具体案件适用法律的过程中,究竟是以专业化解释的规范性、确定性为指导,避免常识观念的任意性、变化性,还是以常识观念为标准衡量专业化解释的合理性、有效性。对于这个问题,不仅实务部门的一些同志存在模糊的认识,而且在学理研究领域也是“见仁见智”。一方面强调要尊重国民法律情感和规范性意识,主张“刑法解释的正确与否取决于一般国民的判断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根据“违法性意识不要说”,行为人对法律认识的正确与否并不影响法律的适用,强调法律规范的内容及适用应当以司法机关的专业性认识为标准来确定[8]。刑法不仅是一般的行为规范,作为制裁法的裁判规范,它的遵守和适用直接涉及对法益保护的有效性、及时性,也关系到规范司法、保障人权的公正性、正义性。由于专业与常识之间的差别使得法律的遵守和法律的适用在某些场合下不相一致,这种情况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刑法功能的发挥。因此,刑法解释首先要面对的就是如何将专业性的知识转化为一般公众的常识观念。

常识化解释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看待刑法学的理论问题。理论是任何一门科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理论,或者相关的知识体系不能被称之为理论,我们就不能将其视为科学。人们通常将书本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或者学者们的某些学术观点称之为“刑法理论”是有道理的,这是由于书本上的内容和学者们的观点通常不是针对某一具体案件中的特殊问题直接给出答案,而是从一般性的角度说明这类问题所对应的基本原则和普遍原理,因为“任何一个具体的事例都是偶然的、特殊的”,而理论只关心它的必然性和普遍性。在我国,刑法学书籍基本上都是从经验或者技术性的层面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围绕具体案件的事实情节讨论行为所构成的个罪罪名。例如,关于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是否要求有暴力行为的实施、是否要求当场劫取财物的争论;企业改制后国家工作人员性质认定中的“委派”应当如何理解;预谋绑架,采取先杀人后勒索财物的行为究竟是认定绑架罪还是认定故意杀人罪、是一罪还是数罪等等。还有一些书籍采取的是望文生义的解释方法,例如,对刑法中犯罪故意的解释:在认识方面,必须是明知,所谓“明知”是对自己行为和结果可能发生或者必然发生有认识;在意志方面,必须持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希望”就是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放任”就是对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又如,对“共犯”的解释:共同犯罪也称“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对“重罪”的解释:是指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自由刑、死刑的犯罪;对法条竞合的解释: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法律条文等等。从这些书籍中我们不但找不到理论性的表述,甚至找不到专业化的痕迹。坦诚地说,笔者并不认为立足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而对刑法条文作出通俗的解释有什么不当之处,然而,单就这种解释来看的确毫无理论性可言。

理论和实践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说:“理论不能脱离实践经验”或者“理论来源于实践经验”这是正确的,但是有一点必须清楚,那就是理论不是实践。理论与实践是有区别的,因为它不是感性认识,不是可以直接操作的技术、技能,更不是生活经验,如果不明确两者之间的界限或者将他们混同起来,至少是一种误解。应当看到,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学研究中十分注重理论的严谨性,尽管那些国家的刑法学者们也是以自己国家的刑法典为特殊研究对象,但他们是站在刑法的客观性、规律性和目的性立场上阐述法律规范的社会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我们经常以法律文化传统、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异为借口拒斥外国刑法理论研究取得的科学成果,甚至以极为轻蔑的态度歪曲刑法理论中的基本原理,可是这些我们始终在不断批判的基本原理,却时时刻刻地涉及我国犯罪构成学说和刑罚论的知识领域中的每一个具体问题。例如,我国刑法学肯定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但却不赞同结果无价值学说的有效性;承认主观故意或过失与客观危害行为的统一是成立犯罪的基本条件,却否认心理责任的合理性;拥护在无责任能力、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不能成立犯罪,却拒绝接受期待可能性学说和规范责任的客观性;坚持刑事责任是法律对犯罪人的谴责和否定,却无视有责性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等等。在与外国刑法学研究方法的比较中会发现,我国刑法学领域缺乏的是在概念思维指导下的理论研究,而理论研究的不断发展是刑法科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别导致了一个现实性的问题:在实践中,刑法作为行为规范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所以,对刑法条文的注释和对法律规范内容的说明应当通俗易懂、贴近日常生活,以方便人们的普遍遵守;另一方面,作为法律科学的刑法学是系统化、理论化的知识体系,作为裁判规范的刑法是针对法律职业群体而言的。对刑法条文的“熟知”与对法律规范的“真知”之间是有区别的,检察官、律师和法官们对刑法作出的解释并不局限于法条文字的常识性注释,还要对刑法适用的目的、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逻辑关系等专业性问题有较为清楚和准确的认识;以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研究者们,还要对刑法的“概念框架”、“体系结构”、“价值评判的标准”、“罪刑关系的理论根据”和“刑法发展的一般规律”等方面的问题作出分析、评价和诠释。从科学的角度来看,刑法理论的魅力不在于它对刑罚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如何生动的经验性表述,也不在于从现象层面对个案事实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演绎多么合情合理,而是集中地表现在它对刑法概念框架的逻辑建构、对罪刑基本关系的思辨和对刑罚价值判断标准的反省。质言之,在刑法的遵守和适用等实践的层面,刑法学中的法条解释只能是常识化、经验性的,而在刑法科学的层面,理论作为条文注释的科学根据、解释规则和客观标准,则应当是抽象、思辨和超验的。

三、常识化的科学解释与效力解释

刑法教科书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将刑法解释的种类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这种划分主要是从实践的角度来考虑解释效力的权威性。在司法实践中,当人们对刑罚法规的理解和应用发生争论和分歧时,尤其是分歧发生在刑法专业知识的范围时,以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为标准理解和适用刑法的规定,将效力解释视为对法律条文的正确答案似乎是一条普遍的真理。同时,检验各种意见或观点是否正确,不仅以法律条文的规定为尺度,而且必须与效力性解释相一致、相符合。然而,从科学研究的角度,肯定和支持刑法规范解释的效力性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还必须以理论的科学性为根据对效力解释的合理性、客观性做出分析、评价和判断。因为在科研领域中,只有客观、合理地理解和运用刑法规范,才能真正地实现刑罚的目的,才具有权威性。由于刑罚法规的客观性、真理性并不自发地包含在效力性解释之中,所以解释的效力性绝不能代替或者等同于“刑罚法规”自身的科学性、合理性。当然,效力解释与科学解释并不是对立的,笔者也无意否认效力解释中的科学性成分,但是科学性与效力性毕竟是有差别的,刑法解释的效力性与科学性之间,既有相互联系、统一和谐的一面,也有相互区别、对立冲突的一面。刑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就是如何实现科学解释与效力解释的统一。无需讳言,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未必合理,而科学的解释因不具有效力而被否定”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在刑法解释中,“效力优先”原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常识性解释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在于它能够使得人们对法律规定的认识和理解统一起来,而效力解释的重要作用恰恰业也在于此。法律作为社会行为规范,能否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理解和接受,直接关系到法律社会功能的实现,然而,刑法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不仅在于人们对法律认识的一致性、无差别性,更在于社会公众能否准确、客观地认识和遵守刑法规范提出的各项要求。对法律的任何理解都是基于认知主体的利益和需要而产生的,都会融入认知主体的目的和愿望。刑法解释的科学性并不在于排斥这些主观因素的存在,而是要认真探索和努力实现对刑法理解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效力性解释首先解决了法律认识的统一性问题,而科学解释则更加关注如何引导社会公众在正确、客观的基础上统一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刑法的效力解释只有建立在法律科学的基础之上,才能不但在实践中而且在科学领域具有真正的权威性。质言之,引导人们更加合理、更加科学地理解、遵守和应用刑法规范,是效力解释的基本方向和重要目标。刑法的效力解释通常是建立在常识或经验的基础之上的,作为经验和常识中的法律是一种表象,现象是不断变化的,除非能够把握它的本质。在经验范围内解决对刑法认识的分歧是难以得出确定答案的,唯一的方法是依赖解释的效力性。而在科学范围内衡量法律解释合理性的方法却有所不同,既可以通过程序的合法性来保障实体的合理,也可以通过理论的科学性检验解释的客观性。科学解释与效力解释之间的矛盾是常识化解释必须回答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在笔者看来,刑法解释有广狭二义之分,狭义的刑法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注释和说明,主要是解决具体事实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问题;广义的刑法解释除了对刑法条文的注解之外,还应当包括对刑法的逻辑结构、概念框架、本质特征、基本原则、客观规律、价值理念、思维方式等方面内容的建构、辨析、整合、诠释和探索。任何科学都是关于其研究对象的分析和解释,离开了对研究对象的科学分析和解释,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科学领域。换言之,所谓刑法科学,实际上就是对刑法规范整体作出的解释和说明,从这一意义上说,刑法学实际上就是“刑法解释学”。刑法科学不但要对具体应用法律条文的问题作出合理解释,更要对刑法规范在适用中的规律性问题与目的性问题作出确定的说明。针对不同的需要采用不同的解释方法,而各种不同的解释方法又统一于刑法科学的客观性和目的性之中。

在法律遵守和法律适用中,对法条文字的原本含义作出(典型性)的说明,按照法条文字、词语的一般意义对刑法规范的内容和适用范围进行经验的、通俗的解释,无疑是最普遍、最有效的方法,然而,一旦进入更为广阔的领域,这种方法的局限性就会明显地暴露出来。

正如恩格斯在评价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时候曾经指出的那样:常识在日常活动范围内虽然是极可尊敬的东西,但是一跨入广阔的研究领域,就会遇到惊人的变故。……一旦超过这个界限,它就会变成片面的、狭隘的,并陷入不可解决的矛盾。[9]由于立法技术、社会发展以及立法者认知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刑法规范的模糊性、不确定性、疏漏、空缺和滞后性等问题会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出现,给刑法的适用和遵守带来一定影响也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因此,结合特定的背景环境和具体的行为事实,对法律规定作出相关的解释和说明时,如果完全从文字的一般含义、条文词语的日常理解来解释法律规范的要求和应用,就会陷入各种疑惑和困扰。也就是说,由于法律规定无法避免的缺陷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刑法规范在其具体应用的过程中,法律解释也会不断地发生变化,但是这种变化不会超出刑法的目的和功能的范围,更不能改变刑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质言之,解释的变化必须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才具有确定性、客观性。倘若从常识知识或者感性经验的角度出发,解释的变化性就可能导致对法律条文理解的任意性和解释的随意性,因为脱离了科学理论的客观标准,就无法检验我们认识的合理性、正确性。在专制制度下,权力者的主张就是最正确、最合理、最具有权威性的,而在民主制度下,法律的终极目标、客观规律和价值观念决定着裁判者应当如何作出选择。

刑法,是对司法机关和法官追究、裁判犯罪人责任等司法活动的规制和限定,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的司法机关和裁判者,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必须根据基本的刑事政策和专业性技术要求解释法律、适用刑法。无论从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还是司法、审判经验的积累,或者是对刑法的整体性了解以及对刑事政策基本精神的领会,以法官为代表的法律职业群体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与社会一般公民的法律意识之间是有很大差别的,这种差别不但要反映在专业知识的系统性与技术规范的确定性方面,更重要的是要表现在对科学理论的认知与反省。引导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这是法律专业化、规范化解释的一项重要任务。

人们对法律的认识通常取决于他们对法律的需要,希望法律给他们带来安全、保护他们的权益。所以,人们对法律的理解是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在不同层次上进行的。从整体上看,对法律的需要大致可以包括三个层次:(1)在行为规范的范围内,一般公民从守法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立场上形成的对法律认识和理解的需要,所追求的是自我利益的保护;(2)在裁判规范的适用中,作为法律职业群体的实务工作者,根据各自的诉讼地位从法律应用的角度产生的对法律规范解释和说明的需要,期盼的是解决“定罪量刑”的合理性、均衡性问题;(3)在科学研究的领域内,理论工作者从法学基本原理的视角所萌发的对刑法规范诠释和构筑的需要,探寻的是刑法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统一的途径和实质。正是由于对刑法规定理解的各种不同需要,决定了刑法解释层次划分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三种需要是相互联系的,但它们之间的差别性是显而易见的,要实现在对法律规范理解、遵守和应用上的一致性,应当有一个统一的基础和相互融合的条件。片面地强调效力解释的权威性是不妥当的,尽管这是一种客观现实。在笔者看来,真正满足社会整体需要的基础和条件应当是效力性与科学性的有机统一。效力性是暂时的、有条件的、相对的,而以客观性与目的性结合为主要内容的科学性则是永恒的、无条件的、绝对的。

四、常识化解释的合理性认知

刑法的常识化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这一点是有目共睹、无可置疑的,但是在刑法知识的常识化普及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意到,无论在法律实践的范围还是在学理研究的领域,普遍存在着一种误解,这种理解上的偏误概括起来有两个方面:一是刑法解释中存在的“专业知识常识化的倾向”,即将常识性认识与刑法专业知识等同起来不加区分,把符合常识观念视为刑法解释的唯一标准和途径,以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和社会经验为基准,统一人们对刑法规范的理解和认识,以行为规范的标准指导裁判规范的应用;二是混淆刑法学中职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科学之间的界限,将感性经验等同于科学理论,坚信“理论”的唯一价值就是直接对应个别现象,解决具体问题。刑法理论应当与生活实践一样,具有直观性、可感性和可操作性。

(一)常识性认识的专业化反省

刑法的专业知识与“人情常理”都具有可感性、直观性的特点,在对具体现象进行分析和描述时,两者相互结合、相互渗透密切联系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例如,常识观念中的故意和过失与刑法主观要件的含义十分接近,甚至在典型案例中几乎没有什么差别,所以在理解上并不会出现什么障碍。然而,当出现复杂情节的时候,故意、过失作为构成要件与日常生活用语两者的区别就明显地暴露出来,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例如,在防卫过当中,防卫人存在着符合构成要件的故意要素,同时又存在着防卫不法侵害的故意。符合构成要件的故意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防卫不法侵害的故意,则作为阻却或减免责任的要素,如果不具备后者则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在这种情况下,不但存在与日常生活中故意的不同,还存在着构成要件故意与责任故意的区别。由于我们将常识中的词汇与专业术语相混淆,那么,由于常识性认识的不确定性、多义性,必然会导致法律解释出现分歧和争论。这些问题不但困扰着司法实务部门,而且经常成为教学科研领域的主要话题。因此,无论专业知识与常识性认识在某些方面如何接近,两者的界限必须明确。在教科书和司法解释中,或许是为了方便人们对刑法规范的理解和接受,并没有对两者作出严格地区分,这就很容易造成一种错觉:原来所谓的专业人员、学者也是在常识层面上理解法律规范内容的呀!那他们对法律的理解与社会一般公众是不应当有什么区别的啊!所不同的就是由于职务或职业的特殊性,使他们对法律条文更熟悉一些,接触的案件更多一点、相关的司法解释了解得更多一些、更早一些而已。这样一来,就会经常出现没有学过法律的人,从常识的立场反对和批评熟悉专业知识的司法人员和“资深的学者”对法律问题作出的判断和观点(当然他们是有权利这样做的),尽管这些批评和反对意见有许多是错误的、可笑的;法律专业人员、学者有时也会脱离专业知识的基本规范,根据自己的目的和需要不断地变换自己的观点,在不同的场合下对法律规范作出各种各样甚至相互矛盾的解释。

笔者认为,产生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混淆了刑法双重规范之间的界限与差别。

刑法首先是作为行为规范而发挥作用的,是对社会公众行为提出的要求和限制。刑法与其他法律规范不同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它对国民行为的限制和要求不是直截了当的,而是隐含在刑法条文的规定之中,即只要刑法规定以刑罚方式加以处罚的行为,就是禁止人们实施的行为,要求国民以刑罚法规的存在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得实施法律以刑罚方式所禁止的行为”。例如,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表面上看,条文只规定了刑罚适用的条件和范围,但是其中包含了“不得杀人”这一行为规范的前提。

从行为规范的立场出发,刑法必须符合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和国民的法律意识,这对于公民接受、遵守法律和预防犯罪是极为重要的。日本学者曾根威彦认为:作为行为规范,刑法基本上与社会伦理规范相一致,所以不在刑法规定中明文显示,而只规定有关裁判规范的内容。行为人在意图作出某种行为的选择时,必须能够判断自己的行为是不是为刑法所允许,只要不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就绝对不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刑法保证国民行动自由的重要方面。作为行为规范;从一般人的立场以及根据行为时的事实理解和解释刑法规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然而,刑法更重要的是作为裁判规范约束和规制法官审判行为,从裁判规范的立场出发,刑法具有命令法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判的作用。作为规制社会手段的刑法,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约束实际适用刑法的法官的判断和行动,防止根据国家刑罚权任意地适用刑罚,而单纯强调刑法行为规范的特点就会忽视刑法的这种存在的意义,这是值得提防的。[10] 从行为规范的立场,任何背离国民意识、公众观念的法律解释都将被认为是错误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或者其他法律职业群体要放弃专业知识和技术规范,无条件地服从公民对法律的常识化认识。作为法律解释的一种方法,常识化主要是从法律遵守和刑法应用的实践出发的,将专业知识和技术性问题转换为公众语言或常识观念,是为了使人们能够普遍地接受和认同刑罚法规,引导公民更加科学、合理地理解法律提出的要求,自觉地遵守法律规范,实现法律对社会公众行为的规制的有效性。只有在这个前提下,常识化解释才是正确的、有意义的,而不是为了将人们对法律的理解限制在常识化的认识水平,或者片面地追求专业知识常识化,将法官的法律素养等同于一般老百姓的常识观念。

(二)感性经验的理论批判

刑法专业知识在许多方面并不属于理论的范畴,确切的说在这些知识中绝大部分属于未加概括和归纳的感性经验,尽管这些感性认识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可能会给我们以很大的帮助,但我们还是不能够将这些内容称其为理论。

当代法学研究成果认为,法学和法律科学不是同一逻辑层面上的概念,法学既包括法律科学又包括关于法律的学问。而法律科学与关于法律知识的学问,起码有两个方面的不同:[11]

其一,从方法上看,法律科学是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法律现象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对法律知识进行准确(尽量科学化)地表述,而关于法律的学问则不一定要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概括和总结。比如古代社会关于法律的一些知识我们很难称之为科学,但我们谁也不否认古人关于法律的知识具有一定程度的学问。其二,从研究的结果上看,法律科学得出的结论应当是规律性的东西,因为科学的任务之一就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揭示事物的内在联系。但是我们看到的大量关于法律研究的成果,几乎都是仁智之见,究竟哪些成果属于科学的范畴实在难以定论。甚至有学者认为,谁也不能否认法律科学的存在,但谁的研究成果是科学的,至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而多数法学著作都可被视为关于法律的知识和学问。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学者通常将刑法学作为一门法律科学来研究,尤其是德国和日本的刑法学者,他们对刑法学体系的构造、基本概念的逻辑关系所作出的阐述和理论思维的方法,完全是从科学的角度出发的;而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则更多是将法学视为一种职业技术。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很多人将法学院的法学课程视为一种高级的职业技术训练,也有一部分学者把法学视为关于法律的知识和经验的学问。[12]我国有学者指出,英美法理论的逻辑起点是经验,价值目标是实用;大陆法系理论思维的逻辑起点是概念,价值目标是完善。[13]由此可见,刑法学本身存在着专业经验和科学理论两个不同的层面,它们在刑法学中有其各自的地位和特殊的功能。从法律遵守和应用的角度,刑法学侧重于实用性、操作性、具体性和经验性,是一种以经验为基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从法律科学的立场,刑法学研究的问题则是刑法的客观性、合理性、目的性和普遍性,是一种建立在基本概念和逻辑思维基础上的理论体系。由于两者在刑法学研究中是不可分离的,因此,从当代刑法学研究的发展趋向上看,大陆法系国家以较为成熟的刑法理论为基础,更加关注实践操作中具体问题的讨论,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以普通法为根基,愈加注重刑法理论层面的研究。[14]刑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的学科,既是一门科学理论又是一种职业技能,所以,对刑法的解释既有常识化、经验性和可操作性的一面,同时又具有科学性、概念性和客观性的一面,两个方面既是紧密结合、相互联系的,又有严格的界限和不同的功能。

刑法学作为职业技术、专业技能方面的知识,在常识观念的领域内是极受欢迎和尊敬的。在这一范围内,刑法条文、司法解释与常识知识是一致的、无差别的,任何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社会经验的人都能够理解法律或司法提出的要求和限制。“不因不知法而免责”的法谚甚至要求文化水平更低的人也必须知晓法律的内容不得违反规范。在大多数刑法条文中,法律规定是用通俗化的语言表述的,诸如“故意杀人”、“窃取财物”、“放火”、“伪造货币”等等,这些在立法时已经考虑到社会公众接受和理解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无需进行解释。有一些规定虽然条文表述使用了行业术语,涉及某些专业或技术等方面的知识,由于是对某一特定领域中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所以,尽管一般社会公众可能在理解上会有一些困难,但行为人通常是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认识能力的人员,对于他们来说也无需做出特别的解释。例如,经济犯罪中关于违反公司法、金融法规;违反商标法、专利法;违反税法、工商管理法规等规定,对这些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仍然是现象的、经验性的,并不具有理论的普遍性。[15]

作为操作规则和专业技能方面知识的刑法学,具有实用性、直观性和可操作性,会为我们提供一些重要的经验、方法和技巧,例如,具体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上,经验可以帮助我们通过个别事实的对照比较,提供曾经被使用过的各种选择方案,推测该案最终的判决结果;或者可以通过法院以往判决的经验性分析,衡量当前案件事实是否可以适用该法条的规定,甚至将过去的“判决理由”作为该案定罪量刑的依据;其次,经验可以告诉我们要密切关注司法解释的新动向、新内容,有哪些“司法解释”可以为我们在分析个案与法律条文时提供帮助。经验会告诉我们,司法解释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经验还可以告诉我们,在什么时候、在何种立场上如何变换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更有利于自己目的和需要的实现等等。但是,经验总是具体的、特殊的,经验会使概念表象化,混淆现象与本质的区别。

刑法学作为一门法律科学是对刑法规范和刑法思想的诠释与建构,它不但要分析和说明刑法条文中含蕴着的规范内容,还要阐述和论证刑法的本质特征、运作规律和可罚性根据。刑法学关于刑法所有问题的研究都是围绕着对刑法的解释展开的,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刑法学是关于刑法解释的科学,是一门以刑法规范为解释对象的法律学科。刑法科学的要求是:关于刑法条文的解释应当是实证的、经验性的,作为条文注释根据的刑法理论则应当具有思辨性、先验性的特点。在科学的领域内,常识化解释的客观性、普遍性是受到怀疑的,多变、不真实的经验表象是不能被当成真理而成为科学中的一部分。在这个领域内,科学解释的权威性高于效力解释,对概念普遍性的理解精确于对经验特殊性的直观,刑法规范和法律事实的客观性优先于“专家学者”们经验认识的主观性。混淆经验性认识和刑法理论的界限,并将此误认为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是十分有害的。

【注释】

[1]陈兴良主编:《法治的界面——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法论坛》,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25页以下。

[2]前引[1],第426.428、434、435页。

[3](日)大谷实:《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82页。

[4]前引[3],第162页。

[5]前引[3],第69—70页。

[6]在司法实践中,社会公众确信自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是正确的,对法官、学者所作出的解释不以为然,甚至认为是错误的、不合理的。这种现象说明,常识观念是人们认识统一性的基础,在经验范围内,法官、学者的解释如果不能被常识观念所接受,其正确性就会被否认。

[7]孙正聿:《哲学通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页以下。

[8]关于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究竟以谁的认识为标准来判断对法律认识的正确与否呢?教科书认为“行为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通常不影响法律适用”的主张,而行为人作为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识能力和水平大多表现为常识化的认识。如果这种认识错误并不是发生在个别人身上,而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是不是也可以称为法律的认识错误呢?

[9]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1页。

[10](日)曾根威彦:《刑法学基础》,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2页。

[11]陈金钊:《法律解释的哲理》,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12]前引[11]。

[13]储怀植:《美国刑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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