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8 09: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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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务员队伍缺乏活力。近年来,我县公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在我县公务员队伍管理上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当前,公务员队伍还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进口”趋紧。自1996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过渡后,整个公务员队伍进口扎紧。就我县而言,1996年以后,除录用了37名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工作,公安局、林业局、科技局等单位招考了43名公务员及升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35人自然过渡外,并没有组织面向社会的大规模的公务员招考,但还有部分单位不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直接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到公务员岗位上。二是“出口”不畅。畅通“出口”是解决公务员能进能出的重点,但现行的出口渠道太窄。公务员制度实施10多年,我县辞职辞退的公务员仅有6人。有的单位仅仅将辞退看作是纪律或行政处分,而没有将它与公务员应有的能力结合起来,未真正形成“庸者下”的氛围,客观上造成公务员没有违纪行为便无法辞退,即便少数单位个别公务员因违纪或表现不良的应予以辞退,也存在执行难问题,这既有“人情面子”原因,也存在少数人无理纠缠等现象。三是交流不够。一方面,少数单位没有很好的执行公务员职务回避制度;另一方面,现行的定编定岗制度虽然能控制公务员人数增加,但同时也造成公务员在不同单位特别是不同级别机关之间交流难。由于进口趋紧,出口不畅,能进能出的新陈代谢机制没有真正形成,使得公务员队伍年龄趋于老化,专业结构不尽合理,综合素质不高。整个队伍缺乏竞争力和活力。
(二)年度考核有待规范。考核是公务员任用与奖惩的基础,在整个公务员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现行法规中的一些规定由于缺乏严密性、科学性,使得这一制度的效力大大下降。一是考核指标过于笼统。尽管《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对其作过较为详尽的阐释,但普遍没有针对组织及职位特征建立具体的考核指标,由于各部门、各职位之间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差异大,部门之间、被考核者之间缺乏可比性,考核者往往无所适从;二是考核等次差距难以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分四个等次,优秀占10%~15%,不称职者没有比例要求,其余的85%以上均为称职。这种称职的大平台现象,混淆了公务员行为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风气,加上标准的模糊,使优秀、不称职人员的确定较难。从而在现实中出现了“优秀”者“轮流坐庄”,其余皆为“称职”的现象,特别是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优秀”的人员,第三年不管工作业绩如何,也让他再次评为“优秀”等次,从而提前兑现一个级别的档次工资,这样考核就流于形式,根本未起到调动大多数人积极性的作用;三是考核方法不够科学。目前,绝大多数单位,采用的都是“写评语”的方法,这是一种定性的、主观性随意性较强的一种办法,很难保证考核的客观性。
(三)分类管理不尽合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把我国公务员的范围界定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还规定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群众团体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我国公务员没有政务官事务官之分,而是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职位分类不尽科学,未发挥其作为公务员制度的基础性作用。当前,我们对公务员进行了职位分类,但比较简单,存在一些问题:①缺乏一套科学、规范的职位分析和评价方法,对每个职位所要求的素质能力没有准确科学的界定;②在职务系列设置上,只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个系列远远不够,两个系列之间界限不明显,承担责任不同,待遇却一样,实际上基本是按级别管理,而不是按职位管理。如实际工作中,纪检员、组织员、政法委员、督学、侦察员、审判员、检察员等职务是领导职务还是非领导职务有点区分不清。录用时,资格条件临时确定,随意性太大,晋升时,所能把握的也只是某一级别的职数和基本资格条件(过硬的条件中只有学历和年龄),由于对具体职位的其他条件没有详细规定,导致过分倚重年资、学历;③非领导职务的类别、层次、等级过少,使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晋升相当困难,影响其工作的积极性。
二、对策与建议
目前,公务员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既有制度本身的问题,也有一些是由于各种经济、社会、政治条件的制约,导致制度在运作中出现变形、不到位等问题。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应从四个方面着手解决。
(一)强化法制意识,把好“进口”,畅通“出口”。要加快立法,强化执法,提高公务员管理的法制水平。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机关,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确保公务员制度推行到位,要探索公务员管理的执行机制。国家要尽快出台《国家公务员法》,以法律法规条文来规范约束公务员的管理。一方面要坚持“凡进必考”,严把“进口”。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是公务员制度确立的重要标志,在公务员管理系统中最基础的环节,考试的公开、平等竞争性直接影响到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坚持和完善增人申编许可和计划申报制度,防止机关人员反弹;要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空编管理,个别单位若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改革考试内容,创新考试方法,做到考录工作规范化,研究制定和完善笔试、面试、体检、监督、考务管理等方面的实施细则,规范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行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严肃考录工作纪律,严防营私舞弊、违规进人。另一方面要建立退出机制,畅通“出口”。一是要完善辞职制度,将辞职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畅通公务员自动辞职这一出口,让各类人才进得来,也出得去。同时,要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公务员坚持予以辞退,决不姑息迁就。二是建立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是深入实施公务员辞职辞退、开除制度的重要保障措施。没有失业保险,不仅会加大公务员辞职辞退的难度,而且不利于社会稳定。三是完善“引咎辞职”制度。要通过实行引咎辞职办法,真正实现“平者让。庸者下”,树立公务员队伍廉洁、高效的形象。
残疾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存在已久,虽然近些年来政府和残联采取多项手段鼓励残疾大学生就业,但是在残疾大学生入学比例逐年提高以及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这一问题越加突出。造成残疾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自身的原因,也有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原因,其中对残疾大学生的就业歧视、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落实不到位以及残疾大学生就业服务缺乏是形成残疾大学生就业难的主因。为此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改进:一是完善按比例就业政策,包括严格执法、降低安置比例和实施累进比例;二是加强残疾大学生就业服务,包括在大学设立残疾大学生服务中心和残疾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关键词:
残疾大学生;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大学生
就业指导中心自1977年恢复高考开始,每年都有少数残疾学生参加高考。由于当时我国社会所秉持的残疾观非常落后,对残疾人参加高考设置了重重障碍;即使有资格参加高考,且达到分数线,也被高校以身体或心理的原因拒绝,因而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残疾人非常少。随着残疾人观的转变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越来越多的高等学校开始接受残疾人入校学习。但是随之而来的残疾大学生就业问题开始凸显。
1残疾大学生就业现状
1.1残疾大学生就业概况
从招生数量看,随着越来越多的高校招收残疾学生,残疾人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人数呈现连年增长趋势(见表1)。但是从比例上看,残疾大学生占全部大学生的比例相当低且就读的高校多为非211大学。以2010年为例,当年普通高校招收残疾学生数量超过300名的省市从高到低依次是河南、江苏、山东、河北、陕西、湖北、贵州、云南、四川、广东、湖南、内蒙古、安徽,其招生数量占全国总数的63%。上述省份除江苏、湖北、陕西、广东、四川等省集中了较多著名高校外,其他省市则较少有211大学,其中河南、贵州、云南、内蒙古等省各只有一所211大学。由于人数相对较少,在大学生就业普遍困难的背景下,残疾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往往被社会所忽视。然而相较于健全大学生,残疾大学生的就业问题更为严峻。以2014年为例,当年高校残疾毕业生为8115人,其中普通高校7122人,特教学院993人。按照《关于做好2014年残疾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应届大学生毕业生就业率应不低于70%,照此计算,2014年各地应安排应届毕业生不低于5680人就业。但是截止到2014年底,全国残疾大学生安排就业的人数不到2500人,全国残疾大学生未就业率超过三分之一。从地区看,残疾大学生的就业率存在较大差别,有些省市的残疾大学生就业率在90%以上,有些省市的残疾大学生就业率低于40%,甚至只有30%。其中辽宁、内蒙和河北三省的未就业率超过三分之二,四川和山东两省的残疾大学生未就业率低于10%(见表2)。研究表明,残疾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存在已久,具有普遍性和长久性。根据上海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2005~2007年上海市应届残疾大学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上海市应届残疾大学毕业生总数248人,到2007年6月,就业人数150人,就业率60%[1],而同期上海市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均在95%以上。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的《中国劳动力市场发展报告》显示,2007~2012年,残疾人就业率基本维持在45%左右。
1.2比较视野下的残疾大学生就业现状
在经济增速放缓、大学毕业生快速增加等背景下,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率呈现下降趋势,但是初次就业率仍然普遍超过70%。比较部分省市残疾毕业生与普通毕业生的就业率,发现两类人群呈现较大差距(见图1),尤其是辽宁、重庆、吉林、青海的残疾大学毕业生就业率远低于普通毕业生的就业率。当然,也有部分省份(如浙江)残疾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率超过普通大学毕业生。与不同专业普通毕业生的就业率比较,也存在一定的差距。根据麦可思的《2013年中国大学生就业蓝皮书》提供的数据,2013年就业率较低的10个本科和高职高专专业半年后的就业率也远超过残疾大学生的就业率(见表3)。从专业看,各个学校不同专业的就业难度也有区别,尤其是面向特定行业和特定人群的专业,就业时选择面较窄的就业较为困难。如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开设了针灸推拿学(视障)、康复治疗学(视障)、音乐表演(视障)、绘画(听障)、视觉传达设计(听障)、动画(听障)6个高等特殊教育本科专业,除推拿学就业率较高外(多为非正规就业),其他专业的学生很难就业,尤其是音乐表演专业基本不能就业。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本科专业有特殊教育、学前教育、视觉传达设计(听障)、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听障)、针灸推拿学(视障)、音乐学(视障);高职专业为听力语言康复技术、视觉传达艺术设计(听障,含平面设计和动漫设计两个方向)、计算机应用技术(听障)、园林技术(听障)。中国残联教就部对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的调查表明,上述专业中残疾大学生比健全大学生就业率低到13%~42%。残疾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并不是近年来才凸显的问题,而是伴随着就业分配体制改革以来就存在的问题,只不过因为21世纪以前残疾大学生的数量太少而不引人关注。随着残疾大学生数量的增加,以及在大学生就业越来越困难的背景下,这一问题越来越显得迫切。即使在经济发达的区域,残疾大学生就业也成为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
1.3残疾大学生的艰难求职路
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残疾大学生就业难的总体状况,通过个案可以看出残疾大学生的求职之路异常艰辛。
个案一:残疾女大学生遇求职难,投千份简历无人看。刘某某,出生8个月时得了小儿麻痹症,一直靠双拐走路。但她身残志坚,考上青岛科技大学。在校期间,她每年都拿到学校的奖学金,是青科大的自立标兵,还拿过国家励志奖学金,英语专业八级。2011年底,刘某某开始寻找工作。在某次招聘会上共投递了1476份简历,但因简历上标明残疾,没有一个单位给她面试机会。后来她将简历上的残疾删掉,接到的电话立马增多,开始对方打来电话通知她去面试时,她会在电话里告知对方自己有残疾,但对方立马改变语气。为了能有机会证明自己,刘某某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刻意隐瞒自己有残疾,她共参加了5场面试,但均没有下文。刘某某所在班级共有31名学生,只有她没找到工作[2]。
个案二:北大残疾女博士求职屡遭拒,曾被称为当代张海迪。郭某,12岁时因误诊导致高位截瘫。靠着惊人的毅力,她在轮椅上学完了小学到硕士学位的课程,并掌握了四门外语。但是当她硕士毕业找工作时却遇到困难。其中有一次的经历让郭某永远忘不了。当郭某的父母推着她到一所高校应聘英语教师时,学校领导看了她的简历后冷冰冰地说:“我知道她英语水平很高。但是她是自学拿到硕士学历的,而且她是残疾人。我们不要这样的人。”郭晖横下心来要读一个正规的博士,改变自己的命运。她终于考上了北大外语系。2003年,她考入北大英语系读博,在此期间,她被评为“全国优秀大学生”,并获得“五四青年论文竞赛奖”。她的事迹多次被媒体报道,被称为“当代张海迪”。然而当她寻找工作时,再次因为残疾而被拒。她说:“我能改变我的学历,却不能改变残疾。4年之后,我找工作时还是面临同样的结局。[3]”
个案三:残疾大学生苦读五年获双学位,求职多次被拒。30岁的程某是2005年武汉首批免费上大学的残疾人。学完电大数字媒体设计与制作大专课程后,他又在中央电大江汉分校读行政管理本科,取得了平面设计中级职称。2010年8月,程某参加招聘会,但招聘负责人明确拒绝:“不招残疾人。”后来一次次寻找工作,一次次碰壁,用人单位要么以不招残疾人直接拒绝,要么以“不合适”为由将其拒之门外。好不容易有一家公司欲招用他时,主管以只招一线员工,“担心残疾人吃不消”为由将其婉拒。
2残疾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分析
2.1残疾大学生就业政策和服务支持现状
客观地说,政府和残联部门对残疾大学生的就业问题高度重视,出台了许多规章制度促进残疾大学生就业。这些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1出台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雇用残疾大学生。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9]8号),要求“本着优先、优惠、优质的原则,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优先扶持,实施重点援助。”为鼓励用人单位录用残疾大学生,《通知》列出了优惠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安排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超过比例的,给予奖励;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县级以上残联及直属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中,高校残疾毕业生不得少于20%;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优先录用高校残疾毕业生;鼓励创业,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各地出台残疾大学毕业生专项扶持政策。北京、山西等18个省市首次明确将残疾学生纳入求职补贴发放范围。吉林省从2014年开始对残疾高校毕业生给予岗位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贵州省文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排残疾大学生就业。上海市规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每安置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中高等残疾人毕业生,在其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月补贴同期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单位承担部分。天津市对残疾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普通高等院校残疾毕业生的给予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对残疾高校毕业生选择自主创业的给予最高20000元的创业补贴,创办个体工商户的给予5000元的创业补贴;创办个体工商户后以个人名义缴纳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费的,给予75%的补贴,最高可享受6770.76元的保险补贴。
2.1.2改革按比例就业政策。主要政策突破表现为:
(1)多地制订了党政机关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时间表,提高了安置人数要求。湖北、江西、四川、重庆、青海、陕西对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要求有所提高。北京市规定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市属事业单位应在“十二五”末突破“零安置”;陕西、甘肃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各类事业单位中同样提出了“十三五”期间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职工的明确要求。天津要求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应当说明情况,做出安置计划。
(2)建立用人单位残疾人岗位预留、定向招录。北京、天津、山西、吉林、江苏、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甘肃明确要求建立岗位预留制度,面向残疾人定向招录。湖北规定全省每年统一招收公务员时,原则上要将招收总人数的1.5%以上名额专门用于招录残疾人。北京、上海已在全国率先面向残疾人推出了公务员岗位定向招录残疾人。吉林规定从2015年起,对申请使用空编招录(招聘)的单位,空编使用计划优先安排残疾人。山西规定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的事业单位,如确有条件提供岗位,而不按规定定向招聘残疾人的,不准其进行招聘工作。浙江规定事业单位专设残疾人招聘岗位的,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统一下达招聘计划。2014年,上海在全国率先推出27个事业单位职位专门定向招录残疾人。
(3)细化招考环节要求。天津规定按照合理便利原则和残疾人需求,采取为残疾人考生提供专人服务、单独设置考场等措施。浙江规定专设残疾人招聘岗位的,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统一下达招聘计划。广西规定招录机关专设的残疾人招录职位,经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享受降低笔试合格分数线等优惠政策。
2.1.3加强对残疾大学生的就业服务支持。北京市实施残疾大学生就业助力计划,组建导师队伍为残疾大学生提供一对一服务。天津对未就业的残疾大学生提供“一对一”服务。湖南省将登记未就业的残疾人毕业生录入全省就业服务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全面履行一次职业能力测评、一次心理咨询、三次岗位推荐、两次岗位见习为主要内容的就业兜底服务;2014年,湖南组织开展残疾大学生就业援助专项活动,举办第五届残疾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专场招聘会,提供就业岗位500多个,现场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就业失业登记、创业指导等服务,同时全面启动湖南省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广东省残联首次联合教育厅共同举办高校残疾毕业生网络招聘暨现场人才交流会。北京、河北、上海、浙江、安徽、四川、重庆、广西、陕西等地举办了残疾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
2.2残疾大学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分析
即使采取了多种措施,地方政府也开展了多样,但是残疾大学生就业问题仍显严峻,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宏观方面看,当前经济增速下滑,大学生就业普遍困难;从微观方面看,残疾大学生专业与职业不匹配,就业信息难获得,对职业有过高期望等。但是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2.2.1对残疾大学生的就业歧视。受传统残疾观的影响,社会公众普遍把残疾等同于“残废”,认为残疾人就业能力差,甚至没有就业能力。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在雇用残疾人上采取歧视的态度,或者宁愿缴纳高额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愿雇用残疾人。为促进残疾人的平等就业,国际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如《残疾人权利宣言》、《关于残疾人行动的世界纲领》、《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发达国家很早就制定了相关反歧视法,如日本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促进法》,美国颁布了《美国残疾人法》,瑞典出台了《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法》。虽然我国宪法、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均对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做出规定,《残疾人就业条例》提出“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但是这种条款只做出了禁止性规定,而未对违反条款的行为所应受的处罚做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第六十条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这条规定虽然指出了残疾人维持自身权益的途径,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相关部门,往往导致投诉无门。而向法院提讼,也因费时费力费钱,再加上其专业强,绝大多数残疾人不会选择这一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劳动者的权利做了规定,但并未明确侵犯这些权利所应承担的责任。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导致用人单位在招录大学生的过程中,用或明或暗的歧视性条款将残疾大学生排除在外。这种案例非常普遍,新华网2013年4月9日报道,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土木工程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晓峰在一家招建筑结构设计毕业生的公司进行面试时,因面试官发觉了他腿有残疾,在回答完问题后,当着众多的人,竟让他站起来走两步,并以此为理由拒绝了他[4]。无独有偶,同年南方都市报报道毕业于海南师范学院政法系金融专业的小儿麻痹症患者梁华升在找工作时,招聘单位的负责人要他去物资回收公司,意指梁华升为废物。在某家招聘收银员的商店应聘时,老板说梁华升会影响商店的生意[5]。上述招聘单位的行为竟然没有受到任何处罚。随着法律的逐步完善,对残疾大学生的歧视越来越隐蔽,用人单位通常以其他理由拒绝残疾大学生,残疾大学生明知是残疾歧视,却因找不到证据而只能默默忍受。
2.2.2按比例安置就业政策落实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3年城镇就业人员达到38,240万人,从理论上讲,全国可以安置573.6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那么城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有多少呢?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城镇残疾人城镇残疾人口为2071万人。根据全国残疾人口的年龄分布(0~14岁占4.66%,15~59岁占42.10%,60岁及以上的人口占53.24%,事实上,城镇老龄化要高于农村,因而老年人口所占比例要高)进行计算,可知城镇劳动年龄段残疾人为872万人。在处于劳动年龄段的残疾人中,一级、二级残疾人绝大多数失去劳动能力,数量约为258万。这样,计算得到处于劳动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约为614万。如果再将16岁以上且在校学习的残疾学生排除在外,则最终数字低于600万。也就是说,凡是有劳动意愿、处于劳动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基本均可以通过按比例就业方式得到安置。但是,中国残联下发的《2013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残联发(2014)29号]的数据显示,到2013年底,全国城镇残疾人各种形式就业(包括集中安置就业、按比例安置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个体就业等)的人数一共只有445.6万。近些年来,在新增就业中,按比例安置就业的人数一直排在集中就业和个体及其他形式就业之后(见表4)。到2013年,城镇新就业残疾人36.9万,其中,集中就业残疾人10.7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8.7万,公益性岗位就业1.5万,个体就业及其它形式灵活就业14.6万,辅就业1.3万。在新增就业中,按比例就业所占比例不到四分之一。这表明部分地区和部分单位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2.2.3针对残疾大学生的就业服务体系不完善。目前,各个高校把大学生的就业率看成是衡量办学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把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了相应的就业服务机构,配备了工作人员,开展就业服务指导工作。残疾大学生是就业困难群体,尤其需要专业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但是目前国内高校残疾学生所占比例极低,再加上缺乏相应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针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服务体系基本没有建立起来,针对残疾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服务也无从谈起。而社会上提供的大学生就业服务,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等部门,由于缺乏针对性,残疾大学生很少利用;各级残联部门设有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少数地方还专门开展了针对残疾大学生的就业服务,如北京市每年由市残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联合大学特教学院等单位共同召开残疾大学生专场招聘会,提高了残疾大学生的就业率。但是多数地方残联的工作没有进入到高校,既不了解残疾大学生的就业需求,也很难提供有针对性且具专业性的就业咨询和培训。事实上,还有相当一部分残疾大学生对残联组织和残疾就业服务机构并不了解,根据中国残联与IBM联合的《残疾大学生就业状况白皮书》,有近40%的残疾大学生不知道有专门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对残联的服务利用率也不高[6]。
3促进残疾大学生就业的政策建议
促进残疾大学生就业,不仅需要残疾大学生转变观念,全社会转变残疾理念,更需要改革政策,加大政府支持。具体来说,主要有两个方面:
3.1完善按比例就业政策
促进残疾大学生就业,最重要的措施是增加就业岗位。从现有的就业渠道看,福利企业的规模、数量以及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数量均呈现稳步下降趋势;自主择业则属于非正规就业,非残疾大学生的择业主流。因此,残疾人就业岗位的拓展主要来自按比例安置就业渠道。但是,目前残疾人按比例安置就业政策未得到有效的落实,每年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数量远没有达到规定要求。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有两个方面:
(1)执法不严。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对按比例就业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这种规定比较模糊,对于违反按比例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行为所负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另外,对用人单位的执法检查权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但是多数地方政府将其推给残联,而残联又没有执法权。即使一些地方政府授权残联执法权,也因为残联人员编制和执行力等问题而导致处罚不力。一些企业自恃背景深,靠山硬,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方为力。甚至政府部门自上而下带头违反法律,拒绝安排残疾人就业。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偏离促进就业的目标。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本来目的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但是在运行过程中,这一制度逐步偏离目标,许多地方变成“只管收钱,不管就业”;一些用人单位宁愿缴纳罚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愿雇用残疾人,于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越收越多,残疾人就业数量却呈现下降趋势。以北京市为例,2004年北京市按比例安置1413名残疾人就业,十年后的2013年按比例安置1221名残疾人就业。而这十年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却越收越多,目前每年超过20亿元。针对按比例安置就业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3.1.1严格执法。首先,要进一步细化《残疾人就业条例》处罚条款,明确执法主体;其次,各级残工委定期依法曝光违反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机构和企业名单,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均应一视同仁。建议首先从中央国家机关做起,对曝光三次及以上的单位,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并对负责人进行相应的警告处分;对企业则降低信用等级;对于严格执行按比例安置就业的单位要通报表扬,并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最后,鉴于按比例安置政策执法难、残疾人按比例安置过低的实际情况,建议列出时间表,逐步落实按比例安置政策。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招录应届大学生时,从2016年的1%逐步提高到2020年的2%;其他单位招录应届大学生时,必须按比例招录残疾人,招录比例从2016年的0.5%提高到2020年1%。招录方式可以是非定向招录,也可以是定向招录。在非定向招录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录残疾大学生。
3.1.2改革安置比例。1995年财政部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也就是说,残疾人就业保障实行均一费率,这种规定不能体现不同单位在安排残疾人就业中的不同责任。建议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中实行差别费率:国家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残疾人安置比例为2%;其他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机构残疾人安置比例为1%,20人以下单位实行自愿安置,安置残疾人给予减税或补贴。
3.1.3实行累进税。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基数统一为1%,年度差额人数(即应安置人数减去已安置人数)越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比例越高。具体计算方法如下:第1~10人,按每人0.2%的比例增加;第11~20人,按每人0.15%的比例增加;第21~30人,按每人0.1%的比例增加;年度差额人数超过30人的,按5%征缴。
3.2加强残疾大学生就业服务
由于身体残疾或心理障碍,残疾大学生比普通大学生更依赖于服务,而这是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的弱项。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
3.2.1在有条件的大学设立残疾大学生服务机构。在发达国家,多数大学建立了为残疾学生服务的机构,如在美国,有的学校设立有全校性的残疾人服务机构,也有学院级的残疾人服务机构,为残疾学生提供住宿、就业、公共生活、学习指导、事务管理、辅助技术的应用和意见投诉等事务[7]。受历史原因的影响,我国高校均没有针对残疾学生建立相应的服务机构。借鉴国外经验,建议在有条件的大学建立残疾学生服务中心,为当地残疾大学生提供生活起居、学习辅导、心理疏导、就业帮助等方面的服务。服务中心的经费来源于高等学校、政府财政拨款以及残联的资助。
3.2.2在有条件的大学建立残疾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目前,各高校普遍设立了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为大学生就业提供指导、咨询和信息服务。残疾大学生具有特殊性,高校设立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基本没有专业人员能给他们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规划,导致残疾学生的求职之路更加艰辛。有些学生广撒网,见单位就投简历,但是一个面试的机会也没有得到;有些学生对职业、薪水和就业地点有过高期望,错过了许多宝贵机会,最终不能就业;有些学生缺乏自信心,一面试就露怯;有些学生不知道自己的特长,没有明确的职业规划和求职目标。
4总结
上述表现导致残疾大学生获得工作的机会大大下降,甚至有些学生投了上千份简历也没有收获一份回报,还有些学生因为接连失败而彻底放弃寻找工作。因此,加强残疾学生的求职指导和职业规划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建议首先在残疾大学生较多的省市,由政府资助,在有条件的大学设立残疾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其职责是为本地区的残疾大学生提供职业规划、求职指导咨询、举办残疾大学生招聘专场、提供就业信息、培训等。为稳妥起见,建设首先在国内选择一所在人力资源管理和残疾人理论研究具有优势的大学建立一个示范性的就业指导中心,由学校出场地和人员,由政府提供财政拨款或政府购买服务,同时残联部门给予补助,为全国的残疾大学生提供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
参考文献:
[1]上海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2005-2007年上海市应届残疾人大学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
[2]残疾女大学生遇求职难投千份简历无人看.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3]北大残疾女博士求职屡遭拒曾被称为当代张海迪.搜狐新闻网.
[4]残疾硕士研究生找工作遇难题投600份简历未果.新华网.
[5]应聘80多家公司均遭拒一残疾大学生血泪求职路.南国都市报.200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