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细则范文

时间:2023-10-20 10: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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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为加强项目工程施工管理,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保证工程安全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完成公司任务指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通过建立、健全工程部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每位管理者的职责和岗位责任,明确每项工作的责任人,工作到位,责任到人,从而保证各项技术要求能够落实到位,实现项目管理的精细化,针对具体施工状况及技术水准制定出具体目标,明确责任。

2工程管理组织机构

3工程管理职责划分

3.1 工程部职责

3.1.1全面负责川渝项目工程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传达收集公司、分公司、工程管理中心等上级单位下达的任务安排,完成项目部交代的工程管理任务。

3.1.2制定部门管理制度,制定项目应急管理培训计划,制定项目员工培训计划,组织落实部门员工考核,组织员工进行工程管理培训。

3.1.3落实HSE体系及质量体系在本部门的运行、维护及监督检查。

3.1.4组织对分项目、分项目片区、工程施工点进行工程监督检查,现场HSE管理执行情况,施工过程管理及5S管理执行情况,作业许可管理与应急响应管理执行情况,承包商管理执行情况。

3.1.5监督工程进度执行情况,负责工程进度偏差整体分析,建立工程进度偏差预警机制。

3.1.6负责项目工程吊装运输车辆管理,控制机械台班成本,组织进行工程机械台班成本分析,报送上级领导。

3.1.7负责组织对项目承包商进行审核,并对承包商进行过程监督考核,完成上级单位对承包商的考核安排。负责组织落实上级承包商管理要求。

3.1.8负责各工程管理信息资料收集、整理、汇总,向各相关部门提供所需工程信息。负责与项目部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协同其他部门完成项目任务。

3.2 分项目、各片区职责

3.2.1负责组织分项目、各片区所属工程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各级管理培训、学习,并安排人员收集相关资料进行报送。

3.2.2建立分项目工程管理制度,落实分项目、各工程HSE体系及质量体系的运行、维护。

3.2.3根据工程情况完成分项目、片区、施工点工程管理人员的分配、调整,解决各工程生产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确保生产计划的落实。

3.2.4组织新开工程进行工程对外劳务及分包内容划分,报送划分资料。

3.2.5负责安排各工程落实落实上级承包商管理要求,提供承包商相关资料,组织对承包商进行考核。

3.2.6负责监督各工程机械台班使用及费用,控制所属项目工程成本。负责了解规划各工程材料运输方式,根据现场条件提出整体运输等节约工程成本的方法,配合经营进行招投标。

3.3 工程施工点职责

3.3.1负责现场施工机具、设备、人员的协调及施工生产的平稳运行.制定施工作业计划并组织实施与纠偏。

3.3.2负责现场HSE体系及质量体系在施工现场的具体运行及维护。

3.3.3负责新开工程工程信息报送,组织对分包商进行准入考核。

3.3.4负责工程审批及管理作业许可;负责组织现场进行应急演练等应急管理的具体实施;

3.3.5负责召开施工例会,安排安全喊话,组织联合大检查;负责组织现场HSE管理及5S管理;负责承包商施工过程考核及评价;负责各项施工信息的收集与反馈。

3.3.6负责核实现场工程使用的机械台班确认,并安排上报安岳大项目部。

3.3.7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落实高风险作业挂牌制度,组织对高危作业进行报备。

3.3.8负责组织进行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宣贯、培训、学习,落实执行项目部分配的其他任务。

4工程管理奖惩细则

4.1项目管理奖惩细则

4.1.1关于项目定期收集整理上报的固定资料,安岳大项目部定期统计通报,第一次通报对该工程及负责人进行警告,第二次通报对该工程负责人罚款100元/次。第三次通报在处罚工程负责人的同时,对该工程片区负责人罚款200元/次。如果因相关资料交底不及时、不清楚而造成各工程资料上报不及时或有问题的,工程部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4.1.2关于项目

篇2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工程项目责任成本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她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目前建筑市场的竞争已到了白热化的地步,在僧多肉少的大背景下,企业唯有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挖潜增效”,加强工程项目责任成本管理已成为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之一。本人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就如何加强企业工程项目责任成本管理谈几点浅薄意见,希望与广大同仁共勉。

一、项目责任成本管理体系建设

1.责任成本管理制度。工程项目责任成本管理制定是建筑企业成本管理的前提,制度要以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体现分级管理、归口组织、分工协作、立足实践的特点,要立足企业现场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制度制定前要对企业责任成本管理的现状进行充分的调研,可以适度超前,但要符合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切忌高不可攀、脱离实际。建立的责任成本管理体系,逐步实现全项目覆盖、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的成本管理工作机制。

2.加强机构人员配置。根据项目规模、难易程度、工期长短等因素,遵循“精干高效、一专多能”的原则,合理确定项目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应在重(难)点大型项目上设置专职分管领导,如:总经济师等。

3.职能定位。可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分级明确责任成本管理的决策层,督导层和控制层的职能定位,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范围。企业管理层面研究企业战略方向、定制度、出办法;子(分)公司层面建立配套体系,制定实施细则,抓控制;项目部具体执行抓落实。

4.企业编制、下达项目责任成本预算要统一编制原则、编制方法。(1)一是推行项目“零利润”原则。即企业为项目的利润中心,项目部是成本中心,成本中心的预算利润为零。二是企业编制责任成本预算时,要标准统一、实事求是,自下而上、相互复核的原则。三是责、权、利对等原则。即:项目部承担因自身管理、组织不善造成责任成本预算亏损的风险;公司承担前期经营成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利息;项目部实施开源节流措施,实现的责任成本预算节余,属项目部管理业绩。四是责任成本预算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五是及时性原则。责任成本预算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评审通过后在一定时间内及时下达。(2)编制依据及方法。责任成本预算编制依据是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现场调查的成本要素单价、分包指导价(或限价)以及相关定额。采用“制造成本法”编制。

5.落实与修订。企业管理层要抓责任成本管理制定的落实,定期进行考核,研讨、验证制定制定的科学性、适用性,研究市场发展的规律,定期对责任成本管理的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6.理顺内部经济关系。企业对项目管理模式要分级管理,可拟定集团级直管项目、分公司级自管项目。企业、分公司要分别对中标项目下达项目责任成本预算目标或目标利润率,企业领导与项目领导班子签订《项目承包合同书》,明确各项指标要求,每年考核预兑现,竣工清算后根据审计结果进行考核。

二、项目生产资源管理体系建立

1.项目劳务队伍资源管理体系建设。企业要建立外部协作队伍资源管理库,对那些信誉好、有实力、长期合作的外部协作队伍,建立外部协作队伍资源管理库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企业要注重的劳务分包模式研究与探讨,拟定适合本企业管理的劳务分包管理模式。

2.物资资源管理体系建立。企业要积极推行“集中采购、归口供应”的物资管理模式。企业要制定和完善物资管理制度,负责主要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和重大物资采购招标,合格供方名录,指导、监督和协调各项目的物资管理。鼓励企业:1)推行区域物资集中招标制度;2)二、三项料网上采购体系建设;3)大力培育长远性、战略性核心分包供应商。这些举措,既保证了物资供应的效率、质量,又挖掘了物资集中管理的综合效益。

3.机械设备管理体系建立。项目部大型特种设备的配置以内部调剂为主,以外部租赁为辅,不足部分再另行购置。企业负责内部大型机械设备的日常管理调剂工作,实行跨区域、跨项目调剂,做到互通有无、有偿使用、循环利用的效果;对于中小型通用设备,主要以市场租赁、外协队伍自带方式解决。

4.周转料资源管理体系建设。(1)企业要建立公司级周转料管理办法,审批项目周转料配置方案,并经子(分)公司审核批准后实施。周转料配置原则,首先要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调配使用,不足部分才可以按流程进行购置或从外部租入。严格控制通用型周转材料外购申请,须事先在公司范围内调剂,无法满足时才允许租赁或购置。(2)项目部层面重点是加强周转料计划管理和现场验收、保管、盘点与核算等工作。

5.企业要制定大型非标设备的成本摊销和费用计提管理办法,规范项目成本的计费标准。

6.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1)机械设备配置计划准确性不高。一是现场机械设备配置计划受工期、质量以及外界因素影响大,导致现场配置安排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二是设备配置的经济性论证不足,存在超前、超标配置的现象。企业要严格设备配置计划审批制度,杜绝无计划配置,以及先配置后补计划等不良现象,并积极开展设备配置经济性论证,选择适用的机械设备。

(2)设备成本摊销方法与会计核算要求不一致。原则上,盾构、TBM、架桥机、搬运机、提梁机、运梁车、船舶、大吨位载重汽车等大型专用设备应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专用设备为非标设备,无法准确获得其预计工作量,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为确保项目成本费用的真实完整,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用于后续项目的专用设备的折旧费用,企业要规定该类设备处置和折旧标准。

三、项目责任成本核算体系建设

企业要规范项目成本核算标准,建立合理的成本核算体系,明确了项目成本核算职责分工,细化了项目成本核算内容、标准及深度,统一了报表格式、时间要求。建立了项目月度重点指标核算、季度全面深入分析制度,分析出的问题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四确认”原则整改完善。

四、项目责任成本价格标准体系建设

企业要建立统一的劳务分包价格、机械设备租赁价格、材料消耗量标准等价格标准体系,并定期更新完善。

五、项目责任成本技术标准评价体系建设

企业要积极推行项目责任成本技术标准评价体系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管理

1.要加强重难点项目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经济比选等审批工作。倡导“技术先导、方案优先”的理念,灌输“方案决定工期,方案决定安全,方案决定效益”的思想,将实施性施组和方案优化列为开工前的头等大事,并按照“便于施工生产、降低建设成本、确保安全质量”的原则进行合理编制、优化。

2.大力推进技术标准化建设,提高施组、方案的编制质量。

3.加强大临工程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工作。企业要尽早编制《临时工程管理办法》,对项目临时工程的建设标准、临建费用控制要求进行明确限定。规定了项目临时工程管理坚持“先设计、后建设,先定价、后结算”的原则,要求临时工程方案要进行技术经济性比较,以做到经济、适用。

六、项目成本控制效果的主要因素

项目成本管理涉及到全员全过程,所有管理行为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成本,其主要影响因素有:一是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方案决定成本,方案的优劣直接决定着项目的成本投入,施组的好坏决定着资源配置的产出比。二是工期。工期与成本之间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工期的长短直接决定着资源要素投入的多寡和现场经费的支出多少。三是安全。不仅直接影响到项目成本,还事关企业的声誉。四是项目成本要素管控模式。成本要素管控模式应与各层级职责定位相匹配,要做到分工明确,权责明晰,“各做各的事、各管各的家”。五是考核兑现的力度和速度。考核兑现及时、客观、有效,否则会影响承包人的积极性。六是对项目成本管理先进理念和发展趋势掌握不够。七是成本意识淡薄,管理随意性较大。八是项目经理自由裁量权过大。九是成本管理手段落后,没有很好的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

七、企业要牵头探索降低项目成本的创新思路、新方法

1.推行项目模拟股份制管理模式(或者集体经济承包模式)。模拟股份制是以项目全员缴纳的股份为模拟总股本,在项目收入分配中,按照参股比例进行分配,对项目重大经营决策,参股人员可以表达意见和进行监督。通过股份制,真正实现全员全过程管控,充分发挥全体人员的主人翁意识,人尽其责,不断提升项目管控水平和管控效率,从而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羸”。

2.推行有限责任项目部。工程项目的一次性特征,决定着项目部不具有独立的法律资格,项目发生的亏损、事故、合同纠纷等后果,最终都会追溯到企业法人身上,法人管项目已成为必然选择。因此,按照“企业是利润中心,项目是成本中心”的理念,加大子(分)公司对项目经济行为的干预力度,将项目实施中的合同签订、劳务分包结算、物资采购、机械租赁、资金使用、资产管理、利益分配等重要权利收归公司行使,建立有限授权、有限责任、有限职能的新型项目部,大力推广子(分)公司主导下的集中签约、集中结算和集中支付工作,改进传统型项目部“大而全、小而全”管理格局,建设现代化、信息化的新型项目部。

篇3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国家中型以上基本建设工程和国家重点工程;

(二)大型公共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三)住宅小区工程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工程;

(四)工程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利用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分为设计阶段、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

第七条设计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二)核查设计方案和设计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二)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

(四)抽查、核验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数量和质量;

(五)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的审查;

(六)负责建设工程保修期工程质量状态的检查以及责任鉴定,督促施工单位保修,复核保修结算。

第三章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监理资质,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人员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在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设立工程监理单位,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

(三)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等级条件和业务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一)甲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事工业、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监理的甲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时,应当征求本级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乙级、丙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由行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事工业、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监理的乙级、丙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国务院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直属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设立及资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省外工程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核验,并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境外工程监理机构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二)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不得向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其中对从事工业、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质的年检,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本级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年检合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方可继续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实行工程监理人员注册制度。

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持有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人员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任职;

(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在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兼职或者与其有其他利害关系;

(四)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第四章监理的实施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择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全部阶段的监理业务,也可以委托几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业务,但是施工准备和施工阶段的监理只能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委托国外工程监理机构监理的,应当聘请国内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工程监理人员在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对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二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未经工程监理单位签字认可,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也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实施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采用,由此降低工程造价或者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设单位应当视合理化建议的技术难度、节约费用多少及缩短工期的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监理合同中约定。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其工程监理费标准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参照国际惯例协商确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

(二)未按照工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履行监理职责,或者在监理业务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

(四)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第二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理费用,依法或者按照监理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工程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报请有关部门取消岗位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省外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境外工程监理机构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工程监理费1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篇4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报建审批,实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须在报建申请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准备工作。

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水利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制订辖区内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报建的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指导、监督辖区内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报建工作。

(三)审批辖区内以地方投资为主,初步设计报告由国家计委、省计委或省水利厅审批的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四)对申请报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并定期报珠江水利委员会或水利部备案。

第六条各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辖区内水利水电基本建设项目报建工作。

(二)对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报建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审批初步设计由市水利局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其它项目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施工准备之前,按分级管理的规定,须到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建。

第八条工程项目申请报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获批准。

(二)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已按照有关规定组建。

(三)项目已列入地方水利水电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且签订了《*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含基建管理项目)投资承包合同书》。

(四)有关土地使用计划或使用权已获批准。

第九条申请报建时,项目法人需上报《*省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一式六份,并交验下列材料一套,(要求按A4纸格式装订成册):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法人或责任主体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含基建管理项目)投资承包合同书(原件)

(五)有关土地使用计划或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工程概况及主要技术指标

(七)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内容和工作计划报告

(八)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和主要人员情况表

(九)工程项目勘测、设计合同(复印件)

第十条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法人的报建申请材料进行认真核查,并且签署明确意见后方可上报。

第十一条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报建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

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报建申请应认真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报建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项目报建批准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和项目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将变更批准文件送报建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未获报建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招标及开工审批等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承接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监理和施工工作。

第十五条对不办理报建手续自行施工准备乃至主体工程开工的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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