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8 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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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指事物由小到大,由简到繁,由低级到高级,由旧物质到新物质的运动变化过程。
2、实质: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新事物代替旧事物的过程。
3、发展的实质:以改善为目的,但在实际操作时有时会偏离目的的变化过程。
(来源:文章屋网 )
一、公允价值的定义
(一)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公允价值的定义
1970年,APB在报告书No.4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包含货币价格的交易中收到资产的货币金额,或不包括货币或货币要求权的转让中的近似交换价格。1998年,FASB的SFAS133《衍生工具和套期保值会计》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当前的交易中自愿的双方购买或出售一项资产的金额。2000年,FASB的SFAC7《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信息和现值》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自愿的双方在当前的非强迫或非清算的交易中,进行资产买卖或负债清偿的价值。这里的公允价值不再只限于资产,也将公允价值运用到对负债的计量上。2006年,FASB的SFAS157《公允价值计量》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市场参与者出售一项资产可收到或清偿一项负债应支付的价格。
通过对以上几种定义的分析可以得出:APB对公允价值定义的范围主要是资产,分别从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两个方面加以定义。而且前面的三种定义都是将公允价值界定为一种交换价格。之所以选择了交换价格,主要原因在于市场可以综合考虑不同资产的风险与收益水平,从而决定价格的不一样,价格包含了被计量项目未来现金流量和不确定性风险。因而,交换价格可以减少信息主体的主观判断,从而使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得以保证。
而SFAS157则将公允价值定义为交换价格中的脱手价格。从会计主体的角度来看,每项资产或负债必然存在两个交换价格:进入价格和脱手价格,即购入资产或承担负债的金额和销售或处置资产以及负债结算的金额。由于这两个交易价格是形成于不同的市场,所以存在一些差别。以前的定义采用的是进入价格,而现在却使用脱手价格来定义,虽然它们在被计量项目的初始确认时点上是一致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后续期间内,这两个价格在新确认时点上将会发生背离。FASB认为,脱手价格能够客观反映公允价值随时间波动的实际情况,它为与资产相关的未来现金流入以及与负债相关的未来现金流出的市场估计提供了一个直接的估量,因此脱手价格是形成公允价值计量基础的价格。目前对于SFAS157将公允价值限定为脱手价格,还存在争议。
(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公允价值的定义
1995年,IASC的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熟悉情况和自愿的各方在公平交易中,交换一项资产或结算一项负债的金额。
(三)我国对公允价值的定义
我国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与IASC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比较接近。我国基本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其中公平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以及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
这个定义与1998年《债务重组》具体准则中的定义是相同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定义依然没有得到发展和完善,此定义没有明确公平交易价格所处的时态,也没有明确规定公允价值具体是指买入价格、脱手价格还是其他价格。并且按照该定义,只要满足不是强迫交易的条件,该交易价格就是公允价值。而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新兴的市场,市场有效性仍比较低,投机、炒作等非理性投资行为普遍存在,股票市场上的公开报价有时可能完全脱离股票的真实价值。如果按照上述定义,这些显失公允的公平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公允价值,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对公允价值进行重新定义。
二、公允价值的发展趋势
FASB和IASB对公允价值计量发展方向的态度都很明确。FASB主席Herz认为公允价值是最相关的计量属性,为了使会计能更好地反映真实的经济实质,公允价值计量优于历史成本。
一、公允价值的定义
(一)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公允价值的定义
1970年,apb在报告书no.4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包含货币价格的交易中收到资产的货币金额,或不包括货币或货币要求权的转让中的近似交换价格。1998年,fasb的sfas133《衍生工具和套期保值会计》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当前的交易中自愿的双方购买或出售一项资产的金额。2000年,fasb的sfac7《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信息和现值》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自愿的双方在当前的非强迫或非清算的交易中,进行资产买卖或负债清偿的价值。这里的公允价值不再只限于资产,也将公允价值运用到对负债的计量上。2006年,fasb的sfas157《公允价值计量》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市场参与者出售一项资产可收到或清偿一项负债应支付的价格。
通过对以上几种定义的分析可以得出:apb对公允价值定义的范围主要是资产,分别从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两个方面加以定义。而且前面的三种定义都是将公允价值界定为一种交换价格。之所以选择了交换价格,主要原因在于市场可以综合考虑不同资产的风险与收益水平,从而决定价格的不一样,价格包含了被计量项目未来现金流量和不确定性风险。因而,交换价格可以减少信息主体的主观判断,从而使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得以保证。
而sfas157则将公允价值定义为交换价格中的脱手价格。从会计主体的角度来看,每项资产或负债必然存在两个交换价格:进入价格和脱手价格,即购入资产或承担负债的金额和销售或处置资产以及负债结算的金额。由于这两个交易价格是形成于不同的市场,所以存在一些差别。以前的定义采用的是进入价格,而现在却使用脱手价格来定义,虽然它们在被计量项目的初始确认时点上是一致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后续期间内,这两个价格在新确认时点上将会发生背离。fasb认为,脱手价格能够客观反映公允价值随时间波动的实际情况,它为与资产相关的未来现金流入以及与负债相关的未来现金流出的市场估计提供了一个直接的估量,因此脱手价格是形成公允价值计量基础的价格。目前对于sfas157将公允价值限定为脱手价格,还存在争议。
(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公允价值的定义
1995年,iasc的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熟悉情况和自愿的各方在公平交易中,交换一项资产或结算一项负债的金额。
(三)我国对公允价值的定义
我国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与iasc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比较接近。我国基本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其中公平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以及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
这个定义与1998年《债务重组》具体准则中的定义是相同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定义依然没有得到发展和完善,此定义没有明确公平交易价格所处的时态,也没有明确规定公允价值具体是指买入价格、脱手价格还是其他价格。并且按照该定义,只要满足不是强迫交易的条件,该交易价格就是公允价值。而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新兴的市场,市场有效性仍比较低,投机、炒作等非理性投资行为普遍存在,股票市场上的公开报价有时可能完全脱离股票的真实价值。如果按照上述定义,这些显失公允的公平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公允价值,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对公允价值进行重新定义。
二、公允价值的发展趋势
fasb和iasb对公允价值计量发展方向的态度都很明确。fasb主席herz认为公允价值是最相关的计量属性,为了使会计能更好地反映真实的经济实质,公允价值计量优于历史成本。
按照fasb的计划,对公允价值计量的试行首先从金融工具开始,然后再扩展到金融工具以外的项目,最终以公允价值会计替代传统的历史成本会计,形成公允价值计量占支配地位的新会计模式。而且fasb已经向这一奋斗目标迈进了。今后fasb可能将致力于非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应用研究。
在很多情况下,iasb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第一,公允价值具有相关性;第二,公允价值有中立性、及时性特点;第三,公允价值具有可比性、一致性的特征。
iasb与fasb在推动双方准则的趋同方面做了不少努力,其中包括公允价值计量。为了推进公允价值计量的框架研究工作,两个理事会组成了公允价值计量联合项目组。双方共同的目标是使得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更加广泛。在两个理事会的推动下,公允价值计量将逐渐取代历史成本计量,并将使得财务会计发生巨大变革。
但目前结合财务会计学科自身的特点和公允价值应用的成本效益以及有关学者对将估计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的公允性产生质疑来看,混合计量模式仍是当前财务会计最佳的计量选择。
参考文献:
3、阳光需求:金钻罗汉松对于阳光的需求是比较高的,种植后需要经常给其照射阳光,一般照射早上的阳光是比较好的,早上的阳光是比较柔和的。
4、合理浇水:还需要给金钻罗汉松进行合理的浇水,金钻罗汉松对于水分的需求并不是特别的高,一般选择2天浇水一次就可以了,在浇水的时候,需要确保每次土壤湿润就可以了。
一、公允价值的定义
(一)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公允价值的定义
1970年,APB在报告书No.4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包含货币价格的交易中收到资产的货币金额,或不包括货币或货币要求权的转让中的近似交换价格。1998年,FASB的SFAS133《衍生工具和套期保值会计》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当前的交易中自愿的双方购买或出售一项资产的金额。2000年,FASB的SFAC7《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信息和现值》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自愿的双方在当前的非强迫或非清算的交易中,进行资产买卖或负债清偿的价值。这里的公允价值不再只限于资产,也将公允价值运用到对负债的计量上。2006年,FASB的SFAS157《公允价值计量》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市场参与者出售一项资产可收到或清偿一项负债应支付的价格。
通过对以上几种定义的分析可以得出:APB对公允价值定义的范围主要是资产,分别从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两个方面加以定义。而且前面的三种定义都是将公允价值界定为一种交换价格。之所以选择了交换价格,主要原因在于市场可以综合考虑不同资产的风险与收益水平,从而决定价格的不一样,价格包含了被计量项目未来现金流量和不确定性风险。因而,交换价格可以减少信息主体的主观判断,从而使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得以保证。
而SFAS157则将公允价值定义为交换价格中的脱手价格。从会计主体的角度来看,每项资产或负债必然存在两个交换价格:进入价格和脱手价格,即购入资产或承担负债的金额和销售或处置资产以及负债结算的金额。由于这两个交易价格是形成于不同的市场,所以存在一些差别。以前的定义采用的是进入价格,而现在却使用脱手价格来定义,虽然它们在被计量项目的初始确认时点上是一致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后续期间内,这两个价格在新确认时点上将会发生背离。FASB认为,脱手价格能够客观反映公允价值随时间波动的实际情况,它为与资产相关的未来现金流入以及与负债相关的未来现金流出的市场估计提供了一个直接的估量,因此脱手价格是形成公允价值计量基础的价格。目前对于SFAS157将公允价值限定为脱手价格,还存在争议。
(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公允价值的定义
1995年,IASC的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熟悉情况和自愿的各方在公平交易中,交换一项资产或结算一项负债的金额。
(三)我国对公允价值的定义
我国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与IASC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比较接近。我国基本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其中公平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以及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
这个定义与1998年《债务重组》具体准则中的定义是相同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定义依然没有得到发展和完善,此定义没有明确公平交易价格所处的时态,也没有明确规定公允价值具体是指买入价格、脱手价格还是其他价格。并且按照该定义,只要满足不是强迫交易的条件,该交易价格就是公允价值。而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新兴的市场,市场有效性仍比较低,投机、炒作等非理性投资行为普遍存在,股票市场上的公开报价有时可能完全脱离股票的真实价值。如果按照上述定义,这些显失公允的公平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公允价值,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对公允价值进行重新定义。 转贴于
二、公允价值的发展趋势
FASB和IASB对公允价值计量发展方向的态度都很明确。FASB主席Herz认为公允价值是最相关的计量属性,为了使会计能更好地反映真实的经济实质,公允价值计量优于历史成本。
按照FASB的计划,对公允价值计量的试行首先从金融工具开始,然后再扩展到金融工具以外的项目,最终以公允价值会计替代传统的历史成本会计,形成公允价值计量占支配地位的新会计模式。而且FASB已经向这一奋斗目标迈进了。今后FASB可能将致力于非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应用研究。
在很多情况下,IASB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第一,公允价值具有相关性;第二,公允价值有中立性、及时性特点;第三,公允价值具有可比性、一致性的特征。
IASB与FASB在推动双方准则的趋同方面做了不少努力,其中包括公允价值计量。为了推进公允价值计量的框架研究工作,两个理事会组成了公允价值计量联合项目组。双方共同的目标是使得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更加广泛。在两个理事会的推动下,公允价值计量将逐渐取代历史成本计量,并将使得财务会计发生巨大变革。
但目前结合财务会计学科自身的特点和公允价值应用的成本效益以及有关学者对将估计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的公允性产生质疑来看,混合计量模式仍是当前财务会计最佳的计量选择。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G4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3)04-0089-03
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是当前高校的发展主题,“提高质量,关键在教师”。教师是高校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重要“人理”因素,教师教学发展将直接影响高校教学改革的深化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明确指出,要“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并提出了宏观指导意见。教师教学发展已经成为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紧迫任务和重要课题。
一、教师教学发展的内涵解读
教师发展的内涵很丰富。作为个体存在,教师发展属于人的发展的范畴,既包含个体生命的全面发展,又体现职业生涯的综合提升。作为特定的职业群体,人类的存在角度,教师发展特指教师专业发展,即我们常说的教师专业化。无论从哪个角度来审视教师发展的概念,教学发展都是教师发展的重要维度,因为教学是教师职责的根本,也是教师生命的旨归――“师者,传道、授业、解惑者也”。简单地说,教师教学发展就是教师在教学能力上的提升和成长。具体来讲,是指教师在主观努力和外部支持下,不断更新教学理念、充实教学知识、提升教学能力、形成独特教学风格,实现自我价值和学生成长的过程。
第一,教师是教学发展的主体。教师发展是个舶来品,在我国提的更多的是教师培训,一般以脱产深造、短期培训等形式实现。长期以来,在主客二分思维模式和知识论影响下,教师成为对象,教师发展外在的控制力量远远超过了内在的发展动力,知识技能的获取简单地取代了发展本身。教学发展概念强调的是教师在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对于高校教师来说,是从“要我培训”到“我要发展”的本质变革。一方面,教师在教学上的追求应是自主的,有对教学发自内心的热爱,在主动发展的意识促进下,主动反思教学,制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将自主发展的观念转化为具体的行动。另一方面,高校和各级管理部门要转变角色,成为教师教学发展的支持者和服务者,立足于教师去理解其发展,促进其发展,满足教师个性化教学发展需求。
第二,教师教学发展的内容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教学有规律可循,教师也有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教师教学发展必须有一个共性的价值取向――学生和教师共同成长,有一套基本的章法程序――教学论知识。但是教学不是一个机械性、工具,而是有生命、有深度、有丰富内涵的探究过程,有无限可能的创造过程,正所谓“教无定法”。因此,教学发展不是一个标准化的群体规范过程,而是一个在共性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彰显个性、不断创新的过程。共性价值取向是师德、教学基本规范和教学的终极目标――学生和教师共同成长。个性则是教师教学体悟、教学艺术、教学智慧和教学风格。在教师教学发展上,高校不能用群体规范取代个体意义。
第三,教学发展是在教学中的发展。教学是一个实践性活动,教师关于教学的知识和能力是教师在教学生活中创造、使用、提升、创新的,只有这样的知识才是教师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学会教学――正如教学本身一样――是一种过程……在此期间,一个人做了什么,他就能够学到什么”。因此,高校教师教学发展必须从教学实践出发,在教学中实践,并回归教学生活。从这一点来说,校本教育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思路,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二、教师教学发展的意义探寻
前面提到,教学发展是教师发展的重要维度,但是当前高校师资队伍建设中强调更多的是教师学历层次、知识水平和科研能力,教学发展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这说明教师自身和高校对教师教学发展价值和意义的认识不到位。实际上,教学发展对教师自身和高校改革都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教师教学发展是教师彰显生命价值的主体需求。教学是教师职业生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高校教师来说,虽然承载了更多的职业责任和使命,但是最根本的依然是教学,而且其作为教师的价值也只有通过教学、通过培养的人才才能体现。从古到今,从国内到国外,名垂青史的教育家和大师无一不具有为师之大德、育人之魅力。从本质来说,教学之于教师已经不仅仅只是职业责任,而且是其生命组成和生活世界的一部分。教育界已经普遍意识到,“教学”是一种交往活动,是教师和学生共同以活动主体的身份共同步入教学的主体间性领域,并在其中平等交流、互相理解。教学对教师来说,“不只是为了学生成长所做出的付出,不只是别人交付任务的完成,它同时也是自己生命价值的实现和自身发展的组成”。要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更加精彩,教师就必须在教学中主动思考、主动探索、主动研究,促进教学发展,彰显其教学生命力。
第二,教学发展是高校和教师学术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长期以来,我们对教学的认识局限于认识论领域中,强调教学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同时受工具理性价值观影响,教学被认为是教师实施和开展教育活动的一种手段。总之,教学被认为是高校教育工作链条中一个技术层面的环节。在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这四大功能的高校中,教学的基础性地位是公认的,而恰恰是这一认识使教学彻底“被基础”了,不仅无法企及“学术”的高度,甚至成为与科研学术对立的工作。此外,社会对教师的认定标准――职称,也基本上是依据教师的科研层次和数量,“不出版则解聘”这一现象在我国高校也愈演愈烈。在这样的观念主导下,教学在高校中的地位被边缘化,教学失去了应有的魅力,教学发展被湮没在各种外在评价指标中。
1990年,美国著名高等教育家、卡内基基金会前主席博耶在《学术反思》报告中指出,学术应包含四个相互区别但又相互联系的方面,即发现的学术(scholarship of discov-ery)、综合的学术(scholarship of integration)、应用的学术(scholarship of application)和教学的学术(scholarship of teaching)。他十分强调教学学术,认为“教学支撑着学术。没有教学的支撑,学术的发展将难以为继”。这一思想不仅给予“学术”一个新的界定,也对“教学”概念进行了完美诠释。教学不是传统简单的知识传递活动,不是一个经验层面上的操作性活动,而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无限探究可能的学术活动,是一个科学层面上的复杂性学术活动。教学发展的过程就是教学学术丰富的过程,教师教学真正要发展,必须经过反思和研究的过程,必然生成教学研究成果。教学发展与科研成就不是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的。教师教学发展既能够有效促进教学学术,又能够传播和深化科研学术成果。
第三,教师教学发展是高校深化教学改革的现实需求。教育教学改革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国内又启动了新一轮的“质量工程”建设,正是希望藉此全方位有效地推动本科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探索教学理念、培养模式、管理机制的全面创新。各个高校也以此为契机,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推进教学改革。然而,教育教学改革的真正的生机和活力来自于教师的改革热情和参与程度。《学记》指出:“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之困。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故曰:教学相长也。”然而,现实中很多高校教师认为,教学只是谋生的手段,科研才是成就的资本。大多数中青年教师,尤其是从学校到学校的新教师,还没有来得及真切地体悟教学,就斗志昂扬地转战科研阵地。试想,如果教师不懂教育教学理论,不善于反思教学,缺乏课程意识,不能总结和研究教学,如何能够“知困”,如何能判断困从何来,如何能够解决这些“困”?教师不研究或者研究教学能力低下,不仅影响单门课程的教学效果,甚至严重制约教学改革的推进。
三、教师教学发展的路径指要
从“教师教学培训”到“教师教学发展”,不是文字游戏和表面文章,而是从被动到主动、从片面到全面、从要求到支持的本质转变。教师教学发展是教师的权利和追求,也是高校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教师要有追求卓越教学的自觉性,高校也要有支持教师教学全面提升的主动性。
第一,教师个体要有止于至善的人格追求,养成主动反思的教学习惯。苏联教育家乌申斯基指出:“教师的人格是教育事业的一切。”教学是高等教育的重要载体之一,因此教学是教师人格彰显的过程,人格是教学实践的基础。《礼记・大学》指出:“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前面提到,教学是一种学术活动,学术的要义在于不懈地追求和探索。高校教师必须将止于至善作为人格追求,专注于教学,孜孜探求教的真谛、教的艺术,追求卓越教学。教师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提升自己的学术水平,始终保持对教育事业的热忱,提升自己的师德修养,给学生“至真”的教学内容,“至爱”的心理体验。只有这样,教师才能激发自己对教学的热情,主动反思教学,认真研究教学,积极改革教学,积累教学财富,分享教学成果。
美国学者波斯纳提出:经验+反思=教师的成长。反思是一种批判性思维,其核心是以挑战和质疑的视角发起追问,进行思考,其目的是推动事物正向发展。美国教育家杜威指出,反思性思维能将经验到的模糊、疑难、矛盾和某种纷乱的情境,转化为清晰、连贯、确定和和谐的情境。对于教学来说,缺少反思的经验是狭隘的、零散的和不成熟的,只有经过反思、整理和提升才能上升为系统的真正值得推广的理论和规律。教师教学发展必须要以反思为逻辑起点,主动追问和思考已经发生的(亲历的或观摩的)教学事件或活动,要从多个视角重新解构、分析和评价。在这个过程中,教师不仅对经验过的教学有更深的体会和感悟,而且对正在经验或即将经验的教学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和应变能力。只有这样,教师才能够真正获得实践性知识,增强教学能力,生成教学智慧。需要强调的是,教学反思不是对某个环节、某个片段的反思,而是一个完整的反思体系,是课前反思、课中反思和课后反思的结合,是经验反思和教训反思的结合,是过程反思和结果反思的结合。
第二,教师群体要以合作对话的姿态,在交往中提高。过去,教学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教师的个人责任田,教师教学的发展主要靠单打独斗的自我尝试和自我感悟,这种发展只能是有限发展。帕莫拉・埃德姆斯(2006)提出的建构主义范式为教师教学自我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根据他的观点,知识具有主观性、情境性、复杂性、个人性和价值性;知识的辨证性、创生过程与应用情境的知识是被创造性地建构起来的,是很难被简单地传递的。这一过程通常是建立在适合参与者兴趣之广泛主题的基础上,大家共同参与,进而使经验与知识被重构,同时获取共识并创生了新知识,由新建构的知识来引导行为。教师如果主动地与同事开展互动与合作,在共同参与、集体思考、思想碰撞过程中,能够更快地吸收更多的教学知识,领悟更多的教学智慧。因此,为了促进自我教学发展,教师必须主动参与和积极融入到各类教学团队、教研团队中去。同时,教师也可以发起和参与各种非正式的、松散的教学教研团队,与其他教师建立发展型关系,与教学名师、教学能手开展深度交往,开展和参与教学观摩,取长补短,深化教学理解,促进教学发展。
第三,高校要确立教学中心地位,赋予教学学术内涵。观念是指引行动的先导。教师教学发展的外在支持,首先要解决观念问题。首先,高校要树立教学为中心的观念,全校上上下下、方方面面都要为了教学,营造尊重教学、支持教学的良好氛围,比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教学经费、优先落实教学建设、改革教学和教师评价制度、为专心教学的教师创造条件、为教学优秀的教师提供奖励等,以保证教学发展。同时,高校要致力于打造崇尚教学学术的高校文化,帮助教师转变学术观念,引导教师自觉追求教学学术,自觉地改进教学,习惯于开展教学交流,致力于教学研究,进而提高教学学术水平。
第四,设立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搭建教学发展平台。建立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是国外高等教育发达地区已经实践、并证明切实有效的教师教学发展途径。2011年,教育部提出要引导高等学校建立适合本校特色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积极开展教师培训、教学改革、研究交流、质量评估、咨询服务等各项工作,提高本校中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满足教师个性化发展和人才培养特色的需要。《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明确指出,重点支持建设一批国家级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当前,国内已经有若干所高校建立了此类中心,如清华大学“教学研究和培训中心”、华中科技大学“教学方法与技术研究支持中心”、江南大学“教师卓越中心”等。整体来看,这项工作在高校中的实施还没有全面展开,尚处于摸索阶段。
[作者简介]李莺,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政法学院社科系讲师,法学硕士,广东佛山528000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4-0108-04
理论界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含义一直存在颇多争论,导致在制定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时候采纳了一个折衷方案,即在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严格地说,这只是“一事不再罚款”制度,并未真正树立“一事不再罚”原则。这样的过渡之举,并未平息理论界对这一原则具体含义的争论。这一制度在具体操作时也遇到了诸多困难,集中表现为行政机关在具体操作上不统一,同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得到的“待遇”却经常不一样,有的被处一罚,有的被处二罚甚至多罚。这一法条甚至成为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处罚的金牌令箭。因此,理论界有必要对“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统一认识。“一事不再罚”包涵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如何界定“一事”;二是如何理解“不再罚”。本文因篇幅有限,仅就同一违法行为前提下对如何理解“不再罚”进行探讨。
一、学界围绕“不再罚”的含义与适用的不同观点及局限性
对“不再罚”的含义与适用在理解上发生分歧的焦点为:当同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的时候,能否并科?也就是行政处罚竟合时对同一行为可否科处二次以上处罚的问题。对此存在很多不同观点,较有代表性的如应松年教授认为:“有时,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同一领域的社会关系都有调整,形成对同一违法行为有数个法律规范规定的现象,这就是‘法条竞合’。对此,罚款只能适用一次。如果一个行政机关对违法人做了罚款,那么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再予罚款,但可以依法给予其他种类的处罚。”。张树义教授认为:“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应当根据不同的规范分别给予处罚,这不能说是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只有当不同的法律规范,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作出给予同一种类的处罚规定时,说明它们对此违法进行处罚的所要实现的目的是一样的,没有区别,所以,只要处罚一次就实现了管理目的,不能再次处罚。”而杨小君教授则认为:“如果该行为只是一个违反行政法的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多少不同行政法律规范,以及各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处罚措施种类如何不同(甚至可以‘相互弥补’),仍然不能对违法行为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其他还有许多学者对此问题进行关注,不再列举。
上述种种观点尽管表述不同,大都致力为正确理解“不再罚”树立一个客观的、具有操作性的标准,而这些标准总结起来不外乎以下三种:第一种,不同行政机关可以各自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包括重复使用同一种处罚方式,比如两家以上行政机关都可给予相对人警告处分,但罚款只能进行一次。第二种,不同行政机关可按不同法律规范分别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但罚款以及其他处罚方式均不得重复使用。第三种,行政处罚只能进行一次。其中又有两种不同的适用规则:第一种为先管辖有效,后管辖无效;第二种为重罚吸收轻罚原则。
以上三种标准都有一定合理性,但局限性也是非常明显的。从第一种标准看来,它与《行政处罚法》24条的规定最一致,但24条规定只是作为行政处罚时的具体操作规则,并未在法律上真正确立起“一事不再罚”原则,它只是在罚款的范围内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这与理论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并不吻合)。因而在实务中如果机械地理解上述规定,可能导致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使用除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从而使大量的重复处罚合法化,最后在根本上否定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二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较接近,只是禁止重复含罚款在内的所有处罚方式,并不反对不同处罚方式的分别适用。要面临的问题是:“之所以会有两个以上法律性规范文件为依据对同一行为从不同角度规定处罚,这是立法者从不同角度考虑问题的结果,并不是这一行为变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可按不同法律性规范文件规定处罚两次以上,随着我国法律规范型文件的日益增加,规定日益细密,这一行为被处罚的次数定将随之不断增加,其后果不堪设想。”第三种观点顾及了对相对人权益的最大保护,但毕竟绝对强调不得多头处罚与现行分散行政处罚体制之间还存在不可回避的矛盾。不少行政处罚如拘留、吊销营业执照等由特定行政机关所专有,在许多情况下,对特定违法行为由不同行政主体分别作出处罚,往往正是行政处罚完整性的体现,否则将无法有效制裁违法行为。
二、正确理解“不再罚"的含义关键在于明确“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论基础
从表面看来,以上不同观点各有道理,似乎要形成统一认识真的很困难。但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不再罚”的含义关键在于从“一事不再罚”的理论基础着手,只有先明确“一事不再罚”原则产生的根源及要实现的目的,下一步才谈得上该原则的具体内涵与适用。就笔者手头收集的资料来看,研究“一事不再罚”理论的文章不少,但大多数人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论基础只作简略陈述甚至根本不提,就直接进入对如何适用该原则(包括何为一事,何种情况下可以再罚,何种情况下不得再罚等问题)的详尽分析。许多分析不可谓不细致,但这种单从静态意义上的适用环节来理解“不再罚”含义的视角,使得这些努力可能成为徒劳。笔者尝试将行政处罚的整个过程铺展开来视为一个包涵了处罚依据的事前设立、行政处罚的事中执行、行政处罚的事后救济即司法审查等环节的动态过程,在此基础上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础理论进行考察,以寻求新的突破。
目前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论基础在认识上并不统一。部分学者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过罚相当的要求。如“行政处罚以惩戒为目的,针对一个违法行为实施了处罚,就已经达到了惩罚的目的。如果再对其进行处罚,则是重复处罚,违背了过罚相当,有失公正”。又如“一事不再罚,被许多学者认为是行政处罚的原则,我认为它是过罚相当原则的内容要求”。也有学者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源于古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也有持此种意见
者。如“‘一事不二罚’原则又称为‘禁止双重处罚原则’。其本意即在禁止国家对于人民之同一行为,以相同或类似之措施多次地处罚。一事不二罚原则可以说是源自刑事诉讼法上之‘一事不再理原则’,并涉及所谓的诉讼基本权”。
笔者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主要是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延伸,而非源自过罚相当的要求。“一事不再罚”原则应是一个强制性的程序性原则。
(一)过罚相当可以支持也可以否定“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可能成为“一事不再罚”的理论来源
站在过罚相当的立场上,我们既可以认为分别处罚对相对人来说负担过重而反对分别处罚,也可以认为只处罚一次对相对人来说处罚过轻而为再度处罚找到借口。学术界关于如何理解“不再罚”的争议虽然观点不同,很多都是以过罚相当为理由,所以争论无休无止。这样的争论没有实质意义,因为争论的根源实际上就是对行政处罚的量的分配在认识上存在差异,而在现实中尤其是在现行分散处罚的行政体制下,要正确无误地把握什么情况下是处罚适量而非超量或不足是难以做到的。如此我们不仅无法得到一个可供操作的相对客观的标准,反而使“一事不再罚”成为空洞的规则,任由行政机关按自己的理解往里填充内容,基于这样的理论基础根本就没有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存在意义。
(二)“一事不再理”是程序法上普遍适用之原则
“一案不二讼”是古罗马审判制度的基本法则。公元二世纪,罗马法学家将“一案不二讼”发展成“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当事人对已经正式判决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正因为如此,乌尔比安在《论尤里亚和帕比亚法》第一编中才指出:“已决案被视为真理。”该原则先在民事审判中得到确立,后来也适用于刑事诉讼。两大法系在继承该原则核心内容的基础上,融入各自独有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形成了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和英美法系的“双重危险”原则。“就刑事诉讼程序而言,一事不再理主要在避免同一行为受二次以上之追诉处罚。美国宪法早已有双重危险保护条款,二次大战之后,日本及德国亦分别将此项程序上之原则提升到宪法层次(日本宪法第三十九条、联邦德国基本法第一零三条第三项)。”
在行政法领域,“一事不再罚”原则,实质上就是作为一个程序上的规定,来约束和限制实体意义上的行政处罚权可能出现的膨胀而导致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从法安定的角度来说,为了在实体上对违法相对人进行相当的制裁而不断开启处罚程序必然导致民众对法行为可预测性的丧失。从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需要的角度而言,已受行政处罚相对人相信国家不会再就同一违法再予追究仍属人之常情的期待。设计这一程序的目的就是防止在适用行政处罚时出现处罚过量而导致处罚的不公平,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三)以不同理论为依据带来的实务中的巨大差别
1、从处罚行为效果看,如果将“一事不再罚”视为过罚相当原则的要求,再次处罚行为可能是不合理而合法的。过罚相当属于行政行为合理与否的范畴。如果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了两部以上法律规范,分别进行的处罚只要有依据有权限。事实与程序上没有问题,那么都可能是合法的,一经作出都具有效力,不经合法程序不得随意撤销。虽然判断一事一罚还是一事多罚究竟适当与否的权限在于行政机关,但行政机关不仅受“一事不再罚”约束,同样还要受“依法行政”原则的约束,行政机关出于过罚相当的考虑放弃行使自己的处罚权可能会承担违法失职的风险。两相选择,行政机关宁愿选择行使处罚权,哪怕再次作出的处罚明显对相对人过重。作为相对人来说,即使对再次的处罚有疑义,该行为仍具有公定力与确定力,唯有通过事后烦琐的复议或诉讼程序才可能免受再罚,相对人也无从预知未来还有多少可能的其他处罚在等待着自己。从法安定的角度来说,这是极不公平的,人民应有免受再受处罚之恐惧的权利。我们应将“一事不再罚”理解为程序上的强制要求,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如果已经进行了第一次处罚,意味着行为人已经得到了相应处理;再进行第二次处罚是没有权限的,是无效的,根据无效行政行为有关理论,相对人甚至可以不予理睬,视其为未发生。
2、从事后救济的角度来看,以过罚相当作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依据会导致司法审查缺位。通常来说在行政行为与司法审查之间是有着严密’分工的,法院只对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在行政裁量的范围尽量保持克制。对于再次作出的处罚行为,只要其有法律依据,法院会维持而不是撤销这些处罚决定,更不会因其是再次处罚而宣告其无效。如果我们将“一事不再罚”视为一个与诉讼法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一样的程序法要求,法院可直接确认再次处罚行为无效,因为处罚行为没有权限。
综上所述,“一事不再罚”原则来源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在行政罚领域的延伸,在理解其内涵与适用上应强调其在程序上的阻却效果,而非实体上的处罚是否公平合理。具体而言就是同一违法行为只能依法给予一次处罚,不论这一行为触犯一个还是多个具体行政法律规范,也不论被触犯的一个或多个法律规范是由一个还是多个行政主体执行,只要是一个违法行为,都不能处罚两次或多次。有人会认为,这样会放纵一些违法行为,对其打击不力,影响行政管理秩序。这样的担忧固然是正当而善良的,但在将行政法律法规具体适用到某一个案上很难把握应该给予几次处罚才是适量的时候,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不受可能过量的行政处罚的侵犯以及尽可能在适用法律时作到公平公正,只有在程序上规定只能处罚一次。
三、行政处罚竟合时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要注意的问题
(一)原则上采取吸收主义从重处罚
如前所述,行政处罚竟合时,对于同一违法行为,无论各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处罚措施种类如何不同(甚至可以“相互弥补”),都不能对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但在具体操作中,由哪个行政机关行使唯一的处罚权呢,有人提出处理在先的原则,即只要有行政机关对该行为做出处理,就排斥了其他机关再次处罚的可能。对此笔者认为,此时我们应考虑过罚相当的要求,择一重规定处罚。因为行政立法在设定违法行为处罚的时候,理应充分考虑了行政行为的各种情节及程度范围。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部以上的法律规范,社会危害性相对来说更大,所以应承担最重的责任。实际上在刑法理论上,处理想象竞合犯时就是采取重罪之刑吸收轻罪之刑的原则从重处断,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在行政处罚领域,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也是采取重罚吸收轻罚的做法。如《德国违反秩序法》第19条规定:“同一行为触犯科处罚金之数个法律或数次触犯同一法律时,仅得处以一罚金(第一项)。触犯数法律时,依罚金最高的法律处罚(第二项)”。我国台湾地区《社会秩序维护法》24条第2项则规定:“一行为而发生二以上之结果。从一重处罚;其违反同条款之规定者,从重处罚。”采取从重主义不仅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本价值目标相一致,并且有助于解决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而达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二)减少吸收主义的负面影响
中图分类号:F470.2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海洋石油工业的不断发展,传统的海洋结构钢管焊接方法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在制管焊接作业中,气保护半自动根焊焊接和埋弧焊工艺不能够很好的进行操作。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在制管焊接作业中已经设计出大钝边无间隙埋弧焊焊接新技术,此焊接新技术不仅将坡口形式进行改进,而且焊接具有简单的工序、高速度以及高质量的优点。新的焊接工艺能够提高焊接工作的整体效率,并且有利于促进整个工程的健康发展。
1、传统制管焊接工艺存在的问题
在传统制管焊接工艺中,一般采用气保护半自动根焊来进行封底焊,并且在填充和盖面的时候要采用埋弧焊来进行此项工作。传统制管焊接工艺中以X形坡头来作为焊接接头形式,组对间隙要控制在3毫米到5毫米之间,钝边宽控制在你1毫米到2毫米之间,在焊接的时候,要在钢板的正面和反面进行施焊。在海洋结构制管中,传统制管焊接工艺已经被运用了好多年。然而,近几年,随着工程建造任务的逐渐增加,传统制管焊接工艺已经暴露出许多的弊端,这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焊接工序复杂、使用焊材量较大、在焊接的过程中需要进行碳弧气刨、噪音较大、恶劣的工作环境、在焊接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中断,这些弊端严重影响了焊接的质量。
2、制管焊接新工艺的开发与评价
2.1焊接新工艺的开发
由于传统制管焊接工艺中存在的弊端严重影响了焊接的质量,这就要设计出一种大钝边无间隙埋弧焊焊接工艺。大钝边无间隙埋弧焊焊接工艺主要采用单丝埋弧焊,并且已经不再使用气保护半自动根焊来进行封底焊,这样做可以使得焊接工序逐渐减少,并且能够提高焊接的整体效率。与此同时,大钝边无间隙埋弧焊焊接工艺已经改进了焊接的坡口形式,并且将坡口组对间隙减少到0毫米,坡口钝边增大到4毫米到8毫米之间,这样有利于节省焊材,并且能够取消碳弧气刨作业。
2.2焊接新工艺的试验评价
2.2.1进行母材试验
在进行母材试验的过程中,通常采用APISpec2HGr.50钢材板,并且厚度要保持在38毫米。
2.2.2进行焊材试验
在进行焊材试验的时候,一般要采用国产锦州锦泰JW-1埋弧焊焊丝,它的化学成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当JW-1埋弧焊焊丝化学成分为C的时候,此时的实测值为0.180%;当JW-1埋弧焊焊丝化学成分为Si的时候,此时的实测值为0.050%;当JW-1埋弧焊焊丝化学成分为Mn的时候,此时的实测值为1.790%;
当JW-1埋弧焊焊丝化学成分为P的时候,此时的实测值为0.020%;当JW-1埋弧焊焊丝化学成分为S的时候,此时的实测值为0.023%;在JW-1埋弧焊焊丝化学成分的不同,此时的实测值也是不同的。针对JW-1埋弧焊焊丝力学性能的不同,不同的实测值如下:在标准名义值保持在400的时候,并且力学性能是屈服强度,此时的实测值是450MPa;当标准名义值控制在480到600之间的时候,并且力学性能是抗拉强度,此时的实测值是555MPa。
2.2.3进行工艺参数试验
在焊接的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线的能量,能够保证焊接的质量。在钢材正面根部焊道进行焊接的时候,应该选择适当大小的电流,这样做不仅可以防止电流过大从而可以焊穿根部焊道,而且可以使得钝边熔化至少保持在50%以上。在对背面根部焊道进行焊接的时候,要选择较大的焊接电流,这样可以保证熔深的达到了规定的要求,最终能够减少焊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然而在进行填充焊道焊接工作的时候,要选用中等电流多层次来进行焊接。除此之外,在选择焊接参数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焊接电流、电压以及焊接速度。焊接参数与焊接电流、电压以及焊接速度的关系如下:当焊道是根焊的时候,电源极性保持在DC(+),此时的焊接电源是560A,焊接电压是31V以及焊接速度是460mm/min,那么线能量是2.3kJ/mm;当当焊道是填充的时候,电源极性保持在DC(+),此时的焊接电源是580A,焊接电压是33V以及焊接速度是450mm/min,那么线能量是2.5kJ/mm;当焊道是盖面的时候,电源极性保持在DC(+),此时的焊接电源是550A,焊接电压是32V以及焊接速度是460mm/min,那么线能量是2.3kJ/mm。
2.2.4有关实验结果
通过使用大钝边无间隙埋弧焊焊接新的技术进行焊接工作,在焊接试验件的焊缝表面上的缺陷表现在成型良好、均匀的光亮、表面无气孔以及咬边等方面,然而焊缝尺寸能够满足工艺的要求。通过使用NDT检测试验件的时候,在UT、RT、MT检测的时候都没有夹渣以及裂缝的缺陷,并且实验结果合格。
2.3焊接新工艺的优势
2.3.1选择合理的焊接参数,并且在焊接的时候要严格控制线能量的大小,从而能够保证焊接接头具有良好的机械性能;与此同时在新工艺的过程中,要采用埋弧焊工艺,并且在整个工艺过程中要用机器进行操作,这样做不仅提高了焊接的速度,而且大大提高焊接的质量。
2.3.2将碳弧气刨作业取消,这样不仅能可以减少气刨的噪音,而且使得烟尘污染降低,最终改变了车间的施工环境。
2.3.3与传统制管焊接工艺相比较,新的焊接工艺在设备投入、人力投入都有改变,与此同时节省了大量的焊材。
2.3.4在新工艺焊接的过程中,要采用较大的焊接参数,这样不仅可以提高高焊丝的熔覆率,而且能够增大单层焊的厚度,最终使得整个焊缝焊接时间得以缩短。
3、结语
大钝边无间隙埋弧焊焊接新工艺具有较多的优点,这些优点不仅提高了制管的合格率,而且节省了大量的焊材,最终降低了生产成本。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制管焊接新工艺在海洋石油平台制管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孙占;张华;黄继华;赵兴科;李曲全;杨静.新型EH40船板钢大热输入量埋弧焊焊接接头组织性能研究[J].热加工工艺.2007(19)
一、戏剧作品
从国际公约的英文词义和我国著作权法的汉译承袭看,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戏剧作品一词与戏剧著作一词同义。我国的《著作权法》颁行于1990 年,这部法律的出台既是出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也是为了适应加入国际贸易组织、履行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相关承诺的需要。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名称中使用了著作一词,但条文中却极少使用著作一词,而是直接采用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汉译本中的作品一词。18、19 世纪制定和修订过程中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汉译本一直使用作品一词。在英文版中,《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英文是《Berne Convention for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 的英文是dramatic and dramaticmusical works。可见,当时在公约中,works一直被汉译成作品。works除可以译成作品外,还可以译成著作,这在众多中英文字典中尽可查到。可见,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戏剧作品一词等同于戏剧著作,只不过是,虽然在《著作权法》的名称中使用著作,却在正文中按照传统的公约汉译习惯沿袭使用了作品一词。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在英译时将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译成musical,dramatic,quyi,choreographic and acrobaticworks,此处作品的对应依法依旧是works。
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更是在正文中直接使用著作一词。该法指明,著作指属于文学、科学、艺术或其它学术范围之创作,在著作种类的例示中,将戏剧、舞蹈著作列为独立的一类著作,其中的著作一词对外英译也是works。
二、戏剧剧本
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和语言的逻辑关系看,将戏剧作品理解为戏剧剧本较为合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11条第2 款规定,戏剧作品或音乐戏剧作品的作者,在享有对其原作的权利的整个期间应享有对其作品的译作的同等权利。从正常的逻辑关系看,译作一词应该与原作相对应,戏剧或音乐戏剧的译本来自于能够被翻译的戏剧或音乐戏剧原作,由于戏剧演出中的舞美、布景、演员的唱腔及导演的现场指挥无法出现译作,那么能够可译的就是剧本的全部文字著述。因而,将戏剧作品理解为戏剧剧本具有合理性。
三、戏剧作品法律涵义的司法适用
对于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法律纠纷,我国一些法院秉持戏剧作品是指戏剧剧本的司法观点,对相关案件加以裁决。
智能电网是通过数字化和信息化将电能的生产、输送、分配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紧密联系在一起,通过智能化的控制实现“经济高效、灵活互动、友好开放、清洁环保”的新一代电力系统,其能有效节约能源,转移高峰负荷,降低成本提高可靠性。智能电网通常由智能电表、感知系统、通信系统、控制系统组成,为了保证电网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必须对这个庞大的系统提供安全保证。尤其是其中的智能电表和控制系统都在智能电网中执行双向通信,这使得黑客有机会入侵系统,可以通过滥用电能、恶意收集和分析用户的数据来实现对电网的破坏。
智能电表系统深入千家万户,同时其本身通常又是资源非常有限的设备,关于其轻重量的加密和认证方法在文献[4,5]中都有讨论,但关于智能电表系统恶意节点识别的研究尚少。本论文在文献[5]提出的物理层信道信息反映节点位置的基础上,通过引入势函授对各节点的位置信任度进行综合,从而实现智能电表系统的恶意节点识别,该方法使得各智能电表的计算量和附加通信量极低,大部分的计算量在控制中心完成,特别适合智能电表系统的特点。
2 基于信道特征的恶意节点检测原理
如图1所示,方形节点是由捕获电表生成的恶意电表,明显地,捕获电表和恶意电表在不同的位置,等它们却只有一个身份(ID)号,例如,恶意电表和是捕获电表生成,若能知道它们在不同的位置但却有相同的ID号,那么说明发生了一种称为赛贝(Sybil)的恶意节点攻击。
让表示节点和在时刻的信道信息,若以表示节点和的位置在时刻的接近程度:
其中是归一化因子。通常的恶意节点判决方法是设定一个门限值,若则说明节点和在时刻处于相同的位置;若则说明节点和在时刻处于不同的位置,而此时节点和有相同的ID,则说明发生了赛贝的恶意节点攻击。
本论文在上述理论的基础上,考虑的不同值反映为和的位置接近程度,引入势函数,基于多个节点对一个节点的评价,来得到更准确的判断。
3 势函数
给定网络,其中表示网络中节点的集合,为边的集合且为网络中边的数目。任意节点 的拓扑势可表示为
其中表示节点和间的距离; 影响因子用于控制每个节点的影响范围。表示结点的质量,用以描述每个节点的固有属性。影响因子可通过求势熵最小值来确定。势熵定义为
4 基于势函数的信道特征的恶意节点检测
基于势函数的信道特征的恶意节点检测步骤如下:
第一步:将智能电表系统中的智能电表划分为待测组(CG)和见证组(WG),分别表示为待测节点和见证节点,智能电表系统中的智能电表周期性地扮演待测节点和见证节点;
第二步:见证节点向通信范围内的待测节点广播请求信息,待测节点按如下格式回复响应信息:
其中为抽取信道信息的导频,通常设置为8-32比特,根据系统需要设置。
第三步:见证节点收到待测节点响应信息后,抽取信道信息,然后按照式(2)计算,
第四步:由式(3)和(4)计算第个见证节点下的各待测节点的势函数,然后将待测节点在各见证节点下的势函数求和有:
第五步:根据设定的门限对各待测节点进行判决,若,说明具有相同ID的节点位于不同的位置,没有赛贝的攻击发生;若说明具有相同ID的节点位于相同的位置,赛贝恶意节点攻击发生了。
5 仿真结果
按照IEEE802.15.4g标准的物理层格式,设置电表节点最大个数为150个,门限设置为及,待测节点为100个、见证节点为50个,随机划分待测节点和见证节点,公式(1)中信道信息的抽取采用最大使然率方法 (LRT)。图2为调制方式分别为MR-FSK和MR-O-QPSK时,采用公式(1)的门限方法和采用势函数方法的检测率比较,从图中我们看到新方法在检测成功率上有了较大的提高。
6 结论
本文介绍了一种基于节点势函数的恶意节点识别新方法,论文在物理层信道信息反映节点位置的基础上,将由信道信息抽取的节点位置值通过势函数处理,使得待测节点的势函数反映了与其ID相同的所有节点的位置信息,实现了对各节点的位置信任度进行综合,从而实现智能电表系统的恶意节点识别,该方法识别度高,而且各智能电表的计算量和附加通信量极低,大部分的计算量在控制中心完成,特别适合智能电表系统的特点。
参考文献
[1]Cohen, F.:‘The smarter grid’,IEEE Security & Privacy,8,(1),2010.
[2]曹军威等,智能电网信息系统体系结构研究[J].计算机学报,2009.
[3]Li,F.,Qiao,W.,Sun,H.,Wan,H.,Wang,J.,Xia,Y.,Xu,Z.,and Zhang,P.: ‘Smart transmission grid: vision and framework’,IEEE Trans. on Smart Grid,1,(2),2010.
[4] Mo,Y.,Kim,T.H.J.,Brancik, K.,Dickinson, D., Lee, H., Perrig, A.,and Sinopoli, B.: “Cyber physical security of a smart grid infrastructure,” Proc. of the IEEE, 100, (1), 2012.
[5]H. Wen, Yifan Wang, Xiping Zhu, Jianqiang Li, Liang Zhou, “Physical Layer Assist Authentication Technique for Smart Meter System”, IEE Comm., 2013.
[6]M. Demirbas, Y. Song, An RSSI-based Scheme for Sybil Attack Detection in Wireless Sensor Networks. in Proceedings of WoWMoM,2006.
[7]Yu, P. L., Baras, J. S., and Sadler, B. M.: ‘Physical-layer authentication’, IEEE Trans. on Information Forensics and Security, 3, (1), 2008.
[8]T. Wang, Y. Han, and J. Wu, “Evaluate Nodes Importance in Directed Network Using Topological Potential,” Proc. of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and Computer Science, 2010.
作者单位
我从教已经30 年了,在数学教学中,虽然我们平时也经常运用类比的方法在数学教学中用已学知识来解决未学的问题,但学生在遇见有些问题时还是运用的不太好,所以我在给高三的学生上复习课时,针对学生遇见的具体问题,给学生安排了一些专题讲座,这是其中的一个专题,虽然不是论文,我感觉对学生学习数学是有帮助的,希望能借助杂志这个平台,使更多的学生受益,设计这个专题的主要原因是:学生对三角函数的图象变换掌握的都还可以,但是对一般的函数图象的变换却不是很清楚教学目的:在学生已经学过的三角函数y = sin x的图象变换的基础上运用类比的方法来推出一般函数y = f (x)的图象变换,使学生能很容易地掌握一般函数y = f (x)的图象变换。
重难点:三角函数y = sin x的图象变换特点
类比方法的具体体现
教学方法:引导讲解式
教具:多媒体和三角板
教学对象:高三学生
教学内容:
一、引言
在高一时大家都学过函数y = sin x的图象变换,也知道如何把函数y = sin x的图象经过一系列的变换而得到函数能否把这一系列的图象的变换推广到一般函数y = f (x)的图象变换中去呢?答案是肯定的:能,这就是我们今天要学习的内容。
二、新课
1)平移变换
得到函数y = Asin x,(A>0)的图象
得到函数y = Af (x),(A>0)的图象
由此可知三角函数y = sin x的图象中平移变换和伸缩变换完全可以推广到一般的函数中去。
[3]曹莎.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职能分析[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8):16.
[4]大河网.传承人越来越老,年轻人不愿继承,河南民间文化闹“人荒”[EB/OL].(2006-08-23)[2014-03-15]..
[6]沈晴.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研究[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3(1):144.
[7]洪建杓.韩国无形文化财制度改善方案相关研究[J].政府和政策(韩国),2012(5):35.
[8]文化财厅.韩国的世界无形遗产[EB/OL].(上传日期不详)[2014-03-15].http://chn.cha.go.kr/chinese/html/sub4/sub1.j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