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托管范文

时间:2023-10-17 09: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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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托管

篇1

本办法所称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是指境内机构或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和资产管理的经营活动。投资收益与风险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相关风险的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准入管理和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涉及的外汇管理。

第二章业务资格审批

中国银监会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对信托公司申请办理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进行资格审批。

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经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且具有良好开展外汇业务经历。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良好以上。

(二)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金;最近2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

(四)配备能够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且具有境外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专业人才(2年以上从事外币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设有独立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部门,对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集中受理、统一运作、分账管理。

(五)具备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风险分析技术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在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隔离机制。

(六)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信托公司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信托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拟申请外汇额度、投资计划。

(二)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公司资质情况、业务发展规划、目标客户群定位、业务可行性分析及资源配置情况。

(三)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外汇投资或外汇交易管理制度;市场风险管理制度。

(四)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人员和部门的情况介绍,包括从事境外投资专业人员简历。

(五)托管人有关材料和协议草案。托管协议草案应明确拟聘请托管人。由于管理程序、商务谈判等原因无法确定托管人时,可以暂不填写托管人的情况,但需在协议草案中明确说明信托公司与托管人的主要权利和业务,并在明确托管人后,将托管人基本情况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六)满足本办法第六条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至少应包括经营外汇业务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经审计的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和报表。

(七)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业务管理

信托公司取得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适用报告制,报告程序和要求参照相关规定。

信托公司报告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产品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十一)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可以针对机构投资者和具有一定风险识别、判断和承担能力的自然人设立受托境外理财信托。

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业务包括为单一委托人设立的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和对2个以上(含2个)委托人设立的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各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实施投资管理和受托管理。

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资金的,应核实委托人确实具备相应的投资资格,且其投资活动符合中国及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严禁信托公司向境内机构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其境外可利用的投资账户。

信托公司设立受托境外理财单一或集合信托,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按信托成立日前1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相应汇率中间牌价计算的等额外汇。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并对目标客户群进行风险适应性调查。

信托投资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其资金的运用限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一)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外国银行存款。

(二)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

(三)中国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

(四)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其资金的运用限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一)第十五条规定的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二)为规避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风险,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品种或者工具。

信托公司应按照《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信托公司应当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进行相关交易,不得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和造市商投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工具。

(三)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第四章投资付汇额度管理

信托公司办理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付汇额度。由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应向国家外汇局直接递交申请材料。由属地银监局负责监管的信托公司,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递交申请材料,外汇局初审同意后,逐级上报国家外汇局批准。

信托公司在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付汇额度范围内,可向投资者推介人民币或外币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公司累计净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付汇额度。

信托公司应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或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投资付汇额度:

(一)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单一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产品或集合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情况等。

(二)中国银监会的业务资格批准文件。

(三)托管协议草案。

(四)拟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文件草稿。草稿中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益、风险承担等相关内容。

(五)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批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中国银监会和属地银监局。

信托公司可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远期结汇等方式对冲和管理受托境外理财产生的汇率风险。

第五章账户及资金管理

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采用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托管模式。

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委托经中国银监会认可获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托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境内托管人,托管其用于境外投资的全部资产。

境内托管人应当根据审慎原则,按照风险管理要求以及国际惯例选择有托管资格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境内托管人的境外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应满足以下条件,并由其境内托管人负责审核:

(一)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部门认定的托管资格,或者与境内托管人具有合作关系,且最近3年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无受重大处罚记录。

(二)实收资本不低于25亿美元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三)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

(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完善;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及灾难应变机制。

(五)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监管制度完善,金融监管部门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六)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

信托公司对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应在境内托管人处设置托管账户。境内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必须为不同的信托项目分别设置托管账户。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实行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与境外投资管理人的职责分离。

信托公司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公平抉择,境内托管人的关联方作为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境外托管人和境外投资管理人的,应事先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境内托管人应当在境外托管人处为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信托开设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与境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和证券托管业务。

信托公司在收到国家外汇局有关投资付汇额度的批准文件后,应当持批准文件与境内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并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境内托管账户可同时包含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信托公司应当自境内托管账户开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送正式托管协议。

信托公司境内外汇托管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信托公司依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从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划入的资金,依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从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境外汇回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以及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信托公司境内外汇托管账户的支出范围是:汇往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的资金、汇回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的资金,依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结汇的资金,货币兑换费、托管费、资产管理费等各类手续费,以及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接受委托人外汇资金境外理财的,信托公司还应在其资金收付银行,为每个信托项目开立一个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用于存放信托产品或计划的受托资金以及信托产品或计划分红、终止等划回的外汇资金。信托公司应在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委托人划入的外汇信托资金、从境内托管账户划回的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外汇资金信托账户的支出范围为:按照外汇信托产品或计划中的指定用途向境内托管账户划出外汇信托资金,信托产品或计划终止外汇信托资金和收益的分配、税收代扣、信托合同规定的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信托公司发行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应在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成立后,将信托资金按原币种划至境内托管账户。

信托公司划入境内托管账户的人民币资金购汇,应按照对客户结售汇业务的模式办理,并由境内托管人根据资金支付指令通过境内托管账户完成相应的人民币划付和外汇接收操作。信托公司应在与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中,明确人民币资金购汇所使用人民币汇价的确定原则。

境内居民个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只能使用本人外汇储蓄账户和资本项目账户内资金,不得使用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内资金。本金和收益汇回后,应由境内托管账户经信托专用外汇账户划至受益人外汇储蓄账户,不得直接提取现钞或结汇。

境内机构不得以债务性外汇资金购买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的,本金和收益应由境内托管账户经专用信托外汇账户汇回境内机构的原外汇账户。

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公司应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将信托利益支付给受益人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境内个人以自有人民币资金购买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本金和收益汇回后,可由信托公司结汇后支付给受益人,也可由境内托管账户经信托专用外汇账户划至受益人外汇储蓄账户。境内机构以自有人民币资金购买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本金和收益汇回后,可由信托公司结汇后支付,也可由境内托管账户经信托专用外汇账户划至境内机构的境内外汇账户。有关结汇事项参照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购汇原则办理。

委托资金为外汇的,信托公司将汇入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的本金和收益划回受益人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人指定的账户。

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托管人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信托公司开设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

(二)监督信托公司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监管部门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三)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15年。

(四)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五)协助国家外汇局检查信托公司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

(六)监管部门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托管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报告:

(一)自开设信托公司的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局和所在地银监局报告。

(二)自信托公司汇出本金或者汇回本金、收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有关资金的汇出、汇入情况。

(三)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有关信托公司境内托管账户的收支情况。

(四)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国家外汇局报送信托公司上一年度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报表。

(五)发现信托公司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局和所在地银监局报告。

(六)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信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应按月汇总辖内信托公司境内托管账户、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和撤销情况,并报送国家外汇局。

第六章业务经营与风险控制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信托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之中。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至少应包括投资决策流程、投资授权制度、研究报告制度、风险计量制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等。

信托公司应建立、明确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对具体产品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类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信托公司应制定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或计划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信托公司应对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信托公司应对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信托公司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或计划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信托文件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做出明确解释。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信托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信托公司应当制定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急方案,并纳入信托公司整体业务应急方案体系之中,保证信托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涉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时,应对产品提供者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等进行评估,并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划分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信托公司应要求提品的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的市场分析报告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

信托公司提供的理财产品组合中如包括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应对该产品进行充分的分析,对相关产品的风险收益预测数据进行必要的验证。信托公司应根据产品提供者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对产品的分析情况,按照审慎原则重新编写有关产品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信托公司研发新的理财产品,应当制定产品开发审批程序,并就产品开发的背景、可行性、拟销售的潜在目标客户群等进行分析,报高级管理层批准。

新产品的开发应当编制产品开发报告,详细说明新产品的定义、性质与特征,目标客户及销售方式,主要风险及其测算和控制方法,风险限额,风险控制部门对相关风险的管理权力与责任,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方法,后续服务,应急方案等。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新产品风险的跟踪评估制度,在新产品推出后,对新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

信托公司应根据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信托公司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信托公司直接或通过代销机构向客户推介信托计划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理财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信托公司在对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进行风险揭示时,应提供必要的说明。说明应以充分、清晰、准确、醒目、易于理解的文字至少向投资者告知信托计划的特征及相关风险,确保投资者正确理解风险揭示的内容。

信托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有关合同前,应提供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信托公司在每笔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并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银监会、国家外汇局或所在地银监局、外汇局披露信托计划资金总额、信托合同数、购汇金额和自有外汇资金数额等情况。

信托公司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在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存续期内,信托公司应于每周交易结束时向受益人披露财产价值和单位价值的内容,并将相关披露信息按季报送监管部门。

信托公司应按季度准备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信托公司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信托公司应在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终止时,或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信托公司购买境外金融产品,必须符合中国银监会的相关风险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局根据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的投资付汇额度。

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一)变更托管人或托管人。

(二)公司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三)涉及诉讼或受到重大处罚。

(四)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公司的境内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一)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涉及重大诉讼或受到重大处罚的。

(三)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公司及其境内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有权要求信托公司更换境内托管人或取消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的投资付汇额度。境外托管人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有权要求更换境外托管人。

第八章附则

篇2

在外界看来,作为依托平安集团成立的信托公司,平安信托选择财富管理为主攻方向是一个自然而然的结果。一个最明显的例子是,根据平安集团最新披露2012年半年报显示,高净值客户数已突破15,000,较2011年底增长21.3%,资产管理规模达2,362.42亿元。这其中,就平安信托高净值客户构成来看,综合开拓团队维护及服务的有效内部客户资源贡献已占据半壁江山。

而接受《环球企业家》记者采访的平安信托董事长童恺说得更加直接,“我们要做的是财富管理。实话说,信托只是一种制度形式。我们相信在财富管理上,接触并了解大量客户的能力,良好的投资能力,留住客户的能力,这些才是最重要的。”

渠道管理

在一位北京信托同业看来,平安信托之所以提出做财富管理,其最大的优势在于渠道,“平安这个牌子在全国都是叫得开的,而且集团内的渠道贡献能力没有哪家信托公司能够做到”。

渠道即是童恺所说的接触和获取客户的能力。由于历史遗留原因,中国信托业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尚未放松,大多以区域经营的形式存在。“66家信托公司中绝大部分都是在做本地的单一资金信托,跟银行勾兑一下,赚个零花钱。大部分没有想到去做其它业务。”前述北京信托同业表示。随着2008年以来,集合信托的认可度越来越高,对渠道的需求才越来越高。

2005年当童恺从高盛转投平安信托之时,其主要任务也并不是开展财富管理业务,而是为平安集团在非资本市场领域的投资提供平台。

不过,在2007年之后,随着银信合作业务的费率越来越低,竞争越来越激烈,平安信托开始着力建立自己的销售渠道。基于平安保险在销售队伍管理方面的丰富经验,平安信托很快建立起自己的直销团队。

平安信托的销售渠道在内部架构上,分为私人财富部、综合开拓部以及信托业务部三个层面,三者分别对应高净值客户的财富管理业务、与集团业务相连接的交叉销售业务以及传统信托业务。

目前平安信托总的产品渠道人员接近800人,其总产品发行能力单月已经达到百亿级别。而在中融信托以及平安信托的直销团队模式成功助力集合信托发行之后,监管层也在酝酿放松对信托公司开设异地营销中心的限制。

产品策略

不过,在直销渠道不断增长的同时,信托公司面临的最大挑战在于产品发行过于依赖单一类型,包括银信合作及房地产信托,因而受到监管政策影响,发行量不够稳定。

在今年上半年以来,众多信托公司开始暂缓直销渠道扩张,典型如最早开设财富中心模式的中融信托开始尝试将财富中心剥离为第三方理财公司,亦有降低成本的考虑。

不过,在童恺看来 ,平安信托配备着强大的服务队伍,在销售方面,平安信托一半依靠自己的直销团队,一半通过集团共享客户资源。在他看来,平安“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大战略不会变化,“我们的直销团队只卖经过我们自己风控把关的产品。客户是平安信托的客户,什么都卖不合适。”因此,其解决产品发行量与渠道能力不匹配的问题的手段是“增加产品的供应”。

平安信托产品部总经理金智勇亦表示尽管上半年市场上屡屡出现信托产品“秒杀”的情况,实际上并不是因为信托产品的发行量有了很大的下降,而是“客户对某一类型产品需求的增长速度高于产品本身的增长速度”。

童恺透露,在上半年,平安信托的直销团队扩张一倍以上,同时产品供应也扩张了一倍,并不存在“产品发行量不足”的情况,但客户需求的产品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客户更多的选购短期产品,如固定收益类。”

作为应对之策,平安信托亦提出“打渔与买鱼”并重的策略。打渔就是建立自己的投资能力;买鱼即是,平安信托与其它公司合作开发产品,包括阳光私募信托中与投资顾问公司合作,FOF基金信托中购买其它公司产品等诸多形式,力求购买到“平安信托不具备的优秀投资能力”以供应客户。据童恺透露,目前总体产品来看,打渔与买鱼的比例约为6:4。

童恺表示,从具体产品形态看,由于现在市场对风险的担忧较大,固定收益类的产品需求非常大。比如货币基金、债券基金和股票质押衍生出来的固定收益类产品销量非常大。另一方面,信托的高端客户投资经验较为成熟,也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房地产、PE产品的销路也不错。

以短期现金管理产品中的货币市场基金为例,平安信托已经做到规模存量四百亿左右,年债券交易量超过7000亿,比其它券商以及基金的同类产品规模均要更大。同时,平安信托也与多家银行达成合作,作为投资管理人管理银行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或混合基金。并有能力为超级客户量身定做期限灵活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这些都受到客户的欢迎。

事实上,平安信托亦根据市场需求不断规划新的业务条线。一个最新的案例是,平安信托已经在内部启动矿业信托业务的规划,通过探索新风险控制,投资筛选模式,形成自己的体系。“我们比较看好这个资产。”童恺表示,“下半年会正式启动。”

不过,平安对产品创新的进展并不仅于此。在平安信托的设想里,尽管目前其业务还停留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的阶段,但未来其经历的阶段要到财富管理、财富规划直至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在平安信托内部看来,大部分高净值客户拥有自己的企业,其企业的资金与个人资金需求很难分开。未来平安信托可以从为客户投资,销售信托产品,到以客户信托产品份额为质押,提供一系列融资及委托贷款业务等一条龙服务,直至最后真正做到满足客户的全方位需求。

竞争对手

信托公司从事财富管理,不可避免的撞上许多同业,包括开始进军财富管理的券商,以及基金、银行尤其是私人银行的竞争。

尽管券商、基金来势汹汹,童恺依然对平安信托做财富管理有着充足信心。在他看来,平安信托的投资能力、渠道能力、产品设计能力都不落下风。有市场数据指,市场数据显示,国内高净值人群(指个人可投资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人群)超过百万。“相较之下平安信托服务的不过百分之一。”他说。

但童指出,相较于基金公司及券商,信托公司有自身的客户群、有强大的产品制造能力,经营范围有很大的弹性,能够跨越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这些领域,可以说,几乎所有的投资活动都可以在信托平台下完成。不过,银行在客户数量、美誉度、账户结算体系,以及所能使用的金融工具等诸多方面,都拥有优势。

篇3

在信托的起源问题上,理论界有几种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信托起源于英国,尤斯制度是现代信托制度的雏形。在19世纪,以民事信托为主的英国信托传到美国以后,则以营业信托为主,出现了具有金融性质的信托公司,而后形成现代信托。中国的信托则是20世纪20年代从西方输入的。长期以来,由于国外信托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业务交叉,使信托这一独立的金融概念比较含糊。我国信托业现存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对其基本理论问题认识不清有关。因此全面认知并理解信托的内涵及其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区别显得尤为重要。

一、信托及其构成要素

1.信托的含义

随着信托制度的变迁及更新,陆续出现了各种不同角度的信托定义。

早在1985年的国际私法会议上就通过了《关于信托的承认及其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其中提出了被许多国家都接受的具有代表性的信托概念:信托是一种委托人在生前设立的法律关系,出于受益人的利益或某种目的的考虑,使其财产受受托人的控制。

通俗地讲,信托就是在充分相信他人的基础之上,由他人替自己管理财产,受托人将充分履行专业化财产管理的职责,最大程度地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和增值,为信托收益的获得者谋取利益,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我国关于信托的定义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

(1)委托人充分相信受托人。一般来讲,受托人可能是委托人的亲友或某种组织、机构,若受托人接受了委托人的委托,则应慎重地处理各项受托事务及财产。

(2)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核心内容的法律关系。如果没有该财产,委托人也就无法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信托关系也就不可能成立。财产权就是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的的权利。若受托人为信托经营机构的,则要以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财产或财产权设立信托。

(3)受托人受托后会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受托事务及财产。一旦委托人将财产委托于受托人,则立即失去对财产的直接控制权。受托人将会以自己的名义对受托财产或事务进行处理,并不会涉及到委托人或其他人的名义,这是信托的一个突出特点。至于处理财产或事务的具体内容,应该依据双方签订的信托文件,若文件中无详细或明确规定,则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4)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前提是充分考虑受益人的利益。其一,在处理受托财产或事务时,受托人务必依据委托人的意愿,不得擅自违反;其二,处理受托财产或事务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使得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不允许受托人利用受托事务为其自身或其他人谋取利益。

2.信托的特点

(1)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互相信任是信托关系存续的基础。委托人在充分信任受托人的前提下,将财产权利转移给受托人,在法律上和形式上归受托人所有,而受托人又应对受益人负担忠贞无私的义务,不得谋取私利,要为受益人的利益尽其职责。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将该权利的名义人与受益人分成了不同的主体。名义上,信托财产是受托人的,但是受托人对该财产并无充分的处置权。一旦受托人解散或破产,该财产并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区别。

(3)所有权与利益权相分离。这是信托的根本特性。信托的目的是为受益人谋求利益,是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去处理、管理信托财产的。信托合同一旦签订,财产所有权转移到信托者手里,在受托人自有资产与信托资产相互独立的条件下,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承担管理与处理的责任,并从委托人处得到相应的报酬,信托关系一旦成立,财产的最终所有权归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拥有财产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受益人拥有财产的受益权。

(4)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权能的有限性。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受让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不是为受托人的利益而享有,而是为受益人之利益所享有。受托管理、经营或处理财产的权能,必须受到信托目的、性质和范围的限制。

(5)信托管理的非中断性。信托关系一旦成立,除按照协议保留撤消权以外,委托人不得随意中断、撤消委托;受托人受托后,也不得无理由地随意离任;即使受托人更换,也不会使得信托关系中断。

(6)信托设计具有弹性。双方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各种要求及目的来定制信托。有的信托可以持续到身故为止,有的信托也可随时终止;信托财产可以重新分配,信托受益人也可根据需求更换。

(7)具有合法节税的效力。现今很多国家都开征了遗产税,如美国、加拿大等,税率为50%左右,且须在财产转移前付清。由于通过设立信托,财产可以不受委托人死亡的影响,使得该方式成为大部分财产所有者规避被税的最佳手段。

3.信托的构成要素

(1)信托行为。是一种依据法律设定的,并且以信托为目的的行为。信托行为的主要根据是双方约定,也就是说该关系的成立要有相关的协议或文件作为保障。信托行为的实施与进行需要委托人与受托人予以约定。

(2)信托主体。是指实施并完成信托行为及约定的主体方,即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

委托人是基于不违法的目的而将财产交付他人占有管理的人,必须是法律定义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委托人出具信托财产,并由其确定受益人及受益权力的内容。委托人一旦定受托人,则有权利监管受托人及其行为,这一点在我国的信托法律条文中是特别强调了的。

受托人是按照约定的协议或文件受托财产或事务,并对财产或事务进行经营或处理的人,他必须是法律定义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是委托人充分信任的对象,因此必须严格履行慎重经营及处理财产的责任。在依据协议及法规的前提下,尽可能使得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受益人是享有受益权的人,除了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社会公众外,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受益人根据协议或文件规定享有一定的利益,具有放弃受益的权利。除了协议或法规的限制性条款外,该受益权可以被继承或转让。此外,与委托人相同的是受益人同样对受托人享有监管的权利。

(3)信托客体。它是指信托关系的标的物,是委托人设立信托的客体,是受益人受益权之所系,也是受托人为达到信托目的所管理、处分的标的,主要是指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就是信托关系中,由委托人转移所有权予受托人的财产,它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甚至可以是无形财产权,但如果是专属于委托人一人之权利,或依据相关法律该财产的所有权不得委托于受托人的,该财产就不应当作为信托财产了。

二、信托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区别

信托与委托、很相似,都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依赖关系为基础而成立的,都可以运用于财产管理。但是信托与委托、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成立的前提不同。信托设立的前提是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如果委托人没有合法拥有的信托财产,信托是不可能设立的。但是委托及则不一定要以财产作为前提,即使没有财产,委托及也有可能成立。

2.实施行为的名义不同。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而一般委托和关系中,受托人或人以委托人或被人的名义行事。

3.财产占有权不同。委托及标的物的占有权一直由委托人或被人控制,并没有发生占有权的转移。

4.财产的特性不同。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5.权力和责任不同。一般来讲,信托的委托人及受益人只能要求受托人按照协议或文件实施信托,而受托人依据协议或文件经营及处理信托财产的时候,享有自,委托人即受益人通常不能干预,其需要承担的风险责任较大。委托、管理中,委托人可以随时向人发出指示,人必须服从,其行为受到委托人或被人的严格限制,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较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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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6013403

信托财产的独立,功能在于充分保障信托受益人的权利,赋予受益人权利超越信托关心内外当事人的优先特性。故,“信托制度的实质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这要求信托制度设计需要以信托财产独立性为要求和目标那么,信托财产权属是否必须转移才能与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之财产相分离呢?信托公示能否实现信托财产独立性之目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又能否充当必须设计信托公示制度足够的理论依据呢?对于这些问题,中国《信托法》能给予我们怎样的回答与反思呢?本文将以前述问题为主线,展开探求。

1出发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以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为必要

在信托起源的英国,信托财产权利移转至受托人,是信托法律结构的显著特征,也被认为是信托获得独立性的重要条件。甚至一些学者简单的将信托财产所有权移转是信托最本质、最核心的特征,非此,即不成立信托。那么,这样的判断是否正确呢?

1.1英国法上信托财产所有权移转的重新认识

信托起源于英国,而在英国法上一以贯之地表现出了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的结构与特征,这难免让引入英国信托制度的国家的学者,想当然的认为,所有权移转,就是信托的本质,是信托独立性获得的根本,非移转所有权,不为信托。同样性质,例如法人成员的团体性是我们当初认识西方法人制度时总结概括的核心特征,然而直到一人公司之出现,我们认为团体性或者仅仅是一种历史性或者地域性的特征。聚焦到信托问题,笔者同样认为,英国法传统上将信托财产权转移设计为信托结构,更多是出于历史性与地域性的因素,具有民族性与地域性特征,并非信托决定性的核心要素与特征。

至于信托究竟真正起源于罗马法上的信托遗赠,还是“肇始于英国土地法中的一些硬性规定”,笔者在此不作赘述。那么,为什么英国人在创设信托时,总是把信托财产权利直接转移给受让人呢?对此,有学者认为以下两项重要原则没有去应该得到充分的注意。

第一,地产保有原则(Doctrine of Tenure)。土地的持有人以其向其领主提供特定的劳役或服务为代价而持有领主土地的权利。在保有制度下,不存在对土地的绝对所有,持有人所持有的土地会因其未适当提供劳役或者对领主不忠而被没收;而领主虽然拥有对持有人的各种权利,但他不能直接占有或利用土地,也不能转让持有人持有的土地。伴随着法律变迁,领主收回权逐渐被限制,但另一方面,保有人的继承人对土地的继承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

第二,地产权原则(Doctrine of Estate)。英国法律从来没有将所有权概念适用于土地,一贯重视占有(seisin)而非所有。seisin下发展出来的两个规则,即根据权利延续时间的长短对地产权进行区分,以及允许多人同时在同一土地上享有不同地产权的规则,很好地处理了在保有基础上的各种地产权的关系。

因此,我们可能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英国普通法下的土地制度中的保有原则使得英国人有了创制信托的动机,而英国普通法下的地产权原则,尤其是权利和占有密不可分的规则,使得英国人在创制信托时,只能将土地在普通法下的权属移转于受托人,因为受托人一旦占有了土地,也就成为了土地权利人故,英国民族性、地域性的特定原因形成了信托财产所有钱需转移的特征。

1.2大陆法系对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三种模式

第一,规定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受益人,受托人只行使管理权。例如南非的继承信托中,遗产的所有权属于继承人,遗产的管理权则属于遗嘱执行人。第二,德国和列示敦士登把所有权赋予受托人,但规定了受托人对受益人的义务。我国台湾地区、日本、韩国也采取了这种模式。第三,规定信托是一个能享有权利及负有债务的法人,而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信托本身,例如加拿大魁北克省民法典。

据此,引入信托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并没有机械地照搬“信托财产权属移转”的规定,至少在实证法层面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信托制度而言,信托财产权属移转并非核心或者决定性特征。

1.3结论:信托财产权属移转并非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必要素

信托法确认信托财产独立性目的“在于通过禁止将财产运用于与信托无关的事务处理来为信托目的,即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换言之,只有当现实交易对信托财产之处分不符合信托目的,但是又因不欠缺物权法上所有权之依据而不能通过已有的民法制度来禁止时,才产生了在信托法上特别的设计一套规则,以特别禁止该种处分,其中有效的思路就是设立一套将信托财产与其他所未设立信托的财产相区分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这才是问题的真正所在。也正是在这一点上,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与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联系在了一起。回到信托财产独立性之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信托财产转为信托目的实现所用这一点,我们可以发现更多甚至更优的实现手段,例如信托公示制度的良好构建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该目标,并与信托财产归属移转之规定或者争论无涉。

2落脚点:信托公示制度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基于前述分析,我们需要在信托财产归属不转移的情况,探讨实现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制度设计。这是在此,信托公示制度也进入了讨论视野和必要。笔者认为,以下三个问题的探讨是有必要的:

第一,信托公示能否起到对信托独立性的最佳捍卫;第二,信托独立性是否为信托公示制度最充分的理论基础;第二,信托公示,究竟要公示什么?以及究竟应该怎么公示呢?

2.1信托公示: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必要守护

2.1.1衡平法上的解答:不存在信托公示制度

其实,登记公示不是信托的要件,因为信托属于衡平法,而登记制度属于普通法。因为,“信托是隐蔽的(veiled),这是英国法一项基本原则。”那么,信托不需要公示,如何才能保障交易安全即善意第三人利益,如何才能优先实现受益人的权利呢?这样的制度设计,在我们大陆法系国家看来是很难理解的。因为,在英国衡平法上认为,在财产交易中,人们更加关注财产之本身,而非财产之主体为谁,如果设立信托公示制度则会明显增加多项交易成本:信托公示之成本,交易相对人搜集信息成本、时间成本等等问题。另一方面,衡平法上之信托,将“委托人与受托人之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作为核心”,单凭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义义务,已经足以对抗交易中的第三人,从而优先实现和保障受益人的权利。

2.1.2大陆法系中的信托公示:普遍做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作为信托法继受典型的日本、韩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信托法,对于信托制度,均涉及了信托登记制度,而且“公示效力均采对抗要件主义”。当然,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信托法》只对一些特定的信托财产规定二楼公示方法。这类财产主要限于以下三种:(1)信托财产属于应当登记的财产权,如土地、房屋、机动车辆、船舶等;(2)信托财产属于应当注册的财产权,如矿业权、渔业权和专利权等;(3)信托财产若为有价证券,除办理转移手续外,应于证券上标明其为信托财产。对于金钱、一般动产、普通债权等其他财产设立信托,这些国家并和地区没有有规定公示方法。

概言之,在以成文制定法为特色与司法裁判规则的大陆法系国家,其信托制度多设计了信托公示制度,是与其物权法定主义之下物权变动模式相适应的一种做法。其公示制度的构造对于我国信托公示制度的完善也是有启迪意义的。

2.2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公示的充分理论依据

信托财产独立性,是指“信托一旦有效设立,则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整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各方的债权人行使债权均不得及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被一些学者称为“现代信托制度的灵魂和核心”。那么,“信托财产之‘独立性’(亦即不得为强制执行标的)是否与信托公示制度具有绝对之必要关系?对此,学者大概有以下三种见解,略作介绍:

第一,肯定说,即以应登记或注册制财产权为信托者,非经信托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若已经登记或注册,不得对该信托财产为强制执行,其具有绝对独立性。第二,否定说,即无论信托财产是否应该为信托登记,受托人之债权人原则上均不得追及信托财产以及享有信托利益的收益人,就信托财产而言,其地位优于受托人之一般债权人。第三,区分否定说,即仅系以“应”经登记或注册之财产权为规范对象,此类财产若未经登记或注册者,即无对世效力,反之,若以“非经”登记或注册之财产权为信托这,未经登记,仍得对抗第三人。

3回到中国:信托财产独立与信托公示的特殊问题

3.1对中国《信托法》的实证解读:权属是否转移

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对于信托财产权属是否移转这种“大是大非”的问题上,《信托法》却是采用了“春秋笔法”,并没有给我们一个明确和统一的答案,究竟是否转移,当时立法者以及后来各位学者众说纷纭,可以说人造了信托法上讨论最热闹的一个命题。笔者认为,可以大致概括为下:

第一种,肯定说。该说坚定认为,信托财产权利已经转移给受托人,为以信托法起草人周小明等为代表学者主张,其经典的解读与论证就是对“将财产权委托给”的解构:“委托”+“给”,其中“给”根据汉语文义解释,当然蕴含着财产权利转移之意。第二种,否定说。该说坚定认为,这是我国信托法与其他国家相比最大的创举与特色,为南京大学张淳教授等学者主张。其最有力的论据自于我国《信托法》将立法草案中“权利转移给”改为“权利委托给。第三种,区分说,或者折中说,他们认为,有的信托财产权利权属需要移转,有的则不需要,为楼建波等学者主张。例如从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类型证明,在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需要转移信贷资产权属的,而在REITS实践中往往不转移作为信托财产之物业权属。故,楼建波等学者认为,这种两分的、任意性的规定或许更具有优势。也正如江平教授所言:“《信托法》最终通过时,这种模糊写法,没准儿会被历史证明是正确的!”

3.2对中国《信托法》上信托公示制度的反思

3.2.1立法规定的实证解读:模糊不清

中国《信托法》第10条第1款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第2款规定,“未依照欠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登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本条规定,被学者公认为我国的“信托登记条款”或者“信托公示条款”。但是,正如诸多学者所批评,本条规定太过于笼统概括、“似有似无”的立法方式无疑给司法实践与经济交易带来了诸多障碍与不确定性。

第一,本条规定信托的登记,但是对于需要登记的财产范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此处所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是指这些财产之设立、处分还是其他呢?是指物权变动登记生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还是全部的财产范围呢?这些问题都不清楚。

第二,将登记作为特定财产信托设立的生效要件。首先,如果未经登记,此处信托不生效,那么,信托合同是否生效,还是一概的也不生效呢?其次,登记义务的主体规定不明确。近而,对于负有登记义务之主体违反登记义务而最终造成信托未能设立的,应该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呢?

第三,疏漏了对于非需要登记之财产设立信托的公示方法。是根本不要进行额外公示程序,还是按照物权法上对于物权公示方法,尤其是动产设定信托的,如何公示,仅仅占有是否能够实现信托财产独立性目标,达到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之目的呢?另外,对于其他诸如信托登记机关、信托登记程序、信托登记机构的责任等等问题,均没有规定。

3.2.2对于完善我国信托公示的建议

伴随着我国《信托法》对于信托公示制度规定之简略与疏漏,学者们对此问公示制度之完善已经进行了长达十余年的讨论、构思与设计,在此,笔者不再赘述。概括而言:第一,将信托登记机关、程序、申请主体、责任等问题界定清楚;第二,对于需要经过登记设立信托之财产范围界定清楚;第三,对于信托登记之效力,由生效主义改变为对抗主义;第四,对于一般动产设立信托之公示问题给予一个结论:“是完善呢?还是像衡平法那样,不强制公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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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方佳麟.信托法理论之理论与实务[J].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30.

篇5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操作乙方在_________(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 。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期初资产_________元。

三、利润定义:(乙方账户)期末资产-期初资产-期间收到的存款利息(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

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100%

四、结算

1.委托期满后,如果利润率大于等于5%,乙方付给甲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佣金,如果利润率为负数且小于-5%,即亏损大于5%,甲方付给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赔偿。举例说明,如果资金100万,到期利润10万,乙方应付给甲方(10-5)×0.25=1.25万元,如果到期亏损10万,甲方应付给乙方(10-5)× 0.25=1.25万元,如果利润在-5万与5万之间,乙方自己承担/享有。

2.未到委托结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乙方付给甲方利润的25%作为佣金。

3.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计。

五、合同期内如果亏损大于10%,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合同期内如果利润大于3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可重新签定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篇6

一、关于委托理论

在信息经济学文献里,通常将博弈中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人”(Agent),而将不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者称为“委托人”(Client)。委托理论就是研究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委托双方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一个合作项目通常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人,我们一般把他们区分为委托人、人。这两个概念分别有两个不同的定义。一个定义来自法律层面:在法律上,当A授权B代表A从事某种活动时,委托-关系就发生了,A称为委托人,B称为人。另一个定义来自经济学层面:经济学上的委托-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人,另一方称为委托人。在委托人和人利益不协调的情况下,委托人怎样保证自己的利益实现,是委托理论研究的重点。由于人占有信息优势,这种信息优势会影响委托人的利益,或者说,委托人不得不为人的行为承担风险。因此,委托人就需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及其他机制来促使人努力,避免损害自己的利益,从而使委托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保障。在本文讨论的军队科技人才管理中,人才即为人,部队(主要指军队技术密集型单位,比如军队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为委托人。

二、基于委托理论的军队科技人才管理的模型设计

委托理论认为,一个参与人(委托人)想使另一个参与人(人)按照前者的利益选择行动,但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人选择了什么行动,能观测到的只是另一些变量,这些变量由人的行动和其他外生的随机变量共同决定,因而充其量只是人行动的不完全信息。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这些观测到的信息来奖惩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

因此,在军队科技人才管理过程中,任一人才能否根据管理者的期望作出行为选择,管理者是无法知道的,只能观测到其工作结果。而影响人才工作结果的因素除其本身行为选择和工作能力发挥以外,还有来自周围环境的外生随机因素的影响。管理者无法观测得到人才是如何工作的,其行为本身和随机因素影响状态究竟如何。所以,人才能否按照管理者的预期选择行动使工作效率达到理想目标是不确定的。军队科技人才管理工作必须对人才的行为选择加以约束,从他们行动的观测结果中来实施奖惩,这样才能降低管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减少管理工作的盲目性,从而实现最佳管理效果。

1、模型的建立

以某军事科研单位为例,假定X表示单位某专业领域相同研究或相同技术开发方向上的人才在接受工作后所有可能选择的行动集合,x∈X表示一个特定行动,为工作努力水平的一维变量。令y为不受人才和管理者控制的外生随机因素变量。Ω是y的取值范围,y在Ω上的分布函数和密度函数分别是F(y)和f(y),且y是连续变量。当我们把连续变量y离散化为有限个可能值时,f(y)为分布概率。当人才选择行动x,则外生变量y实现,那么x与y共同决定一个可观测的结果p(x,y)和一个单位的科技产出效益v(x,y)。若给定y,人才工作越努力,v(x,y)值越大,但努力的边际效率递减。较高的y代表较有利的随机变量出现。所以,v是x的严格递增凹函数,是y的严格增函数。令v表示人才工作成果,且是唯一可观察的变量,则管理者的任务就是设计一套具有强约束力和有激励作用的管理方案g(v),根据观测到的v对人才实施奖惩。

实际上,激励就是委托人如何使人在选择与不选择委托人标准或目标时,从自身效用最大化出发,自愿地或不得不选择与委托人目标相一致的行动。从科技人才管理的实际要求和管理学基本原则上来看,结合有关“道德风险模型建立理论”,方案g(v)应具备如下几个特征。

(1)假设管理者和人才的冯纽曼效用函数分别为w(v-g(v))和u(g(v))-c(x)。其中,c(x)为人才的成本函数;w′(・)>0,w″(・)≤0,u′(・)>0,u″(・)≤0,c′(・)>0,c″(・)>0,表明管理者和人才都是风险规避者或风险中性者,且人才努力的负边际效率是递增的。则管理者和人才双方的冲突来自假设?藿v/?藿x>0和c′>0。

(2)假设管理者和人才双方对分布函数F(y),产出效益v(x,y)及效用函数u(・)-c(・)和w(・)的认识是一致的,对于v(x,y),管理者能观测到y即可知道x,观测到x即可知y。则科技人才管理者的期望效用函数应为∫w(v(x,y)-g(v(x,y)))f(y)dy。欲使期望效用函数最大化,管理者必须对产出的可能目标和激励方案g(v)作出选择。说明激励方案g(v)应具备系列多样性可选择特征。

(3)管理者要想使自己的管理效用最大化,又面临两种来自人才的行为约束。一种是理性约束,即人才工作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小于其偷懒时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而人才偷懒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由他面临的其他选择机会决定,一般称之为保留效用。则该约束可表述成:

∫u(g(v(x,y)))f(y)dy-c(x)≥u

这里省略了定积分的上下限,下同。

另一种约束叫激励相容约束,即管理者的激励效用不能小于人才任一行为选择后的效用。由于管理者不能观测到人才的行动x和外生随机因素影响y,在任一具有管理约束规则或方案g(v)下,人才总是选择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x,管理者希望的x只能通过人才的效用最大化行为实现。亦即,当x是管理者希望的行动,x*∈X是人才可能选择的任一行动,当且仅当下式成立时,人才才会选择x,即:

所以管理激励方案g(v)还必须能够具备满足人才行为选择的理性约束要求和激励相容约束要求的特征。换句话说就是激励方案的设计一定要考虑人才的可能行为选择,而决不能仅仅是管理者的一厢情愿。

综合以上分析,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军队科技人才管理模型可以表述如下:

即管理者对人才的使用和管理的任务就是:依据管理要求,选择决定研究或技术开发产出目标和激励方案g(v),使人才管理的效用函数最大化,同时满足人才的理性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

2、模型的最优解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军队科技人才管理模型的求解,可利用分布函数的参数化方法求得。

给定y的分布函数F(y),对应的x存在一个v的分布函数并通过v(x,y)从F(y)中导出。一般情况下可以假定v=x+y,即人才的自身努力x和随机影响因素变量y共同决定了研究或技术开发的产出v。若y服从均值为x方差为?啄2的正态分布,表明人才努力水平决定产出方差。用=?姿和?籽(v,x)为分别给定x下v的条件分布函数和条件密度函数,且表明当人才选定了行动x就类似地选择了分布函数u′(g(v))=?姿。对v取期望后,可将模型改写如下:

该条件就是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对人才实施激励、制定激励方案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该条件中?滋?籽x(v,x)/?籽(v,x)代表了激励相容约束的作用,?籽x/?籽是似然率,表达产出v中人才行动x的信息。当管理者不能观察人才的行动时,为使人才积极努力工作,人才必须要承担一定被惩罚的风险。因为在管理者不能观察人才行动的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管理者和人才都能达到效用最优是不可能的。所以,如果保证?籽x/?籽对v是单调递增的,则人才工作越努力,科研或技术开发工作产出高的概率就越大。g(v)严格随v增加而增加。较高产出作为较高努力的一个信息,对管理者制定激励方案将具有较大的操作意义。

三、基于委托理论的军队科技人才管理模型的理论指导意义

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科技人才管理模型集中体现了人才管理效用最优化的目标和尊重人才、合理使用人才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思想。应用该模型实施管理,对新时期我军军队科技人才管理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1、模型对管理者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作为管理者,不仅要了解人才管理的系统运行目标,而且要努力研究影响人才能力和工作积极性发挥的因素。既从系统管理优化自身考虑,又从激励人才积极性发挥需要出发,制订科学的人才激励方案,降低或减少管理随意性。

2、对盘活现有科技人才资源,优化科技人才配置具有积极作用

模型中对g(v)的引进,说明了影响人才工作产出结果中随机因素变量的作用,从侧面又恰当地强调了人才系统的开放性。管理者如果不能实现人才的有效激励以满足个人的理性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就很难缩小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和范围,那么人才流失也就在所难免。同时,管理者对激励方案g(v)的制订和选择本身就是对人才管理机制优化的一个重要检验过程,可使管理者进一步认识差距和继续努力的方向。

四、应用上述模型应注意的问题

1、要科学认识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科技产出效益v(x,y)

对于不同研究和技术开发方向上的产出效益,要确定出一整套成熟的、合理的、并且是能够取得一致共识的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

2、必须满足人才的激励相容约束

对于任一激励方案,只有在满足人才的激励相容约束时,才是可实施的方案。

3、综合考虑评价因素

在军队科技人才队伍这个大系统中,不同的人才能力特征不同,管理者应根据可视的信息(如学历、职称和科研成果及其他能力方面的历史评价等),将系统中人才按照能力素质高低进行区分以完善g(v)的设计。

4、排除共同因素的影响

同一专业方向上不同人才的工作产出除了受自身能力大小和特有的外生因素变量影响外,还受到一定的共同因素的影响,如科研和技术开发的硬件设施及政策环境等。为了剔除更多的外部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更准确地把握奖惩与个人努力的关系以调动更大的积极性,在确定g(v)时,要假设:除v以外,若管理者能够不费成本地观测到另一个变量z,使g=s(v,z),z为与环境因素有关的外生随机变量。若z与x和y有关,即z=z(x,y),则当z能提供的有关x和y的信息不全部包含在v中时,z对g(v)会产生影响,此时s(v,z)应作为比g(v)更优的激励方案加以确定。

【参考文献】

[1]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2] 赵晓莹、晏钢:员工管理的道德风险及其防范.管理科学文摘,2002(3)。

[3] Holmstrom.B.:Moral Hazard and Observability”.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197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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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委托经营的目的是减少药品经营中的流通环节,让药品价格降下来,确实解决老百姓看不起病的难题。

医药分开是当前国内医院面临的一项改革课题,它是国家为解决以药养医问题提出的一项解决办法。

“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办法的出台,以及医疗需求的新变化,客观上要求拓展与深化、规范与严格医院的经营管理。

一、药房托管是现实选择看病难、看病贵不是今天才出现的问题,这涉及到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药品流通体制以及医疗保险制度,以药养医是现行医药体制中不争的事实。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课题组最新研究课题《药房托管与中国医疗体制改革研究》中说:据卫生部统计,2005年全国的卫生总费用是8600亿,其中政府预算卫生支出仅占17%左右。从医院的情况看,政府投入与医院的支出缺口很大,2000年以来,政府投入占医院总收入的比重大致在6%左右。

在药品流通领域,环节过长,利益链上“寄生虫”太多。一些药品需要经过总经销、地区一级、二级、三级、医药代表等等10多个环节才能到达医院和患者手中,每一个环节都在加价。医疗保障是保障效率低下,投量投向投效严重失衡,而药品买单者处于弱势,到医院看病,除了挂号权是你的,其他都没有了。信息不对称,医生开什么药,病人就要吃什么药,付相应的钱。

这样就带来了三个“化”:第一个“化”是虚高药价、虚夸疗效合法化;第二个“化”是“公权、法权”私权化;第三个“化”是伪市场化伪公益化。正是这三个问题导致了目前看病贵的现状,政府投入不足的问题短期内不可能全部解决,以药养医也还将存在。

那么能不能找到既能保证医院利益以弥补政府投入不足,又能保证患者利益有效降低药价的途径呢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药房托管,就是在医疗体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创新药品流通微观机制,缩短流通环节,挤压灰色地带,重构价值链,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现实选择。药房托管坚持政府主导,遵循市场规则,鼓励社会参与,实现有条件的医药分开,符合医改大方向。

二、药房托管的重要作用公民应该有知情权、表达权、经济权和健康权,但是患者到了医院这四个权就受到侵害。按理,患者跟医生之间是民事关系,是患者将自己的经济权、健康权委托给医生,医生不能侵害患者的权利。但是医生往往在违背患者的意志和意愿,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开高价药,损害的不仅是患者的经济权,更重要的是健康权。俗话说“是药三分毒”,2006年,据官方网站统计,因药物不良反应在院死亡人数达16.2万人。

药房托管能有效保护百姓“四权”,有力的武器是“采购包”和“处方集”,这在美国已经普遍实行。在我国,南京医药所以能托管成功,有效降低采购价格并保证患者用药安全,其核心就是实行了“采购包”和“处方集”。

“采购包”包含国家2000个医保基本用药在内的5000个药品,药品全是通用名。根据医院订单需求,采用集成化供应链的方法确定通用名药物,到了医院就没有厂家,只有药。过去医院采购的是药品的商品名,现在商品名没了,这就从制度上切断了医院和药厂的联系、医生和药代的联系,给药价虚高釜底抽薪。

“处方集”是医保专家、药物学家、医学专家、药学专家和企业共同参与的针对不同医院和病种制定的协定处方。这个处方是药品的解决方案,包含了药物经济学的概念,医学的概念、药学的概念,医疗保险的概念。患者看病,都可以在医生那里得到一本。有了处方集,患者就有了知情权、表达权,也就能维护自己的经济权和健康权。 三、实行药品托管后医院财务管理面临的问题因此,医院财务管理在药品托管后,不仅要管好医院财产、物资、设备、资金与人员,还应注意几个问题:

.在医疗保险制度下,医院的财务管理,应从往重外延的扩大,转变到内涵挖掘潜力为主的发展模式上来,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借鉴托管方财务管理的新理念。

.财务管理范围要拓宽,使经济运行控制拓展到影响医院收益的各个环节中,贯穿在患者入院到出院的全过程,渗透到医院决策、医疗业务、技改科研、基本建设、后勤服务等各方面,贯穿决策、执行、监督等运行的各个环节,还应把握和托管方在账务处理方面的协调和报表的衔接问题。

.构建财审管理新机制,促进基本职责的落实,明确医院财审部门执行经费监督检查方法和内容。

.财务管理与运营方式的转换,使医院财务管理在内控制度的基础上,要重新定位,加强管理,建立内部经济运行控制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发挥监督督察的职责,在进行托管药房核算的同时,还应把握财务清楚、归口到位。

.从偏重收入管理,转向注重支出管理,要着力控制与压缩不合理的开支,减少资源的消耗与浪费,降低医院运行成本。

.从注重对物、钱的经营管理,转变到“以人为本”,着力抓好人员素质的培训与提高上来。

.逐步完善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医院科室核算的作用,完善科室核算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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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079(2008)10-0206-01

当前,我国农村发展正处在结构变革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为了保证农村综合改革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从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科学规范显得尤为重要。农村财务委托制以解决农村财务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管滞后、资金控制不力等问题为出发点,完善了村庄委托乡镇进行管理的手续,纠正了“双代管”管理模式不符合村民自治精神的问题,能有效增强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调动村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提高村级资产管理的有效性,实现“理财民主化、管理程序化、监督制度化”。经近几年各地的实践检验,这是符合当前农村财务管理实际的的有效措施,对理顺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推行“农村财务委托制”是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的必然要求

推行“农村财务委托制”是当前推行农村基层民主进程,维护农村稳定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符合当前农村财务管理发展的规律。一是推行“农村财务委托制”,是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加快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客观需要。二是推行“农村财务委托制”,是提高农村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的必然要求。三是推行“农村财务委托制”,是创新农村财务监督机制,加大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重要举措。

二、推行“农村财务委托制”应把握的原则

推行“农村财务委托制”,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制度、建管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从维护村庄和农民利益出发,通过加强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完善监管运行机制,确保农村财务管理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要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坚持便民服务的原则,坚持监督保障的原则。强化监督是这项制度规范运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要建立起监督制衡机制。一是强化民主监督。二是强化监督。三是强化主管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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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型合同说

根据《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又称委任合同,是公民、法人在经济和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合同,是一方委托他方,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理财合同也是基于双方相互信任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的有关理财投资收益和损失的一种意思约定。但现实中委托理财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有一定的区别:首先,委托合同核心内容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事先商量约定,由受托人有偿或无偿地委托人处理事务,一般为无偿合同(若有特别约定除外),而委托理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般约定在完成委托人授权的理财事项后,受托人从委托人委托的理财财产中可以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或收取管理费,委托人基于对财产增值的要求,与受托人常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在履行委托理财合同过程中,委托理财财产出现资产减少或损失时,委托人不承担或很少分担该损失,这种约定不符合委托合同的一般原则。其次,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合同成立条件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准,即双方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并不以交付委托标的物或当事人某一方的义务履行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委托理财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以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或证券为条件,属实践合同。再次,在委托理财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常常可以通过自己或第三方监管并可由第三方担保合同履行等约定内容,这也是委托理财合同与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委托合同不一致的地方。基于委托理财合同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复杂性,完全适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规定,难以解决委托理财所引发的纠纷,不利于有效规制目前大量存在的委托理财活动。因此,现行委托合同的规定不能作为规范和调整委托理财合同依据。

二、信托型合同说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条的规定,信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委托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基于自己的知识、能力、责任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和特定目的,对委托人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而设立的合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受托人与第三人就委托事项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与第三人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且委托人不对受托人行为承担责任。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在实施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但非因受托人的原因而发生的受托财产的损失或减少,均由委托人承担风险。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根据资本运作方式管理和处分投资者即委托人的自有资金或证券,也有一部分投资者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人接受投资者委托后,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入市交易。这类合同表面上看符合信托合同的性质,但受托人为了吸纳资金,常常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承诺对委托人的资金或证券予以“保底”或保证资金或证券的最低收益或最低收益率,此类约定违反了“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的规定。所以,直接依据信托合同的规定来规范委托理财合同,与《信托法》、《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所以,用信托法律关系来规范委托理财合同也很难解决现存的因委托理财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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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制度进一步推广,我国医院财务领域也逐步地加快了新制度的建设。自从新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医院财务管理创新性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医院财务是影响医院效益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对于医院的社会效益以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做好医院财务管理方面对我国整体的医疗民生事业的推动作用尤为突出,直接影响了医院能否顺利地为人民生命健康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同时也是我国医疗各项政策中的关键组成内容。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医院财务管理方面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甚至一部分医院财务管理不能充分地发挥出其职能作用,仅仅起到了日常财务管理一般性作用。例如对于医院资金安全方面的管理、医院资金的日常报销、医院科室的成本预算控制等多个方面工作内容,基本上明显落后于新制度对于医院财务管理所提出的基本目标。因此,当前在新制度这一基本环境下,我们必须要不断地创新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思路和模式,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管理创新对医院财务的影响

目前管理创新对医院财务在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管理创新面对的首要问题就是医院的接受度。随着时代的不断变换,各种财务模式不断出现,然而尽管创新性水平的发展日新月异,但是很多的客户最熟悉、信赖的依然是传统的财务模式。不仅仅是因为财务业务的习惯问题,也是处于对业务的安全方面考虑。我国医院财务在管理创新方面大多处于一个起步的阶段,各种创新措施的反馈效果并不太好,在管理创新的宣传以及推广方面仍然需要进一步提高。管理创新的表现是互连网财务系统,这给医院财务在效率上同样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从网络角度来看,一些学者认为网络财务是管理创新蓬勃发展下的一种产物,可以很好地降低财务的人为干扰化,在降低医院财务管理成本的同时降低医院财务面临的风险。但是,在管理创新对医院财务的影响的同时,我们要考虑到管理创新的分类以及管理创新的性质问题,在面对不同形式的管理创新,往往对医院财务的影响也是不同的。

二、在医院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一些地区医院财务管理并没有实现明显的创新性,长期以来一部分从事医院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人员存在缺乏专业知识的现象。一些医院是通过一般医生员工来医院财务管理工作,没有专业的财务人员从事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使得现今仍有很多医院的新制度的普及程度有待提高,医院财务管理方面的创新性工作不够规范。很多地区的医院财务管理方面仍然采用人工查账的方式,这不但工作效率低,而且对后续的监管工作带来很多不便,不利于统一的财务处理。而且,由于缺乏医院财务管理方面的创新性,给医院上级监管部门的工作也带来不便。

1.医院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

医院财务管理一直以来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管理制度不够透明,没能实现民主全民管理。很多财务自主管理委员会的设置大多形同虚设,对医院财务管理只是由部分人员安排决定,管理制度的公开化、规范化没能得到落实。还有部分地区的医院财务管理方式落后,仍然缺乏创新性,经常出现账目混乱、账务丢失情况,给管理报表统计计算等带来极大的不便,使得管理工作效率低下,资金管理不便利,人力资源上也存在浪费,给医院财务管理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规范医院财务管理制度的管理,避免了一些突况的发生,完善创新医院财务管理制度对促进医院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缺少专业的财务人才

近些年来,随着医院对财务管理的重视,已经把解决好医院财务问题作为医院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在医院发展过程中,专业的财务人才缺失始终是值得关注的重点问题,一些医院的财务人员中包括非专业人员职务状况,对财务专业知识比较匮乏。此外,医院财务内部缺乏专业软件,管理工作效率低,容易出现突况问题。

3.财务监管流程不规范

在医院财务监管管理中,资金检查是基础,是医院财务规范管理的保证。然而,现在医院财务监管管理存在严重的资金检查问题,很多医院财务监管部门对资金检查不够重视,把关不严,造成许多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出现。比如说,现在部分地区的医院存在违规的形式化检查以及不合规定的支出,在医院财务管理中具有不好的影响。因此,在医院财务管理中,必须要加大内部资金检查的管理力度。

三、新制度下如何开展医院财务管理的职能拓展

1.积极落实新的医疗政策配套制度

由于当前处于新制度的环境之下,因而公立医院在整体的制度方面正在不断的进行改革,国家卫生监管部门属于是医院的管理者,必须要按照新制度的要求积极的建立一些制度来推行新制度的实施进度,形成一套医疗政策系统,进而促使医院的各方面的稳定运行,这样有利于为医院的可持续发展营造一种制度上的要求。其中医院财务管理工作属于是医院经济工作的主要方面,必须要格外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属于医院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基础,能够直接影响到医院的发展状况。所以说我国相关管理部门除了要推动新医疗政策的落实,同时还需要同步的形成一些财务管理方面的政策,进而保证财务管理工作在新制度的规范下更高效的开展,改善传统财务管理模式中的一些缺点。

2.改革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促进医院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发展,就需要不断地完善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确保财务部门充分地发挥其管理职能。除此之外,上级方面也应该在政策上给予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一定的支持,及时地对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加强财务管理部门与其他医疗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使其能够协调发展。上级部门必须要全权负责所管辖医院的财务管理的推进工作,加强财务规范化宣传工作,要采取成立领导小组的方式,负责财务管理的监督工作,提高财务工作的效率,保证财务管理的透明度。

3.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随着医院财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对财务管理的专业人才也有了更高的要求,财务管理人员需要懂得基本的计算机使用原则,尤其是于账目处理相关的操作,此外基本的会计知识也是必须的。这就需要加强对专业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专业人员的从业素质,各医院应该统一招聘优秀的从业人员,对员工进行专业化培训,明确医院财务管理人才培训的重要作用。需要注意的是,人才培养目标必须要符合医院发展的需要,培养高素质专业型财务人才,这一类型的财务人才未来不是从事一般的工作,而是从事医院财务新制度发展的推进工作。这就要求这些财务管理人才除了有实践能力,还要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做到在实践中应用和创新。所以,加强财务管理人才培养符合医院未来发展的需求。

四、结束语

据调查发现,部分比较落后的地区医院仍然没有实现医院财务管理方面的创新性发展,忽视了创新性的重要性,也没有积极地利用创新性开展实际的医院财务管理方面工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各行各业对于财务管理方面都必须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其管理模式,对于医院的财务管理亦是如此。部分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无法满足医院运营的实际情况,存在一些逐步暴露出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医院的财务管理的模式,规范财务工作,加强医院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促进医院财务管理的不断进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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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占祥.论医院财务管理文化[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94:67-68.

篇11

丙方: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其设立在丙方的资金帐户,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及股票交易的正常进行,甲、乙、丙三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就丙方接受甲、乙双方的共同委托,对甲乙双方开立的股票、资金账户的监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帐户资金来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二、乙方出资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第二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条 投资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的投资范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股票、基金及国债)。

第四条 操作方式

一、由甲、乙双方分别在丙方开立共管帐户。

1.甲方开设帐户:户名_________;帐户号码:_________(此帐户为甲方开设并委托乙方管理的帐户,但乙方只有操作权无提款转帐权,以下简称共管帐户)。

2.乙方开设帐户:户名_________;帐户号码:_________(此帐户为乙方开设,以下简称保证帐户)。

本协议签订时,三方确认甲方开设帐户内资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现金)、乙方开设帐户内资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现金)。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不得在该帐户提取现金或将资金转入其他帐户,亦不得办理转托管或撤消在丙方的指定交易。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不得在该帐户提取现金或将资金转入其他帐户,亦不得办理转托管或撤消在丙方的指定交易。

二、受甲方委托,乙方在约定的投资范围内对共管帐户享有独立的操作权。甲方有权随时对甲方的资金市值状况进行查询,甲方如需要了解共管帐户市值及其对应的履约保证金帐户项下的资金情况,应事先书面通知丙方。丙方在收到其通知后应当提供加盖其公章的反映共管帐户和保证帐户的市值状况。但为保障乙方操作的独立性,丙方不得向甲方提供共管帐户的具体交易品种。

三、为确保本协议安全的履行,甲方、乙方授权丙方对共管帐户和保证帐户进行监管。丙方承诺,没有甲乙双方的共同书面授权,任何一方不得动用共管帐户和保证帐户内的资金(乙方进行买卖操作除外)。丙方并负责对乙方在该帐户项下的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买卖有价证券)进行监管,但对该帐户项下买卖有价证券的盈亏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合同期结束前一周内,乙方必须卖出共管帐户和保证帐户内的全部有价证券。合同结束后第一天,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投资结果确认书。此投资结果确认书必须得到丙方的盖章确认后再由甲方确认。

五、乙方承诺以保证帐户上的(_________元)作为保证,保证共管帐户资金期末市值不低于_________元。乙方向甲方提交投资结果确认书后,期末市值低于期初市值部分,乙方授权丙方从乙方保证帐户上拨转到共管帐户。

六、甲、乙双方保证共管帐户在合同生效之前和合同生效期间,不以任何形式发生透支、质押、担保等情形。在履行本协议期间,甲,乙某方若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纠纷,必须保证于纠纷发生之日即向本合同的另外两方通报,不得隐瞒。甲方由此纠纷而引起共管账户上的损失,不在乙方保本责任范围之内。

七、共管帐户期末市值高于期初市值的部分,为投资利润,甲乙双方协议按照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的比例分配,乙方所应分配利润,由丙方依据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投资结果确认书”,从共管帐户拨转到乙方保证帐户。

八、甲方必须保证共管帐户资金的合作使用期限,不得中途退出,如有变动须经协商,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九、在委托期限内,除非出现以下第十条所述情况,甲、乙双方均无权对共管帐户和保证账户进行资金划拨、股票转托管或撤消指定交易。

十、共管帐户及保证帐户内有价证券市值与保证金之和小于人民币_________元时,甲方有权委托丙方卖出共管帐户中的证券,账户市值比期初市值减少部分,由丙方从乙方保证账户上划拨回共管账户,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辨,并同意由丙方协助办理。

十一、丙方作为监管方,有责任监管甲、乙共管帐户及保证账户,在监管时间内,不能进行资金划拨、股票转托管或撤消指定交易;有责任按本协议以及由甲乙方共同签署的书面指令协助办理帐户内的资金划拨、股票转托管及指定交易等证券业务,并在共管帐户和保证账户合计市值低于_________元时,由指定专人通知甲乙双方。

十二、丙方对符合本协议及委托书的书面指令的执行,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出异议,甲、乙双方的异议均不影响上述指令的执行。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甲、乙、丙三方均应遵守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与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若三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 终止与其他

一、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丙方所承担的监管责任即自行解除,本协议终止。

二、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文件,解除双方委托关系,并书面通知丙方,丙方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协议终止。

三、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若三方仍愿意继续合作,则需另行签定协议书。

四、甲方、乙方的开户资料,甲方对乙方的不可撤消授权委托书,以及甲方填报的卖出委托单等均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由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各持一份,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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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不仅关系到中等学校财务风险的控制,而且关系到学校管理成本的高低,关系到学校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别是在中等学校遭遇生源减少、就业压力大的现实背景下,如何提高资金管理水平,更好的发挥财务管理功能,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一、中等学校财务管理功能应用的基本现状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财务管理在中等学校发展中的作用功不可没,但时代的发展对财务管理功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而当前的财务管理功能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需要进一步的拓展。

1.财务管理在中等学校的基本应用

总体来看,目前中等学校财务管理功能的应用主要集中在财务计划、财务控制和财务分析三个方面,这些功能为中等学校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支持。首先,从财务计划来看,当前中等学校积极推行预算管理制度,通过财务预算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其次,从财务控制来看,中等学校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资金的流动有完善的管理流程,同时财务管理各岗位有着明确的职责划分,从而形成了较为健全的财务控制体系。再次,从财务分析来看,中等学校在会计年度末期都会对一年的财务运行情况进行分析,以供学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查阅。

2.财务管理在中等学校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中等学校面临较大的发展压力,2011年,全国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规模分别减少56.55、17.04万人,生源的减少不仅加大了竞争,而且可能导致资产闲置,增大了办学成本。这就更加要求发挥财务管理功能,但从当前中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现状来看,其财务管理功能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学校对财务管理功能的拓展重视程度还不够,财务部门更多的是一个执行部门,在学校重大决策中没有起到参谋和助手的作用,也缺乏相应的渠道发挥这一作用。其次,财务管理的功能没有得到全面的发挥,财务预测等功能未得到有效的开发。再次,财务管理的方法和手段相对滞后,表现在信息化程度不够,没有充分利用各种数学工具对财务信息进行挖掘,从而制约了财务功能的拓展。

二、中等学校财务管理功能拓展的基本趋势

从会计信息化以及中等学校发展等因素来看,未来财务管理将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即分析预测功能、辅助决策功能、成本控制功能等将得到进一步的弘扬。

1.财务分析预测功能得到进一步的应用

首先,从财务分析功能来看,由于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推进,中等学校内部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开展核算工作,这就使得可以利用这些基础数据对学校资金的流动规律等进行挖掘,对各专业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分析,从而加大了分析的力度。其次,从预测来看,由于大量的数学工具、软件程序的应用,可以通过对中等学校历史数据的分析,预测学校某一项建设或者整体运营所需要的成本,为学校提前做好资金安排,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帮助。

2.财务辅助决策功能得到全面应用

首先,从辅助决策的渠道来看,随着学校信息系统建设的推进,财务部门可以利用学校内部网络将财务信息及时传递给各单位,而各单位也可以利用信息系统查询财务数据,与财务部门人员进行沟通和协调,从而在决策中可以方便而快捷的获取各种财务信息。其次,由于信息化条件下财务信息更为真实、可靠,为财务部门参与学校各项决策提供了基础数据,从而可以改变财务部门在学校决策中的地位,为引起学校决策者的重视,发挥财务管理功能提供了便利。

3.成本控制功能得到强化

在信息化条件下,财务部门可以利用财务软件动态的监测各系(行政部门)财务资金收入与使用情况,并通过学校内部信息网络将监测结果反馈给相关的责任主体,帮助各单位掌握资金使用情况,为成本节约提供便利。特别是,由于财务部门可以便利的掌握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从而可以对某些经济活动采取惩戒性的举措,如对于超过预算部分的资金不予以核报等,这就可以避免资金的浪费。

三、推动中等学校财务管理功能拓展的对策建议

财务管理对于中等学校而言意义重大,拓展其功能,必须有强大的人才支持体系,并创新财务管理方法,强化对财务体系的管理,这样才能夯实功能拓展的基础,提升功能拓展的水平。

1.加强财务管理人才培养

首先,要加大财务管理人才培养力度,中等学校要立足于现有的财务会计人才,筛选出专门的人才从事财务分析、预测等管理工作,并对这些人才进行专门的培训,帮助其掌握财务分析的基本技能。其次,要积极引进综合型的财务管理人才,除引进高水平的财务管理人才外,还可以引入数据挖掘与处理方面的专门人才,通过这些人才构建一个高水平的团队,利用这些人才挖掘、提炼财务管理方面的经验,提高财务管理功能拓展的能力。

2.积极引入现代财务管理方法

首先,要积极引进信息化的管理方法,不断完善学校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如将财务管理软件与学校内部系统进行对接,以方便两者进行信息传输,同时利用软件编程的方法,自动的汇总各系(部门)的财务数据,帮助每一个系(部门)设置一个专门的登陆界面,以便于其进行信息查询,以此推动财务管理的应用。其次,要积极引进管理学、经济学等领域的分析方法,财务部门在进行数据分析时,要积极借鉴经济学领域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管理学领域的流程管理等方法,完善财务管理功能拓展流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3.强化对财务功能拓展的管理

首先,要强化对财务报告的管理,财务部门拓展财务功能,无可避免是通过提供财务数据、提供财务报告来辅助决策,这就要求加强对这些数据的审计,并建立一套对外信息的流程,避免出现数据错误、报告质量低等方面的问题,树立财务数据真实可靠的良好形象。其次,要强化对数据分析等的管理,由于财务预测等过程中需要利用数学模型甚至编制各种计算机程序,这就要对其方法的可行性、运算过程的准确性等进行审核,避免由于财务人员个人的失误导致财务管理出现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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