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常识范文

时间:2023-10-23 09: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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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的常识

篇1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106(2012)02-0072-03

一、问题缘起:正常与非正常关系的标准

近年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关系因素在法律适用中发生影响的原因为:法官因素、司法体制因素、法律因素及社会因素;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为:分配功能、交换功能、表达功能、补充功能;减少或消除关系因素对法律适用的影响的方法为:辩证地认清法律与关系的矛盾关系,法官要做到:独立审判、理性分析关系背后的目的、提高业务能力以及严于律己。

此报告提供了一些宝贵的经验材料和数据,可惜地是,在解读材料以及分析方面仍然缺乏洞见。因此,必须寻找一种合适的视角,采取适当的分析工具,才能够深刻地解读法官与律师之间关系因素的真正原因,以及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列举几种情况。比如在同一案件中,律师与法官建立了金钱关系,但法官并没有考虑律师提出的特别要求,独立地按照自己的判断进行判决。或者在此案中律师的诉请符合事实与法律,法官因而支持了其诉请。或由于法官的认识错误,做出了倾向于该律师的错误判决。再有,就是律师与法官在以往的办案过程中相识,但双方并没有在案件之外有过交际,在此案中,法官只是县有倾向性的支持了律师的诉请。最后,律师利用媒体或者法官的上级领导关系,给法官施压,使法官做出具有倾向性的判决。这五种情况反映了判断是否是正常关系的标准时,需要参考的因素。

法官做出司法判决所参考的因素是极为复杂的。所以正常与非正常的标准也不可能一概而论。正常最一般的解释为:符合一般的情况、规律或习惯。所以“正常”只是表明一种合规律性,他与好的、正义的有很大的区别。就是说正常的事物要符合大众的习惯,是人们可以接受的。在这一前提下,大众最不能接受的实际上不是律师与法官之间确立了什么关系,而是法官运用这个关系影响了司法判决。

综上,非正常关系应定义为:通过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影响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此时的关系就是非正常关系。那么,判断是否是非正常关系的标准在于,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是否影响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

二、分析模型

律师与法官之间通过建立非正常关系,这一过程就构成了司法权力买卖的市场。在这一市场中,律师是买方,法官是卖方,司法权力是交易的商品。下面对模型的各组成部分予以具体分析。

(一)买方市场

律师是买方市场的主体,他们一方面有自己的盈利计划,另一方面又代表着当事人的盈利计划,这两种计划并非是完全重合的。作为当事人而言,他们计算利润的公式比较简单,就是通过诉求地实现,来实现“利润”。有时诉求的实现包括有形价值和无形价值,而成本还包括机会成本,但无论这个公式呈现何种形式,每一个当事人在投入司法程序之前以及做出每一笔投资之前,对自己将要在本案中产生的收益状况都是很清楚的。作为律师需要在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附加很多自己的利益诉求。一名律师不但要考虑个案收益、还要考虑职业生涯的收益,还必须遵守律师团体以及与法官团体之间的隐秘的行业规则,以免被利益团体所排斥。所以,由于律师的介入,律师与当事人对非正常关系的交易需求就会发生变化。

在买方市场中,经过律师和当事人的利益博弈,方能决定买方市场的需求。另外,在买方市场中,当事人与律师的投资方式也不同。当事人基本都是现货投资,即在自己的案子中投资;律师除了现货投资外,还有很重要的一部分是需要做期货投资的,即与法官保持一种正常的人际关系,但此时的关系并不是非正常关系,唯有到两方同时进入司法过程进行交易的时候,一直保持的关系才转变为非正常关系。

(二)卖方市场

卖方市场的主体只有法官。法官在考虑自己的收益时要比律师、当事人复杂得多,因为法官在成本和收入这两个部分存在许多复杂的因素。在成本方面,法官最重要地是考虑两种类型的成本,其一是“名”,包括社会名声、政治前途等,其二是否能够通过法律实现。由于法条主义决策材料未能得出可接受的答案,所以法律还充满了政治和法官个人因素等其他许多东西,因此,“在司法场景下,‘法律’只是法官借以形成自己决定的最广义的材料。”然而,法官无论如何凭借规则形成自己的决定,司法在形式上还是严格的规则主义的,由此法官就一定要考虑,如果“造法”将面临什么样的风险?以及非正常关系要完成的诉求能否通过现有的法律表达出来?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所有的非正常关系必须寻找一个通路得以实现,那么现存法律规则就是这个通路。同时,按照波斯纳的说法:“绝大多数法官都希望自己是一个好法官”,“法官必须遵守行业的一些基本游戏规则”,那么法官一方面要将买方市场的需求通过规则实现,一方面又要恪守“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的原则,这种矛盾就给法官带来了风险。当然除了这两个最重要的成本外,还有许多其它的边际成本。比如闲暇、名誉、尊重、同事关系等等,有时还有更复杂的因素,比如“异议厌恶”等。

总地来说,卖方的收支情况不但较买方远为复杂,并且存在极大的风险,法官即使建立了非正常关系,他也不能够确定能否获取利润。因此在针对卖方市场分析解决非正常关系的措施时,一定要将这些复杂因素综合起来考虑。

篇2

2、FC-620F/FC-620FT金属陶瓷封装放大管:主要用于电视差转机和电视发射机中,作为VHF和UHF波段50W和100W功率的射频功率放大。FC-620F和FC-620FT外观安装尺寸相同,在1kW单通道发射机中采用了大型框架栅极和高寿命旁热氧化物阴极,具有非常好的线性输出,工作频率可达1000MHz,输出线性功率为100W,最高增益可达20dB,最大阴极功耗为750W。

3、FC-732和FC-10F/ FC-10FT金属陶瓷封装大功率发射管:FC-732和FC-10F/ FC-10FT都是金属陶瓷封装同轴结构四极管,其管子外型和尺寸完全相同(电器性能基本相同),可以相互替用。在单通道电视发射机中常用于VHF段300W-1kW末级发射,而FC-10F/FC-10FT也适用于双通道分放式发射机。

4、FU-720F金属陶瓷封装大功率发射管:FU-720F适用于甚高频电视和调频发射机中的功率放大(也可用于振荡器或高频调制器),其最高工作频率可达250MHz,最大阴极功耗3.5kW。在电视发射机中,FU-720F主要作VHF段1-5频道1kW功率放大使用,也适用于双通道分放式发射机。

5、FU-250F金属陶瓷大功率发射管:FU-250F放大管主要用于单通道电视发射机或其它高频无线发射机的功率放大,其阴极功耗为250W。

6、FU-113F/z金属陶瓷大功率发射管:FU-113F/z主要用于VHF段的电视末级发射和调频发射机,最大输出功率可达10kW。FU-113F/z为阴极蒸发冷却型电子管,FU-113F为强迫风冷电子管,二者电气性能完全相同,最高工作频率250MHz,激励功率为450W,阳极输出功率最高可达13kW。

7、FC-734金属封装陶瓷四极管:该管主要适用于VHF段电视发射机和差转机,作为电视图像和伴音射频功率放大,其工作频率为960MHz,输出功率为1kW,最大增益为17dB,具有较高的线性动态范围,其阳极功耗为2kW。

8、FC-735F金属陶瓷封装大功率发射管:FC-735F为金属陶瓷封装四极管,主要用于UHF波段的单通道电视发射机和差转机中,其输出功率为1kW,具有较高的线性和宽动态范围,工作频率可达860MHz。

9、FC-502F金属陶瓷封闭四极管:FC-502F为金属陶瓷封闭四极管,主要用于1kW单通道电视发射机和电视差转机,作为末级射频功率放大,最高工作频率可太1000MHz,输出功率最大可达5kW。也在为双通道电视发射机中使用,输出线性功率加倍。

篇3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106(2012)02-0072-03

一、问题缘起:正常与非正常关系的标准

近年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关系因素在法律适用中发生影响的原因为:法官因素、司法体制因素、法律因素及社会因素;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为:分配功能、交换功能、表达功能、补充功能;减少或消除关系因素对法律适用的影响的方法为:辩证地认清法律与关系的矛盾关系,法官要做到:独立审判、理性分析关系背后的目的、提高业务能力以及严于律己。

此报告提供了一些宝贵的经验材料和数据,可惜地是,在解读材料以及分析方面仍然缺乏洞见。因此,必须寻找一种合适的视角,采取适当的分析工具,才能够深刻地解读法官与律师之间关系因素的真正原因,以及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列举几种情况。比如在同一案件中,律师与法官建立了金钱关系,但法官并没有考虑律师提出的特别要求,独立地按照自己的判断进行判决。或者在此案中律师的诉请符合事实与法律,法官因而支持了其诉请。或由于法官的认识错误,做出了倾向于该律师的错误判决。再有,就是律师与法官在以往的办案过程中相识,但双方并没有在案件之外有过交际,在此案中,法官只是县有倾向性的支持了律师的诉请。最后,律师利用媒体或者法官的上级领导关系,给法官施压,使法官做出具有倾向性的判决。这五种情况反映了判断是否是正常关系的标准时,需要参考的因素。

法官做出司法判决所参考的因素是极为复杂的。所以正常与非正常的标准也不可能一概而论。正常最一般的解释为:符合一般的情况、规律或习惯。所以“正常”只是表明一种合规律性,他与好的、正义的有很大的区别。就是说正常的事物要符合大众的习惯,是人们可以接受的。在这一前提下,大众最不能接受的实际上不是律师与法官之间确立了什么关系,而是法官运用这个关系影响了司法判决。

综上,非正常关系应定义为:通过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影响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此时的关系就是非正常关系。那么,判断是否是非正常关系的标准在于,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是否影响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

二、分析模型

律师与法官之间通过建立非正常关系,这一过程就构成了司法权力买卖的市场。在这一市场中,律师是买方,法官是卖方,司法权力是交易的商品。下面对模型的各组成部分予以具体分析。

(一)买方市场

律师是买方市场的主体,他们一方面有自己的盈利计划,另一方面又代表着当事人的盈利计划,这两种计划并非是完全重合的。作为当事人而言,他们计算利润的公式比较简单,就是通过诉求地实现,来实现“利润”。有时诉求的实现包括有形价值和无形价值,而成本还包括机会成本,但无论这个公式呈现何种形式,每一个当事人在投入司法程序之前以及做出每一笔投资之前,对自己将要在本案中产生的收益状况都是很清楚的。作为律师需要在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附加很多自己的利益诉求。一名律师不但要考虑个案收益、还要考虑职业生涯的收益,还必须遵守律师团体以及与法官团体之间的隐秘的行业规则,以免被利益团体所排斥。所以,由于律师的介入,律师与当事人对非正常关系的交易需求就会发生变化。

在买方市场中,经过律师和当事人的利益博弈,方能决定买方市场的需求。另外,在买方市场中,当事人与律师的投资方式也不同。当事人基本都是现货投资,即在自己的案子中投资;律师除了现货投资外,还有很重要的一部分是需要做期货投资的,即与法官保持一种正常的人际关系,但此时的关系并不是非正常关系,唯有到两方同时进入司法过程进行交易的时候,一直保持的关系才转变为非正常关系。

(二)卖方市场

卖方市场的主体只有法官。法官在考虑自己的收益时要比律师、当事人复杂得多,因为法官在成本和收入这两个部分存在许多复杂的因素。在成本方面,法官最重要地是考虑两种类型的成本,其一是“名”,包括社会名声、政治前途等,其二是否能够通过法律实现。由于法条主义决策材料未能得出可接受的答案,所以法律还充满了政治和法官个人因素等其他许多东西,因此,“在司法场景下,‘法律’只是法官借以形成自己决定的最广义的材料。”然而,法官无论如何凭借规则形成自己的决定,司法在形式上还是严格的规则主义的,由此法官就一定要考虑,如果“造法”将面临什么样的风险?以及非正常关系要完成的诉求能否通过现有的法律表达出来?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所有的非正常关系必须寻找一个通路得以实现,那么现存法律规则就是这个通路。同时,按照波斯纳的说法:“绝大多数法官都希望自己是一个好法官”,“法官必须遵守行业的一些基本游戏规则”,那么法官一方面要将买方市场的需求通过规则实现,一方面又要恪守“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的原则,这种矛盾就给法官带来了风险。当然除了这两个最重要的成本外,还有许多其它的边际成本。比如闲暇、名誉、尊重、同事关系等等,有时还有更复杂的因素,比如“异议厌恶”等。

总地来说,卖方的收支情况不但较买方远为复杂,并且存在极大的风险,法官即使建立了非正常关系,他也不能够确定能否获取利润。因此在针对卖方市场分析解决非正常关系的措施时,一定要将这些复杂因素综合起来考虑。

篇4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的生活正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观念的转变、生活质量的改善,都使旅游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我国居民每年花费在旅游上的费用也呈不断上升趋势 。就我校的职高旅游专业为例,近年来以“市场化”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实践,结合当地旅游经济的发展,来取得了良好的专业发展。

一、旅游业背景的分析

在全国旅游业蓬勃发展的势头带动下,全国的旅游事业也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除了传统的重头旅游景点之外,各类新的旅游景点也在紧锣密鼓地发展壮大之中,同时开发丰富的人文旅游资源,近几年更是建造了几所高规格的酒店宾馆来吸引对服务质量高需求的顾客。凡此种种,对专业的旅游服务的人才需求缺口很大。与旅游业的快速发展相比,目前,旅游人力资源的开发、使用、管理等方面,尚存在不少“软肋”。其具体表现为 :旅游人力资源供给总量不足与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矛盾比较突出;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敬业精神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收入水平偏低,行业对人才的吸引力正在减弱。旅游专业的人才培养与旅游行业对人才的需求不相匹配,旅游人才的职业培训力量比较分散,层次较低。

二、旅游专业“市场化”教学模式改革的措施

1.教学改革以就业为导向,分层安排学生的学习和实习时间

(1)坚持教学内容与社会需求相结合,学生学习与实践相统一。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加强实践教学环节。通过与国贸、北国酒店和各旅行社等签订共建的协议,使所有学生都能到企业顶岗实习。高二的不定期实习,高三部分学生一年实习,使得学生在课堂所学与社会所用结合紧密,印象更加深刻,发现不足能回校有的放矢地加以巩固和充电补充,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

(2)重新调整部分学生第三学年的课程。将该学年的实习直接在企业中进行,在企业中实习和锻炼来真正地实现与就业零距离的无缝对接。这项改革深受企业的赞许,也极大地方便了学生。 而另一部分学生可以通过努力实现升入高校深造。

2.课程改革以切合需求、紧密联系社会发展为宗旨

学校组织教师深入企业,然后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旅游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在充分考虑学校现有基础、办学特色、办学条件的基础上,调整、设置和更新课程内容,从而形成具有特色的旅游专业课程体系。

(1)对现行旅游行业职业岗位的能力要求进行分解细化,以其中的基本性知识和技能为核心设计核心的课程 。加入英语、计算机、旅游心理等课程的设置。

(2)将周边旅游行业职业范围内适用于不同具体工作岗位的技能确定为选择性岗位技能 ,并基于此设计就业方向性课程。如此量身定做的技能培训一就业就是熟练工。

(3)将课程设置与专业的特殊性相结合,形成多个不同专业方向的课程体系。

3.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增强学校和地方旅游企业和服务实习的条件

学校本着“市场化教学”的原则,完善教学环境。例如建成的餐饮实训楼和仿真的摆台及酒吧实训室为学生创造了良好的实验、实训教学环境。将学生的校内学习与未来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如与国贸合办的国贸班就是部分聘请该公司资深管理人员作为编外教员切实学习真正符合企业所需的人才。此外重新制订了一些与地方经济接轨的教材,引入了一些乡土人文知识 。使得毕业生能真正了解地方经济,能真正留得下、立得足。

4.分层评价,提高学生学习的自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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